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2024-07-12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10篇)

1.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篇一

附件1:

辽宁省中小学校体育与健康学科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辽宁省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的管理,切实抓好学校体育工作,提高中小学体育与健康学科教学质量,促进全体中小学学生身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体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制定《辽宁省中小学校体育与健康学科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建立和完善促进我省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建设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机制,在确保体育与健康课时的基础上,使体育与健康课程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教学特色。培养学生体育兴趣,掌握运动技能,提高身体健康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校级体育与健康学科教学管理机构

一、中小学校的体育与健康学科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同时,主管教学或体育与健康教育工作的副校长分管体育与健康学科的日常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

二、教导(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它部门应为体育与健康学科教学工作提供相关的保障,保证学校体育与健康学科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并为教学质量的提升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四条 教研组

学校体育与健康学科的教学工作,要在主管校长和教导(务)处的领导下建立体育与健康教研组或学科教研组,并以教研组为单位开展学科教学活动,包括日常集体备课、教学研讨、课间操活动、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与竞赛、学科科研和校本课程研发与实施。

第三章 课程的性质和目标

第五条 课程的性质

体育与健康课程是一门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以增进中小学生健康为主要目的的必修课程,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人才不可缺少的重要途径。它是对原有的体育课程进行深化改革,突出健康目标的一门课程。

第六条 课程的目标

通过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学习,增强学生的体能,掌握和应用体育与健康的基本知识和运动技能;培养运动的兴趣和爱好,养成坚持锻炼的习惯;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形成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与合作精神;提高对个人健康和群体健康的责任感,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发扬体育精神,形成积极进取、乐观开朗的生活态度。

第四章 课程管理

第七条 课程设置

根据《课程标准》规定,体育与健康的必修课时为:1~2年级相当于每周4学时,每学期72课时;3~6年级和7~9年级相当于每周3学时,每学期54课时;高中1~3年级相当于每周2学时,每学期36课时。根据2003年制定的《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的规定,高中实施学分制管理、模块教学和选项教学,学生可根据《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设置的两级学习水平(水平

五、水平六)和七个系列中的若干模块来选择学习内容,学生每完成1个模块的学习,且成绩合格即可获得1个学分(相当于18学时)。高中三年中,学生修满11个学分(含田径类项目系列必修1学分和健康教育专题系列必修1学分)方可达到体育与健康课程的毕业要求。

第八条 课程结构

一、课程结构是课程目标转化为教育成果的纽带。为实现体育与健康课程教学目标,应使课堂教学与课间操活动、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与竞赛有机结合,形成课内外紧密联系的课程结构。

二、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倡导自主、合作、探究式教学,合理整合与拓展教材内容,创设符合学生年龄特征的教学情境,形成体育与健康的教学特色。

三、根据地域、学校的特点,充分挖掘利用课程资源,形成有地方特色的体育与健康校本课程。

第五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九条 体育教师要认真钻研《课程标准》和体育与健康教材,明确本学科的教学目标和任务。制定好学年、学期、单元(模块)和课时计划,并严格执行教学进度,以保证教学有计划地进行。在全面考虑完成“运动参与、运动技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目标的基础上,应根据《课程标准》中规定的内容标准,结合教材、校本课程、学校、教师、学生和场地器材的实际情况选择教学内容。创造性地使用教材,整合教育资源,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坚持以运动技能教学为核心,以促进健康为目的,兼顾运动参与、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目标的实现,及时反思教学,提高教学效率。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密切配合,保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必要的课堂教学常规,及时处理、协调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挤占正常体育与健康教学时间或以其它名目篡改教学计划和内容,师生共同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和作息制度,按规定进行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辽宁省教育厅颁布的《辽宁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辽宁省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循体育与健康教育教学特点来规划建设体育场馆、配齐器材设备,创造条件满足体育与健康教学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体育场馆、体育仓库及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责成专人负责,不能随意侵占体育场馆和体育仓库,保证场地、器材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体育与健康课堂教学,实施过程管理。建立健全体育与健康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类教学文件和资料应及时整理、建立档案、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鼓励学校体育与健康教研组、体育与健康教师在教学实践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专题研究的形式进行体育与健康课的教学与科研,积累经验,服务教学。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主管体育与健康学科的各部门负责人要随时检查体育与健康课的教学情况以及教学文件,定期或不定期深入课堂听评课,善于听取任课教师和学生的反馈意见,及时肯定成绩和纠正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改进工作。建立体育教师听评课制度,充分利用教研组的优势,倡导教研组内部、听不同学科的课,取长补短,特别要发挥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辐射作用,带动体育与健康学科教师整体素质的提升。

第十六条 建立教学质量量化评价体系和教学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对体育与健康学科教师的师德、教学进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管理和学生学习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根据《课程标准》的有关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要从体能、知识与技能、学习态度、情意表现与合作精神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全面、公正的评价。评价的方法采取学生评价、组内相互评价和教师评价相结合;质性评价和量化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在评价实施过程中,教师要将上述评价的形式综合运用,形成学生最终的评价结果。实行等级评定(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即:学生评价+组内评价+教师评价+学生出勤+行为表现+进步幅度+成长记录袋+体育健康知识+量化评价(包括《国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学生最终等级。对量化评价结果要及时统计分析,以指导改进教师的教学。体育基础知识、健康知识每学期要组织一次笔试,考核课要组织严密,严格执行考核标准。

第十八条 教师教学评价包括对教师完成各方面工作的数量、质量和价值的评定。主要对教师专业素质和课堂教学两方面的综合评价。体育教师的专业素质评价,应包括对教师职业道德、教学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三方面的考核评价。职业道德主要是指教师的敬业、乐业精神以及对学生的热爱和尊重。课堂教学评价是通过注重发展性的评价促进教学工作的不断改进。课堂教学评价的内容包括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组织和课的结构、师生间的交流和关系、教学技巧和执教能力以及教学目标的实现程度等。

第十九条 课程建设评价主要看是否制定了课程的规范性文

件(包括课程实施计划、课程实施方案、班级教学计划)以及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完善程度;是否建立了课程及教材的审核管理制度和课程评价制度,以及这些制度的实行情况;课程体系、课程结构的完善程度和课程内容的先进性;教材建设评价,包括教材建设的完善程度,教材在使用中表现出的优点和不足,教师、学生和学科专家对教材设计和编写的反应等;课程实施保障状况,包括合格师资配备、师资培训、场地器材和经费方面的保障状况等;课程目标的达成程度。采用多元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评估过程中,应重视学生学习效果和反馈意见,重视社会有关方面的评估意见。

