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通违章处罚条例

2024-09-01

最新交通违章处罚条例(精选9篇)

1.最新交通违章处罚条例 篇一

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处罚条例

违章是指各项施工生产活动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预防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有可能对人身、机械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现象,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促使各级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现场监管,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项目施工能够安全、顺利的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凡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扣好帽带,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未戴安全帽者,处以一人一次100元罚款,未系帽带者,处以一人一次50元罚款(班组负责人、工区管理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此规定的,一律罚款500元)。

2、高处作业严禁穿硬底鞋、拖鞋、易滑带钉鞋,打赤膊(不穿衣服)上班,违者罚款50元。

3、高处作业、悬空作业,必须配备合格的安全带作业,违者罚款50-100元。

4、工地内严禁吸烟,不到指定区域吸烟者,违者罚款50元。

5、严禁酒后上班,违者处以一人一次100元罚款,屡教不改者将其清理出施工现场。

6、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准任意拆除、移动防护设施和安全装置,违者罚款100-500元。

7、高空作业要携带工具袋,禁止乱抛乱扔物品,造成高空落物。违者罚款100-500元。

8、现场的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非本工种人员不得任意动用,乱拉乱接电线,违者罚款50-100元。

9、对工作站、驻地办、项目部下发的通知、表格、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以及其他关于安全整改的文件不及时整改和反馈者,罚款200元。

10、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证件不符合者,罚款100元。

11、严禁在作业区内打闹、嬉戏,违者处罚50-100元。

12、各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又不听安全管理人员劝告者,罚款50-100元。

13、工地内电线、电缆线应架空,严禁用斗车辗压电缆、电线,违者一次罚款50元。

14、无电源插头,直接用电源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5、不走安全通道,四处攀爬、翻越脚手架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6、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7、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发现一次罚款50-500元。

18、新进人员未及时申报和安全教育就私自上班的,发现一人罚款100元。

19、脚手架上严禁堆放各种材料,违者罚款100元。20、卸料平台超重或不及时转运材料的违者罚款100元。

21、模板支撑脚手架,超重、超高堆放材料或不及时分散开的违者罚款200元。

22、施工场地内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的罚款200元。

23、材料乱堆、乱放,不整齐,无标示牌罚款50元。

24、施工完毕,不关闭机械、照明灯电源的罚款100元。

25、在有明显禁止烟火标识或其他存在易燃晚爆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未申领动火证或吸烟罚款200元。

26、机械必须固定专人操作,非机械操作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机械,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发现一次罚款50元。

27、施工时严禁疲劳作业、带病上班,违者罚款100元。

28、各工种严禁在楼板面、临边、脚手架上及其它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处休息、睡觉或玩耍,违者罚款100元。

29、严禁非作业人员、家属及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罚款200元。

30、严禁非电工从事电工作业,违者罚款100元。

31、塔吊作业必须持证人操作和持证人指挥,违者罚款500元。

32、施工现场必须进行湿润、覆盖作业,控制扬尘,违者罚款50元。

33、施工现场电工、机操工、塔吊指挥等特殊工种严禁擅离岗位,违者罚款100元。

34、汽车吊、龙门吊等起重设备指挥人员,不按规定指挥或做其它与指挥无关的事,罚款50元。

35、施工现场使用的电焊机无可靠的安全漏电防护装置(二次保护装置)的违者罚款100元。

36、模板拆除四周不遮挡的、乱扔钢管、扣件的违者罚款100元。

37、模板拆除不按操作规程大片摆放的违者罚款200元。

38、施工现场材料吊装不按安全规定捆绑的违者罚款100元。

39、桩基口、预留洞、泥浆池不及时封闭,四周未设置防护栏杆和警示标牌的,违者罚款200元。

40、氧气、乙炔两瓶要设防震圈,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焊接作业处与两瓶间距不小于10米,并配备灭火器不小于2个;所有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做好防火等安全防范措施;违者处以一次100元罚款。

41、脚手架搭设不按方案搭设的,架板未满铺的违者罚款200元。

42、各工区禁止使用童工、未成年工和老年工,违者罚款100-500元。

43、施工现场不准使用身体缺陷的残疾人员,违者罚款100-500元。

44、严禁站在钢管架上安装和拆除模板,违者罚款100元。

45、在高空、临边、陡坡条件下作业,无可靠防护措施时,必须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违者处以一人一次100元罚款。

46、在脚手架上作业,易腐材料及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材料不准做脚手板使用,违者处以一次100元罚款。

47、严禁在脚手架上摆放任何物料,违者处以每件物料100元罚款。

48、在脚手架等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且具备职业安全操作技能的工人,凡患有高血压、贫血病、心脏病及酒后等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者,一律不得上脚手架操作,违者处以一人一次200元罚款。

49、高空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乱抛材料、工具、垃圾等物件,违者处以一人一次100元罚款;造成物料落下地面的,处以每件500元罚款。

50、临边1米内严禁堆放物料,违者处以每处100元罚款。

51、严禁私自拆改和破坏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违者处以每处500元罚款,恢复安全防护的材料费、人工费自理。

52、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接电必须让指定的专业临电电工实施。严禁非指定人员私自乱接、乱按、乱拆电线电器;用电线路严禁随地乱拖乱拉或沿金属架敷设;严禁有未经包裹的明线头,接线破口;严禁使用“花线”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源线;违者处以一次500元罚款。

53、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或接零保护,方能开动使用;电焊机使用电焊机专用箱,一台焊机不准接两个焊钳。违者处以一次200元罚款。

54、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吊物的捆绑或吊点必须稳固,严禁超负荷作业,吊物垂直下方不准站人,吊物上禁止乘人;违者处以一次200元罚款。

