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2024-07-19

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11篇)

1.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篇一

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调研报告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意义

为了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我市各县区均在乡镇一级,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开展非诉讼业务法律援助服务为主,接受基层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农村地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化解农村的各类矛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况

xx市已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个,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xx年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诉讼案件18宗,非诉讼调解案件182宗。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指导和监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1、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提供法律意见。

2、接受群众法律援助申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xx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身份状况;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报送县级法律援助处审批。

3、受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委托,在县级法律援助处授权的范围门内负责对非诉讼及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批,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4、经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决定,负责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或者指派所在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安排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5、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6、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8、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9、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10、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11、负责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案卷归档管理。

(二)工作站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批权限

经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授权,工作站对非诉讼调解案及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审批权:

1、各法援工作站必须统一使用由县级法援处下发的民事案件受理、审批相关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及案件基本情况。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审案件后必须报县级法援处审批,领取案号。

4、法援工作站办理的案件结案后必须按有关规定交县级法援处归档。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户口本或者暂住证明;

(3)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所出具的且经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具证的经济困难证明;

(4)申请援助事项的有关证明、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4、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初审意见,并报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请人。

对于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对不给予法律援助,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市、区)法律援助处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内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5、工作站受理的属于县级法律援助授权审批的非诉讼及简单的民事案件,应该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工作站对于群众来访来电咨询应及时解答,无法及时解答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对于重大复杂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及时上报至县级法律援助处。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承办或指派其他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并按照统一归档目录的顺序整理好有关材料后,做到一案一档,最后将案件档案材料移交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并统一归档。

8、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填写《法律援助工作统计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县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意义

为了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我市各县区均在乡镇一级,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开展非诉讼业务法律援助服务为主,接受基层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农村地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化解农村的各类矛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况

xx市已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个,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xx年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诉讼案件18宗,非诉讼调解案件182宗。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指导和监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1、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提供法律意见。

2、接受群众法律援助申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xx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身份状况;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报送县级法律援助处审批。

3、受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委托,在县级法律援助处授权的范围门内负责对非诉讼及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批,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4、经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决定,负责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或者指派所在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安排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5、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6、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8、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9、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10、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11、负责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案卷归档管理。

(二)工作站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批权限

经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授权,工作站对非诉讼调解案及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审批权:

1、各法援工作站必须统一使用由县级法援处下发的民事案件受理、审批相关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及案件基本情况。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审案件后必须报县级法援处审批,领取案号。

4、法援工作站办理的案件结案后必须按有关规定交县级法援处归档。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户口本或者暂住证明;

(3)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所出具的且经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具证的经济困难证明;

(4)申请援助事项的有关证明、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4、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初审意见,并报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请人。

对于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对不给予法律援助,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市、区)法律援助处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内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5、工作站受理的属于县级法律援助授权审批的非诉讼及简单的民事案件,应该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工作站对于群众来访来电咨询应及时解答,无法及时解答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对于重大复杂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及时上报至县级法律援助处。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承办或指派其他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并按照统一归档目录的顺序整理好有关材料后,做到一案一档,最后将案件档案材料移交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并统一归档。

8、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填写《法律援助工作统计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县

(市、区)法律援助处备案,作为年终统计的依据。

9、根据《xx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工作站办案人员在办结案件后,可以领取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归档材料后及时向办案人员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标准按《xx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执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

1、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人员编制与司法所的人员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员同时也是工作站的人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还没有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因此,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进,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服务水平。

2、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统一制度规范,各县区做法不一,工作还不够规范。因此要尽快出台《xx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规定》,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等做出统一的规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

3、覆盖面仍需进一步扩大。目前工作站的覆盖范围仅在乡镇(街道)一级,对于一些偏远的乡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需在各村委会(社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使法律援助工作形XX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团)、村委会(社区)三级网络,使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延伸到基层。目前该项工作已在开展中,并对法律援助联络员情况进行了登记,以后将对联络员进行规范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培训。(xx市法律援助处)

2.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篇二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主要途径,意义

一、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含义及现状的分析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 (特别是现行法) 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 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 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 人们的法律动机 (法律要求) , 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 (法律感) , 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 (法律知识) , 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又有自己的特征, 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就其主体而言, 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 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 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 因此, 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1、以衡水学院在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分析

以衡水学院在校大学生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如下:

(1) 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来源及对法律知识重要性的认识程度

48%的学生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学校的教育, 35%的学生法律知识来源于电视和报纸, 其他来源的占27%, 认为掌握了必要的法律知识且能运用于解决现实问题的学生占30%, 70%的学生认为自己法律知识不足或不能灵活运用。60%的学生认为需要学习或深入学习法律知识, 30%的人认为只需要了解一下就可以了, 10%的学生认为完全不重要。这表明大部分学生法律知识缺乏, 学校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不足, 不能满足大部分学生的需求。

(2) 大学生对法律运用的能力

有43%的大学生在勤工俭学的时候向用人单位签订合同, 57%的学生不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当自己的钱物被盗或被抢劫时, 有64%的学生会向学校的有关部门报告, 36%的学生则会选择自认倒霉;这都表明当代大学生对法律的运用还缺乏, 这都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法治环境和氛围。

2、调查结果分析

虽然我国高校的大学生学过一些法律知识, 但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却较低.当前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 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 只是临到考试的时候突击, 应付了事, 大多数学生重学分, 轻实效, 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 大学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 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是有限的。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 对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做粗略的概括:

在校园内, 法治氛围的欠缺, 使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错位, 法治氛围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大学生守法、信法、尚法和护法的自觉性。比如:有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健全, 惩治一些丑恶的东西无“法”可依, 在某些方面助长了违法犯罪气焰;学生的法律问题得不到及时合法的解决, 使学生对法律的期望值一降再降。这些现象不仅降低了法律在学生心中的权威, 而且也使学生误认为法律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这种心理造成了一部分大学生在校园里虚置自己的法律主体地位, 他们不愿积极地践行法律知识, 也不愿过多关注法律现象, 学校只有加强和注重对法治的培养才能在更深层面上对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和建设法治国家做出回应。

二、造成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1、心里因素的影响

在校大学生正处在心理和生理的发育期, 心理上具有强烈的要求他人和社会认可的冲动, 极力想摆脱来自外界的干涉和约束, 独立自主意识增强。同时, 这一阶段, 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完全确立, 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系统还缺乏完善的认识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以灌输为主的法律教育的效果。

另一方面, 学生进入大学后, 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关系、自我评价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面对着经济压力、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等众多人生考验, 一些心理脆弱的学生会感到无所适从。部分学生功利性、自我性、短期性、随意性心理症状混合交织, 客观上会对法律、制度产生心理抵触。

