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厂房转让合同

2024-08-23

公司厂房转让合同(共13篇)(共13篇)

1.公司厂房转让合同 篇一

厂房设备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享有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及享有所有权的厂房、设备、材料等转让与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业用地及厂房、设备、材料等基本情况

工业用地属于,位于,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用途为工业,土地面积约为平方米,甲方因

享有对该工业用地的使用权,使用期限至年月日止。

厂房位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享有对该厂房的合法所有权。厂房内设备、材料等详见附件一清单。

二、转让标的及价款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协议第一条列明的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材料等。

2、转让价款共计元整(金额大写元)。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1、本转让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后,乙方应首付甲方人民币元整(金额大写元),余款待甲乙双方办理完土地、厂房、设备、材料等的交接手续之日(以双方签署交接单为准)一次性向甲方结清。

2、转让款由甲方开具收据。

四、承诺与保证

1、甲方承诺并保证其对本协议项下的工业用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及对厂房、设备、材料等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其未对本协议项下的工业用地、厂房、设备、材料等设定任何抵押或债务,且第三人不会对本次转让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

3、本次转让前,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或其它纠纷,概由甲方自行负责承担与理清,与乙方无关。

4、甲方应于乙方支付首付款后日内与乙方办理土地、厂房、设备、材料等的交接手续。

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按时按量将转让标的交付予乙方,每逾期一日,甲 方应按转让总价款的万分之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其已支付的款项及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如甲方违背其在本协议中的承诺与保证,或甲方中途悔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其已支付的款项及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管辖

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2.公司厂房转让合同 篇二

工业厂房的“分幢、分层或分套转让”(以下统称为“分户转让”),是指工业厂房的建设单位(有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在某一宗地上按照规划批准建造的厂房分户转让给多个买受人的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2004年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第一轮严厉的调控,上海的房价直落15%左右,房地产交易量锐减,市场低迷,许多房地产商不再看好商品房市场,从而纷纷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相当部分的房产商将前几年积累的资金投向工业项目,其中有一些确实是真正的实体工业项目,但很大一部分是变相的房地产,或从事厂房分户出租和厂房分户转让,或变相搞办公楼和别墅住宅开发经营,可以说是“挂实体工业项目之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

由于前几年工业用地的取得一般不必通过竞价取得,且地方政府出于税收、产出和就业的需要,积极支持各类工业项目的落地,所以地价极其低廉,楼板价一般在500元/平方米上下,加上建安成本其建房成本在2000元/平方米左右。相对周边价格至少在5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房和别墅住宅,其工业用地上建造的“类别墅公寓、类办公房”在市场上很有竞争力,就是真正的工业厂房,由于能“化整为零”、分户转让,且具有总价低的优势,也很有市场,加上某些区县对工业厂房的分户转让能给予过户登记,特别在地方政府大力支持、鼓励发展都市工业和所谓“2.5产业”的现代服务业背景下,工业地产的变相开发有蔓延之势。在闵行区颛桥的一个“类办公房”工业地产项目,其单价现已卖到15000元/平方米,接近周边商品住宅的房价。

但也由于部分区县不能办理工业厂房分户转让登记,致使买了“厂房”的业主无法过户取得产权证,因此产生了许多合同纠纷和民事诉讼,也使得有意购房且确实需要房屋创业的客户不敢轻易出手,更使得开发商所建的厂房长期空置。这些厂房自己用不了(毕竟是假实体工业项目),也没能租出去(除了开发商不热衷于出租外,使用人也更热衷于购买产权),形成了更大的资源浪费,更谈不上当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提到的产值多少、税收几何和就业怎样了。面对这样的现状,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由于缺乏政策、法规的支撑,心有余而力不足,爱莫能助。有的干脆进行私下交易,甚至多次转让,以合同代替权证,以债权代替物权,游离于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管之外,很容易产生社会群体性矛盾。

再者,也确实有一些存量的实体工业项目业主,由于经营规模的缩小或资金紧张短缺等原因,在保留部分自用厂房土地的同时,需要转让另一部分厂房和土地使用权,从而也遇到了工业厂房能否分户转让的问题。

二、工业厂房分户转让中所面临的一些法律问题和困惑

1. 工业厂房的分户转让涉嫌以虚假项目骗取土地的违法行为

工业项目从立项到土地的取得都是以实体项目的名义取得的,都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除了对项目投资强度有要求外,对项目建成后的产值、利税和就业等方面也有一定的要求或承诺,如项目最终改头换面,以工业地产的形式进行开发,并对外实施分户转让房地产(尽管购房人可能会带来效益不错的项目落户),则有违项目建设初衷和建设单位的相关承诺,涉嫌以“假项目”的名义或打“擦边球”方式骗取土地。

2. 工业厂房的分户转让往往涉嫌违法用地

很大一部分建设单位取得工业用地后,通过打“擦边球”等方式,将厂房的形态和功能设计成与别墅、公寓或办公楼一样的房屋,将厂区设计成社区或办公区,并通过了规划审批,完全背离了工业厂房的建设要求,实质是借工业项目之名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之实,由于所建设开发的房屋完全具有居住或办公的功能,且具有总价低的优势,加上土地成本低廉,对外销售时很有市场,也很有竞争力。实际上这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是违法用地的一种形式,属于需整治的土地隐形市场之一,所以对于以较便宜价格购进“别墅”或“办公楼”的业主而言,在今后物业使用中会产生诸多意想不到的麻烦和不便。

3. 工业厂房分户转让有悖公平诚信原则

为了确保地方区域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发展,以及解决就业等方面的需要,地方政府积极支持和鼓励实体型工业项目的落地,因此工业项目的用地在供地时往往具有针对性和排他性,甚至是协议取得,其地价是相对低廉的,有时甚至舍弃土地溢价高的经营性项目落地,或亏本供地。如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变相的房地产开发,将建成的房屋化整为零、“高价”分户转让,不仅违反了项目的初衷,也是对地方政府的一种欺骗,更是对当时所有参加土地竞标人的不公。换言之,如一开始就明确项目属于工业地产开发,并允许分户转让的话,参与土地竞标的人会更多,竞争会更激烈,拿地更公平,地价也会更高。

