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执业保证书(精选12篇)
1.司法鉴定执业保证书 篇一
2016律师执业保证书
律师执业保证书
一、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宪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二、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并以行业公认之勤勉尽责精神完成当事人托付的法律事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工作目的。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四、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五、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六、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七、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八、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律师执业承诺书
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律师协会: 为认真履行律师职责,我庄严保证: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和省司法厅、省律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讲政治、顾大局,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3、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收案、收费行为,禁止一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聘用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禁止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
4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遵守律师事务所内的规章制度。
如违反上述保证,在接受调查期间自觉交回律师执业证,查证属实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保证人:
年 月 日 申请执业承诺书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
本人郑重申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填报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本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我承诺: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配套规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省司法厅、省律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遵守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规章制度。
3、如违反上述承诺,在接受调查期间自觉交回律师执业证、查证属实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承诺人: 年月日
2.司法鉴定执业保证书 篇二
对于推广鉴定证书信息的变更, 2010年农业部新制定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证书信息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根据相关书面材料, 确定申请变更的信息不涉及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变化的, 可以直接报送证书变更;二是不能确定的, 应当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和生产条件审查, 经确认和审查, 产品结构型式没有改变,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但满足要求的, 可以报送证书变更;三是产品结构型式发生较大变化, 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且不满足要求的, 不予变更证书, 但《办法》中没有详细说明“相关书面材料”的内容及变更审查的方法。笔者根据这几年的工作经历, 在分析导致证书信息变更原因的基础上, 谈谈证书变更应提交的“相关书面材料”并对相关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一、证书信息变更的情况及原因
1. 生产企业名称变更
(1) 农业部发布的《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和《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中明确要求, 列入《目录》的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即要求申报企业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2010年农业部新制定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也同样明确规定推广鉴定申请者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在前几年一些省份获得省级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中, 确实有一些是只有“营业执照”, 而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些企业为了符合申报目录的条件, 不得不申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从而导致了推广鉴定证书中企业名称的变更, 其生产地址、生产条件一般没有实质性变化。这种企业名称的变更在前两年较为普遍。
(2) 企业因各种原因导致兼并、拆分的事情经常发生, 从而有可能导致企业名称的变更, 其生产地址、生产条件也有可能发生变化。
2. 产品名称的变更
(1) 产品名称没有反映产品的功能特征;
(2) 产品名称不符合产品标准等规范性技术文件的规定;
(3) 迎合一些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要求。
导致上述产品名称变更的更深层次的原因, 主要是生产企业不熟悉相关的技术标准、对产品名称确定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试验鉴定工作人员没有将产品名称作为鉴定工作的一项内容。
3. 产品型号的变更
主要是产品型号中机具类别代号、主要功能特征代号、主要参数的选择及计量单位等不符合JB/T 8574-1997《农机具产品型号编制规则》要求和产品主要功能的实际情况, 导致产品型号变更的更深层次的原因与产品名称变更情况类似。
4. 注册商标的变更
(1) 原来没有注册商标, 新注册了商标, 要求补充;
(2) 原来有注册商标, 因故到期没有续展、原注册商标批文失效;
(3) 原来有注册商标, 又注册了新的商标, 要求增补;
(4) 因企业名称变更导致商标使用权的变更。
产品注册商标是商品经济的特有产物, 是增加产品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推广证书上标明的注册商标越来越受到生产企业的重视。
二、证书信息变更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及审查
按照2010年农业部新制定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规定, 产品结构型式发生较大变化, 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且不满足要求的, 不予变更证书有关信息, 应通知企业重新申请推广鉴定。另外还规定了撤销推广鉴定证书的若干情形。
1. 变更生产企业名称
(1) 变更申请 (加盖新、旧名称企业公章) ;
(2) 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 (验证原件, 营业范围应覆盖鉴定产品) ;
(3) 原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4) 新名称的产品企业标准 (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 ;
(5) 新名称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合格证印刷品;
(6) 新名称的产品铭牌影印件。
认真查清企业名称变更的原因和现状。如果企业名称变更若连同地址变更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 进行生产条件审查确认满足要求后方能办理变更;如生产条件审查确认不能满足要求的、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法院判决证书持有者侵权且判决已生效的不能办理变更。
新证书应注明变更前的企业名称, 有效日期为原证书有效日期。
2. 变更产品名称
(1) 变更申请 (加盖企业公章) ;
(2) 原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3) 新名称的产品企业标准 (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 ;
(4) 新名称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合格证印刷品;
(5) 新名称的产品铭牌影印件。
