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员的分类(精选8篇)
1.专业人员的分类 篇一
家政人员的分类
随着家政行业的发展,家政人员可细分为佣家型家政员、智家型家政员及管家型家政员。其中管家型家政服务是智家型服务的更高级。佣家型家政员
其家庭服务包括:家庭厨艺及饮食,家庭保洁卫生,家庭杂务(洗衣熨烫,代交杂费等)、家庭护理(医护,侍疾,母婴护理,育婴月嫂,照顾老人,照顾病人陪护聊天,家庭保健等),服侍主人(帮主人更衣、换鞋、洗脚等)、美容护理、艺术插花,家庭园艺,家居绿化,美化于房屋装饰、宠物照料托管、家电维护等。智家型家政员:
其家庭服务包括:家庭教育(文化课辅导,语言辅导,电脑辅导艺术辅导,艺术乐器、)家庭交往礼仪、生产经营、投资理财、法律服务、择业就业、心理咨询等。管家型家政员
其家庭服务包括:
家庭所有成员的健康和膳食营养管理;
家庭物业管理与相关社区物业管理之间的关系协调; 日常生活流程的安排: 家庭成员信息资料的档案化管理;
家庭成员与亲朋好友、社会关系的处理; 家用设施维护;
日常生活费用和家庭财务的管理;
家庭成员学业的协助管理;
家庭成员患病联系、就医及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
家庭成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维护; 大型家庭活动家庭与社会关系的公关管理。
随着家政行业的发展,家政人员可细分为佣家型家政员、智家型家政员及管家型家政员。其中管家型家政服务是智家型服务的更高级。1.佣家型家政员
其家庭服务包括:家庭厨艺及饮食,家庭保洁卫生,家庭杂务(洗衣熨烫,代交杂费等)、家庭护理(医护,侍疾,母婴护理,育婴月嫂,照顾老人,照顾病人陪护聊天,家庭保健等),服侍主人(帮主人更衣、换鞋、洗脚等)、美容护理、艺术插花,家庭园艺,家居绿化,美化于房屋装饰、宠物照料托管、家电维护等。2.智家型家政员:
其家庭服务包括:家庭教育(文化课辅导,语言辅导,电脑辅导艺术辅导,艺术乐器、)家庭交往礼仪、生产经营、投资理财、法律服务、择业就业、心理咨询等。3.管家型家政员
其家庭服务包括:
家庭所有成员的健康和膳食营养管理;
家庭物业管理与相关社区物业管理之间的关系协调;
日常生活流程的安排:家庭成员信息资料的档案化管理;
家庭成员与亲朋好友、社会关系的处理;
家用设施维护;日常生活费用和家庭财务的管理;
家庭成员学业的协助管理;
家庭成员患病联系、就医及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
家庭成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维护;
大型家庭活动家庭与社会关系的公关管理; 4.家政人员的级别
经过专业评定具有家政服务资格和能力的人员。
家政服务人员共分为两级,分别是家政员和家政师。
通常我们所说的家政服务人员仅指家政员,即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家庭服务员。5.家政员
根据要求为所服务的家庭料理家务,照顾家庭成员中的老弱病残孕,管理家庭有关事务的人员。
家政员分为三级,即初级家政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6.家政师
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从事家庭事务管理以及对家政服务活动实施管理的人员。家政师分为三级,即三级家政师、二级家政师、一级家政师依法设定从事家政服务活动的经营实体。
7.家政服务机构根据企业等级根据综合实力、管理水平、人力资源/服务质量、客户评价、信用状况等评价指标设置为三个等级,依次为AAA级(一级)、AA级(二级)、A级(三级)。
2.专业人员的分类 篇二
现今,许多二本高校的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并未投入到IT行业中。一些计算机专业学生在入学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并不喜欢计算机,但又不能转到自己感兴趣的专业去。于是乎,这些学生也就只能是得过且过了,他们往往是抱着安慰父母的心态来混张文凭而已。一些计算机专业学生认为上了大学就象到了游乐园,可以尽情地玩乐、纵情地嬉戏来补偿高三一年的苦难。这些学生几年之后顶多也就是混了张大学文凭,并不真正具备从事计算机专业工作的素养。
当今许多二本高校并未考虑大多数新生的专业选择实际上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和一定的随机性。为减缓达到二本分数线的学生选择计算机专业的人数及分数比例在逐年下降,更为避免现有的计算机专业学生的流失(退学或转专业),一些有条件的二本高校有必要、也应该考虑对计算机专业学生进行分类教学。
1 二本高校计算机专业进行分类教学的必要性
1.1 二本高校计算机专业学生存在一定的基础差异是进行分类教学的客观原因
目前多数二本高校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来源比较复杂。这些学生中,一部分是因为喜欢计算机或打算从事IT而选择这个专业的;一部分是未被录取到第一志愿而调剂到计算机专业的;一部分是父母定的,自身谈不上喜欢与否;还有一部分是为了拿个文凭而随意选上计算机专业的。正因为计算机专业学生的组成存在着多样性,所以在整个大学阶段,这些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积极性、未来的发展方向都会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有必要对他们进行分类教学、因类施教。
1.2 二本高校计算机专业学生的兴趣多样性是进行分类教学的需求原因
当前,二本高校计算机专业的少数学生能进行较为深入的计算机科学理论学习及实践锻炼,最终考上了计算机专业的研究生来继续着计算机领域的深造。一些学生对计算机理论知识兴趣不大,他们更喜欢的是玩弄一些较为实用的计算机技术,例如网络维护、网络安全技术等。还有一些计算机专业学生不想花太多的时间去钻研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或者是难以深入学习计算机理论知识,他们更多的是想掌握一些可以用来谋生的计算机技能。
1.3 选择最合适的学习模式才能获得最好的个人发展
虽然爱迪生曾说“我的成功,1%是天赋,99%是汗水”。但不可否认,一个社会人最终所取得的成就不仅取决于个人努力,还与社会环境、个人天赋等因素有关。应该认识到,人与人是有差别的,每个人的发展潜力及努力方向也是不同的。所以我们需要认可:每个人都可以去寻找自我的兴趣所在,努力去追寻属于自己的梦想,这种追寻与努力也许最终能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和获得一定的社会回报之间取得某种平衡。
2 二本高校计算机专业进行分类教学的可行性
2.1 计算机教师和计算机工程师的共同努力是推进计算机专业分类教学的师资保障
计算机专业既是一门具有丰厚理论基础的科学性学科(数学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理论基石,所以计算机具有一定程度的科学性),它同时还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非常强的技术学科。与数学不同的是,学习、从事计算机专业的人,不仅需要严密的数理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等,还需要很强的实践能力、开发能力。只有在深刻理解了理论知识之后,又完成了必要的实验验证,才可以算是真正掌握了相关的计算机知识。
正因为计算机学科具有这个特点,而目前的中国二本高校又比较欠缺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都很强的计算机教师,所以需要具有较为扎实理论知识的计算机教师和拥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计算机工程师通力合作,共同培养出一大批社会急需的各个类别的计算机专业人才。
2.2 一些二本高校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数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是进行分类教学的效益保障
中国高校的本科已扩招了12年(1999年开始大批量扩招),研究生扩招了11年(2000年开始大批量扩招)。这10多年来,二本高校的规模扩张得更大。据调查,一些二本高校的计算机学生甚至超过了一些985高校。在这种情形下,根据“规模出效益”的经验,这些计算机学生人数较多的二本高校,完全可以让学校在进行适合学生发展方向、更为学生所喜爱的分类教学改革的同时依旧取得一定的办学效益。
2.3 计算机学生的多种职业发展方向是推进计算机专业分类教学的需求因素
社会的需求是多元化的,学生的兴趣也是多种多样的。就算是同一个专业,个人未来的发展方向都可能是多样的。一些计算机专业学生在毕业后选择去从事软件开发,对于这些学生,学校就需要让他们在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之后,参与更多的软件开发实践活动;一些计算机专业学生在毕业后选择去建设网站、维护网站等,对于这些学生,网络理论及相关的实训课程比高深的计算机科学理论知识更为实用;还有一些计算机专业学生会选择继续从事计算机科学理论的学习,准备未来为计算机学科的知识积累和创新做出一点贡献,这些学生就需要进行更深入的数学和计算机理论知识学习,从而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4 二本高校的生源危机是进行计算机专业分类教学改革的环境因素
近几年,国内高考人数逐年减少、出国读本人数逐年增加,造成了当今中国高校的生源危机。生源危机在香港、台湾也曾出现过,但由于香港、台湾的大学具有较好的教育质量和声誉,所以现在能吸引一些负担得起学杂费的大陆学生。而今天大陆出现的生源危机首先冲击着众多没多大特色的民办高校和特别差的二本高校。如果国内高考人数继续下降、出国留学人数持续增加,那么在未来的几年后,生源危机就会冲击一大批不思进取的二本高校。为避免在未来的大学国际化浪潮中被淘汰,大陆的二本高校到了进行现代大学改制的时候了。同时,二本高校的计算机专业也需要进行合适的分类教学改革以满足一些只能进入二本高校计算机专业的学生的需要和这个信息化社会对不同类型人才的需求。
3 计算机专业的分类教学
分类教学与孔子提倡的“因材施教”有些相似,他们都是针对不同类别、不太层次的学生,选择不同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进行最合适的教学以取得最好的教学效果。现今,计算机专业学生大致可分为三类,即计算机科学类、计算机应用类和计算机应用+通识教育类。我们认为,不同类型的计算机学生,其职业发展方向及专业培养方向具有较大的差别。