55、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违者处以一人一次100元罚款。

56、施工中产生的各类易燃物必须下班前清理干净,定点堆放,违者处以一次100元罚款。冬季禁止明火取暖,违者处以一次200元罚款。

56、禁止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禁止在消防器材上和周边码放材料及其他物品;违者处以一次200元罚款,对于损坏消防器材的,责令更换新的消防器材,另处以消防器材价格两倍的罚款。

57、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任何人都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班组出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监管不严,未造成事故的,对班组处以一次500元罚款;造成人员受伤的,班组承担全部责任,项目部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班组处以一次2000~5000元罚款。

58、严禁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私装插座,使用电炉、热得快、电水壶等违规用电加热器具,违者罚款200元/件,并没收违规用电加热器具。个别宿舍经项目部两次以上罚款或警告仍违反该条规定者,项目部有权对所在班组所有宿舍停止供电。

59、工区在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对安全隐患必须按时进行整改完善。在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处以500元罚款;已进行整改,但不彻底的,处以300元罚款;在整改期限内,对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工区必须加强整改,每逾期一天处以300元罚款,直到整改合格为止。

60、禁止在工地、宿舍内打架、斗殴、赌博、闹事, 违者处以一人一次500元罚款,对相关工区处以一次5000元罚款,工区必须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对于打架斗殴伤人、损坏施工现场设施者一律要求工区开除,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61、严禁偷盗工地、生活区财物,一经发现,对于责任人处以偷盗、损坏财物价值两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对相关班组处以一次5000元罚款。

2.交通违章处罚复议申请 篇二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机动巡逻大队: 行政复议申请

新郑市公安局:

我于2008年x月x日接到你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发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称我所驾驶的豫Axxxxx面包车于2007年x月x日在新华路与中华路交叉口由西向东方向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按规定应缴纳200元罚款、30元拍照费和20元特快专递费。对此,我有以下几点异议:

一、我此次违章的原因是新华路与中华路交叉口的红绿灯设置有问题所造成,因此不应承担违章后果。

该处信号灯设置的问题主要有:

1、没有黄灯时间。根据交通信号灯安装设置的相关规定和惯例,并参照国外相关交通信号设置法规,红绿灯的闪动和变换时间应该遵循红、绿、黄、红的顺序进行,也就是说绿灯熄灭同时黄灯亮,使将要驶过停车线的车辆有一个缓冲和反应的时间。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黄灯的作用就是警示作用,使驾驶员在到达路口前可以预判情况、控制车速,可以提高路口通行的安全性。黄灯时间一般为三秒钟,而北京市统一规定为四秒钟。但是在此交叉口由西向北左转弯的信号灯没有黄灯时间。

2、绿灯倒计时错误。该处信号灯由西向北左转弯绿灯时间为15秒,按照一般常识,信号读秒倒计时应该为3、2、1、0,然后开始变灯。但此处读秒倒计时为3、2,在显示2秒的同时,信号灯变为红灯,同时电子眼开始工作。也就是说此处绿灯变灯时间比一般信号灯提前三秒钟,再加上没有黄灯的三秒钟,一共提前六秒钟的时间。按照一般车辆的路口通过速度为每小时30公里计算,这六秒钟时间理论上可以通过十辆车。

众所周知,任何驾驶员在过红绿灯的时候都不可能两眼紧盯信号灯,因为他们还要注意路面行人、与前车间距、道路状况、其他方向车辆、预判紧急情况等很多方面,当驾驶员判断还可以通过十辆车的时候而以正常车速通过路口时,红灯突然出现的情况处理只能是继续通过,因为一脚急刹车所带来的后果除了避免不了的闯红灯,还可能有车辆追尾、车内人员伤害等事故。

由于该处信号灯的设置与其他大多数信号灯的设置不一致,超出一般驾驶员对信号灯的认知常识,违章也就在所难免,甚至存在故意误导驾驶员违章的嫌疑,应予纠正。同时应对此处所有的历史违章记录进行清查,属于信号问题原因造成的,应向驾驶员退还罚款及费用。对此问题的出现应深入查找原因,是设置人员失职?还是故意所为?

二、通知书中称我是由西向东方向,而我当时是由西向北方向左转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违章记录我不予认可。

三、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50元以上应适用一般处罚程序,应由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交审理机构审理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此次处罚程序明显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四、收取电子警察拍照费30元于法无据。

1、拍照费不属于处罚,应属于服务性收费。按照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拍照费的受益人应该是交警队,而不是车主。所以此项费用应由交警队承担。

2、车主没有要求他人提供这项拍照服务,所以不应承担相应费用,此项收费属于强制消费和搭车收费。

3、三十元的价格既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也没有选择另外经营者的机会,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经营。以上三点均涉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五、强制委托“交通违法邮政代办中心”缴纳罚款并收取费用,同收取拍照费一样涉嫌违法。另外车主本可以在交纳拍照费的同时缴纳罚款,现在必须到两个的地方去交钱,人为的给车主造成不便,还增加了交通费用和特快专递费,增加了群众负担,降低了办事效率,败坏了公安局乃至党和政府的形象。

六、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所有罚款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处罚单位返还,应全额上缴国库并接受监督。对罚款的收取、上缴、数量、去向、使用等情况,应向社会公开,以避免交警队以罚代管、以罚创收的言论。

3.施工现场违章处罚规定 篇三

1.分包(分项)工程无安全措施方案或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的,罚款500~1000 元;

2.安全管理小组签发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到期不整改的,罚款500~1000元;

3.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发现一人罚款200元。超期未复证者按无证者处理;

4.施工队长或管理人员强令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者,予罚款500元。

二、违反安全防护措施

1.脚手架、龙门架、井架、塔吊未按《建设工程安全技术管理手册》有关规定搭设或未办理相应的验收挂牌制度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500元;

