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合同管理制度

2024-07-14

危化品合同管理制度(10篇)

1.危化品合同管理制度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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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总则

根据《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结合本公司危险化学品(剧毒品)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出入库管理

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要检查验收、登记;

2、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并作好登记,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3、化学危险品出库前严格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本公司部门(车间)所用的物品经审批后方可出库;

三、装卸管理

1、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的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2、危险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3、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5、不得中途中断裝卸作业;

6、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7、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8、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公司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9、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安全负责人批准后,取得作业票方可进行;

10、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四、储存管理

1、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正确佩带劳保用品。

2、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3、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4、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并挂好安全周至卡;

5、根据危险物的特性,做好防晒、防潮工作,发现有积水、潮湿,日晒立即组织转移;

6、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人员进入仓库必须交出火种,要穿戴静电防护服和静电拖鞋。

五、防火管理

1、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2、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

3、消防器材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4、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5、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6、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7、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8、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9、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10、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11、对化学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六、废弃物管理

1、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2、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3、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并将废弃溶剂收集到指定区域,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4、定时对集液池內及用其他方法收集的废弃溶剂进行清理。

文档内容仅供参考

2.危化品合同管理制度 篇二

1 化工企业中危化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危化品包括化学药物、化学制剂、化学原料等, 它会给企业、环境和人体等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伤害, 很多危化品都具有腐蚀性、毒性特点, 有些危化品也具备易燃易爆的特点, 在化工企业中危化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这样会给环境和人体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所以化工企业进行危化品生产时一定要制定全面的管理制度, 要在细节上重视危化品的生产, 加大管理力度, 有效保障危化品实质的安全。

2 化工企业危化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在化工企业中导致安全事故频发和监管体系无法良好实施的重要因素就是安全监管体系欠缺完善的法律法规, 我国具有较多的化工企业生产安全规范的法律法规, 但在法规中却欠缺具体的危化品安全监管内容, 这样会导致化工企业和工作人员欠缺良好的法制意识, 无法正常实施安全监管体制, 导致化工企业在生产危化品时出现较多的安全事故。并且化工企业中的管理部门对自身的权责不明确, 导致监管部门在进行安全管理时存在很多问题, 无法有效提升监管力度, 这样会直接影响安全监督体制发挥本质作用。而且现今我国经济市场正处在竞争激烈的状态中, 有些化工企业只将利益摆在首位, 却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内容忽视, 导致在化工企业生产危化品时出现危险事故的现象。

3 在化工企业危化品生产中制定完善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有效策略

3.1 化工企业可以借鉴国外先进技术, 制定明确的安全管理监督制度

在化工企业制定危化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时, 可以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 并且企业要提升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 保障安全监管制度可以正常实施, 提升化工企业整体安全性。化工企业一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有效结合国外先进技术, 制定科学、合理、全面的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并做到在化工企业危化品生产时进行监管、对危化品储存时进行检查、对危化品运输时进行指导、对危化品使用时进行规范, 有效提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整体运行力度。化工企业也定期举办员工安全培训, 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 并且化工企业也要招收具有专业能力的管理人员, 设置明确的监管部门, 有效对化工企业生产的每一个部分都进行全面的管理, 降低危险事故的发生, 为企业和工作人员带来良好的安全保障。

3.2 有效保障危化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法制性

化工企业在制定安全监管体系时, 首先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制定, 并且也要围绕着相关法律法规来制定完善的管理内容, 有效保障安全管理体系的法制性。国家也要根据危险化工产品的特点制定明确的管理法制, 保障企业对危化品进行有效管理, 提升企业对危化品生产的安全意识, 加强安全管控制度的整体力度, 并且也要保障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管理的全面性, 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受到法律安全的保障, 为企业和工作人员带来一定的安全保障, 提升安全管理整体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3.3 在化工企业危化品生产中建立鲜明层级的监管体系

在化工企业进行危化品生产时, 政府一定要起到良好的监管作用, 将传统的管理方式和理念进行改变, 坚持以人民安全为首任进行危化品监督管理工作, 并且要对化工企业的日常生产、储存和运输等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并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建立部分级别的监督管理体系, 发挥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作用, 有效保障化工企业危化品生产的安全性, 从根本上降低危化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也为企业和人员生命财产带来一定保障。

4 结束语

在我国化工企业中, 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 企业一定要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重视, 提升企业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整体效率和质量, 有效保障企业财产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降低危险事故给社会和环境带来的损失。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我国化工企业也在飞速的发展, 在化工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在特定的环境下有着特定的作用, 化工企业一定要制定良好的安全管理措施, 制定明确的安全准则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过程进行良好的规范, 提升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性, 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现今我国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监督存在的问题进分析, 并根据存在的问题制定明确的安全管理措施, 以提升化工企业的安全性。

关键词: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余国燕.浅谈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6 (6) :268-269.

