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说明(共12篇)
1.拖欠农民工工资说明 篇一
23、拖欠农民工工资
常见表现形式
1、未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2、未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定性依据1、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办发[2003]1号《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
2、2003年9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颁布的劳社部发[2003]27号《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二、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
3、2004年9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印发的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4、2003年11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劳动者在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1、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办发[2003]1号《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2、2003年9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颁布的劳社部发[2003]27号《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二、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企业名单。涉嫌犯罪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由于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是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因此,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同时,也要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建筑业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工程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
3、2004年9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印发的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2.拖欠农民工工资说明 篇二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社会各界对农民工问题的重视和政府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家统计局的调查表明:2009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中,被雇主或单位拖欠工资的占1.8%,比2008年的4.1%下降了2.3个百分点;尽管外出农民工在建筑业中的就业比例只占17.3%,但工资拖欠主要还是发生在这一领域,其次是制造业(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10)。
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比例虽然不高且有下降的趋势,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似乎越来越大。从讨薪方式上看,可谓层出不穷,千奇百怪,如:卖器官讨薪、自焚讨薪、跳楼讨薪、绑架老板讨薪、背炸药包讨薪、堵路讨薪、游行讨薪,等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形形色色的讨薪事件中,“掺水”率越来越高。据北京市宣武区法院统计,2010年受理的66起农民工讨薪案中一半涉嫌作假,且这一比例还呈上升趋势;另外,诉讼欺诈形式也日趋多样,手段不断翻新(高健等,2010)。正因为如此,在讨薪过程中出现伤残、命案等暴力事件时有发生,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危害
作为弱势而人数众多的农民工群体,其工资拖欠的性质是严重的,由此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一)农民工遭受物质与精神的双重伤害
拖欠对农民工而言,最直接的损失就是本该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了一年甚至几年,到头来却拿不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政府在2004-2006年的三年讨薪风暴中,光建筑领域就为农民工讨回330亿元(1),换言之,若没有这次风暴,则意味着这330亿元的血汗钱可能付诸东流。第二是农民工除了为自己的报酬付出劳动,还要为讨要报酬又一次付出代价,包括讨薪的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等。第三是精神损失,讨薪过程自然要忍气吞声,甚至还要流血乃至生命的代价。
(二)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农民工工资拖欠主要发生在建筑行业,目前在这一行业的惯常做法是工人工资年底结算,而这种工资制度与工程层层转包、垫资接工程的行业惯例密不可分。事实上,建筑单位的层层转包与层层垫资,很大一部分垫的就是被拖欠的工人工资。这些做法,导致建筑业几乎没有行业准入门槛,刚刚放下锄头的农民被大量组织进建筑队伍,参加分包工程,包工队遍地开花。这种“狼多肉少”的供需关系,在“最低价中标”而非“最合理价中标”的市场环境下,必然导致“饿狼扑食”的不规范竞争局面。为此,这些包工队不得不以压级压价、先行垫资、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包揽工程。而当工程“中标”后,这些包工队不得不通过偷工减料等不正当方式来降低成本,从而形成“豆腐渣”工程。
(三)社会方面的危害
1. 影响社会稳定。
如果说苦、累、脏、险的工作,易导致农民工心理的不平衡;那么作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血汗钱的被拖欠,进而艰辛而无望的讨薪过程,则易导致其心理的失衡,失衡的心理自然易导致失范的行为。加上相关法律上的无所作为,很容易导致他们不得不通过“自己的方式”去讨薪,比如绑架老板讨薪、背炸药包讨薪,堵路讨薪、游行讨薪等,2008年外出农民工已达1.40亿人,其中受雇的约1.32亿元,被拖欠的比例为4.1%(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10),据此计算,被拖欠的农民工总数为541万人。事实上,因讨薪导致的恶性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对社会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2. 扰乱经济秩序。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实际上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虚假、欺诈行为,这会像瘟疫一样侵入社会的肌体,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说一种契约经济,经济活动中的各方以相应的契约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正常的秩序下,雇员和雇主之间应是订立合同,在合同规范下履行各自的义务,但雇主拖欠雇员工资,破坏了这种契约关系,雇主利用雇员的弱势,肆无忌惮地拖欠其工资,以致引起全国性的公愤。
3. 降低道德水准。
雇主拖欠雇员工资,是一种违约行为,一个道德问题,是不诚信的一种表现。强势雇主蓄意拖欠弱势雇员的工资,不仅会对为数众多的农民工群体诚信意识的树立造成负面影响,而且会使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降低,不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农民工讨薪中出现的日益上升的诸多欺诈,就是一个明显的表现形式。
4. 浪费大量的人力资源。
每到年末,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各级政府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时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省级政府负总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等部门和工会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如2009年12月16日,北京市多部门联合开展了2010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统一行动日活动。就这一次行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出动575名劳动监察员,对719家用人单位进行了检查,涉及农民工84 483人,责令21家用人单位为1 055名农民工支付工资130.2万元。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向21家用人单位下达了调查询问书(赖臻,2009)。事实上,北京市2010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持续到2010年1月30日,而且北京市还适时启动处置农民工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分析
为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在此笔者以建筑业为例分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源。从直观看,建筑业拖欠工资的源头在包工头,包工头卷款潜逃的报道也屡见不鲜。因此似乎从包工头入手,加强对他们的监管,建筑业的工资拖欠问题就能解决。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行业发展建筑劳务公司的做法就体现了这一认识和努力。
然而,事实上,不少包工头本人也是工资拖欠的受害者。许多包工头都有过多年讨薪的辛酸经历,湖北孙家兄弟年底前为建筑工人发工资,不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建筑行业工资拖欠的风险和包工头的艰辛吗?可见,农民工工资发放,岂凭包工头一份“诚信”了得?那么,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源究竟在哪里?
