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4-07-15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精选10篇)

1.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篇一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件号:赣建字[2001]4号文]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十)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以下简称中标人);

(十二)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备案报告;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

(十四)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备案。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一)统一格式的《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审查备案表》一式二份;

(二)本办法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三)材料用量分析;

(四)工程量计算书;

(五)工程预算书;

(六)标底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和标底编制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预审材料。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十)对投标人出示的有关证书原件进行核验、计分;

(十一)开启投标书并当众宣读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主要材料用量、工期、质量承诺和优惠条件;

(十二)招标人宣读密封完好的标底;

(十三)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定标工作阶段,各投标人可返回单位等待招标人的中标或未中标通知。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2.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篇二

【实施日期】2004/04/06【颁布单位】市建市[2004]100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安质总站、建管处、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对试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试行范围:自2004年4月15日起,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简称市四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专业工程、建筑装修装饰专业工程、预拌混凝土专业的分包活动,应根据本办法实施,其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分包合同,应按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强化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建市[2003]448号)的规定,向市招标办备案。

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二、2004年4月15日起,市招标办应根据本办法加强对专业工程承发包、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并将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输入《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控管理系统系统》。其他市级建筑业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专业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分包活动的,各市级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将该工程的有关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工程监理企业应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分包活动的监督。

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委市场处。

附件: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四月六日

附件: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总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的总包工程或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合称分包工程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合称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三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和监督,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工程及劳务作业的承发包、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及在市四区施工的建筑业企业日常管理等由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宁波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按各自职责,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中,科技园区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方面的具体监管工作由科技园区建设局负责。

第五条 鼓励培育、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六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或劳务作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外地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按规定办理进甬施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总包工程中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但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专业工程分包,必须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业主认可。

第八条

劳务作业(包括主体结构的劳务作业)可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劳务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自行约定。

第九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若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其劳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以下同)。

第十条 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鼓励分包工程发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制定分包工程承包人资格评价和选择的准则,择优发包。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在宁波工程建设网查询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建筑业不良行为公示情况,作为考察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应参照现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由分包工程发包人组织招标活动。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制订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招投标实施细则,加强对其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开展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第十三条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直接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后,分包工程发包人应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文本可分别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第十五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六条

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向合同备案机构备案。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根据不同情况,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若总包工程中未约定某一专业工程分包的,须提供业主同意该专业工程分包的意见。

(二)若总包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的,须提供工程监理企业对分包工程承包人资格的审查意见。

(三)若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已办理付款担保和履约担保手续,须提供双方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合同也应由劳务作业发包人向合同备案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合同备案机构应按规定对分包合同进行核查、备案,并及时将分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输入《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控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按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负责,分包工程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做出处理。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加强对分包工程承包人履约过程的管理,并做好分包工程承包人的组织协调工作。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具有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预算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等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劳务作业承包人从事劳务作业时,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种和持证上岗人员应满足作业要求。专职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须是本单位人员。第二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业主、监理企业等有关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组织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业主不得指定、暗示分包工程及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

(二)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他人的,但劳务作业除外;

(三)在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业主的认可,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四)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中的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劳务作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不是本单位人员,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实行工程监理的总包工程,工程监理企业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履行对总包工程监督的同时,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监督。

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行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标准、规范的,工程监理企业必须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督促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分包活动的市场、质量、安全及其他行为的监督管理,强化过程监控。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将该工程的有关分包工程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按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监察局《关于对宁波市市区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进行处理、记录和公示的通知》(市建市[2003]455号)要求,做好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建筑业不良行为处理、记录和公示工作。

3.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篇三

【发布文号】建市[2005]208号 【发布日期】2005-10-10 【生效日期】2005-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5]20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使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现就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三、深化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

各地要不断深化对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制度。要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名册内抽取,抽取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参与抽取的所有人员应当在抽取清单上签字。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评标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评标监控系统。评标时间在1天以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隔断评委与外界,尤其是与投标人的联系。提倡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四、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各地要进一步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本着严格、准确的原则,依据《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

提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五、探索实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方法

