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信访工作试行办法

2024-10-20

镇信访工作试行办法(12篇)

1.镇信访工作试行办法 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调动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机关行政办事效能,推进全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镇机关干部实行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具体办法如下:

一、考核内容及标准

机关干部考核以1000分为基数,采用倒扣分和奖励分的方法。具体分为四大块:(1)机关日常工作考核300分;(2)经济工作考核300分;(3)包村工作考核300分;(4)年终民主测评100分。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一)机关日常工作考核(300分)

1、镇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点名人员和点名时间。点名无故迟到一次扣2分,无故旷工一次扣5分,全年累计迟到45次或累计旷工30天,或事假超过45天者(病假视情况而定),该项考核计0分。因病因事需请假者,必须在点名前一天请假,一般干部需经管区第一书记或站口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向分管政工的副书记请假;科级干部、管区书记、部门负责人向党委书记或镇长请假。请假一律以请假条为准,口头请假、捎假一律按旷工处理。(具体考勤制度仍按莘王发[~]2号文件《xxx镇关于加强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执行。)

2、不能完成上级或镇党委、政府统一布置的学习任务(包括撰写学习心得、学习体会、读书笔记等)每次扣10分。

3、及时上报镇党委、政府安排的有关报表、信息、材料、摸排情况,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的,每迟报一天扣10分。

4、因酗酒~、打架斗殴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现一次扣50分。

5、机关日常工作考核由分管副书记负责考核。

(二)经济工作考核(300分)

1、招商引资(100分)

(1)将招商引资任务分配落实到人,书记、镇长每人150万元;人大主任、民营经济发展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每人100万元;管区书记及副科级以上干部每人50万元;一般干部每人20万元。

(2)年终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计100分,每超额完成1万元加1分;完不成任务的按完成任务比例计分。

(3)任务完成情况以上级有关部门检查验收为准,由民营经济发展中心负责考核。

2、信用社存款(100分)

(1)党委书记、镇长每人每年向信用社吸纳存款20万元;人大主任、民营经济发展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每人吸纳存款15万元;管区书记及副科级以上干部每人10万元;一般干部每人5万元。

(2)资金必须在11月30日前存入信用社,存期最少三个月,任务完成情况以信用社出具的报表为准。年终完成信用社存款任务的计100分,每超额完成1万元加2分;完不成任务的按完成任务比例计分。

(3)此项工作由分管副书记负责考核。

3、劳保扩面征缴(100分)

(1)全体机关干部每人要至少联系发动一名企业职工或个体工商户加入社会养老保险。

(2)年终完成任务的计100分,每超额完成1人加50分。

(3)任务完成情况以镇劳保所出具的考核结果为准,此项工作由分管副书记负责考核。

4、全体机关干部的工资按工资总额的80%发放,其余20%部分作为效益工资,实行绩酬挂钩。对招商引资、信用社存款和劳保扩面征缴三项工作完成其中一项,年终足额发放工资,三项工作都完不成任务的,扣发20%工资。

(三)包村工作考核(300分)

1、经常到帮包村开展工作,每月下村不少于26天(星期天除外,特殊情况的另行通知),每抽查一次不在岗,并经核实认定后扣5分。

2、下村工作的同时作好村情日记(包括村庄内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基本情况),每月撰写村情日记不得少于3篇,管区书记以上干部的村情日记由镇长检查,一般干部的由分管副书记检查,村情日记每少一篇扣5分。

3、全年税费征收任务每少完成一个百分点扣1分。

4、每次的计生查体以每次的完成比例数计分,到站人数全年平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以计生办出具的数字为准。

5、每出现一次集体越级上访事件扣20分,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扣50分。

6、所包村庄每月未按规定时间下帐的,对包村干部扣10分。

7、未完成火化工作任务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8、年终考核,帮包村由三类上升为二类,二类上升为一类的,包村干部加50分;由三类上升为一类的加100分;由一类降为二类的,由二类降为三类的,包村干部扣50分,由一类降为三类的扣100分。

9、不能按时完成镇党委、政府安排的突击性工作的每次扣10分。

10、未包村的计生工作人员,按计生办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四)年终民主测评(100分)

1、镇领导评议50分。优秀等次的每票计50分,称职等次的每票计35分,不称职的每票计0分,最后合计平均得分。

2、民主测评50分。优秀等次的每票计50分,称职等次的每票计35分,不称职的每票计0分,最后合计平均得分。

(五)增减分因素

1、工作成绩突出,荣获国家、省、市、县先进称号的分别奖100分、70分、50分、30分。

2、正面宣传推介的新闻报道和调研论文在报刊杂志上刊出,县级的奖20分,市级的奖30分,省级的奖50分,国家级的奖100分。

3、单项工作在县内考核中较上年位次每前进一个名次,分别给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加10分,每倒退一个名次,分别给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扣10分。单项工作位居全县后三名的,分别扣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50分。被上级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的,分别扣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50分、100分;被上级实施重点管理的,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全年考核成绩计0分。

二、考核的实施

1、建立镇机关干部工作目标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人大主任、民营经济发展中心主任、分管政工的副书记、纪委书记、分管财贸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民营经济发展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组织委员、政府文书、组织干事、等有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2、考核坚持阶段性考核与集中统一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阶段性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一般每月通报一次,综合成绩由考核领导小组年终统一汇总。

