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2024-12-29

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精选10篇)

1.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篇一

武陵区农林局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并对开展经营提出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

2、由基层林业管理组织签署意见(签署意见、盖章)。

3、由县林业局现场勘查,评估其可行性,可行则发给“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合格后签署意见“同意上报”,再由县以文件的形式向省报告。

4、县级审核(所有材料要一式本份、并装订成册)。

审核内容:

(1)本人或单位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县林业局文件

(5)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场地证明(野生植物的要5亩以上)

(6)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证明(20万元以上的资金或者50万元的技术设施)

(7)申请单位或个人的技术证明(聘用两名技术人员)

(8)申请单位的法人或个人的身份件复印件及一寸彩照三张

5、审核合格后,上报省厅审批或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一般于月底审核上报,省厅月初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许可证所需件可参照办理)

6、按湘价费[2001]262号文件《关于重新公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陆生野动植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如下:

(1)

一、二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按成交价的10%收取。

(2)经营三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资源补偿费按收购价的5%收取。

(3)经批准的饲养二、三级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的资源补偿费按收购价的2%收取。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篇二

一、许可范围:

北京地区的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北京地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许可范围内的电信业务种类:

A.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一)集群通信业务的模拟集群通信业务

(二)无线寻呼业务

(三)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的国内甚小口径终端球站(VSAT)通信业务

(四)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的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与无线数据传送业务

(五)网络接入业务的用户驻地网业务

(七)网络托管业务

B.增值电信业务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二)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和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

(三)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四)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一)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X.400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等)

(二)呼叫中心业务。(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

(三)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四)信息服务业务。(包括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及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

(二)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四)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四、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七)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八)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九)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十)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第(二)、(十)项规定的内容。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执有通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第(二)、(九)项中规定的材料。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五、审批程序: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已经依法设立的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予以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发出批准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经营该项增值电信业务,申请者持该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在申请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电信主管部门向其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充,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电信主管部门在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应当不批准其申请,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六、备案程序: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司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股权结构等有关材料;

(四)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备案者。待材料补齐后,应当在10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

第一款所列四项材料发生变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七、其他事项: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持经营许可证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手续。

获准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覆盖范围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经营电信业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公司的子公司,国有股权或者股份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9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后,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经营电信业务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将其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被吊销或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应当及时到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经营许可证的年检

发证机关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报告年的次年

第一季度向原发证机关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一)公司的年检报告,包括:本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材料。

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还须提供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及全网业务的经营管理情况。

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报告;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报告内容包括:本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的相应机构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告信息产业部。

发证机关进行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资费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年检合格的在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印章;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或年检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通知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3.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篇三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需要将载明项目内容变更,应当在发生变更等情形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颁证机关申请换发。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将损坏《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交颁证机关申请换发。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遗失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启事,并提供报纸原件向颁证机关申请换发。

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变更事项的,各设区市旅游局须先审验相关材料,并在《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内签章。

五、一般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提供换证、变更材料要求

(一)投资人变更的: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旅行社章)1份;

3、旅行社新总经理名片1张;

4、股东转让(投资)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国有企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投资人或所有制形式变更的,必须提供主管部门或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6、提交工商部门备案并盖骑缝章的新旅行社章程复印件1份(个人独资除外);

7、《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1份;

8、新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新的股东会决议1份。

以上申报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性,上报的相关材料应提供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二)名称变更的: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旅行社章)1份;

3、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通知书复印件1份;

4、旅行社总经理名片1张;

5、《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1份。

以上申报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性,上报的相关材料应提供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三)地址变更的: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旅行社章)1份;

3、旅行社总经理名片1张;

4、《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1份;

5、经营场所租赁合同(附街道证明或产权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以上申报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性,上报的相关材料应提供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四)法人代表变更的: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旅行社章)1份;

3、旅行社总经理名片1张;

4、《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1份;

