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与违法区别

2024-07-18

违纪与违法区别(共9篇)(共9篇)

1.违纪与违法区别 篇一

对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分析与思考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的是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各类犯罪、调处民商、行政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有序健康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武器的神圣使命。在现代法制社会,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因此,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审判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基层法院队伍中确实存在着少数违法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现象,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成为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

一、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存在及其危害

司法是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体现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特别是法治文明的窗口。司法权是为社会排难解纷,掌握对公民生杀予夺大权的国家权力。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有权威,社会才能安宁稳定,人民才有最后的依靠。司法 1 腐败,则杜绝了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冤无处伸,理无处讲,社会完全丧失对国家、政府、对党的信任感与凝聚力,人心背离,社会动荡。司法清廉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对司法官员的信心,从而也关系到国家反腐倡廉的长远大计。很难想象,经过一次不公正审判而败诉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会怀有信心;即使是获胜的一方也不会对司法公正抱有信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法官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全年共查处违法违纪法官794人,其中52人因滥用审判权、执行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充分说明,法官违法违纪现象已经是法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防范。

总的来说,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在政治上、思想上、作风纪律上、业务能力上都是过硬的,特别是通过“教育整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以及 “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等集中 教育活动,法院的工作面貌有了很大改观,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不可否认,现实的法官队伍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尚不可适应形势与发展的需要,法官贪污受贿,违法犯罪时有发生,有的法官业务水平不高,对所承办案件久拖不决、枉法裁判;“冷、硬、横、推”的官老爷态度仍然存在,对群众“吃、拿、卡、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吃请现象时有发生,等等。虽然这些现象不是法官队伍的主流,但已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光辉形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制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留下法律空隙太多,给人以可乘之机,同时法院之间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利益的原因还存在冲突和相互扯皮、推诿现象,也严重影响了法院队伍的形象、妨碍了司法公正。

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存在会直接导致以下三种后果:

第一,导致司法结果的不公,即一些法官违法违纪的背后往往是因其故意为之的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

第二,导致司法专横,即司法行为在过程 和程序上不开放、不民主,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被践踏如不审而判、先判后审等。

第三,导致司法软弱,即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应当履行职权而不履行,如对公民或者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受理,导致纠纷不能解决、权利不能救济。如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使一些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案件得不到处理,使秩序无法维护;再如不协助甚至阻止外地法院执行涉及本地利益的合法判决等。

二、法官违法违纪现象产生的原因

导致法官违法违纪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一)对司法权的约束制度不健全。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约束,否则最终要走向腐败,孟德斯鸠说:“从事物的本性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出版,第154页。)如果说我们没有对司法权的约束制度是不准确的,人大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宪法和法律条文中规定得比较完整,问题在于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司法权有着监督不力的一面。至于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约束,法律中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立 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来看,宪法强调了立法权对司法权的监督,却没有司法权对立法权的约束制度,也就是说未规定司法审查制度。“在权力领域任何两个独立的权力之间要形成一种权力监督关系,必须保持必要的张力。而权力间张力形成的前提是两种权力的均衡”(徐显明,齐延平:《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载《法学》,1998年第8期,第29页)。如果在两个权力之间存在的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那么这两种权力实际上是一种权力,那就谈不上立法权对司法权的有力监督。要使立法权形成有力的监督,必须使司法审查制度成为司法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检察机关对司法权的监督活动来看,它本身就有体制性矛盾。在我国通常是把检察院也归属于司法机关,这与世界主要国家的做法有着明显的不同,如美国、法国、70年代后的日本,都是将检察机关归属于行政部门。因为检察权就其特点而言和行政权是一致的,如:在检察机制上实行的是命令与服从,权力行使是主动干预,所作决定的效力不具有终极性。从实际效果来看,现行检察体制对司法权的监督是比较软弱的,如果让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一道形成一种合力对司法权进行监督,能 产生更好的效果。