第二十条 建立教学工作报告制度。每学期开始,任课教师要结合实际制定好工作计划;学期末,根据计划对学期教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向主管部门汇报。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对其工作给予指导和评定。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校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要求将有事业心、业务能力突出的体育教师充实到一线教师岗位上来,调动教学辅助部门及其成员与任课教师密切配合,保证体育与健康课程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各校可根据国家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体育与健康教师工作量实施办法。体育教师工作量与其它学科相同,各校不得任意削减体育教师的工作量。工作量包括体育课教学、课间操活动、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等。学校主管教学部门要对教师的工作业绩和师德表现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支持并鼓励体育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教师要有自己阶段性和长期专业发展计划,努力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加速向学者型、专家型教师转化过程。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一支政治思想素质高、熟悉体育与健康学科教学规律、精通管理业务的教学管理队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带动体育与健康学科教育教学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各中小学校。辽宁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拥有解释权,本教学管理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篇二

《规定》首次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相关问题作了规范,其中包括专利信息的披露、专利实施许可、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特殊规定等方面的内容。

在专利信息披露方面,规定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该《规定》还进一步明确,除了披露必要专利外,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还应当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其可以声明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或者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也可以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没有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同意许可的声明,国家标准中就不得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强制性国家标准除外。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

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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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4.车队管理暂行规定 篇四

车队是政协工作的后勤保证之一,也是政协的窗口。每个司机除担负安全行车,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外,还负有以自己的言行树立政协良好形象的义务。所以,搞好车队建设,意义重大。为此,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领导体制

在办公厅领导指导帮助和各委员会支持监督下,秘书处长对车队实施组织领导,车队队长负责日常工作,保证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离退休老干部和县级领导干部的工作用车,做到安全、准时、优质服务。

二、派车程序

1、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用车接领导要求出车,出市以远时,由司机到秘书处开具派车单,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开派车单时,收车后司机要及时到秘书处补办派车手续。

2、副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工作用车,出市以适时由办公厅主要领导同意后秘书处长开派车单通知车队队长安排出车。

3、离退休老干部用车,一般由老干部直接向秘书处要车,处长负责安排,如遇特殊情况,队长派车后要及时补办派车手续。

4、市内工作用车由队长负责安排,在领导外出学习开会等不带车时其车辆可派为他用。

5、55岁以上的老同志和县级领导干部遇有雨雪天气上下班可乘车,由秘书处统一安排接送。

6、机关车辆一般不外借,确实需要借出时,市内须秘书处长批准,市外须经办公厅领导批准,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出车。

7、市内特殊情况用车,如抢险救灾、抢救伤病员(含厅、委干部、职工本人和直系亲属急病需送医院或请医生)处长可直接派车。

8、用车时,凡到各县(市)、矿区一般要提前1天要车,凡到省会或外省市时一般要提前2天要车;市内用车,一般要提前半小时通知队长,以便队长妥善安排,保证使用。

9、县级以下人员外出一般不派车(会计取款例外)。

三、队长职责

l、以身作则,坚守岗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教育司机注意仪表、仪容,文明待人,服务热情周到,用实际行动树立政协的良好形象。

3、带领全队同志努力把车队建成一个政治上强、业务上精、团结战斗的集体。

4、严格执行制度,大胆进行管理,每周召开一次车队全体同志参加的会议,总结工作,表扬先进。

5、努力学习,不断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业务水平。

6、要认真负责地按照规定的派车程序办事,保证圆满完成任

务。

7、随时掌握车辆状况,及时维修,保证车辆完好率在90%以上。

8、负责车队驻地的清洁卫生,保证室内于净整洁。

四、司机守则

l、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树立服务思想,提高服务水平,做到文明待人,周到服务,安全行车。

2、维护团结,注意形象。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工作的事不办。一切言行要为车队。为政协增光添彩。

3、要严守机密,做到领导谈话不插嘴,听了机密事项不外传,严防自由主义,不许拨弄是非。

4、遵纪守法,坚守岗位,随叫随到。

5、服从队长安排,除故障车(事先要报告)外,不准拒绝出车。

6、禁止酒后开车,凡因喝酒耽误工作者,要严肃处理。

7、严格按派车单指定的地点出车,未经允许,不准私自出车。

8、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服从民警和交通管理人员指挥。禁止带故障行车。不准将车随便交他人使用。

9、经常检查车辆,保证达到五项标准:车内外清洁卫生,调整准确,各部件润滑良好,没有故障,工具齐全。

10.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熟悉车辆状况,掌握机器性能,懂得一般修理技能。

五、行车补贴及管理办法

l、汽车司机行车补贴按邯郸市财政局「1993」23号文件执行,即对正常出勤者执行定额补贴,每人每月补贴60元。出市执行任务,按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天8元(邯郸市2.4元),节假日值班补助每人每天8元。

2、司机每月报补助实行二级负责制,即车队队长根据派车单编造统计表,经主管处长审核无误后签字,然后到财会室领取。

3、劳保用品按季领取,由车队长负责,在每季的每一个月初,报请办公厅领导同意后到财会室领取。

六、车辆检修制度

l、成立车辆检修审查组(由主管处长、车队队长和主修司机组成)。凡需修车辆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要经审查小组共同商议,填写车辆修理单,列出项目提出修理意见,报办公厅领导批准后,方可送去修理。车辆修理实行“审查--联系--结帐”三级管理,即审查组审查,队长和司机联系,会计算帐。做到互相监督,保证修理质量,降低修理费用。

2、凡属中修或大修的车辆,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由审查组审定,并报市直车管组同意后,由办公厅领导签字报市财政局批准再进行修理。

3、车辆因公外出,原则上不准在外地修理,如有特殊情况,非修不可的,要讲清修理项目,经车队队长同意,办公厅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4、车辆零件和有关物品的购买,须经审查组同意,办公厅领导批准后,队长和主修司机前去办理,司机个人不得随意购买车需物品。

七、奖罚办法及标准

l、奖励补助范围和标准:

①安全奖,当月无事故,每人每月奖励5元;一年内无事故给予安全奖。奖金从保险费中按规定支付。

②凡本内发生车辆事故,经保险公司赔偿后,取消本人安全奖。

③安全行车5万公里一次性奖励司机250元;10万公里一次性奖励500元。如发生责任事故,则中止结算公里数,在事故处理完后再重新计算。

④队长享受司机补助的平均数。

2、处罚规定:

①对车队队长的处罚:A.因车队管理混乱,市级领导在大会上公开批评一次,扣除当月补助的20%,被办公厅领导在办公厅大会上公开点名批评一次,扣除当月补助的10%。B.出一次严重责任事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交办公厅领导,并扣除当月安全奖。特别严重时,请求组织给予纪律处分。C.凡用车人按规定要车,无正当理由,超过30分钟派不出车,扣除当日补助50%。

②对司机的处罚:A.私自出车,发现一次扣除当日全部补助,超过一天以上者,责其停车两天检查,一月内连续两次者,除写出书面检查外,没收车辆钥匙,两周内不得出车,停车期间不享受定额补贴。如私自出车发生责任事故,个人负全部责任。B.接到派车通知后,必须提前5-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对无正当理由,而又不服从队长派车的,每次

扣除当月安全奖的三分之一。一月内连续三次,扣除全月安全奖。

C.上班后,必须坚守岗位,不请假私自外出,派车找不到时,每一次扣除当天全部补助;一月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者扣除一周补助。D.因违犯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发生事故者,根据交通部门判定我方应负的责任,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如下处理:损失500-1000元,停发一季度安全奖;1000-2000元,停发半年安全奖;2000一3000元,停发全年安全奖金。对负次要责任、半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分别承担经济损失的 1%、2%、3%、4%。对超过万元以上者,分别按四种责任承担经济损失200、300、400、500元。E.酒后开车或因喝酒耽误工作,发生责任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令其检查、经济赔偿,直至处分。

以上处罚事项,由主管处长和车队队长集体研究,报请办公厅领导同意后执行。

八、抓好安全工作

l、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安全隐患及驾驶作风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2、每年组织司机家属座谈一次,结合安全教育,提出具体要求。

3、每月对司机保养车辆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每季度组织司机开展一次专项活动,不断提高水平,改进工作。

5.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篇五

根据国家教委和省教委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我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入学和注册

1、学院的新生,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录取。凡经学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院请假,但不得超过两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经政治、文化、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群众揭发是徇私舞弊、不正当上学的,经调查属实,取销其学籍,退回原单位、原地区,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2、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有的新生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学院批准,可回家或原单位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下学年开学前经县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痊愈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仍不合格者,即取消入学资格。

3、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按规定手续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成绩考核

1、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2、综合素质的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评定。

3、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采取考试、考查的办法。进行考试、考查的目的是了解学生学习和运用所学知识的情况,督促学生复习功课,巩固所学的知识,便于研究和改进教学工作。根据考试、考查结果评定学业成绩,作为学生升降级的依据。

4、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采取百分制:考查成绩也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实践课成绩单列。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均列入学生档案。

5、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并参加缓考;对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的学生,除本门课程的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6、评定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的成绩为主,也可适当结合平时成绩;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完成作业情况及课堂提问和平时测验的结果评定。平时测验次数不宜过多,一般应在三次—五次为宜。

7、凡考试、考查不及格或请假缺考而需要补(缓)考的学生,均应在学院规定的日期内补(缓)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补考的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

8、因患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经学院医务所证明和教务处批准,可减少体育课考核项目或免考,但应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 37 活动。

9、实习(教学实习、上岗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应进行成绩考核,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和生产劳动中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成绩。其成绩视作一门课成绩对待。

10、学生操行评定一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征求有关教师的意见,写出评语,评定成绩。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学生的操行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升级(或不予毕业)。

三、升留级及毕业(详见考试、升留级和毕业制度)。

四、休、复学和退学

1、凡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凡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含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者,经院长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2、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休学以两次为限(二年制的学生,休学以一次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的,应作退学处理。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修养,回家往返路费由本人负责。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可酌情补助。

4、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 38 查,能坚持正常学习,才可复学。

5、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院长批准,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发给退学证明,将其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和家长,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1)经医疗单位诊断,确实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等疾病者;

(2)连续留级二次不宜继续学习者;(3)学生自愿要求退学劝阻无效者;

(4)经补考后,各学年考试、考查成绩累计四科不及格者;(5)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五、转学和转专业

1、本院学生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转学。

2、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转换专业。对于个别学生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允许其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转专业必须经院领导批准,报上级备案。

六、奖励和处分

1、学校对德、智、体诸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应予表扬和奖励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凡给予奖励的学生,其有关资料应放入学生档案。

2、对违反纪律和学院规定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或较大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39 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令其退学。凡给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放入学生档案。

3、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1)旷课、旷考、考试作弊、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等违反学习纪律者;

(2)无故不参加劳动,违反劳动纪律者;

(3)打架斗殴或对待教师、同学、学校工作人员态度蛮横者;(4)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弄虚作假、欺骗学院领导及教师、同学,造成极坏影响者;(6)在校园内(外)赌博、抽烟、酿酒闹事者;(7)无故损坏学院仪器、设备、图书、家具者;(8)破坏公物,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

(9)在校园外行为恶劣,扰乱公共秩序、有损学校声誉者;(10)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犯罪分子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

(1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4、学院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须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报省教委批准,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备案。学院应在学校内正式公布,并将其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和家长。

6.资金支出管理暂行规定 篇六

一 总则

(一)、为了建立健全高效有序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细则暂行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制度所指的资金支出包括公司发生的所有以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支付的生产工程支出、资产购置费用、材料采购费用、职工薪酬、税费、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1、生产工程支出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费用、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制造费用-间接费用等。

2、资产购置费用指购入经营管理所使用的不需安装的设备、需安装设备、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采购费用,包括采购成本及运输、保管费用、与产权转移有关的税费等。

3、材料采购费用指购买维修用备品备件、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商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招待用品等发生的采购费用,包括采购成本及运输、保管、装卸费用等。

4、职工薪酬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5、税金指公司应交纳的各项税金及地方行政性收费等,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还包含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

所得税。

6、营业费用指公司实施营销管理与推广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不含属于职工薪酬的部分及不需付现费用),包括:营销人员费用、促销活动费、销售佣金、广告费、策划咨询费、售后服务费用、其他与销售有关的费用等。

7、管理费用指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含属于职工薪酬的部分及不需付现费用、税金),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咨询费、差旅费、车辆费用、交通费、保险费、董事会会费、修理费、物料消耗、诉讼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等。

8、财务费用指公司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及为筹集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手续费、票据贴现利息、筹资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二 资金支出预算及审批权限

(一)、各部门应于每月末,根据公司预算总目标及资金预算,制定本部门下月的费用支出预算,经部门经理及副总经理审查同意后,报财务中心审核并进行平衡汇总,并经分管领导及董事长批准签发后,作为考核各部门的月度费用支出的依据。

财务中心根据部门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及公司的资金情况,定期对月度费用预算进行适当调整,以更好的控制资金运用,避免公司周转资金不足;财务中心负责审核、监督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预算的贯彻实施。

