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的通知

2024-10-10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的通知(20篇)

1.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的通知 篇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使用的通知

各位员工:

自4月份人事行政部公布《车辆管理办法》以来,公司车辆进入有序管理阶段,公司车辆的基本信息得到了完善,车钥匙由人事行政部负责保管,车辆使用需登记后方可领取钥匙使用。

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的使用,特作强调如下:

1、公司车辆统一由人事行政部管理,车辆进出必须在人事行政部登记;

2、没有特殊情况车辆使用当天需归还,禁止在私人处过夜;

3、严禁公车私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借用公车用于私人使用;

4、车辆使用人员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人事行政部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2.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 (农业、农牧) 局 (厅、委、办)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广东省农垦总局: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政策实施以来, 大部分农机产销企业能够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 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 也有一些经销企业不具备基本的资质条件、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 有的企业违法违规操作、套取骗取国家补贴资金, 有的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扰乱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秩序, 严重损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0]22号) 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1]187号) 精神, 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 切实维护农民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范、高效、廉洁实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企业的资质条件。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三) 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四) 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

(五)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 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 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

(六) 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 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

(七) 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管理规范, 服务质量达到WB/T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二、严格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确定程序。要认真执行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制度。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 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经销商名单, 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 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 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 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生产企业提出告诫。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 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

三、坚决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要督促经销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要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 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 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经销商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 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 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四、严厉惩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做到严厉查处, 决不姑息。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农民购机后, 供货不及时, 引起投诉的;违反“三包”规定, 引起投诉的;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查取证, 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 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 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 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违反本通知“七个不得”规定的;违反“三包”规定, 引起群体性投诉, 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 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应积极协调和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省 (区、市及兵团、农垦) 对违法违规生产或经销企业的查处情况上报农业部备案。

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的通知 篇三

一、政策背景

2002年10月,温家宝总理在研究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对现有农业项目、资金进行整合,相对集中,确定支持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03年8月,回良玉副总理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上提出:“要逐步对现有农业项目、农业资金进行整合,积极探索农业综合开发与扶贫开发、农业生态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相互配合、统筹安排的投资机制,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2004—2007年连续四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均提出整合现有各项支农资金的要求,集中财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于2005年4月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便[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省因地制宜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2006年通过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在已开展的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基础上,就支农资金整合的原则、方法、步骤和措施等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在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26个县开展整合支农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试点。

二、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动因

目前各级财政支农资金种类繁多,包括基本建设投资、财政扶贫资金、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水利建设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产品政策性补贴支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补贴、农村中小学教育支出、农村卫生支出、农村救助支出等等。

涉及农业财政资金分配管理的部门很多,包括发展改革、农业、科技、林业、水利、财政、气象、国土、教育、卫生、文化、民政等等。在各职能部门内部又分设多个机构管理,部门内设机构根据分工各自管理一块资金。

在财政支农资金运行过程中,资金首先在各职能部门之间进行分配,拥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将资金在部门中再分配。取得资金的部门按照计划向下级对口部门层层分配。在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项目的实施者——县级政府拥有很小的控制权(如特定支农项目资金的使用权等),而上级政府则拥有较大的控制权(如支农项目决策权、审批权、资金分配权等)。

掌握资金分配权的上级部门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难以使得支农资金得到最优分配。县级政府由于缺少资金控制权,其分配到资金的多少部分取决于政府公关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资金控制部门“重分配、轻管理”,基层部门“跑资金,要项目”等情况的出现。因此财政支农资金存在着管理分散、衔接不够、交叉重复、效率较低等突出问题。

为此,中央财政于2005年正式提出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就是要将分散在财政、农业、水利部门等不同农口部门的涉农资金进行集中,由县级人民政府立足本地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主导产业或重点项目为平台,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把投向相近、目标基本一致、但来源不同的各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归并,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三、上海市支农资金整合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

(一)建章立制。

2006年,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开展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步骤和重点,并要求各区县积极开展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以形成“项目科学、安排规范、使用高效、运行安全”的支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

为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开展,市级财政建立了支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联席会议制度,对由财政部门内不同业务部门分别管理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专项资金,通过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统筹安排资金,避免交叉和相互脱节。加强与市农委等涉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了涉农资金使用安排信息通报制度、支农资金整合项目会审制度,资金整合实行统一申报、统一会审、统一评审,逐步建立完善农口部门间支农资金分配使用的配合协调制度。

