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

2024-10-22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精选9篇)

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 篇一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9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六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进程,提高经济效益和工农业产品质量,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就实施标准化战略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义

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提升产品标准水平、强化企业标准意识、提高品牌技术含量的重要举措,是在新形势下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目标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加大了对全省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力度,加强了标准化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建设工程地方标准10项,制定农业技术标准137项,制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标准20项,制定保护生态环境技术标准17项,制定服务业地方标准5个,在全省逐步建立了以技术标准为主体,以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为辅助的企业标准体系,为我省发展民族特色、优势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技术进步,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提高服务业服务水平及发展特色农牧业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但是,纵观我省的标准化工作,标准化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同步,存在着标准体系不完善、标准周期长、采标工作相对滞后的现象。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确保标准化工作的有效实施,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发挥好标准化工作的服务和保障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以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为突破口,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鼓励企业积极研制创新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增强企业核心竞

争力,努力提高标准总体水平和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促进我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的原则。实施标准化战略是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的工作,全省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协调,大力推动标准化战略的实施。

2、坚持市场引导的原则。实施标准化战略一定要以市场为导向,密切标准化与市场的联系,为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提供技术支撑。

3、坚持企业为主的原则。实施标准化战略要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力军作用,通过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4、坚持国际接轨的原则。实施标准化战略要面向国际市场,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有效应对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的挑战,减少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全面提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我省标准化工作总体目标是:建立适应经济建设和技术发展需要的标准化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中介服务机构为桥梁的标准研究、制定、实施体系;培养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标准化人才队伍;建立较为完善的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构建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机制;建立先进的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农业标准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体系;构建全省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培育一批研制先进标准、采用先进标准的优势企业群体,造就2-3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企业。

具体目标是:

到2010年,我省的盐湖化工产品(钾、钠、镁、锂、锶、硼、烧碱、纯碱、钾肥)、多晶硅、单晶硅、藏毯、民族服饰、工艺美术、中藏药、沙棘,特色农畜产品牛羊肉、乳品、马铃薯、油菜、牦牛绒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产品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到2010年,围绕发展循环经济、延伸产业链条、三江源环境综合治理、高原生物资源精深加工等项目,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5个以上。

2007-2010年,每年制定农业、环保、能源、安全、卫生、服务和资源节约(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地理标志产品等方面的地方标准30个左右。到2015年制定地方标准达到300个左右。

到2010年,我省东部农业区及西宁市(含三县)建立起农业标准化示范体系,优质马铃薯、青稞、蚕豆、油菜、线辣椒、大蒜等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达到80%以上。到2015年培育青海名牌农产品10个以上。到2010年,初步建立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到2015年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食品安全保障标准体系,完善中藏药(含中藏药材、中藏成药)生产加工标准体系。

到2010年,我省主要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达到70%以上,2015年

达到75%以上。全省大宗农畜产品安全指标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比率达到80%以上。

2007-2010年,每年培育1-2个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全面执行服务质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到2015年服务质量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三、实施标准化战略的任务

(一)积极开展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建立和完善我省专业标准化研究技术机构,积极推动我省优势龙头企业申请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累经验和培养人才,形成专业标准化研究与龙头企业积极跟踪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机制,及时将自主知识产权融入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步伐,大力提升技术标准水平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格尔木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出口企业要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和管理,在新项目建设、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把我省的食品、能源、装备制造、钾肥、藏毯、中藏药、农畜产品、原材料等优势产业作为采标工作的重点。

要把技术标准作为战略竞争手段。重点在西宁、柴达木两个工业经济核心区,加快油气化工、盐湖化工、煤化工、水电和有色金属等产业基地实施创新技术标准和先进技术标准的研制,将我省一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比较优势产品的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有条件的上升为国际标准。

(三)加快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步伐,提升企业整体技术管理水平

工业企业要按照《企业标准体系(GB/T15496)》、《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0)》等系列国家标准要求,继续大力推动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生产企业以及食品生产企业、高危行业企业、省重点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要积极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四)以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为核心,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

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正确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的方针,围绕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重点,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

一要继续加快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以主导农产品、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重点,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相配套的,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农业标准体系;二要建立完善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

地)建设和管理,创建一批“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农业标准化示范乡”;三要利用农业标准化培育精品农业。通过农业标准化生产,培育更多的“标准化农产品”;四要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完善的企业标准体系。通过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大力推广“标准+公司+基地”的经营模式,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五要加快采用农产品安全卫生限量指标、检验方法及动植物防疫措施等标准。农产品出口企业要率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扩大农产品出口。

(五)围绕第三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服务标准化

在服务业开展标准化服务活动,把标准化的管理理念应用于服务业,创建标准化服务试点或示范单位。在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文化、旅游、商贸、卫生、通信、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现代物流、社区服务等社会公共服务行业,积极推动服务标准化星级评定活动,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推行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等级评定。以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和实施服务性企业分等定级标准为手段,结合创建中国西部旅游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活动,努力拓展服务标准化领域,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提高服务质量和推动第三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

(六)强化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标准化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性

一要加大地方标准制定力度。以调整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推进产业升级和建立完善安全标准体系为重点,积极组织制定青海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地方标准;二要加强企业标准管理。规范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特别是食品标准备案工作,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三要加强对标识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食品标签、饲料标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全面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积极拓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域,组织制定我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建立健全标准化信息服务体系

加快我省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科技、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建立重点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工作信息库。对产品主要出口国设置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和市场准入等情况进行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为企业主动应对国际市场变化提供技术支撑。

四、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标准化战略实施的组织领导,把标准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全力推动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标准化战

略的实施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标准化战略的发展规划、资金支持和科技奖励得到落实。工业、农业、文化、旅游、商务、环保、卫生、药监、安全和社会公共服务等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工作。全省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省重点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要有履行标准化职责的管理机构,负责标准化战略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标准化人才队伍是标准化工作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构建以质量技术监督、科技、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为骨干的培训网络,多渠道开展标准化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管理中心的职能,提高标准化专业水平。实施标准化继续教育工程,努力培养一批复合型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标准化人才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培养一批标准化专家队伍。

(三)建立协调和激励机制

建立科技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调的机制,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科研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标准研制,特别是承担重大产业研发项目和创新产品项目的单位要把标准研制与科技项目研究同步进行,加快科研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向标准转化进程,并按标准组织生产,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将先进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列入省科技进步奖评定范围,将重要技术标准的研制成果纳入省级科技进步奖励范围。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发展规划和计划,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优先列入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业结构调整、科技发展等计划。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标准化审查,优先选择采用国家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或项目。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投入机制,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项目。对企事业单位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以及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重点项目予以资助。鼓励企业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必要的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投入。

(五)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企业标准实施跟踪制度,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标准体系,使企业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提高产品标准水平,并将企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信息纳入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记录在企业的信用报告中。

