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方案(8篇)
1.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方案 篇一
论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作者:汪越)
内容摘要
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对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加强法制建设,做实个人账户,强化政府职责,扩大覆盖范围,加快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索引关键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完善
养 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 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世界 各国普遍重视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德国于1889年颁布了《残废和老年保险法》,是最早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随后许多国家相继颁布养老保险法规和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迄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养老保险法规。
我 国政府高度重视公民的养老问题。我国现行宪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 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现行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 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明确要求,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建国之初。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第3章第15条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1955年又将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中。该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规,也是建国后40多年我国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在模式的选择、过渡期办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等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成绩和成功的经验。199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对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分工。进入90年代中后期,由于企业改制等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兵突进,国务院 1
先后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等法规政策。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制度上的不完善等方面原因,1999年宣告停止发展新业务。随后虽然有部分地区陆续进行了试点,但从全国来看,基本上进入了停滞期。目前,我国已开展的社会养老保险中,企业职工参保人数约2亿人、农村参保人数约1.5亿人。需要说明的是,这部分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并未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因为这部分参保农民的保险费用几乎全部由个人缴纳,各级政府及集体并未投入资金。
几十年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可回避、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加快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十七大确立的目标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和落实计划生育国策,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将在分析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养老保险制度尚未作出统一法律规定,且立法滞后。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经历的三次改革,即20世纪80年代初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90年代初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些通知、决定针对的仅仅是城镇企业职工,缺乏整体性与权威性。我国的养老保险虽然已经开展了50多年,但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从立法的角度看,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二)覆盖面太窄,农村的社会成员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56%。长期以来,农村老人主要由家庭养老,农民未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障的范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计划生育使得家庭小型化,4-2-1家庭结构难以维系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人均耕地的日益减少使得土地的保障作用逐步削弱,农民的养老问题日渐凸显。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体系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农村的集体经济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提供保障,很难满足农民养老的需要。
(三)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不够科学合理。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层次低,各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等级和筹资比例各有不同,造成了不同地区之间负担水平悬殊,不利于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企业职工个人帐户有名无实的空账问题普遍存在,给未来支付养老金埋下了隐患,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养老金的筹集和政府的信誉。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单一。国务院在1995年明文规定,养老基金只能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不得进行其它投资。2002年开始,允许基金进入证券市场。保值增值的渠道仍然单一。在目前有关法律尚未完善,执法、监管都还存在很大薄弱环节,允许养老基金进行投资确实会冒很大风险。但从长期看,这种
政府管制型投资政策无法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伴随着我国较高的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率的提高在所难免,而通货膨胀会造成已积累的养老金贬值和养老金支出的增加。如果不通过养老基金自身的保值、增值,最终会影响未来退休职工的老年生活。
(五)现行养老保险运行中,法律的强制作用和约束力不够。养老保险实施机制运行过程中,由于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备,参保随意性大,抵制参保、逃避参保现象普遍存在;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屡禁不止;挪用、侵占、截留养老保险资金的行为时有发生,法律的约束力亟待加强。
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十七大确立的目标任务,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尽早出台《社会保险法》,在法律的保障下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好养老问题,关键是要将社会养老纳入法制轨道,依法养老,依法保障。200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国社会保险法》征求意见稿,对如何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保险费征缴、基金管理、社会保险监督、经办、法律责任等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也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些都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举措。建议尽早出台《社会保险法》,只有有法可依,才能做到保障有力,在法律的保障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按照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局部和整体的关系,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在今后一段时间,社会养老保险应逐步覆盖全体公民。一是城镇企业养老保险要覆盖所有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中自由择业者(含农民工);二是制定并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三是要加快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四是要改变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的体制,统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制。
(三)提高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做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加快实现养老保险资金全国统筹的步伐。当前,要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早日实现全国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针对目 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在个人账户空转、资金统筹层次偏低的实际,现阶段必须利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政府财政收入增速较快这一有 利时机,抓紧做实个人账户,保障社会养老保险的持续性和长期性,以应对老年高峰期的到来,同时也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减轻压力。
(四)加快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是当前涉及人口最多、最需要关注的民生工程。社会保险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必须将农村的养老保险纳入整个社会保
险法制体系统筹规划。鉴于当前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建议国家采取分别立法的办法进行规 范。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农村社会保险制 度建设。逐步形成以在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养老保险为主,辅之以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五)强化政府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职责。在养 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过程中,首先,公共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要有一定比例的投入,体现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职责。其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全部由 政府承担的现行办法,依法向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征收养老保险费,以适度削减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费用的投入。同时,强化政府的监管作用。在目前我国市场机制 尚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应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控,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当前,可设立养 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政府部门主管、社会保险机构牵头,由审计、工会和有关金融部门以及专家参加,通过定期的报表和不定期的抽查方式,检查基金投 资经营状况,以保障基金营运的安全性、盈利性、合法性。
