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如何有效开展岗位反洗钱工作

2024-09-03

简论如何有效开展岗位反洗钱工作(精选10篇)

1.简论如何有效开展岗位反洗钱工作 篇一

基层行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及建议

20XX年XX行根据人民银行“一个规定、二个办法”的文件精神,遵循上级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的操作要求,切实开展我行的反洗钱工作。作为基层支行,日常反洗钱可疑交易确认上报和大额补录工作是我们的工作重点,下面就谈谈我行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及意见建议:

工作开展情况:从我行上半年反洗钱可疑交易确认和大额交易补录工作情况来看。支行各网点和管理部门在可疑交易、大额交易的确认率与及时性上做的比较好,未发现可疑交易确认滞后及大额交易不补录现象。但支行各网点所确认的可疑交易均为不可疑,无一般可疑交易及重点可疑交易,可疑交易零上报的情况使支行在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交流上处于较为被动的状况。人民银行多次通过电话及邮件对我行可疑交易零上报的情况进行询问与质疑。因此支行风险管理部要求反洗钱条线管理部门切实抓好此项工作,会计结算部、个人金融部、公司管理部等反洗钱管理部门加大检查力度,根据XX年人行综合业务检查的标准对各条线的反洗钱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运用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的方式,结合本部门的奖惩措施把反洗钱工作纳入重点,同心协力共同做好支行的反洗钱工作。

工作难点及建议:目前基层行反洗钱工作的主要手段是柜面人员主动发现和通过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系统数据的甄别、确认可疑交

易。为实现“和谐分行、一流业绩”的战略目标,基层行柜面人员主要工作是保证优质服务、力争业绩增长。目前我行的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在筛选数据量上已较一期有明显减少,但日均可疑加大额仍有300笔左右,网点日常工作繁忙,很难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精细化处理此项工作,这也是造成可疑交易零上报的主要原因。同时支行虽然在反洗钱培训与宣传上做到了100%的覆盖率,但反洗钱工作需要的是专业性强、知识面广的专业性人才,因此基层行网点很难真正实现对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要改变目前基层行的反洗钱现状,重点是要配置专门的反洗钱人员,由相对专业的人员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这样不但能减轻柜面人员的工作压力,同时也能使基层行的反洗钱工作真正有效地开展。

2.反洗钱岗位职责 篇二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及《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我行实际情况,为明确其岗位责任,特制订本职责。

一、坚持原则、照章办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徇私情,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各网点会计复核人员在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帐户时,负责审查其提交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各网点会计人员应建立健全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收集、审查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信息资料,包括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资金往来对象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的同时;严格坚持人民币大额交易审批登记制度,收集完整的大额支付交易档案。

四、支行计财部反洗钱专管员负责审查各网点反洗钱信息资料,建立业务台账,汇总上报可疑交易,并妥善保管交易档案。

五、各网点出纳人员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严密关注相关个人与单位在短期内(指10个营业日以内)利用银行帐户大量的将资金进行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行为,认真分析,对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帐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及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与单位银行结算帐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划转,作好可疑交易记录,填制《大额支付和可疑交易报告表》,由支行反洗钱专管员汇总,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告;发现其客户有《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应记录、分析该以上可疑支付交易,逐户、逐笔进行调查、分析,认真作好评估,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由支行反洗钱专管员汇总,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告;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3.简论如何有效开展岗位反洗钱工作 篇三

近年来,我国经济犯罪活动的数量和程度都呈上升趋势,不少犯罪分子为谋取非法的经济利益,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以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公私财产,其手段更具隐蔽性和智能性,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严重地破坏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甚至已开始威胁到国家的经济安全。

同时由于我国金融环境不够规范,金融秩序有待完善。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银行业竞争出现白热化,有的银行见钱就揽,有钱就收,忽视了对钱的性质和来源的了解和掌握,甚至明知该钱的来路不正,仍帮其转款或做其他处理。所以在金融秩序混乱的地方,很难有效地预防和查处洗钱活动。加上部分人员反洗钱的意识淡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错误地认为反洗钱是发达国家的专利,没有必要盲目跟风,否则会失去大量客户。甚至“睁一眼、闭一眼”,麻木不仁,使银行成了洗钱的工具。

目前,银行有些员工业务素质不高,缺乏过硬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即使面对可疑的金融交易或者明显与洗钱有关联的交易,也难以进行辨别。少数人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结果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实施洗钱等

1金融犯罪轻而易举,根本无法有效防范和查处洗钱。

因此,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结合自己在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实际经验,我认为,加强银行员工反洗钱培训,提高有效防范和查处洗钱犯罪活动的能力,是当前我行做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

