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规划管理(8篇)
1.山西省城市规划管理 篇一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第(三)项修改为“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未取得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和第(五)项“列车进入市区不关闭车内厕所或者客运列车、汽(电)车将垃圾废票抛出车外的”之规定删除。
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有病菌的特种垃圾或废弃物,未按国家规定处理,倒入公共垃圾场(站)的”和第(三)项中“除责令按价赔偿外”删除。
四、将第三十一条中“可根据情节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项中“处以按设施价值1至3倍的罚款”分别修改为“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1994年9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0月25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建筑景观、公用设施、园林绿地、广告标志、公共场所和环境卫生等城市容貌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大中城市应在集中领导下,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小城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统一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
(三)对城市环境卫生经费计划实施统一调控;
(四)组织实施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受上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城市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要的经费,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予以安排。
环境卫生工作应实行有偿服务,委托单位和个体进行清扫垃圾、粪便的清运和加工处理的,按服务面积和容器容量实行收费。
逐步推行净菜进城,减少城市垃圾总量,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车站、广场、市场、影剧院、宾馆和大饭店等大型公共场所,必须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工作。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重视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工作,做好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鼓励环境卫生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利用,引进先进的符合本地实际的环境卫生技术,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方法,提高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机械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应佩戴省统一发放的标志,并出示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广告装饰、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封闭,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在限期内修整、改造或拆除。
第十一条 牌匾设置与规格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各种牌匾和广告的文字要规范。
设置橱窗和贴挂宣传品,外型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城市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内容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指定位置、时间设置或悬挂,并要定期维修、油饰或按时拆除。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其设施在道路中地面井盖的齐备、完好负责。掘路和井下施工作业时应设安全警告标志,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原貌。
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采用透景、半透景围栏,或者选用绿篱、花坛、草坪作为分界,一般不设置实体围墙。
沿街建筑物设置的遮阳篷帐、挡雨板等,应保持整洁美观,宽度不超过2米。
街道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死树、枯枝、树叶等应及时进行修剪和清除。
城市雕塑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由设置单位负责管理。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须征得城市公安交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城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车辆在市区运输货物时,应密封、包扎、苫盖,不得泄漏、抛撒。客运列车驶入市区前应关闭车上厕所。客运汽车和列车上的垃圾应集中收集,到指定地点处理。城市市区的机动车和自行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进入市区的畜力车必须带粪兜。禁止不洁车辆进入城市市区。机动车辆须配备保洁工具和设备。
第十六条 临街的建设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围档,设置明显标志,脚手架应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渣土应及时清除。竣工后10日内应清理和平整完毕场地。
因建设单位施工造成垃圾、粪便清运停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清运和处理。设区的城市应扩大商品混凝土的使用范围,减少砂、石、水泥在市区的运输和堆放。第十七条 凡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定点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和建设。
第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搬迁环境卫生设施的,必须事先提出方案,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从事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的建设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同步建设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及公共厕所等相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经费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建设多层和高层公共建设必须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应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改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新建的公共厕所,具有上下水条件的,一律建成水冲式厕所;对已建的旱厕、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公厕,由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改造或重建。
在主要街道、繁华区、旅游区,新建的水冲式公共厕所,达到国家《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的,方可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电)车始末站、展览馆、体育场馆、封闭式集贸市场、停车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内,必须建设公共厕所和设置垃圾收集设施,由上述单位负责建设,并负责保洁。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和全日保洁。
居民区、小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内部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各单位负责清扫、保洁。下雪后应及时清理冰雪。
单位和职工住宅区内的垃圾、粪便,均由单位自行组织收集、运输。单位和个人无力处理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并按规定交纳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各类市场的环境卫生由市场的主办单位负责,并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办单位无力处理的,也可有偿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清运和处理。
各种固定、流动摊点的经营者,必须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设施,负责保持摊位周围的清洁。废弃物按时倒在指定的池站内。
第二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对城市垃圾、粪便应及时收集、清运和处理,做到日产日清。第二十六条 对在城市中建设或施工产生的渣土、建筑垃圾实行排放处置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或修缮时,产生的渣土和建设垃圾,必须在开工前携带施工执照或工程计划任务书,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将渣土或建筑垃圾按批准的时间和指定土场消纳处置,并按规定交纳处置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性和专业性的服务公司。
第二十八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以及化学、生物、药物等生产研究单位,对产生有毒、有害、有病菌的特种垃圾废弃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集中统一处理。严禁倒入公共垃圾场(站)或任意抛弃。
第二十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爱护城市公共环境卫生,不准乱泼污水,不准由楼上向楼下倾倒垃圾废弃物,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禁止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信鸽必须经信鸽协会审核同意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审批。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遵守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的;
(三)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四)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或虽经批准饲养信鸽但未设置保洁防护设施的;
(五)栽培、整修树木花草,未及时清理枝叶、渣土的;
(六)造成自来水、污水、粪便外溢或者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时清运的;
(七)各种经营性摊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
(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三)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漏、抛撒的;
(四)临街施工不设护栏、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现场的;
(五)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规定处置任意倾倒的;
