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2024-09-29

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共16篇)

1.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篇一

富安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汇报

富安社区是蝶山区富民街道办事处所管辖的11个社区之一,东邻市武警支队,南起西环路,西邻广东路,北靠太和花园;总占地面积0.15平方公里,管辖枣冲安置小区和枣冲廉租房小区,住户约3960户,能居住人口约13800人。目前居住率约70%。富安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筹建于2011年10月中旬,位于枣冲安置房第八幢首层,建筑面积约430平方米。今年4月份正式为辖区居民服务。

富安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以服务群众为出发点,以提高群众满意度为目标,积极探索新型势下加强社区管理创新的新模式、新举措。我们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积极探索和实施人口计生工作的新措施、新办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以爱心计生发展家庭能力为载体,强化基层,巩固基础,不断创新和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将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1、富安社区在辖区内开设有卫生服务室,室内配备有避孕药具展示柜,药具发放管理在医生指导下开展,极大地方

便居民群众,同时能方便地开展宣传计生科学知识。到目前共发放避孕药具280 人,术后回访26人。今年以来,城区已开展免费妇检2次,我社区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共252人。对检出患有妇科病的育龄对象全部给予优惠治疗。

2、坚持拓展爱心,着力开展诚信计生。我们努力搭建“生产扶持、结对帮扶、优质服务、排忧解难”四个平台,把爱心融入到计划生育工作中,着力开展诚信计生工作。据统计,目前社区应参加诚信计生的已育龄妇女280人,已参加诚信计生的育龄妇女224,诚信计生参与率为80%。

3、奉献爱心,排忧解难。我们配合区政府每年为社区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家庭成员缴交新农合全部费用;为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家庭成员全部办理了爱心保险,使诚信家庭无后顾之忧。同时,还配合民政部门优先将诚信计生困难家庭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社区的幸福家园正在筹建中。幸福家园的建设拉近了计划生育工作与群众的距离,以方便群众为宗旨,以服务群 2

众为出发点。通过为民办实事,把关心育龄群众、关注民生、转变群众生育观念作为计划生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巩固和提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5、我们认真抓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一是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多渠道宣传,不断转变群众生育观念,树立“男孩女孩都一样”的思想观念。二是强化孕情跟踪。通过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强化孕情跟踪服务,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更趋于合理、趋于平衡。截止6月30日,我们社区出生人口30人,其中男性14,女性16人,一孩26人,二孩4人。出生人口性别控制在责任目标范围以内。

6、今年4月份我社区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各社区工作人员做到新旧对照学,结合实际带着问题学,对照条例的规定,深入研究,掌握重点。做到交流讨论学体会,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进一步掌握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做到深刻领会,弄通弄懂,掌握政策方能开展好计生工作。

7、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利益。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六大原则(及时制定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管理制度,且不能出现违法侵权条款内容;大力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让群众家喻户晓;规范执法行为,杜绝粗暴执法、乱收费、乱罚款、违规施术;在办理计划生育事项时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

我们社区在今后的计划生育工作中,将坚决贯彻落实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方针,深入开展计生“三好一满意”活动,上下同心,扎实工作,把我社区计生工作推上新台阶。

富安社区

2012年9月13日

2.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篇二

一、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位作用

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是21世纪全球面临的挑战。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新时期重大战略课题, 我国作为世界人口大国,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 改革发展因劳动力成本低廉、人力资源富集而获取了丰厚的“人口红利”, 同时, 也因劳动力素质不高、基数过大而积欠了沉重的“人口负债”。人口问题事关科学发展, 事关国计民生, 始终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良好的人口环境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 充分认识做好新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意义。大张旗鼓地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宣传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的形势任务, 引导全社会切实增强人口忧患意识, 提高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认识, 把握重点, 抓住关键, 开拓创新, 破解难题, 努力把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的差距将长期存在。转变人们的生育观念, 使计划生育成为自觉的行动, 是一个长期、艰苦的过程。从人口发展的趋势看, 目前的生育水平已经很低, 再下降的余地已经很小, 而我国人口基数大, 人口增长的惯性大。在今后一段较长时期内, 人口总量还将持续增长。未来十几年, 育龄妇女总数还将继续增加, 人口过多给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还会增加。与此同时, 人口结构和人口素质的问题将更加突出。

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推行计划生育, 主要是依靠行政和组织力量的推动,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随着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和角色转换, 我们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过程中, 同样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以开放的姿态, 融入国际社会、以国际先进理念, 按照人性化、个性化的要求, 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充分尊重群众生育权、健康权, 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目标, 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 更新服务理念和运作方式, 改进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探索建立新的管理服务机制。

二、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措施方法

深入宣传, 贯彻法规。要把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为基层计生工作的头等大事和首要任务来抓, 加大宣传贯彻力度, 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 突出面对面宣传, 使计生法律法规宣传进村入户, 家喻户晓。要抓好办事处、村居干部和计生服务员的法制教育培训, 不断增强干部的法制观念。同时还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的标准, 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出现一例, 征收一例, 做到有力度、有额度。

强化领导, 落实责任。要牢固树立抓计划生育就是抓经济发展的理念, 坚定信心, 振奋精神, 把做好基层人口和计生工作作为检验执政能力建设成效的重要内容。坚持和落实好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 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的领导机制, 党政领导不仅要坚持直接过问、亲自研究, 而且要包扶, 抓出一个点, 做到谁包的点谁负责、谁落实, 研究建立党政“一把手”计划生育工作任期责任离任追究制。要坚持落实目标责任制, 计生工作实行“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制, 有关责任人该诫免的诫免、该处分的处分、该解聘的解聘。

突出重点, 解决难题。基层人口计生工作虽各有侧重点, 但都面临结构性、长期性的矛盾和问题, 重点在农村, 难点在流动人口。对于农村人口, 工作的重点在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解决人口结构和素质问题, 要按照政府主导、依法自治、合同管理、维权自律的原则, 加强村级规范化建设, 深化村民自治, 重视发挥村级协会组织的作用, 提高群众计划生育自治能力和水平。要坚决废除那些鼓励生男孩、歧视女性的集体经济分配办法和有关村规民约, 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 把农村人口计生工作与社会保障、政策导向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统筹考虑。要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惠民政策, 使这项工作真正深入人心。对于流动人口管理较为复杂, 要继续完善属地化管理的办法, 推行市民化服务, 构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新机制。

狠抓基础, 规范管理。人口计划、统计、档案“三位一体”工作是做好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 要下大决心, 花大气力, 认真组织力理抓好这项工作, 要建档立册, 逐月搞好计生资料, 逐月调整“一卡九册”, 坚持日清日结, 落实好生育指标, 安排到户到人, 并公开上墙, 发动群众监督。要加强统计计算机信息化建设, 落实专人管理, 强化业务培训, 充分发挥计生信息化管理的作用, 提升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改进作风, 提高水平。抓好基层人口计生工作, 转变作风是关键, 抓重点, 出实招, 要抓好干部作风转变, 激励干部爱岗敬业, 深入基层, 深入实际, 重心下移, 真正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强化督促检查和指导, 组织、协调和指导好基层开展工作, 不断提高人口计生工作的管理与服务水平。加强配合与协作, 注重统筹协调, 形成工作合力, 解决突出问题与完善政策体系、建立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 全面开创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

摘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效地缓解了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人口的压力。基层政府在具体执行该项政策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针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地位与改进措施进行细致的分析。

3.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篇三

关键词:计划生育 工作 研究

中图分类号:C924.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2)01(a)-0246-01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自从在我国正式实施以来,对促进人民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经济发展,缓解资源与环境压力等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目前来看,基层政府的计生工作还有诸多不足之处,问题比较突出,基层政府计生工作的现代化、法制化、规范化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1 基层政府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地位

1.1 管理和服务对象直接面向广大群众

与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不同,基层政府计生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直接面对家庭和个人,基层政府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时是否求真务实、是否依法行政,关系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彻底有效地贯彻落实,所以说基层政府的工作不容忽视。由于经济体制的变革,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再由机关单位去管理,而转变为由基层政府面向单个社会人或家庭展开,其重要性与工作难度同时加大。

1.2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者

基层政府是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者,任何计生政策的实施都是由基层政府计生部门具体负责的,说到底必须依靠基层政府和计生干部队伍。基层政府的计生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高与否,组织健全与否、战斗力强与否,工作具体抓得好与不好,都会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开展产生直接影响。从实践来看,基层政府计生部门直接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优生优育、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为国家计生政策的實施做出了重要贡献。

