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申请处理工作措施

2024-07-07

城乡低保申请处理工作措施(共11篇)

1.城乡低保申请处理工作措施 篇一

低保申请书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年**月**日出生,现年**岁,汉族,家住***,至今我自己还单身一人,没有子女;身患精神分裂症,定为精神残疾二级(残疾证号:***);家中有家中有**岁年迈的父亲和**岁年迈的母亲,他们都没有固定工作,经济来源只有靠种地为生。

由于父亲和母亲都是种地为生,常年患有腰疼和腿疼的毛病,也是常年吃药,为了补贴家用,加之家庭的困难,早早的我初中毕业**岁就出来在砖厂里面打工,一天干活12个小时,一个月仅仅拿到微薄的工资。工作的不如意和家庭的困难,自己一心想挣钱给家里面补贴,开始自己每天晚上开始睡不着觉,先是用安眠药进行治疗,慢慢的安眠药起不了太大的作用,加上自己精神压力又大,我于****年在父母的陪同下到***进行化验,被医生确定为精神分裂症,需要住院治疗,现在病情已经非常恶化,不加以治疗会有自残和对别人有暴力危险,父亲和母亲本来都是老实本分的人,没有见过什么世面,听医生这么一说,当时一家人都不知所措,感觉天都要塌了。在医生的安排下住院治疗,这一住就是三个月,中间受的罪是一个刚刚**岁正直风华正茂的年纪不应该所有的,这样的事情又偏偏降临到本身已经困难的家庭里面。三个月的住院治疗花去了1万多元的费用,病情好转后,医生建议我回家治疗,但是中间药物不能够停止,之后的6年里光吃药的费用在2万多元,由于自己没有劳动能力,这些费用完全靠父母种地支撑着。

由于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智力已经下降,**岁的年龄智力只有**岁的智力,常年没有劳动能力,中间还时不时的出现对父母暴力的事情,晚上睡不着觉,半夜起来胡乱闹,弄得家人都无法生活,之后病情恶化又到东都医院两次入院治疗,先后花去1万多元。后于****年3月份病情又加重复发,再到***,因为病情恶化比较严重,直接送到***进行治疗,经过医生的化验检查确定为精神分裂症恶化,必须入院治疗,入院治疗的三个月先后花去两万五千多元,出院一直靠药物维持治疗控制病情,出院到现在光吃药的费用在1万多元,不但家里的积蓄都花光了,还债台高筑。

如今,我的病情还是靠药物维持治疗,因自身没有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今年**岁的我至今还没有结婚,也没有一儿半女,现在只有靠年迈的父母种地为生维持经济来源以供我吃药,一家三口每年的经济收入在5000元左右,每年吃药的费用在2500元左右,加上家庭日常的开支,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

现在党和国家的政策非常的英明,更加体恤困难群众,听说我家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高兴,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们家庭于水火,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家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2.城乡低保申请处理工作措施 篇二

重庆市梁平县自1997年启动城乡低保工作, 近年来, 该县的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摸清底数, 扩大范围, 提高标准, 加强管理, 逐步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思路, 使城乡低保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继续推进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全面开展核查工作, 实现动态管理;严格审批程序, 实行阳光操作;坚持分类施保, 确保资金补贴合理;抓实信息化建设, 推进城乡临时救助工作。二是城乡低保工作实现应保尽保。该县2013年有城镇低保对象3857户6850人, 占非农人口的3.6%, 人均月补差为204元, 发放城镇居民生活保障金及各类补助金1264万元;农村低保对象12246户28335人, 占全县农村总人口的3.9%, 人均救助达到了1602元, 发放农村低保金及补助资金4540万元。三是着力打造“阳光低保”, 城乡低保法规执行工作全面展开。县民政局从2013年5月开始, 会同县纪委、监察部门, 组成5个调研督查工作组, 深入到全县33个乡镇 (街道) 对城乡低保工作领域的法规制度执行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通过检查, 进一步规范该县城乡低保工作申请审批程序, 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四是再次提高城乡低保保障线标准。2013年10月, 该县城市低保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 农村低保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5元。

虽然梁平县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城乡低保制度体系, 在保护城乡弱势群体、解决贫困问题以及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政策宣传不到位, 群众认识有差距;低保工作不规范, 有的对象难界定;动态管理不严密, 信息不够透明;监督机制不健全, 违规成本低等问题, 亟待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完善机制, 确保城乡低保工作落实。

2 完善城乡低保工作的机制思考

2.1 加强宣传, 在提高城乡低保认识上完善机制

1) 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召开群众会议, 印发宣传卡册, 书写墙体标语等多种形式, 深入持久地开展低保政策宣传, 使城乡低保的政策、法规、制度和审批程序、动态管理家喻户晓, 让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低保观念, 根除等、靠、要的想法, 明白只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才能改变贫穷落后的现状, 从而为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2)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各级党委要将低保业务培训列入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 组织城乡低保工作人员特别是村级低保协管员进行培训, 让他们进一步了解国家低保政策的意义和作用, 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尽快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城乡低保工作队伍。

2.2 健全制度, 在加强城乡低保管理上完善机制

1) 完善制度。一要不断完善城乡低保政策, 制定完善的低保资格准入制度、听证制度、民主评审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公示制度、监督核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及适时提高保障标准等制度。同时完善低保配套政策, 出台详细的实施方案。二要严格执行制度, 阳光规范操作。要严格执行城乡低保政策, 加强低保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做到程序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简便, 保证低保评定发放公开、公平、公正。还要进一步完善个人申请、村 (居) 委会评议审查、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运行机制。

2) 加强管理。一是坚持动态管理, 定期审核低保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 做到低保类别清、致贫原因清、补差金额清、家庭收入清、家庭住址清, 及时调整家庭经济条件有所变化的低保对象, 做到该进则进、该出则出, 杜绝“一保定终生”和保障标准长期不变等现象, 切实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动态管理长效机制。二是建立定期入户调查制度, 随时了解低保户情况。各级党员干部要坚持走群众路线, 发动广大群众监督, 确保低保金用在最困难的居民身上, 充分体现党的温暖。

