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2024-12-26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精选7篇)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篇一

岳池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公租房申请租金减免及审核管理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号)及配套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岳池县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的申请、审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若属以下情况,可按照办法予以减免:

1、家庭主要劳动力系重度残疾(1、2级生活不能自理)并持有第二代残疾证,因残致贫的;

2、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

3、家庭成员遇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火灾等)无力支付租金的;

4、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的(恶性肿瘤、尿毒症、急性心肌梗塞、重要器官移植、严重I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肝功能衰竭、脑梗死等疾病)。

5、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体。

第四条 申请减免的家庭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承租人户口薄或居住证;

(二)居民身份证;

(三)岳池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四)其他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证》(如有)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相关证明。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申请减免程序:

(一)承租户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岳池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及相应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岳池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由社区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确定申请人是否属于减免范围后上报乡镇;

(二)由相关乡镇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复审,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并报县住建局;

(三)岳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且无异议的,按规定减免一年租金;

(四)减免期限满后,若仍需减免租金,则按相同程序重新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减免理由和真实资料,不得用各种手段骗取享受减免政策,否则,纳入保障性住房诚信档案,并视其情节轻重程度,确定是否要求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当地政府和住房保障部门应严格把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七条 已入住的廉租房使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县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一年。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篇二

房地产产品价格有一部分是通过房屋的租金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租金价格在构成上比较复杂因为它要反映房地产产品的使用价值。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 房地产产品租金主要包括了房屋建造和流转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成本和投资建造者所应得的利润, 租金的一般应该由以下八项构成:房屋折旧费、房屋维修费、房屋管理费、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租金、房屋投保的保险费、投资的利息、投入资本的社会平均利润和使用土地应支付的地租。房屋的商品租金应该将以上八个大项全部考虑在内计算房屋租赁价格。

2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的影响因素

2.1 宏观影响因素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会受到国家的住房调控政策的制约。例如国家加大保障性住房在整个房地产市场中所占的比例, 或者减少经济适用房数量同时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数量, 都会引起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的变化。国家也可以通过宏观政策在土地、税收等方面影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

2.2 中观影响因素

首先公共租赁住房的成本影响, 公共租赁住房的成本包括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建设成本由土地成本和建筑成本构成, 建筑成本是必须投入到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建设中的成本, 取决于建筑市场以及建筑标准。运营成本主要是运营阶段发生的费用, 一般是由管理费用和维修费用组成。成本是定价过程中最基本的参照, 政府应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措施来降低公共租赁住房的成本。其次居民的收入水平,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一种具有商品性、福利性的二元属性商品, 是政府在一定期解决住房资源分配不公平而采取的一种住房保障措施, 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进行限制, 限制条件包括收入标准等等, 居民收入标准是主要的限定因素, 居民的收入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其支付能力的大小。再次商品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与市场租金基础上下浮一个相应合适的比例。同时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还会影响低收入群体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 当商品房租赁市场租金越高时, 会有更多的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需求增大会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相应提高, 反之则降低。

2.3 微观影响因素

首先区位因素, 区位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者的生活方便条件以及交通便利条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位于城市中心或是边缘地带, 交通便利与否都会影响租金价值的大小。其次楼层及朝向, 楼层和朝向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住户的居住条件。楼层会影响到住户居住的通达性、视野、采光、通风、安全等, 朝向主要影响到日照和采光, 楼层及朝向好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会相对较高一些。再次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两方面, 基础设施包括电梯、集中供热等, 周边配套主要是周边是否有教育质量高的中小学、医疗水平高的医院以及有购物中心等, 如果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基础设施设备齐全, 外部配套设施配套完备, 则其租金定价必定较高。

3 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制度的建议

3.1 完善租金补贴制度

2013年5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 对符合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人群, 要通过政府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实现对其的保障, 并且对于廉租住房人群提高租金补贴, 要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的不同, 制定与之对等的租金补贴政策, 完成对应人群的住房保障。租金需要根据不同层次需求群体的经济收入水平、支付能力等因素实现差别化, 政府应该积极探索更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制度, 借鉴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制度, 再此基础上根据不同收入阶层的制定不同补贴额度, 切实保障“夹心层”的利益。