[2]杨海燕.化工企业危化品安全管理探究[J].全面腐蚀控制, 2016 (2) :486-489.

3.浅析实验室中危化品的安全管理 篇三

关键词:危化品 安全管理 废料处理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6(c)-0191-01

随着我国对于食品和药品安全工作的不断重视,实验室食品药品安全检验工作也就成为了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但是在检验过程中相关人员难以避免的会接触危险化学药品,这些危化品在整个检验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无法对其进行正确的管理和处理,可能会导致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损伤,并可能引发更大的事故,对检验机构造成经济损失。

1 危化品的科学化管理制度

想要保证危化品的安全管理,首先就必须要制定一套科学化的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各类危化品的分类、储存和使用制度,同时还包括实验室环境的管理制度。

1.1 危化品的管理制度

在食品和药品质量检测的过程中,所使用到的危化品主要分为5类,分别是易燃易爆试剂、腐蚀性试剂、毒性试剂、基准类试剂、压缩液化气体。其中易燃易爆、腐蚀性以及毒性试剂的危险性最大,在对这类试剂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格外注意。易燃易爆类试剂主要包括高浓度乙醇、乙醚、过氧化氢、高氯酸等。对于这类试剂应将其分开进行独立储存,将其放置在阴凉避光处,避免受到阳光的照射,同时利用棕色广口瓶进行保存,如果条件允许还应该在试剂瓶下铺一层砂土,起到灭火的效果。对具有腐蚀性的试剂进行保管时,要选择特殊材料的柜子,并且将其与易燃易爆试剂完全隔离开,避免二者接触引发火灾或爆炸。含毒性的试剂在我国食品和药品检测工作中一直都被视为重点管理对象,一般采用的方法是专柜保存方法,独立存放,并且设立多个保险锁,在取用时需要多人共同参与,并进行记录,确保其被正常使用。对于基准试剂来说,其在检验时要求纯度要高,不能收到污染,因此也要对其进行专柜存放,并且派遣专人看管。而对于压缩液化气体来说,其一般是用钢瓶进行保存,由于其内部压强较大,因此要保证其的平稳性,避免出现剧烈的晃动、碰撞等情况,还要保证钢瓶远离任何发热物体,避免阳光直射。在存放过程中,钢瓶必须保证竖立摆放,以免气体出现倒灌的情况。

1.2 实验室环境的管理制度

在对检验实验室危化品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实验室本身的环境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实验室内的环境必须保证清洁,不能出现灰尘浓度过高的情况,避免灰尘与试剂接触导致化学反应。其次,对于实验室环境的温度也要进行严格的控制,一般不应该超过28 ℃,以免造成易燃易爆试剂发生自燃反应。最后,对于保存试剂的各类保管柜的摆放也要进行注意,一定要放在阳光不能直射的部位,并且保证保管柜周围空气的干燥,以免过多的水分影响试剂的纯度。同时还要原理实验室内的热源,例如暖气、电暖风等。

2 废料的分类和处理

在食品和药品检验的过程中,检验之后所剩下的检验物被称为废料,根据其物理特性的不同,一般分为废渣和废液。一般情况下,这类废料均含有有毒物质,如果不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很容易对人体造成较大的损伤,同时还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在相关检测工作结束之后,相关管理者应该对废料进行及时的处理,对于废渣类废料来说,其在处理上比较简单,如果废料的毒副作用较低,可采用集中焚烧后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焚烧时一定要选择空旷的环境,并且保证周围没有任何居民和种植田地;如果废料的毒性较大,则需要将其进行集中回收,放入焚化炉中进行处理,避免给周围的环境带来较大的污染。而对于废液的处理就需要根据废液的含有物来进行,例如:含砷、铬、汞等有害物质的废液可以利用化学反应方法,将其中的有害化学物质进行沉淀,使其转化为相应的盐类,再利用凝固剂对其进行统一处理。而如果是有机废液,一般采用的是焚烧处理方法,但对于一些挥发性较高的废液,应该在焚烧前在废液上洒上一定厚度的水,阻隔其挥发作用,以免有害物质进入到控制中对人体造成伤害。另外,在对废料进行处理的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一定要按照规定进行每一步操作,必要时可以穿戴隔离服,避免废料中的有害物质对管理人员造成伤害,同时在处理废料的过程中一定要有人进行监督。

3 结语

食品和药品质量的检验工作是目前相关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中的重点,各地方政府对于这项工作的重视度也在逐渐上升,因此在相关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对于实验室内的危化品的管理工作也必须提高力度。对于各类危险品均需要进行分类、单独保存,避免不同种类危险品之间产生化学反应,引发事故,同时也避免危化品对使用者和管理者造成的危害。另外,对于检验后所剩下的废料也要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避免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伤害。

参考文献

[1]张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0(6).

