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法规必考点总结

2024-09-12

期货法律法规必考点总结(精选6篇)

1.期货法律法规必考点总结 篇一

1、交易所风险管理制度:涨跌停板、当日无负债结算、特色持仓限额制度、注意没有信息披露制度,这不是风险管理。

2、期货公司怎么怎样要罚。不含:个人和单位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交易,这不是期货公司能管的了得,是个人和单位行为,不是期货公司行为。

3、证监会制定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原则。

对净资本/净资产比例;(净资本/期货经纪+境外经纪业务规模比例),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等监管措施作出决定。

对期货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控、保证金存管,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4、对高风险期货公司,可降低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是错误的)高风险不意味着可以降低要求。

5、对高风险期货公司,每月应当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财务监管报表(是对的)。证监会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通报期货公司总体风险状况。

6、保障基金是季度结束后15天缴纳(妈的,像房租,季度交),交易所从手续费中提取3%,期货公司从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到十。启动资金是从交易所累积的风险准备金在2006年12月31号的账户中提取百分之十五。(风险准备金是交易所从手续费中提取20%形成的)。

7、保障基金的财务监管由财政部管。由证监会确定就是错误的。

8、收支计划和决算只需要报财政部不需要报证监会。报的单位中出现证监会就是错误的。

9、会员制交易所会员向交易所提提案的权利是没有的。

10、申请提交XX正式的章程一定是错的,必须是草案或者候选人。

11、会员大会作为权力机关,证监会无法提议召开,理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会员大会。理事大会证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

12、理事大会要2/3理事出席,1/2理事签字。会员大会则是2/3会员出席,理事签字。

13、总经理拟定发展规划/对外投资;理事会审议批准;会员大会决定审议。

14、专门委员会分为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节、财务和技术。

15、交易所规则应当载明(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16、理事长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是错误的。应当是总经理出的。

17、审议理事长提出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是错误的,是总经理提出的。

18、期货公司和股东之间可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不能交叉持股,不存在财务支持关系。

19、股权变更需要律师法律意见,不需要会计意见书。

20、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控股股东净资产或者个人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要求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合格,高管2年无刑事责任,有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高管变更超过50%也是ok的。要求控股股东的资产证明(会计师事务所)。

21、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均是复印件。不需要详细的经营计划,除了设立期货公司,否则都不需要详细的计划。

22、

23、

24、外资持有股权的期货公司,资本金开立账户是在外汇管理局。设立期货公司,注意章程一定是草案,不能是确定的章程。变更注册资本是(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是权力机关能决定的。

25、简单的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有关联的持有5%以上的,只要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就可以了,用不着劳烦证监会。

26、期货公司分支机构-3个月合规,一年无违法行为。

27、注意陷阱,证监会派出机构。

28、5%以上股东变换名称也要通知期货公司。

29、设立分支机构要双报(要报告住所地的派出机构,也要抄报分支机构当地的派出机构)。而撤销却只要向分支地报告即可。

30、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高管和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资质证明都需要。好奇怪,这么小的事情,连从业人员都需要。

31、被撤销至少五年,被处罚至少三年不能任职董监高。

32、董事,监事是大专,只要有3年期证法会+5年经济管理经验即可,不需要测试,不需要从业资格;独立董事(对学历严格)需要5年期证法会经验或者高级职称+本科学历且本科学位(正宗),还要资格测试+时间和精力。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需要3期货+4金融+5会计经验,本科或者学士学位,资格测试。

33、经理层(总经理+副总+首席风险官)都需要测试+从业资格+本科学历或学位+都需要一定的管理经验。财务部负责人和营业部经理不需要测试,但需要本科+从业资格+经验,财务部是会计师以上经验,营业部负责人有业内经验。

总结:带董的和带监的都不需要从业资格。但是除了董事和监视小喽喽都需要通过测试。高管中经理层需要测试,营业部负责人和财务经理两个不需要测试。共性都是本科+从业资格。各种经验。

34、不能任职董监高的情形:被开除,撤销资格,解除职务没超过5年。受行政处罚,违法违规没超过3年。被证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合人选没超过2年。

35、连续5年经理层人员不任职需要重新申请。

36、必须取得学士学位是错误的,因为只要是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即可。

37、期货公司职务的核准分三个层次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和经理层人员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若证监会授权也可由派出机构核准。

小罗罗董事,监视和财务负责人由住所地派出机构核准

营业部负责人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

推荐人是任职一年以上的高管。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注意是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和履职情况向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报告。

高管可在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任职董事监事,实际上就是小罗罗赚点外快。独董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就像高校老师可以在山鹰纸业,同时在华泰纸业任职。

董事长、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代为履职要报告派出机构。

证监会对董监高除了收受贿赂罚款3万以外,基本上都是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为主,不客气的就是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由期货公司免职。

办理从业资格证必须已经被单位录用。

期货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要3年没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3年内没有因违法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机构被注销,还是由协会注销。注意注销从业资格是协会的事情,证监会不管这档子事情。2年未执业,申请从业资格前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培训。

无证从事期货业务,处3万以下罚款。

从业管理办法都是10天。从业人员可以向证监会(不是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首席风险官上任要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如果有的话)

股东、董事、经理层干扰首席风险官正常开展工作的,首席风险官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首席风险官要保守期货公司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其他的估计也接触不到)

首席风险官向三个人报告:总经理、董事会和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首席风险官对董事会负责。

有重大风险立即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不是重大风险,先报告总经理,总经理不管的,或者达不到要求的,要报告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必要时再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没有监事会的期货公司,可以报告监视。

首席风险官不能严控风险,他控制不了。他只能搞搞风险管理状况和制度。

首席风险官基本上和协会不搭界,如果出现考题,基本就是错。

股东,董事不得越过董事会直接向首席下达指令或者干涉首席风险官的工作。

首席风险官规定是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公司要为首席独立、有效的履职提供必要条件。首席要保持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