2.各类施工机具未设防护棚和安全操作规程、无防护挡板,转动部位无防护罩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500元;

3.各种预留孔和临边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500元; 4.各类电气设备无可靠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装置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

5.电气开关箱不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的、电源箱乱接乱拉或严重违章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500元。

6.手持照明灯、危险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或潜水泵无漏电保护装置的,每发现一处对总包单位罚款200 ~500元。

7.乙炔瓶使用时无回火防止器、气管卡夹不紧、皮管破裂等原因造成泄气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500元。

8.特种设备无各类保险、限位装置或安全保险装置失灵的,每发现一处 罚款 500~1000元。

三、违反文明施工及车辆行驶

1.不按规定在施工区域乱倾倒建筑垃圾或泥土的,每次处罚1000~5000元。2.每发现一起随地大小便的,罚款1000元;

四、违章、违纪

1.进入施工区域不戴安全帽者,每次罚款50元;

2.高处作业不系或不按规定挂好安全带者,每次罚款100元; 3.厂房结构吊装或屋面作业不挂设安全网的,罚款500元; 4.施工现场无登高设施或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0元; 5.禁烟区域抽烟者每次对总包单位罚款50元;

6.未经意,乱拆脚手架、栏杆、跳板、安全网、坑洞盖板、塔架地锚缆绳、机电设备、构筑物的支撑、衬垫等安全设施或机电设备的保险装置、安全警告标志及信号等,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7.起重作业违反“十不吊”,明火作业违反“十不烧”者,每次罚款100~500元,不听劝告者应加倍罚款并对施工人员逐出施工现场处罚;

8.凡违反各工种操作规程,不按安全交底及有关施工程序施工操作者、高处抛物、落物或违反起重、电气、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

9.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禁止区域或乱动电柜、电器、机械开关者的,每次罚款100~500元,酿成后果加倍罚款并对施工人员逐出施工现场处罚;

10.每发生一起斗殴事件的,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11.每发生一起偷盗的,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的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五、工伤事故及其他 1.轻伤事故

l发生第一起轻伤事故,处罚2500元; l发生第二起轻伤事故,处罚5000元; l以后每起轻伤事故,处罚10000元。2.重伤事故

l发生第一起重伤事故,处罚5000元; l发生第二起重伤事故,处罚10000元; l以后每起重伤事故,处罚20000元。3.死亡事故

l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处罚50000元; l进入合同提前中止商务谈判。4.其他

起重吊装中要坚持十不吊规定: a、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b、斜牵斜挂不准吊。c、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d、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e、吊物上有人不准吊。f、埋在地下物不准吊。g、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h、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i、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j、六级以上风不准吊。

施工现场十不烧: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4.施工现场违章作业处罚制度 篇四

施工现场违章作业处罚制度

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于违法、违章、违纪处理制度如下:

对于有下例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交于上级处理(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险情,即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事故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事故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和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元—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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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在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5)对确定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无防护措施的,并未提供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发月工资的10—30%。

(6)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在日常工作中,安全、质量问题经书面多次提出,但未及时整改,罚款500元/次。

2)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因人为因数造成损坏、污染的,按修复或重做费用赔偿并罚款200元/次。破坏本工地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及防盗设施者,处以1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3)劳务分包班组未自检互检,或自检记录项目不合格,一般项目合格率<80%的,罚款200元。

4)工作中不服从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指挥,甚至对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一经查实,处1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对偷窃工地和他人财产者,视其价值的5~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逐出施工现场。同社会上轮流人员里应外合进行偷窃或给工程施工造成阻碍的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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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理,严禁把工地材料随意用做家具或个人用品,违者处罚100~500元,情节较严重者加倍处罚。

6)现场施工,未及时覆盖施工材料造成施工材料浪费,处以照价赔偿外 7)未戴安全帽罚款100元/人/次;安全帽不正确使用罚款30元/人/次; 8)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200元/人/次; 9)现场未穿上衣、赤脚罚款10元/人/次; 10)穿拖鞋罚款50元/人/次;

11)现场有带小孩的、邀请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罚款500元/人/次; 12)现场吵架、斗殴者罚款200元/人/次; 13)酒后上班者罚款1000元/人/次;

14)随意破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除照价赔偿外罚款500元/人/次,以上罚款除对个人以外,班组长承担罚款金额的50%;

15)班组长违章指挥、对本班组的违章作业不及时制止,责令班组长和违章人员立即纠正,视情节轻重罚款100元~300元,对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100元;

16)班组长每天必须监督作业人员做到工完场清、材料堆放整齐,否则对班组长处以罚款200元/人/次,并立即整改;

17)高处作业人员随意从高处抛建筑材料的罚款200元/人/次; 18)各班组不按期进行安全活动或未做记录者罚款100元/人/次; 19)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网等搭设未经安全建设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相关人员处以每人100~300元罚款;

20)对于无视安全,妨碍安全检查工作者视其情节轻重罚款2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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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10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0~20%的罚款;(3)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0~20%的罚款;

四、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者,每项按20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整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500~1000元罚款。

(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告者,给予适当罚款。

(4)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5)对造成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合并处理。罚款500~1000元。

六、对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1)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坚持不整改造成事故的。(2)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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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现场,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的。(4)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

(5)收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的。(6)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免于处罚。(7)劳务分包人班组长在工序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罚款100元/次。

遵义医学院新蒲校区国际学术交流中心项目部

2017年11月14日星期二

5.违章违纪处罚管理规定(共) 篇五

1.1 本标准规定了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应承担的相应处罚后果。1.2 本标准适用于对本公司范围内员工的管理。管理职责

2.1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全公司日常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处理。2.2 公司安委会、工会、安全环保部、生产调度中心、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等公司领导有权对劳动纪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检查,检查结果计入相关部门及人员考核。