(六)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加强养老保险实施机制。我 国现行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企业拖欠、拒交和隐瞒职工工资的问题严重。因此,应改变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一是增设社会保险 税,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资金比现行缴费方式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也更能体现出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二是开征一些新税种,如遗产税、赠与税、奢侈品的消费税等,不但可以充实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防止两级分化、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更好地完成财政的收入分配功 能。此外,还可以考虑发行一些长期国债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不足。目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对侵犯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各种行为,依 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条件成熟后,可以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以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强 制作用。
社会保险乃民生之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深远。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政府的职责,科学规范管理;扩大覆盖面,尤其要关注农民,关注农村老年群体。同时,也要争取社会方方面面的理解和支持。只有这样,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沿着健康的轨道,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 “社会保险—养老保
险”
(http://w1.mohrss.gov.cn/gb/ywzn/2005-12/02/content_95209.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条
4、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第八部分第四项的部分摘要
5、徐智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立法的再思考》,《人权》 2005年5期
6、黄劲松,《中国养老金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政策建议》,《中国发展观察》2008年2期
7、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1日
2.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方案 篇二
工伤保险有狭义、广义之分, 而且含义不一。广义的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用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制度。狭义的工伤保险制度仅指因工伤意外事故遭受伤害的劳动者给予的物质、生活保障制度。该制度具有政府干预性、国家立法强制性、风险共担性的特征。
二、工伤保险制度
1. 工伤事故认定范围
工伤事故包括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职业病, 工伤事故的认定范围范围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而进一步扩大了范围。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认定范围进行了界定: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3) 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了人身伤害、患职业病或因工死亡, 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用人单位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待遇种类多样, 根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工伤致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3. 工伤认定程序流程
工伤保险是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 具有强制性, 所以工伤认定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具体的工伤认定程序流程如下: (1) 事故发生; (2) 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申请或者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1年内填写申请表并对有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3) 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审查, 如果材料不完整, 一次性告知补正直至完整; (4) 认定机构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如果受理, 则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做出受理决定; (5)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工伤认定机构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程序的关键在于证据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用
人单位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来得及签订就已经发生了事故。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发生事故应该怎样提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呢?理论上认为, 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但问题是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相关证据做证, 仅凭工伤认定申请提供的申请材料是无法认定当事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三、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
1. 提高立法层次, 建立更具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
我们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历经了十多年的改革, 在实践过程中, 由于效力较低, 难于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作用。另外, 各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方法, 使得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 必须尽快制定出自成体系的较为完整的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 以便提高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与执行的力度。
2. 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我国2004年的《条例》对工伤保险覆盖范畴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 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佣劳动者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但是,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 覆盖范畴仍然比较窄, 我国大量的农民工未能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因此, 我国应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工伤保险的对象应包含各种从业人员。
3. 统一工伤认定标准和完善工伤认定
我国的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的决定。也就是说, 我国工伤认定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保险经办机构来组成, 至于如何组成, 该机构的性质如何, 权威性如何, 该《条例》未作明确的规定。
4. 完善工伤保险基金运营机制
工伤保险基金因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贬值, 则工伤保险基金制的实际效用就会大打折扣。因此, 基金的储存应当与基金的运营统一起来, 即将可能遭遇的贬值风险与可能获得的投资收益统一起来。
5. 加强工伤保险的预防康复体制
传统的工伤保险主要是以经济补偿为主, 随着现代工伤保险的发展, 世界各国开始意识到经济补偿是消极的事后补偿措施。如果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能够防患于未然, 尽可能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将更符合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思想。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
[2]陈刚.建立工伤预防优先的工伤保险制度[J].新安全, 2005.
[3]刘祖德, 何华刚.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实践[J].地质勘探安全, 2001.
[4]周慧文.工伤保险风险分类及风险分类表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5.
3.医疗保险制度弊端有待完善 篇三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多层次,覆盖全社会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大老百姓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医疗保障体系,对维护社会稳定,减轻政府和企业的社会保障责任,深化企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有关部门再次强调要实现90%以上的地市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标志着由政府和企业包揽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将在年内终结,新医保制度将实行由个人和企业共同负担基本医疗费,并将确定起付线和封顶线。这样,对于社保医疗无法保障的部分,人们都迫切需要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来弥补。医疗保险改革是社会保险改革中最为复杂的一种,这是因为,医疗保险不仅涉及到医疗供需双方、医疗保险机构,而且涉及到医药产品生产和销售等各个方面的关系。所以医疗保险改革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还存在许多问题。
1公费医疗药品销范围不够合理
(1)个人自负比例较低的甲类药品范围较窄销范围将药品划分为不同销比例的甲、乙类,看门诊,甲类能销70%,乙类要在扣除10%之后才能销70%,实际上只能销63%。甲类药品比例仅占30%。假如把非常用药和滋补保健药剔除后,甲类药所占比例还不到25%。如此少的可报销的比例会给患者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尤其是长期有病的患者。
(2)甲、乙类药品划分不尽合理。比如安乃近、复方氨基比林、乙酰螺旋霉素等是医生最常用的常规退热、消炎药,却都划为乙类药品。
(3)少数品种偏离实际。如:青霉素甲类药中的凯德林、舒氨新、凯兰欣、优普林并不是大多数医生的常规用药,有的医生对此药还闻所未闻。相反,医生对划入乙类的苄星青霉素、羧苄青霉素情有独钟,病人也乐用这类常规药。价格便宜、纯属国产的麻醉药也分出了甲、乙类,不利于医生因人施药,及时治疗。
2具体操作有诸多不便
2.1账、转院手续烦琐。账要经过初审、复审、核审、审批四关,有的是同一部门几人分别审,有的是不同部门不同人员审。对因无法确诊的患者要求转院的,还要求本人提出申请后经主治医生、医务科、医保科、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出。
2.2结账程序不便于快捷操作。现有的医保出院费结算程序让操作人员无法做到快捷方便。据调查,每个病人结账最快的要40分种,复杂点的要半天时间。
2.3对非凡病种病人的处理缺乏灵活性。一是要求申请者到医保中心见面;=是要求提供近期切片检查告。第一点尚可理解。第二点对癌症恢复期病人来说,则很难做到。因为不可能为提供一个报告又去开一刀,所以有的患者只好作罢。
2.4对参加医保的病人硬性规定诊疗地点,不利于患者及时治疗。
3医疗单位工作难度加大
医疗改革给患者提供了看病时“货比三家”的条件,对医疗单位来说,则面临很大的挑战。非凡是在医保配套服务方面,给医疗单位增加了一定的负担与难度。
3.1经济负担增加。医院要增加投资,如从事医保工作人员的工资,增设一个科室每年的日常消费等等。
3.2工作量增加。实行医保后,从医生到一般工作人员在加强业务学习的同时,还需加强医保知识的学习。药品、特检、特治、一次性医用材料、腹腔镜手术费、服务设施等有1500多个品种或项目都需要不同人员把握,最多的一个项目需分类三次。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医疗单位的工作量。
3.3扩大医保就诊网点难度较大,电脑联网费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就诊网点的铺开。
4医疗单位、医保机构、患者之间产生摩擦
4.1医保机构下达的费用控制定额,医疗单位执行起来有难度。医保机构以收定支,对参保医院分别下达了床位周转率和住院金额两个指标。为确保完成任务,医院将指标分解到各科室,但从执行情况看,难以达标。其原因主要是近几年住院的危重病人比例呈上升趋势,费用飚升,难以控制。仅以费用中等的乙肝治疗为例,如用效果比较好的干扰素,一个治疗周期就需4500元左右。
4.2医院对医保机构扣结算预留金意见较大。医院与医保中心结账,需扣10%的结算预留金,视该单位医保工作业绩好坏、年终评选结果再考虑返还。医院普遍认为,此种做法严重影响其流动资金周转和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对此小医院反应最为强烈。
4.3医护人员与患者矛盾增加。由于医保宣传力度不够,一些患者对医保政策、医保用药不甚了解,加之对检查项目公费范围减小、自负金额增加的情况不清楚,医务人员的解释工作不到位,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
5一些费用收取欠科学
5.1住院“门槛费”的收取标准过高。近年来,除行政机关和少数事业单位略为加薪外,大多数单位收入减少,这实际增加了个人负担比例。
5.2退休人员和非凡病种中的癌症患者在治疗费用上负担较重。在医保之前,退休职工的医药费95%,癌症病人全。实行新政策后,经济负担增加。
6参保单位对患者支持不够
