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档案法规

2024-09-23

中外档案法规(精选11篇)

1.中外档案法规 篇一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中方)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可以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第五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资、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六条卫生部和商务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八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

第九条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

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可适当降低投资总额,但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

合资、合作中方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不得举办营利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第三章 设置审批与登记

第十一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医疗机构选址报告、建筑设计平面图以及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上述材料中,合资、合作外方提供的材料应当为本国语言或英语及中文两种文本,并经所在国公证认证以及中国驻申请人国籍所在国使(领)馆的认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审核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转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省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

(二)由中外合资、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章程;

(三)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资、合作各方董事委派书;

(四)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级商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此证书,按照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设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务部外资投资审批管理系统网络填写《外商投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备案表》。

第十四条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符合国家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由所在地地名、识别名和通用名依次组成,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校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申请人通过并购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新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进行申请。

第十九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延期和终止

第二十条已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设置人、机构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合资、合作期限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涉及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变更,由所在地省级商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合资、合作期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合资、合作期限的,合资、合作双方可以申请延长合资、合作期限,并应当在合资、合作期限届满的90天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商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逾期不能完成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天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提出延期登记注册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商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未申请延期且逾期未能完成登记注册的,该批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合资、合作期满或者终止的,应当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职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合资、合作终止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五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医疗技术准入规范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遵守新技术、新设备及大型医用设备临床应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损害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鼓励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方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聘请外籍医师、护士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三十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发布本机构医疗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校验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商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中外各方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参照本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的合资双方股权比例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逐步放开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2.中外档案法规 篇二

一、我国宋代档案法规发展的历史进程

宋代的档案法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北宋初年的全面继承唐朝档案制度时期。因当时“周刑统科条繁浩, 或有未明”之缘故, 宋太祖下令统纂刑统, 再由大理寺刻板摹印, 并决定以《宋建隆详定刑统》的名义颁行天下, 后世简称《宋刑统》, 《宋刑统》是以《唐律疏议》为主体, 所以, 这一阶段的档案法规建设主要是沿袭唐朝, 没有新的发展和突破。第二阶段是从神宗开始, 《庆元条法事类》制订和颁布后, 在南宋宁宗时期形成架阁条法, 其将部门法分成职制、选举、文书等十六个具体的门类, 文书档案法规首次开始与行政、民事、刑事等部门法一同排列, 位置次于第三位, 地位排序显著, 这在宋以前历史上是决无仅有的;可以说, 宋代档案法规随着《庆元条法事类》的创立出现了新的格局, 得到了创造性的发展。

二、我国宋代档案法规的具体内容

1. 宋代档案的收集、整理制度。

第一, 档案的编录。宋代在档案编录上要求各级官府的文书原件要保管于架阁库中, 同时进行“置册抄录”, 这就是最初的宋代档案汇抄制度, 它是中国古代管理档案文书的重要制度。第二, 档案的分类。宋代在整理档案过程中已经开始对档案文书进行分类, 一种就是以官员分类;另外一种是以文种分类。宋代档案的分类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为后世档案的分类保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三, 档案的登记、立卷和编号。宋代采取“置册分门编录”办法, 即按月日次第编号, 以千字文排列上架, 在册皮上写明封题、事目、张页、年月日;在登记簿上也写明以上项目, 注明某库、某架阁等情况。同时又规定“诸条制先次行下者置册, 分门编录, 仍以所受月日次第连粘”, 可见宋代的档案是按照年月日的顺序, 以千字文为号进行编排录入, 这种方法编排又叫“千文架阁法”。第四, 档案的移交。宋代的档案移交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定期将机关档案移交至架阁库和文书库的制度;另一种是《宋刑统》中规定“其主典代者, 文案皆立正案, 分付后人”。按年限移交档案在宋代就已开始, 这在当时的世界档案工作上还是极其罕见的。

2. 宋代档案保密制度。

档案的保密工作, 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 在宋朝更是如此。两宋政权从建立到灭亡的300多年间, 长期与契丹、党项、女真、蒙古等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处于敌对状态, 政治和军事斗争尤为尖锐, 各政权之间互相封锁和保密信息, 展开了长期窃密与反窃密斗争, 辽国曾不惜以重金收买宋代机密文件, 金人也想方设法收买南宋的内部文书, 并使用“蜡丸”等方式窃取机密。为使自己的档案不被窃取, 宋代加强了秘书档案工作, 采取严厉措施禁止传播和盗卖的同时, 还加强内部管理, 在大、小衙署内设立架阁库, 把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机密文档, 整理收藏起来, 使其不散失或者被盗, 这充分体现了宋代档案保密制度的严密性。

3. 宋代档案的鉴定、销毁制度。

宋代的档案律令主要体现在北宋的《宋刑统》和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中, 关于对档案鉴定的规定是:“诸制书及重害文书, 若祥瑞, 解官, 婚, 田, 市估, 狱变之类长留”, “申监司差官复讫除之, 其有本应长留者, 移于别库籍内, 仍随事朱书, 所除所移年月同复官签书”, “诸架阁公案非应长留者, 留十年, 每三年一检简”。这些律令对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 以内容因素为标准的档案鉴定依据, 档案鉴定的程序以及鉴定后销毁档案的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可见宋代在档案鉴定、销毁方面比唐代有了很大的进步, 并且鉴定程序也相当完备。

4. 宋代档案的惩罚制度。

为了对档案管理进行规范化管理, 宋统治者制订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以确保法规能够得以执行。例如:“诸架阁库文书所掌官吏散失者杖一百。当职官吏以架阁应留文书费用者, 以违制论, 非重害减三等”, 这就是对卖掉应长留文书或把架阁库文书散失的官员进行的刑事处罚;“诸盗应架阁文书有情弊者, 徒二年, 不以赦降原减”, 这是对盗窃档案人员的刑事处罚规定。

5. 宋代档案的控制利用制度。

宋代《职制令》规定:“诸被受手诏以黄纸造册编录, 并续颁诏册, 并于长官厅柜帕封锁, 法司掌之, 无法司者, 选差职级壹名, 替日对簿交受”, 凡“检用”档案时, 要“委官一员”, “监视出入”。并要“监官立限” (即规定借期) , “批注交受”;归还时, 主要官员要清点。至于机密的档案, 除“职事”官员外, 一般官吏不得借用。严格限定接触机密档案的人员范围, 同时, 因为有借还记录, 权责明确, 借用档案的人往往都会对档案的保护格外小心, 防止因疏忽导致档案遗失或破损, 很好地维持了档案实体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也维持了档案内容的保密性。

三、宋代档案法规的特征

宋代制订了严密的档案法规, 有效地保护了档案的安全, 使宋代的档案保存完整, 为现在的档案法规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宋代档案法规的特征如下。