(六)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开辟专刊、专栏,普及标准化知识。加强对在标准研制和采标等方面涌现出的典型企业的宣传,以点带面,引导企业走标准化管理和质量效益型道路。组织好“世界标准日”、“质量月”“科普日”、“科技周”等重大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06月26日(地方法规)

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 篇二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以来省委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和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十五”计划,把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作为构建三条战略通道,按个层面、分三个阶段同时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抓手,坚持激活各类投资主体与转变政府职能并重,注重形成发展合力,使项目引得进、留得住、长得大、带得动;坚持符合产业导向的大中小项目一起上,注重项目间的关联配套和产业群、产业链的培育;坚持劳动、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同发展,注重发挥传统产业的优势,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坚持生产、流通、服务同时抓,注重发挥现代流通业对现代化大生产的支撑作用;坚持内资外资齐头并进,注重投资领域的开放和投资环境的优化;坚持项目投产、续建、开工、储备滚动推进,注重项目的策划、开发、推介、协调。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形成富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和富有生机活力的项目带动工作机制,以项目带动集聚生产要素,以项目带动促进投资增长,以项目带动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经济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目标任务

根据“十五”计划和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要求,“十五”后三年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一)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稳步增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两位数增长,年均增长在12%左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率从2002年的26%逐步提高到2005年的30%左右。进一步开放投资领域,激活民间投资主体,争取“十五”后三年民间投资年均增长10%以上;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实现外资投资主导产业、现代物流业、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新突破,利用外资中转化为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稳步提高。通过拉动民间投资和外商投资,使非国有经济投资年均增长13%左右,快于国有投资增速1―2个百分点,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争取到2005年超过65%。各设区市都要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第一层面的设区市要继续促进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使其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0%以上;第二层面的设区市要着力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贡献率有明显提高;第三层面的设区市要保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良好势头,促进全省投资增长目标的实现。

(二)促进一批牵动全局的重大项目建设。按照“投产一批、建设一批、开工一批、转化一批、储备一批”实现项目滚动发展的要求,抓紧做好重大项目的建设和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争取提早实施部分“十一五”规划项目。从加快完善基础设施“硬通道”着眼,重点推进赣龙铁路、温福铁路、福厦铁路、龙厦铁路、漳潮铁路、京福高速公路福建段、漳龙高速公路漳州段、龙长高速公路、三泉高速公路、浦南高速公路、福州长乐机场高速公路、福州北外环高速公路、入闽通道、连城机场改扩建工程、武夷山机场扩建,福州港、厦门湾、湄洲湾三大港口深水泊位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前期工作;从加快城市化进程着眼,重点推进厦漳跨海大桥、厦门环岛路三期、福州二环路三期、福州三环路二期、福州城区路网改造、福州第二水源供水工程、福州洋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福州连坂污水处理厂、福州红庙岭垃圾整治工程、龙岩市第二水源工程、厦门东通道、厦门湾轻轨、福州轻轨等一批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前期工作;从强化能源保障体系着眼,重点推进LNG总体项目、漳州后石电厂二期、龙岩坑口火电厂、穆阳溪梯级二、三级水电站、尤溪街面水电站、福建抽水蓄能电站、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县城电网改造工程等一批重大能源项目的建设和前期工作;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着眼,重点抓好炼化一体化及45万吨聚氯乙烯等中下游项目、厦门对二甲苯(PX)项目、东南汽车二期扩建、马尾新型电子产品产业基地、戴克轻型客车、华擎发动机、NEG玻壳、宁德漳湾钢铁项目、福州江阴钢铁项目、厦门工程机械生产基地、厦门造船厂二期、泉州斗尾大型修船厂、南纸林纸一体化工程、福州人造板厂三期技改等一批重大工业项目的建设和前期工作;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着眼,重点推进长富集团奶牛产业化三期工程、福建亲亲股份公司水产品深加工产业化、建宁莲业集团公司莲藕系列绿色饮品加工项目、紫山集团公司蔬菜罐头冷冻食品加工项目、圣农肉鸡深加工项目、闽中蔬菜深加工、明溪木薯变性淀粉产业化、南海食品公司果蔬深加工产业化、连城红心地瓜干农产品加工等项目的建设和前期工作;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开发耕地后备资源着眼,重点推进闽江下游北港南岸防洪工程、木兰溪防洪二期工程、仙游金钟水利枢纽工程、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惠安外走马埭围垦、霞浦沙头围垦、福清东壁岛围垦、莆田澄峰围垦等一批水利、围垦项目的建设和前期工作。

(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实施一批符合国家“双高一优”、符合我省经济布局以及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位居我省前列的工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企业及建设项目;一批环保装备产业重点企业及项目;一批属于国内领先或首创的,产业化前景好、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一批从农产品开发及国家、省级龙头企业中筛选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及建设项目;一批从服务业中筛选确定的重点项目。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实施信息产业“3618”工程,重点建设显示器、手机、液晶显示屏及其配套项目等3条产业链,福州、厦门、莆田、漳州、泉州等6个产业园,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及封装等产业群,软件、数字视听产品、网络产品、光电产品、无线电监测系统、新型元器件、计算机及外部设备、信息化等8个信息产业专项。到2005年,三次产业比重从2002年的14?2∶46?1∶39?7调整为11∶48∶41;“数字福建”框架基本形成,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广泛运用信息技术;电子、机械、石化三大主导产业实现的工业增加值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提高到30%;发展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力争形成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企业7家、30―100亿元的企业24家、10―30亿元的企业50家、5―10亿元的企业100家,实现利税5000万元的企业150家,出口额1500万美元的企业150家;初步建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一批特色产业基地,以湄洲湾为中心的闽东南全国大型石化基地,以福厦汽车、修造船、工程机械为主体并辐射内地山区的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机械装备产业制造基地,以信息产品制造业为主的闽东南一线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以重点港湾和城市为依托、连接沿海一线的我国海洋开发和珍稀水产养殖基地,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的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和绿色产品基地,以武夷山、厦门为龙头并以国际花园城市、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家风景名胜区为重点的全国知名的山海生态旅游基地等。

