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自我鉴定(精选8篇)
1.会计职称自我鉴定 篇一
职称评定自我鉴定-教师职称评定自
我鉴定大全()
2016年,在校领导和朋友的支持鼓励下,我终于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接受党对我的考察。在一年的考察期内,我严格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养,首先利用在高校学习机会进一步了解党的光辉历程,其次,通过多种途径学习党在新时期的重要指导理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我还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我是一名教师。职称评定自我鉴定花工作中,我除工作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落实政府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推进素质教
育,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四有新人,还坚持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开展教科研活动,及时给自己充电,与时俱进。
品德是决定一个人价值的先决条件。没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其它的一切都是空谈。因此这一年来我坚持定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形成自身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学习政治活动,自学过不少社会哲学,这一些都对我很有帮助,我本身也崇拜有巨大人格魅力的人,并一直努力自己能做到。所有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都没忘政治学习,并以品德至上来要求自己。平时和老师和睦相处,共同工作,共同学习,共同进步。同时不忘帮助别人,乐于助人不仅能铸造高尚的品德,而且自身也会得到很多利益,帮助别人的同时也是在帮助自己。
教师职称评定自我鉴定(1)
本人参加工作以来,热爱党的教育
事业,用心育人,潜心工作。刻苦钻石业务知识,多次向有经验的老教师请教,团结同事,关心学生,得到师生们的一致好评,尽职尽责地履行了一名人民教师的责任。
自参加华中师范大学“小学教育”专业大专高教自考学习以来,本人能准确处理“工”学矛盾,能按照学校的有关划定,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各门课程,积极参加集中面授和串讲,按时完成各项功课。通过三年学习,现已当真完成了《小学数学教育》、《社会主义思惟概论》等xx门课程的学习,把握了所学知识,并通过了有关课程考核。
在学习期间,我能自觉将所学知识用于指导小学体育教授教养实践,大大进步了自己组织课堂教授教养和开展教授教养法立异的能力,所带班级的学天生绩和体育素质在学校一直处于前列。
我还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先后撰写了《学习新课程尺度体会》、《立异教授教养探索尝试》等十余篇论文和教改材
料,其中《学习新课程尺度体会》等文章曾参加过xx市小学教育论文交流,得到了学校和上级机关的高度评价。
教师评职称自我鉴定(2)
凭着对教育事业的挚爱深情,凭着“干什么都要争第一,样样工作争优异”的强烈事业心,我针对**教学中存在的弊端,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进行了大胆的教学改革,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我撰写的论文《****》荣获省奖励。我们认为:读书,是凸现***教学边缘性特征,实现***教师自我“充电”的最佳途径。读书不仅为创造提供原材料,而且能够启发***教师创造的灵感。事业上的不断追求与创新就是一名教师的生命。如今,我的思路更加开阔,目标更加远大,步伐更加坚实。有决心在地理教研乃至普教研究这块园地中,更加辛勤地耕耘,用自己的汗水,浇灌出更加丰硕的果实,让青春在对事业的追求中焕发出光华。
本人热衷于教育事业,两年来,我
在工作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教育业务能力。新的时代,新的教育理念,教育也提出新的改革,新课程的实施,对我们教师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丰富知识面,结合本校实际条件和学生实际情况,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使教学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展开。
教学中认真备课,根据教材内容及学生的实际,设计课的类型,拟定采用的教学方法;与此同时,我也努力增强自己的上课技能,提高教学质量,经常与同事交流,虚心向其他教师请教。有针对性地布置作业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
在一年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我能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教育方针,认真学习党的先进理论知识以及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热爱教育事业,始终不忘人民教师职责,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学校、爱学生。作为一名教师,我从自身严格要求自己,通过政治思想、教育教学能
力等方面的不断提高来塑造自己的行为。使自己在教育行业中不断成长,为社会培养出优秀的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2.会计职称自我鉴定 篇二
第一, 司法会计鉴定制度中的问题。
