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论文(5篇)
1.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论文 篇一
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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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是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从无到有,从原则性规定到规定的具体化,经过十余年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在建设过程中,也确实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和讨论。本文拟在分析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现状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和改革所及若干问题提出个人的看法,供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者和会计同仁参考。
一、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现状
从199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会计准则》第一次以会计法规的形式提到了会计报表附注,尽管没有对会计报表附注应该包括的内容进行规定,但在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历史上,《企业会计准则》无可争议地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1999年,修订后的《会计法》在第二十条中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1996年6月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有类似的提法。但上述两个法规均没有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提出具体的要求。
首次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的是财政部于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我国第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该准则对存在控制关系以及无论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但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如何披露信息均作了明确规定。其后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财政部陆续颁布的15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的内容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从国务院和财政部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两条结论:第一,相关会计法规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从《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会计报告组成部分的原则规定,到《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对上述原则规定的具体化,再到16项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报表项目及表外事项附注披露要求的细化和深化;第二,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各项具体会计准则,而这些具体会计准则都具有针对性,一定意义上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大致可以说,财务会计法规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要求,在系统性方面是不够的。
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提出明确要求的是于1997年12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年报准则》以“会计报表附注指引”的方式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作了比较细致、明确的规定。《年报准则》规定,会计报表附注应对比较式会计报表两个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会计报表附注应当包括所有在会计报表内未提供的、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会计报表且可以公开的重要信息。《年报准则》自1997年发布以后,分别于1999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进行了四次修订。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的修订稿将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要求,从《年报准则》中独立出来,于2001年12月30日,单独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财务报告规定》”),并一直施行至今。因此,《财务报告规定》成了证监会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方面,现时有效的唯一制度。从上述证监会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中,我们可以得出两条结论:第一,证监会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在逐步提高;第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逐渐从不稳定,走向了相对稳定。
二、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和改革所及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的统一和完整
1.统一。现行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者,按照级次可以分为三级,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两个部委(财政部和证监会)。从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不太可能对此发布一部单独的法律、法规。因此,我们所说的统一,实际上是讨论财政部和证监会,各自所制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需要进行协调和统一。协调和统一的内容可以说非常广泛。例如,财政部与证监会,在对某些会计报表附注所及的会计概念的界定上存在差异(关联方范围的认定就是很明显的例子)。再如,财政部在不断地颁布新的企业具体会计准则,每一项具体会计准则,均多多少少涉及会计报表附注的信息披露,这些准则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要求有些与证监会发布的《财务报告规定》一致,有些是不一致的。具体会计准则在变化,而《财务报告规定》没有作出相应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执行的难度。因此,我们认为,建立和完善财政部和证监会在制定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时的协调机制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的统一。
2.完整。根据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不同企业信息需求和我国有关法规规定,我们可以将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分为三个部分,一是针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二是针对小规模企业的,三是针对除以上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的。
针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财务报告规定》,经过2001、2002和2003三个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实践,证明其基本体系和内容是符合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的,在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深度和广度,完整性和及时性方面基本是有效的。因此,我们认为,《财务报告规定》作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标准,是基本符合证券市场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要求的。