[2]程三喜.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探讨[J].技术与市场,2013,20(6):245-246.

[3]吴绍辉.危化品使用企业新员工安全培训的探索与思考[J].人力资源管理,2012(4):63-64.

4.危化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1、仓库必须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仓库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

3、进入仓库人员穿戴必须符合公司相关要求。

4、禁止携带火种进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5、每日上班,应先开启排气扇对仓库强制通风不低于30分钟。

6、人员进入仓库前,应先通过仓库门口的静电释放装置释放人体静电。

7、除叉车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进入仓库,进入仓库的叉车,应采取防火措施。

8、货品入库应严格按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并进行检查验收,当货品性质未确定时,不得入库。

9、装卸搬运货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10、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11、泄漏或渗漏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进行处理。

12、货品不得直接落地存放,应存放于托盘上。

13、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库房内应经常打扫,无漏撒物料,保持清洁卫生。

14、仓库内应设温湿度计,并每日进行检查和记录,当温湿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纠正。各类货品适宜存放温度和相对湿度按附表一执行。

15、货物堆垛高度不得超过3米,若存放货品本身有具体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16、堆垛货品存放距离按附表二执行。

17、库管员每日应对货品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货品堆垛牢固程度、通道是否畅通、有无泄漏或渗漏现象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18、库房内禁止分、改装,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19、各货品的储存应根据其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不得混存。禁忌物品不得同库存放。

20、各货品的储存管理,除需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相应的其他规章制度。

5.危化品运输管理条例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

(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环保、卫生、交通、工商、建设、商务、农业、质监、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省、设区的市、县各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已做划分的从其规定;尚未划分的,由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权责统一、便于监管的原则自行划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八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前款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出批准的决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申请人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 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环保部门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环保部门对其环保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 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期满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 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对其设计、施工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前及竣工后,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评价机构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专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登记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及相关记录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单位,其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规划和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因企业改、扩建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或者关闭的,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城市发展或者有关部门规划不合理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或者转产、搬迁,相关费用视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四 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 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者压缩气体、醇醚类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分别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从事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含杀鼠剂)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九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含杀鼠剂)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交通部门相应的运输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单位,凭交通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运输资质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证后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在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检验运输车船的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进行装载。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第三十五 条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三十六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安全处置,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接收。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并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被盗流散社会。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将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移交给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处置。

第四十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能依法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和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处置设施。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将其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与当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助救援协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外单位提供救援服务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急救援的指挥和领导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单位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其超范围经营部分按照无证经营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检验运输车船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二)未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或者未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的;(四)未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的。

第五十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种类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第五十九条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6.危化品仓库管理规定 篇六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

第三条 定义

1、隔离储存: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

2、隔开储存: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储存方式。

3、分离储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 4、禁忌物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5、甲类物品: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疏磺等易燃的有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6、乙类物品: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7、易燃物品:是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第四条 职责

1、基建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设。 2、物资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3、行政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卫工作。4、安监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监督检查工作。 5、人力资源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工作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工作。

第五条 工作程序

1、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要求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危险化学品仓库时,应有防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在设计审查时应有安监部参加,并报市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市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公司安监部应参与一起验收。

2)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库房内应设置防高温、防雷、防潮、防毒、防爆、防静

电、防腐蚀、防遗失、防盗、防渗漏等安全措施。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储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4)储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a)危险化学品储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防爆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十章的有关规定。

b)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防爆等安全要求。

5)储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a)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保持仓库内进行有效的通风。

b)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c)根据危险化学MSDS相关要求对储存场所的温度进行调节。

6)临时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拉设好安全警示带挂好“禁止烟火”及其他相关的标识牌,参照危险化学品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不得临时存放在仓库外。

7)储存危险化学品库房上应有清晰、明显的安全标识,在仓库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还应设置“危险化学品标示牌”,注明危险化学品名称、性能、消防方法等相关内容。 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不得随意改变使用用途,如确需改变的,应报公司安监部审核同意。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9)不准在非危险化学品库房内存放危险化学品,如生产需要,必须征得安监部的同意,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10)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堆场,不准进行试验、分装、维修,如需进行明火作业,具体执行《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1)消防措施

a)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如灭火设施和防泄漏设施)。并确保仓储有关的设施得到有效的维护保养.不定期对仓库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消防技能培训。

b)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可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c)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危险化学品,不可用水扑救)。

2、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的要求

1)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必须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3)仓库的工作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题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并根据危险化学品MSDS证书相关要求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标志: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5)危险化学品按GB13690《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的规定分为八类: a)爆炸品;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易燃液体;

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蚀品。

6)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7)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分为三种: a)隔离储存; b)隔开储存; c)分离储存。

8)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禁忌物料不得不混合储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A(参考件)。