1. 继承性。

宋代档案法规在中国古代档案史上承前启后, 主要是因为继承前代档案立法的优秀成果, 并且加以发展和扩充, 形成了自身的档案规范。如宋代档案“三年一检简”制度就是在唐代“三年一拣除”制度的基础上继承发展而来的。

2. 政治性和专制性。

档案法规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 为宋朝政权的正常运行和至高无上的皇权服务, 为此, 宋代的文书档案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专制性, 丝毫没有社会性可言。另外, 宋代对图书和档案利用也大肆进行限制, 如规定个人使用档案和图书资料去编写史料书籍, 要受到杖责八十的严厉处罚。可见, 宋代的档案文书其实是统治阶级的专利, 只有统治阶级才有权使用而普通群众使用档案文书的基本权利已经被剥夺, 这也充分体现了档案法规的政治性和专制性。

3. 系统性、完整性。

宋代对档案法规的规定十分严密, 从档案的立卷、注籍到编排、立号再到借阅、监督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整个档案工作形成有机统一的完整体系。同时违反档案法规的处罚也较为细密和严厉, 形成了系统、完整的宋代档案法规系统。

4. 执行力度不够。

宋代秉承文人治国理念, 机构臃肿, 官制紊乱, 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现象难以避免。宋朝官员昏庸无能, 在其位却不知其责者大有人在, 经常在档案工作中出现隐匿、窃取、拆换、毁坏档案并以此贪赃枉法、中饱私囊。出台的档案工作的律令不可谓不多, 但执行效果不佳, 力度不够, 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腐败臃肿的宋代官僚机构。

四、我国宋代档案法规的历史意义

宋代档案法规作为中国古代档案法制史上光辉的一页, 地位举足轻重, 意义不容忽视。

1. 宋代完整的档案法规为史学繁荣提供了保障宋代的史学成果丰硕, 史家辈出。

据《四库全书总目》统计, 宋代按卷数计算占清初以前的五分之一;史书按部数计算, 占清初以前的三分之一, 为历朝之最。这些浩繁的史学著作都是基于大量档案和史实记载的基础上编写而成的, 例如司马光在大量阅读官府收藏的典籍和唐五代时流传下来的档案材料基础上, 成功编成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宏伟巨著———《资治通鉴》。可见, 宋朝利用档案编史工作是颇有成就的。

2. 中国古代档案法规系统在宋代已初步形成。

宋代以前, 档案法规是零散分布在各朝代的律法之中, 没有专门的律令。如唐代的档案立法只是散见于《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中。到了宋代则有所改变, 在隋唐基础上, 宋统治者对档案法规不断加以完善和发展, 经历了从《宋刑统》中的散记到真宗的“三条诏令”再到《庆元条法事类》中的“架阁条法”, 改变了以往档案法规不成体系的零乱历史, 形成了架阁条法, 为后世档案法规的专门化起了基础性作用。

综上所述, 宋代的档案法规既继承了唐和唐代以前的优秀成果, 又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创新, 使中国古代的档案法规在宋朝达到了鼎盛时期, 成为元、明、清各朝代效仿的典范。但宋代的档案法规毕竟还是封建社会的产物, 其目的仍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 维护至高无上的皇权, 有其自身的时代局限性。所以, 我们要坚持唯物主义立场对其辩证看待, 学其优点, 弃其不足, 为当代的档案法规工作提供宝贵的可鉴经验。

摘要:宋代统治者对档案法规不断地加以完善, 极大地促进了档案法规的发展, 本文旨在对宋代档案法规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特征和历史意义进行简要阐述, 以期为当代的档案法规建设提供借鉴依据。

关键词:宋朝,档案法规,庆元条法事例

参考文献

[1]赵咪咪.我国古代档案保护技术的传承与发展[J].苏州大学, 2010 (3) .

[2]麻新纯.中国古代档案保护思想探析[J].北京档案, 2005 (11) .

[3]邓君.中国古代档案法规发展原因探析[J].兰台世界, 2004 (5) .

3.档案法律法规的概念和类型 篇三

社会公众要自觉遵守档案法律,档案工作人员要依法做好档案工作,首先必须弄清楚这里所依据和遵守的“法”指的是什么?它包括哪些基本类型?不同类型的档案法律规范之间又具有怎样的关系?

概括来讲,这里的“法”指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档案事务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不是哪一部或哪几部特定的法,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这些档案法律法规根据制发机关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及档案规章四种类型。

(一)档案法律

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的,它的法律效力最高,高于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及档案规章。该类型主要包括1987年制定,1996年修订的唯一一部专门档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档案事务方面的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档案行政法规

它是由国务院依宪法、法律制定,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的,它的法律效力低于档案法律,高于地方性档案法规和档案规章。该类型主要包括专门的档案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他行政法规中涉及档案事务的条款,如:《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三)地方性档案法规

它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它的法律效力低于档案法律和档案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地方性档案法规的制定应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效力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内。自《档案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性档案法规。如:1997年制定,2001年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四)档案规章

包括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前者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并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4.档案法规知识基础测试答案 篇四

1、题型:判断题 分值:1 档案行政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两种。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2、题型:判断题 分值:1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同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本市的地方性档案法规。

正确

错误 答案错误

3、题型:判断题 分值:1 档案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相互约定。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4、题型:判断题 分值:1 档案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对等。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5、题型:判断题 分值:1 涉及国家机密和特殊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6、题型:判断题 分值:1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7、题型:判断题 分值:1 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在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具有依据作用。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8、题型:判断题 分值:1 档案法规是档案政策的具体化和固定化。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9、题型:判断题 分值: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题型:判断题 分值:1 档案行政规章是指由有制定权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1、题型:判断题 分值:1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行政法律关系必须的当事人。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2、题型:判断题 分值:1 档案政策对档案法规来说,具有监督性和指导性的作用。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3、题型:判断题 分值:1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4、题型:判断题 分值:1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5、题型:判断题 分值:1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其复制件在出境时被查获,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还可并处罚款。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6、题型:多选题 分值:3 根据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档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方式有:________。

选项1: 行政处分

选项2: 行政处罚

选项3: 责令赔偿

选项4: 刑事责任 答案正确

17、题型:多选题 分值:3 ________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选项1: 经济

选项2: 科学

选项3: 技术

选项4: 文化 答案正确

18、题型:多选题 分值:3

9号令规定,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________。

选项1: 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

选项2: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选项3: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选项4: 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选项5: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选项6: 各民主党派机关 答案正确

19、题型:多选题 分值:3 档案行政规章的特点表现在:________。

选项1: 制定机关的特定性

选项2: 依据的法定性

选项3: 效力的强制性

选项4: 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选项5: 内容的专指性 答案正确

20、题型:多选题 分值:3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档案行政行为:________。

选项1: 对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选项2: 对档案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选项3: 档案行政不作为

