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村2011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计划

2024-09-18

热水村2011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计划(精选4篇)

1.热水村2011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计划 篇一

2011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计划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开展好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特制定2011年金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调访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宗旨,处理好人民内部之间的矛盾,维护居民的合法利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区稳定.二、任务和目的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居民无小事,凡发生在社区内的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对于居高不下的多发性纠纷,要在街道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矛盾的专项治理,对群众反映强烈;集中,复杂的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上级报告,协助党委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对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引导其通过法治的渠道来解决,防止久调不决导致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通过调解工作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针对矛盾纠纷发展规律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使猜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防患于未然.配合普法进行宣传教育,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人民调解是广大居民群众参与社会事物治理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和政府请听群众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

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调解要充分发挥自己来自群众的优势,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反馈矛盾纠纷信息,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使政府了解把握情况,加强调解工作的指导治理,促进社区的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同时要开展对失足青少年,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等.3.坚持”调防结合.以访为主”,主动,及时做好调解工作,每寄一次例会,将信息反馈,认真分析,依法及时调解,”止讼息争”,将社区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三、工作措施

1、队伍组织建设。以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担任调解会主任、副主任,以保安队长、德高望重的居民代表担任调解会委员,共七人组成凤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信息员,人员来自党员骨干、楼群代表、墙门组长,他们把楼群、墙门的矛盾及时调解或把矛盾信息及时地反馈到社区调委会。

2、规范制度建设。认真制订调委会计划、制度及调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调委会信息员的各自工作职责。明确任务、落实职责。做到活动有计划,措施有落实,年末有总结。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依法调解本辖区内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公正及时。

3、阵地舆论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章子、牌子、房子。法制学校定期举办法制培训班,学习培训有关法律知识。同时发挥宣传窗、黑板报等阵地作用。以点促面,结合时代主旋律和社会热点问题,经

常化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国家的有关法规,努力提高社区成员的法制观念。

4、业务素质建设。定期对调委会成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系统学习《宪法》、《婚姻法》、《继承法》、《消费者权益法》、《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同时不定期地对调解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要求他们经常了解民间纠纷动态信息,发现苗头及时预防疏导汇报,一般纠纷及时公正调处,协助调委会调处较大民间纠纷。

四、权利与义务

人民调解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老实信用,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应该以公民道德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做表率,坚持公平,公正,不殉私情.服务于民,取信于民.办理调解事件不拖拉,件件有落实.社区居委会

2.热水村2011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计划 篇二

(2011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民政府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在人民法院工作,但不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不得任命为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免职的,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四、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职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五、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在人民检察院工作,但不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不得任命为检察员。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免职的,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七、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八、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单位应当提出任免案并附《提请任免干部情况表》、考察材料或者现实表现材料,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单位负责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在主任会议召开之前,应当先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有关情况。”

九、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有重大异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暂缓提请表决。”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拟任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检察长职务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任职前发言。”

十一、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应当逐人表决,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逐人表决,在审议中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合并表决。”

十二、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将第二款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将第三款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也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提请单位颁发任命书。”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省人大常委会集中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就职宣誓。”

十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第二款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职务未变动的,不再履行任命手续,但应当予以公告;职务变动的,按照法律程序任免。”

将第三款修改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未变动的,不再履行任命手续;职务变动的,按照法律程序任免。”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省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拟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处理。”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省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八、增加“第四章监督”的章名。对章的序号作相应调整,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文字作技术性处理。

本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11年修正本)

(198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9年11月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3年6月1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若干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1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任职条件。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承办人事任免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大常委会未通过之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任何个人不得到职或者离职。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一节 省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迁出或者调离本省,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随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由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二节 省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省长,应当提请决定任命其为副省长并决定代理省长。

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三条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民政府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三节 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院长,应当提请任命其为副院长并决定代理院长。

