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的研究

2024-07-06

关于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的研究(共18篇)

1.关于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的研究 篇一

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收费,是指本社在为客户办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时所收取的各种服务费用和手续费。

第二条 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加强对服务收费行为的合规管理,在提供服务以及制定、调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做到定价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定价测算原则。对属于市场调节范畴的相关服务价格,应进行科学合理的成本测算,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竞争状况、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公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等因素。

(三)坚持履行社会责任原则。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做好原有客户和新增客户相关收费政策的衔接工作。对合约中明确免费的服务项目,不得在变更合约前直接收费或单方面变更合约进行收费。

(四)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切实加强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管理,做好服务收费的舆情引导工作。

第三条 中间业务收费的范围:

中间业务收费可分为十大类:支付结算类、信用社卡类、代理业务类、理财业务类、担保业务类、承诺业务类、交易业务类、基金托管业务类、咨询顾问类和其他类。本社中间业务收费划分为以下六类:

(一)支付结算类。

(二)信用社卡类。

(三)代理业务类。

(四)理财业务类。

(五)授信承诺类。

(六)咨询顾问类。

第四条 中间业务收费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由本社按相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研究确定价格标准。

第五条 中间业务收费定价流程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中间业务收费,按政府规定下发通知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间业务收费,由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收费项目并拟定价格标准,经商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下发通知执行。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间业务收费:

第六条 各中间业务收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所管理的中间业务收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经营机构对中间业务收费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做好中间业务收费的宣传解释、投诉事项处理等工作,收集、整理客户关于中间业务收费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本社中间业务收费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规定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中间业务收费项目及价格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减收或免收。对超范围的收费项目,必须按照中间业务收费定价流程上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本社中间业务收费项目及其价格标准不符合国家政策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应立即作出调整,并按照国家政策和监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社应在客户确认接受相关业务的服务价格后,方可提 2 供收费服务;客户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应及时终止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第十条 中间业务收入须统一纳入账内核算,任何部门、经营机构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擅自用于员工福利。

2.关于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的研究 篇二

1 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主要风险

(一) 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票据业务操作风险主要发生在承兑环节。在操作中, 由于工作人员对票据业务操作流程不清楚、业务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票据业务多存在专业性强, 流程复杂等问题, 因此, 操作的风险点存在于业务办理的多个环节。一是工作人员对于伪造票据的识别不够准确。随着科技的发展, 票据伪造技术也在逐渐提高, 犯罪分子开始利用高科技手段制造虚假的票据, 这种票据在实际流通中很难被检测出来。二是对票据的管理不到位。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流程操作或记账误差之中。票据使用相关手续不完善、作废票据未按照业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也会导致这种问题的发生。这种操作上的风险会引发票据资金案件, 影响整个票据业务的正常发展。

(二) 信用风险

除操作风险外, 商业银行还存在着一定的信用风险。首先, 这种风险主要存在于银行垫款环节中。申请人在垫款到期拒绝支付而发生违约的现象, 引发企业票据信用风险。近年来研究资料表明, 自2011年以来, 我国的票据逾期未兑付现象日益加剧, 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其次, 票据转贴现业务中也存在信用违约风险。由于票据持有人可以不按先后顺序对汇票债务人进行追索, 导致追索人承担风险加剧。

(三) 市场风险

在市场风险中, 主要以利率风险为主。利率风险主要表现在票据贴现业务方面。由于贴现业务的利率随着市场状况波动较大, 一旦贴现利率的发展变化超出银行的承受能力要求, 就会产生风险。此外, 在转帖业务中, 由于银行票据业务存在着一定的市场竞争性, 使得转贴现的利率变化幅度加大。在国家信贷规模紧缩时, 转贴现的价格处于上升状态时, 容易引发钱慌, 转贴现利率会迅速增高, 将导致银行融资成本上升。在银行的信贷金额不足的情况下, 若银行不能如约顺利回购票据资产, 将促使市场的资金流动性趋紧, 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和违约风险的发生。

2 票据业务的风险防范

(一)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票据业务风险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工作人员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所造成的, 尤其是对于基层员工和新员工来说, 其工作性质和工作经验决定了其风险防范意识淡化。为避免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 首先要提高工作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在业务培训中, 要加强工作人员对业务制度的学习, 了解典型案例, 汲取经验教训, 不断提高票据业务办理的办理质量;在业务办理中, 要强化业务规章制度执行力度, 增强合规操作意识;其次, 认真开展员工异常行为排查,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堵塞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再次, 通过持续跟踪管理, 制定科学的奖惩机制等措施, 发展和完善合规文化建设, 促进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

(二) 加强业务审查机制

对于票据承兑业务, 必须加强对申请人的综合情况分析, 准确把握其现金流动状况, 在此基础上对额度进行合理授信, 防止因过度信任而造成资金上的损失。在承兑时间上, 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盈利情况来建设购销周期, 使资金得到合理的循环利用。对于业务量较多, 承兑数额较大的客户, 要建立完善的跟踪制度。在对关联客户的处理中, 要检查其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并对发票真伪进行核实, 确保不存在虚假记录的情况。

在贴现业务中, 要及时监控贴现资金的去向, 防止客户套取银行资金的现象。相关业务均需有明确的合同和发票, 确保手续合法、真实, 也有助于银行日后的鉴别工作。若发现经涂改或套印的发票, 要及时对相关票据进行销毁并停止对客户的服务。

(三) 构建票据信息共享平台

在风险的防范中, 要加强对信息平台的建设, 将零散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类。由于风险产生于涉及银行票据业务处理的各个环节, 因此在信息平台的建设中, 要多方收集信息, 确定风险的来源, 将各部门的信息进行分类整合, 有助于信息的查找和规律的发现。在信息平台中加强与其他商业银行的沟通, 并在平台上及时公布不良记录的企业名单。其他银行可以通过平台上的信息展开对客户的考察, 确定是否对客户提供票据业务服务。这样有助于各银行间的沟通和交流, 从而有效降低票据业务的风险。在信息平台的建设中要加强新技术的应用, 促进各商业银行的同步发展, 使银行在面对伪造数据时能够通过有效的方法进行识别, 共同制定解决的对策, 从而显著降低票据业务风险的发生。

3 结语

在我国商业银行的票据风险中, 存在着操作风险、信用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主要风险, 这些风险严重制约了银行票据事业的发展, 也影响了我国的整体经济建设。面对这些风险问题, 必须要加强银行的内部控制建设, 提高人员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业务审查能力,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以科学的手段有效防范相关票据业务风险的发生, 为我国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赵嘉禾.我国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交易风险内部控制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4.

[2]黄建珍.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票据业务风险管理研究[D].湘潭大学, 2014.

[3]张永民.票据业务对上市商业银行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D].兰州大学, 2013.

3.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大势所趋 篇三

尽管国内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迅速,但与国外同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银行总收入的比重通常高于40%(有些国家甚至高于60%),而国内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仅为10%左右,只及前者的1/4。这主要是由于国内银行中间业务起步较晚,而且业务范围较窄,收益主要来源于结算、代理收费等劳动密集型业务,而技术含量高的资信调查、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代客理财、期货、期权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等业务才刚刚起步。这也与国内银行缺乏高素质的从业人员直接相关,人才缺乏已成为制约国内银行开展高技术含量中间业务的一大瓶颈。此外,国内银行中间业务范围还有相当大的局限,广义的表外业务并没有完全开展起来,比如利率掉期、互换等,这还有待于央行政策的逐步放开。

随着中间业务逐步发展,银行的经营成本将越来越大;加上多次降息使存贷业务利差进一步缩小,如果再提供“免费午餐”,势必会削弱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竞争力,缩小银行的生存空间。因此,银行所有的服务业务都应当是有偿的。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收费市场化的初期,也许会因为各家银行的步调不一致而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在一定的区域内,面对同样的客户和同样的服务项目,一家银行收费,另一家银行则免费。但是这种看似无序的竞争状态并不能阻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市场化运营。目前各地银行同业公会以同业公约的形式对中间业务收费市场博弈进行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错位竞争。此外,商业银行以效益为核心的利益驱动机制正在真正形成,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之间的博弈应当权衡成本和收益,以及时更新经营理念,调整经营策略。

不管现在各家银行对中间业务收费持何种态度,采取何种做法,可以预计,银行对越来越多的中间业务收费将是大势所趋,收费市场化将是今后的发展方向,这一点已达成共识。而且,以下政策信号表明,我国银行中间业务的定价正逐步走向市场化:今年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停止执行25项行政审批项目,4月初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又停止执行26项行政审批项目。需要注意的是,人民银行停止执行的这51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到商业银行的多项中间业务审批或备案,包括按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的适用备案制的多个中间业务品种。