(二)整合方式。

1.以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各区县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发展规划,从2007年起在崇明县、金山廊下现代农业园区、松江浦南地区、奉贤庄行镇开展以项目为平台的支农资金整合。根据本市农业重大项目发展需求,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作为整合平台,重点推动农业、水利专项资金整合。以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为平台整合市、区县两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和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扶持奶牛、生猪等区域优势产业。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为平台整合市、区县两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设施菜田建设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低洼圩区改造及设施粮田菜田外围水利配套等资金。市级财政整合资金规模由2007年的4.93亿元增长至2012年的10.97亿元,增长幅度超过120%。

2.整合资金“切块”下达,提高区县自主权。 2008年起,选择浦东新区探索实行支农资金“打捆”整合,下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统筹市区两级财力用于亟需实施项目,充分调动和发挥区县工作的主观能动性。浦东新区重点选择大团、老港等农业功能板块和孙桥、南汇等现代农业园区作为农业发展重点领域,根据其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科学排序建设项目,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将各项支农资金在该区域内整合。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水利工程、农民培训、村庄改造等能体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的项目。市级财政下达浦东新区资金整合“切块”资金由2008年的3亿元增长至2012年的4.39亿元,增长幅度超过46%。

(三)取得的成效。

1.集中财力,促进主导产业发展。区县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集中资金投入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经济发展方面,促进了地方主导产业发展。如金山区整合资金着力打造组团式现代农业园区。 2010—2012年,市级财政分别安排4653万元、8549万元、1.46亿元,支持农业园区(廊下)、吕巷、张堰三个农业镇,重点在农业先行区、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林业绿化、农产品加工基地、区域特色、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上予以支持。崇明县立足现代生态岛建设目标,整合支农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和有机农业,加快发展高效生态农业。

2.发挥能动性,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区县逐步改变了花大量精力争资金、争项目情况,更加注重区域农业整体规划、科学安排支农资金,更加注重转变服务观念,完善管理机制,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如浦东新区进一步明确支农项目政府采购方式。考虑到农业项目内容多分布散、投资规模不一等因素,在政府采购环节采用了由区政府采购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先行确定入围施工单位的定点协议采购方式。然后,在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确定采购方式的前提下,进行集中采购、定点协议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

3.避免交叉,有序推进支农项目。以支农资金整合为抓手,从预算编制入手,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项目支出进行适当的归并、整合。建立完善支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机制,加强与市农委等涉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涉农资金使用安排信息通报制度、支农资金整合项目会审制度,从源头上解决了机构职能交叉,支农资金多头管理、分散使用,难以形成合力的现象。开展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支农重点,规范了政府支农资金投向,推进了支农项目开展,提高了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四)存在的问题。

1.财政支农资金多头管理。由于政府管理体制等因素,从中央到区县涉农管理职能部门多,涵盖了农业、水务、发展改革、环保等不同条线,部门规划和要求不同,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程序不同,资金整合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部门资金分配权力和投资管理职能,涉及部门的定位和利益,因此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和消极应付思想。

2.工作机制不完善。上海市在市级层面没有成立专门的支农资金整合领导机构,仅仅是在市财政内部建立了支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联席会议制度,在对政府其他部门和区县相关部门开展协调工作时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同时,从中央到地方下达的各项支农资金整合指导性文件均是财政部门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力不强,支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有待完善。

3.资金整合范围狭窄。财政支农资金是指投放到农村与农民的生产生活教育文化卫生等有关的财政资金,而实际上目前上海市纳入资金整合范围的支农资金仅仅包含了农业和水利两大类,从财政局内部分工来看仅仅停留在农业处内部,因此整合资金总量有限,渠道单一。

4.资金管理措施有待加强。一是部分资金整合项目建设进度比较慢,影响了支农资金效益的及时发挥。二是在各类审计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整合资金仍存在部分区县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工程后期管护不到位等问题。三是绩效评价工作有待深入,目前资金整合工作绩效考核尚未纳入全市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内,仍是以对单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为主,针对资金整合情况进行的绩效评价未形成长效机制。

5.引导社会投入力度不够。由于农业生产和市场风险大且收益相对较低,社会投入不足,目前上海市支农资金整合范围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未能充分利用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引导作用,带动金融、保险和社会资金更多投入农业领域,形成多元投入的良性局面,进一步发挥支农资金整合效益。

