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精选6篇)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 篇一
基层单位如何落实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以“互联网+”为依托以“大数据”监管为突破口
山东省工商局:孙志奇
当前,基层单位面对人员少、任务重的新形势,运用“大数据”来创新服务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服务效率、推进职能到位等方面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2016年9月,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中指出,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思维、新技术,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为探索基层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路径和方式,省局组织了专题调研,结合调研情况,形成报告如下。
一、基层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状
(一)工商队伍仍是市场监管的“主力军”,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和地位没有改变。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区、县工商(市场监管)局虽然经历了职能划转和机构整合,但是其执法队伍、办公场所、以及执法资源还都以工商为主,甚至执法服装仍沿用工商制服。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秩序“守护神”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改变,工商队伍仍是市场监管的“主力军”。市场监管是政府的五大职能之一,我国处在经济转型和体制完善关键时期,加强市场监管有利于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市场环境,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层监管需要加快向“立体化”转变,监管理念亟须突破和扭转。从调研过程中获取的具体案例来看,单单一起“职业打假人”涉及网络的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就涉及到了登记监管、商品质量、商标侵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消费维权等众多方面,几乎涵盖了基层单位的所有职能科室,可以说“互联网+”的深入发展把原来“隔行如隔山”的不同业务科室进行了有机衔接,越来越多的案件反映的是职能交叉、法条竞合等现象,以往“各自为战”的监管理念已不能适应当前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客观要求。
(三)实施“精准监管”迫在眉睫,基层监管方式改革创新刻不容缓。从调研情况来看,基层单位的监管方式还是沿用之前的旧模式,对“大数据”“云计算”等新趋势和新技术尚未充分认知、利用。当前,“互联网+”以摧枯朽之拉势席卷社会经济各个领域,新的交易方式、经营方式不断涌现,要实施有效监管、推进职能到位,就必须要改革传统的监管方式。2015年,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中指出,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因此,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我们应充分运用“大数据”来加强服务和监管,基层监管方式改革创新刻不容缓。
(四)基层对“大数据”监管运用不足,新常态对监管提出新挑战。我们履职过程中积累了海量的各类市场主体、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信息数据,在“大数据”理论尚未成熟之前,这些数据仅仅只是履职过程中的一个个纪录,数据自身存在的价值并没有被充分挖掘出来。在座谈中,由于思维定势等因素,基层单位的同志对于“大数据”了解不够深入。省局在“大数据”监管方面做了一些积极探索和大量工作,但是基层单位在此方面运用不足,成效不大。随着政策红利的不断释放,新型经营模式借助“互联网+”的东风不断涌现,面对监管新任务的挑战,基层监管人员的“力不从心”极易触发履职“不到位”风险。
二、基层事中事后监管问题分析
(一)基层监管力量存在不同程度削弱。调研发现,体制改革与职能划转后,基层单位队伍年龄结构出现明显断档,极为有限的监管力量与不断膨胀的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例如,2014年以前,某县局人均监管对象是96家,然而目前,人均监管对象增至217家,监管压力进一步增大。在职能划转之后,市中局和滕州局均减员在40%以上,使早已“捉襟见肘”的监管力量更是的“雪上加霜”。放眼全省来看,其他地方基层单位也同样面临着这类情况。
(二)传统监管思路在基层仍根深蒂固。调研发现,部分基层人员工作和学习热情不高,不愿接触新兴事物。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但是有的常常以“年龄大了”为由,不愿学,不想干;有的思想状态甚至还停留在收取“两费” 阶段,对于新的监管形势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影响了监管责任的落实和良好工作氛围的形成。
(三)联通共享机制仍需不断完善。“大数据”监管的前提是信息整合、数据共享,否则无法通过数据探究事物的本质和内在运行规律。对内而言,全省系统内部存在多个独立的业务监管平台,各平台之间不能有效进行数据交换、共享,还没有一个“大数据”平台来整合各地分散的相关数据信息;对外来说,省局已经与政多个府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但仍然存在“各自为政”问题,政府部门之间信息数据难以自动关联,限制了“大数据”监管的应用效果。
(四)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有待提高。目前,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掌握的部分数据是市场主体自主提交生成的。有的企业为了逃避税收和监管,在年报时弄虚作假;有的企业由于员工粗心大意而填报错误;有的对企业即时信息没有进行公示,无法展示出市场主体的真实情况,造成数据真实性差、可利用度低,从而影响了基层在运用“大数据”监管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三、“大数据”监管的价值作用与探索实践
(一)加强“大数据”平台建设,聚合信息资源,是基层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的“突破口”。新形势下,运用“大数据”平台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保障,是促进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有效手段。我们要借助大 数据理论,大胆创新,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推进“智能”监管。同时,对系统内部各业务平台数据进行有机整合,对系统外部政府部门数据和社会数据进行交互融合,充分挖掘和分析数据价值,使“大数据”在监管执法、监测分析及辅助决策领域得到有效应用,让数据“反哺”职能工作,从而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二)树立“大数据”监管理念,竞合技术资源,是基层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的“先手棋”。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支持鼓励条件成熟的部门和地区积极探索大数据在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方面的应用。2015年9月,国务院又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指出,“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2017年底前形成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我们应以此为契机,采取跳出工商、着眼全局的战略性思维,主动将“大数据”理念运用到落实事中事后服务监管当中。
(三)运用“互联网+”思维,整合人力资源,是基层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的“着力点”。互联网与各个领域的融合发展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基层单位在人力、物力及财力不能迅速得到补充的情况下,要用“互联网+”思维看待正在变化的新形式、新问题,改变基层单位所之间、科室之 间、所与所之间以往“各自为政”局面,将有限的监管执法力量进行优化配置,在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遇到涉及不同业务科室问题,应当群策群力,集中优势兵力,握紧一个“拳头”出击,形成系统内部团结稳定,对外监管执法有力的良好氛围。例如,可以在保留原有工商所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把全局管辖区域划为几个工作“协同区域”,每个片区由相邻的几个工商所(市场监管)组成,并确定其中一名所长担任片区总负责人,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协同开展工作,有效应对基层人员短缺问题。通过整合现有执法力量与执法资源配置,能够快速集中优势力量抓好重点工作和紧急任务。
四、“大数据”在基层监管中的具体应用与对策 通过调研、座谈和思考,个人认为,对于调研过程中基层部门反映的事中事后监管的实际问题,要不等不靠,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以企业信息归集为基础,以大数据应用为抓手,积极借鉴部分先进地方的经验和做法,努力构建运用“大数据”监管平台,有效破解事中事后监管难题,从而推动工商工作整体不断迈上新台阶。
(一)运用“大数据”监管,破解“僵尸企业”难题。针对调研过程中基层普遍反映对“失联企业”“僵尸企业”监管困难的问题,建议通过“大数据”平台的运用,克服人工查找的弊端,对“失联”企业通过大数据进行分析、查找,寻找其“蛛丝马迹”,使其“浮出水面”。对有经营活动的 企业,及时掌握其动态状况,并敦促其变更住所、补报年报;对未年报、公示信息有问题的企业,主动通过跨部门合作,限制其经营活动,迫使其主动上门配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其违法违规行为。
(二)运用“大数据”监管,破解“精准执法”难题。针对调研过程中基层从事监管执法同志反映的对哪些企业进行抽查、如何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抽查等问题,可以通过“大数据”平台对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分析,对本辖区内的市场主体进行风险评估并赋予一定分值,根据主体分值建立风险指数,再根据行业特点和信用状况等信息进行综合对比分析,筛选排查出对风险度较高的行业企业,从而确定日常重点监管方向,变“粗放检查”为“精准执法”。
(三)运用“大数据”监管,破解“消费维权”难题。针对基层反映的消费投诉量爆炸式增长、职业打假人“兴风作浪”、基层人员“应接不暇”等问题,建议将受理的投诉举报信息通过“大数据”平台或者“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推送和公示,试点开通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实名投诉功能,切实发挥信用监管优势与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同时,运用“大数据”分析消费维权动态,挖掘消费维权数据,找出一定阶段内辖区消费的热点,为消费维权提供精准靶向,提前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避免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的发生。通过对消费热点、消费趋势、消费习惯的分析,引导广大消费者科 学消费、理性消费。
(四)运用“大数据”监管,破解“监管痕迹”难题。通过行政执法监管痕迹留存模块的运用,将原来纸质监管表格数字化,做到监管数据可保留、可查询、可利用。通过将监管待查企业输入平台系统,平台移动执法终端可以进行路径导航,利用GPS定位功能自动记录执法路线。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拍摄的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系统可以利用移动网络自动上传至“云平台”服务器进行储存,有效解决监管痕迹留存难题。