时至今日,我国尚没有针对小规模企业和针对除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小规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由于没有标准,实务中会计报表附注的格式和内容可以用“五花八门”来形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统一性和规范化。由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在全国企业中占大多数,因此,加紧制定这些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看来是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
(二)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中企业性质的特殊考虑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由于是公众公司,作为股票、基金或可转债持有人的社会公众具有分散性和变动性的特点。因此,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必须首先满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要求,其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具有强制性和广泛性。这是公众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共同要求。但同样是公众公司,其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按理也应有所区别。例如,ST的A公司,由于已经面临退市的风险,因此,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方面的要求,应比其他上市公司要高。《财务报告规定》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我们认为是可以考虑改进的。
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由于其股东人数不多,股东又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其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主要应满足国家政府部门、股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需要。例如,公司将上述财务会计报告用于取得银行贷款,则会计报表附注应重点披露有关资产质量、资产质押和对外担保等信息。财务会计报告用途的差别性,是制定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时,值得重点考虑的问题。
(三)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中的成本与效益
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中的成本是指在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包括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计算等)、披露和阅读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人力和财力成本的总和。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中的效益是指使用者从中获得有用的信息,进而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非经济方面的利益总和。
从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现状看,一定程度上存在成本大于效益的情况。一方面,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附注越编越长;另一方面,真正在阅读和利用这些附注信息的人没有同步增长。夸大点说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存在被“束之高阁”的现象。目前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从成本效益角度讲,至少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主次不分。重要的信息和不重要的信息、甚至无价值的信息均以平等的“身份”出现在会计报表附注上。二是详略不分。按理重要的信息应当详细描述前因后果,不重要的信息应当简单化,甚至省略。但实际情况是,很多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附注没有做到这一点。
会计报表附注不是越长越好,也不是越短越不好。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关键不是数量,而是质量,这也是政策制定者和有关部门应予重视的问题。
(四)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中的公开与保密
很显然,会计信息的公开与保密是一对矛盾。一般而言,使用者希望会计信息公开,编制者则希望保密。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过程中,所要关注的事项之一就是把握公开和保密的度。即不能过分强调保密,而影响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也不能过分强调公开,而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
最近暴露的某大型民营企业资金链突然断裂事件,就与违背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公开性有关。为什么该公司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融”取这么庞大的资金,根本的原因是其占用所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资金,以及上市公司为其提供的借款担保等会计信息没有及时披露。如果上述信息能够及时得以公开披露,相信不会出现这样让证券市场和有关利益各方无法“收拾”的局面。
与违背会计信息公开的原则相比,违背会计信息保密的原则,人们则要轻视得多。很多公司不了解过度公开会计信息可能潜伏着的法律诉讼,直到受侵害人将公司告上法庭,才知道会计信息的公开也需要节制。比如,任意披露公司债权债务人的名称(或自然人姓名)、任意披露公司的某种具体产品的毛利率、任意披露公司主要的供应商和购货商的名称等等都是不足取的。
(五)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
建立和改革我国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是新形势下适应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会计信息需求变化的需要。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本文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为研究对象,提出的以下几点意见:
1.修改“公司基本情况”。现行《财务报告规定》将公司历史沿革、所处行业、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报告期内因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引起公司重大资产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等信息作为“公司基本情况”必须披露的内容。我们认为,这些内容中,有些不属于会计信息范畴,有些在公司的财务报告中已有所体现。因此,在描述这些信息时,应尽量简单,有些甚至可以省略。报告期内因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引起公司重大资产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则属于重大事项,应当将其作为“特别提示事项”予以披露。同时,我们建议,将公司的终极股东等信息,作为“公司基本情况”披露的内容。
2.新增“特别提示事项”。我们建议,将报告期内发生的引起公司重大资产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等在内的,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事项的详细情况,作为“特别提示事项”披露的内容,如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业务;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方面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及其对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其改进措施;公司比较财务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详细原因及其影响;公司对自身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特别是ST公司);公司对重大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评价;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组成及其影响等信息。