3、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考核,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考核结果及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干部调整的主要依据。位居前20名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考核得分后10名的通报批评,由领导人与其谈话,帮助其查找原因,使其在

今后工作中不断提高。县委组织部和人事劳动部门有其它考核规定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镇机关干部工作目标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xxx镇机关干部工作目标综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镇信访工作试行办法 篇二

《办法》的主要任务和总体目标是, 在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等方面实施一批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 建设一批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 (机构) , 创建若干个综合实力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旨在通过3年努力, 总结和探索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发展模式, 创新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 完善中医药服务贸易相关政策法规, 建立中医药服务国际标准, 培育国际知名中医药服务品牌, 全面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健康快速发展。

《办法》支持的重点项目要求有一定工作基础, 形成一定规模, 发展潜力较强。重点项目将作为骨干企业 (机构) 的建设基础。《办法》支持的骨干企业 (机构) 要求近三年持续稳定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 且具有较好工作基础, 已形成规模效益和良好品牌, 具有示范和辐射作用。骨干企业 (机构) 的申报标准高于重点项目的申报标准。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 (机构) 共分为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产业、文化和其它等六大类。其它类包括中介服务、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办法》支持的重点区域为省、市 (地) 两级政府或其委托主管部门, 要求该区域内中医药服务贸易类别相对较为齐全, 中医药服务贸易产业链初步形成, 有较为明显的区域特色, 区域内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初具规模, 产生良好效益, 并已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商务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申请的项目、企业 (机构) 和区域进行评审。

3.阳谷县试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法 篇三

一、实施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取得的成效

1.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了会计核算的准确性。由于原来村级财会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账务处理错误、上报报表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实施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后,街道办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统一账簿及科目的设置,统一村级财务收支票据,统一实行会计电算化,统一按月结账、年终结旧账建新账,财务处理更加规范化,从而使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得到了有效的提高。

2.推动了制度建设和落实,提高了农村财务管理水平。街道办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资产资源管理制度、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制度、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等,并在工作中不断修改和完善,狠抓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避免了不合理开支和资产资源流失,有效地提高了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性和管理水平。

3.财务公开更加详细、真实,维护了农村的和谐稳定。实行了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后,村级财务公开方案按时统一由代理服务中心,根据审计各村财务收支核算结果、资产资源情况进行编制,克服了过去村级在财务公开上大而化之,避重就轻等现象,财务公开的真实性大大提高,减少了群众的疑虑,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促进了农村的和谐稳定。

4.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后,使村级财务形成了双向监督,加大了监督力度,提高了村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使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大为减少。财务管理规范了,财务公开更及时、真实了,群众的各种疑虑和误会也消除了,从而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5.强化了村级财务档案管理。街道办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了村级财务档案室,对村级财务资料统一装订、立卷归档,集中保管,确保了村级财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二、实施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中存在的问题

1. 思想认识上不到位。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是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签订的,但该项工作是由街道办推动执行的,部分村干部及群众对此缺乏正确认识。集体经济比较薄弱的村,认为一年中没有几笔账,用不着实行委托代理;一些经济基础比较好的村,认为自己能管好本村财务,没有必要实行委托代理,担心把村里的财权交给了街道办,露出了家底,担心被上级截留、挤占、挪用,担心使用时也“不方便”,从而在内心抵制委托代理。农村群众中有很多人缺乏民主意识,认为事不关己,对委托代理制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更谈不上进行民主监督了。

2. 相关配套制度上的不足。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是保证委托代理服务有效实施的关键。街道办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虽然制定了一些基本的财务制度、操作流程等,但是还应该完善审计监督、处罚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制度的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对已经出台的财务管理、资产资源管理、非生产性开支等制度,尽可能细化,让这些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各村也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

3. 审核监督不力。目前,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的审核监督主要是村民民主监督、代理服务中心机构内部监督两种形式。村民民主监督主要依靠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村务公开方式参与。有些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形同虚设,没有履行责任,将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印章交村报账员管理,由报账员自报自盖,制约了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作用的发挥。一些村民由于怕得罪村干部、缺乏对财务知识的了解等原因,对财务公开漠不关心。代理服务中心机构内部监督由于人手少、怕麻烦、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存在着只审核凭证、不审核开支合理与否等现象,使违反财务制度的票据凭条得以入账。

4. 队伍不强。有一支业务精干的会计队伍是做好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的保证。村会计一般都是就地选用,没有经过专业的学习和培训。有些村两委换届,村会计也换届,出现了“一朝天子,一朝臣”现象,由此出现对村财务不会管、不敢管、不敢监督的状况。街道办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也存在着人员少,力量单薄,与其承载的工作任务不匹配的状况。

三、推进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的建议

1. 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作为推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的基层政府,要帮助村干部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以及加强农村廉政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推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运用广播、电视、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推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的意义,达到家喻户晓,提高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在干部群众中的影响力,为进一步做好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奠定群众基础。