9)危险化学品储存安排及储存量限制

a)危险化学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b)储存量及储存安排见表1。

c)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d)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仓库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e)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储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f)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g)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h)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10)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11)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12)天然气站、油库及其他气瓶类的储存,参照《重点站房管理规定》和《气瓶管理规定》。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a)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在《危险化学品入库登记表》做好出入库的记录。 b)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数量; ——包装; ——危险标志;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c)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2)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没有阻火罩的车辆不得进入仓库。

3)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5)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6)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7)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要及时登记并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到帐物相符,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的管理制度,并在《危险化学品领用登记表》做好相应的记录。

8)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并在《危险化学品仓库检查登记表》做好相应的记录。

9)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10)危险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每天做好仓库的巡查工作,发现有危险化学品的泄漏、丢失等情况及时向安监部、行政部及相关部门予以报告,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须的安全措施,以减少损失和影响。

11)非仓库管理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内必须做好登记。

12)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仓库前放置静电释放板,所有进入仓库人员必须在静电释放板上释放身上的静电。

13)储存剧毒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核发《剧毒物品安全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储存。 14)储存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后进入公司,要进入指定的库房和位置存放,并将化学品的数量及存放位置报安监部、行政部。

15)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和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5、废弃物处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具体执行《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

第六条 附则

7.危化品合同管理制度 篇七

随着中国对危化品使用量的增加,危化品导致的事故也随之增加。相关统计研究表明,这些事故中物流运输环节约占80%以上[1,2],而这些事故的发生是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不足的外在表现[3]。因此,系统分析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构成要素及要素结构属性,构建安全管理能力模型,对提升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降低事故发生可能性有重要意义。目前,学者针对不同领域的企业安全管理能力进行了探索,形成了一些有价值的成果。刘铁忠[4]通过问卷调查和结构方程模型构建了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结构模型;Liu T.z等[5]在分析煤矿安全管理能力模型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安全管理能力的优化模型;Liu Q.l等[6]从安全系统工程角度辨识煤矿安全管理能力构成要素,并运用神经网络模型评价安全管理能力等级;李江源[7]从人员、设备、环境和制度四个维度构建航空公司安全管理能力模型,并采用熵值法建立定量化评价模型;郭海东等[8]以成熟度模型和能力模型耦合方式构建了建筑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状况测度模型。综上所述,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煤炭、建筑和航空领域,对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涉及相对较少,而且现有的安全管理能力模型构建过程中对维度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要素作用关系结果分析不足,而这种要素间的因果关系和作用结果可以通过涌现来描述。通过对这种涌现行为进行分析、控制和引导,从而利用涌现在安全管理能力形成中的作用机制,最终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是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研究的关键。为此,本文在现有安全管理能力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考虑涌现性的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概念模型并确定其构成要素,基于此,采用德尔菲法确定要素的相对重要度判断矩阵,并运用AHP和DEMATEL方法建立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分析模型,通过分析模型计算安全管理能力要素的中心度和原因度,从而确定要素作用关系、结构属性并建立安全管理能力结构模型,以期为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提供理论参考。

1 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概念模型

现有安全管理能力概念的界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安全管理能力的实质;二是安全管理能力的外在表现形式[9]。为此,本文界定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也需要考虑这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实质是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为了应对运输中的危险情景,不断积累和增长的知识。其次,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为维持企业安全系统要素处于安全状态的能力,而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系统要素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作业人员、组织管理和运输环境等四个子系统[10]。综上,本文将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界定如下:为了有效应对危化品物流运输过程中安全隐患,物流运输企业通过综合运用安全知识和资源,对基础设施、作业人员、组织管理以及运输环境等系统要素进行有效组织和协调,从而实现危化品物流运输安全目标的能力。由上述概念可知,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是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为了应对运输中危险情景,从而不断积累应对经验、整合安全知识和资源、调整基础设施、作业人员、组织管理和运输环境等系统要素状态,提升运输过程安全性,进而使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构成要素体系日渐复杂;同时,安全管理能力构成要素通过彼此影响和相互作用形成新的安全管理能力层级和结构特征,最终表现为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对危化品物流安全系统要素的整体控制能力。

涌现是指系统要素相互作用下形成的新的、各要素所不具备的系统特质的过程。由此,结合上述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概念和内涵分析,可知,危化品物流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形成过程包括两个涌现阶段。一阶段涌现是指安全管理能力构成要素子系统能力的形成,是各个子系统因素通过相互作用共同影响形成单个因素所不具备的能力属性;二阶段涌现是基础设施、作业人员、组织管理以及运输环境等要素子系统之间通过耦合作用,协调形成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由上述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概念和形成过程,可以构建如图1所示的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概念模型。