一是司法会计鉴定主体资格规定模糊。《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第二条规定,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根据《决定》规定可以推知, 我国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决定》第4条、第5条, 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的人员主要有:一是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是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是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 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从《决定》的规定可以看出, 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较杂, 会计、注册会计师、甚至从业达10年以上的业务相关人员等都可以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应用于司法实践。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素养及职业道德直接关系着司法鉴定活动能否依法、科学、公正地实施。法律规定的模糊, 导致从业人员的复杂, 最终结果是鉴定结论的权威性降低。
二是司法会计鉴定启动程序规范模糊《决定》第八条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并不一致。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 有权独立地指派或者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鉴定, 对于那些会计事实要进行鉴定, 也在于检查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选择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在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也有类似规定。这就产生了司法鉴定权启动的混乱。后果是导致同一个案件出现多个司法会计鉴定人和多个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这种情况下, 法院作为司法者, 实践中多采用“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重新委任新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实施鉴定。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影响诉讼效率, 另一方面也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并导致司法权威性降低。
三是司法会计鉴定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司法会计鉴定是由专业人员依据专业知识、技术经验、方法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推断的一种诉讼证明活动, 从本质上讲, 需要鉴定的问题既是法律问题, 也是科学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是“科学的法官”, 但无科学的鉴定结论则法律上就无从判断是非。甚至, 相互矛盾的鉴定会令法院无所适从。为了保证司法会计鉴定中的科学性、客观性、公证性, 忠实于事实真相, 就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
四是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由于没有明确的鉴定标准, 鉴定人出具鉴定结论留有一定自由空间。另外,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本身专业水平的限制, 也可能产生一些过错, 这样会造成经济犯罪案件错审、错判。在刑事诉讼中, 意图陷害他人隐匿罪证, 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可以按照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由于技术水平有限或过失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应否承担责任, 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对于滥用鉴定权力进行鉴定的处理大部分停留在行政处罚阶段。
五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制度不完善。鉴定结论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种证据和证明方法,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 做出鉴定结论的人员理应出庭作证, 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而现实中, 绝大多数的司法会计鉴定人都不出庭作证, 法庭仅仅通过宣读书面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作为对这一极为重要的证据进行法庭调查方式。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受到了质疑, 使当事人对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公正性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难以信服, 以致对法院的公证性产生怀疑。
第二, 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的建议。为了保障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 笔者认为, 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司法会计鉴定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司法会计鉴定资格。司法会计鉴定的实践性和理论性都很强, 是一项复杂且责任性很强的工作, 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的鉴定人主导着鉴定的整个过程, 其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的质量, 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鉴定人应该是符合严格的独立专业资格的个人或团体, 熟悉会计和法律知识, 能从专业与司法的角度, 对有关的会计信息或事件作出鉴定。一方面, 建立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统一认证制度。只有通过认证的人, 才能具备担任鉴定人的法律资格。认证内容包括会计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另一方面, 所有取得鉴定执业证书的人, 都要在国家司法部设立的专门名册上进行登记, 法院以及其他机构只能从司法会计鉴定人登记名册上选择鉴定人。
