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员管理办法(共10篇)(共10篇)
1.物业收费员管理办法 篇一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2004】第72号文件: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颁
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
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
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服务收
费实行分级管理。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
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住宅(含多层和高层)及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业物业、工业物业和别墅区等特殊物业服
务收费及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指导。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项因素,制定相应等
级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各设区市根据当地物业管理的发展水平,在省定等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制定本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收费
等级标准,结合所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协商收费等级,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按管理权限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成本费用变化情况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后,在规定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因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请价格主管部门协调。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确需预收的,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由双方约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备案时应以独立小区(楼宇)为单位,签写《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同时提供与建设单
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因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成本费用变化,需要变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的,须经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变更条款,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公示格式,将收费
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各物业管理企业须将公示内容按管理权限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后方能公示。
第十二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和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
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酬金制是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
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构成。实行物
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售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门: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
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灌溉、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8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同意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大修、中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不得将
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
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
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十九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
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
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水、电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电梯、中央空调和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的能耗费及其他共用水、电费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用中,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计量,合理分摊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自备供暖系统、且未实行分户计量的小区,其冬季采暖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委员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保管费收取规定和标准另文制定。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会或业主代表同意后收取。采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相同的费用。
务内容、服务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陕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陕价房发
【1998】46号)及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政策规定一律废止。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延续执行至2005年6月底,逾期应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
备注:第十九条:“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修改为:“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的,经物业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物业服务费或物业服务资金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业主入住后(含房屋装修)不使用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或物业服务资金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
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
单位: 元∕㎡.月
一、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
收费等级收费标准
一级0.45
二级0.40
三级0.35
四级0.30
二、高层住宅
收费等级收费标准
一级1.50
二级1.20
三级0.90
四极0.70
三、办公写字楼
收费等级收费标准
一级5.00
二级4.00
三级3.00
四级2.00
四、说明:
1、此等级收费标准参照省建设厅引发的《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四级为
达不到三级标准的收费标准。
2、房屋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3、上述收费标准为基准价,上下浮动幅度为10℅。四级收费标准的下浮幅度可由双方协商约定。
4、具有电子对讲、周边红外线监控、背景音乐、绿化喷泉等条件的高尚多层住宅可参照高层住宅
收费标准执行。
5、住宅、办公及营业用房以房屋实际用途区分。
6、同一住宅区内有高层住宅及多层住宅的,按其公共设施设备等硬件规模及服务水平状况,分别
确定等级收费标准。
7、多层住宅区内的办公和营业用房分别在住宅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00℅、200℅。住宅用作
办公的加收100℅。
8、七层住宅楼(不设电梯的)参照多层住宅收费。
9、高档办公写字楼的收费标准可按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同约定执行。
2.物业收费员管理办法 篇二
1 物业管理收费难的原由
1.1 法律法规不健全
行业规范不完善、不配套。从国家到地方, 虽然在行业兴起后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物业管理法规及其管理办法, 如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对不交、少交、欠缴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是随着物业管理环境的不断变化发展, 逐渐不适应物业管理行业当前蓬勃发展的需要。虽然相关政府和有关部门逐渐认识到行业管理立法的重要性, 纷纷从不同角度着手制定相关的法规法令, 然而由于行业发展及实践与理论的脱节, 立法显得相对滞后, 无法满足时代的需求。