选项4: 档案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 答案正确

21、题型:多选题 分值:3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给予________,可并处________;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选项1: 警告

选项2: 拘留

选项3: 罚款

选项4: 记过 答案正确

22、题型:多选题 分值:3 档案法律关系包括:________。

选项1: 档案行政法律关系

选项2: 档案经济法律关系

选项3: 档案民事法律关系

选项4: 档案刑事法律关系 答案正确

23、题型:多选题 分值:3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要成为档案违法主体,必须是________。

选项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选项2: 要达到能够承担法定责任的年龄

选项3: 具有财产支配权

选项4: 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答案正确

24、题型:多选题 分值:3 根据《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规定,________,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建立。

选项1: 企业档案馆

选项2: 专门档案馆

选项3: 部门档案馆

选项4: 高等院校档案馆 答案正确

25、题型:多选题 分值:3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方法:________。

选项1: 责令改正

选项2: 撤销

选项3: 行政赔偿

选项4: 扣缴执法证件

选项5: 通报批评

选项6: 追究行政责任 答案正确

26、题型:多选题 分值: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________。

选项1: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选项2: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的

选项3: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告的

选项4: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答案正确

27、题型:多选题 分值:3 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要求,对档案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一般应遵循________原则。

选项1: 有法必依的原则

选项2: 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原则

选项3: 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选项4: 一事不再罚原则

选项5: 法律优先原则 答案正确

28、题型:多选题 分值:3 ________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选项1: 机关

选项2: 团体

选项3: 企业事业单位

选项4: 其他组织 答案正确

29、题型:多选题 分值:3 以下关于档案行政复议说法正确的有:________。

选项1: 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

选项2: 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选项3: 它所处理的争议是档案行政争议

选项4: 它以抽象档案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答案正确

30、题型:多选题 分值:3 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________。

选项1: 永久

选项2: 定期

选项3: 长期

选项4: 短期 答案正确

31、题型:单选题 分值:2 《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个人可以处以________罚款。

选项1: 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选项2: 4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选项3: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答案正确

32、题型:单选题 分值:2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 ________。

选项1: 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选项2: 应当移交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选项3: 移交上级文化管理部门 答案正确

33、题型:单选题 分值:2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________无权公布。

选项1: 团体

选项2: 机关

选项3: 组织和个人 答案正确

34、题型:单选题 分值:2 某人未经档案馆同意,将自己在档案馆摘抄和复印的未开放档案资料整理编辑出版了一本书,这种行为属于________,应承担法律责任。

选项1: 非法出版

选项2: 擅自公布档案

选项3: 非法抄录 答案正确

35、题型:单选题 分值:2 《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省级、设区的市级所属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________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选项1: 10 选项2: 20 选项3: 30 答案正确、题型:单选题 分值:2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________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选项1: 直接形成的

选项2: 间接形成的

选项3: 直接和间接形成的 答案正确

37、题型:单选题 分值:2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一种________。

选项1: 具体档案行政行为

选项2: 抽象档案行政行为

选项3: 抽象档案行政行为和具体档案行政行为 答案正确

38、题型:单选题 分值:2 省某单位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须经________。

选项1: 本单位主管部门同意

选项2: 省人民政府同意

选项3: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答案正确

39、题型:单选题 分值:2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选项1: 15日

选项2: 30日

选项3: 60日 答案正确

40、题型:单选题 分值:2 某公民将自己的珍贵日记捐赠给档案馆后不久病故,档案馆决定将日记向社会公布,档案馆的行为违反了________。

选项1: 著作权法

选项2: 保密法

选项3: 文物保护法 答案正确

41、题型:单选题 分值:2 档案行政复议机关在________日内,应对复议申请人依法作出受理、不受理、告知等审查处理决定。

选项1: 15 选项2: 10 选项3: 5 答案正确

42、题型:单选题 分值:2 对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应________。

选项1: 调离岗位

选项2: 罚款

选项3: 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正确、题型:单选题 分值: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________起施行。

选项1: 1987年9月5日

选项2: 1988年1月1日

选项3: 1996年7月5日 答案正确

44、题型:单选题 分值:2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于1998年8月28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________年修订。

选项1: 1999年

选项2: 2002年

选项3: 2003年 答案错误

45、题型:单选题 分值:2 档案法律是由最高国家________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并审议通过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选项1: 行政机关

选项2: 权力机关

选项3: 检察机关 答案正确

46、题型:单选题 分值: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________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选项1: 随时

选项2: 定期

选项3: 不定期 答案正确

47、题型:单选题 分值:2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________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选项1: 集中管理

选项2: 分级管理

选项3: 分散管理 答案正确

48、题型:单选题 分值:2 我国第一部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________年起施行。

选项1: 1987年9月5日

选项2: 1988年1月1日

选项3: 1996年7月5日 答案正确

49、题型:单选题 分值:2 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________同意后施行。

选项1: 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选项2: 同级人民政府

选项3: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答案正确

50、题型:单选题 分值:2 国务院部门规章________行政许可。

选项1: 不得增设

选项2: 可以增设

5.中外档案法规 篇五

情况汇报

为了宣传好党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提高本单位的档案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党,促进城建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站在国际档案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纪念日期间开展了档案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现就开展档案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的工作情况整理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筹划。

为了抓好今年的档案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站领导将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列入目标管理,安排了专项资金,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并成立了档案政策法规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今年的档案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宣传要坚持条块结合,系统为主,紧紧围绕依法治档这一主线,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站干部职工贯彻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二、扎实开展,确保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落实

1、集中学习。6月份,档案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小组安排了三次关于依法治档集中学习,分别选取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违纪违法行为处分规定》、《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文件进行了学习,让全站职工在理论上对档案法律法规知识有了一次全面、细致的学习。

2、视觉宣传。为了便于干部职工深入记忆、理解档案政策法规相关知识,领导小组制作了大型横幅悬挂于局大院入口;制作了大型档案政策法规宣传栏安装于楼梯入口,确保每个干部职工每天上下班都能看到,横幅口号朗朗上口,制作了100份档案政策法规知识宣传单,人对人一一发放。宣传内容简洁、易懂,真正的做到潜与默化,深入人心。

三、深化工作,确保成效。

7月份,为检验干部职工学习、理解档案政策法规知识的程度,站内开展了一次档案政策法规知识竞赛活动,全站干部职工全数参加,活动以现场答辩和集体笔试两种形式展开。活动中和活动后,全站干部职工在此次浓烈的学习氛围中对档案政策法规有了进一步的学习和认识。同时全站干部职工主动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完善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依照“八防”规定,我站为档案室完善了各种消防器材以及各种安全保管器材,确保我站档案安全方面可保可靠。