(二)法官选用制度不合理。法官产生的途径不科学,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方面参差不齐,是造成法官违法违纪的主要原因。现阶段法官队伍人员的来源,主要是行政部门的调入、部队转业、高校分配以及充实“公检法”中从企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正由于法官来源的多样性,使其构成并不科学,由此形成法院队伍人员的思想品德、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直接影响了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客观的说,以上四种法官产生的途径确实使法院在过去的司法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做出了很大贡献,也给法院带来了好的作风和思想品德,不少人勤奋好学、不耻下问,涌现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官。但也存在极少数政治上、思想上、作风上不合格,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甚至违法犯罪的人员,存在鱼目混珠、把关不严的问题,这是形成影响法官队伍职业素质的主要原因。经过20年的努力,我国司法机关的大多数法官已经达到了大专以上的专业水平,但细致分析起来,法官的专业构成“仍然以业余法律院校的毕业生为主。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正规高等教育毕业生,特别是硕 士生、博士生难以进入高级以下的司法审判机关,已经进入司法审判机关为数不多的高学历人才也因各种因素难以久留”(席小俐:《对我国审判制度的几点思考》。载《法学家》:《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研讨》(下),1998年第2期,第115页。)而且我们常用的“大专以上”这个词本身就是相当含糊的。熟悉中国教育现状的人都知道,突击几个月拿到大专文凭并非是极个别的现象。不仅如此,法院往往成为复转军人重要的安臵去向,使得法官队伍专业化问题更加突出。“直到今天,法院仍是各行业中外行人较为容易进入的一个机构。不必说法律专业文凭,基本法律常识的具备也没有被作为进入法院从事司法工作的先决条件。甚至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训练的人可以担任院长、副院长”(注: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载《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为什么对进入医院的医生、对进入研究所的科研人员的专业化要求很高,但到了法院反而会很低呢?难道是法院的工作比医院不重要吗?法官的专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性要求,是审判结果正确的先决条件。一方面要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 进入法院;另一方面要卡紧乃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对法院的院长应强调和看重其出身法官序列,现在的情形是院长的政治属性强,每一次人大换届,必然也对法院领导层作一番调整。可以采取对法官的行政化任命方式,无过错则永久任职,以保障法官职务的稳定性。这样法官就会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公正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三)舆论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没有形成制度。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外,还应当受到来自社会舆论的监督。现代传媒的发展使得舆论的力量空前强大,在国外甚至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在中国媒体的重要性也逐渐显现出来。要使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发挥其作用,必须得使其规范化起来。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压力。但另一方面媒体的监督又有可能造成对审判活动的不公正影响。一个好人犯罪很多人会同情,一个贪官被抓人们恨不得诛之而后快。特别在对有些案件形成一边倒的舆论的情况下,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实质上变成一种审理案件的活动,似乎不按舆论意志形成判决大有不 罢休的决心,结果损害的依然是司法独立和司法活动的中立性。解决这个问题,还得通过立法使之成为一项规范性很强的监督活动。(注:美国法院在审理黑人棒球明星O.J.辛普森杀人案时,在舆论几乎一致地认为凶手就是辛普森情况下,作出了宣布其无罪的判决。第一次审理时美国破天荒地允许电视转播,但第二次审理时仍旧采取法庭上不准拍照、不准摄像的做法。)

(四)某些具体环节上存在缺陷。在回避制度上、在工作程序上、在法官待遇问题上、在宣传导向上都存在需要克服的地方。

1.从回避制度上看,法律上没有规定法官应回避本籍,不能到自己的家乡担任法官(中国古代官员任职尚有此规定)。现实当中绝大多数的法官都在自己的家乡任职(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生活的社区和当事人是联成一片的,法官自身无法抵御各种人情的干扰,在中国这样一个十分讲究人际关系的国度里,把法官放在土生土长的地方任职对于司法公正本身就是挑战。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都相应制定了一些执业纪律,如《法官法》中对法官的惩戒、回避制度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法官执业过程中不公正执法现象时有发 生,主要就是缺乏有效的可操作的惩戒制度,目前法院的执业纪律太多太滥太原则化,缺乏量化标准,同时,缺乏执行这些监督惩戒或制度相应的措施,对监督检查法官缺乏激励机制以及人身安全保障制度,也就是缺乏保证这些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制度保障,因此,不少制度悬挂在墙上无人问津、形同虚设。

2.缺乏合理的待遇结构。表现在:一是法官政治待遇低。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一府两院”的政治和法律地位,但两院的政治级别却不明确。长期以来,把两院视同如政府的二层机构的平行单位,这就使得法院公正行使司法权时没有充分的权力保障。由于法院的地位低,法官的地位也随之降低,行政机关领导长期以来一直把法院当作自己的下属机构,把法官当成自己的工作人员随意支配。二是法官的物质生活待遇太低,没有很好的后勤保障。长期以来,法官超负荷的劳动与其劳动所产生的价值相差甚远,以致法官对所从事的职业缺乏荣誉感和自豪感。虽然国家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如设立法官津贴、从优待警补助等,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一些地方由于财政紧张,相应的补救措施难以切实兑现。在法 官待遇上,中国的法官与其他国家法官相比是比较低的。实现司法公正、杜绝腐败,就要保障法官这一群体维持体面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所必备的基本物质条件,这对保证作为法官的尊严和责任感是很重要的。如果法官的医药费、办案经费都捉襟见肘,在现实中就会发生借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名义“上门揽案”;受利益驱动办理案件影响严肃执法和法院的公正形象,也为腐败提供了条件。