(二)、公司所有支出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批准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凡是超出预算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生产工程类支出及固定资产购建严格按单体项目控制预算,如因特殊原因预计超出预算时,由主办部门做出合理解释并以书面形式 2

上报高管会讨论,如高管会认为可行,则由财务中心在内生产工程或固定资产整体预算内掌握;若生产工程整体超预算,须报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其他经营、管理各项费用严格按预算控制,如单项费用超出预算且在5%以下,由主管部门提交情况说明,经公司高管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并报董事会备案;超5%以上,须报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所有的支出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批准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公司财务支出按以下权限审批:

1、员工因办理公务需借支现金的,经办人员应事先填写《借款单》,列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预计还款时间,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借款金额在10000元以内的(含10000元),报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查并审批,由分管领导复核签字后即可借支现金;借款金额超过10000元的,按程序还应上报董事长审批。

若需使用银行票据的,填写《付款审批单》并按前款规定程序审批后,到财务中心领用银行票据。出纳应将银行票据的日期、收款人、款项内容、付款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后,交付领用人办理业务。

2、在公司预算内的费用支出,单次费用支出或报账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报部门主管经理审查同意,由财务部经理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查并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000元不足100000元的(含100000元),按程序还应上报董事长审批;超过100000元的,由高管会通过后,按会议纪要由董事长审批。超出预算的,按二.(二)款相关规定执行。

3、在公司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时,可由相关部门经理填写借款单后,电话请示部门经理、财务经理、分管领导,由财务中心核实后暂付款项,在借款单中注明电话请示人员及时间,并于事后及 3

时补办相应手续。

4、报经董事长批准后,有关部门可设置不超过5000元的备用金,由部门经理掌握,方便办理业务。设置备用金的部门,应在每项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报销费用,补足备用金,不得累积报销;设置备用金的部门在办理日常业务时,除预计发生金额超出备用金额度较大的,不得再借款办理业务。

三 资金支出流程

(一)、生产工程支出

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生产工程项目(生产工程施工类20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类30万元<含>以上;设备材料采购类50万元<含>以上;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应按生产工程预算造价分别进行公开招标,限额以内的生产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比价制度(结合招标管理办法)。在通过公开招标程序或比价确定生产施工单位、并按规定程序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签订正式合同,合同订立后应及时报财务中心备案,作为财务中心支付工程款项的凭据。

生产工程项目已签订了正式合同并在财务中心备案,在生产工程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后,财务中心依据经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付款,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方式、在约定的生产工程内容范围内支付款项;除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外,在生产施工过程中支付工程款项时,累计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累计完成生产工程金额85%;在竣工验收后,生产施工方编制生产工程决算,由专业工程审计单位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公司以审计报告的审定金额为准,据以结算生产工程款,并支付扣除约定质保金后的其余金额。

生产施工过程中申请付款时,先由生产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编制生产工程结算(或工程进度表等),经公司生产工程项目中心及监理单位 4

三方会审签章后,生产工程项目中心据以编制《付款申请单》,并将生产工程结算单(或工程进度表等)附后,按本办法二.(三)有关规定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

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工程变更事项时,由生产施工单位或生产工程项目中心提出生产工程变更,并填写生产工程变更申请,列明变更内容、变更的原因、增减的金额等,经生产施工单位、生产工程项目中心、监理单位三方联合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实施;生产工程变更涉及设计图纸变更等内容时,还需报设计单位审核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未事先经董事长审批的工程变更,因变更减少的金额自合同总款项中扣除,因变更增加的金额不得增加合同总金额。

(二)、资产购置费及材料采购费

资产购置及材料采购单次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付款申请单》,列明需采购的原因、使用部门、物品名称及其规格、数量、预计支出金额等,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按规定报主管副总经理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资产购置及材料采购单次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50万元或长期多批次的采购,应由主办部门组织行政部、财务部按照“货比三家、择优采购”的原则选择供应商并签订合同;资产购置及材料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并与中标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由购买人员直接付款购入的资产或材料,在验收入库后由经办人员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资产或材料验收单、入库单等,由主管部门经理签字后,按本办法二.(三)有关规定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到财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冲销事先所借款项。资产或材料购入先验收入库后付款的,由经办人员填写《付款申请单》,并附资产或材料验收单、入库单等,由主管部门经理签字后,按本办法第二.(三)有关规定报 5

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财务中心办理结算货款事宜。

公司各部门应按期向采购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或材料的采购预算计划,由采购主管部门综合各部门的需要品种及数量,按期作出采购预算计划,尽可能实行成批购买;如确属经营管理急需,不能列入采购预算计划的,可由主管部门提出购买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单独购买。

(三)、职工薪酬

公司发生的职工薪酬及福利补贴支出等,应依据公司执行的薪酬制度、其他相关文件及用工合同等,由人力资源部门编制工资表、福利开支表等开支明细表,并按本办法二.(三)有关规定报相关领导审批后,财务中心方可发放相关款项。

对于出差补助、加班补贴、其他福利支出等补助、补贴类支出,需按既定标准编制补助、补贴计算表(单)等,列明领取人员、计算期间、计取标准、报销金额。

(四)、税费支出

公司发生的各项税费支出,在实际交纳各项税费前,由经办人员编制相关的报表,列明支付依据及计算标准,并按本办法二.(三)条有关规定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相关税费。

(五)、付现费用

付现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费用,除劳务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按发生金额区分,单次发生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事先经分管领导审批即可办理;审批单次发生金额在1000(含)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应按二.(三)有关规定进行事先审批。

经办人员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在3日内填写《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后及时报销。

公司发生的劳务费用,应事先签订相应的合同(若劳务费用金额 6

低于5000元可不签订书面合同),在劳务实际提供后,由经办人员编制劳务费用结算明细表,按本办法二.(三)有关规定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如合同约定了预付款并已实际支付的,付款时还应扣除已预付的款项;如合同约定了质保金或押金的,在付款时还应扣除约定的质保金或押金。

差旅费应事先填写《借款单》,在借款单中说明的拟出差人员、办理事项、出差目的地、预计出差时间、借款金额等事项,按本办法二.(三)有关规定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到财务借款。在出差返回后由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列明出差人员、出差事由、出差时间、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食宿费、其他费用等,按《财务管理细则暂行规定》的相关标准计算各项出差补贴,并附相关费用票据,按本办法二.(三)有关规定报相关领导审批后付款。