(五)运用“大数据”监管,破解“双告知”难题。针对基层单位反映的履行“双告知”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建议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运用,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共享和合作应用机制,依托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由市一级政府建设信息交换“数据”平台,及时解决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交换问题。同时,政府部门可从系统平台自行获取企业名下的相关信息,改变工商部门“人工推送”为由政府有关部门在系统平台“自主认领”,破解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的“双告知”难题,为跨部门联合惩戒、加强协同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运用“大数据”监管,破解“双随机”难题。针针对调研时基层局反馈意见比较集中的“双随机”在实际执行中的难题,建议通过“大数据”平台的运用,对基层局辖区内的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等客观因素进行综合 智能分析,集合随机抽查系统合理、灵活、随机选派监管执法人员。通过“大数据”分析结果,在不违背相关规定和抽查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系统性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选择局机关内随机、局所之间随机、所与所之间随机,或者某一个工商所内随机等多种多样的方式,选择符合基层工作实际的“双随机”方式,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积极探索“大数据”“互联网+”在基层监管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运用,能为我们提供出企业的“全息画像”,多方位、多角度展示市场主体的特性特征,有利于基层单位创立新型服务监管模式,切实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同时,在客观上为推动政府部门之间信息整合、共享提供了软硬件支撑,有利于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不断开创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市场监管新局面。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 篇二
5月3日,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正式启动“双随机一公开”模式,今后我国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结果将随机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这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而推出的认证市场准入及监管制度改革的又一项举措。
此次抽查重点选取质量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按照问题导向和分类监管的原则,采取“随机确定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抽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的方式,从148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和51家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所颁布的35万余张有效认证证书中,分异常认证机构、新批准认证机构、未获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和一般认证机构四类,按照不同抽查比例通过随机抽取1 000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100张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确定抽查对象。对异常认证机构、新批准认证机构等适当加大抽查比例,实施重点抽查。对抽中的认证结果,将按认证结果涉及的获证组织所在地域,将检查任务分配给各省级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此次抽查结果将于今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对抽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将列入重点监管,对违法违规机构将依法进行查处。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 篇三
事前管理:宣传指导、行政审批、节目报备、机构调研
严格规范管理。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的要求,上海文广局主动要求市、区两级播出机构扩大科研、人文、纪录片等多类型节目的播出比例,倡导电视节目格调健康、内涵深刻。目前,上海东方卫视每天的新闻节目长达4.25小时,位居全国省级卫视之首;地面频道新闻综合频道每天新闻的播出量(包括重播)达到6.5小时。根据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的特点,上海文广局一方面鼓励本市播出机构加强与境外机构的合作,支持上海广播电视频道、频率走出去,另一方面加强对本市播出境外节目的管理。在引进境外节目素材的审批方面,上海文广局建立了专家审看制度,加强对境外节目素材的把关。
加强宣传指导。在根据广电总局要求,指导市区两级播出机构做好国家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宣传工作的同时,上海文广局结合上海本地宣传工作,指导播出机构做好本市重要活动(如上海国际电影节、上海电视节)、重大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防止对境外重大事件的过度报道。
建立动态备案。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上海文广局要求市、区两级播出机构及数字付费频道及时上报各频道频率的版面架构,以及所有栏目(包括自制、外包、合作、引进)的名称和总体定位、制片人、播出时长、首播及重播时间等信息,全面掌握各播出机构的节目架构、节目类型和节目内容等情况。同时要求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如有节目更名、调整、关停、新增等情况也需及时报备,为加强对本市各频率、频道的宣传管理打下基础。
深入开展调研。上海文广局深入各播出机构,针对频道频率进行调研,了解节目制作流程,熟悉频道频率品牌定位,体察机构发展难点。通过广泛调研,及时掌握上海广播电视发展现状,有助于宣传监管提前化,提高管理的前瞻性。
加强舆情收集。目前,上海文广局初步建立了上海广播电视的舆情监测机制,收集主要报刊媒体、互联网站、论坛微博等针对上海广播电视的新闻评论及舆论动态,关注广播电视行业相关的新闻事件,掌握行业动态,了解社会舆情,及时调整监测策略和重点,有利于节目的跟踪管理,提升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事中管理:优化监听监看机制,
提高监测监管实效
监听监看工作已经成为上海文广局广播电视宣传管理的重要环节和抓手,在把握正确导向、优化内容结构、维护健康生态、抵制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化倾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形成有效的监听监看机制。依据国家和广电总局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播出秩序、节目内容、资质许可、涉外题材等四个方面监测。监测中心依托监测平台,通过聘请监测专家队伍,定期召开研讨会和通气会,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等方式,使监听监看工作的时效性得到有效提高。
监听监看重点突出。监听监看重点关注新闻选材和评点,访谈类节目的选题边缘化、主持引导不当,情感类节目的引导观点、综艺娱乐的健康娱点等情况,重点节目专人监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同时,为提高稿件的说服力,针对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出现的问题,参照分析中央和外省市同类节目的播出形态和内容编排,善意提请播出机构适度调整,取得一定成效。
关注新栏目新动向。关注频道频率的重点栏目以及改版推出的新栏目新板块,从栏目定位、节目架构、内容选题、主持嘉宾等方面进行跟踪梳理,剖析节目栏目内在问题。聚焦新节目,及时指出节目设置导致偏离定位的问题。梳理分析节目形态,及时发现与专业化定位不符的节目设置,强化频道频率专业性定位,加强重点节目监看。今年以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均加大了新闻类节目采制能力和播出总量,上海文广局监测中心加强各频道频率新闻类节目的日常监听监控力度,对重点新闻栏目,实行专人监看、即看即报制度,重要监测信息在节目播出后半个小时内上报局领导。
鼓励优秀品牌节目。以东方卫视品牌栏目《东方直播室》为例,这是一档将电视、网络媒体、短信直播等多种传播手段有机结合的新闻评论类节目。上海文广局的《上海声屏监测》对《东方直播室》点评累计有6篇,有提醒、警示,也有肯定、表扬,旨在提高节目质量,通过导向正确、内涵深刻、知识丰富、制作精良的节目给人以教育、启迪和精神文化的陶冶。对《大爱东方》《梦立方》《劳动最光荣》《1001个真相》等新推出的节目及时跟进,及时点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推动节目良性发展,创新创优,确立品牌优势。
事后管理:交流座谈、诫勉谈话、创新推优
开展交流座谈。通过组织专家集中讨论,召开媒体座谈研究会,加大与一线编播人员的互动交流,深度剖析节目潜在性倾向性问题,分类梳理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提醒,有效拓展了宣传管理的方式和手段。
强化诫勉谈话。近年来,上海文广局强化诫勉谈话制度,对于节目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如导向偏差,低俗恶搞,节目内容偏离定位,嘉宾主持人现场把控不严等,通过诫勉谈话,指出节目存在问题,提出限时整改要求,有效强化了宣传管理效能,取得了较好成效。
鼓励创新推优。结合总局每年的“创先争优”宣传情况及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推选活动,以及由上海市广播电视协会组织的“上海广播电视奖”评选活动,积极鼓励市、区两级播出机构创新节目形态,推送优秀广播电视节目。
今年以来,上海广播电视机构涌现出一批优秀节目。上海人民广播电台的《直通990》节目成为上海“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先进典型,今年4月还被授予中国慈善的最高奖——“中华慈善奖”,这也是惟一上榜的媒体项目。东方卫视优化资源创新推出的道德建设栏目《大爱东方》、展现劳动风采的《劳动最光荣》和近期新推出的音乐节目《声动亚洲》相继得到了主管部门的肯定。
我们深感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一定继续保持清醒头脑,坚决贯彻落实总局相关管理规定,全力推进新闻立台、导向立台和节目创新创优工作,确保宣传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积极健康的精神盛宴,为党的十八大召开营造良好舆论气氛。
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篇四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较大、污染较重或风险较高和涉及敏感区的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施工期环境监理。对污染较重或环境风险较高、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依法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定期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三同时”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建设期间是否落实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是否存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文件后,及时组织对建设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为项目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按照环评要求予以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运行正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以及环评要求的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擅自变更、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依法按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依法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监理。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罚款。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二)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本级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执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是否符合规定,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中有无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对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对重点排污单位,采取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征收排污费,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工作计划;