4. 工业厂房分户转让后的房地产产权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工业项目的房地产转让一般都是土地连同上面的房屋整体进行转让(如要部分进行转让一般都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一宗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利人主体只有一个,一旦允许工业项目的房地产分户转让,一宗土地上将产生多个权利人,势必产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购买了“厂房和相应土地使用权”的业主所拥有的权利,除了对所购房屋的专有部位享有所有权外,还对专有部位之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由此必将涉及到小区内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产权使用及其维护如何界定的问题,这些都是极容易引起纷争的内容。

虽然《物权法》、《上海市住宅管理规定》对建筑物(主要是住宅小区)的区分所有权和业主共有房产设施的界定和使用维护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务中就工业小区中共有设施产权的界定和小区的物业管理等方面鲜有成熟的经验,房地产管理部门也缺少相应的监管和指导实践,毕竟工业小区不同于居住小区。对于居住等商品房小区,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预售或初始登记之前已经制定了《小区临时规约》,制定了详细周密的商品房销售方案,相关的管理部门对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确保了物业管理用房和业委会用房的需要。而工业厂房的建设单位在分户转让工业厂房时,对小区的公用设施(如变电站、门卫、泵房、道路和绿化等)的产权归属、维护使用和保养往往没有考虑到,在转让合同中也根本没有体现这些内容,更谈不上制定《小区临时规约》等,所以必将在今后的物业使用中,给业主之间产生纠纷和矛盾留下隐患、埋下祸根。

5. 房地产转让的相关法规

《物权法》中涉及房地产转让的条款仅为第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几种不得转让的房地产情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为以下几种:“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中,司法行政机关查封的房地产;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此外,对划拨土地上房地产的转让以及在建工程转让的条件进行明确。上述法律、法规虽然对房屋能否分户转让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与之相关的条款还是有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预售都单独立章设节制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言下之意商品房是可以分套转让的。另外,《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27条规定:按照房屋建筑设计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由此说明房屋是不能随便分割转让的。

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虽有“非住房可以房屋的幢、层、套和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的相关条款规定,但这些规定属于房地产登记方面的规定,不属于房地产交易的规定,以此来推断“非住房可以房屋的幢、层、套和间等基本单元进行转让”是完全错误的。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涉及房屋分户转让的有关文件也仅有《关于商场和办公楼分割转让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允许按最小“权属单元”分户转让,但该权属单元仅限于规划部门批准的,具有封闭、永久和固定围护结构的最小单元,且也局限于商品房性质的商场和办公房,该文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产权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权属单元再进行分割转让。

由此可见,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凡涉及房屋分户转让的都是针对商品房的,唯独对非商品房性质的工业厂房的分户转让没有任何规定,这也许不是有意遗忘或留下的政策真空,而是因为在人们的传统观念和习惯做法上是不接受的,或是当初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这种转让现象是不太可能存在的,所以也就没有必要再多此一举制定禁止性的规定。显然,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工业厂房的分户转让没有禁止性的条款,但从字里行间和立法本意来看显然是不允许的,所以这一转让行为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

除此之外,土地出让合同虽然也提到了房地产分套、分层转让的规定,但大多是含糊其辞,甚至误导建设单位。闵行区2006年之前土地出让合同相应条款是这样表述的,“建筑物分层出售、出租、赠与或继承必须依照《办法》、《规定》和上海市房地局的规定办理”。所谓的《办法》就是指《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其实该办法根本没有房屋分套转让的规定,所谓的《规定》具体是什么规定,合同中根本没有明示。闵行区思凡礼品城工业小区的建设单位,就是误解了该条款(或许是有意误读),将上千套工业厂房全部分户转让给了不同的购房人,由此而引起无法办理产权证的信访矛盾至今未能解决。鉴于该条款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之后的出让合同进行了调整,出让合同相应的条款调整为:“建筑物预售、出租、赠与等活动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房地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6. 工业厂房分户转让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有效性的认定

工业厂房分户转让既然法无禁止性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分户转让工业厂房的行为就不能说是违法,既然转让行为不违法,其转让合同就应该是有效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一方负有交房的义务,一方负有给付房款的义务。然而《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按照现有的规定,交易登记管理部门无法为其办理过户登记,致使购房人即使支付了房款和接受了房屋也无法取得产权证,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真正产权人,从而为日后的使用留下隐患,甚至还会因出卖人的债务而面临被法院查封和拍卖的风险。

基于无法办理产权证,买方常以卖方存有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双方协商不成而诉至法院,而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也很纠结。如判决合同无效,显然法律依据不充分,因为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五种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显然,本着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签订的工业厂房的分户转让合同,不属于其中的任一情形,且合同无效的判决,在房价高企的当下,显然对买受方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毕竟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策法规不明朗的因素,也有卖出方的原因。如判合同有效,产权归买方所有,按照《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转让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诚然买方的产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能对抗任何第三人,但由于没有产权证,房屋无法流通,以及对企业今后日常工作的开展会带来诸多不便,如无法办理工商注册、抵押贷款等。

闵行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兼顾了上述情况,取了一个折中的办法,鉴于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同意双方解除合同或判决合同解除,但卖出方承担不能交房过户的部分违约责任,除了退还房款和利息外,参照房屋当前市场价,由卖方赔偿一定比例的房屋差价。

三、建议和对策

综上所述,尽管当下工业厂房的分户转让比较普遍,甚至有的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还为购房业主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这种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转让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为了遏制这类现象的蔓延,应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督检查,包括明令禁止办理分户转让登记。对于今后新批的工业用地项目,在出让土地时,应明示项目性质,属于商品房性质的工业地产开发项目,应明确所建房屋允许分户转让。对于非商品房性质的实体工业项目应明确禁止分户转让,在土地招标书中予以公示,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另外,为适应当前发展都市型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需要,土地管理部门有必要每年推出一定数量的商品房性质的工业地产开发用地。

对于已经形成分户建筑形态,包括实际已经形成销售的假实体工业项目,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面对现状、解决问题”的原则妥善解决,宜疏不宜堵,与其让其闲着,不如让它流动起来。可在区政府的牵头下,由土地、房屋、规划、计划、建设、经委和消防等职能管理部门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在建设单位提出分户转让申请的前提下,对已经建成的工业厂房是否适宜分户转让进行会审,同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具体详细的转让方案(包括厂区中共用设施的产权归属、使用、维护和保养,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提供和物业管理的实施方案等,该方案可同时兼作以后转让合同附件),会审后确定是否准予项目的分户转让。

