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精选3篇)
1.企业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现申请设立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拟设立企业名称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 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HTTP://WZJ.SAIC.GOV.CN 第 1 页(共 页)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兹指定/委托 办理本企业设立登记事宜。
指定/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委托人指全体投资者。
(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拟设立企业工商登记联络员信息
第 2 页(共 页)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5、第3 项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 的相一致。
6、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注册资本已到位的企业毋须提交。
8、第6项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
9、第7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第8项仅适用于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情形。第 3 页(共 页)
11、第9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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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事项
第 5 页(共 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第 6 页(共 页)法定代表人审查意见
注:“审查人”指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股东会、投资人等。
第 7 页(共 页)
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 8 页(共 页)登记机关核定事项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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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照清单
注:领照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归档情况
2.企业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篇二
(一)管理企业在参与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前,应向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1、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2、营业执照复印件(有限合伙企业还应提供普通合伙人的相关材料: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东或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协议、实收资本或实际缴付出资验资报告;
4、高层管理人员情况。高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机构的,包括该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5、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
(二)以企业组织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运作前,应向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1、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2、资本招募说明书;
3、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4、实收资本或实际缴付出资验资报告;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高层管理人员情况。高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机构的,包括该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7、基金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交委托管理协议和管理企业备案通知文件复印件;实行资产托管的还应提交与托管机构签订的基金托管协议。
(三)以非企业组织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在完成资金募集后、投资运作前,由受托管理企业向其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附送下列备案文件和材料:
1、所有投资者签订的投资协议;
2、管理企业与所有投资者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3、招募说明书;
4、实际缴付出资验资报告。
5、与托管机构签订的基金托管协议;
6、基金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六、关于备案审查的内容和时限
(一)备案审查以书面审查方式为主,主要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资金募集是否合规等。
(二)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备案申请文件和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通知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备案通知文件、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的基本信息,于备案通知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在本部门或同级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七、关于备案后的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主要是采取对报送的年度业务报告、财务报告、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查阅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信函、电话询问、走访和听取汇报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测方式,了解其运作管理情况。
(二)发展改革部门在年度检查前要发文通知所有备案企业。在年度检查中没有发现违规问题的,于6月10日前向提交报告企业出具年检合格通知文件。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及时出具年检或整改合格通知文件。逾期未完成整改也未说明正当理由,或逾期一个月未报送年检材料也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取消备案,并将取消备案通知文件抄送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告,并逐级报告省发展改革部门。
(三)发展改革部门发现以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或者虽已登记注册但未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应及时通报相关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并逐级报告省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未经备案进行投资运作的,应当书面通知其立即停止投资运作并限期备案,对既不停止投资运作也不申报备案的,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查处并在相关网站予以通告。
(四)取消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原企业名义重新申请备案,所享受的扶持奖补资金应当退回有关财政部门。未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一经发现由负责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股权投资基金出现解散、变更主营业务、另行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情形的,负责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注销备案。
(六)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备案通知、年度检查合格通知、取消或注销备案通知等文件,要抄送同级金融、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同时抄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分别作为落实扶持奖补政策和追退已获奖补资金的依据。
八、关于业务工作的指导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在本级登记并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上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相关业务工作的指导。
(二)研究建立全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备案管理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分析和解决有关问题。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同级金融、工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履行好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双重职责,确保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实工作力量,并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附件:
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备案申请书格式
2、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备案申请书格式
3、非企业组织形式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申请书格式
3.企业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篇三
一、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包括分店、分厂、经销部等)和从事咨询、联络活动的办事处。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经济单位。企业申请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已按期缴付,验资完毕并已投产(或开业)后,可申请设立分公司;
2、第一期注册资本已按期缴付并验资完毕,可申请设立办事处。
二、本 地外 商投 资 企 业 到外地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报批 时 需提 供 的资料
1、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本地企业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请示;
2、企业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和名称、代表人的姓名、经营范围、经营地址、营运资金、营业期限等;
3、企业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复印件;
4、企业成立批文复印件;
5、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8、场地证明复印件。
三、外 地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到 我 市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报 批 时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1、企业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和名称、代表人的姓名、经营范围、经营地址、营运资金、营业期限等;
2、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审批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文件;
3、企业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复印件;
4、企业成立批文复印件;
5、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6、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8、场地证明复印件。
* 如申请设立生产性分支机构,还需提供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程序
1、企业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2、企业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市属、十区企业到县级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县级市企业到广州市区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企业到广州市以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先报送所属的外经贸部门初审,由外经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报广州市外经贸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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