2 基于AHP和DEMATEL法的安全管理能力分析

综合上述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概念模型,能力要素最终涌现形成安全管理能力是各个要素之间存在彼此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这就是说要分析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结构模型就需要对其构成要素间的作用关系和影响程度进行分析。为此,笔者运用能描述安全管理能力复杂系统中构成要素相互影响程度的方法—DEMATEL法计算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构成要素的中心度和原因度。DE-MATEL法是一种通过构建要素关系判断矩阵并进行矩阵运算从而实现系统要素作用关系分析目的的复杂系统分析方法[11]。而DEMATEL在构建判断矩阵过程中需要依据专家判断信息,而专家知识和经验水平不一致易导致判断矩阵的偏差,影响分析结果[12]。为了避免上述问题,本文在传统DEMATEL方法构建判断矩阵前首先进行专家判断结果一致性处理,因而提出了基于AHP和DEMATEL耦合的改进DEMATEL方法。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构建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层次结构模型,并建立判断矩阵。

2)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各因素的层次排序及一致性检验。

3)构建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直接影响矩阵A。通过对步骤2)计算的安全管理能力因素权重,进行如下处理,获取矩阵A。

4)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的直接影响矩阵归一化。以式(2)和(3)将步骤2)的安全管理能力直接影响矩阵A进行标准化,形成安全管理能力的标准化矩阵X。

5)计算安全管理能力构成要素的综合影响矩阵T。安全管理能力综合影响矩阵T通过标准化矩阵以式(4)变化获取。

6)计算安全管理能力构成要素的关系参数。首先,用式(5)和(6)计算综合影响矩阵T的行及列和,即得安全管理能力的第i个构成要素的影响度(ri)和第j个构成要素的被影响度(cj)。然后,用式(7)和(8)对影响度(ri)和被影响度(cj)进行加减运算,可得第i个构成要素的中心度(mi)和原因度(ni)。

式中:ni是安全管理能力的第i个构成要素的原因度,当ni>0时,则构成要素i为安全管理能力的原因要素,可对其他安全管理能力要素产生影响;当ni<0时,则构成要素i为安全管理能力的结果要素,表明该要素会被其他的安全管理能力要素影响[12]。

3 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模型构建

3.1 数据来源及计算

按照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分析模型的步骤,首先,依据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要素子系统分析结果和文献[13-14]中对于安全管理能力具体要素的设计,本文结合步骤1)建立了如图2所示的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要素体系。

结合图2中建立的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要素集合,采用德尔菲法对危化品物流领域专家(主要包括10位物流安全研究人员、8位危化品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能力要素重要度判断调查,建立上述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要素间的相对重要度判断矩阵R=(rij),并按照步骤2)计算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要素层次单排序,能力要素的层次单排序结果为:w=(wi)=(0.059,0.065,0.078,0.041,0.048,0.087,0.074,0.062,0.062,0.058,0.078,0.043,0.039,0.052,0.066,0.032,0.016,0.019,0.021),且上述判断矩阵的一致性检验系数为,满足一致性检验要求。由此,可以通过能力要素的层次单排序结果和式(1)计算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要素间直接影响关系矩阵A,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的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构成要素间的直接影响关系矩阵,对步骤4)~6)中的计算步骤运用MATLAB计算软件编写程序,从而获取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构成要素的综合影响关系矩阵和关系参数,结果如表2和表3所示。

3.2 能力结构模型构建

由表2中的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要素的关系参数可知,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构成要素中的原因要素主要包括:s1、s2、s3、s5、s6、s7、s8、s9、s10、s11、s14和s15;而结果要素主要包括:s4、s12、s13、s16、s17、s18、s19。其中结果要素受到原因要素的影响,从而通过一阶涌现形成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子系统能力,并最终通过二阶涌现形成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同时,考虑要素之间作用关系的程度不同,以综合影响矩阵为基础,将要素间的影响程度的均值和标准差之和作为影响关系程度阈值,对要素间影响程度小于阈值的则认为两者间不存在作用关系,从而形成要素间的影响关系。综合上述,本文将原因要素和结果要素作为基础层要素,将子系统能力要素作为中间层,将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作为最顶层,建立如图3所示的考虑涌现性的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结构模型。

4 结论

1)本文从涌现视角对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结构模型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是由多维度多层次要素相互影响、彼此作用从而通过一阶涌现和二阶涌现从而形成最终的安全管理能力。而且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结构模型可以划分为原因和结果两个层级。

2)针对传统DEMATEL方法在构建直接影响关系矩阵中未能考虑专家判断信息的一致性问题,本文提出了基于AHP的改进DEMATEL方法对直接影响关系矩阵构建过程中一致性进行检验,从而提高了专家判断结果的一致性。同时,将改进的DEMATEL法用于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要素关系分析,从而建立以原因要素为底层,结果要素为中间层,维度要素为上层,管理能力为顶层的涌现视角下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结构模型。