3.1 计算机科学类
针对这个类别的学生,可以在安排一些理论性较强的计算机课程的同时,大力加强其实践开发能力的培养。例如,在进行扎实的C语言教学后,系统安排计算机专业的主干课程(如离散数学、数据结构、算法设计、汇编语言、操作系统、编译原理、数据库原理等),同时通过开设一些实训课程来增强他们的实践开发能力,最终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个类别的毕业生可以通过考研继续深造,也可以进入软件公司从事IT行业。在高校扩招了十多年后,这个类别的二本计算机专业学生,比例应该不会很高。
3.2 计算机应用类
对于这个类别的学生,应该多安排一些技能性较强的课程,注重其应用设计技能的培养,为他们毕业后能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打基础。当今,许多二本高校的计算机专业欠缺这个类别的教育,这恐怕就是许多二本高校的计算机本科生不如计算机专科生、甚至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好找工作的主要原因了。由于目前许多本科院校的培养模式仍是学历教育,不太注重、甚至轻视技能教育,导致许多毕业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不强,缺乏实用的工作技能,所以很难获得计算机公司的青睐。
3.3 计算机应用+通识教育类
对于一些已经选择了计算机专业但毕业后并不打算从事IT行业的学生,如果他们有一定的社会关系或家庭背景,对他们仍进行当前正统的计算机专业教育,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浪费他们的时间。如果这类学生在进行适当的计算机基础教育的同时,获得更多的人文、历史、经济等杂学方面的通识教育,或许对他们未来的职业发展更有好处。这种教育模式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恐怕比强迫他们参与太多的对他们几乎是无用的全套计算机课程教育更有益处。因为这类学生中的许多人,并不太担心未来的工作,他们或考公务员、或进入事业单位从事基本的行政管理工作,太多的高深计算机专业教育对他们几乎无用。如果他们以后大多处在多个行业的行政管理岗位上,那么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人文修养应该比计算机专业知识更为重要。要使目前中国的行政管理水平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就需要大批这种类型人员的素质获得大幅度的提高。
4 结语
当前的计算机教学仍是分专业进行课程安排及教学的,并未考虑即使是同一专业的学生,其兴趣和职业发展方向仍会有很大的不同。为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一些具备条件的二本高校有必要对计算机专业学生进行分类教学以满足学生的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
参考文献
[1]杜子德.计算机专业是朝阳还是夕阳?[N]中国青年报,2011-0411,12版.[1]杜子德.计算机专业是朝阳还是夕阳?[N]中国青年报,2011-0411,12版.
3.专业人员的分类 篇三
关键词:食品加工 实践教学 分类
中图分类号:TS25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5)02-0082-01
高职教育是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强调理论以够用为度,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高职教育要培养出符合企业需求的食品加工技术高级应用型人才,核心是加强实践教学,按新的教学模式及标准组织和评价实践教学。
1 实践教学在食品加工专业高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食品加工业通常是指对农、林、牧、副、渔等部门生产的产品进行加工制造以取得食品的生产部门,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食品加工业通常包括发酵工业、粮油加工、罐头食品加工、饮料工业、调味品工业、屠宰加工、食品冷藏工业等,包括的门类非常广泛,对人才的需求量大。随着食品工业的高速发展,产业结构的深化调整,以及高新技术的不断应用,对从事食品加工的生产和技术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除了要掌握相应的现代食品加工、贮运、管理、营销等相关的理论知识外,更需要具备较强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素养。这对以为食品行业培养一线实用型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的高职食品专业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教学在高职食品加工专业人培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可以说,实践教学的质量直接影响着高职食品加工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实践教学经验,探索和构建适合我国食品加工专业的实践教学模式,是提升实践教学效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必经之路。
2 分类实践教学模式探索与研究
分类实践教学,是结合行业企业的生产实际,以及高职教育教学的特点,将实践教学合理分类,因地置宜,实施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取得最佳的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管理模式。综合国内外的研究,对实践教学大致有三种分类方法。
2.1 根据实践课程内容分类,将实践教学分为验证性实验、操作性实训、综合性实训
验证性实验,是指对理论课程中的原理和方法进行验证,以加深学生对专业知识认知与理解的实验课程。验证性实验以训练学生的基本操作技能、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为主。操作性实训,是指通过反复操作,使学生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技巧的课程。操作性实训课程以培养学生熟练掌握专业技能、激发学生对专业职业的认同感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综合性实训课程,是指通过综合性的实训环境,使学生进一步熟练掌握专业技能和解决问题的综合技巧的课程,主要提高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能力。这种分类方法明显带有学科性质的痕迹,与高职教育的职业大环境融入度不够。
2.2 将实践分为硬实践和软实践
硬实践指动手能力,操作能力等的训练与提升的实践教学活动。软实践指理论知识运用、心智技能形成及实践经验积累等实践教学活动。相对硬实践而言,软实践更侧重于对学生思维的训练,侧重于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综合应用能力的培养。可见,这种分类方式对实践教学功能的理解已经突破了单纯的技能训练层面,逐渐走向综合职业能力。显然,我们对实践教学的内涵理解偏重于硬实践,考核方式也多以硬实践为主。硬实践能力可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提高,而软实践能力的提高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工程,需要在工作和就业岗位上不断的强化和提高,才能日臻成熟。
2.3 将实践教学按实验、实训、实习等教学环节展开
通过实验、实训、实习三个关键环节,强化技能训练,提升学生综合实践能力。这种分类方法从教学环节上来说呈递进关系:技能训练内容由易到难、时间由短到长、实践技能由单一到综合,学生的实践技能提高也是由点到面。有些研究者认为,这种分类实践教学法缺乏多视角考察,对实践教学的理解容易将实践教学停留于单纯的技能训练上。但从教学环节上来说有它的合理性,与教学管理和企业的生产实际相适应,具有较大的灵活度,较其他的分类方法来说,更具有实践性和应用性,适合我国的食品加工行业的国情和职业教育现状,能更好的发挥高职教育为行业培养人才中的核心作用。
3 分类实践教学评价标准的研究
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和实践教学模式,对指导我国职业教育教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无论是何種先进的实践教学模式,实践教学管理和评价大致有如下特点:
(1)以学生为本,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2)注重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强调实践过程中对知识的运用,态度的培养,经验的积累。(3)注重实践教学的服务,将综合职业能力作为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和评价标准,按企业或职业要求来考核评价实践教学模式的科学性及实践教学效果的高低与否。(4)以资格证书制度推动职业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的发展,以学生最终对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得率来评价实践教学模式的教学效果。
4 结语
结合食品加工专业的教学特点,整合多种实践教学评价标准,建立有效、可行的食品加工专业分类实践教学评价标准,实施分类化实践考核模式,是保障食品加工专业实践教学效果的关键。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R].2006(11):20.
[2]马素平.对高职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构建的思考[J].职教通讯,2014(12):67-69.
[3]刘洋洋.高职实践教学分类化考核方式研究与实践[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9(7)58-59.
[4]王萍.高等医学院校医事法学专业分类实践教学问题探讨[J].医学与法学,2013(3)31-33.