5、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1份。

以上申报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性,上报的相关材料应提供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六、出境游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提供换证、变更材料要求

(一)变更投资人

1、《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4份),加盖旅行社公章;

2、旅行社投资人变更申请书原件4份(如属改制的,提交改制报告,申请书台头分别写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市旅游局);

3、旅行社股东转让协议书原件一份、复印件4份;

4、旅行社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银行资信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如属改制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同意不需验资或评估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4份;

5、出具主管部门提供的没有外资股份证明的原件一份、复印件4份;

6、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份;

7、新的旅行社投资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表4份;

8、新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4份;

9、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

10、旅行社总经理名片四张。

以上申报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性,上报的相关材料应提供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二)变更经营地址

1、《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五份),加盖旅行社公章;

2、新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4份;

3、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份;

4、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

5、旅行社总经理名片4张;

6、经营场所租赁合同(附街道证明或产权证复印件)复印件4份。

以上申报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性,上报的相关材料应提供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三)变更名称

1、《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4份),加盖旅行社公章;

2、新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4份;

3、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份;

4、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

5、旅行社总经理名片4张;

以上申报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性,上报的相关材料应提供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四)变更企业形式

1、《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4份),加盖旅行社公章;

2、新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4份;

3、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份;

4、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

5、旅行社总经理名片4张。

以上申报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性,上报的相关材料应提供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九、受理部门: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市旅游局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十、以上材料请整理完整后,送至厦门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湖滨北路67号行政中心东区4号楼

联系电话:2892610;2892612;2892613。

投诉电话:5318985。

附件:《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点击下载(该表格存在另一文件夹内,可以进行搜索找到)

厦门市旅游局

4.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篇四

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范围

1、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供应种畜禽的(包括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一级良种繁育场(祖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种牛场: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100头以上。

②种羊场:肉羊基础母羊500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300只以上。

③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120头以上的纯种扩繁场或基础母猪存栏120头以上的二元母猪繁育场。

④种鸡场: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3000套以上。

⑤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5000只以上的种兔场。

2、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包括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种牛场: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100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50头以上。

②种羊场:肉羊基础母羊150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100只以上。

③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150头以上的二元、三元猪良种繁育场。

④种鸡场: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1000套以上。

⑤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200只以上的种兔场。

3、对所属辖区内的所有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厂、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包括马、驴、牛、羊、猪、犬),因对畜禽良种发展提高会产生一定影响,都要审批发证纳入许可管理的范围。

二、种畜禽场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对新建的种畜禽场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建场的原则,对不经过审批而建的种畜禽场一律不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后允许建设的种畜禽场可按程序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审批权限

一级种畜禽场由省农牧厅审批;二级种畜禽场由市畜牧局审批,并报省农牧厅备案;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场、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由县(区)畜牧局审批,并报市畜牧局备案。

2、审批程序

(1)种畜禽场(站、户)向所在县(区)畜牧局上报种畜禽场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阐明场址选择、建场条件、技术力量配备、拟引进畜种及规模、选育方案、供种计划、粪便污水处理方案、效益分析等),由县(区)畜牧局按申报类别逐级上报。

(2)对申报的一级种畜禽场由市畜牧局推荐到省农牧厅,由省农牧厅按全省的种畜供应规划和布局审批。对申报的二级种畜禽场由市畜牧局按全市的种畜供应规划和布局审批,并报省农牧厅备案。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厂、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种公畜由各县(区)畜牧局根据实际需求和合理布局进行审批,并报市畜牧局备案。

(3)所有种畜禽场在得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后方可建设,建成后按程序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对截止目前已经建成的种畜禽场,先由各县(区)畜牧局在调查摸底阶段结束后按审批权限严格审查并逐级申报审批,再按程序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①种畜禽场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包括场址、生产条件、饲养畜禽品种及规模、技术力量、年供种规模、畜禽选育方法、防疫条件、效益分析等)。

