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

2025-02-01

《杭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精选3篇)

1.《杭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 篇一

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析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是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重要一环,如何准确把握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和加计扣除政策尤为重要。涉及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扣除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现就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注意的事项整理如下。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的定义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就是说,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

二、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对象

《扣除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由此可见,以下企业不能享受:

(1)核定征收企业,因为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不能满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条件。

(2)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因为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分研发项目归集。

(3)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计算税收的依据是收入全额,除了固定资产转让可扣除净值外,没有可扣除项目。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

《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下列8项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通知》在《扣除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5类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操作规程

企业即使真实发生了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也未必能加计扣除。企业须按照《扣除办法》的要求对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按研发项目分别归集。企业在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注意:要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账,将在效凭证与明细账相对应;对不同的研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以研发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对于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发项目与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料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之间进行合理分摊。

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各地税务机关也制订了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比如,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厅和经信委联合制订并发布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该操作规程规定,企业立项的研发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确认和项目登记,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进行备案,方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了解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操作规程等具体规定,不但要按要求归集研究开发费用、规范会计核算,而且要遵循主管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的备案资料。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掌握好相关政策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及时备案。由于企业的研发项目技术性很强、分类复杂,所以,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和加计扣除也不单单是会计人员的事。只有会计人员和企业管理层、研发人员等的相互协调、相互合作,共同致力于科研创新,才能避免各类人为错误导致漏报、错报情况发生,才能更好地享受到税收政策上的优惠。

常见问题解答

1.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海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法规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所产生的研发费用能否实行加计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因此,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加计扣除;对划分不清的,不可以加计扣除。

3.我公司本月发生研发费,如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吗?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终了进行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因此,该企业取得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产品研发,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神州财税网补充:如果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没有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可以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同理也可以计入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5.企业内部进行技术改造的费用,是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

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同时,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支出,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的规定项目。凡符合规定项目定义和范围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定义和范围的,则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6.企业能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的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吗?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可以同时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因此,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税收优惠。

该文章知识产权归属于神州财税网,转载或者复制本知识必须注明知识来源为神州财税网及作者名称,否则神州财税网将保留依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依法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2.《杭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 篇二

1 福建省实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措施与成效

自2008年国家制定出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以后,福建省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广落实此项政策,企业税前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逐年增长,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进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

1.1 企业研发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享受企业数逐年增长

2008年11月,福建省科技厅、经贸委、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1],结合福建省实际规范了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有关事项。各地科技、税务等部门注重政策执行的工作联系和业务协作,共同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培训,逐步建立分工负责、联合推进的协调机制,有力推动了政策落实的普惠受益面。从福建省企业研发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基)来看,2009年抵扣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1亿元,2015年抵扣上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至47.6亿元,年均增长率21.89%,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幅度。从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数来看,从2008年度的283家增长至2014年度的973家,每年均保持一定增长幅度(见表1)。以2015年抵扣上一年度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应纳税所得额为例,福建省为973家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约为11.9亿元(按25%通用税率估算),每家企业平均减免所得税约122万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488万元)。从全国的情况来看,2014年福建省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数排在全国第10位,在全国位置还相对靠前,企业研发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位居全国第13位,处于中游水平(见表2)。

1.2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日益规范

在福建省推行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中,还存在着研究开发项目确认比较难、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口径不够统一、办理流程不够规范等问题。对此,福建省结合政策落实情况,出台了《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2],进一步明确了在落实加计扣除政策中税务和科技部门的各自责任、确定了企业办理加计扣除的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规范了企业研发项目立项、研发费用明细台帐和归集要求。随着政策的贯彻执行,政策落实效应日益显现,2014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比2013年度有较大幅度增长,达到43.61亿元,增长46%;单个企业的受惠强度也得到进一步扩大。而在面临经济下行的压力下,2015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47.56亿元,比2014年度增加3.95亿元,比增9%;享受企业数973家,比2014年度增加139家,比增17%,无论是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上还是享受政策的企业数量上都继续保持增长势头[3]。

1.3 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财税增收

近年来,福建省积极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效激励了诸多企业进一步加大对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等的研发投入,促进福建省企业R&D经费从2008年的89.39亿元提高到2014年的316.47亿元,增长了近三倍(见表3),形成“创新投入———政策支撑———创新再投入”的良性循环。这些都充分说明了该政策的实施对激励福建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加企业对税收的贡献、提升企业的产业发展质量,以及促进地方财政增收都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1.4 龙头企业支持力度逐步加大