4.专业人员的分类 篇四
http:/// 来源: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对检察人员进行科学的分类,是对检察人员实行科学、有效管理的基础。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由于对检察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检察官队伍过于庞大,这其中既有不在检察业务工作岗位上的行政人员,也有虽在检察业务工作岗位上但从事辅助性工作并不行使检察权的辅助人员。检察官队伍人员庞杂、队伍臃肿、素质良莠不齐、检察辅助人员相对萎缩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检察工作开展,也不利于管理,目前它已成为妨碍深化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瓶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下称《检察官法》)的颁布施行,特别是2001年对《检察官法》的修订,专门提出要“制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其本义就是要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精简检察官队伍,提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使检察官真正成为检察权的主体,以加快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进程。高检院在1999年和2000年先后出台的《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检察队伍建设三年规划》和《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中都提出了要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是深化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对检察人员科学管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人员队伍从而提高检察效能的客观需要。
一、检察人员分类现状及其弊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促进了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国家机关专业化进程相对滞后的问题日益突出。其中,有操作层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层面的原因;有管理上的原因,也有管理基础的原因。检察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简单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序列。即使《检察官法》的实施使检察官的职业特征日益彰显和强化,制约检察效能的主要矛盾——体现机关职权高度集中这一属性的、具有实质意义和决定意义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分类制度与检察人员专业化进程之间的矛盾——依然很突出。从横向上看,检察人员似乎已经按照工作性质进行划分,如检察官、技术员、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行政人员等等,但这种分类制度形式的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甚至只停留在形式意义上。从纵向上看,检察人员似乎也划分为各种职务层次(职级),但这种划分也存在生搬硬套行政职级带来的诸多问题。
(一)检察人员混岗,难于实现人员分类管理的价值。一是名义上的混岗。名义上的混岗是指名义上具有某种职务实际上是另一种职务。据有关统计数字显示,全国检察官占检察人员总数近80%,其中综合部门与技术部门占22.3%;书记员占检察人员总数约10%,其中,综合部门和技术部门占30.2%;司法警察混岗情况也非常突出。以检察官为例,检察官的职务内涵和外延不一致,不管是否行使检察权均成为检察官。混岗使检察官的数量膨胀,制约着检察官素质的提高,使真正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工作缺乏认同感,缺乏职业荣誉感和献身精神;什么人均能当的检察官使检察官的专业化、职业化进程举步唯艰。二是实际上的混岗。实际上的混岗是指名义上不具有某种职务而实际上履行该种职务。检察员、助检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界限不清。助理检察员本应是主业检察官助理、副业偶尔为代理检察员,却以代理检察员为常业,检察员和助检员职权特征模糊不清,混岗是自然而然的(见下文的有关论述),当然难于实现设置助理检察员的价值。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全国检察机关的书记员占检察人员总数不到10%;业务部门的书记员与检察官之比约为1:10;有些检察院甚至没有书记员。检察官与书记员员额倒挂的比例已经影响到检察权的正常运行。长期缺乏书记员,检察官不得不在诸如复印案件材料、告知被告人家属、诉讼文书归档等事务性工作上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难于在事实、证据的把握、案件的定性等主要方面做深做细,影响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书记员的设置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同样,多种因素造成司法警察的人员比例过低,检察官也经常干司法警察的工作。如检察官在查询案件相关资料、查寻有关证人、诉讼文书送达和执行强制措施等方面行使了司法警察的多项职能。
(二)检察官之间的检察权配置不合理。由于现有的法律只笼统地规定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对检察权在检察长、副检察长与检察员之间的配置并不明确。各地习惯的做法是,根据法律的精神,检察长行使检察权,副检察长受检察长的委托行使某一方面的检察权,厅处科长受检察长的委托行使检察审核权,检察员受检察长的委托主要行使检察建议权和执行权,如公诉人建议批准、决定逮捕、起诉、变更强制措施,侦查人员建议和执行调查取证、强制措施、移送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等。而具有职权本质特征的或者说具有实质意义的是检察决定权和批准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长、副检察长才是名副其实的检察官,其他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实际上成了辅助人员。这一制约检察官专业化发展的弊端是显而易见、有目共睹的。
1、检察权与行政权的顾此失彼,不利于分权制衡。从管理科学的角度来权重,作为机关领导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主要是进行行政管理,而将大部分的检察权授予检察员来行使,形成分权制衡的格局。但现实正好相反,机关领导行使检察权,消耗了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而检察员实际上不行使检察权成为其辅助人员。因此,不但领导的行政管理职能弱化,而且因其中一方不行使权力使制衡显得苍白无力。检察机关领导权力结构不合理:其检察权力比重过大,往往使检察决定与决定前的审理相分离,决定缺乏科学性,助长了官僚主义作风;同时,其行政管理权力弱化,权力比重小,导致分权制衡机制缺失,不利于廉政建设。
2、案件的层层报审与案件时效性的矛盾,不利于司法的效率价值。通常,案件要经过承办人员、办案组长,主管副厅、处、科长,厅、处、科长和分管副检察长甚至检察长、检察委员等多个审查、审核、审批环节,层层报审、层层汇报、层层请示,时间较长,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对诉讼时限作了严格的限制。因此,传统低效率的行政式的检察内部案件报审制与现代司法规律和检察特点(即检察官在国家或检察长的授权范围内独立适用法律行使检察权)格格不入,难于适应人少案多的形势,往往造成重复劳动和案件超期,尤其在经济发达的地区。
3、案件的层层报审与办案责任制的矛盾,不利于司法的公正价值。案件层层报审、集体负责,表面上多了几道关,实际上各个审阅人员往往由于案件太多而无暇应付,或者不是自己承办而不细致阅卷。一方面无形中助长了承办人员的依赖心理,另一方面各个审阅人员穷于应付或疏于阅卷而难于实现层层设关保证质量的初衷。案件办理成功归集体,案件出了问题难以归责,权责不明,错案追究制很难得到落实,不利于发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强化办案人员的责任心,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不利于检察官队伍高素质、专业化。
(三)职级与职责错位现象普遍存在。不同职级做相同职级的事,相同职级干不同职级的活;高职务做低职位的事,低职务干高职位的活。一是在同级检察机关,把副检察长职务划分为两个职级,检察员则是两个以上职级;同时副检察长和检察员的职级出现交叉(如地市级检察院和县级检察院的检察员就有与副检察长相同的职级)。如此,承担同样检察职责的同一职务,此时又变成了两个或两个以上职级。既然不是同一职级,其职责就不应当是同样的,也就不应当是同一职务。而承担不同职责的两个不同职务,又变成了同一职级。既然是同一职级,其职责就应当是同样的,就应当是同一职务。二是在相邻上下级检察机关,其检察员的职级也出现交叉(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省级检察院、省级检察院与地市级检察院、地市级检察院与县级检察院的检察员之间均出现不同幅度的职级交叉),情况类似同级检察院的情况。三是在一些特别规格的行政区域内的检察机关,检察院要与所在地方的政府行政规格相适应,检察官的行政职级往往高于其他检察权力级别相同的检察院,甚至于高于上级检察院。因此,明明在法律职责上是兄弟关系的,从行政职级的角度看却成了父子关系,或成了爷孙关系;而在法律职责上是父子关系或爷孙关系的,从行政职级上的角度看却成了兄弟关系;甚至在法律职责上是父子关系或爷孙关系的,从行政职级上看却互相换位成了子父关系或孙爷关系。显然,出现了一种职务关系上的“ ”式的错位现象,造成了在检察系统内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职务层次关系的扭曲和混乱。这显然与法律不符,从职级划分的原则上讲也是荒谬的。
