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及效应分析论文

2024-11-27

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及效应分析论文(精选10篇)

1.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及效应分析论文 篇一

集体土地确权对农村土地流转效应的影响

一、引言 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现代化和市场化经营的有效方式。因此,土地流转问题近年来一直是理论界和政策层面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一、引言

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现代化和市场化经营的有效方式。因此,土地流转问题近年来一直是理论界和政策层面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于农户承包地流转受到哪些因素影响的问题,已有的研究发现,土地流转规模在地区之间的差异主要由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村产业结构、人均耕地数量、地方政府的政策取向等4方面的因素所决定(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2001)。农民人均收入水平高、第一产业比重小、人均耕地数量适中、地方政府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扶持力度较大的地区通常土地流转规模较大,反之就比较小。从土地集体经营逐步过渡到家庭承包经营,从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确立到土地不同经营形态的创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一直在实践着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过程均表现出“帕累托改进”,其绩效非常显着(张红宇,2002)。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主要有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转包、城乡统筹等不同模式。这些土地制度改革创新模式既有成功的经验,也存在法律缺失、制度不完善、组织不健全、政策力度不足等方面的问题(杜朝晖,2010)。通过法律规范、制度创新、组织建设、政策支持等来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是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的现实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王世元,2011)。这种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方式对农村土地流转有何影响?土地流转后,是否有利于农户、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的稳定,是否能够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建立长久基础?这是本文结合A县案例分析将要回答的问题。

二、集体土地确权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产权明晰有利于效率改进。农村土地产权清晰对于提高农业投资和发展农业生产力具有重要作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产权明晰的方式,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极大地发挥了制度效应,促进了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然而,家庭责任制强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明晰,为家庭经营创造了制度基础。由于家庭责任制没有明确集体土地相关权益的交易、抵押和转让等权限,随着农业机械化、规模化和市场化水平的提高,集体土地产权的某些限制逐渐成为阻碍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制度因素。只有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才能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将生产要素配置给最具效率的生产者,形成适度规模经营,最终提高农业生产力。2011年,国家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法保障和确认了农民的土地物权,为我国农村土地的顺利流转提供了良好契机,打开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新局面。

早在2008年9月,山东枣庄成立了中国第一家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所,首批为徐庄土地合作社的200多户农民颁发了土地使用产权证。枣庄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由三个部分组成:发放土地使用产权证、建立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农村土地合作社(杜朝晖,2010)。集体土地确权为农村土地流转建立良好的基础,并创造了一系列具有一定普遍适性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成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枣庄模式、成都模式、扬州苏州模式等。通过总结目前基于集体土地确权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集体土地确权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发展的效应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集体土地确权作为产权明确的方式,为农村土地流转建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较为缓慢,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完全性。在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基本经营制度上,集体土地的产权明确程度不足以构成农业规模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经营的制度条件,应当探索新的模式来规避这一制度性缺陷。比如,在枣庄模式中,通过发放土地使用产权证,持证人在产权期限内,可依法使用、经营、流转、转让土地,也可作价、折股作为资本从事股份经营、合作经营或抵押担保,充分保证了集体土地相关产权的交易。同时,政府建立市、区、乡镇三级有形的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市场,各地区分别建立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交易服务所,为土地产权交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二,集体土地确权能够使农户、集体、企业和政府等市场主体之间形成更稳定的契约关系。我国农村家庭承包地互换、转包、再承包等流转模式,自从实施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就一直存在。为了适应农业规模化、机械化和市场经营的需要,家庭承包地的大规模流转近年来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兴起。这种大规模的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由于土地产权的模糊导致农户、集体、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不稳定。由于土地流转市场的信息不完全及土地流转相关制度的滞后甚至缺位,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转入转出农户、集体、企业经常因为契约关系不明爆发冲突。农村土地流转已经成为必然趋势,政府政策扶持、法律制度规范正是当务之急。通过对集体土地确权,能够让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市场主体基于市场机制形成相对稳定的契约关系,契约关系的完善有利于实现各方利益的改进。

第三,基于集体土地确权的农村土地流转是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到了一定的阶段,发展农业现代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的根本出路。现代农业客观上要求农村土地的集中连片,以便于实行大规模高效率的机械化操作。在家庭经营方式下,由于生产经营过于分散,不具备采用现代技术的能力和条件,不利于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同时,分散经营导致农业生产整个过程难以实现有效控制,农业的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品牌建设难以落实。农村土地流转能够有效提升土地产出效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能为农业生产规模化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所需平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必然要求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而给予集体土地确权的农村土地流转是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

与此同时,加快土地流转,实现城乡资源要素均衡配置,有利于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对接,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剩余土地闲置问题,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缩小城乡基础建设差距,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有效路径。

三、A县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的案例分析

(一)A县土地流转创新模式

从2009年开始,A县作为中部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农业大县,开始立足本县实际,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模式。

A县信托土地流转模式的主要做法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政府出资在乡镇或县一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限公司,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信托合同将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土地信托机构;第二阶段,农业企业或农业经营大户再从政府土地信托公司手中连片租赁土地,从事农业的规模化、市场化、现代化的农业生产经营;第三阶段,依托信托公司融资,结合农业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农户、集体、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A县信托土地流转模式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政府创造平台,由县乡(镇)政府主动建设土地交易流转平台;二是以信托为主要特色,将信托制度在管理财产方面的优势与农村土地经营流转市场的发展有机结合;三是坚持市场运作,政府、企业、集体和农户均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完善契约关系。

(二)创新模式对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作用

(1)A县信托土地流转模式是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创新模式。A县模式由政府出资设立土地信托机构(公司),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信托合同将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土地信托机构,农业企业再从政府土地信托公司手中连片租赁土地,从事农业的规模化、市场化经营。这种模式变过去农户和企业两个角色间的流转为农户、企业、政府三个角色间的流转。因而,有利于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农业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平等交换和均衡配置,有利于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2)A县信托土地流转模式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让农民分享现代化成果的有效途径。土地是稀缺资源,尤其是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阶段,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更加显着。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A县信托土地流转模式就是在现有土地制度基础上,进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利用方式的大胆创新。A县信托土地流转模式不仅增加了农民收入,同时带动资本下乡,推进村镇建设,改善乡村治理。能够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农村土地的市场价值,真正能够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3)A县信托土地流转模式是一种相对规范的土地流转模式,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推广价值。A县信托土地流转模式中的信托契约具有比其它委托、代理契约更高的稳定性,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户、托管公司、农业经营公司各方的利益,便于形成了更为稳定的契约关系,大大提高了土地流转的规范性。所以,这种土地流转模式不仅适应于湖区,也适应于丘陵山地;不仅适应于水田耕地流转,也适应于种植茶叶、药材等旱土甚至林地、养殖水面等的流转。因此,A县信托土地流转模式在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三)小结

通过对A县信托土地流转模式的分析发现,在进行土地流转模式创新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对于我国大多数农户而言,土地是其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更是其“活命田”和“不能实现非农就业的退路”。必须充分保障农民有种地的基本权利,各级政府和组织不能随意收回家庭承包地。二是要充分遵循市场规律。只有遵循市场规律,妥善处理好市场和政府关系,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价值,这是保证农民共享现代化成果的物质基础。三要坚持生产力标准。土地制度创新探索,要始终坚持以农业生产力的解放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导向。凡是有利于生产力解放的方式,就要敢于从农村基层进行创新实践,这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的起点,也是前沿阵地。A县信托土地流转模式的推广以农民群众不断提升的满意度作为推动工作的主要动力,尊重农民话语权,并确保农民能充分获得土地流转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当地农民对于这一的土地流转模式非常乐于接受。

四、政策建议

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缺陷已成为阻碍我国城市化进程、掣肘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及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问题。鉴于此,近年来国家连续密集出台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政策,意图堵上这一制度漏洞。本文基于A县信托土地流转模式的案例,分析了集体土地确权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作用,并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在完善现有的土地流转制度的基础上,应根据农村农业发展需要积极创新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通过结合当地基本情况和现实困难,灵活构建行之有效而又平等互利的土地流转平台,着力于解决包括农村土地流转在内的“三农”问题通常面临的“最后一公里”难题。第二,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城乡资源要素均衡配置,能够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必须特别强调和坚持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根本理念,始终把农民的权利放在第一位,确保农民享有土地流转中土地增值的收益。第三,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降低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和企业的风险。通过建立由政府、中介机构及金融机构等组成的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是保证处于先天弱势地位的农民在土地交易中获取收益的基础。

2.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及效应分析论文 篇二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推出《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 提出“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改革思路, 决定了土地流转制度是新一轮中国农村改革的轴心。