二是设立独立的司法会计鉴定中心, 组建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小组。司法会计鉴定中心是独立于审判和检察机关之外, 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服务性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对取得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同时对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名册里的人员名单采取一定的公示方式, 如通过网络、报纸、花名册等等进行公示, 以利于审判机关及其他诉讼当事人选择。案件需要或诉讼当事人需要司法会计鉴定时, 就可到注册登记的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人员名册中选定鉴定人进行技术鉴定。当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受到质疑时, 由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小组出具最终鉴定结论。
三是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程序, 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司法会计鉴定是对检验对象的判别和鉴定, 需要会计专业知识、相关的法律知识, 具有科学性和技术性。为了使鉴定活动有序进行, 理应由统一技术标准来规范。笔者认为, 规范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司法会计鉴定程序性规范是司法理性与会计理性的结合,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身充当证据具有证明作用, 对于司法裁判必不可少。主要内容包括:鉴定的受理、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等内容。鉴定方法。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鉴定采取何种方法, 目前有比对鉴别法和平衡分析法、询问法、核对法、检查法、实务盘点法等。鉴定结论报告标准, 即报告的内容要点和格式要有统一规范的标准。
四是建立合理的司法会计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3款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笔者认为, 为了保障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和严肃性, 在追究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时应该审慎。对于责任的追究, 可以从违反司法会计鉴定独立性, 违反鉴定资格准入制度、违反鉴定程序、未履行谨慎义务、故意或重大过失出具鉴定报告等方面进行处理, 对于轻微过失, 则应予以免责。对于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或有重大过失的, 实行职业资格禁入制度。
3.会计职称自我鉴定 篇三
【关键词】 司法会计;检查;鉴定;研究对象
长期以来,司法会计理论界存在着一种观点,认为司法会计检查是司法会计学中与司法会计鉴定(以下简称为“鉴定”)共同构成二元研究对象的重要内容(即“二元论”,下同)。这一认识在理论上和实务中有很多欠缺之处,造成了认识上的模糊,使鉴定与审计两者混同,误导了司法会计学科建设。
一、查账原本就是审计得心应手的最基本方法
(一)司法会计检查本质上就是查账
司法会计检查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司法会计检查,通俗的讲就是指法律诉讼中所进行的查账、查物活动。”这是“二元论”对司法会计检查含义的解释。
既然司法会计检查指的就是查账,那么,它与审计所用的查账方法有何本质区别?自打审计从会计中游离出来起,它就把会计的查账方法也随身带了出来,而且还加以长期琢磨研究与实践,以致全世界的查账方法都是那些核对法、顺查法、倒查法、详查法等等。司法会计难以对查账方法再有所创新,而且司法会计查账用的也仅是这些审计查账方法中的一部分。譬如,抽查法司法会计就不能用。
当然,因案查账也需要有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譬如,对某一诉讼责任现象可能会出现哪些会计信息现象等,确实对查账效率有一定的影响。然而,即便是这种职业判断能力对于查账效率有一定的影响,那也不是查账方法本身的事,而是属于分析方面的问题,在司法会计中,也可以归结为是咨询的学问。
既然如此,完全可以说司法会计检查就是司法会计直接运用审计最基本方法所进行的查账,因此,将司法会计检查设置为司法会计研究对象实无必要。
过去有一种提法,叫“司法审计”,说司法会计检查就是司法审计,其实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二元论”对于“司法会计检查”的认识左右摇摆,前后矛盾,在理论上缺乏稳定性
当然,说查账是司法会计检查也未尝不可,关键是“二元论”将其说成是自己的研究对象,那就没有必要了。况且,作为一个学科的研究对象,必须在理论上具有上下贯穿、始终如一的稳定性。“二元论”的下列阐述却不具有这一特点:
“‘二元’理论模式,……在运用理论方面将本学科的研究内容划分为司法会计检查理论和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两个组成部分。……因此,司法会计学依据其研究对象的基本内容不同,在实务理论方面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两个分支学科。”亦因此,“……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包括司法会计检查活动和司法会计鉴定活动。”这是“二元论”在实务理论上对司法会计检查作为司法会计学研究对象的阐述。