2、高校法律教育薄弱

一些高校对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 重视程度不够。有的把法制教育作为软任务, 认为可抓可不抓;有的对学生法制教育定位不准, 提不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很多高校在进行教学和管理的过程中, 以权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特别是在管理举措和对教职工、对学生的处分问题上, 学校易出现权力滥用, 从而导致学生对法制教育产生逆反心理, 并且强化了“我不犯罪何须学法”的错误观念。

3、社会环境的不利影响

一是腐朽思想的侵蚀, 在不同程度上对大学生的生活方式、生存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产生了影响。二是不良风气的干扰。随着高校与社会联系的日趋广泛与紧密, 社会上各种不健康的东西通过各种载体和渠道进入了学校, 侵蚀了部分学生的心灵, 使其偏离正常健康成长的轨道。如果不能把握合适的“度”, 就容易产生犯罪。有的大学生错误地以物质利益为尺度评价个人利益, 甚至为了经济利益, 放弃了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三、高校注重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意义

1、培养和提高在校大学法律意识可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

2、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 是优化大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

现代人必须有素质, 也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如果没有较高的法律素质, 就不可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3、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对中国的法制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大学生只有系统的学好法律知识, 了解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才能积极投身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去, 为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 促进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做出贡献。

4、法律意识的培养是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和适应社会发展的

需要, 大学生在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的同时, 尚需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 唯有如此, 才能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四、高校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1、营造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的学校环境, 高校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对其个人的成长和个人素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 高校为了使其培养出来的大学生能够适应法制社会对人才的要求, 就必须重视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学校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场所,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要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心理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形成良好的法制教育大环境, 才能为社会孕育出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跨世纪人才, 才能促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繁荣与发展。

2、高校应开展一些法制宣传活动和开设一些关于普法的课程

来让学生懂得法的重要意义, 更加关注法给我们带来的利益, 加深人们对法的重视, 懂法、知法后知道运用法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形成良好的法制社会。

3、高等院校的管理应做到“依法治校”, “以法育人”, 在

日常管理中, 特别是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 要照章处理, 决不因人而异、因人而改, 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给学生树立“有法可依, 依法办事”的榜样, 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3.大学生法律素质调研与建议 篇三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素质;调研

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建设的骨干力量,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高校的法治建设,更直接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2010年是“五五”普法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为了检验广东海洋大学普法效果,保障教学、科研和学生的学习,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围绕大学生关注的法律、最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依法维权等方面,对大学生法律素质进行调研。大学生法律素质是指:由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法律实践能力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对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要求,重点是对法律基本知识有一般了解,建立依法行为的思想意识,对违法行为进行抵制和制止的能力。对大学生法律素质进行调研,可以了解现代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和促进法治意识提高,了解大学生对常见法律的掌握和运用能力,为高校依法办学和普法工作提供基础依据和建议。对于培养政治坚定、遵纪守法、专业合格、思想开放的大学生,建设法治、和谐校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根据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内涵要求和目前大学生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设计了调研问卷,在广东海洋大学主校区共发放2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126份,有效率为92.4%。所有的统计数据以有效问卷为基础进行计算。参加问卷调查的学生为1~4年级本科生,来自经济管理学院、工程学院、水产学院、理学院、文学院等15个学院。调研时间为2010年4月至5月。

二、低年级学生对普法教育活动更感兴趣

参加本次问卷的一年级至四年级学生比例分别为:60%、24%、14%、2%。问卷的发放场所是学生食堂、宿舍大院,并没有刻意选择调研对象。从数据可以看出,随着年级的升高,对参加普法活动的兴趣就大幅地下降,这一现象必须引起注意。

要警惕部分高年级学生尤其是毕业班学生处在学校向社会的过渡期,忙于考研、找工作等,错误地认为违法违纪、依法维权离自己很远,对普法教育不感兴趣,忽视法律素质培养,导致不遵守学校制度、违法、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等现象不断发生,给学生、家人、学校和社会造成损失和痛苦。

三、大学生具备了基本的法治意识

(一)学生具备较强的法律辨识能力

从表1的7项问卷内容可以看出,现代大学生的日常行为具备了较强的法律辨识能力,大部分参加问卷的学生能以合法的方法处理问题,对法律的认可度和自觉守法觉悟较高。但被兼职中介骗的有16%,被短信骗取钱财的有7%,曾经参与传销或被传销所骗的有5%,比例还是较高的,因此法治意识、防范能力有待提高。

(二)知识产权意识已在学生中树立

针对大学生在平时学习和撰写论文时需大量查阅、参考、引用别人的智力成果,在高校知识产权上最容易出问题的实际情况,在问卷上设置了相关的问题,结果表明,学生在引用他人的文章、资料、数据时有17%的学生每次都会注明出处,63%的学生有时会注明。在大部分学生的思想上已基本树立起了知识产权的意识。

(三)法治意识模糊现象还较为严重

虽然每年高校里都进行着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但事实提醒着高校的师生,法治意识模糊,思想不清,行为不规范,对一些违法现象不以为然,甚至参与违法行为的情况依然存在,有些还比较严重。面对学习生活中的种种问题,一些处理问题的方法存在违法的倾向,容易走入违法的道路。例如,有18%的学生认为开设法律基础课意义不大,12%的学生在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时从来不注明,16%的学生认为赌博只是娱乐,参与也没关系,当与同学发生激烈纠纷时有5%的学生倾向于通过打架解决问题,8%的学生认同在公共场所或宿舍随手拿走同学物品的行为,2%的学生表示可以将同学遗留物品占为己有。这些学生在总的比例上虽然是少数,但作为正在接受教育的对象,其相对比例就比较高了,如果不给予必要的重视和采取适当的措施,这个群体出问题的机率就会大大高于其他学生,值得我们思考和引起注意。

(四)大学生对常用法律的关注程度不高

从表2我们可以看出,只有17%~46%的学生使用或者学习过在大学生活中常涉及的法律法规,最高的3个是劳动合同法(46%)、治安管理条例(37%)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6%),最低的3个是就业促进法(17%)、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8%)和知识产权法(21%),总体比例相当低。可见学生对法律的关注度十分不够。学生对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条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对重视,也正好和大学生关心就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关心自身安全和消费有关。

由于经济社会的一些片面引导和学生认识上的偏差,部分学生对学法、守法、用法不重视。虽然从一年级开始,学生就学习了《法律基础》课,但《法律基础》课程更多的是对法律意识、精神和制度的简单介绍。从调研发现,在校大学生缺乏有针对性的、具体的法律学习、分析和运用。

