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征信征文

2024-06-11

银行业征信征文(9篇)

1.银行业征信征文 篇一

一、组织单位

本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xxx市中心支行主办,xxx银行、中国民航飞行学院、xxx建筑职业技术学院、xxx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协办,人行广汉支行协助。

二、征文范围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xxx建筑职业技术学院、xxx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研究生和本专科大学生。

三、征文内容

以“大学生与征信”为主题,结合自身学习及生活经历,畅谈对征信、信用和诚信的认识,记叙自己身边有关征信、信用、诚信及助学贷款等方面的人与事,歌咏我国征信体系和信用建设的伟大成就等。要求文字优美、内容充实、充满真情实感。文体不限,字数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

本次征文活动由xxx银行提供友情支持,并冠名为“xxx银行杯”。

四、征文时间

xxx年10月11日—11月5日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要求

人行xxx中支负责本次征文活动的组织和工作,落实专门工作人员,组织成立征文评审委员,安排征文及宣传活动时间表,以地区名义上报优秀征文,对活动进行总结。xxx银行做好本次征文活动费用预算,做好征信及金融知识宣传,并向主办单位推荐两名征文评委。各普通高校按照要求制定征文活动宣传计划,做好本校学生的动员和宣传工作,组成评委对本校征文进行初评并推选优秀征文,并各推荐一名评委。人行广汉支行及时做好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活动时间安排

“xxx银行杯”普通高校大学生与征信征文活动时间安排表

时间安排

内容

组织和实施单位

10月11—25日

1、制定活动方案

xxx中支

2、组织宣传和动员

各高校

3、组成本校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方案

各高校

4、安排活动预算、组织金融及征信宣传

xxx银行

5、推荐评委、组成xxx市征文评审委员会、制定评选规则

xxx中支、xxx银行、各高校

10月25—27日

征文初评和推选

各高校

10月28—29日

讨论评审规则,对入围征文编号,集中评审

xxx中支

11月2—5日

优秀征文上报

xxx中支

11月上中旬(待定)

优秀征文颁奖

xxx中支、省建院

11月20日前

活动总结

xxx中支

六、征文评选

(一)评审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优秀征文适当均衡原则。

(二)评审委员会

本次征文活动的评审委员会又7名评委组成,具体名额分配为人行xxx中支、xxx银行各2名,3所高校各1名。

(三)入围征文推选

三所高校按规定要求完成不少于100篇征文的提交。各高校成立3—5人的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方案,对本校征集的征文进行初评。各高校在规定时间内评选10篇优秀征文作为本次征文活动的入围征文。

人行xxx中支组织成立优秀征文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规则,对入围征文进行集中评审,评定各征文的名次,对名列前茅的征文做出适当评语。

(四)奖项设立

本次“xxx银行杯”大学生与征信征文活动拟设立一等奖1名,奖金800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500元。三等奖6名,奖金各300元。优秀奖若干,给予纪念品1份。

(五)优秀征文推荐

经请示分行同意,对本次优秀征文的评选和上报方式做适当调整。xxx辖区3所高校须上报的6篇优秀征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具体安排为一等奖加二等奖4篇,三等奖推选2篇。三等奖推选的2篇适当照顾未入选上报优秀征文的学校。优秀征文由人行xxx中支统一上报。

(六)颁奖仪式

颁奖仪式由中国人民银行xxx市中心支行、xxx银行和xxx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和联合主办,对本次征文获奖者进行现场表彰、奖励,时间初步定于xxx年11月上中旬。

2.银行业征信征文 篇二

一、主要做法

(一) 创新征信维权组织体系, 增强维权服务工作合力

银行征信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 依法采集、客观记录信用信息, 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个人对此应享有知情权, 全面及时知晓自己的信用状况。但其若发现信息有失真的现象, 可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

在创新征信维权组织体系上, 一是适当导入行政力量, 实现政府搭台宣传、组织, 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为主要实施部门, 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参与的格局, 坚持打“政府牌”, 发挥各级政府在征信维权工作中的龙头带动作用。二是不断拓宽组织层面, 实现社会各界参与。在组织体系构成方面, 注重成员单位的社会性和代表性, 让各种有利于开展征信维权工作的力量广泛参与其中, 突破工作力量薄弱和专业领域局限的瓶颈。三是完善日常工作运转, 多部门多渠道宣讲征信知识。

今年, 金溪支行会同商业银行、工商消协等部门, 借“12315”活动之机, 接受个人咨询、查询、提出异议的个人信用报告共32件, 其中查询个人信用报告25件, 接受异议处理2件。一起是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将“婚姻状况”的“未婚”录为“已婚”, 此问题是工作人员疏忽造成, 已更正;另一起是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担保, 借款逾期, 造成担保人有不良记录, 该异议正在处理中。通过该活动, 让人们了解征信, 使遭受异议的个人能就近投诉、现场维权, 形成了投诉简便、受理快捷、处理及时的征信维权服务网络。金溪支行坚持抓自身建设, 不断强化规范化管理, 内强素质, 外树形象, 主动承担起全县征信维权工作主力军的角色。

(二) 创新征信维权平台建设, 维权服务触角延伸城乡

大力整合社会维权资源, 加快维权网络建设, 有效地把征信维权工作触角延伸到城乡。一是推动维权网络纵深发展, 打造协力维权态势。从今年起, 以开展“五进”, 即以进乡镇、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村落的征信宣传活动为契机, 在全县各乡 (镇) 指派信用社工作人员建立“两站”, 即征信咨询站及维权站。由各村委会 (社区) 为两站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志愿人员, 覆盖全县80%的村委会 (社区) , 实现县——乡 (镇) ——村委会 (社区) 三级征信服务, 维权网络互连互通、无缝对接、齐抓共管。通过不断加大宣传, 积极引导农民就近享受咨询个人信息与信息, 让乡民足不出乡不出村就可享受维权服务的便利, 不增加人员编制而有效增加征信维权网点和维权力量, 有效缓解了人民银行工作压力, 更有利于把问题纠纷化解在基层。

(三) 创新征信维权工作模式, 发挥维权服务社会效能

金溪支行不断创新征信维权的体制和方法, 不断将征信维权服务工作推向深入。一是创新维权服务方式, 推进维权服务从传统化、常规化向规范化、专业化提升。二是创新维权服务手段, 推动维权服务从窗口服务、上门服务向信息化、网络化服务转变, 大力推进征信咨询、异议处理信息化建设, 将基层不能够解决的问题, 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给人民银行, 解决后以案例形式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让其辐射到全县的每个基层角落, 形成了以人民银行征信维权中心为主、网络平台为辅的信息化工作平台。大力推进“五进”活动, 在主要街道、社区张贴诚信守信提示语、提示牌, 加强宣传, 扩大影响, 不断拓宽征信维权工作渠道。三是创新征信维权服务领域, 让维权服务从县城向乡村倾斜、从低端向高端拓展。紧紧抓住涉农维权工作, 努力关注民生, 情系三农, 尤其是在大量农民工返乡的春节期间, 要加大对其征信业务的宣传力度, 同时注重从处理日常征信投诉向征信调查分析、信用警示等更高层次服务拓展。通过以上工作, 提高了征信维权工作的效率, 提升了人们的守信意识。

二、取得成效

(一) 提升民众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通过创新征信维权模式, 强化政策法规宣传, 全民的维权意识、维权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五进”活动的开展, 使征信维权服务平台前移, 广大人民能够就近享受服务, 就近解决征信纠纷, 有效拓宽了人们的表达诉愿渠道, 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维权, 降低了维权成本, 提高了效率, 有力地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 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 优化资源环境

优化了部门行政资源, 加强了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 形成了推动征信维权工作的整体合力, 有效节省了行政资源, 又极大地推进了征信维权工作的发展。

(三) 促进社会和谐

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人作为社会成员, 离不开自然经济, 从事经济活动必然要诚信守信。人民银行作为信用信息的提供者, 在提供服务的同时, 也有义务面向社会接受征信维权。

三、工作启示

(一) 展示新形势下人民银行的形象

通过创新征信维权组织体系、征信维权平台建设、征信维权工作模式, 提升了队伍素质, 展示了人民银行良好的形象。

(二) 为维护社会稳定尽责

由于征信活动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 人们一旦在经济活动中受到侵害, 就会对社会产生怨气, 做出不恰当的举动,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及时解决人们的诉求, 就能将这些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 体现人民银行为民服务的义务

征信维权强调的是以人为本, 充分体现了独立第三方机构人民银行为民服务的义务与为民维权权力。

(四) 拓宽维权渠道, 减少工作环节

3.银行业征信征文 篇三

【关键词】商业银行;征信数据;中小型企业;问题;解决对策;分析探讨

0.前言

我国商业银行征信数据的应用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也针对商业银行征信数据应用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对规范商业银行征信数据的应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征信数据在应用过程中仍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合理的对策去进行解决。

1.我国商业银行征信书库应用问题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征信数据的应用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还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商业银行征信数据在应用的过程当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商业银行征信数据的应用。

1.1数据种类少

前几年,中央政府有关部门虽然已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征信平台,但是由于隐私权的内容与范围没有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当中进行详细的规定,使得各个部门之间为了自身的利益,给信息采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一些对商业银行征信数据有用的信息收集程度严重的不足。上述信息如果不能很好的得到收集,那么就不能清楚的了解到贷款人到底有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同时这些信息在商业银行向贷款人发放贷款过程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中小型企业通过抵押企业某些商品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那么商业银行在向这些中小型企业发放贷款之前必须对抵押商品的相关信息了解清楚,这将有利于商业银行及时了解清楚中小型企业的经营状况。但是,目前上述有关信息由于收集还非常的困难,因此这对商业银行征信数据的应用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1.2数据质量的层次不齐

由于我国至今仍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征集信息的提供进行保护,因此商业银行在对贷款人的一些相关信息进行采集的过程当中,就不能通过这些信息有效的去约束贷款人。与此同时,征集信息在完整性以及真实性方面都不能得到可靠而有效的保证。商业银行所征集的信息出现错误,如果贷款人不能及时的通知商业银行,那么商业银行将会对征集信息存在的错误一无所知。因此,商业银行征集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完整性对征信数据的应用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要想保证商业银行征信数据应用的顺利,那么商业银行在征集贷款人基本信息的过程当中就必须想方设法提高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1.3征集的客户信息没能得到及时的更新

贷款人在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当中必须将一些相关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信息登记完成之后,商业银行要将这些信息及时的存储起来。如果贷款人的向商业银行所登记的基本信息出现变更,那么贷款人必须将变更之后的信息及时的通知商业银行信息收集部门,以此来使得客户的信息能够得到及时的更新。但是,现阶段一些客户信息在变更之后不能够及时的通知商业银行,使得商业银行不能够对客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及时的更新。因此,征集客户的信息不能够得到及时的更新同样也是商业银行征信数据不能够得到有效使用的一个影响因素。

1.4中小型企业征信数据的征集过程还不合理

近些年来,国家为了发展中小型企业以及中小型也为了能够尽快的使得自身能够获得较大的发展,国家已经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来方便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进行贷款,以此来解决中小型企业面对融资难的问题。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但是中小型企业在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当中所提供的一些抵押品的价值不够,使得中小型企业不能够很好的赢得商业银行的信任。上述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小型企业虽然在国家发展当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但是经营规模非常的小并且企业中的管理水平还比较低,面对风险的抵抗能力比较差;第二,由于中小型企业不能都得到商业银行的信任,商业银行在向中小型企业发放贷款的过程当中只能先让中小型企业抵押一些有价值的商品。但是中小型企业没有充分的商品来进行抵押,使得在商业银行当中失去了信任感。

2.商业银行征信数据应用问题的解决对策

通过上述对商业银行征信数据应用过程当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与介绍,使得我们对商业银行征信数据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与了解。为了更好的解决商业银行征信数据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在认识存在问题的基础之上具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2.1扩展征信数据的来源,提高征信数据的质量

为了使得征信数据能够满足商业银行管理方面的需要,那么唯一的有效途径就是对征信数据的来源渠道进行扩展并且有效的提高征信数据的质量。征信数据的来源渠道在进行扩展之前必须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及时的解决,以此来实现各个部门之间信息的共享。商业银行为了扩展征信数据的来源渠道以及提高征信数据的质量,那么商业银行在对贷款客户进行基本信息征集的过程当中,要及时的了解清楚客户的一些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不能够及时的将商业银行所需要的信息及时的提供给商业银行,那么商业银行则禁止向客户发放贷款。

2.2注重企业征信数据的时效性以及完整性

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征信数据实行三日之内必须将登记的信息进行展示。但是,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是先将客户的一些基本信息进行收集之后,经过相关部门的核查,确认没有问题之后,才将信息报送给信息处理部门。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企业征信数据方面表现出来了时效性差并且征信数据也不够完整。为了提高企业征信数据的时效性以及完整性,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第一,将征信数据系统与税务机关的信息采集系统进行联网,这样可以使得征信系统能够及时的获得企业的一些基本信息以及纳税的相关信息,以此来最大限度的保证企业信息具有较高的时效性。第二,将机构征信代码制度逐渐的运用到征信系统当中,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征信数据的完整性。第三,基本信息网上录入平台也必须进行及时的建设。信息网络平台在建设完成之后能够将客户的一些信息及时的录入互联网当中,以此来提高征信数据的时效性以及完整性。

2.3注重征信数据结构朝着开放性的方向建设

现阶段,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信息征集的过程当中,大部分在完成信息征集之后都对其进行严格的保密。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进步,商业银行对征信数据的需求量将不断的增加。因此,为了最大限度的满足征信数据的需求量,我们必须对征信数据的结构进行调整,建议朝着开放性的数据结构进行建设。征信数据结构朝着开放性的方向发展也能够及时的解决征信数据在使用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汝斌,郑承满.提高商业银行个人征信数据报送质量的探讨[J].华南金融电脑,2009(5).

[2]卢泽纲.中小型商业银行的个人征信报送平台智能优化模型设计[J].电脑编程技巧与维护,2009(14).

[3]赵宇翔.基于商业银行需求的征信信息问题研究[J].征信,2012(1).

4.银行征信活动总结 篇四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征信宣传教育工作的各项要求,组织好我行征信宣传工作,进一步拓宽征信知识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维权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行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征信专题宣传活动。通过征信宣传活动,企业和个人诚实守信的意识大大增强,征信宣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一、周密组织、高度重视

本次征信宣传活动,我行高度重视,成立由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长任副组长,各部门主管牵头实施,具体负责征信宣传月的组织协调工作,明确责任,分配到人,确保本次活动扎实开展。

二、广泛参与,成效突出

经过精心筹划和部署,我行7月份积极开展了征信知识宣传月活动。本次活动,广大居民积极参与,宣传当天我行在营业网点外摆放宣传展台2个,配备员工9名向广大居民和企业宣传普及征信基本知识,接受现场咨询数十人次,通过丰富的宣传活动形式、创新的活动载体,引起了居民的极大关注,在全县范围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效应,宣传活动圆满成功。

三、抓住重点,彰显特色

本次征信活动,我行抓住重点,彰显特色。对于在日常生活中哪些情况下容易出现负面记录,我行工作人员与参与企业及现

场的市民进行了深切而详细的讲解,并且对于如何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给出了诸多建议。前来咨询的群众纷纷表示,过去不知道或不了解征信,此次活动的开展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近距离接触征信的机会,加深了他们对征信的认识和了解。

5.征信行业的发展报告 篇五

自今年3月15日开始,由国务院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从此,有了国家法律支持的保障,我国的征信行业在未来一段时间便能得到飞速的发展并取得良好的成效。所谓征信,即依法设立的组织或者机构收集整理经济主体的信息,通过加工完善后,提供给需求者使用查看。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自征信业开展以来的首份报告:《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对我国征信业的现状作了系统、全面的介绍。报告指出,人民银行从信贷征信起步,建成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人民银行于2004年开始组织商业银行启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并于2006年1月正式宣布全国联网运行。自此后,收录信息数量快速增长,数据质量稳步提升,数据查询量大幅增大,征信系统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我国目前征信机构主要分三类:

1、政府背景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

2、社会征信机构。

6.银行征信法律体系建设分析思考 篇六

经过近几年银行征信体系建设的发展,它对规范我国的金融业秩序起到了积

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得还不够完善,社会信用缺失、法制建设滞后等一系列的问题,也制约了银行征信业的发展。这其中较为突出的制约因素,就是配套的征信法律体系没有建立起来。

征信法律体系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征信基础法律体系的缺失

这主要表现在,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但是,从国际上看,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具有比较完备的征信管理法规,如,美国有、泰国等国家都建立了相当完备的征信基础法律,都为该国征信业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我国目前的征信体系,其机构相对独立,资源共享难。企业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还有一部分直接来自于企业。由于各行业、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互不流动互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被闲置,信息资源浪费严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这就制约了商业银行向征信公司开放企业信用数据;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信公司信用数据的收集与利用。

