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违法违章证明

2024-11-30

无违法违章证明(精选4篇)

1.无违法违章证明 篇一

为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幸福指数,深入推进创建省级文明县城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为广大市民营造优美、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根据岳西县城区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治理改造工作指挥部的要求,现将有关违章建筑和违法用地相关法律知识摘要如下:

一、不动产物权没有登记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答:《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财产被他人占有,权利人能否请求占有人返还占有物?

答:《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如何处理?

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不同意继续租赁的,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四、租赁期间,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添附,如何处理?

答:《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如何处理?

答: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改建、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六、什么是违章建筑?

答: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法律上称为违法建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土地管理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法律规定违章建筑如何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八、征收拆除违法建筑是否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九、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履行什么样的程序?

答: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十、对违章建筑如何进行强制拆除?

答:强制拆除违章建筑,除了遵从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规定外,《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还有特别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十一、行政强制执行时法律禁止哪些执行措施?

答:《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十二、指使老年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如何处罚?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法律还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

指使老年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对指使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从重处罚。

十三、开展“文明创建”活动过程中能否对群众房屋进行征收?

2.无违法违章证明 篇二

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的各项工作任务,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加强政府部门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推动和促进政府和企业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推动我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安委明电„2011‟2号)和磐石市《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磐安委发„2011‟3号)的具体要求,配合全市整体行动,我镇结合实际,从5月10日起用100天的时间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以“打击非法违法、治理违规违章”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将我镇“打非治违”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为加强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红旗岭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镇长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我镇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采取了扎实有力的措施,毫不松懈地加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活动,充分利用宣传栏、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加强舆论和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企业经营者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和安全生活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

四、职责明确,严格责任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按照“属地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进行,镇属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督促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项行动,领导组组长负责全盘工作,副组长负责具体工作,镇安监站负责综合协调和调度工作。为确保此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不流于形式,对那些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从重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具体措施,工作成果

为严厉打击我镇当前安全生产领域中非法违法行为,加强政府和监管执法力度,成立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检查组,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我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排查出隐患20余条,已全部整改,整改率达100%。

3.无违法违章证明 篇三

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加强政府部门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推动和促进政府和企业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推动我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黔西县开展“打击非法违法、治理违规违章”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黔安办字„2010‟50号)的具体要求,配合全县整体行动,我镇结合实际,从8月1日起用100天的时间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以“打击非法违法、治理违规违章”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将我镇“打非治违”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为加强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烟墩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镇长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我镇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采取了扎实有力的措施,毫不松懈地加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时研究部署并成立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组,特成立了

以镇长田忠毅同志为组长,分管国土的魏立凡副镇长和分管安全工作的胡黔生副镇长为副组长,镇属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安监站,副镇长胡黔生任办公室主任,安监站站长罗卫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日常事务,明确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目标、要求、方式等,使全镇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过程中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制定方案,周密部署

为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镇政府制定下发《城关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治理违规违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了全镇打“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会,田忠毅镇长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强调“打非治违”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二是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相结合;三是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与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相结合。

三、加强宣传,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我镇在做好安全检查的同时,十分注重宣传工作。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期间,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宣传栏、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加强舆论和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各类安

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企业经营者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和安全生活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

四、职责明确,严格责任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按照“属地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进行,镇属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督促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项行动,领导组组长负责全盘工作,副组长负责具体工作,镇安监站负责综合协调和调度工作。为确保此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不流于形式,对那些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从重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具体措施,工作成果

为严厉打击我镇当前安全生产领域中非法违法行为,加强政府和监管执法力度,成立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检查组,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我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排查出隐患102条,已整改89条,整改率达87.25%。发现非法生产砂石场一个(城西村白鹤山石料场),已采用函的形式(镇政函[2010]15号)上报县相关部门(县安监局、国土局等),提请关闭。

在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努力下,排除了大量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了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此次“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收获,但与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仍存在大量安全隐患,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坚持把此项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下去,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工作上警钟长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对“打非治违”行动中发现的隐患开展复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镇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保驾护航,推动我镇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好转。

城关镇人民政府

4.13近三年来师生无违法犯罪证明 篇四

永定县培丰东中小学在2009:

1、全体师生无违法犯罪;

2、无发生校方责任事故;

3、无发生食物中毒;

4、无发生消防火灾事故;

5、无发生因安全管理问题引发的群

体性治安事件。

特此证明

培丰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9年12月31日

永定县培丰东中小学在2010:

1、全体师生无违法犯罪;

2、无发生校方责任事故;

3、无发生食物中毒;

4、无发生消防火灾事故;

5、无发生因安全管理问题引发的群

体性治安事件。

特此证明

培丰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0年12月31日

永定县培丰东中小学在2011:

1、全体师生无违法犯罪;

2、无发生校方责任事故;

3、无发生食物中毒;

4、无发生消防火灾事故;

5、无发生因安全管理问题引发的群

体性治安事件。

特此证明

培丰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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