3.简化“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办法”。现行《财务报告规定》要求披露的内容中,大多属于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必须遵守的会计核算原则。因此,我们建议“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办法”可以简化为以下四项内容:一是带有选择性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二是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三是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四是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4.完善“会计报表项目注释”。完善的具体目标包括:一切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不同性质企业的特殊性;做到重点突出,详略得当,成本和效益原则的有机结合;在满足社会中小股东会计信息知情权的同时,注意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债权人的正当权益,有效把握公开与保密的分寸。例如,占资产总额5%、占营业利润3%以下的项目可以不披露;涉及非关联方的债权债务人的单位名称可以不披露;细分的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可以不披露等等。
5.细化“表外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或有事项、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债务重组事项、非货币性交易事项、资产置换(转让)事项和其他对会计报表使用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事项,都是“表外事项”。因为,这些事项所涵盖的信息不能通过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直接获得,这些事项中的一部分游离于会计账务系统之外。表内事项和表外事项共同组成了会计报表附注信息系统,两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此外,从近几年世界范围内发生的财务会计丑闻中,我们可以看到,表外事项的重要性在某些企业要远远高于表内事项。当前,表外事项信息披露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粗”。很多重要的表外事项,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不到事项的前因后果,看不清事项的性质,得不出事项对报告期及以后期间会计报表的影响;某些公司在描述表外事项时,要素缺少,含含糊糊,欲言又止,内容空洞,会计报表使用者很难从中获得必要的、有用的信息。因此,我们认为,“表外事项”的深化、细化和规范化,值得政策制定者在改革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时考虑。
会计研究/王国海
2.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论文 篇二
(一) XBRL简介
随着信息化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知识和技术成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在目前新的经济环境下, 会计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传统的财务报告模式已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多元化需求, 尤其是随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 在对会计信息的处理上逐渐与国际惯例接轨, 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走出国门, 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去, 这就要求在会计信息的披露上符合国际通用的企业报告语言, 即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XBRL的构想由美国华盛顿州的注册会计师Charles Hoffman于1998年4月首次提出, 并于同年12月提出了XBRL的原型方案。1999年1月,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ICPA) 决定投资创建以XML为基础的财务报表框架标准, 并正式将其命名为“可扩展财务报告标示语言” (XFRML) 。之后, 根据XML基础的企业报告的特性和潜力, AICPA将XFRML更名为XBRL。2000年7月, XBRL的研制开始取得初步成果, 该组织的成员也迅速增加, XBRL指导委员会决定成立XBRL国际组织 (XII) 。2008年5月, 美国证监会 (SEC) 发布互动数据 (XBRL) 议案, 并于2009年1月发布题为《应用交互式数据改善财务报告》的最终规定, 要求美国和外国公司在向SEC提交财务报表时, 同时提供一张包括财务报表附注和明细表在内的以交互式数据格式编制的主表。XBRL技术在美国以外的资本市场也迅速发展, 世界各机构纷纷取得了显著性进展。
(二) XBRL在我国发展历程
为了使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与国际接轨,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启动了XBRL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2008年11月, 财政部等九部委成立了会计信息化委员会暨XBRL中国地区组织。2009年4月,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简称《指导意见》) , 提出了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的目标:力争通过5~10年左右的努力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法律法规体系。2010年,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和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正式发布。2011年, 财政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成立了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年, 首批试点单位推进实施XBRL。2012年, 财政部相继发布了《关于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 标志着我国XBRL应用走向规范化。
二、XBRL环境下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现状
(一) 相关规定及样本选取
众所周知, XBRL的技术框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XBRL规范 (Specification) 、XBRL分类标准 (Taxonomy) 和XBRL实例文档 (Instance) 。目前XBRL规范最新的版本是2003年12月由XII发布的2.1规格书。2012年5月, 我国财政部颁布了《关于继续做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要求在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上市公司首批实施“企业继续开展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可见, 这11家上市公司是我国企业中在发展状况和综合实力尤其是会计信息化方面业绩比较突出的典型代表。财务报表附注是对财务报表中所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详细资料, 以及对未能在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由于主要报表的格式和报表项目都有相应的规范, 财会人员在编制报表时能做的只是把相应的金额填入对应的报表行次内, 而无法用语言进行任何描述, 所以财务报表附注就成为了财务报告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是对财务报表的补充和说明, 帮助报表使用者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鉴于此, 笔者着重从财务报表附注的角度入手, 选取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上市公司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8家公司为样本, 对其在XBRL环境下2011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研究。选取的8家上市公司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和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 XBRL环境下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现状
