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费及奖助学金政策

2024-07-08

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费及奖助学金政策(6篇)

1.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费及奖助学金政策 篇一

按照国家政策,从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实行收费制度。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收取学费,同时向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发放每年1元的国家助学金。在修业年限内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评选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学校、院系为研究生设置的奖助学金。学校、院系和导师为研究生设置“助教”、“助管”和“助研”岗位(统称为“三助”岗位),承担“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可以获得相应的岗位津贴。

清华大学自起设立“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全校每年奖励名额为100名,奖励标准为3万元/人。设奖面向全校所有学科当年拟录取的全日制学术型非委托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新生,设奖比例向文史哲数理化生等学科倾斜。该奖学金由招生院系根据考生报考材料、考试成绩等综合评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考生无需提交申请。获奖名单将在招生院系网站及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公示。

清华大学研究生实行住宿收费制,20录取的博士生学校住宿收费标准上限为600元/学期。人,2014年住宿费标准将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说明。因学校学生宿舍资源紧张,院系计划外名额招收的博士生以及委托培养、定向培养(不转档案)博士生不安排学生宿舍住宿。

2.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费及奖助学金政策 篇二

一、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行全面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二、奖助学金政策

1、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覆盖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每生每年6000元,按月发放。

2、普通助学金:研究生普通助学金范围覆盖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每生每年3000元,按月发放。

3、国家奖学金:硕士生每生每年0元,具体名额按当年下达指标执行。

4、学业奖学金:一等奖10000元/人/年,获奖比例为在校研究生数的10%;二等奖6000元/人/年,获奖比例为在校研究生数的20%;三等奖4000元/人/年,获奖比例为在校研究生数的30%.

5、单项奖学金:奖励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学风建设、大型赛事、社会工作、见义勇为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获奖比例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总人数的10%.

6、优秀生源奖学金:985或211工程高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一志愿报考齐鲁工业大学并被录取的,入学后一次性奖励8000元;非985和211工程高校的毕业生第一志愿报考齐鲁工业大学并被录取的,入学后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费及奖助学金政策 篇三

硕士研究生学费及奖助政策

按照国家政策,从2014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收费制度。学校将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的规定收取学费,具体标准学校另行通知。

在修业年限内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评选国家及学校设置的各类奖、助学金,具体申请及评选办法参见学校相关文件。

学校为研究生设置有“助教”、“助管”、“助研”三助岗位,承担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可获得相应的岗位津贴,具体办法参见学校相关文件。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学制及收费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的学制原则上按我校专业要求执行。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础培训基地集中进行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基础培训点另行通知)。达到我校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及复试录取要求的考生,可免除一年基础强化培训直接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缴纳。我校将按照国家规定的奖励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奖励资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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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费及奖助学金政策 篇四

1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祖国、勇于创新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行的学生综合测评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内容与奖项

本科生奖学金主要是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奖项有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法纪,维护社会公德,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及文娱活动,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对于基本条件,必须全面衡量,综合评定。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者,有资格参加评选奖学金。

第四条本科生奖学金的等级及金额

本科生奖学金按四个等级评定,获奖金额及比例如下:

特等奖学金:标准为每学期800元,比例为总人数1%;

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学期400元,比例为总人数3%;

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学期300元,比例为总人数5%;

三等奖学金:标准为每学期150元,比例为总人数7%;

单项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次500元,比例不限。

第五条等级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

年级专业综合测评前10%以内。课程考核成绩平均90分以上(含90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5分。

(二)一等奖学金:

年级专业综合测评前20%以内。课程考核成绩平均85分以上(含85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

(三)二等奖学金:

年级专业综合测评前30%以内。课程考核成绩平均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

(四)三等奖学金:

年级专业综合测评前35%以内。课程考核成绩平均70分以上(含70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5分。

(五)单项奖学金

单科成绩均在60分(合格)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获得单项奖学金:

1.在国内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且第一标注单位为哈尔滨商业大学(核心期刊类型由学校根据相关文件指定),或取得发明创造成果;

2.参加由教育部等各部、委组织的相关项目竞赛并获得荣誉与奖励的;如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创业大赛等。

3.能创造性地学习,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在科研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4.其他学校认为可以获得此奖项的学生。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参加评定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以上通报的;

(二)本学期有一门以上(含一门)科目重修的;

(三)综合测评受到白卡扣分的。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学生工作处、监察处及各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校奖学金评定工作。具体评审工作由各学院按办法进行,评定结果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和评审。

第九条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团干部组成学生班级奖学金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条奖学金评定工作要坚持标准,公平公开,并进行公示,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奖学金每学期评定、发放一次。

第五章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学校向获奖学生发放本科生奖学金,并颁发证书。第十三条获奖学生须填写《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登记表》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5.国家免学费补助资金、助学金政策 篇五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