四、关于完善上海市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设想

(一)推进机构改革,进一步整合机构职能。

党的十八大提出“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健全部门职责体系”的要求,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大职能、宽领域、少机构”的政府政务综合管理组织体制,减少职能交叉,完善行政运行机制。通过大部制改革,组建“大农业”部门,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管理以及农村社会事务管理等职能有机整合至同一部门,打破部门间利益矛盾,降低协调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强化“三农”工作的领导力、统筹力、执行力。有利于避免财政支农资金多头分配、多头管理的局面,有效杜绝基层项目多头申报的情况出现。

(二)上下联动,建立健全领导和协调机制。

一是自上而下,加强领导。从市、区县分别建立以政府主导的支农资金整合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担任负责人,各涉农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资金整合的领导力,并在财政部门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是加强统筹,完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工作,建立部门联系和综合协调机制,组织涉农资金的统筹安排。支农资金整合要在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清晰界定各部门职责,制定权责对等的工作措施,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统一管理、协调配合的稳定长效机制。同时研究建立区县信息上报制度和市对区县的信息通报制度。

三是完善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在总结现有资金整合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市政府名义出台本市加强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将支农资金整合工作摆在各级政府、各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增强政策的执行力。同时,考虑到目前被整合的项目资金仍执行各自不同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同一性质的支农资金在使用中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资金整合的广度和深度,降低了整合资金的灵活性。建议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做好与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法规制度衔接的基础上,专门制定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消除资金整合的制度性障碍。

(三)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拓展资金整合范围。

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项目整合力度,促进部门预算的科学合理安排。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支农项目进行归并,或按资金用途重新分类。严格控制设立新专项,对于新增支农投入需求,尽量从现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避免盲目或重复设立专项。在横向上,继续推进切块式区域资金整合,进一步下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统筹市区两级财力用于亟需实施项目,充分调动和发挥区县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在纵向上,重点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为平台,统筹安排用途相近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现代农业和农田水利发展。研究探索对农民的补贴类资金整合,对一部分条件成熟(标准清晰、受益主体稳定、补贴方式和程序基本一致)的补贴资金逐步进行归并,循序渐进向综合性补贴过渡,充分发挥政策的拳头效应。在时机成熟时,适当将整合资金的渠道拓展至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大资金整合范围。

(四)加强管理,着力提升财政支农资金效益。

一是完善财政支农项目库建设。完善预算编制的项目库建设,建立多年滚动项目库,切实做到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投产一批,确保项目建设接替有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二是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在目前已开展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注册会计师对财政支农项目的审计范围,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充分运用乡镇财政性资金管理平台和涉农补贴资金监管平台对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管作用,加快建立“制度加科技”监管长效机制。着力推进财政支农项目信息公开,从资金政策、管理流程、分配要素、分配结果四方面实现资金的公开透明,促进财政支农资金规范、高效、安全运行。三是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绩效评价。将财政部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相关要求与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有机结合,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财政支农整合资金投向合理性、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使用科学性和安全性开展绩效评价,并积极推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编制制度,对于建设进度缓慢、资金和社会效益发挥不明显的项目不再纳入今后的预算支出范围。

(五) 强化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探索多元化筹资渠道。

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示范和带动效应,积极探索财政贴息、担保、保险保费补贴、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机制,引导、吸引信贷资金、社会资金等投入现代化都市农业建设。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财政要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强与金融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大农业保险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金融系统的专业和资金优势,发挥财政的积极引导作用,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形成资金使用合力,发挥支农资金规模效益,加快构建多元化的新农村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的通知 篇四

黑民管[2006]89号

发文时间:

大兴安岭行署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省级民间组织;

自2003年开始启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来,绝大部分民间组织都能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专用发票”,促进了民间组织各项业务的开展。但最近一个时期,地税机关和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管和检查中发现,个别民问组织在使用“专用发票”时,存在着超范围和使用过期作废发票等问题,这种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属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为了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规范发售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民间组织必须严格执行“黑民管[2003]11号”和“黑民管[2003]56号”文件中有关民间组织发票使用范围的规定,即:民间组织在提供属免征营业税范围的服务时,使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民间组织在提供属应税范围的经营性服务时,使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民间组织在收取会费、接受捐助款(物)、划转经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各民间组织不得擅自变更、扩大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