(六)未经批准私占便道及乱占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无党派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所属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盗窃、故意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者侮辱、殴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和监察人员,阻挠其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25日(地方法规)
2.山西省城市规划管理 篇二
12月22日, 记者从当天召开的山西省国家级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城市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 山西省太原、长治、晋城、运城4个国家级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城市有了建设管理办法, 在资金保障和目标考核上也有了实施细则。
根据该办法, 试点任务主要是建立并完善以技术标准为主体, 包含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循环经济标准体系;要注重循环经济标准的实施, 重点抓好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方面标准的贯彻应用;要加强循环经济标准信息平台建设, 构建循环经济标准化信息网络。
记者了解到, 由于具体情况, 上述4市的循环经济标准目标也不同。太原市要在企业、产业、园区和社区4个层面推进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 农业、工业、服务业主要产业链条和社会发展领域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率达到100%, 推荐性国家标准贯彻实施率达到90%。长治市要在生态农业、煤炭开采及综合利用、钢铁及深加工、电力及电力转化、新型煤化工和新型材料等方面实现循环经济发展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 使标准贯彻实施率达到100%。晋城市要在煤层气利用、焦炉高炉煤气利用、煤转化、煤化工尾气利用、煤矸石利用、生态农业等六大循环经济产业链中实现标准化管理。运城市要在煤—电—铝深加工、铝镁—镁铝合金深加工、煤—焦炭—煤焦油—炭黑、养殖—沼气—蔬菜等循环经济产业链中实现循环经济发展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
3.江西省港口航运布局规划设想 篇三
本文对江西省港口航道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从港口现状分析及评价等方面提出江西省港口
与航道布局规划的原则。全面提升江西省港口航运的形象与品质,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
关键词:内河港口与航道 布局规划 原则
江西省地处长江中下游南岸,在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格局中,具有承东启西的重要战略地位。境内水资源丰富,具有发展内河港口及航运的优越条件,是我国内河水运比较发达的省份之一,内河港口航运在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运输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流域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交通运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内河航运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内河港口是内河航运的节点,是实现与其他运输方式多式联运的枢纽,内河码头等级与航道通航标准相适应,实现内河水运资源内部的合理配置。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江西省加快推进沿江沿河的国土开发及产业布局,江西省内河港口航运迎来了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总体上看,江西省内河港口航运仍是其综合运输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存在着基础设施落后、岸线资源有限、集疏运条件差、结构性问题突出、船舶技术标准化程度低、水资源综合利用对内河航运兼顾不够以及支持保障系统有待健全与完善等问题,其内河航运的优势及潜力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为了抓住历史机遇,进一步发挥江西省得天独厚的水运优势,促进全省内河港口及航运的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和交通运输发展要求,结合江西省水资源的特点,对全省内河港口航运发展进行统筹规划,有效指导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内河港口航运的建设与发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江西省港口现状分析及评价
江西省境内水系发达,河流纵横,湖泊水库星罗棋布。全省共有大小河流2400多条,总长度约18400km;赣江、信江、抚河、饶河、修水等五大河流,发源于省境边缘山地,汇流于鄱阳湖,经湖口注入长江,形成了完整的鄱阳湖水系。
1、航道现状
江西省内河航道发展条件十分优越,全省拥有通航河流或航线 101 条,航道通航里程5716km,占全国内河航道里程的4.6%,位居全国第八位。全省等级航道里程2427km,其中一级航道156km,三级航道343km,四级航87km,五级航道238km,六级航道443km,七级航道1160km。另外,全省七级以下航道3289km。
2、港口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江西省港口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无论是港口规模、吞吐能力,还是港口机械化程度、装卸效率都取得了较大改观,面貌焕然一新。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重点改建扩建了南昌、九江、樟树、吉安、赣州、鄱阳六大港口,同时新建扩建了景德镇、彭泽等数个中小港口。至2010年底,全省有内河港口53个(现为48个),其中,长江干线6个(现合并为九江港),赣江水系38个,信江水系9个。拥有各类生产性泊位1701个,码头岸线长度62990m,年综合通过能力货运5785万t、客运1235万人次、集装箱通过能力35万TEU。2005年全省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21130万t。在江西省为数众多的港口中,九江港、南昌港是江西省基础设施最好、运输规模最大的港口。总体上看,全省港口吞吐量规模较大的港口都集中分布在长江沿线和赣江沿线。
3、船舶现状
江西省内河货运船舶主要运输方式有机动船、分节驳顶推船队和少量机动驳顶推船队,几乎没有拖带船队。客船全部为机动船,主要是库区等风景区的旅游船、渡船和少量短途客船。全省仍有少量木质船和挂桨机船。机动货船是江西省内河船舶的主体,占船舶保有艘数的99.1%,载重吨从十几吨到五千吨,包括干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及少量化学品船、散装水泥船等。1000t级以上的机动货船主要航行于赣江下游、鄱阳湖和长江区域。而300t级、500t级机动货船主要航行于赣江中上游,其它河流运营的机动货船一般在300t以下。总体来说,随着航运市场的持续升温,自2000年以来,江西省内河货船运力翻了两翻。与此同时,船舶平均吨位翻了一翻多,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全省内河货船运力结构也发生较大变化,机动货船运力比重明显上升,驳船比重则呈下降趋势。
表1:江西省内河运输船舶历年保有量表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础设施薄弱落后,结构性问题突出,配套产业不健全
江西省港口虽然数量多,但普遍存在着设施不足、设备简陋、分布散乱等问题。港口经营规模小,码头结构不合理,通用散杂泊位多,而专业化的集装箱、散货码头能力严重不足;全省能够开展规模运输的1000吨级以上码头泊位数仅115个,而1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数达1014个,占总数的59.6%。临港工业、生产加工业、物流业、旅游业等配套产业普遍不健全,港口管理模式、贸易手段比较落后,港口产业链和支持系统尚未充分形成,制约了港口规模的发展。
2、船舶吨位小、船型杂,标准化程度低
2005年全省货运船舶平均吨位仅179.6t,明显低于全国的216t平均水平,远低于美国内河机动货船平均吨位1684t和西欧德、荷、比、法等国的驳船平均载重吨1240t,内河运输成本低的优势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多数运输船舶的技术性能比较差,集装箱船、化工品船、散装水泥船等专业化船舶少,运输船舶的大型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工作还很艰巨。
3、港口整体布局不尽合理,个别港口存在盲目开发和重复建设等问题
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江西省港口布局规划明显滞后,一定程度上造成个别地区港口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水系内港口布局不尽合理,港口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与利用。
4、水资源开发对航运发展兼顾不够,存在碍航闸坝现象
在我国现行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下,内河航运与水利水电等相关行业由于在开发目标上的差异,以及开发所属的部门不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不协调的问题。江西省内河航运建设和发展也不例外,如万安大坝虽同步建设过船设施,但作为调峰电站,受发电效益的驱动,电站管理部门往往从发电效益最大化出发安排其调度运行,未能有效兼顾航运的要求,对航运的影响表现在电站不合理调峰,影响到船舶的安全航行,江西省交通主管部门和电站的主管部门协调起来亦非常困难。在许多支流航道上,电站开发以个体或乡镇为主,航道被拦腰切断。
规划的原则
一是规划应注重港口规划与城市规划的相互协调,并为港口的发展留有充分的发展空间,以充分发挥岸线资源的作用。遵循“以港兴城、以城促港、港城结合、互相促进、协调发展、港城共荣”的协调发展原则。适应国家战略和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对外经贸交流。
二是港口规划应结合水陆域等自然条件、相邻码头的安全距离,合理安排码头的位置,充分利用宝贵的岸线资源,加强协调,贯彻水资源综合利用方针,统筹兼顾水运与防洪、排涝、发电、灌溉、供水等的关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防洪、河道整治、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提高内河水运与其他行业协调发展的水平。
三是坚持内河水运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合理和节约使用内河岸线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是充分发挥内河水运优势,加强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完善综合运输体系。注重航道与港口、船舶以及干线与支线的协调发展。
五是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积极推进港口规模结构和功能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港口集约化经营,引导形成几个集聚效应突出的港口,满足临港工业发展要求,增强港口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有效带动作用。结合货源、货种、船型、自然条件和水、陆域具体状况,合理划分港区和专业作业区,分工明确,适当集中,避免重复建设和相互干扰。
港口规划布局设想及展望
1、港口层次划分
江西省拥有多达53个港口,但各港口所处地理位置、城镇依托条件和腹地经济发展对航运需求等的差异很大,为此,根据各港区位条件及水运发展潜势,将江西省港口划分为主要港口、区域性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等三个层次。
主要港口。根据主要港口的发展条件及要求,对照江西省各港口的区位条件、发展潜势和全国内河主要港口名录意见,确定江西省的内河主要港口是九江港和南昌港。
区域性重要港口。对照江西省各港口的区位条件及发展潜势,确定江西省的区域性重要港口有10个(原含瑞昌、彭泽已经并入九江港,现据发展条件和需要,拟增加都昌、星子港),分别是赣州港、吉安港、樟树港、新余港、鹰潭港、鄱阳港、景德镇港、乐平港、都昌、星子。
一般港口。除主要港口和区域性重要港口以外的其他港口,是江西省内河港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输腹地虽然较小,但各港仍是腹地对外物资交流的重要节点,具有分布面广、运输需求较小等特点。一般港口主要有丰城、泰和、新干、峡江、永修、万安、余干、万年等港。
2、港口布局规划