五、大学生维权意识较强

(一)维权意识

由问卷数据可知,在校大学生维权意识较强,表现如下:认为法律对大学生维权有用的占97%,其中非常有用的占54.6%;一般的占42.5%;必须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个人财产及隐私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的有81%;认为拥有拒绝参与或执行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纪或不道德行为的权利占76%;希望学校教学计划吸收学生的意见或建议的有69%;对学校维护学生权益的效果表示肯定,其中非常好的占11%,一般的占67%,合计78%。同时,不满意学校维护学生权益所做工作的学生有22%,应引起学校重视。

(二)维权能力

在校大学生依法维权能力已具备一定基础。例如,2006年至2010年上半年,因在考试或其他活动中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受到学校处理,认为处理偏重或不合理而提出申诉的有28人次,得到减轻或取消处理的有10人次,正在复议等待处理的有2人次,效果很好。虽然曾被兼职中介骗钱的有16%,但被骗后学生都知道要依法维权,采取直接找公司索回钱的有15%,向劳动监管部门申诉的有58%;购物后发现商品有影响使用的缺陷时,66%的学生会索赔或投诉,但也有34%的学生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

六、普法宣传方法公式化难以吸引大学生

目前高校的普法途径主要是通过课堂、网络、广播、书报刊、橱窗、横幅和一些普法活动,虽然大学生获得法律的知识有多种途径,但流于公式化,大部分途径都是简单地宣读、张贴、罗列,缺乏生动、清新、贴近生活、易被接受的方式,对学生的吸引力、影响力不大,使普法的效果不够理想。例如和学生关系较大的《就业促进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没听说过的达32%、26%、26%、20%;不知道或不关心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分别高达76%、65%。这些足以说明宣传引导方式方法上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七、建议

(一)一年级是强化法律素质的最佳时段

从参加调研的学生比例可以看出,一年级学生的热情最高,也是最容易接受新事物的时期。在一年级的时候激发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兴趣,逐步学习、掌握与他们学习生活相关的法律内容,并引导他们在实践中进行初步的运用,使学法、守法、用法形成习惯,从而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观念、法律的实践能力在后面几年的学习生活中不断得到锻炼和提高,为将大学生培养成为有着较高法律素质的专业人才打下良好基础。因此,在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上要充分注意这个特点和情况,在一年级就开始强化教育、引导、初步运用,而不是等到二、三年级逐步加强。

(二)在实践中持续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在整个学习期间,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观念,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和增强他们守法、用法的法律实践能力。要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首先就必须提高教职工的法律素质,特别是和学生经常在一起的教师和辅导员的法律素质;其次是建立校内法律咨询组织,由学生社团和学校常设机构兼职承担这些职责,解答和指导学生就学、就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提醒、消除学生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第三是将案例和学生的具体法律需求相结合,让法律问题生活化、生动化,使学生在实践中逐步理解、掌握和使用法律,提高法律的实践能力,培养良好的法律素质。

(三)普法宣传教育必须充分考虑青年学生的特点

大学生正是处在血气方刚、思想活跃、智力聪慧、个性张扬、易于接受新事物、新知识的时期,独生子女占了较大比例。普法宣传教育必须充分考虑青年学生的这些特点,除了使用一般的途径方法外,更多地从网络、手机上着手,通过短文、短信、漫画、游戏等方式进行法律要点宣传讲解、案例分析。充分发挥青年学生这支生力军的作用,组织他们或让他们组织各类适合学生的普法活动,吸引尽可能多的学生参与进来,形成集体力量和凝聚力,产生荣誉感,从而在兴趣、思想和行动上使学生持久地、自觉自愿地接受普法教育和去宣传、教育别的同学,使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深入人心,使学法、守法、用法变成一种深植于思想的观念和行为规范,实现普法的最大价值。

(四)强化高年级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

三、四年级学生面临学习的主要课程有过半以上已结束,或进入学习专业课阶段或将到企业实习、或做论文、或为考研做准备或在努力找工作等大量现实和紧逼的一系列问题。这时候的思想已不再全部围绕着校园的学习生活,思想上的兴奋点更多的开始倾向社会,对学法的兴趣不高,法治意识也会被社会上的一些负面现象冲淡,是比较容易违反管理制度、在法律边缘游走,从而导致违法违规现象增多的时期。所以,对高年级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更不能因为他们的学习等任务重了,相比低年级学生成熟了而有所放松,必须结合其大学生活进入后半部分、学业即将结束等情况,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实践运用,一方面强化他们的法治意识,另一方面增强他们依法维权的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学业和走向社会。

(五)将学生学法、守法、用法的普及度和实效作为检验法律素质培养效果的主要标准

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高校必然的社会责任,也是高校建设的需要。对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既要强调形式也要突出内容,把握好青年学生的个性特点。要长期持续坚持,通过调研、跟踪、分析学生的思想、行为表现,了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育程度,根据实践要求调整培养的方式方法,保证这项工作的广泛性和不同年级的逐步深入,注重效果。将学生学法、守法、用法的普及度和实效作为检验高校法律素质培养效果的主要标准。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建设输送专业过硬、法律素质强的人才。

参考文献:

4.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篇四

为规范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及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监督。根据省、市中心要求,通过组织相关人员对法律援助工作摸底调查,并结合近三年来开展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形成本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1年,现有工作人员4名,主任1名。中心有“12348”法律援助服务专线一部,中心办公面积约为60平方米。三年来,中心共受理指派援助案件700余件。其中诉讼案件100余件,非诉讼案件600余件。

一、基本情况

1、近三年(2009-2011)本县未出现法律援助投诉事项;

2、本县制定了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相关规定,目前还没有投诉的具体案例;

3、受理部门与处理部门一致,统一由司法局纪检部门负责管理。

三、投诉的内容

1、属于以下七类问题的投诉的数量分别为零。

一是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是拖延受理、审批、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是接受指派后,不依法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四是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受援人损失的;

五是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六是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七是律师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违反《律师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行为。

2、对其他违反法律援助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也没有发生,占投诉总数的比例为零。

四、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情况

由于没有投诉事件发生,因此没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也没有投诉事项的基本内容。

五、投诉处理决定

1、决定是否受理投诉的依据是: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县司法局制定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相关规定,以及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2、投诉处理的基本程序是:受理-问询(当事人)-调查取证-合议(确定结论)-出具决定-答复。

3、如投诉情况属实,对被投诉人的处理有哪些方式:被投诉人是法援机构的,责令补救;被投诉人是承办人的,视情节给予改正和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县局规定;