(二)实施现场检查和台账资料核查;
(三)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检查情况;
(四)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
(五)对拒不整改的,情况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环境违法责任。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的,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罚款等处罚;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关停;对排污单位依法关闭等情况的,依法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减排监测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自动监控(测)系统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监督性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监管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每季度开展一次;
(二)监督性监测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三)督查企业按照实时报、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开展自行监测。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报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自动监控(测)设备且通过环保部门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排污系数等方法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2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上报上个月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
(四)监控值守。建立值守制度,对系统监控报警及时做出响应,按责任分工通知排污单位、运营单位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现场检查。对辖区内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检查。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例行检查表或重点检查表报至省环保部门。
(六)异常情况管理。国控企业生产停产、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检修、调试的,必须在事前5日内书面向辖区内的环保部门报告。自动监控设备在验收后未开展日常运行监督考核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过期或设备不正常运行等情况下,县环保部门须责令国控企业或运维单位限期整改,并报送人工监测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 次,间隔不得超过6 小时。必须在3日内上传书面报告、人工监测数据至省环保部门。
(七)企业定期报告。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运营单位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上报上个季度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情况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5.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篇五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
(一)依法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体制,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
(三)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监管主体
市县两级政府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四、监管内容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以及开展活动情况等进行监管。
(四)下放、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承接机关要比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委托行政机关要指导受委托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权限对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法加强监管。
五、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管。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二)风险监管。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检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
(三)信息化监管。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综合运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平台等现代化网络监管手段,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充分利用移动执法记录、电子案卷等方式,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五)行业自律。发展培育社会组织,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完善行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加强行业组织管理,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引导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六)社会监督。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设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认真受理、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透明度,为行政相对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和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
六、保障机制
(一)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要逐项或分类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和措施等,并依法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指导等职能。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监管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机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管办法进行备案审查,规范行政机关监管执法行为,对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物价)部门牵头负责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规范各类价格和收费行为,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等。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建设,会同财政等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自律保障等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执行有关财政法规政策、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社会组织会计行为进行监督,加强财政预算、财政收支管理、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指导。工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建立并落实对申请人和审批部门的“双告知”机制。
(二)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与下级机关之间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要结合建立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细化监管责任。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协同共治模式,选择涉及公共事务的领域,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依法将监管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降低行政成本。
(三)改革监管执法体系。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要及时调整力量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队伍。探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重心下移,加强市、县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细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制度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强化依法监管,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制度建设。通过制定或修订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明确监管权限、程序、方式和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明确相关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退出机制。根据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五)强化责任倒查追究。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市县两级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强化督查,定期考核。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倒查追究力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以及市、县政府长期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追、有案必查。
七、组织领导