(六)、支付合同款项时,除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或定金外,其余款项均应在对方已履行了合同并达到约定付款条件后,由经办部门核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后,填写《付款申请单》,并附发票、工程结算单、验收单、入库单、其他合同履行凭证等,经主管部门经理审查确认后,由财务中心审核付款是否符合约定并明确表示意见后,按本办法二.(三)有关规定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

(七)、支付各种款项时,收款方应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财务人员验收发票合格后方可付款;若合同约定分期分笔支付款项的,在支付前期款项时,收款人可暂时不提供发票,但在付款比例达到合同总金额的85%时,收款方应将全部合同款项的发票提供齐全(包括扣押的质保金),否则财务中心应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四 费用报销规定

(一)、经办人在所办业务完成后的3日内,将发票或其他证明单据、业务完成证明等分类粘贴,按规定填制《费用报销单》或《差旅 7

费报销单》,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到财务中心报账。若超过期限不报销的,财务中心应通知经办人员并责令其在三天内报销,经催办还不报销的,财务中心应将情况上报分管领导进行处理。

1、对于借公款办理业务未在一月内归还的,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超过还款期限的按如下规定处理:若确已办理业务但暂时不能提供票据的,应由经办人员书面说明原因及预计归还时间,经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中心;如无正当理由或未作出书面解释的,转入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回,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财务中心发现借款员工将公务借款用于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事项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在当月发工资时扣回借款,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

2、报销单据的审核

(1)、主要经办人员填写报销单据时,应按业务明细列示金额,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由部门经理进行审核签字确认,部门经理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及发生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查。

(2)、报销单据经部门经理及主管副总经理、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交由财务中心进行审核;财务中心在收到报销单据的当日,由财务经理对报销费用进行审核。财务审核的重点为:①支付合同款项,是否与合同一致,合同是否已履行;②该项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是否超支;③有关金额是否计算正确;④有关发票或单据是否、合法、有效,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⑤票据是否经过有关部门领导审核。凡符合报销标准的,审核人在财务审核栏内签署姓名、审核意见、审核日期。

经审核,报销单据不符合费用开支标准或存有其他疑问,审核人员应退回报销单据;若仅报销单据有误或填写错误,应由报销人重填或补充、更换票据,报销票据不得涂改。

(3)、经财务中心审核通过的报销单据,按本办法二.(三)有关规定报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或分管领导审批,主要审查报销费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及报销审批程序的完备性。

3、费用的支付

(1)、报销人持审批手续完备的报销单据,到出纳处领取款项;出纳在支付费用前,应复核票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所附票据是否齐全等;出纳复核无误后方可付款,付款后在报销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或“银行付讫”、“转账”章等。

如对票据有疑问,在查明原因前不得付款;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报销凭证应退回报销人员补充完整,对不合规的报销凭证应拒绝报销并退还报销人;对于复核中发现的严重错误或舞弊现象,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或董事长。

(2)、单笔支付金额超出财务中心库存现金限额的,应提前通知财务中心,以便提前做好资金的筹集和准备工作。

(3)、报销人若有借款的,应先以报销的费用抵充其借款,如有余款再以现金支付。

(4)、单笔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支出或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可以现金支付;其余支出原则上均应通过银行结算。如遇特殊情况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以现金支付。

(5)、公司内部员工领取或借支现金,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签名。若需由他人代领的,由代领人签名并注明代领;由一人代领多人款项的,须逐个签字;代领人为公司员工以外人员的,须出具委托书。

(6)、使用银行票据结算时,须填写《付款申请单》,列明收款人名称、付款事由、付款金额等,如需要还应提供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号等,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领用票据。

(7)、票据如果遗失,须写出书面报告,且有1人以上同行人员 9

或有关人员签字证明,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票价的50%报销。

4、对原始票据的要求

(1)、所有票据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除定额票据外,其他票据必须是打印或一次性复写清晰的税务发票、财政收据(仅限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票据;除分次付款一次性提供发票、资金往来外,收据不得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在办理公务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的罚款单据不予报销。

(2)、发票必须是发票联或报销联,存根联、发货联、记账联不能作为报销单据;发票内容齐全,字迹要清楚,金额要准确,大、小写一致,并不得涂改,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发票须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收款人签字(章);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据要有财务专用章;发票的抬头必须填写我公司的全称或规范简称(定额发票除外);税务代开发票也需加盖收款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3)、若采购多种物品而只开具一张发票时,应同时提供采购小票或售货方开具的发票清单。购买实物的发票,必须附有材料部门或实物管理部门出具、由实物保管人员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的验收单、入库单;购入固定资产除附有验收单、入库单外,还须附有资产管理部门在登记明细台账后出具的固定资产卡片。

(4)、公司内部自制单据要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内容要齐全,不得涂改或用铅笔、圆珠笔填写,并经相关经办人的签字(章)认可。

(5)、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并与经适当审批的付款依据一起保存。

5、对票据粘贴的要求

(1)、车票、餐票等小票据的粘贴范围以报销单大小为界,紧接 10

粘贴单上、下边从右往左横向粘贴,覆盖粘贴的相邻票据间须留出一定间距,最终与粘贴单左侧对齐。

(2)、票据较多时可分页粘贴,粘贴时应注意不得将票据金额、内容、单位名称、日期、内容等重要内容粘住,要便于查阅。

(3)、原始票据应按交通票据、住宿票、餐票、销售发票、服务业发票、建筑业发票、通信发票等不同类别和不同金额,分门别类进行分类统计,在报销单据中分类列示。

(4)、各种原始票据大小不一时,应按先小后大的原则进行粘贴,以求所粘贴票据整齐划一,不得混合粘贴。

(5)、除票据本身已能够说明其用途、经办事项外,报销人应在票据的正面空白处简要注明票据开支的用途并签名,以便复核。

(6)、业务招待费发生后,须及时报账,原则上每次招待费用应单独报销;在报销单后,单独附页注明接待理由、明确接待对象、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接待规格等,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五 财务中心的职责

(一)、费用报销单据的保管

(1)、费用支出报销单据由出纳人员收回后,交由会计主管按发生顺序编制记帐凭证据以入账,月末根据已记账凭证编制财务报表。

(2)、所有报销的费用单据,由财务中心按会计法规的要求妥善保存。

(二)、财务中心按月对各部门执行预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各部门费用支出超出预算时,及时通知该部门主管领导进行控制、纠正偏差,保证预算的全面落实。

(三)、财务中心每月应汇总各部门费用明细、费用开支实际情况明细表、成本支出明细表,并与各部门月资金计划及预算比较,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报财务经理及董事长。

六 罚则

(一)、财务中心人员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因粗心大意或不能坚持原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由经办人员负责赔偿公司的损失,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处罚,同时进行公开批评。