根据腹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沿江(河)产业布局与发展、城镇体系布局、矿产资源开发对内河航运的发展需求,适应交通运输体系不断完善和多式联运的发展趋势,注重与全省的航道布局及建设规划相协调,强化有重要城市依托、位于重要航道与公路国道、铁路交汇处的港口布局和发展,尽快提升全省航运的持续发展能力,并结合上述港口层次划分的初步结论,研究确定全省港口的布局规划方案是:形成以主要港口九江、南昌为中心,以赣州港、吉安港、樟树港、新余港、鹰潭港、鄱阳港、景德镇港、乐平港、都昌、星子等10个区域性重要港口为依托,其他一般港口为基础的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全省港口体系。
2.1主要港口
九江港是江西“北大门”,是江西省重要的水路联运枢纽和唯一的对外开放的一类口岸,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条件呈现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九江港的水路交通十分发达,长江黄金水道与南北大动脉京九铁路、赣江国家高等级航道在此交汇。港口发展条件非常优越,可停泊5000吨级海轮。九江港近期发展重点是加快建设城西港区、城东港区、湖口港区,兼顾改建和扩建老港区。
南昌市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经浙赣铁路和京九铁路与全国铁路网相沟通,二条国道主干线和三条国道在此交汇,千吨级船舶能够常年通至南昌港。南昌港是江西省重要的水陆中转联运枢纽港。南昌港的区位条件优越、交通十分发达,集疏运便捷。随着江西省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南昌港综合服务能力的不断提高,预计南昌港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南昌港的货物吞吐量将持续增长。南昌港近期发展重点是尽快建设赣江两岸沿江快速通道(集疏运通道)和若干专业化港区。
2.2区域性重要港口
赣州港是赣江上游的第一大港,将主要为赣南地区及周边地区的煤炭、木材、水泥、石油天然气和建材等大宗货物运输服务,逐步发展成为内外贸相结合、客货运兼顾的综合性港口。
吉安市是江西省重要的商贸中心和旅游城市,也是江西省重要的木材和粮食产地,而且近年电力和建材工业发展也很迅速。吉安港将主要为煤炭、石油、木材、矿建材料等大宗货物运输服务,并逐步发展成为内外贸结合、以货运为主的赣中南地区的综合性港口。
樟树港位于赣江中、下游的分界处,浙赣铁路、赣江和一条国道主干线、一条国家重点公路在此交汇。樟树港一直都是赣江重要水陆中转港口。京九铁路通车后,其运输受到一定影响。樟树市是我国中药材主要集散地之一,是江西省重要的粮食加工基地,境内拥有丰富的盐矿资源。樟树港依托县域城市,又有较好的区位和集疏运条件,有一定的发展前景,将发展成为腹地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为资源开发服务的重要的区域性港口。
受袁河目前航道条件较差的制约,新余港码头设施落后,仅有少量的简易砂石码头,早已无法满足新钢、江西赛维等大中型企业原材料、产成品的进出口要求和城市发展需求。加速袁河开发,改善袁河通航条件,建设现代化的新余港,是新余市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环保、节约型社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举措。
由于信江三级航道尚未贯通,鹰潭港现状以简易的码头泊位为主,且大部分为300吨级以下。鹰潭市工业发达、物产丰富,是我国重要的铜业基地,铜冶炼厂、发电厂、化肥厂等大型企业沿江布局,随着信江航道条件进一步改善,鹰潭港作为赣东部地区的第一大门户港,将为腹地经济发展特别是沿江工业带、铜业基地发展提供优质的运输服务。
鄱阳港是环鄱阳湖的重要港口之一。鄱阳港地处湖区,工农业比较发达,水运条件较好,受湖区的限制,陆路条件相对较差,水上客运仍将发有中长期发展需求。鄱阳港将主要为鄱阳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服务,并重点发展矿建材料、化学危险品等大宗散货运输和客运中转服务。
景德镇港是赣东北地区的重要港口。区内交通十分发达,皖赣铁路、铜九铁路、206国道、杭瑞高速公路在此交汇,昌江已达五级标准,可通航300吨级船舶。景德镇是我国著名的瓷都和重要的汽车制造基地,景德镇的经济实力雄厚,工业门类齐全,电子、机械等也很发达。
乐平港位于乐安河畔的乐平市,皖赣铁路、昌景省道公路穿境而过,并外接 206国道,交通较为便捷,乐平港将成为重要的水陆交通枢纽。
都昌港是环鄱阳湖的重要港口之一。都昌辖有三分之一的鄱阳湖水域面积,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湖区主航道近岸,常年可通航1000吨级以上船舶,具有优良的深水岸线。杭瑞高速公路穿境而过,规划中的九景衢铁路、连接福银高速与杭瑞高速(跨越鄱阳湖东西两岸)的都九高速公路将于2012年动工建设,交通将极为便利。商贸物流、旅游、生态农业(渔业)和特色农副产品加工、高新技术产业是其主导产业。
星子港是环鄱阳湖的重要港口之一。星子港位于都昌港西北,与都昌港隔湖相望,湖区主航道近岸,常年可通航2000吨级以上船舶,具有优良的深水岸线,是鄱阳湖连通长江的门户港。福银高速穿境而过,与九江市庐山区接壤,经由快速通道至九江市区仅需30分钟,交通极为便利,适合建设鄱阳湖水系中转换装枢纽港,是长江港口的有益补充。
结论
本文结合江西省水资源的特点,分析了江西省的港口及航运现状及存在问题,借鉴国内外港口布局规划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了江西省港口规划布局的原则及设想:以服务沿江沿湖产业发展和高效现代化的内河航运体系建设为目标,依托长江、以鄱阳湖为中心,港口与航道规划相适应、层次分明的港口布局总体设想。江西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加快江西内河航运十二五规划建设步伐有迫切的需要,希望本文对江西内河港口航运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有所帮助。
4.江西省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业管理公司代为经营管理。第五条 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产权人可以委托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物 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第六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江西省建设厅是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地、市、县(市)
第八条 下列公有房屋属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产:
权的房产。
(一)建国初期接管或依法没收敌逆的房产,土地改革时留作公用的房产;经社会主义改造改变所有
(二)各级财政和城市维护费投资建造或购置的房产;
(三)房地产部门自建、自购的房产;
(四)按国家统管政策实行统一管理的房产;
(五)法院判决归公的房产;
(六)无人认领或无法定继承人的绝户房产;
(七)其他应归属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产。第九条
自管的应予纠正,恢复租赁关系。因故漏管的房产,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清查和处理。严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产无偿划拨给各使用单位自管和经营。过去已划拨给各使用单位
第十条
家和省公有房屋政策及有关规定,接受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单位和个人管理使用公房(包括中央所属单位和外省、市、自治区驻省单位自管的房屋)均应执行国
第二章权登记、发证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制作和核发产权证书。第十一条 产权管理 公有房屋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公有房屋所有
第十二条
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经审核合格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房屋峻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提交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
共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等他项权抵押人,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他项权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三条
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登记。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房
拆除公有房屋,应在拆除前三个月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拆除手续。件:第十四条 办理公有房屋所在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状况变动手续,应按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文
面图;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应当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及产籍平
准文件;
(二)购买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产权人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
(三)划拨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的有关文件;
(四)赠与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批准文件、赠与合同公证书;
(五)交换的房屋,应当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双方签订的交换合同;
(六)合并、分析的房屋,应当提交双方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批准合并、分析的文件或协议书;
(七)灭失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遭受损失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公有房屋暂不能确认产权人的,由房屋子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代管房屋在代管期间,因自然
第十六条
涂改、伪造。遗失的,必须及时申报作废,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补发申请。公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是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使 凡无房屋产权证的公有房屋,用
不得出售、转让、出租、交换和抵押,不得翻建、扩建、改建。
第十八条
改变用途的,应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记屋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结构。确须
屋,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损房屋安全的物品。第十九条 公有房屋使用人不得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不得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房
公有房屋共同使用的部位和院落,应共同合理使用,不准独自占用。第二十条 公有房屋可以通过调整、交换等方式,促进合理使用。
繁华地区适宜做商业、服务业使用的房屋,应当逐步安排用于商业、服务业。
面协议。第二十一条
交换公有房屋使用权,应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自愿互利的原则,交换双方应签订书 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公有房屋使用人提出要求与他人交换房屋使用权的,使用人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必须征得产权人的第二十二条
位、层次、面积、设备、搬造日期、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向产权人重新办理租赁手续,并到当地交换公有房屋使用权,应由交换双方签订房屋交换使用协议。交换协议应明确各交换房屋的座落、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无效,交换人应各自搬回原处。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意擅自交换房屋使用权或通过交换房屋使用权非法牟利的,其交换
第二十四条擅自改变原状。第二十五条
房屋使用人无正当理由闲置不居住;使用六个月以上者,由房屋产权人收回其使用权。
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公有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应予保护,不得 执行。第二十六条