市县两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监管力量,保障监管经费,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直各有关行政机关要结合建立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内部分工和监管责任,对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或分类制定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源头追溯、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具体监管措施。市发展改革(物价)、经信、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煤炭、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安监、旅游文物、金融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根据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分类制定系统内加强监管的办法或措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或措施办法。
泽州县安监局厘清职责 强化监管 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泽州县安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无缝衔接,着力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常发〔2014〕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
1.强化职能部门责任。强化市和辖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责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完善市和辖市(区)之间、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3.突出信用联合惩戒。充分运用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4.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二、监管内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实到位,并通过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综合性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公共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行业垄断、能源消耗、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确保规范有序承接。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对转移到行业组织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对承接审批事项行业组织的监管,防止出现变相审批。
(四)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的事项。重点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实现相关部门间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依法查处有照无证的违法经营行为,实行“宽进严管”。
(五)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纳入政务服务平台依法、规范办理,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三、监管措施
(一)完善监管方式,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
1.改进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专项审计、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为重点的抽查制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考核评价制度以及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制度。按照法定抽查比例,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抽查。建立以重点产品日常抽查为主,节令产品专项抽查、风险产品随机抽查为补充的监督抽查制度,扩大抽查覆盖面,及时公开抽查结果。
2.强化信息技术运用。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综合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3.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研判,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
4.严格强制标准执行。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范围,市场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严格执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
(二)强化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1.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推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推动政府、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探索推进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
2.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守信企业和个人激励机制、失信企业警示制度、失信企业惩戒制度、失信企业和个人的异常名录制度,在行政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行信用承诺、信用报告、信用审查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安排、工程建设、评先评优、日常监管和周期性检验、国有资产转让和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应用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分类、分等监管机制,按照区域的重要性、行业的风险度、主体的诚信度等不同指标划分不同的类别和等级,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3.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作假失信者,要综合运用行政监管、司法惩处以及市场竞争、行业淘汰、社会舆论等手段进行有效惩戒。强化部门配合协作,推进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综合联动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完善奖惩机制,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秩序。
4.推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培育和规范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
1.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合理细化并及时公开企业有关从业条件,加强企业设立起步前端的服务和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切实防范和降低风险。对作业场所不合规定、设备与器材不合标准、劳动组织混乱、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法经营、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以及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推动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专业调解。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
3.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的监督作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相关领域的监督。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加快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鼓励发展和支持信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政府和相关公众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4.加强行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引导行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行业组织接受第三方审计监督,有效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加快推进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增强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
(四)完善社会监督体制,促进社会共管共治
1.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进一步加大政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公开的力度,提高行政机关职责履行、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平台,及时公布行政机关职能和权力调整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公众举报受理网上平台,优化“12345”政务服务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各种方式,反映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建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使各类市场行为广泛接受监督,更好维护市场秩序。
3.强化社会舆论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加强新闻媒体职业道德建设,严惩以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形成舆论压力,制约违法违规行为。
四、保障机制
(一)明确监管工作责任。各辖市(区)和市级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督促落实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意见,细化监管措施,形成上下协同的监管体系。各职能部门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转移后,部门相应的管理职责并未取消,指导和监管的职能不能削弱,应切实增强主动监管意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二)加快配套制度建设。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对投资管理、信用管理、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加强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关键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要制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其他部门针对本部门的取消下放转移事项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快构建结构合理、科学高效的配套监管制度体系。梳理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有权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严格按照法定受案范围开展行政诉讼,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方面的功能。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健全权力监督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改革监管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体制。整合规范监管执法主体,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综合设置执法队伍,相对集中执法权。优化执法层级,市区两级政府同一执法职责原则上只在一个层级设置执法队伍。在辖市(区)层面积极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健全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将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对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以及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监管部门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信息实行分类,可公开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依法全面公开,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管。