各地要深化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评标方法的研究,制定更加明确的标准,尤其要突出《计价规范》所要求的技术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特点。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一般工程,当采用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提倡对技术部分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不仅要审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者缺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还应当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内容是否完整,施工方法是否正确,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单价和费用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费用、利润的确定是否合理,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等方面进行重点评审。在充分发挥招标投标机制实现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同时,要防止恶意的、不理性的“低价抢标”行为,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

在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同时,除了要完善与评标程序、评标标准有关的规定外,还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实行担保的,应当由金融机构或者具有风险防范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实施担保。对于以价格低为理由,在合同履行中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和设施、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但不能任意提高技术部分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所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的,或者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招标文件应当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集中在一起进行表述,并要求表达清晰、含义明确。严禁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对这类行为应当视为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

各地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

确定中标人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于拖延确定中标人、随意更换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额外要求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招标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七、建立和完善各管理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资质和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同时,要建立工程信息和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地掌握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对于发现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计入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重点是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项目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应当尽快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代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出招标代理机构。

各地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应当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行业创建活动等,规范和约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

九、继续推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应当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继续做好与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强化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在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全面、规范和高效的服务。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为全国建筑市场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网络平台,为建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真实、准确、便捷的信用状况服务,为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的信用水平,推进建设领域诚信建设创造条件。各地可以以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联网管理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其他方面拓展。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交易档案的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字、音像、图片资料和原始记录,并妥善保存档案资料。

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好行政监督职能。

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重要环节,应当通过完善方式、明确重点来实施有效的监督。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在监督的方法上,除了全过程监督外,要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同时,要注意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招标投标工作水平的提高。

要按照国家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投诉,查处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能机构,各地要积极、认真地解决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提供保障,同时要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廉政建设和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监督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月十日

4.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篇四

青建法[2012]8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其他资金投资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以下内容进行编制: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三)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技术资料;

(四)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和规范;

(五)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上应加盖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否则工程量清单无效。

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并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控制价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应上调或者下浮。投标人的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州、地、市(开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国办发〔2002〕21号和青政办〔2002〕75号文件要求,在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由招标人在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组织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项目立项批复或项目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所需的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已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者证明文件;

(二)内设专门招标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从事招标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名单、职称证明文件,其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自有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自行招标备案手续;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十一)签订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该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条件;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五)招标文件的递交;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或确认;

(七)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除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可进行资格预审外,其他工程应实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可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其中,采用有限数量制的,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入围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入围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实行资格预审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格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具体实施。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在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规定要求编制,包含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工程量清单;

(六)图纸;

(七)技术标准和要求;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文件不予备案。

招标人应当将备案合格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者被邀请人发售。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形成投标预备会答疑纪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书面答复和投标预备会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业绩、企业信誉、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财务状况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编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二十三条

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足额计取。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也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足额计取。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上述费用进行让利或者优惠的,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标书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和提供电子标书。

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书面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投标人所投书面标书与电子标书不一致时,应以书面标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参加投标,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一)企业被责令停业期间;

(二)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期间;

(三)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进行,并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开标,接受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指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评标时应当先进行清标,清标工作可以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清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投标人是否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所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二)投标人投标总价与其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五项费用之和是否一致;

(三)核实不可竞争费用,主要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

第三十五条 对于清标时发现的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偏差的偏离程度,不得随意确认无效投标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补正。

第三十六条

初步评审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中未装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业绩考核手册(省外企业进青备案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填写,关键内容不全的;

(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针对同一项目有多个不同报价的,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投标人擅自改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的;

(六)不可竞争费用未按相关规定计取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八)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九)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做出完全响应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三十九条

评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以及唱标等情况;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分析及评审意见;

(四)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等;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有关媒介进行公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评标分值由商务标得分和技术标得分组成,商务标得分即投标报价得分,由投标总价、分部分项、措施项目、主要材料、综合单价得分组成,技术标由项目管理机构得分、企业业绩与信誉得分和施工组织设计得分组成。

(一)项目管理机构(5分)

(1)建造师近三年承建过的类似工程每承建一个得1分,以建造师承建过类似工程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项目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为准,最高得3分;