(四)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县(市)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是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和政权稳固的重要基础。要把发展县域经济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切入点、促进中心城市发展的支撑点、壮大经济总量的增长点来抓,积极创造条件,营造良好发展氛围,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壮大一批经济强县,提升一批中等水平县,帮扶一批经济欠发达县。力争全省县域经济GDP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05年占全省GDP的比重达到60%以上,争取一批县(市)国内生产总值超过百亿元、地方财政收入超过5亿元。要分级负责,加强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省里和各设区市要重点抓好跨区域的交通、能源、大型水利设施、灾害预警报系统等重大项目的建设,县、乡(镇)、村要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重点抓好县乡公路、农村电网改造、沿海防护林、中心渔港、人畜饮水、节水灌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堤防排涝工程、水土流失治理以及农村科技、教育和卫生事业等项目的建设,改善县域经济发展环境;要发挥优势,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大力扶持一批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重点发展一批有竞争优势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它们在市场开拓、科技创新、农民增收中的带动作用;要突出特色,加快工业化步伐。重点扶持和发展一批立足资源优势的深加工项目、与全省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形成产业链的中小配套项目、具有传统工艺优势和适销对路的特色产业项目;要科学规划,提高城镇化水平。以县城和有条件的中心镇为重点,以国家级、省级小城镇建设试点为示范,促进生产要素向“大城关”和重点集镇聚集,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带动力;要扩大开放,提升市场化程度。坚持市场导向,大力发展面向农村、面向农产品主产地的现代流通业,建立一批能够与国内外市场接轨的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贸易中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要激活主体,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为重点,促进更多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县域落户,做大做强一批民营企业;要加强引导,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发展非农产业、组织劳务输出和劳务培训等形式,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要创新机制,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简政放权,扩大县级经济管理权限。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完善财政体制,逐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

(五)促进城市化进程。福州、厦门、泉州三个市要围绕构建大城市基本框架,注重抓好社会事业项目、文化设施、环境设施等配套建设,加快建设国际花园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漳州市要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档次和水平;莆田、宁德两市要发挥港口优势,以重大项目的开发推动城市发展;南平、三明、龙岩三个市要注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加快工业化进程,强化辐射和带动功能。力争“十五”后三年全省城市化水平平均每年提高1.2个百分点,到2005 年全省城市化水平达到48%,城镇总人口达1800万人,福州、厦门、泉州基本形成特大城市、大城市框架,中等城市达到6―8个(漳州、莆田、龙岩、三明、南平、宁德等),基本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经济分工明确、功能优势互补、空间布局合理、等级规模有序、结构体系协调、设施完善高效的城镇体系,以及以闽东南城镇密集带和闽江口、厦门湾、泉州湾三大城镇密集区为支撑的沿海城市繁荣带,初步形成闽江口、泉州湾、厦门湾等城市联盟体,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等资源共享。

(六)促进教育、科技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加快福州地区大学城、厦门大学漳州校区、农林大学合并扩建、国家会计学院、省立医院改扩建、协和医院外科综合楼、省广播电视中心、福建大剧院等项目建设,加强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华侨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等全国重点、部属和省属重点高等院校的建设,推动“211工程”二期项目以及一批重点学科和若干个重点实验室建设,抓好部分“专升本”院校和一批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筹建;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若干个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推进共性、关键技术创新,重点实施制造业信息化、转基因水稻、食品安全等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大力推进高技术产业化工程,信息技术方面重点组织实施软件产业、信息网络、信息安全、光电子和电子元器件等专项工程,生物医药技术方面重点组织实施现代农业、现代中药、新医药等专项工程,新材料技术方面重点推进福日科光电子公司氮化镓基高亮度发光材料及器件、福建金鑫粉末冶金公司膜材料及处理设备等专项工程,同时积极开发新的后续项目。争取到2005年,研究生教育规模翻一番,工科类应用理科本科教育有较大发展;全省高等学校本专科在校生达3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15%;全社会研究与开发经费占GDP的比重提高到1?5%,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10%以上,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比重达20%;促进设立5―8家风险投资机构。

(七)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大力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交通运输、旅游、商贸、餐饮等服务项目,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积极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认真落实再就业的扶持政策,继续改善创业环境,发挥非国有经济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做好社区建设规划,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社区服务项目。围绕扩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面以及“三条保障线”的建立健全,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全面启动和实施金保工程,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2005年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达80万人以上;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达到100%、90%和80%。

(八)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建设。按照构建协调发展的生态效益型经济体系、永续利用的资源保障体系、自然和谐的城镇人居环境体系、良性循环的农村生态环境体系、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先进高效的科教支持与管理决策体系等六大体系的要求,加快推进生态建设“十五”规划重大项目的实施。重点建设一批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推进国家和省级生态农业示范建设,重点抓好火电、石化、冶金、建材、轻纺、煤炭六大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工作,建设一批生态工业园区。培育扶持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福建省丰泉环保等一批环保装备产业重点企业。力争到2005年全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以上,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所有设市城市基本上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全省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左右,医疗垃圾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继续深化闽江、九龙江、晋江、汀江、鳌江、木兰溪和交溪等流域水污染和生态破坏综合整治,主要水系的国家级和省级控制断面90%达到或优于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

三、创新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各项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一)创新项目生成机制,做好项目开发工作。建立以发展战略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计划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企业和各类专家共同参与的项目生成机制,全面开发持续不断的项目源,把项目工作延伸到各行业各领域。(1)从发展战略和工作重点中生成项目。要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构建三条战略通道的战略部署细化转化为具体项目,以支撑和保证奋斗目标的实现;(2)从产业关联和主导产业的延伸中生成项目。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做大做强主导产业,从产业链的延伸、产业群的壮大中开发各类项目;(3)从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生成项目。围绕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国民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建设、现代流通等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推进各类项目建设;(4)从山海资源的开发利用中生成项目。充分发挥我省山海资源优势,围绕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通过合理规划、依法保护和科学开发,形成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海洋、森林、矿产等山海资源开发项目;(5)从企业改革、更新改造中生成项目。围绕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资产重组和应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施一批项目;(6)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中生成项目。继续加强交通、能源、通信、城建和以水利为重点的十大防灾减灾体系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7)从对外开放中生成项目。把握全球产业结构调整和国际资本流动的趋势,不断推出符合产业导向的招商引资项目和实施“走出去”战略项目;(8)从科研、中试成果中生成项目。紧密联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掘科研成果、中试成果,应用于生产建设;(9)从专家策划、咨询中生成项目。组织依靠各方面专家以及海外学者,开发适应本地生产、建设、发展需要的各类项目。

(二)创新项目推介机制,做好项目转化落地工作。(1)省政府每年6月18日举办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省计委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有针对性地邀请各方面投资机构、企业、院校和有项目需要的部门和机构参与,通过制定政策,创造条件,促进产学研的结合和创业投资的发展,使项目成果交易会制度化、品牌化,成为项目转化平台。(2)建立项目成果推介网站,多渠道捕捉各类项目信息,广泛征集各类项目成果,并注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网站的链接,持续不断地向社会推介项目。(3)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及项目需求,充分发挥咨询和中介机构的作用,有针对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和推介服务,搭建科技成果供需结合的桥梁。(4)继续发挥已有的投资贸易洽谈会、海交会等的功能和作用,不断创新招商方式,提高招商成效。