如情况不属实,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对投诉人批评教育;

4、被投诉人履行处理决定的情况没有发生;

5、投诉人、被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松原市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调查报告 篇五

***

09生科1班 赵春苗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自2003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该条例,坚持以人为本,为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法律援助事业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但是,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应当改进提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将法律援助作为改善民生问题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是新时期我们应当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现状

松原市幅员面积2.2万平方公里,下辖13个街道,78个乡镇,96个社区,1140个行政村,总人口280万。全市有城镇低保人口5.9万人,农村贫困人口10.7万人,残疾人20.3万人,未成年人70万人,老年人27.5万人,农民工62.7万人,妇女140万人。这些人口构成了弱势群体,也是潜在的受援对象,与我市法律援助资源的比例极不协调。

(一)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力资源情况

1、专门机构和人员。全市自1998年至2000年设置了法律援助机构6家。市法律援助中心1家,县(区)法律援助中心5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设立工作站101个,在村组、社区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6家法律援助机构中,全部是经过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援助中心1家。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编制23人,实有34人,其中具有律师资格13人,占总人数的38.2%,承担了全地区64%的法律援助案件。法援人员中,研究生学历2人,本科21人,其他学历11人,其中法律专业学历28人,占总人数的82.4%。

专门机构总体设置合理,就承担法援案件比例看,人员偏少,尤其是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比例偏低,限制了对刑事案件和一些特殊案件的援助力度,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2、协助机构和人员

⑴律师事务所。全市现有律师事务所17家,具有律师资格93人(不含公职律师),承担了全地区2.4%的法律援助案件。

⑵法律服务所。全市现有法律服务所41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129人,承担了全地区27.2%的法律援助案件。

⑶社会援助。全市现有社会援助工作站101家,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94家,依托妇联设立2家,依托老龄委设立2家,依托残联设立3家,未设立专门工作人员,亦未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⑷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全市现有志愿者67人,承担了全地区6.4%的法律援助案件。协助机构总体呈现出机构设置不均衡,人员分配不均衡和办理案件不均衡的特点,比如社会律师人数占全地区具有律师资格人数的85%,却只承担了2.4%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量,社会援助工作站虽已经设立,但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至今尚未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近两年内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

2008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52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1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127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3件,非诉事项1件;受援人员397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询2460件,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87次,接受宣传群众约15.1万人。

2009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15件,与上年相比增长1.6倍,已经超过全省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值,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06件,同比下降52个百分点;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56件,同比增长4.2倍;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件、非诉事项1件,与去年基本持平;受援人员961人次,同比增长1.4倍;受理法律援助咨询2139人次,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25次,接受宣传的群众约10万人次。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正逐步开展起来,无论从数量上,还是形式上都有了新突破。

法律援助案件的来源主要是申请,占案件总数的68.6%,指定案件均为刑事案件。办理效果较为理想,胜诉率为90.4%,挽回经济损失和取得利益114.2万元。受援对象集中在农民、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上,农民受援比例占援助对象的一半以上。刑事案件类型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为36.4%;民事案件类型依次占前三位的是婚姻家庭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和交通事故案件,比例为48.1%;行政案件比例极小;执行案件尚未进入我市法律援助范畴。

(三)经费保障情况

从我市法律援助经费收入看,经费全部来源于财政拨款,业务经费占总收入的25.7%,主要来自于中央、省级转移支付。2009年,我市各级财政开始拨付部分业务经费,占业务经费收入的22.2%,可见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始逐渐重视起来。从支出情况看,业务经费利用率为90.4%,没有将经费完全利用起来。其中办案补贴占业务经费支出的52.1%,刑事和民事案件补贴分别占48.7%和50.6%,在其他类型案件上几乎没有开展援助工作,年人均办案补贴为3160元;用于宣传和培训的费用占业务经费支出的25.2%。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衡量法律援助工作宣传效果的标准是“社会认知度”。据不完全统计,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社会认知度”较低,城市为35%左右,而农村仅为10%左右。弱势群体和社会层面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较低,维权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困难群众不知道有法律援助,或者知道法律援助,但不知道法律援助是干什么的,不知道申请法律援助也是自己的权利,不知道去哪里请求法律援助,不知道如何去利用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认可程度也不高,甚至个别人认为“不花钱的律师不办事”。宣传力度较弱,对社会宣传的定位、平台、载体、内容、频率、强度、形式、新颖性研究不够。还有只对群众、基层和社会宣传,忽略了对领导和政府机关的宣传,领导层面的重视、支持不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二)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力量不足。我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仅有13人,队伍力量薄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律师人数占全地区律师的85%,却只承担了2.4%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量;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志愿者承办了33.6%的案件,但由于其不具备律师资格,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而援助工作站没有专业人员,工作迟迟没有开展起来。全市法律援助人员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的比例为1:1434,供需矛盾突出,不能做到应援尽援。还有,现有法律援助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调查中有反映个别律师承办的刑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特别是由公诉人出庭,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案件,个别援助律师责任心不强,草草阅卷,准备不充分,辩护质量不高。还有个别律师受经济利益驱动,不愿承担法律援助案件。

(三)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较窄。一是法律援助诉讼案件的范围存在局限性。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仅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小部分和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因此,民事案件中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处于弱势的当事人,行政案件中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和执行案件中的申请人很难获得有效地法律援助。二是法律援助对象存在局限性。由于经济困难标准一般设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不仅忽略了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线边缘的困难群体,同时也把一些收入尚可,但因灾病等原因致贫的“夹心阶层”拒之门外。还有松原市现有民营企业4260户,个体工商户8.2万户,在经济形势风起云涌的今天,同样需要法律的援助和支持,在可能情况下,我们应将这部分群体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

(四)法律援助的协调机制没有建立。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它不仅是司法行政管理一个部门的责任,也是法律援助涉及到的所有部门的共同责任。目前,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在一些部门看来,法律援助只是律师的义务,与己无关。同时由于信息沟通机制的欠缺,使很多应该得到法律援助的人群失去了机会。因此,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五)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总量还较低。我市获得法律援助经费渠道相对单一。援助经费与所需援助经费之间的差距较大,目前全市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靠市同级财政预算,上级拨款。而社会捐助、行业及其他方面的经费收入均处于零状态。我市至今尚没有法律援助基金会。目前,公职律师办理一起法援案件的补贴为100元,社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300元,与有偿收费案件相比相差悬殊。援助经费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援助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的积极性。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法律咨询等途径,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力争城市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达到90%,农村达到70%。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部门更加认识和理解各自所担负的职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使法律援助真正成为一项惠民便民的制度。