部分单位职工还反映,一些单位认为参保了,就无承担解决职工其他问题的义务,参保单位把责任推到了医保部门。近年来不少单位经济效益较差,而医保在原来公费医疗的基础上自负比例又作了较大的提升,收入减少和支出增加,使群众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受到冲击。个别经济效益较差的单位还有拖欠保险费用的。
4.近年来我国逐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篇四
摘要: 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国家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健全与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逐步完善。
关键词 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中国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逐步建立了多种类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城镇地区,主要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制度。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重点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覆盖人群不断增多。并且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太窄
由于养老保险的这种单一保障模式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格局不相适应,所以,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的是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同市城乡之间、不同听有制之间的差别也相当大,基金来源不一致,各地区、各行业、各所有制退休的职工所享受的待遇也不尽相同。
(二)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程度较低
我们现行的养老体制虽说是一种“社会保障”,但绝大多数仍是以企业为载体,缺乏整个社会共济的保障机制。国家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改变了以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组织方式,提高了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解决了不同国有企业之间负担不均衡的问题。但由于到现在为止,尽管养老保险已实行了社会统筹,但许多地方仍然停留在市、县级层次,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也很低,导致了大量工作仍然由企业承担,拖欠养老金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使企业的包袱十分沉重。
(三)历史欠债严重,“空账”运行规模大。
我国当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在实际的实施中却形成了一种在资金流程上与现收现付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的“空账”运行机制。1997年《决定》指出已经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继续按照过去的标准,这意味着企业要同时承担退休职工养老之需和为在职职工积累养老金的双重任务,造成企业负担过重,缴费困难、逃费、欠费现象严重。
(四)退休年龄偏低,且男女性别在退休年龄上差距太大。
退休年龄的高低决定着领取养老金时间的长短。而退休年龄越低,则意味着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越长,即用于支付养老金的基金需求就会越多。我国规定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为55岁,加上生活和医疗健康水平的提高造成我国人口的老年抚养比不断攀升,有关专家预测我国到2060年养老抚养比为 60.3%。另一方面,由于女性的平均寿命要明显高于男性,在我国,女性要比男性早5年退休,这不仅导致我国养老金支付压力加重,而且也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障。
(五)基金管理效率低下。
我国规定养老金在留足2个月的支付以外,应该全部用于购买国债、银行储蓄、企业债券、投资股市,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但是目前我国养老金仍主要用来购买国债和银行储蓄,基金收益甚小,根本无法满足老龄社会对养老金的需求,没有真正建立起养老金保值、增值的有效机制。
二、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基于种种的问题我国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渐渐展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印年代中期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原来养老金由企业负担的“企业保险”的格局,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从20世纪8o年代中期开始,国家首先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先后迈出了三大步。(一)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从1984年起,全国各地先后实行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所谓社会统筹,一是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统一筹集资金,二是统一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个办法最先在国有企业实行,并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对于均衡企业负担,防范养老金支付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199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
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实行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原则;明确规定,保障水平要同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并提出了扩大服务范围、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加强基金管理、强化社会服务等任务要求。(三)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通过改革实践.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必须建立起一个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才能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要在1998年底之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标志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迈上了新的台阶。在统一后的制度中,社会统筹体现了社会互济,个人账户体现了自我保障。统一后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个人账户的记人比例和养老金的发放办法得到了统一的规范。
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应如何得到完善
1.扩大基金来源的渠道,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养老金保值增值的能力,实行国有资产变现,发行社保长期债券,进入资本市场等措施,把社保基金做大。
2.积极发展企业年金计划即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强化个人自保的意识,加强企业和个人对养老保险的责任与义务。使得养老保险的各个支柱都得以发展和完善,为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
打好基础,为降低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促进个人账户实账运行创造足够大的活动空间。
3.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解决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1)建立账户分立制,建立个人账户专管体系。将个人账户从社会统筹金中分离出来,实行账户分立,从而避免社会统筹向个人账户“借”的风险。
(2)建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来负责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与营运,以确保其保值增值。
4.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障体系。一项社保计划应该和能否覆盖哪些人群,是由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劳动力市场发育状况和政府行政管理能力所决定的。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来看,养老保险应逐步全面覆盖所有与城市化、工业化过程有密切联系的群体,而农民工正是这一过程中非常庞大而且不容忽视的一个群体。应该立即建立有关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框架之内的法律法规,将其纳入养老保险的范围之内。这样一方面可以扩大社保尤其是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另一方面,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危机,因为一旦农民工为社保网络所覆盖,他们才会有“精力”去考虑如何提高父母辈老人的福利水平问题。篇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其改进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其改进 作者:李婷婷(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南京 211100)
摘要:养老保险是我国五大社会保险之一,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仍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着种种的缺陷和不足。养老作为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要想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不断地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使更多适龄的中老年人得到应有的生活保障,安享晚年,让更多的老年人老有所养。而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同时又面临着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养老,于国家,于社会,于个人都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道路是曲折的,进程是艰难的,只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方案,同时借鉴西方更先进的养老保险模式,使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不断进步,不断发展,让更多的中老年人受益。关键词: 养老保险 人口大国 保险模式 基金
一、我国养老保险现状及其缺陷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养老保险的定义
养老保险也成企业年金制度,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专门面向劳动者并通过向企业、个人征收养老保险费形成养老基金,用以解决劳动者退休后的社会保障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在制度实践的过程中,养老保险必须贯彻切实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原则,其养老金必须随着社会物价水品的改变做适当的调整,确保老年人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保障老年人晚年的基本物质生活,让他们安享晚年。
(2)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51年,当时政务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小范围内实施养老保险制度。1953年,政务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扩大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并作了详细的相关规定。1955年,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首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和待遇作了相关规定。195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对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了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制定了因公、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的退休办法。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养老保险制度受到严重破坏。,社会保险制度一度停止运行。文化大革命之后,1978年,国务院以国发[1978]104号文件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国有企业职工、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待遇水平作了统一规定。随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不断发展壮大的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从省级统筹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成熟。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通过省级统筹来实现的,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是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缴费构成。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当月工资的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国家财政每年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与养老保险资金补助。参加工作且缴费满十五年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相关,所以各地退休老人所领取的退休金数额存在很大的差异。退休年龄一般为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者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