(三)创新项目管理机制,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实行系统管理、目标管理、网络管理等科学管理办法,实现项目的科学、高效运作;继续推行并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切实控制投资,确保质量,提高效益;完善项目的专家咨询和评估论证制度,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建立重点项目建设和参建单位业绩目标责任制及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开展重大项目经常性的稽察工作,做到事前稽察、关口前移;尽快建设重点项目资金在线监控系统,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做好项目资金的筹措工作。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充分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性,激活、壮大市场主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向各类项目;全面放开竞争性项目,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服务领域,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稳妥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产权转让、人员退出等关键性问题,疏通非国有经济投资渠道;大力推进股份制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创新政府财政性资金使用方式,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重大项目的资金需要,支持和促进公平竞争;改善金融服务,积极组织和运用资金,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支持项目建设;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素质,扩大证券市场融资规模。

(五)创新项目协调机制,做好项目组织保障工作。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抓重大项目,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项目工作机构,配强工作班子,落实前期工作经费。各地要建立项目专家策划队伍或网络,建立实行动态管理的项目储备库。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开辟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各级各部门要协同配合,形成各方面共同抓项目的合力,促进更多项目的生成,保证各类项目落地。

(六)创新项目用人机制,做好项目智力支持工作。一方面,以人才带项目,以人才引项目。进一步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方面专家、技术人员的联系,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后工作站等的作用。建立制造业技术研发中心,采取政府资助、企业参与、人才柔性引进的机制,形成既能培养、引进人才又能开发提供企业急需的应用技术的基地。组织一大批富有管理经验、廉洁奉公、年富力强的人员形成抓项目的骨干力量。另一方面,以项目促人才,在项目工作中出人才。注重把中青年干部放到项目工作第一线去接受考验,建功立业,培养一批有魄力、有能力、有经验的管理干部和有专长、有水平、有建树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带动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项目与人才的良性循环与高效融合。

四、政策措施

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必须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不断拓宽发展空间。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深入调研,抓紧做好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出台工作。

(一)做好投资领域的开放及项目推介工作

1.在主导产业和传统产业方面。围绕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目标,吸引非国有投资投向电子、机械、石化等主导产业和医药、生物工程、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吸引非国有投资参与具有优势的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推进传统产业增加品种、改善质量、提高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吸引非国有投资向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的上下游及协作配套领域拓展,延伸产业链,壮大产业群。

2.在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事业产业化步伐,近期抓紧研究出台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涉及的规范招投标、国有资本退出、合理运营费用、收费权抵押贷款等问题的补充规定;改革城市公用事业管理体制,对城市环卫、公交、园林绿化、自来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事业性单位进行企业化改制,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进入;研究建立多元化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政策措施,对已建成的路桥、自来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等领域放开经营权,促进项目融资。

3.在推进农业产业化方面。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培育各具特色的效益农业和优势产业,重点发展畜牧、水产、林竹、园艺等产业,扶持食用菌、茶叶、水果、蔬菜、烤烟、花卉等优势产品的生产。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引导它们进行机制、体制创新,与农民建立多样化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

4.在扩大利用外资和出口方面。在巩固东南亚和台港澳地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欧美日,吸引国际大企业和跨国公司到我省投资,特别是在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到我省投资有新的突破,吸引更多的台湾企业来我省投资;围绕壮大主导产业、提升有竞争优势的传统产业、国有企业嫁接、延伸产业链、农业产业化、发展第三产业等拓宽招商领域,促进现有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建立国际招商网络平台,与我国驻外机构、商会、投资促进机构等网站链接,及时收集整理适用项目,充实项目库;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壁垒,推进经营主体和出口市场多元化,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发展后劲强的出口主导产品,进一步扩大出口。

5.在推进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的非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方面。大力发展民办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民办教育学校,积极促进教育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打破垄断,创造条件积极引导社会、个人和境外的资金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兴建民办医院;进一步推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扩大规模,提高连锁经营水平;抓紧省出版发行集团的组建工作;按照“管办分开”的原则继续抓好省广播影视集团的组建工作,探索广播影视集团运行的新模式;加快现有文化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经营性、开发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依法办体育,加快体育产业化步伐。

6.在现代物流业和传统服务业方面。加大现有物流资源的整合力度,鼓励省内大型商业(集团)企业、省属大公司(大集团)、大型民营商业企业开展物流经营,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参与物流项目建设;依托保税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枢纽、邮政网络,加快建设若干各具特色的物流园区,发展多层次的物流配送体系;大力发展产供销企业的协作和一体化经营,形成新型的物流协作体;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连锁经营等新型业态;积极推进传统服务业企业联合重组,尽快组建形成一批大公司、大集团。

7.在社区服务业和社会福利事业方面。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小区规划,合理布局社区服务网点,鼓励社会资金创办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卫生服务、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实体;吸引社会投资参与建设、经营养老院、福利院、殡仪馆等社会福利事业。

8.在金融业方面。大力吸引外资、民间资本参股我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壮大地方金融实力。积极吸引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更多的外资银行来闽设立金融机构,争取在台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方面取得突破。各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努力拓展业务,在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取得自身同步发展。积极推进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鼓励上市公司的增资扩股资金继续在我省投资发展。加大上市公司重组力度,不断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革,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二)为非国有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1.在鼓励民间投资方面。支持行业协会和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投资担保机制,切实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在税费征收、人才引进、权益保障、对外贸易和人员出入境等方面创造条件,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劣势企业退出的审批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办法,为非国有投资进入创造条件;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服务支持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型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2.在发挥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导向作用方面。研究制定政府财政性资金用于引导社会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管理制度,使财政资金在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的基础上,在促进社会投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3.在发挥城镇建设规划的指导作用方面。抓紧研究出台《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加快编制闽东南城镇密集带和闽江口、厦门湾城镇密集区发展规划,为城镇建设提供科学的规划指导;研究制定以县城和20个省级重点中心镇为重点,加快建设各具特色的小城镇的政策措施。

(三)保障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用地

1.在用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方面。妥善处理各类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盘活闲置土地,依法收回长期占而不用、开而不发的闲置土地,重新组织出让,保证新上项目用地需要;优先保证符合产业导向的工业项目用地,工业项目和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外,通过缓交一定年限省级留成部分、实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建立工业用地地价补贴机制等办法,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对重大工业项目、重点项目的用地,实行个案审批、便捷服务;支持城区工业企业异地搬迁技改,向工业园区集中,其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围垦项目产业化建设,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开发、经营,为工业发展提供土地后备资源。

2.在鼓励市、县(区)联合创办工业园区方面。各设区市可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易于发展工业的区域,由市、县(区)联合创办工业园区。在工业园区内落地、投产的项目所实现的引资额、工业产值归引资县统计,税收由所在县(市、区)与引资县(市、区)分成。

(四)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建筑业发展。简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手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扩大公积金贷款规模,促进居民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取消不合理的费用;大力发展物业管理以及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代理和房屋装饰装修等服务。抓紧制定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研究出台《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