第二,征信市场管理和监管法律体系的缺失

这主要表现在,由于我国目前的信用中介机构的性质和归属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导致了信用中介机构陷入要么多人监管,要么无人监管的尴尬境地。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非常敏感,让其一直处于这一状况而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实属不该。我国政府和相关立法机关应当重视。

第三,失信惩戒力度的法律体系薄弱

这主要表现在,我过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基本法律法规中涉及到条款较少的守信、失信行为,且对失信行为的处罚标准不一。因此,在缺乏法律保证和规范的情况下,社会上失信行为自然就多,因为失信者没有受到及时、严厉的失信惩罚,失信的道德、法律和经济成本太低。而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立法制度就可以一方面使市场失信行为减少,另一方面则使社会征信体系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促进征信业的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那么我们就应该对症下药,从“征信基础法律体系”、“征信市场管理和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失信惩戒力度的法律体系”加强这几方面去考虑完善我国的征信法律体系。

首先,要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法规,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基础。直接以法律的形式授权某一机构的征信业管理职能,使征信管理职能具有法律权威性。并参考、引进国际、国内的成功经验,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完善有关征信的规章制度,尽快出台适用于我国的征信管理法律法规。

其次,加强征信监管立法。征信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监管,立法授权监管是实施征信法规的重要保障。特别是现阶段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诚信环境有待发展的情况下,为维护信用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有必要加强法律授权机关对征信市场的监管。

再次,加强法的惩戒机制,严格失信惩戒力度。征信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建立惩戒机制,依法设置惩戒机制就能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让遵纪守法的企业能够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将不守信用的企业从市场中摒弃。

7.银行业征信征文 篇七

(一) 对异议处理工作不够重视。

一是未按规定建立异议处理受理、核查、数据纠错以及核查结果回复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二是对异议处理人员的培训不到位, 导致异议处理人员凭各自的经验和理解对业务进行操作, 缺乏统一的指引和规范。三是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异议处理和查询程序, 未建立完善的异议处理机制。四是未履行用户安全与系统使用查询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 异议处理工作效率低。

一是异议外部核查效率低。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外部协查函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 但在实际操作中, 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 金融机构完成异议信息的外部核查时间相对较长。二是部分商业银行的异议信息纠错工作集中在总行,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的权限没有下放到基层行, 从而造成异议处理流程过于繁琐, 流转环节多, 导致异议处理事项超期回复或超期处理。三是因接口程序不完善、网络配置不合理、数据更新周期长等原因造成异议申请处理时间较长。

(三) 回复核查结果、上报更正报文环节缺乏监督。

受地域、管辖权的限制, 当产生异地异议信息但商业银行不及时回复、准确核查和更正数据, 或出现超期回复或超期处理现象时, 异议信息产生地人民银行因无法掌握商业银行异议处理进程而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

(四) 异议信息涉及第三方时, 商业银行处理难度较大。

例如客户的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约定由房屋开发商、汽车经销商等第三方代理还款, 而第三方违约甚至卷款潜逃或因房屋、车辆等所购商品质量低劣、延期交房交货等原因导致贷款未能按时归还时, 商业银行对此类问题的处理较为慎重, 同时需要公安、司法部门介入协助调查, 导致从客户提出异议到最终认定并更正需要较长时间, 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异议处理。

二、相关建议

(一) 加强对商业银行异议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是尽快出台《异地异议信息证明工作指引》, 完善对商业银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明确产生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在确定异议信息存在时, 应及时出具书面证明, 以传真、上传附件等形式传递给异议申请人, 维护当事人权益。二是建立统一的异议处理登记制度, 完善异议处理工作流程, 及时跟踪商业银行异议处理进展情况。三是定期开展对商业银行异议处理工作的检查, 督促商业银行落实工作责任, 并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 及时修改错误数据和反馈核查修改结果。

(二) 简化异议处理环节, 提高工作效率。

修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相关条款, 明确异议申请人应直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商业银行接到异议申请后, 首先进行内部核查并更正错误, 再由征信服务中心更正信息后反馈异议报送的机构, 由报送行直接通知异议申请人领取更正结果。

(三) 改进操作流程, 实现两地异议信息处理同步监督。

建议征信中心在向产生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发送外部协查函的同时, 将外部协查函抄送产生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 由当地人民银行监督异议信息核查和错误数据修改情况, 并在个人征信系统异议管理界面中增加人民银行监督进展情况的录入功能。

(四) 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异议处理服务质量。

8.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查询授权书 篇八

锦州银行天津

行:

本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现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并使用本人信用报告,并将包括本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等相关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审核个人贷款申请; □审核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 □审核本人作为担保人;

□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

□涉及本人的贷后管理查询; □发展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 □审核涉及本人征信异议处理; □其他

。授权查询期限为:业务申请日至业务终结日。

本人现声明知悉并理解授权条款,若信贷业务未获批准,本人的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一律不退回。对于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贵行承担。

特此授权。

授权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月**日

9.银行业征信征文 篇九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六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第八条 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第九条 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 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

第十二条 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

第十三条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登记时间为质权人填写新的应收账款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的时间。

第十五条 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

第十六条 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与出质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的协议。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

第十八条 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的同时通知质权人。第二十一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第二十二条 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 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登记公示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编号,并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异议登记证明。

第二十四条 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质权人、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第二十六条 出质人为单位的,查询人以出质人完整、准确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出质人为个人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第二十七条 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第二十八条 质权人、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登记公示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第三章 征信中心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征信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征信中心因不可抗力不能办理登记或提供查询服务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征信中心应当制定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登记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四章 附则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 报 送 和 整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第九条 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第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应当立即进行更正。

第三章 查询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第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个人申请有偿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核实申请人身份。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第十七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

征信服务中心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数据库信息处理过程造成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并检查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二)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

(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重新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该异议信息作特殊标注,以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征信服务中心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异议信息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书面答复中予以说明,待异议信息更正后,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

第二十四条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声明原始档案,并将个人声明载入异议人信用报告。第二十五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息予以标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的职责及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应当根据操作规程,为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管理员用户应当加强对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与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的日常管理。查询用户工作人员调离,该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前款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商业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的口令控制制度,并定期检查口令控制执行情况。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三十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查询、异议处理、用户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控制度,保障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正常运行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征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内部运行和外部访问的监控制度,监督个人信用数据库用户和商业银行用户的操作,防范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非法入侵。

第三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灾难备份系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系统数据丢失。第三十六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商业银行的所有查询进行记录,并及时向商业银行反馈。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经常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征信服务中心报告查询检查结果。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核查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征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9]28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境内注册外资银行类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转发):

为使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银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加快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建设工作。在办法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人民银行统计司联系。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全面反映借款人资信情况,加强金融监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是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管理手段,通过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和借款人信息登记,全面反映借款人资信情况,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资信咨询服务,并对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信贷行为进行监控的金融监管服务制度。

本办法所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以城市为单位,以贷款卡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媒介,使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联结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是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 贷款卡发放及管理

第四条 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贷款卡在全国通用。

一个借款人可申领一张贷款卡。贷款卡编码唯一。

第五条 借款人申领贷款卡,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法人企业须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五)法人企业领卡前上或上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借款分户明细表。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凡借款人备齐第五条所列材料并经审验无误后,中国人民银行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为借款人发放贷款卡。借款人在领取贷款卡的同时应设定其贷款卡密码。贷款卡经中国人民银行赋予贷款卡编码和借款人确认密码后即生效。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贷款卡时,应及时将借款人概况及法人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七条 借款人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密码修改。

借款人发生贷款卡遗失、损坏等情况,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挂失或换发。贷款卡换发后编码不变。

第八条 持有贷款卡的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借款人名称变更;

(二)借款人住所变更;

(三)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更换;

(四)借款人注册资本变更;

(五)借款人组织形式变更。

第九条 贷款卡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借款人必须在每年的三月至六月持贷款卡和下列材料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年审手续: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和其他借款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人企业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中国人民银行对以上材料经审验无误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借款人贷款卡年审手续。

第十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所持贷款卡暂停使用:

(一)营业执照有效期满或批准设立期满;

(二)贷款卡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暂停的情况。

第十一条 借款人所持贷款卡被暂停后,可凭单位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解停。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贷款卡解停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所持贷款卡注销:

(一)借款人被宣告破产;

(二)借款人解散;

(三)借款人依法被撤销;

(四)借款人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暂停或注销借款人的贷款卡。

第三章 信贷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的贷款卡,并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借款人贷款卡的状态和借款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不得对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的借款人发生新的信贷业务,已发生的信贷业务可以做延续处理。

金融机构查验借款人贷款卡的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应及时、完整地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内登录有关要素、数据。

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须登记的其他情况的发生、变化,金融机构应及时、完整地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登录有关要素、数据。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贷款性质和风险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对该借款的贷款分类作相应调整。

金融机构核销呆账贷款时,应及时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作呆账冲销的登录。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规定需登记的业务发生变化后,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十二时前,将其所登录的业务有关要素、数据及时传送到所在城市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数据库。金融机构在上报前应进行逐笔复核,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分设、合并等原因引起的债权转移,应由转让、受让债权的金融机构分别持有关的证明文件,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作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定期组织检查金融机构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报送有关要素、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 信贷咨询管理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对新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的资信查询,必须由借款人提供贷款卡、密码;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的资信查询,可通过借款人的贷款卡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名称进行。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除可以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公共信息外,只能查询与其发生或申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当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金融机构不再具有对该借款人资信情况的查询权。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获取的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可对其辖内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查询、汇总。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可向上级行申请获取有关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下级行上报有关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任意对外披露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 系统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安全管理应符合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进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软件所有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软件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不得安装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使用的软件,并按规定定期进行病毒检查。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不得互相兼职,调离岗位前需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于脱岗后1个月方可离岗。金融机构的业务管理员、操作员和系统管理员、安全员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操作应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保障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二十九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定期组织对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的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金融机构遗失借款人贷款卡;

(二)金融机构查验借款人贷款卡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错误登记上报或对错误登记上报内容未及时修改;

(二)未及时登记、上报有关业务数据信息;

(三)漏登或对漏登内容未及时补登并上报;

(四)未按规定进行系统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登记、上报虚假信息;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擅自扩大、变动查询范围;

(三)向第三方泄漏借款人资信情况;

(四)给无贷款卡或持无效贷款卡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

(五)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六)擅自向第三方提供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应用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行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下级行未按规定向上级行提供信息数据资料;

(二)没有及时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贷款卡;

(三)检查和年审时占压借款人贷款卡超过规定时间;

(四)未按规定进行系统安全管理。

(五)泄露借款人或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系统中各级用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第四条 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 用户种类及其权限

第五条 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第六条 金融机构的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臵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三 用户的职责

第七条 金融机构的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服务中心检查。

第八条 金融机构的数据上报员应按征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九条 信息查询员由金融机构负责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审核、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 金融机构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权对各行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是否有查询行为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

四 用户的创建

第十二条 各级用户的创建规则。

金融机构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总部的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机构的用户管理员,以此类推。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需新增总部级用户管理员时,应先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征信服务中心根据需要为该机构增加新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

五 用户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本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各级用户管理员只能对本级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用户管理员进行管理,不能越级管理。

第十五条 本系统的所有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的操作。

第十六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可以对本级普通用户和下级用户管理员进行停/启用操作:总部级用户管理员可以对总部的普通用户和直属下一级分支机构的用户管理员进行停/启用;以此类推,逐级管理。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将各级普通用户和用户管理员名单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同时,将名单报总部,由总部汇总后统一报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臵“公共用户”。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离岗后,应立即通知征信服务中心将该用户管理员停用,重新建立该行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

第二十条 用户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用户所在部门及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用户管理员停用离岗的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的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立即向管辖自己的用户管理员提出修改本人信息的申请,用户管理员根据申请修改该用户的信息。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修改各用户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

第二十三条 用户管理员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除特殊情况外,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重臵其管辖用户的密码。

第二十四条 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六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用户违反本规定,人民银行有权停用该用户。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的实施细则,并报人民银行备案。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总部用户管理员申请表

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备案表

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信息变更表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集工作,加强数据报送机构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管理,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负责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数据报送机构是指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数据报送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报送本机构所有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等业务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条 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服务中心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二 报文的生成

第六条 数据报送机构应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形成报送账户记录。第七条 数据报送机构在生成报文准备报送前,应先使用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预校验程序对报文进行校验。对通过校验的报文,再使用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报文加压加密程序进行加压加密处理。加压加密后的单个文件大小不应超过征信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

三 报文报送和接收

第八条 数据报送机构在报送报文时,可通过本机构与征信服务中心联通的网络将报文传输到征信服务中心(简称“在线报送”),也可以通过DVD光盘等存储介质由专人送至征信服务中心(简称“介质报送”)。

第九条 数据报送机构采用在线报送方式报送报文时,可登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服务的网站通过WEB方式报送,也可安装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客户端程序,通过中间件方式报送。

第十条 数据报送机构在线报送报文时,应在征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传输。

第十一条 数据报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文报送后,应及时通知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交“报文报送明细单”。

第十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的报文管理员在接收到数据报送机构在线报送报文的通知后,应核对报文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数据报送机构。

第十三条 数据报送机构采用介质报送方式报送报文时,应指派专人作为本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报送员,负责将介质送至征信服务中心。

数据报送机构应将个人信用信息报送员的名单及其相关资料报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数据报送机构应对报送介质进行编号,在报送介质时应提交“报文报送明细单”。报送介质前应电话通知征信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介质管理人员应检查介质是否损坏、是否有病毒、能否读取数据、所载报文与清单是否一致等问题,对合格的数据介质,应填写介质接收登记单,回执联交个人信用信息报送员。对存在部分不合格数据文件的介质,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接收,并出具回执联,但应在介质接收登记单上予以注明;对完全不合格的数据介质,由个人信用信息报送员在介质接收登记单上签字确认后带回,征信服务中心不出具回执联。数据报送机构应及时进行补报。

四 出错报文处理

第十六条 征信服务中心接收到数据报送机构报送的报文后,将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对数据进行校验,并对通过校验的数据进行加载,对未通过校验和加载未成功的报文数据,系统将出错文件反馈给数据报送机构。

第十七条 数据报送机构接到征信服务中心反馈的出错文件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出错报文数据进行处理,重新生成报文,通过校验后报送征信服务中心。

五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

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第二章 用户

第三条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

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用户对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用户应当签署并遵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协议》(以 下简称《用户协议》)。

第四条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普通用户自行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完成用户注册。普通用 户可以进行查询操作。

常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通过征信分中心身

份资料真实性形式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 操作。

第五条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 应及时更新。2 第六条申请常用户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 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 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单位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 原件;

(二)已经签署的《用户协议》;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单位的注册文件复印件、《用户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 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七条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并 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公示系统,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常用户应当在登记公示系统设臵用户管理员,由用户管理 员负责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

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用户登录名登录登记公示系统,3 以常用户的名义进行登记与查询。操作员可以修改本人的密码。第九条常用户的用户管理员密码发生遗忘或被盗等情形,可以向 征信中心申请密码重臵。

申请密码重臵,申请人应下载并填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 统密码重臵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并寄送至征信中心。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中注明新密码的接收方式。选择的接收方式发 生费用的,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条征信中心对用户的密码重臵申请进行核实。核实属实的,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将新密码反馈申请人。

第十一条常用户的法定注册名称发生变更时,常用户应向征信中 心提出申请,由征信中心进行用户名称变更。

申请名称变更,应将以下材料传真并寄送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名称变更申 请表》;

(二)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审查通过的名称变更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5个 工作日内在登记公示系统为用户修改名称。第三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三条进行初始登记时,用户应当按登记公示系统提示完整填

写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质押财产信息和登记期限,并以影像格 式在“质押财产描述附件”栏目中上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以 4 下简称《登记协议》),否则,登记无效。《登记协议》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已经告知质权人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所有

有效的出质人名称,或出质人已经告知质权人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 身份证件号码;

(四)协议双方的签字或签章。

第十四条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其它登记内 容填写错误的,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负责。

第十五条应收账款的描述,既可做概括性描述,也可做具体描述,但应达到可以确定所出质的应收账款的目的。

应收账款的概括性描述可以使用“XX公司未来3个月到期的所有

应收账款”,或“XX公司未来6个月到期的对YY公司的所有应收账款” 等。

第十六条质权人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登记的,受托人在完成初始登 记后,应当将登记证明编号、修改码告知质权人。

第十七条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登记,用户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的 证明编号与修改码。

第十八条变更登记证明载明的登记信息是该次变更登记后相关 质押登记的最新状况。

第十九条对有多个质权人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登记时,用户应当输入授权该次登记的质权人名称。

授权该次登记的质权人在登记公示系统称为授权人。5 第二十条登记期限届满未进行展期的,登记不再对外提供查询。登记期限届满前注销的登记,剩余登记期限长于六个月的,该登

记将继续对外提供查询六个月;剩余登记期限不足六个月的,该登记 在剩余登记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第二十一条出质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与己相关的登记进行异

议登记。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异议登记,应当注册为登记公示系 统用户。

异议登记之后,进行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法院

提起诉讼,并自异议登记起15日内将法院受理通知书以异议登记附件 的形式上传至登记公示系统,并将法院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征信 中心,否则,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人发现异议登记错误或质权人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变更或 注销登记的,可以注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登记公示系统为每次完成的登记分配唯一的登记编

号,并准确记录登记时间,同时生成含有登记时间及登记编号的登记 证明。

第二十三条经当事人申请,征信中心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 定,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申请撤销登记,当事人应将以下材料传真并寄送至征 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撤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6

(二)生效法院裁判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个人的,上述材料

(一)应签字;申请人是单位的,上 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对于审查通过的撤销登记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 请的5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六条登记公示系统为应收账款的转让交易提供信息平台

服务。应收账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信息记载于登 记公示系统。

第二十七条登记公示系统出具与查询条件相匹配的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包括查询报告和查询证明。

以出质人名称查询的,查询人应当以当前有效的和查询时点前四 个月内有效的法定名称进行查询。

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查询的,查询人应当以出质人所有现在 或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第二十八条征信中心可以为登记公示系统出具的登记证明和查 询证明盖章。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在登记公示系统输入字母、数字和括号,均应在半角 状态下进行。

第三十条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操作时,以填表人身份输 入登记内容。

第三十一条《办法》第十条所指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7 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 证、警官证和护照之一;本规则所指身份证明材料,对于个人是指《办 法》第十条所指有效身份证件;对于单位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件之一。第三十二条登记公示系统7×18小时提供服务,维护时间除外。

征信中心在登记公示系统公告定期维护的时间。在特殊情形下,征信 中心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登记公示系统的维修、升级,或因其他特 殊原因暂停登记服务。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__

目 录

第一篇 个人征信ABC 1.什么是征信? 2.为什么要征信? 3.征信“征”什么? 4.征信由“谁”征?