“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业务范围,大致可分为司法会计技术检验鉴定工作和司法会计技术协助工作两类。”而“司法会计技术协助工作,是指司法会计技术机构及其技术人员,运用司法会计学及相关专业的知识和方法,协助诉讼案件的承办人员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或文证审查活动。”显然,根据“二元论”的这一阐述,在司法会计技术工作分类中已没有了司法会计检查的地位,而且被降格为司法会计技术协助工作中的一项内容了。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会计检查业务属于侦查人员主持进行的一项业务,法律同时规定,必要时可以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这一法律规范明确了司法会计检查业务的诉讼地位——由侦查人员采取的一项侦查措施,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参与司法会计检查,则属于提供诉讼协助。根据这一定位,各类诉讼中具体的司法会计检查操作规范应当由侦查等部门制定。”“二元论”在回答其提出的有关业务准则提纲中为何没有包括司法会计检查问题时,对司法会计检查又做了进一步的降格处理。
从上述阐述来看,司法会计检查成为司法会计研究对象就不再具有可能性了。
(三)办案人员独立完成查账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性
诚然,“二元论”中有关司法会计检查应列入司法会计技术协助内容,以及在有关业务准则中排除司法会计检查的说法应当是合理的。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颁布的《司法会计工作规定(试行)》中也得到了佐证。该规定也将司法会计检查列入司法会计技术协助章节之下。
而且,对于司法会计检查在实务中的现实性,“二元论”也曾有过这样的阐述:
“司法会计检查一般由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实施……”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由于缺乏必要的会计检查技术,无法完成司法会计检查的任务,这时就需要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给予技术帮助。”而“司法会计检验……通常是特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本身所进行的检查、验证活动。”因为,“司法会计检验,泛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及相关证据进行检查、验证的技术活动。……一是指司法会计检查中的技术协助活动……二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技术检验活动……”
“二元论”的上述阐述说了两件事,第一,司法会计检查是特指办案人员的查账,而办案人员独立完成查账在现实中是极个别的现象,不具有普遍性;第二,较为普遍的现象是由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协助办案人员完成司法会计检查的,而这类“协助”已不叫司法会计检查了,而是改称为司法会计检验了。这恰恰否定了其认为司法会计检查应当成为司法会计学研究对象的观点:司法会计检查在实务中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司法会计检查成为司法会计学研究对象也就不具有现实性了。
二、指导如何查账不应该是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的内容
(一)“二元论”将司法会计检查以司法会计检验的名义放进了鉴定标准提纲
虽然,在“二元论”提出的鉴定标准提纲中只字未提司法会计检查,但内容却以司法会计检验的名义放了进去。
根据“二元论”的观点,司法会计检查指的是办案人员的查账,但他们又查不了,因而一般情况下,查账是由司法会计人员代为完成的,可此时的查账就改称为司法会计检验了。而司法会计检验除了可以代指这类查账活动外,在传统认识上是指鉴定中的一个环节或一种方法。譬如传统上有一种“检验鉴定”的习惯提法。于是,司法会计检查的内容也就很自然地以司法会计检验的名义放入到了鉴定标准提纲序列中去。其最突出、最明显的一个标志,就是“二元论”在其提出的鉴定标准提纲中,是以会计六要素对鉴定标准进行分类的(以下简称为“会计要素类鉴定标准”)。
(二)会计要素类鉴定标准近似《审计工作手册》的翻版
“二元论”在其提出的鉴定标准提纲中,除司法会计业务基本准则外,鉴定部分就是资产类、负债类、权益类、收入类、费用类和利润类等业务准则 。其实,有关专著中也有各种类似的版本,而且,从目前网上各种没有标注发布者或作者的《审计工作手册》版本来看,有的是三类式 ,也有的是四类式 ,但大同小异,都囊括了全部会计要素。还有的地方,依据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自己制订了《审计程序表》。
当然,会计要素类鉴定标准毕竟还处于一种提纲化状态,细化之后的内容与《审计工作手册》和《审计程序表》是否近似?确实不敢枉断。但从近期某鉴定机构组织部分人员对这一提纲进行细化的结果来看,讲的确也都是查什么、怎么查等等。因此,可以说会计要素类鉴定标准近似《审计工作手册》的翻版。
(三)查账不是司法会计鉴定的主要工作与方法
“二元论”一方面坚持要将鉴定标准搞成类似《审计工作手册》的翻版,亦即把查账当成了是司法会计鉴定的主要工作与方法,但同时又说,“司法会计检查的思路应当是先检查后结论……而司法会计鉴定的思路则是先结论后验证……” 同样,“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程序是先结论后验证。……审计的基本程序是先审计后结论。” 虽然“二元论”的这些认识是与其提出的会计要素类鉴定标准相悖的,但却是合理的。因为“鉴定是特殊的科学活动,它有科学的性质,又有法的性质,它是法和科学的结合,是一种‘法科学活动’,是一种运用科学知识和特殊经验的证明活动。”
既然鉴定是在查账基础上,运用特殊的方法去论证查账结论,这就决定了鉴定的主要工作必须是依据涉案会计事实与全部案件事实的联系方式及其所占地位、涉案会计事实证明在某些案件中的特殊要求等特点,根据会计勾稽关系、诉讼证据规则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理论,对所选用的检材是否具有客观性与合法性、检材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检材所反映的会计信息是否含有或然性和计算方法及其结果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等方面予以论证。
当然,不可否认,有时在鉴定过程中也会需要查账;还有时,倘若已知的涉案会计事实较为简单,也会将查账与鉴定两个过程合二为一。但是,这些查账毕竟是少量的、复核性的、补充性的和辅助性的。因此,查账不可能是鉴定的主要工作与方法。
