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共9篇)
1.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吉林省2015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
指南
为了更好地发挥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投资带动作用,根据省级重点村项目建设需要,特制定《吉林省2015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指南》,具体要求如下:
一、补助范围
2014年被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410个省级重点村和2015年新增加的11个省级重点村。
二、补助原则
一是上限控制。对重点村上报的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上限控制,并根据重点村规模大小、建设实际和原有条件基础等情况,适当确定补助额度。
二是重点支持。积极开展农村道路、路边排水沟和休闲文化广场建设,控制村部建设数量。
三是相对集中。项目尽量要有一定的规模,避免出现项目过小、过多,投资分散。每个村安排项目1~2个,最多不得超过3个。每个村补助金额42万元左右。
四是尊重民意。按照村“两委”和农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确定建设项目。
五是绩效评价。要根据实施规模、实施效果等明确项目建设绩效目标。
三、补助项目目录
具体补助项目5大类:
一是农村道路建设项目。包括村道、屯道、巷道的水泥路、油路、铺砖建设。
二是路边排水沟建设项目。
三是休闲文化广场建设项目。
四是村部建设项目。
五是农户围墙大门改造项目。
四、明确绩效目标
根据《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乡〔2012〕195号)的规定,省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管理。各级农业部门(新农村办)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作为财政资金监管部门、各重点村作为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要按照工作程序要求,认真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工作。各重点村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绩效目标和指标,实施项目注重实际实用,项目规模不易过大,要量力而行。各县、市农业部门(新农村办)、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重点村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严格审核把关。要求所填写数据真实有效,确保数据可靠真实。
五、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审批办法
按照省政府《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2014〕10号)文件的要求,以及省政府领导对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省农业委员会提请审议2014年省改善人居环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安排的意见》(吉财乡〔2014〕498号)批复意见,鉴于项目小、散、多的实际,从2015年起实行项目资金管理以市、县为主,市、县按照省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案。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确定2015年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审批办法为:
(一)专项资金砍块下达。省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按每个县、市重点村数量,坚持总体平均兼顾2014年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的原则,确定市、县专项资金支持额度,砍块一次性下达各市、县财政局。
(二)市、县农业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项目的申报与审批工作。市、县财政部门收到指标文后要迅速与农业部门(新农村办)沟通,农业部门(新农村办)、财政部门根据重点村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投入需求,组织重点村项目的申报、现场核查、审批工作。
(三)省对重点村申报项目进行备案抽查。市、县将重点村的项目汇总报省农业和财政部门备案,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县审批确定的项目进行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重点村要按照本村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提出本具体建设项目,编制《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申报材料以A4纸张尺寸打印,左侧装订成册。
(二)市、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审批文件及绩效目标表报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各1份。
(三)各市、县要确保当年项目当年建设、当年竣工、当年验收,不得将当年项目资金结转下年。
(省新农村办 供稿)
2.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一、申报范围 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1000个示范村。
二、补助原则 一是上限控制。对示范村上报的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上限控制,并根据示范村大小、建设实际和原有条件等情况,适当确定补助额度。二是重点支持。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三是相对集中。申报项目要具备一定规模,避免出现项目投资过小、数量过多。每个村申报项目1个,最多不超过2个,排好顺序。四是尊重民意。按照基层和农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确定建设项目。五是奖优罚懒。对于地方投入大、乡村集体和农民主动投入、新农村建设成效突出的,给予适当资金倾斜。
三、补助项目目录 2011年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共10类。一是农村道路建设。包括村道、屯道、巷道的水泥路、油路、铺砖建设。二是桥涵建设。三是自来水工程建设。包括水源、泵房、管线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四是排水排污工程建设。包括路边排水沟、屯内小河流两岸整治。五是清洁能源建设。兴建集中供气的大型秸秆气化站。省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70万元,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和村集体、农民自行筹措。六是休闲文化广场。包括场地整治、设施配备、宣传栏建设等。七是垃圾处理场点建设。包括垃圾堆放场所、垃圾处理场、垃圾转动车等。八是有线电视建设。接入有线电视网络或建设卫星接收装置。九是农户围墙、大门改造。支持示范村改造农户围墙,统一格式,美观实用。十是太阳能路灯建设。
3.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三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 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对•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2012‟10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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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2 —
河南省水利厅
年7月19日
2013—
附 件
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精神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政府引导、群众参与”等方式,用于支持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村、组集体承担项目实施,推动项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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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移交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并建立项目资产管护机制。
第四条 各级财政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筹资投劳有机结合起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整合各类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政府领导下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市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立项指南,指导县级财政、水利部门科学编制三年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建设任务。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在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当地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村、组集体的意见。县级投资评审机构要提前介入,认真开展项目建设事前评审。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以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为抓手加快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意见‣(财农„2011‟2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标准粮田—4 — 的指导意见‣(豫政„2012‟26号)的有关要求,根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和高标准粮田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大县级项目资金统筹力度,按照“渠道不乱,性质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的原则,有效统筹整合各类资金;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协调机制,扩大整合范围,巩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成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项目建设,其分配和安排必须科学合理、公正规范,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以高标准粮田建设为重点区域,提高农田抗御旱涝灾害能力,夯实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