2. 制定和完善各项委托代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是推进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关键。为此要加强以下制度的建设。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按村在银行开设账户,对村级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实行“双印鉴”管理,杜绝截留、挪用情况,确保代理资金安全,给村干部及农村群众吃个“定心丸”。村集体各项支出尤其是重大开支按照由村民商定的原则,真正实现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加强审批制度管理,实行村主要负责人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超过限额的支出必须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二是完善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在村集体所有资产资源分类登记、建立台账的基础上,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各村签订的合同必须报街道办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村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的处置必须进行资产资源评估,并以公开竞价、招标投标等方式进行,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三是完善岗位责任制、预决算制、财务收入、费用报销、财务公开等相关制度,并使之细化、明了,便于会计人员操作。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管财。

3. 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有效性的重要保证。按照审计监督、会计监督、民主理财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村级财务的监督。一是强化审计监督。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抽调业务熟练的农经人员转变成审计人员,专门从事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二是加强会计监督。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对每一笔村级收支原始凭证在入账前进行严格审核监督。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手续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全的票据,坚决退回补办。同时,定期对货币资金、资产、资源实行盘点、清查,从而形成上下贯通、相互制约的监督体系。三是加强村级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监督。它是村级财务监督中最基础的监督,要确保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依法产生。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要严格履行程序,加大审核监督,尤其是重点审查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根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适时召开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会议,对审核后的单据加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专用章。四是加强群众监督。通过村级财务公开,让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管理,实现民主监督。对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形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村级财务按季度公开,有条件的村按月公开。要设立举报电话、村务监督信箱,认真接受群众的监督。

4.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队伍建设,是做好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的基础。一要稳定和充实会计人员。村里的财务人员要保持稳定。村级报账员要正派、具备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并由民主推荐、村两委讨论通过、并报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考核方能认可。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充实会计人员,要保证会计人员专职化,使其尽心尽职做好村级财务处理工作。二要安排从业人员的培训学习,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凡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人员,要适应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业务培训。通过统一的、多层次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三是要明确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评级体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作者单位:山东省阳谷县博济桥街道办事处 )

4.学校军训工作试行办法 篇四

发布时间:2010-07-03 浏览次数:

为使我校学生军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发挥学生军训工作在推进高校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和培养优良学风校风中的特殊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转发的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48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军区联合转发的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贯彻《意见》的《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及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制定的《江苏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划(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思想政治工作

认真贯彻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促进校风建设,通过军训以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磨练意志,养成良好的作风,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第一条 各系(部)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辅导员的考核,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职责,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整个军训之中。

第二条 各连队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注意从生理、心理、生活等方面关心学生。

第三条 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娱体育活动,活跃校园文化。

第四条 加强对团干部的教育,深入开展与学生的谈心活动,交流思想,密切师生、军民关系。

第五条 坚持正面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大力表扬好人好事,激励学生刻苦、勤奋、吃苦耐劳、锐意进取,保持旺盛的训练热情。

二、日常管理

各军训连队必须根据学生军训的实际情况,按照训管一致、教养一致的原则,加强连队日常管理,为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优良的学风校风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六条 一日时间分配

工作日:学生军训期间,工作日通常保持八小时工作(操课)和八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早检查、开饭、课外活动和晚点名时间。双休日一般不休息(待每批次军训结束后调休)。

作息时间:学生军训期间的作息时间,由军训办按照《内务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学校教学任务和校区环境等情况具体制定。所有军训连队的作息时间必须按军训办的统一要求执行。

第七条 一日生活制度

起床:听到起床信号后,全连人员应立即起床(连值班员应提前10分钟起床),按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由军训办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早操:早操时间通常为30分钟,除公差人员和全休病号外,都要参加早操,半休病员到场,可不参加操练。

听到出操信号后,各班、排应迅速集合,跑步带到连指定集合场地,连值班员整理队伍、清点人数后带队出操。

早操主要进行队列训练,也可安排体能训练或组织会操。因天气因素不能进行时,可组织打扫卫生或其他集体活动。

整理内务和洗漱:早操后整理公寓(宿舍)个人内务、打扫室内外卫生和洗漱,时间不超过30分钟。班值日员协助检查并整理本班的内务卫生。

开饭(早、中、晚饭):按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学生自行到学生食堂就餐,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

操课:操课前,根据课程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信号后,连(排、班)迅速集合整队,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或学习用品,带到指定教室(或训练场地),连值班员要向授课教师(或教官)报告。

操课中,要精心组织、专心听讲、细心操作、虚心好学,严防事故。

课堂(会场)做到“五无”:即无打闹嬉笑、无交头接耳、无嗑睡走神、无随意走动、无中途退场。

室外训练坚持 “三不”:即不怕疲劳艰苦,严格训练,刻苦认真,精益求精;不搞弄虚作假,严格要求,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悖操作规程,严肃谨慎;射击训练做到“四无”:无拆卸枪支、无损坏枪支、无丢失枪支、无枪口对人。

课间休息(室内操课通常每小时内休息10分钟;室外训练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由教官确定休息时间),由连值班员发出休息信号,休息完毕,发出继续操课信号。课间休息坚持做到“四不”:即不打闹、不躺卧、不回宿舍、不远离教室(训练场)。可组织一些轻松活泼的文娱活动,活跃休息气氛。

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操课往返途中队列要整齐,番号(歌声)要宏亮。

午休:午休时间原则上由个人支配,但不得远离公寓、私自外出,也不许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午休结束后,应迅速整理内务,打扫室内外卫生,做好操课准备。