金融期货交易结算资格

1、人:2人5年,且1人持续管理3年

2、钱:注册资本5000万,2个月风险指标合规3、3个会计,至少一年盈利且每个季度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8000万。

或者净资本5亿,净资产8亿。

全面结算资格

1、人:3人5年,且2人持续管理3年

2、钱:注册1亿。2个月合规。

3、3个会计至少2年盈利且每个季度权益总额不低于1亿。且净资本10亿,净资产不低于15亿。

交易所将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反馈给全面和非结算。

期货公司要将月度风险监管报告(7个工作日)和报告(要4个月经过审计)报派出机构。风险监管报表要月报和年报。

保证金没足额追加的,要调减净资本。不是净资产。注意是按照会计准则而不是其他证监会什么准则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对资产:看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对金融资产,看分类和流动性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采用“较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净资本=净资产-调整资产+调整负债-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

2、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大于100%

3、净资本/净资产大于40%

4、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大于100%

5、负债/净资产小于150%

6、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中间介绍业务的风险监管指标

1、净资本12亿。

2、净资本/净资产大于70%

3、流动资产余额/流动负债大于150%

4、负债/净资产小于10%

介绍业务(从业资格)是5+2。(总部+营业部)

介绍业务的结算系统不能分离,肯定是期货公司的。

证券公司签订、变更、终止合同的。注意没有续签一说。要5个工作日备案。

没有法人身份证这种说法。

单位客户有效身份证明。一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二是营业执照。监控中心要根据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进行维护。交易所对不同客户的交易编码进行分配、发放和管理。

投资咨询业务注册资本一亿元,净资本8000万。

6个月风险监管合规,证监会2个月给回话。3年经验-1-个高管有资格2年经验-5个业务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前一年的财务报告,下半年申请要下半年报告。律所的法律意见。

协会没有权利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投资咨询业务范围

1、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2、提供风险管理咨询和培训。

3、套利套保方案。

期货公司每月都要报投资咨询业务信息。

协会对投资咨询从业人员竟然可以日常管理。资格考试,资格认定,日常管理。开展投资咨询不一定是要“定期”给企业服务。首席风险官的季度和报告要对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性及其检查情况做说明。

期货公司每月和每年要报送报告。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对报告和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或监视应对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对报告签署确认。(就是董事、监视一起上)

风险监管报表月度和报送派出机构。高管+结算负责人和制表人都要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比例变动超20%的,要提交书面报告,并5日内报告全体董事。这个事情不是很重要,不要惊动股东。

预警标准当日就要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风险指标不符合标准的,还要向股东进行信息披露(比较严重了,已经不符合标准了)。

2.期货法规总结笔记 篇二

主要掌握:外国期货市场;国内期货市场。

一、国际期货市场

(一)总体运行态势

欧美国家和地区的交易量出现显著下滑,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的交易量上升势头显著。

(二)美国期货市场:美国交易品种最多、市场规模最大

1、CBOT:最早的农产品和利率期货交易所,现有农产品、金融、金属的期货、期权

2、CME:主要的畜产品期货交易中心、最早的外汇期货、标普500股指期货和期权所在地

3、NYMEX:能源和黄金期货交易所

4、KCBT:最主要的硬红冬小麦交易所之

一、率先上市股指期货

(三)、英国期货交易市场

1、LME:铜、铝、铅、锌、镍、银的期货期权,LMEX指数期货、期权

2、LIFFE:世界最大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之一,先后与多家交易所合并,2002年与EURONEXT合并,欧元利率期货成交量最大

3、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2001年7月成为ICE的全资子公司,欧洲最大的能源期货市场。

(四)欧元区期货市场

1、欧洲交易所(EUREX):德国DBT与瑞士SOFFEX合并

2、欧洲联合交易所(EURONEXT):

(五)亚洲国家期货市场

1、日本: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PCOM),日本第一大商品交易所;东京谷物交易所

2、韩国:1996年5月韩国股票交易所(KSE)推出KOSPI股指期货,1997年推出相应期权;韩国交易所(KRX)系由KSE、KOFEX和KOSDAQ合并,是全球成交量最大的衍生品交易所。

3、新加坡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SIMEX)国内期货市场

(一)建立期货市场的背景:1988年至1990年的理论准备与研究

(二)起步探索阶段(1990~1993年)1、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立;1991年6月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成立。2、1992年9月,广东万通期货经纪公司成立,同年底,中国国际期货经纪公司成立。1993年底,全国的期货经纪机构已达近千家。

(三)治理整顿阶段(1993~2000年)1、199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只保留了15家交易所作为试点。

1998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开始第二轮治理、整顿1999年全国期货交易所精简为3家——郑州、大连和上海;期货品种也由35个将至12个。

1999年,期货经纪公司的准入门槛提高,最低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法规出台:1999年6月发布《期货交易暂行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规相继发布实施 3、2000年12月,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自律组织诞生,自律机制引入监管体系

(四)稳步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

1、三级监管体制:证监会、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 2、2003年至今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发布出台并实施:P24 3、2006年5月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成立;同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并于2010年4月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

截至目前中国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品种 4、2009年中国期货市场成为世界最大的商品期货市场,上海(10)、大连(11)、郑州(14)、台湾(18)、香港(20)。

5、中国期货市场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四条 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第五条 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七条 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第九条 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

(一)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

(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缴纳;

(三)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应当缴纳的启动资金划入保障基金专户。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季度缴纳后续资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保障基金的规模、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调整确定。

第十二条 鼓励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财产。保障基金产生的利息以及运用所产生的各种收益等孳息归属保障基金。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第十四条 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第十五条 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第十六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保障基金的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确保财务记录和档案完整、真实。