(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
(三)按照县域农田水利规划要求,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推进当地水利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突出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的完善和创新。
(五)照顾地区平衡,兼顾省直管县,适当向黄淮四市及南阳、开封两市倾斜。
第八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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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等。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型灌区和5-30万亩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s)、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五)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km以内的农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
(六)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
(七)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等。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补助范围和建设内容,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第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购买钢筋、水泥、石材、管材等费—6 —
用。
(二)工程设备费。工程设备购置、运送、安装等费用。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施工机械租赁费、台班费。
(四)项目管理费。从中央投资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可用于重点县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等支出。从地方投资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除用于上述开支范围外,还可用于重点县项目实地勘察、检查验收工作中所用交通工具的燃料费、过桥过路费;新闻媒体公示费及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资料印刷费;聘请农民监督员的费用等。
项目县可从各级财政下达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照中央财政不超过1%、省、市、县财政不超过3%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不得重复提取,也不得用于公职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可由县级自行解决。
第十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下发的小农水项目立项指南及国家农业发展政策、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组织开展竞争立项。
第十一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
高标准粮田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和已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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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的土地,优先纳入小农水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积极探索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直接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省直管县直接报送到省财政厅、水利厅。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水利部门按照省下达的项目立项指南要求,组织县(市、区)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重点县立项申报、资金申请等工作。
各省辖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项目立项指南,结合本地农田水利规划、高标准粮田规划以及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及申请材料和文件,省辖市财政、水利部门对县(市、区)申请的材料和文件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
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按照 “一事一议” 的有关规定,经村民民主议事取得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按程序提出申报,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核,确保建设项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组织专家对相关省辖市、县申报的项目建设方案等材料进行评审,根据综合评审得分情况,按—8 —
从高到低排列名次拟定重点县,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重点县名单、工程建设内容、资金支持重点。同时归类汇总和编制省级申报材料及资金申请文件,连同省级专家评审意见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核。
第十五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审查要严格执行有关评审标准与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项目立项、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二)规划指导。项目立项、设计应依据农田水利规划、高标准粮田建设等有关规划和政策制度;项目施工、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因地制宜。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情况,确定项目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四)集中连片。项目安排要集中资金和技术,连片建设,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
(五)项目统筹。市、县级要依据农田水利及高标准粮田建设规划,按照资金整合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各类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能力等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同时兼顾工程设施及管理设施。省级统筹考虑各项目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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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合理安排重点县建设项目的建设布局和资金规模。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对通过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及时进行批复,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市级财政、水利部门监督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好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实施地点、标准、规模和内容,确须变更的需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批准。项目招投标结余及奖励资金要用于相邻原项目区扩大效益面积。项目结余资金要在招投标结束后1个月内、奖励资金在资金下达1个月内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涉及的资金、项目结余资金、奖励资金在80万元以上的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审批后实施;80万元以下的报省辖市财政局、水利局审批后实施,省直管县可直接审批并组织实施。省辖市、直管县审批的文件资料要及时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第十七条 为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省财政将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专项补助资金预算规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要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招投标制和政府采购制度。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农田水利设施资产管 — —10
理,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探索、创新和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公示制,要公开透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辖市、县级水利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加强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级水利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由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的建设和管护机制,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要求定期上报工程进展和资金支付进度,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水利厅报送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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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考评范围。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四条 重点县项目建设出现资金使用不规范,建设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被省级以上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监督局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将扣减省对项目县的补助资金,直至取消项目县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时,取消该县当年“红旗渠精神杯”及国家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评选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在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2012‟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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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7月19日印发