对适宜分户转让的工业厂房,土地管理部门应处以一定比例(一般为当前房地产市场总价的5%~10%)的出让合同违约金,具体的处罚方式和比例应由土地管理部门研究确定。闵行区在处理上海财富天地有限公司总部1号工业厂房和上海绿捷快餐有限公司颛桥基地工业厂房的分户转让中,均处以7%左右比例的厂房无偿转让予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壮大镇村集体经济,确保镇村经济的长效、持续发展。

对于仅涉及分幢转让厂房的,如适宜与土地一起分割转让的,应尽量对土地进行分割,并单独划界编丘,以尽可能避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存在,这样可以减少今后业主物业使用中的纠纷和隐患,因土地分割造成小区道路等设施的相互使用问题,可以通过设立地役权的方式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设备厂房转让合同 篇三

乙方(受让方):

现甲方欲将正在经营的洁美水洗坊厂房及设备转让给乙方,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就厂房及设备转让一事,自愿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其有洁美水洗坊厂房及设备转让给乙方,乙方已做了充分了解,自愿受让。

二、该水洗坊位于乌市米东区古牧地镇西工村三队二巷4号,包括内容有:现有厂房二年的租赁时间,50公斤洗脱机一台,50公斤洗衣机一台,100公斤洗衣机一台,50公斤烘干机一台,100公斤烘干机一台,0.5吨蒸汽锅炉一台,脱水机一台,烫平机一台,30公斤烘干机一台,金杯面包车一辆。

三、甲乙双方共同同意以元人民币(大写:,付款方式为分两次付款(第一次预付壹拾壹万元整,第二次付款时间为5月28日之前付清余款壹拾柒万元整),在此期间,乙方不能二次转让该水洗坊。若乙方不能如期付款,甲方有权收回该水洗坊的一切经营权及设备,壹拾壹万元自动转为违约金,概不退还,并承担甲方五个月的经济损失(以转让费的20%计)。

二、甲方保证该水洗坊在年月日之前无任何产权纠纷,在年月经济纠纷及安全事故各种事由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转让费全部付清之后,一个月之内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该水洗坊的一切变更手续。此后,乙方享有该水洗坊的所有权并自由支配。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客户维护和厂房设备维护,如设备故障则有甲方联系维护,乙方负责维护费用。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订之日起,本合同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4.厂房土地转让合同范本 篇四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一、转让房地产情况:

房屋所有权证号码:

土地使用权证号码:

房地产座落:市 区 街(路)号 #

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地面积:平方米

房屋权利来源:

划拨 出让

该产权清晰,无纠纷。否则,甲方违约,三、双方申报成交价款(或房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四、本合同经双方同意、盖章,并经房地产交易部门审查批准后有效。

五、双方议定付款及房屋交付办法(按下列第 种办理)

1、合同生效后,乙方付甲方定金(大写)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经房地产交易部门批准后乙方即付清余下的全部购房款:

(大写)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同时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

2、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大写)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证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甲方将出卖的房屋交给乙方。

如乙方反悔不买,则定金归甲方所有。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协议,力。

5.公司整体转让合同 篇五

买方:(身份证号)卖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整体转让 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转让标的物(下称“标的资产”)本合同标的物包括卖方下列资产的产权:

(一)卖方资产(但不包含现有设备、储罐、零配件和管材、电机等)

1.卖方目前所拥有的土地,面积**亩(其中:土地办证面积为***平方米; 用途工业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期(自政府批准出让给卖方之日起计算,以现有现状为准)。

2.办公楼一栋 **平方米(以现有现状为准)。3.变电所一栋 **平方米(以现有现状为准)。4.厂房一栋*平方米(以现有现状为准)。

5.公司营业执照及全部相关的政府批文和合同文件、财务凭证等。

(二)本合同标的资产总价款

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标的资产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具体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等文件、土地使用权及三栋建筑物等(但不含现有设备、储罐、零配件和管材、电机等在内)。

二、付款方式和转让步骤:

(一)本合同标的资产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可分四期以 现金的方式向卖方支付,卖方开具收款收据。

第一期付款: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万元,作为本合同价款的定金。

第二期付款: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20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万元,作为本合同价款的预付款,同时将第一期付款的**万元也转为预付款性质。

第三期付款:在***有限公司取得**经贸局关于**项目立项申请审批同意的批复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买方应支付给卖方价款**万元。

第四期付款:在**有限公司**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且卖方将**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过户预登记给买方或买方指定人员,当日,买方应向卖方支付余款**万元。

(二)卖方在收到买方**万元定金后,卖方负责与**开发区经贸局政府部门协调开具同意项目立项的会议纪要,交与买方。按照**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书》内容,尽快与买方一起向政府办理项目立项审批的相关手续。

(三)在**有限公司取得**开发区经贸局关于**项目立项申请的批复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将第三期货款**万元付给卖方。

(四)买方拿到施工许可证后,在20日内买卖双方办妥***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相关手续的当天,买方向卖方支付最后一批价款**万元。卖方应将**有限公司的所有证件、批文、文件等相关资料、财务凭证以及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等全部移交买方。双方共同拟定移交清单并以授权代表签字为准。

自交接当日,卖方公司和转让资产的管理权力交由买方全部 接管。买方接管之前,**公司的经营费用和债权债务由卖方负责;买方接管之后,**公司的经营费用和债权债务由买方负责。

三、卖方义务

(一)卖方确保公司的相关批文、证书、凭证等都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

(二)公司和资产移交前,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卖方承担,并免除买方的一切责任。

(三)卖方必须尽力、尽快办好关于**项目立项的相关批准文件。

四、买方义务

(一)买方必须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尽力、尽快提供项目立项所需的相关文件,积极派人协助办理项目立项申请的相关手续。

(二)买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

(三)买方负责项目立项的前期费用(暂定**万元,以实际发生为准),及办理政府各部门有关手续时产生的各种费用。

五、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双方在申请行政批准过程中,如有困难应相互通报备忘。但不得以获批过程中的费用、耗时、人力等问题为由,提出终止合同。