二、各级地税机关和民政部门要按照“黑地税联[2003]4号”文件要求,加强民间组织发票的发售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领购簿制度”,民间组织必须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的登记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凭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的民政部门办理“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购领薄”(以下简称“领购薄”),购买发票时凭“领购薄’和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到主管民政部门领购“专用发票”,同时在购领新发票时主管民政部门要严格查验已用发票的存根,确认没有问题可向其继续发售“专用发票”。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民间组织报审的《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要认真审核,并输入微机管理,对民间组织“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发现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用发票”领购制度,设立“专用发票”发售台账,详细记载“专用发票”的发售情况。在“领购薄”认真记载发票领购情况。并将经地税主管机关审核的《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装订成册备查。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变更、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和使用过期作废票据的民间组织,除停止向其发售各类发票、票据外,民政部门视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据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罚款、警告、责令停止活动乃至撤销登记的处罚。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民间组织的发票使用管理加强指导,促使其民间组织正确使用“专用发票”,支持和鼓励民间组织开展各项社会服务活动。

5.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通知 篇五

一、进一步明确接待办负责接待的主要对象

1、来我某地检查指导工作的中共中央、国家机关,某某委、某某政府领导同志,某委、某政府的领导同志;对某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其他同志。

2、来我某地进行参观、学原创网站*习、考察、联谊活动的兄弟某地(某、某地)的领导同志。

3、需要某地委、某地政府接待的来某洽谈项目的投资者及在外地发展的某籍知名人士。

4、曾在我某地工作过的在职或离退休处级以上领导同志。

5、某地委、某地政府主要领导或常务领导临时交办的接待任务。

来我某地检查指导工作的某某、某部门领导,原则上由某地直对口部门接待,某地接待办帮助接待,所有费用由部门负责。重要厅局或处室的领导来某,某地直相关部门领导要向某地政府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由某地政府主要领导确定接待规格和档次。

二、接待原则

1、坚持定点接待。接待办负责接待的对象,原则上在某宾馆。特殊情况由某地委、某地政府常务领导确定。

2、坚持对等接待。根据接待对象来我某地工作性质实行对等接待,陪同接待人员由某地委、某地政府主要领导或常务领导确定。

3、坚持热情周到。要为每个接待对象提供热情服务,确保不出现任何纰漏和差错,进而展示某的形象。

4、坚持厉行节约。要在达到接待标准的前提下,精打细算,争取少花钱多办事,确保全年费用不超支。

三、接待审批

6.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的通知 篇六

财字【2012】第001号

公司各部门:

为避免由于报销单据的不规范可能给公司和个人造成的不必要损失,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对公司报销单据予以进一步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报销单据的种类

财务报销单据的种类包括:各类外部发票,各类内部自制单据、支出凭单、支款凭证(含个人借款)、汇总单据,其它各类报销单据。

其中:外来原始凭证包括公司进行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支付款项后,从对方取得的合法票据,如试验费发票、火车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银行收付款通知单、增值税发票、通讯费、打的票、各类手续费发票、办公用品发票、加油票、销货单位开具的各类规范发票以及其它支付款项后获取的合法发票。

内部自制单据包括成本计算单、工资单、收料单、领料单、开工单、出库单等。

二、对报销单据的要求

1、真实性要求

各类外部取得的发票,报销人要确保发票真实。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指未经税务或财政机关监制、填写项目不齐全、发票字迹不清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以及伪造、作废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收。

2、报销手续要求 ①会议费发票,要在费用报销单上注明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会人数。

②出租车票,报销人应在车票上注明起始地点、事由,并签名确认。

③住宿费发票,应在费用报销单上注明实际住宿起止时间、天数和费用标准。

④业务招待类的发票,报销人、所属部门经理需在原始单据背面签字确认。

⑤对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因行程改变需要改签发生的费用单据,须报销人书面说明原因,由上级领导签字确认。