4.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四
工作汇报
2008年以来,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紧紧依靠全镇党员群众,以经济发展,村民增收,农业增效为工作中心,以基础设施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支点,扎实推进了省级示范村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明显加大,农村社会事业明显加强,统筹发展的氛围明显增强,农业农村经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现将我村2008年以来的省级示范村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一、XXX村基本情况
到2011年底,全村辖X个村民小组,X个自然屯。总户数X户,总人口X人。民族以朝鲜族为主,朝鲜族人口占总人口的63.3%。东盛涌村幅员面积为X平方公里。耕地X公顷,其中,水田X公顷,旱田X公顷。粮食作物以种植水稻、大豆、玉米;养殖业以猪、牛为主。村现有道路X公里,全村通电率达到100%,有线电视入户率达到100%,X户安装了程控电话。
二、任务落实
镇党委、政府把新农村建设工作列为全镇各项重点工作之一,成立了XXX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组,对驻村班子成员进行了明确分工,落实了责任。并从目标、任务、措施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制定了详细考评方案。对各类
涉农支农资金和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和集约投放,形成了各级领导率先垂范、挂点单位全力帮扶、村组不甘落后、干部争先创优的生动局面。
三、建设概况1、2008年特色产业生产基地建设:
总投入20万元,其中省级示范村专项补助资金20万元。投入20万元,在XXX村部东侧建设了龙井市东兴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面积300平方米,两栋仓库楼,其中包含5间仓库。
龙井市东兴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农机具的购买促进了东盛涌村农业现代化的步伐,为农村增效、农民增收提供了有利条件。
2、2009年垃圾处理项目:
XXX村垃圾处理项目总投资18万元,其中省级专项补助资金18万元。投入13万元,购买垃圾车1辆,投入5万元,购买垃圾箱10个。
该项目的实施,使XXX村居住环境绿化美化,整洁干净,管理有序,村容村貌达到新农村的标准,环境效益明显。通过购买垃圾箱、垃圾车等垃圾处理工程,解决威胁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生活污染问题,农民的生活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受益地区的居住环境条件得到改善。对非项目区起到一定的引领作用,可以激发社会的整体积极性、农村居民饮水状况改善。
3、2010年休闲文化广场建设:
XXX村休闲文化广场项目总投入69.9万元,其中省级专项补助资金15万元。项目建设地址为东盛涌镇便民服务中心前;项目建设内容主要有道路铺装、园林小品、廊架、景观雕塑、量化系统等工程;项目建设规模为混凝土地面1057平方米、彩砖铺装925平方米、愿意特色铺装277平方米、大理石铺装370平方米,总面积2629平方米。
XXX村休闲文化广场的建设,为我村人民群众增加了文娱活动场所,为我村提供了举办文化艺术活动的条件,从而提高人民的文化生活水平。休闲文化广场建设项目不仅促进了村级环境美化,更是成为了XXX镇的骄傲。
4、2011年排水排污工程:
XXX村排水排污工程项目总投入20万元,其中省级专项补助资金20万元。项目建设地址为东盛涌村瑞星屯公路两侧;项目建设规模为北岸(左岸)长240.5米,南面(右岸)长241.5米,总长420米,每10米设一道伸缩缝。
排水排污工程项目的建设解决了瑞兴屯公路两侧原有土渠排水沟无法满足灌溉期排水及生活废水排放要求,解除了XXX村民的生产与生活的安全隐患。
四、切实加强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整合、使用和管理,合理配置公共财政资源,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东盛涌村加大了对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力度,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坚持实行报账制度,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相关程序和手续,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每一个环节都及时向群众公开,并建立相关档案,以备查询和检查。
在专项资金使用上,坚持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更不将专项资金透支转化为工作经费、职工福利等;在项目建设上,保证项目及时开工,既要注重工程进度,更要注重工程质量,防止出现因工程质量不达标而承担责任问题;在建设主导上,坚持以农民和村两委为主,乡镇和有关部门积极提供支持和帮扶,但不插手干预工程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监督上,做到补助范围严格按照当年省里批复的建设项目使用,不截留、不挪用、不串项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及补助的额度使用,严禁用于补充工作经费、发放奖金等,杜绝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发展势头
5.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五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 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按本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所属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维管机构)具体实施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五条 商品房首次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下列规定交存:
(一)未配电梯的物业按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配电梯的物业按购房款总额的2%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交存;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2%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比例交存。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物业所有人按购置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交存维修资金。地下车库(位)按购车库(位)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危旧房改造房、解困房、安居房的房屋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
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产权人按照基准房价的1%交存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并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 维修资金由权属登记机构代收,存入市、县维修资金专户,并按户开具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八条 一幢房屋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业主或者该幢房屋所在区域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出续交计划,续交标准和方案经专有部分占本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按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续交;尚未售出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基准房价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续交。
维修资金的具体续交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市、县维管机构提交维修资金续交业主清册,及时到市、县维管机构将续交的维修资金存入市、县维修资金专户,市、县维管机构按户开具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 /
5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续交工作由相关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已建立维修资金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未交存的,由业主大会向其追缴。2000年9月1日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是否建立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维修资金专户存储,实行二级账户管理。市、县维修资金专户为一级账户,反映市、县维修资金归集、增值、支用和结余等管理情况;在市、县维修资金专户下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业主大会开设的维修资金账户为二级核算账户,反映其管辖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核算情况,并在业主大会账户下按一定编码开设业主维修资金核算账户。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市、县维管机构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临时核算账户和业主维修资金核算账户。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核实管辖区域内已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户数和金额,并向市、县维管机构申请设置维修资金核算账户,市、县维管机构应将其管辖区域内的维修资金明细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设置维修资金账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区域界定清楚,且经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向市、县维管机构申请设置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时,应提交小区业主分户清册、物业服务合同、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的资料等。