(2)项目班子组成合理: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1名,质监员1名,安全员1名,施工员1名,满分2分(持证各岗0.5分,无证不得分)。

(二)企业业绩与信誉(10分)

(1)近三年企业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每一项给2分;

(2)近三年企业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给每一项给1分;

(3)近三年获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施工企业给每一项给1分;

(4)近三年获得省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给每一项给0.5分。

上述分值设置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相应调整,以上四项最高得分超过10分按10分计。

(三)施工组织设计(满分分值15分)

1、施工组织总体设计方案(10分)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分;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2分;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2分;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1分;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1分;

(6)施工总平面设计,1分;

(7)资源配备计划,1分。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5分)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2分;

(2)专项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2分;

(3)安全施工的措施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1分。

以上各具体分值的设置,可视招标工作的实际作相应调整,但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设置最高不得超过15分。

(四)投标报价部分(70分)

投标报价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青海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和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编制。设有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其有效投标报价是指低于(或等于)工程招标控制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投标人的投标总价高于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应作废标处理。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主要材料和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得分中按比例扣减的分值不得随意更改。

1、投标总价得分(满分分值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分值的30%)

评审原则:投标总价应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以投标总价的高低和合理性作为评分依据。

评审方法:各有效投标总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总报价评标基数(pa)。各有效投标总价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pa)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每高于评标基数(pa)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pa)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分值为止。

投标人有效投标总价少于5个时,所有有效投标总价均参与算术平均值计算,下同。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得分(满分分值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分值的15%)

评审原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保证工程质量为目标,以报价的合理性作为评分依据。

评审方法:各有效报价中所有分部和抽取的部分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每项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的评标基数(pb)。各有效报价中的同一清单项目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pb)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每高于评标基数(pb)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pb)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分值为止。

投标人各分部和抽取的部分分项工程量清单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得分。

3、措施项目得分(满分分值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分值的15%)

评审原则:措施项目的评审以投标人措施费报价的高低作为评分依据。

评审方法:各有效报价中所有措施项目每项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措施项目的评标基数(pc)。各有效报价中的同一措施项目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pc)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每高于评标基数(pc)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pc)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分值为止。

投标人各项措施项目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其措施项目评审得分。

4、主要材料得分(满分分值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分值的20%)评审原则:以抽取材料单价的合理性和材料来源作为评分依据。

评审方法:主要材料按单项材料费占全部材料的比重,从高到低抽出不少于10项材料,且该部分材料费占全部材料的比重不低于60%(以平均报价为基准抽取)。在各有效报价中,抽取的每一项材料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作为该材料的评标基数(pd)。各有效报价中的同一材料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pd)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每高于评标基数(pd)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pd)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分值为止。

投标人各项主要材料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其主要材料评审得分。

5、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得分(满分分值为投标报价分值的20%)

评审原则:以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合理性为评分依据。

评审方法: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按每个分项清单费用占全部清单项目费用的比重,从高到低抽取不少于15项清单项目,且该部分清单项目价值占全部清单项目价值的比重不低于60%(以平均报价为基准抽取)。抽取的同一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数(pe)。各有效报价中同一项目清单综合单价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pe)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每高于评标基数(pe)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pe)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分值为止。

投标人各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其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评审得分。

5.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篇五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若干事项(试行)的通知

泉建筑[2011]48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建设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活动有关事项进行修改完善。

一、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规则

为激励建筑施工企业创建优质工程,更好地体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提高评标效率,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则进行修改完善。

1、招标项目K值的确定

招标项目K值取值区间,由招标人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K值由招标人采用摇号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K取值区间内随机摇取确定。

⑴K值采用摇号机摇取产生。注:招标文件应明确每个号码球所对应的K值,抽完应留一定时间给在场人员查验后当众宣布K值。

2、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对全部投标文件按照资格标、技术标(如有,下同)、商务标三阶段的顺序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完成全部投标文件的资

泉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编

2011年10月20日 泉建筑[2011]48号文件导读材料

格标、技术标评审后,招标人按规定随机抽取K值,之后评标委员会对资格标、技术标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评审。