(一)层层转包制度
生产的季节性与周期性、产品的地域性、任务的易分解性、技术含量低等特征,使建筑业更具灵活性和临时性,这一行业更适合承包制。经过多年的“演化”,承包制逐渐发展成层层转包制,于是包工制度产生了。这种制度以传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一方面可以凭借已有的乡缘网络来加快劳动力的组织,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熟人信任来有效约束工人的各种诉求与不满。
层层转包制使建筑工地上形成了一种临时性金字塔式的等级管理体系。该金字塔以开发商为最上层,建筑工人为最下层,中间涉及施工单位、劳务公司、包工头等多层。通常用工队伍的组织都是临时性的,依具体项目的施工需要而定。这样,一方面,金字塔各层之间的关系相对松散,在可能的情况下,上层会尽量避免承担对下层的责任。另一方面,最下层在层层阻隔下,变得更加不可见,进入了一种被屏蔽的劳动关系中。建筑业这一带屏蔽性的金字塔式管理体系主要涉及四层关系:一是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开发商将工程分解后,通过招标等形式发包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大包”或“总包”,既包工又包料,开发商会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工程款的支付,将根据工程进展按一定比例分期拨付。但一开始进场施工,往往由“大包”先垫资。二是施工单位与劳务公司(或小型建筑公司)。“大包”会将工程肢解分包甚至非法转包给若干个劳务公司或小型建筑公司。劳务公司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二包”,一般是包工不包料。“大包”与“二包”约定的付款方式通常也是依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不足部分由“二包”自己垫付。这样,“大包”就将垫付资金的压力转移到了“二包”身上。三是劳务公司与包工头。“二包”将工程进一步拆解,将工程按不同工种分包给大小不同的包工队。这些包工队一般不具备法人资格,也不具备施工资质,他们的负责人就是所谓的“包工头”。“包工头”这一级别,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三包”。“二包”一般会按照工程进度,以“生活费”的形式向包工头支付人工费用,生活费一般只占到工资的10%。“三包”的规模大小不一,大的包工队可能会将工程再次拆解,分包给更小的包工队,产生“四包”。以此类推,还可能有“五包”,甚至更多的转包。四是包工头与农民工。一般由施工单位或劳务公司将工人的生活费交由包工头,实行“每月发放一定的生活费,到年底一次性结清工资”的结算方式。农民工是整个工资支付架构中的底层和终端,因此,当发生问题时,因权责不清,工人难以找到相关负责单位。
(二)层层转包制度的弊端
在这种层层转包制度下,管理责任下放到包工头一级的做法将建筑工人推到了一种被屏蔽的劳资关系中。公司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藏在幕后,只有人与人之间的非正式关系浮在表面。因此,这些农民工一般认定他们的“老板”就是包工头,甚至在工程干完后,他们都不知道自己到底是给哪家公司干活,和哪家施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到了工资拖欠的时候,大多数人能够想到的追讨对象也只有包工头了。
很显然,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这种用工和工资制度造成工资拖欠有其必然性:其一,管理混乱。由于容易接受政府监管的“一包”、“二包”等正规企业通过转包屏蔽掉了与工人的劳动关系,而对建筑工人直接进行管理的“包工队”等非正式组织,则很难受到政府的有效监管。这种状况易导致管理混乱,比如无劳动合同、工资发放不规范,结果自然易出现工资拖欠,讨薪困难的状况。其二,在层层转包的各层级中,只要任何两层之间发生纠纷(如工程质量或进度问题),都会影响到终端的工资给付。层级多,纠纷出现的概率自然大,尤其是这种层层转包往往还是不规范甚至非法的。其三,这种制度还有一个致命“伤”,即工资给付,不是按月而是按年发放。年终集中给付,这本身就是风险:一是年底为各行各业结算的高峰期,在这种金字塔层级中,无论哪一层资金出现缺口,都很难把处于劣势地位农民工的工资放在优先位置,所以只要某一层资金链出问题,自然要殃及终端的工资给付。二是风险累积,矛盾集中。由于工资不是按月给付,这样就把平时工资拖欠的风险累积到结算高峰的年终,使问题集中爆发。
四、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治理
既然工资拖欠主要是由不合理的用工制度造成的,那么,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就必须先治其本,规范用工制度,在此基础上,标本兼治。
1.取消层层转包的制度,建立起由具备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企业(如建筑行业的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直接对工人负责的用人制度,以防止企业通过层层转包屏蔽对工人的应尽责任,从而进行正常的监管。当然,这样人事制度在开始实施的时候可能会使企业的效率有所降低,但这是必要的,市场经济不能通过逃避责任来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当新制度被适应后,也会因减少各种纠纷反而提高效率。
当然,企业可以委托或聘任“包工头”招收和管理工人,但必须纳入企业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之中。值得注意的是,把工人纳入企业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中,并不意味着每个工人都成为企业的正式工,依然可以存在合同工、临时工,只是要求企业承担起包括临时工在内的每个工人的应尽之责。
2.在工人纳入企业统一的人事管理后,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按月发放的工资制度。按月领取工资,这是每个工人(包括建筑工人)的基本权利。工资若不能按月发放,而是按年发放,这本身就是风险,不管企业的诚信和经济实力如何,都会大大提高工资拖欠的风险。
当然,工资按月发放,会使有关企业的成本增加,但这是必要的,是法律赋予企业的基本义务。从另一方面看,无论是开发商还是施工企业,若连法律赋予工人应得的工资都不能及时给付,这样的企业还有生存的资格吗?这个产业链还有存在的理由吗?事实上,作为暴利的房地产产业链,其暴利中的一部分就是侵占的工人工资。
3.在工人纳入企业统一的人事管理并确保工资足额发放后,再逐渐规范其它方面的管理,如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保障制度、工会制度,等等。
摘要:农民工工资拖欠不仅对农民工本人带来了伤害,也对行业、社会、经济等方面带来了负面影响,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层层转包的用工制度。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在取消这种用工制度的基础上,将农民工纳入企业统一的人事管理,实行按月发放的工资制度,进而逐渐规范诸如劳动合同制度等其它方面的管理。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拖欠
参考文献
[1]潘毅,卢晖临.“新世界中国”地产公司工地调查——看建筑行业拖欠工资的根源[J].领导者,2009,(4).
[2]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EB/OL].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100319_402628281.htm,2010-03-19.
[3]高健,李凤新,曾佳.66起农民工讨薪案半数涉假[N].北京日报,2010-03-16.
[4]赖臻.北京今年已为农民工追缴欠薪逾1.4亿元[N].人民日报,2009-12-17.