所谓“洗钱”,是指隐瞒犯罪收益并将该收益伪装起来使之看起来合法的一种活动和过程,由于通常将犯罪收益称为“脏钱”、“黑钱”,所以对犯罪收益进行清洗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活动一般就称为洗钱。一般来说,洗钱步骤包括相互关联的三个阶段:其一,处置:就是使犯罪收入的现金进入银行、保险、证券等场所的过程。其二,分层:通过各种复杂的银行转帐、金融交易等过程分散犯罪所得,使放置在银行、保险、证券等场所的犯罪所得与其最初来源脱钩的过程。其三,一体化:通过进一步的房地产交易、借贷、虚构的进出口贸易等方式,将清洗后的资金和合法资金相混合,使犯罪所得得到合理合法的解释。

洗钱的步骤不论多复杂,都是围绕着上述三个方面而展开的。它们有时相续出现,有时重复循环。这三个步骤分别清楚的表明,犯罪分子通过洗钱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是使大规模贪利性犯罪逃避法律追究,进而使犯罪所得用于新的犯罪活动。首先,每年至少上千亿美元的黑钱重达几千万公斤,如果没有“处置”,其存放、转移、再使用都将是不可

能的,因为洗钱毕竟和造假币不同,造假币只需将伪造的货币投入流通领域就万事大吉了,而洗钱者则不得不凭借银行帐户、金融汇票、旅行支票和其他流通工具来把这些钞票传送到世界金融系统中去。其次,如果不使犯罪所得与其来源脱钩,大笔黑钱的存在本身对犯罪分子来说就意味着危险。最后,“一体化”实际上是使黑钱与合法资金挂钩,使人相信其合法性。总之,对经济犯罪而言,洗钱是其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实践中多数巨额黑钱都是通过各种银行、在不受任何监控的情况下被转移出去的。

因此,要加强银行员工反洗钱培训,提高有效防范和查处洗钱犯罪活动的能力,需要我们做到以下几点:

一、把反洗钱培训做为新入行员工培训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

对一线新上岗人员进行反洗钱知识培训,从理论上认识洗钱和反洗钱,提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指导、训练其在实际工作岗位中如何履行好反洗钱工作职责。既能为他们走向岗位提前作知识储备,也能使新员工对洗钱行为有足够的警惕。

二、培训内容应当全面并具有可操作性。

通过编发反洗钱的程序手册,使员工更易于进行反洗钱操作,并使反洗钱操作规范化、高效化。业务部门对自身的业务程序有准确清楚的描述,并明确本业务程序中可能包含的隐患环节。风险合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的程序内容进行分析,确定本部门的程序手册。汇总各部门的程序后,形成统一的反洗钱程序手册。

三、建立健全我行员工反洗钱培训机制。

培训机制应当针对不同员工的要求,制定层次不同的反洗钱培训计划。如对一线员工侧重于识别客户和交易、报告可疑交易的培训;对各部门反洗钱联络员进行更加深入、全面的反洗钱培训;对高级管理层侧重于反洗钱法律责任的培训;对所有员工进行反洗钱基本内容、规章制度的定期或不定期培训。

四、邀请人行反洗钱专家等专业人士对我行进行反洗钱人员培训。

邀请人行反洗钱专家对我行员工开展培训,这对了解人行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要求,了解人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内容及问题的处理无疑是最好的方法。我行成立时间还不长,反洗钱工作还在不断摸索中,除邀请人行专家对我行开展反洗钱培训外,还有必要借鉴兄弟银行成熟的反洗钱经验,以便在反洗钱道路上少走弯路。同时,也有助于人行反洗钱部门了解我行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

五、重点培养一批反洗钱专业人才。

反洗钱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繁杂,如没有牵头部门(或人),反洗钱工作就是一盘散沙,无法真正落实。目前,我行反洗钱专业人才短缺,人员配备也不足。反洗钱工作主要包括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重点可疑交易的筛选分析、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开展数据补正工作等多项任务,还有客户等级划分等,仅配备1名兼职反洗钱工作牵头人,难以满足把工作做好做细的要求。

4.我国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对策研究 篇四

我国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对策研究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课题组

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正式实施,人民银行总行陆续出台了4个反洗钱规章和3个规范性文件与之相配套。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其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对打击和遏制洗钱犯罪,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有着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反洗钱监管上作的难点,进而从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方法创新等方面提出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对策。

关键词:反洗钱,监管工作,有效性

一、我国反洗钱监管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金融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给反洗钱监管工作带来难题