(五)实行积极的价费政策

1.在运用价费政策促进项目投资方面。对政府立项的城市公用、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广泛采取灵活的价费政策,为项目融资创造条件;对投资经营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项目,通过价格政策促使投资者获得合理的回报;对投资经营具有竞争性质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放开价格,以吸引社会投资,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2.在运用电价杠杆促进工业结构优化方面。研究制定向投入产出效益高、对全省工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优势主导产业倾斜,以及限制高耗能传统企业享受优惠电价的用电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选择部分省重点工业企业、新经济增长点企业和省定重点工业园区开展厂销直供试点;研究制定加快电源点和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六)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改革审批制度,对有额度或指标限制或属于资源性、垄断性的开发权和经营权的审批,逐步推行招投标、拍卖、专营权转让等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结合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进行政审批的信息化、网络化,开展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试点工作;健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对已取消、不再审批和调整事项的后续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赋予县级市、经济强县相当于设区市经济管理权,对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下放管理权限,减少审批层次。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各位副省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省计委。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在计划部门。要配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落实前期经费,建立健全项目工作责任制。

(二)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狠抓落实。由省计委牵头,研究制订实施项目带动工作成效的考核指标、评比办法、奖惩规定。在每年的项目成果交易会上,对各地项目生成、推介、落地的数量和成效进行考核;在每年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会议上,对重点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进行考核。各级效能办要加强检查督促,推进项目带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改进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方法,为经济决策和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提供准确可靠的统计信息。

(三)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级政府、宣传部门、工青妇组织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意义、措施和成效,形成全社会了解、支持、参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良好氛围。

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 篇三

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6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政府金融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常委会议纪要(十届〔2010〕第39号),设立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正厅级事业单位,由省政府办公厅代管。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全省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地方性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

(三)负责协调、配合中央驻黔金融监管机构对全省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联系协调驻黔金融机构,做好相关信息沟通与服务工作。

(四)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属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活动。

(六)推进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发展;统筹、协调直接融资的有关工作,制定扶持、推动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的有关政策;引导保险资金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七)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构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健康发展。

(八)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研究草拟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的政策意见;综合分析宏观经济金融形势,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拟订发展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保险业务的政策意见;协助办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会议、文秘、信息交流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配合人民银行等部门开展反假币反洗钱工作。

(二)银行处。

联系本省银行类金融机构,配合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协助有关部门监测并提示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协助组织防范和处置风险,协助开展金融工具创新工作;协调处理需地方政府解决的相关金融问题。

(三)保险处。

联系全省保险机构,协助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协助有关部门监测并提示地方保险机构的金融风险,协调组织防范和处置风险,协助开展相关金融工具创新工作,促进本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资本市场处。

分析资本市场形势,研究提出全省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意见;根据《公司法》规定,承办省政府交办的股份公司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等审批事项,办理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备案管理;承办省政府交办的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初审及推荐工作,推进企业上市;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开展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办理企业债券的审核、发行工作;联系、指导资本市场的相关协会,指导、协调各市上市工作办公室(或相应机构)的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事业编制20名,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 篇四

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首都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首都环境秩序,改善城市面貌,推进实施“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环境,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

不断加强和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城市管理、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专司城管综合行政

执法的机构和队伍,有利于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及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有利于整合行政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推进首都环境建设、维护城市环境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坚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发展方向,把加强和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范围,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模式;要支持城管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能,关心和帮助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做好城管执法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为城管执法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转变理念,创新方式,全面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从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把执法为民的思想贯穿于执法工作和自身建设的全过程,做到服务、管理和执法紧密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执法中体现服务;要强化市民是主体、政府负主责的意识,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要探索首都城市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创新执法方式。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积极运用行政指导、劝告、建议、提醒等管理方式,实现城管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在重要地区

和重点部位实行执法人员定点负责与执法车辆巡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变粗放、低效管理为精细、高效管理;变突击、运动式管理为经常性、持续性管理;变事后被动管理为事前主动预防管理,实现城管执法在时间、地域、责任上的全覆盖、精细化和无缝隙衔接,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创建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三、建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效能 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成立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主要履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责。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协调沟通、信息资源共享、联合督查、案件移送受理反馈等工作机制,督促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城市管理的职责。市城管执法局承担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实际,设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构,主要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日常、专项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协调问题。

市城管执法局是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机构,要积极适应城市管理的新形势,认真理顺工作职能,完善机构设置,重点履行全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以及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的职责。要深入研究城市管理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督促检查、协调服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要建立健全执法绩效内部考核和社会评价机制,加大对各区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督查力度,加

强对全市性专项执法活动指挥调度和统筹协调。

四、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责任机制

城市管理的重心在基层,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是各区县政府的重要职责,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城管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各方面建设。

要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的关系,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有利于城市管理出发,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切实履行城市源头管理和日常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事前规范许可、事中严格管理、事后持续保障”。要按照职能明确、责权清晰的原则,科学界定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界限,形成责任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同工作的运行机制,促进城市管理整体效能的发挥。

各级公安部门要继续坚持治安、交管系统领导干部兼任城管系统领导职务的工作制度,在城市管理日常执法、集中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件查处、相关案件移送查处等方面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五、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提升城管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加强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群众信赖”的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的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市城管执法局配备专职政工领导岗位,加强本机关政治思想建设,指导区县城管执法队伍政治思想建设;区

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分队参照市城管执法局的做法,配备专职政工领导岗位。

六、完善执法人员配备标准,优化城管执法队伍结构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本市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城管执法队伍建设的规范、标准以及长远建设规划,在按照执法工作的客观需要,坚持执法力量向城管基层倾斜的同时,研究和尽快落实扩大执法区域队伍设置,完善编制配备标准。

要创新和完善管理机制,优化和调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坚持“凡进必考”,严把入口关。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通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规范城管执法队伍的职务、职数管理,加大交流力度,确保城管执法队伍结构不断得到优化。

七、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发挥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积极作用

要提高城管执法队伍奖励人员比例,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对工作在城管执法一线、直接负责某一区域城管监察执法具体工作任务等特殊岗位的城管执法人员,实行奖励。

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城管执法行为规范。严肃查处城管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坚决辞退严重违法违纪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城管执法人员。要制定和完善城管协管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等制度,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要健全督查网络体系和考核奖惩机制,多层面、多形式、多渠道强化督促检查,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性。各级城管执法队伍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加强自身执法能力建设和管理创新。

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 篇五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进一步改进省政府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

新闻报道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改进省政府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执行。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省政府会议和领导

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

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精神和省委的有关决定,结合省政府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总体要求。把进一步改进省政府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一件大事来抓。按照从工作需要出发、注重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精简务实的原则,更多地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内容,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吸引力、感染力,使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

二、改进会议新闻报道。省政府召开的涉及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和现代化建设大局的会议,以及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可作公开报道的,要压缩和精简会议程序性内容,重点报道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内容。省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需要报道的,由省主要新闻媒体作一次性报道。提倡各新闻媒体各展所长,以专题报道、深度报道等形式,采写各具特色、富有新闻价值、群众喜闻乐见的报道。