市、县维管机构对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业主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审核无误后办理开户手续,并将其管辖区域内业主维修资金本息纳入业主大会设置的账户管理,其中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开设维修资金核算账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到市、县维管机构办理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
(一)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
(二)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
办理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维修资金账户变更表。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的业主分户清册。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灭失的,业主应填写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支取表,到市、县维管机构办理维修资金账户注销及余额支取手续。
办理账户注销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销户业主分户清册。
(二)销户业主身份证明。
(三)物业灭失证明。
(四)房地产权证注销证明。
第十五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转让当事人应到市、县维管机构查询维修资金余额,办理维修资金核算账户过户更名手续,维修资金账户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物业未交存维修资金的,转让时所有权人应以基准房价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交存,权属登记部门依据交存的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本规定实施前应交存维修资金而未交存的,物业所有权人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规定予以补交。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第十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
1.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2.户外墙面因损坏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3.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4.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5.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他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1.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2.整幢楼或者单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3.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
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
5.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等因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7.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他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水箱清洗等,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
(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九条 维修资金使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
(二)维修资金足额交存,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或者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且有部分业主已交存,部分业主未交存但已就本次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标准达成一致且将维修资金应分摊额存入市、县维修资金专户。
(三)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须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条 维修项目是共用屋面渗漏或者是共用墙体渗漏的,维修资金使用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维修相关区域公示不得少于7天。
除前款规定以外,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须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专有部分占本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一条 达到续交条件没有续交的物业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维修资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一幢物业只有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该幢住宅的维修资金中支出。
(二)一幢物业有两个以上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各单元的维修资金中支出。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各幢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从各幢物业的维修资金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维修资金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分摊。
屋顶等共用部位为部分业主依据合同约定单独使用的,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受益业主自行承担。
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二十四条 物业维修时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应按照物业建筑面积分摊维修费用。第二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的鉴定,应当由有关专业部门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未规定的,业主大会应本着安全、合理、经济、实用的原则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维修工程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维修资金使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和分摊明细,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期满后,持相关预算报告、分摊明细和业主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报市、县维管机构。
(二)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已成立的,对全体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大会提出下一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大会对使用方案的审查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对部分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期满后,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预算报告、分摊明细和业主、业主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报市、县维管机构。
(三)市、县维管机构审核同意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应按维修项目的预算金额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确定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除业主大会决定不公开招标外,预算5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预算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指定专业单位组织施工,并签订维修合同,明确合同价款、工程质量、进度(工期)、保修期、支付方式、质量保证金等内容。
(四)维修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应向市、县维管机构提交维修合同及维修资金拨付申请书,市、县维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按工程进度预拨所需资金的70%,首次拨付额不得超过所需资金的30%。
(五)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代表以及相关其他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向市、县维管机构提交维修资金拨付申请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工程决算书、相关结算票据、分摊明细和业主、业主委员会签章验收审核意见等,经市、县维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拨付所需资金的剩余部分。
(六)未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物业,由物业所在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本条第(一)、(三)、(四)、(五)项的规定组织相关业主实施。
第二十八条 维修资金实际发生额低于预拨款的,结余部分应及时交入市、县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九条 维修资金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20%或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第二十七条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条 发生危及物业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市、县维管机构审核后,预先从维修资金中拨付,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章 监 管