1.金融机构对反洗钱的认知程度存在行业差异,造成反洗钱监管资料来源不够及时和准确。从全国情况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普遍有所提高.已经把反洗钱工作作为合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工作目标,并在组织建设、人员配备、技术手段建设等方面给予了较大程度的关注,对反洗钱领导小组进行了整合,细化了工作职责,修订和完善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反洗钱各项工作已经由被动向主动转变。但与此同时,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尤其是信托公司、证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由于其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管理层重视程度不高,员工对反洗钱业务知识了解不全面,使其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培训等工作严重滞后,致使数据的分析与报送不能够及时完整,工作配合的主动性不强,直接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2.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一些新业务成为反洗钱监管的盲区,影响反洗钱监管工作的覆盖面。近年来,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创新业务迅速发展,在银行业务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成为银行结算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方便、快捷和隐蔽的特性,给反洗钱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首先,上述业务的准入条件低,便于开立账户洗钱。目前银行客户申请开通上述业务条件十分简单,个人只要有银行储蓄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持本人身份证就可以申请开通;企事业单位只要在银行开有四类账户之一,持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客户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法人授权书、预留银行印鉴便可申请开通。个人和企业可以在多个或一个银行开通多个网银账户,这也为利用网银进行洗钱的不法分子提供方便。其次,网上银行业务增加了甄别可疑交易的难度。目前,客户办理网银业务不需要到柜台办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的银行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18种交易情况,有15种需要一线临柜人员进行主观判断,第14、15条也需要临柜人员进行主观判断。然而,网银

业务对银行而言,既不见票据,也不见人,临柜人员很难掌握网银账户短期内资金是否分散转入转出、财务状况是否与经营业务相符、长期闲置账户是否突然启用等情况,无法对网银业务的可疑交易进行甄别。

3.大额、可疑数据报送存在错报和重报现象,信息的可用价值不高,致使反洗钱监管工作无法充分发挥效用。由于各类支付工具具有不同特点,通过银行系统将大额交易收付款人的信息要素完整准确采集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部分业务的交易对手信息,许多要素需要依靠营业网点进行手工补录,工作量大,数据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受到影响,因而差错较多,收付款行双方报送同一笔交易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发现可疑交易信息的途径单一,工作人员缺乏对可疑交易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通常由一线临柜人员简单判断,依照已公布的可疑类型,填写可疑交易报告,传递到该机构的反洗钱情报收集人员,而情报收集人员对所得信息通常不加分析判断就直接上报其总部。整个过程,情报人员只是充当“二传手”的作用,并未对所有可疑账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和统一管理,也未了解客户真实交易背景,致使垃圾数据增多,信息缺乏可用性,给反洗钱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管带来困难。

(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自身存在的不足给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充分发挥带来困难

1.反洗钱规章制度与所监管金融机构行业特点的结合程度较低,不利于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现有的反洗钱相关规定文件是对反洗钱工作的总括性规定,虽然对可疑交易标准和客户身份识别要求中的部分内容作了一些区别对待,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普遍认为许多规定性要求仍需要按照行业特点进行细化,如关于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级的要求,只提出要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级,但没有具体说明各行业要按照哪种参考指标进行分级;又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列举了17条保险公司的可疑交易标准,而实际上财险、寿险、再保险、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业务存在很大差异,可疑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各具特点。因此,使用同一标准使得保险机构在开展可疑交易的甄别工作时缺少专门指导,不利于其主动发现可疑线索从而识别可疑交易行为。

2.金融服务政策与反洗钱政策缺乏整合,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政策存在障碍。一是金融服务政策的放宽与反洗钱政策的日益严格存在矛盾。如2007年2月1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后,个人总额内结汇无需区分款项来源而仅凭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结汇,使得一些不合规的大额外汇采取分拆结汇的办法来规避反洗钱监管。又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规定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移资金不受限制,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后,大部分会通过现金方式将款项进一步转移,使反洗钱资金监测工作无法有效开展。二是各项政策缺乏有效整合。如目前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涉及账户管理的规定很多,主要有《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个人存款实名制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各项政策发布时间不同,对账户管理的要求也存在很大差异,政策的制定部门在政策的解释上也不尽相同,因此,金融机构在执行中觉得无所适从,反洗钱监管也因依据各异而力不从心。

3.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指标不明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未能有效整合,信息利用不足。根据《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规定,金融机构自2007年

第3季度开始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非现场监管资料,金融机构所报送的报表资料是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基本情况、评价反洗钱工作开展有效性、进行有针对性现场监管的重要来源。可是该办法实施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分析工具和分析手段,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监管部门对大量信息数据的分析仅仅停留在对报表资料所列指标的增减上,基本没有历史比较和分组数据,非现场监管资料分析的深度不够,难以通过非现场监管及早发现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矛盾,无法准确定位洗钱风险大的区域,使反洗钱现场监管计划性不高、重点不明确、随意性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现场检查的效果。

4.现有大额、可疑交易数据报送方式的固有缺陷,使反洗钱监管部门获取资料渠道不畅,直接影响反洗钱部门的分析和判断结果。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采取的是通过业务系统按照一定的标准提取上报总行(总公司),由其总行(总公司)按“总对总”的报送方式直接上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这种报送方式造成基层人民银行无法及时掌握大额、可疑交易的报告信息,不能在第一时间指导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行为进行判断和识别。同时,由于大额、可疑数据接受与应用的分离,使得基层反洗钱部门无法对客户经济行为进行对比分析,难以形成客户是否涉嫌洗钱的初步判断。此外,接受的大额、可疑交易是单笔的、零散的,相互之间缺乏关联性,且由于受系统限制,无法依据一定条件整合出某一客户的所有可疑交易数据,进而无法形成对涉嫌洗钱行为的进一步分析研究。