2.3 严格程序, 在规范城乡低保审批上完善机制

1) 完善认定条件。在实际操作中, 要进一步明确从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 完善认定标准体系, 切实做到以标准为参照, 实行差额救助。一是规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 每户应是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二是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认定条件。要进一步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细化家庭收入计算项目和方法, 科学量化核算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三是明确家庭财产超标认定条件。将家庭财产状况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 完善家庭财产状况认定办法, 明确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超标认定情形。

2) 优化审批程序。一是规范申请受理。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居住地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 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直接向乡镇政府民政办提交申请, 也可通过所在地的村 (社) 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二是强化调查审核。乡镇政府作为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 应会同村 (社) 委员会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 组织群众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主管领导会同相关人员共同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再集体研究提出是否救助和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三是严格把关审批。县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 在作出审批决定前, 应当全面审查乡镇政府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 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然后通过评审会讨论决定。四是增强公示实效。全面实行审批公示制度, 县民政局作出书面审批前, 应将拟审批纳入和不予纳入保障的家庭相关信息在乡镇政府和村 (社) 委员会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公示的内容要全面, 公示期不少于7天。同时, 坚持享受对象长期公示制度。

2.4 加强监督, 在强化城乡低保责任上完善机制

1) 落实管理责任。一要分级落实管理责任。县政府承担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要健全工作机构, 加强队伍建设, 确保力量到位, 提供经费保障。二要建立健全低保工作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审计、工会等部门, 立足自身职责, 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形成“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共同做好城乡低保工作。

2) 加强监督考核。一是各方面参与监督。加强各级政府对所属民政部门及其所属村 (社) 低保工作机构的监督, 强化政府监督;加强县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及其所属村 (社) 低保工作机构的监督, 强化上级监督;加强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同级民政部门及其所属村 (社) 低保工作机构的监督, 强化审计监督;充分发挥村 (社) 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 全程监督对低保对象的审定和资金的发放;向社会发放监督卡, 公布举报范围、电话等, 强化社会监督;加强不定期抽查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不定期深入农户进行抽查, 对享受农村低保对象的登记、清理、审核、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二是严格考核追责。各级政府要将低保工作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 建立低保考核制度, 明确评估指标、考核方式和奖惩措施。县政府要把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乡镇政府综合目标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 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级政府和部门负责人, 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 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5 社会救助, 在推动城乡低保脱困上完善机制

1) 建立全方位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社会帮扶为辅助、配套优惠政策为补充、村 (社) 组织为依托的社会救助体系, 加强临时救助工作, 加大资金投入, 完善实施办法, 强化与最低生活保障在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的有效衔接, 形成针对贫困人口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救助机制, 构建保障城乡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

2) 健全就业援助机制。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政策, 健全城乡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 特别是低保对象在务工、个体经营和医疗、教育、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 通过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 帮助其寻求就业渠道或脱贫项目, 增强自身“造血”机能, 尽早脱贫致富。

摘要:低保是我们党和政府一直关注的民生工作, 可当前低保工作存在群众认识有差距、低保工作不规范、动态管理不严密、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需要在提高城乡低保认识上、管理上、审批上、责任上和脱困上完善机制, 确保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

3.采取六项措施加强城乡低保 篇三

资金预算管理工作

为规范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工作,及时足额发放低保资金、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主动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采取“六项”措施进一步加大投入,切实做好城乡低保资金预算管理工作,着力管好用好我区困难群众的“保命钱”。

一、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桂政发„2010‟40号)要求,自治区财政逐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科学制定城乡困难群众补贴标准和调整办法,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自治区财政按城市低保对象全年月人均165元、农村低保对象全年月人均62元的标准,给予市、县(市)城乡低保资金补助。

二、提高预算编制准确率,及时下达城乡低保资金

要求市、县财政部门积极会同民政部门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减少代编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和准确率,不得虚列预算或列而不支。同时,自治区财政采取提前告知等方式及时下达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要求基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通知及拨付资金后,要连同本级安排的预算指标及时将补助资金划拨到本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确保财政年初预算及时到位率。

三、积极推进城乡低保资金按月发放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要求,推进城乡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从2011午7月1日起,要求各地按月发放城乡低保资金,确保城乡低保家庭及时领到当月的低保金。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偏远地区,农村低保资金可以按季发放,要确保低保家庭于每季度初10天内领到当季的低保金。

四、实行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逐级通报制度

从2011年6月起,自治区对各市县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按月通报。通报内容包括预算执行累计数与上年同期的增长水平、当期预算执行进度等,切实督促和管理好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

五、建立城乡低保资金绩效考核制度

2011年,自治区对各地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支出均衡性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建立下年预算安排与上年预算执行挂钩机制,进一步强化督导工作,切实调动好基层财政、民政部门的工作积极性。自治区在分配城乡低保补助资金时,对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考核结果较好的地方,给予倾斜支持。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4.城乡低保工作总结 篇四

一、工作任务

(一)成立领导小组。各村、单位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低保大排查大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并制订排查整改方案。

(二)成立调查组、评议组。各村、单位要按《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及评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评议细则》)的要求,成立入户调查组、民主评议组。每个村、单位按实际组成若干个调查小组,每个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评议组组长由乡镇干部担任,成员包括村委全体干部、调查组成员以及三名群众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调查组、评议组名单及工作方案要上交一份到县民政局城乡低保办公室。

(三)彻底排查、整改。按上级要求对现享受低保家庭全部入户调查,做到入户调查率100%,对需要整改的也要100%整改,彻底纠正“保人不保户”及不符合条件的“高楼保”、“小车保”、“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坚决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方法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调查、评议、公示:15天内完成(6月11日至6月25日)