第十七条 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保障基金的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保障基金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中国证监会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通报期货公司总体风险状况。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财务监管报表。

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决定使用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

(一)对每位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补偿;

(二)对每位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补偿。

现有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保障基金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国证监会和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期货公司核实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不足弥补或者情况危急的,方能决定使用保障基金。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者因参与非法期货交易而遭受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不予补偿。对机构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按照机构投资者补偿规则进行补偿。第二十三条 动用保障基金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进行补偿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受偿权,可以依法参与期货公司清算。

第二十四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保障基金的使用、补偿、追偿等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第五章 罚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延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保存、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挪用、侵占、骗取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有关失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 42 号,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主席尚福林二○○七年四月九日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 42 号,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主席尚福林二○○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责;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营业期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七)基本业务制度;

(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第十九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九)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二)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五)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八)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九)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一)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二)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节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第四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五)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的职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董事会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

(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

(二)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三)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四)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十四条 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资格的取得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对会员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权利;

(二)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条 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第六十一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第六十二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

第六十四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第六十五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六条 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第六十七条 申请成为结算会员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结算业务资格。第六十八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六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第七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二)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三)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第七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一)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二)可流通的国债;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第七十二条 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第七十三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一)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六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第七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二)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三)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第七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一)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二)可流通的国债;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第七十二条 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第七十三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一)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二)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第七十四条 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充抵的金额支付。

第七十五条 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

非结算会员的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非结算会员应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结算会员,由结算会员提交期货交易所。第七十六条 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用于充抵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如实反映在该客户的交易编码下。

第七十七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期货交易所调整基础结算担保金标准的,应当在调整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七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模、发展计划以及潜在的风险决定风险准备金的规模。

第七十九条 期货交易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八十条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和套期保值审批制度。

第八十一条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第八十二条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八十三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第八十四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期货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会员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期货交易所以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八十五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所按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或者客户,并列明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根据。

第八十六条 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

第八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八十八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本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第八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九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

(一)即时行情;

(二)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第九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编制交易情况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公布。第九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九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违规行为,应当在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查处;超出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九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九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应当满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要求,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会员保证金的变动情况。第九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十八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收购本期货交易所股份、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或者对其股份进行其他处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九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条件。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未经批准,期货交易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非会员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组织兼职。

第一百条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泄漏内幕消息或者利用内幕消息获得非法利益,不得从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处谋取利益。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第一百零一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第一百零二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每一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工作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发现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

(二)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

(三)期货交易所的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以及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的重大财务决策;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标准,暂停、恢复或者取消某一期货交易品种的交

第一百零五条 中国证监会认为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提前闭市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提示。第一百零七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交易所会员进行风险处置,采取监管措施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应当在限制会员资金划转、限制会员开仓、移仓和强行平仓等方面予以配合。

第一百零八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向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督察员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督察员履行职责,期货交易所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百零九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期货市场监管费。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期货交易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处罚:

(一)未经批准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

(二)未经批准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场所;

(三)违反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规定;

(四)不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检查;

(五)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

(六)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处罚。

第八章 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期货法律法规必考点总结 篇三

一、选择 1、1947年4月至8月,美国、英国、法国、中国等23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二次筹委会会议。就具体产品的关税减让进行了谈判。2、1947年11月至1948年3月,在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又称《哈瓦那宪章》 3、1947年11月15日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同意从1948年1月1日起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款。

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运行,共存续了47年。截止1994年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共有128个缔约方。5、1947年4月至10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下调关税的承诺是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成果。

6、第五轮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共有45个参加方,后称为“狄龙回合”。前一阶段从1960年9月至12月,着重就欧洲共同体建立所引出的关税同盟等问题,与有关缔方进行谈判。

7、第六轮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共有54个缔约方参加,又称“肯尼迪回合”。这次谈判首次涉及非关税壁垒。这轮谈判还吸收波兰参加,开创了“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参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先例

8、第七轮又称“东京回合”。历时5年多,取得的主要成果:⑴开始实行按既定公式削减关税,关税越高减让幅度越大⑵产生了只对签字方生效的一系列非关税措施协议⑶通过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授权条款,允许发达缔约方给予发展中缔约方普遍优惠制待遇。

9、第八轮又称“乌拉圭回合”,从1986年9月到1994年4月,共历时8年。

10、在启动“乌拉圭回合”的部长宣言中,明确了这轮谈判的主要目标:一是通过减少或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措施,改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扩大世界贸易;二是完善多边贸易体制,将更大范围的世界贸易置于统一的、有效的多边规则之下;三是强化多边贸易体制对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四是促进国际合作,增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同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加强贸易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

11、“乌拉圭回合”主要成果:⑴在货物贸易方面①关税减让,农产品关税削减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发达成员的实施期为6年,发展中成员的实施期一般为10年,也有部分发展中成员承诺6年的实施期。②规则制定。⑵在服务贸易方面。在“乌拉圭回合”中,发达国家提出,最后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

12、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13、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14、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四个要点:⑴自动性。⑵同一性⑶相互性⑷普遍性

15、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16、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下内容:⑴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⑵在影响产品国民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包括影响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分配与使用的投资管理措施等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

17、下述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①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而对同类国产品却不征收;或者在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同类国产品。②对购买国产品者提供退税或免税,而对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比待遇。

18、下述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①进口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时必须通过某种检验或测试,而对同类国产品无此规定②销售进口产品必须使用特定的批发、零售渠道,或特定的运输、仓储方式,而对同类国产品无此限制③《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例示清单中所列举的两种投资措施:其一,要求企业必须购买或使用当地产品、购买或使用规定数量或金额的当地产品,其二,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数量或金额,以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金额为限。

19、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①第一个例外是政府采购②第二个例外是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③第三个例外是有关外国电影片放映数量的规定