4.关于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的研究 篇四

作者:haijiao8888 提交日期:2008-10-2 13:37:00

个人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

服务渠道 收费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基准价格 说明

网上银行 工本费 USB-KEY证书工本费 个人网银客户USB-KEY证书制作与发放 50元/张

动态口令卡工本费 个人网银客户动态口令卡制作与发放 2元/张

年服务费 个人网银注册客户年服务费 个人网银注册客户管理 12元/年 CFCA证书年服务费 个人网银客户CFCA证书管理 6元/年

交易费 个人客户本行同城转账交易费 个人客户本行同城转账服务 1元/笔

个人客户本行异地转账交易费 个人客户本行异地转账服务 交易金额的0.4% 最低1元,最高20元

个人客户跨行同城转账交易费 个人客户跨行同城转账服务 5000元以下(含): 2元/笔

 5000元-5万元(含):3元/笔  5万元-10万元(含):5元/笔  10万元以上:8元/笔

个人客户跨行异地转账交易费 个人客户跨行异地转账服务 交易金额的0.5% 最低1元,最高35元

全国漫游汇款交易费 全国漫游汇款服务 交易金额的0.4% 最低1元,最高20元

手续费 电子银行渠道(含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密码挂失、重置、解锁手续费 在柜面进行电子银行(含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渠道密码挂失、重置、解锁服务 10元/次

补打个人网银交易回单手续费 补打个人网银交易回单 1元/张 个人客户证书挂失手续费 个人客户证书补办手续费

 客户证书的挂失、补办操作服务 10元/次

1、挂失、补办只收一次费用; 

2、对客户因系统不稳定原因没有成功下载证书,以“客户证书生成为标志”,证书生成之前的补办都免收。

网上记账式国债开户费 网上记账式国债开户服务 7元/户 网上代理基金开户费 网上开立基金账户服务 7元/户

电话银行 年服务费 个人签约客户年服务费 电话银行个人客户管理 12元/年

交易费 个人客户本行同城转账交易费 个人客户本行同城转账服务 1元/笔

个人客户本行异地转账交易费 个人客户本行异地转账服务 交易金额的0.4% 最低1元,最高20元

个人客户跨行同城转账交易费 个人客户跨行同城转账服务 5000元以下(含):2元/笔

| 分类: | 访问量:850 5000元-5万元(含):3元/笔 5万元-10万元(含):5元/笔 10万元以上:8元/笔

个人客户跨行异地转账交易费 个人客户跨行异地转账服务 交易金额的0.5% 最低1元,最高35元

手续费 补打电话银行交易回单手续费 补打电话银行交易回单 1元/张 账户传真服务手续费 传真账户明细服务 1元/笔

其他服务费 人工交易协同服务费 提供个人客户通过95599人工帮助完成电话银行协同交易 2元/笔

手机银行 年服务费 手机银行证书客户年服务费 手机银行证书客户管理 12元/年

手机银行非证书客户年服务费 手机银行非证书客户管理 6元/年

交易费 个人客户本行同城转账交易费 个人客户本行同城转账服务 1元/笔

个人客户本行异地转账交易费 个人客户本行异地转账服务 交易金额的0.4% 最低1元,最高20元

个人客户跨行同城转账交易费 个人客户跨行同城转账服务 5000元以下(含):2元/笔

5000元-5万元(含):3元/笔 5万元-10万元(含):5元/笔 10万元以上:8元/笔

个人客户跨行异地转账交易费 个人客户跨行异地转账服务 交易金额的0.5% 最低1元,最高35元

全国漫游汇款交易费 全国漫游汇款服务 交易金额的0.4% 最低1元,最高20元

手续费 补打手机银行交易回单手续费 补打手机银行交易回单 1元/张 个人客户证书挂失手续费

个人客户证书补办手续费 手机银行客户证书的挂失、补办操作服务 10元/次

1、挂失、补办只收一次费用;



2、对客户因系统不稳定原因没有成功下载证书,以“客户证书生成为标志”,证书生成之前的补办都免收。

其他服务费 消息通知服务费 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对个人客户进行通知服务 4元/月/账户或0.1元/条

家居银行 其他 家居银行服务 向客户提供在线缴费、电子支付等服务 协议价格

其他 手续费 其他增值服务收费 其他增值业务 按柜面标准或者协议定价   

 注:具体执行标准以当地分行公告为准。

服务渠道 收费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基准价格 说明

网上银行 工 本 费 USB-KEY证书工本费 企业客户USB-KEY证书制作与发放 50元/张 年服务费 企业注册客户年服务费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管理、证书管理 400元/年

企业客户CFCA证书年服务费 企业客户CFCA证书管理 100元/年

交易费 企业客户本行同城转账交易费 企业客户本行同城转账服务 1元/笔

企业客户本行异地转账交易费 企业客户本行异地转账服务 1万元以下(含):5元+0.5元/笔

1万元--10万元(含):10元+0.5元/笔 10万元--50万元(含):15元+0.5元/笔 50万元--100万元(含):20元+0.5元/笔

100万元以上:交易金额×0.02‰(最高200元)+0.5元/笔

企业客户跨行同城转账交易费(普通)企业客户跨行同城转账服务(普通)1元/笔

企业客户跨行同城转账交易费(加急)企业客户跨行同城转账服务 (加急)1万元以下(含):5元+0.5元/笔 1万元--10万元(含):10元+0.5元/笔 10万元--50万元(含):15元+0.5元/笔 50万元--100万元(含):20元+0.5元/笔

100万元以上:交易金额×0.02‰(最高200元)+0.5元/笔

企业客户跨行异地转账交易费(普通)企业客户跨行异地转账服务 (普通)1万元以下(含):5元+0.5元/笔 1万元--10万元(含):10元+0.5元/笔 10万元--50万元(含):15元+0.5元/笔 50万元--100万元(含):20元+0.5元/笔

100万元以上:交易金额×0.02‰(最高200元)+0.5元/笔

企业客户跨行异地转账交易费(加急)企业客户跨行异地转账服务 (加急)1万元以下(含):6.5元+0.5元/笔 1万元--10万元(含):13元+0.5元/笔 10万元--50万元(含):19.5元+0.5元/笔 50万元--100万元(含):26元+0.5元/笔

100万元以上:交易金额×0.02‰×130%(最高200元)+0.5元/笔 手续费 补打企业网银交易回单手续费 补打企业网银交易回单 1元/张 企业客户证书挂失手续费 企业客户证书补办手续费

企业客户证书更新手续费 企业客户证书的挂失、补办、更新操作服务 10元/次

1、挂失、补办、更新只收一次费用; 

2、变更有效期的更新不收取费用;



3、对客户因系统不稳定原因没有成功下载证书,以“客户证书生成为标志”,证书生成之前的补办都免收。

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 网上代发工资、代收通讯费、水电气等公共事业费服务 按柜面标准或者协议定价

代理业务手续费 网上代理基金销售、网上代理国债销售等 按柜面标准或者协议定价

电话银行 年服务费 企业签约客户年服务费 电话银行企业客户管理 300元/年

手续费 账户传真服务手续费 传真账户明细服务 1元/笔

手机银行 其他服务费 消息通知服务费 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对企业客户进行通知服务 10元/月/账户

其他 手续费 其他增值服务收费 其他增值业务 按柜面标准或者协议定价   

 注:具体执行标准以当地分行公告为准。

服务渠道 收费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基准价格 说明

电子商务支付 年服务费 特约商户年服务费 特约商户商户管理、证书管理 300元/年

交易费 B2B本地交易费 B2B本地交易服务 按交易金额收:最低按交易金额×0.5%

按交易笔数收:5元/笔或协议定价 向特约商户收取

B2B异地交易费 B2B异地交易服务 按交易金额收:最低按交易金额×0.5% 按交易笔数收:5元/笔或协议定价 向特约商户收取

B2B异地交易费 B2B异地交易服务 1万元以下(含):5元+0.5元/笔 1万元--10万元(含):10元+0.5元/笔 10万元--50万元(含):15元+0.5元/笔 50万元--100万元(含):20元+0.5元/笔

100万元以上:交易金额×0.02‰(最高200元)+0.5元/笔 向付款单位收取

B2C交易费 B2C交易服务 国内卡按交易金额的1%; 国际卡按交易金额的3%;或协议定价

C2C交易费 C2C交易服务 国内卡按交易金额的1%; 国际卡按交易金额的3% ;或协议定价

电子账单交易费 电子账单交易服务 1元/笔

其他服务费 特约商户开通服务费 特约商户开通服务 每个B2B、B2C网上特约商户一次性收取费用3000元   

5.关于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的研究 篇五

2009-06-24 办公室 总收发

根据银监会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的理财计划发售前10个工作日,要由其法人机构向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银监会监管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理财计划发售后5个工作日内,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将所要求的材料报告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为规范产品研发的报告流程,防范合规风险,现就落实监管通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理财计划发售前的报告流程

根据报送理财产品分行的授权情况,理财计划发售前的报告流程有两种方式:

1、对于已获总行授权的分行,由分行根据监管要求准备报告材料,报送个人金融总部,个人金融总部审核后,以行发文报个人金融业务总裁或分管副行长审批,报告银监会。

2、对于未获授权的分行,应先将研发申请以行发文报告个人金融总部,研发申请获得批准后,再由分行落实相关协议,并根据监管要求准备报告材料,报送个人金融总部,个人金融总部审核后,以行发文报个人金融总裁或分行副行长审批,报告银监会。

根据银监会通知,理财计划发售前10个工作日需由总行向银监会报告的材料包括:

1、理财计划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产品投向、投资组合安排、银行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与其收益率的理财计划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管控措施等。

2、内部相关部门审核文件。

3、就理财计划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4、就理财计划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5、理财计划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客户评估书等需要客户进行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

6、理财计划的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托管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7、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8、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理财计划发售后的报告流程

理财计划发售后5个工作日内,我行分支机构需要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的材料包括:

1、法人机构理财计划发售授权书。

2、理财计划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评估书等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