1、入户调查

各村、单位以现享受低保家庭为排查对象,全部逐户认真调查,并做好调查,记录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及实际生活水平,调查组人员要亲自签字以示负责。

2、评议

调查工作完成后,由村主任或支书或单位领导主持,评议组对排查对象(即现享受低保家庭)全部逐一进行评议,填写民主评议记录一式三份(议程按《评议细则》)并投票表决,同意票占80%以上的通过,评议组全体成员要亲笔签字以示负责。

3、公示

对评议通过的对象填写公示,在村、单位公示栏、自然村人员较集中地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二)审核:10天内完成(即6月26日至7月5日)

1、核查

镇政府接到村公示无异议家庭初审材料后,派员核查其收入、财产、劳动力状况及实际生活水平。

2、审核

工作人员提出复核意见后,报负责人审核,并以现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制定出整改后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城乡低保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是党和政府的“民心工程”,其规范与否关系到社会稳定。因此各村、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和调查评议机构,切实开展大排查、大整改,切实纠正“保人不保户”、“关系保、人情保”等不规范行为,确保排查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规范操作,严格把关。村委会以现享受低保家庭为排查对象,对照户口簿以同一户口共同生活为原则,认真核查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凡因出嫁、死亡等不在一起生活的人员要及时核减,对于违法生育和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及赌博、吸毒屡教不改人员,不得享受低保。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退。

(三)材料齐备,规范建档。低保户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户口簿的相一致,重病、残疾人员家庭需要复印病、残证件,每户需有村主要领导签字的家庭收入生活情况调查证明。各项材料要齐备且不能有任何涂改,在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所有材料要及时规范建档。

(四)加强督查,认真整改

1、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林华生(镇党委书记)

何达勇(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吕永利(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

吴仁中(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成员:覃升波、陈卫、杨宁、黎兴新、覃常绿、陈姗华、杨龙、陶烈龙、各村支书和主任、驻村工作队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陶烈龙,办公室设在民政办公室。

2、成立两个督查组

(1)第一督查组

组长:吕永利(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

副组长:陈卫、黎兴新、陈姗华、杨龙

成员:驻村工作队长、相关包村干部、民政办干部

督查村:平乐村、六凤村、长旺村

(2)第二督查组

组长:吴仁中(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副组长:覃升波、杨宁、覃常绿

成员:驻村工作队长、相关包村干部、民政办干部

督查村:新兴村、桥头村、三安村、石村村

3、督查内容

(1)督查各村是否成立有排查领导小组、调查组及评议组,并督查调查评议情况。

(2)督查各村是否按时公示,是否公示到村、屯、片,是否存在拼户、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现象,是否存在村干部向低保户索要存折、冒领截留低保金问题。

(3)督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填写是否准确。

4、督查要求

(1)每个村抽查三分之一的生产队,按督查内容认真检查并作记录。

(2)发现问题当即指正,同时反馈给该村,要求该村进行自查自纠。

5.城乡低保及医疗救助工作工作汇报 篇五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局班子的正确领导和省、市民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扩大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面、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为目标,经过努力,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有序推进,救助效果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为促进我县的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严格审批,规范运作

实施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既是一项民心工程、社会工程,也是妥善解决农村五保户及特困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法宝。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点:

一是制定救助办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群策群力,制定出台了操作性强的《镇赉县城乡居民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对医疗救助的对象、标准、程序、定点医院以及不可救助等相关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是明确救助重点。确定的医疗救助的重点为:(1)农村五保户和城市分类施保户(2)城乡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户;(3)农村中持证的优抚对象;(4)城乡见义勇为而负伤致残人员,个人负担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人口。

三是确定定点医院。规定11所乡镇卫生院及县医院为定点医疗

机构。遇疑难重症需转诊,经乡镇医院确定核准到县医院就诊。同时,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提供医疗服务,每月公示,并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及医疗机构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四是筹措救助资金。县设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指定县民政、财政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区别对待,分类施助

在救助工程中,我们采取了区别对待、分类施助的办法,即:(1)救助对象患大病后,在乡(镇)卫生院或县中心医院接受治疗的,全年一次性住院费、医疗费累计超过

元时,救助标准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20%给予救助。(2)常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及常年用药的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凭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诊断证明、有效医疗开支票据适当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

元。(3)跨享受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以累计计算,年底一次性按标准给予救助,医疗终结的应及时申报核准标准后,年底予以发放。(4)年救助金额最多不能超过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数特困户缺乏医疗保障意识,疾病风险意识不强,不愿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二)是大病救助资金总额较少,导致资金分散,救助标准偏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特困户大病问题.五、下步工作打算

6.城乡低保救助工作调查报告 篇六

一、低保对象现状与产生的原因

目前,该县低保对象主要包括年人均收入低于1067元的农村贫困户,该类对象全县共有7092户、21276人;月人均收入低于200元的城镇低保对象,该类对象全县共有9102户、12282人。

这些弱势群体的产生,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经济等外在方面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自身的原因。大部分弱势群体由于种种原因,文化水平较低,思想观念陈旧,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落后,导致其不愿意或者难以接受新生事物,缺乏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动力。同时,弱势群体家庭又普遍存在劳动力缺乏、劳动力质量不高、发展生产的资金缺乏等困难,这又在客观上限制了弱势群体自力更生与自我发展。

2.社会经济方面的原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弱势群体自力更生、自我发展的能力薄弱,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外出务工难,家庭经营开展难,增加收入的难度大,使其弱势程度不断加深。同时,由于资金和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原因,弱势群体家庭子女受教育的机会大大降低,形成贫困—低学历—再贫困的恶性循环,使弱势群体家庭难以摆脱弱势地位。

