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决定书范文(精选2篇)
1.批准逮捕决定书范文 篇一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与办案机关进行了沟通与交流,现向贵院提出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如下:
1、解某某属于未成年人且系初犯、从犯,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号)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查明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其从事盗窃自称有三次但查实只有一次,涉案金额5000元数额不大,案发后积极供述全部盗窃事实且愿意退赃,而且属于从犯在盗窃中其次要作用,建议贵院从挽救与帮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2、解某某属于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对其从宽处理有利于未成年人自身健康成长。
解某某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对于工厂内的废旧物品误以为是废弃物品,帮助别人拉到厂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种误解产生的错误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批评教育予以挽救。解某某严重缺乏社会经验,又是远离家人从云南山区独自来到广东务工,其盗窃的主观恶意不大,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方式弥补工厂损失。解某某一旦因为盗窃被批准逮捕甚至被判有罪,不仅有损工厂的社会形象,而且不利于解某某自身的发展进步,不作刑事案件处理更是对其本人的挽救与对工厂的回护。法理无外乎人情,建议贵院从对嫌疑人的同情与爱护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综上所述,嫌疑人解某某是一位刚刚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出于误解盗窃工厂废旧物品,主观恶性不大,请求贵院出于对未成年人的挽救与爱护出发,充分考虑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精神,不予批准逮捕。
2.批准逮捕决定书范文 篇二
随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顺利闭幕,刑事诉讼法修改已成定局。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足以在中国法制进程史上写下浓重一笔。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诉讼程序更加完善,证据规则更加严谨,辩护权益更加得到维护……这些无疑体现着立法者的用心良苦,更显示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又上升到新的高度。对这样一部修订的程序法典,我唯有将更多精力用于领悟学习;本文也仅仅是对修订的刑诉法中有关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有关内容,结合自己在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科工作的实际,浅显地做理论上的解读,希冀以此能更好领会立法精神。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这一条款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对社会危险性的细致化,及对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的重视。对比修订前的法条,不能看出,细致化的规定才有更准确的适用,一方面将可逮捕的情况按类型列出,利于工作中准确定位与适用;另一方面也杜绝了可能存在的任意解释,将社会危险性放大化的不利可能彻底去除。这就要求我们在审查或决定批准逮捕中,更加细致准确地对犯罪嫌疑人的状态进行判断,更加有针对性的进行讯问,结合卷内材料,突出评价要点,准确定性的同时精准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给予更明确的定性。而犯罪嫌疑人的故意犯罪前科,成为判断其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这是我们批捕工作最直接的标尺。但是,值得思考的是,之前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一定时间的改造,对于罪行与悔罪的理解,可能已经发生了质变。可能判处徒刑,与先前的犯罪,不能单纯相加得出社会危险性的结论。因此,这个批判工具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真正体现立法思想中的民权理念。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这一条款突出的修改,是律师在检察机关侦监工作中的“出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将从根本上对现行批捕工作流程发生改变。目前我们的批捕工作,侧重对公安机关证据的解读,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则重在核实。违法情形的确定、可能判处的罪名、可能判处的刑期等情况,完全由侦监部门判断并以此做出有效行为。但修改后的刑诉法,强调权力的制衡,即辩护权对检察权的对抗,通过权力冲突更好保护犯罪嫌疑人。就批捕工作而言,辩护律师的意见,将从罪行的定性、量刑两个方面做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读,进而影响侦监部门的有效行为。这需要我们侦监部门,一方面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尊重并保护辩护权的适用;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对案件的判断要更加准确,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同时坚持正确的定性,并防止可能发生的妨碍司法行为,对辩护律师可能提出的非正当性要求,要严格制止,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刑事诉讼应有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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