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稿公安机关(精选8篇)
1.演讲稿公安机关 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
今天非常荣幸地站在这里,和大家共同感受我们这一代青年公务员们的豪迈情怀和内心感受,接下我为大家演讲的题目是《我们的未来不是梦》
年是给力的一年。这一年,我们送走了硕果累累的“”,迎来了“”开局之年的第一缕阳光。这一年,我们抛开疲惫与艰辛,撷取收获和喜悦来庆祝即将到来的中国共产党九十华诞。一手挽着巍巍青山,一手揽着浩瀚大海,一个巨人在艰苦卓绝中开拓奋进,走过九十年曲折而光荣的时光。
“有些东西,是岁月无法抹去的;有些东西,是我们永远铭记的;有些东西,是值得用生命去珍惜的……”回首过去,岁月如歌。在党和政府的带领和指引下,我们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于艰难与挑战、曲折与困境中不懈追求,不断前进,取得了市区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繁荣。展望未来,任重道远。这座城市经济发展正步入深水区,暗流涌动,风云变幻,决策者将直面更加严峻的考验,唯有足够的勇气和智慧去把握住正确的航向,潮头放歌,乘风破浪,勇往直前。
然而,我们并不拘泥于过去的成绩而沾沾自喜,也不畏惧未来的挑战而忧心忡忡,我们将自信满怀、豪气冲天去把握现在,成就未来。我想在座的各位一定会问这样的问题,那就是,我们凭什么自豪呢,又凭什么自信呢?九十年的光辉历程,让我们不言而喻,寻找到了答案。而今,赋予这片土地以生机和活力的党和政府,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以对人民高度的承诺,勾勒出“跨越发展,宜居港城”的宏伟蓝图。
身为一名工商行政执法人员,肩负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历史重任,承载着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穿上这身制服,我们随时准备奉献。这座城市需要我们倾注心血去维护公平秩序,保护合法权益,创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头顶徽章,依法行政是我们的使命。所谓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依法行政,这是形成党和政府公信力的保障,也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面对市场上充斥的假冒伪劣商品,屡屡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工商卫士们不避艰险,以斩钉截铁的态度、踏石留印的力度,挥起严格执法的利剑,毫不留情地刺向扰乱经济秩序的黑暗角落,让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为一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心系人民,热情服务是我们的追求。人民群众是我们的力量源泉和靠山。民之所忧,我之所思;民之所思,我之所行。服务人民就要为企业排忧解难,做人民满意的公仆。就在春暖花开的季节,我们铺开了“千家企业大走访”活动,送去的是党的优惠政策、发展的锦囊妙计,带回的是企业的建议和心声,树立的是工商为民服务的新形象。服务重在细节,细节贵在以人为本,有时候一个微笑的眼神,一句温馨的话语,一杯浓浓的热茶,兴许就在人民的心里洒下甘甜的雨露,送去春天般的温暖。
胸怀责任,忘我献身是我们的光荣。且不说郭明义、杨善洲这样的优秀共产党员,也不说丛飞那样的先进人物。他们,大家都已耳熟能详。在现实生活中,就在我们工商干部大家庭里,又有多少不为人知的普通党员,数十年如一日坚守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在我的身边,有这样一位三十几年工龄的老干部陈国森同志,我敬仰他一种处事淡定,收放自如的自我风格,我钦佩他无论任务繁重,埋头苦干实干的踏实作风。
查阅公文,已成为他每天上班签到后的习惯,我才明白,如何他能做到事事了然于胸,工作有理有据;一遍又一遍的政策解释和法律宣传,已是他日常巡查习以为常的事情,我才明白,如何他能让经营者心悦诚服、主动配合、自觉守法;拥挤的办公桌前,总是挤满前来办事的群众,这是在年检高峰期时司空见惯的一幕,而如何他又能身不离座,从上班忙到下班,根本顾不上喝水,却以始终如一的态度认真接待每一位群众。
在这里,没有豪言壮语、滔滔理论,只有默默坚持着,朴素地爱这个岗位;没有轰轰烈烈的业绩,只是日复一日繁忙而琐碎的工作;没有鲜花和掌声,只有勇担责任和无私奉献。但是,正是甘于平凡的执着与奉献,即便是平凡的工作,同样可以绽放出生命的光彩,同样可以寻找到人生的价值。
风雨吹不散我们坚韧的意志,荆棘挡不住我们毅然决然的步伐。苦也好,乐也罢,工商事业是我们的选择,也是我们的骄傲,既然选择了远方,便不顾风雨兼程,既然目标是地平线,留给世界的只有背影。何怨辛酸苦辣,何虑衣带渐宽,何忧荣辱得失。我们学先进,我们见行动,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扎实的作风,推动未来的跨越发展。
且持梦笔书奇景,日破云涛万里红。乘上这样一个和平崛起、承前启后的时代,沐浴着党的阳光和雨露,如此一个充满活力、奋力赶超的城市,一群恪尽职守、敬业奉献的经济守护者,让我们更加坚信:我们的未来不是梦!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2.演讲稿公安机关 篇二