1.2 信息不对称, 消费观念不成熟
双方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无法使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正确的消费, 也正因为此, 导致物业管理部门的收费难。一是不能清楚的让业主了解物业管理的实际内涵。由于业主并非物业管理专业人员, 缺乏对物业管理相关信息的了解, 只停留在表面上对物业管理的认识, 致使他们不能全面了解物业管理这个有偿服务的系统详细的行为方案。目前业主对物业管理普遍认为其工作主要是对物业的保洁、保安、绿化, 同时还认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也可以找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同时也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使他们对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错误的理解。二是业主的消费意识不够。生活生平虽然提高了, 但是更深层的观念却没有配套的建立, 部分业主还缺乏对物业管理也是一种服务, 也是以提供服务, 收取服务费生存的观念。“谁消费, 谁付款的观念”也是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的动力。三是对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不清楚。部分业主没能很好地端正“一分钱一分货”的消费观念, 在没详细了解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运作的情况下, 认为物业管理企业营运利润过大, 作为业主“亏”得太多, 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要求过于苛刻, 以致容易对物业管理企业产生意见, 因而拒交物业管理费。四是部分业主心存搭便车心理。毋庸置疑的是:因为根据“经济人”假设的观点, 每个人都是经济人, 都希望支付最少的成本, 获得最大的收益, 导致了少部分业主心存搭便车心理, 能免则免、贪小便宜的心态。也由于物业服务具有社会性的空子, 服务对象是广大业主并不是某个单体, 所以物业公司并不会因少部分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就不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从而为贪图小利, 躲避、逃避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极少部分业主提供了便车。
1.3 前期开发遗留下来的问题
前期开发商遗留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开发商所采取的销售策略;开发商为了更好的销售楼盘, 在公关过程中, 夸大迎合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另一方面是由于事物没有十全十美的, 开发商的楼宇也不例外;在业主分不清楚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关系的情况下, 使业主把楼宇质量的问题挂在物业公司的头上, 也正因为此, 给某些业主提供了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借口。
1.4 服务质量上的偷工减料
行业地位造成。由于行业缺乏相关的规范, 而且在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起步晚, 物业管理缺乏专业化、规范化等方面的管理, 自然使有些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就不够专业, 不够规范, 不能使业主具有更高的效用。
缺乏专业的服务人才。有些物业管理公司不在管理服务上下工夫, 缺乏专业的服务人员, 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让具有“一分钱, 一分货”观念的业主无法满意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 同样给某些原来就想不交费的业主提供不交费的空子, 导致物业管理缴费难。
2 完善物业管理收费的相关对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不仅消费者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逐渐提出更高的要求, 而且物业管理企业也对消费者收费难提出了要求。面对物业公司收费难的情况, 提出如下的相关对策。
2.1 不断健全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相关立法机关, 在其职能范围内, 利用手中的立法权力, 发挥立法机关的职责, 不断完善健全物业管理行业的法律法规, 规范、优化行业, 推动物业管理向更加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使消费者更高的服务效用。一方面是对收费标准进行指标衡量;如对何种物业采取何种最低收费, 采取弹性收费等等, 通过立法的方式, 做到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另一方面是权利与责任相匹配;对物业公司和业主在收费过程出现违法行为应负的责任做出相关规定。
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提高服务质量。一方面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讲, 通过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不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可提起法律诉讼, 工作中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在提起诉讼前, 可以通过业主和物业公司进行以交流沟通的方式解决, 如果在此基础上仍然无法解决的情况下, 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 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 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有助于物业公司约束业主不交费等违约行为。另一方面是对于业主来讲, 通过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可以监督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 有助于业主客观地了解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合法的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压力, 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也正因为此, 使物业管理在投标过程中, 提高物业管理投标的壁垒, 确立合法提供服务的观念, 规范物业管理模式。
2.2 双方坦诚相见, 加强相关宣传, 转变相关的观念, 建立和谐物业管理
通过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 建立良好的、和谐的关系, 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 坦诚相见, 避免业主因信息的不对称, 对物业管理知识的不了解而拒绝交费, 所以在加强销售宣传的基础上, 应对业主物业管理知识的配套宣传。如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费收取的标准、开支的范围及服务的标准方案的展示, 通过公告栏、宣传栏等的形式对业主进行宣传, 提高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 让业主知道根据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是每个业主的法定义务, 交费合理、拒交可耻;让业主知道明白不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 不仅损害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影响其正常的维修、养护、运行、管理, 而且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触犯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需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2.3 加强管理, 提高服务质量, 减少收费难度
通过引入专业的人才或通过人力资源管理规划, 以培训的形式, 增强物业管理员工服务的意识, 形成“顾客是上帝”的观念, 有利于企业自身形象的建设, 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 在物业中与业主建立和谐的管理环境, 让业主满意, 降低收费难度, 同时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迈进, 推动了物业管理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在物业管理发展的同时也由于环境的不断变化等原因, 不断凸显收费难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收费难原因的分析, 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物业管理,收费,管理
参考文献
[1]邓炽南.浅谈物业管理收费难的原因与对策[J].经济师, 2008.7
[2]黄安永.物业管理实务[M].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1999, 2
3.物业收费员管理办法 篇三
物业管理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但在国内,从1981年3月全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算起,只有25年的发展历史。而在内地城市起步更晚,比如成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于1992年诞生,其发展历史仅仅只有14年。
