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条形码备案

2025-01-25

进口食品条形码备案(10篇)

1.进口食品条形码备案 篇一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第四条 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第六条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第三章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第八条 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收货人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十条 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2),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收货人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第十二条 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收货人名称、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名称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对进口食品所载信息核查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信息,通过查验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现场核查收货人所提供的备案信息。

对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备案信息。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

第十五条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对备案编号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对未备案或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备案或者更正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一)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向中国出口的食品存在疫情或者质量安全问题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对于其他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进口食品条形码备案 篇二

收货人备案是深圳红酒进口的第一步,这样一个步骤其中也隐含了相关的一些问题,如收货人备案的资质要求,需要什么资料,在哪里申请,办理的难度和所需要的时间等等,现在就这个问题,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和见解,达到共同分享操作经验的目的。

一、深圳红酒进口收货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6.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报关注册登记证

7.《酒类批发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红酒进口收货人备案手续如何办理

1.办理的难度和要求

收货公司备案是红酒进口手续办理的第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去当地商检部分进行相关的业务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其中文件的格式,包括需要的资料都是正本,请贸易商提供全套的正本,不会耽误太多时间,正本资料审核之后,会在现场逐一归还,难度不大,同样需要专业。

2.新规定下的收货人备案手续办理

2012年10月1日起,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对红酒进口收货人备案手续办理做出调整,调整意思如下:由之前在进口口岸做收货人备案手续,改成在商检部门网上系统进行相关的申请和递交(http://ire.eciq.cn/)提供上述资料有当地商检部门审核通过,递交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审核,通过后出备案号,即可。

3.进口食品条形码备案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化妆品的溯源管理,保障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的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以下简称“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以及为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所必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记录的监督管理;其中进口记录是指收货人记载化妆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销售记录是指记载收货人将进口化妆品提供给化妆品经营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收货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进口化妆品结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

第五条 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收货人可于化妆品进口前申请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场所;

(六)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第七条 备案申请资料真实、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八条 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时,收货人应当及时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第三章 进口和销售记录

第九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化妆品进口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条 收货人建立的化妆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进口化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原产地、贸易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信息记录号、出口商(代理商)名称及信息记录号、施检机构、目的地、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记录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一条 为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境内收货人应为向其提供化妆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代理商)填写有关信息,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国家(地区)、联系人、联系方式、化妆品种类及填写人信息等内容,获得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号和境外出口商(代理商)信息记录号,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代理商)也可自行填写其有关信息。企业应对所记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副本。

第十三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进口化妆品销售记录(化妆品进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进口化妆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及召回记录等内容。

销售流向记录应当包括进口化妆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化妆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记录格式见附件3。

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化妆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召回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记录格式见附件4。

第十五条 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销售记录档案材料: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自用化妆品的收货人还应当保存加工使用记录等资料。

第十六条 收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防止污染、破损和遗失。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取消备案编号。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获得备案的收货人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校验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现场校验收货人所提供的备案信息。对备案信息不正确、不完善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备案信息。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取消备案编号。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随时对收货人的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口和销售记录填写不正确、不完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的,应加严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报检时,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提供报检材料,在报检单中注明收货人名称及备案编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对备案编号和收货人名称等信息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更正相关信息;对未备案的,报检时应当提供报检材料及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材料,未提前备案的,可加严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收货人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收货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8月23日,质检总局公告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该规定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及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精神,全面掌握化妆品收货人动态信息,实现进口化妆品的可追溯性,保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迅速召回问题产品,进而构建更加有序的营商环境和保障消费安全。

为了便于收货人填写基本备案信息、进口和销售记录,质检总局建立了进口化妆品收货人信息化平台,收货人只要登录互联网进入该平台即可填写相关信息。

质检总局同时调整工作流程,明确收货人只要在一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基本信息,就可以自由选择在全国各地口岸到货并申请报检,这就突破了过去只能在备案地到货并报检的藩篱,极大地便利了收货人,降低了物流成本,减轻了收货人负担。

4.进口食品条形码备案 篇四

一、备案范围及权限

1.凡进口旧机电产品(含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应在合同签署之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准入境。

2.检验鉴定监管处负责全省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和须由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初审工作。

二、备案准备

1.申请人应在申报前明确以下事项:

(1)申请人须如实申报,对备案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

(2)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以下罚款。

(3)进口旧机电产品的H.S编码,经海关部门确认。

2.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核盖公章,一式三份);

(3)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核盖公章);

(4)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核盖公章):

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

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

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

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文件;

涉及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⑸进口旧机电产品所属监管条件,经管辖部门确认,须商务部或省外经贸厅机电办审批的,应出具相应的进口机电证明或提供承诺函。

其中承诺函内容应包括:

①申请人保证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②如申请人因故无法办出《自动进口许可证》,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如申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中有需由商务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在提供承诺函的同时,需填写并提供所涉产品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⑹申请人请同时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电子表格》并发送至beian@ziq.gov.cn