公有房屋管理中涉及异产毗连的,其使用管理按照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第四章 租 赁
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第二十七 公有住房的租赁必须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和租金标准。任
经营性房屋的租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赁价格。第二十八条
(一)当事人姓名身份证明或者名称及住所; 出租公有居住房屋,应办理租赁手续,签订租赁书面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饰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月内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二十九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
3个
第三十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凭合同的规定。
租并办理更名手续。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要求履行契约的,可以继续承
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
30天内,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
件、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住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授权出租的证明。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还须提交公安部门暂
第三十三条
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关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证》。
为经营场所的合法凭证。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可作
发。第三十五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
第三十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不得拖欠。逾期不交的,产权人可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土地收益金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贷手续时代收代缴。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
承租人赔偿:第三十八条 承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造成损失的,由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含六个月);
(五)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八)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产权人权益的。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使用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承租人不得在公有房屋院中乱搭、乱建。
原租赁关系不变。第四十条 租赁的公有房屋大修或者改造时,承租人应当配合,在租赁期限内,房屋大修或者改造后,租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凭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并订立转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凭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买
卖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四十四条
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鉴证,过户立契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税费。公有房屋的买卖,卖方必须持有房屋产权证和批准文件;买方须持有购买房屋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
第四十五条 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不得贱价出售给个人。
房屋买卖时,应如实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成交价格。第四十六条
确权登记的房屋不得出售。第四十七条 国有房屋实行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经营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应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产权登记,未 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予售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予售登记,取得《商品房予售许
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四十八条 出售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时,承租人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是房屋共有人的责任。第五十条 修
维修养护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是公有房屋产权人的责任。缮公有房屋出售给外国人的,应当符合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
维修养护共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证使用人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修缮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养护、有计划的修缮,提高公有房屋完好率,保
第五十一条
现房屋损坏,应及时报修,修缮责任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承租人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失的,由承出租公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或其他属于产权人修缮范围的,产权人应当负责修复。承租人发租人修复或赔偿。修缮责任人没有履行修缮责任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修缮责任人进行修缮。
第五十二条 出租经营性房屋的修缮责任,由租赁双方在协议中议定。
第五十三条格按照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进行签定。产权人应当按照鉴定治理意见及时处理,以确保用户公有房屋发生危险情况时,应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安全鉴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
安全。
第七章 者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四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
(一)伪造、涂改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注销其证书外,并处以房产价值0.5——1%的罚款; 价值
(二)不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申请、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除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处以房产
0.5——1%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的,除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补办《房屋租赁证》外,并处以月租金 至5倍的罚款。
处以强占期间应付租金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四)强占公有房屋的,除责令在规定限期内迁出还必须按租金标准如数补交强占期间的租金外,并
(六)逾期六个月之内不交租金者,产权人可按欠租金额加收
(五)故意损坏、危害公有房屋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20%并处以造成财产损失滞纳金:
3——5倍的罚款;
(七)擅自提高公有住户租金标准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3—5倍的罚款; —
(八)擅自买卖公房的,经审查允许买卖的,除责令其补办手续、缴纳税费外,并对卖方以买卖金额卖公房使用权,买卖合同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
5%的罚款;经审查不允许买卖的,买卖合同无效,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10—20%5——的罚款。10%的罚款;擅自买
租当年租金总额
(九)擅自转租或转让转借公有房屋的,转租转让协议无效,收回房屋,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转3—5倍的罚款;
失外,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房价值
(十)因公有房屋修缮责任人失职,造成房屋倒塌等事故,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责令赔偿损5—10%的罚款;
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行拆除并处以
(十一)在公有房屋及其院内乱搭、乱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2000—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1000
第五十五条
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罚没款必须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第八章 附 第五十九条 则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和农场、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5.山西省城市规划管理 篇五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赣发[2009]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抄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第八条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必须严格依据经法定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的控制要求。城市、镇重要地段且已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还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同一建设项目,在出具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核实过程中,应当保持规划条件的连续性、一致性。
第十条 拟订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二)严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三)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四)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五)坚持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八)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九)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第十一条 规划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使用要求。包括项目用地性质、范围、面积和可兼容内容。项目用地包括项目建设用地和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道路、绿地等代征用地;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要求。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三)建筑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日照时数和建筑退界要求。对裙房、主体建筑或者沿街建筑有控制要求的也应当明确;