(二)、因工作人员失误,遗失已审批未报销的票据的,财务中心不得给予报销;因财务人员失误遗失待报销票据的,由责任人员负责赔偿经办人员损失;财务人员失误已报销票据的,对责任人员处以票据金额10%至50%的罚款。

(三)、以上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制度的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1、给予当事人严重行政处理,收缴多报款项;

2、处以当事人应报销总额的70%以上的罚款;

3、审核人员由于审核不严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处以不低于错报总额30%的罚款。

七 其他

(一)、本制度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欧亚光伏集团限公司

7.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篇七

劳务派遣工

是否同工同酬, 差别在福利, 希望未来有规划

“同样是空姐, 却分三六九等。因为我们那批进公司的, 虽然也是经过航空公司严格选拔、招录的, 但我们的身份属于劳务派遣工。”空姐李玲告诉记者, 她们公司乘务员中大概30%属于劳务派遣。李玲说:“劳务派遣的乘务员少了房屋补助, 平均一年少几千元钱;此外, 公积金缴存也有很大差异。”空姐是一个吃青春饭的岗位, 正式员工在飞行一定期限后, 可以申请转到地面工作岗位。但对于劳务派遣的乘务员, 只有到乘务长级别, 或者在头等舱服务, 才有资格参加正式员工转入地勤的考试, 否则连考试资格都没有。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有助于促进就业、降低用工成本。然而在不断增长的劳务派遣用工背后, 劳务派遣工与正式职工同工不同酬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很多长期供职的劳务派遣工看不到发展前景。

近日, 记者来到昆明五华区政府旁边的云南省人才市场, 随机采访了几位求职者, 看是否介意是劳务派遣工。几位求职者要么表示不明白劳务派遣, 要么说什么用工形式无所谓, 只要按时足额保证工资即可。云南众成人才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就位于该人才市场。据该公司周怡辰介绍, 目前公司合作的国企用工较为规范, 不少单位都有劳务派遣工的“转正”考试, 但一些中小型企业, 劳务派遣工权益保障情况就不乐观。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应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 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于连续用工的情况, 应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梁枫律师认为:“同工同酬仅仅依靠法律规定并不一定能够彻底解决。应逐步通过集体谈判方式, 建立健全工资协商机制, 这才是根本途径。”

用工单位

10%成上限, 部分国企开始统一用工形式

山东某大型国企因合同职工用工成本高, 多年没有招聘新职工。前几年因“减员增效”下岗的部分职工, 又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进入公司。这类现象并不鲜见,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总工会等调查显示, 2011年, 在大型企业中, 劳务派遣工占全部职工比例超过16%, 远远高于国际上3%~5%的正常值。为刹住劳务派遣滥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从事辅助性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不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项规定刹得住滥用之风吗?

据参与执法检查的专家反映:“10%的硬性标准, 主要是为防止部分企业滥用弹性规定。”梁枫律师认为:“10%的限制比例争议很大。如果企业违反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工, 则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派遣关系无效, 而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对企业用工有很大风险。”

在云南某国企, 通过组织已聘用劳务派遣工的内部考试, 劳务派遣工正在逐步转化为正式合同工。“我们总部要求2016年完全统一用工形式。像今年, 虽然我们在招录人员时还是采取了普通员工和柜员合同工两种类型, 但新录用人员不管是工资待遇还是未来升职, 和普通员工都没有任何区别。”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过渡期是指, 对于正在履行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合同, 已然有效, 应履行至合同期满后, 再按新规定执行;但是, 对于正在履行中的劳务派遣用工下的劳动合同, 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的, 应根据新规定予以调整, 过渡期为规定施行起两年之内。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 某地区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已计划使用“公益性岗位”来代替, 填补超出劳务派遣比例部分的空缺。

劳务派遣公司

曾出现皮包公司等乱象, 重新洗牌现契机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以下称许可机关) 依法申请行政许可。这意味着, 派遣公司设立进入了行政许可的阶段, 同时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提高到200万以上, 派遣公司设立门槛提高, 面临转型契机。

据周怡辰介绍, 公司2007年成立, 办公场所为自有产权, 注册资本已达200万。劳务派遣新规执行后, 公司业务有没有减少?周怡辰告诉记者, 因很多大型国企在“消化”原有的派遣用工, 需求量有所减少, 但由于不少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受规定要求逐步退出市场, 不少新的用工单位开始合作, 所以业务量基本保持稳定。“但随着两年过渡期的到来, 劳务派遣的总数可能将会有所降低。”

张林, 55岁, 经营当地县城最大的劳务派遣公司, “近期省市都出台了相关细则, 我们的注册资金提高到200万, 固定资产、房屋面积等也达到要求。”他的公司有劳务派遣员工2000多人, 主要派往当地银行等单位。目前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当地统一派遣带来不便, 张林透露, “本来我们可以直接往县里银行等单位派遣, 但是市里银行偏偏要求统一派遣。我们派遣工办理医疗、工伤认定、劳动纠纷等, 都要跑到市里去, 非常不方便。”

张林接着告诉记者:“和谁同工同酬?怎么落到老百姓身上呢?目前看来执行很难。”

梁枫律师认为:“随着本次修改中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标准的提高以及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立, 中小型劳务派遣单位将会逐步退出市场, 大型劳务派遣单位市场占有率则会日益增加。这些均表明了国家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决心。”

8.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篇八

关键词:暂行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早在20世纪初的美国,就有了“劳务派遣”。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在我国悄然兴起,近几年,由于劳动力市场机制作用的不断增强,劳务派遣用工迅速崛起。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劳务派遣用工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劳务派遣在我国首次被立法是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该法确立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地位。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劳务派遣用工问题不断出现,劳务派遣制度的不足之处日益凸显。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首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终止合同进行了相关规定。2012年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又迎来新一轮的热议和讨论,2013年6月20日发布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颁布》,使得劳务派遣再次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2013年8月至9月,人力資源社会保障部起草了《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12月20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议通过,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值得思考的是,新规定的出台势必带来用工单位结构、方式的调整、新规定能否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劳务派遣发展所产生的问题?