1.3 正确开展计生工作关系到党群关系改善

基层政府开展计生工作过程中,宣传教育工作能够做到位、行政是否合理合法、能否树立正确的法制观、群众观、服务观,都会对党群、干群关系产生影响。部分基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缺乏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观念,引发群体性不良事件,影响到党群关系,影响到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基层计生部门必须坚持正确的工作原则,树立正确的工作作风,发挥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树立计生工作的良好社会形象,深入群众、尊重群众,摒弃官僚主义与作风,通过实际工作改善党群干群关系。

2 基层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存在问题

2.1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之间存在矛盾

在群众内部,尤其是农村地区,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的矛盾问题非常突出。一方面,国家出于整体利益的考虑,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另一方面,由于受传统“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等观念的影响,群众有生育多个孩子的意愿,矛盾比较突出。基层政府通过思想教育可以打消部分群众违法生育的念头,但对于那些长期不配合政府思想教育工作,违法生育念头坚决的群众,基层政府的工作就无从下手。所以,正确处理这类矛盾是基层政府开展计生工作时所必然面对的问题。

2.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面临的困难

基层政府针对流动人口开展计生工作的困难主要体现在:第一,基层政府计生部门的机构、人员编制普遍紧张,缺乏专门的流动人口管理队伍,导致兼管流动人口业务的部门和人员的工作量呈超负,完成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工作比较困难。第二,对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需要诸多部门的配合,但现在流入地、流出地双向管理、双向考核与信息交流都非常薄弱。第三,经费投入不足、管理与服务设备落后,有些地区的流动人口已经超过户籍人口,导致与计生管理相关的经费不足,辖区内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宣传教育、避孕药具及节育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难以正常开展,难以适应计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2.3 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存在困难

社会抚养费是公民因违法生育而必须向国家缴纳的社会补偿金,具有惩罚性质。200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确立了社会抚养费制度,随后国务院又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范了社会抚养费的相关内容,如征收标准、管理使用方式等。但是该费用的征收不尽如人意,征收存在困难,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可归结为: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不能自觉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对当事人不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缺乏有效制约手段;人口基数大,人员不足或积极性不够导致征收工作存在困难。

2.4 法律配套不完善,基层开展工作存在风险

基层政府在开展计生工作时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目前个别基层计生部门的依法行政状况不达标,表现为:部分领导对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缺乏认识,执法形式简单粗暴,甚至出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现象;基层政府计生部门的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对法定职责不明确;基层政府计生部门有责无权问题突出,权力与责任脱钩;计生工作执法监管不到位造成乱执法等。

3 完善基层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建议

3.1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开展工作都必须依法行事,不能对公民、法人等实施任何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之所以基层政府开展计生工作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就是基层政府没能很好的依法行政。为了加强计生工作依法行政,首先,要加强立法,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制度建设质量;其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再次,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最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

3.2 建立公民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由于基层政府受条件限制,省级以上计生部门应该及时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为基层计生部门开展全员人口个案数据变更与采集,落实计生服务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撑。计生部门应该积极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推动与公安、卫生等部门的人口信息共享和交流,保障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确保各职能部门共享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3.3 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

笔者认为,为完善该制度,首先应修订完善现行法规,合理缩小征收对象范围,湘粤等地对于事实婚姻或者怀孕甚至生育后由补办了结婚证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其次,国家应着手立法解决恶意规避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加大对这类行为的合法惩处力度。

3.4 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

首先,国家、省计生部门应该尽快通过立法或者出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合理设置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编制和配备工作人员。其次,改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待遇,增强计生干部工作的积极性,最后,基层政府要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采取集中脱产培训、跟班培训、学习考察等形式,努力提高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为群众服务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陈道明.浅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2]江亦曼.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知识读本[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2年2月.

[3]范苏荣.关于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若干理论政策问题[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3年第3期.

4.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篇四

单位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把答案写在前面的括号里)(每小题3分,共60分)

1、我国人口众多,实行

A、晚婚晚育B、计划生育C、优生优育

2、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自起施行。

A、2008年11月28日B、2008年12月1日C、2009年1月1日

3、夫妻

A、双方B、男方C、女方

4、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行为。

A、可耻B、违法C、不道德

5、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

A、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集中服务活动为主

B、宣传教育为主、优质服务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C、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A、参加孕情检查B、参加妇科检查C、参加体检

7、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

A、现居住地B、当地

8、比法定婚龄推迟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

个子女的为晚育。

A、二,二十四B、三,二十三C、三,二十四

9、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

妊娠。

A、严禁,严禁B、严禁,可以C、可以,严禁

10、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再生一胎子女。

A、不可以B、可以

11、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A、自费B、免费C、优惠

12、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

同负责,以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A、户籍所在地B、工作单位C、现居住地

13、A、宣传部门B、大众传媒

14、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_____周岁,女性满_____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A、60,55B、60,5015、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_____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_____日。城镇其它人 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A、十五,十B、十,十五C、十五,十五

16、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 以上_____以下的罚款。

A、二千元B、三千元C、一千元

17、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A、户籍迁入之日B、户籍迁入下一个月份C、户籍迁入下一

18、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倍的社会抚养费。

A、二B、三C、三倍以上六倍以下

19、新修订《条例》规定已婚育龄妇女再生育一胎子女的间隔期限制。

A、受B不受

20、实行计划生育,以

A、上环B、服务C、避孕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1、有下列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A、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B、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C、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生育有一个子女的D、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2、不按规定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A、参加孕情检查

B、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C、参加身体检查

D、落实补救措施

3、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B、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C、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D、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4、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已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

优待奖励补助:

A、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

B、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C、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D、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三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每小题3分,共24分)

1、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2、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个体医疗机构,可以为育龄妇女放环、取环。()

4、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5、、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不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

6、、依法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

7、县级以上医院可以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5.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篇五

发表时间:2010年05月31日 文章来源:--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和《关于全面开展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的意见》(粤人口计育〔2006〕1号),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实现工作重心下移,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社区居委会的重要职责,社区居委会应组织本社区群众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制订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并在街道人口计生办的指导和帮助下,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不断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党支部和居委会的坚强领导是做好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的根本保证。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是本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人口计生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社区居委会成员要共同承担做好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组织本居委会积极开展无政策外出生活动。

第四条 居委会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力量,把做好本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分配集体福利等相结合,与保护儿童、妇女、老人权益相结合,为本居委会独生子女户在生产、生活方面提供各种奖励优惠。

第五条 居委会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居委会党支部、居委会和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居委会人口计生委设主任1名,享受居委会副主任或居委委员待遇;居委会人口计生委应按常住人口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计生专职干部,享受与村委委员同等待遇。

第六条 以居民小组为单位组成育龄妇女小组,并选配组长1名。组长配合居委会“两委”和居委会人口计生委做好组内育龄妇女的人口计生工作,组长的报酬可实行误工补贴,也可享受居民小组长同等待遇。

第七条 全面落实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实行居委会成员包户制度。按照街道关于实施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的规定,落实好月度(或季度)工作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作,做到月清月结。

第八条 居委会党支部委员、居委委员、居民小组长和育龄妇女小组长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人口计生专门业务培训。

二、政策法规

第九条 依法制定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条 为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各种计划生育证明。

(一)协助已婚育龄妇女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告知符合政策可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夫妇怀孕3个月后至生育前持证进行登记;

(二)告知符合政策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妇在未孕前填写《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三)在接到《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加具婚育状况意见,加盖社区居委会公章,连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批;

(四)协助无业、个体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申请表加具婚育状况意见,并协助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有关奖励。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计划生育信访工作。

(一)为群众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服务,对来信来访群众做好解释、说服工作,重点做好上访人员的疏导工作,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二)建立信访首问责任制,严格按照计划生育信访办信、咨询、接访、查办的程序做好信访工作。

第十二条 协助做好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并定期上报。

第十四条 协助街道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查验工作;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监测和节育措施,动员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做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同管理和其他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积极在社区推进和谐人口文化建设,将其融入精神文明建设中,在社区内形成一种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的和谐人口文化氛围。