相对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仍存在许多的缺陷和不足,以及我国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制约着我国养老制度的发展。
(1)省级统筹是跨地区工作的职工享受不了合理公平的退休待遇 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模式到目前为止,仍停留在省级统筹状态,甚至有的地区还停留在更低一级的统筹水平,养老保险基金的跨省调配比较困难,如此一来使得一些跨省工作的参保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得到合理公平的退休待遇,尤其是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调入到经济发达地区的参保者。他们退休后所领取的退休金是根据他们之前所工作地区的消费水平所计算得到的,而他们退休后所生活的地区都是消费水平较高的发达地区,如此就会造成他们在生活地区的消费水平受到影响甚至消费不起,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造成相对的分配不公现象。
(2)农村人口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城镇地区的覆盖相对农村而言比较全面和完善,相关工作的开展也相对顺利。城镇人口的养老保险费用大部分可由他们所工作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承担,个人只需缴纳当月工资总额的8%左右即可,对他们个人的生活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而农村人口,基本不存在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雇佣关系,他们参保每年所需要交纳的费用大部分由他们个人承担,又因为他们农村人口的经济来源单一,收入相对较少,一旦参保对他们的生活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有些甚至保障不了自己的基本生活,所以大部分的农村人口宁愿选择低风险低收益的个人储蓄或者家庭养老,再者国家也未出台相关的政策来规范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有一部分进城谋生的农民工,用于他们工作的流动性大,危险性也较大,并且他们工作环境的不稳定性也造成了他们参与养老保险的困难。成为了生活在城镇地区却游离于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之外的人群。目前,城市中的农民工的身份的界定以及他们的养老问题还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3)参保者退休后所领取到的退休金金额过少
由于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民币的不断升值,以及受到近几年通货膨胀的影响,一个月几百元的养老金对大多数的退休老人来说并不够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相关资料表明:一个国企的退休老职工平均所能拿到的退休金仅400元左右,勉强足够其维持基本生活,但老年人的体质较差,一般需要经常有吃药、住院等方面的开支,所以退休老人所拿到的退休金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日常花销以及看病所需要的费用,所以说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还达不到“确保退休老人可以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安享晚年”的水平,使得一些老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还不得不坚持工作以维持生机,这样的现象又会带给社会更繁重的就业压力,使年轻人所面临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4)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险体制面临巨大压力
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庞大的人口阵容使得我们不得不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道路。制约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和进步的最大问题就是我国巨大的人口数。随着计划生育方针的实施,我国的人口增长速度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作为疾患生育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接下来,我国所面临的一个更棘手的问题是如何在人口老龄化的情况下,用较少的钱养活数量逐年加多的老年人口。当老年人口数量逐步增加而中、青年人口数量不断减少的阶段,个人每年所交纳的养老保险金总数越来越少,而每年需要领养老保险金的人数却越来越多,这样使养老保险金的缺口越来越大,国家财政每年需要投入到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不断增加。同时,当代的年轻人除了养活自家的上一代和下一代,还要交纳部分薪金到个人账户中,这样做无疑也加重了年轻人的负担。所以,人口老龄化无论是对年轻人还是整个养老保障体系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障体系而言是一道坎,只要跨过了这道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将迎来一个崭新的局面。
二、西方先进的养老保险模式及其值得借鉴之处
(一)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自愿保险等多种形式组成。德国的养老保险较全面地规定了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资金来源、交费标准和筹集方法等。德国养老保险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治原则。各行业和州、地方保险机构都独立存在,自主经营,在自制管理中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
2、依法行事。保险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进行活动并有义务接受国家的监督。联邦政府设立保险监督局,检查和监督保险机构的行为规范。如果后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企业或投保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诉讼。
(二)法国养老保险制度
法国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强制实施。养老金的支付属待遇限定型,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方式为现收现付制度。法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和我国不太一样的地方有:
1、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主要包括:1)工商企业的工薪人员;
2)农业职工3)社会保险系统职工4)不具有长期工作合同的临时工。
2、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法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四个层次: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强制的普遍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3)非强制性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4)个人参加商业寿险。
(三)西方养老保险模式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1)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是保险的形式多种多样,并且实行各州自治原则,这一点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类似。使养老保险金更合理地管理和使用,并且成立了养老保险法,使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有法可依,避免了许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必要的纷争和困扰,同时,依法行事可以充分发挥各监督机构的权力和职能,以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使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快速发展。
(2)法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历史较长,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其中上文所提到的两点很值得我国去效仿和学习。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执行的力度不够,很多企业或个人不愿意交纳养老保险金,但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平均寿命不断延长,使养老保险的支出不断增多,而交纳者数目却没有太大的增加,有些地区甚至是减少的,这给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也给国家和地方财政造成很大的负担。同时,相对于老年人口的寿命而言,养老养老保险金的交纳期限较短,由国家和企业补贴的金额增多,如此一来不利于国家和企业的发展,而法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的范围较广泛,群众自愿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比较高。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进措施
(一)逐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才刚刚开始起步,至今仍有许多的措施和想法仍处于试用和改进的阶段,然而相对而言,我国城镇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定型,要想改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举步维艰的现状只有两种改革措施,一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仿照其他国家的养老保险模式,重新建立起新的养老保险体系。但这种做法不但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短期内看不到成效,是一个长期投资的过程,并且西方国家的养老保险体系不一定能够适应我国的国情。就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而言,走这条改革之路并不是最好的选择。第二种改革措施相比之下更符合我国国情发展的需要,且更易于操作。就是通过不断完善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大力度建设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和促进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制定出适合我国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行,来带动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并且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人口比例的70%~80%左右,如果能够妥善处理我国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其他制约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瓶颈也就不攻自破了,也就取得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伟大胜利。
(二)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
国家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去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而言也是十分重要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取向很多,可以投资股票、房地产、国债、固定资产以及海外投资等等。其各项投资的比例直接影响了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水平,如果投资失利将会导致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瘫痪,出现退休金的拖欠以及金额减少的情况。最理想的的投资模式是使养老保险基金保持长期稳定高利率的增值,可将大部分相对稳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投入到建设周期相对较长、收益较为稳定的项目中,获取一部分长期稳定的收益。同时购买国债或者把部分资金投入到国家银行,这样不但能促进国家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也能获得一些短期高收益的基金弥补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活结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压力。值得重视的是,投资养老保险基金时要注意各项投资的比例,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并且在养老保险金进入资本市场运作之前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严格控制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向以达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避免投资决策的失误。