⑵评标委员会应评审全部投标人的资格标及技术标,然后摇取K值评审商务标。

在商务标的评审中,选取投标人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必须在招标项目最高控制价与最低控制价的范围内)与[(A-N)*(1-K)+N]差值绝对值最小的7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其中,A为招标项目最高控制价;N为暂列金额(投标报价时不得优惠),无暂列金额时取0;最低控制价C=(A-N)*(1-K的下限)+N】。经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7家的,则从其他资格标、技术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按差值绝对值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递补直至资格标、技术标、商务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为7家,这7家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若在递补的过程中,因出现名列最后的差值绝对值相等而导致多于7家的情况,则通过在名列最后的差值绝对值相等的投标人中采用摇号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递补的投标人,使中标候选人为7家;若所有投标人经过递补、评审,资格标、技术标、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仍然不足7家的,则所有经资格标、技术标、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若中标候选人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⑶评选中标候选人为7家。注:旧的范本是选取20家投标人。⑷不足3家,应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比最高控制价下降幅度不在K取值区间内的投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⑸不在K取值区间内的投标人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项目经理本岗位无在建项目事项进行审查,在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网查

泉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编

2011年10月20日 泉建筑[2011]48号文件导读材料

询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本岗位在建信息情况。投标人应按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交《项目经理本岗位无在建声明》;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信息网仍载明在建,且投标人在开标时未能提供该项目(网络载明在建的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完工证明并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同时其法定代表人应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⑹投标书原有的《项目经理本岗位无在建声明》,如网上仍有在建,应提交相关证明,未提交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⑺评标专家应通过核对投标资料、上网查询对项目经理进行是否在建审查。注:代理应当在资格标评审表格增加此项核查结果栏。

3、中标候选人的公示

招标人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规定的媒体上公示10日(此后确定的中标人不再公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中标候选人不具备中标资格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涉及投标人投标资格问题的投诉,由招标人会同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超过公示期的异议或投诉,招标人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⑻中标候选人公示不排列名次。注:公示内容除按以往规定外,尚应当增加所有中标候选人拟报优质工程业绩、加球数、随机抽取中标人的时间地点等;另:有6名未中标的候选人投标保证金要等合同签订后退还。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随机摇取中标人之前,若中标候选人因资格方面的原因而导致不再符合中标候选人条件的,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中标候选人被投诉,经查实不符合中标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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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条件的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全部中标候选人资格被取消的,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4、中标人的确定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采用摇号机随机摇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若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则招标人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随机摇取中标人;若第二次随机摇取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则招标人在其余的中标候选人中随机摇取中标人;若三次摇取的中标人均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则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经过公示、投诉处理后,若合格中标候选人多于1家的,招标人应采用公开随机摇取确定中标人;若合格中标候选人仅剩1家的,则招标人直接确定其为中标人。

⑼明确中标人放弃中标后的处理办法。

二、对创优企业实施奖励的措施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中明确,中标候选人可以用优质工程业绩增加投标号码球,增加投标份额、提高中标概率。

5、实施奖励的工程业绩范围

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作为奖励所采用的优质工程业绩,指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两年内(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起止时间),在泉州市地域范围内施工的项目荣获刺桐杯(泉州市优质工程)、闽江杯(福建省优质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奖项。

奖励措施所采用的优质工程业绩(即获奖的奖项)应与招标项目的专业一致。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奖励措施所采用的优质工程业绩的专业。

优质工程的参建单位不能享受以优质工程业绩增加投标号码球的奖励;联合体投标的以牵头单位的优质工程业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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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可采用优质工程奖优提高中标概率。从有效期、区域、专业、主体四方面明确可加球的优质项目。附:《泉州市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样式。

6、优质工程业绩的奖励方法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使用优质工程业绩增加投标号码球参与投标。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随机摇取确定中标人时,每个投标人选取三个号码球;若投标人使用一个“泉州市优质工程”的增加选取一个号码球;若投标人使用一个“福建省优质工程”业绩的增加选取两个号码球;若投标人使用一个“国家优质工程”业绩的增加选取三个号码球。但投标人在一个招标项目的投标中最多只能增加选取三个号码球。