3.在宣传上,有时人们忘记或者忽视司法活动的规律,按照集中的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进行宣传,过分强调群众路线,强调法院主动为企业分忧解难,甚至为了表现法院的亲和力,宣传法官上街扫地、修车等便民活动。应当看到,“司法不可能回避与民主的关系,但是,司法与民主得保持距离,不能用民主的原则、方法、民众情绪来代替司法”。“司法民主化不是群众化、运动化;对于司法而言,个体的权利与尊严较之于群众意愿更足珍贵”(注:陈端洪:《司法与民主:中国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载《中国法学》(京),1998年第4期,第38页。)法官有可能在达到“亲切”与“随和”的目的的同时失却了职业所必备 的“庄重”与“严肃”,使法官混同一般群众,削弱了职业自律意识。

4、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是形成目前现状的另一原因。目前社会上请客送礼、说情风盛行,一些法官面对糖衣炮弹的诱惑缺乏党性,同时,法官面对上级部门、亲戚朋友的各种关系和层层压力,作为“平民化”、“多样化”的法官难以做到秉公执法、铁面无私。法官也是社会上活生生的人,也有个人问题,如亲属、小孩的读书、就业等问题,同样也有许许多多的事情要办,也有求于人,正由于法官的“平民化”、“多样化”现状,自然使其面对神圣的职责不得不打折扣。

三、解决目前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措施

1.以司法自治防司法腐败。司法自治不是司法封闭,而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靠自身拥有的知识、道德和物质资源能够自主地处理司法事务包括案件的处理和司法人员的内部控制。

司法自治,对内部而言就是司法内部的自律机制,其核心内容是,严格而合理的司法官员任免制度使司法官员必须由受过高层次教育从而有高深文化、法律素养的人员担任(严格的执业资格 考试),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从而使他们自然远离趋炎附势之恶习(社会对法官良好形象的崇敬、法官能以其良好的素养而公正地回应社会对正义的需求从而导致更殷切的外部期望、法官群体内部的相互熟知与关注以及他们与社会普通生活保持适当的距离),有稳固的终身或者长期任职保障而使之无后顾之忧,有优越的物质待遇而使之不为五斗米折腰(法官不得减薪);对外部而言,则是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抗干扰能力,一切外部监督可以到位,但不能越位,即不能代行司法机关的职权,当司法不公现象比较突出时,应当认真思考其真正的原因,寻求治本之策,不能盲目地主张对司法加强外在监督,道理很简单,既然司法会出现不公现象,监督司法的力量很难保证不出现不公现象。

(1)健全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除严格执行诉讼法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和《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中,对司法人员的职责和禁止性规定(如《法官法》列出的“十三个不得”),以及刑法中有关针对司法犯罪行为的规定外,实行法官与当事人隔离制(法官不得一人单独与当事人接触,或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改革现行陪审制,建立专家陪审制;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等。为强化外部监督,建立一些具体工作制度,如设立法官违法投诉中心、举报中心;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制;聘请廉政监督员;设立廉政执法监督咨询委员会;实行院长接待日;重点岗位人员轮换制;……等等。这些制度与措施的推行,对于防腐倡廉,促进司法公正,可以起一些作用。但要贵在实行,不要虚设。