3.各地严查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篇三
国务院特别要求各级建设、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目前,一个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动正在各地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派出多支检查队伍,在广东、福建、江苏和浙江等地,对农民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纷纷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制衣、餐饮等行业及各类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旦发现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严厉查处。
宁夏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全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认真排查,严肃处理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的单位。浙江省日前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处理克扣、拖欠工资举报案件。安徽对于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不仅依法处理,还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曝光。
4.拖欠农民工工资自查报告 篇四
因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因素影响,该县农民工欠薪案件和涉及人数与往年相比都有大幅上升,因工程款和工资拖欠引发的群体上访讨薪问题居高不下,拖欠工资问题处理难度不断增大。该县虽加大了清欠力度,但仍有大量的欠薪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清欠工作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
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该县先后发生了18起因讨薪而引发的群体性堵路、围堵政府机关、爬塔吊讨薪等事件,甚至发生一起堵市长虹路的群体性讨薪案件。群体性讨薪已呈现出井喷式、多发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点,甚至有愈清愈多,并由建筑行业向其它行业漫延、由城区向镇区漫延之势,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农民工工资问题已引起了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关注。
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主要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老板组织农民工以讨薪的名义讨要工程款,导致群体讨薪的案子急增。随着南漳经济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和建设规模逐年增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部分企业资金实力不足,垫资施工现象严重,稍有不慎,就会出现欠款数额大、人员涉及多的问题,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实际上都是讨要工程款。近年来,由于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成了农民工讨薪的主渠道。少数施工企业和包工头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工程款或合同结算纠纷问题,而是借用农民工讨薪名义执意要求政府部门出面协调,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并无调处经济纠纷的.职能和手段,为了“维稳”勉力而为。在20的清欠款中80%-90%都是以讨薪的名义讨要工程款,更有甚者有的就是材料款或者是设备租赁款。如:天地时代城、子捷山水传奇项目都是老板组织农民工采取堵门堵路方式以讨薪名义讨要工程款的。
2、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现象普遍。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现象非常普遍。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急于开工建设,有的开发商寄希望于开盘后预售收入支付工程进度款。特别是近年来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房地产市场趋于饱和和发展放缓的现实下,部分因自身资金实力不够,导致工程款难以如期向建筑方支付到位。当建筑方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给作业队或工班长时,就不得不采取每月只发部分工资(生活费),从而形成了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施工企业拖欠作业队或工班长劳务费、作业队或工班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层层拖欠现象。大部分包工头为了工程能正常施工都按工程进度向农民工发放工资,这些工资款的基本上都是借来的,部分甚至来源于民间高利贷,而房地产商与承建包工头的结算方式是在工程完工后将所建房屋抵作工程款,承建的包工头不仅承担了农民工工资的借贷风险,更承担了工程款的结算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承建包工头深陷债务泥潭后极容易发生跑路,危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这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根本原因。
3、建筑市场不规范,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用工主体不合法。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资金不足,常把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分包出去,而工程往往转包、分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社会自然人,然后再分包给作业队或工班长(小包工头)。另外,还有部分建设项目是借别人的资质中标,然后吆喝一班子人干活,总承包方只认包工头,请谁干活,请多少人,他一概不管,活干完了他只对包工头结帐,根本不管农民工是不是能拿到工资,一旦发生欠薪现象,总承包人还振振有词地说:“该付的工钱我全付完了”。中标的负责人更是“理直气壮”地说:“又不是我请人干的活,我负什么责啊!”有用人权的单位没用人,用人的工头没有用人权,也可以说:有资质的没活干,干活的没资质。追其责来只推不揽。工程建设项目违法转包、分包、借别人的资质中标,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是导致农民工被克扣或拖欠的主要原因。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将工资按月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每一个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月以货币的形式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本人,并将工资发放情况报人社部门备案。而在南漳,由于一些建筑业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采取项目部、班组、包工头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或包工头与农民工口头约定工资报酬。一旦拖欠工资现象发生,农民工一是手中无欠条,二是联系无方式。工程层层转包、分包,总承包商连干活的农民工是谁都不知道,何谈直接对农民工发工资。施工企业对用工、工资支付情况没能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有的工班长(包工头)结算到劳务费后,故意克扣农民工工资,甚至一走了之。农民工没拿到钱,有的根本不知道拿多少钱,就到劳动监察部门讨要工钱,劳动监察连调查的时间就没有,怎么要“钱”,要多少钱?“讨工资找监察”这话不假,但干啥活,咋算帐,给多少钱,这些非劳动监察部门所能及。
5、非建筑企业职工欠薪族的加入,壮大了欠薪者队伍。在
全县大规模的建设项目中,难免有资金不实的“南郭先生”,项目进入时信誓旦旦,海阔天空。项目建成投产后,因管理不善以及生产出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小的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浩瀚大海中难免沉没。企业没了,老板逃了,建成的厂房因债务被法院查封了,干活的工人拿不到工资了,于是就要找“劳动监察”了。如明瑞电子公司、神马服饰公司等。还有极个别企业还没建成投产就成了“乱尾楼”,农民工工资长期被拖欠。如清河银富公司、繁锦公司等。还有少数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造成员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有的拖欠三、四个月,还有个别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达半年之久。如陶盛陶瓷公司、湖北融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巩巨鑫煤矿等等。
6、政府项目多,承建方实力不够,导致欠薪事件频发。城市美化、亮化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还建等很多政府投资项目,起初设计比较完美,可承建方为了获取工程,不管你提什么条件,他都能够应承下来,且信誓旦旦。一旦工程到手,他便将工程进行了分包,请单包工垫资建设。所有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是按合同拨付工程款的,工程在没有完工前,是由承建方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而承建方他不给单包工办理结算,不给单包工出具证据,也从不拨付农民工工资,就等着政府拨付工程款后再支付农民工工资。从而导致单包工带着(有的甚至请农民工)讨薪。如:发展大道工程建设项目、丹阳大道、徐庶还建房项目等。可以说每年都有大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讨薪事件发生。
7、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联动机制,加大了农民工工资清欠难度。目前,南漳县房地产开发、道路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小农水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建设、中小学校校舍新建改建、企业厂房建设等等这些工程项目的审批、招标、管理都是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是否缴纳了工资保证金、是否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一概不知,但到了年终,农民工拿不到钱就要找政府上访,找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特别是一些政府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工程发包出去后,只注重了工程质量,忽视了农民工工资这一块。工程验收后就拨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是否支付,一概不管不问。农民工找到主管部门,一些部门领导还说,我们工程款已合同拨付了,我们不欠你们的钱,老板欠你钱你去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追其责来只推不揽。如蛮河堤除险加固改造项目、巡检镇白鹤船村土地平整工程项目第四标段等等。
三、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县委、县政府关注的民生工程。同时,也考验着县委、县政府执政能力。因此,县委、县政府要将年列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之年。各地、各相关部门必须做到早部署、早行动、早发现、早处理、早落实,制定出解决问题的详细时间表和路径图,并将这项工作贯穿全年各项工作之中。
(一)明确一个“责”字,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与各镇(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订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责任书,实行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明确部门责任。原则上第一责任人为各镇(区)镇长(管委会主任)、各工程项目(企业)行政主管局局长。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所辖区域和所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存在重大欠薪隐患问题或群体上访讨薪案件进行处理。并全力配合人社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各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规范工作,切实做好本行业、本地区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
三是落实包保责任制。各镇(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和一个项目(企业)、一名责任领导、一个检查督办专班、一套化解措施、一包到底的“五个一”要求,逐一明确责任,实行责任包保机制。
(二)立足一个“早”字,从源头上控制。
一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控。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划拨工程款项时,必须按工程总造价的20%优先划入农民工工资帐户,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凭施工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明册直接将工资打到农民工的银行卡或农民工手中。对未按要求划拨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欠薪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是对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控。所有非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动工前,必须先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签订不欠薪承诺书,然后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才可发放施工许可证。无施工许可就开工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不得手软,决不能搞下不为例。施工过程中,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18%标准,将农民工工资直接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不管工程如何分包,农民工工资由各班组长(包工头)出据的工资名册交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直接发到农民工手中。将原农民工工资支付链由“施工企业(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作业队或工班长(俗称包工头)→农民工”缩短到“施工企业(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哪个项目的施工单位不按这个模式运作,造成农民工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就追究哪个项目施工单位的责任。