二、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对策与思考

(一)针对不同业务品种,建立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根据金融机构行业发展特点,由人民银行总行与各行业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同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分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或操作细则,针对资金流动、可疑交易报告规模、结构、类型研究设计一套洗钱风险预警和评估体系以及可量化的评估指标,增强对各行业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性。对例如大额投保、趸交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指标进行监测,从而实现行业洗钱风险指标及综合风险趋势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信号,帮助监管者合理调配资源,确定当期监管重点,对指标出现异常的公司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对洗钱风险较大的业务险种以及可疑资金流动频繁、虚假、不符、趸交、退保等可疑行为进行重点检查,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实现监管方式从定性监管为主向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转变,以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监管的有效性。

(二)建立金融创新领域反洗钱内控制度,构建有效的支持平台,促进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金融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在推出创新金融产品的同时,根据创新产品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科学、及时、准确地制定相应的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力争使反洗钱内控制度涵盖所有的业务领域,促进反洗钱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同时要与时俱进,增强创新理念,提高电子化监测水平。人民银行要尽快组织建立金融机构公共网络体系,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数据中心和客户信用系统,将金融机构的业务核算系统、现金管理系统、资金汇划系统归并其中,通过依托支付系统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网络,实现对异常资金活动的自动采集、分析和处理,真正落实适时网络监控,增强反洗钱监测的有效性和及时性。金融机构应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机构公共网络基础上开发应用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系统内支付交易进行适时网络监控,全面掌握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可疑交易资金的流动情况,克服人工监控的局限,尤其加强对创新金融产品的监控,充分估计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各个环节,积极防范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风险,利用先进的技术对可疑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做到未雨绸缪。

(三)加大反洗钱监管力度,做到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互相依托、有机结合。在反洗钱监管领域不断扩大、监管人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要采取必要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工作,将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进行有机整合,有效利用非现场监管的数据资料,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应用。为了强化非现场监管工作,必须利用现有反洗钱监管系统,创新工作方法,有效应用非现场监管手段,全面收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动态信息,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和分析方法,适时掌握大额数据的变化趋势和可疑交易的分布特点,积极挖掘线索,加大对异常资金的监测,将日常监管与反洗钱现场检查有机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防范洗钱风险。

(四)建立反洗钱岗位标准,全面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确保反洗钱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人员业务技能的高低、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成效。因此,应建立反洗钱岗位标准。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一线人员反洗钱上岗培训与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建立反洗钱上岗资格考核档案。同时将反洗钱上岗资格考核情况作为反洗钱工作现场检查内容之一,督促反洗钱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全面提升反洗钱工作技能,为提高反洗钱可疑交易数据上报的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使反洗钱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打造出一支懂业务、能检查、会管理、善分析的复合型反洗钱队伍,逐步形成结构合理、优势互补、数量与质量相统一的反洗钱人才市场,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反洗钱事业的需要。

5.简论如何有效开展岗位反洗钱工作 篇五

自 2001年“9·11”恐怖活动后,反洗钱问题受到了世界各围的高度重视,根据国际货币基金 组织估计,全球非法洗钱 的数额相当于全球贸易总额的 8%,国内总产值的 2%至 5%,且每年以 1000亿美元的速度在增长(梁剑,2003)。我国于 2004年以来,建立一系列反洗钱的法规及检查体系,但各种原 因制约着现行监管机制的效力难以发挥。为什么我国的反洗 钱监管难以充分发挥效力呢?笔者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对制约有效监管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寻求我国反洗钱有效监管途径。

一、中国反洗钱监管出现无效性

2003年 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规两办法”),并自 3月 l日起实施。“一规两办法”确立了合法审慎、保密和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 下作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反洗钱内部控制和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了解客户、大额交易报告、可以交易报告和保存记录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四项主要制度,经过几年的努力,反洗钱监管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获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国反洗钱监管的无效性依旧存在,主要表现在:

(一)反洗钱监管带有盲目性。具体表现在:(1)商业银行不能有效识别客户。金融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识别客户.一是靠审查客户的身份信息,二是掌握客户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量流向规律,在实际工作中,身份证明品种多达五种,基层金融机构人员很难确保其真实、合法性,而客户认为所要了解的内容是商业机密,也不配合+现实是,柜面业务的审查询问了解,没有专门的反洗钱人员和部门指导.部分金融机构为自身的短期利益.而放弃履行有关核对客户真实身份和报告的义务。2007年的反洗钱报告中,全年发现 14399起未按规定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的情况,33468起未按规定登记客户基本信息或留存客户身份资料的情况,并有 744个匿名账户。(2)商业银行不能有效识别可疑支付交易。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手段缺乏,仅把反洗钱重心放在基层金融机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由于“两个办法”中较原则,没有细则,现实中可操作性不强,大多数金融机构也没有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特点和情况制定本系统有针对性的可疑交易识别标准或实施细则,临柜人员很难 及时准确、综合掌握特定客户在结算、清算外汇等方面的资金运作信息.对反洗钱的监测停留在逐笔监测、逐笔报告阶段。2007年全面共检查金融交 易3-36亿笔,从中发现未报告的可疑交易共计 52.7l万笔。