应调阅该产品的推广鉴定报告, 审查与产品名称变更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新的产品名称相吻合;查阅有关技术标准, 审查新产品名称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新证书应注明变更前的产品名称, 有效日期为原证书有效日期。
3. 变更产品型号
(1) 变更申请 (加盖企业公章) ;
(2) 原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3) 新型号的产品企业标准 (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 ;
(4) 新型号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合格证印刷品;
(5) 新型号的产品铭牌影印件。
应调阅该产品的推广鉴定报告, 审查与产品型号变更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新的产品型号相吻合;对照JB/T 8574-1997《农机具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审查产品型号变更是否符合该标准有关规定。
新证书应注明变更前的产品型号, 有效日期为原证书有效日期。
4. 变更注册商标
(1) 变更申请 (加盖企业公章) ;
(2) 原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3) 新注册商标使用批文复印件 (验证原件, 商标使用范围应覆盖鉴定产品) 。
认真查验注册商标使用批文的真实性、有效日期, 审查批文中标明的商标使用范围是否覆盖鉴定的产品。如真实并符合要求, 应当允许补充、变更或增补注册商标。
新证书应注明变更前的产品注册商标, 有效日期为原证书有效日期。
三、几点建议
1. 生产企业在申请推广鉴定
时, 一定要根据产品的功能特征, 按照相关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 确定产品的名称、型号。
2. 试验鉴定机构鉴定工作人
员, 在严格按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鉴定工作程序和鉴定大纲做好鉴定工作的同时, 也要对产品名称、型号进行认真审查, 如发现不能准确反映产品的主要功能特征或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 应向申请者提出更改的意见, 尽量避免证书发放后产品名称、型号信息的更改, 确保推广鉴定证书各项信息的科学、客观、真实、严谨、公正、权威。
3. 生产企业名称的变更, 情
况比较复杂。一是要对其变更的原因要详细调查;二是当发现可能引起其生产条件 (地址、人员、设备、管理等) 发生变化时或有可能发生证书出租、出借、转让情况时必须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4.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委
3.司法鉴定执业保证书 篇三
摘要:构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既是完善证券市场民事诉讼赔偿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也是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公信力的需要。构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包括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主体的确立,鉴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制定,鉴定程序的规范,鉴定结论采信机制的建立,鉴定人法律责任的承担等等。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
一、引言
2003年1月9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2007年6月11日,又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6.11规定》)。解决了审计责任实体规定问题,对如何正确地界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对于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尽管目前真正因虚假陈述被判承担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还极少。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随着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逐步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面临民事诉讼的风险会越来越大。
鉴于审计业务的高度专业性与证据复杂性,如果相关诉讼中只按普通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予以举证、质证与认定,由此得出的裁判结论,有可能会出现专业性上的不足与缺陷,导致审判实践适用规则不一。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畸轻畸重的现象。对此,最好的办法是通过专业性的鉴定机构与鉴定程序加以弥补。就像法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判定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则需要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来进行科学认定一样,司法机关查处和审理涉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经济案件时,客观上需要一支独立的力量站在第三者的立场。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进行鉴定,从而使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诉讼(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调解)审理更为客观公正和有效。因此,应当建立一套体现注册会计师行业特色的执业责任鉴定机制,以鉴定意见来作为对注册会计师过错责任认定的权威结论,并提供给法官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二、构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是一个跨越会计、审计、管理、法学等众多学科领域的非常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认定。现代审计技术条件下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能是基于内控制度有效性、相对于审计执业准则的相对真实性,不是相对于客观事实的真实性。根据《1.9规定》和《6.11规定》,会计师事务所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然而,在涉及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案件中,往往存在这样的问题,即由于缺乏合理的证据,或者即使提供了相关证据。由于法律工作者缺乏相关的会计、审计和经济学方面的知识,不能对此类证据的特征、种类、分类、证明责任、证明对象、证明要求等方面有正确的认识,导致审判不公或者拖延审判的后果。因此,在特殊的会计审计证据和缺乏专业认知能力的当事人、司法者之间,必须引入一种媒介,这就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
1、构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必要性。
第一,构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是完善证券市场民事诉讼赔偿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民事诉讼赔偿制度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也是最后的救济手段。然而,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虽然有法可依,但是可操作性差,已使所谓“司法救济手段”常常无法落到实处。成为一句空话。尽管有众多的投资者提起诉讼,却很少有证券民事诉讼案件走完诉讼程序,部分地方法院甚至出现不受理、受理后迟迟不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后迟迟不判决的现象。即使在已审结的案件中,涉案注册会计师因虚假陈述承担而被判民事责任的情况也极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之一就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缺失,使得涉案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难以认定。构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有利于提高证券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迈出强有力的一步。随着我国《1.9规定》、《6.11规定》的深入实施,越来越多的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证券民事案件将被提起诉讼,相应地,对专家鉴定的需求也会随之大幅度增加。因此,尽快改变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中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真空的现状,就显得十分迫切。