课外活动:连队每周有两个课外活动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随意离开校区。其他课外活动时间由军训办或各连队安排。

晚点名:根据校内组织军训的实际,要求每周至少进行晚点名一次,通常由连队带训教师(指导员)在学生公寓附近指定地点组织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晚点名内容包括清点人数、小结讲评一周军训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传达上级指示要求等。晚点名准备必须充分。

就寝:为保证参训学生有饱满的精神,军训连队必须严格按军训办规定的作息时间组织就寝。连值班员在熄灯前10分钟,发出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

听到熄灯信号后应立即熄灯就寝,保持公寓安静,不准讲话、吸烟、人员随意走动、点蜡烛或使用自备照明设备。就寝时衣物放置要整齐有序。

第八条行政例会和汇报制度

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一般每次不超过一小时,主要内容是检查小结本班一周军训中的训练、学习、生活、执行纪律情况,听取学生对军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排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排长主持,正、副班长参加,研究本排军训工作。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随时召开。

连务会:每周至少召开一次,由连长主持,排长参加,必要时班长也可参加。主要内容是收集分析连队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总结军训工作经验,讲评各班、排的工作,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第九条 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考勤制度:学生军训期间,各连都必须建立学生军训考勤制度。军训结束后,将考勤登记表报军训办备案。军训办对所有带训教师进行考勤。

伤病员请假:学生在军训期间,非伤病员一律不准请假。需要半休或全休的病号,须凭校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报军训办批准后,方可少训或免训部分军训科目。

批假权限:对军训期间学生遇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严格控制。请假半天以内的,由连队干部报请营(团)首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须由连队干部持请假人书面报告,报营(团)首长同意,并报军训办领导批准后方可离队。连队干部必须向请假人交待外出注意事项,并规定归队时间,归队即销假。军训期间,未经军训办批准,连队不得擅自私派学生公差。

带训教师和学校军训工作人员请假,必须经军训办领导批准,办理请假手续,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

对不假外出、弄虚作假、请假超假人员,有关领导应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并取消其先进评比资格。

第十条 内务设置

军训期间,学生公寓(宿舍)内务应当保持整齐、清洁、有序,配备的家具、个人学习生活用品的摆放和图表的张贴,由军训办结合《内务条令》有关规定统一标准和要求。

床铺设置:床铺按床垫、褥子、床单的顺序铺垫。床单要清洁平整,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置于床铺一端中央。枕头包置于被子内侧,并于被子外沿取齐。床铺下禁放书刊杂志和其他杂物。

蚊帐设置:蚊帐悬挂要整齐一致,白天应将外侧两角移挂在里侧两角上,并将中间部分折叠整齐。

鞋的放置:经常穿用的鞋放在床下设置的与床相连接的鞋架上。一般至多放4双,鞋后跟朝外,按皮鞋、胶鞋、布鞋、拖鞋的顺序从左至右放置。

洗漱用具的放置:脸盆放在盆架上,牙具、擦脸油置于盆内,面巾折叠统一晾在绳、架上。其他物品的放置:个人其他物品一律要求入箱进包,整齐摆放在公寓(宿舍)固定的贮藏位置。

图表张贴:课表、作息时间表、值班(日)表均贴在门后适当位置。

门窗、阳台、书架、桌椅、床架、室内地面、墙面、卫生间必须擦拭干净,保持整洁。第十一条 军容风纪

着装:参加军事技能训练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统一着军装,穿胶鞋(或运动鞋),保持军容严整。着军服时,必须戴正军帽,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军、便服不得混穿。

仪容:军训期间,参训男生必须做到头发整洁,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女生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不得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戴军帽时发辫不得过肩(长发必须卷入帽内)。

礼节:参训学生在听到首长或带训教师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到”。在领受首长或带训教师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进入办公楼或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举止:参训人员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平时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边吸烟、吃东西,不准搭肩挽背。参加集会或大课教育、理论辅导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课堂)秩序,不迟到、早退,不大声喧哗。散会(下课)时,依次退场。

三、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军训经费保障。由学工处每年根据学校招生数量提出预算,报校领导批准。军训财会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财会制度和有关规定,按照军训预算项目合理开支,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军训伙食和开水保障。学生军训期间,在学生食堂就餐,伙食费自理,各食堂要根据军训作息时间或学工处通知要求,保证学生按时就餐。组织行军拉练或实弹射击时,伙食保障由军训办统一组织安排,学生按规定标准,以连队为单位缴纳伙食费集中采购食物或由学生自购行军干粮。

第十四条 军训服装保障。军训期间,参训学生一律着军装、戴军帽、扎腰带。各系(部)在招生结束后必须立即把所有参训学生的性别、身高统计结果报军训办,以便合理配备、调剂服装。军训结束后,必须按时归还服装(时间另行通知)。如发现人为损坏、丢失、调换等必须按实价赔偿。

第十五条 军训器材保障。军训器材原则上由承训部队保障,保障有困难的,由学校和承训部队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军训枪弹保障。军训射击预习用枪和实弹射击所需子弹,由学工处向省军区提出保障要求,落实保障事宜。实弹射击用枪和靶场设置原则上由承训部队保障。