2.3 各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范围人员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并对日常执行情况进行布置、监督、落实、检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3.1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凡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缺勤者即视为旷工。凡旷工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考核分数;

3.1.1 进出公司必须刷卡;如未带卡,须及时到门卫登记;未带卡也未在门卫登记的作旷工处理;弄虚作假代他人刷卡的每人次扣绩效考核5分。

3.1.2 各部门考勤人员应每日进行如实考勤,发现有弄虚作假、作弊现象等不实情况,扣考勤人员绩效考核10分,扣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1分。3.2 员工上班迟到的处理: 3.2.1 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 3.2.2 10至30分钟(含30分钟)每次扣绩效考核10分; 3.2.3 30至60分钟(含60分钟)每次扣绩效考核15分; 3.2.4 60至120(含120分钟)分钟每次扣绩效考核20分;

3.2.5 2小时以上至4小时(含4小时)记旷工半天,扣绩效考核50分; 3.2.6 4小时以上记旷工一天,扣绩效考核100分;

3.2.7 旷工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待岗两个月,[待岗期间,只发放生活保障金]; 3.2.7 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旷工两次的,解除劳动合同并扣绩效考核100分;

3.2.8 一个月连续两次违纪另扣绩效考核10分,连续三次另扣绩效考核15分,四次以上另扣当月绩效考核30分。

3.3 当月或当日睡岗一次扣绩效考核20分,两次睡岗扣绩效考核50分,三次睡岗扣绩效考核100分; 3.3.1 上班时间闭目、打盹,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视作睡岗并按睡岗条款处理。

3.3.2 离岗或借故外出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均按离岗处理,离岗、早退按迟到条款扣绩效考核分数。3.3.3 离岗睡觉、关灯睡岗、躺倒睡岗及其他严重睡岗等严重违纪行为扣除绩效考核100分; 3.4 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半日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请假审批手续。3.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旷工行为: 3.5.1 休假逾期的;

3.5.2 以欺骗方式获得假期的; 3.5.3 涂改伪造证明未来上班的;

3.5.4 在应勤日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未上班的; 3.5.5 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勤的;

3.5.6 拒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及安排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出勤的。

3.6 偷拿公司财物或未经公司同意将公物转送他人、搞私有或私自对外加工的,违者扣当月绩效 考核100分。情节严重的公司视情形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按失窃财物价值或非法获利金额的2 倍追究赔偿责任。

3.7 上班时间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3.7.1 看小说、杂志书的; 3.7.2 洗衣物、择菜洗菜的; 3.7.3 利用工作时间购私物的;

3.7.4 利用电脑炒股、聊天、听音乐、玩游戏、看电影、录像的; 3.7.5 上班期间将脚搁放在桌子、凳子上,举止粗鲁,有失文明的。3.8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会议及学习纪律:

3.8.1无故迟到或早退的,违者视情形每次扣绩效考核分(根据迟到条款处理);未获准假擅自缺席的,每次扣绩效考核3分;

3.8.2 手机未关机或未设置为振动者每次扣绩效考核1分; 3.8.3 接听电话必须离开会场,违者每次扣绩效考核1分;

3.8.4 团体会议(20人以上)不得在会场大声喧哗、睡觉,擅自发言或起哄,扰乱会议正常秩序,违 者每次扣绩效考核25分;

3.9 上班时间(含当班午餐、晚餐、夜餐及白班午餐时间)严禁喝酒(除工作特别需要陪客外),酒后不得上岗并按旷工处理。

3.10 严禁在公司厂区范围内(包括公司设在厂区外的其他工作场所)进行赌博等违法违纪活动,违者扣当月绩效考核100分,并作待岗两个月处理。3.11上班时间严禁打毛衣、打扑克、下棋等违纪行为,违者扣当月绩效考核100分。

3.12 员工上班时间发生辱骂、打架情况,视情节轻重每人次予以扣50分至100分的绩效考核分数,对责任者视情形可并处待岗1-3个月或解除劳动合同。

3.13上班时间统一按公司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裤,违者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进入生产区不得穿凉鞋,女工不得穿高跟鞋,长发必须盘起,违者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3.14 进入生产装置区未规范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每次扣绩效考核10分。3.15 提前到公司大门及主要干道等待下班者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3.16 未到下班时间提前到食堂吃饭者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

3.17 外来人员进入公司需在传达室登记,必须有对应人员接待,方可进入公司。门卫人员应做到言 行举止文明有礼,并应向来宾说明公司禁烟、交通等安全规定。外来人员离开公司需交还接待证明,门卫人员应注意有无携带公司财物(物资出厂必须凭出门证)。门卫失职每次扣绩效考核10分。3.18 货车进入公司必须配戴阻火器,门卫失职每车次扣绩效考核10分。

3.19 外来摩托车、自行车严禁进入公司大门(送货的及工作用车除外),门卫不制止扣绩效考核10分。3.20所有机动车辆进入公司大门必须严格控制车速,直线行驶时速应小于30公里,弯道时速应小于20公里,违反者扣绩效考核2分。

3.21 严格落实劳动纪律制度,对部门自行查处违纪人员,由部门书面交执纪部门进行违章违纪通报 处理,不与部门绩效考核挂钩,其它违章违纪均列入绩效考核。

3.22 尊重和支持公司执纪人员、管理人员按章办事,对公司执纪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谩骂或无理取 闹者,扣绩效考核50分并待岗2个月;殴打公司执纪人员、管理人员的,肇事者负全部责任,另扣绩 效考核100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3.23 职工在上班期间不得擅自出公司大门。凡因公事或私事外出者一律开具出门证并注明外出事由。出门证由部门负责人签发(或授权指定人员签发)。无证外出者每人次扣绩效考核5分,并按迟到条款扣绩效考核分数,门卫不制止随意放行的,扣绩效考核3分。3.24 交接班人员未进行交接班的,每人次扣绩效考核5分。