(三)如因政府政策因素,无法取得关于**项目的政府立项批文,买方有权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卖方退还买方已付全部预付款。

(四)任何一方单方提出更改或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六、违约责任

(一)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期限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要求推迟执行合同或提出解除或变更合同。

(二)自取得开工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买方若不肯与卖方办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相关手续,并且不肯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就形成违约。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超过30日,卖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从预付款中扣除**万元作为违约赔偿金。

(三)若在买方已经支付了预付款项后,卖方以各种理由不配合买方办理相关手续,经买方积极沟通无果,并且买方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算起,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按买方已付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占用利息,逾期超过30日,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卖方除了必须将买方已付款项全额归还买方,并且按合同总价款的15%向买方支付赔偿款。

(四)若虽经双方共同努力,最终项目立项仍得不到政府的批准,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双方各自的损失自行负责。

七、合同签订后,买方同意卖方将现有在厂区内的设备和配件、管道、电机等仍暂时寄存,卖方承诺在买卖双方办妥**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将该批设备搬走,否则卖方需向买方支付每日 元的储存费。

八、买卖双方同意互相配合,处理**有限公司遗留的部分财务问题。

九、为申请项目立项批文的需要,买卖双方分别以**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合资合作协议书》,若本合同条款内容与《合资合作协议书》条款内容有相背或矛盾之处,均以本合同条款内容为准则,同时,本合同条款内容可以完全否定《合资合作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内容。

十、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买方执二份,卖方执二份。买方: 卖方:

签字: 签字:

6.公司厂房转让合同 篇六

一、定向合同收益权的界定

虽然,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均出现了“收益权”一词, 但遗憾的上述文件均未界定“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 且上述“收益权”领域, 其对应的基础资产限于不动产或基础设施, 对应原始权益均为物权。因而, 上述文件中的收益权应为所有权的其中一项权能, 属于法定权利范畴。然而, 定向合同“收益权”则不同, 它是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中创设的一种权利, 创设主体目前多为从事定向通道业务的银行。根据定向合同收益权转让业务实践, 笔者认为定向合同收益权可以界定为:以协议方式约定权利人未来取得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特定资产收益的一种权利, 其对应的原始权益是委托人根据定向合同对定向管理资产所享有的权利, 权利的设定、内涵及外延均由协议约定, 其本质为约定债权, 是权利人对定向合同项下特定资产的收益享有一项请求权。 (1)

根据《指引》, 定向合同收益权既可以在定向合同中约定, 也可以在转让协议中约定, 但鉴于在实践中一份定向合同项下通常会有若干期资金运作, 所以在定向合同中难以界定定向合同收益权的外延, 为便于交易, 笔者以为在定向合同受益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更为合适。

二、定向合同收益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虽然定向合同收益权与应收账款收益权等普通债权类资产收益权同属于约定债权, 但在业务实践中, 定向合同收益权有时与基础权利和相关义务一并转让, 而后者则作为交易标的单独进行交易 (2) 。笔者根据协议转让权利范围的不同, 将定向合同受益权转让分为单一转让和混合转让, 单一转让是指转让标的仅限于定向合同收益权, 而混合转让标的则不仅包括收益权, 还包括定向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相关的权利或义务, 不同类型的定向合同受益权转让的法律后果不同, 具体如下:

(一) 单一转让法律后果

定向合同收益权转让一般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方即取得定向合同收益权, 委托人则不再享有收益权所对应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收益, 但其转让的法律后果则因约定定向合同收益权的文件不同而不同:定向合同中约定的收益权属于委托人原始权益范畴, 转让后委托人定向合同项下的权利将发生改变, 从而导致定向合同变更;而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收益权, 其转让不会导致定向合同项下基础资产和委托人原始权益的转移, 因而不会导致定向合同变更。

(二) 混合转让法律后果

由于混合转让交易标的较为复杂, 既有独立于定向合同的收益权, 还有定向合同约定委托人的相关权利或义务, 因而混合转让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 定向合同收益权的转移

不论该项收益权是基于定向合同还是转让协议的约定, 在出让人与受让人签署的收益权转让协议生效后, 定向合同的收益权均即由受让人享有。

2. 定向合同变更及原始权益转移

由于在定向合同收益权混合转让中, 委托人在转让收益权的同时, 定向合同相关权利或义务也一并转让, 即在收益权转移的同时委托人依据定向合同享有的原始权益也一并转移, 因而导致委托合同的变更。当然, 若转让的标的收益权为定向合同所约定, 则其转让也会委托合同的变更。

3. 定向合同终止、建立新委托关系

若委托人将定向合同相关权力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定向合同则因委托人的变更而终止, 受让方与证券公司之间因此建立新的受托管理关系。

三、定向合同收益权转让的法律程序

(一) 单一转让程序

根据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合同一方主体有权单方面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除非有限制权利转让之约定。所以, 单一转让只需委托人与受让方签署收益权转让协议并通知定向合同受托管理人即可。这一转让程序也符合证券公司现行定向资管通道业务依委托人指令办理的规则。

(二) 混合转让程序

混合转让, 除应履行单一转让程序外, 还应履行以下程序:

1. 取得权利人书面同意

根据合同法规定, 义务转让应取得权利人的同意, 因而若混合转让标的包含定向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的义务, 则应取得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所以, 包含义务转移的混合转让应取得定向合同其他主体———证券公司及托管银行的书面同意, 否则委托人与受让方关于义务转移之约定无效。当然, 基于合同条款的独立性, 并不影响收益权等合同权利转移的效力。

2. 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委托人部分原始权益一并转让的, 则为对定向合同的变更;若定向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随收益权一并转移的, 则定向合同因转让协议生效而终止, 受让人应与受托管理证券公司建立新的委托管理关系, 签订新的书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并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3. 办理转让登记

实践中, 有部分证券公司参照信托受益权转让规则, 为交易双方提供收益权转移登记服务。笔者认为, 虽然登记并非收益权转让的必要程序以及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但若依据定向合同或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 收益权转移应办理转移登记的, 还应依约履行相应的登记程序。