第十七条军训场所(地)保障。军训期间,涉及需要使用的教室、会议室、体育馆、操场、球场、马路等场所(地),由军训办按军训计划提前向上述场所(地)的管理部门提出使用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应优先提供场所(地)保障。

第十八条 军训运输和医疗卫生保障。军训期间所需车辆和医务人员,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统一安排。车辆运输要做到准时到位、服务热情、服从调遣、行车安全。医务人员对到校医院就诊的参训学生,应积极宣传卫生保健和训练防护知识,既要热情周到、关怀备至,又要严格批准病假条件。组织实弹射击时,至少必须有一名医务人员随队保障。

四、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为检查学生军训效果,评估学生军训成绩,军训期间将对学生所训科目统一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根据理论教学、技能训练情况,由上级指派的军队院校军官、承训部队教官和军训办共同研究制定)。

第二十条 根据学生军训成绩和表现,每批军训结束前,各军训连在做好个人军训小结的基础上,对照军训先进个人评比条件,按参训学生15%的比例自下而上评选出先进个人,整理有关材料报军训办审批,颁发证书和奖品。

第二十一条 根据军训期间带训教师的思想表现、工作态度以及考勤情况和所带连队的行政管理、取得的成绩以及承训部队教官和参训学生的反映等,军训结束后,按带训教师30%的比例由系(部)申报评选优秀带训教师,颁发证书和奖品。

第二十二条 实弹射击时,5发子弹取得40环以上(含40环)成绩的射手,颁发优秀射手证书。

第二十三条 根据对各军训连队军训期间的组织领导、日常管理、军事训练、宣传文化、军训汇报等工作和活动的检查考核情况,每批按单项评选3-4个军训先进连队,颁发奖状。第二十四条 每批学生军训结束后,各系(部)带训教师应及时把学生在军训中的考核成绩统计、汇总上报军训办审核,并及时交各系(部)教务员计入个人学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军训期间的表现和成绩,应列为本学年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的重要条件之一;学校军训工作人员和带训教师在军训中的表现和实绩,应列为当干部考核和各项评优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 对军训期间表现不好、严重违反条令条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损坏、丢失武器或私藏子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

轻重和本人态度,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军训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期专业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七条 为了检验学生军训成果,培养学生的顽强拼搏精神和集体荣誉感,每批军训结束前,军训办均组织以阅兵式、分列式为主要内容的学生军训成果汇报表演。

第二十八条 军训汇报表演结束后,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宣布受表彰的军训先进连队、军训先进个人、优秀射手名单,由出席会议的领导颁发奖状、证书和奖品,最后由学校领导、承训部队首长和其他领导分别讲话,提出希望和要求。

5.镇信访工作试行办法 篇五

县直机关政务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县直各单位:

为推进政务“阳光行动”向纵深开展,根据《新干县开展政务“阳光行动”实施方案》(干办字[2006]112号)的要求,现将《新干县县直机关政务“阳光行动”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考评对象

所有县直效能考评单位(含洋峰垦殖场、黎山林场)。

二、考评内容和方法

(一)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领导重视情况15分,扣分情况以扣完本项分值为止。(1)没有召开干部职工大会进行动员部署的扣3分(查会议记录);(2)没有制定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的扣5分;(3)没有成立领导小组、没有明确责任领导、专人负责的扣5分。

2、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10分,扣分情况以扣完本项分值为止。(1)没有认真梳理问题意见扣2分;(2)查摆的问题没有制定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扣3分;(3)政务公开目录编制不全面、不真实的扣5分。

3、公开情况60分,扣分情况以扣完本项分值为止。(1)每季度首月7日前公开前一季度的内容(含对外公开、对内公开),少一次扣10分;(2)公开内容不规范、不全面、不真实的,每次扣5分(以督查情况为准);(3)对外公开栏不整洁、不美观的扣10分;(4)公开栏不方便群众阅看的扣5分;(5)对下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没有开展监督指导、检查考核的扣5分;(6)下属单位被检查发现没有进行公开的,每次扣2分;(7)重点单位未按要求每季度在县城文化长廊公开一次的扣5分;

4、材料报送及收集情况15分,扣分情况以扣完本项分值为止。(1)未按时上报有关材料的,每次扣5分;(2)档案资料不健全的扣5分,没有的扣10分。

5、加、减分项目。(1)政务公开工作县内做典型推广的每次加5分;被市级作典型推广的加10分;被省级作典型推广的加15分;(2)政务公开工作县内做典型批评的每次扣5分;被市级作典型批评的扣10分;被省级作典型批评的扣15分。

(二)考评方法

由县政务“阳光行动”活动领导小组组织考评各单位政务“阳光行动”活动开展情况,结合平时效能督查、群众投诉、民意测验的情况,采取百分制量化评分。

(三)考评结果的运用:考评结果得分按比例折算后计入当效能建设工作考评政务公开项目得分,《新干县2006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方案》中第四项“政务公开方面”考评标准以本考评办法为准。

三、考评时间

县直机关政务“阳光行动”考核工作结合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同步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评人员

抽调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有关人员及效能监督员组成。

五、其他

本办法由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解释

6.镇信访工作试行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

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7.镇信访工作试行办法 篇七

继《哈尔滨市区、县 (市) 数字档案馆考核办法 (试行) 》出台后, 近日, 哈尔滨市档案局又制发了《哈尔滨市数字档案室考核办法 (试行) 》。办法针对全市各单位档案室信息化建设层次多样的实际情况, 明确了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及考核程序和方法, 突出组织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档案数据库建设、电子文件归档、档案数据管理与备份5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将进一步规范全市数字档案室建设, 加速实现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集成与共享。