一是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在财政部尚未正式实施通用分类标准之前, 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类》规定了比较详细的分类标准, 并于2005年10月获得了XBRL国际组织的认可。通过对样本中8家公司报表附注的比较, 在其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 均分为三部分, 即资产部分,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部分, 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部分。所不同的是, 除中国人寿外, 其他7家公司在二级项目的披露上资产部分为28项,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部分为25项, 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部分为17项;而中国人寿在三个部分的二级项目披露上数目分别为21项、18项和16项。笔者认为, 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中国人寿属于金融行业, 其在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上区别于其他行业所致。同时, 在计量单位上, 有4家公司以元为单位, 2家公司以千元为单位, 2家公司以百万元为单位。笔者认为, 由于在舍位时要进行四舍五入的平衡, 所以这种计量单位不统一的做法不利于财务信息在XBRL环境下的披露。二是主要附注信息披露状况: (1) 往来项目, 即应收账款项目和应付账款项目附注信息的披露。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都是由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交易活动产生的, 其对应的XBRL分类标准是否规范不仅影响到本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而且对于各个企业之间的对账工作产生了较大影响。通过分析, 样本中所选取的8家公司均对其应收账款项目按种类进行了信息披露, 并对本报告期内持有公司5% (含5%) 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应收账款信息进行了披露, 但同时也存在以下一些问题:第一, 有4家公司披露了其应收账款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其中有2家公司进一步披露了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而另外4家公司未对这一信息进行披露;第二, 有5家公司对本报告期内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情况进行了披露, 而对本期应收账款转回或收回情况进行披露的只有1家公司;第三, 有6家公司对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进行了披露, 其中3家仅披露了期末单项金额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未对金额重大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情况进行披露;第四, 有7家公司披露了应收账款金额前五名单位的情况, 有5家公司对应收关联方账款情况进行了披露, 而其他公司未披露以上两项信息。具体情况见表1。另外, 在对应付账款项目的信息披露时, 也存在类似问题:第一, 有5家公司对本报告期内的应付账款情况进行了披露, 没有披露该情况的公司包括华能国际、中国人寿和兖州煤业;第二, 有6家公司对本报告期内账龄超过1年的大额应付账款情况进行了说明, 没有进行该信息说明的公司包括中国人寿和南方航空;第三, 有7家公司对本报告期内应付账款中应付持有公司5% (含5%) 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或关联方的款项情况进行了披露, 只有中国人寿未披露该方面信息。 (2) 损益类项目, 即利润部分。其中对利润影响最大的是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而在2011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中, 由于XBRL的分类标准制定尚不规范, 所以基于XBRL的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产生了诸多问题:多数公司都披露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具体数据, 只有中国人寿没有进行这方面信息的披露;有5家公司全面披露了其主营业务的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的数据情况, 包括本期和上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数据, 而东方航空只披露了主营业务的分行业和分地区数据, 另外2家公司中国人寿和广深铁路则三方面数据均未披露;有6家公司披露了其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 只有中国人寿和东方航空没有进行该方面数据的披露;对于其他业务, 包括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 只有中国铝业和东方航空2家公司进行了数据披露, 而其他6家公司均未进行披露;对于营业外收入, 只有中国人寿1家公司进行了数据披露。具体情况见表2。 (3) 现金流量项目, 主要包括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和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两部分内容。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一家公司在一定时期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动态状况的报表, 它详细描述了由公司的经营、投资与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通过对样本中8家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中现金流量项目的分析, 其均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补充资料的说明, 并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构成进行了信息披露, 但对三项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披露却并不全面, 详细情况如下:中国联通未披露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国人寿未披露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华能国际和中国人寿未披露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只有华能国际和东方航空2家公司披露了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国联通和中国人寿未披露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注:表中的基本项目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成本三项数据的披露情况。
三、XBRL推广与完善建议
(一) 逐步完善XBRL分类标准, 不断扩大XBRL覆盖范围
当前, XBRL已经成为财务报告领域的主要形式, 能够对企业网络财务报告的披露和信息交换标准起到规范化的作用, 使不同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使用和分析更加简便和迅速。其中发挥关键作用的XBRL分类标准, 我国目前仍处于首批实施或者说试行阶段, 这就需要企业积极配合, 找到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在此基础上, 可不断扩大XBRL的应用范围, 这不仅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而且要提供实施XBRL的政策激励, 同时要增强网络技术的安全性和培养会计复合型人才。
(二) 推动XBRL软件开发, 实现财务报告的数据转换