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安排在我省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一般用新华社通稿;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并作经验介绍或重点发言的,由省主要新闻媒体作一次性报道。

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或行业工作会议,一般不作报道。需要报道的,由省政府办公厅通知新闻单位。

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省主要新闻媒体原则上不予报道。对其涉及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内容,由省主要新闻媒体根据会议性质和新闻价值自主决定是否报道。

三、精简省政府领导同志活动的新闻报道。省政府主要领导调研考察、出席重要活动,由省政府办公厅安排组织报道,原则上不对随行和陪同的省有关部门和地方领导同志列名报道。省政府其他领导参加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调研考察活动,由省主要新闻媒体发简短的综合消息,也可只在当地媒体上报道。

省政府主要领导参加重要纪念、节庆、慰问走访活动,接待来我省考察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主要领导、兄弟省(市、区)党政代表团的活动,单发一条消息。省政府其他领导参加省政府统一组织的走访慰问等活动的,由省主要新闻媒体发简短的综合消息;参加其他活动的,一般在当地媒体上报道。

省政府领导的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由省政府办公厅作出安排。省政府领导题词、作序、写贺信、发贺电,参观展览、观看比赛和演出,参加其他文艺活动,给部门和地方的批示,出席

部门和地方举办的工程奠基、剪彩、庆典、颁奖,首发式、首映式、揭幕、挂牌和接见、照相、联欢、探望、联谊会、研讨会等,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由省政府办公厅通知新闻单位。

省政府领导重要涉外活动的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性外事活动不予报道。

四、加强与省新闻单位的联系。进一步改进省政府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是执政为民、求真务实的具体体现和实际行动。省政府组成人员和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会议与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要求,压缩会议,精简活动,自觉支持新闻媒体工作,为改进会议和领导活动新闻报道创造宽松的环境。

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与省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主动向他们通报工作,介绍情况,搞好服务。可由新闻单位自行审定的稿件,由新闻媒体自主报道,以提高报道时效。

主题词:行政事务

会议 活动

新闻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6月4日印发

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 篇六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7]52号 【发布日期】1997-11-26 【生效日期】1997-1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52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国家和省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和省扶贫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规划和项目进行审定,分级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分级负责检查、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 第三条 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省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

信贷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

第四条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设民委、老区、以工代赈、扶贫专项:

民委专项重点用于全省16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主要由民委和财政部门负责。老区专项重点用于17个老区贫困县和重点老区县,主要由老区办和财政部门负责。

以工代赈专项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以及城步、桂东、当城3个延伸县,主要由计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扶贫专项(包括特困乡村专项、培训费、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重点用于全省31个贫困县,主要由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第五条 扶贫贷款扶持范围。中央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主要由农业发展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省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21个省定贫困县,适当照顾面上扶贫任务重的地方,主要由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第六条 扶贫资金分配坚持“稳定基数,适当调整,突出效益”的原则。即资金总量的80%,按各地贫困人口数量及贫困程度确定,20%的资金根据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资金情况安排。具体由有关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到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各级投向贫困县的扶贫资金要达到国家扶贫资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关地州市贫困县两级扶贫投入应达到国家投入资金的10%以上。

贫困地区干部群众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并且积极投工投劳。

第八条 第八条 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必须坚持到村到户。新增财政扶贫资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村,优先落实到特困户。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扶持集体经济,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以工代赈资金要安排70%以上用于乡、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扶贫贷款要安排70%以上的资金用于解决与群众温饱密切相关的种养业项目,其总额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村;省扶贫贴息贷款要重点扶持贫困农民增产增收的项目。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应核减下一的扶贫资金,其核减的资金安排到其他地方。

第九条 第九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规划、论证和筛选。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的原则,经县地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项目库。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要先经有关银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第十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扶贫项目,主要审核整体项目的投向和重点是否准确,产业布局是否合理,扶贫资金是否落实到村到户,贫困户是否真正受益。项目实施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方式要根据各地特别是乡村和农户的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财政扶贫资金、民委专项、老区专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省民委、老区办审核,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由县(市、区)计委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编制项目计划,经地州市计委初审,报省计委,并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计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三)财政扶贫资金其他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筛选,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逐级上报,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

(四)中央扶贫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项目库中拟定当年项目计划,经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论证、评估,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报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农业发展银行,经筛选、审查后,联合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应在与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共同协商的项目内选择并批复项目。收回再贷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和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报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复后实施。

(五)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本地扶贫项目库中拟定当年支持项目向县(市、区)农业银行推荐。县(市、区)农业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经地州市筛选、审查后,由地州市农业银行审批,县(市、区)农业银行组织实施,项目报省备案;贷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报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批。

各有关资金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按当年各项扶贫资金计划的150%提出下一项目意见。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须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贫困县财政部门应建立专帐,设立专户,核算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直拨。省、地州市财政部门要保证国家扶贫资金到省后1个月内将有关资金(含省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贫困县。县财政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安排到项目。

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技术培训费从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实行专帐、专户、专人管理。培训要本着“谁贷款、培训谁、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注重实际、实用、实效,重在提高贫困农民综合素质,保证扶贫项目效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省财政对使用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和国定贫困县商业银行扶贫贷款项目予以贴息。贴息要重点保证种养业项目以及特困村的相关项目。贴息资金实行定额包干,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专帐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资金管理部门、乡村一级经济组织对现有扶贫项目要建档立卡,实行跟踪管理。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岗位责任制。项目执行单位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并与资金管理部门签订责任状。项目批准单位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谁审批,谁负责。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对扶贫资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收实行综合评价,主要考核指标包括:资金利税率、资金回收率、贷款逾期率、解决温饱人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等。通过对指标的考核,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3)弥补企业亏损;(4)修建楼、堂、馆、所;(5)各种周转金;(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7)大中型基建项目;(8)购买小汽车等。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央扶贫专项贷款优惠贷款利率政策,不抬高利率,不加息和罚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准以贷扣息、预收风险保证金、以新贷抵旧贷;不准将扶贫贷款用于行政经费开支、炒买炒卖股票、债券。对贫困户贷款主要实行信用放款形式,对种养业项目实行按年收息;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贷款,适当放宽担保条件和降低自有资金比例。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可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准备费,由同级扶贫开发办公室掌握,用于扶贫项目的筛选、考察、跟踪检查、专项审计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开支。扶贫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从扶贫项目上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特别是贫困县审计机关要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日常工作并形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资金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以确保扶贫资金按政策专款专用,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 篇七

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0〕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我省自2009年7月起集中开展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江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36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加大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案件查处力度,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整顿取得阶段性成效。为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全面落实我省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顿工作主要任务、考核指标及责任单位