②动物防疫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材料受理

①一级种畜禽场由县(区)畜牧局报市畜牧局,再由市畜牧局推荐到省农牧厅受理审批。二级种畜禽场由县(区)畜牧局报市畜牧局受理审批,并报省农牧厅备案。

②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场、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种公畜由各县(区)畜牧局审批,并报市畜牧局备案。

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1、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除要有审批文件外还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②申请报告(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场址选择、建场条件、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群体规模和结构、生产技术指标、管理制度、动物防疫条件、污物处理与环境)。

③种畜禽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系谱材料。

④动物防疫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厂、农户饲养的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除有县(区)畜牧局的批准文件外还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②申请报告(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必备的基础设施、技术力量、管理制度,动物防疫条件,孵化场要有污物处理与环境保护措施)。

③动物防疫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材料受理

所有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企业、个人都要向所在县(区)畜牧局提出申请,由县(区)畜牧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对审查合格的按权限逐级上报;对审查不合格的要给申请人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换)证权限

对申报材料齐全的种畜禽场,按权限逐级申报,组织验收并发(换)证。

1、一级良种繁育场(祖代场),由所在县(区)畜牧局初审并报市畜牧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推荐到省农牧厅,由省农牧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批准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由所在县(区)畜牧局审核后报市畜牧局,再由市畜牧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批准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报省农牧厅备案。

3、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厂、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由所在县(区)畜牧局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后批准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报市畜牧局备案。

附件: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点击下载]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登记表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5.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篇五

2007-6-5 9:52:17对外贸易管理科

项目名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办理对象:内资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办理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60号《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80项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办理程序:

一、网上填报登记表

在湖南贸发信息网()上点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图标进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分别通过“湖南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入口”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入口”在网上直接填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样式附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通过“湖南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入口”填报的登记表登记成功后,请打印该登记表,并牢记密码。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提交备案登记材料

对外贸易经营者向所在市(州)外贸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材料,工商登记在长沙的中央在湘和省级企业可直接向省商务厅贸发处提交:

1、上填报后打印好的并签字盖章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市(州)外贸主管部门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予以核对所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和真实,如有错误,应帮助企业在网上更正;并在《登记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核对无误”,经办人签名。

三、备案登记、归档

对符合要求及材料齐全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如无特殊情况,即时备案打证,复印证书存档。

四、岗位职责

对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并在湖南贸发信息网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系统上备案,对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待材料齐全后再受理。

岗位责任人:贸发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064。市商务局外贸科工作人员电话:(0735)2368279

五、责任追究

按照《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6.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篇六

一、法规、国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

二、申报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设置教学管理、教练员管理、学员管理、结业考核、教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教练车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及档案管理等部门。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设立培训机构负责人、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结业考核员、安全管理、教练车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计算机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配备相应的人员,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1.教学车辆数量

(1)不提供或者仅提供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车型培训服务的,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80辆,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40辆,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20辆;

(2)除提供或者仅提供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车型培训服务,还提供其他车型服务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车型教练车数量应不少于5辆,且其他车型教练车数量应满足(1)项要求。2.教练车技术参数

相关车型车辆技术参数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9.3要求。3.教练车技术状况与配置

(1)教练车技术状况应符合GB7258、GB18565的技术要求,达到JT/T198中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2)教练车应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车载计时计程终端、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4.教学设施设备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具备计算机单机或网络教学系统,满足多媒体和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的要求;(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使用多媒体教学软件进行理论教学。多媒体教学软件的内容应满足教学大纲的要求,并具有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和视频为一体的功能。(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教学设备(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表4)5.教练场地(1)场地规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场地总面积与单车道总长度应满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表3要求(2)场地训练项目设置及设施配置要求

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

三、申报材料

1.请求实地查验书面报告;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申办驾培机构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达标查验的可不提供);

3.科目二培训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即:产权证或三年以上租用合同和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同意用为驾校用地的意见);