3、理财计划的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托管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4、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5、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各分行要严格遵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准备报告材料,以提高效率。

三、有关要求

为落实银监会通知要求,各行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尽快组织理财产品研发人员对银监会的通知进行系统学习,掌握具体的监管要求;

2、认真准备相关的报告文件,文件的内容和形式应符合通知的有关要求;

3、各分行应在征求法律与合规、风险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以行发文向个人金融总部报送银监会要求的报告材料或产品研发申请;

4、加强与当地监管机构和银行同业的沟通,了解监管和同业的动态,并及时反馈个人金融总部,以便优化报告流程;

5、鉴于监管要求的变化将增加产品从研发到销售所需的时间,为此各行要统筹安排产品研发和销售计划,保证产品的持续发售。

6.关于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的研究 篇六

[关键词]银行 中间业务 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界定了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性质,为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由此可见,中间业务的收入性质为非资本性收入,资本占用较小,主要依靠自身的信息及技术优势为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它有着成本低、风险小、盈利高的特性。无论从全球发展的趋势还是从自身发展的要求来看,着力发展中间业务以提高综合竞争力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一个必然选择。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概况

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分类,包括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担保类中间业务、承诺类中间业务、交易类中间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以及其它类中间业务在内的九类中间业务。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逐步推出了各项中间业务以满足市场的需求,现已基本涵盖了以上九大分类,但品种较为单一,创新力度不足。

从商业银行收入结构的角度来看, 2006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为15%、中国银行为10%、中国工商银行为9%、中国建设银行为8.95%。而该比重在西方商业银行内平均达到40%,一些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内甚至超过了利息收入的比重,美国花旗银行在内的20家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比重均超过70%。可见,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极低。相对而言,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高,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为83%、中国银行为88%、中国工商银行为91%、中国建设银行为92.6%。2007年,中国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88.2%,是亚洲300家银行中最高的,相反,中间业务收入比重则是最低的。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主要问题

1、中间业务所占比重较小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较为重视资产和负债业务的发展,对中间业务的发展显得不够重视,发展较为缓慢。除中国银行因历史原因外汇业务收入较大导致其中间业务收入的比重较高,其他几大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所占比重普遍在10%以内。而西方商业银行将中间业务与资产负债业务放在相同的地位,甚至超过了对资产负债业务的重视程度,德国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

2、中间业务经营范围单一

在已开展的中间业务中,结算类和代理类中间业务占据了很大一部分人力、物力,但产出较低,而对那些基金托管、咨询顾问等投入产出比较高的中间业务显得发展不足。虽然目前已经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达到260多个,但有一半以上集中在结算和代理类等低附加值的产品上,且主要集中在收付结算和代理业务等劳动密集型品种方面,经营范围很窄,结构欠合理,创新动力不足。

3、缺乏专业人才技术支撑

与投入产出比较低的传统中间业务相比,新兴中间业务具有典型的知识密集型特点:技术含量高、专业领域强,需要大量的复合型人才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撑。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这方面的人才供给显得相当匮乏,从产品的设计、销售到管理环节,均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的有效支撑。从硬件而言,中间业务的发展需要强大的技术后盾,计算机现有的通讯及网络水平、兼容能力、配套设施等硬件设施的落后对中间业务的开展都具有较大的制约作用。

4、中间业务风险防范不足

虽然中间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较小,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仍不容忽视,特别是证券,保险相关的中间业务,相对于其他中间业务而言,具有较大的风险。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时注意风险控制,尤其要加强对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控制,防范风险。以近年来快速发展代理推销寿险业务为例,销售人员片面追求销售量,刻意回避或隐瞒对潜在风险的提示,造成客户对产品的认识存在偏差,由于产品期限较长,短期内不容易暴露,随着产品的到期,会给银行带来较大的声誉及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1、对中间业务的认识不足

中间业务所占比较较小的主要原因是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对中间业务的发展存在认识上的严重不足,认为中间业务是资产负债业务的派生业务,没有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产品来开发和推广。部分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目的也仅仅是为了提升自身形象,促进资产负债业务的发展,没有把中间业务作为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未能对商业银行业务进行准确定位,没有从经营战略高度上把中间业务作为支柱进行发展。

2、中间业务发展不规范

从机构设置而言,目前各商业银行基本上未单独设立中间业务部,而是把中间业务的职能分散在其他部门,由此呈现了从上到下缺乏总体战略规划,各部门各行其是,缺乏合理的组织和有效的管理,在实际工作中造成无标准、无规章制度可循的混乱局面。给协调、统一带来难度,制约中间业务部门的整体功效的发挥。

3、专业人才匮乏

国内商业银行专业人才的匮乏已经成为能否顺利开展新兴中间业务的瓶颈因素。中间业务从业人员对知识面和综合能力都要较高的要求,经营理念的落后以及重视程度的不足,使我国商业银行缺乏中间业务专业人才的自发培养机制,引进人才也难以发挥作用,这一因素对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制约作用是较为关键的。

4、激励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银行对中间业务的考核已纳入了经营考核指标体系,这对中间业务的发展产生了良好的正面激励作用,但对考核指标的选取仅注重量的增长,而忽视了质的提升,这会对中间业务的长远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如对代理推销寿险业务的员工仅进行销售考核,而对风险提示、服务质量等潜在因素未作考虑。

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对策

7.关于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的研究 篇七

(一)商业银行创新意识不强,理财产品趋于同质化

与外资银行相比,中资银行在理财产品上仍然缺少创造性。在同行业中,现阶段国内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无论是期限安排上,目标群体锁定上,还是产品结构上都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而个人理财业务最为独特的个性化特征在国内银行业间尚不突出。在同质化的格局中,小银行在研发成本和费用都较大银行低的情况下,可以在产品价格上做出让利或是优惠来吸引更多的客户,迅速占领新产品的市场份额。相反,大银行无法打压价格进行赔本生意,因此在科学技术的投入、先进系统的引入上都将出现缩水。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下,国内银行整体的创新动机和热情将受到严重打击。

(二)理财产品定价混乱,非理性竞争现象突出

合理收费是推动个人理财业务的基础,同时也有利于解决我国银行中间业务收益过低、价格机制扭曲等问题。

(三)服务方式单一化,产品后期服务滞后

二、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存问题的解决策略

(一)银行自身的调整和完善是关键

1. 积极营造创新文化,丰富理财产品的种类

我国商业银行要积极营造创新氛围,努力培育创新机制,才能保持和扩大对客户的吸引力。我们要整合理财产品,根据客户的不同层次和需要,有选择地组合到理财方案中;另外,也要求我们客观地认识产品的生命周期,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配合市场上客户需求和偏好的改变,及时地完善现有产品,且不断地创造个性化的新产品。商业银行时刻关注着金融市场的动向,在股市高涨的情况下,推出适时新鲜的理财产品概念,为抢占市场份额而开始主动出击。同时,国内银行可以去寻求“本土文化”优势。如果能开发出真正满足国人需要的产品,推出一些中国原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那么在文化的内涵上外资银行是竞争不过我们的。

2. 学习国外先进的产品定价方法,完善个人理财产品的营销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科学的定价方法是推动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有效工具。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定价方式包括:差别定价和关系定价。关于差别定价: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收费行为都是以个性化、差别化服务为切入点,银行完全可以根据不同客户提供不同层次的服务,从而核算成本,收取不同的费用。

西方银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完善的产品定价模式。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努力实现个人理财产品的合理定价,完善我国银行的金融服务,促进个人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3. 提高理财服务的质量,推进服务新模式的发展

首先,服务要个性化。国内金融机构发展个人理财业务要在充分了解客户的现实基础和潜在需求的前提下,帮助客户制订合适的理财方案,实现理财目标。只有使客户满意,和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伙伴关系,才能给银行带来长期持久的利润。

其次,服务要分层化。国内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中要充分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加快进行客户细分,在此基础上实施有效的市场定位,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的差异性需求提供适合个人的理财产品和便利服务,将每一位有价值的客户都发展成银行的盈利客户。

最后,服务要纵深化。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学习先进的技术和理念,增加知名度,增强全球性的理财能力。同时,为了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银行要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创建更好的技术平台,通过网络、电话等加强与客户的互动联系,适时掌握客户的需求变化,采用客户关系管理的营销理念,塑造理财产品品牌,拓展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二)监管部门加强监督和法律的不断完善

不同的理财业务包含了不同的法律关系,构成了商业银行不同的业务属性,并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因此应该相应地对理财业务确立不同的监管思路。针对现行关于个人理财产品规定的法律空白,金融监管机构要及时进行填补,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规定,保证个人理财业务稳健运行,促进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近两年,我国商业银行普遍认识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在产品与服务上展开激烈的竞争。这表明其已经把此项业务的开展作为争取优质客户的主要手段和新的利润增长点。但在与该项业务已趋于成熟的外资银行的比较下,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为客户提供的理财服务无论从规模还是内容上都不能与其抗衡。因此,我国银行业必须积极进行以业务创新为支撑的体制创新,逐渐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地培育综合竞争实力,从而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快速、健康地发展。

摘要: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其业务在近两年也逐渐形成热潮,但同时却承受着外资银行在技术和服务上所施加的压力,在快速发展中呈现了很多不足。本文将分析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探索新思路、新策略,这对我国未来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银行,个人理财

参考文献

[1]潘玲.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的业务发展模式探究.中国信用卡.2005年第10期.