会议精神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产生了深远影响。会后, 市场经济大潮中农村自发的土地流转实践受到了政策鼓励, 各地开始加大探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力度, 不断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模式。这一阶段地方政府担任了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角色, 通过试点推广和地方政策,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开始逐步转向强制性制度变迁。本阶段各地积极探索的土地流转模式主要包括:“反租倒包”模式、“两权”抵押模式、“两田制”模式、“股田制”模式、“宅基地换住房、土地换保障”模式。

土地流转的各种创新模式在各地不断涌现的同时, 理论界针对这些模式也展开了激烈的争鸣。

二、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理论争鸣

1.“反租倒包”模式

“反租倒包”十多年前就在各地流转试点中脱颖而出, 但很快就受到政策阻击。2001年、2008年中央两次发文禁止“反租倒包”。然而, 随着形势变化, 政策思路也开始发生变化。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到允许农民以转包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并未再明确禁止“反租倒包”。吴兴国据此认为, 中发[2001]18号文件中关于“反租倒包”应予禁止”这部分内容随着2002年及以后中央文件的实施在实践中不应该再具有拘束力。[1]

地方政府的推崇使得“反租倒包”在很多地方再度盛行, 学术界也开始从不同角度对“反租倒包”进行重新审视。韩芳等发现, 被学术界指责的“反租倒包”在现实中受到老年农民欢迎, 对解决老年人的土地价值实现不失为一个可以考虑的途径。[2]王颜齐等对农地流转中农户博弈行为特征进行分析, 认为“反租倒包”模式下由于有行政力量介入, 农业经营大户或农业企业容易租赁到集中连片的农地, 并可得到较稳定的使用权, 从而有利于农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 而从博弈的角度而言, 农户利益受损是基于掌权者存在潜在寻租空间以及职能定位不准所致, “反租倒包”行为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农户采取行动的坚决性和谈判能力的高低。[3]

反对的声音仍然存在。党国英坚持认为, 不应提倡“反租倒包”, 让政府和村集体仅做服务工作, 鼓励土地流转当事人之间直接流转土地, 将更有利于发生纠纷时政府居中调解。[4]张正河提出, “反租倒包”在我国并不具有普适性, 其实施前提是在农业领域必须存在较为稳定的利润空间, 以确保各方的利益分配, 农户必须有稳定的非农收入以避免倒包企业农地经营失败对反租农民造成毁灭性打击。[5]

2.“两权”抵押模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被称为“两权”抵押。《决定》中提到:“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并未放开“两权”抵押。

一些学者对现行立法规定及其内在冲突进行了探讨, 《物权法》既承认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又禁止其抵押的立法逻辑备受质疑。陈文学等认为, 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与其物权性不符, 十七届三中全会虽未明确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但在解释上应无障碍, 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及时修法的问题。[6]丁关良认为, 应通过国家专项立法形式, 将“转让、互换、抵押等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纳入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和基本框架中。[7]

赞同“两权抵押”的理由主要有:①土地承包经营权既然是物权, 就可成为抵押贷款的担保物, 只有抵押、贷款等金融活动活跃起来, 土地规模流转和现代农业才能真正发展。[8]②容许“两权抵押”, 关系到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便于农民进城工作和生活以及使城镇化得以有序加速进行。[9]③现行立法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土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 然而现行土地的保障功能已有日益淡化的趋势。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很低, 其农村土地产权已经初步具备充当借贷抵押的条件。[10]④如果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农民急需资金时, 只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这时农户反而会真正失去土地。[11]

反对“两权抵押”的主要理由有:①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表面上是物权, 实质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非本集体成员通过拍卖获得承包经营权, 将引起集体组织成员权的混乱, 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12]②现行法律规定承包经营权不能用于抵押, 如果信用失败, 银行不敢真的去拿农民的地。[13]③如果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一旦农民经营失败, 不能按期还债, 其所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然交由银行处置, 这将使农民丧失土地, 不仅危及农民生存, 还会给社会治安和政治稳定造成新的压力。[14]

3.“两田制”模式

1986年起源于山东平度的“两田制”, 是家庭承包制改革后中国最重要的农地制度创新之一。然而, 由于“两田制”在推行过程中常常成为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一种手段, 导致“两田制”在1997年被中央明令禁止。事实上, “两田制”并未随之退出历史舞台, 实践中对“两田制”的探索一直在进行。

十七届三中全会后, 一些学者重新对“两田制”进行了探讨。刘燕舞基于金融危机视角下4个村庄个案的比较研究, 提出构造一种将农村耕地划分为相对刚性的口粮田 (用以保障农户的基本生存) 和相对灵活的机动田 (用以保障农户的农业生产) , 并随人口变动而实现农户个体内部口粮田与机动田自行补充的“新两田制”, 以便农村社会和国家应对危机。[15]党国英设计了一种类似“两田制”的制度模式:一方面允许村集体保留部分“公地”, “公地”收入用来满足公共支出的需要, 或是分配给农民;另一方面, 对于“公地”以外可分配的土地, 一次性平均分到农户头上, 并宣布永久不变。张立辉等建议把农村土地重新划分为口粮田、机动田和集体土地, “口粮田”禁止流转, “机动田”按人均享有、人均占有的“股田制”原则把股份量化给农民, 农民可凭股权证书把土地流转出去或入股公司。[16]

4.“股田制”模式

“股田制”的出现和发展一直伴随着激烈争议。厉以宁等提出的“股田制”设想至今仍受到尖锐质疑。[17]高安峰等指出, 资本主导下的“股田制”虽然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和土地规模经营等, 但由于资本逐利的本性, 资本主导下的“股田制”的推广不仅不利于推进农田基本设施建设, 相反农业公司会在竞争中挤垮个体小农, 使大量农民破产, 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18]于建嵘指出, 以重庆“股田制”为首的土地流转改革在制度上存在着先天缺陷, 农民在“龙头公司”面前只能是小股东, “把农民的命运放在大资本手上, 风险太大”。[19]

一些学者对“股田制”试点案例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刘祚祥等通过研究浏阳天泉草业公司“股田”合约案例发现, 工商资本与农村劳动力及土地结合形成新的生产力, 是“股田制”产生的经济根源。[20]刘永荣分析了重庆“股田制公司”土改试验从大胆实施到被中央叫停的来龙去脉, 指出承包经营权入股面临农民失地的风险与债权人对公司债务的实现相悖等法律困境, 并坚持认为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土地制度未来改革的一个方向和趋势, 应通过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定《农业企业法》来解决“股田制”当下的困境。[21]

5.“宅基地换住房、土地换保障”模式

天津、重庆等地的“宅基地换住房、土地换保障”在全国影响很大, 天津“宅基地换房”首批试点镇华明镇还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先行者”入选上海世博会城市最佳实践区。“土地换社保”等中介型政府机制限制了农民直接进入市场的权利, 与分散交易机制相比降低了交易成本, 与国家征地机制相比又提高了农民的谈判力, 相对而言更有利于在推进城市化的同时保护农民的利益。[22]然而, 社会各界对此的质疑不绝于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对浙江嘉兴的一项调研指出, “宅基地换房”存在着农民宅基地权益得不到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其实质是低成本占用农民宅基地。傅蔚冈认为, “土地换保障”保障水平偏低, 资金有安全风险, 政府将本该由被征地农民直接以货币形式获得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强制性地作为社会保障费予以缴纳, 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自由安排自己财产的权利。[23]郑雄飞认为, 政府有责任向农民提供基本保障, 逼迫或利诱农民用自己的地上权利来置换基于公民权而言的社会保障则缺失伦理基础。[24]

三、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理论争鸣产生的原因探析

十七届三中全会前后再次兴起的对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反思和争鸣, 说明土地流转改革已经开始触及深层利益, 进入到改革的纵深阶段。激烈的争鸣引发我们思考:为什么不同的学者对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看法存在如此之大的分歧?究其原因, 可以发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争鸣原因之一:产权界定不同

土地流转离不开对土地产权的界定。不同的流转模式有着不同的产权基础。蔡继明、王伟彬等对反对农地私有的各种担心进行了反驳, 明确提出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 将农村土地所有权永久赋予农民, 并分析了中国土地私有化的意义、时机及实施步骤和阶段等。[25]赵德余则通过分析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地方政府与国家的互动关系, 指出土地私有化的逻辑存在缺陷。[26]

2.争鸣原因之二:流转原则不同

不同的流转模式包含了公平和效率取舍。注重流转效率的观点认为, 在普遍确权的基础上, 建设公开、公正流转的土地市场, 就能释放储存在农村资源存量里的收入流量。[27]而陈锡文指出, 如果只需要解决农业效率问题, 拆村并居、把农民挤到城里, 效率一定会提高, 但这引发的社会矛盾可能远远大于效率提高带来的粮食产量增长。[13]