5.诚信、信用、征信是一回事吗? 6.征信信息哪里来?

7.为何不向本人征集信息? 8.什么是正面信息? 9.什么是负面信息?

10.什么是个人信用报告?

11.为什么说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 12.个人在征信活动中有什么权利? 13.个人在征信活动中有什么义务? 14.别人可以随便看您的信用报告吗? 15.征信为什么需要监管?

16.征信机构给您提供哪些服务? 17.什么是个人信用评分?

18.征信机构的评分与银行的评分为什么不一样? 19.国外有征信吗?

20.国外征信有什么新的发展趋势? 21.信息技术发展对征信有什么影响?

第二篇 您身边的征信

22.中国为什么需要建立个人征信体系? 23.中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取得了哪些进展? 24.什么是个人信用数据库? 25.个人信用数据库有哪些特点? 26.为什么要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3 5 6 7 7 9 10 11 12 13 13 15 16 17 18 19 20 20 21 22 24 25 27 29 31 31 33 27.为什么要大家一起建? 34 28.为什么不需征得您本人同意就能采集您的个人信息? 35 29.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哪些信息? 36 30.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哪些贷款信息? 37 31.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哪些信用卡信息? 37 32.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吗? 38 33.个人信用数据库从何时开始采集信贷信息? 38 34.为什么还要采集我已还清的信贷信息? 39 35.为什么要采集“为他人贷款担保”的信息? 40 36.为什么要采集缴纳电信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 40 37.采集哪些人的哪些电信缴费信息? 41 38.为什么要采集因纠纷拒付产生的欠费信息? 41 39.为什么要采集配偶信息? 42 40.为什么不采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用交易信息? 42 41.采集个人在外地或境外的信用交易信息吗? 43 42.采集外国人在中国的信用信息吗? 44 43.采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吗? 44 44.我没贷款,也不打算贷款,为什么还要采集我的信息? 44 45.为什么不采集个人存款信息? 45 46.个人信用数据库多长时间更新一次信息? 45 47.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46 48.如何保证信息安全? 47 49.加入个人信用数据库为什么不需要申请? 48 50.我国有哪些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 48

第三篇 个人信用报告探秘 51 51.个人信用报告是哪个机构出具的? 53 52.个人信用报告有几个版本? 53 53.个人信用报告与个人信用调查报告有什么不同? 54 54.没有贷款的人有个人信用报告吗? 55 55.农民有个人信用报告吗? 55 56.能查自己的信用报告吗? 56 57.到哪儿查自己的信用报告? 57 58.如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时要提供哪些资料? 57 59.在外地能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吗? 57 60.为什么不能在互联网上直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58 61.有查询次数的限制吗? 58 62.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吗? 59 63.为什么鼓励个人向交易伙伴提供自己的信用报告? 59 64.别人不相信我提供的信用报告怎么办? 59 65.如何让别人帮我查询我本人的信用报告? 60 66.我能查询别人的信用报告吗? 60 67.我可以查询亲属(配偶、子女)的信用报告吗? 60 68.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最多的机构是哪些? 61 69.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62 70.商业银行审查个体企业信贷申请时可以查询业主的个人信用报告吗?71.商业银行的任何工作人员都可以查询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吗? 63 72.其他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64 73.发现他人未经许可查询了您的信用报告时该如何处理? 64 74.司法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65 75.个人信用报告为什么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 65

第四篇 帮您读懂信用报告 67 12

76.信用报告中的“查询时间”和“报告时间”有什么别? 69 77.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有哪些栏目? 70 78.个人身份信息是怎么来的? 71 79.“已与公安信息核实”是怎么回事? 71 80.“明细信息”是什么意思? 72 81.什么是“信用额度”与“共享授信额度”? 73 82.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为什么也要记入个人信用报告? 74 83.如何理解信用卡的最大负债额? 74 84.“透支余额”与“已使用额度”是什么意思? 75 85.什么是“逾期”? 75 86.如何理解“当前逾期期数”、“累计逾期次数”与“最高逾期期数”? 76 87.“当前逾期总额”就是目前该还没还的钱吗? 77 88.逾期1天与逾期180天有什么区别? 78 89.为什么要单独把“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标识出来? 79 90.什么是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 79 91.信用卡按期只还最低还款额算负面信息吗? 80 92.“贷记卡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是什么意思? 80 93.“24个月还款状态”是什么意思? 81 94.“信息获取时间”与“结算年月”两个时间点有什么不同? 82 95.“信息获取时间”与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查询时间”有什么关系?83 96.什么是“特殊交易信息记录”? 83 97.什么是“特别记录”? 83 98.“个人结算账户”就是我在银行的所有账户吗? 84 99.个人信用报告中“法人机构数”和“机构数”是 一个含义吗? 84 100.如何理解“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中的 各项信息? 85 101.如何理解“个人养老保险金信息”中的 各项信息? 86 102.个人电信缴费信息中的“欠费”指什么? 87 103.为什么看不到信用记录“良”或“不良”的字样? 88 104.为什么不能说负面信息就是“不良记录”? 89 105.负面信息主要出现在哪些栏目? 89 106.为什么个人信用报告中不区分“善意”欠款与“恶意”欠款? 91 107.“异议标注”与“本人声明”有什么不同? 92 108.什么是“查询记录”? 93 109.为什么要特别关注“查询记录”中记载的信息? 93

第五篇 异议处理为哪般 95 110.如何看待个人信用数据库中个别数据不准的问题? 97 111.提高数据质量,您能做什么? 97 112.什么是异议? 98 113.提出异议申请需要哪些资料? 99 114.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提交异议申请吗? 100 115.异议申请多长时间能解决? 100 116.常见的异议申请有哪些? 101 117.常见的非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异议”有哪些? 103 118.个人对信用卡未激活欠年费被记入个人信用报告不服,可以通过提出异议解决吗? 106 119.朋友用我的身份证向银行贷款却不还款,相关的信息记在我的信用报告中,可以提出异议吗? 106 120.对个人基本信息有异议怎么办? 107 121.对个人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信息有异议怎么办? 108 122.对个人电信缴费信息有异议怎么办? 108 123.对个人结算账户信息有异议怎么办? 109 124.如果个人信用报告漏记了个人的信用交易信息怎么办? 109 13 125.异议原因是信息滞后怎么办? 109 126.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使用“异议标注”? 110 127.对异议处理仍有异议怎么办? 110 128.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个人声明”? 111

第六篇 呵护信用靠自己 113 129.为什么说“我的信用我做主”? 115 130.在信用活动中为什么要遵循“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的原则? 115 131.签字前为什么要细看合同? 116 132.为什么要如实填写各类申请表? 117 133.搬家后为何要到水、电、燃气公司做变更? 117 134.为什么不能把自己的个人身份证件借给别人用? 118 135.个人身份被冒用自己有责任吗? 119 136.如何防止个人身份被盗用? 120 137.为什么说“不贷款、不用卡,信用不一定好”? 120 138.提前还款不刷卡,会提高信用吗? 121 139.多借款、多刷卡,信用就更好吗? 121 140.在日常生活中哪些情况下容易出现负面记录?该如何避免? 122 141.如何避免因利率调整、月还款额变动给自己造成负面记录? 123 142.出差在外遇上了还款期,怎么办? 123 143.为什么不建议通过第三方代理偿还贷款? 124 144.有了负面记录,是否就意味着信用不好? 125 145.有负面记录后,个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修复自己的信用记录? 125 146.为什么偿还了欠款,曾经逾期的记录还保留在个人信用报告中? 127 147.负面记录的保存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负面记录会保存多久? 127

第七篇 征信相关金融常识 129

148.能否贷到款谁说了算?商业银行还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131 149.为什么张三在甲银行贷不到款但在乙银行却可以? 132 150.为什么不制定统一的贷款标准? 133 151.银行凭什么决定是否给您贷款? 134 152.银行发放贷款为什么要考察个人信用记录? 135 153.商业银行考察个人信用为什么没有统一标准? 135 154.信用良好能带来什么优惠? 136 155.逾期达到一定次数和金额,银行是不是就不给贷款了? 137 156.交不交电信费用为什么影响银行对您的评价? 138 157.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信息对银行审查个人信贷申请有什么帮助? 138 158.发放政策性贷款为什么要考察申请人的信用记录? 138 159.业主信用为什么影响其所拥有的企业获得贷款? 139 160.企业拖欠银行贷款会拖累业主吗? 139 161.分期偿还个人贷款时,如何做到按时还款? 140 162.不能按时、足额还贷时如何才能减少对信用的影响? 141 163.什么是“宽限期”? 142 164.究竟哪天该还款?“还款日”前还是“宽限期”后? 143 165.贷款展期期间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会有变化吗? 144 166.贷款利率变动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到个人的信用记录? 144 167.晚几天还利息,为什么还要记入个人信用报告? 145 168.异地逾期影响本地贷款吗? 145 169.给别人提供担保的信息为什么也会记录在自己的信用报告中? 146 170.未按时归还国家助学贷款对个人信用有影响吗? 146 171.大学生如何建立个人信用记录? 146 172.为什么说使用信用卡也是个人的信用活动? 148 14 173.如何避免刷卡刷出负面记录? 148 174.信用卡的计息基数、天数和利息如何计算? 150 175.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产生的记录,会记入原持卡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吗? 176.“休眠卡”如何影响您的信用记录? 152 177.欠年费的记录为什么在信用卡注销后仍 反映在个人信用报告中? 153 178.在甲银行贷的款能在乙银行的柜台还吗? 154

附录1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155 附录2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 164 附录3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166 附录4 个人信用报告(个人查询版样本)172 附录5 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样本)181 附录6 个人信用报告授权查询委托书(样本)183 附录7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样本)184 附录8 个人声明表(样本)185

152 后 记

第一篇 个人征信ABC

征信在中国算得上是一个古老的词汇,几千年前的《左传》里就有“君子之言,信而有征”的说法,意思是说一个人说话是否算数,是可以得到验证的。然而,你我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征信的存在,却是最近几年的事情。办贷款、找工作,常常会听到银行的工作人员说您的“信用记录”如何,说的就是征信的事儿,有关您过去信用行为的记录会体现在您的“信用报告”里,“信用报告”是征信的最终结果,它被人们形容为“经济身份证”,可以用来证明您是否守信。有人说信用记录的好坏决定您是否能办成您想办的事,以及花多大的成本办成您想办的事。更有智者言:“要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维护个人的信用记录”——如此重要的东西,您怎么可以不关注,不了解呢?本书的第一篇,我们将向您介绍一些征信最基本的概念,这些概念,是我们认真研究了国外上百年的征信经验后得出的,希望对您了解征信有所帮助。

1.什么是征信?

简单来说,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您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您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您的信用报告的一种活动。征信记录了您过去的信用行为,这些行为将影响您未来的经济活动。例如,当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可以通过征信机构提供的您的信用报告,更好地了解您过去的信用状况,银行可以更方便、更快捷地作出是否与您进行交易的决定,这样就方便了您的经济活动。经济和社会越发展,征信与个人的关系就越密切。

2.为什么要征信?

过去,个人经济活动范围狭窄,交易方式简单,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来自相互间的直接了解和社区内的人际关系。现在不同了,人口流动性增强,个人活动的地域范围扩大,除了与自己熟悉、了解自己的人接触外,还要与许多互不相识的人打交道,这些人可能来自另一个省份,甚至另一个国家。如果依然依靠传统方式来相互了解,将会非常的费时费力,结果可能是达不成交易、或影响自己的发展,个人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比如您向一家银行申请贷款,而这家银行中没有一个人认识您、了解您,您得花很大力气向银行证明您能按时还款,银行也要花很大力气去调查您是否有能力还款。对于一笔上千万元的贷款,银行这样做可能还划算,但对于一笔几万元或者几十万元的贷款,银行这样做可能就不是很划算了。人类从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得出了一个结论,即“历史是未来的一面镜子”,“从一个人的过去,可以预测一个人的未来”。征信,就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由专业化的机构客观地记录您过去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互不了解的问题,减少了交易成本,方便了人们的经济金融活动。对大多数人而言,信守承诺是个基本的准则,所以征信的过程,还是为他积累个人信誉财富的过程,而这样一笔财富,将会为他带来更多的收获财富的机会。

所以说,征信是适应现代经济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它可以方便您在更大的范围内从事经济金融交易,它在帮助每个人积累信用财富的同时,也激励每个人养成守信履约的行为习惯,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也会因此得到改善。

3.征信“征”什么?

征信,要“征”您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您是谁”。也就是您的基本信息,包括您的身份、姓名、家庭关系、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您借了多少钱”。也就是您的整体负债情况,包括您在哪家银行贷了多少款,办了几张信用卡、每张卡的信用额度是多少,从商店赊购了多少商品,享受多少种先消费后付款的服务等。

“您按约还款了吗”。就是您在什么时候还了什么钱,是不是按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还了款,包括各类贷款,还包括信用卡、电信等先消费后付款的各种公用事业费用等。

“您遵纪守法了吗”。就是您是否遵守了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法院民事经济案件的判决信息、已公告的欠税信息等。

需要指出的是,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都是您在经济金融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对于一些与信用无关的信息,比如个人存款信息、个人宗教信仰等,征信机构是不采集的。

4.征信由“谁”征?

征信由征信机构,即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来征。一般来说,真正能够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都是一些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它们或者是经过上百年的历史、已经在市场中建立了信誉、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的市场化机构,或者就是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比如,在美国,征信机构是市场化的机构,在欧洲,则多由中央银行成立专门的征信机构。

5.诚信、信用、征信是一回事吗?

诚信、信用、征信三个词看上去相近,但其差别还不小。

诚信是人们诚实守信的品质与人格特征,说的是一个人恪守信用的主观意愿。它属于道德范畴,是一种社会公德,一种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一个人诚信与否,是一个人主观上故意的行为,因此,可以进行道德意义上的评判。比如,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中的一条就是“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信用,简单地说就是“借钱还钱”,是指在交易一方承诺未来偿还的前提下,另一方向其提供资金、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像贷款买房、先消费后付款之类就是日常生活中典型的信用活动。在信用活动中,可能会发生借钱一方“说话不算数”的情况,例如,没有按时还款、交费等,其中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包括主观故意不还,或者虽然主观上愿意还,但客观上确实做不到。例如,没钱、出差、忘了,或者干脆就是个马大哈,但是,无论是什么原因,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事实。对这样的事实,由于原因很复杂,很难进行道德上的评判,但可以根据经验、规律以及一个人过去的行为记录,再利用一些数学和统计上的方法,来预测某个人未来“说话不算数”,不能按时履约的可能性有多大。

征信,本身既不是诚信,也不是信用,而是客观记录人们过去的信用信息并帮助预测未来是否履约的一种服务。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征信所记录的是个人的“信 用”信息,即个人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不是“诚信”信息,因为一个人诚信与否,是个人的主观意愿,是道德范畴的事,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更没有一个政府部门能对一个人是否诚信作出评判。

6.征信信息哪里来?

征信机构从信用信息产生的源头采集信息,具体来说,征信信息主要来自以下两类机构:

提供贷款的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专业化的提供贷款的机构。这类机构提供的信息主要是个人的信贷信息,如借款金额、还款情况、担保情况以及使用信用卡的情况等。

提供先消费后付款服务的机构。主要是电信企业,水、电、燃气公司等公共事业单位,上述单位提供个人缴纳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信息。

此外,上述机构还提供个人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而这些信息是由个人在办理业务时提供给这些机构的。

法院、政府部门。民事经济案件责任一方的信息主要来自作出判决的法院,个人欠税信息来自相关的税务部门。

7.为何不向本人征集信息?