(四)道路交通设施要求。包括道路红线、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涉及立交桥用地的应当明确用地控制范围;涉及轨道交通用地的应当明确出入口和相关设施的设置要求;涉及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和方位要求;涉及地上或者地下设施与周边地区设施、交通系统相联系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涉及地块内部支路的应当对支路的线形、宽度予以明确;
(五)市政设施配置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设施等;
(六)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管理、社区服务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等;
(七)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绿地面积、防护绿地和集中绿地的设置要求;
(八)附图采用1:1000或者1:500现状地形图;附图应当标明地块的区位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及代征用地范围、地块坐标及标高、道路红线坐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第十二条 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可在规划条件中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一)城市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体量、建筑色彩、建筑风格与形式、建筑高度等要求;
(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河湖水面控制等要求;
(三)人防、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防治地质灾害、环保等要求;
(四)高压电力走廊、长输管线、河道、铁路、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大型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要求;
(五)城市对外交通要求。包括机场、港口、铁路、高速公路等市政工程设施要求;
(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规划条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
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规划条件变更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乡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
第十五条 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兼容性的调整,包括不同性质用地比例的调整;
(二)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的调整;
(三)绿线、紫线、黄线、蓝线、道路红线的调整;
(四)风景名胜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因城市景观、城市特色、自然和历史风貌等需要提出特殊控制和规划编制要求的区域)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调整;
(五)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绿地率的调整;
(六)公共设施配建或市政设施配建内容和规模的调整。
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一般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一)地块建筑密度、集中绿地、停车泊位、交通组织、空间形态、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的调整;
(二)风景名胜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外的建筑高度调整。第十七条 变更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 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变更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符合变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规划条件变更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变更规划条件的理由等有关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应表明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二)论证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论证,并公示或者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审定。一般内容变更的,经论证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核心内容变更的,论证和公示(听证)无异议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形成建议方案后附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容积率变更的,还应当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变更情况予以公布,同时通报同级监察、国土等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容积率变更备案采取批前备案审查方式。变更批准前须经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认定后,方
可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原地块容积率小于1.5,变更后地块容积率大于1.8的;
(二)原地块容积率1.5~2.0的,变更后地块容积率大于2.4的;
(三)原地块容积率大于2.0的,增幅大于10%;
(四)建筑总量增加大于3000平方米;
(五)变更次数超过2次。
其余的容积率变更采取批后备案登记方式,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容积率变更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前备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容积率变更备案审查申请一份;
(二)容积率变更说明一份;
(三)拟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成果书面文件一份,电子文件一份。
容积率变更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容积率变更备案报告一份;
(二)容积率变更批准文件一份;
(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书面文件一份,电子文件一份;
(四)容积率变更说明一份。
第二十一条 容积率变更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容积率变更的依据和过程;
(二)容积率变更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衔接情况,其中变更内容涉及修
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说明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三)容积率变更前公示情况,以及专家、公众反映的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或者变更手续。
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 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变更理由、变更依据、调整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可兼容项目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凡规划条件未明确的,一律不允许设置建设。
第二十五条 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用地性质并要求独立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或者用地比例)和规划指标;不要求独立用地的不同性质建筑可以结合整体规划布局统一设置的,可以分别提出建筑规模(或者建筑比例),其他规划指标在用地内统一平衡。单体建筑为两种以上(含两种)规划性质的,按照规定用地分类和可兼容范围,分别确定用地性质和建
设规模。
第二十六条 规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总和,应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相符合。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查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核实。经查验、核实发现与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不得为其继续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第二十八条 违规调整规划条件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审批。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条件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6.山西省城市规划管理 篇六
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及指导标准和《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社区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社 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政府和集体举办为主,鼓励社会、个体等多形式、多渠道 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六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本办法,制订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将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纳入卫 生工作总体目标。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现有西医、中医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择优鼓励现有基层卫生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双重改造,全方位转型成为社区卫生服 务机构。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要坚持社区参与的原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运行和管理应引 入竞争机制。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覆盖3至5万人口的范围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下设适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区域的补充,每个社区服务 站服务人口一般为0.7至1.5万人左右。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
(一)主要由一级医院或其它基层卫生机构全方位转 型;
(二)区域内无一、二级医院的,可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招标的办法来确定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的主办医疗卫生机构或具有兴办医疗机构资格的个 体;
