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缴费单位新增参保职工申报(精选2篇)
1.杭州市企业缴费单位新增参保职工申报 篇一
2013年参保单位申报社保缴费基数业务须知
来源:作者:2013年01月07日 12:57:591、为什么实行缴费基数申报制
实行缴费基数申报制后,参保单位无需再携带大量财务账本、凭证到社保经办管理部门进行书面稽核(年检),避免年检期间的排队等候,方便广大的参保单位,也更好的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2、201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范围
凡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在乌鲁木齐市注册缴费的各类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自行申报,不再书面稽核(年检)。
3、参保单位申报201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时间
2013年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时间为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30日。
4、申报201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地址
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到其注册缴费的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进行申报。
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稽查审计科进行申报(人民路乌鲁木齐大厦二楼)。
5、缴费基数的确定
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以本人2012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申报基数。工资收入是用人单位在2012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
6、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需携带资料
参保单位需携带的书面材料:
(1)《乌鲁木齐市201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
(2)区(县)社保分局打印的《201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3)《201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一式两份)
(4)《2013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公示回执》(一式两份)
(5)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财政全额及差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携带以上1至4项书面材料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进行申报。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信用等级评定为合格以上的单位:携带以上5项书面材料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进行申报。
城镇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除提供以上5项书面材料外,还须携带2012本单位工资总额资料(以下5种提供一种即可:①应付工资明细账;②2012财务《会计审计报告》;③201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能反映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附表;④2012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报表;⑤其他与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的资料)。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除提供以上5项书面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职工全年工资收入台账。
外地驻乌办事机构:除提供以上5项书面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上级部门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工资发放表及《外地驻乌鲁木齐办事机构登记备案证书》。
具体申报表单参见《关于申报201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乌社保[2012]151号),参保单位可到各区(县)社保分局领取。
实行网上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可在网络端下载社保基数申报文件。
7、参保单位公示职工缴费基数的要求
用人单位须将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打印成纸质花名册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8、职工认为本人实际工资与参保单位申报数据不一致的解决途径
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相关部门查询,或者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举报、投诉,举报电话:4680655、4680682。
9、社保经办部门年检工作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一)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稽查审计科
地址:人民路1号立交桥头乌鲁木齐大厦二楼
电话:(0991)46806554680682
(二)天山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
地址:人民路1号立交桥头乌鲁木齐大厦二楼电话:(0991)2337209
(三)沙依巴克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地址:滨河南路116号(沙区分局四楼)电话:(0991)45339464551412
(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地址:阿勒泰路2362号(工商银行旁)电话:(0991)3768305
(五)水磨沟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地址:乌市安居北路59号,百商风尚商住楼一楼(乌市第十九中学对面)电话:(0991)4643374
(六)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地址:喀什西路714号(工商银行旁)电话:(0991)3715404
(七)米东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地址:米东区开源街97号(原米泉荣成驾校旁)电话:(0991)6877080
2.杭州市企业缴费单位新增参保职工申报 篇二
来源:人事代理部
时间:2010-09-24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甘人社发[2 0 1 0]7 2号
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未参保和中断缴费等问题的意见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以及补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过程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针列各类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在经办职工中断缴费和灵活就业人 员参保缴费过程中政策尺度掌握不统一、不一致等问题,为了切 实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本着以人为本,统一规范的原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劳动保 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 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等)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 划内长期临时工、城镇户籍的临时工)未参保或中断缴费。
(二)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 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到达法 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 5年。
(五)企业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六)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以前缴费基数达 不到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 0%。
二、具体处理意见:
(一)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劳动保 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 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 内长期临时工)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1、1 9 9 5年1 2月3 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 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 申请按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1 9 9 2 年7月至1 9 95年1 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1 9 9 6年1月1日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 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1 9 9 5年1 2月3 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 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 工、城镇户籍的临时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合同 制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自参加工作至1 9 9 5 年1 2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1 9 9 6年 1月1日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3、1 9 9 6年1月1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 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 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解除劳动关 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 劳动关系)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 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 例、缴费基数补缴未参保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服 刑期间不允许补缴),前后账户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对中断 缴费时间早于1996年1月1日的,只能补缴自1 9 9 6年1月1日 以后的部分。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到达法 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 5年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最 早缴费时间为1 9 9 6年1月1日。2、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 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补缴中断缴费期 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 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不得超过15年。下同)在办理正式 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按上述
(一)、(二)、(三)条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后不再办理。
(五)对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不得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 保。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要坚决纠正,同时补缴因身份 不同造成的缴费差额的本金及利息,退回工作单位按在职职工继 续参保。
(六)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按新的转移办法,在征得接收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接收方应认真审核转移人员转 人前各缴费基数,必须达到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的60%,达不到的,应补足后再接收;无法返回原单位补缴的,应由接收方办理补缴事宜。
(七)2010年1月1日后,凡城镇户口,以个体工商户和 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必须出 具营业执照、收入证明、户籍证明、解除劳动关系文件等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参保登记并建立参保缴费档案。从参保之 日起缴费并计算缴费年限,一律不得通过追缴以前缴费的方 式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对中断缴费不超过12个月的,在本人自 愿的基础上,可申请补缴中断期间的缴费,超过1 2个月的不再 补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 5年的,允许延长 缴费至满1 5年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村户口在城镇居住的人员在政策没有规定之前暂不允许以城 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指导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和代办机构认真梳理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并严格按上 述意见认真予以解决。要加强领导,站在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选派得力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上相关工作。要加强宣传 和告知工作,引导参保人员自觉维护自己的养老保险权益,按时 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认真保留 经办资料。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汇报。
四、本意见下发后,原各市、州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按 本意见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意见
抄送:各市(州)、原行业、甘肃矿区、白龙江林管局社保经
办机构,省审计厅、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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