20、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既有服务,又有服务提供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21、国民待遇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承担的“一般义务”,而是成员方通过谈判确定的,且对不同服务部门有不同的规定

22、在知识产权领域,国民待遇原则处于比最惠国待遇原则更突出的位置。

23、透明度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贸易措施的公布和贸易措施的通知两个方面。

24、自由贸易原则包含五个要素:①以共同规则为基础②以多边谈判为手段③以争端解决为保障④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⑤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

25、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机制包括,法律框架和组织结构,加入和退出机制,决策机制,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等。

26、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4个附件组成。

27、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结构:①部长级会议与总理事会②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③各专门委员会(4)其他机构(5)秘书处

28、世界贸易组织还根据需要设立了一些临时性机构,通常被称为工作组。

29、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会费,按每一成员贸易额在所有成员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摊,分摊比例最少为0.03%。

30、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在1995年1月1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前,已经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并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两年内接受该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定。第二,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关税减让和承诺。

31、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程序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①提出申请与受理②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③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4)表决和生效。

32、世界贸易组织在进行决策时,主要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只有在无法协商一致时才通过投票表决决定。

33、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①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②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③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④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⑤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⑥允许交叉报复

34、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等。

35、上诉机构的设立,是世界贸易组织较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又一创新,其目的是使当事方有进一步申诉案情的权利,并使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更具准确性和公正性。

36、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报复措施就应终止:①被认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或协议的措施已被撤销②被诉方对申诉方所受的利益损害提供了解决办法③争端当事各方达成了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

37、对目前在世界贸易额中排名前4位的成员-欧洲共同体、美国、日本和加拿大每两年审议一次,对排在其后的16个成员每4年审议一次,对余下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对最不发达成员的审议可以间隔更长。

38、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协议中的例外规定,包括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

39、成员方如采取一般例外措施,但应遵守非歧视原则。成员方援引一般例外条款采取有关措施的依据,主要有国内法和国际公约。

40、《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具体规定了可免除成员方义务的10种一般例外措施。

41、紧急限制进口措施也称保障措施。

42、保障措施的适用期一般是4年,经延长不得超过8年,发展中成员不得超过10年

43、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与免责的运行机制有三个特点:一是批准程序严格,二是需要与有关成员方磋商,三是应遵循非歧视原则

4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组成:第一,《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第二,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的关税减让议定书,各缔约方的加入议定书,根据《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给予的且仍然有效的豁免,以及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决定。第三,‘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的6个谅解,涉及到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其他税费、国营贸易企业、国际收支限制、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义务豁免、关税减让表的修改等。第四,《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 喀什议定书》

45、《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的比较:①《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单独的政府间行政协定,只“临时适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不是临时适用的。②《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吸收了《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实质内容,是有关货物贸易具体领域12个协议的原则和法律基础③《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某些称谓和具体条款作了修正。

46、有关农产品贸易的规则,主要约束农产品市场准入、农业国内支持、出口补贴以及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等方面。

47、发达成员削减36%,每个关税税号至少削减15%;发展中成员削减24%,每个关税税号至少削减10%。

48、最不发达成员列入关税化及关税约束,但免于削减关税承诺。

49、通常用综合支持量来衡量“黄箱”补贴的大小。50、《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中唯一规定了自行废止内容的协议。

51、过渡性保障措施是指,某项纺织品或服装的配额限制取消之前,若进口方证明该产品进口数量剧增,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并且自单个国家的进口出现急剧和实质性增加,则可针对该出口方采取保护行动。

52、专门处理可能对贸易造成障碍的非关税措施问题的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

53、“东京回合”通过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该协议只对签署的缔约方有效。“乌拉圭回合”对该协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使之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都有效。

54、认证可以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

55、进口瓶装饮用水的制瓶材料是否对人无害,所装饮用水是否有污染等,属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管辖,而瓶子的体积大小、形状是否符合超市货架摆放和展示,则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管辖。

56、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57、《海关估价协议》规定,进口成员方海关应在最大限度内以进口货物的成效价格作为货物完税价格。这是海关估价时应首先使用的方法。另5种方法:是指相同货物的成效价格,以类似货物的成效价格,以倒扣价格,以计算价格,以“回顾”方法,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

58、《海关估价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以下情况不适用该协议。

1、货销或补贴货物的进口。

2、非商业性进口。

3、非直接进口。

59、《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由序言和8个条款组成,主要包括一般规则,自动进口许可制度,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通知和审议等。

60、《进口许可程序协议》一般规则:①及时公布必要的信息,公布的时间应不迟于上述规定生效之日前的21天,特殊情况最晚不得迟于生效之日②简化申请和展期手续③不得因小错而拒绝批准④不得在外汇供应上实行歧视⑤允许安全例外和保密例外

61、原产地规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其核心是判定货物原产地的具体标准,即原产地标准。

62、当产品的生产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时,产品的原产地是产品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63、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的进口方应承担的义务,是《装运前检验协议》的核心内容。6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由9个条款和1个附件组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各成员的具体义务,例外条款,发展中成员待遇,透明度要求,争端解决,管理执行机构等。

65、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则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66、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要件是:倾销,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67、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法:一是按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二是按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三是按结构价格。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第一种方法。68、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锁,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

69、在全部调查结束后,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调查的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则进口方主管机构可以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

70、反倾销税的征收应自决定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71、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基于申请人的而开始。7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只约束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并规定了4种类型的专向性补贴:①企业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部分特定企业进行补贴②产业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部分特定产业进行补贴③地区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其领土内的部分特定地区的某些企业进行补贴④禁止性补贴,即与出口实绩或使用进口替代相联系的补贴。