关键词:公安机关,当场,治安调解
治安调解是我国公安机关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是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以说服教育的方式, 疏导治安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以解决矛盾和结案的方式。
一、治安案件处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情节较轻的, 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 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不予处罚”, 在总则中专门肯定了调解制度。公安机关依据前述规定, 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的调解, 就是通常所说的治安调解。治安调解对从根本上解决各种民间纠纷, 消除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 治安调解是公安工作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程序而言, 公安机关依法调解治安案件大部分都按照一般程序治安案件办理, 这种方法过程相对复杂但较为规范。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研究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中没有明确要求“应当”将调解作为裁决的前置程序。在实践中存在调解手续甚至要多于治安拘留的问题。在治安民警工作量大和治安案件数量猛增的背景下, 如何寻求快捷、有效的治安案件查处方法, 各地都在积极的探索。公安部推广哈尔滨规范治安案件查处工作“363”工程经验做法, 其中着重提倡推行当场处罚:提出制定《治安案件现场证据登记表》, 在当事人反悔或案情出现变化时, 可以查找有关证人和书证、物证, 进一步了解、核实案情;对《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存根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在存根联内增加了简要案情、证据情况以及派出所所长备案签字等内容, 另外, 案件涉及被害人的, 还增加了告知被害人对行为人的处罚等内容;严格当场处罚条件,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 把双方当事人无疑意作为当场处罚的必备要件;涉及损害赔偿的, 实行先赔偿后处罚。同时, 提倡实行当场调解。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案件, 只要情节轻微, 事实清楚, 当事人自愿, 填写《当场调解书》, 可以进行当场调解, 不用成卷。治安裁决中的简易程序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裁决中收缴、警告、罚款进行当场处罚的规定, 公安民警对符合条件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必严格按照受案传唤、取证裁决、结案等程序办理, 而是通过简易程序快捷有效地当场处罚。不过当场治安调解的案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 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予以授权, 只有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制作了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书》, 对当场治安调解小范围进行实践。其次, 除了明确民警具有当场治安调解的权利外, 还需要对当场治安调解严格规范。比如, 由于当场调解在提取与固定证据上存在先天不足, 因此在当事人达成协议之后不履行时, 就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裁决, 可由于当场调解时取证不足, 最佳时机已经错过, 进而会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对此, 有学者提出有关部门出台相应规定, 明确对公安民警当场治安调解进行授权并严格规范。这些新出台规定应包括:其一, 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案情简单当事双方均同意调解、现场达成一致的民警可当场调解。其二, 民警当场调解应填写治安案件《当场调解协议书》, 并由双方当事人和办案民警签字。其三, 如民警认为有必要, 可对当事人现场陈述进行记录, 并收集、固定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其四, 当场调解可由一名民警主持在调解完毕后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其五, 不符合调解条件的案情较为复杂的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有疑义的当事人现场不能达成一致并签字的, 当事人不同意警察调解的以及有其他民警认为不能当场调解情况的, 不进行当场调解。
参考文献