(四)同工不同酬,同酬不同工的现象普遍存在。职务关系上的“ ”式的错位现象导致同工不同酬(只指职务工资)、同酬不同工,甚至工酬倒挂。同是检察员,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都一样,但因行政职级不同,其职务工资差别很大;甚至,在法庭上和被告人、律师唇枪舌剑的公诉人与机关值勤人员相比,工作难易复杂程度相差悬殊,却可能享受相同或不如的待遇。检察官按照行政机关职务层次划分职级,法律所规定的检察官职务自身所构成的职务层次并不能直接决定其因履行公务应当享受的工资及其他政治生活待遇,“行政职级”才是确定检察官工资及其他政治生活待遇的依据。譬如:1985年和1993年两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检察官并不是依据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检察官职务确定职务工资,而是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行政职级确定职务工资,并依据行政职级确定级别工资(1993年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结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形成了履行工作职责与享受待遇“两张皮”。而检察官的工作与科长、处长、厅长的工作本不属于同一种性质的工作,工作责任轻重很难比较,却要执行同一个工资标准;本属于同一种性质、同一职务的检察官却又因行政职级的不同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反之,本属于不同职务的检察官却又因行政职级的相同执行相同的工资标准,这明显地与我国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相悖。
(五)检察人员挤“官”字、“长”字独木桥。在现有检察人员的职务层次架构下,强化了“官本位”观念:一是“官本位”取代了“案本位”。由于上述这种以行政职级论高低的报酬机制,以及职务与职责相分离的晋升机制,往往使得检察官的注意力偏离了履行检察官职责这个本位目标,调动了全部注意力谋取行政职级的晋升,“案本位”必然成了“官本位”。二是检察官还设法挤“长”字独木桥。虽然检察官已经成为专业职务,但长期以来高职级的职数多配置在“长”的位置上,检察官专业发展空间相对较窄,检察官改道往“长”上挤。三是书记员除了挤进检察官系列,别无选择。现有分类制度中的类别和职级设计决定了书记员实际上不是独立的序列而是依附于检察官序列,处于该序列的底端,成为准检察官或检察官的必然的后备力量。书记员参照检察官的条件招录,经过一定年限和通过司法考试即被任命为检察官;书记员在检察官以下配置最低的职级,自身的职业发展空间极小,况且,检察官是无员额限制的。因此,其发展方向必然是检察官,其职位注定成了临时性、过渡性职位,其注定不可能安心书记员职位,必然视自身的工作为过渡,想方设法挤身检察官队伍。四是其他检察人员也因为检察官较之其他职位的行政职级配备高,也纷纷向检察官队伍中挤。此外,即使现在检察官等级没有和待遇挂钩,检察人员多数希望保持或拥有法律职务,以便检察官等级一旦与待遇挂钩时,自己能得到实惠。这样,形成了检察官挤“长”字独木桥、其他检察人员奔检察官序列的局面——带“长”的职位成了火爆的竞争职位,检察官职务演变成为其他检察人员解决行政职级的“桥梁”和“唐僧肉”。
二、人员分类制度上的深层次原因
检察机关在管理上出现诸多问题的原因,有多种说法,有些说是用行政管理的方法管理检察人员,有些说用单一的干部管理方法管理所有人,有些说用单一的管理行政业务的方法管理检察业务等等。首先,用行政管理的方法管理检察人员的问题是伪问题,对人的管理就是行政管理。实际上,在国家权力中,行政管理是就对社会的立法管理、司法管理、军事管理等等而言的;在检察机关,行政管理是就检察管理而言的。检察机关的行政管理属于内部行政,派生于检察长的权力,是维护检察权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其次,认为用单一的干部管理方法管理所有人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单一的干部管理方法管理所有人是类别不清、重视了管理对象的共性忽略其个性的必然结果,源头在于分类制度,而不是管理方法本身。再次,用单一的管理行政业务的方法管理检察业务,也过于笼统。检察权与行政权的行使的确是有区别的,如,检察权的行使强调尊重检察官个人判断和流程监督;行政权的行使强调集体创制和层层报审。但行政机关的业务管理与检察机关的业务管理均属于专业管理,不存在本质的差别。当然,检察机关管理上出现的问题有些属于管理基础问题,即人员分类问题,如对各类检察人员质和量的科学规定的缺失;有些属于历史遗留的管理环节自身的原因,如《检察官法》颁布以后,综合行政管理人员,或者仍然保留检察官身份,或者被设法任命为检察官。下面重点分析人员分类制度。
(一)检察人员横向类别划分不科学。在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框架下,检察人员的横向职位类别停留在模糊的概念上,类别特征没有从制度上加以界定,无论是大“干部”时代还是“泛公务员”(适用和参照适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政府公务员以及其他机关的干部)时代,检察人员类别特征均是模糊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下称《公务员条例》)对公务员的分类是很独特的,只有职务分类,没有职位分类,即只将我国公务员按照职位的职责性质粗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大职务序列,没有遵循职位分类的原理和国际通例按照职位的工作性质将我国公务员加以细分。《检察官法》实施以来,情况有了改进,如获得检察官资格的初任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提高了检察官的准入资格条件。但其他配套的制度没有跟上,如关于检察官职位的设置办法、检察权的配置办法、检察官员额比例的管理规定(包括检察官与辖区人口的员额比例,检察官与其他检察人员的员额比例)、检察官的职务层次的设置办法、检察官的遴选制度等等。因此,在分类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上,检察官主体上参照适用、其他检察人员全部参照适用《公务员条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类别特征模糊问题。由于类别不清,尤其是哪些职位是行使检察权的职位,即检察官职位,应当由检察官来担任,无统一的质和量的标准,受利益的驱动,任意解释和扩张行使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即检察官的范围,从而导致各类检察人员混岗现象突出,员额比例失控;导致检察官数量膨胀,书记员、司法警察数量相对萎缩。不管是名义上的混岗还是实际上的混岗,表面看起来是管理层面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分类层面的问题,是检察人员类别质和量规定性的缺失。因为,分类制度的功能不只是被动地识别各类人员的工作性质和职务的高低,更主要的是主动地为人员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如为各类检察人员的选拔任用、职责配置等提供依据,即对检察人员做质的规定,为检察人力资源的配置提供人员的结构比例(或员额比例)依据,即对检察人员做量的规定。换言之,在分类制度的设计中,不服从司法规律、根据检察特点对各类检察人员进行质的区别从而进行质和量的规定,管理就只能停留于检察人员或泛公务员共性的表层。对检察人员质的规定固然重要,但量的规定直接影响到检察人员的质的内容,如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的比例失调,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实现结构功能的最大化。
(二)检察人员纵向层次划分不合理。纵向层次划分不合理突出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套用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层次划分检察官的职级,按照检察院所在地方的政府行政规格配置检察官的职级,检察官的职级关系得不到真实的反映,职级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二是职务的纵向划分与职能的纵向分解不是同构的、同一的,职务可以脱离职权职责和难易程度而存在,职级的功能被异化和虚化;三是高职级职数配备不合理。各级检察机关高职级职数绝大部分配在“长”字职位上。不论检察官,还是其他检察人员,为了达到晋升的目的,不得不挤“长”字独木桥;四是书记员挤“官”字独木桥。在检察工作中起辅助作用的书记员序列局限于最低层次,职业阶梯太少,发展空间太窄,处于不稳定、发育不良和相对萎缩状态。五是级别的管理功能弱化。职级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不大,职级取代级别的很多管理功能,职级的晋升比级别的增长实惠,导致检察人员热衷于晋升职级。六是检察官等级与现有公务员级别在功能上几乎无差异。在级别以外,检察官还实行等级制度,虽然现在检察官等级处于空转状态,或者说其利益内容不确定,但对其利益的期盼,也是检察官数量膨胀的因数之一。
(三)检察官内涵的现实滞后。《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但现实中关于检察官内涵的观念过于陈旧,滞后于法律的规定。检察权过于集中在领导职务上,成为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高素质进程的“瓶颈”。领导职务是指在各级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在各级机关中不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这种权力配置的模式,在检察官素质相对较低,国家法治化、检察官专业化程度不高的年代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随着检察官专业素质日益提高,其弊端日益突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检察官之间的检察权配置背离《检察官法》,领导职务职权过于集中,一方面形成层层报审、层层汇报、层层请示、集体负责却又无人负责的权力运行怪圈;另一方面又挫伤了大多数非领导职务检察官的积极性。检察机关大量的工作要靠拥有非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去承担,他们大多数却不能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检察权(主诉、主办检察官除外),即只有检察建议权、执行权,没有检察批准权、决定权,一切依靠领导拍板和承担,其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专业化、高素质受到制约。
(四)检察人员职位规范缺失。职位规范(职位说明书)是人员分类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分类和管理的纽带和桥梁,是分类完成从而人事管理走上法治的标志,是有效管理的前提。可以说,我国从1993年建立公务员制度以来,职位规范停留在学术和形式的层面,其功能在实践中被严重忽略了。在公务员过渡过程中,人们只重视作为形式要件的职位规范,而忽视了作为实质要件的职位规范,加上技术不成熟、时间匆忙等原因,职位规范在制作阶段草率行事,敷衍了事、粗糙出炉;在实施阶段,又被束之高阁而失去了不断完善的机会和经验积累的过程。况且,职位的后续管理缺失,职位规范没能在实际的人事管理工作中真正发挥其功能,职位分类和分类管理不能贯彻始终,直接影响到录用、任免、晋升、培训、考核、奖惩、工资等管理的各个环节。