(三)强化一个“管”字,规范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秩序。
20xx年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加强与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县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xx省劳动保障监察局监制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手册》中要求的“三表三册一书一牌”的内容进行规范,即: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记录表、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考勤册、农民工工资发放册、劳动合同书、劳动用工监督公示牌。各建设主管部门应核查承建商是否为中标单位,借资质挂靠,中标单位必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违法层层转包、分包;承建商必须与所有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每月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严禁小包工头代领、代发工资;每月工资发放花名册必须报建设局、劳动监察大队备案,否则,发生欠款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在此基础上,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审批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分批下达停业整顿通知书,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拒绝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让其复工,做到规范一家复工一家,以达到全部规范的目标。
(四)突出一个“效”字,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为从根本上解决边清欠、前清后欠的问题,必须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防欠治欠的长效机制。
一是健全完善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20,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工作的通知》,各镇(区)和城建、交通、水利、国土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作为项目招标的必备条件,对没有到人社部门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批准开工报告;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未缴纳保证金的,应当督促其及时补缴,未补缴的,完工后不得进行验收。
二是建立欠薪市场准入限制制度。对存在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欠薪等问题的单位,在招投标、开工项目、资质评定、信贷等方面实行市场准入限制系列制度。如农民工因讨要工资而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暂停施工企业工程招投标资格,不批准新的开发项目,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拖欠工资情节恶劣的,冻结其在本县范围内的在建工程,依法拍卖抵付农民工工资,吊销其开发资质,清除出南漳市场。
三是探索建立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应急周转金主要用于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食宿、交通等问题。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县人社部门要尽快拟订出《南漳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拟报请县政府印发。
四是探索推行农民工工资清欠督办制度。2015年,县维稳办与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将探索推行农民工工资清欠督办制度,对到县有关部门上访讨薪的投诉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维稳办、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办联名下达《农民工工资清欠督办函》,对全县清欠农民工工资实施量化管理,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对账销号。
五是建立欠薪“黑名单”管理制度。2015年,县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严格执行《襄阳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以上、一年内被发现两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次性拖欠人数超过20名、拒不缴纳工资保障金等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整改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将采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列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列入工商部门企业不良信息管理系统、列入劳动保障部门诚信档案记录、录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信息库、暂停其未销售商品房的销售、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作为办理信贷业务重要参考等措施,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融资贷款、优秀工程评选等方面予以限制。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将依法暂停其工程投标资格、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直至清出南漳建筑市场。
六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全县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因重视不够、监管不力、排查整治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其责任。
七是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成立由县维稳办牵头,县公
安局(治安大队、经侦大队)、人社(劳动监察)、房管、法院以及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组成的应急处置工作专班。年前,应急工作专班的人员实行集中办公,负责应急处突工作。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堵门、封路等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班人员在接到预警后必须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由县维稳办负责摸清基本情况,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参与处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向参与堵门、封路等行为的农民工发放《农民工依法讨薪告知书》,引导农民工依法讨薪,用理性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相关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须亲自到场,切实采取果断措施,尽快控制事态发展,不许出现长时间堵门、堵路等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对参与堵门、封路等扰乱社会治安者进行劝离无效的,公安部门要调集警力依法从快进行处理。
(五)抓住一个“查”字,对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监控。
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负责制订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并提请县政府召开全县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对专项检查行动进行部署。县人社部门要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专班对所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企业)进行大排查,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自查自纠。要将工程建设领域、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作为检查工作重点,挨门逐户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点。坚持“边查边改”原则,对重点企业定员上门指导,提前调处,最大限度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各镇(区)和城建、交通、水利、国土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把有拖欠工资记录的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经常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按时支付;对重大拖欠隐患,早发现,早介入,较好地防止了大面积集中拖欠行为的发生。
(七)依靠一个“法”字,加大恶意欠薪查处力度。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职能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要开展经常性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同时,对受理的农民工投诉、举报拖欠工资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经人社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公安部门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及时处理,可立案的应及时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姑息;非劳动保障法规调整,且有欠条的劳动报酬,法院应依法及时下达“工资支付令”;凡有欠薪群体上访的项目,人社部门即时曝光总承建商,“刷黑”该单位。
5.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自查报告 篇五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北政办〔20**〕113号)通知精神,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由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安排专人督促四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各施工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通过自查自纠,摸清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基本情况,现将近期建筑行业清欠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监管,积极发挥职能作用20**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高度重视农民工维权工作,全年由局领导带队,先后开展了6次不同形式的综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每次检查在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同时,在施工现场重点排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农民工住宿条件、饮食卫生状况。
通过检查我州建筑行业全年未发现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同时为发挥好职能作用,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将施工企业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材料做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必备要件之一,做到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二、认真安排,迅速开展专项行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要求,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对州属7家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自查,做到了不漏一户,不留死角,情况清楚,底数明确。