[1]董疆.治安调解:建立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思考.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5 (2)
[2]袁勇.我国警察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7 (5)
3.让看守所脱离公安机关 篇三
云南“躲猫猫”事件之后,媒体又报道了两起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死亡的案件:
2008年12月24日,河北省顺平县东五里岗村29岁的村民翟军保,因涉嫌盗窃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羁押在顺平县看守所。2月16日,翟军保死亡。据法医学鉴定书显示,翟军保死于大叶性肺炎(化脓性)合并感染中毒性休克。平时身体相当壮实的翟死亡时体重为76斤,严重营养不良,体表及面部有散在表皮剥脱、结痂、皮损等,部分上前牙缺失。翟军保家属与公安局交涉,也曾经被关押。目前该看守所所长已被停职。
今年2月28日,陕西丹凤县公安机关以涉嫌今年元宵节一起杀人案件,传唤丹凤中学高三(10班)学生徐梗荣。3月8日,本来身体健康的体育特长生徐梗荣在审讯过程中突然发病死亡。事后,丹凤县政府和徐家签订协议支付了12万元丧葬、抚恤费,徐梗荣的父母和奶奶终生享受当地最高标准低保。该县公安局纪委书记已于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当晚被送进了看守所,公安局相关领导也被停职检查。
应该说,自“躲猫猫”事件以来,慑于网络支持和舆论压力,地方政府的反应都还是比较积极的。但是,悲剧终究已经酿成。现在最关键的问题,还是思考如何对看守所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以避免看守所成为死亡所的悲剧再次重演。
官方、学界早就已经认识到,中国现行看守所制度多有不合理之处。最大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合侦查权与羁押权为一。《看守所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在现实中,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但侦查权恰好就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使,尤其是公安机关。
这就造成了一个有逻辑漏洞的制度安排: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侦查权,负责寻找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据,而犯罪嫌疑人就被关押在公安机关自己管理的看守所内。公安机关一身拥有两个身份,既为侦查机关,也是羁押机关。从理论上讲,面临破案压力的公安机关自然可以很方便地以违法违规的行为对待自己看管的嫌疑人,以获得证据、主要是口供。
由此就不难理解,类似“躲猫猫”之类的事件每年都有发生。有人统计过,从2001年至2008年,媒体详细报道过的案例中,有22名嫌疑人在看守所内暴亡。比这情节稍轻的滥权行为也广泛存在。比如,《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但是,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以妨碍侦查、泄露案情为由。拒绝嫌疑人与亲属通信、会见。因而经常出现嫌疑人被关入看守所多天而家属不知亲人何在的怪事。
这样的看守所体制既不人道,也有悖法治的基本精神。但其得以维持的原因在于,侦、羁合一,便于公安机关破案。这样的思考方式是不正确的。维护社会的和平秩序当然是十分重要的价值,因而。保证侦查效率是必要的。但维护社会秩序的效率之基础是正义。如果没有正义,效率就毫无意义,甚至会产生巨大负面效应。侦查机关迅速破案固然是好事,但侦查机关如果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迅速破案,那就不是好事。它会污损侦查机关的形象,并令人们对整个司法体系的运转之正义性产生怀疑,论起对于社会秩亭的损害,莫此为甚。
因此,看守所制度改革已不容拖延。至于改革的方向,法学界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把看守所划归各级司法局管理。这也是多数国家的通例。
这样的设置,利用权力分立、制衡的原理,可以较好地保护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履行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甚至审理案件的法院,都有一种迫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罪行的倾向,因而,不管由他们哪一家管理看守所,都可能利用这种权力以违法违规方式获得证据。相反,司法局却在司法体系之外,是一个比较中立的第三者。如果看守所划归司法局,那对看守所、司法局来说,它的唯一职责就是看管好嫌疑人或被告人,而不用操心从嫌疑人或被告人那里获得证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考虑到这一点,但他们要讯问嫌疑人或被告人,却必须得到看守所、司法局的同意,而后者对于前者讯问期间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安全是负有责任的。当然,司法局也更容易安排亲属、律师与当事人会面。
4.演讲稿公安机关 篇四
大家好!