3.下列情形无需备案:

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

其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

三、备案受理

浙江局检验鉴定监管处在5个工作日内,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入审批环节;

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资料补正;

不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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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案审批

备案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签发《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或《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

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签发《不予备案通知书》。

五、变更

在有效期内,需对原签发证书相关内容(《不予备案通知书》除外)进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并持原证书向原备案受理机构申请变更,涉及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内容有变更的,申请人同时提供变更后的清单一式两份。变更按本须知三、四执行。

六、延期

备案相关证书有效期原则上为半年。逾期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半年。在有效期内需对备案相关证书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并持原证书向原备案受理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按本须知三、四执行。

5.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需提交材料 篇五

备案注册申请材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附件2);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列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食品生产企业,需提供HACCP体系文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供排水流向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等图纸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正本及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附件3);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10《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其它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提交的文件材料为A4幅面。

6.进口食品[推荐] 篇六

3海运进口还需要提供货物清单、承诺书、入区证明等(这些都有固定格式)

4货物放行之后检疫局会抽样,而后对货物施封,在检疫证明未出来之前不可以开箱用货。(检疫证明最快在抽样后二十天左右能出来),还需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检疫合格证明出来之后才允许销售和使用。

5、进口所需要的清关单据:发票 合同 箱单

进口葡萄酒的进口税两升以下关税税率 14%两升以上关税税率 20%增值税税率17%

计算方式:

1、关税:14%(关税:完税价格 ×14%);

2、增值税:17%(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额)×17%);

3、消费税:10%(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额)/(1-10%)]×10%)。

白巧克力 关税税率 10%增值税税率 17%

7.进口食品条形码备案 篇七

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材 料 名 称 页数 备注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高中以上)申请人为法人企业的交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营场地合法使用的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 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复印件 经营场所区位平面图(包括所在街区、毗邻场所等)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布局图(包括经营区域、生活区域,货架 方位等)图纸需标明真实尺寸 拟经营产品功能种类及品种 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申办 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管理制度(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 度;经营场所和仓库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 训制度;保健食品售后服务和召回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个人简历)(健康证)申请人:

行政 许可 申请 人 行政 许可 受理 机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承办人:







注:

1、申请材料使用 A4 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编制页码,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一式二份及文字资料电子版一份。

2、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须逐页签字。


8.进口食品广告语 篇八

2、选汉商罗世,品欧洲啤酒。

3、汉商罗世欧洲进口,国际美味配啤酒。

4、有朋自欧洲来——汉商罗世。

5、汉商罗世欧陆产,美食啤酒全都有。

6、汉商罗世欧洲啤酒,为胜利者干杯!

7、汉商罗世,唤醒你的欧洲味蕾。

8、汉商罗世,让你吃遍全世界。

9、足不出国,乐享欧典。

10、汉商罗世,享欧繁市。

11、一点一滴,有你有我有汉商罗世!

12、汉商罗世你可以,欧洲进口666!

13、汉商进口,不差啤酒。

14、汉商罗世,尽享欧洲风情,有你有世界。

15、想喝进口啤酒就找汉商罗世。

16、汉商罗世,食饮欧洲,臻美味!

17、香醇德意志,豪情畅饮!

18、汉商罗世购欧牌,啤酒美食任君选。

19、走进汉商罗氏,尝变欧洲美食。

20、足迹遍布欧洲,只为美食啤酒。

21、汉商罗世奔波忙,欧洲酒食任你尝。

22、汉商罗氏与君共邀,畅享欧界美啤佳肴。

23、有酒,喝欧洲人温度。

24、汉商罗世,只为甄选地道欧美啤酒。

25、名优仕之选,品清雅典范。

26、汉商罗世,食全酒美,有酒有情有朋友。

27、汉商罗世进口,酒水食品不愁。

28、汉商罗世能实现,欧陆酒食家中选。

29、美食、畅饮,尽在汉商罗世。

30、汉商罗世,将欧洲口味引入中国。

31、汉商罗世百态佳品,唐人尽享万般酒食。

32、汉商罗世进口产品,啤酒食品皆为珍品!

33、进口食品啤酒,首选汉商罗世。

34、汉商罗世,好酒好朋友!

35、欧洲啤酒美食,尽在汉商罗世!

36、汉商罗世天下,酒食品味人生。

37、品进口好食,尽在汉商罗世。

38、汉商罗世我知道,啤酒美食欧洲味!

39、欧洲啤酒、进口食品,就选汉商罗世。

40、汉商罗世传中欧,啤酒美食不发愁。

41、汉商罗世走欧洲,美食啤酒我也有。

42、一品汉商罗世,纵享欧洲情怀!