招标人在所有中标候选人所选取的号码球中,以随机摇取的方式产生的号码球所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⑾明确基本球数、获奖优质工程的加球数、每次加球数。注:代理应当在评标表格中增加上述内容的详细记录。应分为:各中标候选人自行随机抽取的3个基本球号、采用优质工程业绩所增加的球号两类;务必记录: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的球号、抽中的号码球是基本球或奖优球。

7、优质工程业绩的使用

以增加投标号码球数量的方式参与投标的,每个优质工程业绩最多只能中标一个项目;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多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投标人应按最高奖项选取增加投标号码球的数量;一个优质工程奖项所增加投标号码球数量不得分开使用,但使用优质工程业绩并已中标的,该项目若在此后获得更高级别奖项的,则更高奖项所应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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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投标号码球数量与已使用原优质工程业绩所增加投标号码球数量的差值可在更高奖项获得之日起两年内使用。

⑿明确经奖励中标后的优质项目获得更高级别的加球办法。同一优质工程业绩不得重复交叉使用。投标人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投标使用同一优质工程业绩并同时处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或投标人在其他工程投标中使用处于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的优质工程业绩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同时该优质工程业绩不再作为奖励使用,由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其《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原件)签署“该工程业绩重复交叉使用”等字样并加盖公章。投标人有上述行为,以及在其他工程投标中使用已中标的优质工程业绩的,将被清出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清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入库申请。

⒀明确投标人弄虚作假使用优质工程的处理办法。注:理论上启用优质工程专用平台、使用升级后的业务不会出现以上情况。

三、优质工程业绩凭证的管理

以优质工程业绩作为奖励措施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使用《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

8、《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的核发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科办理)统一核发《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载明优质工程获奖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工程项目所在地、专业、施工企业名称、项目经理名称、获奖时间、有效期(优质工程获奖证书颁发日期起之后两年)、业绩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尚未使用的优质工程业绩,若该项目获得更高奖项,则创优企业应在领取更高奖项获奖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泉州市住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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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局申请核发更高奖项的《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同时交回原优质工程业绩凭证。

⒁明确《奖励卡》申办程序及审核部门、申办时限、填报内容。与建立企业基本信息类似,不同的是受理部门为市住建局质安科。

9、《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的使用及其管理

拟使用优质工程业绩的投标人,应将《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复印件(电子版投标文件为扫描件)作为投标文件资格标的内容。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应将原件提交当地工程交易中心。

⒂交标时,在交易中心交标处的代理人员应收取投标人提交的《奖励卡》原件,并出具收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写明每个中标候选人申请使用的优质工程业绩名称和增加投标号码球的数量(评标委员会应与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核对),并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一并进行公示。

⒃评标委员会应到“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的优质工程专用平台查询《奖励卡》使用情况,而非与当地交易中心核对。评审表内,应填写优质工程名称、奖球数等内容,对相关内容进行公示。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无《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复印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工程交易中心提交该卡原件的,不得以优质工程业绩增加投标号码球数量。

在工程项目评标结束后,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将非中标候选人的《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退还投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封存直至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认后,当地工程交易中心应在中标人的《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上签署“该卡已在XX招标项目中使用并中标”等字样及签署中标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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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之后,由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回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科),其余的直接退还给投标人。

⒄评标前,代理应将《奖励卡》转交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结束后,代理应与评标委员会组长、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当值人员、建设单位几方人员共同将中标候选人的《奖励卡》封存到交易中心的专用文档柜内;同时,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奖励卡》,并收回、销毁收条。

摇取中标人会议前,应开封、取出《奖励卡》;中标人确定后,代理将经使用中标后的《奖励卡》移交工程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剪角作废,网上更新信息后交回市住建局质安科。

四、优质工程业绩网络信息管理

10、设立全市统一的信息平台

在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设立“优质工程平台”,作为全市统一的信息平台,具备录入、输出、发布、状态显示、查询等功能。运行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招投标系统时,各环节可同步向该平台传递信息,专栏内同步显示使用状态;在外网可查询优质工程信息及使用状态。