三、建立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改革尝试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针对检察人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改革,如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主诉检察官制度等等,最典型的莫过于建立主诉检察官制度。但是,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没有体现检察特色,而主诉检察官解决不了深层次的人事管理问题。现就主诉检察官制度与人员分类制度的关系、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实质阐述如下:
(一)主诉检察官制度与人员分类制度的联系。建立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检察机关人员分类制度改革的前兆。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诉求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虽然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与人员分类制度改革在条件、内容、程度、目标等方面存在较大的距离,但两者在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实行分类管理,优化检察权配置,走专业化之路,提高检察效能。1998年以来,主诉检察官制度取得了“一独立二提高”的成效:检察权在配置和运行方式上进行了尝试性的调整,公诉人通过检察长的授权,独立地处理诉讼事务,大大提高了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心和专业化水平,大大提高了公诉效能,使一些地方长期困扰检察机关的超期羁押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刑事检察人多案少的压力。这对检察机关实行人员分类制度改革无疑是个启发。可以这样说,主诉检察官制度首次授予检察官以独立处理案件的决定权,强调了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所授予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集中揭示了传统人员分类制度带来的种种矛盾,如权力集中责任分散问题,权力运行效能问题,辅助人员短缺问题,责权利不协调问题等等;试图从落实办案责任制的专业管理层面解决人员分类这一基础层面的问题。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探索过程中的自发阶段,又是自觉探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起点。
(二)人员分类制度与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区别。主诉检察官制度与人员分类制度有本质的区别。首先,从问题的因果关系来考虑,分类是因,主诉是果。先有人员分类制度不完善从而没有解决检察权是什么,什么人是检察官,哪些职位需要检察官等问题,最终导致检察官队伍过滥,后有从检察官中选拔检察官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其次,从问题的地位来考虑,主诉检察官制度从属、依附于人员分类制度,本身没有独立性。假如分类制度解决了检察权的配置、检察官的遴选条件等基础性的问题,主诉检察官制度就不能独立存在。主诉检察官制度试图解决本应由分类制度解决的根本问题,只可惜不是治本之策。落实责任制只能解决管理上的问题,而不可能解决人员分类这一基础问题,两个问题不在同一层面上。第三,从问题的功能分析,主诉检察官制度虽然涉及到人事管理问题,但主要是从专业管理的角度,在旧的人员分类基础上以及在原有的人事管理制度上的检察权配置和运行的改革,只能政策性、局部性、临时性解决办案责任问题,不能法定性、根本性、长效性解决责权利的协调问题。因此,改革得不到应有的人事制度支撑而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第四,从问题的性质上分析,主诉检察官制度始终定位在办案制度的改革上,从方案到制度的形成主要依靠业务部门;人员分类制度改革无疑定位在人事制度改革,以政工人事部门为主。第五,从问题的表里关系分析,主诉检察官制度是问题的现象,从问题的表象上来遏止检察官的非专业化倾向,人员分类制度改革是问题的实质,从问题的实质上解决检察官专业化的问题。因此,主诉检察官制度,即使加上接踵而来的主办检察官制度、主侦检察官制度,只能临时地、部分地解决检察官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官的辅助人员短缺和检察官责权利不协调问题,不能根本地解决这些问题以及主诉(主办、主侦)检察官制度自身带来的种种矛盾。
(三)主诉检察官现象揭示了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的本质。从检察官中选拔优秀的检察官承担主诉重任,在两个方面揭示了人员分类问题的本质:一是设置主诉检察官的目标。主诉检察官是从专业管理上改革检察权的配置和运行,授权部分检察官独立对案件做出决定,以提高办案人员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这是主要目标。但由此派生了其他次要目标,如主诉检察官试图成为法定的职务,规格高于其他检察官,待遇上要区别一般检察官等等,这是派生的次要目标。无论主要目标还是派生目标均涉及到人事管理,直指检察人员类别特征模糊、检察官的职权配置或检察权在检察官之间的配置上的墨守成规、职级设置不合理和检察人员员额比例失调等制度的缺失以及管理的弊端。此外,假如主诉检察官制度成立,不管其以那种形式出现,均表明公诉部门其他非主诉检察官可以成为另一类人员,即检察官的辅助人员。二是设置主诉检察官的方法。从设置方法上看,主诉检察官制度试图用专业管理手段弥补人事管理的不足。在现有的高职位的检察官不能胜任独立处理案件的情况下,业务部门往往打破常规,另辟溪径,对现有人员分类制度予以否定,选拔主诉检察官,试图实行主诉检察官单轨制或者主诉检察官和普通检察官双轨制。实践证明,如果主诉检察官制度在现有的人事管理制度框架内以专业管理的途径解决办案责任制问题而回避人事管理问题,这是一相情愿行不通的。因为,业务部门一旦选拔出主诉检察官,并赋予其重于普通检察官的职权和职责,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必然谋求用人事管理手段解决其政治、经济待遇和其他待遇;任命主诉检察官只能停留在政策层面,不可能纳入现有的法定的职务序列;主诉检察官与普通检察官的关系不管是双轨制还是单轨制均会成为法律上的难题。根本的解决办法是从人员分类制度的基础上下工夫,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四、职位分类的基本理念
(一)中国国家公职人员的分类制度的沿革和评价。中国国家公职人员的分类制度的沿革和评价问题,可从三个方面考察,即中国古代官吏的品级制度、中国国家干部分类制度、中国泛公务员分类制度。
1、中国古代官吏实行九品等级制。中国古代官吏等级制始于魏、晋,从一品到九品,共分九等。九品等级制主要解决官员的地位和身份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俸禄问题,同时也涉及官职的横向划分,只不过中央官职横向划分较为精细,地方越往下越粗糙,这是专业化程度所致。那种认为九品制只解决官员的地位和身份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俸禄问题,不涉及官职的横向划分的观点是有偏差的。
2、中国国家干部分类制度。中国干部人事制度是与中国劳动人事制度对应的。所谓国家干部,是指党、政、企、事、群五大系统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公职人员,检察人员当然包括在其中。1953年对国家干部采用“分部”、“分级”的管理模式不是西方公务员典型的分类制度,其横向的“分部”管理,类别划分不是以职位的工作性质为标准,而是以管理主体的性质为标准,不是区分不同性质的工作职位,而是一种管辖范围的分工;其纵向的“分级”管理,继承了古代的品级制度,增加了职级制,只不过职级的功能着重政治权利和责任,品级(级别)的功能偏重于薪酬待遇。
3、中国泛公务员分类制度。现有中国泛公务员分类制度以《公务员条例》为蓝本,公务员的范围仅仅包括政府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条例》等公务员制度管理。这次分类将“国家干部”进行了分解,将各种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区分开来,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分成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大类,只注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共性,忽略了他们的个性。《检察官法》实施以后,检察机关的检察官适用该法,该法没有规定的仍然参照适用《公务员条例》。因此,《公务员条例》与《检察官法》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成了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在执行公务员制度过程中,检察人事管理的各个环节均遇到了难于克服的制度性障碍。现行中国泛公务员分类制度是条件不成熟情况下的职位分类的过渡模式。它带有“大干部”时代“分部”、“分级”管理的特征,继承和发展了国家干部的职级制和级别制,调整了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增设了职务工资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吸收了职位分类制度中制作职位说明书的形式。
以上三种分类制度表面上各不相同,但有一定的共性,如横向均不注重按工作性质区分类别,纵向不严格按照工作职责、难易程度和资格条件划分职务层次,职级与职责分离现象比较突出。在性质上较为接近西方的品位分类。值得欣慰的是国家将制定公务员法,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吸收品位分类的优点,建立新型的职位分类制度。这将是检察机关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对检察人员进行科学的分类和结构性调整,逐步走上科学有效的分类管理之路的良机。
5.管理学专业分类 篇五
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注∶本一级学科不分设二级学科(学科、专业)
1202 工商管理
120201 会计学
120202 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120203 旅游管理
120204 技术经济及管理
1203 农林经济管理
120301 农业经济管理
120302 林业经济管理
1204 公共管理
120401 行政管理
120402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可授管理学、医学学位)120403 教育经济与管理(可授管理学、教育学学位)