7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专向性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74、禁止性补贴又称“红灯补贴”。75、《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与《反倾销协议》的不同:①对微量的标准规定不同②对忽略不计的标准规定不同③邀请磋商是发起反补贴调查成员方的义务,而反倾销调查中不存在此类规定④价格承诺的方式有所不同

76、根据提供服务的方式,《服务贸易总协定》界定了服务贸易的范围,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个方面。

77、《服务贸易总协定》长期适用的附件有《关于第2条例外的附件》、《关于本协定中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和《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

78、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所作出的主要让步之一。7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

80、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应不少于10年。81、版权的保护期不得少于50年。

82、商标是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8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期应不少于10年。84、未披露信息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属于秘密,通常不为从事该信息领域工作的人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二是具有商业价值;三是为保密已采取合理措施。

85、各成员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1年内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其中,发展中成员有权将实施日期再推迟4年,最不发达成员的实施日期可再推迟10年。

86、《信息技术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达成的一个重要协议 87、《信息技术协议》的核心内容是,2000年1月1日前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及其他税费,一些发展中国家可以将减税实施期延至2005年1月1日。

二、名词解释

1、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议,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

2、调解是指争端当事方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查明事实,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促成当事方达成和解

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集体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定期进行全面审议。

4、“绿箱”措施:《农业协议》规定的“绿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和农业生产不会生产或仅有微有的扭曲影响,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

5、“经济条款”:《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成员方不得设立新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限制,并逐步取消已有的限制。这一规定通常称为“经济条款”。

6、海关估价是指海关为征收关税等目的,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程序。

7、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

8、实质损害指对进口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的重大损害。

9、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从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方面对补贴进行了界定,即补贴只要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成立:第一,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第二,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第三,补贴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

10、可诉补贴又称“黄灯补贴”,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质疑补贴。对这类补贴,往往要根据其客观效果才能判定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11、不可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四部分规定了两大类不可诉补贴,一类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另一类是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

12、灰色区域措施指有关国家根据双边达成的非正式协议,实施的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进口限制措施。

13、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也就是人们对自己通过脑力活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简答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其宗旨:通过彼此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平。

2、非关税贸易壁垒彰显,主要表现在:⑴发达缔约方从发展中缔约方进口的一些重要工业品,仍维持高关税。⑵产品加工程度越深,关税税率越高,深加工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大大高于名义关税税率⑶农产品贸易中非关税壁垒增多,进一步提高了贸易保护程度。而在以往的多轮谈判中,农产品一直被排除在一般降税商品范围之外⑷非关税措施不断增加,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受到更严的歧视性配额限制,对多边贸易体系构成威胁。

3、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在这些区域内部实行的是一种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优惠制”,区域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权享受;二是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如普遍优惠制);三是在边境贸易中,可对毗邻国家给予更多的贸易便利;四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允许成员方就一般司法协助国际协定中享有的权利等方面保留一些例外。

4、公平竞争原则包含三个要点:①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②公平竞争原则既涉及成员方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方的企业行为③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成员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论他们来自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方。

5、争端解决机制的变化及特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例如,在时间上,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在程序上,由于奉行“协商一致”的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这些问题损害了缔约方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影响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在此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达成《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适用于多边贸易体制所管辖的各个领域,并克服了旧机制的缺陷,通过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使多边贸易协定的遵守和执行得到更大的保障。

6、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世界贸易组织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以及评估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提供了场所和机会,有助于增加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第二,接受审议的成员对其贸易及相关政策进行解释和说明,有助于增进成员方的相互了解,减少或避免贸易争端。第三,各成员参与审议和评估,可以为接受审议的成员在贸易政策制定和改进方面提供一些意见或建议,有助于督促其履行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

7、《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成员方在不对其他成员构成歧视,或不对服务贸易变相限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如下6种一般例外措施:①为维护公共首先必需的措施②为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但只有在社会的某一根本利益受到真正和足够严重的威胁时方可采取③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④为保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不冲突的国内法的执行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防止欺骗、欺诈行为的措施,处理服务合同违约后果的措施,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和传播有关的个人隐私的措施,保护个人记录和帐户机密性的措施,以及有关安全的措施⑤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措施⑥与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措施。

8、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协议中的免责规定,包括紧急限制进口措施、保护幼稚产业措施、国际收支限制措施、有关承诺修改或撤回、义务豁免。

9、《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某些称谓的修正:缔约方-成员、欠发达缔约方-发展中成员、发达缔约方-发达成员、执行秘书-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缔约方全休-世界贸易组织

10、《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一个阶段性协议。其主要目的是,在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10年有效期内,逐步取消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限制,使长期背离多边贸易规则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最终纳入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框架之内,从而进一步推动贸易自由化。

11、配额限制被逐步取消的产品,《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 条,对于其附件中所列产品,应在10年内分四个阶段取消进口数量限制。第一阶段,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成员方在1995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数的16%。第二阶段,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成员方在1998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数的17%。第三阶段,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成员方在2002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18%。第四阶段,2005年1月1日,成员方取消所有剩余产品(占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49%的配额限制,届时《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自行终止。

12、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①推迟实施《海关估价协议》,推迟5年,后不够再申请②推迟采用计算价格方法,推迟8年③对最低限价的保留,对有限的商品在一定时间内实行最低限价④对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适用顺序的保留,发展中成员有权提出保留,拒绝进口商提出这一要求⑤对经进一步加工货物适用倒扣价格方法的保留,发展中成员可进一步加工,根据加工后的价格来确定完税价格⑥要求提供技术援助。

13、《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宗旨是,保证进口许可程序的实施和管理的简化、透明、公平和公正,避免对产品进口造成障碍或限制。