《方案》规定: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行政许可承办部门和行政处罚作出部门在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在“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相关媒体上公示。坚决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并对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照主动公开、阳光透明的原则,主动将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目前,公开事项主要包括特殊工时审批的相关信息、105项行政处罚事项的相关信息。
与此同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及其它相关秘密,《方案》还规定了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含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含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单位认为不应当公示的信息,不予公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简政放权改革措施,让市场活力更大释放。其中,会议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相关条款进行一揽子修改,并增加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规定。在外界看来,这是在继续释放强烈支持市场活力积极信号的同时,对外传递出政府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也将有所发力的政策新动向。
就此,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简政放权意味着主管部门必须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向“轻审批重监管”过渡,其目标指向正是要持续释放市场活力,然而,这须建立在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即政府必须时刻把依法行政,构建服务型政府摆在首位。只有如此,才能不断完善市场环境,为市场主体以及社会民众提供更加科学、高效的参与环境。
厘清边界需法律制度清晰界定
简政放权,一直被视为深化改革所必须推进和落实的重点任务之一,特别是本届政府以来,更是为简政放权赋予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的重要定位。而作为本届政府的开门“第一件大事”,实现“任期内至少要取消、下放现有17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的三分之一”的允诺早已提前完成,可见其决心之大。
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至今,国务院已相继取消和下放9批共798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提前完成取消和下放三分之一以上审批事项的预定目标。正所谓政府管得多,市场活力就会一直被压制。因此,简政放权不仅是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的关键,更是释放市场活力的必然选择。
这一点,从一组数据上即可明了。数据显示,仅在2015年前三季度,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1065.5万户,注册资本(金)20.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8%和40.9%,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达1.16万户。这充分证明了简政放权在带动创新创业热潮以及释放市场活力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是今后深化简政放权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思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周宏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近两年来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效,也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但简政放权措施仍有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之处,这也为新时期加快简政放权改革、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活力留下了空间。
其中,最为关键的地方正是如何通过法律制度清晰界定并勾勒出简政放权意在实现的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的难点。周宏春认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对于市场和政府而言,一方面要放得开,另一方面又要管得住,这就必须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款和有关制度加以明确,比如明确事中事后监管的标准、程序规定,以及对查出的问题如何处罚,等等。
此次会议明确对66部行政法规相关条款进行一揽子修改,并增加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规定,足可见相关内容之庞杂、任务之繁琐。值得注意的是,尽快启动并充分完善相关法规工作显得十分迫切,但只要按照既定改革方向加以修订,积极解决并敢于打破固有利益格局,想必可以顺利推进,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确保各行为主体依法而为,或将是摆在决策者面前更为迫切的难题。
完善监管必须明确建立权责清单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李拓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简政放权要求主管部门必须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向“轻审批重监管”过渡,这要求政府必须时刻把依法行政,构建服务型政府摆在首位。只有如此,才能不断完善市场环境,为市场主体以及社会民众提供更加科学、高效的参与环境。
对于如何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际上在学术界早有论调,即呼吁通过参照正面清单管理明确政府部门必须做什么。李拓表示,政府要避免在掌舵市场发展方向的同时肩负划桨重任。“政府要避免既掌舵又划桨。不该干的事情不能插手,不能又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他认为,如同划桨赋予行船动力,能够让市场乃至社会进一步获取持久行进动力的来源应该是市场本身。为此,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眼,促进政府部门在既定轨道上行进,以实现政府、市场各归各位。
第一,通过增加相关规定,清晰界定政府权责清单。“这显然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李拓认为,这实际上为在以前的思维惯式下容易形成的政府不作为加上了紧箍咒,所谓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应、有责必究,才能真正让政府的手不到处乱伸,真正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前提是,必须按照权责相应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形成公开、透明、常态化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李拓认为,既然客观环境需要我们向“轻审批重监管”过渡,那么事中事后监管就显得十分必要。所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放和管同样重要,只有在标准清晰明确、程序严谨规范的监管环境下,才能确保“宽进严管”。其中,必须确保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出现个别人员或部门利用职务之便,滋生新的腐败温床。毕竟,完善的制度保障和约束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充分必要条件。
第三,相关监管法制环境必须跟进。这正是此次会议对66部法规进行一揽子修改的要义所在。李拓认为,通过修改或废止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现行法律法规,适用于发展的方方面面。对于强化和规范政府监管行为而言,法制环境的跟进和完善必不可少。
在李拓看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多方面改革步入深水区,对利益格局的触动就会越强烈,阻力同样也会成倍增长。因此,我们期待改革红利进一步释放,必须要在明确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思路的前提下,兑现所有改革承诺,如此才能确保和维护改革成果,杜绝出现反弹。
日印发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确立了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四项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厘清市场监管职责、完善协同监管体制、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加强组织实施等具体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组织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一个文件。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首次将信用约束机制列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并围绕该原则明确了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加强对企业信息采用、共享和使用的分类管理的监管思路;构建了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提出了“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严管目标。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加强信用约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是监管信息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形式和手段,更是对此前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高度回应。