四、定向合同收益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 主要法律风险

对证券公司而言, 无论是主动管理还是通道型资管业务, 均应遵守勤勉尽责、依法合规的原则。而定向合同收益权转让目前均为通道业务, 证券公司一般均是依据委托人指令配合完成交易。在这种模式下, 证券公司开展此类业务可能面临以下问题。

1. 重复转让

对于同一定向合同项下有若干期资金或资产运作的, 若委托人相关权利在随某一期资金或资产收益权转让后, 则委托人的相应权利即灭失, 在以后的收益权转让时不得再行转让已转让的权利。但由于收益权转让多为融资之目的, 且可以独立于原始权益单独转让, 再加之目前转让程序不太规范, 若证券公司对此类业务理解不透、疏于管理, 则易发生重复转让, 证券公司可能会因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目前, 重复转让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收益权重复转让, 即委托人在定向资管合同项下的资产的受益权转让后再重复创设定向合同收益权并转让, 导致同一基础资产对应多项收益权, 从而损害受让人利益;二是原始权益重复转让, 委托人依据定向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 若在其转让定向合同收益权时一并转让给受让方, 则其所转让的权利义务在受让人有效受让后自动灭失, 不得再次转让。若重复转让, 也将损害受让人的利益。

2. 部分转让

在收益权混合转让中, 委托人的部分原始权益随收益权一并转让后该等权利即灭失, 但如果定向合同项下委托人仍留存部分资产或后续追加资产, 这会导致委托人在后续的委托资产管理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不完整。如果忽视这一点, 既不利于后续履约和权益的保护, 同时也可能对受托管理人履约带来法律障碍。

3. 瑕疵转让

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程序瑕疵, 即收益权或原始权益和义务的转让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 导致部分转让无效。若证券公司按照委托人指令配合完成转让交易造成委托人或后续的受让人损失的, 对于无效部分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资格瑕疵, 即在收益权混合转让业务中, 若受让方不具有定向资产管理委托人资格, 则违反证监会关于定向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指引》要求, 同时也对后续管理或建立新的定向资产管理关系带来法律障碍。

(二)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 完善收益权转让业务流程

一是严格审查交易指令和程序。由于收益权转让为资管通道业务, 证券公司一般为了不过多介入交易也不要求委托人提供转让文件, 仅对其出具的交易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只要要素齐全、指令明确且声明责任自担的即行办理。为避免因重复转让、瑕疵转让等而担责, 证券公司应对收益权转让背景进行必要了解, 对转让程序以及委托人的原始权益状况进行必要审查, 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对于重复转让的应予拒绝或在权利补充约定后再行转让, 对于部分转让的应予提醒, 必要时要求其及时补充约定;二是对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根据《指引》要求,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收益权受让主体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的资格要求, 所以证券公司还应对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 尤其是涉及定向合同原始权益转让的混合转让;三是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委托人权利义务随定向合同收益权一并转移的, 受让人与受托管理证券公司及托管行建立了新的资产管理关系, 按照现行资产管理规定, 受让人应当与受托管理证券公司签订书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 建立健全项目登记

由于证券公司通道业务量大, 且实践中为规避责任均依据委托人指令被动执行, 对此类项目若缺乏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登记, 可能会导致重复转让或部分转让。为避免该等情形发生,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定向资管项目信息登记, 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委托人的权利状况以及收益权的转让历史。当然, 这一登记与目前部分证券公司提供的转让登记服务不同, 内容应更加详实且不具有证明或公示之功能, 仅为证券公司防范风险之用。

3. 慎重参与、充分揭示交易风险

对于收益权转让业务, 虽然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了“正名”, 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定, 证券公司应将该业务严格限定于通道业务范畴, 一方面在要求委托方承诺责任自担的同时向转让双方充分揭示收益权转让的风险, 另一方面还要谨慎参与收益权的转让, 除依委托人指令履行管理人职责外, 一般不要介入转让, 如提供转让登记服务等。

注释

1刘晶宇.资产收益权信托守法法则:金融监管下合法创新[J].首席财务官, 2013 (9) .

7.公司厂房场地房屋租赁合同 篇七

出租人:XXX公司

承租人:XXX公司

签订地点:XXX公司会议室

签订时间: XXXX年XX月XX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租人、承租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及土地租赁使用权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物

1、地址及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厂房建筑面积________平米。

2、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承租人如遇生产经营的重大变化,可提前终止合同,租金按实际使用期限支付。但在承租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三条: 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结算方式

1、租金:前四年每年厂房租金xx万元,土地年租金xx万元。办公室及附

属用房年租金x万元。年租金总额xxx万元。

第五年至第七年,年租金上浮x%,年租金总额xxx万元。

第八年至第十年,年租金上浮x%,年租金总额xxx万元。

2、租金支付方式:先付租金后使用,承租人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

3、租金结算方式:出租人开具房屋租赁发票和土地租赁发票与承租人结算。

第四条:租赁期间,租赁房屋的房产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土地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由出租人承担,与承租人无关。生产用电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办公室电费及水费包含在租赁费用中,由出租人承担。

第五条:租赁期间,承租人可根据生产的需要,在租赁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建

筑物,相关部门报批手续承租人需配合办理。租赁期满后,对该项不动产的处置

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改善或增设他物不

得因此损坏租赁物。租赁合同期满时,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的他物的处理办法

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承租人若不按期支付租金,需支付给出租人延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不低于逾期未付租金2倍的违约金。

(2)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

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出租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需赔偿承租人搬迁、停产等损失,并支付

相当于剩余可租期间2倍租金的违约金给承租人。

第八条:本合同若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

可向所辖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双方签字盖章:

出租人:xxxx公司

(盖章)

承租人xxxx公司

(盖章)

8.公司股份转让合同2022 篇八

受 让 方:

签约时间:

鉴于云南卡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由甲方作为唯一投资者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xx万元,并于20xx年01月18日经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合法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鉴于甲方有意出让其所持有的云南卡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中100%的股权;

鉴于乙方为独立的法人,且愿意受让甲方股权,独立经营公司现有业务;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云南卡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云南卡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3、甲乙双方董事会已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审议并已作出相关决议;

4、云南卡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会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董事会,并就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以及原股东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等相关事宜形成董事会决议;