3.25 未经部门、分厂负责人批准,私自代班的,扣除双方绩效考核50分。

3.26 因参与赌博等违法行为给公司或在公司内部员工当中造成负面影响的一次扣绩效考核100分;发生两次的作待岗处理。

3.27 上班时间听音乐、玩游戏、玩手机和接听电话(非工作联系)3分钟以上的视作违纪,扣除绩效考核5分。

3.28 因吸食、贩卖毒品行为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扣除当月绩效考核100分。

3.29无中生有、造谣诽谤、制造事端等不当行为导致他人或公司名誉、形象等利益受损,社会评价下降等,扣绩效考核100分,且公司视情形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3.30考勤不如实记录,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的扣绩效考核100分。其他违纪规定

4.1除本公司食堂以外的所有区域一律为公司禁烟火区。凡在禁烟火区内吸烟者,扣绩效考核100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在禁烟区内发现烟蒂或烟灰的,区域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按每只扣绩效考核1分。4.2 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分为二级管理:分厂的一般动火由分厂安全员审批;其它多部位、多地段动火均按一级动火办理,由分厂厂长审批;公用工程及特级动火需经公司安环部审批。违章动火者每次扣绩效考核100分,若出现后果(直接损失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直接追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形可解除劳动合同。

4.3 严禁对装有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容器进行动火作业,确需动火的先将物品卸毕并经清洗置换、分析测试符合动火要求,并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和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方可进行。违者扣责任人绩效考核100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损失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4.4 离岗、睡岗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责任者扣绩效考核100分,并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4.5 未按规定进行动火分析即动火的,扣责任人绩效考核50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损失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4.6 各级人员违章指挥未造成后果的扣绩效考核15分、违章作业(操作)未造成后果的扣绩效考核10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扣绩效考核100分,并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4.7 对提出的安全隐患未在整改期限内落实整改的,扣发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当月绩效考核10分。4.8 对提出严重安全隐患而未在整改期限内落实整改的,扣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当月绩效考核100分,直至调离岗位。

4.9 未按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安全作业票证(动火证、动土证、登高证、盲板证、有限空间作业证、检修作业票以及各类操作票等等)进行作业的,责任人扣绩效考核100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4.10开具票证但未注明安全措施的,票证的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安全员、审批人各扣绩效考核100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责任人,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4.11开具票证,并已注明安全措施,有关部门人员未按规定实施落实到位的扣绩效考核25分。造成事故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扣相关人员绩效考核100分并按事故直接损失60%赔款;造成重大生产事故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视情形可解除劳动合同。4.12 凡发生责任事故,事故主要责任人一律扣绩效考核100分,负次要责任的扣绩效考核50分。4.13 凡因违章作业造成的自身和他人的工伤事故,责任人扣绩效考核100分。

4.14 班组因违章而发生停车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扣绩效考核100分;当班班长扣绩效考核50分,与事故相关的其他人员扣绩效考核30分;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当班人员扣绩效考核100分。4.15 车辆在公司区域内肇事或损坏财物的,肇事者扣绩效考核5分并赔偿损失。

4.16 在公司区域内发生生产事故,未执行应急救援预案逃离事故现场的或虽未逃离却不及时进行抢救处理的,或接到公司通知未及时赶到现场的,扣绩效考核50分;事故情节严重的扣绩效考核100分并视情形调离岗位。

4.17 凡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等)而发生的事故,均为责任事故,扣责任人绩效考核100分。

4.18 动火、有限空间等作业过程中监火人、监护人不得离岗,违者每次扣50分。因离岗而发生安全事故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扣当月绩效考核100分,并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4.19 发生事故或事故隐患应立即、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口头或电话报告)。事故报告单一般事故应在2天内提交,较大事故在4天内提交,重大事故在7天内提交。事故迟报的扣绩效考核20分,谎报事故的扣绩效考核50分,隐瞒事故不报的扣绩效考核100分。

4.20 隐瞒事故事实真相、弄虚作假、不配合调查、对事故调查人为制造阻碍和影响的扣绩效考核50分,情节严重的扣绩效考核100分并作停职检查处理。

4.21 公司内所有消防器材未经安环部、分厂安全员同意,不得擅自挪用,违者每次扣绩效考核20分。4.22 消防柜内的消防器材、防护器材摆放整齐清洁、完好,若有违反扣分厂安全员绩效考核5分。4.23 任何高温设备、管道、电机旁禁止烘烤衣物、鞋子等物品,违者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4.24 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

4.25 操作人员应认真、准确无误地记录各类报表,字迹要端正、清晰,发现漏记或弄虚作假的,一次扣绩效考核5分。

4.26工作当中和扫尾工作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而发生火警等事故的(包括其他火警事故),扣绩效考核100分并视情形调离岗位或解除合同。

4.27 使用破损的开关插座、闸刀、空气开关、外裸电源线的,扣绩效考核5分。4.28 乙炔瓶上没有有效防回火装置的,扣绩效考核20分。

4.29 无上岗证人员操作行车、叉车、铲车、挖机等特种设备及作业的(包括行车等设备下人员未撤离就起动的),扣绩效考核10分。

4.30 电源线头直接插入插座内的,扣绩效考核5分。4.31仓库内货物放置不符合安全规定、库内通道堵塞的,扣绩效考核5分。

4.32 移动作业或有限空间作业的照明灯不是使用安全低压电源的,扣绩效考核10分。4.33 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防护用品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扣绩效考核10分。4.34 接卸货物时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正确指挥的,扣绩效考核10分。4.35 移动式电器设备未有效接地或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扣绩效考核10分。; 4.36 施工场地使用碘钨灯未经安全员审批的,扣绩效考核10分。