(二)整合和发掘法律援助资源,缓解需求矛盾。一是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社会团体、组织设立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机构,使其成为专职机构的重要补充。二是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编制,或者理顺现有编制,通过内部调剂,选调优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三是切实监督社会律师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保证每名律师都能完成规定的法律援助任务,并将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和注册的必要条件。可以尝试在律师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根据律师业务专长和主要执业区域,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四是大力发展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教育科研工作者、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法律专业学生成为法律援助志愿人员,补充法律援助队伍的不足。五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办案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三)畅通法律援助工作渠道,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公、检、法、司、仲裁、劳动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畅通工作渠道,使各个机关形成合力。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热线、司法所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将法律援助触角延伸到基层,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在协调机制的建立上,市法院已经先行一步,与市司法局共同在全市两级法院建立了司法援助工作室,把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延伸至法院,由法院提供办公场所,司法局选派律师实行值班制,法援工作室日常工作由立案庭协调,从法院受案的环节开始,当事人有法律援助需求的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能在最快的时间和最方便的条件下及时提供,以期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援助工作的宗旨,同时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法律援助工作,司法援助工作室兼调解工作室,实现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无缝对接”,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成本,同时又缓解了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

(四)探索法律援助工作新思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援助范围的规定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我们应当以落实中政委部署的“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能动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拓展援助范围,不断扩大民事、行政案件的援助力度,尝试在执行案件中引进援助制度。同时围绕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做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坑农、害农案件,对破坏民主、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案件,要积极介入,主动服务,依法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6.2011法律服务工作检查报告 篇六

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对全市法律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酒市司电[2011]19号)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人员对我县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工作,对照通知要求严格扎实地进行自查,现将全县法律服务工作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

各法律服务机构始终把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作为规范法律服务行为,强化管理的手段,组织全体法律服务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部门颁布的各项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以制度促发展,用制度保质量。各法律服务机构总体运行规范有序。

7.谈监狱系统法律援助工作 篇七

一、监狱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必要性

1. 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

法律援助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对保障公民实现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权利, 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促进司法公正, 实现社会公平, 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的重要标志, 也是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监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监狱安全稳定的内在需求

通过援助, 可以有针对性地、一对一地解开服刑人员心中由于监管、改造、劳动、生活、学习或法律知识相对薄弱而造成的心理桎梏, 使他们端正改造态度, 重新振作精神, 全身心地投入到改造生活中, 对于促进监管安全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 通过咨询, 可以引导服刑人员正确处理与警察、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 使狱内的一些矛盾得到消除, 对狱内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起到有效预防作用。

3. 加强服刑人员法制观念的重要方式

通过监狱警察和专业律师的解释和帮助, 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更加信奉法律权威, 明白法律对人们行为规范的强制性, 提高守法意识并自觉遵守法律。当其他服刑人员目睹了这些法律援助实践和变化, 也会从中受到教育。这一切就能以点带面构建监狱法治大环境, 对加强服刑人员的法制观念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监狱服刑人员法律援助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1. 法律援助的参与度不够

服刑人员入狱前许多都是“三盲” (文盲、法盲、流氓) , 不知道监狱有一个免费帮助服刑人员解疑释惑打官司的法律援助站, 对法律援助站的工作内容和性质更是知之甚少, 对监狱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持怀疑和观望的态度, 抱着“可有可无”的心态, 主动参与性不够。

2. 法律援助的受益群不宽

由于监狱法律援助站的协议机构都是本地机构, 加之受费用等问题的制约, 受益于法律援助的人群基本是本地人, 不够广泛。受路途遥远、经费不足等问题的影响, 外地特别是外省籍的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很难开展。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就显得异常突出。

3. 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不广

目前法律援助站接受的案件主要是刑事案件, 而有关服刑人员婚姻家庭、遗产继承、财产纠纷、子女监护等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因人员、资金、时间等原因, 使得援助工作难度大, 涉及则较少。

4. 法律援助尚未步入常态化运作

因组织形式不健全、相关制度不配套、队伍建设力度不够等原因, 法律援助尚未步入常态化运作, 不能使更多的服刑人员得到援助。

三、完善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思考

1. 加大宣传, 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

服刑人员大多文化素质较低, 寻求法律援助的意识差, 应当加强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 特别是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的程序、法律援助的条件及法律援助的目的和意义等方面, 都要让服刑人员了解清楚。可以采取以下途径:一是运用墙报、板报、巡回图片展、标语、开辟法律援助专栏等形式宣传《法律援助条例》, 营造监狱法律援助氛围, 为监狱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奠定思想基础。二是编印《监狱法律援助手册》, 将法律援助在解答咨询中发现的监狱服刑人员最为关心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 附上有关法律条文编写成册, 分发给服刑人员, 成为他们平时生活中的“工具书”。

2. 设立援助基金, 加大监狱法律援助保障力度

虽然法律援助是免费的, 但目前监狱法律援助大多仅局限于法律宣传与咨询, 而大量的刑、民案件因为需要取证, 需要时间, 所以需要支付律师办案补贴, 由于经费保障问题而难以办理, 经费不足问题已成为监狱法律援助受益面不宽的重要因素。因此, 呼吁设立监狱法律援助基金, 为监狱开展法律援助提供有效的保障。法律援助基金由监狱和地方政府部门共同筹资, 每年可从行政办公费上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法律援助, 还可以通过开展公益活动, 发动社会力量组织义演、义卖、社会募捐等方式筹集资金辅助法律援助事业。对援助基金实行专门列项、专人监督、专款专用制度, 确保有限资金用到实处, 发挥应有的效益。

3. 规范运作, 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真正要使监狱法律援助工作常态化, 就必须有健全的工作网络, 确保法律援助的有序展开。一是建立组织, 在监狱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使其成为法律援助中心和监狱之间的纽带;二是建立队伍, 在监狱各级管理层中明确法律援助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 针对服刑人员中需要法律援助对象进行摸底, 分门别类登记造册, 建立档案, 有计划地给予安排法律援助;三是规范运作。应当制定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申请审核程序等制度, 为服刑人员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制度保障。

4. 整合资源, 确保法律援助的顺利开展

服刑人员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不可能随时自主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 因此, 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援助中心的现有资源, 采取多种途径向服刑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一是充分利用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咨询电话。一方面, 服刑人员提出的问题有普遍性, 另一方面, 也从监狱对服刑人员思想的掌握考虑, 可以将一对一的咨询扩大到多对一的咨询, 利用免提或电话系统, 一个人的咨询, 相当于所有人的法律学习, 可以有效避免律师重复劳动, 也有助于监狱方随时掌握动态, 及时处理不利局面。二是建立监狱法律援助“直通车”。有些服刑人员的问题涉及隐私, 不愿在公众面前提出, 可以采取书信的方式进行咨询。问题复杂难以在复信中讲清时, 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指派律师上门服务, 与服刑人员单独面谈, 了解情况。