3.2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成本审查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成本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的关键因素, 也关系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通过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成本审查制度, 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从设计、施工到运营整个生命周期的成本进行审查, 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提供最真实有效的分析数据, 以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的理性, 有助于公共做了这个的可持续发展。

3.3 建立严格的动态收入统计与审核制度

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是决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是否能够得到大众接受的首要因素。因此, 详细的收入统计数据能够为公共租赁住房提供定价依据, 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更加公平合理, 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福利最大化。

3.4 加强立法建设

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实践过程来看, 保障性资源的分配都依赖于广大群众的监督和个人自主申报实现的, 但是这样是无法达到资源的合理分配的, 因为我们没有办法通过群众的自主性约束他们的行为。必须通过严格的立法约束与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有关的政府、企业及个人的行为, 明确收入统计制度和成本审查制度的实施的方法和各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 强制要求企业、银行、证券、社保等机构参与到收入统计制度之中, 并对违规操作、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参与方实施较严厉的惩罚。

参考文献

[1]颜丽娟, 颜丽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探析—以北京市为例[J].中国经贸导刊, 2013, (6) .

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篇三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的、承租者能够承受起的价格向承租者出租,面向的对象包括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新就业的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各地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由于刚刚起步,在建设运营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尤为集中地体现在租金定价这一核心环节上。

二、国外公共租赁房租金现状及启示

1.国外公共租赁房租金现状

(一)日本公共租赁房租金现状

日本公营住房的房租因承租家庭收入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其计算公式为:房租=房租基准价×房租调整系数,房租调整系数=城市区位系数房屋面积系数×房屋使用年限系数×居住方便性系数。

房租基准价根据家庭收入状况确定,原则上为家庭纳税收入的8%。具体操作时,可对应家庭收入分类表确定房租基准价。除了房屋特性和家庭收入,日本还将家庭人口数列为考虑因子。

(二)新加坡公共租赁房租金现狀

新加坡的公共组屋计划始于建屋发展局(HDB)的“五年建屋计划”和“居者有其屋”计划,其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在新加坡,通过政府租赁公共组屋的租金远低于在公开市场的租金。以一房的组屋租金为例,其在公开市场平均租金为788美元/月,而政府的租金水平在26-205美元/月之间,最高租金为公开市场租金的26%,最低仅为3.3%。

(三)德国公共租赁房租金现状

德国公共租赁住房在住房市场中的比重居欧盟之首,截至2003年底,约有57%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在一些大城市甚至高达90%。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在整个住房市场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四)美国公共租赁房租金现状

美国低收入者支付房租是从下面的规定中取最高值支付房租:家庭调整月收入的30%(指扣除生活基本保证金和其他社会保障金后的收入);家庭每月毛收入的10%;福利租金(针对具有申请资格的低收入家庭);房屋管理局设定的25~50美元的租金。

2.国外公共租赁房租金现状的启示

从以上各国及城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租金定价的经验,可以看出:日本的做法是综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可支付能力、家庭结构,以及房地产市场价格定价;新加坡和美国的做法是依据低收入家庭的可支付能力定价;德国的做法是依据房地产价格和管理成本定价。借鉴以上各国经验,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提出以下建议:

(一)租金与收入相挂钩,对不同收入群体实行差别化租金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该做到应保尽保,需要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在定价方面予以补助。可以采用可支付能力定价的方法确定其租金水平。

(二)租金要体现房屋的差异性

对于不同的公租房项目而言,由于区位、质量、配套设施等因素的差异,其租金水平应是不同的。同时,考虑到相同项目内的公租房朝向、楼层之间也有差异,各户的租金标准也应该是不同的。

(三)租金应动态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该是动态变化的,由于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市场租金是不断变化着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动态调整租金,有利于体现住房保障的公平性。

三、国内公共租赁房租金现状及启示

1.国内公共租赁房租金现状

公共租赁房的租金标准由当地政府和相关单位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进行定期调整。

北京市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租金,约为同地区市场租金价格的70-80%;深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现行深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约为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的60-70%左右;厦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户需承担的租金约为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的10-30%左右;常州市的特点是租金低,租金仅为市场租金价格的30%左右,低收入家庭每月为3.5元/平方米,新就业人员为每月4.5元/平方米,即使以后上调租金标准,也不会超过市场租金的50%;天津市滨海新区的租金约为市场租金价格的80%左右。