(三)城市内二、三级医院及其他具备法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均可利用其房屋、设备和现有的卫生技术人员等参与 竞争,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第三章 设置标准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及无障碍设计要求,实用、温馨、经济;(二)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和居民需求,配置适当类别的床位:以设立日间观察床、老年护理床、临终关怀 为主,也可设置住院治疗床和家庭病床;
(三)中、西医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配备,应能满足 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需求;
(四)设有开展全科医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专门场所;(五)每1万人口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1名护士。医生必须有《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必须有《护士执业证书》,还需接受全科医学的培训,并获得《卫生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社区护土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根据我省全科医学教育目前尚未普遍开展的实际情况,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成立后1—2年内完成有关人员全科医学的岗位培训。另外根据 工作需求也可配备其它卫技人员;(六)必备设施 诊床、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眼底镜、身高体重计、B超、心电图机、高压灭菌设备、显微镜、常规化验设备、X光机、紫外线灯、急诊箱、出诊箱、冰箱、输液设备、给氧设备、快速血糖测定仪、健康教育器材、微机、预防保健设备、通讯交通等设备。
(七)管理制度
l、各类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2、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3、各类人员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4、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 复等各项技术服务工作规范;
5、家庭卫生保健服务技术操作常规;
6、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7、会诊及双向转诊制度;
8、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9、财务、药品、设备管理制度;
10、档案、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11、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
12、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13、其它有关制度。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布局必须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无障碍设计要求。可设3—5张 观察床;
(二)设有开展全科医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免 疫接种、妇幼保健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场所;
(三)配备常用药和急救药;
(四)人员配备基本标准: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必备设施
诊床、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身高体重计、心电图机、高压灭菌设备、显微镜、常规化验设备、紫外线灯、急诊箱、出诊箱、冰箱、给氧设备、健康 教育器材、通讯器材、微机等设备;
(六)管理制度: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章 设置审批
第十三条 已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申请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 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见本办法第十 一、十二条);
(三)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办理变更审批手续须提交下 列材料(一)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三)申请变更的原因和理由;(四)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书;(五)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已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异地设置社区卫生机构的,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同意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七条 申请异地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的,还应提交双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设置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
(一)不符合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
(二)选址不合理;
(三)污水、污物、粪便处理不合理;(四)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不得设置医疗卫生机构情形 的。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按程序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 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各项规章制度;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常用药品清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事项的;
(二)不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的;(三)业务用房内部结构设置不合理或业务用房与居民 共同使用同一通道的;
(四)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的;
(五)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 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一)名称、执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及分类性质;(三)注册资金;(四)服务方式;(五)服务项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七)服务对象;(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号);(十)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命名原则:(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区名+所在街道名+识别 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在街道名+所在居民小区名+ 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新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且不得更名为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经核准机关登记后方可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遗失许可证者应当自遗失之日 起7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牌由设区市卫生局按下列要求统一制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牌为长方形,60厘米×39厘米,白底红字、仿宋体;社区卫生服务站标 牌为长方形,50厘米×32厘米,白底红字,仿宋体。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每年校验一次。持证机构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验,并提交下 列文件:
(一)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校验期内年度工作报告;
(四)上一年度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各项统计信息资料。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予以暂缓校 验l一6个月
(一)不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的;
(二)处于限期整改期间或停业期间的;
(三)未履行社区卫生服务职能或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 核不合格的;
(四)开展未经许可或不允许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 法的;
(五)擅自聘用未登记注册人员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的;
(六)发生二级以上医疗责任事故尚未妥善处理的。
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后仍不能通过 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 准,不得擅自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行使监督管理权。上级医院、疾病控制及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统一协调,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业务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的服务内容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 规章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
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牌、服务时间、服务项目、主要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
第三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诊疗科目、服务范围附设药房(柜),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不得使用 过期、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
第三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刊登、播发广告。应通过深入社区、家庭进行宣传,宣传的内容要通俗易懂,实事求是。
第三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对社区卫生服务站 人员、财务、药品、采购和制度等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定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有关管理。
第三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执业地点、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服务项目,必须向审批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本办法要求重新审定。
第三十六条 主办单位不得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出租或承包给其它人员经营,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 诱骗群众。