正因为如此,用一个近似《审计工作手册》的鉴定标准去指导一项查账并非是其主要工作与方法的鉴定,显然是没有必要的。
三、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
(一)为诉讼更好地提供有别于审计的涉案会计事实证明是司法会计的发展方向
司法会计,是一项因涉案会计事实证明需要而从审计中游离出来的,与涉案会计事实证明有关的技术保障活动。在其全部活动内容中,有些是在诉讼程序内的,也有些并不一定是在诉讼程序内。譬如线索在立案前需要司法会计协助查账、提供咨询意见等等,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并不能立案的。所以,不能笼统地将司法会计称为一项诉讼活动。
显然,不论是诉讼内的还是诉讼外的,只要是司法机关需要用会计事实或会计信息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事项,应该说都是司法会计应努力去做的事,这就是司法会计的职责。然而,既然它是从审计中游离出来的,那就必然要求其职责与审计重叠越少越好,不然,司法会计就没有必要“另立门户”了。
也许,在司法会计初露萌芽时,有人会说,出于案件保密性等因素考虑,才有了司法会计产生的必要性,所以,一开始,司法会计就是一项司法机关内部的技术工作,人员也都来自于司法机关内部。然而,现在司法会计越来越社会化,更多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被授予了司法会计鉴定资质,原先司法会计产生的必要性似乎越来越不存在了。那么,司法会计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
其实,司法会计产生的必要性倘若真是案件的保密性等因素的话,那么,司法会计现在也该消失了。事实是,正是由于司法会计能够为诉讼提供有别于审计的涉案会计事实证明,才使其在日益社会化的进程中仍然在朝前发展。因此,为诉讼更好地提供有别于审计的涉案会计事实证明才真正是司法会计发展的方向。
(二)鉴定是保障司法会计有别于审计的矛盾主要方面
司法会计活动的全部内容,不仅有鉴定,还有查账、咨询和文证审查等协助性工作。这些手段各有用武之地,也各有特点,因而不能简单地说哪项就比哪项好,只能说,只要适用就好。
当然,从诉讼证明效力来说,司法会计和审计之间还是有一定差异的。“不能把过程中所有的矛盾平均看待,必须把它们区别为主要的和次要的两类。” 因为,这些差异在全局中所占据的地位决定着司法会计发展的方向。譬如,以归纳发现“专门性问题”见长的查账占据主要地位的话,司法会计就越来越像审计;而当以演绎论证“专门性问题”见长的鉴定占据主要地位时,司法会计就会朝着为诉讼更好地提供有别于审计的涉案会计事实证明的方向发展。因此,鉴定是保障司法会计有别于审计的主要矛盾方面。正如毛主席在分析诸矛盾作用时所指出的那样,“矛盾着的两个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
(三)鉴定在司法会计工作中占据统驭地位
诚然,在司法会计发展的初期,尤其是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仍在“疑似审计”的层次上原地打转的情况下,查账在全部司法会计活动中确实占有绝对的工作量。同时,有些地方还将查账与鉴定简单地划等号,或将并非简单的查账与鉴定两个过程合而为一,亦即“常常把实质为鉴定却以检验报告形式成文的……。有的实是一般性检验报告(如现场勘验笔录),却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 。然而,这一任何事物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的曲折现象,并未扼杀鉴定对司法会计其它工作的统驭作用。
鉴定的统驭作用,主要表现在其技术方法和要求等对司法会计其它工作的指导作用方面。譬如,在对线索提供咨询意见时,必须考虑未来司法会计鉴定的可能性对诉讼责任性质及其程度的认定与否和诉讼证据固定或补强等方面的影响;在协助查账中,必须考虑司法会计鉴定论证对涉案会计资料数量及其规格收集的要求;在文证审查中,必须考虑原结论及其阐述过程,是否有悖于鉴定的主要原则,因为,这些原则中已包含了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体现了涉案会计事实证明各层次中的最高要求。可见,鉴定的主要原则和技术标准等对司法会计其它工作的技术指导作用是无可置疑的。
因此,虽然在整个司法会计工作中,鉴定工作量并不占优,但其在全局中所占据的统驭地位是不可动摇的。而且,随着诉讼证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诉讼对涉案会计事实证明的要求会越来越高,鉴定的这一统驭地位也将越来越明显。无疑,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司法会计鉴定。
【参考文献】
[1] 于朝等.司法会计学概论[M].第1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7-180.
[2] 于朝.司法会计博客(http://blog.people.com.cn/blog/u/FORE
NSIC_ACC),2009-1-10.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内网司法会计专栏.
[4] 顾洪涛.司法会计基础教程[M].第1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 王君亭等.司法会计鉴定实务全书[M].第1版.中科多媒体电子出版社,2003.
[6] 参见无忧商务网,e365网等.
[7]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司法鉴定立法研究[M].第1版.法律出版社,2002:26.
[8]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出版,1966:297.
4.职称自我鉴定 篇四
学生思维力、创造力的培养,主渠道是课堂教学。要最大限度地发扬课堂民-主,调动学生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创设生动活泼的气氛,让学生愉快思考、主动探索、大胆质疑,敢于标新立异。采用“引导式”,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要巧设问题,善设疑点,给学生一个自由发挥的天地,说己之欲说,写己之欲写,提供其积极参与的思维空间。学生只有在此境界中才会产生最佳心态,从而诱发潜在的创造智能,使思维趋于活跃,使灵气得到解放。