3.偶然因素成为弱势群体。据调查,在弱势群体中,因为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各种残疾、生大病重病和自然灾害等偶然因素致贫的约占弱势群体的50%以上。

总体而言,弱势群体是经济落后的历史延续,是长期以来、甚至是几代人以来,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导致家庭经济状况积弱难返的结果。

二、该县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

从19初步建立起社会救助制度以来,该县弱势群体救助工作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试点阶段。该阶段的`主要特点是统一思想,调查摸底,动员部署,试点示范。基本目标是低标准起步,初步建立城市低保的制度框架。该县是从1999年在县城所在地原城关镇的东、南、西、北几个居委会试点,并在当年建立制度。

第二阶段:规范和完善阶段。主要是20**年—20**年,该阶段的主要特点是,资金投入增加,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基本目标是完善城市低保制度,规范城市低保的动作和实施。同时该县成立了专项工作机构:汉寿县低保中心。出台了《汉寿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补充规定》(汉政发〔〕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工作的意见》(汉政发〔〕32号)等文件,使该县城市低保不断规范。

7.XX县全面做好城乡低保工作 篇七

城镇低保工作。按照“两规范”(规范低保程序、规范低保档案)、“三实在”(低保人数实在、配套资金实在、发放金额实在)的要求,严格执行“个人申请、三级审批、四级备案”的操作规程,认真履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核查、民政抽查审批等程序,确保低保政策规范执行,低保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目前,全县城镇低保人数为6351人,占城镇人口42769人的4.8%。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按照三类五档的标准分类施保。其中,A类保障标准340元/月,共64人;B1类230元/月,共822人;B2类190元/月,共1581人;C1类160元/月,共2801人;C2类80元/月,共1083人。同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今年,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去年的平均每人每月181元提高到23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去年的166.1元提高到196.1元,共计补发调标补贴228.6万元。

农村低保工作。围绕低保对象确定、资金落实、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四个环节,扎实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切实加强低保软件建设,规范登记工作,由村委会、乡镇逐级汇总,每季度上报一次。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上报情况和抽查结果发放低保金,有效杜绝了关系保、人情保。二是强化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低保申办透明度,促进低保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三是民政、财政部门将农村低保金纳入到“一卡通”发放范围,确保农村低保资金封闭运行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快速

准时发放,惠及农村特困群众。目前,全县共有农村低保对象17084人(其中A类:2617人,B类:10467人,C类:4000人),占户籍人口的9.5%。今年,全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在2008年基础上每人提高180元,达到A类940元/年,B类800元/年,C类620元/年。全年农村低保金总额预算共计1331.4万元,其中县财政匹配266.3万元,按季度及时足额到位。

8.正确实施城乡低保工作之政策解读 篇八

政策解读

姓名: 单位: 职务:书记助理

正确实施城乡低保工作之政策解读

各位村民们:

大家好!今天将由我为大家普及一下城乡低保政策。那么有的人会问我,国家出台的政策有千种万种的,为什么我偏偏要选择这个低保政策来进行解读呢?那么我相信大家在我对低保政策在各大会以上发展的历程的介绍中会得到答案。

十八大以来,总书记从人民利益和幸福出发,提出了“精准扶贫”的战略思想,并要求:扶贫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要精准扶贫,切忌喊口号。五年来,在党中央的全面领导下,我国扶贫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仅使得“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进展,六千多万贫困人口稳定脱贫,贫困发生率从10.2%下降到4%以下”,也使得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改善、幸福指数节节攀升。在10月18日召开的党的十九大上,总书记再次把扶贫提高到新的战略高度,并对扶贫攻坚提出了新思想、新目标和新征程。

而十九大报告中总书记更是对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总体安排,更是提出了新思想、新要求、新策略和新方法。

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扶贫攻坚的新任务、新要求。毋庸讳言,扶贫脱贫是一项艰巨任务,更是一项长期积累的问题。世界上任何国家,包括发达国家都存在贫困问题,也都面临扶贫脱贫的艰巨任务。中国共产党表明过:“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这既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新任务、新要求,更是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有担当、负责任的执政党向世界所做的宣言。根据十九大报告,从现在到2020年,中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那么,做好全国在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是我们党做出的庄严承诺,更是必须完成的硬任务,绝无退路;同时还要让全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普遍认可、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就是十九大报告中对于扶贫脱贫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长期以来国家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来保障贫困人口进行脱贫进入小康社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利国利民的好政策,这就需要百姓们真真切切了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相关具体内容,这也是我为什么要选择在今天要为大家宣讲这个主题。

一、城乡低保政策的保障目的

为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制定并实行城乡低保政策。城乡低保实行差额保障和分类救助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属地化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二、城乡低保政策的依据

为了能够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能够顺利实施,国家也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写入相关条例当中。目前,国家层面关于低保的政策依据主要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等政策法规。其中《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写道,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除此之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也提过,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及第五条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城乡低保政策的保障对象

第一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待遇。第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现役军人、服刑人员、脱离家庭且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均不计为家庭成员。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并享受相应低保待遇:

(一)以下人员实行的是全额保障 1.致残返城的原知识青年;

2.低保家庭中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残疾子女,且享受分类救助;

3.父母无工作或靠退(离)休金、遗属补助费生活供养无工作、无固定收入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病残人员,且享受分类就助;

4.年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城乡低保标准200%的家庭中18周岁以下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脑瘫、自闭症患儿;

5.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生活困难人员(须提供大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证明);

6.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城镇失业优抚对象(不含在职或离退休的伤残人员);

(二)遗属孤老。按照城市“三无”人员保障标准实行差额保障。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按城乡低保标准实行差额保障;

(四)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200%但高于低保标准的农业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每月发给低保标准50%的生活补贴,不享受分类救助政策。

重大疾病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定期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型肺结核;恶性肿瘤;白血病;肝硬化腹水;红斑狼疮等市政府规定的病种以及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成员,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家庭人均存款数额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拥有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3.拥有非居住类住房或拥有2处以上(含2处)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