保证信息的客观性。征信信息的核心是您借钱还钱的负债信息,从道理上讲,负债信息从债权人那里采集要比从债务人那里采集更客观。

保证信息采集更加可行。征信机构如果从本人那里逐个采集信息,工作效率会远远低于从商业银行等已经实现电子化的部门集中采集信息。

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连续性。征信机构需要对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如果从个人那里逐个采集信息,信息更新很难得到保证。

8.什么是正面信息?

正面信息是指您在过去获得的信用交易以及在信用交易中正常履约的信息,简单来说,就是您借钱的信息和您按时还钱的信息。您可能觉得借钱怎么还能算是正面信息啊?其实,您能够从银行借到钱、您能够享受商家的先消费后付款的服务,这些事实本身就表明银行和商家信任您,对您来说都是正面信息。当然,如果与您的收入相比,您的借款金额很大,从保证您未来还款能力的角度讲,银行也可能不再给您提供新的贷款,但您能从银行借到钱这件事本身,对您而言,绝对是正面的信息。

另一类正面信息是您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缴纳税费的信息。按约履行一次义务容易,但要在几年的时间里每个月都按期履行义务则是一件相当不容易的事。做到了这一点,就说明您有较强的信用意识,同时具备相当的管理自身财务的能力,对商业银行等放贷机构而言,他们最喜欢跟您这样的人打交道。

小知识:信用交易是指在交易中,您作为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承诺在未来偿还的前提下,对方向您提供资金、商品或服务的活动。比如,商业银行向您发放贷款,或您享受先服务后付费,产品赊销、赊购等,这些交易就属于信用交易。

9.什么是负面信息?

负面信息是指您在过去的信用交易中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各种费用的信息,即违约信息。比如,您向银行申请了一笔住房按揭贷款,贷款合同约定,您要按月归还银行一定金额的贷款,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还款,个人信用记录里就有逾期还贷的信息,从衡量一个人的信用意识讲,这些信息就是负面的。如果一段时间内连续或多次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下次您再和银行打交道时,银行可能就会更加谨慎。

10.什么是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出具的记录您过去信用信息的文件,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它可以帮助您的交易伙伴了解您的信用状况,方便您达成经济金融交易。一般来讲,个人信用报告有两大类,一类是给您自己看的,它包括了征信机构拥有的所有关于您的信息,包括是哪家银行给您的贷款,哪家电信运营商给您提供的先打电话后付费的服务等;另一类信用报告是给银行或其他机构看的,包含您所有的信用交易信息,但出于公平竞争的目的,个人信用报告里没有记载给您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服务的机构名称,即没有与您进行信用交易的机构的信息,除非这家机构就是查询您的信用报告的机构。

11.为什么说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

作为一个成年的中国公民,我们每个人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面印着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等内容。类似这样的身份证件,其他国家的公民也都有,名称可能不同,但作用相同:证明作为自然人的您是谁。所以这个身份证谁也离不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每个人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多,除了需要证明您是谁之外,还需要有一个方便、可信的工具来说明您作为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是否可信、可靠,这个工具就是个人信用报告。它记载了您在以前的信用交易中的表现,可以帮助您的交易伙伴更好地了解您,尽快作出是否与您进行交易的决定。

个人信用报告在欧美已经非常普及了,几乎每一个有经济活动的人都有个人信用报告,而个人信用报告的应用更是普遍,几乎渗透到个人每一项重大的经济活动中,包括贷款买房、申请信用卡、买保险、租房、找工作、享受政府福利等。如果没有个人信用报告,几乎是什么事都办不成的。

个人信用报告的应用日益广泛,它的作用也越来越像我们的“居民身份证”,所以人们形象地称它为“经济身份证”。

12.个人在征信活动中有什么权利?

个人征信的对象是个人,也就是您。作为数据主体,您拥有以下权利:

知情权。您有权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关于您自己的所有信息,知晓的途径是到征信机构去查询您的信用报告。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个人拥有知情权,部分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个人每年至少可以从征信机构免费获得一份自己的信用报告。

异议权。如果您对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来,由征信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

纠错权。如果经证实,您的信用报告中所记载的信息存在错误,您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机构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司法救济权。如果您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损害了您的利益,而且在您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后问题仍不能得到满意解决,您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您个人的权益。

此外,任何人都有重新开始建立信用记录的机会。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不是永远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的,在国外,大部分负面记录保存7年,破产记录保存10年,查询记录保存两年。因此,即使个人由于种种原因确实无法偿还债务,这些负面记录也不会跟随一辈子。因此,永远不要气馁,任何人都可以重新开始建立信用记录,从头再来。

13.个人在征信活动中有什么义务?

作为个人征信的主体,您需要承担如下义务:

提供正确的个人基本信息的义务。您在办理贷款,申请信用卡,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等时,应向商业银行等机构提供正确的个人基本信息。及时更新自身信息的义务。如果您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相关机构,相关机构会进行信息的及时更新。

关心自己信用记录的义务。您要主动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发现错误要及时向征信机构提出更正。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准确与否,跟您是否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密切相关。

14.别人可以随便看您的信用报告吗?

不可以。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很多信息都是您个人的敏感信息,是不能让别人随便查、随便看的。各国在这方面都制定了严格的制度,限制信用报告的使用,保护公民的隐私。具体做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本人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如果想查看您的信用报告,必须首先获得您的书面授权,否则,征信机构不能将您的信用报告提供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法定目的。即法律规定信用报告可以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概括而言,是在您本人提出了交易申请后才可以使用,包括审核您提出的借款和信用卡申请、审查您的工作申请等。任何机构和个人如果想看您的信用报告,必须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和用途。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征信机构就可以向其提供您的信用报告,不再需要您的书面授权。

本人授权与法定目的相结合。即任何机构和个人如果想看您的信用报告,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用途,还必须得到您的书面授权。

15.征信为什么需要监管?

征信要监管,主要目的是保护数据主体——您的利益,同时,确保征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个人信用信息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敏感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因而不能像公共产品一样无条件共享。可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向银行借款或举债能否按期归还,涉及公众的利益,在追求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中,个人必须有限地让度其隐私。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个人信息不被滥用,需要一个有效的征信监管体系去规范征信机构及其业务。对个人征信进行监管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在信息披露和保护隐私,以及信息披露和便于个人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之间保持一种平衡,保证征信机构“有条件”地采集、保存、使用征信数据,尽可能地保护个人的利益。

同时,征信在欧美等已经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正在建立这项制度,原因就在于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征信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础。征信制度的健康发展,已不仅仅关系到你我个人的利益,更是关系到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问题,因此,必须对征信进行监管,以确保它规范、健康发展。

16.征信机构给您提供哪些服务?

提供您本人的信用报告。向本人提供信用报告是很多国家的法律中规定的征信机构应尽的一项义务,因此,如果您要看自己的信用报告,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申请,征信机构必须满足您的要求,向您提供本人的信用报告。这项服务在很多国家是有偿的。

接受您的异议申请。如果您发现自己的信用报告中有些信息与事实不符,您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来,征信机构必须有专人接受并处理您的异议申请。

修改信用报告中的错误信息。如果查实您信用报告中记载的信息被征信机构搞错了,征信机构必须尽快改正;如果是由商业银行等报送数据的机构搞错了,则征信机构必须协调出错的数据报送机构更正错误。

17.什么是个人信用评分?

个人信用评分是指除信用报告外,征信机构提供的另一项重要产品。它是利用 数理模型开发出来的用来预测客户贷款违约可能性的一种方法。它通常以借款人过去的还款情况等特征指标为解释变量,通过统计分析手段,形成连续整数的评分结果。在通常情况下,您的评分越高,说明按照评分模型,您借款违约的可能性越小,您就越有可能获得贷款。

18.征信机构的评分与银行的评分为什么不一样?

征信机构和商业银行是最常见的两大类开发评分模型的机构,它们开发出来的评分的最大不同是评分基础不同。征信机构评分的数据基础是征信机构自身掌握的征信数据库,这个数据库的数据不仅包括您与商业银行间的信贷交易数据,还包括您在其他领域的信用记录。而银行评分是银行根据自身掌握的关于您的基本信息以及您与银行交易的信息,并结合征信机构的数据进行的评分。

征信机构评分和银行评分的目的也不同。征信机构给出的评分结果主要是用于考察您在进行多种信用活动(如贷款、使用信用卡等)过程中在总体水平上按期履约的可能性。而银行评分侧重考察您在银行某项具体业务上的风险,它更多的是与客户行为和具体产品相关,比如侧重考察您使用某种信用卡的风险。

在实际生活中,征信机构的评分与银行的评分互相补充。将两者结合起来使用,更能全面、深入地反映一个客户的风险水平。比如,一些小银行没有开发自己的评分系统,征信机构的评分可以为他们的业务开展提供支持。对于新客户,银行难以给出评分,这时征信机构的评分就能给银行提供一个很好的参考。

19.国外有征信吗?

有。征信在欧美发达国家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最初是提供赊销服务的小业主之间互相交换欠债不还的客户名单,以避免因继续给这些客户提供赊销服务而造成更大的损失。后来,征信逐渐演变成了银行等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的一种专业服务。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的征信行业迅速发展,现在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国外征信有什么新的发展趋势?

建立征信体系的国家越来越多。许多国家认识到征信体系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开始建立起本国的征信体系。根据世界银行所做的一项调查,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只有5个国家由中央银行等部门建立了信贷登记机构。而到现在,已经有68个国家由中央银行等部门建立了信贷登记机构。同样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只有7个国家建立了市场化的征信机构,到现在,已经有50个国家建立了市场化的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越来越重视正面信息的价值。许多征信机构不但采集负面信息,也开始逐步采集正面信息,以便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征信机构利用自身拥有的数据库,推出了越来越多的产品和服务。除了传统的信用报告查询外,征信机构还开发出信用评分、市场服务、欺诈监测等一系列增值服务。

征信机构开始整合。例如,在20世纪初的美国,最多时有2 000多家地方性的征信机构。经过长期的市场竞争,现在占领市场的只是少数几家全国性的征信机构。一些大型征信机构还跨国发展,通过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进入新兴市场经济国家。

征信服务逐渐扩展到非传统领域。征信机构除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外,还逐渐向电信、保险等机构提供服务。这是因为客户享受先打电话后付费的服务也是一种信用交易,将这部分信息纳入征信范围,可以记录那些与银行没有借贷关系的人的信用信息,帮助这些人建立信用记录,拥有“经济身份证”。同时,研究表明,在某些国家,客户拖欠通信费用、保险欺诈等风险与客户的消费信贷风险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征信机构所收集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也能够更好地帮助商业银行、电信部门、保险机构等更好地识别和控制风险。

21.信息技术发展对征信有什么影响? 信息技术对征信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信息采集更有效率。在早期,征信采集信息都是依靠手工操作的方式。而现在,征信机构与商业银行等报送数据的机构有专线连接,征信数据借助网络快速传送。现在的信息采集方式与过去的手工操作方式不可同日而语。

信息价值被充分利用。在数据库技术的帮助下,一些大型征信机构建立了庞大的数据库,采集、储存了数亿人规模的信息。在现代数理分析技术的支持下,征信机构能够从海量信息中发现有价值的个人行为规律,开发出信用评分、欺诈监测等一系列高技术含量的增值产品,使信息得到深度的开发和利用。

信息服务水平实现了飞跃。有了信息技术的支持,征信的网络大大延伸,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地域限制。征信机构能够在全国范围采集信用信息,能够向全国范围的商业银行等机构提供快捷的信息服务。这在靠信函或口头传播信息的年代里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第二篇 您身边的征信

正如部分朋友已经感觉到的,征信已经来到了你我的身边。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离不开征信制度,中国也不例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在短短两年多的时间内,组织商业银行建成了个人征信体系,为全国近6亿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使每个有经济活动的人都拥有了“经济身份证”。那么这份档案、这张“身份证”里都记录了哪些信息?以后还会有哪些信息?怎么使用和管理呢?相信看了本篇之后,您心中就会有了答案。

22.中国为什么需要建立个人征信体系?

如上篇谈到的,发展征信的目的是验证您的信用状况,方便您在更大的范围内从事经济金融交易,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策已进入了全面发展的阶段。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建立我国的征信体系尤为迫切。

举个例子来说,在征信体系比较发达的美国,发放信用卡可以做到让申请人“立等可取”,甚至未经您申请,发卡机构也会发信用卡给您。住房抵押贷款从申请到批准,也只需要3天左右的时间。整体上说,美国的银行向个人提供融资服务的数量大、速度快、坏账率低,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数量有限、速度慢、坏账率高。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虽然很多,但征信体系缺位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中国的金融系统要提高对个人的金融服务水平,国家要提高百姓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福利,发展征信,从而填补我国金融服务基础设施上的一个空白,也就成了一件非常迫切的事情。

另外,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个人应当遵纪守法,尊重合同,一旦达成契约,就应恪守信用。然而,实践证明,诚实守信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仅仅靠法律和道德规范就可以形成的。如果一个人的失信行为不被记录、不受惩罚、不付出代价,个人就很难有诚实守信的动力和约束力,一些原本诚实守信的个人也可能会不再守信。所以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建立和完善征信体系,准确识别个人身份,收集和保存他们的信用记录,依法使用这些记录,使守信行为得到褒奖,使失信行为受到惩戒,同时,使个人更加重视保持自身良好的信用记录,从而为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23.中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取得了哪些进展?

建成了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是从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在上海开展个人消费信用信息服 务试点开始起步的。2004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经过一年多的努力,2006年1月,该数据库建成并正式全国联网运行。截至2007年年底,个人信用数据库已经收录了近6亿自然人的信息并为他们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1亿人有与银行进行信贷交易的记录。该数据库已经覆盖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各级信贷营业网点,一个人,无论是在哪个地方的哪家金融机构借的钱,其相关信息都会被收录在这个数据库中;无论想找哪一家金融机构借钱,不管是在北方的黑龙½,还是在南方的海南,这家金融机构都能查到您的信用记录。截至2007年年底,个人信用数据库已经为各金融机构累计提供了超过1亿人次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而这一数据是逐渐累积起来的,2007年最后一个月,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平均日查询量为30多万笔,其中最高一天近60万笔,也就是,在这一天中,大约有60万人次的信用记录被查询,而这60万人次中,可能就有您,想想它的影响力吧!

征信相关制度建设有了新进展。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采取了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障了个人信用数据库的规范运行。

征信概念开始走进百姓生活。中国人民银行从2005年起面向大学生、普通借款人及社会公众等群体持续开展征信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在这项工作的推动下,全社会的信用意识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征信,开始主动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关注自己的信用状况。

24.什么是个人信用数据库?

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它依法采集、保存、整理个人的信用信息,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为商业银行、个人、相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法定用途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目前,个人信用数据库日常的运行维护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

25.个人信用数据库有哪些特点?

全国集中统一建库。个人信用数据库将来自全国各地不同机构、不同部门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整合在一个数据库中。目前,个人信用数据库已经记录了全国近6亿人的信用信息。

广泛的机构覆盖范围。个人信用数据库已经覆盖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各级信贷营业网点,包括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以及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小额信贷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

广泛的数据覆盖范围。个人信用数据库中最重要的信息是个人与银行之间的信贷交易信息,同时,为全面反映您的信用状况,还采集了一些能证明您目前身份的信息,包括您参加国家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信息;您的一些非银行的信用交易信息,包括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缴纳电信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您遵纪守法的一些信息,包括欠税、法院判决信息等。

社会功能显著。个人信用数据库全面采集个人的信用信息,既方便了您向商业银行借钱,督促您按时归还借款,同时也督促您在其他领域注重保持自身良好的信用记录,养成恪守信用的良好习惯。如果每个人都成了守信的人,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也就改善了。

26.为什么要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因为社会的发展提高了人的流动性。越来越多的人在一生中的不同时期,可能会在不同的城市生活和工作,个人跨地区甚至跨越国界从事经济活动也已经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征信,作为验证一个人信用状况的工具,对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需要具有连续性和全面性。因此,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将一个人在各个时期、各个地方的信用信息集中整合在一个数据库中,是全面反映这个人的信用状况最经济、最有效的办法。

另外,我国的信贷市场已基本实现了全国统一,商业银行内部在信息和数据管理方面,也实现了全国大集中,从信贷市场发展的要求看,需要全国性数据库的支持。例如,很多银行信用卡的发放已经实现了全国集中,不论是来自哪个省、哪个城市的客户申请,都由商业银行集中在一个地方进行审批。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也采取商业银行全行统一的分析方法和数学模型。试想,如果由各地独立地建立分散的信用数据库,只记录个人在当地的信用信息,在采集、处理和提供信息方面的做法也不一样,这样不仅不能全面反映个人信用状况,也给商业银行报送信息和查询信息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和很多不必要的浪费,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分散的结构,不能有效地发挥信息化带来的巨大生产力,不代表征信业发展的方向,不利于金融以至整个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从国外情况看,在征信领域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是现代征信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普遍规律。例如,益百利、环联、艾奎法克斯是美国知名的三大征信机构,他们已经分别建立了覆盖美国全境的数据库。随着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发展,欧盟各国正在研究统一欧元区各国征信的数据库的问题。

27.为什么要大家一起建?