(三)改进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作为关乎民生的保险项目之一,对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通过对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也能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起到推动作用。医疗方面的支出占普通家庭日常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也非常大。目前,我国许多地区都存在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在农村地区,这样的问题更加严重,医疗知识的普及不全面以及经济收入单一,导致了许多的农民生病时选择自己拿药吃或者置之不理。如果我们能够改善我国的医疗现状,使国民在看病方面的支出减少,那么他们就能过拿出更过的钱来投入到其他的活动中。同时,对老年人来说占支出比例较大的医疗开支减少了,他们每月所要花费的钱数就大大减少了。如此就降低了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积少成多,可以节省下大笔的养老基金,国家在此方面的补贴签署可适当的下调,为国家节省不少资金。
(四)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
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法制建设基本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还未能出台,政府只是颁布了相关的条例或者办法帮助养老保障工作的实施和开展。但是,不完善的养老保障法律对养老保障法的规范作用较小,在处理一些细节的问题上发挥不了太大的作用。如果能出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法》,不仅使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有法可依,并且能够规范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让许多产生纷争的问题迎刃而解,为养老保障工作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能够让养老保险制度更具有信服力,让更多的人愿意将个人的收入投入到养老保险基金中,更带动了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
总之,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和企业的力量,需要全民的参与和积极的配合,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前景是美好的。目前,我们仍处于一个特殊的时期,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将会日益尖锐和严重,而我们只有积极面对这个艰难的挑战,不断地改善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解决了人口老龄化这个大问题的同时,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将迎来一个新的局面。
参考文献:
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吕学静著 2007年8月出版
2、《社会保障学》 曹信邦主编 2007年2月出版篇三:江苏省扬州市高二政治学业水平测试模拟试题及答案小高考
江苏省扬州市高二政治学业水平测试模拟试题及答案 试卷分第ⅰ卷与第ⅱ卷两部分。总分100分,考试时间75分钟。
第ⅰ卷 客观题(共70分)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意的。(本部分共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1.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201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了一套1元面值的纪念币。对于这套纪念币,下列理解错误的是()a.纪念币具有流通手段的职能 b.纪念币的面值是由国家规定的 c.纪念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d.纪念币不可直接用于购买商品
2.右图是某种商品的价格波动图。b点比a点价格低的根本原因是()a.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 b.价格政策的变化 c.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 d.商品质量的变化 3.为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作为普通工薪阶层的小王夫妇在学校附近租了一套价格适中的商品房陪读。小王夫妇的消费属于()①租赁消费 ②攀比心理消费 ③求实心理消费 ④钱货两清消费 a.①③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4.2015年国考参加人数创新低,但参考人数仍高达140.9万人,竞争比约为64∶1。不少人仍然希望能成为吃“皇粮”的公务员,对其它工作岗位则很少考虑。材料启示劳动者应树立()①自主择业观 ②职业平等观 ③竞争就业观 ④多种方式就业观 a.①③ b.②④ c.②③ d.③④
5.2015年6月底至8月,中国股市连续暴跌,绝大多数投资股票的散户损失惨重。可见()a.购买股票收益小,风险大 b.股票投资收益只来源于股票价格波动 c.股票是高风险的投资方式 d.投资者作为债权人必须增强风险意识 6.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了快递业的迅猛发展,也引发“爆仓”、“暴力分拣”等一系列问题,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这主要表明市场经济具有()a.强制性 b.自发性 c.盲目性 d.滞后性 7.右图为某商品的价格与其需求量之间的关系,假定其他条件不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b商品需求弹性系数比较大 b.b商品生产受价格变动影响大 c.a商品可能是高档耐用消费品 d.a商品需求受价格变动影响小
8.从2015年10月起到2017年底,国务院决定依法减征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国家重视小微企业发展,因为它们是()a.我国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b.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
c.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d.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9.自2015年6月28日起,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均下调0.25个百分点。这体现了国家运用宏观调控中的()a.经济手段 b.财政手段 c.行政手段 d.法律手段 10.从2015年开始,我国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行改革,决定破除养老保险 “双轨制”,逐步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这一决定体现了()a.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b.劳动报酬比重不断提高 c.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 d.商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
11.2015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大幅增长,投资量创2 078.4亿美元的历史新高,同比增长22.8%。这表明“走出去”战略是我国()a.对外开放的根本基点 b.对外开放新阶段的重大举措 c.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 d.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的标志 12.2015年,北京“朝阳”群众再立功,举报了众多吸毒贩毒的明星和官员。这启示我们()①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②公民应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③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 ④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3.近年来,各级政府着力解决信访中的突出问题,干部下访、视频接访、网上信访应运而生。这说明我国政府坚持的工作作风是()a.为人民服务 b.求真务实
5.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方案 篇五
(一)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作用逐渐削弱。
目前,我国农民虽然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但其家庭养老功能已经明显弱化。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耕地逐年减少,农民作为生存依托的资源严重稀缺,导致农村外出打工人员数量逐年增加,造成许多老年农民无法获得家庭的养老支持。同时,由于农民收入提高缓慢,使农民的养老问题面临着既缺乏经济支撑,又缺乏家庭保障的困难。
(二)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
根据最近的人口普查数据,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为8557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65.82%,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的现象将一直持续到2040年左右。农村人口在经济发展水平很低的情况下就进入了人口老龄化进程,靠传统的自力更生、家庭养老很难满足老年农民的生活需求。
(三)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下降。
目前,我国农民的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经营收入。但随着城市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人均占有的耕地越来越少,同时受市场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农民的土地收益率呈现下降的趋势,而在以小规模农户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之下,农产品成本不断地增加。这就导致了农业增产不增收,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不断降低,土地的保障功能弱化。
(四)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我国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主要依靠农民个人交费,政府的责任和财政支持不足,农民获得的保障相对较低,不能切实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而且基金投资渠道单一,资金的收益率就被限制在了较低的水平。同时绝大部分基金的管理、运营集中在县级,由于监管手段缺乏,难以防止基金违规,基金管理运营效率普遍偏低。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的管理与运营模式缺乏创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难度增大。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保基金管理并没有遵循征缴、管理、使用三权分离的原则,由于基金实行的是省、市、县三级管理,按比例分级使用,职责和义务不明确,约束机制不健全,基金的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新农保制度主要是以个人账户为主,随着覆盖面的扩大,基金结余额会越来越大,但是基金增值渠道单一,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是各级农保基金增值的主要方式,在养老保险基金完全或者部分积累的情况下,资金如何投资运营,如何在通货膨胀的压力下保值增值,是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还处于县级管理的层次,由于受管理水平的制约,资金被违规挪用的风险较大。
(二)各级财政支出责任不明确,地方财政补贴没有具体规定。
此次新农保制度设计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建立各项财政补贴机制,构建普惠式的农民养老金。在强化了政府责任的同时,也说明了地方政府财政支持能力和村集体经济的发达程度是新农保持续发展的关键。但是目前在试点地区,财政主要是对县、乡政府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投入,省、市两级还缺乏专项投入。而县、乡两级政府事权多、财权少,普遍存在财政困难,不仅对新农保的补贴力度小,而且资金投入不确定,再加上各地村集体的经济实力差别很大,而农民收入又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从而使新农保的资金来源具有不确定性。
新农保作为一个刚性的制度安排,没有中央和省一级财政的支持,难以实现地区养老保障的均等化,在基金筹集和待遇支付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风险。
(三)新农保与老农保、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不够,缺少转换。
目前针对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民、农民工及被征地农民等不同人群有多个养老保障制度和办法。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要考虑相互转换、衔接的问题,才能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但是新农保仅规定了同上述不同养老制度衔接的原则性意见,还没有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四)筹资方式不合理,制度变动过于频繁。