2.国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的启示

(一)以“保本”作为租金定价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公共租赁住房的长远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确定以其投入成本作为主要依据,能够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成本、贷款利息及运营成本的回收,减轻了政府负担,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长远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根据租户收入的不同分档制定差别化的租金。目前,全国只有较少的几个城市采用这种方式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如广州市,根据申请人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划分为三档,分档制定相应的租金标准,使得不同收入水平的租户承担不同的租金,体现了公平性。

【参考文献】

[1]盛和太,臧崇晓,王守清.基于BOT模式的公共租赁房定价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3(1):64-68

[2]曹丽娟.关于我国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制定的思考[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5):37–38

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篇四

乙方(承租方):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 区 的住房(产权人为 ),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 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此款适用除长期租赁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金总计为 元,每月为 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每月为 元),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此款仅适用长期租赁社会房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 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 元。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 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

第十八条 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签章):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章)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

设施设备名称

数量

完好状态

     
     
     
     
     
     
     
     

5.潍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篇五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施行)第三十八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2.《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已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3.《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16号)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三、申请条件

(一)实物配租的条件

1、低收入家庭

上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线;无私有住房;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市区常住户口。

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060元,低收入标准线为26401元。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无私有住房;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市区常住户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也可申请实物配租。

3、新就业人员

无私有住房;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未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4、外来务工人员

无私有住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5、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

无私有住房;在潍坊市区建厂、购置或租赁商业房(门头房、写字间等商业用房)或在潍坊市区开办企业。

6、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

无私有住房;正式在编在职人员;现工作单位工作时间5年以内(限5年租住期限)。

(二)租赁补贴的条件

上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线;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市区常住户口。

上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线、无私有住房的3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也可申请租赁补贴。

2015年住房困难标准线为人均20.75平方米。

四、提报材料

(一)低收入家庭(单身)

1、上收入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中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

2、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3、申请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除申请人外,其他家庭成员需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未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

4、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已婚,提供结婚证;单身人员对婚姻状况做出承诺。

租住直管公房的对象申请实物配租,须提供与直管公房产权单位签订的在实物配租后腾退直管公房的协议。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除不提供上收入情况证明外,其他材料与低收入家庭相同。

(三)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所在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2、所在单位出具担保书;

3、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4、工作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可出具由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

5、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已婚,提供结婚证;单身人员对婚姻状况做出承诺。

(四)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

1、建厂、购置或租赁商业房的人员

(1)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厂立项文件、购置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置的且取得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开办企业的外来人员

(1)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其企业职工由企业统一提供身份证、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

1、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单位出具的工作关系及现单位工作年限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已婚,提供结婚证;单身人员对婚姻状况做出承诺;

4、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五、申请时间

1、实物配租:常态化受理,在有空置房源的情况下,实施随报随分,先报先分,无房源时,纳入轮候。

2、租赁补贴:每季度首月1-15日。

六、申请审查程序

(一)申请材料的审查

1、低收入家庭(单身)

申请人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填写相关表格,提报有关证明材料。审查程序为社区居委会--街办--区住房保障(分别不超过5个工作日)、民政部门(不超过10个工作日)--市住房保障部门,内部流转审查,最后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公示后发放资格证明,享受保障。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申请人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填写相关表格,提报有关证明材料。审查程序为社区居委会--街办--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内部流转审查,最后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公示后发放资格证明,享受保障。

3、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

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提报有关证明材料。审查程序为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内部流转审查,最后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公示后发放资格证明,享受保障。

七、保障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补贴标准如下:

1、实物配租。60平方米以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收租金,其他低收入保障对象按实际面积收取市场价40%的租金,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和外来务工、外来创业及从业、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保障对象按实际面积收取市场价70%的租金;超出60平方米的面积,按市场价计收租金。

2、租赁补贴。户口在寒亭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单身)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6元,其他低收入家庭(单身)补贴3.6元。有私有住房的保障对象,按照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差额部分计发补贴。无私有住房的保障对象,按照保障面积标准计发补贴。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寒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科;潍坊栋海热力有限公司。

6.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篇六

局〔2011〕198号)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房局〔2011〕19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特制定《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其他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市住保房管部门统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计划;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配、方案审核、受理公告发布、结果确认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经租管理机构)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配租、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的综合服务与管理,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级经租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初审和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配租、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实行分类分期准入。