在现代科学迅速发展的今天,各学科间的横向交叉、渗透和融合趋势日趋明显,这必然反映到地理教学内容上来。“我始终是教育教学战线上的一名新兵。”我总是用这样的想法来鞭策自己学习和不断提高。正是一直有这样的业务上的饥饿感,培育努力学习,在学习中探索的习惯。并常以自己的读书行动体会去感染(转载自百分网 学生,熏陶学生,潜移默化中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地理的习惯。由于自身文化底蕴逐渐厚实,95年,我以优异的成绩考入省教育学院进行数字专业本科学历函授学习,于97年合格毕业,三年函授学习,我阅读了大理专业书籍,开阔了视野,丰富了理论知识。为干好教育教学本质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矗
事业上的不断追求与创新就是一名教师的生命。如今,我的思路更加开阔,目标更加远大,步伐更加坚实。有决心在地理教研乃至普教研究这块园地中,更加辛勤地耕耘,用自己的汗水,浇灌出更加丰硕的果实,让青春在对事业的追求中焕发出光华。
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岗敬业,无私奉献。92年任教以来,一直以爱国心,事业心,责任心“三心”为动力,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以良好的师德形象,独具特色的教育教学方法,在广大师生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自我鉴定《职称自我鉴定 范文》。
工作中我不断钻研科学育人的方法,探索教育规律,以不怕苦累的实际行动感召学生,以朴实端庄的人民教师形象教育学生,做到了为人师表,修德修才。我们认为:读书,是凸现地理教学边缘性特征,实现地理教师自我“充电”的最佳途径。读书不仅为创造提供原材料,而且能够启发地理教师创造的灵感。
我叫丘志仁,xx中学劳技课教师,**年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佳木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地理系,在校期间连年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年专科毕业,同年年初分配到**区第五中学任教来到第五中学担任地理课,并担任班主任工作。当时那个班级是二年连续更换四位班主任的差班,工作中我克服了重重困难,大胆改革,重选班级干部,带领学生积极与科任老师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同时也得到校领导的大力支持与帮助,班级学习成绩各纪律都得到一定的提高。
教育工作中,我把课前精备、课上精讲、课后精练作为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教学三环节,面对有限的课时,我以改革精神探索提高教学效率的科学方法,激发学生自觉参与学习的意识,最大限度地提高单位时间里的教学效益。把提高教学效益当作首要任务,把课前精备、课上精讲、课后精练作为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教学三环节。课前精备,是指上课前把功夫下在深入钻研教材 广泛搜集有关资料,精心设计课堂结构及教学方法上,特别是认真研究怎样“用最节省的时间、最简洁的方法让学生掌握最多的知识,并促使学生最快地转化为能力”。课上精讲,是指在课堂教学中,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讲清教材的重点、难点、疑点、能力点、思路和规律,激活课堂气氛,教得生动,学得主动,充分发挥课堂潜在功能。课后精练,是指在课后作业的安排上,本着质量高,数量少,内容精,方法活,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要求,精心设计,合理分配,严格控制作业数量。
先后担任三年时间班主任工作。积极探索班级管理新路子。所带班级班风纯正,学风较端正。倡导“严谨、求实、启智、育人”的教风,不断加强自身师德,提高业务素质,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热爱国家、爱社会、爱他人的时代青年。
5.职称自我鉴定 篇五
在思想上积极向上,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在工作上,热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能够把领导交代的任务按质按量完成,能够主动寻找自己的不足并及时学习补充。
工作能力及专业知识方面,我们主要从事的是工程造价工作,负责项目开始到完成施工全过程的工程造价,工程算量的每个细节,都需要足够的耐心,还需要把各方沟通协调好。
在工作期间,我们不错过,不浪费每一次锻炼的机会,加强自身知识的不断更新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同时,利用闲余时间向领导及同事请教有关造价工作的各种知识。
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以来,深深感受到工作的繁忙、责任的重大;大事、小事压在身上,往往重视了这头,却忽视了那头,顾此失彼,今后我要不断的`完善自己努力做到更好。
6.职称晋级自我鉴定 篇六
职称自我鉴定
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在工作中,我尊重领导,团结同事;服从单位领导安排,工作兢兢业业,按时按质完成领导交予我的每一项任务;在个人成长中我注重学习,求真务实,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不断弥补自己的不足,并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在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塑造上,我崇尚“忠诚、感恩、敬业、奉献”的理念。经过不懈努力付出,赢得到了单位和同事的欣赏和认可,也为我创造了更好的发展平台。
标准化、专业化是我职业生涯的追求,经过八年工作的历练,我己成长为一名合格的道路与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已具备申报道路与桥梁工程师的条件,请予审核评定。
7.对司法会计鉴定的几点思考 篇七
一、过失与故意的考量
接受司法会计鉴定委托的事项,一般都是典型复杂的账务问题,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允许表达财务人员主观心理状态问题。但是从鉴定过程和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阅读过程中,仍然涉及主观心理的评价。这是因为,财务人员的客观行为中不断透露着主观意志的驱使和影响。主观意识和行为表现是不能阻断和割裂的。所以,司法鉴定人员运用审计方法作出鉴定的时候,一般都离不开判断错误和舞弊的操作习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有所考量。司法会计鉴定一般以会计资料的客观性作出陈述,但是这并不排除客观资料对主观属性的反映。