5、甲乙双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转让。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签定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双方

1.1 转让方:受让方: 云南卡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海归创业园区1栋

3 2-223号。

法定代表人:胡自昌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1.2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协议签订地

2.1 本协议签订地为:

第三条:转让标的及价款

3.1 甲方将其持有的云南卡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3.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权的转让;

3.3 甲乙双方一致确定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款应以云南卡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截至 20xx年08月30日的帐面净资产值为依据; 3.4 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80万元; 3.5 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第四条:转让款的支付 4.1 本协议生效后日内,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足额支付给甲方约定的转让款;

4.2 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第五条:股权的转让:

5.1 本协议生效6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转让登记;

4 5.2 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6.1 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即具有云南卡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份,享受相应的权益;

6.2 本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转让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

6.3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6.4 甲方应对乙方办理批文、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6.5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在云南卡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拥有的股权、客户及供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

6.6 自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权利。

6.7 甲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职员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客户资源及业务渠道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7.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8.1 本协议的变更,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8.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5 8.3 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9.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9.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0.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报审批机关一份。

(本页为本股权转让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甲方: 云南卡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胡自昌 授权代理人: 银行账户:

农业银行

客户全称:傅自文

账 号:6228 4533 5600 3007 662

联系电话:86)/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授权代理:

联系电话:

9.公司厂房转让合同 篇九

技术合同是技术开发与转让能否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保密条款的设立在其运行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贯穿于技术合同的整个过程。本文将依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技术开发与转让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进行探讨, 主要从保密内容、方式、期限及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

1 技术开发合同

1.1 技术开发合同中保密内容的确定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发所订立的合同, 包括委托和合作开发两种形式。以委托开发合同为例, 作为委托方其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研发的费用和报酬, 完成协作事项并按期接受研发成果;研发方则是合理使用研发费用, 按期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 同时接受委托方必要的检查。在签订此类合同时, 其保密范围涉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主要包括:委托方向研发方或双方互相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由于合作该项目所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在研发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资料与成果。 (若涉及到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指明国家秘密事项范围, 密级和保密期限) 。一旦向外界泄漏, 该委托合同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与意义, 因此一定要对此进行保密管理。

1.2 技术开发合同中保密方式的选择

第一种是当事人可以根据订立的研发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进步程度、生命周期及其在竞争中的优势等因素, 通过条款的方式对需要保密的标的物进行约定。这样做会使合同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相对清楚。但由于对责任主体没有明确规定, 一旦资料泄漏, 将会较难直接向相关人员求偿。另一种则是直接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对那些可以使拥有者在竞争中获得优势的技术情报、资料、数据、信息等承担保密义务。由于此种保密协议的签订针对的是接触企业、事业和科研机构的人, 采用该方式能够从源头上确保资料不被人为的泄漏, 通过对人的约束以达到保密的效果。这就进一步要求企事业单位或者科研机构本身具有着一套较为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 才能确保该保密方式的实施。

1.3 技术开发合同中保密期限的界定

我国《合同法》对技术开发合同的保密期限没有具体的约定, “诚实信用原则”将作为一种最基本的行为准则、道德观念和附随义务被应用于保密期限的界定过程当中。它要求合同双方本着真诚、真实、守信用的精神, 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即使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 履行通知、协助和为对方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法律上被概括为“先合同”、“合同履行中”及“后合同”保密义务。

1.4 技术开发合同中保密责任的约定

我国《合同法》第337条规定:如果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 从而导致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很多时候仅仅依靠此法定责任条款来解决问题是很难起到良好效果, 达到目的的。在此基础上“约定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主动的约定也进一步体现了合同双方承诺的价值性、相互性和规范性。以委托开发合同为例:合同双方首先要约定:在合作期限内, 研发方应确保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资料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其次要约定:合作期间所获得的实验数据、研究结果, 双方各保留一份, 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在项目申请相应的专利之前, 任何一方要求公开报道相关内容或发表学术文章时, 必须得到对方审阅和同意。未经对方的同意擅自公开其相关内容, 视为泄密, 泄密方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最后要约定:合同结束后, 研发方应立即返还委托方给予的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如果违反上述保密义务, 可以要求其进行经济补偿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甚至要求终止合同。

2 技术转让合同

在我们日常工作当中接触的比较多的是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及专利实施许可转让三种类型的合同。由于它们所涉及的标的物各不相同, 因而在制定保密条款方面也存在着很大差异。

2.1 专利权转让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专利权是国家依法授予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人通过向公众公开自己的技术以换取政府对该技术一段时间内的独占保护, 即技术垄断权。但这种公开只需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还有许多的技术秘密和实施方案尚未被公开, 正是这些未被公开的秘密在该专利的实施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使用。由此可见, 对这些专利技术及其发明创造的阶段性成果或研发的技术诀窍、工艺配方等秘密进行保密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在保密期限和责任的约定方面, 开发合同中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大多是在合作研发的过程中产生, 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专利权转让合同中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信息、图纸、配方、流程等技术资料在签订前其实就已经存在了, 因而其保密范围的界定就简化了许多。

2.2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对合同双方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一方面, 由于该技术暂未申请专利, 其价值往往被低估, 对于转让方来说会造成高价值的技术被贱卖;另一方面, 正是由于该技术的权利尚未确定, 其专利申请很可能被驳回或者宣布无效, 给受让方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而我国的合同法对此没有专门规定, 法律保护极为不完善。因此, 在签订此类合同的过程中更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与约定来规范彼此的权利与义务。

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标的物为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一定的新颖性, 在转让过程中就更应该防止由于其内容和资料的泄露, 造成无法获得专利权, 从而使签订的合同失去意义。在工作中我们也常常碰到这种情况, 由于合同的让与方不愿承担申请专利的风险, 希望尽量避免在保密期限的协定过程中承担相关义务, 因而向受让方转让的是专利申请权而不是专利权, 这会对受让方很不利。另外, 由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具有地域性, 其所涉及的保密问题同时也存在地域性, 在不同地域中需要负有不同的保密义务。这一点在签订此类合同中还要特别关注。

2.3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方应按照约定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 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合同双方均需对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及在技术指导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成果进行严格的保密。如果让与方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 应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我国合同法对实施专利超越约定范围和违反约定保密义务所应承担责任的规定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这就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某些具体事项做出具体的约定。