经自查,20**年我州被检查7家州属企业用人情况涉及职工人数为3055人,其中农民工数2515人,签订合同人数为2860人(农民工劳动合同)。截至20**年12月底7家州属企业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被检查的省级及省外建筑企业57家,其中西海镇建筑工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涉案企业3家,拖欠农民工工资36万元,经过协调已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24万元。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11余万元,经过我局积极协调,该施工单位与州劳动监察大队协商达成协议,于20**年1月20日将拖欠农民工工资4万元转入州劳动监察大队账户发放。剩余6万多元因双方存在劳动争议,农民工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门源县共检查用人单位10家,涉及农民工800余人,其中存在拖欠工资用工单位3户,涉及农民工160余人拖欠金额413万元;分别为成都金穗建筑工程公司、外延拓展区集中供热项目施工单位和青海华伟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东城嘉苑。通过多次协调,目前,已责令成都金穗建筑工程公司、外延拓展区集中供热项目施工单位全部发清农民工工资220万元,因开发商逃匿,东城嘉苑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祁连县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工程项目单位12家,涉及职工人数1200人,其中农民工1000人,涉及金额192万元(全部为拖欠农民工);责令12家项目工程单位补发农民工工资192万余元。刚察县20**年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涉案企业36家,涉案人数2247人,拖欠农民工工资2581.6万元,追讨发放拖欠农民工工资2581.6万元。海晏县检查在建工程项目43个,通过检查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工程项目单位3家,涉农民工40多人,涉及金额20余万元,责令3家施工单位补发农民工工资20余万元。6.拖欠农民工工资说明 篇六
一、现状
仅从2014年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统计数据看, 全市共查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249户, 其中建设领域166户, 占总户数的67%;涉及农民工2.18万人, 其中建设领域农民工2万人, 占总人数的92%;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11295.5万元, 其中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10 640.5万元, 占总金额的94%。
二、原因分析
1.建设领域秩序不规范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源头原因。当前, 建设领域存在出借资质、挂靠经营, 非法转包分包, 虚假招、投标等现象, 建筑二级劳务市场缺失, 工程款结算方式不合理。在这种不规范的秩序中, 无论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都会造成处于最底线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2.建设领域缺乏有效监管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本原因。近年来, 国家、省、市各级都针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但在实施过程中不落实、打折扣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有效监管上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尤其是转包分包、支付工程款、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方面还没有建立有效监督管控机制, 从根本上造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3.工程款和劳务费拖欠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由于建筑行业的恶性竞争, 施工单位为承揽工程大多数采取低价竞标、先期垫付等方式。一旦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施工单位自身实力支持不了, 就会造成资金链断裂, 就会拖欠劳务施工企业劳务费, 最终导致劳务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近年来的农民工群体讨薪事件大都是由于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引起的。
此外, 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还有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对欠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劳动监察机构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和保障措施等原因。
三、对策措施
1.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机制。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 对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总责, 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 分包企业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再向分包企业追偿。任何施工企业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2.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前,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 由建设单位将工程合同价款中的工人工资部分一次性或分阶段划入该账户。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预储金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 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时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由银行根据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法人公章的工资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签认意见, 每月直接向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转工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银行三方共同监管, 专项用于工资支付, 不得挪作他用。
3.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人社部门与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协调配合,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做到“三个明确”。一是明确新开工项目必须由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单位三方共同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受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审验, 签订《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 于每年的五一、十一前进行续签, 并按月上报工资支付凭证和《建筑业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二是明确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各班组长的身份证、电话号码等信息登记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存档。三是明确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返还工资保证金前, 必须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4.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市、县 (区) 财政部门应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专用账户, 应急周转金数额市级不低于2 000万元, 县 (区) 不低于500万元。当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而工资保证金又不足支付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 通过启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 垫付金额本息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依法向欠薪企业和个人予以追讨。
5.全面规范建设领域用工管理。人社、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深入建设领域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统一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农民工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等样式, 督促施工企业与全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搞好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加大对工程资金、转包分包行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规范劳务分包市场秩序, 杜绝“包工头”非法用工行为。
6.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做好经常性巡视检查的同时, 人社部门要会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固定在每年5月份、10月份和两节期间开展三次针对建设领域的专项执法检查。5月份的检查重点为宣传政策法规、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等内容;10月份主要检查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两节期间, 由信访部门牵头组织人社、城乡建设、房产、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执法组, 集中清理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7.拖欠农民工工资说明 篇七
【关键词】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议
一、前言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随产业聚集、项目落地呈现不断攀升态势,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一是我们工业区虽建立了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制度,但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二是虽制定出台了制度,但落实不够到位,项目用工备案制度形同虚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业主单位缴纳率不到10%、施工单位也只有60%左右;三是各部门存在职能错位,监管乏力,责任不明等问题。
二、目前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
(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建筑工地长期以来形成建筑劳务或施工企业垫款施工和层层转包、班组分包现象,导致工程建设中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甚至出现失控状态,一旦出现因开发商工程款未及时到位或者未按规定结算工程款而造成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以承包合同为自己免责而不愿意或不积极出面协调处理,或者一时无法核实和及时处理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进而形成上访事件,且有时会因一个小班组民工的工资纠纷没有妥善解决而引起连锁反应,引发整个工地的群体性讨薪事件。
(二)对建筑企业监控乏力。我们工业区正处于开发建设阶段,200多平方公里范围内,近百个施工项目同时施工,造成了职能部门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监控的乏力,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和项目建设中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缺乏有效的监控,未能对施工人员的合同签订、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监察,从而行成了形成“大企业出牌子,私人老板出钱,包工头雇人,农民工干活”的不正常现象。
(三)农民工维权意识增强。2008年以来,《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对劳动法律给予了高度关注,因此农民工的法制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且对自身权益保障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相当部分农民工仍然心存依靠政府解决问题的心理,加上他们都有相同或相似的利益诉求,在从众心理的促使下,相互串联起来,抱团成群,采用群体性方式来抗争,特别是相当多农民工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给领导和社会造成压力,迫使政府行政干预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纠纷演化成群体性事件,这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个不忽视的因素。
三、预防和处理群体性讨薪事件的建议