3.争鸣原因之三:风险评估不同

对土地流转风险的评估不同, 也会影响土地流转模式的选择。一些学者认为, 土地流转改革不能顾虑太多、裹足不前;另一些学者则对当前的某些流转模式深感忧虑。陈锡文认为, 如果土地流转没有非常周全的考虑, 引发的后果会非常严重。蒋永穆等指出, 现阶段土地流转可能面临损害流转双方利益、加剧农村内部阶层分化、诱发群体性事件、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等风险。[28]土地流转占补平衡模式中存在的占“优”补“劣”、农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等风险也应引起警惕。[29]

4.争鸣原因之四:利益倾向不同

土地流转模式的形成是流转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互相博弈的结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企业和集体组织等流转参与主体的利益多元化, 对土地流转造成了严重的制约。[30]各种观点争鸣也反映了不同的利益诉求。例如, 西方学术界主流提出的“土地私有化+流转市场化必然导致农业规模经营”的思想之所以在国内得到普遍呼应, 就具有利益集团背景。[25]以陈锡文为代表的研究农业经济的学者尖锐指责拆村并居模式“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以城市为中心、继续‘剥夺’农民的情况”, 也正是基于农村和农民的利益立场。

摘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阶段各地积极探索的“两权”抵押、“宅基地换住房、土地换社保”、“股田制”、“两田制”、“反租倒包”等农地流转模式引发了激烈的理论争鸣。争鸣的原因在于产权基础不同、流转原则不同、风险评估不同、利益倾向不同。

3.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及效应分析论文 篇三

2008年以来,合肥市通过政策引导、规范管理等综合措施,依法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六增六转变”的特点。即,流转规模增大,由零散流转向集中连片规模化流转转变;流转主体增量,由单纯农民方便耕作流转向多元化经营主体规模经营流转转变;流转效益增长,由单一租金低收益向股份化增值转变;流转进程增速,由村组之间流转向整村整乡区域化流转转变;流转形式增多,由单一以互换、代耕为主向转包、出租、入股、转让等多形式并存转变;流转渠道增加,由农民自发流转向组织化和市场化流转转变。土地流转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缺主体”、“缺投入”、“缺动力”、“缺抓手”等一系列问题的逐步破解。截至目前,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达250万亩,流转率达50%以上。

一、创新理念,推动流转

跳出农业农村抓“流转”的传统思维,坚持把土地流转置于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大格局中加以谋划和推进。一是优化产业布局引导流转。围绕衔接全市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国土利用和产业布局等规划,先后编制了现代农业发展“十二五”、环巢湖生态农业带建设、美好乡村建设等一系列规划,积极引导各类资本和经营主体向优势产业集聚,促进土地集中规模经营。二是依托城镇化发展促进流转。近年来合肥市“工业立市”、“县域突破”等重大发展战略提升了城镇化集聚人口、承载产业等综合功能,以及大力实施农民收入倍增行动,多途径促进了农民就近就地转移和居住就业,农民在市域、县域内“有处可去、有活可干、有钱可挣”,弱化了生产和生活对土地的依赖及束缚,有力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三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流转。深入实施农业产业化“双千亿”跨越发展行动,创新农业经营机制,大力推行“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户”的产业化联合体建设,构建利益紧密联合体,带动农户加快土地流转。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壮大,已成为土地流转的重要承接者。四是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推动流转。结合万亩土地复耕、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美好乡村建设等项目实施,大力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开发区,主导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等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推动整乡、整村、整组土地集中规模流转,促进现代高效规模农业发展。五是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助力流转。深入推进城乡规划、产业、基础、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统筹发展,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农村医疗、社保等基本保障提标提档,逐步将农村社会保障功能由依靠土地转变为依靠社会制度上来,保障农民“不失地、不失权、不失利、不失业”。

二、健全体系,保障流转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产业发展、服务管理、社会保障等体系的综合作用,保障农村土地有序流转。一是建立行政政策支持体系。市政府、市农委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的实施意见》、《关于全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合肥市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试行)》等一系列文件,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1+N”政策配套体系,积极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二是建立财政扶持政策体系。市政府连续5年制定出台了《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形成了促进土地规模流转和经营的涵盖种养殖业基地建设、生产经营主体奖补等系列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参与土地流转,促进现代农业开发和建设。三是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深入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经营、主体、要素、功能”五个转型升级,建立“稳粮、扩菜、强畜、兴生态、重加工”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特色化、规模化、设施化、园区化、集约化水平,尤其是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以及各类现代农业园区的蓬勃发展,为农业产业承接规模土地流转,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土地集约经营奠定了基础。四是建立管理服务体系。在全省率先建成了市、县、乡、村四级土地流转服务和流转纠纷调处体系以及网络服务平台,实行“一站式”流转服务。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制定了全市统一制式的土地流转合同指导文本,建立了以实施土地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从土地流转准入、政策咨询、台账管理、登记备案、合同管理、鉴证及档案管理等全程化的管理制度,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机制。五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将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纳入城乡统筹改革的重要内容,积极构建农村“社保、医保、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五大社会保障体系,在全省率先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居民医保“二险合一”,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力度,逐步减少耕地资源对农民生产生活的“约束”,促进土地规模流转。

三、规范管理,有序流转

坚持“八措并举”,确保土地流转“有规可循,有制可管”。一是把好流转资质“准入关”。对流出土地和流入方资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土地流入方是否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资格和资质,保证工商企业流转土地经营农业和农民流转土地“两个效益”。二是把好流转用途“政策关”。审核流转土地是否用于农业生产,是否与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经营相结合,保证土地流转促进区域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业发展。三是把好流转价格“指导关”。各县区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制定年度土地流转片区指导价格,依法指导供求双方就流转价格、年限以及权利、义务等进行平等协商,积极引导和提倡以稻谷国家保护收购价格或国家保护价折算为粮食等实物方式为基础计算流转租金及定期增长机制,维护农民利益。四是把好流转合同“签订关”。使用全市统一的指导性制式流转合同文本,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指导合同签订,进行鉴证、督促合同履约。五是把好流转资料“建档关”。 严格落实土地流转备案制,按照分级备案的原则,重点加强市县两级单宗流转1000亩、500亩的土地流转备案工作。突出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基础统计和流转合同等资料的整理归类,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做到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有据可查。六是把好纠纷“调处关”。进一步加强村级协商、乡镇调解、市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机制,加强调解和仲裁队伍建设,规范工作机制,确保流转纠纷及时化解。七是把好风险“防控关”。对500亩以上规模流转的经营者,实行乡镇审查、县级审核、市级备案制度;建立租金预付制度,自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日内,预付全年土地流转租金,自第二年起,每年年初预付全年土地流转租金;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按不低于一个年度的土地流转租金向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缴纳风险保障金,实行缴纳企业专户存储管理,待流转合同到期后返还本息。八是把好“监督关”。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权益,加强对规模以上土地流转经营项目年度检查,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审查”原则对土地流转项目分级进行跟踪审查和评估,及时化解流转矛盾纠纷,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受让方限期整改。同时着力加强对承接土地流转企业等经营主体的“产销、银企、项目、建设”等服务力度,为流转土地经营主体提供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四、多种模式,促进流转

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创新适度经营模式为载体,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新模式和农村资产资源高效利用新机制,确保“有地可流,有业可载,有人可营”。一是积极发展以农民自愿入股为主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经营模式;二是支持发展以村集体统一组织和农民量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为主的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模式;三是鼓励发展以种养大户集中规模经营为主的家庭适度规模经营模式;四是支持促进种养大户向“升级版”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模式转变,促进龙头企业与其建设“联合体”;五是探索开展以农业龙头企业联结农户,实行供种、育苗、机播、技服、收割、烘干、收购“一条龙”土地经营全程托管模式;六是促进发展以农民委托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经营土地为主的业主租赁经营模式;七是以各类经营主体进入园区通过“单元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为主的“大园区+小业主”经营模式;八是积极发展以“整村整组”土地流转成立土地合作社,整体对外租赁经营的模式。从而推动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土地股权转变,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民利益的长期有效联结。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农委政策法规处)

责任编辑:洪峰

4.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及效应分析论文 篇四

陈源发

福建省大田县农业局大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况

大田县共有18个乡镇,265个村,2415个村民小组,农业人口32.96万人,农户数8.4万户,农村耕地总面积1.37万hm2。近年来,大田县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全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户4576户,流转面积909.07hm,占耕地总面积的6.64%,其中转包57.07hm2,转让29.67hm2,出租790.8hm2,互换15.67hm2。流转去向上,流转入其他农户780.13hm2,流转入合作社33.67hm2,流转入企业44.6hm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推进,对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起了重要的作用。