⒅简要阐述“优质工程平台”的功能。在升级后的业务系统操作说明中将详细介绍。

11、优质工程信息的申报和录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科)统一受理优质工程信息登记录入申报。具体程序为:获奖企业使用信息锁登录并填写有关信息——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科审核获奖企业的相关证件后将信息发布到专栏内——系统平台生成、打印——核发《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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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在使用优质工程业绩并中标之后,若该工程获得更高奖项,则获奖企业应及时按本文件规定的程序申报录入相关信息并申请领取《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

获奖企业申报优质工程信息登记录入时应提供有关原件供核验。

⒆明确《奖励卡》的申办程序及相关要求。

12、优质工程业绩使用状况信息及其处理

建筑企业的优质工程业绩的使用状态分为未使用、已使用、部分使用、使用公示中(包括投诉处理中)四种情况,在全市统一的“优质工程平台”公布。四种使用状态的信息按不同颜色区分,即未使用的用白色,已使用的用红色,部分使用的用蓝色,使用公示中的用黄色。

各级工程交易中心应全程使用泉州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并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定中标人后立即录入有关投标人的优质工程业绩使用信息,同时及时将未中标的投标人所使用的优质工程业绩状态信息恢复到该项目招标之前的使用状态,确保“优质工程平台”信息的及时与准确。

⒇明确“优质工程平台”的内容,及工程交易中心的职责。如全程应用招投标业务系统,将在各环节自动传输相关信息到“优质工程平台”,自动更新、显示使用状态。在升级后的业务系统操作说明中将详细介绍。

五、其他有关规定

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活动分别实行如下评标定标办法:

原则上所有施工招标项目采用本文件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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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通用技术、一般性能标准的小规模施工项目招标,实行简化招标的办法,按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小规模施工项目实行简化招标办法的规定》(泉建筑[2010]14号)执行;

属于技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大的施工项目招标,可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

本文件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之日起,本局原下发的文件与本文件有抵触的条款以本文件为准。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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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篇六

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

建市[2010]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0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略)

7.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篇七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河北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冀政办字〔2016〕137号)等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工作,根据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

(一)收取。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招标文件中应载明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金额、提交时间及有效期等相关信息。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应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其他形式的保证金。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银行保函复印件,投标时应当提交银行保函原件,但不需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

(二)使用和退还。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

(一)收取。发包单位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发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提交时间及有效期等相关信息。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担保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履行的需要,发包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交纳金额不得超过承发包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使用现金形式的,承发包双方应当约定利息计取办法。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承发包合同生效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二)使用和退还。发包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在退还履约保证金时一并退还承包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承包人要求退还银行保函的,应退还。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发包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经承发包双方同意,需延长建设工期的,承包人应相应延长履约保证金有效期。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文件执行。

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对违反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相关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记入行政相对人不良行为记录;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查处。

五、其他要求

(一)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应当从我省区域内或者外埠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区域内)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出具。投标人在上述区域和范围内的银行自基本账户与一般账户出具的银行保函具有同等保证效力。

(二)招标人、发包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投标人、承包人退还银行保函,超出银行保函有效期的,银行保函的保证效力自行失效,但投标人、承包人要求退还银行保函的,应当退还。存在不予退还或扣除保证金的情形时,招标人、发包人应当在银行保函有效期内向出具保函的银行申请执行银行保函。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等,可参照执行。

(三)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制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8.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篇八

闽建筑[2011]4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厅组织制订《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将于2012年3月15日正式上线运行,请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电话:0591-87677773)做好衔接工作。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履行施工合同备案监督检查职责。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实施监督和管理,明确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及监管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发包人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采取一次性备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时不再另行提供。双方对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评优评先时业绩认定和解决合同争议时的依据。

第四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国家及本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按有关规定明确下列内容: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

(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

(三)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等;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

(五)施工工期及提前奖励、拖延惩罚办法。

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监管系统》()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子系统(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下同)进行。网上申报内容与书面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以书面申报为准。

第六条书面申报施工合同备案时,发包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下同)。

(一)网上申报表3份(由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打印生成,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施工合同正本(加盖备案章后退还)。