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首先,每个自然人是征信数据的主体,是个人信用数据库中的主角,个人信用数据库里面的信息是关于个人的,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的目的也是为了让每个人更好地融入现代经济金融生活。这个数据库里的信息全不全,准不准,你我自己最清楚,自己的事要自己关心,所以,作为数据主体,这个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当然需要大家的积极参与。

其次,很多关于个人的信用信息都来自非金融系统,如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机构等,为全面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个人信用数据库要从这些部门和单位采集信息,因此,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它们的支持。

再次,信息只有使用才会产生价值,使用得越多,其价值也就越大。除金融机构外,其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都应当是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因此,从使用信用信息的角度讲,需要它们的支持。

最后,征信在中国是一项新制度,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需要在广泛深入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个制度固定下来。而这一过程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和参与。

28.为什么不需征得您本人同意就能采集您的个人信息?

建立征信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每一个有经济活动的人都应当被纳入其中,采集个人信息是建立征信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不需要征得个人同意,这也是很多建立了征信制度的国家的普遍做法。个人信用数据库在不征求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从商业银行、政府部门等处采集您的个人信用是征信的一种内在的制度安排,需要强调的是,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个人信息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个人的合法权益是得到充分保障的。

29.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哪些信息?

目前,个人信用数据库已经采集的信息有以下几类: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担保信息等。

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

信贷领域以外的信用信息。截至2007年年底,个人信用数据库已经采集了部分 地区的电信用户缴费信息,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261个地(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9个城市的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信息。

随着条件的成熟,个人信用数据库还将采集更多的信息,以全面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包括个人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个人欠税的信息、法院判决信息等。

30.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哪些贷款信息?

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的贷款信息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分别是贷了哪些款以及每笔贷款的还款记录,具体地说,包括个人什么时候在哪家银行贷款,贷款金额是多少;贷款的种类、期限和还款频率;目前已经还了多少钱,还有多少钱没还;每月需要还多少钱以及各月是否按时、足额还款,是否有连续数月不还款的记录,共有多少次没有按时还款等信息(见附录4中的“贷款明细信息”)。

31.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哪些信用卡信息?

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的信用卡信息基本上也可以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办了哪些信用卡以及每张信用卡的使用情况及还款情况,具体包括:什么时候在哪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刷卡消费时最高可透支多少钱(即最高可以使用的额度有多少),目前已经透支了多少钱(即使用了多少额度),本月需要还银行多少钱,最近24个月各月是否按时还款,是否有连续数月不还款的记录等(见附录4中的“信用卡明细信息”)。

32.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吗?

采集!国家助学贷款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向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发放的个人信用贷款,自发放之日起,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就将助学贷款及还款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到了个人信用数据库。

33.个人信用数据库从何时开始采集信贷信息?

个人信用数据库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采集个人信贷信息,在此之前发生的但已还清的信贷信息不采集,2004年1月1日尚未还清或之后新发生的信贷信息,个人信用数据库都会采集。

34.为什么还要采集我已还清的信贷信息?

有些朋友认为,既然我已经还清了借款,那么相关信息就应该从个人信用数据库中删除,为什么还要记录呢?特别是虽然我确实发生过没按约定时间还款的情况,但后来都还了,为什么还要予以记录呢? 的确,未按时还款的信息,即逾期记录,即使后来还清了借款,也会在个人信用数据库中记录一段时间。这是因为发展个人征信、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的目的就是记录个人过去的信用活动,无论您过去是守信的,还是由于种种原因确实未能按时还款,这样的信息都会记录在您的信用记录中,帮助商业银行等信用信息使用方来预测您未来是否会发生同样的事。因此,对于您以前的还款行为,无论是正常还款还是逾期还款,即使您已经还清了,这些信息都会记录在个人信用数据库中。

35.为什么要采集“为他人贷款担保”的信息?

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对贷款都要承担还款责任,当被担保人在贷款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必须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为他人贷款担保”的信息,可以更全面地反映担保人的信用状况。

36.为什么要采集缴纳电信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 个人享受电信企业和水、电、燃气公司等公用事业机构提供的先消费后付款的服务、每月缴纳电信和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用事业费用的行为本质上也是一种信用活动,如果将这部分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档案中,会使更多的人拥有信用记录,更全面地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同时也将个人日常生活中一次次按时缴纳电信和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用事业费用的行为积累成信用财富。目前,个人信用数据库已经采集了部分地区的电信用户缴费信息,这一工作正在向全国推广。

当然,个人未能按时缴纳电信和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行为也会被记录,它会对其未来的经济金融活动形成约束。但是,按时缴纳这些费用的人毕竟远远多于不按时缴纳这些费用的人,所以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电信和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用事业费用符合广大个人的利益。

37.采集哪些人的哪些电信缴费信息?

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享受电信企业提供的先消费后付款方式服务且其身份已被电信企业核实过的个人的电信缴费信息。

采集的缴费信息包括正常缴费信息和欠费信息,其中正常缴费信息只涉及缴费状态,没有具体金额,所以不用担心您的正常缴费余额会被人看到。而欠费信息是指电信用户从电信企业月末账单日算起超过两个月(60天)仍未缴纳而产生的欠费信息。

另外,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不采集个人缴纳电信增值业务费用的信息。

38.为什么要采集因纠纷拒付产生的欠费信息?

个人信用数据库如实记录个人的信用状况,所以如果个人因与银行、电信、移动、电力等部门发生业务纠纷而拒绝支付相关费用,这样的欠费信息也会进入个人信用数据库。当然,如果您对此有异议,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反映,并在您的信用报告中说明欠费产生的原因。

39.为什么要采集配偶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夫妻双方在法律上是一个经济实体,商业银行在考察个人信用状况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时,要同时考察本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所以,个人信用数据库会采集配偶的姓名、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目前,这些信息的来源是您在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时告知银行的信息,因此,在与银行发生信贷业务关系时,请如实告知银行关于您的婚姻状况及配偶情况。

40.为什么不采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用交易信息?

采集个人与个人之间信用交易信息成本高、时效性差、准确性更难保证。俗话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果听信个人信用交易一方的一面之词就将相关信息记录到了另一方的信用记录中,可能会对另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借鉴其他国家发展征信的经验,个人信用数据库不采集个人之间的信用交易信息。但是,如果个人信用交易中的一方将另一方告上了法庭,法庭判决被告一方确实为责任一方且具有偿付义务,这类信息各国征信机构都会采集。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与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积极商讨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这类信息的相关事宜。

41.采集个人在外地或境外的信用交易信息吗?

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个人在外地的信用交易信息。该数据库是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覆盖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各级信贷营业网点。不管您是在本地还是在外地,只要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过贷款、信用卡等信用交易业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就会自动将您相关的个人信用信息报送到个人信用数据库。目前,个人信用数据库不采集个人在境外的信用交易信息。

42.采集外国人在中国的信用信息吗?

只要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从事信用交易活动,例如,与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贷款等信用交易业务,其相关信息就会被报送到个人信用数据库。

43.采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吗?

采集。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所有的商业银行,无论是中资金融机构还是外资金融机构,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个人信贷业务,都应当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相关信息。2006年11月,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我国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了个人银行业务。目前,个人信用数据库已经接入部分外资金融机构,与之相关的贷款信息被纳入了个人信用数据库,其他已经或打算开展个人信贷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也正在积极进行相关业务和技术上的准备,与个人信用数据库联网并报送相关信息。

44.我没贷款,也不打算贷款,为什么还要采集我的信息?

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为每一个有经济活动的个人建立信用档案,为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便利。即便没有贷款,但你可能有其他领域的信用信息,将这部分信息收集起来,尽早建立信用记录,可以方便您未来的经济活动。

45.为什么不采集个人存款信息?

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核心信息是个人负债信息,金融机构共享负债信息是个人信贷市场发展的必然条件,而个人存款是个人的财产,不属于征信信息范围。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为存款人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所以个人信用数据库不采集个人存款信息。

46.个人信用数据库多长时间更新一次信息?

个人信用数据库按各信息来源本身的业务周期,即各部门自身信息的更新频率更新信息。一般来说,贷款等经常发生变动的信息,按月更新。随着技术的进步,更新频率将会逐步提高。

47.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个人信用数据库在运行过程中,非常重视保护个人隐私。在数据采集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通过合法渠道收集个人数据,明确数据采集范围,对与信用无关的个人隐私如疾病史、银行存款余额等并不采集,所以不会侵犯个人隐私。

在数据使用方面,对于已经采集入库的数据,中国人民银行采取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时,才能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

个人信用数据库还对查看个人信用报告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即数据库用户)进行管理,每一个用户在进入该数据库时都要登记注册,而且计算机系统还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对每一笔信用报告的查询操作,并加以记录。商业银行如果违反规定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或将查询结果用于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目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8.如何保证信息安全?

个人信用数据库从制度和技术两方面保证信息安全。

制度安排。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五章“安全管理”专门对数据库的运行和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不定期地对商业银行报送和使用数据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从制度和监督管理上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

技术层面。个人的信息是通过专线从商业银行等机构传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人为的干预,由计算机自动处理。整个个人信用数据库系统采用了先进的计算机防病毒和防黑客攻击的安全系统。除此以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也采取了许多技术性保障措施,对查询者的身份、查询目的及查询范围的合法性进行认证。这些措施完全可以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

49.加入个人信用数据库为什么不需要申请?

个人信用信息是由征信机构主动采集的,不需要个人申请。只要在商业银行开立过结算账户或者是与银行发生过信贷交易的个人,都加入了个人信用数据库。

小知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50.我国有哪些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许多法律法规对保护个人隐私作了间接的、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明确了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这是我国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最根本的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条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第五条就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及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规定了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第三篇 个人信用报告探秘

征信为每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这个档案又称“个人信用报告”,它是每个人的“经济身份证”。有了它,您可以在贷款、求职、租房等许多活动中方便地让对方了解您,给您带来便利。本篇将带您探秘个人信用报告,告诉您怎么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您的信用报告会被谁在什么情况下被看到、如何防止您的信用报告被非法违规使用等。

51.个人信用报告是哪个机构出具的?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出具个人信用报告。

52.个人信用报告有几个版本?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两种版本的个人信用报告,即银行标准版和个人查询版。两者的共同点是全面反映了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的关于个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区别在于银行标准版主要供商业银行查询,在信用交易信息中,该报告不展示除查询机构外的其他贷款银行或授信机构的名称,目的是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个人查询版供本人查询使用,在这个版本中,贷款银行等授信机构的名称全部展示。

小知识:授信机构是指给您提供信用服务的机构,包括给您贷款的商业银行、提供赊销服务的百货商店、提供先消费后付款服务的电信等公用事业单位。

53.个人信用报告与个人信用调查报告有什么不同?

产生的方式不同。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将商业银行、政府部门等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汇总整合起来形成的一种文件。个人信用调查报告是专业信用调查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依法通过信息查询、访谈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获取调查对象的相关信息从而形成的一种调查报告。

内容不同。个人信用报告的核心部分是个人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信贷交易信息。而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主要记载个人在信贷领域之外的信用信息。

用途不同。个人信用报告主要用于信贷市场,帮助商业银行等机构全面了解个人的信用状况。而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主要为委托人在为他人提供信用、处理逾期账款和经济纠纷、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等方面提供决策参考。

出具的机构不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出具个人信用报告,专业信用调查公司出具个人信用调查报告。

54.没有贷款的人有个人信用报告吗?

目前,凡是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或者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的个人都有自己的信用报告。另外,由于个人信用数据库已经采集了部分地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信息和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涉及以上信息的个人尽管没有与商业银行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但也有自己的信用报告。不同之处在于信用报告里的内容有繁有简,原因是个人信用活动不同。对于信用活动较频繁的个人,信用报告的内容自然就多,对于那些信用活动较少的个人,信用报告的内容相应就少。

55.农民有个人信用报告吗?

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的目的之一就是让农民兄弟能够带着自己在本乡本土积累的信用记录进城打工,进城发展。个人信用数据库已经覆盖到了广大农村地区,只要在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过款或者开立了个人结 算账户的农民都有个人信用报告,而且这个报告到哪里都可以使用。

56.能查自己的信用报告吗?

当然可以,这是个人作为信用报告主体的基本权利,《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可以向个人提供本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57.到哪儿查自己的信用报告?

您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个人所在的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查询。

58.如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时要提供哪些

资料?

需要您本人亲自上门去查。届时,带上您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就可以了,其中复印件要留给查询机构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另外,在查询时,您还要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59.在外地能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吗?

能查。个人信用数据库的网络覆盖全国各地,无论在哪里,您都可以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查询。

60.为什么不能在互联网上直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为保证数据库的安全,防止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个人信用数据库没有与互联网直接连接,因此,任何人不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访问个人信用数据库获取个人信用报告。

不过,在国外,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向征信机构递交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申请。征信机构通过各种手段核实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后,通过发送邮件、邮寄等途径将个人信用报告提供给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也正在研究提供这样的服务。

61.有查询次数的限制吗?

没有,但查询次数多了,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例如,在个人征信比较发达的美国,该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为保护个人知情权,征信机构每年要向个人免费提供一次本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本人超过一次的主动查询,则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62.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吗?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一种服务,原则上应当收取一定费用,但目前暂不收费。

63.为什么鼓励个人向交易伙伴提供自己的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它客观地记录了个人的信用历史。把个人的信用报告提供给交易伙伴,可以让交易伙伴快速、全面地了解自己的信用状 况,双方能够迅速了解、沟通,能够很快地坐下来谈生意。如果自己按时还款、认真履约,那么您的这份信用报告就有可能为自己赢得更多的商机。

64.别人不相信我提供的信用报告怎么办?

如果别人不相信您提供的信用报告,您可以授权他作为代理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查询您的信用报告。

查询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委托人(您自己)和代理人(如您的生意合作伙伴)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复印件备查;

(2)您本人签名的授权查询委托书;

(3)代理人如实填写的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65.如何让别人帮我查询我本人的信用报告?

如果您不方便亲自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您本人的信用报告,可以委托他人(以下称为代理人)查询您的信用报告。代理人需得到您(委托人)签名的授权查询委托书,需要携带他自己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查询您的信用报告。

66.我能查询别人的信用报告吗?

在没有得到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个人是无权查询他人信用报告的。但如果您取得了他人的授权,作为代理人,您可以携带您自己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签名的授权查询委托书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查询委托人的信用报告。

67.我可以查询亲属(配偶、子女)的信用报告吗?

您仍然需要在得到亲属(配偶、子女)的授权后才可查询他们的信用报告,并按照上一条查询别人信用报告的方法操作即可。

68.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最多的机构是哪些?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个人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也是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最多的机构。

69.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办理审核个人贷款申请;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申请;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受理法人、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等业务时,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其中,除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无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同意外,因办理其他业务需要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都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70.商业银行审查个体企业信贷申请时可以查询业主的个人信用报告吗?

可以。个体企业,特别是无限责任企业的信用状况与该企业的业主或主要经理人的信用状况有着很强的关联性,查询该企业业主或主要经理人的个人信用报告有助于商业银行更加全面地判断这个企业的信用状况。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的信贷安全,防范信贷风险,商业银行在审查个体企业的信贷申请时可以经过该企业业主或主要经理人的授权,查询业主或主要经理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71.商业银行的任何工作人员都可以查询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吗?

不是商业银行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可以查询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商业银行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制度规定设专门岗位,指定专人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商业银行信用报告查询员必须在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72.其他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除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外,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日益广泛。目前,部分地区在审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时,部分单位在进行公务员录用和任用考核,部分企事业单位在招聘财务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时,从全面考核候选人资格的角度出发,也需要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这些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授权,授权可以是公告性的,比如在公开招聘办法或者对代表资格的要求中直接说明要查询应聘者或候选代表的个人信用报告,也可以是特定的书面授权。

73.发现他人未经许可查询了您的信用报告时该如何处理?

当发现他人未经许可查询了您的信用报告时,应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并告知相关情况。依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和其他机构违反规定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还将被移交相关司法部门。

74.司法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配合司法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是每个公民和机构的义务。为更好地履行这一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

75.个人信用报告为什么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

个人信用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司法证据。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来源于商业银行和相关政府部门,不是原始数据,只能作为司法调查的参考,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证据,不能直接用于对抗第三人。

第四篇 帮您读懂信用报告

许多人觉得个人信用报告复杂难懂,主要原因是个人信用报告记载了个人在贷款、使用信用卡等多种信用活动中的信息,涉及许多专业词汇,这些词汇虽然每个人可能略知一二,但探究起其确切的含义来,恐怕一些专业人士都要考虑考虑。另外,还有一些词汇和符号是个人信用报告所特有的,比如,在描述您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况记录时,会用到一些专用字符以及一些数字。这些专有名词、专用字符和数字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就请耐心地阅读本篇吧!