4.科目二培训场地面积的确认证明(第三方有《地籍测量资质证书》的测量单位进行测量,并出具证明);

5.教室、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或产权证和三年以上租用合同(在科目二场地建设的临时用房可不提供);

6.驾培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

7.驾培机构负责人参加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培训的证明或申请;

8.理论教学负责人身份证明、教练员证明复印件; 9.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身份证明、教练员证复印件; 10.理论教练员证复印件; 11.所有驾驶操作教练员证、驾驶证复印件; 12.二级教练员职业资格证;

13.计算机管理员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

14.对照两项国家标准自查后,提交《湖南省驾培机构经营许可实地查验报告表》;

15.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申请人报请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确认训练路线的书面文本—《关于指定xx驾校(或筹建)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技能培训训练路线的复函》(参考标题);

16.车辆等级评定报告单。

四、办理程序

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五、办理时限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责任单位

7.如何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篇七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什么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对申请在互联网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并通过向上网用户获取利益的互联网文化单位,按照国家法规要求必须办理的一种资质证书,又称文网文。

二、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哪里办理?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发证机构是国家文化部, 各省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现在也拥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因此企业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应向所在省份文化局提出申请文网文要求。举例说明——北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 北京公司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只需要向北京文化局提出申请,办理机构:北京市文化局综合安全处,办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0号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发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三、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都需要什么条件呢?

(1)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3)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单位的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单位业务发展报告;

(6)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四、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及流程如下:

第一步: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第二步:市文化局审查场地和相关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材料。

第三步:文化局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第四步: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公安机关申请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取得批准文化。

第五步: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市文化局申请最终审核。

第六步:场地、设备符合要求的予以公示。

第七步:公示期结束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市文化局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第八步: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以上内容为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大家应该对其有所了解了。

五、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计算机网络接入服务意向证明。

2、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申请书。需载明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等内容。

3、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还明确说明需要提供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简历、学历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

4、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5、另外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含有经营场所地址方位图及场所平面图。

6、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清单。

8、购置省文化行政部门监制的“四川省网吧游戏智能监察系统”软件的票据。

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之一。

8.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篇八

智慧云谷荣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成为莱山区首家专业网络运营商

本报讯(YMG记者 丛晓波 通讯员 周旭 郭迎春)

YMG 记者日前从黄海路街道获悉,作为凤凰工业园的重要文化产业企业,烟台智慧云谷云计算有限公司日前经过山东省文化厅批准,成功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标志该公司取得了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的资质,成为莱山区首家获得该项资质的互联网文化单位。

9.重庆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 篇九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又称文网文,办理的话是需要到所在省文化局办理的,重庆市网络文化许可证则需要在重庆市文化局办理

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1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计算机网络接入服务意向证明

2.2 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申请书。需载明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等内容

3.3 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还明确说明需要提供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简历、学历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

4.4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5.5 另外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含有经营场所地址方位图及场所平面图

6.6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7

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清单

8.8

购置省文化行政部门监制的“重庆市网吧游戏智能监察系统”软件的票据

9.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之一 END

10.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篇十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核发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属于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能证明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4、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企业章程文本;

6、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①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拟投入车辆是以汽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承诺书必须载明拟投入车辆燃油核查的批准公告批次、具体配置,属于罐车的还要提供工信部的《汽车公告》公布的批次、具体配置; 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不得作为拟购置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②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还须安装附紧急切断装置,属于改装的附改装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属于本市跨县区以上转籍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提供原车籍地运管部门《车辆技术档案》;

7、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驾驶员提交《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押运员、装卸管理员提交《身份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员还应提供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证明,在运政系统未备案的;属于外籍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在我市从事道路运输,时间超过3个月的要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备案手续);

8、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租赁期限3年以上;

9、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10、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按照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编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监控人员要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备案);

11、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12、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按照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编制);

13、需要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14、《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1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审批材料(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16、《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7、《送达回证》(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18、《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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