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09号,2006年9月25日)

2024-12-0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09号,2006年9月25日)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09号,2006年9月25日) 篇一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粤环„2006‟3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2005年全省各地环保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和征收工作程序执行,以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为基础,加大征收力度,全省排污收费工作成效显著,排污费达到9.59亿元,与上年7.4亿元相比净增2.19亿元,增长29.6%。广州市率先突破2亿元,深圳市、东莞市分别超过1亿元。珠海市增幅最大,比2004年增长91%达2834万元,东莞市、佛山市增幅分别高达64%和55%,茂名市、湛江市、中山市和韶关市增幅超过30%。

我省排污收费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 — 1 —

题。主要体现在:监测数据与实际偏差较大,直接影响排污费的核定征收;一些地方存在协商收费和擅自减免等问题;少数地方对噪声超标排污费、氮氧化物排污费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费仍没有开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排污收费制度在控制和防治污染、促进环保事业发展中的经济杠杆作用,特通知如下:

一、依法征收,规范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定的征收范围、权限和程序及时足额征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简化征收程序,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排污费减、免和缓征的范围。坚决杜绝协商收费、人情收费。

二、进一步拓展征收面,确保征收增长。加强重点行业排污申报、审核、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重点做好电力企业排污费征收工作,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污费的全面足额征收。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污水处理厂,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三、加强排污收费的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尽快将辖区内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及时审核、录入上报,确保数据规范、齐全、准确。充分利用排污费征收软件的功能,做好排污量、排污费统计季度报表、年度报表上报工作。结合排污申报,实现污染源动态—2 —

管理,建立污染源信息库。同时,争取2006年底前实现所有市、县(区)使用软件打印《排污核定通知书》及《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四、努力推进排污费的执法工作。对拒报、谎报排污情况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要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要加倍缴纳排污费;在查处企业违法排污的同时,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按规定责令企业补缴排污费。

五、加强排污费的监督稽查工作。各地要积极开展排污收费的稽查工作。对应收而未收或者少收排污费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直接责令排污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补缴排污费,对逾期未缴的加收滞纳金。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资金,应收未收或少收排污费,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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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环保排污费通知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察支队。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6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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