四、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统筹管理、分类分期配租的原则进行调配。

五、政府住保房管部门应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及时接收建设单位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办理确权手续。

六、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机构,产权联系人为市级经租管理机构。各区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产权联系人为区级经租管理机构。

七、公共租赁住房确权后需向市住保房管部门进行备案,方可进行配租。

八、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纳入统一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将相关管理情况定期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

九、(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人毕业未满7年;

4.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5.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前款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位于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杭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杭州市区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十一、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含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父母、子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

(二)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

(三)上述人员房屋已拆迁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2009年2月10日以后按照《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9〕50号)进行货币补偿的,按该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上述人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房源调配、受理方案备案及公告发布:

(一)编制方案。市、区经租管理机构编制配租方案,确定配租房源、受理对象、受理日期及程序、分配办法等。

(二)方案备案。市住保房管部门对市、区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进行备案确认。

(三)发布公告。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杭州日报》和杭州市房产信息网上发布市本级或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公告中应明确受理对象、受理时间、受理审核流程、房源基本情况及租金标准等内容。

十三、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对象群体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市本级房源和区级房源,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二)收件。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公示。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规范、完整的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并接受举报。

(四)区级审核。区级经租管理机构对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初审;对申请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审核,确认准租资格。

(五)市级审核。市级经租管理机构对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复审,确认准租资格,并在杭州市房产信息网公示7天。

无用人单位的申请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区级经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十四、市本级、各区房源配租方案需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审核发布后方可实施,同时配租结果需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优先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区内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多余房源应交由当地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十六、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其保障资格终止。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终止。

十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方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保房管、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相关政策。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的家庭,根据不同土地等级进行相应租金减免。

十八、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各方主体相关情况;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五)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六)房屋押金;

(七)房屋使用及修缮;

(八)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

(九)房屋腾退及验收;

(十)用人单位相关职责;

(十一)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十二)其他约定。

十九、经租管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提供稳定的租赁保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各项生活基本设施的正常供给,不得无故中止租赁关系和服务内容。

二十、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转租、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应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

二十一、租赁期内,承租人因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应主动向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申报,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十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如符合居住地子女就学、社会救助、医疗保险条件的,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及租赁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三、用人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协助经租管理机构做好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的催缴、租赁管理等工作。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歇业及注销、吊销等情形,或承租人辞职、调离单位,户籍、生活地发生变动的,应主动配合经租管理机构办理退房或合同变更手续。

二十四、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的,应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经租管理机构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经租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二十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市住保房管部门监制。

二十六、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原有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7.公共租赁房租金定价方法研究 篇七

一、公共租赁房租金定价的影响因素

合理确定公共租赁房租金价格首先要分析影响公共租赁房租金定价的因素, 影响因素有很多,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国家的住房政策。

国家的调控政策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共租赁房的租金水平。例如国家通过政策规划保障性住房的数量比例来调整房地产市场结构或者限制发展商品房而大力建设保障性住房, 都会相应影响公共租赁房的租金。国家也可以通过划拨土地、减免税收、给予优惠政策等减少公共租赁房的建设成本, 从而影响公共租赁房的定价。

2. 政府财政及支出情况。

公共租赁房开发建设和运营费用一般由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投资组成。如果政府的财政收入较宽裕, 就可以加大对公共租赁房建设的资金投入, 社会资金的投入就会相对减少, 这样就可以减少租金中用于偿还社会资金本金和利息的部分, 这样公共租赁房租金也会较低。

3. 建设成本。

建设成本是公共租赁房租金定价的基本依据, 包括土地费用和建安费用等, 土地价格的上涨或建设过程中公共租赁房自身原材料价格上涨等, 都会导致公共租赁房的建设成本增加, 进而引起租金价格上涨。

4. 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

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其支付能力。若居民的收入水平较高, 则可以承受较高的租金, 若居民的收入水平较低, 而公共租赁房租金较高, 公共租赁房则失去了保障作用。

5. 商品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

商品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是制定公共租赁房租金的重要依据, 公共租赁房的租金标准一般不会超过同期住房的市场价格, 目前许多城市设定的租金标准是在市场租金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如果公共租赁房租金高于市场租金水平, 那么公共租赁房也就失去了其保障作用。