(2)摆脱外界金权控制。法官违法违纪除了司法体制上的原因外,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受制于外来的权力与金钱的控制、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可以要求司法人员在金钱、权力面前“威武不屈,贫贱不移”,但道德的要求不能代替物质的抗力。据1983年11月15日《英国经济学周刊》公布,英国大法官年薪高达59300英镑,而同年首相的年薪却为49000英镑。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在其任职期间得领受酬金,其金额在连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据统计,美国大法官终身任职以致在任上去世的占一半以上,大法官的年薪高于内阁部长。俄罗斯为了保障法官 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改变了法院的财政管理体制,将过去的财政分级管理改为联邦政府一级财政管理。在日本,宪法规定,法官的报酬在任职期内不得减少(见《日本国宪法》第79条),法官非依宪法程序不得罢免、转职、停职;最高法院院长的薪金等于内阁总理大臣、两院议长;对法官处分,不得给予减薪;即使因财政紧缩,对公务员减薪时,也不得对法官减薪。司法机关的经费短缺,司法人员的待遇菲薄,就不能不受“利益驱动”去自行“创收”,以致卖法换钱,腐败由之丛生。救治之道,在于给司法机关“进补”:一是改变司法经费依附行政机关的体制,实行司法经费由国家财政单列;一是较大幅度增加司法机关的经费和法官的薪金,使司法机关不要靠“创收”来弥补开支,加强司法机关的“硬件”建设;使司法人员不必羡慕社会上的“大款”,而能在社会地位与生活待遇和职业保障上“养尊处优”,提高其对职业的珍惜感、荣誉感与敬业精神。与此相适应,要大大提高法官的权威地位,排除外来权力(政治权力以及金钱权力等等)的干扰。法院、法官既然掌握国家与社会各种纠纷的最终裁判权,又是社会公正、公道的最后一道防线,理 应享有令人敬服的权威和信誉。这有赖于司法机关与人员的自律与自重,也要求国家与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2、改善法官队伍人员的产生办法,对法官队伍加强教育和培训,将培训引入考核、任用范畴。一方面是要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进一步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严把“进口关”、“源头关”确保新选任的法官在政治上、业务素质上都达到较高水平,当前进行的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就是一个较为理想的措施。另一方面是对在职法官系统地、有计划地进行政治、业务、综合知识方面的强化培训,以适应新时期审判业务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如股票、债券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只有不断丰富和更新知识,才能审理好案件,因此就有必要举办各类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班、研讨班,提高专业水平,同时将培训内容引入考核、任用机制,增强干警的业务钻研精神,才能造就一支专家型的审判队伍。另外还要做好出人渠道,对政治、业务能力不强、办事效率低、严重影响法院形象的人 员,要调离法院,以确保法官队伍的纯洁性。

第一、要制订落实并完善相应的规范化管理制度,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如制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措施》、《目标管理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执法监督公示制度》、《内部监督检查制度》、《纪检监察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制度》等,所制定的制度要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实用性,避免原则化、笼统化。通过制度的约束,使之能经常对照检查,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二,建立健全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的审判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大民事审判格局的任务和要求,保证案件审理质量。第三,强调案件审理过程的流程管理,制定《案件流程管理办法》。从案件受理到案件审结的各个环节均注明时间,从程序上给予监督,使法官更明确树立程序违法就是错案的意识,逐步克服重实体、轻程序倾向。第四,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法官的执业责任心。要实行案件抽查制度,不定期地对各类案件进行抽查、评查,发现优点、找出不足,分别予以表彰和批评。对办错案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严肃处理,做到从具体措施上保 证法官公正廉明、严肃执法,同时也是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维护法官良好形象的有效举措,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以服从法律为最高天职。第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党委、人大、政法委应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纪律监督,实行违法违纪举报制度。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建立“案件跟踪监督制度”。法官审结案件,人民法院在发给判决书的同时,发给双方当事人“意见征求卡”,如发现办案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可以填卡寄回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第

六、制定一套科学的、操作性强的惩戒机制,实行谈话诫免和黄牌警告制度。在保证法官的各种待遇基础上对法官执业标准给予准确的定位,对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严厉的惩戒,并对纪检、监察人员给予充分的人身保障和物质激励;对群众反映的法官违法违纪问题,纪检监察人员应给予黄牌警告,责令其改正,以确保法官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3、加强和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要主动、认真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接受民 主监督、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但是要坚持摒除权力机关对具体案件的监督,要将有关监督侧重于对法官素质、行为的监督,以确保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审判独立。要继续加大惩治司法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同时要加强对法官“八小时”以外监督,严格约束法官的业外活动。将监督关口前移,“八小时以内”的“工作圈”要管,“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也要管。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要引导法官追求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养成高尚的道德情操。为了加强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必须在进行司法教育整顿中,加强司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强化对人民负责的受监督意识。当前还要抓紧制定新闻法,以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同时也约束新闻舆论界,要求他们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2.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材料 篇二

违纪,词语即违反纪律,意指违犯了纪律、违反了规则等有约束力的行为,或是违反了有关章程。凡是其行为与组织、团体、单位等对相关人员行为纪律要求相抵触的,都属于“违纪”。但违纪不一定即是违法。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材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材料经过一个多月对警示教育案例材料的学习,本人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官加强自律、提高修养的重要性。要做到廉洁司法,就必须不断加强修养,自觉接受监督,增强法纪意识。

一、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每一名法官都要自觉提高自身修养,要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抓起,不断夯实廉洁司法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我们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法官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而不是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必须紧紧围绕为人民司法、廉洁司法这个根本问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二、自觉接受监督,保持艰苦奋斗本色。

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从而建立“教育、监督、制度”三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认真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做到两袖清风,一身

正气。“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廉洁司法,必须始终保持艰苦奋斗本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一个重要法宝,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司法廉政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增强法纪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我们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权力观,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五项严禁规定,着力解决法官在日常工作中廉洁司法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