8.镇信访工作试行办法 篇八

第一条 为了帮助更多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设立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优秀本科学生奖学金(执行期为2014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用于奖励考入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的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云南籍学生是指参加云南高考前学生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的学生。

第四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每年评定新生4 000名,在校本科学习期间连续获得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5 000元。

第六条 申请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考入中央部委直属高校就读的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孤儿、残疾、单亲家庭子女、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低保家庭子女优先获得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军事院校、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不纳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申请范围。

第三章 名额分配及下达

第七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州(市)经济发展状况和近年高考录取情况,将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预分配名额下达各州(市)教育局、财政局。

名额分配向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扶贫连片地区倾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每年8月5日前,普通高中学校负责组织毕业生进行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预申请,指导拟申请学生填写《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认定,并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填写学校意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须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第十条 当年考取大学的新生根据《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每年8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如下材料:

1.《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申请表》

2.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3.《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 被列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对象的二年级以上在校就读学生,每年8月10日前,须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证明其在校表现的《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获奖学生在校情况鉴定表》。

第十二条 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每年申请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新生进行初审,对被列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对象的二年级以上在校就读学生进行资格复审。于每年8月15日前将《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汇总表》和通过初审的学生申请材料报送至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州(市)教育局负责在省级下达的奖励名额内,对通过县级初审的新生申请进行初评。于每年8月20日前将《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汇总表》和通过初审的学生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各州(市)上报材料进行评审。省教育厅于每年8月25日前将评审结果通知各州(市)教育局。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每年发放一次。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具体管理,由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当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第十七条 被列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对象的二年级以上在校就读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资格:

1.退学者;

2.一学年内,有两科以上学习成绩不及格者;

3.有违纪被学校处分或违法者;

4.相关材料弄虚作假者;

5.其他情形。

被取消其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资格的学生,停发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以后不再评审。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州(市)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9.镇信访工作试行办法 篇九

根据《关于印发〈中共南京市委关于聚焦“四个第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的决定〉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47 号)精神,为确保“南京321计划”目标顺利实现,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党政正职;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麒麟科技创新园等五个园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同志;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同志。

二、考核内容与基本方法

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办法,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估相结合、综合测评和服务满意度调查相结合(详见附件1、2)。

对区县(园区)的考核:定量考核“南京321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所占分值为85分;定性评估组织领导、工作体系、人才投入、“人才特区”建设等情况,所占分值为 15分。对市有关部门的考核:面向各区县(园区),综合测评“南京321计划”政策兑现情况,所占分值为50分;面向科技创业人才,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所占分值为50分。

三、组织领导与实施步骤

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分年度进行,原则上于次年一季度前完成。具体步骤如下:

1、总结自查。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下发年度考核通知,各区县(园区)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及通知精神,对年度人才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自查,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附相关资料,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

2、考核评估。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园区)年度人才工作进行复查,重点核实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研究提出考核意见和综合评分建议;组织各区县(园区)和科技创业人才,对市有关部门政策兑现和服务情况分别进行综合测评和满意度调查,研究提出考核意见和综合评分建议。

3、确定结果。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综合考核情况,研究提出考核情况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四、结果运用

10.镇信访工作试行办法 篇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银行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结合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系统实行两级巡视制度。

人民银行党委负责确定并派出巡视组对下列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行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民银行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机构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成员。对上述单位的巡视,一般三至五年开展一次。

上海总部党委,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负责派出巡视组对所辖机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并自行确定巡视的周期和频率。

第三条 人民银行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人民银行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人民银行党委和上海总部党委,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分别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银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由党委书记担任;设副组长2人,分别由纪委书记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委委员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内审司、会计财务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人民银行党委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同级党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职承担其日常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巡视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三)向巡视组传达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

(五)配合巡视组对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人民银行党委和上海总部党委,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分别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派出党委、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配备巡视工作人员若干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由派出巡视组的党委任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对所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党委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五)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六)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七)派出巡视组的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审、会计财务以及相关业务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并根据被巡视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实施方案,报巡视办备案。

第十二条 巡视办应提前向被巡视单位下发巡视工作通知,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巡视组可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巡视工作:

(一)通过召开见面会、发布巡视公告、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干部职工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工作的意义、目的、任务、方式方法和纪律要求等,公布巡视组的住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听取被巡视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单位党委(党组)会及其他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四)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五)召开听取干部职工意见的座谈会;

(六)与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个别谈话;

(七)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账目等资料;

(八)对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九)以适当方式走访被巡视单位所在地方有关党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听取意见;

(十)对被巡视单位所辖机构、下属单位或部门进行走访调研,征求意见;

(十一)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四条 巡视组及巡视工作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巡视工作:

(一)严格履行规定范围内的职责,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承办具体案件,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对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二)对重要情况、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三)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五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及时向其派出党委、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二)被巡视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派出党委、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或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的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巡视工作报告和对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巡视评价意见,并针对巡视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并根据巡视组、巡视办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必要时,派出巡视组的党委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或就重大问题要求巡视组报送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巡视组根据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形成巡视反馈意见,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