[2]孔晓红.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性质风险与监管探析.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2005年第9期.

[3]唐双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推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中国金融.2005年10月.

8.关于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研究 篇八

关键词:商业银行;投行业务;风险管理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以及监管模式的改变,银行之间的竞争将愈演愈烈。商业银行传统存贷款业务的利润增长空间变小,加之国外投行对中国市场份额占有量不断上升,内外压力使得我国商业银行急需转变发展模式,大力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有序地开展投行业务,是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成功转型,增强银行的综合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一、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投资银行一词首次出现是在欧洲,是指经营资本市场业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银行业务,是指包括证券承销、公司理财、企业融资、资产管理、基金管理、财务顾问、风险投资等在内的相关业务。其基础业务以证券承销、交易为主。投资银行是金融市场高速发展的产物,对于促进资金融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投资银行业务的类型主要包含以下几类投行业务:1.证券发行与承销、2.资产证券化、3、企业兼并与收购、4、财务顾问与投资咨询、5、风险投资。6、项目融资、7、金融工程。

二、国内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现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主要体现在由“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上,这种经营模式限制了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而国外商业银行正凭借着自身的优势在积极开拓我国的金融市场,国内商业银行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我国商业银行一般采用全能银行模式和银行集团模式来开展投行业务。

(一)全能银行模式

在银行内部设立投行业务部门是全能银行模式的主要特征,该部门专门开展投行业务,工商银行为主要代表。2002年,工商银行首先尝试在内部设立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主要开展债券,票据承销等业务,为银行带来了强大的生命力。以工商银行为首,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也纷纷采用内部综合经营模式。

(二)银行集团模式

银行集团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光大银行和中信银行。银行集团模式即在同一个金融集团内部分别拥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各个子公司,重视相互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发展。

而其他经营模式中,最具典型特征的是中银模式。中银国际在全球各个金融中心建立了控股子公司,实现了全球资源的开发与共享。随着金融国际化的逐步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将更加重视海外投行业务的开拓。

三、中国商业银行在发展投行业务的进程显现的问题

(一)缺乏相适应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中国的金融体制还未正式向“混业经营”过渡,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和政策仍然是基于原来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上,不能适应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原有的《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已经严重制约到投资银行业务的开拓。而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健全,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的相关法律政策还不健全,金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行业务的发展。

(二)缺乏专业的技术和人才

当今世界银行业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的竞争。外资银行的强大竞争力就在于先进技术和高级人才。投行业务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知识和实干经验,而且需要勇于开拓创新,抓住机会。由于我国投行业务发展起步较晚,发展较为缓慢,高端人才匮乏,专业技术得不到开发,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投行业务的发展进程。

(三)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在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领域,我国商业银行仍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对传统业务的风险管理机制不能适应投行业务的发展。随着投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机制也应该不断完善。有效防范风险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科学管理。在商业银行内部建立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监管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来保证银行的正常运作是十分必要的。

(四)缺乏品牌优势

无论是从高盛、花旗银行 ,还是德意志银行,都可以看到品牌效应所创造的巨大竞争力。品牌优势作为银行的无形资产,对于促进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内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都无法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开拓,挖掘产品和服务的发展特点,树立自己的品牌优势。

总之,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的基础还没有打牢,与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无论从发展速度,还是从发展深度,我国投行业务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还需要不断努力提高。唯有认清中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进程中需要解决的困难,投行业务的发展方向才能更加坚定。

四、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开展投行业务的建议

(一)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稳定发展

资本市场作为投行业务的重要活动舞台,能够刺激投行业务的需求,促进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创新和发展。投行业务的发展与资本市场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营环境还不够稳定,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处于不成熟的阶段,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小,这对我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投资银行业务产生了巨大的阻力,因此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稳定发展十分必要。

(二)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对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开展体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不能违背我国法律的规定。投行业务的发展不仅需要适合经济的发展,满足盈利的需要,更要建立符合国家法律的基础上。针对投行业务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当务之急应该是完善与投行业务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为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建立强大的法律保障体系,解决相关法律的滞后问题。“分业经营”体制下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国的金法律体系,营造适合发展投行业务的金融法律环境,建立适合投行业务发展的法律框架,以确保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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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立与商业银行相适应的经营模式

立足于商业银行自身的需要,从银行的实际出发,确立一整套与商业银行相适应的经营模式,谨慎地确立自身的发展战略,有所侧重,是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前提条件。商业银行在确立自身的发展目标的前提下,选择恰当的时机,强调全面规划,以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商业银行应该重视与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促进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

(四)加快投资银行业务创新

为了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商业银行应重视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重视市场定位,详细了解市场需求,快速掌握市场商机,从而实现投行业务的创新,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我国商业银行可以考虑优先发展项目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实现整合业务资源,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目的。此外,我国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扩大投资银行业务的市场份额,为投行业务发展开辟一片新天地。

(五)树立优秀的品牌形象,发挥品牌优势

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竞争中之所以处于不利地位,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商业银行品牌优势不明显,品牌竞争力不足。品牌策略是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进程中应该积极运用的重要策略。树立优秀的金融服务品牌,不仅能促进投资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而且能够确保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我国商业银行应该重视品牌管理,提高品牌知名度,树立品牌形象,打造属于自己的特色品牌。

(六)引进专业人才,完善培训机制和管理机制

专业的人才队伍能够有效促进金融创新,银行企业的竞争从根本上来讲就是人才和产品的竞争。商业银行应该逐步引进专业的金融人才,为客户设计专业化的产品和提供对应的服务,满足客户丰富多样的业务需求,提高银行综合竞争力。而培养专业化的人才应该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提高从业人员工作的积极性;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提高员工的业务规范性;建立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保证银行内部的廉洁高效。

参考文献:

[1]班允浩,杨智璇.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风险控制研究[J].时代金融,2011

[2]陈静.商业银行如何发展投资银行业务[J].经济导刊,2010

[3]郭琳雪,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理论依据和模式选择[J].上海金融.2010

[4]杨雅雯.关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展望[J].时代金融,2013

[5]王中,卞英丹.商业银行增强投行业务核心竞争力的对策研究[J].金融论坛,2009

[6]张座铭,张羽佳.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制约因素及其发展策略[J].商业时代,2012

9.关于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的研究 篇九

阜南县信用联社:

按照县联社要求,我社组织人员对社内业务收费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当前社内发生的业务收费项目有:结算手续费、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手续费、POS商户手续费、农信银手续费等四项,其中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手续费、POS商户手续费、农信银手续费是微机自动产生,不存在乱收费、收费凭证串用乱用、收费不入账、同城不同价及随意收取客户费用现象。结算手续费包括客户挂失手续费、汇款手续费两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皖农信联办[2010]23号文件要求收取手续费,全部提供合法的有效收据,无乱收费、收费凭证串用、乱用、收费不入账、同城不同价及随意收取客户费用现象。特此报告。

柴集信用社

10.关于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的研究 篇十

【法规编号】 499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理财业务的风险特性日益复杂,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现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发售理财计划实行报告制。

二、商业银行应最迟在发售理财计划(包括总行管理以及总行授权分行管理的理财计划)前10日,统一由其法人机构将以下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银监会监管部门或属地银监局(以下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理财计划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的时间和规模、拟销售的地区、产品投向、投资组合安排、银行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计划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管控措施等。

(二)内部相关部门审核文件。

(三)商业银行就理财计划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四)商业银行就理财计划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财计划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评估书等需要客户进行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

(六)理财计划的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商业银行应由主管个人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理财计划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四、商业银行应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商业银行应按照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

五、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最迟在开始发售理财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法人机构理财计划发售授权书。

(二)理财计划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评估书等需要客户进行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

(三)理财计划的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销售文件和宣传材料中提供全面、完整的理财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销售前信息披露,并以通俗的文字表达,确保客户能够以相关信息为基础,结合自身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预期等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七、从即日起取消《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第二条的规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第二条规定:

11.关于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的研究 篇十一

关键词:商业银行;保理;债权转让;通知;登记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第一章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支行,简称工行乌后支行

被告一(上诉人):内蒙古乌拉特后旗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泰公司

被告二(原审被告):内蒙古临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临海公司

2009年12月14日,原告工行乌后支行(甲方)与被告一宏泰公司(乙方)签订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2009年12月13日,工行乌后支行与宏泰公司共同向临海公司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宏泰公司将其对临海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工行乌后支行。2009年12月16日,工行乌后支行分两笔支付宏泰公司保理融资款400万元,两笔款项的融资到期后,宏泰公司未能偿付全部到期融资款。原被告的争议焦点是:1、保理业务合同无明确法律依据,是否应视为债权转让合同。2、关买方不履约,卖方回购条款的合法性。本案经过二审终审,终审法院认为:宏泰公司与工行乌后支行所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该保理合同为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宏泰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的的合同要素均作了明确的约定,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不属霸王条款,宏泰公司认为存在无效条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宏泰公司负担回购义务后,依合同其即取得与之对应的对临海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临海公司与工行乌后支行的对应偿还责任免除。

第二章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定义

本案涉及到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而目前我国从法律和法规层面并未对保理业务进行专项立法,只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4月发布的部门规章《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2010年4月份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对保理业务的定义进行了详细描述:

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一)应收账款催收(二)应收账款管理(三)坏账担保(四)