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意见》指出,工商部门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督促市场主体履行公示信息义务;地方政府应归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各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并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对比机制等方式把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措施有效贯通,有效形成工作合力,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提供有效支撑。
此前《条例》颁布后,监管部门通过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监管手段,加强了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也应看到,各部门在信息采集上分工欠明、在信息互联共享上进展缓慢,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存在碎片化现象,影响了改革的整体效果,而此次《意见》的出台,再次重申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分工,强调了协同监管机制的建立,为进一步强化信用约束体制奠定了基础。
本次《意见》对于信用约束机制的强化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政府部门在信用归集方面的职能分工。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进行归集、公示;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就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内容进行归集、公示。本次《意见》的颁布对上述职能划分进行了重申,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对企业主体信息的归集职能;而其他政府部门履行对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职能,进一步明确了两者之间的职能分工,有效缓解了因职能分工不明而导致的归集不足或归集重复现象的出现,扩大了信用信息公示的范围和效应。
二是强调了各部门之间的互联共享机制。《意见》改变了以往监管部门各自归集、分别公示的传统工作模式,要求各部门对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企业年报和自主公示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应当依法公示的信息进行全国集中、关联整合和统一公示,一方面减少了企业因配合政府部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而耗费的时间、人力、财力成本,促进了商业化时代背景下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通过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工作方式促进了政府监管方式的优化升级,实现了诚信体系从碎片化到完整统一的过渡,提高了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张力。
以信息公示为手段,完善社会共治制度
《意见》指出,应大力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应将所归集采纳的企业主体信息、企业行政许可信息、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等内容全面归于企业名下,并尽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就上述内容向社会公开。
在传统的事前监管模式中,政府的职能和责任被过份强调,而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显著不足。然而,政府的履职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均是有限的,在高速发展的商业社会,其难以对纷繁复杂的企业信息进行全面、细致的甄别和审查,更难以在问题出现的早期发现或解决问题,实践中政府监管不足或选择性监管的现象也屡有发生。此外,现代商业体制下,政府角色逐渐由市场经济的主导者向商业发展的服务者转变,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保持谦抑性,将“好企业”的判断权归于市场,真正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此次《意见》的出台,着力强调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对企业从设立到运营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信息进行了全面公示,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共治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撑。
首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有效实现了企业信用信息在社会范围内的透明、公开、共享,其将政府部门履职和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信用信息充分公开,有利于充分调动包括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组织在内的各方力量,以信用评价为中心,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项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进而全面完善了社会共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其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奖惩信息均暴露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高生产、优化管理、规范经营提供了动力,有利于加强企业对自身信用的社会评价的重视,促进企业自律;
最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将政府从市场自身能够解决的领域中撤出,转而依靠社会承担对市场中的不诚信等行为的主要发现、监管责任,促进政府由监管性政府和领导性政府向回应性政府和服务性政府的职能转变,有效地减轻了政府事前监管的压力和成本,而提高了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
以信用监管为中心,建立联合奖惩机制
《意见》指出,对于违法市场主体要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的力度,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罚措施,同时建立跨部门的联动机制与惩戒机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个需要政府许可或批准的领域的审核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对在经营中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予以限制,使得失信行为的惩戒实现强制力。
这种依托信息网络的联动式信用惩戒机制能够有效弥补传统监管模式的不足。传统的监管虽然也强调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但惩戒力度有限,且更多表现为个案性的惩戒,企业刚惩戒完、整改完,又将原有的违法行为改头换脸后故技重施,而其他市场主体对此并不知情而蒙受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破坏了市场秩序。在《意见》执行后,这一现象将出现明显的改观,企业受到的惩戒将通过政府部门间的联动网络而被所有与企业打交道的政府部门所知,并将在企业进行经营活动中受到限制,惩戒将对企业造成持续性影响,“老赖”企业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形成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逼迫违法企业积极整改不再重犯。此外,在旧有的惩戒机制中,罚款和暂停、吊销执照是最常使用的行政处罚手段,但罚款的惩罚力度不具有持续性,而且其度量难以掌握,容易失之过松或者过松,而暂停吊销执照又直接停止企业的营业,又过于严厉,虽然以前也有黑名单等信用约束机制,但由于信息传播的有限,对于违法主体惩戒又过松,无法形成一个宽严有序的惩罚体系,新机制的建立后大大加强了信用约束的力度,使得存在不影响经营的罚款,限制经营的信用约束,终止/中止经营的营业执照类资格罚能形成一套相互衔接,违法与惩罚的相适应应,符合比例原则的惩戒体系。
综上所述,《意见》的发布明确了信用约束这项基本原则,并围绕该原则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了社会共治机制,促进了政府监管模式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以及省会诚信体系的全面建设。(作者供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滁州市工商局“六严格六提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严格监管制度和程序,提高监管规范性。一是全面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制定和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裁量权基准、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二是制定和落实“双告知”、重点检查监管制度,确立分类监管模式,改市场巡查为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完善抽查制度等。三是推进工商登记标准化建设,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提升工商服务水平和效能。四是科学厘清监管职责,梳理执法依据,明确职能权限,规范执法裁量,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五是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预防性体系,根据监管信息平台形成的数据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确定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把工作重心放在市场主体行为引导和案件线索发现上。
——严格运用信用管理手段,提高监管公示性。一是出台《滁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二是加大对违法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形成信用约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三是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塑造企业社会信誉,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四是拓展社会公众对市场监管的参与度,鼓励广大消费者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现全市已对企业33489户、个体工商户113864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录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3675户、个体工商户5176户,行政处罚信息843户。
——严格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提高市场监管力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结果通用、属地监管模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曝光质量不合格商品,确保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效果和打击力度。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产品商品质量监测。今年以来,共开展商品质量抽检5次17个品种148个批次商品,依法处理了47个批次不合格商品。
——严格运用工商职能引领手段,提高监管公信力。制定推广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建设文明诚信市场,评选全国、省、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组织创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通过确立相关领域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标准,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相关产业素质的提升和市场秩序的规范。2014年市政府在财政经费比较紧的情况下,共拿出565万元对获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奖励。