2014年4月,为了加大龙头企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福建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稳定七条措施》,对龙头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依据国家规定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的比例加计扣除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各级政府按照龙头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而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予以等量的财政资金奖励。福建省财政、国税、地税、经信、科技等部门联合制定具体落实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龙头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措施。2016年1月,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省级财政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每年投入6 000万元进行奖励,加大力度培育行业龙头企业。

2 福建省实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受到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专业性强、涉及利益主体多、操作层面复杂等因素的影响,福建省在政策执行和实施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和原因,主要有:

1)从政策层面来看,一是研发费用归集存在执行口径差异。现行的企业财务核算规定、高新企业认定规定、加计扣除规定对研发费用归集的口径不够一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企业核算容易混淆,税务部门核实困难。二是享受优惠的研发项目存在领域限制。企业从事的技术领域必须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范围内,才允许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在实践操作中,这类研发项目必须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鉴定,这不仅加大了征纳双方的遵从成本,而且也削弱了企业对研发创新的激励功能。同时,两个规定“领域”已经颁布一定年限,一些新兴技术业态未列入,也使部分创新企业无法享受到该项政策优惠。

2)从企业层面来看,一是存在享受资格和积极性两方面问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主要适用于查账征税且有研发投入的企业,福建省有研发活动的企业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大企业。对研发费用投入不多的中小型企业,政策实际执行优惠不大,如果费用归集不到位,税务部门眲在异议现象,这可能还要应对税务部门对企业账目的核查,造成研发投入不大的企业积极性不高,而放弃享受该政策。二是企业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影响政策落实。福建省一些中小企业以创新为目标的研发和财务管理制度尚未建立,由于企业的财务与研发人员之间沟通不够,容易出现申报材料不齐全、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不明晰等问题,导致无法享受政策优惠。部分基层税务部门要求企业提供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门审计报告,增加了企业成本,也影响了申报积极性。

3)从政策执行环境来看,一是政策宣传培训面还不够广,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科技型企业接受培训辅导的比较多,对政策比较了解。但一些中小型企业对政策只是“一知半解”,特别是对政策涉及的技术、财务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影响了对政策理解和运用[4]。二是一些欠发达或财政较为困难的地区,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大企业通常是纳税大户,政策执行直接影响了税收收入和地方分成,因此有些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执行该政策积极性受到影响。三是部分市县科技、税务、财政等政策执行部门对于具体政策适用的理解差异和工作协调不够到位,导致政策落实效果欠佳。

3 福建省加快实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对策建议

鉴于该项政策对于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导向性强、作用显著,福建省政策执行还有一定空间,惠及企业的面还可进一步扩大。结合以上存在问题,福建省要继续把该项政策作为扶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持续加强督查落实,促进政策执行到位和效应发挥。

3.1 加快落实国家政策和制定操作规范

福建省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落实《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5]。福建省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应尽快制订全省统一、详尽的操作规范(或实施细则),推动政策有效贯彻落实。对要求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尽量明确、简单,尽快制定标准化的企业研发费用辅助台账建账模板,为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提供便捷服务,确保上述修订后的新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3.2 加大政策执行的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利用税收的“放水养鱼”作用,对贯彻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予以高度重视,把该项政策作为扶持企业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持续推进。建立以创新为目标的企业长效激励机制[6],建议各级政府把贯彻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在内的激励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写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持续列为政府年度重要工作,作为年度重点督查督办事项推进落实。

3.3 加强政策的宣传和培训辅导

在总结推广各地已有做法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各级财政、税务、科技部门要继续通过门户网站、网络通讯、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7],通过定期举办政策培训、编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务操作手册等措施,让更多的创新企业了解掌握和运用优惠政策,真正成为政策落实的受益者。建议福建省税务部门借鉴上海市模式,建立科技税收政策网上申报平台,统一窗口进出,并设立加计扣除政策提醒标识。通过纳税系统,定期以发短信方式提醒企业办税人员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抵扣等方面工作。

3.4 完善政策执行的工作协调机制

福建省税务、财政、经济、科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建立健全政策执行沟通与协商的长效机制,共同做好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共同研究政策推进工作措施,共同开展政策执行评估分析,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一些管理弊端和执行问题。落实政策的重点和难点在基层,特别要增强基层部门对政策的理解,消除不同执行机关间对政策理解的差异,统一标准,规范操作,方便企业享受政策。