我国的物业管理正处在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不断推陈出新、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成为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最突出的争议焦点。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是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2003年11月13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印发了《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该办法准确地定义了近年来物业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物业管理收费酬金制和包干制的含义。
《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对包干制的定义为: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和业主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来收费,不论管理得好坏,经营得亏盈,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而与业主无关。实行包干制的前提是对物业服务费标准双方事先要有约定和承诺,即包干的具体额度,通常具体到每平方米的物业建筑面积收取多少人民币的物业管理费。
下面情况可以考虑选择包干制:一是对有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二是如果业主觉得没有监督物业公司的能力和水平的话,还是选择包干制比较好;三是小型的物业管理公司以及普通住宅可选择包干制。包干制只需要事先与物业公司协商好,给多少钱出什么活,赔了赚了物业公司自己算。包干制之所以简单得多,是因为业主只需要监督物业公司的行为就行了。
《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对酬金制的定义为: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实质是实报实销制,物业服务企业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预算预收基本费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决算并向业主多退少补。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账目很透明,花多少钱由业主来定,业主充分享受到了消费者应该享有的知情权,物业公司只收取固定的酬金,它只是一个代管机构,无权替业主做主。选择酬金制要求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能力监督物业公司的账务和行为。而且,小区的业主们要有足够的心理准备。毕竟,年终核算时,物业费多了往后挪或者转为维修资金时大家高兴;少了要分摊并补交时,大家就不一定愿意了。一般高档住宅、别墅、写字楼选择酬金制的较多,广州、深圳、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选择酬金制的居多。
包干制和酬金制各有利弊。
包干制执行起来较为简单,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专业水平有限,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实行包干制避免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账目监督和审计等工作,简便易行。包干制管理的小区,业主从法律上是无权查物业管理公司的账的。由于包干制中节省的开支可能成为物业公司的利润,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精益管理,拓宽经营渠道,开展多种经营,开源节流,增强盈利。但物业公司在最大限度地节省成本、获取更高的利润的同时,也会对物业造成掠夺性的经营和服务,从而对物业的使用寿命和价值都会产生一定影响,最终累及业主的利益;另一方面,物业公司降低服务成本所造成的服务质量的下降以及业主因服务质量下降拖欠管理费形成的恶性循环,最终会使物业公司和业主两败俱伤。
酬金制物业管理收费就是物业公司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批准的服务标准和预算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活动。预算一般都非常详细,比如小区高管人员的工资及福利,中层管理人员的组成及结构、工资;小区每天要扫几遍地,需要雇用多少保洁人员,工资多少;几分钟巡逻一次,雇多少保安,工资多少;需要种几棵树几棵花,大约要更换几个灯泡……事无巨细均一一交由业主决定。业主按照预算依照个人所属面积分摊物业管理费用,按月支付。物业公司的报酬按照约定的数目支付,一般为物业管理预算的4%-5%,也有企业按照物业管理费收入的百分比约定物业公司的酬金收入。业主入伙时,在《业主公约》中事先就已明确酬金的计提方式、比例或固定额度。
酬金制更加透明,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费用支出可以监控,更加体现了业主的自主管理,酬金制体现了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管家”式的服务关系,减少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在物业收费方面的矛盾和磨擦,(如业主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就不再是业主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是单个业主和所有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但酬金制的物业管理公司拿的是固定酬金,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物业管理企业出于利益的驱动,可能会提高酬金支付的基数,即物业服务支出;酬金制需要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账目监督和审计(委派专业的审计事务所),要求业主对物业管理有较高的认识水平和专业水平;酬金制还需要社会信用和监督体系的保障,才能保证其顺利实施。
尽管酬金制相对包干制而言,要更透明、更规范、更先进,但酬金制并不适合所有的社区,物业管理的好坏不在于采取哪种管理模式,而在于市场化的程度高低和企业的自律。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时,要看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效率,而并非现在的看哪家的收费低;业主选择物业管理收费方式时,除了检查自身具备的监控能力之外,还要看物管公司的诚信度,关键是业主所交的物业费,有没有真正地用到物业管理上来。
无论是包干制还是酬金制,对于业主来说,加强对服务标准的监督、管理很重要;对于物业服务公司来说,充分意识到物业管理行业是一个低投入、高风险的行业同样重要。
目前,许多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方式,也不完全是彻底的包干制和酬金制,可能会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形式。在四川省境内,很多物业公司在筹建之初或者经营的前两三年,开发商因为营销筹划的原因,会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物管公司拨付营运资金或者管理酬金,或者弥补亏损,这种方式类似于酬金制的物业管理收费方式;但两三年之后,或许等不到两三年,只要开发商的房屋销售情况能够达到理想状态,开发商一般都会让物管公司断奶,让其自负盈亏。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方式可能会从先前的类似酬金制转变为实质上的包干制。
无论物管企业采取哪一种或者分阶段采取哪一种收费方式,都逃脱不了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最基本的操作模式。物业管理的收费形式决定其纳税方式,包干制与酬金制下有着不同的账务核算和税收缴纳方式。
物业管理企业无论采用哪一种收费方式,其所涉及的税金都有以下税目: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
多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地对物业管理行业在营业税税目中归类,行业内约定俗成地比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流转税,按收取的全部物业服务费5%的比例计算缴纳营业税,把服务费结余作为企业的经营成果缴纳所得税。
包干制是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与业主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来收费,而无论管理好坏、经营盈亏,物业公司收费标准都不变的一种合作模式。在这种方式下,物业管理企业以其全部物业管理费收入、维修收入作为其主营业务收入;以停车场、房屋中介业务等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及其地方附加税;以各种服务收入抵扣物业管理成本及费用后的盈亏作为经营成果,计算并缴纳所得税。对于物业服务公司将某一项或数项服务项目(如保洁、保安、绿化、电梯综合保养等)分包给专业公司的,则直接将支付给分包公司的价款计入当期费用,抵减当期的物业服务收入。对于应由分包商缴纳的营业税金,则由物业服务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业务人。