——严格运用社会监督手段,提高监管合力。一是充分运用12315投诉举报热线,加强投诉举报分析,针对投诉举报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卡消费、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等专项行动,加强相关领域市场监管。二是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三是建立与各行业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及新闻媒体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对接机制,发挥多方面力量和优势解决市场监管热点难点问题。四是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地方监管责任,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严格运用执法办案手段,提高监管效能。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和治理扰乱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一是重拳出击,组织开展汽车市场、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日用品、酒类市场、“红盾护农”行动等“五整治”专项治理行动。二是积极开展2015年“红盾网剑”网络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三是加大违法广告监测和公告力度,建立媒体广告信用发布制度,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四是以电信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水电气供应等为重点,着力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以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教育服务等领域为重点,着力整治商业贿赂行为。五是开展“双打”专项行动。今年以来,共依法查办各类违法案件466件,案值288万,罚没入库227万,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八大举措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着眼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对生产、流通、消费全领域监管,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市场安全。
突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三大安全”,实行全过程特殊监管,严守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底线。
综合运用信用管理、规范引领等多种手段,保障市场秩序公平有序。
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把简政放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先手棋,把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作为改革整个行政审批体制的突破口,有效释放了改革红利,激发了市场活力。简政放权之后如何跟进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考验和挑战。
依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市场监管委“三定方案”,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市场主体准入、市场行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监督、特种设备监察等多项职能,肩负着特殊监管和一般监管两大类任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场监管委进行专题研究并落实在具体工作中。通过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正确处理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关系,正确处理特殊监管和一般监管的关系,对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严格实施全程监管;通过对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产品商品质量等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市场安全。举措一:规范监管制度和监管程序。市市场监管委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建立健全了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全领域的相关监管制度,规范审查检查程序,严把主体准入门槛。制定并严格落实食品生产领域 “七必查”日常监管制度,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 “十查、十看”巡查规程。制定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确立了分类监管模式。在药品安全监管方面,推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GSP认证制度。同时,建立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风险排查例会暂行办法,定期进行风险排查、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发现案源、解决问题。
举措二: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开发建设了食品生产质量监管系统,组织发布了全国首个食品安全质量指数—天津市加工食品质量指数“FQI”,科学反映本市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程度。目前,本市FQI为98.5,质量安全状况保持在“好”的区间。建立药品生产企业电子监管码和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探索实施企业承诺制。实行气瓶安全“一瓶一码一阀”电子信息化管理。积极推广电梯故障远程自动报警系统(“电梯卫士”),有效提高了本市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水平。
举措三: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和“放心工程”。在全国率先开展对食品餐饮企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推进食品药品安全“5210”工程、“6103”工程。在实施量化分级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放心馒头、放心猪肉、放心奶、放心蔬菜、放心餐馆、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放心药店、放心药房、放心药厂等一系列放心工程,取得了良好成效,规范了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举措四: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出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9月30日正式开通了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建立了信用信息归集、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该系统目前已归集36个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577万条,1465户企业和910户个体工商户主动申报了年度报告,网站总访问量207万次,工作日日均访问量6.7万次,社会关注度显著提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政府部门监管、社会公众查询、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提供了重要平台。
举措五:运用质量监督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检测及后处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健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体系,每年制定天津市重点产品质量监督目录,落实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产品商品质量监测。
今年以来,共抽查1907家生产企业生产的2253批次产品,合格率为97.91%,比去年高出0.13个百分点。开展商品质量抽检87次1402个批次商品,依法处理了169个批次不合格商品。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同时,通过政务网站和本市主要媒体发布抽检公告,曝光质量不合格商品,引导消费,规范经营。
举措六:运用规范引领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推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GSP认证管理规范,建立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制定推广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评定国家级、市级、区县级文明诚信市场,评选全国、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组织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天津名牌产品。通过确立相关领域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标准,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相关产业素质的提升和市场秩序的规范。
举措七:运用社会监督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整合原工商、质监、食药三局投诉举报热线,实施“一条热线助维权”。加强投诉举报分析,针对投诉举报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卡消费、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等专项行动,加强相关领域市场监管。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逐步建立与各行业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及新闻媒体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对接机制,发挥多方面力量和优势解决市场监管热点难点问题。
6.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7项 篇六
第一项:对属地管理的行政管理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旅发委实行属地管理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主要负责督查所辖县区内重大旅游行政管理行为、对辖区内旅游行政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旅游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旅游部门主要负责所管辖区内日常旅游市场秩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全市旅游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旅游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旅游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指导、行政听证、行政复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管理活动。此段建议改为:本制度所称的旅游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指导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管理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管理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听证、行政监督、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旅发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区旅游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管理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管理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单位问题,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纠正情况;