第十七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在人民法院工作,但不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不得任命为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免职的,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职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第二十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批准撤销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第四节 省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当提请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并决定代理检察长。

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被决定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在人民检察院工作,但不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不得任命为检察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免职的,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批准任免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转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八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单位应当提出任免案并附《提请任免干部情况表》、考察材料或者现实表现材料,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单位负责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在主任会议召开之前,应当先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集中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应当进行法律知识测试。

第三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对提请的人事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第三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前,提名人或者提名人委托人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

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答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有重大异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暂缓提请表决。

第三十二条 拟任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检察长职务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任职前发言。

第三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用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应当逐人表决;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逐人表决,在审议中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五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选未获通过的,提名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被提名人的条件,再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名。连续两次提名均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三十六条 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并发文通知提请单位。第三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也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提请单位颁发任命书。

省人大常委会集中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就职宣誓。

第三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对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或者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变动和退休、辞职的,应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在任职期间去世的,由提请单位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合并或者撤销时,原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免职的,由省人民政府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应当由新的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在两个月内重新决定任命。对不再担任原职务的人员,不办理免职手续。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职务未变动的,不再履行任命手续,但应当予以公告;职务变动的,按照法律程序任免。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未变动的,不再履行任命手续;职务变动的,按照法律程序任免。

第四章 监督

第四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拟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3.热水村2011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计划 篇三

各自然村党支部、村民小组、共青团高仓村团总支委员会、村委会、妇女组织、林业、农科、民事调解: 2012年是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富民强镇”宏伟目标的关键一年。全村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实现罗免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证。现将2012年全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立项分解、落实责任如下:

一、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全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书记:鄢顺忠

责任人: 文太英、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各村民小组长

2、把反腐倡廉建设融入全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进程中,融于各项改革和重要政策措施中,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以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牵头单位: 高仓党总支书记:鄢顺忠 责任人: 文太英、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各村民小组长

3、坚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严肃查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等行为。

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书记:鄢顺忠

责任人: 文太英、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各村民小组长

4、重点围绕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特别是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各项政策,加强对在建重点建设项目、新开工项目等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副书记:文太英

责任人: 杨宗、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各村民小组长

5、开展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破坏、浪费土地资源以及落实耕地保护政策中弄虚作假的问题,严肃处理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行为。

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副书记:文太英、责任人: 杨宗、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各村民小组长

6、开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副书记:文太英、责任人: 杨宗、沈加华、顾发平、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各村民小组长

7、继续开展“行政效能提升年”和“干部作风改进年”活动,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着力治拖、严肃查推、强化服务、提高效率,倾力打造“三最四低”发展软环境,确保乡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书记:鄢顺忠

责任人: 杨宗、文太英、村委会全体工作人员、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

二、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升全乡反腐倡廉整体水平

1、切实加强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把反腐倡廉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任务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不断创新反腐倡廉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增强基层党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农村反腐倡廉工作的水平。

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书记:鄢顺忠

责任人: 杨宗、文太英、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

2、加强对农村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认真解决少数农村党员干部作风不实、简单粗暴、办事不公等问题。

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副书记:文太英、责任人: 杨宗、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各村民小组长

3、加强对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各项制度、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党的农村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建立健全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和公开制度。

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副书记:文太英、责任人: 杨宗、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各村民小组长

4、不断提高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和水平,畅通农民诉求渠道,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书记:鄢顺忠

责任人: 文太英、杨宗、顾发平、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各村民小组长

三、深入开展“四群”教育工作,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1、深入开展“四群”教育工作,引导领导干部着力增强宗旨观念,密切联系群众,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尽心竭力为群众办实事,想方设法带群众致富,认真解决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强甚至漠视群众疾苦、违背群众意愿、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书记;鄢顺忠