4.享受低保待遇期间或申请低保前2年之内购买(或出售)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房屋或自建住房的:

5.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6.享受低保待遇期间或申请低保前1年之内购买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 7.缴纳社会保险金额月人均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 8.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攻读非全日制研究生的以及出国留学的。

(二)拒绝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致使无法核实家庭经济状况的;无视有关政策规定的,扰乱办公秩序,无理取闹、谩骂、伤害低保工作人员的。

(三)故意隐瞒和虚报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四)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扶(抚)养费、遗属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五)非国家原因户籍由外地迁入瓦房店市5年以内(含5年)的家庭或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六)在劳动年龄段内(城市居民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农村居民18-65周岁,女18-60周岁)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人。

(七)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不思悔改人员;经常出入中高档餐饮或娱乐场所消费的人员;违法结婚、收养和2015年12月31日以前计划外生育的人员;各类服刑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八)无正当理由,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以及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在申请低保之前,已在大连市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人员。

(九)离婚五年内有劳动能力但声称家庭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水平人员。

(十)按照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保障标准和待遇

第五条: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拥有农业生产资料且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适用农村低保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城市低保标准。

第六条:城乡低保实行差额保障和分类救助相结合。低保金额按照现行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乘以核定的低保人数计算,在此基础上,有享受分类救助的再加上分类救助金额。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分类救助:

(一)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高龄老人,70-79周岁的,按城乡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80周岁以上的,按城乡低保标准上浮40%享受分类救助。

(二)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工伤1-4级人员,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一级盲、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人员,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50%享受分类救助;一级听力语言,二级盲、智力、肢体、精神,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

(三)城乡低保家庭中正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高中(含中专、技校)的,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10%享受分类救助;就读大专及以上的,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

(四)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丧偶家庭中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50%享受分类救助;符合城乡低保条件且离异5年以上单亲家庭中的高中及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

(五)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三胞胎以上多胞胎家庭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50%享受分类救助。

(六)城乡低保家庭中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需经市民政部门审批认定),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

(七)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独身户及失独人员,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

(八)城市“三无”人员按低保标准上浮100%享受分类救助

(九)入住托养中心的城市低保对象按照城市“三无”对象标准执行,农村低保对象按照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执行;城乡低保对象入住市托养中心后,回家休养期同恢复原低保金额待遇,由市托养中心给予结算。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两条以上的,只按最高上浮比例享受一种分类救助,不叠加上浮。

第八条:对2015年12月31日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每户每月增发5元保障金;对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按家庭月人均收入与现行低保标准差额的50%享受保障待遇,农村有劳动人员原则上不予保障。

第九条:城乡低保家庭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取暖等救助政策。未参保大集体人员、房产临时工以及市政府联席会议确定的按照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的上访人员不享受上述辅助救助政策。各乡镇党委、政府确定的“维稳保”人员不执行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五、家庭经济状况核算

第十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可支配收入:指扣缴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家庭财产指家庭及其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个人货币财产和家庭实物财产两部分。个人货币财产包括存款、股票、基金、商业保险、债券等其他;家庭实物财产包括住房、非居住类房屋、船舶、机动车辆等其他。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通过日常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实际收入和无劳动合同及固定单位的自谋职业收入;

(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

1、纳税人通过经常性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益,包括从事经过或未经工商、劳动部门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净收入等。

2、城乡居民生产性收入、外出务工收入等;

(三)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政府发放的粮食直补等各类补贴;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政府开发拆迁过程中所获得的土地、林木、果树补偿金,一次性安置费、生活补助金等。

(四)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第十一条:规定的各类收入,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收入高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计算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所在用人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指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领到工资,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城乡家庭中有未婚子女在瓦房店市以外地区打工的,月工资超过2000元按25%计入其家庭收入;月工资低于2000元的最低按500元计入家庭收入,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计算,但本人不计入低保家庭家庭人口计算。

(三)离退休金、退养退职生活费、失业救济金和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相关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额高于公布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额计算。

(四)城市居民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者其它一次性收入,在扣除计算该费用所依据月数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照计算该费用所依据月数的平均额,计入本人月收入;农村居民在政府开发过程中所获得的土地、林木、果树补偿金,一次性安置费、生活补助金等,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计入家庭成员当年收入,剩余部分按上述原则逐年计入,累计计算结束后,按家庭实际收入计算。

(五)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按评估标准确定。农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除种植收入外,按照劳动年龄段每年计入6个月自谋职业收入。孩子未成年或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丧偶家庭中其他有劳动能力人员(每户限一人)可不计算自谋职业收入;

(六)因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家庭成员而确未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人员(每户限1人),视同无劳动能力人员来计算其家庭月人均收入。

(七)家庭中的残族人员按劳动能力情况计算家庭收入。城乡无劳动能力人员、有少部分劳动能力人员有实际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收入的不计算;城乡有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最低收入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得少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35%来计算,高于最低收入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把赡养费、扶(抚)养费:

(1)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按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高于协议,裁决、判决规定数额的,按实际数额计算。

(2)没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或虽有协议、裁决、判决的但其数额明显低于赡扶(抚)养义务人给付能力和实际,赡养费计算公式为赔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一低保标准)×50%/被赔养人数。扶(抚)养费按照扶(抚)养人年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其扶(抚)养人给付的扶(抚)养费最高不超过其年收入的50%计算,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3)赡扶(抚)养人无固定工作,无法确认赡扶(抚)养人家庭收入时,按照向被赡扶(抚)养人每人每月不得少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40%来计算,高于按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4)上述赡扶(抚)养费最低标准为赡扶(抚)养人支付被赡扶(抚)养人每人每月不得少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40%作为生活费。