(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实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添加剂。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监管,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准入、登记注册,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监管,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禁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和采购非食用物质行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查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与《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标准规定不符的行为。开展“地沟油”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提炼“地沟油”的窝点,查处无照回收、加工废弃油脂的行为,严禁餐饮单位使用“地沟油”。

考核指标:杜绝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行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餐饮单位)生产、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合格率达100%,销售食品添加剂进货索证及建立台账率达100%。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负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整治,省工商局负责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的整治,省卫生厅负责餐饮环节整治。“地沟油”专项整治由省食安办牵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零距离”服务行动,重点整治违法生产、销售国家禁产、禁售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黑窝点”。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

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进一步理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证管理体制,完善进货查验、进销台账和种养殖生产档案,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

考核指标: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铵等5种高毒农药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全省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合格率稻米、水果达99%以上、蔬菜达95%、茶叶达96%以上。畜产品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到100%。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监测。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提高食品生产许可准入门槛。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出厂检验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制度。全面开展特别监督和常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力整顿生产加工白酒、乳制品、婴幼儿食品、饮料等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企业,建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

考核指标:对生产加工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监管档案建档率达100%,投诉举报处理率达100%,生产加工单位食品原料采购台账建立率达100%,不发生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四)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严格办理进出口食品海关相关手续,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对已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大力推进出口食品安全示范区建设,探索“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制度。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和食品添加剂残留监控,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一律列为不良记录企业。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

考核指标:各进出口食品企业均需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关制度,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备案基地清查覆盖率达100%,实施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率达100%,对投诉举报查处率达100%。不发生食品进出口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责任单位: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集中开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和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专项执法检查,着力解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考核指标: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资质监督检查率达100%,调解处理投诉举报和消费者申诉率达100%,食品经营单位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建立率达100%以上。不发生食品流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六)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清理、修订餐饮消费环节相关食品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不断提高餐饮单位卫生条件和餐饮单位使用的食品原料的安全性,提高餐饮单位持证经营率。制定并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节假日期间食品安全保障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其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建立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考核指标: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餐饮单位建立原料采购索证索票或台账制度率达100%,投诉举报查处率达100%。设区市和县(市、区)城区范围餐饮单位持证经营率达90%以上。不发生餐饮服务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七)加强畜禽屠宰整顿。

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加强农村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完善屠宰监管和肉食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完善大型屠宰和肉品流通企业的冷链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

考核指标:县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98%以上,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80%以上。不发生畜禽屠宰供应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八)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重点打击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保健食品和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规范的保健食品行

为。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

考核指标: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符合GMP(良好生产规范)标准达100%,投诉举报处理率达100%。不发生涉及保健食品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政策法规。

清理废止与《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现行食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动员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制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管理办法,江西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结合《食品安全法》,修订各部门食品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规范并公示食品生产许可、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规程。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

制定我省201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大力开展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食源性致病菌常规监测、过程监测和耐药菌专项监测,重点对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以及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消费者关注等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测,特别是加大对乳品等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我省食品安全有害因素和食源性疾病数据库,确定承担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在全省建立11个食品监测网县级监测点,建立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收集、汇总、分析统一平台,开展全省食品安全统一抽验,对较高风险食品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一)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在全省重点食品企业中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积极发挥各类食品行业协会作用,督促行业协会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引导企业规范生产、守法经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和职能部门监管档案,探索建立各环节的电子监管网络,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建立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加大经费投入,保证整顿任务落实。

(二)严格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确保职能调整期间不出现监管真空。要抓紧制定2010年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分解整顿工作任务,明确各环节、各阶段的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将集中整顿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分段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监督指导,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环节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监管相对人宣传告知食品安全整顿有关内容和要求覆盖率达到100%。省食安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和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注意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培训与演练,做好相应的人员、物资、技术储备,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和完善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积极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工作开展进度,有针对性的对下级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协调部门要组织对同级成员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考评,对下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工作督查和考评。省食安办要根据有关要求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整顿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省督查、考评工作,并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五)大力开展舆论宣传报道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我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部署和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积极宣传、报道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增加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认识和满意度。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 篇八

新家园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新家园镇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实施方案》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新家园镇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实现全镇社会经济的转型发展、跨越发展,根据怀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仁县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11〕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创建安全村(社区)活动(以下简称安全乡村活动)。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村委会(包括居委会,以下同)安全监管责任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充实基层安监力量,延伸安全监管功能,真正形成二级监管、三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持续稳定好转转变。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建立健全全镇乡村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增强乡村安全监管能力和安全监管保障能力,促进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不断改善。力争到2011年底,全镇乡村安全监管体系建 设达到基本标准,完成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到2015年底,全镇村、居委会基本建成安全乡村,全镇10%以上村、居委会建设成为国家级安全社区。

三、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

(一)安全监管部门和人员落实

镇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镇长任主任、其他副职任副主任、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部署、指导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镇里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安委办设在镇安监站,安委办主任、安监站长由镇政府分管安全的行政副职兼任。镇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以下简称乡镇安监员)。乡镇安监员应当经过执法培训,取得执法资格,方可履行执法职责。

村委会(包括社区居委会,以下同)成立由主任任组长、其他副主任任副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面安排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具体问题。村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指定专人担任安全生产监管员(以下简称村安监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村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向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二)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镇人民政府建立“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行政正职是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安 全的副职协助行政正职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其他副职抓好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

村委会主任对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副主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村安监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安全监管工作经费落实

镇人民政府把乡、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主要用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预防与隐患治理、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示范与推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

村委会要落实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必需的工作经费。

(四)安全监管工作条件落实

镇人民政府为乡镇安监员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其他现场执法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

村委会要落实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必需的设备和场所。

(五)安全监管工作制度落实 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以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任务在本行政区的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部门联席会议及联合执法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和隐患举报制度、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专项督查制度、行政问责制度等以及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的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通过制度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村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建立健全并落实好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村安监员的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安全巡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等安全监管基本制度。

四、安全乡村工作要求

(一)工作目标要求

包括五个方面,概括为“五消灭”,即:在本行政区内消灭非法违法生产、消灭非法违法经营、消灭非法违法建设、消灭重大隐患、消灭较大以上事故。

1、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是指: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上岗作业的;(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8)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的特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确定;

(9)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3、较大以上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日常工作要求

1、认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乡镇要编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村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制订日常检查计划,依照计划对本行政区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和人员聚集场所实施监督检查,重点对高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要依法查处并及时报告。

2、及时报告安全信息。本行政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时,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3、严格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等有关隐患排查治理 的规定,对存在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按“三落实”(落实责任部门、落实分管领导、落实具体责任人)要求进行跟踪检查,直至整改结束,予以销号。

4、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编制和发布重点场所、重大活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演练。搞好本行政区内重大危险源清查登记,并加强监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网络、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经常化、多样化、具体化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发展理念,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五、安全乡村申报与命名