由此可见, 技术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缺少保密条款会影响其正常的履行;在履行过程中不遵守保密条款造成技术资料的泄露, 使得技术的价值减少, 甚至失去价值, 合同的签订也就同时失去了意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给双方当事人各方面带来巨大的损失, 更是从某种程度上限制并阻碍了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在我国合同法中对技术合同保密的规定尚不是很健全、完善的背景下, 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的保密意识还不是十分强烈的情况下, 本文的实际意义也正在于此。

摘要:本文主要以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中所涉及的保密条款为研究对象, 深入探讨为何需要签订以及如何签订保密条款, 以解决技术合同在签订、履行及管理中存在的保密问题, 具有极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保密条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分则.技术合同)

10.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合同 篇十

本转让合同由以下双方在友好协商、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合同双方:

出让方:受让方: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务:

鉴于:

1.郴州某有限公司 是一家于二00七年 一月四日在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某公司 ”),注册号为:4310000000227法定地址为:郴州市同心路日升大厦2栋***号门面;

经营范围为:危险化学品(品种限《危险化学许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药品(品种限《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许可经营范围)、矿山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橡胶制品、五金交电销售。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壹拾万元整

2.出让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为 **公司 的合法股东,其出资额为元。

3.现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拥有的 银峰公司 转让给受让方,包括 经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而签署本《公司转让合同》。

定义:

除法律以及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本合同中词语及名称的定义及含义以下列解释为准:

1.出让方因转让公司,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不享有的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任何和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不享有对于公司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合同生效日: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日期。

3.合同签署之日:指合同双方在本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

4.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5.合同标的:指出让方所持有的 银峰公司

6.法律、法规:于本合同生效日前(含合同生效日)颁布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由 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各部门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章、办法以及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等。

第一章 股权的转让

1.1 合同标的出让方将其所持有的 银峰公司 转让给受让方。

1.2 转让基准日

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为年月日。

1.3 转让价款

本合同标的转让总价款为元(大写:整)。

1.4 付款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十五万元,剩余价款在六个月内分期付予出让方。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2.1 出让方向受让方声明和保证:

2.1.1 出让方为合同标的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其有资格行使对合同标的的完全处分权。

2.1.2本合同签署日前之任何时候,出让方未与任何第三方签定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未采取任何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2.1.3 本合同签署日后之任何时候,出让方保证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不会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任何方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部分权利。

2.1.4 在本合同签署日前及签署日后之任何时候,出让方保证本合同的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转让条件,不会因出让方原因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原因而依法受到限制,以致影响股权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该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法对本合同标的采取冻结措施等。本合同生效后,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合同标的转让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向有关机关报送有关股权变更的文件。

出让方保证其向受让方提供的 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公司工商登记情况、资产情况,项目开发情况等均为真实、合法的。

2.1.6 出让方保证,在出让方与受让方正式交接 股权前,所拥有的对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至关重要的政府许可,批准,授权的持续有效性,并应保证此前并未存在可能导致钙等政府许可、批准、授权失效的潜在情形。

2.2 受让方向出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2.2.1 受让方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让合同标的的条件,不会因为受让方自身条件的限制而影响股权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

2.2.2 受让方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收购合同标的,受让方保证能够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出让方丧失其对 %的股权,对该部分股权,出让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受让方根据有关法律及 章程的规定,按照其所受让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2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出让方应负责组织召开 股东会、董事会,保证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并就 章程的修改签署有关协议或制定修正案。

3.3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出让方应与受让方共同完成 股东会、董事会的改组,并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

3.4 在按照本合同第3.3条约定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之日起 日内,出让方应协助受让方按照 国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3.5 所负债务以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附件1)为准。如有或有负债,则由出让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受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出让方亦不得以 资产承担偿还责任。

3.6 出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负责将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前 资产负债表(附件2)中所反映的全部应收债权收回公司。

第四章 保密条款

4.1 对本次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方与受让方对所了解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受让方、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全部情况,出让方与受让方均有义务保密,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司法机关强制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对外公开或使用。

4.2 出让方与受让方在对外公开或宣传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时,采用经协商的统一口径,保证各方的商誉不受侵害,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有关本次股权转让的言论、文字。

第五章合同生效日

5.1 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方为本合同的生效之日:

5.1.1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自本合同文首所载日期,本合同即成立。

5.1.2 出让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出让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

受让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

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出让方按本协议第3.6条约定将在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前 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全部应收债权收回公司。

第六章 不可抗力

6.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并且事件的影响不能依合理努力及费用予以消除。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国际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6.2 本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地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可暂停履行上述义务。暂停期限,应与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相等。待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如另一方要求,受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未履行的义务。但是,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并因此提出暂停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在知悉不可抗力事件之后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的性质、地点、范围、可能延续的时间及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发出通知的一方必须竭其最大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6.3 如果双方对于是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产生争议,请求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

6.4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七章 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因违反于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保证及其他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应包括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

7.2 如出让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 200%。如果导致受让方无法受让合同标的,则出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受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3 如受让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200 %。如果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则受让方应向出让方赔偿出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4 若受让方在合同生效日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出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 200%。若出让方在合同已生效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受让方有权要求出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200 %。

7.5 在本合同生效后个月内出让方未能协助受让方共同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登记等),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出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受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6 根据本协议第3.5条规定,所负债务以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如有或有负债,则由出让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若债权人要求 依法承担偿还责任且公司也已实际履行给付义务的,则出让方应在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之日起日内,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公司。

7.7 根据本协议第七章各条款的约定,出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的,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发出的支付通知之日起 日内,按本协议第七章规定的违约金标准将全部违约金支付给受让方。

7.8 根据本协议第七章各条款的约定,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的,受让方应在收到出让方发出的支付通知之日起 日内,按本协议第七章规定的违约金标准将全部违约金支付给出让方。

第八章 其 他

8.1 合同修订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署。修改的部分及增加的内容,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认定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8.3 合同的完整性

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的全部陈述和协议,并取代双方于合同签字日前就本合同项下的内容所作的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保证、谅解及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中未订明的任何陈述或承诺不构成本合同的基础;因此,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解释合同条款和条件的依据。