1.1 促进农业特色产业发展

通过流转,土地逐步向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经营能手集中,茶叶、蔬菜、烤烟、木薯、花卉等优势特色产业逐步做大做强,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1.2 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2土地的连片集中,为开展农田基本建设、发展设施农业创造了较好的条件。增加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推进,提高了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了农业综合效益。

1.3 促进统筹城乡发展

土地流转推进蔬菜、烤烟、花卉和规模养殖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农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增效增收;土地流转出的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施展一技之长,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大田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达5.51万人,占总劳动力的30.83%,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8209元,与城镇居民收入水平进一步拉进。存在问题

2.1 用途管制政策影响流转

土地两轮承包时不同地块在农户间平均分割的方式,使得每一片抛荒地都涉及多个农户,意见难以统一,给土地连片流转带来困难。基本农田用途管制,现有耕地不能用于种植经济林、开挖鱼塘等改变用途的项目,可开发利用范围窄、效益低,需求主体的积极性不高。

2.2 农民观念陈旧影响流转

有的农民认为“土地荒了总比没了好”、“土地荒了也比转了好”,存在着项目业主规模需求和农民恋土情结的矛盾,集中连片供地困难。土地流转难导致农业项目落地难。如农业专场招商会签订的农业项目有不少难以落地生产。此外,在与项目业主协商时,少数农户要价过高,使业主的投资意愿因为用地难而落空。

2.3 流转规模小、期限短、价格低

农民担心土地流转后土地使用不合理,使土壤的有机质下降,往往走一步看一步,不愿做长远打算,土地流转期限偏短,1~2年流转的农户多。而规模经营业主以经营资本、技术密集的高优农业为主,农田水利、大棚和加工储运等基础设施投入大,只有长期稳定经营才能获取回报。由于这种流转规模小、期限短,经营项目优势特色不明显,流转价格一般比较低,每年每667m2为25~250kg干谷。

2.4 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

除少数规模流转有签订书面合同外,采取口头协商形式的流转占80%,一旦出现纠纷,农户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5 对流转后产业化发展扶持不够

对土地流转发展起来的种养专业大户政策、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的扶持不够,新型农民的数量、能力和产业规模与其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不相称。对策措施

3.1 广泛宣传,认真落实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利益关联多,因此,各级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让农民了解土地承包法的主要意义、主要内容以及法律关系等内容,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3.2 以点带面,示范带动

采取“先行试点、培育亮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方式,注重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选择外出人员多、耕地面积大的试点乡镇,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寻求解决土地抛荒问题与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有效结合点,走“一户带多户、多户带全村、一村带多村”的路子。

3.3 把握政策,积极指导土地流转

进一步明确耕地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等流转形式和流转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坚持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不改变承包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用地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切实纠正农村土地承包中的违法行为,妥善化解矛盾,认真接待和受理农村土地纠纷的来信来访。

3.4 加强管理,规范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要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报主管单位备案。村委会不得强迫承包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鼓励土地经营权流转,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对已形成的稳定的流转关系要健全完善,补订合同,尽快备案。健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流转合同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统一归档。

3.5 积极扶持,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通过制定扶持措施,建立激励机制,明确有关农资供应、信贷支持、子女就学、医疗保障、养老保险、户籍办理、种烟补助等方面政策措施,使政策效力不断显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推进农民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县乡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建立部门与规模经

5.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及效应分析论文 篇五

——金昌市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创新的做法

近年以来,我市坚持把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抢抓政策机遇,创新体制机制,规范管理服务,加大投入力度,通过政府引导、模式创新和典型带动推进土地向特色产业、规模化经营集中,为城乡一体化发展增添了新动力。

一、基本情况

金昌现有12个乡镇,138个行政村,1079个村民小组。总人口47.2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4.01万人,共有耕地171万亩,实种面积98.76万亩,家庭承包耕地面积75.30万亩,流转面积48.95万亩(永昌县30.51万亩,金川区18.44万亩),占实种面积的49.56%。从流转形式看,出租26.63万亩、转包10.33万亩、互换9.43万亩、转让1.29万亩、入股等其他形式流转1.27万亩,分别占流转总面积的54.41%、21.10%、19.26%、2.64%和2.59%;从流入的方向看,流入农户的面积26.84万亩,流入专业合作社11.32万亩,流入企业6.55万亩,流入家庭农场等其他主体4.24万亩。从以上情况看,我市土地流转主要以出租、转包和互换为主,转让和入股等其他形式仅占5.2%,是前三种形式的补充,且流转土地的绝大部分是农户之间的流转。全市土地流转基本形成了种养大户承包经营型、龙头企业带动型、主导产业集聚型、专业合作服务型、现代园区推进型等流转模式。就金昌市目前的土地流转情况看,呈现出四大特点: 一是流转速度加快,规模不断扩大。自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至2003年期间,我市大部分农村土地几乎处于静止的无流动状态。在2003—2009年的七年间,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活跃度依然很低,每年平均土地流转面积约占承包耕地面积的2%以下。近几年来,土地流转率呈逐年递增之势,流转速度不断加快,流转的土地面积不断扩大。2010年土地流转面积达到8.19万亩,占承包耕地面积的12.43%,其流转率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1个百分点。2011年至2013年土地流转面积分别为13.44万亩、16.22万亩和31.94万亩,分别占承包耕地面积的20.39%、24.61%和31.62%,今年6月底,土地流转率达到49.56%。

二是以出租形式为主,其它形式少量存在。目前以出租形式流转土地面积已占到了55%,以转包、互换、转让和参与股份合作等其他几种方式总流转率约占45%。总之,只要农民自愿并能达到最大流转收益,以何种形式流转土地对全市总体土地流转状况并无太大影响,但也说明了我市土地流转形式比较单一,要随着政府的引导和服务功能的加强,逐步创新流转模式。

三是流转对象趋于多元化,流转费用逐年攀升。流转对象从初始本村农户之间的流转,逐步流向现代农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且流转收益逐年攀升。特别是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土地流转收益呈明显上升趋势,租金由过去的几十元逐步攀高到目前500-1200元/亩,且仍有上升趋势。

四是流转双方实现了“双赢”。土地流转中我们严格遵循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政府行政干预的影响较小,实现 2 了流入流出“双赢”的结果,农民比较满意。经统计,农户土地流转以后,每亩土地可以实现500元左右的收入,另可享受国家各种补贴约100元,外出或就近务工收入上万元。

二、主要做法

一是创新有效形式推进流转。全市各级在租赁、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等基本流转形式基础上,立足实际,积极探索,提炼总结出了特点突出、主题鲜明的土地流转形式。金川区在先行试点成功的基础上,以宁远堡镇新华村为主大胆实践“以互换促流转、以入股促集约、以租赁促分流”的流转形式,探索出了“3331”产业分工模式,促进了土地流转实现高效集约发展。以互换促流转,就是采取自愿互换的土地流转方式,将千家万户零星分散经营的土地相互置换,使“多处变一处、小块变大块”的方式集中流转土地18.44万亩,并重新进行确权登记,整区推进土地流转,实现了集约经营。以入股促集约,就是将置换并重新确权登记后的土地以家庭为单位,以人定亩数,把承包经营权入股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变家庭小生产为公司适度规模集约化经营,双湾镇营盘村和宁远堡镇新华村有154户农户入股,共入股流转土地1163亩。以租赁促分流,就是由入股农户享受优惠政策,租赁经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建设的设施农业功能区,进行二次产业分工,由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向劳务和二、三产业转移分流,在新华村、西坡村、营盘村探索30%的农民租赁经营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30%的农民租赁经营暖棚圈舍进行舍饲养殖、30%的农民进城务工从事二、三产业、10%的农民租赁经营高标准节水农田“3331”土地流转模式,进一步拓展了农民增收空间。二是发展现代园区带动流转。把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载体,最大限度地聚集人才、资金、科技等要素,整合资源,集聚优势,配套措施,有力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在土地流转中,我们坚持先规划后流转,土地流转跟着规划走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在邀请专家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高标准高起点编制了现代农业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发展设施农业、经济林果、精品苗木、畜禽养殖、优质花卉、节水农业等六大类产业,在清河现代循环农业经济产业园、东河高效节水农业示范园、金川循环农业综合示范园、金昌现代畜牧循环产业园共完成投资3亿多元,市级财政累计下拨扶持资金4000多万元,入驻园区各类企业112家,建成特色优势产业基地50万亩,推广农田节水技术20万亩,完成无公害蔬菜标准化生产10万亩,建设养殖小区(场)20个,依托园区产业及区位优势,吸引山东、江苏、酒泉以及本地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能人流转土地6.8万亩发展制种、洋葱、肉羊肉牛等高效产业,辐射带动园区土地流转17.6万亩,实现6.5万人(次)农民就近转移务工。