14、有关证据方面的要求如下:①给予利害关系方提供证据的机会②利害关系方应有充分的辩护机会③进口方主管机构为利害关系方的陈述提供帮助和方便④对任何机密信息,进口方主管机构应按照机密信息处理⑤核实信息⑥对不当信息或关系方不合作的处理⑦裁决基本事实的披露。8抽样调查9进口方主管机构应给受影响的工业用户及有代表性的消费者提供机会,以便其了解有关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的信息。

15、《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目的是,有效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补贴对竞争的扭曲;同时,规范反补贴的程序和标准,防止滥用反补贴措施,阻碍公平贸易。

16、《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6条对严重分割一些推定标准,即只要补贴符合以下情形,即可视为对另一成员的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①补贴的影响在于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的同类产品进入提供补贴成员的市场②补贴使得另一成员同类产品对第三国市场的出口被取代或阻碍③补贴产品造成另一成员同类产品大幅降价、压价、价格抑制,或造成另一成员同类产品的大量销售损失④补贴导致补贴成员增加某一初级产品在世界市场中的份额。

17、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和程序:①进口激增②进口激增的原因③进口激增的后果

18、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第二,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结果;第三,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19、《服务贸易总协定》列举了6种影响市场准入的限制措施。具体包括: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网点总数或服务产出总数,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可以雇用的人数,限制或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提供服务,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比例或外国资本的投资总额。除在减让表中明确列明外,成员方不得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实施这些限制措施。

20、《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产生背景:“乌拉圭回合”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这被认为是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重大突破。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是知识和技术交流日趋国际化的客观需要。但是,由于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不一致,法律规定不相协调,假冒商标、盗版书籍和盗版电影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国际贸易发展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进一步发展国际贸易的迫切需要。

四、论述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⑴在1986年“乌拉圭回合”启动时,谈判议题没有涉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问题,只设立了一个关于完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职能的谈判小组。⑵在新议题的谈判中,涉及到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非货物贸易问题。⑶这些重大议题的谈判成果,很难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付诸实施,创立一个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的必要性日益凸显。⑷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参加方在摩洛哥马拉喀什通过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简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⑸该协定规定,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其对外贸易关系等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都可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2、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关系:⑴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联系。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着内在的历史继承性。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合理内核,包括其宗旨、职能、基本原则及规则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是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是规范各成员间货物贸易关系的准则。⑵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区别①机构性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临时适用”的多边贸易协议形式存在,不具有法人地位;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②管辖范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处理货物贸易问题;世界贸易组织不仅要处理货物贸易问题,还要处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问题,其协调与监督的范围远大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成为维护世界经济运行的三大支柱。③争端解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争端解决没有规定时间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采用反向协商一致的原则,裁决具有自动执行的效力,同时明确了争端解决和裁决实施的时间表。因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裁决的实施更容易得到保证,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更高。

3、《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要条款:①最惠国待遇条款②国民待遇条款③透明度条款④关税减让条款⑤取消数量限制条款⑥以国际收支为由的限制条款(7)国营贸易条款(8)贸易救济措施条款(9)争端解决条款(10)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条款(11)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条款(12)例外与免责规定条款。

4、什么是“黄箱”措施?有何规定?答:《农业协议》规定的“黄箱”措施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扭曲,成员方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农业协议》规定,自1995年开始,以1986-1988年为基准期,发达成员在6年内逐步将综合支持量削减20%,发展中成员在10年内逐步削减13%。在此期间内,每年的综合支持量不能超过所承诺的约束水平。对特定农产品或所有农产品的支持,实行微量允许,即只要综合支持量不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或农业生产总值的5%,就不须削减。

5、《原产地规则协议》共分4个部分,由9个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协议的适用范围,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实施原产地规则的有关纪律,机构设置等。主要内容:⑴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有关实施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不适用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⑵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原产地规则协调的目标是,建立具有以下特征的原产地规则体系①同一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所有非优惠性贸易政策②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测的,且具有连贯性③原产地规则应以一致、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管理④原产地规则应以肯定性标准为基础,否定性标准可用以澄清肯定性标准⑶过渡期间的纪律①明确、中性的原产地规则。(1)税号改变标准,又称税则分类变化标准(2)增值百分比标准(3)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②肯定性原产地标准③原产地的评定④行政行为的复议⑷过渡期后的纪律⑸机构设置

4.初中历史必考点 篇四

2.鸦片战争的根本原因——为了开辟国外市场、推销工业品、掠夺廉价的工业原料。

3.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的根本原因——英法等列强为了进一步打开中国市场。

4.太平天国运动爆发的原因——鸦片战争激化了中国社会的阶级矛盾

5.日本发动甲午中日战争的根本原因——日本为实现征服朝鲜、侵略中国、称霸世界的梦想。

6.八国联军发动侵华战争的根本原因——进一步瓜分中国

7、八国联军发动侵华战争的直接原因——为了镇压义和团反帝爱国运动

8.中国近代史清朝屡战屡败的根本原因——封建制度的落后、腐朽。

9.洋务运动的直接目的——师夷长技以制夷

10.洋务运动的根本目的——维护清朝的统治

11.戊戌变法运动的目的——救亡图存,发展资本主义,挽救民族危机。

12.戊戌变法运动失败的原因——没有依靠和充分的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维新派手中无实权,只没有实权的光绪帝。

13、戊戌变法运动失败的根本原因——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妥协性

14.辛亥革命的目的——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

15、辛亥革命失败的根本原因——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妥协性

16.五四运动爆发的根本原因——帝国主义加紧侵略中国,北洋军阀政府黑暗政治的必然结果。

17.五四运动爆发的直接原因——巴黎和会中国外交的失败

18.黄埔军校的办学宗旨——要培养有理想、不怕牺牲,以救国救民为已任的新一代军人。

19、黄埔军校的办学目的——创建革命军,以挽救中国的危亡

20.北伐战争的目的——推翻北洋军阀的统治,统一全国

21.中国工农红军长征的原因——第五次反“围剿”的失败

长征的根本原因——“左”倾错误

22.长征胜利的原因——以-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红军的英勇善战;人民群众的支持