第二十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决定,下列事项可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问题,要求被巡视单位党组织进行整改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对涉及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向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受派出巡视组党委的纪检或者组织部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二条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听取巡视反馈意见后,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报告。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应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巡视办负责督促被巡视单位党组织落实整改。被巡视单位完成巡视整改工作后,巡视办、巡视组应通过适当方式跟踪了解以下情况:

(一)了解巡视工作对推动被巡视单位改进工作的效果;

(二)检查被巡视单位落实巡视整改意见的情况,并了解其经验、做法;

(三)征求被巡视单位干部职工对巡视工作以及巡视组开展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巡视办、巡视组应及时了解、掌握被巡视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可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对巡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通报反馈或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巡视组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巡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妥善保管,认真整理,及时归档。巡视办应认真做好巡视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巡视办和巡视组应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审等部门之间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充分发挥巡视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八条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对巡视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应及时研究,认真整改。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巡视工作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纳入出差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管理。

被巡视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为巡视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巡视组应严格执行有关经费管理和公务接待等规定。巡视工作人员参加巡视工作期间可由其所在单位按政策规定发放补贴。

第三十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具备从事巡视工作所需要的党务政务和业务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六)中国共产党党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由巡视办会商组织人事部门选配,并按有关程序报党委、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各级党委要重视对巡视工作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巡视组负责按照派出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巡视办的有关规定要求对巡视组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巡视组建立临时党组织,在巡视工作期间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四条 巡视办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要加强对巡视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干部职工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被巡视单位的干部职工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视办或者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第四十条 上海总部党委,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等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关规定。

11.镇信访工作试行办法 篇十一

关键词:商业银行 流动性 风险管理 债券市场 信用评级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于今年1月17日公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3月1日起施行。本文旨在对《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变化和关注点,及其对商业银行、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的影响做出解读。

《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国在1995年出台《商业银行法》和1996年出台《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时,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都参考了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Ⅰ。自此之后,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银行业监管框架和政策体系都是以巴塞尔协议为基石和参考方向。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巴塞尔委员会在2008年和2010年相继出台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构建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全面框架,在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定性要求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定量监管标准。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标准》,对2010年公布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

2009年,我国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从2011年开始着手制定《办法》,于2011年10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新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后,银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10月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见,银监会出台《办法》的背景之一是巴塞尔协议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监管标准和技术的完善。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经营环境、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的变化,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等问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面临的压力不断上升。2013年6月和12月,我国银行间市场曾出现短期流动性异常紧张的现象,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因此,《办法》出台的另外一个背景是应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上升的局面。

总的来看,银监会出台《办法》既是满足国际银行业监管趋势的外在要求,也是应对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上升,加强和提升国内银行监管水平的内在要求。

《办法》的主要变化及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本文将《办法》与《指引》及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其他规定进行比较,总结《办法》的主要变化和关注点,解读其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完善流动性风险定义

《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相比《指引》中对流动性风险的定义,删去了“有清偿能力”的前提,删去了“应对资产增长”的目的,《办法》对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更为严谨。

(二)引入“流动性风险偏好”提法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明确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流动性风险偏好”的表述,一方面表明银监会将流动性管理的责任下放到商业银行,明确商业银行管理层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责任,这将提高商业银行管理层控制流动性风险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实际上赋予银行更大的流动性管理空间,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战略规划等选择不同的流动性风险偏好,但前提是必须满足最低的流动性监管要求。

(三)强化流动性风险成本考核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内部定价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目前,许多商业银行已经采用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指标,实现将风险纳入收益考核,流动性风险纳入考核的原理应该与其一致。

在流动性风险考核体系建立之后,商业银行对长期贷款和债券、低信用等级债券及信托等资产的配置将承担更高的流动性成本,这将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结构和资产配置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更新流动性风险情景或事件范围

压力情景或事件是风险管理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全面、准确地情景或事件设定,对提高风险压力测试的有效性和风险管理的预见性具有重大意义。《办法》共列出了15条商业银行可参考的流动性风险情景或事件,其中9条是新增内容,是银监会对银行业现状的总结和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预测作出的更新调整。本次新增的情景或事件,包括负债波动性增加、负债集中度上升、负债期限下降、期限的错配程度增加、盈利水平下降及财务状况恶化等。说明银监会关注到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银行业务复杂性上升等因素,带来负债结构变化、期限错配上升等问题对流动性风险带来的压力。

(五)提高融资管理要求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性,关注金融市场波动对融资的影响,加强融资抵(质)押品的管理。从近年来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来看,同业负债占比上升明显,商业银行融资来源对同业资金市场的依赖度提高。由于同业资金市场资金价格市场化程度较高,价格波动较大,且主要以短期融资为主,因此,负债结构的变化对商业银行融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银监会提高融资管理的要求,有助于约束商业银行过度依赖同业资金市场融资,防范出现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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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引入“潜在流动性需求”概念