(九)粮、油、菜、果、畜禽、水产品及其他农副产品家庭经营性收入按上年度末市场同类物品价格计算。

第十二条:城市家庭收入的确认期限按照提出低保申请前3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农村的确定期限以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第十三条:下列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有关费用: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医疗门诊补助费、1至4级残疾人员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建国前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因见义勇为所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奖金;

(三)政府对突出贡献人员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四)因工(公)死亡人员家属领取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费、工(公)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公致残返城的知青护理费;

(五)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

(六)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困难家庭学生的补助金;

(七)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

(九)灵活就业人员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统筹部分(凭缴费单据)

(十)城乡居民房屋动迁费。此项动迁费是指正在居住的唯一房屋被动迁,有二套以上房屋被动迁的补偿费按照正常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其他按照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费用。

六、城乡低保政策的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申请城乡低保,居住在瓦房店市区域内的家庭由户主或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户主或其委托人可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通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委托授权书,允许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对,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及财产证明、残疾证明、劳动能力认定证明、失业证明等)。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应在每月5日前按照下列规定受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受理情况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委托市级核对机构进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于当月20日前完成核对,并由市核对机构形成核对报告,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此期间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初审,将初审情况在申请人户籍地张榜公示。公示后7日无异议的,发给《大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23日前将申请人填写的《申请审批表》、相关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市民政部门。

(五)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依据核对报告和初审认定结果,于每月26日前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将批准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地张榜公告,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发给辽宁省统一印制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保障证》)和我市城乡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委托居(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局应当在接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申请人从被批准之日的次月起享受低保待遇。

第十五条:特殊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城乡居无定所人员须提供相对固定居住地且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方可向该户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户籍地要开具不享受城乡低保证明和家庭相关生产资料和固定资产证明。

(二)无行为能力人可由监护人代理申请;无监护人代理的,可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申请。

(三)两代以内户籍分离或户籍同号分离按一个家庭申请办 理;父母与子女户籍分离的(子女未另组成家庭),由父母方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夫妻户籍分离的,由男方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夫妻户籍分离且有子女,由户籍人口多的一方,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四)居住在瓦房店市以外大连市其他县市区的可向户籍所在 地申请,居住在大连市以外的暂不受理。

七、城乡低保政策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和疑难问题评议小组。领导小组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民政助理、专干、村(社区)工作人员7人以上组成;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主管领导、助理、专干、社区居(村)委员会成员及申请人所在楼院(屯)负责人及部分社区居(村)民代表等10人以上有关人员参加,并对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进行调查评议。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档案管理制度。市级建立低保对象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低保对象电子和纸制档案,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低保对象花名册。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使用和维护好民政部统一建立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计算机管理、更新、查询终端,实现低保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建立城乡低保申报和认定制度。城乡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有变动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通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凭户口本按时进行认定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由家属或者监护人代理登记的,需携带本人户口本和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存折(卡)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通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认定登记,逾期6个月不履行认定登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查其限期登记,逾期仍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

第十八条:建立城乡低保定期核查和年审制度,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定期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变化、保障待遇的调整及《保障证》的收回等。

(一)对“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家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纳入长期档案管理,每年复查一次;

(二)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纳入中期档案管理,每半年复查一次;

(三)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纳入短期档案管理,原则上每月复查一次。定期核查过的家庭,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在年审时在其《保障证》上加盖审验合格标识。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由乡镇、街道当月取消其低保资格。撤销档案由所在乡镇、街道留存3年后自行销毁。第十九条:低保家庭出现人户分离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私人原因导致户口不在同一处的,须按照市政府户籍准入的相关规定,限定在6个月内(已保障家庭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新批准家庭自享受低保待遇起)履行完户口迁移手续。

(二)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因享受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待遇造成人户分离的,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享受保障待遇,其家庭经济状况由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区民政部门共同进行核查。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家庭住址迁移的,凭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低保管理机构出具的低保相关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四)户口已迁出本市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可视为同一家庭人口与其家庭成员共同享受低保待遇。

第二十条:对申请劳动能力认定的人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持有工伤证的,1、2、3、4级为无劳动能力;

5、6级为有少部分劳动能力;7、8、9、10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二)持有残疾人证的盲、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为无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级,为有少部分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2级,低视力1、2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三)因病等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共同指定的医院负责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自理。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复鉴裁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申请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鉴定申请,领取并填写盖有街道(乡镇)印章的《申请低保待遇人员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表》,在指定时间到定点医院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得出后,由市民政部门负责与鉴定医院联系取回鉴定结果,并将鉴定结果下发街道(乡镇)留存。

申请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1、因先天形成的聋哑、盲、痴呆或有明显肢残特征,以及重病长年卧床不能行走的,由街道(乡镇)凝难评定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评定,出具劳动能力丧失状况证明。

2、患有政府规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提供病志证明,由街道(乡镇)凝难评定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评定。对患有各类恶性肿瘤人员三年内视为无劳动能力,三年后要提供近期三个月内病志或检查结果,乡镇(街道)根据病情重新评定劳动力状况。

3、对各类外科手术人员一年内无法参加正常劳动的,须提供病志证明,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4、有部分劳动能力人员鉴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超过三年由乡镇(街道)通知本人重新鉴定,原鉴定结果作废。第二十一条:建立公示反馈监督制度。乡镇(街道)要在村(社区)建立城乡低保名单长期公示板,将城乡低保家庭名单在固定地点向居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乡低保资金由市财政筹集,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按需拨付使用,民政部门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执行情况,并在年终编制决算,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城乡低保资金的发放,由市财政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按月足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无故不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或人员故意批准的;

(三)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四)扣押或强制支配低保家庭低保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低保金的。第二十五条: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等恶劣手段骗取低保的,由市民政部门停发低保金并将冒领的低保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低保金额2倍的罚款,骗保金额超过5000元(含享受的各类救助和补贴)的由市民政部门按照诈骗罪交由检查机关立案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或其他救助的及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的,由民政部门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处理外,市民政部门还应将不良信用信息向信用征询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9.城乡低保申请处理工作措施 篇九