三是利用政府投入拉动流转。全市各级积极探索政府资产所有权入股,把落实惠农政策措施与土地流转结合起来,建立土地流转多元化投入机制,助推农村土地有序流转。金川区政府整合区属集体企业优良资产,注资成立区惠农城乡投资公司,农户以2亩地为1股,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成为公司股东,在全区推行“土地互换”,加快推进土地集约化经营。县、区通过整合农业项目,规划建设高标准日光温室区、高标准暖棚养殖区、高标准节水农田示范区,以此作为股份入股,入股时产权归政府所有,入股后 4 由县、区惠农城乡投资公司负责廉价向农户租赁,农户以租赁参与经营。同时,通过农户集资的方式,规划建设城市住宅楼生活用房和出租房,城市住宅楼生活用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出租房参与入股,产权归区惠农城乡投资公司所有。

四是搭建融资平台合理流转。把引进有实力的省内外知名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手段,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吸引业主大户、企业进入项目区流转土地,开展规模经营。甘肃中天羊业公司采取“公司+农户+市场”模式,已完成投资7000万元,新建万只良种肉羊繁育场、万头良种肉牛繁育场各1个,建设1500m研发中心实验楼1栋,建成日处理300吨畜禽粪便的有机肥处理场1个,与200多户土地流转户签定了联合协议,为入驻养殖小区土地流转户提供良种,商品由公司负责收购。甘肃金源牧业公司采取“基地+农户+公司”模式,完成投资3000万元,建设万只羊场2个、千头牛场1个,吸引社会投资2000多万元,与300多户养殖户和牧草种植户签定了长期合作协议,为养殖户提供种羊种牛,产品由公司统一收购。甘肃省厚生草业公司采取“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在永昌县新城子镇刘克庄村流转土地9980亩发展优质牧草产业,农民转出土地每亩获得收益550元,外出务工收益近2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20%以上,为沿山冷凉灌区农业结构调整摸索出了成功经验。

五是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流转。把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作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抓手,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协会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导规范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合理流 转,进行集中连片整理,统一农资供应、统一生产培训、统一农机作业、统一销售产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持续增加农民收入。永昌县海量辣椒专业合作社在六坝乡高效设施农业示范园区流转土地3500亩,以600元/亩租金作为股金入股合作社,建设日光温室1935座、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50亩,带动2779户社员发展辣椒种植,生产的辣椒被认定为“国家绿色食品A级产品”,远销兰州、西安、乌鲁木齐等城市。2013年生产和运销陇椒系列产品4500吨,年实现销售收入1200万元,向社员分配股利25万元。金昌市唯一挂牌成立的永昌县天富家庭农场在朱王堡镇汤宁村流转土地680亩,建成14座高标准温室大棚、10栋养殖大棚、410亩玉米制种和240亩苗木基地,带动周边闲散劳动力300余人从事蔬菜种植、牲畜养殖、玉米制种和苗木种植等,2013年经营收入147万元,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近10万元。

六是强化服务规范流转。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以规范管理、加强服务为宗旨,以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为核心,信托各级经营管理机构,指导县区、乡镇、村建立起了信息顺畅、运转高效的三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和县级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健全了管理制度,规范了运行规则。目前全市已成立县级流转服务中心2个,乡镇流转服务站12个,村级流转服务点138个,聘请88名仲裁员调处土地纠纷。同时,为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规范化建设,制作了农村土地流转程序流程图,创建土地流转规范化交易市场3个,包装推出了一批土地流转项目,吸引了外地企业,实现了对 6 外招商。

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必将开启城乡一体化的新途径,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要本着“大胆试验探索、积极稳步推进”的原则,对土地进行依法、自愿、有偿、有序的流转后,用现代化的理念发展农业,用现代化的生产组织方式和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经营农业,实现了种植规模化、生产企业化、经营集约化、质量标准化和产加销一体化,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了改造传统农业的步伐,走出了一条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之路,对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

6.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六

摘要:“三农”问题是当前我国农村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而解决好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是发展现代化农业的必然要求,本文分析了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关键词:土地流转 规模经济 保障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分散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呈现出的分散性已越来越无法适应以市场化、规模化、信息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以此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解决土地流转问题,是我们当前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急需解决的新课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流转认识不足。大多数地方重视不够,对土地流转缺乏正确的认识。一是小农经济思想严重。由于农村养老、医疗等事关农民生存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很高,一般不会转让承包地,“种田养家”“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农民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转出土地。二是基层重视程度不够。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研究不深、宣传不够、引导不力,造成土地流转无人监管,农民流转土地缺乏辅助。三是农民文化程度不高,过度依赖国家补贴。农业税全面取消,优惠政策不断出台,土地收益逐年上升,按承包面积给予的粮食补助促使部分农民不愿转出土地;城镇扩建或国家重点工程实施,导致部分农民等待承包地被征用而得到补偿费。

2.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一是流转合同不规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双方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大多实行口头协议,即使签订书面合同,内容缺乏规范性,双方也没有明确责权利关系,容易产生纠纷。二是部分承包方借合同不规范,借经营不善逃债,或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性质。三是土地流转合同主体不明确。一些地方的村组织以村组名义直接与外来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未经农民同意,擅自将农户的承包地出租,相关法律手续又不完备。

3.土地规模流转难度大。一是土地利用效率低。农村中的青壮年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剩余的劳动力老龄化现象严重,导致农业生产业余化、农村“空心化”、甚至出现土地荒废现象。二是存在规模不经济现象。绝大部分土地没有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地块不连片,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较差,不利于机械化操作,制约了农机使用和农业现代化科技推广,导致规模不经济。

4.土地流转保障机制不完善。一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无法为转出土地的农民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农民对土地流转态度更加慎重,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土地流转缺乏平台。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渠道不畅,普遍存在“要转的,转不出;要租的,租不到”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土地流转进程。同时,多数地区没有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即使建立了相应的市场,由于相关的人财物没有配置到位,土地流转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三是现行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不完善。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土地纠纷调处体系有漏洞,目前普遍存在土地纠纷难以调解,农民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护,容易激化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二.加快土地流转的建议

1.加强思想认识,引导流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深入宣传土地流转政策,逐步消除农民的传统思想观念。要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相关的政策法规,教育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懂法、知法、用法。要通过典型案例,让广大农民看到土地流转可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效益,可以不断增加农民收入,用实实在在的利益,帮助农民转变思想观念,加快土地流转。

2.加强服务管理,规范流转。一是严格执行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积极引导农民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对双方的责权利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加强对流转合同的审查、监督,及时办理合同变更,规范合同的登记、立卷和归档。三是规范基层组织参与土地流转的行为,不得擅自转让农民的土地。3.加大农业投入,保障流转。加大财政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土地平整和农业综合开发,改善水利、电力等农业生产条件,为农业规模化经营创造条件。同时要把推进土地流转与促进农村发展相结合,利用土地流转,发展特色农业,留住青壮年劳动力,实现劳动力就地转化,形成农村发展的长效机制。

4.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完善流转。一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加强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等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减轻农民对土地的过度依赖,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经济功能。二是抓好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流转土地信息库,为土地流转搭建畅通的交易信息平台,及时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三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7.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及效应分析论文 篇七

关键词:农村地流转,情况问题,对策建议

一、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 山西家庭承包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山西省内辖11个地级市, 119个县、市、区, 1196个乡镇, 28135个行政村, 总人口3427.4万人。其中农业县 (市、区) 115个, 农业人口2334.5万人。农村劳动力1081.9万个。总面积15.63万平方公里, 现有耕地6068万亩, 基本农田5065万亩, 人均耕地面积1.77亩。2010年全省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4621.3万亩, 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数为575.1万户, 家庭承包合同份数为562.1万份, 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385.1万亩, 流转出承包耕地的农户数为47.7万户。签订耕地流转合同份数为25.5万份, 签订流转合同的耕地流转面积122.3万亩。

分析山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具有以下特点。

1. 流转的进程加快。

山西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逐年增加, 土地流转的进程加快。2006年土地流转面积762288亩, 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71%, 2010年土地流转面积3850595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8.33%。比2006年增加了6.62个百分点。