通过此次活动,我全站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档案就是社会的财富,充分认识到档案在我单位工作中的重要性。并把依法治档的观念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在今后的工作中,着重加强档案政策法规相关知识的学习,争取把我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上升到新的台阶。

6.中外档案教育的同异分析及启示 篇六

一、五大洲代表性国家档案教育概述

西欧、东欧、中欧代表性国家档案教育。英国档案教育形式分三种:一是大学里开设档案专业课程;二是英国各档案机构提供的在职培训;三是英国档案工作者协会提供的定期培训。法国档案教育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颁发文凭或证书的学校教育;二是开办短期培训班。俄罗斯的档案教育基地是1989年成立的俄罗斯国家人文大学档案学院。德国从19世纪开始档案教育工作, 设立专门的档案教育机构, 通常作为档案馆的一部分来设置。

南欧、北欧代表性国家档案教育。西班牙档案教育历史悠久, 1856年成立公文书学校, 1936-1938年间的内战中断了档案与图书管理的教育, 直到1952年在国家图书馆开设了档案与图书管理员培训班。此外, 西班牙一直是拉丁美洲各国高层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基地。北欧各国没有设立专门的档案学校, 而拥有其他各种主体举办的各种档案教育形式, 有国家档案机构、大学、协会所提供的各种档案教育和培训。

美洲代表性国家档案教育。美国档案教育大体分为三块:大学提供的正规教育、档案工作者协会提供的继续教育、大型档案馆提供的馆内岗位培训。加拿大档案教育在20世纪80年代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一些大学在档案研究领域创设了常规硕士课程。拉美各国档案教育始于20世纪初, 档案教育水平与发达国家甚有差距, 但各具特色, 各国对档案教育工作也十分重视。阿根廷的科尔多瓦大学档案学院, 是拉丁美洲历史最悠久、学术水平居领先地位的档案教育机构之一。墨西哥也是较早开展档案教育的国家, 1916年开办国立第一图书档案学校, 1945重新成立国立图书档案学校, 1959年改组为大学档案专业教育。

亚洲代表性国家档案教育。日本对图书馆、博物馆专业人才的教育均在大学设专业课程, 却未建立系统的学术性档案研究机构, 少有正规档案课程。另外, 日本组成了一个名为“建立档案培训机构的研究小组”, 培训对象为工作时间较长的现职高级人员, 重点是档案馆的主要负责人。菲律宾起初无正规档案培训, 多派档案工作人员到国外接收短期培训, 1985年的亚太档案科学培训中心项目和专家会议确定了菲律宾大学图书馆学院作为亚太档案科学培训中心基地的地位。印度国家档案馆从1941年开设档案管理理论及实践的培训课程, 1976年建立专门的档案培训学校。

非洲和大洋洲档案教育。非洲诸国的档案教育建设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非洲档案人员到欧洲和美洲接收培训;第二阶段是建立地区性培训中心;第三阶段是建立国家培训机构。1971年, 国际档案理事会在非洲建立了两个地区性的培训中心, 塞内加尔的法国国家培训中心和加纳成立的英国国家培训中心, 20世纪80年代, 培训中心的成效逐渐降低, 而后, 建立非洲国家独立培训机构, 制定和开设适应本国实际情况的培训计划和课程。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堪培拉大学从1973年开始进行档案专业研究生教育, 设有档案学专业。

二、中外档案教育的同异

1. 档案教育起始时间。

档案教育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 两河流域。进入19世纪, 随着各国档案工作的不断发展, 正规的档案教育随之出现。而我国档案教育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4年, 私立武昌文华图书馆专科学校设立档案管理特种教席, 标志我国档案教育的问世。可见, 我国档案教育在时间上要晚于国外一个世纪之多。

2. 档案教育机构设置。

国内外档案教育机构大体可分为在大学开设档案专业课程的高等教育, 中等教育机构, 各档案机构提供的在职教育及社会继续教育四种。我国大学档案教育机构数量要多一些, 国内共34所大学开设档案专业课程, 其中17所大学拥有硕士培养点, 2所博士培养点。此外, 国外的国家档案机构在档案教育中占有突出的地位, 德国档案教育机构作为档案馆的一部分来设置, 北欧各国国家档案馆和各省档案馆提供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规模也很大, 其开设的档案学课程的大学与档案馆合作紧密。相比我国稍显逊色, 档案馆与档案教育机构相脱离现象严重。

3. 档案教育课程体系。

国外大多数国家注重将档案教育依附于历史、图书情报系, 或历史系, 并不单设档案专业, 这意味着接受档案教育的对象大都具备了其他相关专业的知识。而我国的档案专业相对独立, 广而不深, 虽然也依附于图书馆情报学, 但是在处理相互之间关系时却有闭关的倾向, 这一方面我国将档案教育地位提升到一定的高度, 但是另一方面, 学科的分化不利于档案人员完整知识结构的建立。此外, 国外档案专业的主干课程侧重档案工作环节和研究能力的培养。而我国设置的课程看是多而广, 实际上只是学了皮毛, 不深入, 这也是为扩展知识的一个误区所在。

4. 档案教育重点。

在教育重点上, 国内外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差异。其一, 国外多数国家更加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 定期组织学员到各级各类档案馆参观实习。而我国的档案专业授课形式单一, 对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要求不是很强。其二, 国外档案教育体系中文件管理占比例较大, 而我国文件与档案被误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这既导致了教学上的不相容, 更不利于文书部门与档案部门的合作。其三, 国外更加重视在职教育的培训, 定期的岗位培训相对我国频繁而有实际作用。

5. 档案教育层次。

从整体上看, 目前国际档案教育层次已经达到了一个很高的层次。国内外均设有硕博教育机构。我国在教育层次上明显高于其他国家, 我国设有高等教育及中等教育, 为档案界培养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及大专生等不同层次的人才, 但是, 过分的细分造成了程度上的重复, 高层次人才明显没有技能上的优势, 不失为一种教育资源浪费。

6. 档案教育人员。

国外档案教育部门与档案馆之间保持着良好的交流关系, 从事档案教育的人员除了专职的教师外, 大都聘请在实践工作中作出出色成绩的档案工作者任教, 甚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讲授有关课程。而我国档案教育人员基本上都是专职的教师, 与档案馆的交流也没有国外那么频繁。

7. 档案教育标准。

英国具有严格的资格认证程序;澳大利亚的信息素养评价标准在档案教育方面也颇具特色;西方其他国家尤其是美国不断适时更新档案专业教育标准。而我国的档案教育却至今没有相应的标准, 资格证书的考评机制欠缺, 档案专业学生证书发放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不利于人才的培养。