第十七条 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行动、新农村新家庭人口健康促进项目等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开展符合本社区居民需求的各种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根据不同年龄阶段育龄群众的需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在社区内的居民楼梯间、住宅小区、商铺等人流密集场所等设立免费宣传资料取阅箱,并根据群众的需求送宣传资料上门。

五、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法规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生育一个子女且是男孩或一方为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符合再生育的除外)已婚育龄妇女在生育后90天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剖宫产术后对象90天内指导其使用避孕药具,半年后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在生育后90天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孕情检查制度。

(一)查环查孕对象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者;使用避孕药具者;应落实而未落实节育措施者;实施绝育术未满一年者;

(二)流动人口应查对象每年查环查孕不少于3次,城镇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中的应查对象原则上不少于每年2次,采用皮下埋植术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

(三)居委会进行查环查孕的具体时间应相对固定,并让群众普遍知晓;

(四)结合孕情检查为居委会育龄妇女建立生殖健康档案,并协助提供有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居委会应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或与居委会卫生室合建)。服务室应有妇检床、避孕药具专柜。有足量、品种齐全的避孕药具及药具失效登记本。

第二十三条 居委会人口计生专干要掌握群众生育、节育、不育、避孕和生殖健康情况并及时上报;负责避孕药具发放和育龄对象的随访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积极、稳妥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指导已婚育龄夫妇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六、人口统计与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居委会人口计生办要配备至少1名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已应用《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居委会配备1名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并熟练掌握《信息系统》的操作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育龄妇女信息卡,及时掌握育龄群众的结婚、生育、节育、生殖保健和人口及户籍变动等情况。

设立新婚、怀孕、出生、计划生育手术、独生子女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下符合政策生育对象、死亡、未及时落实节育措施、查环查孕、术后随访、药具发放、奖励对象等登记册。

第二十七条 每年9月底前核实街道提供的由《信息系统》生成的一胎登记、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名单,并将核实情况上报街道人口计生办。10月份,根据街道人口计生办的批复,对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育龄夫妇名单进行张榜公布。

第二十八条 建立人口计生统计例会制度。

(一)每月定期召开居委会人口计生统计例会;

(二)街道驻居委会干部、居委会党支部委员、居委委员、居委会计生专干参加例会,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

(三)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汇报、小结当月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情况,布置下月工作任务;

(四)汇总本辖区内育龄妇女婚嫁、怀孕、生育、节育和人口及户籍等变动情况,及时填写月变更报告单或同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在次月2日前上报街道人口计生办。

第二十九条 建立计划生育基础资料保管制度。

(一)已使用《信息系统》的居委会应利用《信息系统》生成统计报表及各种登记册;

(二)统计报表、各种登记册、《育龄妇女信息卡》要长期保管,信息变更报告单、已退出育龄期和迁出的育龄妇女信息资料应保管两年以上;

(三)档案资料应分、按月份顺序装订成册,分类归档;

(四)居委会应设立档案资料专用保管柜,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条 配合上级做好各种统计质量调查、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等工作。

七、计划生育协会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应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社区内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地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可根据居住区域或楼房、行业或摊位划分会员小组,建立会员联系户,发挥会员小组长作用,经常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社区计生协会应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使协会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第三十三条 依托和利用社区资源,充分发挥“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的骨干作用,建立“会员之家”活动阵地,组织会员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宣传、服务等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自觉参与社区居民人口计生居民自治事务。

八、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各项规定的执行与落实情况,是平时检查及年终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检查、考核指标、标准参考本规范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规定为准。

6.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篇六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B)开始实施的。A.2001年 B.2002年 C.2003年 D.2004年

2.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8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强调(A)。

A.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 B.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C.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D.清醒认识全面加强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3.当前我国仍保持每年净增人口(C)万人。A.500-600 B.600-800 C.800-1000 D.1000-1200 4.(D)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就规定了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A.2002年 B.2000年 C.1997年 D.1988年

5.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A)的奖励费。A.500元 B.1000元 C.1500元 D.2000元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C)。

A.120天至135天 B.150天 C.135天至180天 D.180天 7.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人员指导下选择(B)避孕措施。A.短效 B.长效

8.思明区从(B)起实施《思明区人口计生局、思明区财政局 1 关于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制度实施意见》。A.2007年1月1日 B.2008年1月1日 C.2008年7月1日 D.2009年1月1日

9.根据《思明区人口计生局、思明区财政局关于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开始,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C)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A.100 B.200 C.300 D.400 10.根据《思明区人口计生局、思明区财政局关于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开始,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B)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A.100 B.200 C.300 D.400 11.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在女方年龄达到(C)周岁的前一年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A.40 B.45 C.49 D.50 12.(A)要分别建立扶助对象管理档案,管理档案要保存本人《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明、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A.区、街、居三级 B.区、街两级 C.街、居两级 D.区、居两级

13.下列情形会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是(D)。

A.蚊子叮咬 B.礼节性接吻 C.共用马桶 D.共用注射器或针头 14.《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 2 政府发给不低于(B)的奖励费。

A.500元 B.1000元 C.1500元 D.2000元

15.中央《决定》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主要是构建以(D)为基础、()为依托、()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A.社区服务…居家养老…机构照料 B.机构照料…社区服务…居家养老 C.居家养老…机构照料…社区服务 D.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机构照料

16.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央组织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监察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7‟83号),对违法生育的,要(A)处理。A.从严 B.适当 C.从宽 D.简单

1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C)。A.10天 B.12天 C.15天 D.20天

18.属国家工作人员或中共党员超生的还必须接受行政和党纪处分:违法超生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行政处分在(B)以上、党纪处分在()以上。A.警告…严重警告 B.降级…严重警告 C.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D.记大过…警告

19.福建省今后每年出生人口(B)以上,净增()左右。A.50万人…30万人 B.40万人…25万人 C.30万人…20万人 D.20万人…15万人

20.办理生育服务证时,对常住地不明确或有多处事实常住地的,由已婚育妇的(B)负责发放。A.常住地 B.户籍地

21.申请再生育的必须由(C)审批。

A.社区居委会 B.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C.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D.省人口计生委 22.国家人口计生委第九号令是(C)A.《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B.《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C.《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D.《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23.全国居民的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福建省在(A)以上,比过去都大大提高了。

A.74岁 B.75岁 C.76岁 D.77岁

二、多选题:

1.“现行生育政策”包括哪三种类型?(ABC)

A.城镇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京、津、沪、渝和四川、江苏6个省市规定农村也生一孩,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两个孩子; B.河南、福建等19个省区规定农村居民第一胎生育一个女孩的允许生第二胎;

C.宁夏等5省区农村也可生二孩(新疆是“二三四”政策),西藏农牧民则没有生育限制; D.“一胎化”的生育政策。

2.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ABCD)

A.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B.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C.《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D.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3.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享受哪些奖励 4(ACD)

A.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B.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C.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D.实行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生活补助费。

4.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政策外生育要受到经济处罚,即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标准如下(ABCDEF)。

A.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B.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 C.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 D.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E.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至六倍征收; F.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5.福建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五项工程”为(BCDEF)。A.就业工程 B.安居工程 C.成才工程 D.保障工程 E.亲情工程 F.致富工程

6.思明区特殊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户籍在我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ABCDE)。A.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B.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C.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D.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E.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7.您认为与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接触会被传染的是(CD)。A、同桌吃饭 B、握手 C、发生性行为 D、怀孕母亲传染给胎儿

8、以下可预防艾滋病的是(ABC)。

A、输注安全的血液 B、不共用牙刷、剃须刀和注射器 C、避免不健康性行为 D、不与艾滋病病人握手寒喧

9、艾滋病已被证实的传播途径有(ACD)。

A、性接触传播 B、间接接触传播 C、母婴传播 D、血液传播 1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ABCD)等相关的法律地位平等,是专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A.《婚姻法》 B.《收养法》 C.《妇女权益保障法》 D.《民族区域自治法》 11.政策外生育将受到(AB)处罚。A.经济 B.行政

12.技术服务免费项目包括(ABCD)。

A.发放避孕药具 B孕情、环情检查 C.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D.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13.城镇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京、津、沪、渝和(CD)6个省市规定农村也生一孩,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两个。A.福建 B.河南 C.四川 D.江苏 14.婚假产假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ABCD)。A.晚婚假为十五日;

B.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

C.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 D.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15.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夫妻双方(BCD),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A.离开户籍地2年以上