4.37 使用的工具、设施及现场废物料下班前未及时清理归位的,扣绩效考核5分。4.38 切割机当砂轮使用的,扣绩效考核20分。

4.39 工作后及下班时办公场所电器设施(电脑、空调、照明)电源未切断的,扣绩效考核5分。; 4.40 未经批准在办公场所使用电炉、取暖器的,扣绩效考核5分。

4.41 区域管辖的消防、应急救援防护器材等未按规定检查、登记情况的,一次扣绩效考核5分。4.42 动火时氧气与乙炔瓶间距小于5米,二瓶与动火点间距小于10米的,扣绩效考核10分。; 4.43 使用带有电源的设备、设施外壳未按规定接地的,扣绩效考核5分。4.44 未制定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在雨中电焊作业的,扣绩效考核50分。; 4.45 消防、应急救援防护器材前有其它阻挡物的,扣绩效考核5分。4.46 作业时需采取垫板固定措施而未固定的,扣绩效考核20分。

4.47 部门安全活动、隐患整改治理的反馈材料或资料未按时上交的,扣绩效考核5分。

4.48 部门安全学习、会议、教育等台帐未按规定要求记录的,每项扣绩效考核1分;未按规定组织参加安全活动的,扣绩效考核3分。

4.49 安装设备、管道、阀门等级不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扣绩效考核25分。

4.50 凡因采购物资的型号、尺寸、质量等原因而不能使用的,由采购人员负责索赔或调换。不能索赔或免费调换的,应查明责任,扣责任人绩效考核20分,且责任人应赔偿公司因此遭受损失额的60%。如给公司造成5万元以上损失且无法追回的,视情形调离岗位。

4.51设备采购工艺条件(参数)提供错误,造成设备达不到工艺运行要求的,扣除责任人绩效考核50分;造成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扣除责任人绩效考核100分,且责任人应按直接损失额的60%进行赔偿。如直接损失金额达5万元以上者,视情形调离工作岗位。

4.52公司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司法部门的行政、刑罚等处罚的,公司视其性质、影响、后果,给予扣除一个月以上的绩效考核等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视频监控管理规定

5.1 视频监控探头严禁移位或遮挡,违者扣绩效考核10分。5.2 无故不得将视频探头关机或挪作他用,违者扣绩效考核10分。5.3 操作时必须在岗位固定位置上(须在监控范围内),处理生产问题除外(需分厂证明)。发现以下情况按离岗处理,并按“3.2”迟到条款扣绩效考核分数。5.3.1 处于监控外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 5.3.2 处于监控外1小时—2小时的(含2小时); 5.3.3 处于监控外2小时—4小时的(含4小时); 5.3.4 处于监控外4小时以上的。

5.4 视频监控录像调看须经生产调度中心、安环部同意后方可查看。违者扣绩效考核5分。

5.5 公司门卫监控室闲杂人员不得入内操作及观看视频监控,违者扣绩效考核5分,当班门卫负连带责任扣绩效考核5分。严重违章违纪行为的界定

6.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6.1.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在禁烟区吸烟的; ——盗窃、偷拿公司物资的;

——不服从管理,殴打管理、执纪人员的; ——破坏生产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的; ——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旷工两次的;

—一一个内严重违纪三次的(上班喝酒、上班赌博、离岗、躺倒睡岗、违章操作、违章动火、严重失职);

——因赌博、盗窃、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活动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理的; ——不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故意扰乱公司正常工作的;

——未经公司同意,在其它企业、事业部门、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或为其提供任何服务的; ——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以公司资产为自己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违反公司保密工作管理规定,侵害公司利益的; ——违反公司其它管理规定,情况严重的。

6.1.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重大生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含领导责任); ——员工在生产、营销活动中收受回扣未按规定上交的;

——营销人员在营销活动中未按公司规定办理而被骗,价值五万元以上且无法追回的;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并给公司造成五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致使公司停产、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等)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主要责任者; 6.1.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1.4 隐瞒个人真实信息,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2 员工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6.2.1 旷工或严重违纪一次的;

6.2.2 拒绝完成公司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的。

6.3 一个内员工发生三次一般违纪行为,视作该员工一次严重违纪;发生一般违纪六次直接作待岗处理;发生一般违纪九次,公司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附则

7.1本管理规定经公司八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1月12日公司第八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第一次修订事项,2011年1月18日第八届四次职代会通过了第二次修订事项,2012年1月13日第八届六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第三次修订事项。7.2 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通报当月违章违纪情况,对违章违纪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以《违章违纪通报》形式在全公司公示,以示警告。7.3 历年下发的处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均按本规定执行。

6.违章停车都是怎么处罚 篇六

根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违章停车有如下的处罚规定:

一、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主要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的行为,包括: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的。

5、夜间临时停车的,不开示宽灯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二分。

二、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1条的行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2、在允许临时停车的地方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三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三、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5条的行为,包括:

1、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

2、在车行道内车辆发生故障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200元,记六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废止,根据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规定,该法律规定违章停车只罚款不扣分,违章停车有如下处罚条例: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7.最新交通违章处罚条例 篇七

为了确保人身和设备设施的安全及经济运行,规范员工运行值班行为,加强运行值班劳动纪律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上班迟到、早退在三十分钟以内罚款10.00元∕次;超过三十分钟不足两小时,扣半日工资,超过两小时不足四小时,扣半日旷工;超过四小时算旷工。

二、运行值班期间着装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罚款10.00元∕次。

三、运行值班期间长期占用值班电话联系与工作无关的事,罚款10.00元∕次,产生的话费在工资中扣出;如果在该当值班发生长途话费又没人承担,由该当值班所有人共同承担。