数据来源:根据山西省农业厅经管局提供的资料整理, 2011

2. 流转主体多元化, 流转去向以流入农户为主。

近年来, 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和高效农业的发展, 一些原来的农业专业大户扩大了经营规模, 新的专业大户不断涌现, 同时专业合作社和科技人员等成为租赁农户承包土地、投资经营农业、发展规模经营的一股新生力量。一些社会工商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纷纷参与到农村土地流转中, 并逐渐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

2010年山西省流转入农户面积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74.9%, 流转入合作社面积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11.8%。流转入企业面积和流转入其他主体面积分别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5.9%和7.5%。山西省土地流转去向以流入农户为主。

数据来源:山西省农业厅经管局, 2011

3. 流转的形式以转包、互换、出租为主。

农村土地流转有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委托流转六种形式。

从表3-3可以看出, 转包、互换、出租是山西省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2008年到2010年这三种形式流转的面积占到土地流转总面积的75%以上。

数据来源:根据山西省农业厅经管局提供的资料计算, 2011

4. 流转的类型多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为三种类型。 (1) 农户自主流转。主要指因老死婚嫁、外出从事他业、无力耕种的农户出让转让权, 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土地流转形式, 农户自主流转的按原来生产惯性种植麦、棉、玉米等粮食。 (2) 产业推动的流转。是指资本追求效益发展蔬菜、水果、苗木产业, 采用较高的流转价格以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流转入合作社和企业属于产业推动的流转。 (3) 政府引导的流转。主要指政府为了发展现代农业, 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区、科普基地, 推广农业科学技术而引导的土地流转。

5. 土地流转区域差异明显。

一是土地流转发生率差异明显。选择地处山区丘陵区的大宁县、永和县和地处平川区的新绛县、太谷县的土地流转情况进行比较分析。从表3-4可以看出, 新绛县和太谷县土地流转的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的面积分别是27%和25.9%。大宁县和永和县土地流转的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的面积分别是2.9%和3.2%, 说明平川区土地流转的发生率高于山区丘陵区。原因是平川区土地的农业生产条件优越, 土地适应性广, 农业生产力水平比较高, 便于规模化、专业化生产, 也利于种植高效益的蔬菜、苗木、果树等作物, 合作社、企业等经济组织乐于投资, 土地流转可能性大;山区丘陵区自然条件差, 土地细碎化程度高, 坡耕地比重达大, 不易规模化、专业化生产, 主要种植玉米、马铃薯、小杂粮等作物, 产量低而不稳, 经济效益不高, 合作社、企业等经济组织不乐于投资, 土地流转的可能性小。

数据来源:根据山西省农业厅经管局资料计算, 2010

二是土地流转费用差异较大。农业生产条件好的平川区, 土地流转以种植蔬菜、水果、苗木等高效益作物为主, 土地流转费用高, 土地流转费用大约在300元左右, 最低不低于100元。按目前的市场价格, 300元大体可以买到150公斤小麦, 175公斤玉米。这个流转费用比玉米生产和小麦生产的纯收益高, 按照这个价格流转, 对转出户很有利。

山区丘陵区的土地流转费用较低, 甚至普遍存在零费用流转现象。大宁县部分村民之间的土地流转不收租金, 打个招呼就行。永和县村民之间的土地转包不收取费用, 仅过年时节到转包主人家拜见, 赠送礼物, 礼物多少不以地的多少, 地的好坏为依据, 礼物表明地是谁的, 谁转包的。这种村民之间的自发流转大部分发生在亲朋邻里之间, 土地流转费用很低甚至免费, 不完全按照谁出价高转包给谁的市场经济原则。

6. 土地流转机制向市场化发展。

前几年, 一些村级组织和农户为了完成税费上缴任务或避免土地撂荒受罚, 把土地无偿甚至倒贴转包给他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收益。近年来, 国家取消了农业税, 实行种粮补贴, 土地产出效益明显提高, 流转行为由过去的被动变为主动。同时, 越来越多的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科技人员把农业作为一个投资领域。现在,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双方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所经营产业的经济效益, 协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 即实现了土地等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又增加了农户的收入。

(二) 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1. 流转意愿方面

(1) 农民地权意识和小农思想严重。由于农民长期受农村传统思想的影响, 大部分农民对承包地仍有强烈的依赖和眷恋, 认为拥有和经营承包地就等于拥有了一切, 不愿意放弃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把土地看成了“保命田”、“退路田”。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农户, 随着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 种地收益明显提高, 不愿轻易将土地流转出去, 担心流转土地后会失去生活的依靠;兼职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户, 都想留几亩土地来补偿家庭收入, 对土地流转的意愿不强;已经脱离农业或长期在外经商务工的农户, 把土地作为今后生活的“退路”, 宁可抛荒或者由亲属无偿耕种, 也不肯把土地流转给别人。随着土地资源的紧缺, 农户对土地有增值预期和保障心理, 怕政策多变, 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概念混淆不清, 担心土地流转后失去承包经营权或怕征用土地时得不到补偿费。

(2) 农民参与土地流转收益低。2009年, 大同天镇县利农农副产品储运有限公司, 通过南河堡乡政府和上吾其村委会与农民做协调, 流转租用了1500亩土地, 涉及了360多户村民, 并签订了租用合同, 租期为10年, 每年每亩400元的租金。但有8户村民不愿意把土地流转, 其主要原因是流转出的比较收益低。村民王进成在规划流转的那块地里有12亩承包田不愿意流转, 他算了一笔账, 承包地种玉米每亩产量平均在750公斤左右, 如今玉米市场价是每斤0.9元, 一亩地毛收入1350元, 减去400元的种子、化肥、地膜等成本后, 还剩下950元的纯收入, 再加上国家和省对种粮的补贴款每亩80元 (粮食直补5元/亩, 农资综合补贴35元/亩, 良种补贴10元/亩, 地膜补贴30元/亩) , 玉米秸秆每亩50元, 这样12亩地全年的纯收入在1.3万元左右, 他认为比流转出划算。因此, 土地流转收益低是农民不愿意流转的原因之一。

2. 流转行为方面

流转合同不规范。根据调研发现, 现在农户间土地流转多是口头协议、“君子协定”, 不遵守土地流转规定的程序, 不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签订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签订了书面流转合同, 也是内容不完整。山西省签订流转合同的耕地流转面积是1223366亩, 仅占山西省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3850595亩的31.8%

有一些农村基层干部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 不尊重农民的意愿, 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反租倒包”现象很严重, 乡村组织代替农户流转承包地。甚至一些农村基层干部打着土地流转的幌子, 强行租赁农户土地搞非农建设。这些做法侵犯了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应享有的主体权和自主权。大多数地方未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档案, 一些土地流转后需变更的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未及时变更。我国《土地承包法》中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土地流转自发的多, 不规范的多, 村民之间的土地流转没有约定期限, 期限不确定, 流转双方根据需要随时处置流转的土地。2010年山西省受理的土地流转纠纷案件816件, 其中农户之间的纠纷数674件, 占总受理案件的82.6%, 这些由于流转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都将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隐患。

(件)

数据来源:数据来源:山西省农业厅经管局, 2011

3. 流转机制方面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一是目前山西省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还不健全。山西省119个县中设立县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有50个, 占42%;设立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有573个, 占乡镇总数的47.9%;其中专职人员614人, 平均每个乡镇才配备1个专职人员。一些地方, 乡村土地流转基本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 中介组织匮乏, 导致土地流转信息渠道不畅, 土地流转的供需双方不能及时进行沟通。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的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 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 形成了供需双方矛盾, 影响到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造成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这就制约了土地流转。

二是仲裁机构不健全。山西省土地流转仲裁机构不健全, 设立县级仲裁委员会的有72个, 占全省119个县的60%, 仲裁委员会专职人员只有181个, 平均每个仲裁委员会只有2个专职人员。目前一些地方少数纠纷能够通过仲裁解决, 大量纠纷是农经部门通过信访渠道协调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解决, 一些因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引发的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由于得不到合法及时解决, 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消极影响。从事调解仲裁的日常工作人员职责不清。仲裁委员会中调解仲裁的日常工作人员除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及纠纷调解仲裁的工作外, 还承担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农村财务管理与审计、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农村经济收入统计等工作。农村土地流转的纠纷仲裁的经费得不到保障。

数据来源:山西省农业厅经管局, 2011

数据来源:山西省农业厅经管局, 2011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障激励机制缺位。现阶段, 山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 农民的基本生活、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 保障水平不高。缺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项目基金和财政补贴。对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缺乏优惠税制。土地依然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 土地收益是重要的经济来源, 农民视土地为生存的命根子, 对流转土地心存后顾之忧, 担心自己的土地流转后失去生活依靠, 即便没有精力和能力经营好承包耕地, 宁可粗放经营, 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对于规模经营而言, 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阻碍农业发展, 而农业保险政策滞后阻碍了土地规模经营和土地流转规模。