23.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的借口——1931年9月18日,柳条湖事件

24.东北三省沦陷的原因——蒋介石的不抵抗政策

25.西安事变的目的——为了逼迫蒋介石抗日

26.西安事变发生的根本原因——中国的民族矛盾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

27.日本发动七七事变的借口——日军在卢沟桥附近举行军事演习

28.中国共产党发动百团大战的目的——为了粉碎敌人的“囚笼”政策

29.抗日战争取得胜利的根本原因——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实现全民族抗战

30.蒋介石进行重庆谈判的目的——为了进一步赢得准备内战的时间,也为了欺骗人民

31.中国共产党进行重庆谈判的目的——为了尽可能争取国内和平,戳穿蒋介石假和平的阴谋

32.中国人民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根本原因——因为人民解放战争是一场顺应了抗战后和平与民主的历史发展趋势和民意的战争。

33.渡江战役的目标——歼灭一切反动派,解放全国人民

34.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原因——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有一支由党领导的革命军队,开展武装斗争;组织了一个最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战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

5.河北省自学考试法律本科必考科目 篇五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0005)/政治经济学(0008)/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9))+毛泽东思想概论(0004))/中国革命史(0007)

2.合同法(0230)/自然科学基础(3103)

3.英语

(二)(0015)/日语

(二)(0016)/俄语

(二)(0017)

4.知识产权法(0226)/中国法律思想史(0264)

5.国际私法(0249)

6.国际经济法概论(0246)

7.婚姻家庭法(5680)/婚姻家庭法

(一)(0855)/行政法学(0261)

8.劳动法(0167)

9.法律文书写作(0262)/司法文书(0262)

10.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0228)/环境法(0228)

11.公司法(0227)/外国法制史(0263)

12.西方法律思想史(0265)/政治学概论(0312)

13.外国法制史(0263)/专利法(6617)

14.保险法(0258)

15.公证与律师制度(0259)

16.中国法律思想史(0264)

17.票据法(0257)/商标法(6618)

18.金融法(5678)/金融法

(一)(0256)/国际贸易法(0225)

19.税法(0233)

20.房地产法(0169)

21.毕业论文(6999)

外语通过者选考课程

从第12至20组课程中 任选3组

免考外语者加考课程

从第12至20组课程中 任选7组

备 注

1.公共政治课没有考“中国革命史”,则必须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和“毛泽东思想概论”。

2.“婚姻家庭法

(一)” /“行政法学”考专科没有的。

3.判断通过的中国法律思想史(0264)和外国法制史(0263)是旧计划必考课还是新计划选考课。若通过的是旧计划必考课,可分别顶替知识产权法(0226)和公司法(0227),顶替后不再做为选考课;若通过的是新计划选考课,不能顶替知识产权法(0226)和公司法(0227)。

6.期货法律法规必考点总结 篇六

单选题

1.编制项目建议书属于建设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

A.决策阶段的工作 b实施阶段的工作c.设计阶段的工作 d.施工阶段的工作 1.项目实施阶段管理的主要任务是(c)。A.保证三大目标能实现 B.进行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 C.通过管理使项目目标得以实现 D.实现项目整体利益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b),以实现项目的三大目标。

A项目决策和项目实施 b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c项目实施和项目控制d项目设计和项目施工 1.下列组织论基本内容中,属于相对静态的组织关系的有(ae)

A.组织分工 B.物质流程组织 C.信息处理工作流程组织 D.管理工作流程组织 E.组织结构模式

4.5.关于组织和组织工具的说法,正确的有(d)

A组织分工一般包含工作任务分工和管理职能分工,它们反映动态的组织关系b工作流程图反映一个组织系统中各项工作之间的指令关系c工作流程图是一种重要的技术工具d项目结构图反映该项目的所有的工作任务。5.关于工程流程组织,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

A业主方的付款和设计变更工作流程属于信息处理工作流程b工作流程图反映一个组织中各单位的质检的指令关系c一个项目只能编制一个统一的工作的工作流程图d流程图中用单向箭线表示逻辑关系,菱形框表示判别条件。

6.项目经理的工作任务分工表明确了()a项目经理b各主管工作部门c各主管人员d总包与专业分包的、e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

少6.下列关于项目管理工作任务分工表的说法,正确的是(cd)A工作任务分工表反映组织系统的动态关系 B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张工作任务分工表

C工作任务分工表中描述的是每一项工作任务的负责、配合和参与的部门或个人 D工作任务分工表是项目的组织设计文件之一 E编制工作任务分工表就是在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的基础上明确项目经理和各部分各岗位的分工

8.项目目标动态控制的工作程序是(ace)

A项目目标动态控制的准备工作,将项目的目标进行分解,已确定用于目标控制的计划值b必须使用PDCA循环进行控制c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目标进行动态跟踪和控制 10.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关于施工项目经理的说法,正确的有(ACE)。

A.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改进报告

B.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下属履行其职责时,必须提前48 小时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 C.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能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D.承包人应在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等事项 E.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与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以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10.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某项工作职责时,应至少提前()天书面通知监理人 A.5 B.7 C.14 D.28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施工项目经理的任务和责任。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下属人员履行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1)紧急情况,项目经理确保安全,可以先停工,48小时内书面报告监理人或发包人。(2)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提前14天书面通知,并征得发包书面同意。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承包14天内提书面改进报告。仍要求更换,28天内更换。(3)授权下属履行职责,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下属的姓名和权限。

13.下列各项中属于施工中的工程环境风险的是(b)

A工程设计文件 b引起火灾和爆炸的因素c水文地质条件d现场与公用防火设施的可用性和数量

少1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利的地质条件(如地勘未探明的软弱层)16.准,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过程中,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abc)