(二)信息失真。这反映在两个方面,(1)洗钱者与洗钱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职能是根据已被发现 的洗钱行为确定反洗钱政策,而洗钱者却可根据公开的反洗钱措施做出不同行为选择。这对商业银行来说,很难判断资金来源与去向。(2)反洗钱系统内部信息不对称,国家与国家之间、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均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反洗钱监管未形成监管合力。首先是人民内部横向各具体职能部门与监管部门之间几乎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与交换网络,反洗钱监管部门、公安部门、银监、工商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 与金融机构之间均缺乏成熟的、必需的信息共享机制,往往多部门对同一目标重复花费人力、物力、财力,而对如何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果考虑较少。

(三)洗钱数量仍很高,反洗钱社会成本高。尽管反洗钱监管工作有了较大的成绩,加强了与各部门的合作协调,建章建制,在甄别分析大额可疑交易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洗钱数量仍逐年增加根据 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分析的大额可疑交易数量由 2005年的1.27亿 笔上升到2007年的2.1亿笔.移交执法部门的案件从 2005年的 41份.金额259.59亿元上升为 2007年的328起 537.2亿元。反洗钱 的最 高 目标是通过信息、情报工作发现所有的洗钱线索,并给所有的洗钱犯 罪及其上游犯罪应有的惩罚。但在现实中很难发现所有的线索,我们只有在既定的成本约束下发现最多和最有价值的线索。按现行两条渠道逐级上报模式,商业银行各个营业网点和人民银行的基层行都必须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反洗钱人员,才能满足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全围金融机构十多万,加上收集信息、处理信息、甄别分析信息、上报可疑交易等均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这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相背离.难以调动商业银行反洗钱的工作积极性。

二、反洗钱监管有效性制约因素的分析

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是基于全社会、个人、工商企业和银行诚实信用度良好.信息真实基础上,目的是通过对个人、工商企业和银行的有效监管,防止和控制非法所得收入的合法化.稳定金融安全性,坚定社会信用.防止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在现实世界中,目标的制定与监管实际效果是两个概念。随着金融开放步伐的加快.人民币资本项 目的逐步开放,跨国洗钱及国内洗钱活动也更加猖獗.反洗钱监管 当局也采取了多项举措.将监管向科学化、定量化方向尝试.但反洗钱监管本身是防范和控制洗钱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实务处理中.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受以下因素的制约:

(一)没有独立的、权威的反洗钱专门机构,反洗钱监管效率很难有效发挥。反洗钱防范、监控工作涉及到诸多部门和行业,是一项系统社会工程.不仅涉及到金融业,也需要反洗钱相关部门和行业如公安、税务、工商、海关、财政等执法部门和证券、保险甚至零售、珠宝等行业的共同协作和参与,单靠人民银行下设的反洗钱处来监管,力量单薄,主要局限在金融机构内.很难分析研究出洗钱的本来面目;2007年期间,715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4533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数)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其中350家金融机构受到处罚。而银行就占了341家,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加大了反洗钱的检查,但金融机构达十几万家,在检查中也只能进行抽检,不可能全检,加上金融机构对 反洗钱检查力度认识不够,对于一些大额可疑交易并不放在心上,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一规两办法”虽然赋予了人民银行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职责.但一方面人民银行所制定的“一规两办法”只是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低,使反洗钱工作受到了局限,实践中对洗钱活动的打击很难形成合力,缺乏有效的打击手段。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负责汇总分析研究金融机构报送的本币、外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会人为割断洗钱活动的本来联系,即增加信息流动成本,也降低信息利用的效率,越来越不适应跨币种洗钱犯罪的形势,也与国际上反洗钱本外币统一监管的趋势相违。

(二)反洗钱监管激励机制尚未形成,缺乏对反洗钱工作的科学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行为力度和效率受经济利益驱动。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是每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义务,虽然法律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 的义务与责任,但是对于金融机 构而言,反洗钱必须付出成本的直接负担和收益的间接享有的矛盾,其具有消极反洗钱的动机增加反洗钱的处罚成本,一定程度上能提高反洗钱的积极性,但是一味强调消极法律后果.由于反洗钱监管机构未有一套考核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评价机制,重处罚轻激励;对反洗钱工作积极配合、努力尽职的机构或个人缺乏激励机制和成本补偿机制;有的金融机构为完成任务