摘要:为了明晰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要素的相互关系和结构属性,提出了一种层次分析法和DEMATEL法耦合的安全管理能力分析方法。首先,在现有安全管理能力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考虑涌现性的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概念模型并确定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的构成要素;然后针对传统DEMATEL方法的不足,构建了基于层次分析法的改进DEMATEL方法;最后,通过问卷调研获取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影响因素重要度判断矩阵,并通过中心度和原因度确定能力要素相互关系。研究结果表明,所建立的方法可以用于分析危化品物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并构建其结构模型。

8.危化品大爆炸 篇八

这起事故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就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违反多项安全规定,非法超量、超种类存放危险化学品,给救火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那么,为什么化学品仓库特别危险,一旦出事就很难补救呢?

灭火挑战

在普通的火灾扑救中,最为常见的消防装备就是消防水枪了。大量的水可以降低火焰的温度,隔绝可燃物表面与氧气接触,进而实现灭火的目的。

然而,大家都知道,如果是油锅着火,就不能用水扑救,因为水会使得着火的油飘在水面上,更容易蔓延。对于化学品仓库而言,情况就更加复杂了,因为,许多化学物质其实是“怕”水的。

比如,本次天津港火灾中,就储存有危险品电石。电石学名碳化钙(CaC2),是一种像石块的白色固体,在工业上用途广泛。然而,一旦它碰到水,就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生成乙炔(C2H2)气体。乙炔是一种非常易燃的气体,燃烧时火焰温度可高达3000℃,足以让绝大多数建筑中的钢架结构软化,进而发生大面积坍塌。而当乙炔在空气中的浓度足够高时,还很容易发生爆炸,造成更严重的破坏。

还有一些化学品,遇水后虽然不会燃烧,却会严重放热,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比如,本次事故中,瑞海公司的仓库中存放有大量四氯化钛(TiCl4),这种物质遇水之后会放热,并形成浓密的白色烟雾(即生成的二氧化钛),给救援工作带来极大的阻碍。更麻烦的是,这一过程中还会生成盐酸(HCl),这种强酸性的雾气一旦被吸入肺部,就会导致肺水肿等严重损伤,给消防员的生命带来威胁。

因此,对于化学品的救援,基本上是没法用消防水枪了。不过,对于那些装着易燃液体的大型储罐,还是可以用水雾喷射外壁降温以防爆炸的,但这对于消防员而言就需要极大的勇气和充分的技术保障了。

轰隆一声

对于化学品仓库火灾而言,比火焰更可怕的是剧烈爆炸。本次事故中,牺牲的消防员里有很多就是因为二次爆炸而罹难,爆炸形成的大坑让人触目惊心。

许多常见化学品在受热的情况下容易发生爆炸,比如这次瑞海仓库中存放的800吨硝酸铵(NH4NO3)。2011年,挪威的奥斯陆市政厅发生爆炸案,7人不幸罹难,用的就是硝酸铵;1995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恐怖袭击案,一座联邦大厦被炸塌,凶手用的也不过是两吨硝酸铵,比这次事故的数量小太多了;1947年,美国德克萨斯城外停泊的一艘货轮起火、爆炸,2300吨硝酸铵的威力甚至引发了一场海啸,直接导致600人丧命,可想而知这种物质有多恐怖。

而仓库中存放的另一种化学品——500吨硝酸钾(KNO3),就更不用说了,黑火药里的“一硝二硫三木炭”指的就是它,不但爆炸威力惊人,敏感程度也很高,稍微加热、摩擦就足以引爆。

由此可见,倘若没有加以控制,光是这两种物质发生爆炸,就足以把港区夷为平地。

浓烟有毒

此外,在瑞海存放的化学品中,有相当多的物质是可以燃烧的,更糟糕的是,燃烧或者受热时,很容易产生有毒气体。

比如,三氯甲烷(又称氯仿,CHCl3)本身的沸点不过61.5℃,一旦受热就很容易变成蒸汽到处弥漫,一旦被吸入则可能导致人体中毒;温度超过450℃后,还会迅速分解生成氯化氢甚至光气,后者是不折不扣的毒气,少量吸入就能损伤人的肺部。如果氯仿接触到强碱(比如本次事故中大量存放的氢氧化钠),上述过程还会进一步加快。

类似的,氢碘酸(HI)在加热时也很容易挥发出碘化氢气体,这种强酸性的物质也会损伤人的呼吸道。

当然,还有大名鼎鼎的氰化钠(NaCN)。它本身并不易燃,但如果被其他物质的爆炸波及,很容易形成极细的粉末悬浮在空气中,一旦吸入则非常容易造成中毒死亡——氰化物中毒不但需要的剂量很小,而且发作极快,基本上是来不及送医院抢救的。