第三十一条 市、县维管机构应当建立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示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6.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中共肇庆市委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创新驱动主攻方向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发〔2015〕4号)等文件精神, 落实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有关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优化专利申请资助政策、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的授权、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及有效发明专利的维持等要求,有效推进我县知识产权工作,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推动我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专项资金,并根据当年全县专利申请、转入情况,从县财政资金中安排足够经费作为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无偿、一次性补助,着重支持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和转入。
第四条
补助资金坚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诚实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条件与补助标准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专利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XX县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在XX县辖区内有常住户口的个人,以XX县地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受理或授权,或者按照有关法规转入发明专利并已办理著录事项变更。
(二)申请补助的专利项目应权属明确。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对国内申请并获受理的发明专利,专利权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每件补助3000元(同一单位当年申请获受理的发明专利的补助资金不超过30000元);专利权申请人为个人的,每件补助1500元(个人当年申请获受理的发明专利最高奖补资金为7500元)。
(二)对获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 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每件补助10000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每件补助3000元。
(三)对通过依法依规、转让获得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在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著录事项变更后,每件转入的发明专利补助5000元;个人转入发明专利的,暂不予奖补。
第七条
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被资助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将补助资金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补助资金申请和下拨采取常年受理,集中审批下拨的形式,每年审批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补助资金的申请应在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受理、授权后或办理发明专利著录事项变更后的6个月内提出(原则上应该在受理、授权或者著录事项变更的当年提出,如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相关说明,由县科工商务局决定)。
第九条
申请补助的企业和个人须向县科工商务局报送以下材料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专利申请补助金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或者发明专利转让的著录事项变更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个人申请的,需持本县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条
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受理、审核补助资金的申请,经审议决定后的拟补助的单位或个人名单以及补助金额,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和补助金额,由县科工商务局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异议处理;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按照分配方案和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获得审批同意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接受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全程监督;县科工商务局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情况和分配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将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管理(维持有效状态)和运用等工作;对获得补助资金的个人,不作经费使用用途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补助的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县科工商务局不受理其申请。已受补助的项目,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补助的经费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是用于鼓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积极申请和转入知识产权,暂不受理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7.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七
冀财建[2010]16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交通局:
现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 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1008号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交通 运输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
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 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附件1: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这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表1、2、3),及时按程序上报。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补助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表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玫、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 条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补助资金,并取消下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8.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八
财教[2013]443号
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管理,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我们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11月14日
附件: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
(课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突出成果导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自主投入、积极参与科技重大专项,根据科技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安排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四条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第二章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五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目标任务,按照前补助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组织研发活动并取得预期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和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六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主要适用于具有明确、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一个或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
第七条 申请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组织完成项目(课题)的研发能力;
(二)筹措全部(或70%及以上)项目(课题)的研发费用;
(三)承担因研发失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立项、组织项目(课题)价值评估、提出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第九条 对于研发经费需求量大、风险程度高、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弱的项目(课题),可事先拨付不超过该项目(课题)中央财政核定专项经费总额30%的启动经费。