43、汉商罗世,欧洲食界。

44、有了汉商罗世,欧洲的酒食尽管吃。

45、汉商罗世缘欧洲,集品诚惠天下友。

46、有我汉商罗世,任你纵享欧洲。

47、汉商罗世为你进口,欧洲酒食来带走。

48、汉商罗世酒,值得你拥有。

49、汉商罗世,给你世界美食。

50、享欧洲好生活,找汉商罗世家。

51、汉商美食欧洲引进,想吃就吃。

52、汉商罗世,酒还是有选择的好。

53、欧洲美食哪里找,汉商罗世最为好。

54、当代丝绸路,汉商罗世聚。

55、汉商罗世,乐享欧典。

56、汉商罗世营进口,国外风韵国内有。

57、汉商罗世人人知,啤酒美食欧洲风!

58、汉商罗世,飨爱欧洲。

59、汉商罗世常往来,保您生活放光彩。

60、汉商罗世,欧美啤酒挑选专家。

61、进口啤酒食品,首选汉商罗世。

9.进口食品条形码备案 篇九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为贯彻落实法律对保健食品市场准入监管工作提出的要求,规范统一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总局在公开征求和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专家及行业组织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研讨论证,形成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4条、75条、76条、77条、78条、82条等相关规定,制定《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三、《办法》中保健食品注册的含义是什么?

《办法》规定,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四、《办法》中保健食品备案的含义是什么?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五、《办法》对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受理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

六、《办法》对保健食品备案材料接收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负责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相关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七、《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办法》对申请人或备案人、审评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申请人或备案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审评机构负责组织审评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查验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组织检验机构开展复核检验,在6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工作,向总局提交综合审评结论和建议。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管理。

九、《办法》对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监管工作有哪些重要调整?

与以往的注册管理制度相比,《办法》依据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分类管理制度。

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首次进口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产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总局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办法》对保健食品的注册程序有哪些重要调整?

《办法》规定,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由总局受理机构承担。以受理为注册审批起点,将生产现场核查和复核检验调整至技术审评环节,并对审评内容、审评程序、总体时限和判定依据等提出具体严格的限定和要求。

技术审评按申请材料核查、现场核查、动态抽样、复核检验等程序开展,任一环节不符合要求,审评机构均可终止审评,提出不予注册建议。

十一、《办法》对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补充资料的要求有什么调整?

审评机构认为需要注册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注册申请人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材料。注册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或者未完成补正的,不足以证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审评机构应当终止审评,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

十二、《办法》对保健食品技术转让程序有什么调整?

保健食品注册人转让技术的,受让方应当在转让方的指导下重新提出产品注册申请。产品技术要求等应当与原申请材料一致。审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简化审评程序。

十三、《办法》规定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重点内容有哪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成备案信息的存档备查工作,并发放备案号。

对备案的保健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格式制作备案凭证,并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信息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

获得注册的保健食品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保健食品注册人申请变更注册,或者期满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按照备案程序办理。

十四、《办法》规定的注册申请人的资质要求主要有哪些?

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厂商。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由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者由其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变更的,应当由保健食品注册人申请变更。注册人名称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注册申请人申请变更。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是已经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并提供人群食用情况分析报告以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等。

十五、《办法》对备案人的资质要求主要有哪些?

国产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注册人可以作为备案人;进口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

十六、《办法》实施的重点配套工作是什么?

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是实行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管理的必要条件和前提基础。当前,总局正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及配套目录,力争早日出台。

十七、《办法》实施后对现有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和批准注册产品将采取哪些措施?

《办法》实施后,我局将按照新的规定开展审评工作。对现有已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采取分期分批、依法合规、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清理换证工作。通过清理换证,使新老产品审评标准保持一致。清理换证方案另行规定。

十八、《办法》中关于保健食品命名的规定怎么执行?

10.保健食品实施注册备案 篇十

3月1日,C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披露,相关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6月30日晚,CFDA再发“总局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207月1日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不再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样品封样工作;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发布后,受理保健食品备案申请。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按照附表要求对2016年7月1日前已受理未完成检验的产品情况进行统计,于2016年8月1日前将相关汇总表格报送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具体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贯彻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注册与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不再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样品封样工作;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发布后,受理保健食品备案申请。

二、2016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总局行政受理机构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7月21日前将相关材料全部报送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按照附表要求对2016年7月1日前已受理未完成检验的产品情况进行统计,于2016年8月1日前将相关汇总表格报送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要加强机构、人员、经费和技术保障,落实“四有两责”,注意收集《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沟通和反馈,确保保健食品注册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

中国保健食品注册制1日实施 新西兰代购会更忙 6月30日综合报道 7月1日开始,中国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有业内人士表示,和“乳制品注册制”的影响一样,代购们可能会更加忙碌了。

5月1日开始,中国全面实施对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乳品不得进口。中国是新西兰的最大贸易伙伴之一,此举让新西兰的奶粉品牌进行了大洗牌。

7月1日开始,中国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也将正式实施。有人认为,保健食品的注册制和“乳制品注册制”一样,将对整个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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