第三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因故停业,应提前一个月向原登记机关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停业原因,得到批准后方可停业。停业30日以上6个月以内的,除办理停业批准手续外,还应暂时交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停业超过6个月的,再度开业须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各项服务活动,凡违反医政管理、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个人,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7.浅谈山西省的城市雨水利用 篇七
目前,我省正处在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城市的生产、生活对供水保障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城市缺水问题,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和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的重要制约因素,解决城市缺水问题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合理开发水资源、高效利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已成为当前最迫切的任务。
我省是严重缺水的省份,人均水资源量仅为381 m3,仅为全国人均水平的1/7。按照联合国提出的“水紧缺指标”,处于500 m3以下的最低档,属严重缺水地区。水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水质污染和水环境恶化等问题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城市雨水利用现状
2.1 国外城市雨水利用情况
1)德国的雨水利用。
德国的城市雨水利用方式有3种:a.屋面雨水集蓄系统。集下来的雨水主要用于家庭、公共场所和企业的非饮用水。b.雨水截污与渗透系统。道路雨水通过下水道排入沿途大型蓄水池或通过渗透补充地下水。德国城市街道雨水管道口均设有截污挂篮,以拦截雨水径流携带的污染物。c.生态小区雨水利用系统。小区沿着排水道建有渗透浅沟,表面植有草皮,供雨水径流流过时下渗。超过渗透能力的雨水则进入雨水池或人工湿地,作为水景或继续下渗。另外,德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雨水利用的法律法规,对雨水利用给予支持。
2)日本的雨水利用。
日本于1963年开始兴建滞洪和储蓄雨水的蓄洪池,还将蓄洪池的雨水用作喷洒路面、灌溉绿地等城市杂用水。这些设施大多建在地下,以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在地上的也尽可能满足多种用途,如在调洪池内修建运动场,雨季用来蓄洪,平时用作运动场。近年来,各种雨水入渗设施在日本也得到迅速发展,包括渗井、渗沟、渗池等,这些设施占地面积小,可因地制宜的修建在楼前屋后。日本于1992年颁布了“第二代城市下水总体规划”,正式将雨水渗沟、渗塘及透水地面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要求新建和改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群必须设置雨水就地下渗设施。因而,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雨水利用的法律、法规和不断地开发研制,国外发达国家的城市雨水利用技术逐步成熟起来。
3)其他国家的雨水利用。
美国强制“就地滞洪蓄水”;伦敦世纪圆顶用雨水冲厕所;丹麦居民用水22%靠天降;澳大利亚人行道铺的都是透水砖;以色列几乎每一滴雨水都被用各种各样的集雨器积存起来;法国、比利时等欧洲国家都把雨水当作不花钱的矿泉水饮用。
2.2 国内城市雨水利用情况
我国城市雨水利用虽具有悠久的历史,而真正意义上的城市雨水利用的研究与应用却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并于90年代发展起来。但总的来说技术还较落后,缺乏系统性,更缺少法律、法规保障体系。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特大城市的一些建筑物已建有雨水收集系统,但是没有处理和回用系统。北京市的城市雨水利用已进入示范与实践阶段,可望成为我国城市雨水利用技术的龙头。通过一批示范工程,争取用较短的时间带动整个领域的发展,实现城市雨水利用的标准化和产业化,从而加快我国城市雨水利用的步伐。
3 城市雨水利用技术
3.1 雨水的收集利用
广义的范围内,包括了大型水库的建设,河川径流的取用等。雨水收集的方式有许多种形式,例如屋顶集水、地面径流集水、截水网等。其收集效率会随着收集面材质、气象条件(日照、温湿度等)以及降雨时间的长短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建筑工程中的雨水收集有3种方式:如果建筑物屋顶硬化,雨水应该集中引入绿地、透水路面,或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如果是地面硬化的庭院、广场、人行道等,应该首先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或储水设施中;如果地面是城市主干道等基础设施,应该结合沿线绿化灌溉建设雨水利用设施。此外,居民小区也将安装简单的雨水收集和利用设施,雨水通过这些设施收集到一起,经过简单的过滤处理,就可以用来建设观赏水景、浇灌小区内绿地、冲刷路面,或供小区居民洗车和冲洗马桶,这样不但节约了大量自来水,还可以为居民节省大量水费。
3.2 雨水收集后的处理过程
与一般的水处理过程相似,唯一不同的是雨水的水质明显的比一般回收水的水质好,依据试验研究显示,雨水除了pH值较低(平均约在5.6左右)以外,初期降雨所带入的收集面污染物或泥砂,是最大的问题所在。屋顶集水一般以下述程序来处理所收集的雨水:集水→筛选→沉淀→砂滤→停留槽→消毒(视情况而定)→处理水槽(供水槽)。雨水的处理设备包括筛网槽以及两个沉淀槽。沉淀槽下方则设有清洗排泥管,用来方便槽底淤泥的清洗排除,维持沉淀槽的循环使用。
3.3 雨水的供应及使用
在未经过妥善处理前(如消毒等),一般建议用于替代不与人体接触的用水(如卫生用水、浇灌花木等)为主。也可将所收集下来的雨水,经处理与储存的过程后,用水泵将雨水提升至顶楼的水塔,供厕所的冲洗使用。雨水回收利用的主要措施是结合降水特点及地形、地质条件,采用雨水渗透利用方案,设计出一种从“高花坛”“低绿地”到“浅沟渗渠渗透”逐级下渗雨水的利用模式。采用的渗透设施有渗透池、渗透管、渗透井、透水性铺盖、浸透侧沟、调节池和绿地等。还可直接在城市的一些建筑物上设计收集雨水的设施,将收集到的雨水用于消防、植树、洗车、冲洗厕所和冷却水补给等,经处理后的水质较好的也可以供居民饮用。
4 雨水利用的发展前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外雨水利用得到了迅速发展,利用范围也从生活用水向城市用水和农业用水发展。进入90年代以来,由于水资源日益紧缺和国际雨水集流事业的不断推动下,我国逐步重视雨水利用和水资源持续发展的研究,一些省区发展较快。这些省区雨水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取得了一批成果,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推动了我国雨水利用的发展。雨水利用工程带来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1)节省巨额市政投资。2)节省市政和居民用水开支。3)有良好的产业前景,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雨水利用的市场前景巨大。
5 希望与建议
为了实现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使雨水利用资源化,促进我国城市雨水利用的快速有效的发展。因此,提出以下建议:1)尽早制定相应的雨水利用条例和法规。为了合理、充分地利用雨水资源,缓解城市水资源的严重短缺,保证城市防洪安全和回补地下水源,改善生态环境,充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相应法规中应规定新建小区,无论是工业、商业还是居民小区,均要设计雨水利用设施等内容。2)强化管理。城市雨水利用属于水资源的开发与管理范畴,涉及到气象、地质、水利、城市建设等问题,具体实施时需与城市建设、市政管理、建筑设计、环境等许多部门进行合作,制定雨水利用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相应政策和规范,并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3)加强雨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尽管我国部分城市的雨水利用历史悠久,但雨水利用的科学研究还很滞后,不能满足雨水利用的客观需求,今后应予以加强。4)将雨水收集系统与处理和回用系统一体化。只有雨水收集系统而没有雨水处理和回用系统是无法实现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的。应逐步形成雨水利用产业的一体化。5)设立专项基金,扶持雨水利用产业的发展。雨水利用作为环保产业,政府应给予各种环保优惠政策,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和利益机制调动开发商和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将效果明显的雨水利用技术尽快推广应用。6)建设规划、设计一体化。
6 结语
就目前情况看,城市雨水利用系统建设在全国尚处在起步阶段。但随着全国人民环保意识的增强,城市雨水利用会逐步发展起来,这一点已被西方发达国家所证实。城市雨水利用不仅可以解决部分城市的水资源短缺问题,也为水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如果能在雨水收集利用、设备生产、设施建设、运行管理、中水利用等方面形成一个成熟的产业链,必将在全国产业发展多头并进的情况下,引出一个利润丰厚的朝阳产业。
摘要:通过对山西省城市水资源现状和国内外城市雨水利用现状的分析,指出了城市雨水利用是解决水资源短缺,改善城市环境的有效途径,综合目前已推广使用的城市雨水利用技术,提出了对雨水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科学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雨水,利用,水资源
参考文献
8.山西省城市规划管理 篇八
关键词:蒲剧;运城;改革;现状
中图分类号: J8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0-137-2
目前运城地区蒲剧音乐改革及发展现状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 主要演员设计唱腔
杨焕育《河东红梅——武俊英艺术生涯简记》一文,总结了“俊英腔”演唱技法的革新,针对武俊英以唱功戏见长这一特点,作曲家高中秋先生在一个并不长的折子戏里,专门为她设计了长达一百二十句的唱词,在这里面,高先生大胆融入京剧、秦腔、越剧以及黄梅戏等剧种唱腔,武俊英本人也在实际的演唱过程中吸收了歌曲演唱的发声技巧(气息的运用,乐理知识的把握等),一改往日的白声唱法,在演唱重低音声区时,完全采用的混声唱法,使蒲剧唱腔在保持最自然的状态下不失其自身的高亢这样对于演员自身很省劲,对于观众来说听得更入耳、舒服,完全符合现在人的审美要求和标准。用武俊英自己的话说,就是“字清”、“情准”、“韵浓”、“腔顺”八个字。这八个字道出了俊英腔的精髓和真谛。①这样改编的结果深受观众喜爱,同时也为运城市蒲剧团赢得了第一朵“梅花”。
2 大胆融入姊妹剧种唱腔和现代音乐元素
蒲剧唱腔自身的特点是高亢激越,在戏曲发展和演变上大胆融入姊妹剧种唱腔和现代音乐元素,使蒲剧音乐在其原有的韵味里,可以适度增加其宽厚减少刺耳,增加嘹亮减少喊叫,最主要的是改变了以前的音色,一下子好听了许多。
任何一种艺术追求的一定是一个“美”字,当然蒲剧也不例外。戏曲音乐想要达到美,除了剧种本身固有的音乐基本元素外,剧团从作曲到演员再到配器等方面都要为其音乐改革付出很大的努力,尤其是现在人们审美要求在不断升值,对音乐崇尚的角度不同,所以蒲剧想要成为戏曲音乐史上的一支不败之花就得不断地开拓思路、发展创新,这是新时代发展的要求。她说:
蒲剧作为地方剧种,要冲出娘子关,走向全国,乃至世界,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出新,特别是唱腔的改革出新。②
在蒲剧音乐的改革过程中,运城市蒲剧团音乐人高中秋、畅元发老师的成绩是不可忽视的。高老师的作品本着一条宗旨就是:蒲剧音乐“不但要慷慨激越而且要婉转俏丽”。他说:
以前的蒲剧唱腔虽然听起来也标准,但我觉得难听,近乎喊叫……蒲剧是地方小戏就应该成为地方歌剧,咬字当然要以蒲白为标准了。③
从高中秋先生改编的《苏三起解》中,我们可以完全感受到高中秋先生在音乐唱腔方面力求达到“美”的艺术效果,无论是在旧腔翻新上或是在新腔创作上,他力求要做到的是使观众在欣赏戏曲情节的同时,更能感受到这部戏在唱腔上流畅的旋律性和新颖的时代感。传统的蒲剧唱腔多采用的是五字句四句结构形,而在《苏三起解》中高中秋打破了这种传统的模式,把它改编成大段的抒情唱段,将原有的四句式结构式拓展成八句,这种大胆的尝试和创新,更加丰富了蒲剧音乐的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也为蒲剧还有五字句唱腔的发展开拓了空间。再加上武俊英本身独具甜美甘醇的音色和深情并茂的运腔技巧,为这部戏在音乐表现上起到了锦上添花艺术效果。到目前为止,“青丝带身边”等五字句唱词依然是运城一带家喻户晓的名句、名曲。难怪著名戏曲史家张庚先生在看完这出戏之后赞叹地说:“唱戏、唱戏,唱,实在是太重要了!”