近几年来,尽管省政府颁布了《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意见》、《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意见》,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的意见》、《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工业区管委会出台了《曹妃甸工业区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实施办法》,采取各种措施和建立相关预防机制,处理群体性突发讨薪事件的发生,然而,发生在建筑领域的群体性突发讨薪事件仍时有发生,为确保全区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与舆论监督,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要以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为宣传重点,加强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劳动监察部门应会同住建、公安等部门,要求辖区内所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将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进行公开告示。加强对守法诚信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宣传和鼓励,坚持舆论导向,正确引导,避免产生推波助澜作用以及不良的效仿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和群体突发性讨薪行为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堵门堵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二)加大建筑市场项目工程资金监管,防止发生工程款拖欠。住建部门对建筑市场中垫款施工和层层转包、非法挂靠、工程假投标和围标等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建筑工程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承包、转包和分包等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杜绝建筑单位垫款施工和非法工程转包、分包等行为,有效预防因工程款纠纷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通过过激上访等讨要工程款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
(三)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建筑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规范内部承包制,是住建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从制度上减少建筑企业劳资纠纷的有效方法。做好招用工地人员的用工手续办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发生劳资纠纷时有充分的证据可调解或仲裁。规定施工企业应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单位、时间、对象、数额等支付情况,并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检查,预防和杜绝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防患欠薪于未然。主要针对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实施市场准入,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按照《曹妃甸工业区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提前预存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一旦发生欠薪情形,劳动监察部门可申请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进行工资支付。对于出现或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建筑施工企业,若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适度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缴比例,从源头上遏制欠薪引发集体上访等社会问题。
8.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整治方案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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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280号)文件精神,同时也为保障我部农民工人基本权利,能按期拿到足额工资。根据监理及业主单位下发文件的指示,也结合我部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实际,特成立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我部全线各个班组通过走访询问、约谈施工队、检查台账、设置奖惩制度等形式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制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习总书记关于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讲话精神,切实解决教育实践活动中群众反映的发生在群众身边不正之风问题,根据福建省各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文件。同时项目部加强自身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分类治理、逐年推进。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偿还欠款与杜绝新的拖欠并重,突出项目部带头清欠,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正确处理好清欠与项目施工进展的关系,维护农民工的自身利益。通过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确保我部项目施工任务能按期完成。
二、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如期发到工人手中,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能持续有效进行,特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项目经理)副组长:(项目副经理)成 员: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部。具体负责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和协调各小组成员在农民工工资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收集、汇总、疏理、总结等。
三、具体专项整治实施措施
1、走访询问。我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将会定期和不定期对我部全线桥梁、隧道、路基施工队伍随机进行现场询问施工人员关于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并记录在册。如有发现工资未及时发放或拖欠的,我部将约谈相应的施工队负责人,询问详细情况,并要求其必须如期全额的发放农民工工资,做到无一拖欠。
2、约谈施工队。针对有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施工队伍,我部将对施工队负责人进行约谈,了解详细的情况,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可先向项目部报备,项目部将先预付部分工程计量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无如特殊情况,我部将对该施工队负责人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信用考核评价表中,如多次无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信用考核评价过低的,我部将对该施工队负责人进行相应的罚款或进行清退。同时,能每期按时足额的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施工队,我部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3、检查台账。按规定我部各施工班组每月需上报上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表格,我部将对上报的该表格进行详细的检查,并询问核对工人是否领取了表格当中相应金额的款项,看其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错报漏报的情况。同时我部将深入各施工队伍驻地宿舍,检查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是否属实,是否为本人签名,有无代签等。并在各施工队驻地竖立农民工工资公示牌,将各施工队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张贴在施工队驻地,以供工人监督。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措施
1、项目部在施工队伍进场前建立录用的农民工用工花名册,花名册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单位各执一份,并存档。
2、在监理及业主单位的管理下,我部督促各施工队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工资,也保证了我部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我部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存工资款,如有施工队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我部将直接支付给工人工资,避免了由于施工队伍负责人因为一些复杂问题造成资金困难,使得工人无法拿到工资。
4、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订出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各施工队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6、我部各部门积极争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我部设立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项目部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工资。
7、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公告制度,我部将对每月上报上来的各施工队伍的农民工工资情况表进行汇总,并将汇总表张贴在每个施工队伍驻地公告7天,如发现有拖欠工资或造假的情况,每发现一项处以1000元的罚款。
8、我部为民工设立了工人工资投诉箱和投诉电话,民工有意见或投诉可直接来项目部驻地,并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9.不拖欠民工工资证明 篇九
致:睢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拖欠民工工资,本人 王尊栋 以 江苏汉嘉建设有限公司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我单位承建的 睢宁县中医院病房楼消防及空调、制剂楼消防工程 项目合同所包含全部工程,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保证不发放给“包工头”。
2、我单位将负责督促分包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单位先行垫付欠款。我单位对分包人清偿欠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业主的处罚,同时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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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拖欠农民工工资说明 篇十
然而,河北省邢台市建筑行业推行的建筑劳务实名制網络管理系统(简称“一卡通”)有效破解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难题。邢台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张柱景激动地感叹:“实行‘一卡通’,就好像把我们的工资放进了‘保险箱’,我们再也不怕拖欠工资了,没想到我们跟‘公家人’一样,也能按月领工资了。”
据了解,河北省邢台市建设局与工商银行邢台分行联合研发的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投资近400万元,免费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目前,“一卡通”已在市区15家建筑企业、20个在建工地和3个县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消除“包工头”现象起到了效果,更好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缘何选用“一卡通”
近年来,随着河北省邢台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迅猛发展,全市建筑业农民工队伍迅速壮大,他们不仅已成为建筑行业的生力军,而且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掘统计,目前,全市现有建筑施工企业326家,职工10万多人,生产一线农民工人数达80%。
但是,随着建筑业管理层和劳务层的分离,出现了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农民工队伍量大而集中,他们来自五湖四海,组织化程度低,人员流动快而且呈无序状态,不仅如此,农民工私招滥用、持证上岗率低,建筑业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差,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他们付出艰辛的劳动后,工资不能及时兑现,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这些问题在全国具有普遍性,直接影响着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
近几年,邢台市建设局通过创建项目部工会、开展农民工网上培训教育等一系列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办法,农民工权益得到了维护,清理农民工工资历史旧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欠薪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是,欠薪问题没有从源头上、从根本上得到根除。
为探索出一套关口前移、杜绝新欠的长效机制,解决农民工无序流动、私招滥用、持证上岗率低、工资拖欠、恶意讨薪等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市建设局积极克服资金瓶颈和技术难题,寻找合作伙伴,与工商银行邢台分行、邢台技术学院联合进行技术攻关,搭建起建设行政部门信息化监管平台有效破解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
一卡通是什么?