第二,构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也是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公信力的需要。注册会计师特有的执业形式,即以审计的方式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发表意见,其结果直接影响投资决策和股价波动。导致这个职业相对于其他职业来说更容易暴露在法律风险中,法律对市场主体的保护是平等的。当前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行业之所以出现公信力危机,既因为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因为审计期望差距的客观存在。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不仅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形成对市场风险的合理预期。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通过认可审计结果来鼓励绩优注册会计师。进而逐渐提高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水平,挽回失去的信誉。
2、构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可行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现实可行性。《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已于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这意味着在我国由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诉讼中,由公、检、法、司及其他行政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充当主要鉴定人的历史已经结束,由独立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充当鉴定人的历史即将开始,从而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
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2008年3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发起设立了首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接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对涉案注册会计师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情况进行鉴定。发表鉴定意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设立。标志着在我国由中注协主导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正式启动,必将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的公正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构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应解决的几个核心问题
构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应解决的几个核心问题包括: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主体的确立,鉴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制定,鉴定程序的规范,鉴定结论采信机制的建立,鉴定人法律责任的承担等等。
1、鉴定主体的确立。鉴定主体既要独立于当事人,也要独立于执行司法诉讼职能的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否则就很难保证其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即使是公正的,也很难使对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信服。从而影响法律的威严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依赖于公、检、法、司及其他行政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充当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鉴定主体,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也在对外承接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鉴定工作。前者的专业性、权威性受到会计职业界的质疑,而后者的中立性、公正性又难以得到法律界的认可。从2008年初开始,由中注协发起设立的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成为新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的适格主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司法鉴定职能独立化、鉴定机构中立化、鉴定人资格职业化的立法目的。为了进一步保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的客观公正,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教训。本文认为,必须尽快建立起配套的鉴定人名册制度和具体案件的鉴定人选任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自由鉴定人制度,没有对鉴定人资格进行强制性的法律限制,所以亦称为“无固定资格原则”。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的专家资格的认定,不宜采用英美法系国家实施的“无固定资格原则”。而应遵循“固定资格原则”,即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鉴定人的资格条件。在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权的授予方式上,我国类似于俄罗斯,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授权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开展鉴定工作,委员会委员相应获得鉴定人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明确规定了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条件,并分别就职业界委员和非职业界委员的资格和能力作出了一般性规定,包括职称、资历、知识、经验、道德水准等方面的要求。本文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的资格可采用预先审定的方式予以确认,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审定,建立鉴定人名册。以备选任。只有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员才有鉴定人资格,从事鉴定工作。在册鉴定人员每年通过国家司法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年检注册,否则其鉴定人资格将被注销。
在鉴定人名册制度建立起来之后,为了保证鉴定的公正性、独立性,具体选择鉴定人有两种方法可以考虑。一种是建立具体案件的三方选任制度,即由具体案件的纠纷当事人分别从鉴定人名册中挑选人数相等的鉴定人,双方已选定的鉴定人再协商选任一名第三方鉴定人,主持鉴定工作。如协商不成由法院选任一名第三方鉴定人,由三方选任的鉴定人共同组成该案件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均以个人身份进行鉴定的制度(董景山,2008)。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监督下,根据随机原则。从鉴定人名册中抽取。由于鉴定人的选任无法预知,则鉴定人不存在代表任何一方利益的嫌疑,从而使鉴定显得更具独立性、公正性。
2、鉴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制定。建立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需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技术标准(广义)可大致分为二大类:一是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制度标准,是鉴定人在判断和鉴定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标准,但这种标准是间接标准,依据这种标准只能作出“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等诸如此类的鉴定结论;二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制度。结合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所制定的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主要应包括:①执业责任鉴定证据的搜集和确认标准,如虚假陈述行为人的确认标准,虚假陈述行为的确认标准。“重大事件”的确认标准,被侵害的投资人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认标准,虚假陈述行为人的归责、免责标准,故意、过失、过错、谨慎等重要法律术语的确认标准,损失范围、赔偿范围的确认标准,损失赔偿分摊的确认标准等;②执业责任鉴定证据的定量、计量标准。如对“重大事件”违反金额的具体定量标准、证券损失的计量标准等;③综合判断标准。即对于上述确认标准和定量、计量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其他会计审计事项和相应的会计审计结果,如何比照相近或相似的会计审计事项和会计审计结果作出判断的标准,或比照相应的会计审计原理和公认的会计原则惯例作出判断的标准;④鉴定结论的用语标准。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的操作规范可由中注协和司法部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基本精神制定,主要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主体的确定,鉴定的委托与受理,鉴定的实施,鉴定文书的出具等。