我叫xxx,今年28岁,大学本科文化程度。2004年从新疆大学毕业后通过公务员考试在xxx,2007年因工作需要借调到xxx工作,2009年3月正式调入xxx工作,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在xxx派出所锻炼。在此期间,被xxx评为“优秀公务员”。2007年被xxx团委评为“优秀共青团员”,2010年被xxx统计局评为“人口普查先进个人”。
这次,我竞聘的是治安支队副支队长职位,参加这次竞聘上岗,我认为我有以下几个优势;
一、具有过硬的政治业务素质。参加工作以来,我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地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立场坚定、旗臶鲜明的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牢固树立“团结是稳定的基础,是发展的动力”的思想,在工作中,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和同事们搞好团结,通过虚心的向领导们和老同志学习、刻苦钻研,通过基层锻炼,全面地掌握了各项公安业务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多年工作的积累和基层锻炼,培养了我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我根据不同的情况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方法,工作中,能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处处以大局为重,发挥自身组织领导能力。
三、具有业务精通优势。我参加工作以来,对待工作始终都是认真细致、一丝不苟,不但能圆满地做好各项工作,而且工作
1质量和效率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在治安支队工作的这5年多的时间里,先后负责全地区户籍工作、特种行业工作、派出所指导工作、内保工作等,再说我有了一定的基层公安工作经验,所以我能说对治安业务很熟悉。这些,都能保证我带着一颗强烈的事业心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如果各位领导和同事能给我这个机会,让我担任副支队长职务,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好以下四点: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时代在进步,形势在发展,要求在提高,只有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才能做到与时俱进。工作中要向书本学、向普通民警学、向工作实践学,通过学习、实践,提高自己的执法素质、办案水平和治安管理的能力,把治安管理工作放在如何促进社会治安稳定的高度去思考、去研究,总结新经验,从而开创治安工作新局面。
二、进一步探索工作规律,工作上与前任领导相比,应该是出色的,而不能使前任创下的成绩和荣誉自己上任滑坡、丢掉,与其它科室或其它地、州相比,成绩应该是突出的。与自己相比,应该是一年比一年有进步,一年比一年做得更好。
三、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派出所的指导。治安支队是基层派出所的归口管理指导部门。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治安部门要当好局党委的参谋和助手,加强对派出所的指导,积极推进派出所体制、机制和工作创新,积极推进全区派出所等级达标工作。
四、摆正位臵,全力支持、配合支队长抓好业务工作。作为副支队长,在积极协助支队长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团结带领支
队的所有同志,共同做好支队的工作。协助支队长健全完善治安情报信息工作机制,收集、整理、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当前的治安形势和突出治安问题,为党委的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切实掌握斗争主动权。
我相信,有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同事们的大力支持,我一定能胜任这个职务。如果竞聘上岗不成功,我会以这次的竞聘为契机,更加努力地工作,更加努力的学习,不断提高、完善自己,为集体、为组织多做贡献。
5.演讲稿公安机关 篇五
【摘 要】本文对基层公安机关推进法治公安建设进行探讨,指出当前建设法治公安面临的困境和原因,针对实际提出:完善立法基础,增强法治公安的执法底气;加强舆论导向,营造法治公安建设的良好氛围;打牢公安主业,筑牢法治公安建设的坚实根基;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法治公安建设的素质保障四点对策。【关键词】法治公安;建设:对策
依法治国,实现公平正义,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法治中国的全面部署,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执法部门,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建设法治公安,是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如何有效建设法治公安,已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面前必须正视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当前建设法治公安面临的困境
当前,在公安机关推进法治公安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公安工作面临良好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存在许多不足和困境。