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收入应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按预收物业服务资金中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的酬金,其余支出均为代收代支性质,由物管企业在约定的成本支出范围内开支,其所有权属于业主,其结余或亏损并非物管企业的经营成果。在这种收费方式下,可以理解为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所服务区域全体业主委托,在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利用其社会化、专业化优势,受托招募员工,规划、组织、实施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符合营业税法中代理的规定,应归类为服务业中的代理业。物管企业就其取得的酬金计算缴纳营业税。但也有例外的处理方式,如笔者所在的公司同一集团下属的、经营地址在北京的、选择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公司,根据其近年来成功的运作模式,在这个环节上节省了营业税金,因业主在缴纳物业管理费时,填开税务发票,就其所得已经缴纳了营业税金,该部分税金体现在业主的物业服务成本之中,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管理公司计提管理酬金时,可不再缴纳营业税金,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而言,相对于包干制,酬金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节约营业税金。因营业税属于地主税种,这需要物业管理公司同当地的税务机关协商约定,并以其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后作为企业的经营成果,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预收的物业服务费收入、支出属于代收代支性质,因所有权属于业主,其结余或亏损也并非物管企业的经营成果,而由全体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物业管理费收入和结余均不涉及税金的问题,(如前所述,也有例外的情况。)物业服务费如有结余,则转入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中,或者转为专项维修资金;如物业服务费不足使用,物业公司应提前告知业委会,并告知物业服务费不足的数额、原因和建议的补足方案。
总之,物业管理的两种收费方式和纳税方式各有其利弊,既然物业管理目的之一是提升物业价值,实现其稳定持续的收益保值、增值,建立起物业管理企业和小区业主的安全、和谐环境,那么,酬金制是将来物业服务收费的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市场尚不完全具备商业化特征。现在实行酬金制的难度较大,关键是缺少一个公认的机构来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酬金制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物业管理公司拿的是固定工资,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加之开发商附属的物业管理公司太多,物业管理没有能够完全实现公开招投标,市场化程度不高,业主自身物业管理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意识不够,而习惯了以前由政府定价的管理模式,包干制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4.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 篇四
各位车主:
为了加强本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小区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安全及道路畅通,经公司研究并报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决定从2013年元月1日起对进入小区的车辆收取场地占用费及停车服务费,具体规定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公司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场地及停车管理服务,凡进出小区的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并随卡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一车一卡,凭卡放行。
二、进入小区的车辆须服从当班保安人员指挥,驶停入不影响交通和业主正常使用的指定位置,禁止在小区停放3吨以上货车。
三、收费标准:
1、业主车辆收费标准:月票每辆每月60元,年票每辆每年60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月票每辆每月80元,年票每辆每年800元。
3、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累计时间在2小时以内不收费,2小时至12小时收费5元,12小时至24小时收费10元。超过24小时按此标准,每天(连续24小时)收费。
4、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收取费用;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收费标准待小区内建好固定停车棚后另行制定。
5、本收费标准为2015标准。
五、本通知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公司。
5.物业管理收费相关问题 篇五
在物业管理收费纠纷频发的态势之下,该如何管理物业收费已成为大家急 关键词:物业费 问题 管理 建议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行业也已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与此同时物业管理收费矛盾也激增,甚至出现社会不和谐的声音,总结经验教训,所有的矛盾症结都归咎于利益,收费标准是最直接的动因。
物业管理关乎千家万户群众的生活和切身利益,如何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成为广大市民普遍关注的焦点。
在物业管理收费纠纷频发的态势之下,物价部门面临巨大的压力,疲于奔命,企业不满、业主不满,物价部门该如何管理已成为大家急于探究的问题。
一、当前物业收费中存在的问题
(一)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由于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政策滞后,致使物业管理纷争不止。
一是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的途径没有立法来保障,法律赋予的权利等于空谈,业主对物业管理中的不合理收费诉求无门;二是因为产权不明晰发生大量的物业纠纷,如小区公共地方停车问题,停车费收入如何分配,以及公共面积使用收费规定不祥等长期积累的一系列问题;三是由于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了某些服务,但由于服务本身是隐性的,造成了业主对它的忽视。
由于业主没有因此得到很直观的利益,所以很难感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从而造成了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乱收费的错觉;四是大部分的物业管理公司很少公布物业公司的职务以及相关管理制度,从而造成业主对物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能的了解甚少,对物业管理者的收费行为产生怀疑,并因此产生矛盾。
(二)业主委员会行使《物权法》赋予的权力有限。
按照现行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涉及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属于民事范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尽量不要干预,职能定位为“指导”,努力方向为推进物业收费市场化。
在解决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时,寄希望于业主的物权能够通过业主委员会得以体现和保证。
而根据相关统计,目前大多数的物业区都没有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
追究业主委员会筹建难,普及率低有原因:一是物业区业主不熟悉相关法规政策,因此对是否建立业主委员会没有一个主观的概念,认为这是一个可有可无的`组织,对其职能及作用没有相关的了解;二是没有合法的运作经费及筹措形式。
在物业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不会得到相关政府组织的支持,也没有任何法规规定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相关管理制度也没有特定的规定;三是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有时还需面对暴力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由以上原因可以看出,物业区无人积极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使其行使权利之路充满艰辛。
(三)收费方式不规范、收费难度大。
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目前主要采用上门催收的方式,收费物业管理人员与业主正面接触,收费的效果很大程度取决于业主与小区物业管理的相互理解和配合程度,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从而导致收费难,收费率低,企业资金缺口大,严重出现亏损。
面对这种局面,物业管理企业又缺少必要的、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而有部分居民有偿服务的意识不强,他们在享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同时,总希望少交费,甚至于不交费,因此双方往往产生矛盾甚至发生冲突。
(四)开发商遗留问题造成的矛盾也是问题之一。
大部分物业小区的房产开发商与物业服务公司为父子关系。
为了促销楼盘,开发商在售楼时以较低的物业服务费或送首年甚至承诺送若干年的物业服务费来吸引购房者,在售楼期内的1-2年内,开发商从售楼款中补贴部分款项给物业服务公司作经营费用,过后就由物业服务公司自负盈亏。
物业服务公司需要提高收费才能维持运作,但业主对提高收费没有心理准备或不能接受。
造成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费标准偏低、收缴率偏低的结果,经营难、提高收费难的两难局面。
另外,由于开发商在小区工程未完全竣工时提前交房,一些配套设施工程不配套,遗留费用分摊问题,也会影响到物业服务质量。
二、解决物业管理收费存在问题的建议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间的尖锐矛盾是无法回避的。
因此,使物业管理收费走出困境,是当前各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管理部门急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使各项收费透明化。
根据发达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物业管理发展的经验,加强业主组织的地位、实现业主自治是解决业主内部纠纷、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纠纷和维护业主权益的有效途径。