4月份,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共计72431户,114992人,城乡低保支出资金共计2868.7万元(截止4月底,累计支出城乡低保资金11480.4万元)。

1、城市低保情况。全市现有城市低保6058户,10012人,发放城市低保金368.6万元。全市城市低保1-4月份累计支出1486.8万元。

10.城乡低保申请处理工作措施 篇十

按照全县社会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及“三进五解决”活动要求,为了确保全县困难群众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我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困难群众摸底救助工作。下面,我就春节前全县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并就2014年城乡低保核查及农村困难群众建房工作提几

点要求:

一、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2014年春节前,按照全县“三进五解决”活动走访摸排情况,梳理汇总出全县困难群众共5983户,其中,痴、呆、傻、残等一般困难家庭4684户,子女上学困难家庭144户,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家庭972户,因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家庭183户。为了确保全县困难群众都能温暖过冬、幸福过年,我局积极采取分类救助的形式,先后分三批共下拨救助款698.3万元,救助各类困难户6294户,其中一般困难家庭(含痴、呆、傻、残等)4942户、子女上学困难家庭127户、患重大疾病1025户、突发意外事故的200户。确保了全县困难群众及因患大病、突发事故等家庭生活救助落实到位,近期,我局对各镇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了检查,目前横渠、齐镇2个镇已按要求将救助资金以现金形式全部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其他6个镇均有结余。

(各县具体情况略)

(一)、本次开展救助工作特点:

1、各镇领导高度重视。各镇及时召开各类会议,书记、镇长亲自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工作研究及救助方案的制定,成立相应的工作组。

2、机关干部全员参与。镇机关领导干部形成一盘棋,人人参与,严把政策关,广泛宣传,做到了家喻户晓。

3.程序到位。在深入基层摸底、调查时,救助对象摸的准,公示程序到位,严格执行发放程序,公示公开透明。

4.救助面大效果好。解决了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及看病难问题,得到社会各界好评。

(二)、存在问题:

1.部分镇救助资金结余较多。

2.救助台帐不规范,上报不及时。一些镇上报台帐时救助人员零乱、无汇总表,给上级汇总工作造成较大困难。

3.个别村有遗漏现象。在救助时还有一些困难群众没有救助到。

(三)、几点要求;

1.各镇近期开展一次遗漏困难群众和新摸排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尽快把下拨的救助金发放下去。

2.尽快分类建立健全救助台帐。

二、城乡低保摸排核查工作

(一)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是“关系保”、“人情保”现象比较严重,“拆户保”在一些村组仍然存在,“挪用保”有发展漫延之势。有些村组干部与农户谈好,让农户申请享受低保,低保证和低保存折由组长统一保管,把全部或部分低保生活补助费扣留挪用于保洁员工资、打路修渠、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征地拆迁等集体公益事业,甚至用于顶替组长报酬。

二是没有做到应保尽保。由于“关系保”、“人情保”挤占了低保名额,导致将符合低保的困难群众家庭没有纳入低保。

三是因低保问题引起的信访问题比较严重。

四是乡镇没有担负起在低保管理工作中的审核责任。低保的评议会仍旧由村组组织,乡镇不参与或很少参与,乡镇的审核责任落得不实,谁享受低保村组说了算。

五是公示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镇、村、组三级公示程序及内容进行公示。有的乡镇只在镇或村公示了低保户姓名,没有公示详细内容,且公示时间不满7天。

(二)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这次城乡低保摸排核查就是要纠正和解决以往低保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镇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重点把好以下几个环节。

1.把好业务培训关。去年以来上级在低保管理方面出台了许多新政策、新规定,今天进行了业务培训,把政策和文件交给了大家,回去后各镇要召开低保管理业务培训会和城乡低保摸排核查各镇安排会,把低保政策原原本本的传达给每个从事低保管理工作和参与这次低保摸排核查工作的人员。

2、严把入户调查关。各“五包促五化”驻村工作组、镇包片领导及包村干部必须深入村组逐户进行走访调查,不留死角,对在册低保户进行核查,对生活困难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家庭、残疾人家庭进行入户摸排,入户率要达到100%,做到“家家登门、户户核实、人人见面”。采取“访”、“谈”、“查”、“看”的方式,要把真正困难的群众摸排和筛选上来。

低保核查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出有序、动态管理、阳光规范”的原则,3.严把评议审核关。对摸排出的低保户进行审核时,要组

织召开低保民主评议会,会议由“五包促五化” 驻村工作组成员、镇包片领导主持,参加民主评议会的人员由村党支部和村委成员、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对摸排出的困难户用倒排法确定低保户,坚决杜绝“优亲厚友、轮流坐庄、平均主义”等现象发生,要把真正困难的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内,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4.严把公示关。一是各村低保民主评议会召开后,镇政府根据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在镇、村、组三级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二是公示期满后上报县民政局,局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入户复核后,研究提出拟纳入低保的家庭,并将信息通知给各镇,由镇政府落实在镇、村、组三级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三是两次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做出书面审批意见,各村组在村务组务公开栏设置专门板块将批准后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状况、领取金额常年公示。

5.严把发放关。在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时,实行镇政府统一直接发放形式,确保低保证和低保存折全部发放到低保户手中,严禁由村组干部带领代发低保证件和存折,严禁村组干部扣留领取低保金用于村组公益事业。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严格把握政策。在这次城乡低保摸排核查中要按照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实行分类施保,把可享受低保的大病由5种拓展到16种,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的可单独申请。

2、落实责任主体。镇政府是低保管理工作中低保审核的责任主体单位,在这次城乡低保摸排核查中,“五包促五化”工作组、包片领导、包村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开会安排,认真做好入户调查核查、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督促公示、低保信访上访事件的核实处理等工作,确保低保摸排核查取得实效。