B.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 C.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 D.具有常住倾向的

16.人口老龄化作为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的一种过程和趋势,受到人口(ABCD)的影响。

A.出生 B.死亡 C.迁入 D.迁出

17.符合我区特殊扶助制度,申请扶助的对象需提交的材料包括(ABCDEF)的原件及复印件。A.《申请表》;

B.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首页); C.独生子女父母结婚证;

D.《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E.合法收养证明;

F.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独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判断题:

1.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2.少数民族不需要实行计划生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标志着我国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4.福建省今后每年出生40万人以上,净增25万人左右。(√)

5.中国公民在国外或者以探亲旅游为借口在国外境外超生的,这种生育行为不受我们国家生育政策的约束。(×)

6.第一孩生育服务证原则是在结婚之后、怀孕之前领取。(√)7.计划生育免费服务主要包括技术服务免费和证件免费两类。(√)

8.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人口计生委提出的八项群众工作纪律,即不非法关押群众、不打骂侮辱群众、不损坏群众财产、不违规收费罚款、不强迫群众受术、不违背服务承诺、不刁难群众办事、不借机以权谋私。(√)9.用提高生育率来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上策。(×)

10.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强调“国家应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11.特殊扶助金以家庭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每年8月31日前由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一次性将扶助金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12.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应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五保户”待遇和其他应享受的奖励优惠政策。(×)

13.艾滋病是一种病死率极高的严重传染病。(√)

14.艾滋病是一种严重的传染病,目前没有药物可以治愈,但可以预防。(√)

15.性病会增加艾滋病感染的可能性。(√)

16.性伴侣越多的人,感染艾滋病的机会越大。(√)

17.《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 8 员会规定。(√)

18.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19.国家将废除独生子女政策。(×)

2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1.夫妻有权少生甚至不生,只要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就好。(√)

22.办理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可以收工本费。(×)

23.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4.不准强迫已婚育妇返乡孕检,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25.属国家工作人员或中共党员超生的,除受到经济处罚外,还必须接受行政和党纪处分。(√)

26.有钱就可以多生孩子,只要罚款就可以了。(×)27.允许城市居民一方是独生子女的生育两个。(×)28.生孩子就要办生育服务证。(√)

29.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市夫妻均为独生子女或农村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子女。(√)30.西藏农牧民没有生育限制。(√)

31.允许城市居民一方是独生子女的生育两个。(×)

32.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省情,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33.我国目前主要的生育政策不会改变,还应稳定不动摇。(√)34.实行计划生育是希望公民按政策和法律生育,但不是要求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家庭只生一个,也不是鼓励不生,更不是鼓励大 9 家都生两个。(√)

35.我省对省内和跨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办理要求没有区别。(×)

36.计划生育丈夫有责。(√)

37.根据省政府同意的《福建省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办法》的规定,对已婚育龄妇女放臵宫内节育器的、未落实节育措施的、持《生育服务证》未生育的、输卵管结扎或者男方输精管结扎手术后时间不足半年的、使用药具等短效节育措施的,应当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38.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39.对已按《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计生局关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思政办[2007]2号文件)规定享受扶助的原计划生育部分特殊家庭,继续按原标准给予发放扶助金,待达到本意见所规定的条件后按上述标准发放扶助金。(√)

7.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篇七

1 加强职工教育培训,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我们常常采取“专题培训, 以会代训, 印发手册, 广播电视”等方法, 对镇、村干部和计生专干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教育培训;坚持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考核制度, 解决行政执法人员的成份、结构、素质和能力等问题。在教育培训中,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方针, 不搞“一刀切”, 让执法者首先成为知晓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内行”, 为严格执法, 依法行政打下坚实基础。

2 全面落实执法责任, 加大依法行政力度

行政执法必须具体相应的执法主体和授权执法资格, 并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否则行政执法会成为一句空话。我们在执法过程中采用了以下做法:

2.1 明确依法行政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 应当依法确定行政职权, 明确执法岗位, 合理分解执法责任, 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对于我们乡镇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其工作人员是直接的具体授权执法者, 承担具体行政执法责任。认真执行“执法人员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须取得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亮证执法, 定期考核。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未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规定, 有效避免多头执法、无序行政等不良现象发生。

2.2 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我们在具体执行中, 严格规范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 要求“公正、准确适用自由裁量权”, 严格行政执法时限, 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回避制度, 做到过错与处理 (罚) 相适应,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严禁以罚 (收费) 代管。严防执法者将法律赋予的“职权”演变为“个人权利”, 导致行政侵权, 违反程序执法, 甚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发生。

3 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提高行政执法权威

依法行政的灵魂就是“依法”, 依法的基本前提就是按法定的处罚标准和处理程序, 只有按照程序处理的结果才是有效的行政行为, 才是具有权威性的行政行为。我们在依法行政中, 进一步规范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建立健全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复议等执法活动, 一一按照程序办理严格执行, 决不减少行政程序, 同时, 还客观、全面地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有关证据以及行政决定, 完善各种档案资料收集和管理, 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

4 公开法律法规政策, 接受依法行政监督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要取得群众的理解和配合, 就必须让群众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才能更好地充分发挥群众的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社会监督管理作用, 确保依法行政质量。在实践中, 我们借助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契机, 全镇实行统一公开内容, 规范公开形式, 将生育、节育、奖惩政策、计划生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社会统筹费收支情况、生育指标申报审批程序、党政领导干部及计生干部的生育节育情况、行政执法“七不准”规定等向社会公布。把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办法交给群众, 发动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 从而有力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正常开展。

5 坚持以人为本理念, 依法行政体现为民

近年来, 我们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 执法为民, 依法维权, 优质服务的执法理念, 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5.1 简化再生育审批手续。

我们积极探索出高效、便民、优质的审批方式和生育 (服务) 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发放形式, 达到了既严格执行法规和政策, 又体现为民着想理念, 尽量让群众少跑路或不跑路, 减少办事成本。

5.2 严格收费及其管理。

我们在再生育审批、各类证件发放、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等行政执法中, 切实做到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押金、保证金、管理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在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决定时, 还及时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机构缴纳, 罚没收入和社会抚养费一律上缴国库。

5.3 开展为民服务工作。

依法行政的出发点不是处罚, 更多的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兑现法定奖励和各种优惠政策, 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我们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 加快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提高执法效率, 把服务送到群众门口, 及时兑现各种优惠政策, 让对象户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同时, 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三下乡”活动为载体, 推进先进思想、文明观念、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进村入户;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提供的各类技术服务项目, 实现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规有机结合。

5.4 改变群众生育观念。对响应政策的独

生子女户, 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对家庭确有困难的, 实行重点帮扶。优先安排他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在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协助解决困难, 优先推荐安置工作等;对违反政策的, 在审批低保金时重点监控, 严格把关, 直至取消享受最低保障金。同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坚决依法处理。让计划生育户切切实实享受到政策的实惠, 努力改变群众的生育观念。

6 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确保依法行政有序

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就是要把政府自身的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 严格依法办事, 服务于民, 防止权力滥用;同时又要对那些阻挠依法行政者进行严厉, 切实维护依法行政的严肃性。

6.1 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者违法行政行为查处。

由于受市场经济所引发一些腐朽思想冲击, 在计生队伍中也有少数人往往因利益的驱动, 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 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加之乡镇财政供给严重不足, 个别乡镇将政策外超生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罚款作为给计生机构的日常经费、职工福利资金的来源或补贴, 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同时, 在计划生育行政过程中, 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特权, 以“人情”作为执法的尺度, 随意而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 搞“权钱交易”, 以权谋私、武断专横、拖延履行职责、该罚不罚、处罚程序和, 甚至因个人恩怨而刻意报复等。因此, 对上述违法行为, 我们必须加大打击力度, 纯洁执法队伍。

6.2 严厉打击阻挠行政执法行为。

近年来, 在农村虽然人们的生育观念有了转变, 但个别育龄群众受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仍未根除, 超政策外生育现象时有发生, 乡镇人民政府及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此依据法律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产生抵触, 个别超生者抵制不交, 很难征收到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增加执法成本外, 执行到位率还很低;个别超计划生育户不但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 而且态度横蛮, 言语粗俗, 甚至动手打人。因此,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政执法中, 我们建立了一套政府、计生、公安、法院和社会各界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 共同携手打击阻挠依法行政的行为, 该绳之以法的绝不手软, 该强制执行的绝不姑息, 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8, 4, 24.