《办法》引入“潜在流动性需求”这一新概念,要求商业银行合理评估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为防范声誉风险而承担超出合同的义务及客户的信用水平变化等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近年来,商业银行出现通过表内业务转表外的方式,规避贷款额度、存贷比及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限制,表外业务规模明显增长,这导致商业银行的隐性风险上升。因此,对商业银行提出潜在流动性需求的监管要求,表明监管关注表外业务存在的风险,如承销债券中发行失败需提供的信用便利、出于声誉风险考虑对理财产品承担刚性兑付等方面引发的流动性需求。

(七)新增流动性覆盖率、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指标

《办法》新增流动性覆盖率作为三大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之一(另两个为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新增了同业市场负债比例作为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正在修订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标准,因此《办法》暂时未引入净稳定资金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是指从同业融入资金占总负债的比重。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负债占比明显上升,期限错配程度增加,银监会引入该指标意在监控同业负债占比上升对商业银行负债稳定性的影响。

流动性覆盖率的引入是《办法》的重点之一,流动性覆盖率达到100%时,表明在一定的压力水平下,商业银行30天内可快速变现的资产能满足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的需求。此时,基本可以认为,商业银行拥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应付短期流动性危机,或者能够争取足够的时间处理流动性危机。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方法可以简单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1. 合格优质资产的计算

合格优质资产包含一级资产、二级A类资产和二级B类资产。一级资产主要指现金和拥有高等级国家主权信用的债券;二级A类资产主要指30天内变现的损失不超过10%的资产,如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中风险权重为20%的证券、外部信用等级在AA-级及以上的债券等;二级B类资产主要指30天内变现的损失不超过20%的资产,如外部信用等级在BBB-至A+级的债券等。在计算合计合格优质资产时,除了对二级资产进行一定的折扣外,还需要考虑对用于抵(质)押融资的二级资产扣减二级资产调整项。

2. 现金流出的计算

对于零售存款和无抵(质)押批发融资业务,《办法》主要根据这些负债的稳定性等条件设定不同的流出率或提取率;对于抵(质)押融资业务,根据抵(质)押品的变现能力(参照合格优质资产的分类)设定不同的流失率或提取率。此外,还需将表内外业务导致的贷款承诺和现金流出纳入计算口径中。

3. 现金流入的计算

对于抵(质)押借贷,即未来30天将到期的含抵(质)押品的资产业务,《办法》根据抵(质)押品的变现能力设定不同的流入率。此外,《办法》还将未来到期的证券、存放同业等业务带来的现金流入纳入计算口径。

总体看,《办法》中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是要求商业银行在保持正常流动性水平下,还需满足在压力情形下的流动性需求;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比较精细,考虑因素比较全面,对合格优质资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考虑项的折算率设定较为苛刻,因此该指标的引入对监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是非常好的量化补充;此外,流动性覆盖率计算方法相对比较复杂,较为苛刻的指标设计对商业银行的达标带来一定的压力。

《办法》对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的影响

《办法》中存在多条涉及持有债券的信用评级和商业银行主体信用评级的规定,对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把商业银行主体信用等级下调作为流动性风险情景或事件之一

商业银行是类公众公司,是重要的信用机构,因此其风险和信用状况受到广泛关注。评级机构一方面要积极为商业银行提供评级服务,另一方面也要采取谨慎的态度对待商业银行的评级活动,关注评级变化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2.在计算合规优质资产时,按照所持债券信用评级的高低区别设定折算率

3.当债券作为融资和借贷业务的抵(质)押品时,按照债券的信用等级区别设定现金流预测的折算率

按照所持债券信用评级的高低区别设定合格优质资产折算率和现金流预测的折算率,符合基本的市场规律,同时也是对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考验,评级机构应坚持自身的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监管提供更好的评级支持。根据《办法》,持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不仅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合格优质资产规模,还有助于降低现金流净流出的预测规模。因此,随着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执行,商业银行对债券品种的投资偏好将有所改变,利率债券或高信用等级债券将更受青睐,而低信用等级债券的需求有可能下降,或要求更高的流动性溢价。

结语

目前,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外汇占款货币投放的下降及央行对流动性调节态度的收紧等因素,将对商业银行体系流动性带来长期、显著的影响。商业银行体系流动性水平将长期承压,流动性风险管理重要性提高。《办法》不仅引进了巴塞尔协议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新理念和量化指标,还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期限错配扩大、对同业资金市场依赖度上升等现状,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规定。总体看,《办法》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管理和控制流动性风险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有助于在新形势下强化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升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降低流动性危机的发生概率,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

此外,《办法》的出台是监管环境和政策的重要变化,对商业银行的信用水平具有积极的影响;另一方面,《办法》对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的运用较多,对评级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评级机构应加强与商业银行、监管部门的沟通,动态掌握商业银行信息,提高对商业银行信用水平的分析能力。

作者单位: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罗邦敏 夏宇宁

12.镇信访工作试行办法 篇十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 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 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支持发展养蜂, 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 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 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 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 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 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 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免费领取《养蜂证》, 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 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 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 载明以下内容:

(一) 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 检疫、消毒情况;

(三) 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 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 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 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 应当告知周边3 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 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 000米以内的养蜂者, 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 000米以内的养蜂者, 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 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 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 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转地放蜂

第十四条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 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 公布联系电话, 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 000米以上, 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 不得强行争占场地, 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 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 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 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 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 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 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 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 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 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并就地隔离防治, 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 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正确使用兽药, 严格控制使用剂量, 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 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蜂产品, 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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