76.信用报告中的“查询时间”和“报告时间”有什么区别?

信用报告中显示的“查询时间”是指系统收到查询者提出查询请求的时间;“报告时间”是指生成个人信用报告的时间。在正常情况下,两者间隔时间非常短,通常在5秒以内。一般来说,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应当是截至“报告时间”时,个人数据库中所拥有的关于被查询人的所有的最新信息。

如:报告编号:***52583999 查询时间:2007.03.16 16:14:20 报告时间:2007.03.16 16:16:21。

77.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有哪些栏目?

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包括以下栏目: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居住地址、职业等;(2)信用交易信息,如个人的贷款、信用卡、为他人贷款担保等信息;(3)个人开立结算账户信息,指个人开立结算账户的数量、开户银行等;(4)个人非银行信息: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个人养老保险金信息、个人电信缴费信息等;

(5)特殊交易信息;(6)特别记录;(7)查询记录。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从部分省(市)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采集个人的信用信息,这项工作正逐步向全国推开。因此,有些城市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包含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个人养老保险金信息或个人电信缴费信息等,有些城市则没有。

78.个人身份信息是怎么来的?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个人身份信息主要是由各商业银行上报的,追溯起来,就是个人在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贷款业务时填写的相关申请表上的个人基本信息。由于一个人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向不同的商业银行申请信用卡或贷款业务,而且不同时候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可能不同,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的个人身份信息是各商业银行上报的同类信息中最新的一条,但仍可能与您当前的实际情况不符,原因是您在最近一次把信息留给银行后,个人情况可能又发生了变化。因此,如果个人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请及时到与其发生业务的商业银行更改客户资料,以保证个人信用报告中身份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79.“已与公安信息核实”是怎么回事?

信用报告中“已与公安信息核实”是指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已与公安部居民身份信息数据库进行过核实。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数据库与公安部居民身份核查系统已经联网,可以通过身份证号码对征信系统采集的个人身份信息与公安部个人身份系统进行核对查实。如果核查实现,则会在个人信用报告的个人信息栏目上方显示“公安部认证结果:已与公安信息核实”,核查结果有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并显示身份证签发机关及个人照片。(2)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并显示身份证签发机关。

(3)身份证号码相符,姓名不符,即公安部数据库中查到的此身份证号码对应的是另一个姓名。

(4)找不到该身份证号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此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尚未收入公安部数据库中,另一种情况是身份证是假的。

(5)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核查未实现,则显示“公安部认证结果:未核查”。

80.“明细信息”是什么意思?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明细信息主要是指信用交易信息中的每一张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的授信额度、每次使用(透支)和还款情况的具体信息;每一笔贷款的金额、每次还款情况等具体信息。前者反映个人每张信用卡的使用情况,后者反映个人每笔贷款的相关情况。

81.什么是“信用额度”与“共享授信额度”?

信用额度是指银行根据信用卡申请人的收入状况、信用记录等,事先为申请人设定的最高使用金额,这反映了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程度的肯定。在卡片有效期和信用额度内,申请人使用信用卡并还款后,信用额度会自动恢复,从而可循环使用信用卡。共享授信额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信用卡及其账户共享同一个信用额度,当任意卡片及账户消费一定金额后,这几个卡片及账户的可使用的信用额度均会相应减少。

举一个例子,某位客户拥有两张同一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假设分别为A卡和B卡。两张卡共享10 000的信用额度,当这位客户使用A卡消费3 000元后,当他再用B卡去消费时,由于B卡的额度与A卡共享,这就意味着B卡实际只能使用7 000元的额度。假设A卡为双币信用卡,由人民币和美元两个账户组成,两个账户共享10 000元人民币,美元账户的信用额度为等值人民币,上述情况在信用报告中展示为:

82.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为什么也要记入个人信用报告?

有朋友问,银行给了我2万元的授信额度,但我并没使用,为什么也要记入我的信用报告?正如上一问题解释的那样,授信额度反映了银行对您信用状况的肯定,在授信有效期和授信额度内,您可循环使用信用卡或贷款,当归还信用卡消费额或贷款时,授信额度会自动恢复,因此,授信额度是反映您个人信用状况的正面信息,应当记入您的信用报告。

83.如何理解信用卡的最大负债额?

在每个账单周期内,发卡机构一般会为持卡人统计出一个账单周期内当期应还的金额。信用卡的最大负债额就是各个账单周期内应还金额的最高值。

小知识:银行在批准您的信用卡申请后,会为您确定一个月里的某一日为您的账单日,两个账单日之间为一个账单周期。要注意的是,这个周期的起始日可能与自然月的起始日不同。

84.“透支余额”与“已使用额度”是什么意思?

透支余额和已使用额度反映的是持卡人当前的负债情况,通俗地说,就是表明持卡人欠银行多少钱。透支余额是针对准贷记卡而言的,而已使用额度针对的是贷记卡。要注意的是,此数据项包含本金和利息。

85.什么是“逾期”?

逾期,即过期,指到还款日最后期限仍未足额还款。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属于逾期行为,都会被记入个人信用报告:

(1)比到期还款日晚一两天还款;

(2)过了到期还款日,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催缴后,客户还清了欠款;

(3)客户已经在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但由于不清楚应还的具体金额,没有足额还款。

温馨提示:不同商业银行的还款日可能不同,客户应注意在自己贷款的还款日之前及时、足额地存入还款金额,或按时到银行柜台办理还款业务,以免造成

逾期。同时,建议您在还款日的前几天办好还款手续,因为商业银行的扣款时间有可能在还款日的上午,如果您在还款日当天下午还款,银行有可能扣不到款,这样有可能对您的信用记录造成影响。

86.如何理解“当前逾期期数”、“累计逾期次数”与“最高逾期期数”?

这三个项目很容易混淆,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假设2006年1月某客户申请了一笔住房贷款,按合同每月需还2 000元。但因暂时的资金周转不灵,3月至7月连续5个月未还款。下边我们来计算该客户7月的当前逾期期数、累计逾期次数和最高逾期期数。当前逾期期数是一个连续的概念,是指当前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或者贷款合同规定的金额的次数。由于该客户连续5个月也就是5期没有还款,所以当前逾期期数是5。累计逾期次数是一个累计数,只要逾期1次,它就累加1次,所以它也是5次;最高逾期期数是当前逾期期数的历史最大值,即在3月至7月的当前逾期期数中取最大的一个数字,不难理解它也是5。

假设2006年8月该客户把前5个月应归还的贷款共10 000元还上,此时这三个数据项发生了什么变化呢?首先看当前逾期期数,虽然8月之前已经没有欠款,但该客户没有还8月的2 000元,即8月逾期1次,所以当前逾期期数等于1。再看累计逾期次数,由于前5个月累计逾期次数是5次,第6个月再逾期1次,累计逾期次数要相应增加到6次。至于最高逾期期数,取3月至8月“当前逾期期数”的历史最大值,即7月的5次。

87.“当前逾期总额”就是目前该还没还的钱吗?

当前逾期总额是截至信息获取时间前最后一个结算日应还未还的款项。对贷记卡而言,是指当前未归还最低还款额的总额;对贷款而言,是指当前应还未还的贷款额合计,应还贷款额(包括本金和利息)的构成应视具体合同规定而定。对于准贷记卡,该数据项无意义,所以显示为0。

温馨提示:除当前逾期总额之外,信息获取时间后发生的应还款款项也应该列入目前应归还款款项之列。合理安排还款计划,避免形成新的逾期记录。

88.逾期1天与逾期180天有什么区别?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个人信用报告是一个客观记录。不管是逾期1天还是逾期180天,都会如实体现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假设某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款,且在此之前从没有过逾期记录,那么,当逾期1天时,信用报告中相应的当前逾期期数体现为1,而逾期180天时,当前逾期期数为6。个人信用报告对此不作信用评价,只是如实的记载,但是,信用报告使用者可以对此作出不同的判断。但是要说明的是,这里1和6这两个数字对商业银行判断风险而言,一般会存在很大差别。

89.为什么要单独把“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标识出来?

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是指该张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还的余额。从该张准贷记卡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超过180天(不含180天)时,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为全部透支余额及其产生的利息之和。如果从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未超过180天,则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等于0。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商业银行视准贷记卡客户在60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客户新的授信申请。但当持卡人超过180天未还款,则说明其还款意愿不强或还款能力有问题。将此余额标识出来,有利于银行判断持卡人的信用状况,控制信用风险。

90.什么是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

最低还款额是针对贷记卡而言的,是银行在账单日计算出的最低还款额,一般为到本账单日为止已使用额度的一定比例。作为一种短期融资工具,使用贷记卡额度后,银行在还款日并不要求客户归还全部金额,而是允许客户归还使用额度一定比例的金额,比如10%,这就是最低还款额。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全额还款,所有使用的额度都将从使用日开始计收利息。

91.信用卡按期只还最低还款额算负面信息吗?

不算。只要按期归还最低还款额,就不算逾期。因为银行发放信用卡时与客户的协议规定,客户可以按最低还款额还款,所以,按期归还最低还款额是正常履约的表现,不构成负面信息。不仅如此,由于该客户可能给银行带来更多的利息收入,倒可能成为银行信用卡的营销对象。

92.“贷记卡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是什么意思?

是指客户的该张贷记卡在结算月往前数的最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的次数。贷记卡按月结算,“贷记卡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是“几”,就是有几个月客户没有还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

93.“24个月还款状态”是什么意思?

这个指标记录了持卡人从结算年月起往前推24个月内每个月的还款情况。一般而言,商业银行会用这个指标来判断个人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

需注意“C”和“G”,C表示正常结清的销户,即在正常情况下的账户终止;而G表示结束,指除结清外的其他任何形态的终止账户,如坏账核销等,这两个要加以区别。此外,也需注意“#”这个符号,表示账户已开立,但当月状态未知。

94.“信息获取时间”与“结算年月”两个时间点有什么不同?

信息获取时间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获取该记录信息的时间,也就是该记录信息加载到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时间。结算年月反映的是信用报告中本条记录已更新到的月份,是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的参照时间点。举例说明,下面列出某个账户24个月的还款状态,结算年月是2005年8月,这就表示编号1是2005年8月,编号2表示结算年月往前推的一个月,即2005年7月,依此类推;同时结算年月也反映出该条记录最新更新到了哪一个月。

95.“信息获取时间”与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查询时间”有什么关系?

信息获取时间一般早于信用报告中的“查询时间”,因此,有些在信息获取时间后发生的信用交易,例如,某些还款行为,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可能尚未反映在个人信用报告中。

96.什么是“特殊交易信息记录”?

特殊交易信息记录是指在信贷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展期(延期)、担保人代还、以资抵债等方面的有关信息。

97.什么是“特别记录”?

特别记录是指商业银行等数据报送机构上报的,应引起特别关注的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如欺诈、被起诉、破产、失踪、死亡等信息。核销后客户主动还款等非负面信息也可以记录在“特别记录”栏。

98.“个人结算账户”就是我在银行的所有账户吗?

不是。与只有现金存取功能的储蓄账户不同,个人结算账户是人民币活期账户的一种,具有使用支票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功能,可以用于办理汇兑、转账等业务,传统意义上的借记卡即属于个人结算账户。您在银行的定期存款账户就不包括在“个人结算账户”栏目中。

99.个人信用报告中“法人机构数”和“机构数”是一个含义吗?

不是。法人机构数是您所有的信用卡和贷款所属的不同法人机构数量的合计数,反映了您的信贷业务在不同法人机构中的分布状况。机构数是您所有的贷款和信用卡所属的不同机构数量的合计数。

每一家商业银行的总行均为法人机构。比如,您在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办理了信用卡,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您的信用报告中法人机构数为3,机构数为4。

值得注意的是,“法人机构数”和“机构数”这两类信息只在个人信用报告银行标准版中出现,个人信用报告的个人查询版里没有这两类信息。

100.如何理解“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中的各项信息?

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采集了您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缴纳时间、月缴存额、缴存比例等方面的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核心是为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判断个人真实的工作单位。

现在解释一下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和启封。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条件时所处的一种状态。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户。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启封是指恢复原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职工重新就业或者与原单位恢复工资关系时,职工及其所在的单位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状态。

101.如何理解“个人养老保险金信息”中的各项信息?

个人养老保险金信息分为缴存和发放两种。缴存信息主要包括养老保险金缴纳单位、缴费状态等方面的信息,可以通过养老保险金缴纳单位来判断其工作单位和个人的工作稳定性。发放信息主要是个人原工作单位名称、离退休类别、本月实发养老金合计等信息。个人养老保险金信息也包括养老保险金最近24个月的缴存(发放)状态,但需要说明的是,缴存和发放状态仅仅说明个人养老保险金的缴存和发放状况,不代表当事人的信用状况。各代码含义如下:

102.个人电信缴费信息中的“欠费”指什么?

个人电信缴费信息中的“欠费”是指电信用户从电信企业月末账单日算起超过两个月(60天)仍未缴纳而产生的欠费。例如,对在6月使用电信业务而产生的费用来说,只要在7月、8月两个月内足额缴纳了相应费用,就不会在个人信用报告中留下欠费记录。因此,由于外出等原因无意造成的短时间欠费不会影响当事人的信用记录。

同时,进入个人信用报告的电信用户缴费信息,不包括缴纳电信增值业务费用

信息。因此,对增值业务费用有疑义造成的该项业务欠费也不会对本人的信用记录造成影响。

我们将“欠费”定义为超过60天仍未缴纳的费用,主要是考虑到个人可能因为出差等原因不能及时缴费,留有充足的补缴时间。同时,我们提醒大家,个人在使用电信服务时已经与电信企业签订了服务合同,应当树立尊重合同、履行合同的信用意识,及时缴纳电信费用。当自己要长期外出时,应当及时委托他人代缴或通过电话、银行代缴等多种自助方式及时缴费。

103.为什么看不到信用记录“良”或“不良”的字样?

很多朋友问,银行的信贷人员说我有不良信用记录,可我在我的信用报告中为什么看不到“良”或“不良”的字样呢?个人信用报告是客观记录个人信用活动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客观、中立的原则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汇总、整合,既不制造信息,也不对个人的信用行为进行评判,所以在您的信用报告中当然不会出现“良”或“不良”的字样。比如某人有一笔贷款逾期几天未还,他的信用报告中将记载为这笔贷款逾期(主要体现在“当前逾期期数”、“当前逾期总额”、“24个月还款状态”、“逾期31-60天未归还贷款本金”等项目中),而不会记载“此人逾期还款,记录不良”等字样。因此,如果您发现商业银行信贷人员或其他报道材料称“信用报告中的不良记录如何如何”,这种说法是欠妥的。

当然,个人申请贷款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可能会说“因为你有不良记录,所以不能贷”,这实际上是工作人员根据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客观记录,对您的信用状况作出的主观判断。不同的银行、不同的信贷业务员,判断标准可能会不相同,对同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作出的评判可能就不相同。

104.为什么不能说负面信息就是“不良记录”?

负面信息是客观记录,“不良记录”是一种主观评价。个人信用报告只作客观记录,不作信用评价。在实践中,如果个人使用信用卡或贷款出现偶尔一两次短期逾期等负面信息,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或贷款审查时是不会将它作为“不良记录”而拒绝给您办理信用卡和拒绝给您贷款的。

105.负面信息主要出现在哪些栏目?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是指没有按约履行合同的信息,主要出现在以下几个地方:

(1)“贷款明细信息”中的“累计逾期次数”、“最高逾期期数”是较常见的负面信息。

(2)“贷款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态记录”中出现“/”、“*”、“N”、“C”以外的标记,比如是数字1到7,或者是“D”、“Z”,这些符号表明个人有欠款逾期未还的信息。

(3)“信用卡明细信息”的贷记卡“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出现0以外的情况,比如是数字1到7。

(4)“信用卡明细信息”的“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出现0以外的情况,比如是数字1到7。

(5)“特别记录”中如果存在诸如“该人曾因不履行担保责任被起诉”、“该人曾因开具大额空头支票被处罚”等信息,也可能形成负面信息。

小知识:准贷记卡的24个月还款状态出现“1”或“2”,为什么不能说是负面信用记录?这是由准贷记卡的性质决定的,24个月还款状态中出现“1”或“2”,并不意味着准贷记卡处于不正常状态,实践中,多数商业银行视准贷记卡客户在60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该客户新的授信申请。客户当月只要使用了准贷记卡,并且没有在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数据前还清,37 在还款状态中就被记为透支,即还款状态表示为“1”。如果客户在下月还清欠款,同时不在下月透支,则下月的还款状态为“*”。

106.为什么个人信用报告中不区分“善意”欠款与“恶意”欠款?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是对个人过去信用行为的客观记录,并不对个人的信用好坏进行定性的判断。不对欠款进行“善意”欠款或者“恶意”欠款的区分,是为了保证信息的客观性。其次,商业银行等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机构会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其他信息对客户的履约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判断。因此,个人信用报告中不区分“善意”欠款与“恶意”欠款。

107.“异议标注”与“本人声明”有什么不同?