8.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篇八

一、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持续开展计划生育惠民政策宣传,提高宣传覆盖面。基层计生干部入户到百姓家中,向其宣传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及城镇0-14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政策、从未就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政策等,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为保证各项政策的准确落实,实行村(社区)、街道、区三级审核评定,对目标人群进行反复核查确认,严把资格确认关;逐级张榜公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增强了计生政策的公信力和感召力。重点关注、帮助和扶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对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给予特别关注,加大帮扶力度。在落实城乡低保上,让计划生育家庭入保的门槛低一些,将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实施新农合制度中,减免计划生育独女户困难家庭的个人缴费部分。在实施大病救助制度时,优先对计生困难家庭进行救助;在农村孕妇分娩补助政策实施中,为计划生育家庭补助500元。

二、着力提升人口计生优质服务水平

以实现优质服务全覆盖为工作目标,坚持“民需我为”的服务理念,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街道、先进村(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对新婚、孕期、产后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家庭的随访工作,对目标人群进行优生优育、产后保健以及术后康复的相关指导。扎实推进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工程,向全区计划怀孕妇女发放免费叶酸和优生优育智能卡。全面启动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自2012年开展此项工作以来,已为300名计划怀孕夫妇进行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共检出风险对象10人,及时对其进行了优生指导,有效避免了出生缺陷风险的发生。加强基层健康家庭指导站建设,划分新婚家庭、计划怀孕家庭、怀孕家庭、婴幼儿家庭、青少年家庭、更年期家庭、老年家庭7种类型,并根据7类家庭的不同需求,在基层健家指导站内开设了42个服务项目。以基层健康家庭指导站为平台,启动“0-3岁婴幼儿家庭早期教育促进”项目,并列入长兴岛经济区为民办实事十大工程。联合卫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保健等方面的指导。组织婚育期妇女及0-3岁婴幼儿的家长和看护者,开展适合其需要的培训与指导,宣传科普及科学的家教理念及婴幼儿早期教育知识,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在各个村(社区)健康指导站内筹建社区早教基地,以便定期聘请专家进行早教课堂巡讲和开展社区亲子活动。

三、以创新提升宣传教育的先导作用

利用元旦、春节、“三下乡”、“5.29协会纪念日”、“7·11世界人口日”、“9.25纪念公开信发表”等重大节日,组织开展各种具有本地特色、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人口计生宣传文化活动。“三下乡”活动,带领辖区的秧歌队到各村(社区)进行慰问演出。“5.29”协会纪念日,组织协会会员为计划生育家庭贫困女孩进行捐款。“7.11”世界人口日,开展广场文艺宣传活动,举办计生知识图片展览、组织科普知识讲座,形式多样,内容新颖。制作牙签盒、瓶起子、小扇子等多样宣传品,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科普知识等宣传口号印制在上面,使人口计生工作真正进村入户,深入到每个人的心中。改变以往以宣传计生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单一模式,从侧重法规宣传拓展到计生优惠政策、优生优育、婴幼儿早教、科普知识的综合宣传。从只介绍避孕节育知识拓展到婴幼儿护理知识、青春期生殖健康知识、更年期保健常识;从简单的计生知识拓展到“关爱女孩”、“关心空巢老人”、创建幸福和谐家庭。通过计生政策、婚育观念、社会风尚、科学知识的有效结合,使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内容不断得到充实,使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更贴近群众生活、符合群众需要,受到群众的欢迎。打破以往黑板报、墙头标语的简易式宣传,优化人口计生户外宣传环境,在村街要道、住宅小区设立以婚育新风、优生优育、家庭幸福为主题的彩绘宣传画和电子屏幕,形成人口文化宣传一条街。在生活小区、菜市场等人口聚集处设立计生宣传橱窗,每周及时更新宣传栏和宣传标语,不断美化全区人口计生宣传环境,构筑起一道温馨靓丽的新型人口文化风景线。

四、推动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

大力倡导男女平等的舆论宣传,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新婚育观念,营造男女平等的社会风尚。深入开展“救助贫困母亲”和“关爱女孩活动”,激励倡导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制定有利于女孩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经济社会政策,形成关爱女孩、尊重女性的社会环境。结合生育手续全程代理工作,对生育对象进行全程无缝孕情跟踪随访服务。切实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技术人员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加强孕情监测和全员人口信息的收集与管理,进一步加强对生育对象的服务和管理。联合卫生部门对辖区内医疗保健单位和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指导其建立和完善B超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防止出现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终止妊娠现象的发生。坚持严厉打击“两非”,对“两非”现象做到有案必查、查实必处、处罚必严,并适时公开曝光,起到震慑教育作用。制定出台“两非”有奖举报制度,最大限度地动员和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形成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强大社会环境。

五、开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途径

联合公安局、工商局、劳动人事局等相关部门,建立流动人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流动人口工作,健全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体系,争取对流动人口实行一站式服务。以实施“家庭生命周期服务链”工作模式为抓手,有效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均等化、优生优育服务均等化、生殖健康服务均等化、生育关怀服务均等化、宣传教育服务均等化。深入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管理和协作,按照“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的要求,与流入或流出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双向协作关系。联合综治部门定期对农贸市场、建筑工地的流动人口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增强了各有关部门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协调配合意识,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水平,日渐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充实基层流动人口管理队伍,为村(社区)、街道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同时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企业内部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全面提高企业内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质量。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全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个案信息入库率达到90%以上,准确率达到95%以上。国家PADIS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反馈率达到100%。

六、推进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

9.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篇九

查工作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人口厅发„2009‟58号)和四川省《关于开展2000年以来出生人口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办发„2009‟43号)及珙计领[2009]1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经乡计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工作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各村遵照执行。

一、目的意义

1、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现住本乡的;

2、户口不在本乡,现住本乡的;

3、户口在本乡,现住本乡以外的;

4、户口待定,现住本乡的; 5、2000年1月1日0时至2009年10月31日24时之间的出生,符合上述条件,现已死亡的。

“现住本乡”人口包含因就医、旅游、探亲、访友、出

差等原因临时离开本乡的人口。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发现在本乡出生、户口和现住地都不在本乡的人口也要进行登记。

(二)核查内容

主要核查内容是出生人口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现存活状况(出生人口)等。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动员(2009年12月12日前)全乡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以组为单位打印

(三)提交信息(2009年12月23日至12月25日)

入户调查结束后,各村根据核对的数据及调查补充数据,在2009年12月26日-31日组织开展本辖区核实登记表的质量核实,在核实基础上完善WIS系统数据(变更错误信息,补充新增数据),2010年1月1日-17日,乡计生办对所有数据进行审核,向县人口信息中心上报W IS数据库。

(四)双向协查(2010年1月29日至3月15日)3月15日为协查结果反馈终止时间。协查双方要通过平台或其他方式加强沟通,并根据需要再次开展入户调查,尽可能使两地掌握的同一出生人口信息一致。乡、村计生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核查登记表等原始调查材料要存档备查。

乡计生办要监控本地区数据采集、录入和上报工作,对有关流动人口的信息协查要特别关注。核查工作结束后,接受上级的质量复查和评估工作。

(五)工作总结

各村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查找不

各联系村的干部加强对所联系村核查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基本结束后,核查领导组将组织开展质量复查和评估工作,对上级检查此次核查工作质量不合格的实行奖惩挂勾“一票否决”。

中共珙县恒丰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10.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篇十

(**年*月*日第*次居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充分发挥群众“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作用,逐步实现群众对婚姻、生育、节育行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由全体社区居民共同约定,做到制定内容和程序合法,是全体社区居民共同的计划生育行为规范。本公约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和在本社区内暂住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按公约活动,自觉接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街道计生办的具体指导,接受全体居民及社区群团组织的监督。

第四条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规定实行社区计划生育合同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社区计划生育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党支部书记或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分管计生的委员担任,其他成员由社区工作者、计生协会会长、计生指导员和各居民小组长及有关驻地单位计生联络员组成,负责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政府依法开展和办理社区计划生育事务,做好婚姻、生育和避孕节育的信息统计、上报,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政府做好驻地各类单位和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反映社区居民及驻地单位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建议和要求。