120404 社会保障
120405 土地资源管理
1205 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
120501 图书馆学
120502 情报学
120503 档案学
6.专业人员的分类 篇六
关键词:SOLO分类法,写作教学,评价模式
教学评价是英语专业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改进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的英语教学评价多采用体现学习结果的终结性评价,忽视了反映学生学习过程的形成性评价。即使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评价也倾向于定量的方式,重视对语言知识和语言能力的考查,无法测量到更高层次的学习效果。随着全国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教学评价体系也正从单维度的测试向多维度的学习评价转变,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多为具体的评价方式,例如基于任务、多媒体或网络的教学评价,理论层面上的研究仍不够系统化。本文以SOLO分类法为基础构建英语专业写作课程的教学评价模式,以依次递增的结构来评价学生的思维水平和认知能力,然后将这种教学评价模式应用到写作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采用教学实验的方法检验其有效性。
一、SOLO分类写作评价模式的构建
著名教育心理学家约翰·比格斯教授和他的同事克莱斯创建的SOLO分类法认为个人的总体认知结构是一个纯理论性的概念,无法直接检测,但在回答具体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思维结构的复杂性是可以直接检测的,即“可观察到的学生学习结果的结构”(Structure of the Observed Learning Outcome), 缩写为SOLO。该理论注重认知过程,认为分析学生对某项具体任务所做出的反应是判断学习进步和认知结构的最好方法。根据该理论,学生的学习层次变化可以划分为五种水平:前结构水平、单一结构水平、多元结构水平、关联结构水平和抽象扩展水平。这5种思维反应代表了对某项知识不同的掌握水平,按照一定的层级逐步提升,构成了一个连续发展整体,反映了学生学习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SOLO分类法为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有助于教师判断学生的思维结构水平。笔者以SOLO分类法为基础,构建了一个能够全面测试学生英语水平的写作评价模式,改变以往教师讲授写作知识、学生记忆反馈的评价形式,以依次递增的结构来评价学生的思维水平和认知能力。该模式包括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两部分。教师根据讲授内容,以SOLO分类法为基础设置相关性问题并应用于写作课堂教学和课下练习中,分阶段测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学习水平。这种形成性评价会帮助学生了解他们目前所处的写作水平,并定出具体的努力方向,使学生的学习形成循序渐进的螺旋形上升趋势,从而逐渐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终结性评价指每学期的期末考试,但改变以往的命题方式,把对基础知识的考察由单纯的记忆测试转变为开放性试题模式,更测重于考察学生的综合写作能力。
二、SOLO分类写作评价模式的应用结果分析
笔者在所任教高校的外国语学院进行为期一学期的教学实验,将SOLO分类评价模式应用于英语专业本科二年级的写作课程中,对学生的写作能力给予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教师根据课程进度布置各种文体的写作任务,每一次阶段性测试都给予针对性的形成性评价。期末考试对所有已学文体的写作综合能力进行测试并给予终结性评价。SOLO写作评价模式的评价分为五档,用于反映学生写作认知的层次变化,学生可以很清晰地判断出自己的综合写作水平。前结构水平说明学生不能很好地理解写作要求,写出来的句式和文章存在表达不清、 结构混乱的问题,需要系统掌握写作的基础知识。单一结构水平说明学生能够运用已有写作基础知识进行简单表达,但所采用方法比较单一,缺少系统性。多元结构水平说明学生在写作中能够运用多种方法,但表述多为罗列,在结构衔接和整体意义表达方面仍有欠缺。关联结构水平说明学生的写作不仅能够表达出自己的情感和观点,而且能够达到文章整体意义的统一。抽象扩展水平说明学生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和文体结构来表达所感所想,并且能够达到对文章整体陈述的归纳性和深刻性。教学实验的结果说明SOLO分类写作评价模式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既能提供教学过程中的形成性评价,又能提供期末的终结性评价,是一种有效的评价系统。这种评价模式可以帮助教师确定合理的教学目标,设计循序渐进的教学程序,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提高英语写作课程的教学效果。 但是SOLO分类写作评价模式的应用对教师有较高的要求,教师必须充分掌握SOLO分类法的理论知识,能够对学生的写作认知层次做出准确判断,并且具备及时帮助学生明确后续方向的能力。这种模式也能够有效评价学生的学习过程,更加关注学生对学习任务做出反应的思维水平,能促使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思维方式,并为其后续学习提供方向,同时能够更好地发挥评价的激励作用,促使学生选用更深层次的探究式学习,有利于学生的能力和素质培养。因为学生的已有认知水平、学习动机和学习策略等因素都有可能会影响到学生解决具体问题时所做出的反应,SOLO分类写作评价模式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评价方法,如何将SOLO分类写作评价模式与其他评价方法相结合从而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7.专业人员的分类 篇七
【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 专业名称 职业名称 职业分类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11B-0072-04
中职学校的专业名称是专业学习内容的集中体现,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 年修订)是学校设置专业与学生专业选择的基础性文件。企业和社会对专业的理解直接来源于专业名称,而且专业名称对学生的选择以及学校的专业设置具有导向作用,同时也是学生后续发展及职业取向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在此背景下,确定中职专业名称,讨论中职专业名称与职业名称的关系是十分必要并且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中职专业命名的现状分析
根据 2010 年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下简称《目录》),新版《目录》要完成“促进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对应专业技能、职业标准和继续学习专业方向”的任务。
众多专家学者针对中职学校专业建设以及职业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学者姜大源的《职业教育学研究新论》一书认为专业划分是职业学校对现行专业所对应的职业客观实际的科学描述,也是对潜在的职业发展趋势的科学判断。这一观点强调了专业能够客观描述职业、预测职业发展趋势的两大功能,充分体现了专业与职业的紧密联系。
《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要求在两年内力求做到“按照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相对接的原则,调整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和布局,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人才需求预测与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专业建设规范化和信息化”。可见,目前中职专业建设的确仍然存在“专业与职业”脱离、“专业建设不规范”等现象。学者刘春生、徐长发的《职业教育学》一书提出专业建设要遵循五个原则:方向性原则、适应需求原则、条件可能原则、科学规范原则、效益最大化原则。其中科学规范原则,包括专业设置要科学布局、专业划分要科学、专业名称要规范三个方面。尽管这本专著 2002 年就已出版,用现代的眼光来看这五个原则的提法有些保守,但就目前中职专业目录的现状来看,强调专业建设“科学规范原则”的重要性仍然十分必要。
《目錄》作为学生选择专业、企业招聘人才以及社会培训的参考标准,专业命名应遵循一定规则,以保证《目录》的清晰、明确。本文将结合表 1(均摘自《目录》)从中职专业的职业性体现、中职专业命名的词性规则以及中职专业命名的内容性规则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中职专业的职业性体现。顾明远《教育大辞典》第三卷指出,专业是指高等学校的一个系里或中等专业学校里的学业门类,其专业名称应能够准确地体现出学生的培养目标。以表 1 中医疗卫生类护理专业为例,其对应职业有护士、护理员、心理咨询师、医疗救护员。其中心理咨询师职业通过 2005 年增补本加入到职业分类中,根据《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其职业定义是指:“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
心理咨询师最低等级为三级,其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报考心理咨询师三级考试:(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大专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3)具有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根据心理咨询师的职业定义,中职学校的毕业生不满足学历要求。并且他们大都为不满 20 周岁的青少年,自身心理还处于相对不稳定的阶段,难以胜任“心理咨询师”。从另一方面来说,护士与心理咨询师两个职业的职业内涵存在很大的区别。尽管世界卫生组织对护士的工作内涵的定义中包括“给予病患心理支持”一项,但其与心理咨询师的工作内涵中的“心理咨询”不能相等同。仅从字面上根据护士应“给予心理支持”就将心理咨询师与之等同并划入护理专业的范围是不科学的,也许《目录》在编写过程中忽略了职业的领域特殊性。