8.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篇八

关键词:法律;超市;价格欺诈

一、调查对象的选择

为了反映消费者对超市价格欺诈法律问题的了解程度和维权意识情况,有针对性的选取了A市超市的市场份额占有量较高的S、H和G三个超市的消费者为调查对象。被调查的对象基本涵盖了各个年龄段的不同受教育程度的人群,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超市价格欺诈法律问题调查结果分析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300份。其中有效问卷为292份,问卷有效率为97.33%,发放范围主要包括S、H和G三个超市。

1.对《价格法》的了解程度

从表1中可以看出,在292份有效问卷中,所有人都对该题进行了回答,其中选择不知道有这部法律的有148人,占中人数的50.7%;选择知道但不了解的有126人,占总人数的43.2%;选择一般了解的只有16人,占总人数的5.5;仅有2人选择了很熟悉,比例仅为总人数的0.7%。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消费者对《价格法》知之甚少,甚至半数以上的消费者不知道這部法律。

2.是否知道价格举报电话

如表2所示,在292份有效问卷中,56.8%的人选择了“知道有举报电话,但不知道号码”,有30.8%的人不知道有这么一个电话,知道该号码的人仅占12.3%。价格举报电话是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我国在2001年5月1日开通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群众可以拨打该号码向当地的物价局举报和投诉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从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知道有举报电话,但不知道号码的人和不知道有这么一个电话的人占了很大比重,说明消费者对价格举报电话了解很少,价格举报电话的普及程度有待提局。

3.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双倍赔偿”规定的了解程度

从表3中可以看出,在292份有效问卷中只有31.5%的人不了解“双倍赔偿”的规定。这说明大部分消费者知道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遇到欺诈行为是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这一结果也说明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有一定的关注,而相比之下《价格法》在普及程度上与之相距甚远,绝大多数人并不了解《价格法》。《价格法》是价格管理的重要法律,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也需要得到很好的宣传和推广。

4.消费者对超市价格欺诈行为的了解程度

(1)辨别超市常用的价格欺诈手法。调查结果显示(见表4)82.2%的人能够辨别出标价签所示商品的产地与规格不符是价格欺诈行为,但是在调查的过程中很多消费者反映在超市购物时很难辨别出商品的实际产地,材料是否与价签上的相符。78.1%的人认为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也是超市中常见的欺骗手段,但是很多被调查者表示去超市购物买的东西很多,经常记不得每件商品的价格,购物后也不会拿着小票去核对,因此很难发现这种欺骗行为。有79.5%的人选择了虚构原价,但是在日常消费中,由于超市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大部分消费者并不知道某件商品的真实原价是多少,这种行为也是很难发现的。与上述3种标价方式相比另外两种价格欺诈的方式—误导性价格标示和不履行价格承诺更具有迷惑性。调查数据显示分别有39.7%的人和36.3%的人认为误导性价格标示和不履行价格承诺不是欺骗行为,调查中一些消费者认为这两种行为仅仅是超市的促销手段,没有构成欺诈。

三、法律建议

1.建立价格信息披露制度,用明码实价取代明码标价

一方面需要打破消费者与零售商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让消费者掌握全面的商品价格信息,这需要建立价格信息披露制度。物价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准确的价格信息,供消费者参考。另一方面要求零售商提供真实的价格信息,即“明码实价”。明码实价是指经营者按标价销售商品,标多少,收多少,既不多收也不少收,而购买者不能,不得讨价还价。

2.健全价格监督举报制度

《价格法》规定群众有权对价格进行社会监督,新闻单位有权对价格进行舆论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对价格的监督作用,而新闻舆论督则是价格主管部门治理价格欺诈的重要手段。新闻媒体和网络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一方面广泛宣传反价格欺诈的法律知识,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水平;另一方面客观准确的披露企业不诚信的行为,扩大社会影响,发挥媒体的威慑作用。

3.建立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的制度

向法院起诉,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途径。但是在调查中所有被调查者都没有选择用打官司来维权,他们认为打官司太麻烦,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为了一点点损失不值得。因此,要让消费者愿意维权,就要简化诉讼程序,降低维权成本。价格欺一诈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都不大,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在诉讼程序上加以简化,建立比简易程序更为快捷的小额消费诉讼程序。

参考文献:

[1]赵晓凌,贺英.家乐福等超市价格欺诈的法律思考[J].A市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1(04)

[2]许小凡.竞争法视角下的零售商价格欺诈行为研究——兼论“明码标价”应被“明码实价”所取代[J].中国集体经济.2011(18)

[3]王璐.价格欺诈的法律治理[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06)

9.2016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报告 篇九

######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

工作情况报告

我律师事务所接受

######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担任

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经过我所与安宁市人民政府金方街道办事处一年的工作,法律顾问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果。促进了安宁市人民政府金方街道办事处法治政府建设,是推进法治孝南建设的重要助力。对于这一年的工作情况,作出如下总结。

一、工作基本情况

一直以来,我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工作制,从律师事务所中抽调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参与办事处政府重要行政决策的论证,并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草拟、修改、审核以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件,并根据需要参与重大经济项目洽谈;参与研究、论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咨询论证工作。

部分具体工作:

(一)、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论证;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参与行政许可论证方面。

从事该政府法律顾问以来,审核了大量合同,总计约50多份,出具书面法律意见7件或口头建议若干条,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论证7件,参与行政许可论证2次。有力防范了合同风险和防止了由于日常对外工作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合同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审查方面,做到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商,制定、规范的对合同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从程序上防范由于不规范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在合同审核过程中认真负责,从合同的方方面面周全地考虑,逐条地审查,提出相关有效而又操作性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尽管有时工作量很大,但也不得有一点马虎。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尽量把好和同关,为企业最大限度地消除风险和挽回可能发生的损失。

(二)、参与项目谈判方面。

在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积极参与多起商务谈判,并结合实际和管理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商务谈判提供有力的支撑。

在谈判之前,积极搜集谈判对方的资质、信用、资金、业绩以及前景预测等信息,并规划谈判的步骤和策略。在谈判过程中,有力地应用双方(或多方)的利弊以及心理特征,及时调整策略和方法,以便达到双方(或几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以便促成谈判,达到双赢。谈判之后,认真总结经验及不足,以便在将来的商务谈判过程中更进一步。