8. 档案现代化教育。

美国的在线信息素质教育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 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在线信息素质教育的国家。维古尼亚大学图书馆, 将各种检索技巧制作成Window Media, nick Time等各种形式的短片, 用Flash演示信息检索的全过程, 同时提供有关信息素质教育的PDF手册, 生动形象的学习资料和自观的视觉效果, 提升资源的可读性和可视性, 激发用户的学习欲望。我国档案教育的现代化进程发展缓慢, 与西方国家的差距极大。

三、国外档案教育工作对我国的启示

1. 合理布局教育机构, 避免盲目扩张。

我国普遍重视高等教育而忽视在职教育, 过于重视高层次的理论性人才的培养, 导致应用性、操作性人才的紧缺。其次, 相对于西方国家, 我国教育层次划分过细, 造成层次上的叠加。而西方国家将教育培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培养多种适合不同岗位的专业人才, 不失为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另外, 合理的布局教育结构, 也有利于师资水平的提高, 加强档案专业教育机构与其他教育机构的合作。

2. 推陈出新, 优化课程体系。

首先, 课程体系上应设置基础理论课和应用技术课。对于基础理论课, 要精简那些内容重复的课程, 在档案学快速发展的今天, 知识更新周期缩短, 应及时修订课程体系, 调整教学结构, 更新教学内容,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及先进的科研成果。其次, 将实践融入理论学习之中, 一边进行课堂授课, 一边组织学生定期去档案部门工作, 进行调查研究。采用馆员/教师共同教育的模式, 将素质教育与学科教学有机联系起来。

3. 加强前沿学科教育, 实现学科整合, 防止闭门造车的现象。

为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知识信息管理人才, 除开设必要的专业课程外, 还应增设相关课程, 加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除上面提到的知识信息管理理论和实践知识, 还要适当补充以英语为主的外语知识, 这样既能及时了解国外档案界的发展动态, 又能将我国档案工作提高到国际化的水平。此外, 管理学、法学、历史、经济学、社会学、公共关系学等为核心的社会科学基本知识以及统计学、系统论、现代科技等自然科学知识也应作为档案专业学生应具备的知识, 这类知识可作为选修课程设置。

摘要:本文通过宏观视角对比国外各国家在档案教育方面的不同特色, 简述欧洲、美洲、亚洲、非洲等部分国家的档案教育现状, 分析国内外在档案教育领域存在的共性与差异, 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我国档案教育应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档案教育,共性,差异

参考文献

[1]肖秋惠.当前北欧各国的档案教育特色[J].档案学研究, 2005 (6) .

[2]冯立华.浅谈各国档案学校教育[J].档案学研究, 2002 (5) .

[3]章笑梅.档案教育工作的现状与对策[J].档案学研究, 2001 (3) .

7.中外档案法规 篇七

在分析档案法规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冲突前,有必要先来说明档案工作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联系,只有这样才能明确档案部门在信息公开中的地位和权责,才能认清两者冲突对档案工作和档案法规的影响,以便更清醒地从两者冲突的现象把握其实质并反思档案法规的不足。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两者的联系。

第一,文件、档案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文件作为政务活动的办事工具和载体之一,记录着政府对社会管理活动的内容,是反映政府部门为民众服务及管理能力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民众了解政府行为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重要窗口。在国家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时,文件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信息公开的主体。作为文件归宿的档案同样也具有与文件一样的信息公开功能。

第二,各级综合档案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主体。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对象是文件及档案,而档案馆作为文件的最终归宿和档案的所有者,是社会和公众利用政府信息的主要场所。因此,在理论上把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主体是顺理成章的。在实践上,档案馆也逐步开始成为信息公开的行为主体,如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并要求各单位“要认真负责的移交政务信息给档案馆”。

第三,档案部门依据档案法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综合档案馆在取得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主体地位后,必然要为政府信息公开尽心尽力。而13年前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部分内容已不再适应这一要求。在政府信息公开的环境下,如果档案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缺乏《档案法》有关条文作依据,档案部门仍以13年前修订的《档案法》的条框行事,就将错失政府信息公开的良好局面。由此可见,目前《档案法》的部分规定已与政府信息公开及所需条件产生了明显冲突,影响了档案事业与其他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围绕信息公开,找准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法规之间的冲突

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政府信息能够及时、全面公开,同时实现公民平等、便利地获取信息,提供便民利民服务。而现行的档案法规对档案信息公布、利用、传播等方面的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现实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为:

(一)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与档案法规部分时限规定的滞后性。档案法规的部分规定制约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公布可以公布的信息,这种及时性能让社会和公民及时地知晓和利用信息。《档案法》对档案开放利用的时间也有详细规定。如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这里明确规定了档案开放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档案的开放与利用。根据此规定,不管是否属于保密档案,凡是未满30年,原则上都是不公开的,这显然阻碍了包括政府信息在内的信息利用。而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如美国总统令要求“满20年的机密文件尽可能开放,仍不能开放的满30年就自动解密。”特别是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规定了九项例外:机密资料、牵涉个人行动规律的资料、与其他法律相抵触的资料、商业机密、政府部门间或内部联系的资料、个人隐私、公布可能妨碍执法效力的资料、金融机构资料和石油地矿信息等。公民只要不触犯以上九条,检索利用信息是十分自由的。

另外,我国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也为档案法规的滞后敲响了警钟。截至2008年底,全国3124家国家综合档案馆中有2807家(占总数的89.9%)开展了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现行文件的开放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之一,而这种做法在档案法规中无法找到依据。

(二)信息公开的全面性与档案法规部分规定的局限性。本来可向公众开放的现行文件,进入档案馆后就像走上了“神坛”,使公众对其望而却步。这些都是档案法规不合时宜的规定所导致的,从而导致政府信息公开难以全面开展。在西方一些拥有相对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公开是一般原则,不公开才是例外,除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少数信息外,绝大部分信息都是公开的。在我国,政府掌握的绝大部分信息仍处于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状态。档案法规中在政府信息管理者(档案行政部门和档案信息管理服务部门)与公众之间在权利、义务限定和保障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不均衡性,使我国的信息公开成为可为可不为的事情,致使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大打折扣。

(三)信息公开的“亲民”性与档案法规的“保守”性。信息公开的重要目的之一是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解决信息获取中的不平等问题,让政府和公民“亲密接触”。档案法规中对开放档案期限、档案利用者身份、利用目的告知、利用范围、利用手续等一系列的限定,有违信息公开所要求的“亲民”、“开放”之目的。这种保守的规定,给信息公开造成了不小的障碍。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及时全面地公布信息是必要的义务。但是,由部门规章、内部规定、特权意识等组成的“玻璃门”(看着是敞开的实则进不去),已经挡住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步伐,档案法规就是主要的“玻璃门”之一。

三、服务信息公开,切实解决档案法规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冲突的几点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档案法规已经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实践等产生了明显的冲突。这些冲突都是由长期以来档案管理思想及做法的封闭、保守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趋势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这些冲突若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必然会受到极大的制约。