本案其实是采用了第四种保理业务模式,也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比较常见的保理业务类型,通过应收账款合法、有效的转让为卖方提供融资服务。

第三章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性质分析

在本案中,被告辩称本案为保理合同是错误的,而仅属于债权转让。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属于非典型性合同,是无名合同。保理业务的性质关系到法律适用、法律效力等一系列问题,关于保理业务的性质,笔者认为应属一种特殊的债权转让业务。

关于债权转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债权转让后,第三方与债权人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再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的当事人实际只有第三人和债务人。而保理业务中区分明保理和暗保理,暗保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内,银行、卖方都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项通知买方/债务人的保理方式。暗保理业务中,约定期限届满或约定事项出现后,甲方可将应收账款转让事项通知买方/债务人。而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卖方一般承担回购责任,并未完全退出整个基础贸易产生的法律关系中。

银行卖方通过签署保理业务合同对应收账款的转让、追索权、通知条款、登记条款等合同要素进行了详细约定,银行提前通知卖方的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应收账款确认书等文书,作为为保理合同附件的一部分,与保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构成完整的保理合同项下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因此笔者认为系保理合同关系建立新型特殊的债权转让合同,保理业务应当是一种特殊的债权让与业务。

第四章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正确运用法律的基本要求可概括为:准确、合法、及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保理业务合同的合同类型和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回购条款的合法性。

(一)关于保理业务合同的类型分析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本案审理时,银监会尚未发布的部门规章《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本案审理终结前虽然中国银行业协会最新颁布了规范性文件阐述保理业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六条:“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之规定,规范性文件只能作为裁判说理依据,不可直接引用,主审法官在没有关于保理业务明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依据的情况下使用了合同法关于无名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保理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进行了确认,符合保理业务的特性,有利于督促保理业务各方当事人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虽然使保理业务纠纷有了法律依据,在某种程度上大大促进了保理业务的法制化进程,但是缺乏上位法的制度依据,单纯适用部门规章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无保理合同纠纷案由,是按照其他合同纠纷立案还是按照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实践中分歧很大,最初立案时的案由障碍肯定会影响之后的案件定性和审理。

(二)关于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条款”的合法性问题。

约定回购条款通常是指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类型,即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

对于追索权的分析,笔者认为,有追索权类型中的卖方承担回购或接受反转让实质上是承担了一种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双方资质特别是买方的资质并不优良时,商业银行需要更多的担保措施来保障资金安全,尽管应收账款转让已经具备了覆盖了大部分资金风险敞口,为了防范买方的信用风险,有必要通过卖方的介入来保证整个保理业务流程有序进行。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实质上是对自己供应产品的负责,是对商业银行发放融资的负责。

保理业务合同是当事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通过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后生效,合同并不存在违反合同无效强制性条款情形,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 结论

保理业务目前成为我国解决企业融资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利器,不论是商业银行还是商业保理公司都在积极推进保理业务。本案对于从事保理业务的所有主体特别是保理供应商来说是有极大的借鉴意义的,该案例也说明了,目前我国需要从上位法的层面充实保理业务合同纠纷的内容;而保理供应商也需要完善商业保利业务流程,在保理业务合同中对保理合同要素进行充分描述,保留好业务过程相关凭证,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充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4月

[2]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2010年4月

[3]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 年01期

[4]【英】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年第一版

12.关于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的研究 篇十二

关键词:村镇银行,支付结算,问题

一、当前村镇银行支付结算存在的问题

(一) “支农”效能尚未显现

村镇银行职能定位主要是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截至2013年底, 全省在县 (市) 及县以下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数中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占比仅1%, 整体覆盖面不广。从地区分布来看, 截至2013年底, 全省共开设村镇银行法人37家, 营业网点48家, 区县覆盖率达38.8%, 营业网点基本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 尚未延伸至乡镇, 服务对象集中为城镇居民和中小企业, 难以满足地域广大、人口分散的农村地区支付需求。

(二) 结算业务品种较为单一

近年来, 村镇银行支付结算业务进展缓慢, 远落后于时代发展要求。截至2013年底, 全省37家村镇银行中, 已开通汇兑业务的33家, 业务量最大, 开通票据、网上支付业务的机构极少。与传统银行机构相比, 村镇银行支票未实现跨区域流通, 部分银行卡不支持跨行使用, 尚未推广通存通兑、汇票、本票、电子支付和信用卡等结算业务, 结算品种单一, 业务服务范围有限。

(三) 支付业务监管存在困难

当前, 我省村镇银行间接加入支付系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主发起行接入, 另一种是通过其他代理行接入。由于主发起行遍布全国各地, 各村镇银行的所属直接参与者也遍地开花, 就我省而言, 共23家村镇银行由外省银行发起设立, 占比达62%。村镇银行支付业务由所属直接参与者负责管理, 而直接参与者包括多个类别, 无法按属地、主发起行、业务管辖行确定统一的业务管理模式, 增加了支付结算监管难度。

(四) 系统运行成本高昂, 盈利能力不足

目前, 村镇银行支付系统运行成本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系统接入成本, 其依托主发起行或代理行搭建支付清算渠道需缴纳接入费用。二是系统管理成本, 主发起行或代理行每年固定收取网络支持、人员培训、内部稽核等管理费用, 大大高于普通银行机构营业网点。三是资金运营成本。为确保资金清算、现金代理等多项功能, 村镇银行需在人民银行、同业机构、主发起行、代理行等分别开立多个账户, 造成部分账户资金富余, 部分账户因存在资金缺口需频繁调度资金的情况, 徒增营运成本。截至目前, 省内仅50%的村镇银行实现盈利。在高昂的运行成本下, 村镇银行对发展支付结算业务只能望而却步。

二、制约村镇银行支付结算发展的原因分析

(一)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弱势性

一是社会认知度不高。由于成立时间短、宣传力度不强, 村镇银行在县市、农村地区的认知度较低, 客户对村镇银行信心不足。二是机构规模普遍较小, 吸储能力不足, 如遇大的外部冲击极易产生金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三是服务能力不足。我省村镇银行从业人员平均32人, 员工数量最少的仅10人, 整体从业经验不足, 业务能力、技术和运行维护水平、风险防控能力亟待提高, 影响支付服务质量。

(二) 经营管理的依赖性

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模式旨在强化对村镇银行的管理与控制, 而这种管控模式也存在不足:一是业务管理上的严重依赖。系统建设、人员培训等均由主发起行提供, 造成自身管理缺位、业务同质化程度高。二是风险控制力的缺乏。主发起行与村镇银行距离遥远, 对突发状况的处理, 不可避免地存在服务不及时, 不到位的情况。三是财务管理上的依赖, 各项运营费用项目和费用高低均由主发起行单方面决定, 易于使村镇银行财务管理陷于被动, 财务自主权缺失。

(三) 市场化运作下的逐利性

村镇银行作为按照公司制市场运作的股份制银行机构, 具有先天逐利性, 不同程度地存在急于扩张规模、高速发展、创造收益的现象。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下, 考虑到“三农”业务的“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 村镇银行主要着眼于存贷业务拓展, 造成支付结算基础设施投放较少、非现金支付工具发展不足、向农村地区延伸营业网点的动力不够。

(四) 相关政策支持缺乏差别性

目前, 国家对村镇银行未出台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定向费用补贴, 对其支付结算事业收费也均比照其他商业银行的标准, 加之开业初期负担较重, 致使部分村镇银行处于亏损状态。如村镇银行接入银联的入网费用为注册资本的1%, 最低不低于10万元;布放一台AMT费用近20万元, 而农村地区ATM成本回收率不足1%。由于缺乏差别性政策支持, 导致村镇银行银行卡、信用卡业务难以开办, 不利于调动其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的积极性。

三、促进村镇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一) 加强金融扶持力度, 引导村镇银行向乡镇发展

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出台村镇银行结算业务相关管理办法, 从机构、人员管理和“支农”服务等方面提出要求, 规范结算业务处理模式, 对农村和城市地区支付结算业务形成差别收费机制;同时, 对在农村地区开设立营业网点的村镇银行, 在机构审批方面, 采取适当简化的审批流程或集中审批形式, 加强行政指导, 积极推动村镇银行深入“三农”发展。

(二) 加强金融监管力度, 防范村镇银行支付服务风险

建议金融监管部门构建跨区域沟通协调机制, 为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和代理清算行所在地监管部门设立信息交流渠道, 便于各金融监管部门, 互通监管信息、明确业务发展意图, 形成联动监管机制, 按属地原则形成分层次、递进式监管体系, 定期组织村镇银行支付结算业务风险状况检查, 提高村镇银行风险防控能力。

(三) 搭建集中化清算平台, 畅通村镇银行清算渠道

建议村镇银行参照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模式, 建立全国性村镇银行资金清算平台, 为村镇银行等中小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支付系统对接通道, 实现支付作业流程化、集中化处理, 加强资金清算风险抵御能力, 解决村镇银行差异化系统接入模式和业务处理不规范问题, 避免村镇银行在业务发展中因过度依赖主发起行而丧失独立性和创新力。

注释

13.关于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的研究 篇十三

关于银行服务收费情况自查报告

自2014年8月1日起,我支行本着《哈尔滨银行服务定价管理办法》和《哈尔滨银行金融服务项目收费价目明录表》中要求认真执行相关收费条例,为进一步提高业务内控防范能力,结合我行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公司条线业服务收费情况的全面自评,现将工作结果汇报如下:

一、自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000 副组长:000 成 员:00000

二、自查结果

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我支行对银行服务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1、“七不准”

(一)我支行不存在以贷转存情况。信贷业务严格按照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无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的情况。

(二)我支行不存在存贷挂钩情况。我支行将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严格分离,无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前提条件的情况。

(三)我支行不存在以贷收费情况。我支行无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情况。

(四)我支行不存在浮利分费情况。我支行严格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无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的情况。

(五)我支行不存在借贷搭售情况。我支行不存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的情况。

(六)我支行不存在一浮到顶情况。我支行的贷款定价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存在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的情况。

(七)我支行不存在转嫁成本情况。我支行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存在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的情况。

2、“四公开”

我支行严格按照质价相符、服务有效的原则建立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和优惠政策“四公开”的业务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规收费。我支行服务收费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二)以质定价。我支行服务收费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存在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三)公开透明。我支行服务价格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四)减费让利。我支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14.关于银行支票业务的核算 篇十四

资料:工行杭州西湖支行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收到百货商场提交的进账单,金额14 750元,及化工厂签发的7334号转账支票金额6 270元;纺织厂签发的6125号转账支票金额800元,印刷厂签发的8260号转账支票金额7 680元(以上单位均在本行开户)经审查无误立即处理。

2.收到化肥厂(在本行开户)提交该单位签发的4736号转账支票及代运输公司(在他行开户)填写的进账单,金额4 150元,经审查无误立即处理。

3.收到玻璃厂(在本行开户)提交进账单及新异装饰公司(在他行开户)签发的转帐支票,金额65 210元,审查无误,经票据交换后,按正常手续入帐。

4.收到百货商场(在本行开户)提交进账单及纺织厂(在他行开户)签发的5418号转账支票金额96 350元,审查无误,经票据交换后,该支票因印鉴不符当日退票。

5.票据交换提入支票一份,系本行开户的印刷厂签发,票面金额为123 800元,该单位存款余额为100 000元,退票并计收罚金。

6.票据交换提入支票一份,系本行开户的新奇广告公司签发,票面金额为48 900元,审核无误,予以转帐。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有计算内容的应列出计算过程。作业题二:工商银行杭州西湖支行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玻璃厂提交一式四联汇兑凭证,向北京纤维厂汇原料款153 000元,汇入行是北京东四分理处,审查无误立即办理。

2.王良提交一式四联汇兑凭证连同现金81 900元,向驻天津市和平路旅社218房间张军汇款,汇入行是天津市和平路分理处,审查无误,立即办理。

15.关于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的研究 篇十五

一、个人金融业务概述

个人金融业务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推出的以客户为中心,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理念向个人或者是家庭提供的一体化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存贷款业务、信用卡办理业务以及投资理财等业务。按照银行资产负债项目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将个人金融业务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个人资产业务、个人负债业务以及个人中间业务。其中个人资产业务主要是指为个人或者是其家庭发放的贷款业务,贷款的种类相对较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可以将贷款分成不同的种类,通常依据贷款的期限不同能够将贷款分为长期贷款、短期贷款以及中期贷款三种形式,按照贷款用途可以将其分为住房贷款、教育贷款、医疗贷款等,按照还款的方式将贷款可以分为按揭贷款以及一次还清贷款两种;个人负债业务是银行对个人提供的存款服务业务,根据存款的形式以及存款的期限也可以将个人存款业务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依据存款形式可以将个人负债分为活期存款以及定期存款,根据期限可将其分为长期存款、短期存款以及中期存款;个人中间业务是银行以中介人的身份为个人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并且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的业务,按照业务的功能以及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结算性中间业务、投资理财性中间业务和担保性中间业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没有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

无论是银行卡中的信用卡还是个人放贷或者是小额贷款业务,都与信用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虽然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建立了个人征信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商业征信业务开启的时间比较短,相对其他银行的信用体系建设状况而言,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体系还不够健全,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首先是没有统一的查询系统,其次是信用信息缺乏完整性,还有一点就是公民信用意识不强,并且考虑到商行个人征信系统及时性和完整性都有待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征信体系中仅包括了个人银行的信贷数据,没有包括其他行业中的数据,信息数据严重缺乏。信用内容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力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内容,提高信用体系对社会的影响力。

(二)缺乏统一的营销规划方式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领域还没有形成以顾客需求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导致营销行为出现偏差。与此同时,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对营销和推销的概念认识存在误差,很多工作人员都将推销看作是营销,还有一些工作人员将营销当作是部分部门的业务,认为和他们的部门没有很大的关联。个人银行业务在营销分析和定位方面没有从长远的角度进行考虑,导致营销策略的规划不够清晰,市场定位缺乏明确性等问题的出现。

(三)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方面有待提升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理财业务的发展仍然保留了传统的业务发展模式,只是增加了一些金融业务咨询以及国债的代买等业务,但是不能够为客户量身定制金融理财产品。此外,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的专业业务人员严重缺乏,只有少部分通过专业资格认证的理财经理,大部分人员都没有经过专业资格考核。另外,我国部分银行的员工风险管理意识相对薄弱,尤其是分支银行的一线员工根本没有风险管理意识,他们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通过销售产品的数量提升自己的收入,一定程度上给银行的合规经营造成威胁。

三、强化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主要对策

(一)建立健全个人征信体系

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不仅能够促进银行的发展,同时还对我国信用环境的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是目前银行风险管理过程中有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就我国个人征信系统来看,目前的系统模式还停留在区域范围内,但是信用卡业务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广,区域征信系统已经不能够适合当前的管理需要,需要建立全国性的个人征信体系,这个系统比较庞大,首先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运营模式。在个人信用卡业务方面,我国的竞争力相对较大,各个机构所掌握的信用信息不能共享,因此,只有政府出面设立的信用征信体系才能够强制各个银行将信用信息进行共享,从而形成完整的信息库。在这种模式之下,当信用卡、个人贷款等业务的风险机制发展到一定阶段,政府还可以制定一定筛选标准,让部分股份制企业加入到信用信息咨询的业务当中,加强对广大企业的监督。企业的加入还能够起到完善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作用,促进个人征信市场的活动。

(二)加强业务拓展,促进金融业务全面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还存在较大的偏差,业务规模也比较小,并且业务品种范围相对较小,为此,需要加大拓展私人银行业务,加强商业银行金融体系的完善,建立健全良好的金融体系,对商业银行金融体系业务以及非金融领域的业务拓展有着很大的帮助。由于私人银行的各种资金来源通常是来自于服务性的收费,银行需要帮助客户树立一种金融消费有偿的意识,可以针对特定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模式。除此之外,可以大力发展网上银行业务,通过网上银行这种新型的银行服务模式能够改变传统的面对面服务模式,不仅为客户节约了较多的时间,同时还能够减轻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网上银行的成本较低,并且业务发展的速度较快,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增长,这种新型的银行业务将受到更多人的青睐,同时,不能忽略网上银行的安全问题,需要建立网上银行技术安全体系,消除客户对网银服务的顾虑,从而更好地提升客户对银行服务的满意度。

(三)加强对银行内部管理人员的培训

银行需要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培训,尤其需要加强对一线员工风险意识的增强,通过改革银行的绩效考核机制,在原有的营销数量以及营销规模的考核基础上再加上对营销质量的考核,采用这样的考核方式可以让员工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考虑到消费者的信用状况以及违约风险,选择资信程度良好的顾客销售,能够从整体上改变产品销售的外部环境,进而降低银行信用风险。在平时的专业培训中还应该加强对银行业务人员的道德和素质培养,高素质并且有责任感的员工能够在工作过程中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且采取一定的手段规避风险,进一步减少银行因为信用风险所遭受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银行金融业务风险管理模式

要加强商业银行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必需有一套合适的催款方案,及时催收不良透支。面对不良透支客户,在制定处理方案时要正确判断其透支的性质,看是否为恶意透支。对于恶意透支的行为,可以采取上门催收款项或者是电话催收的方式,在这些催款方式都不合适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免息分期偿还的方式。此外,商业银行在实施风险管理过程中由于没有建立与外部相关机构的合作关系,导致银行与有关部门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一些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掌握着大量的信息但是却没有将信息共享给银行相关机构。由于部门的分割导致信息难以实现整合利用。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方式实现客户信息的共享,让商业银行掌握需要的客户信息资源,就能够掌握客户资信情况,减少借款者多头借款给银行所带来的风险。

四、结束语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国民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银行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也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从而使得行业内部的竞争力不断增强。尤其是数量占据首位的商业银行,我国商业银行建立了全国化的经营模式,不仅在银行所在地参与当地的行业竞争,同时在全国各地也参与竞争,导致不同银行之间的竞争力量逐渐增大。在激烈的竞争下,商业银行的个人金融业务方面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为此,需要不断加强银行金融体系的改革,加强内部人员的管理,才能更好地为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动力。

摘要: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使得各大银行所面临的业务风险逐渐增长。商业银行的个人金融业务从最开始的简单存贷款业务发展到个人金融产品、各种金融服务等业务,一定程度上显现出金融业的蓬勃发展势头,同时也表示着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日渐提升。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的个人金融业务从支流走向主流,从而推动了金融机构的壮大和发展,可以帮助居民对手中的资产进行合理的组合,使他们资产的效益得到最大化。但是在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同时,商业银行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金融产品同质化、没有合理的营销规划等问题的出现对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造成了威胁,本文就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加强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主要策略。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张韬.商业银行个人金融理财业务研究[J].科教导刊-电子版(下旬),2014,(1):116-116.