(三)、进行法律培训和讲座方面。

1、坚持日常工作过程中的熏陶培训。

在工作过程中,及时纠正相关工作人员的不规范行为,并及时给予法律知识的培训。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业务人员及时沟通并传授相关法律知识及法律操作技巧,以便让业务人员了解其对口业务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技 巧,使他(她)在日常工作中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指出先关不当或风险点,并认真说明为什么和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使合同起草人员或相关人员在接纳法律意见或建议的同时学到了相关法律知识。这样,在将来的合同中,他(她)就会自觉注意先关法律规定和与之相关的风险点。

工作再忙,有人来或者电话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都要求自己认真、耐心地予以解答,直到让他(她)心中明朗或者至少没有疑惑。

2、重视法律知识及法律务实方面的专门培训

根据办事处政府的要求举办了相关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在培训过程中,深入浅出并在课后认真回答了参与人员的问题,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四)、每周五担任办事处政府的法律顾问免费咨询接待工作

1年以来接待金方街道办事处社区群众的免费咨询96起,并在工作台上放置留有咨询律师私人电话的名牌,随时接听到访群众的电话咨询。有效地为社群的广大群众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潜力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受人员数量、时间、精力等因素的制约,政府法律顾问还未能全方位、多角度参与政府决策和日常涉法事务。

二是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至今已有多年,虽然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 要求来看,从实现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出发,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事务的参与力度。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是提高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综合素质。法律顾问在承办政府法律事务时,不是简单法律适用问题,更多的会涉及法律、政策、社会问题,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不仅需要丰富的诉讼经验,更需要的是较强的政治意识、专业意识、责任意识,对区情的正确把握以及对决策风险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因此,必须提高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技能和综合服务能力,更好的适应政府工作需求。

###律师事务所

10.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篇十

化。下面结合基层工作我就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对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思想认识不足

当前,许多地方领导对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思想认识不足,认为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是一项软任务,搞得好坏无关紧要,少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认为宣教工作投入大,见效慢,抓与不抓差距不大,还有的热衷于轰轰烈烈造声势,总是应付一下就算完事,认为只要进行过宣传,发放过资料,讲过课就完成了任务,没有真正去考虑这项工作到底使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提高了多少,干部群众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宣传等实际问题,导致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流于形式。

(二)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形式单一

几年来,我们在教育培训上大多采用“灌输式”教学,致使学习的同志始终处于被动状态,不能有效激发学习的积极性,削弱了教育培训工作的吸引力,影响效果。教学者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讨论,不能达到良好效果的目的,不利于各级领导干部更好的掌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基本内容。

(三)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缺乏专业队伍

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缺乏专门的宣教机构,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主要采取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职工自行组织的讲授人员,参与宣讲的干部宣讲经验不够丰富,整体的宣传素质也不高,往往是照本宣科。有些宣讲干部对知识掌握得还不够准确,甚至存在理解偏差,往往对干部群众提出的疑问不能正确解答。

二、抓好宣传教育培训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对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有效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党中央明确指出的。中央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目的就是通过开展宣教活动,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乡镇村基层干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意识不断增强。乡镇领导干部和国土工作人员要在学法、守法上作表率、当模范,做到依法行政。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要增强其使命感,避免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流于形式。要不断深入到基层,了解具体实际情况,注重教育的实效。要把国土资源普法重点放在增强基层 群众的权利义务观念上,即从维护基层群众权益的角度,促使他们增强国土法律意识。

(二)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

在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一是要在宣传教育培训的对象,内容上有重点,在手段、方式上要有创新。宣传培训的内容要突出实用性,针对性和通俗性、要从基层干部群众的需要出发,增强基层乡镇,村干部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意识,激发他们参与国土资源管理的积极性。二是要采取生动活泼、简而易懂的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积极采用案例式,互动式等培训方式,重点宣传与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和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的能动性,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从而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浓厚的学习氛围,确保教育培训收到预期效果。

(三)提高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的宣教队伍综合素质

宣传教育是国土资源工作的“形象工程”,宣传教育工作的创新不仅是全国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有力举措,也是落实国土资源宏观调控的有效途径,更是国土资源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直接体现。因此,要加大宣教干部队伍培训力度,培养一批熟悉国土资源法律,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宣教人员,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长期化、制度化、有效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体系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为此,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督查考核,量化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抓,抓长期的日常性工作。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基层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加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将不断增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制氛围将不断改善。

11.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篇十一

关键词:宁波;法律援助;志愿者

中图分类号:DF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2-0069-03

宁波市的法律援助事业起步于1996年,通过建立服务网络、扩大援助范围、增强援助社会影响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等多方面努力,法律援助事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有力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一、当前宁波志愿者法律援助的基本格局

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已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服务网络。全市所有乡镇(街道)、37个社会团体都建立了法律援助站,在2765个村(社区)、317个200人以上的外来人口聚居地建立了法律援助点,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从最初的6类案件扩充到24类案件,刑事指定案件从3种案件扩大到14种案件。2011年,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投入宣传经费34.73万元,并率先在全省完成第二代法律援助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发与使用,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电子服务网络。据统计,2008年至2012年底,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7427件,受援人数超过4万人,共为困难群众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利益6亿元,全市共接待来访、来信、来电27余万人次,有力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二、宁波市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也在快速增长。为了加大法律援助的供给,宁波市已初步形成“以政府法律援助为主导、以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法律援助模式。但是,宁波市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现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机构有待健全

至今,全市各地共建社团法律援助站37个。但由于没有建立法律援助中心与各社团法律援助站的定期联系、交流和沟通制度,实践中各社团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还是处于自我管理的状态。同时,还有一些自发的法律援助志愿团,如律协组织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团、普法办组织的发展宣传教育志愿者队、宁波市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纵队、还有团市委领导下的法律援助志愿团等。这种多头管理会导致几个弊端:首先是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缺乏统一规范,有些活动管理不严密,形式主义严重,影响了一部分志愿者的积极性;其次是法律援助志愿者可能在各级各类组织里是交叉的,活动安排有时也会重合,这会造成人和事的混乱;再次是不同部门之间合作较少,缺乏良性互动和协调沟通,缺乏统一领导。

(二)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律师志愿者资源逆向配置。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共有专职律师22人,不可能完全承担全部的援助案件,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由中心指派给社会律师办理。宁波市全市共有律师1560人,律师事务所共有128家,而县域律师业中,拥有律师620人,占全市律师人数40%左右;律师事务所68家,占全市53%,市区律师资源丰富,律师数量多于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相当一部分律师整年都没做过法律援助案件,而县域弱势群体相对集中,法律援助需求大,律师人数却相对缺乏,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也日益萎缩,存在人为抑制案件数量增长的情况。