由于新农保方案基本上是县级统筹,个别地区是市级或省级统筹。每个地区关于筹资模式、筹资各方筹资比例、筹资渠道等内容都不相同。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在没有国家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养老基金筹集和支付存在很大的风险。同时,目前我国各地开展的新农保试点,出台的方案,缺乏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协调,这些方案在保险基金筹资模式、最低参保年龄、缴费水平、缴费基数的确定、政府补贴、调节机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基金的运用也缺乏有效监督。制度变动过于频繁,注重短期效益,不利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扩大保险覆盖范围。
一是领导干部要重视宣传工作,在“自愿参保”的原则下,宣传工作决定了新农保成败的关键。在制度推进过程当中,不搞强迫命令,不片面追求参保率,通过优化管理和服务,逐步扩大新农保的覆盖范围。
二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报刊、电视等多种宣传工具,向广大农民充分展示新农保制度的优越性,以形成新农保的全方位整体宣传效果。三是村干部及宣传人员要向广大农民讲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规定,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的收益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让农民知道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预期收益。要加大信息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运行机制,完善监督体系。
首先,应建立省、市县两级政事分开的管理体制,行政单位负责制定政策,事业单位负责基金管理。农村养老基金由省、市县共管,市县负责基金的收缴和发放,省级负责基金管理并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多元化组合投资运营,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
其次,拓宽基金运营渠道,尽快出台基金运营优惠政策。中央政府可每年发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项优惠债券或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银行储蓄优惠利率,也可确定一定比例投资一些风险小、收益高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样既保证基金有较高的回报率,又可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在基金的监管方面,首先,强化行政监督,社会保障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对农村养老保险运行机制的日常监督工作,建立基金监督责任制。要把专门监督落到实处,财政、审计、税务等职能部门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其次,完善实务操作流程,大力推行和普及规范化操作,逐步推广和应用个人账户IT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最后,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由农民、乡镇企业、农村居民委员会、舆论机构等组成的社会监督体系,对政府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申诉、控告、检举等。
(三)强化政府的财政职责,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筹资体系。
新农保注重强化政府责任,要建立健全各级财政稳定、长效的资金补助机制,由政府对参保人员根据年龄的不同给予适当的补贴;建立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的储备基金,以保证被保险人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升,基础养老金随物价水平上涨适时调整。财政补贴应以统筹地区地方财政为主,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地方财政每年应列出专项预算,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同时要界定各级财政职责,妥善解决各级财政责任分担问题,要明确省、市、县各级财政的筹资责任,特别是加大对贫困县市的转移支付力度。
在选择新农保筹资模式问题上,要打破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结构,建立项目齐全、形式多样、覆盖面广又标准适当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同时不断提高社会化程度,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筹资体系。此外,新农保的出资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筹资体系应区别对待。
(四)注重制度有序衔接,妥善解决新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一是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接续的操作办法,在制度模式衔接上采用政府补贴的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模式。
个人缴费与集体缴费部分属于自有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分两部分,对于中央政府补贴,主要补出口,确保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对于地方政府补贴,主要补进口,对参保人进行鼓励资助。
同时要解决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管理手段要科学。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权限收归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从政策制定、费用征缴与养老金发放以及基金运营等进行统一管理。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手段,规范管理流程,精简管理手续。三是加快社会保险省级统筹步伐,在提高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解决地区间因利益关系而影响社保关系接续转移等问题。四是加快全国社会保险信息化联网建设,为农保关系接续转移提供技术支持。要出台社会保障全国一卡通相关的政策,使用与身份证信息相连接的社会保障信息卡,提供缴费、支取、记录、转账、管理、信息查询等一系列功能,卡随人走,方便管理。
6.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篇六
1. 采用先进的养老保险立法理念
首先应树立一个养老的基本理念,就是社会养老是公民作为福利权的基本权利,当我们用人道主义观点看待老年人的问题时,应该首先肯定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的基本权利,和生存权、居住权、参与权等一样。社会福利体现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的责任。社会养老保险属于老年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样的理论认识的基点之上,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既是通过强制力认可和强化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又重在对国民的福祉利益进行权利保护。
2. 统一制度和标准
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要求统一的制度和标准,避免制度碎片化,便于实现全国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
3. 明确责任主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养老保险立法需要用明确的、规范的语言来界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对雇主或者用人单位而言,法律必须明确其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义务,同时亦获得解除或者减免其对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的权益。对劳动者而言,法律不仅应当明确规定其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而且应当赋予其享受各项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权益。当权益得不到保障时,年老退休人员将直接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上法庭。
4.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司法体制
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
5. 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初步建立起传统土地保障、家庭养老与新建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以法律的形式真正把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中,明确规定受保人的范围、缴纳保险费的原则和标准、获得社会保障待遇的条件和待遇、提供法律援助等,把确保农村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纳入统一的执法工作之中,将农村的养老保险纳入整个养老保险法制体系统筹规划。继续完善储蓄积累保险方式,为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交费为主,集体交费为辅,国家财政支持,将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名下为个人所有,到退休年龄后根据个人账户的积累额计发养老金,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二、实现全民养老、全国统筹
社会养老保险的宗旨在于使全民能老有所养。要实现这样广覆盖的目标,就必须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在设定的期限内,实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保的对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社保的对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中较低收入人群的参保缴费政策,其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社会保险价值取向和互济的功能要求,应当给予优惠。不分城乡,不分等级,全民社保,才能充分体现社会公平。
为实行全国统筹制定时间,应该像制定五年、十年发展规划那样,提出用多长时间实行全国统筹。有了明确的时间目标,才会产生压力、激发动力,从而大大加快全国统筹的进程。
三、实行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多元化
目前国家提出养老基金来源要多渠道,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要合理负担,但是单纯依靠企业和职工缴费已无法满足日益扩大的养老金需求。我们认为应当在税收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拿出一定的款项,定期划拨进入养老保险专项基金中,这样既可以减少现收现付制对总储蓄的一部分挤出效应,又有利于在未来某个合适的时机开征社会保障税。比如美国养老资金的来源于美国联邦收入税、社会保障收入本身的课税、美国财政部的一般资金及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这些收入基本满足了养老金的支出。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尽快确定统一管理体制,实行养老保险基金行政管理和营运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使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化。首先,统一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从根本上克服政出多门、扯皮内耗等问题。要构建起权威高效的养老保险监督体制,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加强外部监督,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营运负有重要的监管职能,要定期公布基金状况,各地区应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等各方面人士组成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营运机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浪费。
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应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公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在此基础上,需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制定规范企业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的保险法。
通过以上五项措施,可形成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摘要:解决养老问题, 关键是完善养老保险立法, 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由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构成, 且经常变动, 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 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 不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 因此制定养老保险基本法, 逐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意义重大。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障体系,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M].商务印书馆, 2000:379-382.