抱着觉得是大额或可疑交易有就上报,是不是洗钱南反洗钱监管部门监测的思想和工作态度,加上实务人员的反洗 钱意识及 技术都不充分,对大额或可疑交易之间的内在关联认识和分析不够,这无形中加大了反洗钱监管的实务处理难度 和反洗钱成本,从而影响了反洗钱监管的信息准确性。

(三)基层人民银行监管工具不足.技术分析水平不高,监管手段落后.不适应现代金融的业务发展。限制了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发挥。有效监管的决定因素在于监管人员,但对于基层央行来说,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县域 人民银行,十多年没有进新人,人员老化,根本不具备承担反洗钱监管工作的能力.知识急需更新。这一方面表现在因专业知识缺乏,在监管中仅能根据上级要求进行一般的计算、汇总工作,不能透过对非现场监管数据指标的分析反映出深层次的问题,提出有预见、起指导作用的反洗钱监管意见。另一方面基层反洗钱监管手段难适应金融机构日益发展的计算机通讯、网络技术发展,面对金融机构数据的高度集中,反洗钱的数据处理技术手段落后,尚未与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及商业银行电子汇划系统对接,反洗钱部分工作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绩效。

三、反洗钱有效监管的创新安排: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对策

针对当前反洗钱监管所承受的约束,要建立有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需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信息分析渠道,完善科学的防范手段。笔者认为采取如下对策能提高反洗钱监管的质量和效果:

(一)建立有效的反洗钱组织架构.实行垂直领导.建立健全反洗钱监管运行体系。针对目前反洗钱监管机构人数与金融机构数量的不匹配,监管缺位或监管不到位现象.设想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反洗钱立法和司法建议,向政府提出反洗钱斗争的方针、政策建议,部署和协调处理全局性的反洗钱工作,建立反洗钱的评估和激励机制,检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执法情况。

在反洗钱机构下,设立反洗钱情报数据中心,主要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甄别金融信息,监督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守法经营.向执法部门报告可疑支付,向反洗钱机构提对策建议,协调反洗钱的政策实施,并对外交流。针对金融机构监管反洗钱工作实行专职人员派驻制.由情报数据中心外派专员到下级中心及金融机构相应的反洗钱机构进行指导.外派专员由情报数据中心实行垂直领导,统一调度。外派专员的职责一面是指导下级中心和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数据收集、整理、甄别.提高收集数据的有效,直接对总中心负责,使其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监督金融机构严格内部控制,合法合规经营。如图:

(二)建立科学的高度集中的电子化数据筛选机制及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针对现有反洗钱数据信息缺乏情况反馈机制的状况,一方面,通过逐级建立反洗钱情报数据库,选择一些综合性强、敏感性高、具有甄别力度的反洗钱预警指标,设置信息保送、记录查询等网络模块,通过信息平台搭建对金融机构上报的信息进行统计,建立纵向的与金融机构现金管理系统、账务管理系统连接的数据筛选模块,横向的公安、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间的网络信息平台;另一方面,在现在“总对总”上报的基础上.将现有的反洗钱数据监测系统进一步完善,在金融机构安装监测筛选平台,由派驻专员与金融机构反洗钱机构共同展开反洗钱的信息收集、报送和甄别,每天定时逐级打包上报总中心,由商业银行总中心报送

洗钱数据情报中心,及早发现洗钱嫌疑,全面实现反洗钱监管数据处理的电子化、规范化高效监管,一旦发现问题,由派驻专员协调各部门,开展非现场检查,确实有问题的报送公安部门进一步立案。

(三)建立客户账户洗钱风险管理等级评定管理体系。笔者认为,先进的、有效的反洗钱监管新策略应该是:以预防为核心.全面采用现代监测技术和先进的内部控制理念,加强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网络建设,从金融机构源头就对洗钱进行控制。通过行业风险分级等方式辨别高风险类客户.按不同风险级别建立客户信息库,对其交易进行合并和分析,降低无法识别分散账户洗钱和通过关联交易洗钱的风险,从而进行有效的反洗钱控制。在掌握有效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并对上报的报表通过风险评估,全面细化评估 的基础上,根据监管机构的综合风险水平,预测监管重点,制定下一步的监管计划,提高反洗钱监管的预见性 和有效性。

(四)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的科学评价和激励机制及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公告制度,加强社会力量的监督。监管方式和手段的创新是新时期反洗钱监管的客观要求,应在现有法规上建立《反洗钱工作评价和激励办法》.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要达到的标准和奖惩条件,对那些违法乱纪的金融机构要根据不同层次在不同的范围进行公告: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通报制度,对金融机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及其惩处结果.应在全金融系统进行通报,放大监管效能,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加强反洗钱宣传力度。提高公众防范意识.通过举报电话或义务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社会监督。