3、鉴定程序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2001年12月6日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人民法院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不仅允许当事人提出鉴定的申请,甚至会主动要求当事人申请鉴定。由此可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启动的申请权是比较充分和有保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公布,2007年10月28日修正)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因此,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程序的启动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法院同意后启动:二是由法院根据案件需要直接启动。基本的鉴定程序包括:人民法院对需要进行执业责任鉴定的案件。委托鉴定委员会来组织鉴定。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的形式,提出鉴定目的,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鉴定委员会在接到委托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要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组成专家鉴定组。审查委托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任务,提交鉴定结论。
4、鉴定结论采信机制的建立。鉴定结论只是一种证
据方法,是否采纳仍是由法官来决定的。考虑到审判人员会计审计知识的欠缺以及各种可能存在的干扰因素,应建立一些必要的采信机制,以帮助法官在鉴定结论的采信上做出更为准确和公正的判断,如: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由专家辅助人或专家陪审员帮助当事人和法官进行质询等。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为法官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提供了前提条件。只有在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情况下,法官才有可能充分了解与理解鉴定结论的内容,当事人双方也才有可能通过法庭询问对鉴定结论进行有效的质证,从而暴露鉴定结论的真伪。为法官是否采纳鉴定结论提供依据。由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问题涉及的专业性很强。使得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一般人不容易理解,因此。有必要配备专家辅助人或专家陪审员帮助当事人和法官进行质询。
5、鉴定人法律责任的承担。在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有专家证人责任豁免的原则,即专家证人无须对其所发表的专家证言承担法律责任,目的在于鼓励无后顾之忧的专家证人在法庭上发表客观、诚实的专家意见。从20世纪中后期开始。美、英已经开始以不同方式强调专家证人作证中的责任,主要包括由专家证人所属的专业团队对专家证人追究行业责任和由当事人向自己聘请的专家证人追究侵权或者违约责任两种方式。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对法庭负有诚实鉴定,以帮助法庭发现真实的义务。为了保障鉴定人主观上的诚实和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德、日等国的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鉴定人回避制度和鉴定人宣誓制度。基于与英美法系国家类似的理由。大陆法系国家为了鼓励鉴定人为法庭服务,将鉴定人的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鉴定人如违反真实义务将承担证据法上的证据排除后果和侵权法上的侵权赔偿责任。我们也可参考国外的经验,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罚款、承担诉讼费用以及侵权损害赔偿在内的各种责任形式,从而强化鉴定人的责任感,最大限度地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参考文献:
1、正确界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7):19~25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2):26-27
3、蒋尧明,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构建,会计研究,2009,(2):81-88
4、吉伟莉,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五个问题分析,经济管理(新管理),2008,(12):120-124
5、董景山,虚假验资报告的法律与会计涵义及其认定——兼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6):30-36
作者简介:蒋尧明,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伟莉,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生。
4.护士执业证书遗失 篇四
4护 士
业 证 书 补发申请表失
- 1 - 执 遗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填表说明
1.个人填写《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医疗机构及注册机构予以审批意见。
2.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有“与原件相符”字样以及医疗机构、卫生局盖章)。
3.未遗失证件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有“与原件相符”字样以及医疗机构、卫生局盖章)。
4.刊登报纸原件,报纸原件必须是一整页,可以看得出报纸的名称及版面。
- 2 -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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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师执业证书英文翻译 篇五
Physician’s Practice License
Approved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ing Physician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pertinent regulations, the one who is qualified and verified to be registered as a Practicing Physician shall be hereby conferred the Physician’s Practice License.No.*********** Issue Authority: Beijing Municipal Health Bureau
Signed & Issued by: XXX
Issue Date: June 21, 2013
Special Seal for Physician’s Practice Registration, Beijing Municipal Health Bureau
Name: XXX
Sex: Male
Date of Birth: July 20, 1986
Physician’s Qualification: ************
Certificate No.*********
Practicing Place: ******* Practicing Type: Clinical Practicing Range: Medical Examination
ID Card No.**************
Records of Changed Registration
Changed Item:
Change Date:
6.医院药师职称与执业证书区别 篇六
药剂资格现在分药监局与卫生局两块。相互不通用。07年的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对医院药剂人员资格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这样药监系统颁发的所有药学资格《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职称药师,驻店药师等》一切职称都不承认,即使有执业药师证书无药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也不能调剂处方。如果使用就算违法行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7.司法鉴定执业保证书 篇七