7.完善我国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考 篇七
关键词:保证保险;法律制度问题;法律制度完善
一、保证保险的定义
多年以来,法学界、经济学界都从自己的专业领域出发,试图对保证保险作出一个明确的且有说服力的界定。但由于中国现阶段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保证保险的概念作出统一的界定,因此关于保证保险的概念仍是众说纷纭。在此,本文对此不做深入探讨,仅出于法律制度层面上的考虑做以下定义。
保证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债务人不履约行为而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制度。
二、我国保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后果
(一)我国保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发展,以《保险法》为主体,以保监会的各项规章规定为辅助的保险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已初步建立起来,成为我国保险经营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总体上看,离保证保险经营的要求还相距甚远,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保证保险的法律地位不明确。(1)法律位阶较低:我国保险法第95条第1款的第2项关于财产保险的种类中涉及到了保证保险。仅此一条法律条文涉及到保证保险,而相关的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没有涉及保证保险。关于保证保险内容较多的规定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银监会保监会的规定或是对某一问题的复函,这些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2)内容相互冲突:《保险法》对保证保险合同未作出具体规定,而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法律位阶较低,而且内容相互矛盾,甚至与《保险法》冲突。另外,保证保险的法律建设中一直没有将其与类似制度加以区分。比如未明确界定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保险法》第九十二条所列举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并没有提及保证保险,仅仅包括了信用保险。而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这本身就容易导致内容相互冲突、两个标准。(3)法律空白较多:《保险法》本应是保证保险经营的最主要、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我国《保险法》对市场中的一些主要险种有特别规定,而对保证保险,保险法并没有特别规定,这导致保证保险在保险法中存在空白。
2.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所谓保证保险,从命名就可以看出经营保证保险,要求保险人能够迅速、低成本地掌握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风险信息,以决定是否承保和承保费率的高低。可以说,保证保险正是市场经济应对信用缺失的产物,但反过来,社会征信体系的不完善正严重影响了保证保险的健康发展。
(二)信用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缺失的后果
1.业务开展举步维艰。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具有指引、预测作用,通过规定权利、义务,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某种模式,指引人们的行为,人们也可以通过法律规范来预测到他人的行为及双方行为的法律后果。保证保险是市场经济和契约自由的产物,其业务的开展,同样需要保证保险法律发挥行为指引和预测的作用。然而,由于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缺位,人们对如何开展保证保险业务以及其所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缺少一种正确的认识和合理的预测。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缺位,使得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举步维艰。
2.纠纷解决无法可依。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缺失带来的最直接和明显的不利后果即保证保险纠纷解决的无法可依。如果说保证保险业务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仍可凭借行业内部自发的努力以及各方当事人形成的共识有所发展的话,那么,一旦纠纷产生,各方当事人出现意见上的分歧,矛盾被引向裁判机关——法院时,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将面临一种无计可施、无法可依的局面。
三、完善我国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上文提到虽然保证保险业务在我国金融实践中已运作数年,但其在立法上相比于其他法律明显落后。为此,必须加快推进完善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进程,完善保证保险相关制度、规范。关于推进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保证保险立法和其他规范
1.完善保险法:保证保险业务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业务,新《保险法》己将其纳入其中,但未明确其性质和地位,可以通过对《保险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详细规定保证保险的相关细节问题。关于保证保险的概念、种类、主体、法律适用、性质、保险标的、合同和基础合同的关系、保险人的追偿权、担保和保险并存时的处理、投保人恶意骗保的处理、保险人的除外责任等都必须做出详细的解释。
2.完善保监会规章:保监会是我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和统一监管我国保险市场的机构,保监会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现状适时出台相关的规范性和制度性的文件,从而引导保险业务发展方向,规范保险行业的相关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保监会需要在保证保险被执行落实之前做好相关的行业调查和调研工作,充分分析市场的反应,然后权衡各利益相关体之间的关系,听取各方的建议,科学合理的制定相关的制度,然后在保险行业内逐级落实下去,引导保证保险业务有序、合理的展开。
3.完善相关行业规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自律性的社团组织,它可以通过号召各保险公司共同遵循相关保险行业制度,签订自律公约,自觉维护保险行业业务开展秩序,倡导良性竞争,反对恶性竞争,打击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促使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体系,加强保证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二)配套相关领域法律法规
保证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实践表明,不同的保证保险险种涉及不同的专业领域,一部保险法难以囊括各个保险险种可能面临的情形和问题,因此完善的保证保险法律制度不仅仅需要保险法对保证保险明确而全面的规范,也需要相关专业领域法律法规的配合。
(三)逐步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保证保险的承保标的是投保人的履约行为,即对投保人履行债务信用的保险,投保人的信用风险同时也包括其主观信用风险。在实际生活中,我国个人信用建设这一块尚处空白,虽然近年来有所发展但是仍是十分薄弱,至今都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联网查询系统,保险公司在面临投保人投保的时候,只能被动的通过投保人自己提交的工资流水证明,任职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等一些材料了解到投保人的信用状况。这些情况因为是投保人提供的,其展示出来的信息无疑是对投保人有力的,但保险公司又不能得到真实的信息,所以只能依赖于投保人。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我国针对诚信缺失的处罚措施是十分少的,在我们国内个人失信的成本代价是很低的,这也引发了个人诚信的低下,所以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构建个人诚信体系是十分有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刘洋,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2008年
[2]王松梅.保证保险立法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经济法学,2009年
[3]何绍慰,中国保证保险制度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
8.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方案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一节 缴费基数
第二节 缴费规定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一节 个人账户建立
第二节 个人账户记息和收益
第三节 个人账户转移
第四节 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和退还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一节 一般情况下缴费年限的确定
第二节 特殊情况下缴费年限的确定
第六章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
第七章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缴费工资指数
第三节 增发养老金
第四节 特殊情况下基本养老金计发
第五节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和调整
第八章 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府令第 133 号印发,以下称《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二条 《办法》实施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法》实施后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条 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与编制外聘用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之月起,按《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或聘用,下同)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单位支付工资之月起按《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和职工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按《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或成为个体劳动者的,从到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劳动之月起,按《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称个体参保人员),应在从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一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类人员本人申请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从本市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即1992年7月)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还应加收滞纳金。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一节 缴费基数
第八条 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九条 企业应以缴费时上月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企业应缴数额后,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企业上月缴费基数核定应缴数额,企业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核定后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按照缴费基数计征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缴费基数不得变动。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应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账,逐月进行登记,经职工签字确认,作为申报缴费基数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每年一季度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企业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企业上一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基数以及缴纳情况,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月保存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表、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时,如数提供,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申报和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一)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到新单位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以后月工资收入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二)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按到企业工作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三)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按其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如果内退期间生活费高于该收入的,以内退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内退生活费有增长的,相应调整缴费基数。
(四)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因企业停工放假连续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实际领取的疾病津贴或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