6.反洗钱工作动态 篇六

为了切实加强反洗钱工作力度,确保我部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进一步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预防、监控和打击反洗钱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规范我部的反洗钱工作,现就我部在2015年3季度的反洗钱工作动态情况汇报如下:

1、及时组织员工学习反洗钱的各项法律法规,向辖内网点转发联社有关反洗钱的各项文件。结合联社客户信息采集表的填制要求,要求临柜人员积极及时的完成对客户信息的采集工作;通过对公客户机构信用代码证发放工作,及时变更开户单位提供的有效证件,对变更开户资料的客户重新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经常性开展职工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一线人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参与日常的反洗钱工作。本季度重新重点学习了【2013】61号文件内容,规范我部在日常办理非我部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汇兑业务的操作流程,及需要提供留存核查的相关身份资料。

2、各网点临柜人员都能按规定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通过内嵌核查系统,进行联网身份核查,同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是代理人同时还应该登记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并对代理人身份也进行身份核查。在客户首次办理开立帐户时,柜面业务人员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格料、证明文件和资料(如对有效身份证件、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以及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对,负责审查其提交的客户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同时通过对机构信用代码证的持续身份核查再次确认客户提交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3、在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控报告方面。每天登陆反洗钱上报系统对系统提取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进行数据的补录、甄别和上报。要求操作人员本着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不随意甄别可疑交易,甄别掉的可疑交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详细记录,记录要素填写完整无误。对系统未提取的,而柜员认为有洗钱可疑的交易在系统中进行添加和上报。

联社营业部

7.反洗钱前期工作汇报 篇七

反洗钱前期工作汇报

为了更好地贯彻《反洗钱法》,提高我行员工和客户对《反洗钱法》的认知程度,理解支持我行的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工作,预防打击洗钱犯罪,我支行领导在成立初期便十分重视反洗钱工作,现将我支行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并明确职责

组长:行长王沿阳

副组长:行长助理翟智佳、行长助理范银瓶 成员:柜台经理苏继媛、专职柜员孟科、侯韶钰、唐金

反洗钱工作联络人:

孟科:0351-7035663 *** 侯韶钰:0351-7035663 *** 唐金:0351-7035663 *** 传真:0351-7033557 组长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相关考核制度,并督导落实。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宣传培训制度及保密制度等。

负责就反洗钱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与太原分行积极沟通,并妥善解决问题。

每月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反洗钱知识、法制的学习,并进行相关的测试、考核,相关的学习记录和测试结果应报分行备案。

副组长职责:

1、具体组织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对所管辖业务部室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2、负责督促各部门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大额交易数据及可疑交易数据,对不能满足上报要求的大额交易数据及可疑交易数据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通过系统

南中环街支行(2011.12.31)

进行补录及报送;

3、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行的反洗钱业务检查;

4、负责定期对全行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全行认真开展反洗钱工作;

5、负责协助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反洗钱的调查、核查等工作。

6、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工作。根据人行、总行反洗钱规定的要求和有关宣传口径,组织作好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

7、组织开展反洗钱社会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并积极对宣传情况进行总结,向分行报送有关报告。

柜台经理职责:

1、按照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反洗钱相关报告;

2、负责组织开展全行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宣传与咨询解答;

3、负责与反洗钱相关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

4、负责配合对反洗钱工作中发现的涉嫌洗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5、完成反洗钱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6、负责向太原分行运营管理部及时报送账务处理产生的人民币大额交易数据及可疑交易数据对未能及时上报的数据进行补录及报送;

7、每月组织一到两次反洗钱业务学习、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专职柜员职责:

1、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2、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3、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4、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5、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南中环街支行(2011.12.31)

6、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7、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保存五年。

二、建立南中环街支行反洗钱制度

由支行反洗钱领导组牵头制定南中环街支行反洗钱制度,包括《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南中环街支行反洗钱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南中环街支行反洗钱岗位职责》、《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南中环街支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南中环街支行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审计制度》、《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南中环街支行反洗钱协查工作操作规程》、《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南中环街支行反洗钱工作培训和宣传制度》、《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南中环街支行反洗钱组织体系及责任制度》、《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南中环街支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支行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的学习

我支行反洗钱领导组已多次组织柜员和理财经理、大堂经理学习有关反洗钱业务的办法及规定。使日常接触现金和非现金交易的柜员都能够识别和处理洗钱交易,逐步提高其反洗钱意识和技能。学习内容包括《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光大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等各种制度,同时在如何识别洗钱行为、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等方面,对日常甄别、上报可疑交易的南中环街支行(2011.12.31)

柜员进行了重点学习。

四、进行宣传活动

在我支行试营业期间,我行已积极进行了一些反洗钱知识的宣传活动,包括在我支行营业大厅大屏幕播放反洗钱PPT,并在大堂位置设立“反洗钱法制咨询台”,在营业大厅各宣传栏处摆放宣传资料,同时要求大堂经理及柜员负责为客户做好反洗钱业务宣传工作,使原本对反洗钱知识知之甚少的客户有了较为直观的认识和了解。