四、在值班场所抽烟、酗酒、打牌、带小孩、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等扣出当班运行补助,并罚款10.00元∕次。

五、长时间单次超过二十分钟和多次累计超过四十分钟离开工作岗位的扣出当班运行补助,并罚款10.00元∕次;中、晚班发现打瞌睡扣出当班运行补助,并罚款10.00元∕次;全部打瞌睡每人扣出当班运行补助,并每人罚款20.00元∕次。

六、上班不按规定巡查、不按时抄表、不打扫卫生、上班不作为者扣出当班运行补助,并罚款10.00元∕次;情节恶劣者罚款20.00元∕次。

七、发现酒后不足四小时上班者按一个旷工处罚,并责令其离开工作岗位,如不责令其离开工作岗位,处罚当值负责人20.00元∕次;发 1

现醉酒上班者按两个旷工处罚,并责令其离开工作岗位,如不责令其离开工作岗位,处罚当值负责人50.00元∕次;如果是当值负责人按上述规定加倍处罚;因喝酒不能上班者视为旷工。

八、本站员工发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每人罚款50.00元∕次,情节严重者每人罚款100.00元∕次;其后果自负,本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在值班期间因操作不当、监控不力、巡查不到位、未按操作程序和安全规程而发生一般设备故障和事故按100.00元∕次罚款;如损坏设备还应按设备价值直接损失的一定比例赔偿,并中断该班安全累进奖。

十、在值班期间发生人为的人身和设备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直接责任人停止工作学习三个月,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中断该班安全累进奖,直接责任人应按直接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值班负责人应罚款200.00元∕次。

十一、在值班期间未按规定巡查、记录,或作假记录;记录与设备实际不符;记录不工整或涂改严重;未使用统一墨水等罚款5.00元∕次。

十二、交接班不清楚、双方未签字,设备及工作场所不卫生,物品及工器具摆放不整齐等接班者,发现后接班者应立即清扫干净,并处罚该班每人5.00元∕次。

十三、在生产场所乱扔乱放食物果皮等罚款5.00元∕次。

十四、值班期间在监控电脑上打游戏者罚款20.00元∕次。在电脑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任何操作;删除、修改、重要文档或程序;安装或添加无关的文档或程序;罚款20.00元∕次。造成后果的罚款50.00元∕次。

十五、习惯性违章者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次,当班负责人未制止

习惯性违章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次,制止未改者加倍处罚。

十六、运行值班期间,未合理利用水源,运行方式不合理或不经济运行,情节较轻者,处罚当班人员各20.00元/次;值班负责人按 50.00元/次处罚。

十七、运行值班期间,生产区域内发生设备、设施、配件、材料等物资被盗,当班人员各处罚金50.00元,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十八、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8.最新交通违章处罚条例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责任事故,保护劳动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章是事故之源,是伤亡之源,反违章是对职工最好的爱护和最大的关心,不反违章就是见死不救。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并将违章情况报告给上级部门。

第三条 违章实行“连带处罚”,即除按规定对违章者实行处罚外,还将视违章情节和严重程度对违章者的直接上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公司系统所有员工。

第二章 违章界定

第五条 凡违反以下规章制度规定都属于违章:

1.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违反华中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3.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第六条 行为性违章 1. 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2. 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3. 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 4. 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 5. 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6. 未经“三核对”或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操作; 7. 不按规定使用“双人双机”进行遥控操作; 8. 违反调度纪律或值班纪律; 9. 约时停、送电;

10. 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 11. 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2. 作业前没有站队“三交”;

13. 无人监护在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 14. 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漏签名或代签名; 15. 送、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 16. 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高低压共杆、临近或交叉跨越带电设备、双电源供电情况等,计划性工作不到现场勘察;

17. 不按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流程进行作业; 18. 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未按要求进行审批; 19. 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 20. 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

21. 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22. 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 23. 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着装;

24. 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25. 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设备变动情况;

26. 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没有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27. 在交通要道施工没有设置双向警示标志和隔离装置,没有采取防止挂线的措施;

28. 起重设备超载起吊;

29. 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

30. 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

31. 不按要求开展作业前培训工作; 32. 不按要求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工作; 第七条 管理性违章

1. 没有按上级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 没有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3. 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障碍、严重违章进行分析处理;

4. 没有按规定对重大缺陷或隐患进行整改; 5. 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或记录做假; 6. 没有对上级检查、监督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

7. 没有定期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8. 没有现场运行规程的新设备投入运行; 9. 没有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电子版); 10. 没有按规定派人到作业现场把关或现场把关人没有履行职责;

11. 没有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或发布生产作业信息; 12. 一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执行经理(项目副经理); 13.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作业指挥者没有履行指挥职责;

14. 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系统;

15. 发包方未按省公司规定对外委项目实行安全管理与监督;

16. 没有授权项目部对施工队行使奖惩考核职权; 17. 新建、改扩建工程没有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

18. 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操作); 19. 将伪劣产品引入系统;

20. 对新设备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

第八条 装置性违章

1. 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 2. 变电站电气设备没有防误闭锁装置; 3. 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三牌”不全、10千伏配电线路无杆号牌或字迹不清晰;

4. 没有按规定在绝缘配电线路上设置验电接地环,导致不能做安全措施;

5. 跨越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铁路、通航河流、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时,导地线绝缘子串未采用双联串;

6. 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没有对地导通; 7. 主变压器10千伏侧母排(含套管连接部位)没有进行热塑绝缘;

8. 临时电源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 9. 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没有防护罩; 10. 电气设备外壳没有按规定接地; 第三章 稽查规定