(一)立法存在缺陷。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而目前立法存在的一些缺陷,造成了法律对公安执法支撑不足,甚至陷于被动。一是信访条例缺乏法律依据。当前很多的社会矛盾难于从根本和法治角度得以解决,难以实现标本兼治,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上访和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直接转移了公安。二是网络领域的立法欠缺。针对网络安全、网上违法犯罪和经济犯罪、药品食品安全等领域的立法欠缺,导致公安在查处打击时缺乏法律依据或无法可依。尤其是当前网上违法犯罪急剧增多,对传统维稳工作带来了巨大冲击,而目前尚未有规范上网行为的有效立法。三是部分现行法律法规明显滞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些法律法规和一些条文已经滞后。比。
社会,并利用互联网等舆论平台发泄不满和恶意炒作。而警察往往处于各类社会矛盾和舆论的焦点,当发生警民矛盾或涉警案事件时,公众、媒体、监督机关、社会舆论往往以求全责备的眼光来质疑、指责、深挖警察过错,有的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在警察有过错时,涉事公安机关和警察无疑会遭到从严追责;而在警察无过错时,则常常会“低调”的来平息事态。由此变相迁就、助长了侵害警察的言行,导致了警察不同程度地存在消极被动执法现象和执法不到位。
(四)自身条件欠佳。从自身来看,一些主客观因素导致了公安主业不强,出现了案件高发而破案率偏低、管理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不高等被动局面,直接影响了公安法治建设进程。一是公安职责定位不清,导致基层民警不堪重负。公安在明确法律职责任务定位中,又在不同时期自加了一些主动式、被动式的“大包大揽”情况。如原来提出的“有困难,找警察”承诺,导致了让警察送手纸、开门锁、找媳妇、关水龙头等尴尬问题;而支持地方党委政府安排公安参与各种非警务活动,则导致了公安负担加重。由此使公安长期处于必须“上管天文地理,下管鸡毛蒜皮”的被动境地,导致了公安民警不堪重负和工作重心方向摇摆不定。二是基层警力不足,导致大量使用辅警影响执法权威性。目前基层公安警力不足,加上地方政府财政原因,由此导致了大量使用其它单位剩余人员和照顾新招村主干及大中专毕业生为辅警,更是在辅警、城管、巡逻队员的服装上几乎同公安民警一样,普遍参与了执勤执法等活动,由于一些人员素质低,不但严重损坏公安形象、影响执法的规范性、权威性,还让一些民警滋生了惰性,将一些自己该做的事交给了辅警去做。三是队伍素质不高,导致公安机关的形象不佳。部分执法主体人员敬业精神、责任心和业务素质偏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把工作看着是一种谋生工具,缺乏职业感和进取心;个别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办人情案,严重的影响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二、推进法治公安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推进法治公安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应当从公安自身 的建设上找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一)执法理念有待增强。一直以来,基层公安总是过分强调警力少、工作量大,过分纠结警务保障上的不足,导致执法观念发生错位,忘记了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执法办案始终跳不出就案办案的怪圈,往往就事论事、就办案讲办案、就处理谈处理,不能通过执法办案来教育人、感化人和改造人,缺乏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措施。
(二)执法责任心有待加强。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以执法者自居,讲管理的多,讲服务的少,讲打击的多,讲保护的少,警民之间缺少沟通与互动,导致执法思想发生偏差。这种情况的出现,与现实中的领导干预、经费紧张、非警务活动乃至管理制度上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既感到无可奈何,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了执法质量。
(三)执法能力有待提高。民警执法素质不强、执法本领不高,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方法不多,眼界不宽,手段单一,执法管理粗放,民警法律法规知识更新滞后,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防范现象突出,执法办案不能由个案查处向行业整治、由单打独斗向警务联动转变,执法办案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不相适应。
(四)执法公信力有待提升。执法环境偏紧的主要问题在于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公信力的缺失,不能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信任。民警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徇私情、枉栽断,不能够做到公平公正,不以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重要标准,影响了公安机关执 法的公信力,也导致一些社会舆论导向偏离主流。
三、建设法治公安的对策
公安法治建设的成败,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成败。笔者认为,针对当前面临的“四大困境和原因”,应着力把握以下四个环节:
(一)完善立法基础,增强法治公安的执法底气。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会议上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公安机关应主动与检、法、司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执法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能作用,积极通过法定程序联合提请立法机关,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执法机关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一是制定出台信访法或修改完善信访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从根本上避免将大量的上访和不同类型矛盾纠纷问题,直接转向公安,为有效解决信访和社会矛盾纠纷问题提供法律支撑。二是制定上网法。从法律层面明确网上违法犯罪定义、范围、种类和法律责任,并配套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设相应处罚条款,在保障单位、公民合法正常通信自由和隐私的前提下,将有线、无线上网活动及设施全部纳入依法监管范围,以法律形式明确实名制上网、各职能部门职责和惩治网上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推动“网上法治社会”建设,维护网络安全。同时,制定针对经济犯罪、药品食品安全等领域的立法,确保有关执法活动有法可依。三是修改完善人民警察法。重点是进一步明确警察职责权力,从法律层面保障警察执勤执法活动及其他合法权益,支持、鼓励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明确侵害警察的法律责任,规定“袭警入刑”,并对应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明确界定“非警务活动”定义、种类、范围,并从法律上明文禁止。四是制定出台《辅警管理条例》或地方性法规。重点是:明确辅警法律地位;规范管理、勤务制度,明确其参与执法范围,规范其不同于人民警察的着装,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6.公安机关工作鉴定 篇六
20XX年,我局将继续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建设“平安幸福齐河”这个中心,抓住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这两条主线,突出打防管控体系建设、治安管理创新、基层基础建设等重点工作,坚持以创新社会管理为动力,以基层基础为力点,以科技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提升队伍素质为保障,全面提升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转思路,增效能,全力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继续坚持将“以有为争有位”的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建设“平安幸福齐河”这个全县大局和中心工作,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推创各项服务经济发展举措,积极提供优质服务、主动服务,全力营造一流的经济发展环境;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集中整治治安乱点,深入推进平安齐河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要畅通联系群众渠道,通过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治安状况,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安全感和满意率。全力做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不断提高保卫工作水平和能力,确保保卫对象的绝对安全。同时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适时予以引导,维护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进一步加强维稳机制建设,全力做好维护稳定各项工作
一是强化情报信息收集。加强隐蔽战线上的斗争,进一步完善情报信息网络,着力延伸全方位、深层次、内幕性情报信息触角。加强网络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舆情会商研判和重大舆情快速反应机制,主动引导网上舆论,密切关注网上敌情、社情、政情动态,及时发现、引导、封堵和查处各类有害信息,牢牢掌握网上斗争的主动权。
二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围绕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等热点问题和重点行业以及涉军、涉教等重点群体,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及时化解、消除影响稳定的各类因素,严防事态扩大,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加强国保邪教工作力度。深化情报信息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抓好“两个重点”。一是重视情报信息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完善信息预警机制建设;二是进一步抓好重点人员管理工作。加强反邪教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专案侦查和宗教文化领域保卫工作。
四是强化信访工作。按照上级公安机关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新一轮的涉法涉诉信访隐患摸排工作,以解决疑难信访问题为突破口,进一步强化“重视初信初访,攻克疑难缠访,稳控越级上访”三大措施,力争解决一批疑难信访问题,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五是强化应急处突。按照“贴近实战、符合实际,简约明了、便于操作”的要求,认真研究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案。加强应急处突队伍建设,强化实战演练和处置效能,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