“异议标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异议受理人员接受异议申请后,在该异议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中添加异议标注,表示这份个人信用报告中可能存在有误的信息。在异议处理没有结束前,异议标注所指出的记录内容有可能是正确的信息,当然也可能是错误的信息。另一种是商业银行提供的异议回复函证明异议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中的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商业银行无法及时报送更正信息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暂时无法及时进行信息更正,异议受理人员对该异议信息作出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的特殊标注,说明异议事项的调查实情,以及暂时不能更正的原-因。对应信息的内容应以异议标注的说明为准。对此类异议标注,商业银行会加以关注,并作为判断个人信用状况的参考。

“本人声明”一般是在异议申请人对异议回复有不同意见或者认为存在需要说明的特殊情况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即本人声明。其真实性由异议申请人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异议受理人员负责检查异议回复函、身份证件及声明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但不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相应地,本人声明对商业银行判断信用状况的参考作用比较有限。

108.什么是“查询记录”?

查询记录记载了个人信用报告在过去两年内被查询的情况。包括查询日期、查询者和查询原因等内容。通俗地说,就是您的信用报告何时因何种原因被何人查询过的历史记录。一般情况下,个人信用报告被查询有以下几种原因: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贷后管理、本人查询和异议查询。

109.为什么要特别关注“查询记录”中记载的信息?

查询记录中记载了查询日期、查询者、查询原因等信息,据此可以追踪您的信用报告被查询的情况。对个人而言,您应当特别关注“查询记录”中记载的信息,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其他人或机构是否未经您授权查询过您的信用报告。第二,如果在一段时间内,您的信用报告因为贷款、信用卡审批等原因多次被不同的银行查询,但您的信用报告中的记录又表明这段时间内您没有得到新贷款或申请过信用卡,可能说明您向很多银行申请过贷款或申请过信用卡但均未成功,这样的信息对您获得新贷款或申请信用卡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需要说明的是,因贷后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虽然也被记录在“查询记录”中,但并不需要经过您本人授权。如果您发现您的信用报告被越权查询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处理;造成实际损失的,您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五篇 异议处理为哪般

个人信用报告出错了该怎么办?本篇为您全面解答这一问题。首先向您解释个人信用报告记载的内容为什么跟您认为的那样不一致,再告诉您对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内容有异议时该怎么处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10.如何看待个人信用数据库中个别数据不准的 问题?

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性工程,特别是在数据库建设的早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数据不准的现象,但这只是个别现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密切合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随着各项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个人信用数据库将会更加完善。

111.提高数据质量,您能做什么?

提高个人信用数据库中数据的质量,需要您的大力支持。您可以在以下几方面提供帮助:

准确、完整地填写信息。您在申请银行贷款、申请信用卡等时,要准确、完整地填写个人资料。

信息变化通知银行。如果您的基本信息,包括住址、婚姻状况、联系方式等发生了变化,要及时到银行等机构去更新个人信息,这样商业银行就能将您的最新信息报送到个人信用数据库,数据库就能够更全面、准确地记录您的情况。

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要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主动查询信用报告。您是信用报告的主体,对自己的情况应当是最清楚的,也最容易发现您的信用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所以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特别是在您申请贷款或信用卡前,最好能查一下自己的信用报告,这样,您与商业银行交易时对自己的信用记录才能做到“心中有数”。

发现错误及时纠正。一旦发现信用报告出错,要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部门或者是提供错误信息的商业银行等机构取得联系,及时纠正错误,使个人信用数据库记录的您的信息更加准确。

112.什么是异议?

异议就是个人对自己的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产生异议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个人的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但您没有及时将变化后的信息提供给商业银行等数据报送机构,影响了信息的更新;二是数据报送机构数据信息录入错误或信息更新不及时,使个人信用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有误;三是技术原因造成数据处理出错;四是他人盗用或冒用个人身份获取贷款或信用卡,由此产生的信用记录不为被盗用者(被冒用者)所知;五是个人曾经与数据报送机构有过经济交易(如办了信用卡、贷过款)但自己却忘记了,因而误以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错。

温馨提示:当个人对自己的信用报告反映的信息持有不同意见时,建议您到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还可以到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数据报送机构核实情况和协商解决。

113.提出异议申请需要哪些资料?

如果您亲自向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个人信用报告的异议申请,只需出示您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如果您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申请,代理人须提供委托人(您自己)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个

人信用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114.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提交异议申请吗?

在征信系统运营初期,电话及互联网尚不具备在线核实身份的功能,所以目前暂时不能受理通过电话或互联网提交的异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个人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更多的途径提交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的申请和提交异议的申请。

115.异议申请多长时间能解决?

您提交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通常会在15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具体流程如下: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当日将您的异议申请通过网络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迅速完成异议信息的确认工作,如果确实存在异议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会在您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予以标注,并立即将您的异议信息发送到相关业务数据报送机构进行协查。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错误的,有如下两种处理措施:一是业务数据报送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数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二是因技术原因数据暂时无法更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会对该异议信息作出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的特殊标注。

异议信息经更正修改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会通知个人领取异议回复函。

温馨提示:请您一定要留下正确的联络方式,以便异议处理人员能及时将异议处理结果反馈给您。

116.常见的异议申请有哪些?

目前,在异议处理工作中常常遇到的异议申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是认为某一笔贷款或信用卡本人根本就没申请过。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他人冒用或盗用个人身份获取信贷或信用卡;有些信用卡是单位或朋友替个人办的,但信用卡没有送到个人手上;自己确实办理过贷款或信用卡,但忘记了。

第二类是认为贷款或信用卡的逾期记录与实际不符。有以下几种典型情况:个人的贷款按约定由单位或担保公司或其他机构代个人偿还,但单位或担保公司或其他机构没有按时到银行还款造成逾期;个人办理的信用卡从来没有使用过,因欠年费而造成逾期;个人不清楚银行确认逾期的规则,无意识中产生了逾期。例如,贷款合同规定每月20日还款,而有些人认为只要月底之前还款就行,结果就造成个人每个月都有逾期还款记录。

第三类是身份、居住、职业等个人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异议申请人当初在申请资料上填的就是错误信息,或者后来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却没有及时到银行去更新;个人信用数据库每月更新一次信息,系统未到正常更新时间。

第四类是对担保信息有异议。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个人的亲戚或朋友以个人的名义办理了担保手续,个人忘了或根本不知道;个人自己保管证件不善,导致他人冒用个人的证件办理了担保手续;个人曾为别人贷款或信用卡申请进行了担保,却不记得了。

温馨提示:目前,由于各家银行的贷记卡年费扣收方式都不相同,个人在申办贷记卡业务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申办协议及合同内容,明确年费扣收方式,不要只听凭营销人员的口头承诺,避免因拖欠年费造成负面信用记录。

117.常见的非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异议”有哪些?

非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异议”事件被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作为个人信用

报告主体的当事人可能觉得很委屈,但一般来说,这类事件经核查后,都是确确实实发生过的事件,只能记录在当事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常见的案例有以下几种:

(1)个人办理类似个人汽车贷款等消费信贷业务,以及由房地产开发商代为办理的按揭业务,按约定由汽车经销商、房地产开发商、代理方等第三方代理还款,而第三方没有每月按时还款,甚至还将款项挪作他用,致使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逾期记录。

(2)个人购房办理按揭贷款后又因各种原因退房,开发商退还了个人首付款,但并没将银行按揭贷款办理结清,继续将款项挪用并且不按时还款,造成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逾期记录。

(3)个人办理按揭贷款购房后将房屋出售,没有到银行办理转按揭贷款,后来房主不按时还款造成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逾期记录。

(4)个人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月从住房公积金中扣还款的,因单位缴存不及时,或公积金中心和银行之间划账存在时间差造成逾期记录。

(5)因为个人不了解银行还款日的规定或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还款日,或者贷款利率调整、还款日变更时银行没有告知个人等原因造成个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结果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逾期记录。

(6)个人信用报告中涉及个人没有收到的信用卡因扣收年费造成逾期记录。(7)由于与出售物品的商家或银行产生争议而没有按期还款造成逾期记录。(8)个人信用报告涉及的住址、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后没有让银行及时更新造成基本信息展示与实际不符。

(9)个人近期才办理的贷款或信用卡结清业务信息,因征信系统信息更新周期原因暂时没有反映。

小知识:对于经过核实确认信用报告中记录与事实有误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中心会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更正。上述第(1)(4)类情况,经过异议处理程序核实以后确认报告记录未错,属于第三方行为导致个人信用记录受损的,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起诉对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当事人。经司法部门裁定确认非您本人责任的,可以要求相关金融机构修改信用信息。对于第(5)类情况,按照大多数商业银行和贷款人签订的合同,由于贷款利率调整造成的还款变化,银行将不另行通知,建议您一定要关注自己的还款日期及还款金额。对于第(6)、(7)类情况,建议您尽快完善还款手续,及时还款,同时,对于逾期记录的原因,您可以申请在个人信用报告上添加个人声明予以说明。对于第(8)类情况,您需要及时与经办银行联系,更新您个人的基本信息。第(9)类情况为正常情况,到一定周期个人的信贷业务信息自然会被更新,另外,您还可以找经办银行为您开具相关的还款证明。

118.个人对信用卡未激活欠年费被记入个人信用报告不服,可以通过提出异议解决吗?

要看合同,如果合同中规定信用卡只有激活才有效,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合同规定未激活就有效,扣收年费造成的逾期记录就不属于异议申请受理范围。

温馨提示:据了解,目前许多商业银行对未激活或未使用的信用卡都要收取一定年费,商业银行贷记卡申办合约中明确规定甲方(银行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收取年费、挂失费等费用。一些银行推出了信用卡激活使用几次后免年费的优惠政策,但这并不存在信用卡不激活就不收取年费的问题。如果欠交年费,相应的逾期信息会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您不打算使用信用卡,最好将未激活且还未产生年费的信用卡及时注销。

119.朋友用我的身份证向银行贷款却不还款,相关的信息记在我

的信用报告中,可以提出异议吗?

不可以。从反映出来的问题看,出借身份证是您主动、自觉的行为,您要对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活动负责。从法律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0.对个人基本信息有异议怎么办?

个人信用报告中涉及的基本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工作单位、通讯住址、邮政编码、户籍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最高学历、最高学位、婚姻状况、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号码、配偶单位、配偶联系电话等。

如果个人对信用报告中涉及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有异议,您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如经过核查证实个人信用报告展示的某些信息有错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会督促报送数据的商业银行等机构及时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如果对个人信用报告中其他基本信息有异议,最简便的方法就是您到与您有业务往来的商业银行更新、更正您的信息,商业银行会在下一次报送数据时报送您更新、更正过的信息,相应地,您在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基本信息也会得到更新或更正。

121.对个人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信息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个人养老保险金信息或住房公积金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和更改信息,也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温馨提示:如果由于社保信息或公积金信息失真,影响了您办理贷款或信用卡业务,可请当地社保部门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122.对个人电信缴费信息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您对个人电信缴费信息有异议,可以持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电信缴费收据直接到电信公司核实情况和更改信息,也可以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异议处理。

123.对个人结算账户信息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您对个人结算账户信息有异议,可以持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金融机构核实情况和更改信息,也可以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异议处理。

124.如果个人信用报告漏记了个人的信用交易信息怎么办?

如果个人信用报告漏记了个人的信用交易信息,您可以通过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异议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会要求商业银行等机构将遗漏的信用交易信息补上。在提交异议申请时,请提供有关交易的详细情况。

125.异议原因是信息滞后怎么办?

在国外,征信机构更新个人信息的频率大致有三类:实时更新、次日更新或次月更新。在我国,考虑到商业银行结算周期多以月为单位,相应地,个人信用数据库是每月更新一次数据库中的信息,因此,最新的信用信息一般要间隔一个月以后才会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展示出来。今后,随着技术的进步,个人信用数据库会逐步提高信息更新的频率,逐步解决信息反映滞后的问题。

126.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使用“异议标注”?

前面已经提到,“异议标注”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需要在个人信用报告上添加的说明文字。需要使用“异议标注”的情形为以下两种:一种是对处于异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会对该条信息添加标注,表明该信息正处于异议处理过程中,还没有最后结果。另一种情形是经过核查后,证实个人信用报告上展示的某些信息有错误,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立即进行更正。

127.对异议处理仍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您对异议处理结果仍然有异议,您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处理: 第一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在个人信用报告上发表个人声明。“个人声明”是当事人对异议处理结果的看法和认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只保证“个人声明”是由本人发布的,不对异议声明内容本身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第三步,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律手段解决。

128.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个人声明”?

在某些情况下,逾期既不是您本人原因造成的,也不是商业银行等数据报送机构的过错,这时可以使用“个人声明”对相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比如,个人购房办理按揭贷款后又因各种原因退房,开发商退还了首付款后并没将银行按揭贷款办理结清,从而形成负面信用记录,此时,您就可以申请添加个人声明。

温馨提示:有些情况不适合发表“个人声明”,比如,由于出差、工作忙等个人原因造成的逾期,就不能发表个人声明。

第六篇 呵护信用靠自己

信用是每个人都拥有的一笔实实在在的财富。有良好的信用,您就能在贷款、求职等很多方面享受到便利。但这笔财富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获得的,它需要靠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慢慢地积累。本篇告诉您怎么维护自己良好的信用记录,提醒您要爱护自己的身份,要注意养成良好的信用交易习惯。记住,信用是要靠您自己“呵护”的。

129.为什么说“我的信用我做主”?

您可能听到过这样的话“某银行对我的信用评价不好”,听上去好像您信用的好坏某银行说了算。其实,这是个误解,因为某银行在评价您的信用时,依据的都是您过去的信用行为记录,所以您的信用状况最终还是由您过去的信用行为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的信用我做主”。

130.在信用活动中为什么要遵循“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的原则?

信用活动要遵循“立字为据”的原则,就是说信用活动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以此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损害赔偿的有效证据,防止因失信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如果是以口头方式订立的合同,由于是“口说无凭”,这种合同无法提供记录信用活动的凭证,难以对失信行为构成有效的制约。

例如,银行营销人员在推销信用卡时往往倾向于只展示信用卡使用的有利因素,很少甚至不向客户揭示其在使用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容易导致个人不理性的盲从办卡。如果信用卡过多,个人会很难记住每张卡的免息期、还款时间、消费金额,容易造成欠缴信用卡年费或逾期还款,从而形成负面信用记录。

131.签字前为什么要细看合同?

征信系统采集的信用交易信息基本上都是交易双方通过书面合同达成的内容。目前,导致负面记录产生的一个常见原因是客户不了解已签合同的条款,不清楚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所以未按约还款,这不但留下了负面信用记录,而且自己也觉得很冤枉。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都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以防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应当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避免因不了解责任和义务而人为造成负面记录。总之,只要签了字,凡是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就要履行,否则,即使是“不知者”也要怪,征信系统也是要记录的。

132.为什么要如实填写各类申请表?

第一,各类申请表详细记载了申请人、担保人及其他与个人相关的基本信息,如实地提供这些信息,是对个人诚实信用的一个基本要求。

第二,如果资料不真实或者存在错误,会给征信机构和信息的使用者带来很大的麻烦,同时,还会损害自己或其他人的利益,甚至可能因为纠纷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比如,如果因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变更而未及时通知银行,银行的对账单就很难及时寄送到个人手里,如果因此延误还款,就容易造成负面信用记录,给自己造成不便。再如,如果是故意张冠李戴,冒用他人的名义向银行借款,则可能触犯法律,犯下欺诈之罪。

133.搬家后为何要到水、电、燃气公司做变更?

您搬家后,特别是搬进新购的二手房后,一定要记住到水、电、燃气公司做变更,更换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使用者即房屋户主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否则可能会使个人信用数据库中的个人信用信息张冠李戴,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原因是:目前,有些城市的水、电、燃气公司已经开始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当地居民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用的信息,包括正常缴纳和欠费信息。而这些信息都是记录在业主名下的,因此,如果您搬了家而不去水、电、燃气公司做变更,您原来居住地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用就会仍然记在您的名下,相反,您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用的信息也会记录在您新房原屋主的名下。这样,万一出现没有按时缴纳的情况,都会被错误地记在无辜者的名下,不仅使个人信用数据库中数据不准,严重的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您搬家后,一定要去水、电、燃气公司进行相应的变更。

134.为什么不能把自己的个人身份证件借给别人用?

首先,这样做违法;其次,会造成信用记录失真。举个例子,任何行为都要有个主体,这个主体不是张三就是李四,如果把张三守信的行为记在了李四名下,这就等于为李四积累了信誉财富,张三却没有得到因自己守信而带来的益处。但如果把张三不守信的行为记录在李四名下,李四就得替张三“背黑锅”。这样,张三和李四两人的信用记录都是失真的,原因就在于信用信息的主体身份搞错了。为避免这种情况,每个人就要爱护自己的身份,是谁的行为就记在谁的名下,不为别人积累财富,也不替别人承担责任,这是呵护个人信用记录的第一步。

135.个人身份被冒用自己有责任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出借、转让本人居民身份证,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除此以外,如果因身份被冒用而给第三方造成损失,被冒用人或冒用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身份证被冒用而本人知情,这时被冒用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因身份被冒用导致个人信用报告中产生负面记录,被冒用人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为了减轻因负面记录给自己带来的损失,44 阻止自身信用状况的恶化,被冒用人应当及时和冒用人取得联系,督促冒用人尽快还款。但如果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证被盗用,建议您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136.如何防止个人身份被盗用?

