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试车费用谁承担

2024-08-15

工程试车费用谁承担

1.工程试车费用谁承担 篇一

工程试车费用和生产产品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建设,在正式完工验收、工程转固前通常要经过工程试车,即对设备、电路、管线、等系统的试运行,检查是否运转正常,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工程试车需要耗用水、电及其他材料,发生试车费用,甚至生产出一定的产品。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存在不同,工程试车费用和生产产品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存在差异。

工程试车费用和生产产品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会计准则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如果固定资产不能达到可使用的状态,不能生产合格的产品或发挥正常的作用就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在这之前发生的费用都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工程试车作为固定资产建设的必要步骤,因此试车费用和试车过程中生产产品的收入应作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即试车费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试车过程中生产的、能对外销售的产品应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工程决算、转固时,再按照在建工程成本,转作固定资产。

工程试车费用和生产产品的相关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无论是试生产产品还是正式生产出来的产品,均属于应税产品,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只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工程试车耗用材料实际上还是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仍然可以抵扣,不必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后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工程试车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尽管在会计核算上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但根据税法,应并入企业的总收入予以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要求,与此相关的成本及工程试车耗用的材料费用也应该予以税前扣除。

例如:某企业投资建设一条钢材生产线,工程试车前在建工程账面价值500万元,工程试车耗用原材料等25万元,生产出来的产品按市场价格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17%,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1.7万元。试车完成后工程竣工决算、转固。

其会计处理如下: 领用原材料等25万元时,借:在建工程

250,000 贷:原材料等

250,000

工程试车领用原材料等的增值税进项税在购进时已经进行了进项抵扣,不需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1.7万元时,按不含税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在建工程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在建工程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0

或者,先按预计不含税销售价格10万元从在建工程中结转产成品,借:产成品

100,000

贷:在建工程

100,000

取得销售收入11.7万元时,借:银行存款

170,000

贷:营业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0

同时结转产品成本,借:营业成本

100,000

贷:产成品

100,000

在建工程转固时,转固金额为5,000,000+250,000-100,000=5,150,000,借:固定资产

5,150,000

贷:在建工程

5,150,000

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在建工程试车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因此,工程试车过程中的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10万元,必须并入应纳税收入缴税。同时工程试车耗用的原材料等成本25万元可以所得税前扣除,扣除后净支出为15万元,所以,企业应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由此也形成了企业会计上的固定资产价值515万元比税收上的固定资产计税价值500万元多15万元的结果。企业应在以后各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纳税申报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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