⑥办公用品发票,应随附办公用品明细清单。

⑦对专项支出的费用,如临床观察费、材料购买、资产购置支出等,如有书面合同的,应在报销单据上注明所属的合同号码。

⑧其他如支出凭单、支款凭证等单据,其原因和用途信息,要与随附发票的内容保持一致,并且要按照规定经总经理、部门经理、经办人、报销人等签字。

3、票据粘贴要求

①在报销单据粘贴单上,粘贴单据时按照从右至左、从上到下的顺序,先粘大张后粘小张。

②薄纸发票只粘贴左方的票头,以粘牢为妥。

③在整理粘贴差旅票据时,分类整理,分别按要求粘贴。

4、报销时间要求

一般情况下,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发票,最迟在次月前完成发票报销手续;当年取得的发票,一般在当完成报销手续并入账。

三、附则

1、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本通知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财务部

7.浅析通知文种的功能及使用规范 篇七

一、通知文种功能的变迁

通知作为法定公文使用时间较早。1942年制订的《陕甘宁边区新公文程式》中设置了主要公文、辅助公文各五种, “通知”为第五种辅助公文。建国后, 相沿设置通知文种。1951至2012年颁布的历次公文处理办法中, 通知都被列为法定公文文种。

1951年9月, 由政务院秘书厅颁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中通知用于传达“对于使特定的机关或人员知道的事项”, 是当时法定文种中最为单一的文种。

1957年10月, 国务院秘书厅颁布了《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 通知文种的功能扩展, 包括:“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通知应该知道或者办理的一般事项”;“发布某些行政法规”;“对下级机关工作有所指示, 按照内容不适宜于用命令或者指示发布的”;“国务院和各部、各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秘书工作部门, 传达它的领导机关的会议通过的文件和领导上的指示”;“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互相通知需要知道的事项”共五项。

1981年2月, 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形成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 通知用于“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 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 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或者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对通知文种的功能界定更加明确, 语言表述更清晰, 在当时较有争议的是取消了“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职能。

1987年2月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 通知文种的功能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恢复了“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文种功能;二是精简了“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功能。

1993年11月, 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通知文种“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此次修订扩展了通知文种“批转”的对象范围, 同时精简了通知文种的“转发”功能。

2000年8月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 通知文种恢复了“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功能, 同时“批转”的对象范围也有所修订。

2012年4月, 新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批转、转发公文。”将“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 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精简为“批转、转发公文”, 体现了语言的精准性。

二、通知文种的使用规范探析

2012年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 通知文种的功能可分为两大方面:一是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二是批转或转发公文。在实际应用中, 通知可分为发布性通知、指示性通知、批转性通知和转发性通知, 每一类通知都有其特定的使用规范。

(一) 发布性通知。

此类通知的主要功能是将某一事项或公务传达给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公文标题中多使用词语“印发”, 例如:《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 发布性通知主要用于将非法定公文以“通知”的名义进行发布, 而意见、公告等法定公文文种是可以直接发布的。

(二) 指示性通知。

此类通知应兼有指示和通知的双重特点, 一方面要传达重大精神和事项, 以便于收文机关及相关人员知晓;另一方面, 要明确提出相关要求, 有助于收文机关具体执行和办理。

指示性通知的内容必须具有鲜明的执行性, 这是与意见文种功能的重要区别。新《条例》中规定,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而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因此, 在撰写指示性通知时, 内容上一般应包括行文目的、所涉事项的分析 (性质、内容、意义) 、要求 (方法、时间限制、反馈信息等) 以及号召等部分。

(三) 批转性通知和转发性通知。

此类通知是以通知文种作为载体来行文, 属于载体型通知。批转性通知和转发性通知的行文目的都是利用通知文种来引导某些已经成形的文件, 使之能够顺利地流转。在写作中, 两类通知都是以需要运载的文件为核心, 并对其意义、作用、执行要求进行必要说明。

在批转性通知和转发性通知的撰写中, 所需批转或转发的文件与批准或转发意见都属于正文内容, 所需批转或转发的文件不能以附件的形式发布。新《条例》中规定, 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材料”, 而批转或转发的文件属于公文正文的一部分, 故批转或转发的文件应直接写于批转或转发意见之后。

8.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的通知 篇八

一、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原则

(一)保基本。把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公益性质,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以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和优化社会人力资源配置为主要目的,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二)可持续。完善财政保障、管理运行和监督问责机制,形成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可持续发展。