一要进一步完善档案法规,使其更科学合理。针对《档案法》中某些规定有违政府信息公开趋势的问题,如档案开放期限为30年的规定导致档案封闭期限过长;保密档案相关规定不明确成为延长档案开放期的借口;对档案部门,《档案法》没有做出开放档案义务的规定,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等等。因此,我们可从以下方面修订《档案法》:首先,在档案的开放利用时限方面,可以缩短甚至取消部分档案的开放期限;其次,为了扩大档案开放范围和提高信息公开的全面性,有必要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并缩小保密档案的范围;第三,明确档案部门开放档案的法律责任,并规定相应的监督机制及惩处措施,从而实现对不作为档案馆及档案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

二要健全与《档案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2008年以来,国家档案局已在全国各地档案部门广泛征集修订《档案法》的相关意见,目前已收集400余条。但一部法律的修订要经过多方面论证,要考虑长远的发展,也要兼顾其稳定性,多种因素决定着其修订的实施可能还有待时日。

为解决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实际与现行《档案法》的不协调和冲突之处,建议制定一些相关的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如上海市将原制定的《上海市档案管理条例》及时进行了修改,把档案馆作为政府公开信息查阅服务场所;广东省政府办公厅早在几年前就制定了《现行文件资料移送办法》,并向省档案馆提供了大量的已公开的现行文件,紧接着广东省又颁布实施了《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进一步确认了广东各级综合档案馆成为各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场所的法律地位。这些规范性文件或政府规章虽然与专门法律相比位阶较低,但其在实际工作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8.中外档案法规 篇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合营方式 股权式 契约式

成立时的审批期限 90天 45天

组织形式 法人型 法人型或者合伙型

投资回收方式 在依法终止时才能收回投资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资经营管理机构 董事会制 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或委托管理

利润分配方式 依投资比例确定 在合作合同中约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特征:股权式合营

2.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也要得到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1)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合同规定分期缴清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的15%,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4.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不少于3人,任期就是4年

(2)需要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

①章程的修改;

②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注册资本的增减;

④合并、分立。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特征:契约式合营

2.组织形式与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

出资不得设定担保,如果是有限公司,外方一般不低于25%

3.组织机构

①董事会制;

②联合管理制;

③委托管理制。

4.外国合作者先收回投资:合作期满企业固定资产全归中方所有。

(三)外资企业法

1.概念与特征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注意不是指一个外国人,而是指没有中方的资本参与),属于中国法人

2.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独资企业

如果要将企业财产进行抵押或转让,要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机关备案

3.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期限

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须归自己所有,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最后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第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且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

(四)总结六点共同特征

1、外方投资者可以为个人,中方则否(不能有个人);

2、企业的章程、合同均以审批为生效条件;

3、各方出资均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

4、企业只能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5、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负债;

6、企业的正副董事长和正副主任应由中方和外方分别担任。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

合资和合作好像只是一字之差,但是它是两种不同的投资形式,同时这两种形式又分别由两部法律来调整,一部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另外一部就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吴征:两种企业由两部法律来调整。那么,它讲的是中外,同时法律又规定对于港澳台的投资者可以参照适用这两部法律,就是到大陆境内投资的时候,搞合作企业或者合资企业可以参照这两部法律。首先,我们来谈一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部法律是全国人大1979年颁布的,是第一部咱们国家直接吸引外资到中国大陆境内投资的第一部法律。在中外合营者的关系上,就是这种合资公司是由外方和中方双方投资建立的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了“四共”的原则,具体说呢,就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这是“四共”原则。至于

说到合作企业,这种形式是10年以后出现的,也就是在1988年4月的时候,全国人大又制订公布了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推出了一种新的引进外资的投资形式。对于投资者来说,这种合作企业形式,比合资企业就更为灵活,条件也更为宽松。它就是强调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突破了我们刚才讲的“四共”原则,合资企业法要坚持“四共”原则: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而在合作企业法上,就没有这种要求了,就是如果合作者之间,他们对于投资的条件、产品的分配、收益分配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双方达成了一个意思表示一致,就是达成一种合同约定,那么法律就是认可的,而并不强调,一定要按照“四共”的原则来处理合作者之间的关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主要区别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强调的是“四共”原则,即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只要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主持人:这两种法律形式在适用上可不可以相互引用呢?

吴征:一般来说,应该说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它都有一个自己适用的范围,有一个适用条件,而且在立法的时候,每一部法律事先规定好了,就比如说,我们刚刚提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它第一条就强调法律是为了外国合作者和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而制订的,它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的,那么也就是说,它的法律适用范围就是适用于办合作企业就要适用这部法律,你办的不是合作企业就不要适用这部法律。所以说,如果一部法律它不能够清晰地界定它的适用范围,或者说它的适用范围,在它的适用范围内这部法律不能得到实施,那么这个法律秩序整个就会出现混乱。

主持人:英豪公司认为翔达公司把合作公司包给英豪公司经营这个本身就违反了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那么这种情况是不是存在,是不是真的就违法呢?

9.中外档案法规 篇九

区别在于: 中外合资经济企业是按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营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股份红。合营双方由投资数额的大小确定股权,投资数量大,股权就大,在收益分配中所得的份额就多,担负的风险也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性合营企业,合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是一种“契约式“合营企业,双方按协议确定投资方式、各主责任和收益分配比例。这类企业一般由我方提供场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和厂房设施等作为投资,外方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资金和设备作为投资。双方合作期满,按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归我方所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合作企业,各方可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享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分担风险和亏损等。

10.中外档案法规 篇十

关键词:档案机构;购买服务;行政法规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规范并支持档案中介机构、专业机构参与档案事务。[1]这为公共档案机构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奠定了政策基础,也标志着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将在全国推行。本文试以行政法制的基本原则,对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的行政法规制进行探析,以期为优化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提供建议。

1 概述

1.1 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属于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能够直接或间接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2]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是公共档案机构以政府公共财政为基础,运用行政权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对社会组织或非营利组织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公共档案机构作为购买主体,既要对购买的项目或范围作出行政规划,也要对承接主体进行必要的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如果公共档案机构行为出现违法或不作为,还应该接受行政问责。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涉及的三维法律关系,即公共档案机构与服务对象、公共档案机构与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由于政府兼有意思表达者(决定购买)、监督管理者(实施过程)、评估制裁者(实施结果),因而具有公法属性。而社会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属于政府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虽然具私法关系属性却带公法色彩”。[3]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因此,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属于应该接受行政法规制的行政行为。

1.2 对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规制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行政法治原则强调公共档案机构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行为的内容要符合法律的目的和要求,行为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为作出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行政主体本身也有拘束力。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的目标在于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档案公共社会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因而,“对其加以有效的行政法规制,是确保实现控制行政权、保护服务承接者和广大优质公共服务供给的必要途径。”[4]