财教[2009]442号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特别要重点支持农村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今年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做起”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现就免学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免学费工作的重大意义

目前,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低收入和困难家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做起,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鼓励高素质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就业,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别,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免学费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免学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根据“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起步、逐步推进实施”的原则,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农村户籍的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其他地区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地区按以下比例确定:西部地区按在校生的2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生的15%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生的5%确定。中央财政参照上 述比例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

涉农专业为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具体办法是: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学校顶岗实习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免学费标准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省(市)确定。免学费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今年秋季学期前已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的省(区、市),免费标准和免费范围高于本《意见》要求的,可按照本地的办法继续实施;低于本《意见》要求的,应逐步调整,到明年秋季学期开学时要达到本《意见》的要求。尚未实施免费政策的省(区、市),要抓紧组织实施,今年财政确有困难的地方,可视自身财力情况统筹安排资金,但从明年秋季学期开始,要按规定落实地方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对未按规定落实地方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的,财政部将核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各地要将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两个学年的免学费工作方案,于今年年底前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要在总结2009学年中职免学费工作的基础上,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进一步推进中职免学费工作进行研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实施免学费政策的配套改革措施

在实行免学费政策的同时,中等职业教育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多元化办学,大力推进改革和创新,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一)建立“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办学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结合、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结合、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创新教材应用、教学方式和专业设臵,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机制。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建立针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质量评价体系,形成多方参与、内外结合的评价机制。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技能课教师补充机制。探索建立聘请企业在职或退休技术人员担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机制。同时,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

(四)建立健全就业准入的政策法规。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 业”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政策;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按岗位实际需要确定用人标准。

在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同时,国务院相关部门将选择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改革创新示范。

四、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免学费和深化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免学费和深化改革的指导与协调工作。

(二)落实经费责任,强化预算管理。各省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应分担的资金,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的具体分担办法,完善省对困难市(县、区)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免学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三)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培养成本,制定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l3号)的规定,2012年秋季学期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四)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 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并定期公布不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五)部门通力合作,狠抓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价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免学费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09年12月14日

2.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

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

财教[2010]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教育公平,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为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享受免学费 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地区按以下比例确定:西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中央财政参照上述比例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

免学费标准、免学费资金补助方式、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以及对民办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的补助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财政、发展改革、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方案,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各省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应分担的资金,确保免学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以及技工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免学费工作管理,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准确和免学费资金的规范使用。

各级财政、价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2010年9月14日 3.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2‟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求,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对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对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对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省(市)确定。地方各级财政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臵管理办法确定。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西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调整步骤如下:(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与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一致。

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西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0%确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 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地方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助学金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意见的,可按照本地的办法继续实施。

三、配套改革措施

在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同时,要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一)健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推进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办学,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创新教学方式和专业设臵,加强教材建设,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严格落实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三)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用(聘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的比例。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探索实行学校、学生、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

(四)建立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在落实免学费政策的同时,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制定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进一步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行、健康发展。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推进、保持平稳过渡”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国务院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地认真做好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工作,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二)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名单;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各教育阶段相通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应分担的资金,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的具体分担办法,完善转移支付等制度,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助学金按时发放。要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经费预决算制度,加强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国家相关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实施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 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

6.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费及奖助学金政策 篇六

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确保免学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财教„2013‟20号),结合技工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免学费政策范围为我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年级、二年级、顶岗实习年在校生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民办技工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补助范围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农村学生是指户口簿中学生本人页“户别”栏标注为“农业人口”、“农村户口”或“农业户口”等的学生。户口簿首页标注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口”、“粮农”或“农民”等的,可视为农村学生;若户口簿的户主页标注为“粮农”、“农 民”、“农业人口”、“农村居民”等,或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地区的学生,或现为国(境)外居民,但实施免学费政策期间为我国(境)内农村户籍的,提交了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农村户籍证明的,也可视为农村学生。

第五条 本省范围内的县镇是指•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非农户籍学生享受国家助学相关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1‟263号)中指定的区域。

第二章 免学费申请、审核与评定

第六条 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和评定,补助资金按学期核拨。未能及时提交申请的,或期间发生变动的,均在下一学年予以增减。

第七条 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负责具体实施免学费资金管理工作,复核、汇总和上报技工院校免学费资料,组织协调指导各镇区人社分局开展免学费资料审核,受理免学费资金管理相关投诉。

各镇区人社分局负责辖区内户籍学生或父母在该镇(区)就业(居住)的非户籍学生免学费资金的资料审核、材料传递和上报工作。

技工院校为免学费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免学费资金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信息录入、材料归档和保管等工作。

第八条 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身份证,于每年秋季或春季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免学费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 明材料。

㈠农村(含县镇)学生递交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须复印首页、户主页及学生本人页;