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靠一个部门远远不够,邢台市成立了以主管城建副市长任组长,市建设局、市人社局、工商银行邢台分行、税务部门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实名制一卡通领导小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形成了推动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工作的强大的合力。
据了解,“一卡通”原来是银行磁条卡和管理芯片卡合二为一的双介质卡,该系统既具有普通银行卡的全部金融功能,又具有信息采集、查询、统计、考勤、门禁、监督等功能,涵盖了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施工合同、劳动合同、企业人员、技能培训、从业流动、考勤记录、工资发放、遵法守信等内容,搭建了“农民工-企业-银行-建设部门”条互通的桥梁。
一卡通系统由信息管理和金融服务两大系统组成。
一个是信息管理系统,它具有四级管理体系。首先,总承包企业级管理体系。在工程项目部设立IC卡刷卡设备、电脑、安装实名制系统,通过互联网与系统服务器连接,健全组织机构和考勤、工资发放等规章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实现人员考勤的有效管理;其次,专业承包企业级体系,签订分包合同后,分包企业要建立健全公司及项目部组织机构,并采集、录入自有人员详实信息,与自有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建立人员详细台账、组织办理实名卡,调配人员在所承包工程内流动,审核劳务企业编制的工资表,上报总承包企业;第三,劳务分包级管理体系。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采集农民工详实信息、建立台账、组织办理实名卡,同时,每月编制农民工工资表。经农民工确认后上报总承包企业;第四,建设部门管理级体系。按照工程所在地,由市、县两级建设部门分级管理,审核实名卡的办理、变更,签署企业、个人市场行为信息,监督工资发放等。
另一个是金融服务系统,它具有两级管理体系,即帐户监管级和工资发放级,前者是适时监督总承包企业是否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劳务公司专用帐户,保证及时拔付农民工工资;后者则通过网上银行及时将农民工工资如实打人每个农民工实名卡,并将工资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和农民工。
试点先行取得实效
2010年8月,“一卡通”在邢台建设集团等企业进行了试行,9月份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为在全市推广工作积累经验。通过三个多月的试点运行,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为农民工、企业、银行和建设部门搭建起了互通互联、信息共享的平台,使欠薪问题关口前移,避免形成新的拖欠,同时也防止了恶意讨薪问题,实现了多方共赢局面。
首先,农民得到了实惠。如果三个月不发放农民工工资,一卡通系统就会自动报警,谁什么时候发、谁什么时候给工商银行提供工资单都很规范,同时,工商银行操作也很规范,深受农民工的欢迎。截止目前,已发放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7000张,没有发生一起因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上访和投诉案件,让农民工吃了一颗“定心丸”,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从企业的角度看,“一卡通”搭建了三个平台,即规范劳务用工平台、信息化管理平台和企业融资平台,这解决了制约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深受广大企业的支持。试点项目总承包企业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建志对此深有体会,他说:“过去我们总承包企业把农民工工资交给‘包工头’,包工头‘再给农民工发工资。如果‘包工头’把钱卷跑了,企业还得再多负担一回工钱。实行一卡通后,我们总承包企业到每月月底把核算好的工资额在公示栏里公开,由农民工和劳务企业签字确认,然后把工资打到在工商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将工资打到农民工的‘灵通卡’上。这样不经过劳务企业,直接由我们总承包企业发放工资。实行‘一卡通’就是好,一通百通。”对积极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工作的企业,政府还给企业政策上的优惠条件,比如削减归并部分抵押金、保证金,降低建筑劳务企业资质门槛,壮大建筑劳务企业,积极协调地税部门合理降税,工商银行给予企业项目贷款优惠等等。
对于银行而言,通过对农民工代发工资,增加了银行的储源,筛选一批优质的建筑业企业发放贷款,可以做大做强银行资产业务,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此外,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化管理水平也得到了提高,有效降低了行政成本,达到了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了方便、快捷,高效管理,实践证明,推行一卡通,实现了工资发放通、企业融资通、监管体系通、银行财源通。
11.拖欠农民工工资说明 篇十一
《纲要》指出, 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 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依托政府网站, 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 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推动建设全国性的综合检索平台, 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
《纲要》指出, 深入开展工程质量诚信建设, 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 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
12.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破解 篇十二
摘要:多年以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一直是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而建筑领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妥善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事关民生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文章探讨了造成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根本原因、行业原因和直接原因,并从多角度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建筑领域;农民工;拖欠工资
多来以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一直是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而建筑领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通常,在工程验收结算之前,农民工只能领到一点生活费,只有等到工程验收结算后,才可拿到辛苦劳作的报酬。但是到结算时,农民工又往往由于种种原因拿不到工资。农民工为追讨欠薪,历经千辛万苦,甚至遭受到暴力侵害,万般无奈之下,有些农民工采取种种极端方式维权。最近发生的引起全国广泛关注的农民工讨薪事件,是XX年5月在武汉市,农民工为追讨工程劳务费而集体上演“跳楼秀”,当地某媒体首先做了报道,随后,包括央视在内的全国各主要媒体都做了相关报道,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再一次进入公众的视野并引发广泛的讨论。在此,笔者拟探讨造成这一难题的根本原因、行业原因和直接原因,并从多角度提出相应的解决 对策。
一、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原因:竞争力弱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无序转移
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过度集中于技术含量低的建筑生产岗位,造成建筑领域劳动力供过于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城镇化政策推行,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农村进入城市谋生。农村劳动力转移在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改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促进中国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城市能够提供给农民工的通常是教育程度要求不高、劳动强度较大、工资水平偏低的工作岗位,这既是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也与农民工职业技能缺乏、整体素质不高、竞争力差紧密相关。建筑施工、零售服务等技术含量低的行业就成为农民工聚集的行业。农民工向建筑施工行业的过度集中,导致建筑领域的劳动力供过于求,相互之间恶性竞争,最终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
缺乏针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处于不利位置
在缺乏一技之长、受教育程度不高的条件下,农民工在竞争激烈的城市劳动力市场上无疑处于不利的位置。面对与农村完全不同的经济结构、劳动力市场、以及城市中的各类法律法规,农民工需要有一个熟悉和适应的过程,有针对性 的职业培训无疑能够缩短这一过程所耗费的时间。然而,现实的情况是,针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是缺乏的。农民工主要依赖地缘亲缘关系寻找与工作有关的信息。农民工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的能力差,选择就业岗位的局限性大,工作中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
二、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原因:建筑领域管理存在漏洞
建筑领域工程项目层层分包,劳动用工主体不明确