6. 公共租赁房自身方面的因素。

城市区位、交通条件和配套设施以及公共租赁房的面积、户型、装修档次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共租赁房的租金价格。地理位置好、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公共租赁房成本一定会高于其他地理位置的公租房。

二、公共租赁房租金的确定方法分析

目前各地现行的公共租赁房租金定价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 成本定价法。成本定价从公共租赁房建设和运

营维护的成本出发, 主要由基准地价、建设成本、折旧费、维修费和贷款利息等构成,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租金价格。例如, 德国公共福利住房的租金是按成本核算的, 其租金通常为市场价格的50%-60%。2010年,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 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重庆市目前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的60%。

该方法的优点在于租金水平与市场价格接近, 可以保证投资回报率, 吸引社会资本的投入。其不足在于不能体现住房的区位价值, 租金水平有时偏高, 保障功能较弱。

2. 市场租金下浮法。

市场租金下浮法主要是以市场租金为参照对象, 在市场租金的基础上下浮一定的幅度, 作为公租房的租金。例如新加坡的公共组屋, 在满足准入条件的家庭中, 按其收入水平区别对待, 最高租金为公开市场租金的26%, 最低仅为3.3%。2008年,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据此, 深圳市确定的公租房租金约为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60%-70%左右。该方法的优点是与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建立了联系, 租金价格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公租房的区位价值, 缺点是很难准确估计市场租金的水平, 市场租金的水平偏高时, 租金就可能超出中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

3. 收入法。

收入法是根据承租人的不同收入水平, 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例如日本公营住宅的租金主要参考承租家庭的收入水平, 将满足申请租住条件的家庭按收入划分成不同类别, 按不同家庭类别、不同房屋档次收取不同的租金。广州市对公共租赁房的定价既结合市场价格, 也考虑到承租者的收入水平不同, 从而制定了针对不同收入者的不同定价标准, 分地段分别为市场租金的30%、48%和60%, 最高不超过80%。

收入法的优点是充分考虑承租人支付能力, 很好地体现了公共政策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保障。缺点是政府投入成本高, 财力负担大, 可持续性不足。

三、公共租赁房租金定价方法的综合确定

综合以上三种方法各有优缺点, 公共租赁房租金制定应当定性、定量地综合考虑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 一定区域内类似商品房租赁市场租金和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三项因素, 将三种方法结合起来, 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公共租赁房租金定价方法。

1. 成本法计算基准租金。

公共租赁房成本租金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四项构成, 折旧费和贷款利息可以采用资本还原法计算, 公式为, 其中A为每月的折旧和贷款利息, Pi为建设和运营的成本, i为贷款利息, n为贷款年限。建设和运营的成本主要包括土地费用和建安费用两部分, 其中土地费用支出按基准地价计算。土地费用和建安费用可以按照土地的不同等级进行计算, 维修费和管理费按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最后将四项费用加和即为公租房的基准租金。

2. 运用市场租金对基准租金进行调整。

由于不同项目的拆迁完成、建设和投入使用时间不同, 因此造成了项目的利息费用、建设费用等都会存在差异。因此应该分析具体项目所在的区位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的对应关系, 参照项目所在区域的市场租金定价, 测算公共租赁房项目地价和市场价的差距, 制定低于市场租金的公共租赁房租金。

3. 根据中低收入家庭可支付能力提供租金补贴。

将满足申请公共租赁房的家庭按收入能力进行分类, 包括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 按他们的收入水平确定可以负担的租金水平, 其实际支付租金与成本租金之间的差价由政府进行财政补贴。补贴的标准根据收入水平和房屋的具体位置来确定, 但补贴的最高水平不得超过其承租的租金, 这样有利于承租人综合考虑收入、就业和交通等多方面的因素, 选择合适的公共租赁房。

同时, 租金应该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根据公共租赁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以及同期商品房市场租金的变化而上调或下调租金, 每一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 租金调整机制有助于促进公共租赁房的长远发展。

(作者单位:沈阳建筑大学管理学院)

摘要:目前公共租赁房租金定价是一个难点问题, 也是公共租赁房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焦点问题。本文总结了公共租赁房租金价格的主要影响因素, 分析了现行公共租赁房租金定价方法及其优缺点, 提出了以成本法计算基准租金, 运用市场租金对基准租金进行调整, 同时根据中低收入家庭可支付能力提供租金补贴的综合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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