我国XBRL应用软件开发和设计工作起步较晚, 与国际水平差距较大。目前该类软件的主要厂商有美国的EDGAR Online公司和Microsoft公司等, 其软件研发水平较高, 而国内仅有少数几家软件公司。同时, 国内研发应用软件的主要功能还停留在实例编辑和文件转换等初级功能上, 未能开发出较高水平的财务记账分类标准应用软件以及XBRL财务分析软件。这就需要在政府加大扶持力度的前提下, 尽快研发出适合我国企业特点的XBRL软件, 并能高效及时的进行传统财务软件之间的数据转换和共享。
(三) 改进平台的披露内容, 确保实例文档的报送
XBRL技术应用相对完善的美国平台, 除了可以提供完整的财务报告外, 还可以披露公司管理层分析与讨论报告、高管薪酬、税收计划管理和内部审计的风险评估等信息, 这对于我国公司在XBRL环境下的披露内容是值得借鉴的。同时, 在实施XBRL通用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完成实例文档的报送是使用XBRL的另一个重要环节。笔者认为, 目前可行的方案是在我国现有的ERP软件中增加XBRL报告功能模块, 或开发与ERP软件兼容的简易填报软件, 以使企业准确快捷地报送高质量的XBRL财务报告实例文档。
通过对样本中8家上市公司的XBRL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分析, 目前我国在应用XBRL技术方面已初见成效, 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我国政府的大力扶持下, 随着XRXL分类标准的逐步完善和相应软件的研发设计, XBRL必将发挥其独特的优势, 进一步加速我国与世界经济接轨的步伐。
参考文献
3.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 篇三
一、公司简介
我公司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成立,法定代表_______,注册资本____万元;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填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企业生产经营业基本情况:
主营业务范围(按实际经营填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兼营业务其他业务: 当前从业人员:
本生产经营情况或营业范围调整情况: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利润实现、分配及企业亏损情况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增减因数: 兼营业务收入:万元。增减因数: 利润总额:
四、企业审清情况:是□ 或 否□
五、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
1.会计制度:本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
2.会计: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记帐本位币:人民币 □ 3.记帐原则和计价基础:权责发生制
4.应收帐款:坏帐核算采用备抵法□或其它方法:______________; 5.存货:按规定制度;固定资产:类别、年限、折旧率计提□ 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说明 7.或有事项说明
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
4.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论文 篇四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研发支出进行了界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 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 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 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 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 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 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 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 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还要求企业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并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下单列一项“开发支出”项目, 专门列示当期按照规定可以资本化的但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从而暂时未转入无形资产的金额。
简而言之,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所产生的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是:研究阶段的支出一律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视满足条件与否决定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 并且必须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详细披露。该处理规定对研发支出金额较大的企业产生的经济影响是巨大的, 将使部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表现出开发期费用减少、利润增加, 从而造成所有者权益增加, 资产结构随之发生变化, 权益比率上升, 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同步提高, 有利于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二、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中研究开发项目的行业特点
公示2007年年报的上市公司共有1 276家, 其中在2007年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开发支出”项目金额的有111家, 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会计处理, 只能认为只有这111家上市公司到2007年年末还有已经发生的开发支出尚未转入无形资产。因为年报的披露比较详尽, 所以本文选取年报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我国上市公司主要分成农、林、牧、渔业, 采掘业, 制造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业, 信息技术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 金融保险业, 房地产业, 社会服务业, 传播与文化产业, 综合类共13类。
在这13个行业中, 制造业属于名目最多的一个行业, 又分成食品、饮料, 纺织、服装、皮毛, 木材、家具, 造纸、印刷,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电子, 金属、非金属, 机械、设备、仪表, 医药、生物制品, 其他制造业。在制造业中, 机械、设备、仪表行业所占比重较大。
三、上市公司研发支出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现状
1. 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缺乏透明度和可比性。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上市公司对于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必须进行披露, 其一般应出现在“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部分。就上市公司公示的2007年年报而言, 上市公司对于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总体上可以分成以下几种情况:
情况1:说明详尽, 充分体现行业特色。某些上市公司对于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在财务报表附注部分做了详细的说明。例如,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码:600104)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指出:本集团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本集团将开发项目立项前发生的调查、咨询等费用划分为研究阶段支出, 将项目确定并立项开发后发生的支出划分为开发阶段支出。又如,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代码:000625)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指出:本公司以完成产品各项指标细化、形成最终产品方案并获得批准 (目标确定阶段) 作为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划分点。在目标确定以前阶段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目标确定以后阶段发生的费用计入开发支出。