启动经费拨付和使用的管理,参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中央财政资金待牵头组织单位对项目(课题)进行验收、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经财政部核批后,予以拨付,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30日内,应当向牵头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任务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验收方法等及时组织结题验收并在6个月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牵头组织单位应根据事先确定的预算方案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照预算编报时间要求及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纳入下一预算。项目(课题)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通过验收的,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要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应当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应当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执行。
第三章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第十四条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是对单位已取得了符合重大专项目标要求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但未纳入重大专项支持范围的研究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 申请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成果完全满足重大专项的任务要求,可验证和评价;
(二)申报成果是申报单位已经完成的项目(课题);
(三)申报成果是申报单位自主、可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
(四)申报成果未获得过重大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采用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参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进行成果征集、项目(课题)评估、技术验证和价值评估,结合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提出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并将论证结果和预算安排建议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牵头组织单位提出的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应当按照预算编报时间要求将论证结果、公示结果及预算安排建议等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纳入下一预算。
第十八条 经核定拨付的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经费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获得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与牵头组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将其技术成果应用于解决重大专项相关问题。未按照协议要求解决问题的,收回补助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组织后补助项目(课题)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验证费、价值评估费以及项目(课题)验收费等在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后补助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后补助管理中,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将信用记录作为后补助项目评审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9.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九
关于印发鹿城区河道整治工程专项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温鹿政办〔2008〕72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河道整治工程专项资金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鹿城区河道整治工程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河道整治工程建设,提高全区防洪排涝能力,规范河道整治工程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作和防洪能力建设的意见》(温委发〔2005〕11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07〕7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河道整治工程,应遵守统筹规划、讲求实效、建管并重、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当地地貌、河道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参照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的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地采取符合实际的工程措施。
第三条 根据河道的功能和作用,将河道划分为区级主要河道(包括《关于公布鹿城区重要水域名录》内的河道及戍浦江主要支流、工业园区的配套河道)、村级一般河道。
第四条 河道疏浚整治工程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建立“以区为主、上下联动、分级筹资、各负其责”的资金保障制度。区级主要河道整治工程,资金主要由区财政负担;村级一般河道整治工程,资金主要由区财政补助,同时各乡镇(街道)必须落实相应配套资金。
第五条 河道整治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优先安排区级主要河道整治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河道整治工程项目是指:以提高我区整体防洪能力为主的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包括河床清淤、河道拓宽、打通卡口、主河道之间沟通以及河道驳坎等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凡申请下河道整治建设计划的,各乡镇(街道)应于当年的10月底前统一向区农林水利局申报。区农林水利局按照轻重缓急、分步推进的原则,根据河道整治工程建设的工作重点和实施情况,对各申报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初审,与区发改局、财政局会商后,统筹安排下的投资计划及建设计划,报区政府下达实施计划。
第八条 已列入实施计划的河道整治项目,应进行实地勘测、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方案设计)。
第九条 河道整治项目的勘测和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应以《温州市城市中西片防洪规划》及乡镇、流域防洪规划为依据,由相关专业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负责勘测和编制。
第十条 河道整治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由河道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政策处理和实施。
第十一条 河道整治项目建设严格遵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对象为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改、财政、水利、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全程提供高效服务。
第三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河道整治项目完工初验合格后,业主向区农林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农林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时,原则上参照水利部《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技术标准》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河道整治工程验收时,根据工程规模,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设计资料及批复文件;
(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设计工作报告、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三)工程决算书;
(四)竣工图及相关图片资料。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补助资金从地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及其他财政资金中安排。
第十七条 补助原则:按照区级主要河道、村级一般河道划分补助等级,并按工程实际投资额进行补助。工程实际投资额包括工程结算建安费用和设计、招投标、监理、审价、检测费,不包括政策处理费。
第十八条 补助标准:区级主要河道整治工程由区及区级以上财政补助80%,村级一般河道整治工程由区财政补助60%。
第十九条 奖励:工程建安费结算控制在中标价110%以下的(含110%),给予奖励实际投资额的20%;工程建安费结算控制在中标价120%以下的(含120%),给予奖励实际投资额的15%;工程建安费结算控制在中标价130%以下的(含130%),给予奖励实际投资额的10%;工程建安费结算控制在中标价130%以上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分期拨付: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后,先预拨中标价的40%;实际完成工程量达50%,再预拨中标价的20%;全部完成工程量后,再预拨中标价的20%;其余部分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审价核定后拨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补助及奖励资金均用于工程建设,不得用于行政和人员经费。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虚报项目建设内容的;
(二)借河道疏浚整治之名,占用水域面积的;
(三)擅自更改设计、不按规范操作等其它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的;
(五)未完成计划任务的或验收不合格的;
(六)自筹资金不到位的;
(七)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八)不按规定向财政和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报表等有关资料的;
(九)拒不接受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定期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专项资金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骗取、套取、截留、侵占、挪用、贪污专项资金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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