第九条 对违章实行分级查处,即班组自查自纠,三级单位、厂局组织稽查、省公司督查,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处理的原则。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条 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未造成后果者,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罚:

1.班组发现的违章自行考核处理;

2.三级单位、厂局稽查发现的违章,按本单位制定的规定处理;

3.省公司稽查发现的违章,由各厂局按本规定处理,并报省 公司。4.各单位稽查发现的违章按规定给予处罚的,上级部门不再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行为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对违章行为人给予下岗1个月及1500元的经济处罚; 2.厂局被稽查1次(在一次督查中同一单位各作业点发现的违章统计为1次,下同)违章时,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

3.半年内(从发现第一次违章算起,下同)厂局被稽查2次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二级预警管理,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5000元的经济处罚;

4.半年内厂局被稽查3次违章时,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3种及以上的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一级预警管理,主管副职下岗2个月并处10000元经济处罚;给予行政正职、书记各10000元的经济处罚;

5.半年内同一三级单位被省公司稽查2次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的违章时,该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引咎辞职,主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发生行为性严重违章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查找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员进行连带处罚。处罚原则如下: 1.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1个月和15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 2.一次作业中发生3种及以上严重违章行为时, 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2个月和20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2000元经济处罚,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凡发生违章造成事故者,对违章行为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给予双倍经济处罚,并视事故责任大小按《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规定进行处分,同时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和处分。

第十四条 对管理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查处一次违章,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取消该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2.半年内同一专业第二次违章加倍考核,相关专责人员下岗1个月;

3.查处三次违章,对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罚。半年内同一专业发生第三次违章,部门负责人下岗1个月,相关专责人员调离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

第十五条 对装置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装置性违章实行限期整改原则,对于不在期限内整改的,给予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若第二次发现相同的装置性违章,给予主要责任人下岗1个月的处罚。

2.若因管理不到位,自查中没有发现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装置性违章,给予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若仍然不进行整改,则按前款规定加倍处罚.第十六条 半年内个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和管理性严重违章时,其下岗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发生第三次严重违章时,下岗6个月并调离原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

第十七条 凡党、团员发生严重违章时,其党团组织应召开会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违章者应做出深刻检讨。

第十八条 凡首席工程师、技术带头人、岗位能手发生严重违章时,除按规定处罚外,一律取消相关资格,二年内不得再参与评审。

技师(含高级技师)发生违章时,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扣除一年的技师津贴费。

第十九条 外包施工队严重违章连带处罚

1、每个外包施工作业项目均应指定本单位职工担任现场安全监督员;

2、发现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1000元处罚。若无现场安全监督员,则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半年内同一外包作业现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3个月,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3000元处罚。

3、半年内稽查2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除执行前款处罚外,给予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经济处罚;

4、半年内稽查3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严重违章时,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引咎辞职;对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副职给予各5000元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

第五章 下岗管理

第二十条 下岗人员必须离开原岗位,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下岗期间只发放生活保障费;

厂局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天,省公司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省公司视情况每年举办1—2期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人员(含已经复岗的人员)必须无条件参加学习。

第二十一条 处级干部下岗,必须参加省公司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期间由省公司人事董事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岗时间二个月及以上的,下岗时间过半,下岗期间能认真学习、服从安排,可以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考试合格、单位批准后视情况提前复岗。

下岗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下岗人员,不能提前复岗。第二十三条 下岗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本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上岗考试,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每月五日前向省公司安监部报送上月下岗人员情况(见附表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公司查处的一般性违章行为实行违章记分考核。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下岗均为内部下岗。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违章处罚专用帐号,对违章的经济处罚由受罚人将处罚金直接交各单位指定的专用帐号;省公司查处的违章,其经济处罚直接交省公司指定的专用帐号。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9.关于施工现场违章的处罚规定 篇九

为了保证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制订以下关于违章处罚的规定,所有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按此规定执行。

1、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执行项目经理和技术员的指令,不允许以各种理由拒绝,如有违反,视情节予以200~500元的罚款。

2、项目部下达的《任务通知单》,各施工队必须严格按《任务通知单》的规定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如有异议,必须在《任务通知单》下达时提出,项目部根据情况调整;领取《任务通知单》后如不按时完成,罚款500元。

3、施工人员要按规定领料和使用,不允许浪费材料,如有浪费材料的事件,每次予以50~300元的罚款。

4、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如不系安全带、高空抛物等),并拒不听从项目部人员的指挥,每次予以100~300元的罚款。

5、工完场清,人走料净,施工队在施工完毕后,必须将现场打扫干净,如有违反,每次予以50~200元的罚款。

6、工地严禁喝酒,严禁酒后寻滋闹事,如有违反每次予以50~3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7、施工人员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允许与甲方、监理方人员发生争执,如有违反,每次予以50~100元的罚款。

8、施工人员如有故意损坏已完工设施或其他单位的设施,每次予以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并清理出工地。

9、工地施工中如发生跳闸、断电等,严禁施工人员擅自合闸送电,必须经现场维护电工处理。如有违反,每次予以200~500元的罚款。

10、施工中产生的带钉的木块或其他易扎脚的垃圾,必须立即清理出现场至安全地方,以免伤人,如有违反,每次予以50~200元的罚款。

11、项目部发出的施工质量的整改通知单,相关施工队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完成质量整改任务,如有违反,每次予以100~300元的罚款。如连续三次拒不完成质量整改任务,报经公司批准,工费不予结算。

12.不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抽烟,或随地大小便乱仍垃圾,发现一次,每人每次予以50元的罚款。

13、罚款由项目部以《罚款通知单》的形式执行,《罚款通知单》项目部和受罚人各一份。《罚款通知单》上要写明罚款的理由和金额。

14、《罚款通知单》有项目部统一交到公司,由公司财务从工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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