同属于制造业的机械、设备、仪表行业, 这两家上市公司对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标准有着不一样的理解。对这一点其实无可厚非。基于研究开发项目的多元性, 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本身带有行业特点, 受到会计职业判断的影响。其实只要企业能将这种划分标准明确地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揭示, 就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有用性。遗憾的是, 有类似做法的上市公司总共只有8家, 在有相似会计业务的111家上市公司中只占了7.2%。这8家上市公司的共同特点是, 在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规定基础上, 结合本公司或行业的特点进行了补充甚至是列举式说明。
情况2:只有企业会计准则中提到的一般性说明, 没有披露具体的划分标准。在统计的111家上市公司中, 共有94家上市公司对划分标准基本拷贝了企业会计准则里的相关规定, 而没有结合公司或行业的特殊情况具体说明。
情况3:只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开发支出”项目的金额, 没有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相应的划分标准。有这种做法的上市公司有9家。
例如, 某上市公司在2007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了“开发支出”项目金额为24 618 635.16元, 而且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附注“无形资产”部分也列示了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为24 618 635.16元, 其全部计入开发支出。而该上市公司2007年合并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173 544 383.02元, 净利润为-193 431 798.59元。这些都说明该开发支出对上市公司来说是一个重大项目, 而且也确实发生并确认了研发支出, 但是在该上市公司年报的“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部分中竟然没有提到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 显然已经严重违背了有关规定。
2. 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和费用化的数据披露详略缺乏可比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对于企业内部研发支出的数据, 信息使用者应该可以通过资产负债表中的“开发支出”、“无形资产”项目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中重要会计政策的披露以及报表重要项目注释予以了解。但是横向比较这111家存在开发支出的上市公司的2007年年报, 这些数据的披露详略呈现出较大差异。
情况1:同时存在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开发支出和研究支出。在这111家上市公司中, 有12家上市公司既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了开发支出, 又在合并财务报表重要项目注释中披露了研发阶段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支出。但是仍存在缺陷的是, 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在“管理费用”项目中做出详细注释, 因为研究支出作为当期损益一般计入管理费用, 如果在项目注释中能同时列出管理费用的明细项目金额, 使得“管理费用”项目列示的金额和“研究支出”项目列示的金额能相互验证, 那么信息使用者就能进一步明确管理费用中有多大比例是企业为完成研究开发项目而发生的, 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情况2:分别列示了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开发支出, 但是没有列示 (发生) 费用化的研究支出。发生这种情况的共有6家上市公司。这些上市公司不仅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了“开发支出”项目及其金额, 而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揭示了开发阶段予以费用化的开发支出金额, 但是没有列示 (发生) 费用化的研究支出金额。对此, 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解释是, 该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在上个会计期间已经结束, 本期进入开发阶段。对于某一个研究开发项目在某一期发生这种情况并不足为奇, 但是如果每个会计期间都是如此的话, 就很难合理解释了。
情况3:分别列示了资本化的开发支出和费用化的研究支出, 但是没有列示 (发生) 费用化的开发支出。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 开发阶段的支出必须在满足相应条件后才能予以资本化,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转入无形资产。但是对于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而言, 往往认为划分为开发阶段就已经意味着开发支出可以全部资本化了。所以在这111家上市公司中, 有23家上市公司列示了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 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全部予以资本化。
情况4:不存在计入当期损益的开发支出和研究支出, 只列示 (发生) 了资本化的开发支出。理论上认为, 研究开发一个新项目或新产品, 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都是必需的, 而且从实务来看, 同时满足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五个条件并不容易。但是在这111家上市公司中, 有46家上市公司在研发过程中除可予以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以外, 不存在任何研究支出和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 其中当期计入开发支出的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最高的达到了57%, 这部分开发支出如果按照旧会计准则继续计入当期损益的话, 则对这类上市公司的业绩影响无疑是巨大的。所以在上市公司没有明确解释划分标准或者没有详细列示研发支出的情况下, 信息使用者有理由怀疑这部分开发支出是否真的满足了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五个条件。
情况5:只在财务报表中列示了“开发支出”项目及其金额, 没有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这111家上市公司中, 有23家上市公司只是在200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了“开发支出”项目金额, 而没有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研发支出的具体金额及其列支情况。其中, 个别上市公司开发支出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高达39%, 如果这类项目对上市公司来说都不属于重要项目, 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的话, 那么信息使用者很难知晓究竟什么项目对上市公司来说是重要的了。
情况6:个别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出现错误。上市公司年报对信息使用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信息获取手段, 很多小股东只能通过年报来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 而且正因为年报经过审计, 所以信息使用者对它相对比较关注和依赖。但是有一家上市公司居然犯了一个低级错误,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将本该列示在“计入开发阶段支出金额”放在了“计入研究阶段支出金额”;还有个别上市公司则存在研发支出总额和明细项目金额之和不相等的情况。显然这些都是粗心导致的错误, 但是这些明显的错误在注册会计师“无保留意见”的衬托下, 难免不让信息使用者心存芥蒂:注册会计师连表层的错误都没有审计出来, 更何况隐藏在更深层次的问题呢?