新规定亮点之一:辅助性岗位需协商确定,工会拥有发言权

“三性”岗位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首次确立了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强制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范围: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且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需通过民主程序确定本单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新规定里明确“辅助性工作岗位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但何为“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我们习惯理解的与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岗位,比如“保洁人员”?在一般企业“保洁人员”按常理可理解为“辅助性岗位”,但如果在家政公司,则可以理解为“主营业务岗位”,因此简单从实体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会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等角度,认定辅助性岗位范围均不太科学。新规定对“辅助性”工作岗位的认定做到了“程序限制”,代替了“实体认定”,且“程序限制”明确规定了“民主程序+公示程序”。这一规定解决了不同企业、不同行业对“辅助性”工作岗位认定标准的不同,司法实践中,也可成为法院提供审判依据。

新规定亮点之二:严控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岗位禁超用工总量10%

新规定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对比例的核算进行了明确,用工比例的计算公式: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同时要求对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给予两年的过渡期,使其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这一规定将大大改变用工单位现有的用工方式,尤其对新规定出台前,使用劳务派遣数量较多的单位。且10%的比例已不局限于“辅助性”工作岗位,而是所有“三性”岗位相加后仍不得超过。对此,用工单位面临以下几种选择:一是与有能力的派遣人员工直接签订合同,转为直接用工;二是减少用工,能不用的就不用了。三是维持一定比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新规定亮点之三:明确工伤认定主体,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后,必须做好三件事:

第一,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里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为派遣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承担工伤保险的理赔责任;二是未为派遣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赔付待遇承担赔付责任。

第三,做好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为此,劳务派遣机构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必须约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尤其要约定好用工单位的补偿责任。

新规定亮点之四:解决了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61条明确认可了异地派遣的用工形式。异地派遣目前出现的较大问题是,用工单位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需要,利用各地社保缴费成本不一致的现实情况,寻找“社保洼地”,即经济较发达地区的用工单位与落后地区的派遣单位合作,将劳动合同、社保关系建立在落后地区,但用工却在发达地区。这种操作最终形成“缴费在外地,矛盾在本市”的不利局面。新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

新规定解决了劳务派遣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仍有一些尚未明确之处。如,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对退回情形和方式未作明确规定。再比如,新规定对工伤认定的责任作了规定,但对工伤事故、劳动纠纷的处理及费用如何分摊未作明确规定。还有,劳务派遣人员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可否追究其责任,派遣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给派遣人员造成损失,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单位是否应为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年休假等等。为了避免更多的扯皮,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用工单位应做到四个防止:第一,不签、迟签劳动合同;第二,不缴、漏缴社会保险;第三,派遣单位拖欠、苛扣被派遣人员工资;第四,二次派遣人员。

参考文献:

[1]罗朝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企业用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2014(3X)

9.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篇九

一、为加强企业车辆管理工作,促进后勤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车辆使用管理

(1)车辆实行统一管理,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外借的,须经矿领导(矿长)批准。

(2)车辆使用坚持统一调度的原则,在保证矿领导工作用车,接送上级领导,矿工作人员,运送物资等有效运行中,严禁私自将车辆开出矿区,开回家或公车私用。

(3)车辆凭派车单出车,用车人员认真填写派车单,由值班矿长签字后生效。

(4)驾驶员拿到派车单后,认真核对填写内容,领导签字等不详细填写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

(5)车辆的有关证件及随车物品由指定驾驶员保管,驾驶员在交接车辆时,必须交接各类随车物品且检查车况,发现问题,及时追查,否则由指定驾驶员负责赔偿。

(6)出车前后,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刹车等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必要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7)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增强其敬业精神,做到安全高

效,勤俭节约。

二、车辆加油

车辆必须由综合办统一加油,任何驾驶员不得私自在外加油(出差除外),外出前应保证车辆油料充足,确因特殊情况在外加油应向办公室报告并确认。

三、违章与事故处理

1、驾驶员因超速、违章停车、证件不全等违反交通规则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罚款,均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扣证期间视情况扣减绩效工资和出车补贴。如果原因可归属公司时,其罚款由公司负担。

2、驾驶员离职时,由办公室确认所有违章已经处理后,方予办理有关手续。

3、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报告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驾驶员应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协助公司财务部门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赔偿事宜。

4、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所怀,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后,再视实际情况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视责任具体处理。

5、办公室由专人每月查询违章情况,检查督促责任驾驶员及时处理违章。

四、处理保养与维修

1、日常保养

指定驾驶员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2、维修审批

10.劳动管理暂行规定2003 篇十

为了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经营管理,完善规章制度,使之规范化,系统化,以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条全体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或早退。特殊情况必须事前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迟到或早退超过5分钟者每次罚款2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者,视同旷工半天处理。

第二条全体员工必须自觉出勤,不得旷工,否则每旷工半天罚款50元;连续或月度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季度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的或年度累计旷工8天及以上的,作辞退处理。

第三条全体员工休假必须服从安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休假,违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具体休假规定如下:

1、公司实行每月休假4天的休假制度。

2、不能正常休星期天的人员,每月的工休假日由所在班组的组长或部门负责人统筹安排,轮流休假,不服从安排擅自休假的作旷工处理。

3、一线员工(含聘工、促销员)每周六、周日原则上不能安排休假,因特殊情况需休假的,必须事前递交书面请假条,经柜组组长和部门主任同意,由公司领导批准,否则作旷工处理。

4、公司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非星期天原则上不得休假,因特殊情况需休假的,必须事前递交书面请假条,经所在部门主任同意,由公司领导批准,否则、作旷工处理。经批准休假的,作事假处理。

5、全体员工(含聘工、促销员)重大节日期间原则上不能安排休假,因特殊情况需要休假的,必须事前递交书面请假条,征求柜组组长,部门主任的意见,由公司领导批准,否则作旷工处理。

6、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必须递交书面请假条,经柜组组长、部门主任、公司领导三级审批,报公司人事行政部备案。休假期间可享受公司的保底工资待遇。

7、女员工(含聘工、促销员)在孕期满五个月后,可享受待产假待遇,需休假的必须递交书面请假条,经柜组组长、部门主任、公司领导三级审批,报人事行政部备案,正式女员工休待产假期间每月可享受180元的生活补贴。

8、正式员工的父母、配偶户口不在本市和湛江市、阳江市辖区范围内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需休假的,必须填写【探亲申请报告】,征求柜组组长、部门主任的意见,由公司领导批准,擅自休假或超假的作旷工处理。休假期间可享受公司的保底工资待遇。

9、员工(含聘工、促销员)因病或特殊情况需休病假或事假的,必须递交书面请假条,病假还需医生的休假证明,经征求柜组组长、部门主任意见,由公司领导审批,休病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正式员工月度累计休事假一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工资总额的5%;月度累计休事假三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工资总额的10%,年终累计休病(事)假12天及以上的,扣发年终奖(当年余下的工资).正式员工当年休事假超过2个月,聘工、促销员休事假超过15天,休病假超过1个月的,给予辞退处理;正式员工休病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按有关劳动法规规定处理,危急重病假可作特殊情况处理。