[2]李梓萌.浅谈商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对策[J].品牌,2014,(12):71-71.

16.关于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的研究 篇十六

关键词:商业银行;服务;收费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情况

据银监会统计,2011年,我国银行业净利润10 412亿元,比2010年增加2775亿元,同比增长36.3%,日均赚约28.5亿元。我国银行业利润增长中,一部分是利差收入,一部分是中间业务收入。

从中间业务收入来看,中国银行业协会曾组织会员银行进行了近一年的专门调研,对各家银行称谓不同而实质内容一样的产品和项目进行合并同类项后,中国银行业服务项目共计1076项,其中226项免费,占比21%;收费项目850项,占比79%。有数据显示,2011年前三季度,上市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整体同比增速达到45%左右, 为2009年以来新高;对上市银行净利润增长的贡献从2010年的不足1%提升到2011年前三季度的3%以上。

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包括对企业的顾问咨询费和对个人的理财收益,包括对公对私的转账、汇款等,都属于中间业务收入。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为了与国际接轨,达到国外相同中间业务占比水平,银行内部考核力度不断加大,中间业务创收压力特别大,迫使基层行想方设法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名义去收费。一些银行开始变相地通过收取投融资顾问服务费、财务咨询费等方式向贷款企业收费。企业贷款越多, 缴纳的投融资顾问费和常年财务顾问与咨询费就越多。在2011年银行业中间业务收入中,结算、清算业务约占24%,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约占23%,理财及私人银行业务收入约占18%,银行卡业务则占15%左右。

我国银行业非利息收入以手续费收入为主,且与资产业务发展紧密相关,主要包括代理业务、信用承诺、银行卡、结算与清算等等,而保险、基金、第三方存管等新兴中间业务的贡献较小。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收费名目繁多。在英国,面向普通客户的常规借记卡发放、使用均不收取费用,同时还可享受免费的支票簿、存款凭证簿,向英国任何银行转账免手续费,银行代扣代缴水电费、邮寄支票等免手续费。而在我国,拿一个单据、空白支票也是要花钱的。银行收费条目“琳琅满目”,借记卡年费、跨行取款费、密码重置费、零钞清点费等,还涉及到如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工本费、理财顾问费、征信资料查询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异地取款手续费、短信服务费等等。

2012年2月10日,银监会、央行、发改委三部委针对贷款和服务收费展开专项治理,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明码标价,若提高某项服务的收费价格或新增收费项目,须提前上报。

二、当前银行金融服务及收费存在的问题

最近, 媒体披露的银行业暴利引发了社会争议, 引起社会公众对银行服务及收费的质疑与责难,这也反映了当前银行金融服务及收费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1. 违规销售。各家银行总行一般会对主要业务品种下达专项考核指标, 分行再将总行考核指标分解到基层网点。有的分行明确要求发放一笔贷款要配套销售若干项其他产品,甚至还要求其中必须有一项高附加值产品。基层支行为了完成总分行的考核任务,往往忽视客户的真实需求,想方设法销售产品和拓展收费业务,从而出现各种销售违规行为。

2. 为获取高额手续费而对客户隐瞒投资风险。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中,应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银行机构负有为客户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但个别银行机构为获取高额手续费,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往往忽视甚至有意不向客户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例如客户购买某种金融产品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支取,而在购买时银行却没有告知提前支取要扣手续费。

3. 侵犯客户自由选择权或强行推销部分金融产品。一些基层银行机构在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自定规避风险和违反自由选择的条款,侵犯客户自由选择权,如以贷转存、存贷挂钩、违规收费、擅自提价、强制搭售、蒙骗客户等问题。

4. 剥夺部分客户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利。如: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予以拒贷;小企业和“三农”贷款门槛高、审批时间长、条件过于严格;普通窗口VIP客户(贵宾客户)可以直接插队;对基层营业网点不经告示、听证或征求周围客户意见随意撤并。

5. 违规办理业务,威胁客户资金安全。部分基层银行机构仍存在着违规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业务,随意泄露、披露客户个人信息,借记卡和信用卡被盗刷,电子银行安全防护措施不严密等威胁客户资金安全的现象。

6. 收费听证流于形式,收费涨价不透明。在我国,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性收费项目设定和调整, 都需要进行听证。但诸如小额账户管理费、借记卡工本费和年费、异地取款手续费、历史交易查询费等,此类关系到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的金融消费费用,银行并没有召开听证会,而是单方面做出收费涨价的决定。

三、完善银行服务收费的措施及建议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应把整个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修改当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在相关章节中增加对金融服务关系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整的相关规定,完善法律救助,赋予金融消费者事后追偿权和相关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诉裁量权,细化金融机构诚信、告知、信息披露等义务。通过规则指引,防止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 同时为相关机构依法行政奠定法律基础。此外,增强收费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近期,《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种类、适用的具体法规条文、可采取的行政处罚种类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进一步增强《办法》的执行力。在此基础上,出台商业银行服务定价相关指引,对服务定价方式方法及相关操作细则进行明确, 提升对商业银行服务定价行为的约束力,引导商业银行建立科学的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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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挥银行业协会的作用。发挥银行业协会的公众联系纽带作用,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是由协会牵头,组织会员单位对现有服务收费项目进行梳理,统一协调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名称,适度统一收费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共同抵制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是制定合理的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制止不当竞争行为。可由银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采用相对科学的测算方法,对各项服务项目进行成本测算,对同质化和社会影响面大的基本服务实行较低收费或免费策略。三是引导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照顾社会弱势群体,适当减免基础性服务收费项目。四是由协会组织商业银行共同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向公众普及服务定价政策规定,校正媒体舆论导向,引导公众树立有偿享受金融服务理念。五是规范中间业务营销行为,杜绝不当销售行为。各级银行业协会要加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教育,督促各行自查自纠,从严惩处违规销售行为。六是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协调处理金融消费领域各类纠纷,促进形成公平合理的金融消费环境。

3. 增加收费的透明度。一是加强与媒体沟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尤其是各银行在推出服务收费项目时,要注重宣传策略,要做到收费项目宣传与免费、优惠措施宣传并重,服务渠道多样化宣传与服务项目功能特点介绍并重,收费信息披露与信息送达客户并重, 促进媒体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公众对“银行服务收费不公开、不透明、忽视消费者意见”的误解。二是运用技术、法律的手段,减少交易故障,防范信息诈骗,提供安全便捷的自助交易环境。三是大力普及交易知识,尤其对普通民众在自助交易操作中应提供一对一的辅导, 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营业厅内要设置业务示范区,由专门的客户经理辅导客户进行网上银行、 电话银行、ATM等实际操作,帮助客户克服心理障碍,接受新型的自助服务方式。四是在成本补偿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收费门槛,直至取消部分自助业务项目的收费,利用价格杠杆扩大自助交易客户群,节约柜台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质量。

4. 充分履行社会责任。银行要将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与银行形象的塑造融为一体,认真对待客户诉求;要加强业务培训,使员工熟练掌握相关业务操作,提高服务质量;要深入研究定价机制,规范定价流程和方法,保持服务资费的合理性,提供与收费对等的优质服务。另外,银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要兼顾弱势群体利益,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树立起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的良好社会形象。如:保障低保户享受银行基本服务的权利;对年长者及伤残人士予以优惠:可规定对领取“老年证”和享受政府伤残津贴的客户豁免小额账户管理费, 对办理其他业务也应给予低费或免费的照顾;对农民工和在校大学生予以优惠:对发放民工卡、农民工汇款等实行收费优惠, 在校大学生申请借记卡免年费等。最后,银行还应该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对公众通过银行向灾区、校贫困大学生捐款,拨付救灾救助款项等一律免费。

5. 强化银行业监管,普及金融知识。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金融机构、教育部门等多个部门应形成合力,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构建多维的金融消费者教育网络。在表明监管当局对目前金融运行以及政策取向判断的同时, 适时对公众提示潜在的行业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提高金融消费者素质,增强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一是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银监部门和央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职责作用,并加强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二是鉴于银监部门在监管体系中承担着大部分监管职责的主体地位,可从法律上明确由银监部门牵头负责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并内设负责金融消费者维权的专业部门。三是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建议在严把银行服务收费业务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参照创新业务监管模式,将服务收费监管纳入日常监管内容,加强内部监管协调,坚决纠正和查处银行违规收费行为。同时,督促银行业机构建立违规内部问责机制,将服务收费纳入日常内控检查并制定处罚标准,对因收费违规引发不良影响的部门及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四是完善舆情引导应对机制。建议由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牵头,与省(市)委宣传部门、当地主流新闻媒体联合建立宣传引导与舆论应对机制,加强对银行业负面舆情的日常监测引导。同时,督促各银行业机构将服务收费的舆情应对纳入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因收费问题引发负面舆情时的协调处置工作,有效防范声誉风险。

参考文献:

[1]李义奇. 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问题研究[N]. 中国经济时报,2007-08-14.

[2]邹睿蓉,贡琳.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问题的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1(10).

[3]沈玮青,苏曼丽. 银监会要求银行对服务收费明码标价[N]. 新京报,2012-02-10.