随着建筑施工管理体制和用工制度的改革以及工程招标承包制的实行,建筑领域初步形成了以建筑总承包企业为管理层、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为作业层的相互依托紧密协作的施工管理体制。建设单位以招标形式选定建筑总承包企业,建筑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分解,再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形式交给具体的施工单位,而这些单位又可能将自己所承接的工程分解再分包。农民工处于这一分包链条的最末端,是建筑工程施工的一线劳动者。
工程项目层层分包,带来了劳动用工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一旦工程款或劳务费支付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处于分包链条最末端的农民工就无法拿到工资。例如,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则建筑总承包企业无法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劳务费,施工队也就无法得到承包款,无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且,实际中工程项目分包制管理不规范,使用工主 体无法迅速准确地认定出来,农民工到底是受雇于施工队,还是施工企业,在认定时并没有清晰的界线,容易导致互相推诿。
建筑工程结算款与应付农民工工资集结在一起,不易明确区分开来
建筑工程项目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工程持续时间长,结算周期也相对较长。在建筑项目竣工前,通常要采用中间结算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付款给建筑总承包企业,建筑总承包企业再根据各分包企业的施工进度支付款项。发包方与承包方结算工程进度款时,工资通常是包含在工程进度款中,不容易明确地将工程款和工资区分开来,所以,如果发生工程款拖欠,则施工单位的工资也无法及时取得,农民工也就无法按时拿到工资。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容易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进行建筑施工,到施工结束时由上一级发包企业进行竣工验收,如果认定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则上一级发包企业会扣减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和劳务费。但是农民工的工资是事先约定好并且按天核算,农民工做了多少天工,就要拿多少工资,他们认为工程质量导致的工程款和劳务费扣减与自己应得的工资是没有联系的。再者,如果工程项目是由若干施工企业或施工队分工配合完成,则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难以认定工程质量的责任归属。若要扣减这些 施工企业或施工队的工程款和劳务费,容易引发纠纷,导致工程款和劳务费的迟付,最终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包工头欠薪逃匿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当前建筑施工一线大多是由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施工队承担的,包工头带领若干个农民工就可以组建一支施工队,承接工程施工项目。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而言,能找到工作就已经非常不易,他们很少顾及企业的资质和信誉。许多农民工在同乡包工头的带领下从事建筑施工工作,在工程验收结算之前,他们只能领到一点生活费,工程经验收结算后包工头领到工程款,农民工再与包工头结算领取工资。包工头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并且缺乏监督机制制约其行为,使包工头容易利用这一优势,在领到工程款后携款逃匿,导致农民工工资无着落。
三、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直接原因:劳动用工有法不依
劳动用工不规范,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欠薪事件发生后农民工缺乏有力证据
由于施工企业面临“粥少僧多”的处境,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已经成为争取施工项目的常用手段之一,为了降低施工成本,施工企业尽可能地雇用农民工进行施工,使得建筑领域的一线施工人员以农民工为主体。农民工整体素质较低,利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的意识较差,处于劳动力市场中 的弱势位置,这些都使施工企业有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倾向。发生工资拖欠以后,农民工往往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工作时间、地点、工作量等关键要素,不利于追计欠薪。
对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包工头违法成本低
包工头在建筑施工中处于联结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位置,与一般的建筑企业不同的是,包工头不具备法人资格。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拖欠工资的企业除了须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以外,还须支付补偿金。然而包工头不具备法人资格,这样,发生包工头欠薪逃匿事件,最多只能追究包工头的民事责任,即追回所欠农民工的工资,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包工头欠薪逃匿即使被查获,其损失也不大。一方面是面对几万、几十万的应付农民工工资,另一方面是包工头欠薪逃匿的违法成本低,这就成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农民工缺乏自己的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农民工缺乏自己的工会组织,在劳资双方之间原本就处于弱势位置的农民工没有强有力的劳动权益保障机构作支撑,使得农民工面对工作中的侵权行为无力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发生拖欠工资的问题后也不利于及时妥善地予以解决。
四、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的对策
建立针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育体系,提高农民工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建立针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育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设置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改革教育教学方法,使职业教育更加贴近社会、贴近市场,鼓励农村青年就读于职业学校,提高农村青年的职业素质;二是大力发展在职培训,加强职业资格认证,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同时还要培训与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农民工的就业适应性和竞争力,加速农民工向合格的产业工人转化。
合理引导农民工的流动
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引导,在城乡之间构建就业信息传播的有效渠道,组织农民工有序进入城市,在各行业中合理分布、协调配置,缓解建筑行业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状况,避免建筑行业的恶性竞争。
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建筑领域秩序
完善建筑领域的招投标制度,严格控制申请投标企业的资格条件,保证分包建筑企业具备足够的资质;采取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模式,落实各方责任;建立建筑企业的信誉评级机制,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采取降低信誉等级、限制投标资格等措施,有效约束建筑企业的行为。
规范建筑领域劳动用工
为避免因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层层转包而产生欠薪可 能性和欠薪环节的增加,应鼓励建筑施工企业直接雇佣农民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使农民工成为这些企业自己的职工。规范建筑领域劳动用工,有利于与农民工建立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管理,也有利于建筑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的惩罚力度
针对按现行法律规定对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偏弱、违法成本偏低的状况,应从完善法律法规入手,严堵法律漏洞,加大对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的惩罚力度,加重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的法律成本,从根本上杜绝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
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领域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将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出具的由劳动部门开出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储备证明后,方可为其办理和发放施工许可证,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切实保障。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大力推进建筑领域工会组织建设,工会组织可定期到施工单位对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与劳动部门交流情况,对违反劳动法规现象和劳动争议进行预警预 报,及时反映农民工进城务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劳动部门制定并调整相关法规政策;承担对农民工进行维权常识的普及工作,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参与农民工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切实发挥工会的维权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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