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递交低保证或低收入证; ㈢非本市户籍学生需同时提供父母一方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的证明,如无参保证明则提供有效居住证。

第九条 技工院校应认真做好免学费资助工作,具体申报操作程序如下:

㈠学校应将•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申请表‣和相关资助政策宣传资料,及时派发给二、三年级学生,如属新生应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

㈡学校受理学生申请,严格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相关材料须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经班主任、学生处(学生科)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分级把关审核,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㈢对暂无法认定是否符合免学费政策资格的学生,应将学生申请材料复印件交局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重审,重审后仍无法认定的,交免学费仲裁小组终审。

㈣学校组织初审结束后,应将初审结果及公示表放在校园网或校内显著位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有关公示情况应进行拍照或录像、截图留存。

㈤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户籍地或就业地,分镇区填写•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学生名单汇总表‣、• 镇(区)技工院 校免学费补助表‣,并将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扫描成PDF文件,每年3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发送至局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学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于每年4月20日、11月20日前加盖公章后,报送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

㈥学生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应同步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免学费申请,确保系统数据同纸质材料相一致。转退学学生应及时清理,一个月内须完成学籍异动处理。

中途转入的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从同意转入的下一个学期开始计算免学费补助;中途转出、退学、被开除的学生,从下一学期开始不列入免学费范围;休学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学生,从休学开始的下一个学期起不列入免学费范围。

㈦学校应建立健全国家免学费档案资料,包括学生信息资料和资金发放资料,分、分班级存档备查。学生信息资料应当包括学生申请表及佐证材料复印件、签字确认等有关凭证、国家免学费学生名单汇总表及统计表、公示影像资料、学生外出实习证明材料,含实习时间、人数(附具体名单、年级、电话)、实习单位(联系人、地点、电话)、实习内容、负责老师等。资金发放资料应当包括财政拨款通知、资金发放凭据、银行存款回执和学生签领表、专项资金收支明细等。上述资料原件及相关原始材料至少保存10年。

第十条 各镇区人社分局作为初审单位,应严格做好资料 真实性审核工作。

㈠指定专人登陆局OA办公系统,下载本镇区的学生免学费资助材料。

㈡属户籍学生的,分别将户籍资料、低保证或低收入证传送至镇区公安部门和社会事务办确认;属非户籍学生的,查看其户口簿的户口性质,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是否加盖县级民政部门公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参保证明或居住证通过金保工程查询或传送至镇区流管部门确认。

㈢初审材料不齐的或有疑问的,应及时向有关学校反馈意见,要求补齐相关材料或解释清楚相关问题;初审通过的,将有关表格一式两份,由人社分局局长签字盖章后,报镇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政府公章。

㈣自受理初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表格报局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

第十一条 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作为复审单位,应做好发送、复核、汇总、报批和上报等工作。

㈠将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局OA办公系统,发送至各镇区人社分局。

㈡将各技工院校申请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二次公示,对申请情况存疑的须反馈有关学校进行核实。

㈢审核通过和公示无异议,统一汇总有关申报材料,经局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财政部门办理拨款。

㈣将审核批准的•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学生名单汇总 表‣、•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统计表‣、•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资金情况表‣和•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结余情况表‣报送省人社厅。同时,对各技工院校的全国系统数据进行审核审批。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与评定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核拨。涉农专业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无需申请,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需认定。

第十三条 每年秋季开学一周内,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市技工学校非涉农专业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涉农专业的学生填写•中山市技工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国家助学金登记表‣。非本市户籍学生需提供监护人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的证明,如无参保证明则提供有效居住证。

第十四条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填写•中山市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公示表‣,经校长亲笔签名后,在校园显著位臵或校园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有关信息必须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管理系统‣中录入。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局办公OA办公信息系统上传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由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转镇区人社分局 审核。镇区人社分局应查看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应联系学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予以核实。经审核无误后,加盖镇区政府公章,报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复核。复核无误后,按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由银行直接将助学金划入学生中职卡帐户。为学生办理中职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中途退学、辍学的学生从其退学、辍学的下一个月起,终止领取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家助学金档案资料,具体与免学费要求一致。

第四章 仲裁事项

第二十条 成立由市财政局、发改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组成的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仲裁小组,仲裁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仲裁小组负责对难于认定的学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格进行终审,并根据需要修订•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仲裁小组会议由牵头单位负责召集,会议不定期召开。学生免学费或国家助学金资格仲裁应在该学期资金下拨前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书加盖牵头单位印章后,下发相关单位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技工院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编制决算。

第二十四条 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应建立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学年内部审计等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技工院校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对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申请表

2、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统计表

3、中山市镇区免学费财政补助表

4、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学生名单公示表

5、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学生名单汇总表

6、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资金情况表

7、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结余情况表

8、中山市技工院校非涉农专业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9、中山市技工院校涉农专业学生国家助学金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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