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一定要进行对照检查,加强自律自警意识;同时还要做好他律,监督管理好我们身边的其他同志。要以警示教育活动和各项廉洁司法的文件为基础,时时提高警惕,坚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尊严,为社会健康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材料根据市委、市纪委《关于召开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要求,我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标准,严查细对,扎实做好案件剖析、专题研讨、问题查摆等各项工作,由表及里深入思考,由外到内深挖根源,警醒了思想,升华了认识。下面,根据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实际,从认识和体会、问题和不足、根源和分析、整改措施和下步努力方向四个方面,做个剖析发

言,不妥之处敬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对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认识和体会

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工作,并结合专项整治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行动,开展对照检查,这既是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更好履行职责使命、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也是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纵深推进从严治党的有效抓手。

近段时间以来,我集中学习了____总书记关于坚持标本兼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刻论述以及省、市深化“三个以案”工作会议精神,观看了《迷失的权力》等警示教育片,原原本本学习《党章》《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市县☆起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为反面“镜子”,立足自身实际,全面对照扫描,举一反三,发人深思,必须引以为戒,纵观这些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可以看出,尽管他们的违纪违法手段、方式有所不同,但是深入剖析案件却有着共同特点,概括起来就是:信仰迷失,底色蜕变;监督缺位,用权任性;缺乏敬畏,底线失守;政商不分,站位不正。

长期放松思想政治学习,丢掉了宗旨、忘记了初心、背离了党性,导致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扭曲和道德缺失,才导致走到了人民的对立面,身陷囹圄。通过对☆违纪违法原因的深挖,使我们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有了更加深刻清醒的认识,进而反思自我、改进提升,避免重蹈覆辙、惨痛再现。

二、对照检查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我始终坚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工作、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但对照此次专项警示教育的标准和要求,我认为自己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贯彻落实“四个意识”方面。☆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纪律,毫无“四个意识”,对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消极应付,这对我是一个警示。虽然我在政治上能够始终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____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但在学用关系处理得还不好,理论学习和具体实践一定程度上存在脱节。

(二)遵守政治纪律方面。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是党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作为一名党员,我保持坚定的政治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中央倡导和要求的坚决做到,党中央反对和禁止的坚决不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____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遵守组织纪律方面。严明的组织纪律是保持党的创

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基本条件。☆案就存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违背组织纪律的问题。我在工作中能够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做到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自觉维护班子团结;服从组织安排,摆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严格按照程序、规矩办事;能够按照要求,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情况和有关事项。但在组织生活中,与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主动沟通交流多,与一般干部职工交流谈心较少,而且大多是就事论事,讲工作、讲成绩较多,很少谈问题、谈缺点,在深挖思想根源、真正触及灵魂深处上做的还不够,在频度和深度上还需进一步加强。

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材料为加强政府系统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和法纪教育,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的能力,11 月 9 日上午,X 政府机关组织党员干部在 X 中级法院旁听了 XXX 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这对机关干部产生的思想触动是深刻的,启示是有益的,“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此案例为党员干部提供了一面明断得失的镜子。

X 是从基层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的,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曾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并在多个岗位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他的工作作风、领导水平和协调能力、曾是领导和同志们肯定和认可的。从庭审中了解到,他是随着权力和地位的改变,逐渐放松了自身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的要求,发展到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从而走向违法违纪之路。通过这个案例,一是深为 X 因私欲膨胀断送了自身大好的前途和人生而惋惜,二是我个人也从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体会如下:

一、要注重主观世界的改造

“物必自腐而生虫”。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党员干部的工作是为人民谋利益,能不能正确对待名、权、位,是对每个党员干部十分现实的考验。担任什么职务、从事什么工作、取决于组织的培养和使用,加之自己的努力和机遇。而做什么人、走什么路,是自己可以选择的。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本应“来去无牵挂”,名位钱财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的东西,如过于看重了就成了负担,自己很累,家人担心,别人看着也不顺。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其主要原因就是背弃了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放松了学习,忽视了主观世界的自我改造。理论上的糊涂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动摇,政治上的动摇就会失去正确的发展方向,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态度,就会被各种诱惑所俘虏。

二、要注重严格自律和自觉接受各种监督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个人面对各种诱惑,最大的敌人是自己。中央要求党员干部要严格自律,自觉接受他律。所谓自律,就是欲望上自制,人格上自尊,法规上自重,顺境中自励,逆境中自强,得失上自省,经得

住考验,迈得过关口。所谓他律,就是自觉接受组织和纪律的监督,保持清醒的头脑,战胜各种欲望。实践已反复证明,忽视自律、拒绝他律,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思想认识是前提,自律是内因,监督是途径,制度是保证。自律与他律的有效结合,是保障党员干部不犯错误和少犯错误的关键所在。作为党员干部,要始终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严把工作、生活、社交圈中的各个关口,做到诱惑面前不昏头,不正当利益面前不伸手。