(三)进一步强化严打机制建设,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进攻态势
一是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重点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街面犯罪、流窜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等刑事犯罪活动,年内力争全县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全部侦破,命案现案破案率保持95%以上,八类主要案件破案率达75%。强化情报研判机制建设,发挥指导警务活动的最大效能,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在案件高发、防范薄弱的重点部位和时段,严防严控违法犯罪活动,控制刑事发案率,提高刑事破案率,努力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是加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打击力度。严密预防、严厉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票据犯罪、假币犯罪、电信诈骗、手机短信诈骗和网络诈骗等经济犯罪获得,特别是加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重点企业的保护,为重点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
三是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重点整治校园及周边、出租屋、中小旅馆等行业场所的日常管理,遏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优化社会发展环境。
(四)进一步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断创新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力度
一是深入推进防控体系建设。加强专职巡防队伍建设,对扩编后的100人巡防队伍,进一步强化训练和应急、处突演练,进一步提升我局应急、处突能力。同时,进一步完善卡点建设布局,深入推进“天网工程”建设。
二是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实行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车管人,建立完善重点人员、精神病人和心态失衡、性格偏执人员监控引导机制,严防这部分人铤而走险,实施犯罪,危害社会;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全覆盖。集中开展楼牌清理整顿活动,达到“人房一致”和“以房找人、查人知住”的目标。
三是进一步深化治保主任建设。进一步深化治保主任星级化管理工作,规范治保队伍管理,强化治保队伍的业务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治保主任综合素质,维护社区(村)安全稳定。
(五)着力完善效益性队伍管理长效机制,深入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
一是坚持政治建警。积极开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民警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大局意识,确保队伍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二是切实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建立健全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机制,落实民警公休假、年体检制度,建立健全民警心理危机预防干预机制、英烈抚恤基金制度;加强职业荣誉感教育,进一步增强民警的职业认同感,为全面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强有力的队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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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论公安机关对网络舆论的应对 篇七
一、涉警网络舆论形成的原因分析
公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事侦查权和行政执法权, 其执法活动所涉及的范围广泛, 与公众利益极为紧密, 因而一直是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高度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其执法方式方法的不当, 极易被互联网络、手机威信微博等放大、炒作, 引发舆论危机。
(一) 当事人案外诉求所造成的引发作用
从实践中来看, 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倾向的支持者通常会把案件的相关信息发布到网上, 并不断更新, 希望通过网络获得支持, 从而获得社会或更高层官方的注意, 以改善自己不满意的现状。当事人的行为, 对引发网络热点案件具有一定的作用, 甚至成为推动事态升级的关键因素。在“钱云会交通事故案”中, 案件相关人员的言、行对网络热议的发展有着推动作用。然而, 当事人的网络表达行为对网络热点案件的形成有一定的引发作用, 但也存在着很大的偶然性。
(二) 网络聚集效应的本质
网络传播能够轻易的突破时空的限制, 不同地域的网民能够在不同的时间聚集在同一网页下表达自己的意见。其可以相互回应的评论表达机制, 加之网民以虚拟身份的参与没有人际压力, 这不但可以进行便捷、畅通、深入的信息交流与互动, 更容易以意见动员、交相感染等方式形成“群集效应”。
(三) 社会环境成为重要的发源地