8.4 通知

本合同规定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 书写,并以 邮寄、图文传真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通知到达收件方的联系地址方为送达。如以 邮寄方式发送,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使用图文传真时,收到传真机发出的确认信息后,视为送达。

8.5 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8.6 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出具的 公司的审计报告。公司于年月日出具的公司资产负债表。

8.7 其他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存档份,交有关机关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出让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11.简单的公司资产转让合同 篇十一

受让方:(乙方)

nxyc第二毛纺织厂破产清算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经与德海(nx)土蓄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平等协商,就乙方收购原nxyc第二毛纺织厂破产资产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

1、本合同所称转让资产是指甲方破产中全部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部分流动资产、土地使用权等有形资产。

2、本合同所涉及转让资产的名称、品种、规格、质量状况、数量及资产状况详见nx瑞衡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nxyc第二毛纺织厂资产评估报告书》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制作《资产清单》(一式四份)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 。

二、收购价格

乙方收购甲方以上资产价格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大写:肆仟万元)。

三、付款方式与期限

1、乙方应与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向甲方指定开户银行帐户汇入人民币150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该项资金到户后双方即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2、余款2500万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元)乙方应在甲方向乙方正式移交资产后一个月内汇入甲方指定开户银行帐户。

四、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本合同附件一《资产清单》所称述的资产数量及资产状况均属实,且《资产清单》所列资产均为甲方合法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置。

2、本合同履行后的破产企业(原nxyc第二毛纺织厂)债务等事项,与乙方权益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联系。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成立后承担合同附件一所列资产的保管义务以便其在交付时与本合同附件一《资产清单》所称述的资产数量及资产状况保持一致。

3、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各类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过户手续。

4、本次资产收购行为不涉及任何第三方权利主张。

5、乙方完成本次收购后应筹资对所收购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并且继续生产毛、绒、棉等纺织产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6、乙方对收购企业的用工,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甲方原有职工700人左右,其中技术骨干、劳模、先进工作者、复转军人、双职工优先安排。乙方应按国家爱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资产的移交和责任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所转让的破产(包括房产 、土地使用权书等)移交日为本合同开始生效后甲方首批付款后的第三日,甲方应按附件一《资产清单》向乙方逐项移交,移交完成后,甲乙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确认。资产交付后的风险及责任由乙方承担。《资产移交清单》为本合同附件二。

2、甲方向乙方移交的土地、房产、应包括有关界图、产权证书。

3、乙方在甲方双方完成后,有权使用收购的资产(但全部收购付清前乙方对收购的资产无处分权,不得抵押、质押)。资产移交签字之前,水、电、通讯等费用由甲方负担,移交签字后由乙方负担。

4、甲方向乙方移交的资产,实物与移交清单有缺少的,缺少部分按评估值从收购款中扣除。

5、经双方同意,可聘请第三方即中介机构监证移交。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时,一个月内应按逾期部分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收回所有破产财产。

2、乙方如未能按期如数移交所转让资产,应按乙方已付款的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的所有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部分价款的25%的违约金。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双方协商结局,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权利义务转让

甲方被依法撤销后,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由nx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原二毛主管上级行使和承受。

八、其他

1、鉴于本合同收购资金数额巨大,乙方要承担很大风险,因此乙方收购行为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具体内容详见《收购所需优惠政策》,该项为本合同附件三,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在区政府未获批前,本合同暂不生效。

2、二毛厂生活区暖气供应。甲方同意将正在建设中的采暖锅炉和管网建成后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乙方,乙方必须保证每年按yc市规定价格按时向原二毛厂生活区供暖,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生活区的收费、物业管理等实物均由二毛生活区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乙方和二毛厂生活区物业管理部门另定协议。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也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nx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书和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十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其余报送nx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备案。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资产清单》

附件二:《资产移交清单》

附件三:《收购所需优惠政策》

附件四:yc第二毛纺织厂资产权属证明

1.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含相关界图及说明)

2. 房产证复印件(含相关界图及说明)

3. 水、电、气管道、线路等原设计图纸。

附件五:

附件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转让方:

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帐号: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签字地点:

12.标准公司转让意向合同书 篇十二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一条 双方约定

1、 甲方将于20___年3月份前与乙方签署正式公司转让协议。

2、 甲乙双方商定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壹 万元整(包括税控系统1部安装税控系统的电脑保险柜)。该意向书签订后乙方同意先支付50%,剩余在正式转让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3、 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公司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4、 甲方向乙方转让公司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5、 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 有关办公设施及转让价格

第三条 乙方在正式转让前期间(20___年12月1日到正式转让):

1、不能从事法律禁止事情,如有乙方负全部责任。

2、发生的债务与甲方无关。

3、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正常发货、订货、签订代理合同等经营活动须经甲方同意并记录备案且缴纳保证金保证金1000元(给费用待公司正常正式转让后返还)。

第四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标准公司转让意向合同书模板

13.公司转让简单合同 篇十三

乙方:

中间人:

经中间人协调甲乙双方就韩城市鑫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关项目批文及相关证照转让一事,(无实体性资产)合同如下:

一、转让价格:

人民币 万元。

二、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乙方将转让费一次性转到中间人账户,同时甲乙双方到市工商局办理股权及法人变更手续,变更到位后,由中间人一次付给甲方全部转让费,同时甲方出具收款证明。

三、双方责任:

1、甲方确认,转让给乙方的手续有省中小局备案通知书一份,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证,开户银行许可证,公司印章,无实体性资产,仅政府部门有关手续。

2、甲方保证,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以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如因甲方的原因,影响到乙方的正常营业甲方负全责。转让后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3、甲方收到中间人的`资金卡后,将公司的相关批文,通知及与公司有关的资料、印章、移交乙方。

4、过户手续办完后,该公司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

四、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执行,赔偿乙方 万元人民币。(合同执行期为七个工作日)

2、乙方不按合同执行,赔偿甲方 万元人民币。(合同执行期为七个工作日)

特别约定:为了确保履行合同,经中间人同意,自愿为甲方担保,如甲方不履行合同,由中间人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五、补充条款:

1、双方约定,下周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公司法人以及股权变更登记。

2、本合同一式两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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