必须用法律的形式对业主(或住户)自治组织加以规范、扶持和制约,出台一些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法规,对于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各物业公司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要制度统一的指标,并对各项指标的收费金额做出标准的规定,使收费合理化、透明化。
(二)尝试物业管理新模式。
就是试行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三方共同管理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牵头成立社区物业服务站,对小区实施全新的物业管理。
社区物业服务站这一全新模式,首要目的不是追求盈利,而是保障小区居民能享有满意的物业服务。
凡是小区内的重大问题,都必须通过三方联席会议的形式协商解决。
参加会议的人员,涵盖了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管企业等各方代表,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此模式可以形成一个好的管理体制,在社区当中形成少数人服从大多数人的总体管理思想和要求,从而达到社区和谐。
(三)妥善解决老小区(安全文明小区)管理问题。
老小区的症结在于:配套设施不全,收费标准低、收费难,房屋安全隐患大,小区管委会年年亏损。
所以,现阶段解决老小区的根本问题在于解决亏损问题。
出台文件、提高收费标准、政府补贴等都是现阶段可供参考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化解物业管理收费纠纷,规范物业收费程序,是物业管理在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希望经过不断发展完善和市场的洗礼,逐步完善和规范物业管理,逐步营造出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或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1、浅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建议,曾超,武陵城集团网,.9
2、物业管理收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郭智芳,价格视窗网,2009.9
6.某物业公司收费管理制度 篇六
1总则
为了规范本公司各项收费工作的管理,完善收费记录等基础会计工作,加强对公司收费工作的会计监督,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物业公司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收费内容:
1、物业管理费;
2、水电费;3公摊水电费;
4、电梯费;5垃圾费;
6、收视费;
7、租赁中介费;
8、代办服务费;
9、装修押金;
10、租金收入;
11、家政服务费;
12、停车费(含固定车位费和临时停车费)
13、维修费(含维修材料费维修服务费)
14、其他临时收费项目等。
第二条 收费工作的分工
1、固定费用及其他有偿服务项目:如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摊水电费、电梯费、垃圾费、收视费、租赁中介费、代办服务费、装修押金、场租收入及其他临时收费项目收费工作均由财务出纳收取。
2、停车费:由小区门岗当班人员负责收取。
3、家政服务费:由提供家政服务的工作人员收取。
4、维修费:由工程部维修人员收取。
第三条 收费操作规定
1、收费单据的管理
1)收款票据、发票,由物业公司统一印制(或购买)、由会计统一管理,各收费点按需领用;
2)建立专门的票据领用登记本,发放时做好票据编号、领用时间、领用部门、领用人等相关登记;
3)填制收款票据前要仔细查询相关记录及资料,正确计收业主已交的各时期的各项费用,做到正确无误。
4)收款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可跳号。5)所有已使用完的收款票据,及时交回会计处核销,未能及时核销的,财务不予发放新收款票据。
6)所有作费的收款票据必须联数齐全,不可缺联,否则视同已收款处理,无法界定收费金额时,每张收费单据按200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7)业主可凭收据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换取发票,所换发票的内容应与收据项目、金额完全一致,用以换取发票的收据作为发票记账联的附件,留财务部统一保管。
8)对于需要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业主,出纳根据收费通知单开具发票,并在财务部做好登记,款项入账后核销。
2、收据填写要求:
1)据实填写。即必须按实收金额、项目、日期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做到准确无误。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有错误,全部联次盖“作废”章或写明“作废”字样,再另行开具。
3)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金额一致。
3、收费操作程序
A、固定费用收费项目的收取
1)会计于每月5日前根据相关文件及管理情况确认当月应收金额,打印应收清单,并签名确认后,通知物业管理员进行崔缴。
2)办理业务时,出纳根据需收费项目据实填写。即必须按实收金额、项目、日期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做到准确无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有错误,全部联次盖“作废”章或写明“作废”字样,再另行开具。
4)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金额一致。B、临时停车费用的收取
1)所有出入小区的外来车辆,门岗工作人员均应做好来访登记,凡在小区内滞留超过10分钟的外来车辆,应按规定收取停车费。2)门岗工作人员在收取临时停车费的同时应在相应的专用票据的存根联背面记录好相应的车牌号码,收费日期,以便了随时抽查。3)所有停车费收取必须开据发票或专用收据(物业公司印制),如发现有收费业且未给客人提供票据的,第一次处罚100元,第二次给予开除处理。
4)对于临时停放车辆一般采用按天收取的方式,如凭当天收费单据出入小区,仅收取一次费用。对于过夜车辆,按收费规定收取费用。5)门岗收费工作人员在开据收费单据收妥停车费后,应提醒客人凭此单据当天出入小区免费。
6)门岗工作人员应于每日17:30前,将当天收取的款项交到出纳处。节假日收取的费用须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早8:30之前上交财务部出纳。
7)每次上交所收费用时,要附带交款汇总表,列明收费项目及收费金额,并出纳当面核对清楚,交款人与财务部出纳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做为出纳入帐依据。C、家政服务的收取
1)接到需要提供家政服务的请求时,出纳开据收费单据,通知家政服务人员到财务领取收费单据,并上门服务。
2)完成服务时,应要求业主在收费单据上签字确认,并收妥款项。3)收费单据一式三联,第一联财务联,第二联客户联,第三联家政服务人员留存。
4)如遇业主不在现场情况,费用无法现场收取,工作人员在班次结束后,或财务下班前,务必将当日收费单据提交给财务,以便进行相应的登记及崔收工作。
5)家政服务人员应于每个工作日17.30前,将当天收取的款项交到出纳处。
6)出纳员当面核对无误后,在收费单上签字确认,并将第三联交还家政服务人员。D、维修费的收取
1)、接到报修电话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并开据相关维修工作单。报修工作单一式三联,第一联财务联,第二联客户联,第三联工程部留存。
2)、工程部维修人员根据现场维修情况,确认需收取的维修服务费用,同时将维修服务费用填入相应维修工作单上,并连同维修材料费用一并收取。所有维修工作单完成后,必须请业主签字确认,否则财务无法确定收费项目是否属实。
3)、如遇业主不在现场情况,费用无法现场收取,工程维修人员在班次结束后,或财务下班前,务必将当日维修单提交给财务,以便进行相应的登记及崔收工作。
4)、工程维修人员应于每个工作日17.30前,将当天收取的款项交到出纳处。
5)、出纳员当面核对无误后,在收费单上签字确认,并将第三联交还工程维修人员。
3检查与控制
第一条、对于所有进入小区的车辆收费情况实行抽查式管理,如查某月某日,车牌号码为※※※※的外来车辆是否实行了收费,只需查验相应日期的收费单据即可。
第二条、所有收费单据的使用每个班次应做好交接班登记,此项工作很重要,关系到责任明确的事宜,如无法明确相应责任的,由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同共承担,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物业公司会计每月对出纳现金进行盘点,将盘点情况做好书面的登记,经双方签字确认,并报集团财务总监。
第四条、出纳应对门岗收费点(临时停车费)的收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于有不符合“收据发票使用规定”及“收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上报。
第五条、物业会计每月须与集团公司核对往来款,并签署对帐单,确保双方帐务清楚。
第六条、物业公司财务应对门岗收费点领用、缴销票据及时核检,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领导。4其他财务工作规定
第一条、每月末会计编制“物业费及各类服务费欠费一览表”,上报经物业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集团财务部,总结催收款工作。
第二条、妥善保管未用的发票和收据,对用完的发票及收据存根联妥善保管,便于日后查证;
第三条、若业主提出搬迁、装修、转售等服务要求时,审批前要先核实欠款情况。第四条、经领导审批确定执行的各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原件由物业会计存档备查。
第五条、所有已交房的售房合同,复印件必须交财务存档。
7.物业收费难原因及对策 篇七
一、相关概念
(一) 物业的内涵。
“物业”一词源于港澳台地区及东南亚国家, 是由英语“Estate”或“Prop erty”翻译而来的, 含义是“财产、资产、拥有物”, 是一个广义的范畴。而现实中, 我们所说的物业是一种狭义的范畴。狭义的物业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二) 物业管理的含义。
物业管理是一种和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现代化生产方式相配套的综合管理, 是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而形成的产权多元化格局相衔接的统一管理。