四、国际会计准则对研发支出的规定
1. 内部研发产生的无形资产按形成过程分为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将研究与开发活动分为两个阶段, 即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相应的, 要求研究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而开发费用是否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则要看开发费用是否符合特定的条件, 如符合则确认为无形资产。
2. 对如何判定研究和开发阶段进行列举。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指出, 对于研究阶段, 不会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 相关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列举的研究活动有:以获取新知识为目的的活动;对如何应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配方、设计、评价和可能替代品的最终选择等。
对于开发阶段, 当主体可以证明以下所有各项时, 开发或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使用或出售, 在技术上可行; (2) 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它的意图; (3) 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4) 该无形资产如何产生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 主体应能够证明存在无形资产的产出市场或无形资产本身的市场, 或者如果该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 那么应证明该无形资产的有用性; (5)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 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 并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6) 对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列举的开发活动有: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含新技术的工具、夹具、模具和冲模的设计;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的设计、建造和营运;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程序、系统或服务所选定的替代品的设计、建造和测试等。
显然, 我国基本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会计处理思路, 但是对于其列举式的判定方法没有在我国会计准则中予以明示。
五、规范上市公司研发支出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建议
1. 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标准必须具体而明确。
研究开发活动在不同行业和性质的企业中有不同的表现, 但是对于相对较成熟的一些高新技术行业而言, 明确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标准并不是绝对不可能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在技术研究方面虽然有很多重叠, 但仍各有侧重。研究阶段强调学术和技术意义, 开发阶段则强调市场价值和经济意义。如果相关职能部门能结合行业特点、借鉴某些上市公司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划分思路, 尤其是对于较普遍发生研发支出活动的上市公司能够制定出一定层次上的切实可行的划分标准, 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执行, 那么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规范将更具可操作性。
2. 当期研究支出、开发支出以及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和开发支出项目的开发支出金额必须明示。
财务报表中的许多指标之间存在着关联性, 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 由于无法获取上市公司的凭证和账簿资料, 所以很多信息需要通过上市公司公示的年报有关项目的对比得到。对于研究开发项目, 既然理论上存在着必需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而且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必须在满足五个条件时才能予以资本化, 那么信息使用者应该可以通过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财务报表附注进行综合分析进而了解上市公司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及其处理, 从而对该公司的前景进行适当预期, 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5.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论文 篇五
本期开发支出占本期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_____。
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期末账面价值的比例______。
公司开发项目的说明, 包括本期发生的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且以评估值为入账依据的, 应披露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方法:
然而, 笔者翻阅了2009年度“开发支出”科目期末有余额的220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附注, 发现按照此格式披露的只有23家, 并且部分上市公司对表中“本期开发支出占本期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的理解不一致。这句话的本意在于披露开发阶段支出占本期R&D支出总额的比例, 本期R&D支出总额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之和。由于没握有单独披露上市公司本期研究阶段支出, 因此据此比例可以倒算出本期R&D支出总额和研究阶段支出。
笔者认为, 证监会提供的《财务报告披露格式》中关于开发支出的附注披露格式未能全面反映上市公司内部研发项目的支出信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中都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披露“划分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 与此相对应, 应当在报表附注中分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披露研发项目的支出情况。笔者建议可用以下披露格式:
本期开发支出占本期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_____。
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期末账面价值的比例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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