(三)均等化。按照覆盖城乡、普遍享有的要求,面向全社会提供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方便各类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逐步实现地区间、城乡间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二、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规定,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开的要求,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主要是指面向所有劳动者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组织农村劳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劳务协作;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组织就业见习,推荐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开展创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对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提供专门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登记和跟踪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开展就业、失业监测;人力资源调查和就业统计等事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可按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审批的成本价收取费用,并逐步实行免费服务。

(二)对目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下同)以营利为目的向劳动者提供的收费服务项目,要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逐步剥离,主要转由企业等社会力量提供。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及职责

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以下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设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落实各项公共就业服务政策,统筹协调辖区内就业管理,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承担向辖区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职责。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二)加强机构职能整合和基层平台服务功能

各地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统筹规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提出的原则,整合原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职能,统筹管理辖区内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就业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强化服务网点的统筹规划,从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确保服务功能不减少,服务能力不下降。县(市、区)级原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原则上要整合建立统一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各地在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中,要进一步强化基层特别是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提高人员素质,改进服务手段,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职能。

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一)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全面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

(二)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标准化水平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逐步拓展基本就业公共服务范围,充实服务项目,细化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标准,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逐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明确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等具体标准,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便捷、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

(三)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

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健全全区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指标体系,加强全区统一标准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网络覆盖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五级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以“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网络到边到底、信息全区共享”为目标,整合各类就业管理服务信息资源,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信息化建设。以自治区、市两级为核心建立就业信息数据库,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和就业信息监测体系,实现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全程标准化和信息化。自治区制定全区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具体实施办法和标准,指导和督促各级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建设。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核机制

各地要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绩效为目标,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服务工作量、服务效果和服务成本,研究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由上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与就业专项资金分配挂钩,突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切实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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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一)确保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支出预算落实到位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本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不断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的经费投入,切实将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有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综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合理安排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二)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的使用范围

1.基本支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基本支出预算根据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标准进行编制,支出内容根据当年政府收支经济分类科目确定。

2.项目支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经费支出。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承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进行编制。项目支出主要包括:(1)公益性质的专项就业服务活动;(2)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3)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4)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5)创业服务;(6)档案管理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7)就业服务场所租赁维护修缮;(8)设备购置;(9)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10)就业政策宣传,就业维权;(11)职业培训政策宣传,定点培训机构监督管理;(12)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登记和跟踪服务;(13)人力资源和工资指导价位调查统计;(14)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5)各级政府下达的其他特定就业工作任务。

(三)加大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扶持力度

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自治区财政将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评结果等给予适当补助。

自治区财政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能力建设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研究制定预算保障方案,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各地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严禁用于与就业工作无关的支出,确保专款专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情况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9.关于进一步规范毕业生的通知 篇九

二院各毕业班:

为了使毕业生能够充实愉快的度过大学的最后一个学期,圆满的完成学业,根据学校相关制度,依据我院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制度。

1、毕业生必须按时进行注册,不在规定时间内注册者,将按中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处理。

2、在外实习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具体见学生科相关下载,且在外实习时间累计不能超过1个月。5月份将不再办理在外实习手续,在外实习的同学在五一假期结束后必须返校。

3、5月后,档案材料的提交将陆续展开,各毕业生要在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材料,过期将无法审核,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档案的缺失,后果由个人承担。

4、从下学期开始,毕业德育答辩将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个人平时表现占60%,一部分是德育答辩论文占40%,成绩分为优、良、中、不合格,所占比例为20%、40%、35%、5%。德育答辩成绩将装入个人档案。

此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学生科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的通知 篇十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增强公文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文工作

1、一切来文来信,除直接投寄明确部门及个人以外,均由党政办统一签收。收文后,应认真阅读文件材料内容,分清缓急并做好登记,填写文件传阅单,由党政办负责人员提出拟办意见,及时送交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阅批,并根据阅批意见再转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办理。

2、传阅的文件,街道领导应及时批阅,妥善保管和及时归还,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涉密文件不得擅自复印,不准拿出办公室。

3、对领导批示的文件,党政办按领导批示尽快交有关领导或部门贯彻执行,并负责督促、检查、催办。

4、参加有关会议带回的文件,参会者应及时交党政办统一处理。

5、正式公文以外的一般资料、简报、信息、会议通知等,不纳入收文登记,可直接送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二、关于发文工作

1、“XXXXX文件”,主要用于党务、干部工作,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签发;

2、“XXXXX文件”主要用于全局性或者主要工作部署、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规范性文件发布等,由办事处主任签发。