(五)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的职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六)对按承包协议等情况不能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七)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八)企业派出的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工资的,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企业不支付工资的脱产学习人员,按脱产学习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九)参保人员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个体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逐年过渡到位的办法,即2006年缴费基数可在2005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档之中确定一档;2007年缴费基数可在2006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两档之中确定一档;2008年及其以后,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前款规定确定缴费基数,其中雇主按12%、雇工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五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第二节 缴费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逐步实行国有商业银行代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银行账户作为代扣账户,并按月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该账户,确保通过银行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 个体参保人员应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银行按月代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岗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改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九条 企业破产或停业注销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止,分流职工应当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破产清算组组织生产自救或留守继续发放工资的职工,破产清算组和职工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条 企业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当年底仍未缴纳的,在补缴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按月足额缴纳,不得欠缴。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缴纳。
第二十二条 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或通知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政府批准停产整顿的企业,暂时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缓缴期满应及时补缴。
第二十四条 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暂缓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及时补缴。
第二十五条 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应制定补缴计划,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备案,并严格按计划执行。补清欠费之前,在办理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退休(含退职,下同),停止或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企业应按记载该职工欠费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其中,在办理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企业还应按计算出的该职工基本养老金乘以36个月的数额一次性补缴欠费。
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兼并、破产等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置:
(一)企业实行兼并,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二)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协议分别负责补缴。
(三)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
(四)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破产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
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企业破产财产收入,以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时,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支付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以及服刑、劳教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案件被撤销或无罪释放的,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第二十九条 职工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费。个体参保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个人应继续缴费。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一节 个人账户建立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利息及其收益。
《办法》实施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各种原因已存在多份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多份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为一份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 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缴费基数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划入。
参保人员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记账额不变。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从1996年1月1日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2005年12月31日前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为11%,2006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为8%。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转移已有的个人账户基础上补建。补建的个人账户资金,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和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每个参保人员发给《社会保险卡》,作为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凭证。参保人员可持卡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信息,凭卡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第二节 个人账户记息和收益
第三十四条 未做实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6月以前,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上年12月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死亡或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下同),终止缴费前的当年未做实个人账户本金,根据四川省的统一规定,按本年记账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利息。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死亡时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的计算,除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外,对截止上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死亡时不足一年的利息计算办法为:死亡时上一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乘以本年记账利率乘以死亡时当年缴费月数除以12。
计算利息时,如本年记账利率尚未公布,按上一年记账利率计算。
第三十六条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在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金额后,余额部分按四川省的统一规定计息。
第三十七条 企业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按四川省的统一规定不间断计息。
第三十八条 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收益率每年计算一次收益。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个人账户转移
第三十九条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含历年缴费工资记录、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录、参保者身份等信息,下同)和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含本金和收益,下同),按国家现行规定随同转移。其中,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和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不转移。
第四十条 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不含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时,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和省的规定,调出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调入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转移按以下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资金。
(一)转移资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规定计算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以及从2006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建立的个人账户累计本息。
(二)对年中调转职工的调转当年未做实的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未做实的记账额一并计息。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省内企业重新就业或跨省统筹范围就业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
(二)回农村且自愿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以后重新就业时按规定接续或转移。
(三)回农村不愿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户籍所在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户籍所在地未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如本人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
第四十二条 已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非城镇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综合保险老年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综合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四节 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和退还
第四十三条 企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尚未领取的储存额或未领取完的余额中的以下金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的继承金额: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加2006年1月1日以后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本息及收益。
(二)退休人员死亡时的继承金额: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乘以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占个人账户全部累计储存额的比例。
第四十四条 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个人账户的利息和收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上述人员原为企业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四十五条 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未领取完的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六条 职工或退休人员、个体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的继承,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但人民法院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参保人员原为企业职工的,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还应一次性退给本人。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一节 一般情况下缴费年限的确定
第四十八条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已经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记录到月。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人员的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国有企业(含改制后的企业)原固定职工,从1992年7月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992年7月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国有企业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其在企业工作前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职工,从市或区(市)县政府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在此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非公有制企业或单位的职工,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这类人员如原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有的实际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个体参保人员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这类人员如原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有的实际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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