很多情况下, 网民的热议往往表现为一种习惯性的思维, 一种对生活经验积累的反应。这就容易解释为什么高官、富豪容易成为网络热点案件的焦点, 因为人们对官员产生的腐败以及贫富差距等社会现象产生的怨恨情绪, 网民对个案中某些情绪宣泄的表达也是一种对社会现象的不满。在“我爸是李刚”案中, 网民对李刚之子表达出来的情绪应该说早已超越了李刚之子或者李刚本人, 甚至更主要是针对李刚所代表的官员群体以及伴随的腐败问题。
二、公安机关应对网络舆论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来看, 公安机关在引导网络舆论, 处理各类舆论危机的问题上利弊各异。
(一) 不惜以损害执法公信力来息事宁人
在“钱云会案件”中, 受害者家属在政府主导的调解下, 获得上百万的赔偿。从此类案情中可以发现大致的共同点, 那就是网络热点案件的应对存在着一种对当事人特别优抚的情况, 即希望通过对当事人的特别优抚, 来达到平息网络热议的基本思路。在由个案发展到网络热点案件的过程中, 当事人或许起推动的作用, 但就一旦发展成为热点案件, 案件主体也就逐渐由当事人演变成广大网民。表示对公安机关的结论不认同的是网民, 而不再是当事人。公安机关需要应对的也是网民的疑虑, 而不是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也许办案机关只是想通过满足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来息事宁人, 而产生的实际后果却是会加深社会公众对办案机关公信力的质疑。
(二) 对网络舆论的影响认识不够
在传统媒体时代由于信息源有限, 控制媒体就是控制话语权, 而前网络时代舆论领袖的地位形成是依靠信息、知识的优势及作家、学者的社会影响力。
公安舆论信息收集工作时效性滞后, 没有规范的新闻舆论信息报送、研判、通报、应用和评估机制, 各警种、各部门之间新闻舆论信息共享程度低, 使新闻舆论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关联性受到影响。
三、公安机关应对网络舆论的策略
(一) 建立完善的网络舆论引导机制, 切实提高引导舆论主流的能力
各级公安机关都要成立相应的舆论处置部门, 建立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等有效的网络舆论引导机制。同时, 组建网络评论员队伍及建立网上新闻发言人制度。
(二) 规范化执勤执法, 不留炒作的素材
2008年12月5日, 阜阳市发生一起交通协管员违规上路检查车辆引发交通事故, 导致当事人死亡的案件, 各大媒体都作了报道, 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其实这只是个案, 但也折射出公安机关执勤执法的不规范给媒体和网络提供了炒作的素材。公安机关是重要的新闻资源地, 众多媒体之间存在激烈竞争, 为提高自己的卖点, 部分媒体和记者热衷于负面报道, 有的媒体和网络抓住民警的不规范执法, 以行使新闻监督权为名, 想方设法把小问题变为大问题, 把片面性问题变为普遍性问题, 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三) 加强应对网络舆论的教育培训, 提高应对能力和水平
网络有传播快、覆盖广、影响大、作用强、控制难等特点, 同时具备较强的号召力、影响力、公信力、说服力和整合力, 是公安工作在网络信息时代不可或缺的依靠力量。为此, 我们必须通过加强对民警的网络舆论控制专项教育培训, 不断提高民警应对网络的能力。
(四) 发挥各级公安网络的舆论引导作用
当前我国的网民数量急剧增长, 人们已习惯通过互联网传递对国计民生的关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公安机关与群众接触最广泛, 一言一行都会被社会放在“显微镜”、“聚光灯”下, 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网络炒作。因此, 各级公安机关应把公安网络的建设作为公安机关占领舆论阵地、维护信息安全、引导社会舆论的重要战略举措来抓。通过加强重大主题策划、开通政务博客、网上举报等方法, 努力营造有利公安机关的网上舆论氛围。
四、结语
互联网向人类生活日益渗透, 网络技术影响了人的表达习惯、甚至思维方式,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网络信息传播方式也会不断更新。做好网络群众工作, 与网民沟通形成良性的网络警民关系将是网络社会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这方面的探索、总结、研究也会显得有意义。
参考文献
8.公安机关怎能办保安公司 篇八
从这家保安公司2006年由最初的3名警察出资注册5万元,到2009年短短3年的时间里,就收编了重庆所有保安服务公司,业务范围覆盖重庆市所有区县。保安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直到一般的董事,清一色的都由重庆市公安局在任官员兼任。
可想而知,作为特种行业的保安公司,由这些警察高官亲自挂帅,重庆还存在什么保安市场?由公安局组建的保安集团,还有哪个需要保安服务的部门单位敢不接受服务?如何收费,按什么标准收费,自然也没有哪个客户敢提出异议,公安局做这样的生意恐怕想不赚钱都难,如果没有国家规定约束,只要“上市”,注定成为最牛股票。
我有些奇怪,国家早在1984年就发布过《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办企业,领导干部更是不能在企业里兼职。这些规定居然对重庆公安局没有发挥任何效果。
保安公司作为一种特种行业,归公安部门监管无可非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局自己就能成立保安公司,自己给自己颁证,自己监管自己。2009年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但此条例在重庆公安局又成了一纸空文,直到2011年重庆市公安局还经过党委任命保安集团的高管,其公司所有高管均为市公安局在职领导。
公安局俨然成了重庆市保安集团的幕后大老板,有这样执法机关的大老板挂帅和撑腰,保安集团岂能不财源滚滚。令人费解的是,公安机关所有费用都由国家财政支出,保安集团赚取的巨大利润都归了何处?是上交了财政,还是被某些人装进了腰包?想到这里,笔者真的惊出一身冷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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