3、严格责任追究。宝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等4部门联合下发了《宝鸡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及追究暂行办法》,文件对各级低保管理主体的责任追究措施明确,各级从事与低保管理有关的人员千万别碰高压线。今后有人反映低保方面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核实,属实的取消低保资格,并按照《宝鸡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及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实行备案制度。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在今后低保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徇私舞弊,打造阳光低保。

5、做到应保尽保。这次低保摸排核查确定低保户数时掌握好尺度,各村低保户数可有突破,但不能太多。要做到应保尽保,但不能把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三、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结合全县“三进五解决”活动摸排情况,我们计划用3年时间,逐步解决474户困难群众住房问题。2014年实施“阳光安居”惠民工程140户,其中无力建房户30户;2015年完成180户;2016年完成154户。

1、尽快拿出规划。各镇要尽快拿出集中搬迁和住宅建设的具体规划,规划要与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乡村旅游、千人社区建设有机结合,能集中建设的要尽量集中建设,设计要超前,功能要齐全。

2、打造亮点。各镇要结合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整合民政、住建、财政、扶贫、交通、国土、环保、农业、林业、电信等部门资源,提供建房资金保障,集中建设,形成产业聚集、美丽富裕、生态宜居的特色新村,打造城乡一体化工作亮点。

3、分步实施。各镇要遵循“因地制宜,先急后缓,宜搬则搬,宜建则建,逐步推进”的原则,将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对困难建房户分三年时间逐步解决其住房问题。

近期还要做好应急救助和信访稳定工作

11.乡镇城乡低保年审工作总结 篇十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安排部署,于2015年10月10日至12月5日,历时50多天,开展了全县城乡低保核查清理工作,在工作中优先考虑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学致贫、天灾人祸等困难家庭及时得到保障;“人情保”、“关系保”得到有效清理;“错保”、“漏保”得到有效遏制。目前该项工作已经结束,居民群众反映良好。汇报如下:

一、部署及落实

出台《XX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蒙政办2015]24号)、《XX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民保2015]114号)对低保核查清理的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工作纪律提出了具体要求。10月9日县政府召开动员大会,下达任务,明确责任。本次低保核查清理,我县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档案完善、检查验收四个阶段分步实施。整个核查清理过程,突出了“细致细心”、“真实有效”、“规范完善”、“严格认真”四个特点。①在宣传动员阶段要求细致细心。采用各种手段广泛宣传,确保我县所有低保户都能获知信息,及时参加核查清理复核;②在自查自纠阶段要求真实有效。对2015年在册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部入户复核,乡镇包村干部、联系领导全程参与所在村城乡低保户的入户调查(入户调查有记录、调查人与低保户在其住房前拍照片存档)。③在档案完善阶段要求规范完整。对在册低保户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同时及时准确地把低保数据录入到全国低保平台信息系统。④在检查验收阶段要求严格认真。对督察发现的问题,现场指出,督促整改。

二、结果及成效

本次核查清理对子女有赡养能力的、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的、生活条件转好超出低保标准的、群众反映较多的低保户进行重点核查。据统计,在审核前全县共有城乡低保对象28900户47479人,审核后共取消4100户6019人,占审核前人数的12.7%。同时,通过本次入户核查摸排,全县拟新增纳入低保1006户1490人。通过核查清理进一步摸清了底数,净化了工作环境,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问题及分析

(一)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享受低保的现象较多。在农村一部分

老年人在自己失去劳动能力之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存在向政府求助而不依靠子女赡养的观念。特别是在患病之后,为了得到政府的医疗救助,想法设法获得低保。

(二)“人情保”和“关系保”现象存在。有些村干部没有坚持原则,不通过民主评议,或者没有按照低保标准去认真核实,而是草率估计,随意填报。虽然数量不多,但影响较大,群众反映较为强烈。

(三)低保对象的收入界定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规范。如何界定居民收入,在实际操作中也是一个难题。除了带有共性的银行存款无法查实、务工收入及隐性就业、弹性就业收入难于核实外,农村低保对象的饲养收入、农作物收入的估算也很难做到绝对准确,从外表看也很难分辨贫富差距,因病返贫、子女求学返贫的情况也很难精确统计。这些现象的存在,造成了在确定低保对象时对居民收入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导致了在实际执行时尺度把握无法统一的问题。

(四)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环节有待规范。一是不按规定履行受理、调查、评议、审核程序,随意简化办理程序指定低保对象。二是有的村组干部没有及时做好宣传,出现“错保、漏保”现象,使其少数应保的对象没有得到及时上报。三是乡镇民政部门人员少,对各村的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能进村入户逐一审查识别,导致少数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享受低保。

(五)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低保一直存在“进低保容易,出低保难”,主动退保的几乎没有。低保人数众多,监管不能及时到位,使低保家庭因人员变动、收入超标等不再符合保障范围时不能及时取消。

(六)城南保障房(金蟾、万顺)小区有部分群众反映户口已从城关镇迁至庄周办事处,但是庄周办事处回应该小区不属于庄周办事处行政管辖范围,群众申请救助不予受理;有部分享受低保的特殊群体,如乡镇政府建设失地家庭、信访维稳对象、社会闲人等,时常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其产生的负面效应都是对低保相关规章制度的挑战。

四、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宣传。将城乡低保政策和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编写成宣传材料,下发到各乡镇、各村(居)委会,让广大居民群众知晓低保政策支持低保工作。对乡镇民政干部进行城乡低保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二)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统一规范备案内容、明确近亲属范围、细化备案流程、强化管理措施。县级民政局对备案对象逐一核查、严格管理。

(三)积极推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保证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四)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程序。要求乡镇对城乡低保对象落实100%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和张榜公示制度,确保低保审核审批各个环节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五)加强低保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完善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并加大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对违规办理低保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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