第四条全体员工上、下班必须如实记勤,不得虚报冒记。不记勤或虚报冒记者,否则每次罚款20元。

全体员工上班必须按公司要求统一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牌,违者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相应处罚:

上班不穿工作服者,每次罚款50元;不戴工作牌者,每次罚款20元。员工穿着夏装不束衫、不扣好全部衣扣,女员工不佩戴领结、穿着冬装不扣好全部衣扣,男员工不打领呔的,每项每次罚款20元。

凡不按规定位置佩戴工作牌(规定:女员工须将工作牌挂在上衣的第一至第二颗纽扣之间,男员工挂在左胸前衣袋上),工作牌内夹放其它东西,或与他人换戴工作牌的每项每次罚款20元。

女员工上班时间必须配穿肉色长袜,留长发者还必须戴好头花,否则,违者每项每次罚款20元。

全体员工上班不是穿拖鞋、染异色头发,女员工不得披头散发,男员工不得留长发,违者罚款50元。

全体员工上班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违者每次罚款50元;因离岗蹿岗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

全体员工上班时间不得在营业场所吃东西、干私活、睡觉、化妆、看书报、聚堆闲聊、喧哗嬉戏、会客长谈,领带小孩,违者每项每次罚款50元。

全体员工上班时站、坐姿要端正大方,不得东倒西歪或相互勾肩搭背,违

者每次罚款20元。

全体员工必须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礼貌地接待顾客。凡服务态度不好被顾客投诉者,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相应处罚:

因接待顾客不主动,被顾客投诉者,每次罚款50元。

因与顾客发生争吵,被顾客投诉者,每次罚款100元。

年累计被顾客投诉3次者,作辞退处理。

第五条 全体员工必须共同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违者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相应处罚;

发生相互争吵、漫骂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屡教不改者,作辞退处理。发生打架斗欧的,每人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同时追究法律责任及给予开除处理。

促销员凡出现相互诋毁品牌行为的,对当事人第一次进行教育和处罚(罚款50元),第二次即时予以辞退。

第六条全体员工必须共同维护商场的环境整洁,凡乱扔纸屑杂物、破坏清洁卫生者,每次罚款50元;经营场地不整洁、商品摆设零乱的柜组,当班组员每人罚款10元。

第七条全体员工必须、服从安排听从指挥,违者每次罚款50元;累计3次者,作辞退处理。

第八条全体员工必须爱护公物,不得损坏、偷盗或贪污公司财物。损坏公司财物者,按损失进行赔偿;偷盗或贪污公司财物者,罚款一至十倍,并即时予以辞退。

第九条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安全防范规定及各项管理制度,如发责任事故(包括短款短物)或其它违纪行为,则按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条 全体员工必须积极工作,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对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消极怠工,不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者,经征询职工意见,由部门主任报公司批准,予以辞退。

接待顾客用语

称呼:

(1)通常称为“先生”、“小姐”、“小朋友”、“阿姨”、“阿婆”,对女士尽量称小姐或阿姨。

(2)无论何种情形都禁止使用不礼貌的称呼。

招呼用语:

(3)“早上好”、“您好”、“欢迎光临”、“我能帮您什么?”、“您需要什么?”、“请稍等,我马上就来。”

介绍用语:

(4)“这种商品现在很流行(或是新产品),您不妨试一试。”

(5)“这种商品正在促销,价格很实惠。”

(6)“这种商品削价是因为式样过时,质量没问题。”

(7)“这种产品的特点(优点)是……”

(8)“您使用前,请先看一下说明书,按照说明书上要求操作。”

(9)“使用这种商品时,请注意……”

(10)“您要的商品暂时无货,但这种商品款式、价格和功能与您要的商品差不多,要不要试一下?”

(11)“大件商品或数量比较多,市内我们负责免费送货。”

(12)“请您保存好电脑小票。”

答询用语:

(13)“您需要的商品在*楼*柜台”

(14)“洗手间(公用电话、办公室……)在**处”

(15)“这是您要的**商品,您看合适吗?”

(16)“相比之下,这种(件)更适合您。”

(17)“我建议您帮他(她)买这种。”

(18)“这种商品暂时缺货,请您留下姓名和联系电话,一有到货,马上通知您,好吗?”

解释用语:

(19)“先生(小姐),商场内不能吸烟的,请您配合。”

(20)“先生(小姐),超市内不能吃东西(喝饮料),请您配合。”

(21)“对不起,同类商品不能带进超市,请您先把它寄存起来好吗?”

(22)“对不起,不能带宠物进商场。”

(23)“先生(小姐),请不要趴在(或者把脚踏在)购物推车上。”

(24)“先生(小姐),请不要把包(手提电话)放在购物推车上,以防被盗。”

(25)“对不起,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已出售的食品、药品、化妆品、贴身内衣裤如果不属质量问题是不能退换的。”

(26)“对不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不属于退换范围,不过我们可以尽力帮您联系维修。”

(27)“很抱歉,这种商品是不能拆开包装的。”

(28)“不好意思,这种商品,不能穿着鞋子试,请您脱鞋后再试好吗?”

(29)“先生(小姐)这种商品应该这样使用……”

(30)“先生(小姐),这件商品属于质量问题,请到服务台办理退换手续。” 顾客挑选商品时不能说:

(31)“不要摸商品,以免弄脏了。”

(32)“人比较多请你快点挑。”

(33)“不用试你肯定合适,不合适回来换。”

顾客退货时,禁止说:

(34)“你才买的,怎么又要换?”

(35)“买的时候干啥去了。”

(36)“你买的时候,怎么没挑好(没看清楚)?”

(37)“不是我卖的,我不知道。”

(38)“肯定是你使用不当造成的,我们的商品质量没问题。”

(39)“不符合我们的退货公约,不退(换)。”

道歉用语:

(40)“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41)“对不起,这件没条形码,我马上给您换一件。”

(42)“对不起,让您多(空)跑了一趟。”

答谢用语:

(43)“多谢您的鼓励(支持)。”

(44)“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45)“非常感谢您提的建议(意见),我们马上向经理反映。” 收银用语:

(46)“收您**元钱。”

(47)“找您**元钱,请您收好(请点一下)。”

(48)“您的储值卡还有**钱。”

(49)“您的钱正好。”

(50)“您的钱不对,请您重新点(看)一下好吗?”

(51)“请您保留好电脑购物小票,退换货应持有电脑小票。”

(52)“这是您的东西,请拿好。”

道别用语:

(53)“谢谢,欢迎下次光临。”

(54)“再见。”

(55)“这是您的东西,我们送您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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