3.5 争取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该项政策是利用税收优惠激励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政策,但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地方。比如,研发费用归集的口径有企业财务核算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定、加计扣除规定等三种标准,对研发费用范围不一,具体核算要求不同,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容易混淆,税务机关核实困难;调整“一刀切”的做法,区分企业类型,探索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特别优惠等。福建省财政、税务、科技等部门应积极向上反映和沟通,提请国家相关部门在制定或修订相关财税政策时统筹考虑,进一步扩大政策的受益面。

参考文献

[1]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贯彻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EB/OL].(2008-11-24).http://www.1633.com/policy/html/kexuejishuju/2011/0510/10922.html.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EB/OL].(2013-07-21).http://www.fjkjt.gov.cn/newsedit.asp?news_xxbh=62906.

[3]刘小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探讨[J].财经界,2014(26):156.

[4]赵彤.长三角地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评价与对策建议[J].中国科技论坛,2011(6):68-73.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EB/OL].(2015-11-02).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11/t20151103_1540087.html.

[6]刘丁蓉.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3(5):35-40.

3.《杭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 篇三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企业是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主体,是技术成果的主要创造者、使用者和推广者,是经济实力和发展活力的根基。企业研发能力是增强竞争力的核心。但在企业内部,科技研发活动是一项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的工作,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失败,企业投入就会一无所得。研发活动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特点制约着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热情,这就需要政府通过制定与改革一系列的科技政策、财税政策来推动和激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最早出现在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中对“三新”逐年增长超过10%的企业,可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1999年又对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内资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外资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同时强调民营企业不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03年技术开发费政策扩大受惠面,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06年又取消了优惠政策对企业性质及经营状况的限制。2006年《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提出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意见,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2007年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做出了实行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规定。至此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税收规定历经多次变化,终于进行了规范统一[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可以支持和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降低创新成本、防范创新风险,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而全面推进产业升级,加速转变发展方式,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根本保障。进一步强化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产业发展和企业研发活动导向的“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是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培植壮大财源的现实需要,对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实现财源建设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依据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实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规范执行,国家从法律、部门规章等多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税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对企业所得税法提及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府部门有关规定。2008年,为落实和规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有关“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对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管理要求以及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实务操作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指导[2,3,4]。这为山西省、太原市贯彻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供了依据。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及流程

企业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必须对“116号”文件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尽可能掌握其中蕴含的有用信息。

适用主体

“11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根据规定,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以及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等都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当然,除非居民企业外,其他企业如果想享受此优惠政策,企业必须严格会计核算,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并做到准确归集。

企业研发活动的确定

企业研发活动产生研发费用,但并不是所有的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都能够加计扣除。加计扣除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达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三新”项目的标准。

区分“三新”项目,首先要看这个项目是不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范围,只有符合这“两个领域”的企业研发活动,其发生的研发费用才能加计扣除。其次,“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中的“新”,是个相对概念,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优惠政策特有的概念。所谓的“新”,就是获得了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了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并取得了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有价值的成果。因此,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改造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不属于“新”的概念。但要注意,运用理论技术实现技术创新,与应用现成的技术成果有很大区别。

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116号”文件强调了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与研发项目的直接相关性和关联性,且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进行。因此,在“116号”文件中列举的8种费用支出范围外的其他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允许计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即使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或《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可以列入的企业研发活动产生的成本或费用,均不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必须严格按照“116号”文件规定进行研发费用的准确归集。需要注意的是,不在此范围内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扣除,但只是不能加计扣除[5,6]。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

项目确认和备案登记。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立项,确定计划书和费用预算,并按要求在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项目必须符合“三新”标准要求。

项目组织实施。成立专门研发机构或项目组,建立专账管理,研发费用的科目设置和支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费用加计扣除。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按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必要时,企业需聘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出具专门的审计报告。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注意的问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企业进行项目确认及备案登记

“116号”文件作为国家层次的文件,非常笼统,只规定了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要求,对项目确认和登记备案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中又提出,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7]。

因此,虽然太原市没有出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管理实施办法和办理流程,但根据上述规定,借鉴江苏省、广东省、杭州市、合肥市等实践经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该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期过后,不能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加计部分。