【摘要】对合格的法律人才的教育和选拔被认为是法治的基础之一。中国现存的教育和选拔制度却不尽如人意。通过比较德、日、法三国司法研修制度,以及分析前人不足之处来探究如何保证中国法律从业人员的实务能力。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实务;法律诊所;法律研修;选拔体制
一、导语
对合格的法律人才的教育和选拔被认为是法治的基础之一。但是中国现存的教育和选拔制度却不尽如人意。在法学院里和法律执业的最初阶段缺少法律实务方面的研修以及法律行业对国家司法考试的过度重视导致了许多不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混入了中国的法律从业者队伍。所以如何保证法律从业人员的实务技能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因此,笔者尝试对此问题进行探究。
二、法律诊所的不足之处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很好的锻炼法律从业人员法律实务技能的教育方式,近年在中国发展迅速。但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法律实务培训不能仅仅依靠诊所式法律教育。
第一,法律诊所教育具有其内在缺陷。“这种制度仅仅为学生提供了一点点的锻炼机会,并且除了一些法律技巧之外,只能学不到其他的内容。”当法律研修生为那些付不起佣金的客户服务时,他们肯定不会在以后的工作中不会提供相同的服务。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服务对于他们未来的执业并没有太多帮助。第二,中国的法律诊所式教育自身正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比如法律诊所教育项目资金缺乏,教师和学生学习表现评价标准还处于空白阶段,以及法律诊所教育很难与中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和法律从业者的选拔体制相适应。
鉴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不足,许多学者建议将实务培训加入法律实习中,进而在中国建立像日本和德国一样的独立的司法研修制度。
三、司法研修制度的定义
李红海在“统一司法考试与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及选拔”一文中说道,司法研修是帮助法律从业者在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将理论基础转化成实践技能的过程。而日本法院系统的官网上提到司法研修制度旨在培养法律从业者的实务技能。
四、不同国家的司法研修制度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有这种研修制度,许多学者已对这些研修制度进行了研究和比较。
在德国,国家司法考试有两部分组成。通过第一部分考试后,考生会参加一个为期两年的培训课程,即司法研修课程,在此之后,才能参加第二部分的考试。司法研修由各州高级法院负责。司法研修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让研修生分别到法院、检察院以及律所去学习如何处理实际案件。在每个阶段的末尾,每个研修生的导师会根据研修生的表现出具一份评估报告。在研修生完成所有阶段的培训后,他们的表现将基于这些报告评估。只有评估合格的研修生才能参加第二部分的司法考试。
在法国,法官、检察官的实务研修和律师的实务研修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毕业生想成为法官、检察官,需要通过国立法官学校 的考试并参加一个为期31个月的研修课程。如果毕业生想成为律师,需要参加所在省律师研修中心组织的考试,并参加一年的研修课程,之后才有资格参加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在日本,研修课程是必不可少的。一年的研修期分为三个阶段: 八个月的按部门实务研修,二个月的选择型实务研修和二个月的集合研修。第一阶段的研修是让研修生到全国各地的地方法院、检察院、律师协会,在经验丰富的实务老师个别指导下,亲身体验如何处理真实的案件。第二阶段的研修是研修生在经过前一阶段的研修后,根据自己的兴趣以及以后的发展道路自主选择的研修,这个阶段是对第一阶段的深化。而第三阶段的研修是为了让前两个阶段的研修更加的系統化,研修生需要进行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检察、民事辩护、刑事辩护五门课程的研修,采用班主任负责制,每个研修生的每门课程都有一位老师负责指导。所有三个阶段的司法研修结束后,会有一个司法研修生考试,通过后考生即可取得助理法官、检察官或执业律师资格。
五、日本司法研修制度的优势
经过对不同国家的司法研修制度的分析,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很多学者推荐中国借鉴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
(一)中国法律从业者的选拔制度与日本相似:两者都统一了不同法律工作者进入行业的门槛,并且使用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
(二)日本司法研修制度的实习周期符合中国的情况:一年的实习周期足够让研修生掌握法律实务技能,又能节约像德国法国制度中更长的实习周期带来的额外成本。
(三)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强调法律职业的统一性:每个研修生都需要完成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培训课程;同时,日本制度也重视司法研修生的自主选择:在完成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培训课程之后,每个研修生都可以选择自己的职业方向。
六、前人研究存在的问题
前人对司法研修制度的研究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研究的结论相对主观,缺乏对中国现实情况的分析。
彭锡华教授在其“司法研修与诊所法律教育”一文中重点对比了司法研修制度和法律诊所制度。他总结到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诊所制度符合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情况。但是,他给出的理由却不够具有说服力。比如,他认为当前中国没有足够的导师供以司法研修培训,但是他没有提供任何的数据支持这一论断。同时,他没有考虑到法律诊所制度的弊端,也没有分析法律诊所制度能否与当前中国法律从业者的培训和选拔制度相适应。
其他一些研究着眼于外国的司法研修制度,并通过分析外国司法研修制度,给予中国建立司法研修制度一些建议。比如:戴龙在“法学教育方式及其路径选择一文中”总结到中国必须建立司法研修制度,同时他提出了一种司法研修制度的模式,这种模式接近于法国的制度,即分开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的培训。然而,与彭锡华一样,戴龙没有提供任何的数据支持自己的观点,也没有考虑到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分开培训的限制。
(二)很少有研究提出了如何建立司法研修制度以及怎样在中国建立司法研修制度,并且这些研究也不够具体。
贺卫方教授在“日本司法研修所访问记——兼论我国司法考试及司法研修制度的改造”一文中提出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大研修所负责中央和地方的司法研修培训。戴龙在“中国法学教育方式及其路径选择”一文中提议根据兴趣和成绩,对每一个研修生提供不同的培训。肖萍在“从转型的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看我国考试制度的完善”一文中提出在研修培训后设立一个资格考试。然而,这些研究都仅仅提出了纯粹的观点,缺乏细节的论述。
综上所述,前人关于司法研修制度的研究不够深入、客观和系统。
未来研究的方向
基于对不同司法研修制度的分析以及对前人研究不足的总结,笔者认为未来关于司法研修制度的研究应该更加深入、客观和系统,着眼于中国的现实情况,提出在中国建立司法研修制度的具体方案。
参考文献
[1]O.L. McCaskill, (1917). Methods of Teaching Practice. Educating Lawyers,130–132.
[2]James R. Maxeiner, (2008). Integrating Practical Training and Professional Legal Education. TheInternationalization of Law and Legal Education, 2008, vol.2, 37-48
[3]Cecily E. Baskir, (2015).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Globalizing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sian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 July 2015, vol. 2, 143-156
[4]李紅海《统一司法考试与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及选拔》,《中国法学》2012(04):54-72
[5]Official Website of Japanese Court System, (2015). http: / /www. courts. go. jp /saikosai /sihokensyujo /sihosyusyu. html.
[6]种若静《试论德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协调统一》,《中国司法》, 2007(10):102-105
[7]école Nationale de la Magistrature
[8]戴龙《中国法学教育方式及其路径选择》,《高教探索》, 2009(02):84-88
[9]李红海《统一司法考试与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及选拔》,《中国法学》2012(04):54-72
[10]Official Website of Japanese Court System, (2015). http: / /www. courts. go. jp /saikosai /sihokensyujo /sihosyusyu. html.