1.3 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应该接受行政法的规制。由于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具有连接公共档案机构与社会组织的特殊属性,也决定了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的价值导向以及购买行为本身的规范性对于社会组织的示范效应要比其他公共档案机构行为更加直接、更具有影响力。为此,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方法、价值偏好、范围、程序和效果都应该纳入规制和价值引领的范畴。

2 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之主体资格的规制

推进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法治化建设,必须厘定购买双方关系的主体资格。

2.1 购买主体。公共档案机构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服务的主体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以及由公共财政负担的独立档案管理机构,这与《政府采购法》第15条规定的采购人范围是一致的,对于购买主体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当然无可争议。但是,对于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以及由公共财政负担的独立档案管理机构这类公益服务事业单位能否作为购买主体,有学者就提出质疑:“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如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等,是政府设立的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主体,不宜在作为购买服务的主体。”防止这些单位一边拿着财政资金,一边通过购买服务做“甩手掌柜”。[5]“因此,地方政府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区分哪些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具有购买主体资格。”[6]

2.2 承接主体。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承接政府(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并没有规定明确具体的资格要件。因此,“在我国推行公共服务供给转型,必须首先注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培育独立、专业化、多类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首先要通过立法或政策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其次要清理政府主办的社会组织,提高各种非营利组织的自主地位;最后还要明确承接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并规范其行为。”[7]

3 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的程序规制

我国现阶段的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程序还是处在无章可循的状态,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制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的程序。所以,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急需通过立法来规制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的相关程序,如制定计划、资格审查、订立合同、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等。

3.1 制定计划。各地公共档案机构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档案公共社会服务发展计划,通过专家考核论证后,设立拟购买的档案公共社会服务项目。相关公共档案机构应该根据公共档案机构的计划和立项,确定本年度购买档案公共社会服务的范围,刊印《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目录》,在目录中明确公共档案机构购本年度要购买哪些档案公共社会服务。在公示档案公共社会服务的购买范围时,需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一,依法公示。第二,符合公众需求。在购买内容的选择上,尽量选择公众所需的项目。第三,适应经济发展。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的内容是一个动态的范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档案机构履行职能的方式也在变化,以前没纳入购买范围的档案公共社会服务,可能现在就可以被列入购买范围。

3.2 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是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活动的前置程序,即对申请参加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进行的资质考核。为了保证社会组织具备项目所需的专业能力和经济能力,需要考核以下项目:其一,是否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或社会团体;其二,注册资本是否达到要求;其三,是否有档案公共社会服务项目所需的专业人员;其四,有无违纪记录等。资格审查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目前能提供档案公共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尚处于发展阶段,档案公共社会服务市场还不成熟,要防止没有资质或能力不足的社会组织以次充好、滥竽充数。

3.3 订立合同。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合同,该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后才能成立。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主要内容要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评估检测方法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内容来履行各自的职责,根据合同的完成情况获取报酬或承担责任。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契约化有以下好处:一是保护各方的权利;二是提高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效率;三是推进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的法治进程。还应逐步推行统一的档案公共社会服务购买范本,强化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合同的监督管理。

3.4 合同监管。合同监管是基于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公共档案机构要对合同的实施和完成情况给与监督和管理。合同监管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针对合同本身的监督管理,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要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对合同的内容和风险出具法律意见书,条件允许的还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论证,针对签订好的合同要进行存档管理;另一方面是针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由于档案公共社会服务涉及的是公共档案事业,公共档案机构有职责对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予以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进行管理。

3.5 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机制有两层含义:其一,对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中的各环节进行评估,以提高购买档案公共社会服务的效率;其二,对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档案公共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程序中应该设立绩效评估机制,对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的项目评估可分为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于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可优先承接公共档案机构同类购买社会服务项目,评估结果还可作为社会组织评级的重要依据。对“不合格”的服务项目,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两年内不得承接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

3.6 信息公开。随着政务信息公开机制的深化,人民群众需要了解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的全过程,政务信息公开为老百姓提供了一个了解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信息的渠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要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的相关信息,在国家指定的媒体或网络平台上公示公共档案机构购买社会服务的信息,如供应方的资质证明、招投标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效果、绩效评估结果等,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信息公开后的相关文件要建立完善的备案和档案管理制度,以便日后的查询和责任落实工作。

*本文系2015年度河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计划《档案安全风险第三方评估研究》(项目编号:2015-R-24)阶段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上作的意见[Z].中办发[2014]15号,2014.

[2]胡建淼,金伟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99.

[3]胡朝阳.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调整体系探析[J].学海,2014(4).

[4][6][7]孔令兵,王海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行政法规制[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5(4):55~60.

[5]刘昆.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N].人民日报,2014-02-10(16).

11.对中外档案工作社会化的比较分析 篇十一

一、传统档案管理方式向现代档案社会化服务模式转变的先决条件是档案工作理念的转变

众所周知, 先进的文化代替落后的文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档案工作理念也经历了从传统保守向现代开放的转变过程。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 不少档案工作者认为, 做好档案工作就是要尽最大可能去保存好档案资料, 其认识停留在“收藏与保管”阶段, 这就使得档案的社会化服务似乎成了档案部门的内部事务。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战略性资源, 社会各界对档案利用的需求大增, 迫切需要档案社会化的理念与时俱进。

1.社会档案意识的高低是评价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档案的服务社会意识是档案价值存在和档案工作发展的基础, 档案界有学者把档案的服务社会意识归纳为四个方面:确定档案资料为重要的信息资源;将档案资源视为文化遗产之一;公民有合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公民有依法保护档案的义务[1]15。在西方国家, 政府提升公民的档案意识的一些做法是有借鉴意义的。英国原本档案工作也很传统、保守, 后在发现档案的重要价值之后, 采取了吸引赞助和基金, 成立“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理事会”, 开展“档案意识提升运动”等多种形式, 吸引普通民众了解档案、利用档案, 取得了巨大的成功[2]66。美国全民的民主意识很强, 明白档案信息的价值, 对档案利用的意识普遍很强, “绝大多数美国人认为, 档案如果不积极地予以利用, 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与活力, 利用档案解决各自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已成为众多美国公民的自觉行动”[3]18。美国国会通过的《信息自由法案》就是为了保障国民能有充分的权利利用档案信息, 在《美国公民运用<信息自由法案>指南》更是提供了非常具体的实施细则。

在我国, 仍有些地区或部门的档案人员观念比较保守, 加之法律不够完善及在区域发展上的不平衡等诸因素, 使得档案利用意识与利用水平相对较低, 造成档案利用社会化推进乏力。