(1)妥善保管好各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警官证、文官证、学生证、护照等)及其复印件,不要轻意将这些身份证件借与他人。

(2)向他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最好在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文字的地方标明用途,同时加上一句“再复印无效”。

(3)定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4)一旦发现自己身份被盗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137.为什么说“不贷款、不用卡,信用不一定好”?

前面提到,评价一个人的信用状况时,通常依据这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记录,这主要包括个人过去偿还贷款、使用信用卡等信贷交易记录。如果一个人不贷款,也不使用信用卡,结果就会因缺乏评价这个人信用状况的依据而难以作出这个人信用好还是不好的评价。

138.提前还款不刷卡,会提高信用吗?

提前还款对于提高个人信用用处不是很大。这是由于判断您的信用状况时,主要是看您过去信用行为的记录,也就是您过去还款或使用信用卡的记录。一般来说,您的信用历史越长,过去信用行为的记录越丰富,越能说明您过去的信用状况。而正常还款时的信用记录就要比提前还款时的信用记录丰富得多,更有助于反映您(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这个道理很简单,因为对许多人来说,一两次还款是比较容易的事,但要做到长期、逐次、按时还款却十分不易,而后者恰能更准确地反映您遵守合同、实践诺言的信用意识。

“不刷卡”就是不使用信用卡,这也意味着没有相关的信用交易活动,也就无从积累您自己的信用,从而也失去了一个积累信用的机会。

139.多借款、多刷卡,信用就更好吗?

确切地说,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越多,出现逾期还款的可能性也就会增加。但只要做好周密的还款方案,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并采用有效的提醒措施,就能确保每次按时、足额还款。每次按时、足额还款能说明您履约意识很强,商业银行依此可能会判断您信用好。反之,借款多、刷卡多,但不及时还款,形成的负面记录多,说明此人履约意识差,商业银行对其信用状况的判断可能就要大打折扣了。

温馨提示:您在办理贷款或申请信用卡时,一定要量力而行,谨防滥办滥用,以免因失误而影响个人的信用记录。

140.在日常生活中哪些情况下容易出现负面记录?该如何避免?

一是信用卡透支消费没有按时还款而产生逾期记录;二是按揭贷款没有按期还款而产生逾期记录;三是按揭贷款、消费贷款等贷款的利率上调后,仍按原金额支付“月供”而产生的欠息逾期;四是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时,第三方没有按时偿还贷款而形成的逾期记录;五是手机号停用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因欠月租费而形成的逾期。在日常生活中,个人发生信用交易后,应随时留意还款日期,加强与金融机构信贷员等有关业务人员的联系,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或信用卡透支额。同时,在信用卡、手机号等停用时,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

141.如何避免因利率调整、月还款额变动给自己造成负面记录?

对于这种情况,您要注意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的利率条款,如果采用的是浮动利率,您还款的利率会随着基准利率的变动而变动,这时要注意,利率变化会引起月还款额发生变化。如果签订合同后至次年的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上调了贷款利率,则商业银行将从次年的1月1日起按最新的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这时,您每月还款时不妨多存入一些钱以保证足额还款。

142.出差在外遇上了还款期,怎么办?

按合同约定,还款是借款人的义务,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逾期都是违约行为,借款人应当尽量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如果出差期间可能遇上还款期,最好是在出差前就做好妥善安排,可以提前还,也可以委托他人还。如果出差期间才想起来,还可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将还款金额划入银行的还款账号,或者通知亲属和朋友代为存入还款金额。

温馨提示:您可以在贷款行或信用卡发卡点办理相关借记卡,做好贷款或信用卡与借记卡的关联业务,实行银行自动划拨还款。这样,平时只需注意在借记卡上存足一定金额的款项即可。

143.为什么不建议通过第三方代理偿还贷款?

目前,有很多汽车经销商、房地产开发商、信用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代理银行办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同时按约定由其代理个人向银行还款,即借款人先将应偿还的金额交给第三方代理机构,再由其代为向银行偿还。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信贷业务通过第三方办理,但还款责任最终还应当由借款人承担。也就是说,即使借款人每期按时还款给房地产商、汽车经销商、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但如果这些代理机构没有按时还款给银行,银行还是会将逾期还款记录记在个人名下,这就会对个人的信用记录造成负面影响。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建议个人最好直接与银行办理相关信贷业务,如果采用第三方代理的方式,应特别注意代理合同的相关条款,并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万一发生第三方机构未及时向银行还款的情况,应及时与第三方机构进行交涉,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44.有了负面记录,是否就意味着信用不好?

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了负面记录,只能说明个人出现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事实。信用好与不好是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依据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并参考借款人其他方面的信息所作出的综合判断。负面记录与信用不好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

145.有负面记录后,个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修复自己的信用记录?

个人应当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养成良好的意识和习惯,从根本上避免因出现负面记录而给自己造成的不利影响。首先是注意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和还款习惯,对于日常消费、贷款和各类缴费,要注意还款期限,避免出现逾期,以诚为本,恪守信用,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其次是妥善安排有关信贷活动,并做好关联预警提示。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采取有效的提醒措施,确保每笔贷款和信用卡按时还款。

如果目前自己的信用报告中存在负面记录,那么首先是要避免出现新的负面记录,其次是尽快重新建立个人的守信记录。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判断一个人的信用状况时,着重考察的是这个人最近的信贷交易情况。如果一个人偶尔出现了逾期还款,但此后都是按时、足额还款,这足以证明其信用状况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

146.为什么偿还了欠款,曾经逾期的记录还保留在个人信用报告中?

为真实、客观地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个人信用报告中不仅要反映个人信用交

易的现状,而且要反映其信用交易的历史情况。所以,即使偿还了欠款,曾经逾期的记录也还要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保留一段时间,一般是两年。

147.负面记录的保存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负面记录会保存多久?

负面记录的保存期是从该笔贷款还清之日开始计算,保留一定的期限。按照美国的做法,一般的负面信息保留七年,破产的、特别严重和明显恶意的负面信息保留十年。超过保留期限,负面信息就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删除。我国也将尽快对负面记录的保留年限作出规定。

第七篇 征信相关金融常识

本篇将为您介绍信用卡、贷款等信用产品从申请、使用到还款各环节与征信相关的金融知识,应注意的事项以及一些小技巧,以便您在享受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同时,维护好自己的信用记录。

148.能否贷到款谁说了算?商业银行还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商业银行说了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只是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供商业银行审批您的贷款申请时参考,您最终能否得到贷款,取决于商业银行贷款审批的结果。

149.为什么张三在甲银行贷不到款但在乙银行却可以?

有的朋友可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甲银行申请贷款未获批准,但在乙银行却可以,不同的银行对是否向同一个人贷款可能会作出截然相反的决定。为什么会这样呢?

首先,不同的银行评价客户风险的方法及依赖的数据不同,对风险的评估结果也不尽相同,因此,甲、乙两家银行对张三的信用评价结果可能不同。其次,不同的商业银行,贷款政策不同,风险偏好不同,风险控制手段、营销重点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即使对张三的信用评分相同,但甲银行可能认为张三的信用风险太高而拒绝给张三贷款,而乙银行则认为张三的信用风险仍然可控,所以贷款给他。

小知识:风险指的是一种不确定性,风险偏好就是对这种不确定性的态度,如果认为不确定性会带来机会的话,那么属于喜好风险型的;如果认为不确定性会带来不安或灾难,那么就属于厌恶风险型的。所以风险偏好指的是投资者对于风险的态度,也就是指是喜好风险还是厌恶风险。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是商业银行愿意为所取得的收益而承担的风险和最大损失;不同的银行,风险偏好也各有不同。

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是指商业银行指导和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各项方针、措施和程序的总和。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由于其经营品种、方式、规模、所处的市场环境的不同而各有差别,其基本内容主要有:信贷业务发展战略、信贷工作规程及权限划分;信贷的规模和比率控制、信贷总类及区域、信贷的担保、信贷定价、信贷的日常管理和催收制度、不良贷款的管理等。

150.为什么不制定统一的贷款标准?

有朋友问,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不对哪些人可以贷款、哪些人不可以贷款制定统一的贷款标准呢?首先,是否给某个人贷款,只能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因为如果贷出去的款收不回来,放款银行是要承担损失和责任的,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

度讲,谁负责谁做决定;其次,各商业银行对借款人风险的判断和偏好不同,这也是金融服务发展的体现,政府部门不应当制定硬性的规定;最后,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依法行使职能的政府行政机关,只制定宏观政策,不向个人发放贷款。

小知识: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中央银行主要是对国家信贷总量和信用规模进行宏观调控,而对微观的具体贷款政策干预较少,对哪些人哪些企业贷款、不对哪些人哪些企业贷款由商业银行自己说了算,中国人民银行仅仅是从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出发,通过利率、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操作及“窗口指导”等手段对商业银行经营策略进行引导和影响,进而实现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

151.银行凭什么决定是否给您贷款?

银行审查您的贷款申请时,主要考察以下一些因素:作为借款主体,您是否有合法的资格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您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是否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及固定住所;您是否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您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您是否拥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等。

152.银行发放贷款为什么要考察个人信用记录?

预测未来最好的方法是看过去,过去发生的未来很有可能还会发生。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机构,通过考察个人信用记录,可以及时掌握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将未来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通过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商业银行一方面能掌握申请人已经发生的银行借款的情况,即申请人当前的负债状况,再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职业、收入、担保物等情况,分析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是否贷款及贷款多少;另一方面,个人信用报告中提供的申请人的历史信用记录,还能帮助商业银行分析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帮助商业银行更好地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153.商业银行考察个人信用为什么没有统一标准?

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的评价主要受该行掌握的相关数据、分析能力及风险管理要求的影响,因而很难实行统一标准。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不同的使用者出于不同的使用目的,对同一份信用报告的理解也可能不一样。其次,每个人的信用状况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任何单一部门的信用评价都很难全面反映其未来的信用状况。而且今后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不断创新,新的信贷品种将不断产生,不同的信贷品种有着不同的风险收益要求,这都使得对个人信用的评价变得短暂和不固定,商业银行将更难对考察个人信用制定统一的标准。

154.信用良好能带来什么优惠?

如果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在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时,可以带来很多优惠。首先是可以节省商业银行的审贷时间,个人能更快地获得贷款。其次,在贷款利率、期限、金额等方面也可能会得到优惠,比如,可以享受商业银行的优惠利率贷款,贷款期限可能更长些、金额可能更大些。如果个人的信用状况非常好且其他条件也符合要求,商业银行甚至有可能给个人发放不需要抵押或担保的个人信用贷款。

155.逾期达到一定次数和金额,银行是不是就不给贷款了?

有朋友问,银行进行贷前审查时,对个人信用报告中的逾期次数和金额是不是有规定?逾期超过一定的次数和金额,银行是不是就不给贷款了?对这个问题,不

同的银行有不同的回答,而且对同一家银行而言,贷款种类不同,答案也不同。但总的来说,目前银行已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作为银行贷前审查的固定程序,但由于各家银行有不同的信贷政策,对申请人的审查没有统一标准,所以各家银行在贷前审查时对个人信用报告的逾期次数和逾期金额没有统一的规定。

156.交不交电信费用为什么影响银行对您的评价?

是否按时缴纳电信等公用事业费用,是考量一个人还款意愿的重要指标。一个人如果能做到长期、正常缴纳电信等公用事业费用,说明此人履约意识较强;反之,如果长期拖欠公用事业费用,说明此人的还款意愿或还款能力可能存在问题。因此,个人公用事业费用的缴纳情况会有助于银行全面了解个人的信用状况。

157.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信息对银行审查个人信贷申请有什么帮助?

主要是帮助银行获知您的工作单位。银行从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信息中可以得知个人的工作单位,进而可以判断您工作及收入的稳定程度。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信息可以帮助银行更好地了解您的偿债能力。

158.发放政策性贷款为什么要考察申请人的信用记录?

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等,虽然是政策性贷款,但仍然以借款人未来偿还为前提条件,因此,借款人信用状况仍然是决定政策性贷款发放与否的重要因素。为减少政策性贷款的风险,保证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可持续性,政策性贷款发放机构在审查贷款申请时,有必要查询申请人的信用报告,考察申请人的信用状况。

159.业主信用为什么影响其所拥有的企业获得贷款?

中小企业一般是无限责任公司,包括个体工商户。作为中小企业的拥有者,即业主,其个人的行为习惯和信用状况往往决定了企业的财务风格和经营状况,在实际操作中,业主的个人财物和企业财物也很难分开,因此,在审查中小企业贷款申请时,银行通常将业主信用状况的审查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160.企业拖欠银行贷款会拖累业主吗?

有朋友问:银行拒绝了我的贷款申请,原因是我所在的中小企业因经营不景气拖欠了银行债务。企业是企业,我是我,为什么企业拖欠贷款会拖累我?其实,这个问题与上一个问题本质是相同的,即作为一个责任无限的中小企业的业主,在财务和经济关系上,业主和企业实际上是一个整体。所以,在银行看来,企业拖欠,就等于业主拖欠,有拖欠不还的贷款,再申请新贷款,银行肯定会慎之又慎了。

161.分期偿还个人贷款时,如何做到按时还款?

首先,要注意合理负债,即贷款金额不要超过本人的经济偿还能力,避免每期还款金额过高,压力过大,给按时、足额还款造成影响。

其次,可以通过与本人的结算账户建立关联的方式,授权银行在还款日自动从您的结算账户上扣款还贷,避免因为事务繁忙或其他原因错过还款时间。需要提醒的是,采取这种方式,要注意保证您的银行结算账户上有足够的存款金额可以用来偿还贷款。

162.不能按时、足额还贷时如何才能减少对信用的影响?

在个人经济出现暂时困难或收入下降不能按时、足额还贷时,为降低对个人信用的影响,要主动与银行协商,调整贷款合同,具体可考虑下列办法:

如果是贷款初期每月还款额较高,可与银行协商变更合同要素,更改还款方式,如由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换为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可以申请延长还款期限以降低每次的还款金额,比如,将10年期的贷款延长为15年期的贷款。要注意的是,如果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个人贷款,不要采取逃避的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如实记录了个人的还款情况,如果个人逃债不还,在其信用报告中就会出现相应的负面记录,对个人将来的经济活动会产生影响。

小知识:个人贷款的还款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一次性还清本息;二是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就是每月以相等金额偿还本息,每次数额明确,这种还款方式适合未来收入稳定的借款人;三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利息按月另外计算,这种方式的利息总额支出比前一种方法小,但前期还款压力较大。

163.什么是“宽限期”?

“宽限期”是指个人贷款发放后,在合同约定的一定时期内,借款人只需按月支付利息,暂不归还贷款本金。待这个约定的限期结束后,对贷款发放金额按合同约定的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本付息。这个约定的时期就是“宽限期”。

假设客户购一套80万元的住房,首付30万元,贷款50万元,期限20年,年利率6.12%。若客户在贷款初期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则客户从第一个月开始每月还款额为3 616.86元,第一年归还本息合计43 402.32元。如果客户在贷款初期选择宽限期还款法,宽限期为1年,宽限期结束后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则客户第一年只需按月支付利息,暂不归还贷款本金,从第二年开始按月支付贷款本息。因此,客户第一年每月只需归还贷款利息2 550元,第一年合计归还30 600元,第二年开始每月支付贷款本息3 714.68元。两者相比,选择宽限期的客户在第一年可少支付12 802.32元。

164.究竟哪天该还款?“还款日”前还是“宽限期”后?

有朋友问,究竟哪天还款才不会产生负面记录?是合同规定的还款日,还是银行工作人员所说的“宽限期”之后?一般来说,商业银行的业务系统会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自动确认借款人是否还款,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日当天按借款合同足额归还了借款,就不会产生负面记录。反之,如果没有按时、足额还款,商业银行的业务系统就会自动记录为逾期,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到个人信用数据库。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商业银行在设计业务系统的相关程序时,出于人性化的一些考虑,将系统确认还款的期限设置在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的一两天后,只要借款人还款的实际时间不晚于这个期限,商业银行的业务系统就视为正常还款,这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所说的“宽限期”。但是从谨慎的角度出发,建议还是在还款日之前还款为好,因为这毕竟是合同上约定的还款日,具有法律效力。

165.贷款展期期间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会有变化吗?

有。个人贷款展期,说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偿还贷款,在其个人信用报告的“特殊交易”项中会有展期信息,但这样的信息不一定是负面的。

166.贷款利率变动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到个人的信用记录?

上一篇:集团游学感悟下一篇:九年级爱弥尔读书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