(三)提供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

(四)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组织和指导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落实计划生育技术免费服务项目。

(五)开展家政、生产、生活和生育服务,组织开展互帮互助活动。

第三章居民计划生育权利

第七条有权参加《自治公约》的制定与修改:有权对社区居委会计生工作提出

1自己的建议;对违反规定和损害社区居民利益及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提请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进行处理的权利。

第八条依法结婚的夫妻有权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子女。

第九条享有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权,在医生的指导下采取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与社区居委会签订《避孕措施知情选择协议书》。

第十条已婚育龄妇女享有妇女生殖健康权,社区居委会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免费检查。

第十一条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有计生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与优待。

第十二条“上门”女婿和“嫁入女”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检举违反政策生育,经查实无误的,给予检举人适当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四章居民计划生育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依法与社区已婚育龄妇女、驻地的出租屋主、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组织、物业小区管理公司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和《计划生育责任书》,确定违约责任,并由双方约定违约金,本社区违约金约定为50至1000元。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及处来人员有主动、如实和及时提供和申报自己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的义务,不如实提供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社区已婚育龄妇女都要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有变动时,要及时到社区居委会办理变更登记,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社区全体居民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程序的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居民结婚后,一个月内要到社区居委会登记并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举办的婚育学习班学习,树立新型文明的婚育观念。

(二)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要在怀孕后三个月内主动到社区居委会办理登记手续,孩子出生后到社区居委会办理核实手续。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要共同提出申请,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区计生局批准,擅自引产的,不再安排生育。属紧急情况的由医院提供证明。

(四)收养子女时,要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并及时到社区居委会办理登记。

(五)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弃婴、溺婴行为,否则除按法律法规规

定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六)婴儿死亡的,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并提供医疗死亡证明。

第十八条自觉和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有特殊情况的,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在医生的指导下,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计划外怀孕要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主动和自觉参加社区组织的孕情检查和接受随访服务。外出务工的,每季度必须将有效的孕情检查证明寄回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不按规定参加孕检和不按时提交孕检证明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本社区户籍居民在出省外经商务工前,要按规定到社区居委会申报办理国家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社区外来的暂住人员要在到达本社区的15日内到居委会交验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本社区驻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主和出租屋主在招工、招租时要查验其本人有关的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的不予聘用和租赁,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计划生育的除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计划外怀孕的要自觉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社区居委会可采取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补救措施的办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工作费用和手术费由本人负责和支付;同时,并从怀孕之日起取消有关福利待遇。

(二)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的夫妻,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要终止有关经济承包合同,有单位的要提交街道办提请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理、终止用工合同等;从婴儿出生之日起或收养之日起十四年内不得享受本社区的生活补贴和其它有关福利待遇;属重婚生育的从重论处。

第二十三条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或租赁房屋给无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居住,造成违法生育的,处屋主违约金1000元。

第二十四条居民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受到经济处理却未能自觉兑付时,社区居委会可视其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经济处理的兑现。社区居委会成员违反计划生育的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罢免,并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育龄夫妻,其家庭五年内不能评为“文明户”,其个人五年内不能选为居民代表、人大代表、居委会集体企业法人代表。

第五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建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制度,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一、建立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人口与计划生育议事制度。讨论和确定《自治公约》的制定、修改;讨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公约》的情况和居民履行《公约》和计划生育合同的情况及其他有关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重要的决策事项。

二、实行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及社区党员、社区工作者分片包干责任制度,签订责任书,依法落实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三、建立社区居委会和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定期报告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的实施情况;对有关社区重要的计划生育事项和有关居民及个人履行《公约》和计划生育合同的情况及时提交大会讨论。

四、建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居委会组织驻地单位和组织的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讨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共建工作,接受街道办的委托推动和落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资源共享,建立健全社区、单位、企业、群众组织组成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管理和服务网络。

五、建立计划生育社区政务公开制度,建立社区计生政务公开栏,及时公开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情况;同时,居委会收取违约金的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违约金作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建立社区工作人员责任制度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和其他相关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并积极做好优质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未规定的事项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1.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篇十一

优质服务惠百姓

一是育龄妇女健康检查常规化。该区围绕争创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这一目标,不断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内容,转变服务方式,突出以人为本,分类指导、个性化服务的时代需求,在计生服务工作中推出了“两免”即免费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开展妇女病普查和生殖健康服务。

二是出生人口素质显著提高。2010年以来,上街区政府把“进一步提高优生优育水平,免费推行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列入了政府为民办理的十件实事中。区财政每年都拿出出生缺陷干预专项经费,大力开展出生缺陷干预的科普宣传和咨询,提高群众对出生缺陷危害性的认识;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结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全区的婚姻登记信息,向新婚夫妇送上免费服务大礼包,使新婚夫妇及时了解优生服务内容;采取常态化服务与集中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各镇办在为服务对象提供常态化服务的基础上,每季度对新婚、待孕夫妇进行一次“五项免费”集中服务活动。不断提高出生缺陷知识覆盖率、优生健康检查率及叶酸增补率,提高了出生人口素质。

利益导向解民忧

积极开展“幸福家庭行动”,全面落实好各项计生奖励优惠政策。为9542人落实了每人每月2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284名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奖励扶助金1000元,为32名特别扶助对象及时发放了特别扶助金。对“节育奖”、“生活补贴”、“自愿放弃二孩生育证”、“独女最低生活保障”等对象都兑现了补助费,所有补助金额全部通过银行存折以直通车形式发放到群众手中。积极推进“生育关怀行动”,分别为计生户落实了计生手术保险、独生子女关爱保险和独女家庭养老保险等。落实“中招优待制度”,对农村计生家庭参加中招的给予降低10分录取,对考入大学的给予200到3000元的奖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经常为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献爱心、送温暖、办实事,为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家庭送去关怀金和书包文具等。全区计划生育贫困户扶助面达到95%以上,独生子女费、放弃二胎夫妻奖励金、节育奖、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节育手术保险及各种计生家庭补贴落实面和到位率均达到100%。

科学管理上水平

建立了宣传协调机制。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新型人口文化建设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人口计生大宣传、大联合的格局。一是将人口文化融入到每年宣传部和文广新局等部门举办的大型广场文化中,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进行集中会演。二是利用重大节日,在主城区人口密集的地方开展大型宣传咨询活动。三是在城区主干道制作大型公益宣传牌,在高档封闭住宅区建设人口文化园、人口文化一条街,在村(居)建立星级人口文化大院,设立人口文化图书室,在计生中心户建立新农家书屋等。通过全方位、立体化、形象化的宣传,营造了有利于人口发展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健全了各级计生协会组织。通过村级协会组织和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配合,认真开展了村民自治工作。我区全面推进了合格村建设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引入“宣传教育为先导、人民群众为主体、改革创新为动力”的科学理念,着力解决村民自治工作开展以来存在的一些问题,从村民基本权利、移风易俗、男女平等、经济利益、利益导向、奖罚并重等多个方面严格按照程序重新修订了《村规民约》。目前全区30个行政村全部修订了新的《村规民约》,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实现了 “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新局面。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口计生委)

12.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篇十二

一、探索经验

(一) 与时俱进, 初步建成以育龄妇女管理服务为特色的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多年来, 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一直沿用手工档薄管理模式, 这种方式繁琐且不能为育龄群众提供针对性服务, 自2001年以来, 青岛市黄岛区将探索社区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 区政府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将其纳入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先后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是加大投入。区政府要求全区203个社区居委会全部配备计算机, 区财政每台机器补贴2000元, 个别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社区剩余资金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财政解决。截至目前, 全区203个社区居委会计算机全部到位。此项工作, 全区共计投入190万元, 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二是基本建成广域资源网络, 实现了区、街、居信息互通。黄岛区投入125万元对原计生网络进行改造, 各街道办事处、区计划生育服务站与区人口计生委通过光纤联相联, 各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区人口计生局通过ADSL互联互通。青岛市黄岛区人口计生局专门配置了WEB服务器, 建成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站, 区服务站、街道办事处、社区、各业务科室可以通过网络浏览新闻、查阅文件、资料;区人口计生局内部办公局域网已全部建成, 实现了育龄妇女数据、公文和工作信息的网上传递。三是开通公众信息网, 实现政务公开、信息收集和网上举报等功能。区人口计生局还开通了INTERNET公众信息网, 建成了区计划生育公众信息网站, 实现了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了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网上投诉、网上举报;建立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新的工作运行机制, 实现了群众需求信息网上采集;积极开展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主的“三为主”方针, 开设了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知识栏目, 满足广大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相关知识的需求。区人口计生局建成了基于SQL-SERVER的育龄妇女管理、公安户籍人口信息、医院接生、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卫生免疫接种信息实名登记和民政结婚登记等部门的大型数据库, 实现了育龄妇女信息变更、部门信息时时比对、违法生育调查取证、统计信息上报等功能, 提高了工作效率, 有效地解决了人户分离人员的管理服务难点。