另外,尽管氰化物并不像很多人猜测的那样,遇到雨水就会变成氢氰酸(HCN),但本次事故现场存放的大量强酸、弱酸(如乙酸、氢碘酸等),倘若真的因为包装破损而接触到氰化物,那就会在很短时间内发生反应而生成氢氰酸。

因此,本次事故中,没有发生氰化物泄漏,真的算是不幸中的万幸了。

防患于未然

综上所述,化学品的仓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然而,作为一个工业国,不可能没有完整的化工体系,也就不可避免会有大量的化学品储存、转运。调和两者的解决之道,就是依照安全法规,做好防范工作。

首先,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任何时候都必须控制在一定的数量范围之内。这样,即便发生事故,带来的影响也是可控的。

其次,对于不同的化学品,一定要遵守堆放间距、仓库间隔的规定,以免一个仓库出事,很快波及到其他化学品。

第三,一定要认真对待危险化学品申报制度。在本次瑞海事故中,显然有许多危险化学品在申报时被隐瞒了,导致救火初期根本无法正确评估火灾风险。这让许多消防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也让直接责任人承担牢狱之灾,实在是得不偿失。

总之,化工行业注定是充满高风险的,而各种安全措施,就是人类应对风险的最可靠保障。忽视这些措施,将会面临难以承受的代价。

9.危化品合同管理制度 篇九

1目的

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卸车作业管理,落实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作业流程,做好风险防范与控制,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卸车作业。主要包括液碱(氢氧化钠溶液)、正己烷(或异己烷)、浓硫酸;柴油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之列,但属于易燃品,卸车作业与危化品同等管控。3规范性引用文件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HG30010-2013 4术语和定义

4.1危化品卸车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辆进入厂区内进行危化品装卸的作业。5职责要求

5.1作业所在部门职责

5.1.1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

5.1.2向外来供应方人员讲明现场的危险源,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进行风险告知。

5.1.3为卸车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作业安全条件。5.1.4监督现场卸车作业,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5.2采购部职责

5.2.1采购部应对危化品供应方的商品质量、生产能力、检测手段等进行调查;应审查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必须具有所经营活动所需的资质,否则不得作为合格供货方。

5.2.2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要求供方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

5.2.3 采购部应对供应商开展入厂前安全管理制度、厂规厂纪等教育培训。5.2.4负责危化品入厂时间的信息告知。危化品(如提取溶剂、液碱、硫酸等)入厂前,辅料采购部应提前至少8小时告知安全管理部危化品入厂事宜,可不履行提报书面手续。5.3质检部职责

5.3.1溶剂车辆停靠静止20分钟后,由质检部安排专人进行取样检验。取样人员须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不得违章操作。5.3.2检验合格后及时将结果告知作业所在部门。5.4安全管理部职责

5.4.1车辆入厂前,监督司机在门卫室做好登记,告知相关注意事项。5.4.2负责对车辆安全状况、资质等核查,并联系相关部门接洽,引导车辆到卸车地点停靠。

5.4.3确认卸车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检查《危化品卸车作业许可证》办理情况。

5.4.4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不符合项督促作业单位及时整改。

5.4.5《危化品卸车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5.5作业所在部门现场负责人职责

5.5.1是作业现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5.5.2组织落实卸车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指定专人现场监护。5.5.3负责核实《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

5.5.4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作业。

5.5.5作业完毕,负责组织现场清理。5.6监护人职责

5.6.1全面了解危化品装卸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现场处置方案,熟练作业所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负责现场的监护与检查。5.6.2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卸车作业。5.6.3对现场卸车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5.6.4在卸车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上报。

5.6.5卸车作业后,须确认现场清理干净,溶剂罐、管道等阀门关闭牢固,车辆无异常状况。签字关闭《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后,方可离开现场。5.7卸车作业人员职责 5.7.1 接受卸车作业安全操作培训,掌握危化品卸车作业安全风险、安全操作程序、应急处置技能;

5.7.2 熟知作业方案,并严格按方案作业;

5.7.3了解应急处置流程,熟练使用自救互救设施设备;

5.7.4对强令冒险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7.5作业过程中发现作业异常情况,发出信号或及时报告,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并尽快撤离现场。6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 6.1资格核查

危化品供应商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并遵守公司《人员、车辆出入管理规定》等要求。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核查。6.1.1危险品运输车辆所需证件

(1)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须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2)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槽罐质量检测合格证;(4)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剧毒化学品);(5)按要求悬挂交通部门核发的危运标志灯、牌。6.6.2危险品运输的从业人员所需证件

(1)驾驶员: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2)押运员: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操作证(押运员证)。6.6.3危险品运输车辆要求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宜采用金属车厢,以防摩擦、震动等引起事故。如必须采用时,应落实可靠的防护措施。