法律援助站点志愿者数量缺乏,没有发挥站点应有的作用。295个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社会团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多为兼职,队伍不稳定,专业性不强,经常会出现无人值班接待、解答法律咨询不准确、非诉调解不到位、应受理案件而未受理等现象。由于专业联系人严重缺乏,3082个法律援助点也发挥不了应起的作用,许多需要法律服务的困难群众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信任就近的援助点或援助站,宁愿舍近求远到宁波市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既浪费了资源,也导致中心的服务供不应求。

(三)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质量有待提升

虽然宁波市通过深入宣传,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但仍旧有相当一部分弱势群体法律意识薄弱,当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和方法来维护,也不清楚什么是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知晓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其次,信息系统的应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些市县区没有按规定及时录入咨询接待、电话解答、案件受理等相关信息,信息不完整、不及时现象比较突出,导致咨询监管实施不到位,咨询不准确现象时有发生,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再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控措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虽然宁波市在质量监管方面,制度、手段和创新都走在全省前列,但有些好的制度没有好的落实而流于形式,如法官质量反馈表、旁听制度等。

三、宁波市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运行机制的完善途径

(一)以政府支持为主导,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机构

首先,成立全市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协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协会会长由司法局领导担任。市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办公室承担全市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和服务管理,组织和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活动;接受各类社会资助和捐赠等。

其次,加强法律援助站点建设。在乡镇(街道)法律援助站工作进一步规范的情况下推进行业法律援助站建设;充分利用社区(村)的既有物质资源,落实法律援助点建设,如社区调解室可同时兼做法律援助点,方便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完善法律援助站点的物质配备。

再次,在宁波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建立工作平台。在点击率高的宁波市普法网开设志愿者法律援助专栏,提供志愿者在线咨询解答,也可提供电子邮件咨询,同时可将常见法律问题及建议收集在法律援助小册子,公众可通过普法网下载获得;利用普法新浪官方微博快捷便利的特点,发布法律援助各种活动信息、政策信息等。与宁波电视台合作,制作志愿者法律援助主题节目,在节目播放过程中滚动播出全市法律援助各站点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同时,利用传统媒体普及面广、读者稳定的特点,在本地一些报纸和杂志上开设志愿者法律援助专栏,并面向全市公众征稿。endprint

最后,完善电话热线服务制度。做好“12348”法律援助专线呼叫平台的全市联网和分流工作,在县市区“落地”工作,各地区座机和手机拨打“12348”由所属地区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站接听,接听电话由法律援助志愿者专人专岗专线,全天24小时开通,规范接听用语,完善接听制度。同时在”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的基础上,建立“12348”和“81890”的联动平台,与社会服务平台充分融合,并将法律援助站点的办公地址、咨询电话和志愿者信息等纳入“81890”信息管理系统,方便人们查询和选择。

(二)以多方支持为依托,增强志愿者法律服务的资金保障能力

法律援助经费是志愿者法律援助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制约志愿者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是征得宁波市财政局的财力保证。从世界各国法律援助发展的经验来看,国家的财力投入是法律援助全部经费的主要支柱。随着宁波市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应逐步提高法律援助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应争取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镇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二是广泛拓展经费来源。发动社会捐助志愿者法律援助资金,政府可以对捐助的企业进行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也可以采取企业、个人捐助抵消一定比例的纳税资金的办法;建立有支付能力的求助者服务金捐献制度和民事法律援助费用转付制度;专项提取,从律师事务所、公证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上缴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援助基金。

三是加强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志愿者法律援助资金的专款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情况;制定细分的费用项目补贴标准,结合工作时间、案件复杂程度、被服务人数等因素进行核算,使补贴标准更加合理和可操作。

(三)以多元激励为合力,加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

首先,确定法律服务志愿者的人员构成。建立宁波法律援助志愿者统一注册和单独编号机制,志愿者注册号由县市区编号+社区编号+工作单位性质+本人序列号组成。根据志愿者的来源和发挥的作用,可将志愿者队伍分成3个组成部分:专职队伍、专业兼职队伍和协助队伍。专职队伍是由应届法学院毕业生组成,这支队伍由宁波市司法局牵头制定招募条件,对思想、身体和专业素质都符合条件而报名的志愿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笔试、面试,合格者再予以录用,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专业兼职队伍由宁波市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协助队伍的组成人员包括:公、检、法、工商、卫生、文化等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法学院师生、民间热心于法律援助的“五老”和其他法律人士。

其次,加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的常规培训。由司法局宣教处牵头,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具体实施以实行短期定期培训制度:培训方式为集中培训和网络培训交替进行;培训内容为应知应会的业务技能、最新法律法规、中央相关方针政策以及宁波本土文化特点;师资可由宁波市行政学院和宁波律师学院解决;培训费用从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中支出。

最后,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的激励机制。将激励机制分为利益激励、荣誉激励和制度激励。利益激励是从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中专门支出一部分奖励基金,定期由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根据考核情况评选10%优秀志愿者,分成若干个等级进行物质奖励。荣誉奖励是定期评选“标兵”、“能手”和“优秀”,颁发有社会影响力的奖励证书,邮寄感谢信给志愿者家庭或单位,同时推举评选全国“道德模范”、“感动中国”等荣誉。制度激励是落实有关单位在招录、晋级、考核、职称等方面,将法律援助活动情况作为一条重要的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志愿者。

(四)以立足社会为根本,建立健全质量评价机制

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志愿者评价反馈机制,对志愿援助的状况及时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志愿服务规范运行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一方面运用现代软件系统进行全方位跟踪动态管理。根据宁波市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的实际情况,研制开发管理软件系统,将志愿者法律援助的流程纳入系统管理之中,以保证管理者能适时进行跟踪管理。另一方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成立专家质量评估小组,由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有关社会团体选派人员组成。法律援助志愿者有向法律援助机构或专家组履行报告义务并接受监督,及时听取受援人的意见并建立投诉制度。同时,应及时细化服务质量管理程序,不定期开展案件质量专项检查活动。要采取旁听、收集案件承办反馈意见、检查案卷、电话回访等措施来完善服务案件质量监督体系。对调解和咨询服务过程要做好书面记录,新录用志愿者所开展的每一个案例都应进行检查,资深志愿者可以进行抽查。

参考文献:

〔1〕宁波司法行政网http://www.nbsfj.gov.cn/.

〔2〕马栩生.当代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宫晓冰.外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4〕贾午光.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与发展—200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研讨会论文选[J].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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