三、要注重树立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中央强调反腐倡廉,就是要求每个党员干部更加牢固地树立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执行好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做到不正之风不染,不义之财不收,不法之事不做,远离灯红酒绿,远离低级趣味,管好家人部属。工作上勤政廉政,收住心,管住口,管住腿,拿好笔,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用反面典型警示自己,其目的就是让人不重蹈覆辙。当前,我们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的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日益加快,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党员干部的知识水平、理论修养和工作能力以及抵御各种诱惑的意识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世情、国情和 X

情的深刻变化,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我们更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积累,不断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同时,坚定理想和信念,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地位观、权力观,筑牢思想上的防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3.违纪违法案例心得体会 篇三

按照局党组的要求,认真学习了关于XXX违纪违法的通报。通过这次学习,我感受颇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充分认识到基层反腐倡廉建设,基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作为一名基层党员,我深深的认识到,廉洁从业必须要坚持从自身做起、从细节抓起。要带头倡导和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真正做到讲党性、重修养、树形象。

通过学习,我深刻反思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需要加强,需进一步提高。

一、认真学习,努力改造世界观,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必须始终要坚持政治理论学习,要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员,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工作任务,才能更好地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纪违法问题。严守法规纪律,慎独慎微慎行,要从小事上就严格要求,要三思而后行,要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生活观”,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实在在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干好本职工作。

二、抵制住诱惑,保持一名党员的纯洁性。共产党员也是人,要见诱惑心不动,见财物心不痒,见美色脑不昏。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心系组织重托,心系群众冷暖。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三、要管住自己,管得住小节。人生最大的敌人就是自己。违纪违法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由轻到重,逐步走向深渊的过程。究其根源都是在自律上出了问题。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必须防微杜渐,重视小节,加强自律,也就是管住自己。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看待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我深刻地认识到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性,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积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既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己,也用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自己,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行风的进一步好转。特别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四、要善于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能否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是我们党的事业成功与失败,本人荣辱沉浮的关键。作为党员的我,更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把自己置身于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中。

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篇四

(第18号)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马 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四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十条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第十二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三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5.发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治本功能 篇五

盘山县纪委孙连山、郑钧

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职能和中心工作。它作为惩治腐败和端正党风政风的重要措施,不但具有严厉打击腐败分了和遏制腐败行为的治标功能,还有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的治本功能。在全党上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查办案件工作的治本功能,对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查处案件的治本功能要体现实效

(一)查处案件的治本功能,要体现于教育的说服力,筑牢抵御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

案件查办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具有党员、公务员身份的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分析违纪违法党员,加强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近年来,我们在教育上开动了不少脑筋,采用了多种形式,调动了各方面的力量,每年都要开展一次主题教育,组织干部观看电教片,读廉政书,上廉政党课,剖析典型案例,谈体会写心得,应当说,通过教育收到一定的效果,绝大多数干部能够自觉执行廉政规定,但仍有少数干部职工廉政意识不强,违反纪律,究其原因,首先是其个人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我们也要思考为什么教育未能触动他们,1说明我们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还比较欠缺,为了弥补这方面欠缺,我们加大利用身边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力度。通过对身边的典型案件,深入剖析主客观原因,在干部中开展更具说服力的警示教育,促使干部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从而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的防线。不少干部反映,以前组织学习典型案例,都是一些有权有势的人,这次学习的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件,虽然不是惊天动地的案件,但对我们教育很深刻,一定要以此为戒。珍惜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各种廉政制度。

同时,我们还邀请上级领导到我单位进行讲课活动传授工作方法经验,将他们多年的经验用通俗的方式传授给广大干部,广大干部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引导了广大干部更科学高效地去开展工作,他们说通过学习,使自己学有目标,赶有方向。

在查办案件中,我们还注重对违纪违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教育。对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但不够立案处理的人进行诫勉谈话,帮助他们分析产生不廉洁行为的思想根源和危害性,要求其限期整改,加强学习,杜绝不廉洁行为。实践证明,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用身边的正面典型进行示范教育,用身边的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用自身不廉洁行为进行诫勉提醒教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形成了明显的互动性。

(二)查处案件的治本功能,要体现于制度的完善,形成遏制腐败的坚固屏障。

规章制度具有根本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点。依靠制度防治腐败,是坚持依纪依法执政治国的必然要求。在案件查办过程