招标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供投标报价签署页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工程量清单核对与中标价格调整情况复印件各1份;

直接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交施工合同价签署页复印件1份,施工合同价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

价员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从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

第七条施工合同备案程序

(一)在网上申报质量安全监督的同时,发包人登陆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施工合同数据,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合同双方当事人、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等。同时提供施工合同电子文档(含预算软件格式合同价电子文档);

(二)发包人按照第六条规定提交施工合同备案书面材料。备案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受理时应当在施工合同正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和骑缝印,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时一次性告知;

(三)备案施工合同材料档案应保存至工程价款结清后一年。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承包人应当每月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上填报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变更、补充协议、工程价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与使用、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审核金额与支付情况等施工合同履约情况以及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订立与履行情况。

发包人、监理单位可登陆系统查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如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有异议的,可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合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

(一)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未规定备案的;

(四)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五)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经备案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的;

(六)未按第四条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网上申报数据与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不一致的;

(八)拖欠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的;

(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十)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十一)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十二)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十三)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

(十四)其他违背合同备案管理行为的。

第十条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的使用、公示制度。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情况监督检查制度,适时通报施工合同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合同双方履约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企业动态监管的依据。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第九条第一款

(十)、(十一)、(十二)、(十

三)项行为的,应登陆合同备案系统予以记录。

9.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篇九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2000年4月1日发布2000年4月1日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难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10.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篇十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库范围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以下(不含)的XX市XX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工程适用于从工程建设施工预选承包商库中选择承包商。

XX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预选承包库规模为210家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XX区域内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通过专家评审后优先直接进入预选承包库;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外地施工企业在XX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采用电动摸球(即摇号机)随机摇出进入预算承包商库。如出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企业,则在剩余未抽中的企业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企业递补,递补企业由评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直至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企业数满足210 家为止。如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企业数未达到210家,以实际符合资格的投标企业数为准入库。

二、资格条件

申请登记备选入库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能力的企业。

2、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2015 新标准)叁级及以上资质。

3、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业绩优良,依法纳税,按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和从业人员。

4、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骗取中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题;无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在有效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等违法行为。

5、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6、外埠来X施工单位应提供XX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外省市进X投标备案手续原件或根据X建办〔2017〕X号文规定在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上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并具备固定办公场所。

7、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建库方式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发布公告、资格审查、公示、建库等流程建立施工预选承包商库。

1、发布公告:在XX市XX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和XX区政务网等网站上发布建库公告。

2、资格审查:由工程建设类主管单位代表、发改委代表在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9 名及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由评标专家对抽中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报名入库的施工企业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法人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在本企业连续缴纳六个月及以上的社保证明(不含文字证明材料);

(5)外埠来X施工单位应提供XX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外省企业进X信息登记。

(6)申报企业出具企业及法人签章的《诚信承诺书》。

3、公示:对经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在XX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和XX区政务网等网站进行为期 3 个工作日的公示。

4、建立施工预选承包商库:公示无异议后,由上述抽中且经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组成XX区政府投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库。预选承包商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

四、监督管理

1、对在申请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申请人,经查实,已受理的退回申请,已列入名录的清出名录,不予受理其预选承包商申请。

2、预选承包商应当履行的义务:

(1)不得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3)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或专项分包工程款;

3、预选承包商中标项目注册建造师应严格履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 号)等相关要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对出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4、预选承包商实行信用动态管理,企业信用分值满分 10 分,有下列情况的逐项扣分,扣完 10 分则立即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

(1)因承包商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第一次扣10分,同时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因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2)按要求应提供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时提交的扣 5分。

(3)因承包商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等要求完成工程的,扣5 分。

(4)项目负责建造师按相关规定每月按时到岗,凡抽查三次未到岗,按该月未到岗处理,扣5分。

(5)严重违反建筑市场(含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相关规定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扣 10 分且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

(6)履约评价评不合格的,扣 10 分且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

(7)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处罚的,扣 10 分且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

(8)在本内入库承包商列入诚信黑名单的,扣 10 分且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

承包商被清除出库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对被清除出库的承包商,2 年内不接受其入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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