(三) 物业服务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三部分:公共性服务收费、公共代办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性服务收费。 (1) 公共性服务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与服务, 其基本项目包括:房屋修缮装修及其管理、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治安消防管理、小区内道路车辆管理等, 其费用构成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员工工资及福利费、公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费、清洁费、保安费、绿化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税金和利润等9项因素; (2) 公众代办性服务费是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或使用人代缴水、电、煤气费等而进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 特约服务费是为满足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个别需求, 物业管理企业事先设立服务项目, 并将服务内容质量与收费标准公布, 当业主或使用人需要这种服务时, 接受其委托而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交通工具保管和应业主要求所提供的搬家、运送液化气瓶、煤炭等劳务费用;个人家电、办公设备、户内水电管线设备、仪表的维修、报刊信函收递分发等费用。
(四) 物业服务收费原则。
根据2004年1月1日下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物业管理收费原则为“合理公开, 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
二、物业管理收费难的原因分析
(一) 物业服务与承诺不符。
笔者认为, 物业收费难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物业公司的服务与承诺不符。目前, 大部分物业公司都属于“建管一家”型, 或者“投标中的”型。第一种情形下, 开放商为了能够更好地销售住房, 给购房者提出很多项优厚的服务承诺, 当这些潜在的业主变成真正的业主后, 发现物业的服务与之前的相差甚远, 不愿意缴纳物业管理费;第二种情形下, 物业公司为了能够中标, 提出的服务承诺都是物美价廉, 等真正入主之后, 也不能达到承诺的标准, 导致业主愤愤不平, 不相信物业公司, 抵制缴费。
(二) 物业有偿消费观念落后。
目前, 整个社会对物业管理的认识还处在一个较低水平, 人们普遍对这个新兴的行业不很了解, 许多业主尚未树立物业有偿消费观念。有位业主到物业质问, 我住我的房, 凭什么给你们交钱。客服主管解释说, 工作人员的工资、基础设施的维护都是需要从物业费中出的。业主喊道, 我又没有用过这些基础设施, 凭什么要我交钱, 你们说不通我。在“分房修房靠单位”传统观念的影响下, 人们还没有形成要花钱买物业管理消费的观念和习惯——既希望享受服务, 又不愿意交纳相应的费用。另外, 物业行业不同于其他服务行业, 这种先服务后收费的方式, 本身就使得物业收费处于被动局面。园区中的某些业主还没有形成一种像缴纳水电费那样的习惯, 没有认识到物业管理服务的必要性。好物业维护好楼盘, 好物业增值好楼盘的观念还没有被大多数人接受。
(三)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偏高。
现代城市的许多小区, 都尽力塑造出城市富人区或高尚社区的感觉, 但事实证明, 更多入住在这些小区的工薪阶层, 是“负人”, 即大部分业主都是在负债的情形下入住的。而高层和小高层的存在, 电梯的普遍使用, 现代化通讯工具以及可视系统等都提高了物业收费的标准。负债入住以及物业费的偏高, 是很多人抵制或延迟缴费的一个原因。
(四) 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不明确。
2007年笔者所在的小区发生一起小汽车丢失事件, 由于是免费停车场, 加之事件根源在于业主醉酒忘锁车门, 因此经法院宣判, 此事件系业主自己的责任, 物业公司不予负责。尽管如此, 该业主仍以此为理由拒交物业费。这种认识表现出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服务和责任的主张上, 随意拓宽了物业管理的外延和内涵, 从而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要求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2004年1月1日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原则为:合理公开, 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物业的服务水平业主看得见, 但是收费标准业主却看不见。这必定会引起业主的猜疑和不信任, 无益于双方的沟通, 增加了收费的难度。
三、物业管理收费难的解决对策
(一) 物业公司应质价相符。
如果属于建管一家的情形, 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可以有效避免工程质量的遗留问题, 在公共设施的建设上物业公司也可以根据业主需求, 提出更加合理化的建议。然而, 现实的情形是很多物业公司的前期介入也只是在走形式。这样的物业管理企业往往不进行严格承接验收, 稀里糊涂就接管过来。笔者认为, 我们可以借鉴近邻日本的做法。日本政府就非常重视早期介入的作用。他们要求在房屋销售时, 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实际上, 物业管理公司在房屋设计、规划阶段已经介入, 另外在房屋出售时, 物业管理公司也已经制定出20年的维修养护计划。我们要求物业公司早期介入的工作重点是制订《工程服务计划》, 其包括:对建安工程、附属工程和室外工程进行补充设计漏项、完善使用功能;优化系统设计、完善设计细节;对绿化设计和变更设计进行审核补充设计;参与房屋建筑设备和电气设备的选型;对封建结构、隐蔽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系统调试进行工程监理。最后, 必须严把承接验收关, 在承接验收中必须分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特别对于物业共用部件、共用设施设备要进行认真查验, 并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移交承接验收手续, 凡属于开发建设单位的责任由开发单位负责解决, 切不可忽视承接验收的环节, 为日后减少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纠纷打好基础。对于投标选中的物业公司, 应该本着诚信为本的精神, 做出的承诺要努力践行, 如果不能真正实现, 可以自己降低物业费收费标准, 使得收费与服务相符。
(二) 加大宣传力度。
为使业主和物业公司建立良好和谐的关系, 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应对业主加强物业法律法规、物业管理知识宣传。在日常的管理中利用不同的宣传形式, 如使用公告栏、宣传栏等向业主进行宣传。物业公司还可以根据业主的特点, 不定期组织物业管理的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 与业主互动交流, 使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更直观、更清晰的认识, 并逐渐树立起正确的物业消费观念和物业消费意识, 让他们切身体会到他们才是物业管理的最大受益者。物业管理公司要以更良好的管理与服务让广大居民切实感到物业管理所带来的变化, 从而唤起他们的参与意识。此外, 在收费问题上, 要使各级政府部门认识到此事事关物业管理行业的生存发展。只有政府、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共同提高认识, 才能真正解决物业管理收费的难题。
(三) 制定合理的价格标准, 对低收入者适当补贴。
首先, 对不同的住宅区根据居民的不同情况, 制定合理的物业费标准, 与业主协商确定, 明码标价, 力争达到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双赢。同时, 国家对一些收入很低确实交不起物业费的贫困户, 要制定像廉租房、公房租金减免那样的减免补贴政策及具体标准, 物业公司在不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前提下, 适当降低例如回迁户的物业费, 使交不起物业费的贫困户的物业费也能有一个合理的解决途径。
(四) 增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透明度。
我国在2006年提出物业费公开这个服务理念。事实上, 增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的透明度, 是业主知情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业主、物业使用人不仅有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 同时也有知道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在什么地方, 花到哪里的去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有义务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 不仅要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以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查询和监督。因此, 可以推行综合收费卡制度, 就是将居民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物业费等统一存储在一个卡中,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每月到指定代收代缴银行或收费部门划卡结算。如果卡中所存资金不足, 其水、电、煤气等均不能使用。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大量的收费人员, 提高办事效率, 降低服务成本, 而且也是保障居民消费应收尽收的好办法。
四、总结
现阶段, 我国的物业管理刚刚起步, 业主有偿消费的观念还没有确立, 物业公司的服务往往难以满足业主的要求, 增加了物业收费的难度。笔者认为, 改善物业收费难的问题, 需要物业公司和业主共同努力, 只有收费标准的透明, 才能使现有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参考文献
[1]赵秀池, 谭善勇.物业管理实务[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0.