中,要针对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来的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抓住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重点环节,逐步建立完善制度体系,做到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减少和杜绝违纪行为的发生。一是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要提出整改建议。一些重要案件查结后,要组织协调发案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召开案件分析会,认真分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特别是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在管理体制和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整改提高。近年来,我们通过落实“一案三报告”制度,针对发案单位或违纪人员的违纪动机、发案原因等进行分析,提出整改建议,促使发案单位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三)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体现于强化监督,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从近年来查处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权力的行使监督不力。查办案件是对权力进行监督的有力措施,通过查办案件,可以发现从决策到执行等环节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使监督对于防止权力滥用的保障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四)查处案件治本功能,体现于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当代中国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发展的前提是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作保证。实践证明,发展环境的优劣已成为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第一要素和吸引投资的核心竞争力。服从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神圣使命,而查办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为加快发展扫除障碍,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第一要务,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最有效手段。

(五)查处案件治本功能,要体现于推进改革,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的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不少腐败问题的形成和发生,从根本上讲,与新的体制机制有许多还没有建立起来有关。通过查办案件,能够真正触及到因体制机制弊端导致腐败问题发生的要害,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改革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深层次的理性思考,明确改革创新的方向,提出改革的要求和建议,推动体制机制改革进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发挥查处案件治本功能须有相应措施

(一)发挥查处案件治本功能,要强化办案职能推动治本。查处案件是反腐倡廉的重要突破口,既有治标作用,又有治本功能,是治标与治本的统一。由于查处案件工作要了解违法违纪问题的来龙去脉,由此提出的治本措施也更有针对性。因此,首先要强化查办案件职能,为治本创造更好条件。查办案件越深入,分析越透彻,提出的治本措施就越有针对性,越扎实,越有效。

为此,必须建立一支过硬的办案队伍,我们坚持抓两点,一是抓培训,组织专职纪检监察人员参加上级纪检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同时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平时抓紧自学,努力学习纪检监察的业务知识,学习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学习查办案件的技巧,通过学习培训,掌握查办案件的基本功。二是抓实践,我们每次办案都由纪委牵头,纪检检查员具体实施,选派优秀人员参与调查,使他们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几年来,我单位纪检监察干部多次参与上级的案件调查,基本掌握了办案程序,谈话和做笔录技巧、取证要领、公文格式等办案技能,为查办好案件打下坚实的基础,也为治本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

(二)发挥查处案件治本功能,要严格执行责任制,强化责任。

对发案单位或部门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应按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落实,严格执行责任制,强化责任。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行风建设领导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发案单位或部门查处案件的态度、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专门检查和考核,进一步掌握发案单位和部门履行责任制的情况,对不履行责任制导致发生案件的,以及发生案件后不制定整改措施及不整改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责任。发案单位或部门应当把责任追究作为推动整改措施制定、落实的有效手段。通过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机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基层党政“一把手”的责任意识,要防止和杜绝集体责任变成无人负责的现象出现。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行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是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提醒各级单位或部门的正职牢牢记住并认真履行职责。

(三)发挥查处案件治本功能,要充分运用建议书督促整改。纪律检查建议书和行政监察建议书是纪检检察机关行使建议权的方式。目前,我们使用这种方式一般是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方面,还没有充分运用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权范围,影响了治本功能的发挥。应当利用纪律检查建议书和行政监察建议书方式,将查处案件中发现的发案单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机制、制度上的不足进行梳理归纳,提出建设性的建议,督促发案单位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认真整改。

纪检监察部门对已发出的纪检察建议书或行政监察建议书的执行情况还应当建立跟踪监督制度,掌握建议书的采纳、落实情况和产生的效果,以便不断研究和改进治本措施。

纪检监察部门更应当严肃建议书的效力。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行政监察建议书下达后,发案部门应当尽快采纳、落实并反馈给纪检监察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研究答复,如经研究仍维持原意见的,发案单位应坚决执行,如果拒不执行的,纪检监督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应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6.违纪违法问题专项整治方案2 篇六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严厉查处了多起平台公司违纪违法案件,并在“全市政府平台公司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根据会议精神及要求,为抓好集团违纪违法问题的专项整治,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自查自纠方案:

一、自查自纠原则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原则,通过“自己找、群众提、同事帮、领导点”等方式进行自查自纠,给有问题的党员干部知错、改错机会。

二、自查自纠内容

1.融资相关问题。是否存在以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租赁、信托等方式融资的过程中,第三方公司或个人以融资居间方名义“提篮子”,收取巨额融资服务费,或者违规向第三方支付巨额融资顾问服务费,个人从中收受贿赂的情况。

2.招投标相关问题。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插手项目招投标帮助承揽工程,为工程老板在项目招投标、征地拆迁、矛盾调处、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取好处的情况。