(二) 大胆创新, 积极探索社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新模式实现了社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质的飞跃

长期以来, 黄岛区的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的终端一直定位于街道办事处, 但随着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的开展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深入, 特别是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的变化, 街级信息变更量大、社区上报信息多, 信息变更不及时 (按月变更) 、反馈滞后 (月末反馈上月信息) , 信息面窄、针对性差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由于黄岛区经济发展较快, 人员往来较多, 机械变动大, 每个月街道办事处计算机管理人员所要变更的信息量相当大, 根本没有时间提供个性化、有针对性的反馈信息;另外, 社区的手工档薄管理繁琐、复杂难以适应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需要。黄岛区人口计生局经过深入调研, 广泛征求基层广大计生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 对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规范, 认真研究、分析了社区工作的特点, 研究开发了社区计划生育管理软件, 涵概了人口统计、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法规、技术服务、宣传教育、计生协会、药具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市、区、街、社区统计人员经过反复试点、几十次修改、反馈、总结、再试点, 逐渐满足了社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需要, 2010年, 又改为B-S结构, 实现了社区计生管理的信息化, 逐步取代现在的手工管理模式, 把社区计生工作人员从繁杂的手工重复劳动中解脱出来。同时, 利用计算机引导社区及时采集群众需求信息、随时变更第一手资料, 通过计算机向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反馈群众需求, 根据群众需求, 有针对性的向育龄群众提供个性化宣传、咨询和服务, 及时记录服务效果, 实现了基层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

近年来, 黄岛区多次通过租用电脑学校的教室、设备, 与计算机公司联手等多种形式, 由区人口计生局对全区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全体工作人员、203个社区居委会的计生主任、统计员 (微机员) 分期分批进行了培训, 人口计生软件在全区范围内逐步推广使用。

(三) 立足需求, 全面提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加快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促进了计划生育部门的职能转变, 从而使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基层通过育龄妇女信息系统、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的建立和应用, 较好地克服了过去手工管理方式存在的工作量大、准确率差、效率低、漏洞多等诸多弊端, 尤其是社区实行计算机管理, 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基层育龄人群的情况, 便于基层有针对性地开展管理与服务工作, 真正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目的。同时, 社区计生工作人员随时对信息进行变更, 大大地提高了计算机信息的准确度, 更准确、及时地反映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切实保障源头数据的质量, 为各级领导的决策提供了更为真实、可靠的依据。

(四) 资源共享, 实现相关部门信息网上自动分离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以后, 基层对新婚登记情况的掌握难度加大, 已婚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难以及时掌握。对此, 区人口计生局积极协调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 探索实现部门信息共享的具体措施。目前, 区人口计生局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区妇幼保健所、各街道公共卫生工作站、各负责接生工作的医院通过ADSL的方式相联, 各相关部门随时将新婚登记人员、医院出生、出生婴儿办理医学出生证明、卫生防疫接种等信息通过网络传递到区人口计生局, 街道、社区计生人员通过登录网络, 部门信息网上自动分离、定时与育龄妇女信息 (WIS) 比对, 能够随时掌握婚、育的变动信息, 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

加快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有利于改进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规范管理。随着信息化步伐的加快, 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的开通,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 将伴随网络传向全社会各个领域, 传向世界各地。这不仅为我们开辟了新的宣传途径, 而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实现了依法行政, 规范管理, 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与此同时, 随着网络的发展, 也时时刻刻提醒我们, 必须坚持依法行政, 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树立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社会形象和国际形象。

二、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青岛市黄岛区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方面虽然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同时也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 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各方面面临实现规范化管理的问题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为解决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带来了机遇, 但是在发展初期, 体制不够健全, 规范化管理相对滞后在基层表现最为突出。一是工作制度的规范化,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需要, 结合各级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有必要出台《人口和计划生育计算机管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网络信息管理规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计算机管理条件下街、社区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计算机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就信息化建设具体工作提出要求, 对街道、社区计算机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二是信息化建设工作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管理体制的改革。信息化建设工作最早一般由规划统计部门挑头, 但随着工作辐射面的扩大, 信息化建设工作已经遍及计划生育方方面面, 单纯依靠规划统计部门显得势单力薄, 需要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部门共同参与, 分工协作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三是继续加大投入, 不断新增相关设备, 同时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机制, 采取措施, 防止发生“安全灾难”和“数据灾难”, 确保系统持续、稳定、高效运行。

(二) 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机构、人员问题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中机构和人员的问题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关键性问题。由于信息化建设工作专业性强、工作量大, 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结合涉及面广, 一个单位、一个部门长期靠几个兼职的人员来推行信息化建设显然是行不通的, 县级以上计生委内部有必要逐步设立计算机中心并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 分工负责。街道、社区居委会两级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加强信息、统计力量, 为信息化人才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制定优惠政策。如何对现有人员进行培训、调整、分流, 吸纳计算机管理专业的新鲜血液充实到计划生育队伍中去, 建立一支适应信息化要求的高素质的工作队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关键问题。对现有人员要区别对待, 大部分素质尚可, 有一定培养前途、计生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加强培训, 增强其业务素质、计算机操作技能, 努力培养一支既熟悉计划生育业务, 又掌握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队伍;对少部分年龄偏大、基础较差的特别是对计算机知识严重缺乏的人员要采取调整、分流的方式, 妥善安置, 毕竟这部分人对计划生育事业做出过不小的贡献;对于以后新选拔的计生干部, 要把掌握计算机知识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标准。

(三) 与相关部门资源共享, 互联互通问题

由于条件的限制, 在基层县级以下政府部门内部大多没有专门负责信息化建设的部门, 现阶段大多是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各自为政, 技术标准各不统一, 缺乏统一规划, 政府的投入相对分散, 重复建设现象突出, 资源浪费严重;另一方面, 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单纯依靠计划生育部门自己, 势单力薄, 需要加强与公安、民政、统计、卫生等部门的联系, 有必要由政府牵头, 在计划生育广域资源网的基础上组建政府信息资源网, 统一规划, 统一标准, 统一分配网络资源, 让更多的部门加入进来, 建立综合性的人口信息大型数据库或政府资源信息大型数据库, 规范和完善各级各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标准体系, 实现不同部门不同系统网络资源共享、人口信息、资源信息共享, 多渠道采集信息, 最终形成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13.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篇十三

xx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市、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为指导,按照对流动人口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率达90%以上,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一定成效。现将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完善组织机构,健全制度职责

xx社区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社区领导、社区民警、社区计生工作人员等组成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为加强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使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序开展,与此同时,制定了相应的制度、职责,从而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了责任,为确保全面完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取得实效提供了制度保障。社区建立了流动人口登记台帐,每季度对流动人口进行排查,及时对新增、离开人员信息进行完善,实行动态管理,为搞好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打下了基础。

二、加强对流出人口的管理

辖区流出人员的管理一直是我们流口重点工作之一,要求辖区人员外出时首先到社区填写流动人口婚姻证明,社区盖章后,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外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同时签订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协议书,三、流管工作进一步深入

今年,我社区对本辖区内外来流动人口进行了2次清理登记,共登记流动人口66人。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深入商家店铺了解外来流动人员的需求。

四、工作打算

14.社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计划 篇十四

为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并控制各类可疑人群,清除治安隐患,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结合我社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为主线,按照“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证管人”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创新,不断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基本实现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两个全覆盖”,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理严、服务好,为我镇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计划措施

1、社区要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治安服务和管理工作机构建设,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流动人口治安服务和管理工作。

2、大力加强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管理,配齐配强流动人口协管员。要落实经费保障,保证流动人口协管员工资水平与当地城镇职工工资水平相适应。要加强协管队伍教育培训力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使得家喻户晓。

