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授权管理办法

2024-07-23

集团授权管理办法(精选4篇)

1.集团授权管理办法 篇一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年十一月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

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授权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授权申请书和报送的材料之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对提出申请的有关技术机构审查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第九条计量授权申请被接受后,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

(一)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二)申请建立计量基准、非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十条申请授权的单位,其有关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违反上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二条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和仲裁检定的授权,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相应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指定的形式办理。

第十四条被授权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第十六条当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检定。

第十七条计量授权证书应由授权单位规定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被授权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继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授权单位根据需要和被授权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延长有效期。

第十八条被授权单位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应提前六个月向授权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违反上款规定,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被授权单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经限期整顿仍不能恢复的,由授权单位撤销其计量授权。

第二十条凡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本行政区内不能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需要办理授权的,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应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授权,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申请计量授权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技术考核、发证费。

第二十三条与本办法有关的计量授权申请书、证书、印章的式样,由国务

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集中授权提升办法 篇二

每日一学:

1.前台柜员需仔细认真审核客户签字,若客户签名较潦草或个性鲜明,请客户在原签字旁重新签写工整的名字(原签字不得划销),使得授权人员能辨别。

2.所有单据不得预盖章戳(除开户联动开网银时的个人账户申请书以及机打联次)。

3.系统录入以及单据填写的证件有效期必须与客户提供证件上内容保持一致。

4.关于单据填写要求:(1)证件类型处不得简写为“10”;(2)国籍处不得简写为“CN”;(3)联系地址必须填写详细完整,必须填写到门牌号,以备出现问题时能及时找到客户。

5.单位出具的证明中必须包含有账户、正确户名、正确证件号码、修改原因(简要的情况说明)、公章五大要素,缺一不可!

工作支撑:

1.请各县单位领导高度重视授权通过率、交易录入时长、授权准备时长指标,请纳入网点每日晨会通报管理;

2.标黄区域表示相对应的网点在该项指标中处于全省、全区落后的位置,相关管理措施跟不上,有较大改进空间。

3.市公司授权中心将每日晚通报当天情况,其中“业务量、通过率”为前一天数据,供各市使用。

改进措施:

1.要求网点每日晨会通报前一日集中授权情况,分析本网点的效率情况。

3.浅谈管理授权(一) 篇三

(一)在一个公司或单位,总会碰到这样的一种情况:只有一两个人在那里忙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而公司或单位其他的人则在原地无所适从,只能等待上边的命令。如果我们公司有此类现象,我们可以考虑一下,是否是我们公司或单位的管理者犯了一个管理上的错误,而自己去蒙在鼓里不清楚,这个管理上的错误就是——管理者没有学会授权。

如果你问他们:为什么不将有些重要而又不太紧急的任务给下属去做呢?他们往往会说出自认为很正确的个人观念,诸如:有培训他们的时间,这些事情我早就完成了;找不到适合的人培养;授权给他们我不放心等等;但他们去没有意识到,如果平时开始从小处着手授权,并同时给他们锻炼的机会,其实他们完成任务也未必就比自己逊色。如果自己不放开手去培养和训练,你几乎就永远找不到可以培养的人才。其实通过一时的艰难磨合期,换来长久的解放,这是非常值得的事情。

如果不这样做,我们个人会成为公司或单位发展的瓶颈,当公司需要更多优良的策略和方法时,由于平时总是少数人跑动,而其他人则是原地待命,久而久之,公司或单位的事情似乎跟他们没有太大关系,等到要集思广益的时候,你去询问和企图有个好方案,他们也自然而然没有什么策略和方法。

4.《运营业务授权管理“六严禁”》 篇四

为防范因授权管理不规范引致的操作风险隐患,加强运营业务授权管理,确保授权管理有效实施,特制定《运营业务授权管理“六严禁”》。

一、“授权六严禁”具体内容:

(一)严禁授权下沉行为

1.各级人员应正确区分正常的转授权行为与“授权下沉”行为,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得将审核、授权、审批职责进行授权下沉。应由分行财务/运营执行官(总监)审核授权的业务禁止授权下沉分行会计/运营部门总经理及该级别以下的人员代为行使;需分行级审核授权的业务禁止授权下沉支行行长或该级别以下的人员代为行使;需支行会计主管审核授权的业务禁止授权下沉其他柜员办理。