(二)中职专业命名的词性规则。专业名称不能统一容易引起社会大众对专业的基本内涵及专业范围的误解,并造成对相关专业研究的困难。例如,2012 年 9 月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在“中国汽车科技人才发展研究”课题的框架内,对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汽车专业人才培养状况进行了调研。调查显示,学校在实际开设专业时,会更多考虑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和社会传统文化的影响,因此只有少部分学校的专业名称与现有《目录》完全相同,大部分学校的专业名称都是对《目录》中专业的拆分、合并、组合或具体化,以实现与当地就业市场的更好“对接”,如“汽车制造与维修”、“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是对“汽车制造与检修”专业的拆分,也可以理解为是对“汽车制造与检修”与“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的重新组合。由于各校专业名称不统一,加大了调查数据统计与分析的难度。同时,专业名称不能统一也对学生的专业选择和社会在专业人才培养上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发展。目前中职学校的专业命名方式以多种形式呈现,在《目录》的不同专业类别中存在用物(中药)、技术(康复技术)、学科(医学)、职业(会计)、行为(飞机维修)等不同类别的词用作专业名称的现象,并且这些专业名称的词性并未呈现一定规律。更有甚者,部分地区中职学校存在更改《目录》中专业名称的做法,以保证与当地职业的“对接”。
(三)中职专业命名的内容性体现。在《目录》的财经商贸类中会计专业与会计电算化专业对应的职业、职业资格完全相同。如若两个专业面向完全相同的职业,就无需保留两个专业同时存在;如果两个专业存在区别,就应该在《目录》中有所体现。会计电算化专业相对会计专业来说是个年轻的专业,其培养目标是培养能够为会计工作编写程序及软件,并且能够使用已有程序及软件完成会计工作的人才。目前,普通会计亦需要具备利用软件、程序的进行工作的能力,故而两个专业的培养目标间存在相当程度上的重叠,二者的区别应在面向职业上有所体现,完全相同的职业面向容易引起学生或企业对“会计电算化”专业内容的疑惑。根据两个专业的培养目标,适当修改专业面向有利于反映专业内容特性,有助于企业、学校以及学生对专业内容的理解,避免学生选择专业以及企业招聘时出现对专业认识不清的情况。
根据以上分析,《目录》中专业存在专业名称对应岗位名称;多个专业名称对应相同职业名称、职业资格证书;专业名称与职业名称对应不上;專业名称对应职业名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没有收录等情况。要完善《目录》的建设,做到“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对应专业技能、职业标准和继续学习专业方向”,需要为《目录》设计规范的质量检查标准,并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对中职专业命名过程进行审核,对不妥之处进行调整以提高中职专业名称的规范性。
即使在专业的团队合作下,《目录》仍未能完成修订说明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对应专业技能、职业标准和继续学习专业方向”的任务。专业与职业的衔接如此困难也许亦说明我国职业分类标准同样存在不足。
二、职业分类名称的现状分析
职业分类的概念首次出现在 1964 年的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中。1999 年,原劳动部组织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大典》)问世后,掀起了对职业分类、职业资格等相关领域研究的热潮。《大典》是国家职业管理的纲领,直接影响到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职业结构和职工配制体系的建立以及职业资格的考核和培训等与之相关的各个领域。尽管 1999 年版《大典》的颁布填补了我国职业分类管理方面的空白,标志着我国职业分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发展,1999 年版《大典》逐渐出现不适应当下社会发展的症状。本文结合表 2 从职业分类的领域特殊性体现、职业分类的社会性体现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职业分类的领域特殊性体现。《大典》对职业的定义是“从业人员为获得主要生活来源所从事的工作类别”,认为职业有 5 项基本特征,即目的性(以获得报酬为目的)、社会性、稳定性、规范性和群体性。职业的类型多种多样,每一种职业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要研究和分析职业教育的问题,必须对职业进行科学的分类。职业分类就是指按一定的规则和标准把一般特征和本质特征相同或相似的社会职业,分成并归纳到一定类别系统中去的过程。社会分工是职业分类的依据。在分工体系的每一个环节上,劳动对象、劳动工具以及劳动的支出形式都各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各种职业之间的区别。职业的领域特殊性是职业分类的基础和依据。我国还有一些与职业相关的、有时甚至经常混淆使用的概念,如工种、岗位和职位等。由于对职业认识的不确定,特别是对职业与劳动组织方式之间的关系研究不多,以及受安格鲁文化对职业认识的影响,常常认为这些概念只不过是“职业的不同的分类方法中或分类层级上的表述”。要做好职业分类,首先要明确“职业”的特殊性并准确将其与“岗位”等其他概念区别开来。从定义上来看,职业是指从业人员为获取主要生活来源而从事的社会性工作类别。岗位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由一名员工承担若干项任务,并具有一定的职务、责任和权限。从对象来看,职业的对象是“工作类别”,而岗位的对象是“若干项任务”。
根据表 2 所示,在《大典》中护理人员类中的职业被分成病房护士、门诊护士、急诊护士、供应室护士四个细类。这四个细类在劳动对象、劳动工具以及劳动的支出形式上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事实上它们属于同一职业的不同岗位或是不同部门存在的相同性质的职业,而非具有特性的不同职业。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职业分类中存在“职业”与“岗位”并存的现象。
(二)职业分类的社会性体现。在 2010 年教育部对《目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专业类别由原来 13 个增加到 19 个,专业数由原来的 270 个增加到 321 个。由此可见,社会职业在经济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不同的社会分工程度。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职业也在不断变化。新的社会职业的产生,原有职业的分化与综合,旧职业的消亡,这一延续不断的演化过程决定了职业教育专业的相应变迁。
但是,由于《大典》颁布时间较早,职业分类更新较慢,目前社会上相当一部分新兴职业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职业群体,但在职业大典中却没有相应的分类。比如中医护理专业在《大典》中没有相应的职业与之对应的职业种类,若只是将其归于与“护理”专业相同的职业群体,其职业内涵又不尽相同。又如土木水利类中建筑表现专业对应的建筑效果制作、建筑平面图设计、建筑动画制作、建筑后期与特效制作等职业已经在社会上存在稳定的职业群体,但是却没有能够进入《大典》。
三、总结与建议
(一)关于中职学校专业命名。我国职业教育的专业名称设置需要一个可参照的科学标准。传统专业大多与职业共用一个名称,如“会计”;由于在改革开放初期社会急缺技术型人才,国家将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普通高等教育的“压缩版”,许多高职专业与普通高等教育曾共用一个名称,从而影响中职专业命名,如本科与中高职共用“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专业名称。
中职学校专业命名规律性不强,容易模糊社会大众对专业内容的理解,这不仅对学生的专业选择和社会招聘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发展。基于此种原因,笔者认为厘清专业命名的基本规律对专业的设置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建立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综合考虑我国中职学校专业命名的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几个关于专业命名的建议:
1.要突出专业的职业性。姜大源在《职业教育学研究新论》中将专业与职业的对应关系归纳为以下三个层级:社会职业(多个/单个)→职业群(单个)→专业/教育职业(单个)。换句话说,中职专业名称应当是对应某个职业群体的科学描述。专业名称的制定应以能够清楚、客观、科学描述一个职业群体为主要前提,按照教育规律予以分析与概括,将职业群向专业转化,由职业群导出专业,从而确定在职业性原则框架下的、符合教育规律的专业名称。
2.要突出专业的直观性。专业名称针对的是一个综合性的职业群体,涉及相当一部分的职业,如果专业名称过于笼统,将不利于学生建立职業归属感以及自身的职业定位。如果专业名称锁定在某个职业上,也可能限制学生的就业选择范围。专业的选择对学生的影响很大,而专业名称作为最直观、最常见的专业实质的体现应具备一定的直观性。尽可能从名称上直接反映专业内涵以及职业内容,在最大限度上降低学生及家长专业选择的难度。
3.要保持中、高职专业名称衔接。有学者曾通过认知发展规律、动作技能形成规律等方面论证了中高职衔接的必要性。中职与高职的衔接不只是层次上、形式上的衔接,实质衔接的操作还须做大量的细致工作,比如在名称上,中高职专业也应当保持一定的一致性。对于高职学校来说,主要招收中职升学以及高中毕业的学生,但中职毕业与高中毕业的学生程度并不一样,为提高中职学生的专业优势,中高职的专业名称应当保持一定的衔接关系。
(二)职业分类调整的原则。职业分类是一个烦琐而精细的工作,需要丰富的相关专业知识、职业科学知识以及对职业发展动向的敏锐作为支持。为提高《大典》中职业分类的科学性,保证按照《大典》制定的其他标准的质量要求,笔者为职业分类标准的制定提出以下三个建议:
1.要明确概念界定。《教育大辞典》中对职业作了如下解释:职业是指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并以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的种类。《大典》作为国家标准,应该对职业、专业、岗位等概念进行明确的区分。不同专业背景、社会背景以及文化背景的人对职业的理解不尽相同,不仅如此,不同著作中对“职业”的解释也存在细微的差别。为保证阅读《大典》的人能够站在相同的视角上看待问题,作为国家标准《大典》应当对“职业”进行重新界定,并将重点放在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分上,从而明确职业的职能、要素以及分类依据。