4、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双向”管理,促进流出党员与流入党员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党员动态管理体制。加大进城务工青年组织化建设的力度,坚持党建带团建,探索创新团建模式,建立健全共青团的组织网络,将进城务工青年纳入城市基层团建工作,加强进城务工青年的组织化建设,更好地满足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进步的实际需求。

5、对私房出租户进行登记管理,签订责任书,同时向他们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对流动人口逐户登记核对,及时掌握情况,对证件不全的流动人足督促他们及时办理。

6、加强车站、码头治安秩序管理,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集中外出、返乡期间运输工作,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7、加强对流动人口聚集区的专项治理,适时开展刑事案件高发、治安秩序混乱、环境卫生脏乱、违章建筑问题突出的流动人口聚集区专项清理整治,切实减少治安隐患,规范社会秩序,完善管理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8、依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时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困难和问题。建立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劳动纠纷处理协调机制,积极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信访突出问题。

9、创新救助管理,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实施分类救助。完善救助设施,规范救助管理,妥善解决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病人、精神病人救治等问题。

10、严厉打击涉及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妇女、未成年人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同时,结合“扫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等专项行动,以流动人口中涉黑恶犯罪、带有明显区域特点和职业特点的团伙犯罪、流窜犯罪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

我社区要将群防群治“六支队伍”充实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队伍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等各项管理及服务工作,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队伍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群众业余活动场所和宣传阵地,做好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道德法制和科技文化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

八大家社区

15.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篇十五

开展宣传教育,与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相结合

一是制作、发放宣传品到户,使广大计生家庭了解关爱女孩的具体措施。二是实施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工程,规划建设伏羲婚育文化公园。我们将新乐伏羲文化与现代婚育文化有机融合,以家庭为切入点,依托新型家庭人口文化,投资20余万元,规划建设了伏羲婚育文化公园。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当前的人口计生政策、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三是精心策划开展各种宣传活动。举办“关爱女孩成长、争创文明家庭”经验交流会: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进校园;开展“婚育文明村、婚育文明家庭”等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四是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影响广泛、效果良好的宣传活动,在全市营造了“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的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氛围,有效遏制了重男轻女的不良传统习俗。

落实优先优惠政策,抓好奖励扶助,与利益导向机制相结合

进一步加强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脱贫致富,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女孩成长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体制,落实优先优惠政策,开展帮扶救助活动。妇联结合“春蕾计划”帮助贫困女童上学,团委借助“希望工程”向计生女孩家庭倾斜政策,教育部门对独生女在中高考时加10分,农行、科技、药监等部门在职工中开展救助贫困女孩家庭活动。乡村两级把计生女孩户作为“三结合”户的首选条件,通过小额贷款、扶贫项目、减免义务工、发放爱心帮扶卡等优惠待遇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在开展的结对帮扶活动中,结对干部要为被帮扶户出点子、想办法,提供物资帮助等,解决女孩户在生产、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今年,新确认奖扶对象64人,奖扶对象达到786人;新增特扶对象4人,特扶对象达到28人。严格落实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兑现率100%。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全部落实到位。为102名中考、80名高考的农村独生子女办理了加分。由市财政为全市农村獨生子女家庭缴纳了新农合参合费。按照Vl视觉识别系统要求,建成了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中心,抽调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

依法行政,与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相结合

为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态势,积极开展打击“两非”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对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进行查处,做到预防为主。从转变群众生育观念入手,逐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长效机制。制定了《新乐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治理性别比工作的相关制度》,加强了对计生技术服务站、医院卫生院、药材批发站等机构的管理。对持二胎生育证怀孕妇女需终止妊娠的,必须由计生部门批准,私自终止妊娠的,收回二胎《生育证》,不再照顾生育。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统计局、计生局六部门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采取明察暗访、调查摸底、群众举报、突击检查等调查手段,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两非”行为。开通“两非举报电话,进行有奖举报公告、保障“两非”线索渠道的通畅。从卫生、计生、药监、公安四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了联合执法队,专门负责对“两非”案件的查处工作。在联合执法行动中,查处4家私人诊所非法拥有B超机,没收B超机5台,卫生部门已做处理。

通过采取各项措施,有效推动了“关爱女孩行动”在全社会的深入开展,为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迈上新台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6.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竞赛题库2 篇十六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知识81、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一部什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8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什么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8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颁布第多少号令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予以公布?此法自何日起施行?

63号令;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8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多少章、多少条?包括哪几章?

共7章47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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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做了哪些规定?

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主要做了以下规定:(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权利;(8)公民有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8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做了哪些规定?

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做了以下规定:(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有哪些特点?

一是体现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二是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三是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四是体现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五是强调严格依法行政;六是坚持分类指导;七是借鉴国际有益经验。

88、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除了应遵循立法的一般原则外,还应遵循哪些原则?

(1)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2)全面履行法定责任的原则;(3)法制统一的原则;(4)依法维权的原则。

8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由哪儿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90、计划生育系统统计人员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2)拒报、瞒报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尚未公布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4)擅自下发统计报表,或者实行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9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什么时候起施行的?

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92、《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哪些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9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如何规定社会职能部门实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94、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政策的已婚育龄夫妻需向哪级组织提出申请?

有工作单位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农村居民、无业居民向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95、已婚育龄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需持哪些证件?

(1)夫妻双方个人书面申请;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

(2)再婚夫妻需持历次离婚判决书、协议书和最后一次结婚证书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儿残、成残的还需持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96、什么是晚婚?什么是晚育?

(1)在《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基础上,男女各推迟结婚三年以上者为晚婚。

(2)已婚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初次生育为晚育。

97、达到晚婚、晚育的职工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98、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享受什么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99、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对其父母有哪些经济帮助?

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女方满55周岁,男方满60周岁,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100、在什么情况下已婚育龄夫妻每人享受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01、本市已婚育龄夫妻生育子女需持有什么证件?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102、已婚育龄夫妻应在什么时间,到什么部门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女方单位办理。

103、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需持哪些证件?

《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及个人申请书。

104、一对夫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包括依法收养)后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

105、怎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2)经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3)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办理。

106、夫妻离异,再婚前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效,再婚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有效?无效。

107、非婚生育的子女,2005年2月16日后,能否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不能。

108、《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是否可以进京?

不能。

109、《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何时开始实行的?

2002年12月12日起开始实行。

110、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哪里?

国库。

111、《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征收标准的?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四)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112、《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是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113、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分别以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确定。

11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何时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多少日内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如何处理?

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征收决定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50%。

115、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多少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如何处理?

千分之二;仍不缴纳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是何时开始实施的?

2001年10月1日起。

11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什么原则?

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http:///downfile/jsysxtfzg.rar———发展观知识竞赛软件演示版,保证你举办竞赛成功!知识竞赛网()免费提供知识竞赛试题和主持词!

11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有何优惠政策?

第三条规定: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障。

119、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哪些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120、个体医疗机构能否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不能。

12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由谁批准?何时发布?何时实行的?

由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998年9月22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12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原则是什么?

(1)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的原则;(2)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123、对与已婚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应如何处罚?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124、在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要求签订哪三种责任书?

务工单位、经营场所、出租房屋责任书。

12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为多少年?

有效期为3年。

126、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如没有可以批准吗?

不能。

127、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需不需要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需要。

128、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屋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哪项工作?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29、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什么证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30、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哪里做出征收决定?

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做出征收决定。

131、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地的,由哪里征收决定?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做出征收决定。132、外地来京人员中18至49岁的育龄妇女在来京多少天内,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10天.

13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何时起不收费?

2005年1月1日。

134、自何时起,女方为外省市户口,男方为本市户口,并且子女已经在本市落户的,可在本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自2005年2月16日起。

135、夫妇一方为外省市户口,在本市申请二孩生育服务证,外省市户口的一方需持有原籍的什么证明?

村、乡(镇)、区(县)三级婚育状况证明。

136、对不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的,予以警告,可处以多少罚款?并可责令其什么?

50元以上500元以下;责令其限期离京。

137、《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状况、年龄、姓名、性别、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138、女方为外省市户口,男方为本市户口的夫妻,在哪里办理《生育服务证》?

女方户籍地和男方户籍地均可办理。

139、《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是何时实施的?

1992年10月1日。

140、《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是何时实施的?

1995年6月1日。

14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涉及计划生育的规定主要是什么?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42、再婚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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