2.分行会计/运营部门总经理应书面指定总经理室成员在其离岗时代为行使其职责,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同时离岗的,应由财务/运营执行官(总监)代为行使审核授权职责;营业网点会计/运营经理应书面指定一名副经理(同时存在多名副经理的)在其离岗时代为行使其职责,会计/运营经理、副经理同时离岗的,由分行会计部门负责人在本行选定具备网点会计经理任职能力和资格的人代为行使相关审核授权职责,并书面通知网点。

(二)严禁逆向授权办理业务

各级人员在办理授权时须严格按照授权等级次序办理,严禁颠倒授权次序。同一笔业务如需要由两个授权人员授权处理的,须先由低级别授权人员审核无误授权后,高级别授权人员再履行授权职责,杜绝先由高级别授权人员授权,低级别授权人员再办理授权的现象。

(三)严禁越权行为

1.各级人员在受理业务时,严禁越权办理。对于应需主管审核(审批、授权)的业务而未经主管人员审核签字(或系统授权)的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坚决抵制越权行为。

2.无相应权限的人员授权他人办理相应业务的行为,属于超范围授权。对此类越权行为,受权人员须坚决抵制,拒绝办理。

(四)严禁授权流于形式

各级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授权职责,授权前须认真审核相关业务凭证或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操作的正确性,确认无误后再办理授权。杜绝“以信任代替制度、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的现象,严禁授权走过场。

(五)严禁私自将个人名章交由他人保管使用

1.有权签字人个人使用的印章(非预留印鉴用章)必须由其本人保管使用,禁止办理交接和授权下沉他人保管使用。该类个人印章只在记账传票和报表上使用,不能用于授权签章。

2.正方形的个人名章只作为预留印鉴和对外报送报表使用,该个人名章不能用于办理授权业务。分行财务/运营执行官(总监)的个人名章如需作为预留印鉴交由他人保管使用的,需经分行行长及其本人书面审批同意,并指定个人名章保管使用人员、用途和期限。个人名章保管使用人员休假或变更的,个人名章应交回本人保管或由分行行长及其本人重新书面授权指定保管使用人员,严禁授权下沉。同理,分行会计/运营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的个人名章交由他人保管使用的,需由分行财务/运营执行官(总监)及其本人书面审批同意。

(六)严禁以盖章代替签名

有权人办理授权业务时,应以签名为准,严禁以加盖个人名章代替签 2 名。业务经办人员在认真核对有权人签字后办理相关业务。有权人签字样本应在“行内有权签章预留卡片”(详见附件二)上预留。

二、违反“授权六严禁”的处罚

各级人员须严格按照《深圳发展银行营业网点会计事权划分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发展银行柜面业务会计授权管理办法》、《深圳发展银行各项业务会计审核制度》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现有营运业务授权各环节进行一次梳理,切实履行审核授权职责,认真执行“授权六严禁”。对违反“授权六严禁”的行为,严格追究违规人员的责任,并按“双线问责。上追两级”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资金损失或我行形象受损的,给予降级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授权相关名词的定义

运营业务授权:指我行按照总分行相关运营业务文件,对相关的业务 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业务岗位开展运营业务的权限所作出的明确规定。运营业务转授权:指开展运营业务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业务岗位在获得有权审批人书面审批的前提下,在其受权范围内对辖属的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业务岗位开展运营业务所进行的授权。

授权人:指根据运营业务文件的规定,有权将自己权限范围内的权限授予他人行使的人员。

受权人:指根据运营业务文件的规定,接受授权人的授权而开展运营业务的人员。

转授权人:指根据运营业务文件的规定,在获得有权审批人书面审批的前提下,受权人将自己权限范围内的权限授予他人行使的授权人员。

授权下沉:指各级人员没有经过有权审批人的书面批准或者违反运营业务文件的规定,擅自将应由本人行使的权限授予他人行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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