2003年12月26日,某法院送来某工商部门现金会计被告人刘某贪污、挪用公款有关财务资料,委托对该案作重新鉴定。经核查,工商所2000年12月1号记账凭证记录市场管理费收入11,900元,原鉴定查证,管理费结算单列示的125,728元已上交到位,记账凭证少记收入从源头得到证实。据此,前期司法会计鉴定认定,收入不入账金额为11,900元。我们重新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没有认可前期司法会计鉴定的观点。其理由:一是由于刘某长期不记现金日记账,总账会计长期不与现金会计对账,虽有漏记11,900元的款项,同时我们也发现多记收入10元、1000元的错误;二是现金日记账漏记的11,900元,由于总账会计的错误造成未记入工商规费收入分类账,但上交费用的分类账已计入该款项,导致账账不符,当年审计报告应分别调增该年度工商规费收入11,900元,调减收入10元、1000元。考虑到财务管理混乱,现金记账差错的存在,以及少记现金收入的11,900元已在工商规费收入、上交提留等分类账中计入的情况,不能简单认为少记现金收入的11,900元为收入不入账。我们作出的鉴定结论,虽然没有明确说明过失或故意的行为,但是在立足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还是从过失与故意方面作出了推导和说明,认定为收入不入账不成立,这是从财务管理、个人业务水平以及造成结果的动机、目的、手段上作出了考量,从而遵循了司法会计鉴定的客观公正原则。
二、可证实性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要求
司法会计检验的真实性包括如实反映、可证实性和不偏不倚三个方面的要求。可证实性是指事后可以验证,要求有根有据,脉络清楚,其他司法会计在需要时都可按既定程序与方法对列举的证据进行重新处理。为了做到可证实性的要求,司法会计必须投入较多精力收集和整理会计资料,这样才能有充足的理由论证观点,得出结论。
2005年3月27日,我们接受某检察院委托,对某市新能源设备制造厂现金会计邹某就该厂销售部门所交销售热水器及材料是否存在收款不入账的情况进行司法会计检验。经查,该单位销售部门通过《销售解款单》、《安装单》缴款,由出纳员收款后签字认可。出纳员凭开出的《收款凭证》、《企业通用发票》记账。经查,《解款单》、《安装单》与《收款凭证》、《企业通用发票》内容不能对应。出纳人员没有把《解款单》、《安装单》作附件入账,销售部门也没能妥善保存出纳人员开出的《收款凭证》、《企业通用发票》。收入记账附件中,均没有保管部门的出库凭单。经对照销售部门缴款和出纳会计入账数额,产品销售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账面数1485771.12元,比销售部门的缴款数少记237482.02元。销售部门和出纳人员各执一词,双方又不能用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鉴定过程中,我们收集整理《解款单》、《安装单》与《收款凭证》、《企业通用发票》各种单据领用记录,经办人员名单,存根保存情况,一一进行查证核实,结果发现:(1)《销售解款单》制作过程中,除出纳签收外,还有其他人签收两单计14,970元未能入账;(2)《安装单》制作过程中,有六单计2994.80元,虽有出纳签收,但注有“经营部不统计在内”字样,应予扣除;(3)5月30日6号记账凭证,对应科目:增银行存款15,000元,减现金15,000元,附件中现金缴款单15,000元,经查是收款收据0173号收款,未作收入入账。(4)应收账款及预收账款中有163,510元是两单缴款入账数,未计入销售部门收入。经排查和核对,销售部门和出纳记账的差额不断趋向一致,最后确定的出纳会计收入不入账的存疑款项是25632.20元,鉴定结论便由此产生。司法会计鉴定是通过大量的辨伪工作的开展,最后得出结论的,辨伪的过程也是不断构筑可证实性基础的过程,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工作要求。
三、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鉴定之关联
一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早在九十年代,它就是会计事务所的一项业务。通常,司法部门出于专业与公正角度,聘请独立的会计师,对经济案件涉及的一些会计事项进行鉴定。由于体制机制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权项的归属不断变化,这几年,部分省市已经由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司法会计鉴定所,如广东正德、杭州新华、杭州中喜等司法会计鉴定所已经正常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扭转了司法机关独揽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局面。司法机关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引起许多专家学者质疑,其根本之处就是侦查与鉴定不能有效分离,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二是,从技术角度来讲司法会计鉴定是从审计鉴定中分离出来的。因为,到目前为止,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尚未出台,可以借鉴的是国家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制度、审计准则。从人力资源上来讲,司法机关的专职会计鉴定人员人数少、会计职称低,查证会计事项业务水平也参差不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会计鉴定工作的发展。
三是,从司法现状看,审判机关对当事人提出委托司法会计鉴定的要求常常得不到支持。侦查机关在侦办经济案件的过程中,经常忽视账务的内在逻辑要领,就事论事,孤立地看待会计业务的某个方面,模糊界定贪污挪用犯罪的事实,影响了经济案件的办案质量。
四是,会计师事务所应该重视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开拓,不管是司法会计鉴定,还是审计鉴定,它们的结论都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审计结论是证据类型中的书证,在审理经济案件中,常常被审判机关采信。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司法机关聘请,参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以接受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审计鉴定工作,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社会尽责,为企业和群众服务。