(五)市旅发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23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听证、监督、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行政管理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六)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违法旅游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的;(十八)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九)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管理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管理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管理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管理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项:对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复核评定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责令整改,并可评定标准和程序作降低等级、撤销等级处理。
第四项: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旅行社;
(二)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
(三)星级饭店、旅游接待单位;
(四)旅游景区景点;
(五)其他涉及旅游环境质量的场所及活动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无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旅行社和旅游者未经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及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
(四)导游领队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五)旅行社未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以及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
(六)旅行社和导游领队未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未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旅游经营者发布信息不真实、准确,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八)旅游经营者的设施和服务低于相应质量标准等级,或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行为;
(九)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未依法公告景区最大承载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以及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行为;
(十)旅游经营者未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未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
日常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联合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日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作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
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联合检查:遵照国家、省、市旅游局(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领导批准。
(二)确定检查人员
日常检查: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重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分管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活动。
(三)检查前准备
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根据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于检查实施前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内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等。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
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案、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
(四)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五)检查报告
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列明带队领导、承办人;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总数据;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对检查地旅游市场质量状况的总体评价及执法建议等。
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位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位、线路(区域)、检查方法;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关的信息汇总;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执法建议等。
(六)违规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移送、交办
检查结束后,队(所)办公会议对查获的违规案件进行研究,统一编号、分别处理:
1.对一般旅游违规案件,指定承办人处理;
2.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违规案件,由本单位统一制作立案呈批报告,由领导指定案件分管人查处。在规定时效工作日内,将查获的涉嫌违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清单移交承办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3.对一般违规转办案件和非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违规案件,经领导签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请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二)处理通报
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及违法违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五项: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区、旅游度假区的安全生产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区、旅游度假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督查、抽检,明查暗访。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不排除的责令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开展监督检查;
(二)相关企业开展自查;
(三)通知下发后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情况书面责令整改。
第六项: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广西特色旅游名县。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标准条件符合情况;
(二)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是否符合《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与评分细则》。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两年初步复核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广西特色旅游名县上报考核材料,采取集中审核、现场检查方式开展初步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广西特色旅游名县;
(二)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在规定时间内上考核台帐;
(三)北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考核组成员结合现场汇报集中对考核台帐进行初步审核;
(四)根据考核情况形成考核报告上报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五)将复核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考核合格的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继续保留称号,不合格的取消称号。
第七项:对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区、旅游度假区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区、旅游度假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标准条件符合情况;
(二)是否符合《广西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农家乐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和国家以及广西《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标准》、《生态旅游区评定标准》、《旅游度假区评定标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两年复核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区、旅游度假区填报复核材料,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达到复核年限的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区、旅游度假区;
(二)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区、旅游度假区在规定期限内自查并填报材料;
(三)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安排检查员到现场复核;
(四)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
(五)将复核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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