达到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和安全乡村工作要求的乡村,命名为“安全乡村”。安全乡村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命名和备案制度。自检达到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和工作要求的村,向镇安委办申报,镇安委办预验收后,报县安委办验收命名,县安委办验收合格的予以命名,报市安委办备案。

已命名为“安全乡村”的乡村不再符合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和安全乡村工作要求的,由原命名部门撤销其“安全乡村”称号,并予以公告。

六、实施步骤

全镇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统一部署阶段(2011年3月至5月)

调查研究,研拟创建基本标准和工作要求,征求意见,制订创建活动方案,对全镇开展创建安全乡村活动作出安排部署。

(二)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达标阶段(2011年6月至12月)

1、全面落实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2011年6月至10月)

各村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创建目标和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分类指导,落实责任,全面启动安全乡村创建活动。同时要按照“五落实”要求,建设完善安全乡村监管体系。

在落实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的同时,全镇村委会要按照安全乡村的工作要求,全面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要把开展安全乡村创建活动的任务和目标列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2、达标验收(2011年11月至12月)

各村委会要按照《山西省安全乡村评定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达标验收。达标村由县安委办验收,报市安委办备案。2011年12月底前,全镇80%以上村要达到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

(三)全面创建安全乡村阶段(2012年至2015年) 在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验收达标基础上,按照安全乡村工作要求,落实各项监管工作,实现“五消灭”,建成安全乡村。

2012至2013年,全镇分别要有60%和80%以上的村建成安全乡 村。2014至2015年全市分别有10%和20%以上村达到国家级安全乡村。镇安委办将按照全县总体创建目标,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向各村委会分解下达创建目标。

创建安全乡村过程中,各村要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全力推进创建工作的开展,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巩固创建活动成果,完善二级监管、三级网络安全监管体系,深入开展创建国家级安全社区活动,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为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坚实基础。

七、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全镇安全乡村创建活动的领导组,统一部署和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创建活动有序、扎实开展。

镇安委办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指导、协调,并对各村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信息汇总、要情上报和工作通报。

各村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创建安全乡村活动。

各村要把开展创建安全乡村活动放在安全生产全局和战略层面加以推进,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以创建安全乡村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基层安全生产观念淡薄、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和落实不严格等突出问题。各村要建立创建安全乡村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镇安委办报送创建安全乡村信息。镇安 委办要对各村开展创建活动进行督导。

(二)各方积极推进

1、创建主体积极创建。乡村是创建活动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创建工作全面负责。要落实负责创建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解决必需的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为开展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和环境。

2、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对创建安全乡村活动中涉及到的具体事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积极推动,解决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3、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配合。企业是安全乡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生产状况直接影响着创建效果。乡村行政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接受乡村安监人员的监督检查,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增强安全保障能力,实现安全生产。

(三)加强指导考核

镇政府把创建安全乡村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对创建活动成果,每年要组织评比并排队打分,通过评比,表彰先进,鞭策后进。镇政府将建立专项奖励基金,对按期完成创建安全乡村目标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创建目标或者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 篇九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7〕21号成文日期:

2017-03-13 发布日期: 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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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6届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93号)和《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6〕54号),持续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依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要求,围绕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奋斗目标,着眼发展大产业和促进“品质西安”建设,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全力推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宜业宜居之城和全国重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

二、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

(一)发挥公交领域示范引领作用。

结合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2017—2020年市本级、区县新增公交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重分别达到50%、55%、60%、65%。开设10条纯电动公交和混合动力公交专线,进一步扩大示范效应(责任单位:西安城投集团、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建委等,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其中排在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深化巡游出租车领域推广工作。

进一步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出租汽车(含网约车)行业的应用范围。市本级巡游出租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全部使用纯电动汽车。区县巡游出租车新增车辆全部使用纯电动汽车,更新车辆中纯电动汽车的比例不低于50%,以后逐年提高(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区县政府)。

(三)推进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安、质监、工商、城管等执法用车新增和更新时,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积极探索采取租赁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专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在环卫、物流、邮政、机场通勤、救护车、校车、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含医疗废物运输专用车辆)等专用车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由财政性资金购买的专用车辆,优先使用纯电动汽车。非财政性资金购买的专用车辆,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1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

(一)完成实施意见编制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以及《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陕发改煤电〔2016〕867号)和《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6〕54号)的要求,力争3月份出台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推进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建筑、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地方技术规范制作工作(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发改委)。

(三)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建设相关行业规划,逐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新建各类停车场均需建有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引导、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完善售后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房管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车辆充电需求。

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制定我市充电服务费价格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的安装,不得借机收取费用(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房管局)。

(五)推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办公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鼓励各单位在内部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完善产业扶持政策

(一)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等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

(二)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公共服务领域按1∶0.5、非公共服务领域按1∶0.3给予地方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三)对新能源汽车继续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市财政局)。

(四)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五)对具有西安户籍或持有《居住证》、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六)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市级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报批程序。对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充电设施,给予充电设施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一)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在国家新能源汽车号牌政策发布前,继续实施西安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政策(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二)允许新能源汽车在市内公交专用道行驶(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三)新能源汽车不受冬防期市区道路限行等交通管制限制;对从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车给予通行便利,不受市区道路限时限行的交通管制限制(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四)鼓励在全市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商场、物业等管理区域内设置开放式新能源汽车专用泊车位,优先对新能源车辆开放。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管辖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市建委、市房管局、西安城投集团,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快运行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

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信息管理平台,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推广建设情况及安全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制定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鼓励企业参与市级运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按照实际投资情况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交警支队等,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完善新能源汽车监管措施

(一)改进补贴资金拨付方式。

强化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管力度,优化补贴资金申领流程,促进补贴资金发放落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等)。

(二)加大车辆监管力度。

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监管措施,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三年内不得转让过户(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三)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制定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监管办法,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依法查处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失信企业,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

(四)强化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力度。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切实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安全监管执法,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责任体系。市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市工信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准入相关规定和规范,以及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负责企业及产品审核申报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发改委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市交通局负责督促相关交通运输企业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运营安全监控,纳入城市交通智能化运营监控平台,完善新能源汽车基础信息;市环保局负责对回收网点、回收利用企业等排污主体实施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市质监局负责车载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定期组织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充电设施生产企业进行产品一致性和生产过程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创新新能源汽车推广模式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整车租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在公共交通服务领域实施融资租赁营运模式。在社会领域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等运营模式。鼓励大型专业充电站采用PPP合作模式进行建设和运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电池租赁和回收服务领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九、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培育和科普宣传

引导和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聚集和完善。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地方新能源汽车产品。对我市研发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企业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及扩大产品销售、配套上予以重点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强化工作推进机制

调整完善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领导小组。由吕健常务副市长任组长,聂仲秋、董劲威、强晓安副市长任副组长,李彬、肖争光、郑瑛、王西京、杨国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等市级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建立例会推进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日常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和市交通局共同承担(责任单位: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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