(2)运输车辆的拦板应坚实、稳固、可靠,确保在转弯时不会使物品滑动或跌落。危险化学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拦板高度。车厢底板应平整、密实、无缝隙,不致造成液化危险化学品渗漏接触传动轴摩擦起火。

(3)运输车辆在盛夏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有遮阳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或限定夜间运输。运送遇湿易燃物品应备有油布等防雨设施。

(4)运输车辆应根据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防护急救用品,以供急用。通常可在驾驶室内或近旁悬挂1211、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这些灭火器材和防护急救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渗漏、破损、变形或重量减轻、筒身摇动有声响等,应立即维修或更换,以确保其随时处于完好状态。(5)运输车辆应在车头或明显部位悬挂由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带有“危险品”字样的专用黄底黑字信号旗,以明显醒目的标志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或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6)采用槽车运送易燃液体时,槽车顶部应有阻火器和呼吸阀;底部有导除静电的装置;排气管应加防火(星)罩,并宜设在车头位置(易燃液体装卸操作一般在车尾部及侧部);储槽内应有若干金属板分隔,使罐体具有足够的刚度,并能减少车辆行驶时液体不致剧烈晃动、摩擦而产生静电;车辆的电气点火系统应确保接触良好和完善,防止电气火花引起事故。6.2入厂登记

保卫人员应严格把好进出厂手续的办理工作,对所有外来车辆必须登记,登记表格须填写清晰、详细,认真记录好货物类型、进出厂时间。严格禁止车辆内带有烟火、易燃易爆品进入厂区。运输危化品车辆进出门须经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人员签字方可放行。6.3现场清理

6.3.1作业前应将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卸车作业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6.3.2应确保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无阻。6.4安全教育

危化品卸车作业前,作业所在部门现场负责人应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告知。

6.5办理作业许可证

6.5.1《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由作业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审核,安全管理部负责审批。若作业现场不满足安全管理要求时,安全管理部有权拒绝审批《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5.2《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办理完毕后,由作业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指定的监护人落实作业安全措施。现场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及其他相应的应急救援物品。

6.5.3首先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有无泄漏情况,运输车辆接好静电接地,用手握住静电导地装置,进行人体静电接地,当确保人身无静电后,方可进行操作。

6.5.4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规定要求,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禁止穿戴化纤、呢绒及带静电的服装,做好车辆的装卸准备工作。

6.5.5防爆区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进入禁区的作业人员,严禁携带烟火、非防爆电器和钥匙等火源火种;严禁穿钉鞋、化纤衣裤;禁止开启手机,浸出车间在禁区附近的路口设置安全警示牌,禁止机动车辆通过禁区。6.5.6强风、雷雨、高温等异常天气禁止接卸溶剂。7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7.1《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审批后,不得私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7.2作业所在部门、安全管理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安全管理部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督促整改。

7.3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范作业,接受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

7.4存在交叉作业时,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易燃易爆品(如正己烷或异己烷)入厂时,周边30米范围内动火作业提前停止,保卫人员做好现场交通管制,并指派一名人员到卸车作业现场监护。

7.7作业所在部门现场负责人或监护人应通知其他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7.8当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所在部门监护人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经清点人数无误后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作业人员方可恢复作业。若遇异常情况无法在短期内排除,则应取消卸车作业,恢复作业时应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8作业后安全管理要求

8.1卸车作业结束后,作业所在部门现场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罐体、管道等阀门关闭牢固,无“跑、冒、滴、漏”后,关闭《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

8.2作业人员清理完现场后,与作业所在部门做好交接后方可离开。9作业证管理

9.1《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由作业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审核,安全管理部负责审批。

9.2《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一式三份,分别由作业单位、作业所在部门、安全管理部留存。

9.3《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8h,超过《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上标注起止时间的由作业所在部门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

9.4《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应至少保留三年。10相关记录

10.货仓部危化品仓安全管理规定 篇十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系指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

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本仓库存放的危化品主要包括油漆、天那水、脱模济、防锈济、顶针油、润滑油。

第二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本仓库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

本仓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三条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危险化学品仓库。

第四条 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防爆,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并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

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状态,做好记录。

第五条

第六条 不同品种的危化品要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贮存在同

一库内。

第七条 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爆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

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及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

第八条 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等。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

适当的防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泄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第九条 危化品装卸前后,必须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清扫干净,装卸作业使用的工具必

须能防止产生火花,必须有各种防护装置;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

第十条 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仓库管理员每半月对消防器材检查一次,并保持清洁,不准损坏或移动位置。

第十一条离开仓库前,由仓库管理员负责检查是否有泄漏或其它异常状况发生,确无问题时,方可锁门离开;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外来人员未经仓库管理员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仓库,经允许进入仓库时必须有仓库管理员陪

同。

第十三条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50至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

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交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货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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