[11]李红海《统一司法考试与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及选拔》,《中国法学》2012(04):54-72
[12]彭锡华《司法研修与诊所法律教育》,《环球法律评论》, 2005
8.司法鉴定执业保证书 篇八
2017年医师资格证书领取的时间一般在3月份,相信很多考生比较关心如何注册?下面考中榜医考分享2018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流程完整版 注册流程
一、打印成绩单
2017年医师笔试成绩单将全部采用自行打印,并于2017年11月7日上午已开通打印入口,请广大考生尽快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打印成绩单。(特别提醒:成绩单是考试考试合格的成绩证明,请按时打印。)
二、合格材料领取
1、医师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由各个考点集中发放,通知考生领取,集中发放时间一般安排在三月份至六月份,每个地区的时间不尽相同,详情请关注新阳光教育医考培训微信公众号。
2、其它材料
在领取医师资格证的同时,各考点会发放如下材料:(1)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2)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
三、注册相关问题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一)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二)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四)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允注册情形如下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三)《医师资格证书》;(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说明:体检表二甲医院及以上均可)
4、逾期注册说明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5、注册单位单位和区域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注册医师执业证书,为全国通用注册。
四、注册所需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两份。
(2)《医师注册健康体检表》原件:需到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一般为合同复印件。(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需要带去审核,复印件请用 16 开纸复印,并在空白处写上「 系原件复印」字样。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需要带去审核,复印件请用 16 开纸复印,并在空白处写上「 系原件复印」字样。
(6)2 寸免冠正面半身同底照片 3 张:其中 2 张分别贴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上,1 张背面写上姓名、科室、身份证号,并用信封装好)。(7)医疗机构执业证,由医疗机构提供复印件。
(8)在外地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需单位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医师资格证书》系在当地取得,并未在当地医院进行注册的证明。
将以上资料装入档案袋,到市卫生局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会打印一份回执单,承诺日期 30 天可以凭单领取证件。几天后,先打电话到卫生局问,再凭回执单去领取证件,需交纳 25 元左右的费用(不同地方可能会有几块钱不同)。注册填表注意事项
一、封面填写
姓名一栏应与身份证完全一致。
1、医师资格级别: 请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2、类别: 请选填临床或中医、公共卫生、口腔。
3、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按医师资格证书上的号码正确填写,如:***197310196564
4、医师执业证书编码:暂不填。
5、表中年月日: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6、填表时间:填当时时间。
二、第一页填写
7、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请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若为教学系列,如讲师、副教授、教授,请填相应的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
9、申请执业机构名称及登记号:XXXX医院 登记号:XXXXX
10、申请执业机构地址:XXXXXX 邮编:XXX
11、申请执业类别:临床或中医、公卫、口腔。
12、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时间: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上的时间填写。如是执业医师,此项不填。
13、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时间:按《执业医师资格证》上的时间填写。如是执业助理医师,此项不填
三、第二页填写
14、个人工作经历:填写参加工作以来的经历。
15、身体和健康状况:按《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上的结果填写,如:良好。
16、业务水平考核机构或组织的名称和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不填。
17、其他要说明的问题:请填写执业范围。如内科专业或外科专业。
18、申请人签字填写年月日:并签字。
四、第三页填写
9、所有栏目填写年月日:与填表时间相同。级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类别:临床、中医、公卫、口腔。第四页上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不填
五、附录:执业范围(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
2、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小儿外科专业)
3、儿科专业
4、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5、皮肤病和性病专业
6、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含核医学专业)
7、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8、急救医学专业
9、康复医学专业
10、预防保健专业
11、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
12、妇产科专业
13、麻醉专业
1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如医疗美容)(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说明:中医类别医师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
1、中西医结合专业.2、中医专业:中医专业执业范围须填写二级学科,如中医内科专业。
3、中医专业二级学科有: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皮肤科专业、眼科专业、耳鼻咽喉科专业、口腔科专业、肿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急诊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预防保健科专业。(三)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口腔麻醉专业
3、口腔病理专业
4、口腔影像专业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六、其他
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填写
1、受聘时间:填表时间的前3个月的日期。
2、拟聘期限:一年。
3、聘用单位意见栏:
仅填写年月日:即与受聘时间相同;其余不填。
二、《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填写
1、指定体检医院名称:XXXX医院。
2、主检结果栏的填写日期:并自行到我院保健科盖章。
3、注册机关意见栏:不填。请自行完成体检。
三、《医师专业培训考核证明》填写
1、培训专业:按医师注册执业范围填写。
2、注意:凡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两年未进行执业注册的,须填《医师专业培训考核证明》表,其余不填。
《医师专业培训考核证明》表单独到医院继续教育科领取
四、日后变更注册常识
(1)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3)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4)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6)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证书注册查询网站
一、注册查询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查询及证书查询入口【官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为了广大医师考试查询自己的执业医师注册信息开通的入口。
考生可在官方执业医师注册查询入口输入自己注册省份、姓名和验证码即可查询自己的医师注册信息。查询网址>>(可以直接复制)http://zgcx.nhfpc.gov.cn/doctorsearch.aspx
9.司法鉴定执业保证书 篇九
定中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已成为每个办案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亟待研讨解决的新的重要课题。
依据《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
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决定》的出台没有明确说明,且目
前中国现有保险公司行业尚无司法鉴定执业保险业务另参照其医疗、美容师、律师职业、注册