(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分配机制缺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建设用地的规模越来越大, 涉及征用土地的项目越来越多, 在土地没有流转之前, 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的分配就是一个充满矛盾与纠纷的领域, 土地补偿费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其受益究竟农民群众可以获得多少, 以及归属于哪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 如何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支配、分配土地补偿费。而这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往往处理结果很难让村民满意, 村民认为确定分配标准一的程序不合法、分配标准不统一、分配不公平等等。在农村土地流转后, 这个问题将更加复杂化, 因为征地补偿费用里本身就包含着土地上附着的作物的补偿, 这一块补偿费用的标准怎么确认, 以及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终止导致土地流入方的损失问题怎么补偿都需要认真的考虑。从调查结果来看, 流入方、流出方均有分配要求, 另外还有集体经济组织甚至地方政府也肯定会参与分配, 这个问题将如何解决, 目前的农村土地流转案例并没有相关的约定。

4. 流转市场方面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程度不高。土地流转的价格评估机制尚未建立, 流转价格缺乏科学依据, 尤其是山区丘陵区, 土地大小、形状不一、分布零散, 每户最少的有4—5块田地, 多的有7—9块田地, 零散的土地不利于流转, 农业生产条件差, 农业生产力比较低, 土地流转价格比较低, 较低的流转价格对农民的刺激性不大, 制约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化程度低。从表3-8可以看出, 2010年山西省土地流转面积中, 100亩以下占76.7%, 100—500亩的占12.4%, 500—1000亩的占6.2%, 1000亩以上的仅占4.7%。这主要是因为在流转过程缺乏有效的竞争。短期的、缺乏竞争的抵偿农地使用权流转不能给新的使用者以内在的动力和外在的压力, 难以达到通过流转实现农业用地由低效利用到高效利用的目的, 反而加剧了农地的粗放式经营, 阻碍了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根本原因是土地流转的有效需求不足,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业的比较效益低下;二是农民资本积累不足;三是农业企业家短缺。

(亩)

数据来源:山西省农业厅经管局, 2011

二、规范山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建议

(一) 尊重农村土地流转规律。

我们要尊重农村土地流转的经济规律。农村土地流转属于经济的范畴, 其流转的程度和规模都要与国家的经济尤其是农业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协调, 任何阻碍和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农村土地流转最终都会失败。所以, 在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上应本着从实际出发, 因地制宜, 分类指导, 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形式有多种, 各个地方要结合实际情况, 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改革。而且有些地方农村土地流转的条件尚不成熟, 因此要政府多加强诱导, 创造有利条件, 向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向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也要符合循序渐进的规律, 不能操之过急, 否则很容易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严重地影响农村的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农民是有限理性的生产者, 政府是有限理性的宏观管理者。农民的有限理性需要政府的有限理性进行校正、诱导, 而政府的有限理性则决定了政府制定的制度、政策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并且要不断地修改、完善。

(二) 把握土地流转的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前提和制度保障。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完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只有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才有可能充分行使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利, 从根本上消除流转的后顾之忧。目前要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 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按照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要求, 依法落实好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奠定坚实的基础。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坚持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进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是指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准则, 是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的重要依据, 也是衡量土地流转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准。此外, 还要坚持“鼓励、支持、引导”的原则, 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切实保障农民根本利益;要因地制宜, 根据当地农村发展水平、非农业发展程度, 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分类进行, 切忌千篇一律。

(三) 切实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回顾我国农地制度的变迁, 每一次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都离不开农民自己的主动参与, 因此在构建农村土地股份制制度时, 要遵循生产力要求, 充分发挥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自主权, 给予农民较大的选择空间。土地流转存在小农思想严重, 农民地权意识严重的问题。这要从政府以及农民两方面来解决。一方面干部思想有误区, 认为土地流转工作是农民自己的事情, 政府、村集体没有必要干预;另一方面流转双方各有担心, 农户怕丧失了土地经营权, 没有了生活保障, 承包方怕政策不稳定。为了保障土地流转双方利益和合法权益, 要加强农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知识和守法、维权意识。对农民闲置、抛荒土地失去约束力, 没有组织机构进行监管的, 农村组织机构应对闲置、抛荒土地的农户实行停发各种惠农补贴资金, 并对闲置、抛荒的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迫使农民外出务工时将土地正常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对于外出农民回乡务农的, 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 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 如果是短期合同, 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 合同到期后, 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 可以修订合同, 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农民对土地流转认识上的误区, 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 解除后顾之忧。

(四) 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土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和发包方备案。流转合同要明确流转形式、流转的土地 (包括坐落、面积、质量、用途等) 、期限、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当事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农户可以书面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载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期间等, 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发包方接受农户委托后, 要依法代理, 不得超越农户授权。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五) 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市场

1. 构建基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

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为依托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形成下联村, 上联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网络;搭建土地流转信息平台, 配置信息设备, 利用先进的电子化工具建立起土地流转数据库, 及时登记汇集并定期公开可流转的土地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资料, 接受土地供求双方的咨询, 沟通市场供需双方的联系, 提高土地流转交易的成功率。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 帮助办理流转手续, 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 承包者, 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

2. 搭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

培养土地流转服务组织, 开展价格评估, 资质审查, 形成以公共服务为主体, 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组织为补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体系。

3. 搭建政策法律服务平台。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强化调解、加强仲裁, 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体系, 加强专职仲裁员队伍建设。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监测, 要系统掌握流转的面积、形式、流向、价格等变化, 为完善政策、指导工作、核算农产品成本等提供可靠依据。重点是监测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要是耕地) 流转规模、形式、对象、期限、价格以及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情况。

(六) 完善土地流转保障机制, 加大规模经营扶持力度

1. 建立流出农户社会保障制度。

承包期内,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 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依法进行土地流转;自愿将家庭承包土地入股进行合作经营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入股土地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推行流出土地农户与社保挂钩政策, 对于承包土地流出的农户优先纳入各类就业计划, 优先将流出土地的农民纳入农村养老保险范畴, 从根本上解除农民流转出土地后的后顾之忧。

2.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调整公共财政的投入方向, 支持县、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 设立土地流转交易大厅, 开展流转服务;支持县、乡两级农经部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和调解庭, 对土地流转纠纷进行调解仲裁, 保障土地流转顺利进行;对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规, 流转合同手续完备, 形成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 并签订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转出土地农户, 根据土地类型每亩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3.

加大对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种粮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的项目扶持力度。要优先安排规模经营主体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等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 以充分发挥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的组织资源优势, 更好的发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4. 强化金融和保险支持。

8.农村土地流转现行模式方法探讨 篇八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思路

一、土地流转概述

最早的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农业生产者之间流动,从而达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最早以法律形式出现是在2002年8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是我们处理土地流转问题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换一种说法,土地流转在2007年以前即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使用权的流转。在2007年以后,集体土地的承包地经营权、建设用地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全部包含在了土地流转的范畴之内。也就是说在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之下,虚设的承包权不加以特别保护或者关注,会变相的削弱或灭失。

土地流转的形式目前各地实践的做法大致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种:

一是转包,即农户经发包方同意,将自己承包期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条件转包给第三者,承包方与发包方仍按原承包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关系。所转让的权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下的所有权,在经营权范围及期限下行驶。

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举个实践当中典型的例子——“康华模式”。①

2010年8月以来,康华公司从桂林所辖的灌阳、平乐、阳朔、灵川、临桂、雁山等县区,由康华公司把分散在一家一户的农民的土地承包下来,成功“流转”十万余亩土地。租用20年间,不改变农田的权属及用途,农民既可安心出外打工,也可在家给康华公司打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康华公司在运营的设计上,以公益和学术性的“漓江生态农业论坛”是推广和实践“康华模式”的一个平台。“康华模式”的本质是以“公司”的形式,把学术范围内的理论“成果”,尤其是农业科技前沿成熟的技术运用到“流转”过来的土地上,转化成产品和商品,从而达到了“推进特色农业示范点建设,促进农业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目的。

二是转让,即农户经发包方同意,把自己承包期内的土地全部转让给第三者,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涉及的权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包括了使用权和经营权。

三是互换,即农户为了便于耕种管理或者发展高效农作物,经发包方同意,把承包土地部分或全部调剂使用。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涉及的权能即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权能。

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问题,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为了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土地互换则有两种形式:一是由集体出面组织的互换,二是农户之间的互换。

四是土地股份合作,即以土地经营权证或承包人口为依据,将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农民凭土地使用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对土地实行招标承包或对外租赁,农民按股分红。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五是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②以重庆为例,被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特殊的例子还有广东省内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都可直接进入市场交易,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