光大银行南中环街支行

8.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篇八

为了规范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机构、部门应当对下列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

(一)各机构、部门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产生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资料以及可疑交易主体信息资料;

(二)人民银行在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中要求各机构、部门协助调查或密切关注的可疑交易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人民银行在对各机构、部门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要求协助调查或提供的可疑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各机构、部门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协助调查的要求产生的调查结果,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记载可疑交易当事人姓名或交易记录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泄露后可能威胁到情报来源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七)反洗钱规定要求保密的其他资料;

第二条各机构、部门在处理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控制阅知范围,严禁无关人员阅知。

第三条各机构、部门在对有关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印或摘抄时,复印件和摘抄件必须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除非确有必要,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复制件和摘抄件应当收回销毁。

第四条当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查询可疑交易的要求时,各机构、部门应当按照《反洗钱法》的规定,审核对方的查询权限。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要求,应在专门的查询登记簿中登记查询人的查询事项、查询人的姓名、证件号码以及查询的法律依据等。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人员离岗后,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六条各机构、部门凡是已标注密级的反洗钱文件(资料)和信息,一律以纸质文件形式运转或通过公文数据加密传输系统发送,严禁在网上传发。

第七条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以任何形式披露我行反洗钱信息。

9.反洗钱工作总结 篇九

一是行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总行行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领导全行的反洗钱工作。同时,各支行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二是结合我行实际,会计结算部特增设反洗钱主管一名,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

二、注重学习,提高反洗钱工作认识。

一是邀请人行领导现场指导。3月召开了“xx银行2010年反洗钱工作会议”,特邀xx市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科xx科长、xx副科长莅临指导。会议传达了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会议精神、回顾2009年我行反洗钱工作、安排布署我行2010年反洗钱工作。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总行领导班子成员、总行高管、各经营单位负责人)、营业室经理、市场营销部经理共XX人次参加了会议。

二是夯实理论基矗我行统一征订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金融机构如何识别、分析和报告重点可疑交易典型安全解析》、《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反洗钱调查实用手册》等书,并对“一法四规”进行了汇编印刷,全行员工人手一册。

三是学习形式多样,总行集中培训和支行分散培训相结合。要求总行按季、支行按月至少进行了一次学习培训。支行经常利用晨会时间向全体员工灌输反洗钱知识,力图使每位员工都能够深刻地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

三、注重执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一是制度先行,出台了《xx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试行)》、《xx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关于规范核验客户身份证件的通知》、转发《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0.简论如何有效开展岗位反洗钱工作 篇十

--XX营业部

根据XX证监局下发的《XXXXX》的要求,我营业部进行反洗钱工作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按照证监局的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各项工作制度。实现对反洗钱工作的实时监测分析。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营业部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营业部财务经理担任,稽核员为监督员。反洗钱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及反洗钱相关的具体工作。

二,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对于客户开户,营业部各部门按照反洗钱的各项制度能够认真检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对于非自然人开户,需具备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户;对于自然人开户,坚持查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立账户。柜台作为一线岗位,营业部配备了一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岗位的监督和审核工作,严格审查开户、第三方存管、资料变更、清密等业务的流程。经自查,没有为不明身份的人受理相关业务。

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对于大额的频繁的可疑交易,我营业部能够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的填制各类报表向上级报告,协同总部的风控审计部对帐户持有人进行调查,必要时对被调查人的资金进行冻结,限制其买卖,待确认后给予解冻。对客户大额的转账进行预约确认,在此次自查期间,并未发现有可疑交易。

四,建立反洗钱保密制度和查阅、复制涉密档案书面登记制度,完善账户资料保存情况。对于客户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客户所填单据都留底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在自查期间,经自查,未曾发现开立有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没有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开户、结算等服务。

五、对我营业部员工尤其一线员工进行反洗钱的宣传与培训,认识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此次自查期间,在晨会和例会上,通过宣读公司反洗钱的文件,对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让员工认识洗钱的社会危害性和反洗钱的必要性,并对员工的不解之处进行一一解答。

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将反洗钱培训摆上工作日程,采用以会代训的形式,让客户尽量了解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提高可疑支付交易资金的识别和分析能力,增强反洗钱的意识。

五、检查中发现的不足之处:

1、我营业部反洗钱的各项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

2、反洗钱有关的资料及相关信息基本上都是以电子信息形式存储,纸质材料不够齐全。

3、由于反洗钱还是一项较为陌生的工作,基层从业人员对反洗钱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有待进一步提高辨别可疑支付交易的判断能力。

通过反洗钱的思想教育,我营业部员工对反洗钱的各项制度比较熟悉,能够较清楚的鉴别洗钱非洗钱的区别界限,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正在逐步提高,同时能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较高的警惕性。

XX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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