同时,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要企业拿出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企业提供的有关说明材料,来判断某个项目是否属于“三新”项目中的某一类(项)。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要求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时,出具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审核的证明。也就是说,企业自身的技术部门、或者企业所在集团公司的技术主管部门,为这个项目出具的备案说明或立项批复,可成为本企业“三新”项目符合“三新”范畴的依据。只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两个领域”和“新”的概念持有异议时,才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企业财务和研发部门的协调配合

有许多企业的研发部门认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财务部门的工作,与研发部门无关。所以,当前多数企业在研发费用确定和归集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归集不准确的问题,主要原因就是财务核算人员不了解研发项目的工作内容,也就无法确定研发费用的归集主体,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究竟是为了研究开发还是为了正常生产经营;不了解研发项目的具体起止时间,也就无法掌握参与研发活动的人员、服务于研发活动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发生的消耗与研发项目的因果关系。因此,要做好研发费用的准确确定和归集,需要财务核算部门和技术部门或项目组进行协调配合。

财务核算部门及财务核算人员一要与技术部门或项目组加强沟通,通过立项计划书充分了解研发项目,掌握研发项目的工作内容,区分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确定研发费用归集的主体。二要掌握研发项目的各个工作阶段,区分参与研发活动的人员、设备、材料、费用服务于研发活动的起止时间,便于对研发费用做出准确归集。三要对需要研发机构、研发人员告知财务核算人员关于支出和与研发活动有关的信息提出要求。

同时,企业技术部门或项目组也要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了解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按照财务核算人员提出的告知信息要求,为财务核算人员的核算归集研发费用提供准确依据。在签订委托研发合同时,应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要求受托方及时、准确提供研发费用支出归集表,以保障本企业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企业加强研发活动的过程管理

“116号”文件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以及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因此,企业要加强研发活动的过程管理,以保证研发活动的正常实施和为享受加计扣除提供证明文件或依据。

一要加强研发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包括项目组研发人员的编制成立文件以及日常考勤、科技活动、参与时间等情况考核资料。二要加强研发项目专用设备、仪器的管理和维护。对于在生产线上实施的研发活动,应由研发机构与生产部门共同协商做好研发活动的时间安排,做好相应记录并经两部门签字认可。三要加强研发活动中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的管理,研发活动中的耗材最好指定研发机构(或研发小组)专人领用,并注明是何研发项目使用。四是加强研发活动中的无形资产管理,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等形成的专利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研究成果的评审论证等费用支出证明等。五是研发项目活动结束后,研发项目组或专门机构要及时收集整理研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和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同时要注意,由于部分研发项目与生产活动紧密相关,在费用归集时应严格区分研发活动费用与正常生产经营支出,避免出现随意扩大现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企业加强专门研发机构建设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根据“116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为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应尽量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如果有专门的研发机构、专职的人员、专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再实行专账管理,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就可以非常准确、便捷地归集。如果不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一些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就很难分清,特别是研发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同时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以及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项目,很难准确、合理地计算出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支出,很多企业就畏难而退,失去加计扣除的机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都适用,但通过调研得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要远远高于非高新技术企业。原因主要有如下:一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必须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这也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的两个领域之一;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地方国税、地税部门的全程参与,这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提供了优先和全面了解;三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研发费用的准确归集和机构审计,对下一步享受政策奠定了基础。但要注意,两者的适用情况并不一样,《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其口径要小于按照《高企认定工作指引》要求归集的研发费用。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还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核算并正确归集研发费用。因此,企业应该尽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叠从而加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和加计扣除优惠,获取更多的税收利益,进一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要得到有效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科技、税务、财政等政府部门要相互协调,通过多种渠道进一步扩大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共同促进加计扣除的落实;企业要正确掌握相关政策精神,规范企业管理,准确归集政策规定的加计扣除费用,用足用好政策。

摘要: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为背景,系统分析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注意事项以及对企业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创新,政策解析

参考文献

[1]吕金平.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企业中的运用[J].辽宁经济,2010(9):98-99.

[2]高媛.科技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对企业推动的探讨[J].财经界,2010(12):60-61.

[3]彭保红.并不是企业所有研发费用都可加计扣除[J].税收征纳,2010(5):39-40.

[4]舒云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处理的探讨[J].时代金融,2012(26):25.

[5]杨博.企业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界定及准确归集[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5-8.

[6]牟小容.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变迁与构建[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2-16.

上一篇:课堂教学轻负减效下一篇:工程质量违约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