[2]颜真, 杨吟.物业管理危机处理及安全分析[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8.物业收费员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高校 收费票据 管理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办学资金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完全政府拨款,转变为政府拨款、高校收费、金融贷款等多渠道筹措。然而,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的收费工作日益繁杂,收费的项目越来越多,促使收费票据的使用量越来越大,收费票据管理工作越来越难。而收费票据管理工作作为收费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直接影响到财务管理工作的好坏以及高校办学资金的效益。因此,探索高校收费票据管理的运行机制,规范高校收费票据管理,提升高校收费管理水平,对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收费票据的类别及使用范围
目前,高校使用的收费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类: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主要用于高校收入集中汇缴国库时的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主要用于高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报考费等事业性收费。
3.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主要用于高校收取押金、定金、保证金等暂收款项;体检费、教材费、水电费、电话费等代收款项;党费等不构成单位收入的资金往来款项。
4.捐赠专用收款收据
主要用于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的款项。
5.税务发票
主要用于培训费、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票据管理意识淡薄、重要性认识不足
高校各二级非法人核算单位在收费过程中,一方面不按规定申请领用收费票据,而是使用非正规票据开展收费工作,私自留存收费金额,形成“小金库”,给学校带来了一系列的不良影响;一方面不按照申领票据时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收费票据,而是扩大使用范围和提高标准使用收费票据,甚至未能按照收费票据规定的用途使用各类票据,随意使用各类收费票据。高校财务部门将票据管理仅作为兼职岗位,没有安排专门人员管理负责,造成票据使用者并不能了解收费票据的有关常识和规定,不能规范使用收费票据,从而影响了收费票据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预开性收费票据造成财务风险的增加
根据收费票据的使用原则“先到款再开票”,即要求收款单位在收到款项后再向支付单位开具票据。然而,随着高校服务功能的扩大,很多外单位为了方便本单位的账务处理以及减少获取票据的成本,通常利用本单位付款的主动性,要求高校预开票据,即在收到票据后再支付款项,常见于科研经费以及联合办学经费。高校为方便教师争取较多的经费,经常会预开票据。然而,按照高校财务管理制度,不符合收付实现制原则,财务人员不能对此进行账务处理。随着高校预开性票据金额的累积,增加了高校财务的风险。
(三)收费票据管理方式落后
目前,大部分高校收费票据的领用、汇总、核销等均是通过手工登记,采取台账式管理的模式,存在漏记、错记等现象。台账式票据管理通常滞后于收费会计核算,只能记录票据使用单位的领用、归还、结存等大致情况,并不能及时发现收费票据使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从而很难实时监管到收费票据的使用。同时,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办学规模急剧扩大,高校的收费票据使用量急剧加大,给收费票据的管理以及查询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收费票据管理人员综合知识匮乏
部分高校的票据管理和使用人员未经过业务培训,缺少相关的票据管理知识,出现开具时随意涂改、内容不全、字迹模糊、前后联次不一致;不按照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串用、混用收费票据等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此外,不少票据管理和使用人员缺少相关的税务知识,对收费性质存在认识不清的情况:分不清事业性收费项目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把握不准国家对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清楚哪些收费项目可以办理税收减免。致使在开具票据时错误不断,无法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为高校服务。
三、规范高校收费票据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票据管理意识,规范收费票据管理
高校要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务必需要重视收费票据的管理。高校应通过宣传橱窗、校园网、校园公示栏等媒介多渠道向票据使用的单位领导及个人宣传国家高等教育有关收费及票据管理的政策法规及重要性,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制度,促使票据使用单位建立收费票据领购、保管、使用、验收、核销制度以及收费票据专人管理制度,明确收费票据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票据使用单位需要安排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及核销工作;要按照票据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具票据,不能串用、混用收费票据,更不能丢失及转借他人使用收费票据;要明确收费票据管理使用方面出现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控制预开性票据,追究经办人责任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然而,在实际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预开性票据已无法避免。为此,高校应通过制定严格的预开性票据制度,降低财务风险。预开票据的经办人经财务部门审批之后,到票据管理人员处办理预开票据手续,原则上预开性发票一人只能预开票据一张,在办理预开发票时告知预开票据的经办人对所预开的票据负有监管责任,须保证款项在票据开具后一个月内到账,且不能跨年,对经催收逾期仍未到账的款项,学校将从预开票据经办人的工资中扣取。
(三)建立收费票据管理信息系统
目前,高校财务部门主要依靠手工登记完成票据的发放和核销,不仅无法精确地反映收费票据使用部门申领、核销和结存的情况,而且给收费票据的统计、查询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严重制约了票据管理的工作效率。随着计算机及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高校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搭建收费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对收费票据的申购、录入、领用、核销、归档、销毁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收费票据管理信息系统的运用,将较大程度地减轻收费票据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同时,可以实现收费票据的即时监控,提高收费票据信息处理的能力,推动会计信息化的建设。
(四)提升收费票据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收费票据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收费票据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收费及票据管理、税收等财经法规,加强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工作的责任感。通过收费培训,使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对具体收费项目的性质做出明确的区分,从而正确使用各类收费票据,避免收费票据的串用、混用。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应详细了解票据内容规范填写的要求,避免收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同时,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应熟悉收费票据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有效地结合票据管理与收费系统,从而实现收费票据管理的高效性、科学性。
收费票据管理工作作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是高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不完善的收费票据管理极易导致乱收费、“小金库”等问题,将会严重影响学校的健康发展。高校应通过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完善收费票据信息化建设、规范收费票据使用人员管理等措施,建立高校收费票据管理体系,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江龙. 规范高校收费票据管理的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21).
[2]周瑜琛. 浅析加强高校收费票据管理的必要性与措施[J].经营管理者,2009(20).