会计师执业等责任行业保险也无先范,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03年底成立后,与多家保险公
司协商未果,根椐实际情况,2005年我们拟定了《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执业风险基金、防范与控制、奖惩制度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于《规定》颁布实施,机构全体司
法鉴定人严格遵守《规定》,在如何完善执业责任的同时,减轻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风险,达到民事赔偿到位,尤其是做好防范与控制,处处防范于未然,乞今为止,无一例赔偿案件,《规定》日臻完善。现就几年来在实践中摸索的经验,在此抛砖引玉,与同仁共同磋商,旨在
探索一条更好的完善司法鉴定中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模式。
一、建立组织机构:
建立机构组织《行政管理委员会》、《专业技术管理委员会》、《财务审计委员会》决定、奖惩、实施、监督《规定》等落实执行工作。
二、确定建立组织执业风险基金的形式、目的、功能及用途
1.建立《规定》组织执业风险基金形式。我们先后借鉴国家几家保险公司经验,运用学校、机构主体,鉴定室、司法鉴定人的集合,按照一定的比例(资金来源办法:按每一案例收取鉴定费比例分配:大学管理费中提取10%;机构管理费中提取5%;鉴定室费中提取酬金(专家酬金为主)5%,做为执业风险基金)。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组织建立执业风险基金。
2.建立组织《规定》执业风险基金的目的--“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3.建立组织《规定》执业风险基金的功能主要是--“分化风险,减少损失”。
4.建立组织《规定》执业风险基金的主要用途是:承担每一司法鉴定人对不当鉴定受害人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对在受案、检案、鉴定过程中可能因意外造成(终止、撤消、错鉴)等等问题及对被鉴定人伤害引发不良经济后果给付一种经济保障,反之,在受案、检案过程中遵循司法鉴定程序,按照司法鉴定标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对于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采信度高、公信力强、声誉好,工作中求实、严谨、重科学、公正、诠释司法为民的优秀执业司法鉴定人员,实施奖惩制度。
三、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管理措施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政治思想领先。首要的是“机构”的核心领导必须始终坚持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明确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其次,指导全体司法鉴定人以科学为本,法律为矩,诚信为先,坚持以科学的理念、知识、方法践行到司法鉴定工作中。第三,做到“两结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受理案件合法化、公开化、程序化。
2.用制度管人,管事,完善执业责任,防范得当,控制到位。在严格执行落实国家司法鉴定一切方针、政策和法规外,在司法鉴定人中:①积极倡导 “牢固树立五个观念”即:“全局观念,公正与效率观念,依法管理观念,质量第一观念,勇于创新观念”。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专业技术、检测操作达到国家技术检测操作标准、实验室能力认证的要求(我校似通过三项能力认证)。如:建立《机构章程》;《司法鉴定人管理制度(任用、考评、奖惩)》;《承诺制度》;《诚信制度(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责任状档案)》;《培训制度》;《信访制度(上访、投诉登记表)》;《机构公章、司法鉴定人名章使用与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室管理、档案员工作职责、档案的借阅、抄录、复制制度)》;《公示制度》;《信息上报制度》;《受检(鉴)案程序流程》、《委托受理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违法调查制度》;《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工作操作标准量化制度》;《技术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报告流程制度》等规范
岗位职责制度。特别是《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基本管理标准文本》的出台,使各机构在行业自律方面步入良性运行轨道,使之机构、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工作中“明法理,辩真伪虚实,公正鉴定,据尺度,断是非曲直,诚信为民”知责任,重法律,有章可循,且充分发挥机构的整体功能,同时,制度的完善是保障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前题,促使“两结合”管理体制
和工作机制健康、有序的发展。
3.做好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在司法鉴定程序符合规定的前题下应注重以下五个方面:
⑴ 注重《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事项:要求委托单位有公章、委托办案人、执业证、联系方式;被鉴定人简历 验明身份证或户口;填写简要案情、鉴定的项目、所送检的材料、委托办案人、被鉴定人签字等程序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⑵ 注重《司法鉴定协议书》按照国家司法部规定:收费标准、回避制、时限制、协议事项、鉴定风险的提示等委托单位(办案人)、受理的机构、司法鉴定人签字。
⑶ 注重听证会制度化。对于双方陈述意见、争议处理的焦点问题,委托办案人、当事人双方到场。(如:司法医学类,被鉴定人必须进行现场查体、验伤、照相)做到鉴定程序公开透明、另受案机构一定要告知委托办案人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咨询。
⑷ 注重规定的“鉴定时限”。文书会鉴制讨论,做好移交、接[文秘(档案员)、签发、使用(机构公章、司法鉴定人名章)审批手续前题下,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⑸ 注重反馈、送报信息、违法调查制;做好上访投诉、法律缓助工作。
4.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管理措施。依据《决定》第十三条: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将撤消机构登记,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
⑴ 对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⑵ 对提供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
⑶ 对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⑷ 对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⑸ 对司法鉴定人在工作中进行舞弊、玩忽职守、草率处置、延误时限产生不良后果的;
⑹ 对司法鉴定人员有故意不配合鉴定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诋毁、或以其它形式损坏“机构”、司法鉴定人形象利益的;
5、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重中之重主要对终止、撤消、错鉴鉴定的管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通过组织司法医学专业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研讨决定:因终止、撤消、错鉴鉴定而产生经济赔偿等不良后果的,其它应对对策,视情节,退返所收鉴定费,由“机构”先期从执业风险基金费中出资处理赔偿事务。后经“机构” 司法医学专业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视案件情节,经讨论后报行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司法鉴定人及相关人员实施奖惩制度:
⑴ 对受案、检案、司法鉴定过程中和鉴定结论经会鉴制以规定的公文形式发出鉴定书后,如发现有因其它干扰因素导致鉴定结论失误、错误或不确切,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又无力纠错补鉴的情况的;
⑵ 司法鉴定人对鉴定依据充分,结论明确的,如委托方无理提出撤消鉴定的;
⑶ 鉴定程序起动后,如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由司法鉴定人提请终止鉴定的;
⑷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由于技术原因导致和错鉴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⑸ 在司法鉴定检验过程中,出现非鉴定人员所能控制的因素(如辅助检查结果等)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
⑹ 鉴定结论发出后,发现有新的材料及证据需要补充的;
⑺ 对于鉴定意见存有分歧的案例,为了不导致错鉴,司法鉴定人必须通过“机构”征得委托办案人、当事人同意的前题下,报呈 “机构”司法医学专业管理委员会研讨决定:一是外请专家会诊;二是终止鉴定的;
⑻ 对于有技术人员参与检验的司法鉴定人应确定好技术人员在错鉴过程中的影响程度,以确定责任和所承担奖惩的经济比例的;
⑼ 对于符合受案程序,鉴定文证材料(检样)齐全,鉴定程序已起动,而委托方提出终止鉴定的,“机构”应收取不低于原鉴定费用标准的50%;
⑽ 对于已受、检案件,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如发现委托方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的,司法鉴定室人有权及时提请退鉴或终止鉴定,“机构”已收取了鉴定费,应收取原鉴定费用标准的50%;
10.律师执业能力鉴定 篇十
《实习鉴定书》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律师执业
人员实习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实习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
(此表除第6页可以手填外,其他页请用计算机填写,请勿手填)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学历 党派
身份证编号
实习律