2.要明确职业内涵。职业分类是指按一定的规则和标准把一般特征和本质特征相同或相似的社会职业,分成并归纳到一定类别系统中去的过程。首先要正确了解职业内涵,才能根据职业内涵的不同对职业进行准确的定位,从而对职业进行科学的命名与分类。通常,职业的内涵是指一个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特殊性,其表现在劳动对象、劳动工具、劳动的组织形式以及劳动的过程,等等。只有在正确理解职业内涵的基础上,才能对职业进行科学的区别划分。
3.要保持前瞻性。前瞻性是现代教育的属性之一。教育事业的发展须优先于经济的发展,因而培养目标、教育内容选择不仅服从于现实的社会需要,还应从社会发展的未来需要出发。职业教育与社会发展更为密切,国家职业分类标准的制定会造成学校招生、企业招聘、学生就业等多方面的影响。
社会职业在经济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不同的社会分工程度。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职业也在不断变化。新的社会职业的产生,原有职业的分化与综合,旧职业的消亡,这一延续不断的演化过程,决定了职业的划分不是一个静止的状态,它随着科技的进步时刻在变化着。《大典》作为全国统一的职业分类标准,保持一定的前瞻性是保证其科学性的基本要求。职业划分包含着复杂的职业结构分支,要想使依照职业分类标准编写的其他标准做到与时俱进,就要首先保证《大典》的前瞻性。
总之,中职学校专业名称的规范,对于各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考生报考、社会用人单位选择和接受毕业生等环节都有着重要的参考作用。专业名称规范了,各学校之间的信息交流便会更加顺畅和方便,各考生报考专业时便会更加明朗和清晰,社会对专业的认可和接受也会更加快捷。作为中职专业命名的参考标准,《大典》的科学性是保证专业名称规范的重要条件。职业大典的科学性与专业命名的规范性是职业教育社会地位的重要体现。只有更规范了、更科学了,职业教育才会发展得更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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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荣秀(1989— ),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专任教师,北京师范大学职业教育学硕士。
8.专业人员的分类 篇八
发布时间:2015-11-12 09:19
来源:兰乔圣菲音乐留学
作者:刘小闻
点击: 5908
这里兰乔圣菲顾问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美国大学音乐专业是如何划分的,音乐专业的分类和方向。
首先先说明一下美国大学音乐学院的不同类型。
美国目前的音乐学院有两种存在类型:
一、院校型音乐学院,这种学院是一个独立的单位,本身就是一个院校,是不隶属于任何大学的专门学院。
比如说:Juilliard School(朱利亚音乐学院);San Francisco Conservatory of Music(旧金山音乐学院)等。
二、院系型音乐学院,这种学院实际上是某个综合型的大学中的一个音乐方向的院系,比如说:Eastman 音乐学院(Eastman School of Music)他是罗彻斯特大学 University of Rochester 的音乐学院;Henry and Leigh Bienen School of Music 是西北大学Northwestern University的音乐学院等等。
之所以要先啰嗦着一些,是因为由于音乐学院存在模式的不同,他们的专业设置也是有一些区别的。
下面我们就详细说说美国音乐专业的具体方向有哪些,并且以罗彻斯特大学的EastMan 音乐学院和茱莉亚音乐学院 Juilliard School 为例简单了解一下两种音乐学院的专业设置是怎么样。
一、罗彻斯特大学的 EastMan FORTE program)
音乐学院
本科分为两个学位: BM and BA(另外还可以申请 Dual Degree。有工作经验的可以申请
学位更适合自己。
一般综合类大学的音乐学院很多都提供这两种类型的学位选择,想要选择专业,最好先搞清楚那一种BM 是Bachelor of Music degree
一般这个学位提供更精细的专业学习,课程设置中有80%-90%是专业的音乐课程,课程的重点内容是放在professional preparation in performance;学成的就业面大都是专业的音乐表演道路。
BA 指的Bachelor of Arts degree
BA 课程中只有 40-60%是音乐相关的课程,课程的重点和BM也有一些区别,主要是offers an intensive background in music theory and history(20 credits each),另外对音乐史感兴趣的同学们也是报读BA的方向,值得一提的是,很多BA的同学不只读音乐一个方向(for example, music and physics),在四年内完成这中双学位ie是很容易实现的。
这或许是报读综合类大学音乐college的优势吧。
另外,从申请的角度看,BM更注重专业的能力,BA更愿意招收全面发展的学生,也就意味着有音乐特长的学生而非本专业的学生更有优势了。
Dual Degree
是指学生在音乐和其他(BA、BS)专业都有着浓厚的兴趣和特长,可以同时申请两个方向的学习,但是录取要求是要参考各自不同的要求,申请也要尽量提早才是。这个Dual Degree非常有挑战性,一般每年有10%的学生是读这种Dual Degree,其中又只有一半的学生拿到学位。
具体到专业方向,BM 的专业设置
如下:
· Applied music(performance)音乐表演
· Composition 作曲
· Jazz studies and contemporary media 爵士乐研究与当代媒体
· Music education 音乐教育
· Musical arts 音乐艺术
· Theory 音乐原理
MA 是Master of Arts 的简称,主要是一个研究性的学位,学习重点是在创作和研究技能上,所以申请这个专业的话对英语的运用能力要求非常高。研究生也是分为 MM、MA
两种学位。
MA的大的研究方向可任选其一:创作或者音乐教育方向。
MM 是Master of Music 的简称,和MA的学习重点不同,MA更强调专业能力,例如在申请中,MM的声乐、器乐是要试音的,MA则不需要。
所以,申请者在选择MM还是MA时,要看个人背景和自己的职业目标。
MA 的专业方向如下:
· Composition 作曲
· Ethnomusicology 民族音乐学
· Music Education 音乐教育
· Music Theory Pedagogy 音乐教学法
· Musicology(a combined MA/PhD program)音乐学
· Theory(a combined MA/PhD program)
博士也是提供两种不同侧重的学位: PHD 的专业方向如下:
DOCTOR OF PHILOSOPHY(PHD)、DOCTOR OF MUSICAL ARTS(DMA)
· Composition
· Music Education
· Musicology
· Theory
DMA 的专业方向
如下:
· Composition
· Conducting(choral, orchestral, or wind ensemble)
· Early Music, Emphasis in Historical Plucked Instruments
· Jazz Studies and Contemporary Media
· Music Education
· Performance and Literature(instrumental or vocal)
· Piano Accompanying and Chamber Music
二、茱莉亚音乐学院的专业设置
注:学位名称附英文,或者只注有英文名称,以保障准确性。
undergraduate Programs: 本科提供以下学位: 音乐本科学位 Bachelor of Music :
· Composition 作曲
· Guitar 吉它
· Harpsichord 羽管键琴
· Jazz Studies 爵士乐研究
· Orchestral Instruments 管弦乐
· Organ 风琴
· Piano 钢琴
· Voice 声乐
专科 Diploma:
· Composition 作曲
· Guitar 吉它
· Harpsichord羽管键琴
· Jazz Studies 爵士乐研究
· Orchestral Instruments 管弦乐
· Organ 风琴
· Piano 钢琴
· Voice 声乐
Graduate Programs 硕士学位包括: Master of Music 音乐硕士
· Collaborative Piano 钢琴协作
· Composition 作曲
· Conducting(Orchestral)管弦乐队管理
· Guitar 吉它
· Harpsichord 羽管键琴
· Historical Performance
· Jazz Studies 爵士乐研究
· Orchestral Instruments 管弦乐
· Organ 风琴
· Piano 钢琴
· Voice 声乐
Graduate Diploma(接受本科毕业生和专科毕业生)
· Collaborative Piano 钢琴协作
· Composition 作曲
· Conducting(Orchestral)管弦乐队管理
· Guitar 吉它
· Harpsichord 羽管键琴
· Historical Performance
· Jazz Studies 爵士乐研究
· Orchestral Instruments 管弦乐
· Organ 风琴
· Piano 钢琴
· Voice 声乐
Artist Diploma Programs 艺术专科课程
这是针对年轻的艺术家开设的以提高表演技能、获得相关能力证书的两年制课程,没有毕业证。
主要有以下方向:
· Artist Diploma in Jazz Studies爵士研究
· Artist Diploma in Opera Studies 歌剧研究
· Artist Diploma in Performance 表演
· Artist Diploma in String Quartet Studies 弦乐四重奏研究
Doctor of Musical Arts degree(DMA)音乐艺术博士
· Collaborative Piano
· Composition
· Keyboard Instruments
· Harpsichord
· Organ
· Piano
· Orchestral Instruments
· Voice
总结:
一般来说,综合大学下属的音乐学院更多的是重视申请者的综合能力,对标准化考试的要求比较严格,同时也为有才华的申请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专业人员的分类】推荐阅读:
关于职称申报学科专业分类的通知资料08-30
专业分类介绍12-21
06 专业分类目录01-16
教师专业发展阶段分类07-14
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分类08-05
工程系列职称专业分类11-14
18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含岗位界定、分类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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