3 重新创作念白音乐和表演音乐
在重创音乐念白方面,这里不得不提到的一个人是畅元发老师,畅先生通常在做唱腔创作时,奉行的一条宗旨是,行腔要有新鲜感,时代感,一定要摒弃原有的那些陈词滥调。原本体现蒲剧音乐特色的各行当必须的保留,这是继承。目前据笔者调查,喜欢戏曲的观众群体大都在40岁以上,年轻人也有但是较少,所谓的继承和发展实际上都是通过音乐才能体现出来。因为受众群体首先满足的是听觉,然后才是视觉。改革完全是为了迎合大众的口味,具体在迎合的这个“度”的把握上,笔者认为还是要靠演员的二度创作才能更好地得以体现④。畅老师在小旦唱腔的改革上创新的幅度较大,为了情感的进一步宣泄通常在平铺直叙的句子中偶然来一个八度以上的大跳。这在他的现代剧《滴血母爱》中得以体现,剧中杨秋兰失子,这对于一个母亲来说一定是难以承受的打击,为表达杨秋兰复杂、痛苦的内心世界,畅先生在大段唱腔后创编了甩腔的形式。即“拖腔”的艺术手段⑤。拖腔是唱腔的明珠,也是本部作品最为精华的部分。
戏曲音乐工作者招来掌声其实并不是很难,但为凸显人物要设计具体唱腔就并非易事了。在畅老师的音乐创作中,绝对看不到花里胡哨、追逐时尚泡影的元素,从他创作的作品不难看出,他就是实实在在、扎扎实实在不失蒲剧原有曲牌的基础上进行了,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要把原有的曲牌进行美化”。
4 自觉追求蒲剧音乐风格的转变
运城市蒲剧团的在音乐方面目前存在着较大问题。首先在器乐方面,现场伴奏乐器演奏出来的声音既高又亮,这样往往会让台下的听众耳膜受不了,同时也让参演演员感到费劲,蒲剧团有的时候为了节省开支,往往在排练大一点的剧目时向歌舞团借用一些铜管乐器,甚至还有部分演奏员,试想?这种临时抱佛脚的做法在实际的演出能做到完美吗?除非是一些大型的演出或参赛从太原、西安临时聘请专业人士来搞。也即,目前团里最缺乏的是专业的配乐老师。
其次,在演唱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大,女生还好,但男生在演唱高音是缺乏科学的发声方法,几乎近乎喊叫,从采访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一条不成文的规律,基本上男生在40—50岁之间嗓子就不太对劲了(尤其是武生演员)这绝对与他们平素的发声习惯有很大的关系。现在团里也在努力在唱腔行腔方面做了一些大胆的创新、改革,但戏曲发声远和中国民族声乐的发声是有一定差别的,鉴于这个观点,所以男生的唱腔还一直困扰着这些作曲家们,同时这也是一个值得后人不断探索和思考的问题。另外,改革的步伐太大,当地老百姓有不一定能接受啊!
再次,是演员流失问题。现在运城地区的蒲剧发展竞争比较激烈,从2007年元月份开始,夏县、新绛、芮城、永济等地的蒲剧团就以公开报名、统一考试的形式,诚招县市剧团的团长及演员。招聘的条件非常诱人,被聘用的团长试用期半年结束后,各县里除给解决住房外,还给配汽车,入国家财政;应聘合格的演员试用期一年结束后,同样入财政。到2008年3月为止,运城市蒲剧团已有一人离团,二人待定,青年团也有三人离团了。离开的都是骨干,这使运城市蒲剧团面临着新的危机。
前几年在山西各地只听说民营剧团在和国营剧团“抢饭碗”,现在小型的国营剧团又开始向大型国营剧团争抢人才了。运城市蒲剧团当前遭遇的情形,也值得其他大型剧团尤其是临汾蒲剧院的警惕,争取尽早制定出一些可行的因应措施来。
注 释
①杨焕育:《河东红梅——武俊英艺术生涯简记》,载《蒲剧艺术》,2005年第2期。
②武俊英:《众手浇花花更艳》,载《蒲剧研究》,2005年第2期。
③高中秋先生访谈录,据录音整理。时间:2006年10月4日。地点:高先生家中。高先生出生于1939年,18岁考入晋南专区文工团,学习器乐。1970年调入运城蒲剧团,曾任业务团长。其《苏三起解》一剧,获1991年山西省第二届文学艺术创作金杯奖。
④畅元发访谈录,据录音整理。时间:2006年10月2日,地点:畅老师家中。
【山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推荐阅读:
山西转型发展规划07-29
山西省物业管理办法12-29
山西旅游规划行业发展12-02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山西省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2-21
山西省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题库06-19
关于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11-21
山西省运城市康杰中学高中语文 第一单元 肖邦故园教案 苏教版必修06-15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招聘收费人员公告06-19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