2.中外档案管理机构的性质与功能定位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欧美国家普遍都把档案馆确定为重要的信息传播机构, 如美国总统图书馆就属于国家档案馆的一部分, 其职能不仅在收藏和保存档案资料, 更重要的是根据各类用户不同的需求开放和提供档案。不少国家都是首先通过立法确立档案的性质和档案管理的职能, 确保公民有利用档案的充分权利, 再通过服务方式的优化给予公民利用档案的便利和自由。美国就规定, 年满16周岁的公民, 只要持有身份证, 就可利用已开放的档案。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规定凡是不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或国家安全的档案都应开放, 尽可能向公众提供利用。

我国的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集中”的管理模式, 由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的档案工作。档案馆的服务对象也主要是围绕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 档案馆被人为地“内部化”、“仓库化”, 远离了公众的视线, 造成档案工作社会化利用水平难以提升。

二、档案工作社会化必须通过档案工作方式的创新得以实现

提升档案利用社会化水平, 离不开创新档案工作方式, 只有用更科学、便利和人性化的服务方式, 激发社会公众了解和利用档案的兴趣和热情, 推动档案社会化进程。了解国外的开放利用方式, 将有助于提供借鉴和开拓创新思路。

1. 在开发利用方式上的创新。

美国最珍贵的三份历史文献《独立宣言》、《美国宪法》和《人权法案》是陈列在国家档案馆设立的永久性档案展厅内的, 使无数的公众在参观中, 了解历史了解美国, 具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性质。法国档案馆内专门设有学生教育服务处, 配合历史课教学大纲, 用档案的形式进行法国历史教育。此外, 还非常重视举办各类演讲、档案研讨会等形式向公众展示馆藏档案信息, 力求通过新颖、贴近生活的活动形式, 让公众在享受知识乐趣的同时, 领略到档案的深厚魅力, 进而从内心激起珍视档案及利用档案的兴趣。

在档案开发利用方式的探索方面, 我国也有不少自己的特色, 比如定期向社会公布馆藏、提供档案编研资料给公众利用等。但是, 在档案开发利用方式缺乏多样性, 尤其是更能贴近公众生活的方式还是很不够的, 缺乏现代元素和新鲜感、趣味性, 难以激起公众的档案利用兴趣, 如果能采用更加灵活多变的形式, 大力度地推进档案工作的社会化, 档案的价值就能更充分地被体现出来。

2. 在开放时间上提供更好服务。

根据美国《情报自由法》, 政府机构的机密档案要不断加快开放期限, 封闭期从50年降到30年后又规定期满20年的机密文件进行解密检查, 能开放的要开放;对确实不能开放的到30年就自动解密向公众开放。同时, 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人们利用档案的需求, 实行更加合理的档案馆开放时间, 主要就是实行每周开馆六天和电子档案馆“24小时不闭馆”制度。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与现代社会节奏加快和信息需求的急增相适应, 也方便公众利用档案的时间特点, 使档案的利用无论在人数上还是次数上都有很大的提高, 这与推进档案利用社会化工作形成了一个良性的循环。

结合国内档案在开放时间方面的情况来看, 政府机构的机密档案解密开放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 即使是到期的机密档案一般档案部门也不去进行解密检查, 以避免可能的责任。而档案利用社会化程度较低, 又使档案的社会影响力微弱, 利用档案的人次和数量都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因此, 延长开放时间的需求并不迫切, 然而对于一些有应急利用的公众来说, 开馆的时间太短, 也会带来很大的不便, 要扩大档案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就需要有能够提供及时服务的机制, 制定出确实有效的措施。

3. 在工作内容上的创新。

欧美国家档案馆工作重点是突出档案的利用和服务, 对于档案文献的整理没有严格的要求, 编研工作主要也是留给历史工作者及相关研究专家去做, 档案人员只是从中协助。在我国, 各类档案人员档案整理要遵守一整套严密的程序, 当然有利的方面是有助于档案的标准化管理和今后的检索利用服务, 但不利的方面是确实可能对档案产生了一定的破坏。国外的做法不仅仅是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目的也是想体现了档案工作中如何体现“以人为本”和“对用户友好”的原则。从根本上讲, 如果档案的社会化利用水平不能得以提升, 而把大量的富贵时间用在档案整理、保护上, 不仅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也会违背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

三、以新技术的合理运用为契机快速推行档案社会化

随着高新科技的快速发展, 档案部门也大量地使用缩微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及现代通信技术, 这种新技术带来的变化为档案的社会化利用提供了一个十分难得的机会。

目前, 在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 已经普遍运用了各种新技术来管理和利用档案。比如美国档案馆向公民提供档案的缩微胶卷、电子扫描件或复印件, 从而避免了档案原件使用中可能的危险。再者, 西方国家发达的信息高速公路建设, 为实现档案的网络共享提供了现实可能。现在一般的公共档案馆以及专门档案馆都建立了自己风格各异的网站, 公众可以在其网站上进行查档、检索浏览或者是远程传送等功能, 而且, 在一些大的档案馆之间还实现了不同馆际之间的信息共享及档案互调。我国近几年数字档案馆建设也发展迅速, 国家档案局在2010年发布了《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 这是对国内的数字档案馆建设的总体性的指导意见, 尽管由于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原因, 当前的档案网络化、数字化建设情况还不理想, 地区间发展水平还很不均衡, 但这个发展趋势已被大家所认同。

在新的时代发展背景下, 运用高新技术于档案社会化应是大势所趋。从国内档案管理的现状来看, 高、精、尖的设备及技术必然要求有大量的资金和技术人员, 考虑档案工作在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 想要在短期内全面、快速推行确有一定困难, 馆际合作是一种推进档案利用在更广范围得以利用的十分有效的方式, 可以是通过同地区的多个专业档案馆联合组网, 也可以是发达地区档案馆与欠发达地区档案馆或是不同等级之间的结对组网的方式, 使有限资源能在最大范围内得以均衡利用, 发挥新技术的最大能力和档案的最大价值。

总之, 通过与国外档案利用社会化的比较, 发现不同以及差距, 包括我国的档案工作社会化的自身特点及已经取得了较快的进步, 也存在由于观念滞后、法律不健, 以及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制约,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的差距, 更有助于我们寻找合适的路径, 恰当的方式, 加快档案利用社会化的进程, 使档案在社会化的利用中发挥其最大价值。

摘要:针对目前中国档案社会化的现状, 进行了中外档案工作社会化的对比分析, 重点论述了档案意识的转变, 工作方式的创新以及现代技术如何合理运用到档案社会化利用中, 对于推进我国档案工作社会化进程具有创新性的探索意义。

关键词:中外档案工作,比较分析,档案利用,创新方式

参考文献

[1]林真.现代档案意识的四种表现[J].兰台世界, 2001 (10) .

[2]颜川梅.英国“档案意识提升运动”的启示[J].中国档案, 2007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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