3.征地拆迁、合作联营相关问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在征地拆迁,土地征收,负责协调征地矛盾纠纷等过程中谋取私利的情况;是否存在以成立、入股关联公司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联营,在业务关联活动中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

4.违规经营相关问题。是否存在超出公司经营范围或者不按有关规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违法骗取贷款的情况;是否存在融资资金未专款专用,未走审批程序,未经集体研究,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

5.工作作风相关问题。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四风现象。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

分级分层召开推进“违纪违法问题”专项自查自纠工作动员会,向全体党员干部传达市委开展“平台公司违纪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把思想行动迅速统一到专项整治的贯彻落实上来,坚持问题导向,厘清政策界限,明确目标任务,把准关键环节,形成专项治理的工作合力。

(二)自查自纠(11月25日前)

各部门、子分公司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全面对照违纪违法重点问题,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做好问题台账汇总。

投融资、征地拆迁、招投标等相关部门及经营性子公司要对照问题详细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整改落实(11月30日前)

按照“分级负责、边查边改、立查立改、整改到位”的要求,各部门、子分公司要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汇总,有问题的党员干部要主动认错,主动退缴违规违纪款物,书面说明情况,经本人签字后一并上报。发现党员干部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集团纪委。该退的退、该调整的调整、该通报的通报、该查处的查处,确保自查自纠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主动查找问题和纠正问题的依纪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不主动查找问题、拒不纠正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四)谈话函询

自查自纠期间,集团监察审计部要梳理一批各部门、子分公司上报的反映基层干部轻微违纪违规,或反映问题历史比较久远的问题线索,经集体排查后,对确定适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督促被反映干部主动说明情况、提供证据材料,谈话函询要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五)总结上报(12月5日前)

自查自纠结束后,各部门、子分公司按照要求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详细登记并附说明,及时汇总上报情况。集团监察审计部根据汇总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国资委,并对自查自纠中形成的清单、台账、整改报告等资料进行统一管理,作为从轻减轻处理以及责任倒查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部门、子分公司要充分认识违纪违法自查自纠的重要意义,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注重实效,扎实推进自查自纠工作开展。

(二)注重结合,抓好防范。各部门、子分公司要把违纪违法问题自查自纠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结合,与红包礼金整治、“提篮子”专项整治、内部巡察整改相结合,在抓教育、抓查处、抓制度上下功夫。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消除麻痹、侥幸心理,自觉反躬自省,带头自查自纠,做到廉洁自律。

(三)强化监督,严肃执纪。集团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自觉抓好自查自纠工作的监督检查,要重点查处自查自纠过程中隐瞒不报、收多交少、边查边犯的行为,从严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

7.国家税务局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制度 篇七

第一条 为保障纳税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健全党风廉政举报制度,加强国税纪检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人认为区国税系统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行为的,依照本制度向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举报。

第三条 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并负责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举报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 负责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上门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据实告知纪检监察部门被举报人(单位)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等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九条 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设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

第十条 纪检组、监察室接受举报人上门举报的,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一条 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对署名举报的,6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或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 对上级交办或其它部门转办的举报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交办或转办机关反馈调查或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举报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篇八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0号令,201

3年2月22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9.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篇九

——提升法制意识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刘昀

于2012年6月6日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该《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紧贴税收工作实际规定了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同时建立了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以便于有效整合力量更好地维护税收工作秩序。处分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局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组织人员进行专题学习。通过学习全面理解和掌握《处分规定》的具体条款深刻领会其主要内容准确把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增强依法依纪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与水平。明确通过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处分规定》通过查办案件认真研究和查找税收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容易发生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薄弱环节加强依法征税积极完善税收体制机制堵塞漏洞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贯彻执行《处分规定》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要依照《处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所管辖地区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做到有案必

查有查必果切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维护制度的权性。通过对《处分规定》的学习深知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应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

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改进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一是勤“学”。将《处分规定》纳入平时自我学习自我提高教育中纳入廉政教育学习的范畴。加强自学确保在实际工作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做到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全面理解和掌握《处分规定》具体条款深刻领会其主要内容准确把握税收违法违纪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一切事物均按法律程序办理杜绝驾驭于法律之上的任何行为和个人。另外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不做超越法律范围的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是勤“思”。通过对照《处分规定》中的15类37种违法违纪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并结合当前税收工作实际研究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认真思考改进税收管理提高执法水平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方式途径。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应变能力和办事能力。从而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坚韧的意志品格、饱满的精神状态、严谨的思想作风、积极和谐的身心素质和较高的工作能力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还要时刻保持敏锐性与时俱进将税收工作与社会发展统筹起来提高群众对自身工作的满意度

三是立“廉”。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做一名堂堂正正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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