摘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一项仔细、谨慎、周到的会计业务工作,本文结合笔者实践中的工作经验主要探讨了司法会计鉴定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过失与故意的考量、可证实性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鉴定之关联。
8.浅议司法会计的鉴定方式及其运用 篇八
关键词:司法会计;会计鉴定;运用
一、六种常见的司法会计鉴定方式
设定方式。这种只针对一些没有办法实施的情况,主要在于对一些虚拟事物进行各种因素的分析,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一些方法。对于如何让停电损失得到赔偿的鉴定,我们可以逐步采取一些计算方法,从而达到实现收益和减少损失的出现,这是一种科学的假定:首先我们将需要鉴定的会计资料假设为一种特殊的无法识别的研究对象,进而研究在虚拟停电以后对生产相关问题的影响大小问题,然后对虚拟生产所得产品按照正常销售,并正常实现获利。我们在运用设定方式进行实物证据客观评价,是不会对鉴定的证明产生影响:
(一)我们可以对这种设定方式进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规范,从而达到一定程度上对具体专业人员进行实际会计核算准则的规定,以形成对具体鉴定的科学性判断。
(二)会计鉴定的证明作用本身具有相对性。这是针对具体的会计鉴定而言,我们要结合一定的会计处理实际案例进行科学化的分析,从而形成会计鉴定的正确判别。例如要对受检材料进行科学化的识别,这样才不会出现瑕疵现象。
(三)针对这种出现的限制情况,我们主要是采取设定会计分析意见书的形式进行处理,可是这样做会造成对会计鉴定报告和会计检验报告成果的不同的证明。我们通过大量的实践后,发现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有很多假定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做好各方面计量和评估鉴定及最大化利益预测等。这些都是对鉴定事项作出的科学研判。在这其中,往往会产生一些具体的参数虚拟等。
议定方式。我们在研究具体的司法会计鉴定时,一定要结合委托人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方面达成的处理意见,这些都将是双方共同议定所产生的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我们要采取一些事先未明确的某一些因素或因素值来化解问题。例如,通过一些具体的实践来确定“利润”在鉴定中的作用,从而有利于各当事人进行协商,这是化解原协议书的利润核算的重点。“利润”在我们每一个人心里都有不同的衡量方法,这主要体现在对现金为基础的核算理解,有些人要依据实际产生的权责条件下所产生的利润为参照,其实这种观念是有一定的偏差,就像是对具体的某个时间段进行研究,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方面的问题要结合经营利润来分析,为此,当我们在做出一些鉴定之前,要结合当事人对此问题看法进行详细分析,从而找到平息债权债务纠纷。我们在研究具体的合同中,一定要把握好双方的约定,例如要明确是同期存款利率还是贷款利率,这对于鉴定人来讲,是具有现实的意义。
选定方式。我们在研究具体的法律法规或协议书等内容时,要结合多个备选因素来进行多方面的鉴定分析比较,从而形成一种最适当的因素和因素值概念。这种思想主要体现在对某些参数挑选上。例如,这对某一项涉及时间的事项的鉴定工作,我们要分析其发生的偶然性收入和不均匀的开支,这种情况将涉及到分摊计算和全年数等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我们除了要进行年度末递延外,还应当对发生时进行具体的确认,从而有利于司法会计鉴定合理,如果关系到历史数据时,就得结合所计算得平均数和算术平均数进行科学化的选择。这是通过应对不同选择结果进行的一系列鉴定得出结论,为此,我们要根据鉴定业务的需要,逐步进行职业化研判。
推定方式。这种方式主要在于进行一些经验的验证过程中,在一些未知事实推断基础上逐步划分。推定主要是一种假设性推理,这种推理过程是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而相对于法律推定就没有那么严格化,如民事侵权法律中的无过错推定等,一般由法庭根据适用推定的情形作出判断。
二、影响鉴定方式选择的客观因素
我们研究发现,在鉴定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中客观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受鉴定业务类型的影响。在学术界对于司法会计的鉴定业务类型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众多学者根据分类标志的不同分为了不同的类型。例如按鉴定的内容分,可分为涉税鉴定、盈亏或损失计算、债权债务数额的鉴定等;按鉴定事项是否发生分,可分为过去已发生事项的会计鉴定和未发生事项的会计鉴定;按鉴定业务发生的环节分,可分为侦查环节的会计鉴定和法庭审理环节的会计鉴定;按鉴定业务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分,可分为民事案件会计鉴定和刑事案件的会计鉴定等。二是鉴定条件。司法会计鉴定条件主要包括:检材或鉴定所需资料的完备程度。所需资料能够充分并适当,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才有保障。财务会计核算目标与该项鉴定目标的差异程度。两者目标越接近,其基础资料的利用就越方便;鉴定事项的时间跨度;信息沟通条件与环境。鉴定过程中与有关方面信息沟通的条件或环境越好,鉴定工作就越有利。包括会计准则、制度在内的法律法规的明晰性等。
三、结束语
综上可知,鉴定方式是需要和其他司法方面相联系的。这篇文章主要研究分析了司法会计的鉴定方式及其运用,结合一定的法律事实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笔者希望能够给予读者一些借鉴。
参考文献:
[1]孙荣荣.浅谈司法会计鉴定中的一般审计方法[J].对外经贸财会,2005(06).
[2]杨波.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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