所名称 手机号码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时间 年 月 法律职业资格
(律师资格)号码
实习起始时间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证书编号
实习人员简历
(从大学起)
指导律师姓名 执业
时间 从 年 月至今 手机号码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案由
(注明当事双方及案件性质)案 号
(法院结案号)指导律师点评
填写说明: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不得少于3件,律师执业能力鉴定。
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情况说明
指导律师点评
填写说明: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不得少于10次。
案卷整理及归档的实际操作说明
指导律师点评
填写说明: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
师指导下必须进行案卷整理及归档的实际操作并进行记录。
参与诉讼、非诉讼或仲裁活动说明
指导律师点评
填写说明: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
师指导下必须参与诉讼、非诉讼或仲裁活动并进行记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个人总结(不少于500字)
实习人员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指导律师综合意见:
指导律师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实
习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年
品行综合鉴定:
执业能力综合鉴定:
主任本人签字:
律师事务所(印章)
年 月 日,鉴定材料《律师执业能力鉴定》。
山西省司法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品行鉴定制度。政治表现、个人品行将成为山西律师获准执业的先决条件。今后,山西全省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对拟接收执业人员的品行考察制度,注意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料,做出品行鉴定,从源头上确保进入律师队伍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山西司法厅严格律师职业准入门槛,将政治表现和个人品行作为律师获准执业的先决条件,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未必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
在当下的语境中,政治表现的内涵已与过去有很大差异,各方在具体的认识上有时并不统一。现实中,政治表现往往被利害化一味地将服从、维护领导个人权威和利益等不正常现象与政治表现等同起来。这实际上是对政治表现的严重曲解。律师是特殊行业,他们以法律为职业,法律是其赖以谋生的唯一合法工具。如果律师以服从领导为先决条件,当领导意志和法律冲突,譬如当一些官员以曲解的政治表现为借口逼迫律师维护其私利而无视法律时,律师应该何去何从?如果以此为律师执业的先决条件,不仅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而且会造成律师队伍的严重奴化。
律师是一份依法执业的工作,《律师法》规定,律师职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忠于事实和法律的律师就是一名好律师,这也是其最好的政治表现。从更广的角度看,政治和法律并不冲突,它们是一致的。一个法治国家,尊重和遵守法律的行为,就等同于政治表现良好。因此,在对律师的职业准入考核中,除业务能力外,考查其是否忠于法律,是否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就已足够。再外加一个政治表现,不仅多余,而且有被人曲解滥用的风险。
此外,《律师法》明确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的四个要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这里面没有提及政治表现作为先决条件。但法律明确要求品行良好。所以,山西建立律师执业人员品行鉴定制度和考察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过,个人品行很难量化,《律师法》虽做了原则要求,但在广义上要精确落实是不可能的事。因为品行是一种主观判断。因此要将品行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先决刚性条件,就必须对其做狭义的客观理解。在《律师法》中有这样的规定,比如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被开除公职的申请人不颁发律师执业证;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可以注销其执业证书。这些规定实际上包含了品行不端的推论。从立法本意来讲,《律师法》中的品行是否良好的依据是申请人有没有违法违规犯罪记录,而不是周围人或单位的主观评价。
11.司法鉴定执业保证书 篇十一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 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将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编号:)于甲方并担任甲方法人代表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在执业药师管理部门可以接受注册申请之日起,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引进及执业药师注册登记手续。
2、甲方承担执业药师注册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及聘期内乙方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的相关费用。
3、履约期间甲方给予乙方证书及法人挂靠费_________元/年,自协议签订起一次性支付。
4、履约期内,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其他所有原件,如有遗失,一切责任与费用由甲方承担。
5、如遇证书年检、认证等需要乙方到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乙方,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到位,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6、履约期内,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有效证件从事不正当交易。
7、甲方在经营活动中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发生违法经营时出现的一切后果,应自主解决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甲方应认真负责经营活动,确保质量和安全,对经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和事故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无需在甲方上班,但要积级配合甲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应材料.2、履约期内,乙方须将执业药师证书原件交由甲方保管。
3、履约期内,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正当的工作需要。
4、在履约期间如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乙方需继续进行有关学习培训,乙方应积极参与,如因乙方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5、在租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将证件租用第三方使用,如有乙方应承担一切后果。
6、履约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或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出注册。
其他相关责任:
1、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转签于第三人。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一年。此协议双方应妥善保管。
3、甲方在经营期间的所有经济活动和盈利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12.补办医师执业证书申请审核表 篇十二
补办医师执业证书申请审核表
姓名:
医师资格级别:
类别: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行 政 区 划:重庆市北碚区
所 在 单 位:
联 系 电 话:
填表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重庆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聘用证明
补办《医师执业证书》所需提供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的规定有:
一、《医师执业证书》补办的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补办。
二、《医师执业证书》补办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写丢失情况说明,所在医疗执业机构证明情况属实,机构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补办医师执业证书申请审核表》; 3.《重庆市医师证书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4.身份证和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5.《重庆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聘用证明》,填表、贴照片、盖单位公章;
6.在市级政府主办报刊上登报,声明遗失作废,交刊登报纸原件; 7.交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照4张(表格上贴3张,交1张)。
三、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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