具体的各地的做法多样,但大致的总结起来有以上的几种,表面上看起来这些都没有什么,但实际意义上,这对于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土地与农民之间的身分关系的变化以及社会生产法律关系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影响。在积极的影响下农民住到了新的高楼大厦,成了股东,同时体制上城乡分治、二元社会、城乡不和谐的状态得到了改善和工业化、城市化、土地稀缺的要求都得到了满足。各地的城市经济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我国的城镇化水平从1978年的17.8%到至2010年城镇化率已增加至47.5%,城镇人口约6.3亿人。

二、实践当中遇到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有两个特点,其一,所有的土地被分为农用地和非农用地:非农用地一律国有,农用地则一律为农民集体所有。两者之间要转换只有通过行政

手段,无法基于市场信号和自由交易,因而为行政圈地留下了极大的空间,同时大量的土地又很难和其他要素自由组合。结果是,在耕地最为珍贵的国家,土地的配置效率不高,导致土地浪费的极度城市化。其二,农民个体对土地只拥有定期的使用权和名义上的集体所有权,而且这些权利只限于土地与农业的场合。一旦因居住、工业化、城市化等原因,农业用地需要专做非农用地,无论是基于公益性的理由,还是商业性的理由,除经特殊批准后作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处理外,农民对原有土地的所有权及其大部分增值一律为国家垄断征用,收归国有。③

三、当前应对的思路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稳定农民的地权,同时要建立多样化的土地使用制度,探索股权经营模式,构建农地流转法律规制的框架。立法机关应当制定前瞻性的法律,取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限制,及时有效地满足土地制度的需要,节约社会成本。

规范土地登记制度,明确土地产权,落实对农村现有土地、农民承包土地产权证书颁发。

[注释]

①《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康华模式”探微》广西日報数字报刊,2011-

09-28。

②当前农地流转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成都平原为例 www.card.zju.edu.cn李啟宇。

③文贯中《保障农民退出集体所有制的自由》二十一世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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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及效应分析论文 篇九

近年来,随着我镇外出打工人员的逐年增多和二、三产业的不断发展,一部分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再依赖土地,这就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象比较普遍。现将我镇土地流转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自去年,全区土地流转工作会议以后,罗村镇通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种养大户通过承租、承包、转让、入股等形式进行土地流转,建设现代家庭农场,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目前,全镇整建制的对聂村村和罗村村承包耕地进行了土地流转,合计流转的2144.2亩。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需要一定的产业支撑。罗村镇作为传统的工业镇,目前农业比重小,农业产业化水平还不高,农业效益较为低下,农业产业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内在动力的作用还很弱。

二、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我县是一个人多地少和农业人口比重大的农业县,农村土地不仅是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政府工作各部门必须对农村土地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把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好农民的根本利益。加强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重点要从宣传、规范、完善、解决四个方面来抓。一是要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增强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以来,我们就把宣传贯彻这部法律作为农村土地工作的一件大事,积极组织编印《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汇编》,免费发放到千家万户;二是要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三是要完善土地承包流转程序,维护农户的利益。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做到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规范土地流转手续,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四是要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活动。

(二)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农户通过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委托流转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人员等单位或个人通过接包、租赁、入股、委托经营等形式连片经营农户流转的土地,开展土地规模经营。探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进行农业合作生产。在土地仍是农民收入主要来源,土地流转基本条件不够具备的地区,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服务载体的经营,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

(三)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扶持力度

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扶持资金,且逐年增加,对流转出土地且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并形成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户和转出户进行补助;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连片面积50亩以上,经工商部门登记且运作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补助;二是实行金融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临时性、季节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允许规模经营主体以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三是实行用地政策优惠。对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并要加强管理,防止改作非农用地。

(四)通过规范管理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要完善流转手续,规范流转合同。农经部门要指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进行鉴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簿,及时准确地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对已经流转的土地,要组织开展全面的清理,对流转手续不全的,要尽快补全;对流转合同条款不完备的,要完善合同,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

10.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及效应分析论文 篇十

④农村的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制度。从表4提供的数据看,现阶段土地为当地农户提供的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效用非常显著。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替代物,为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农村中大量的隐蔽性失业之所以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动荡,土地对这些失业人口的吸纳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其他条件不变时,这两个功能越是显著,农户保有的土地量就会越多[20

。当然,随着货币收入的提高,人们以货币收入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将随之提高,如果配以类似城市中的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制度在农村中展开,那么土地的这两个基本功能将会明显的退化,较多的土地也就不会迟滞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城镇化的进程在这些地区明显快于平均水平[21]。

四、关于农产品价格和农业生产函数的再讨论

随着计划经济时代农产品购销体制的逐步取消和商品市场的完善,目前大部份农村地区农产品需进入市场销售的份额占总产量的50%以上,少数地区达到80%左右,因此pa对于农户进行农业生产的收益有显著影响[22],这可以解释为何大部分地区提倡开展农业产业化,旨在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产品,实行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经科教一体化经营(焦必方,1998)。而农产品价格上涨如何影响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则取决于农业生产的技术特征。

ⅴ结论和体会

本文的主要结论是,仅从效率角度看,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确实具有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率的积极作用。要在今后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提高农民收入、推进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可以自由和规范的流转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现阶段金融制度安排的可得性、劳动力市场的限制性、土地承包制的稳定性、村集体的政治决策、土地的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功能以及农业生产的技术特征导致了流转程度在不同地区的差异。

在利用一个农户模型进行比较静态分析的过程中,我们指出了哪些制度因素限定各外生变量从而影响农户的微观决策。如果确实承认农户的决策是面临约束条件下的理性行为,那么那些旨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而限制或强制土地流转的措施就可能反而有违于初衷。在农村的各项改革中,打破那些限制农民实现潜在效率的滞后制度,供给那些确实无法由市场供给的制度安排才是发展中国家政府的当务之急。

当然,将更多的篇幅留给分析文章的不足和学习的体会,对于一个学生而言或许更有价值。

这篇论文的最初想法是利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解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象。但是进一步的文献阅读尤其是实地访问和考察之后,我们发现虽然一些地区通过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取得很好的经济绩效,但是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并未在所有农村展开,即使一些地区的政策允许或鼓励农民进行土地租赁和转让,但农民的积极性并不高。这样的事实促使我们从农户的微观决策角度去思考哪些因素影响农民保有和流转土地。

模型的改进工作还有很多。首先是生产函数的简化。劳动和资本与土地之间的互补和替代性没有清楚地分解开来,这使得影响劳动和资本投入的制度因素最终如何影响土地投入的分析缺乏说服力。短期内将资本略去是明智的做法,生产函数设为里昂惕夫型可能更适合中国的实际。其次是涉及多个变量的偏微分存在技术上的问题,全微分后利用矩阵进行比较静态分析更加合理。

另一个缺憾是,文中的理论推论虽然大部分得到了经验事实的支持,但就针对模型本身而言,缺乏一个统一的计量模型对推论进行严格的经验检验。这一方面是受制于数据的可得性,另一方面也受制于数据处理的技术能力。最后,如果确信社会的公平不是皇帝的新装,那么对土地流转如此重要的制度安排,确实应该从公平角度进行不偏不倚的考察。以上几个方面让人想起了瓦尔拉斯在《纯粹经济学要义》写道的:经济学可以分解为精神科学、自然科学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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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v·w·拉坦,宾斯旺格,1978)。

这个论断建立在土地承包制30年不变的基础之上,现实中的土地调整可能是频繁的,下文将对此进行分析。

闲暇和商品的消费也可以为农户带来效用,但此模型中t是指可用于劳动的全部时间,所以闲暇已经隐含在初始假定中,而其他商品的消费可由货币收入在商品市场上购买。效用函数的线性形式则表明,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以及货币收入的两种不同来源之间是明显的替代性,这样的假定值得讨论,但确实使运算简化。

杂交水稻的成功可能是一个普遍接受的例子,新品种的开发和无土技术的采用也体现了科技在农业中的作用,尽管定量的技术进步因子数据尚未得到。

在前文提到的案例中,果树开发大户和种粮大户一般都得到了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助。

例如对浙江省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观察结果看,已有20%左右的农户放弃了农地经营(史清华等,2001)

见m·吉利斯等人关于传统农业的考察(m·吉利斯等,1998)

在前文提到的案例中,“反租倒包”等形式往往就由村集体发起。

一个典型的例证是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耕者有其田”一直是农民最大的愿望。

[21]

例如在上海郊区,随着农村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普及,宝山、奉贤等区县的农民普遍将土地出租给外地来沪人员经营。而上海在98年至今,已经先后有4个县进行撤县设区。

[2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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