A.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B.建筑设备不得在工程上安装 C.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D.建设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E.施工单位不得更换施工作业人员

27.关于施工定额的说法,正确的有(abe)

A.施工定额以同一性质的施工过程作为研究对象 B.施工定额属于企业定额的性质C.施工定额是确定招标控制价的重要依据 D.施工定额能够反映行业施工技术和管理的平均水平E.施工定额是建设工程定额的基础性定额 43..关于施工定额的说法,正确的有(abe)

A.施工定额以同一性质的施工过程作为研究对象 B.施工定额属于企业定额的性质C.施工定额是确定招标控制价的重要依据 D.施工定额能够反映行业施工技术和管理的平均水平E.施工定额是建设工程定额的基础性定额 49.成本控制的依据包括(abcd)

A.合同文件 B.进度报告 C.分包合同 D.成本计划 E.索赔资料 47关于分部分项工程成本分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e)

A.分部分项成本分析是施工项目成本分析的基础 B.必须对施工项目所有的分部分项进行成本分析 C.分部分项成本分析的方法是进行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比较 D.分部分项成本分析的对象为已完分部分项工程 E.对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做到从开工到竣工进行系统的成本分析

56.某项目分部工程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如下图,关于该网络计划的说法,正确的有()。

A.工作C、E、I、L组成关键线路 B.工作A、C、H、L是关键工作 C.工作H的总时差为2天 D.工作D 的总时差为1天 E.工作G的总时差与自由时差相等 参考答案:A,C,D 您的答案:未答 答案解析:

A项正确。关键线路是持续时间最长的线路工作。C、E、I、L是关键线路。B项错误。A、H不是关键工作。C项正确,总时差是从本工作开始到工期结束波浪线总和的最小值。工作H的总时差为2天。D项正确,工作D 的总时差为1天。E项错误,工作G的总时差2天,自由时差为0天,二者不相等。

【考点来源】第三章第三节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方法。

64.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主要内容有()

A.项目施工质量目标 B.项目施工质量计划 C.项目施工质量实施 D.项目施工质量记录 E.思想、组织、工作保证体系 参考答案:A,B,E 您的答案:未答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施工质量目标;项目施工质量计划;思想保证体系;组织保证体系和工作保证体系。【考点来源】第四章第二节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75.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规定,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内容有()

A.事故原因分析及论证 B.对事故处理的建议 C.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 D.检查验收记录 E.事故发生后的应急防护措施 参考答案:A,C,D 您的答案:未答 答案解析: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的数据;事故原因分析、论证;事故处理的依据;事故处理的方案及技术措施;实施质量处理中有关的数据、记录、资料;检查验收记录;事故处理的结论等。故ACD正确。选项B,对事故处理的建议;选项E,事故发生后的应急防护措施,均属于事故调查报告,而不是事故处理报告的内容。【考点来源】第四章第四节施工质量事故预防与处理。

77.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有()

A.抽查主要建筑材料的质量 B.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C.抽查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D.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E.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工程质量情况 参考答案:A,B,D,E 您的答案:未答 答案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政府质量监督的管理:(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7)定期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考点来源】第四章第五节施工质量的政府监督

83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作业文件包括(cde)

A.管理手册 B.程序文件 C.作业指导书 D.管理规定 E.监测活动准则

分析:体系文件包括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三个层次。作业文件是指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之外引用的文件,一般包括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管理规定、监测活动准则及程序文件引用的表格

93.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第一责任人是(d)。

A.总工程师

B.专职安全员

C.总经理

D.法定代表人

解析:确立项目经理为现场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96.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与施工总承包模式相比具有的优点是(abce)

A.缩短建设周期 B.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只收取总包管理费 C.整个项目的合同总额的确定较有依据 D.不利于业主节约投资 E.业主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具有控制权 97.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情况有(acde)

A.技术复杂的工程 B.国外投资的工程 C.灾后重建工程 D.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 E.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工程 答案解析:

有下列形式需要邀请招标:①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的。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③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④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考点来源】第六章第一节施工发承包模式

97.16.关于招标信息发布与修正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B.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日 C.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发出D.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E.所有澄清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参考答案:D,E 您的答案:未答 答案解析:

选项A,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选

项B,招标文件发售期限不得小于5日;选项C,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需要给投标人留出修改投标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投标截止前的15日。

而使施工进度延误、成本增加,这种风险属于()a经济与管理风险b组织风险c工程环境风险d技术风险

109.关于最大成本加费用合同的说法,正确都是()

A在工程总成本一开始估计不准,可能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宜采用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b报酬总额随工程成本的加大而增加c由于酬金金额固定,承包商在缩短工期方面没有积极性 113.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

A与合同对照,时间已造成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者直接工期损失

B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c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d符合工程惯例e必须由业主、工程师、承包商三方达成一致意见

117.3.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b)归档。【来源于2013年真题】

A.监理单位

B.建设单位

C.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D.质量监督机构 117.某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单位将该建设项目依法分包,则关于工程档案的整理、移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bc)。

A.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整理无误后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B.分包单位自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向总承包单位移交 C.建设单位负责对档案文件的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D.勘察、设计等单位立卷归档后,向总承包单位移交

E.分包单位自行整理的工程文件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不向其他单位移交

118.119.下列关于施工文件立卷的说法,正确的是(a)。a.竣工验收文件按单位工程、专业组卷 b.卷内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的首页之前

c.保管期限为永久的工程档案,其保存期限等于该工程的使用寿命 d.同一案卷内有不同密级的文件,应以低密级为本卷密级 117.118.119.120.关于施工文件的立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工程文件按单位工程立卷 b.同一案卷内有不同密级的文件,应以低密级为本卷密级 c请示之前,批复在后 d归档的文件可为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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