9.探究物业管理收费难问题 篇九
【摘 要】物业管理对推动房地产行业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促进了商品房的消费,而且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目前物业管理的平均收费率为60%-70%,低收费使得物业公司出现难以为继的连年亏损,甚至走向破产的边缘。为了解决物业管理费收缴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对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展开论述,探讨问题的解决思路,以促进物业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物业管理;收费困难;房地产行业
1.物业管理收费难的原因
1.1 业主方面的原因
作为小区的业主,经常出现拖欠、不交物业管理费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大多数业主对物业服务消费的观念薄弱,认为物业公司属于服务企业,而不理解物业管理是有偿服务,看到小区其他业主拖欠和拒缴物业费,有些业主出于跟风心理,也不愿意缴纳。另外也有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内容,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和所要求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名不副实”,譬如物业公司小区设施维修不及时,与物业公司产生矛盾,从而成为不缴纳或者拒缴纳物业费的主要原因。
1.2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方面的问题
业主在购买楼房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对业主夸大其词宣传物业管理水平,譬如低标准的物业管理费、物业费在一定时间内不涨价等等。而在业主入住之后,发现开发商所承诺的物业管理优惠根本没有兑现,从而拒缴物业管理费。开发商留下的工程隐患,物业管理公司往往要代为受过,当业主发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第一时间会找到物业管理公司,如果物业公司不能够为其解决,有些业主会拒缴物业管理费。而物业服务方面,某些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意识差,不能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使得物业管理在业主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尤其是近几年来屡屡发生的小区物业管理与业主发生的冲突,足以体现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再加上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不规范,在物业管理方面缺乏专业性,在与业主产生纠纷之后,采用停电、停水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了业主的消费权益。
1.3 物业管理法规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的物业管理法规主要以《物业管理条例》为基准,但该条例缺乏实际的操行,并没有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和服务标准作出统一规定,造成开发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管理的认识都存在很大的偏差。另外对恶意拒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权益保障的具体机制,使得物业管理公司反而成为“弱势群体”。
2.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问题的建议
2.1 提高业主的物业消费意识
从上文业主方面的问题可以看出,除了小区物业管理水平问题让业主不愿意缴纳物业管理费之外,业主的物业消费意识也是令人担忧的一个重要方面。业主物业消费意识的提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以《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在小区内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本身物业管理规定的宣传:(1)利用小区的宣传栏、公告栏,加强物业管理知识的宣传,宣传的内容包括图文并茂的物业知识、物业管理方法、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物业公司的管理效果等,提高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印象分;(2)发放小区物业宣传手册,发放意见调查表,增强彼此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同时让业主了解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和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必要性,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培养起物业消费意识。(3)定时设点摆摊,为他们提供投诉、建议和释疑的渠道,一方面让物业管理公司更加了解业主的想法,为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提供解决依据,另一方面是让业主了解不缴、少缴和欠缴物业管理费,与小区物业维护、养护、运行和管理的关系。
2.2 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营水平
2.2.1 与开发商签订物业管理协议
开发商对业主空口承诺物业管理水平,但当物业管理公司介入之后,业主发现开发商所承诺的物业管理水平都没有实现。因此,物业公司在与开发商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的时候,物业管理公司要明确所能提供的物业管理内容,并直接以开发商的名义将物业管理协议在小区中公示。另外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之后,要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及早与业主沟通,使得业主认同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2.2.2 审核物业管理成本,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物业公司结合小区的居民消费水平,制定合理的物业收费标准,并将物业收费标准在小区中公示,提高物业收费的透明度,物业公司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当小区居民对物业管理费用提出异议后,应该通过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再另行确定是否调整收费标准,使得收费项目达到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所能承受的折中水平。
2.2.3 提高物业管理的水平
在服务态度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提出“阳光物业服务”的口号,一切工作以业主的基本权益为核心,实行物业管理的人性化管理,譬如为小区业主开拓方便缴费的渠道,可开设小区的内部网站,为业主提供网络缴费的平台,也可通过网站或者QQ群渠道,处理小区业主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在规划方面,要科学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效率,在充分考虑物业管理规划问题的基础上,明确物业管理的使用性质,合理布局便民生活设施。在服务品质方面,物业管理公司从和谐社会发展的高度,重视服务品质的提升,接受小区业主的`评价和监督,使得小区业主感到物业管理是物有所值,从而解“收费难”的问题。
2.3 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法规
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条例》,使得业主、物业管理公司都有法可依;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保证开发商所开发项目的质量,以及开发商对业主承诺的物业管理水平需要在合同条款中罗列出来,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依据;实行对物业管理公司公共服务费用的补贴,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低税、免税和其他优惠,降低其物业管理的成本;政府要确认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引导其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并制裁那些恶意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
3.结束语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面临物业管理费用收取的困境,致使物业管理公司运营资金缺乏,难以可持续为小区提供完善的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对物业管理的知识薄弱,存在不缴、少缴和拒缴物业管理费的现象,再加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种物业管理问题的解决渠道不通畅,致使物业管理的收费问题始终突出,成为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难以协调的现实矛盾,也是物业管理纠纷爆发的症结点所在,为了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笔者认为,一是物业管理公司要通过各个渠道提高小区业主的物业管理知识,加强与小区业主的沟通,二是物业管理公司要审核物业管理成本,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不断提高自身的物业管理水平,提高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罗秀琴. 物业管理收费难的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J].经济师,11期:245-246.
10.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成本按照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审核确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在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之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等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由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征求意见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物业服务管理模式,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共治,推进突出服务群众价值取向、体现公益属性的“红色物业”发展,更好满足居民基本物业服务需求。
第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的比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
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车库(位)租售价格,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成本调查,通过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引导督促建设单位合理定价。对成本调查证实租售价格过高,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第十条
对进入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车辆,应当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免费的车辆,如肢残人驾驶的专用代步车辆等;
(三)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四)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的车辆;
(五)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免费的其他车辆。
第十一条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物业服务主体代为收取、保管前款经营收益,可以按合同约定提取劳务费。
物业服务费收入与使用支出情况,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支出情况,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并适时审计,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二条
对房屋装修实行保证金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主体与业主协商或业主大会制定管理办法,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进行具体规定。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主体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住宅区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主体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
第十四条
对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等临时性服务的外来人员、车辆,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确因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需要,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押金,并在退证(卡)时全额退还。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经营单位,制定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物业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区的综合环境和物业服务。
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水电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纳入物业收费范围,供电损耗计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物业服务主体接受委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集中供暖或者制冷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与业主大会协商约定。有计量器具的,按计量器具显示数据计收;没有计量器具的,按建筑面积计收。
第十六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未按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物业服务主体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服务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主体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物业服务主体已经接受委托代收的费用,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主体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八条
实施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和写字楼、办公楼、工业园区、商业区、宾馆饭店、学校校区等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单方面决定。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主体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合同,规范收费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公布本办法,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收取本办法未列的费用,有法律、法规依据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除外。第二十一条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健全物业服务主体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咨询服务制度和争议调解机制,为业主、物业服务主体等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或者依法依规组织调解、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争议。
第二十二条
房产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及收费行为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主体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价格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价格、房产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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