[4]方迎定,宋怡青,王春梅. 银行业利润,改革切口[J]. 财经国家周刊,2012(3).

[5]刘诗平,赵晓辉,顾瑞珍. 代表委员剖析商业银行,质疑利润为何成暴利[EB/OL]. 新华网,2012-03-05.

(责任编辑:李丹;校对:龙会芳)

17.关于银行中间业务近几年发展 篇十七

暑假我利用近一个月的时间对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阎村分行的中间业务近几年发展和运行状况进行了调查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多年来始终坚持服务“三农”,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方针,重点扶持了特色林果、绿色养殖、休闲旅游三大主导农业产业的发展,以及涉农的相关企业,并培养出一批农业及涉农的龙头企业,支农主力军作用充分体现。同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积极服务市民百姓,加大个人金融业务的科技投入,中间业务品种日趋丰富,推出了带有银联标识的具有农商行特色的凤凰卡,大大提升了北京农商行市场竞争力。

一 中间业务简述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直接运用或很少运用自身货币资金要素,依托业务、技术、机构、信誉和人才等优势,以中间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咨询、代理、担保、租赁及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

新的发展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带来了极大的想象和发展空间,伴随着全球范围内金融自由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银行再造理论的广泛应用,中间业务已成为国际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和核心业务之一,是新兴的“朝阳”业务。同时,由于中间业务对服务客户、联系客户及促进传统资产负债业务发展的重要作用,加之其较强的盈利能力,因此中间业务的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商业银行综合实力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

在国外,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得相当成熟。美国、日本、英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益比重均在50%左右,而我国目前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规模一般占其资产总额的15%以上。目前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有本、外币结算、银行卡、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票据担保、贷款承诺、衍生金融工具、代理业务、咨询顾问业务等。

中间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和收入提升的重要着眼点,更是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外资银行竞争的主要目标。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在发展中间业务方面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与外资银行相比差距较大,到目前为止,仍不能摆脱中间业务品种不多、产品创新能力差、技术含量低,难以满足市场需求的变化。这里面不仅有历史体制的原因,还有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的缺陷。

二 银行中间业务近几年发展、运行现状

为了使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保持健康、持续、稳步发展,人民银行颁发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办法》,最近又制定了《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办法〉 的通知》,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增长幅度大。主要体现在产品日渐丰富。1978年以前,我国银行中间业务只有结算一类,具体品种不到10个。近几年迅速发展,相继开办了代理、保管、信托租赁、票据承兑和贴现、信用证、型用卡、基金托管等业务,已有上百个品种。截至2007年末,北京农商行资产总额1829亿元,存款余额1694亿元,贷款余额974亿元,较上年末分别增长20.4%、27.2%和34.4%;五级和四级分类口径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6.83%和7.10%,较上年末分别下降了4.24和3.50个百分点;实现经营利润19.77亿元,较上年增长23.1%。截至2010年末,北京农商银行资产总额达3358亿元,存款余额3008亿元,贷款余额1391亿元;全年实现拨备前利润31.7亿元,资本充足率达14.06%。目前拥有近700个营业网点,居全市金融机构网点数第一,大多都分布在北京十个郊区县,存贷款总额占郊区及农村市场份额的三分之一,是北京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主力军。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但总体上还不太成熟,体现在品种单一,结构欠合理。从商业银行开展的一系列中间业务品种上来看,在传统的中间业务基础上创新的产品居多而新兴的中间业务品种居少。收入水平贡献度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一般在20%以内,有的甚至不足10%。而许多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往往占到总收入的50%以上。我们的中间业务还有相当多的潜力可挖。科技手段运用有限,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虽然都有比较发达的电子网络系统,但在对中间业务产品创新的运用上极其有限。科技优势主要局限在汇兑、支付和结算等传统业务上。

农村商业银行经过近年的改革与发展,业务量、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有了很大的变化,新业务得到开发和普及,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日益增多,服务功能日益扩大和完善,但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同业竞争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一)产品同质化、服务趋同化,金融创新能力有待提高。受制于严格的分业管理要求、以及早些年急于追求资产规模扩张等因素,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普遍起步较晚,业务范围较窄,金融产品较为单

一、缺乏吸引力。

(二)金融科技化程度不高,严重制约了中间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中间业务的发 展需要以金融科技化为基础和保障,我国商业银行的科技信息化水平经过多年的发展有了很大提高,具备了一定基础,但与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国际一流银行相比、与建设现代商业银行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当代金融变革的重心是在实现金融电子化的基础上实现金融信息化、虚拟化和智能化,而我国商业银行在总体上仍处于基本实现电子化阶段,金融信息化、虚拟化建设起步时间不长,金融智能化建设还处在酝酿和探索之中。

(三)专业人才的不足成为中间业务发展的一大瓶颈。中间业务是知识密集型业务,涉及经济、金融、贸易、法律、科技等诸多领域,是金融业的高科技“板块”。中间业务的发展需要大批知识面广、实践经验丰富、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 需要具备系统的银行、保险、证券、外汇等金融专业知识,通晓各种金融商品和投资工具,了解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专家。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这种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较少,培养和储备不足,各行应尽快建立一支能将系统性、综合性金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相结合的专业人才队伍,不断提高人均中间业务收入水平。

(四)经营理念与管理模式有待更新与完善。在内部管理上,我国商业银行大多还没有设立自上而下的、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管理中间业务的发展,中间业务分散在各个部门之间,业务的拓展没有领头部门去规划、组织、管理及协调,相应制约了中间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 拓展中间业务的策略

当前新形势下,农村商业银行在全国金融行业中存款结构不优、资金成本提高、不良贷款和应收未收利息仍然居高不下的问题依然存在。因而要走出信贷扩张的怪圈,就必须转变经营的着力点,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一)大力开拓创新。一是要推进结算现代化。现阶段,农村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的水平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及国内银行相比差距较大。因此,必须积极推进结算票据化,稳妥地签发汇票、本票、支票,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二是要大力拓展代理业务,按规定办理代理发行有价证券、代理金融业务等。三是要开发与运用智力资源。利用农村商业银行点多面广、信息灵敏的优势,开展经济可行性咨询,受理金融咨询、投资咨询等。四是要挖掘设施潜力。利用农村商业银行在安全设施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开展保管箱、电话银行和未来的“家庭银行”等业务。

(二)深入开展市场调查。接受客户委托,适应客户的需要,及时了解客户不断增长的需求,适时推出和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系列化金融服务,促进中间业务发展。

(三)加大经营力度。为了推动农村商业银行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加大经营中间业务的力度,充实业务骨干,提高各项中间业务开发和创新的能力。同时要适应客户需要,不断提高服务的水平与质量,把中间业务各项指标列入考核奖励。

四 需相应把握和解决的问题

拓展中间业务要本着“积极稳妥、安全效益”的原则,与主营业务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利用现代科技、财务管理来推动中间业务向更高层次发展。

(一)更新知识,提高素质,提高信合干部的业务水平。加强专业培训,通过引进人才、借鉴吸收,提高业务技能。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人们的金融知识,提高客户对中间业务的需求,促使中间业务稳步健康地发展。

(二)增加收入,完善设施。应把有限的财务集中于电子化建设,改进服务手段,提高经营的水平与效率。当前电子化建设既有投入不足、普及率低的问题,又有人才缺乏、软件开发不力的问题,所以这两方面都应增加投入。

(三)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中间业务与资产负债业务的关系。二是中间业务与效益的关系。加大对中间业务资本投入力度,一定要以创新效益为前提。三是中间业务与风险防范的关系。中间业务虽是资产负债之外的业务,但并不是无风险的业务,发展中间业务一样要注重风险防范。

五 调查体会

18.关于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的研究 篇十八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现就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

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根据这条规定,具有相

同运用范围并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为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信托资金运用范围的不同,为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分别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对任意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在其存续期间的任一时点,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总份数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信托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一份信托合同只能够接受一名委托人的委托。

二、集合信托计划的运用范围除存放(拆放)于其他金融机构外,只用于投资具有规范二级市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的,为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以外的集合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可以同时运用于多个法人或独立核算的其他组织;属于同一信托投资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同时运用于同一个法人或同一个独立核算的其他组织;不同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信托计划可以同时运用于同一个法人或同一个独立核算的其他组织,但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只能有一个集合信托计划运用于该法人或该独立核算的其他组织。

上述“运用”是指以贷款、股权投资和租赁等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三、集合信托计划运用于独立核算的新建、在建、试运行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该项目应当履行过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

委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集合信托计划运用于信托投资公司推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向委托人出示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

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集合信托计划运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对该项目作出独立评估报告,经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管理机构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委托人或受益人请求时,须向其出示有关文件,以及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

四、信托投资公司在管理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时,应当对信托执行经理的投资权限进行书面授权,并监督信托执行经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相应的投资权限运作集合信托计划。

五、信托投资公司在管理集合信托计划时,应当依集合信托计划的不同,按月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

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以备委托人、受益人和其他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查询。

六、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在信托合同的相关条款中载明“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信托合同签署前,必须提示委托人“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并请其仔细阅读信托合同的全部内容。

七、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信托投资公司本身不得承诺任何明示或暗示性的“保本保息条款”,不得以支付信托赔偿金的方式变相“保本保息”。

八、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在信托合同中载明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托投资公司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资金信托业务。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有关中心支行和信托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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