责任人: 文太英、村委会全体工作人员、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各村民小组长

2、着力提高实践能力,用新的信念、理念、观念破解难题,用新的思想、思维、思路谋求突破,认真解决墨守成规不思进取、工作习惯老套路,缺少改革创新精神等问题,深入推行“五办作风、”“一线工作法、”“工作成果倒逼法,”把政绩体现在干成事、办实事上,体现在抓落实、见成效上。

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书记;鄢顺忠

责任人:文太英、杨宗、村委会全体工作人员、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各村民小组长

3、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的团结统一,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严格控制、规范公务接待,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高消费娱乐活动,坚决纠正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良风气。

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书记;鄢顺忠

责任人: 文太英、杨宗、村委会全体工作人员、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各村民小组长

四、加强教育和监督,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1、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努力营造“以贪为耻”和风清气正的舆论围,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副书记:文太英、责任人: 村委会全体工作人员、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各村民小组长

2、认真落实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四次全会强调的廉洁自律五项要求,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等行为,严禁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治理违规组织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建房等问题,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项目、资产重组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严禁领导干部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书记;鄢顺忠

责任人: 文太英、杨宗、村委会全体工作人员、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

3、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执行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全面推行党务公开,深化政务公开,继续落实领导干部公开接待日制度和公务工作电话接听工作,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公示制度,把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论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

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书记;鄢顺忠

责任人: 文太英、杨宗、村委会全体工作人员、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

五、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治腐败

1、认真受理群众的信访举报,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权钱交易的案件,严肃查办环境执法和环保项目评审中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

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书记;鄢顺忠

责任人:文太英、杨宗、村委会全体工作人员、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各村民小组长

2、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工作组织协调、激励约束和服务保障机制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既要严惩违纪违法行为,又要狠刹少数党员干部中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自由主义,旗帜鲜明地支持保护感想感干、感闯敢试、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

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书记;鄢顺忠

责任人: 文太英、杨宗、村委会全体工作人员、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各村民小组长

3、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等方面案件,切实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发展防治“小金库”问题的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副书记:文太英、责任人: 杨宗、靳仲秀、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各村民小组长

六、加大专项治理力度,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1.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整治,严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严格责任追究,保证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坚决查处失职渎职问题和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副书记:文太英、责任人: 杨宗、靳仲秀、刘欣艳、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 2.集中整治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违规等突出问题,认真治理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和救灾救济资金的监督,继续治理教育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涉农负担中的突出问题。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副书记:文太英、责任人: 杨宗、靳仲秀、顾发平、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

七、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 1.把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市场机制、强化监管惩处结合起来,认真治理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突出问题,严肃处理土地管理违纪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书记:鄢顺忠

责任人:文太英、杨宗、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各村民小组长 2.积极推进司法公开,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深化行政批审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对已取消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

牵头单位:高仓村委主任:鄢顺忠

责任人: 文太英、杨宗、顾发平、刘琼英、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各村民小组长

3.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扩大公推公选、公推直选范围,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用人失察失误。

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书记:鄢顺忠

责任人: 杨宗、文太英、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

八、切实加强纪检队伍自身建设

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努力践行“效能昆明”建设活动,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大力倡导求真务实、埋头苦干的良好风气,着力抓好岗位培训、通过“以案代训”、跟班学习、外出学习等方式,努力提高工作专业化水平。

牵头单位:高仓党总支书记:鄢顺忠

责任人:杨宗、沈加华、文太英、刘琼英、顾发平、各自然村党支部书记

九、工作要求

各村党支部、各村民小组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 分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按照上述工作安排,认真负责地抓好自己所负担的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接受乡党委、乡纪委对本单位廉政和反腐败的工作检查。

4.大秉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篇四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上级领导下,负责本村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村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部门汇报。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月初与月末对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月底上报步头降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三)、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四)、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五)、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共同调解制度

为使发生在我村及附近的纠纷得到及时、妥善正确的调处,结合本村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1、不论为主持调解还是协助调解,均应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群众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

2、积极与有关各方保持联系,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事实材料;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

3、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5、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激化或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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