3、“XXXXXX文件”,主要用于专项工作部署,由办事处主任签发。

4、“XXXXXX文件”,主要用于纪委工作部署,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签发。

5、以XXXXX制发的文件,按照“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拟稿,经主管领导在政治和文字上把关,审批后交党政办公室校核;以纪工委名义制发的文件,由纪委部门统一拟稿、校核。

6、各部门报送街道主要领导审批的公文,由党政办统一处理、呈报和制发,除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均须经党政办按办文程序处理。

三、办文要求

1、各部门要按照“主题明确、情况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体例规范”的原则严肃办文,不得多头发文、重复发文。

2、发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由一个主办部门牵头,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实行会签制度。

11.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的通知 篇十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及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以下简称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加强对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贫困县脱贫攻坚规划和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是贫困县开展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和各部门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要督促贫困县进一步完善脱贫攻坚规划,确保规划项目与本县脱贫攻坚需求相一致、与统筹整合资金规模相匹配、与部门重点任务相衔接。依据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加快制定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并按程序报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要翔实具体,分年度分项目提出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等,做到可操作、可考核。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制定及报备工作在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加快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各省要指导贫困县依据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加快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并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对统筹整合的所有资金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资金管理办法要覆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的全过程,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绩效评价等。根据资金实际投向,确定相应的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围绕脱贫攻坚任务目标,根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具体实施项目和使用管理资金并对资金绩效负责。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据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办法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台。

三、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省在收到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其中分配给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該项资金平均增幅,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按原渠道下达到县后,贫困县区分中央、省、市各级各类资金并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根据经报备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安排预算,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相应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四、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地方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主动研究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有关政策和问题,做好政策解释、沟通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议事协调作用,努力推动整合工作。各省要认真落实“省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省级要制定指导贫困县开展涉农资金整合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规范运作流程、明确时间节点,建立奖罚机制。脱贫攻坚期内,各省每年要适时举办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专题培训班,通过培训,讲透政策,反映问题,交流经验。培训要坚持问题导向,力戒形式主义,增强针对性和指向性,培训内容要层层传达,抓好落地。各省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实效,营造共同推进整合的良好氛围。各省要建立工作简报制度,积极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级培训、宣传、信息报送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评价。

五、抓好示范带动。在推动面上工作的同时,各省要选择若干领导重视、整合资金量大、脱贫攻坚任务重的县作为示范县(示范县个数不少于贫困县总数的20%),加强跟踪指导,探索积累经验。深入实地调研,发现、反映和解决共性问题。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督促加快工作进度。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模式,组织经验交流,适时面上推广。

六、建立工作进度通报制度。为督促各地加快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将根据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增幅保障、已整合资金占比、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完成情况等因素,定期对各省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分类排序和通报。通报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文形式印发,发各省财政厅、扶贫办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综合排序情况将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中央财政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整合成效好的省予以奖励。各省也应结合实际,建立对贫困县工作进度的通报制度。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6年10月24日

12.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的通知 篇十二

劳务派遣最早产生于1920年的美国, 由Samuel Workman开创。当时, Samuel Workman公司雇佣了大量妇女, 教会她们必要的技能, 然后将她们租赁给有需求的企业, 负责在夜里处理盘点的工作, 以应付企业这种临时性的人员短缺。

从1940年到1960年20年的时间里, 这种用工形式逐渐在世界各地普及。欧洲, 德国、法国、荷兰和意大利先后专门立法对劳务派遣机构进行了规范。1978年, 劳务派遣漂洋过海传入日本后广受欢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 这种用工形式最早出现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 随后向其他地区迅速拓展开来, 成为促进我国灵活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增加就业岗位, 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用人的特殊需求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且发展的速度也非常快, 每年劳务派遣工占企业全部用工比重不断攀升, 呈现上升趋势。据有关调查报告数据显示, 我国劳务派遣工总数已经高达6000多万, 占到国内职工总人数的20%。同时, 劳务派遣一个很突出的特点是覆盖面比较广, 涉及的职业、岗位门类齐全, 遍布各类企业、学校、医院和其他事业单位。从行业类型来看, 制造业比例最高, 占43.6%;从所有制类型来看, 国有企业最高, 占47.2%。

劳务派遣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都是被广泛使用的用工模式。在全世界的法律法规中, 都有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描述。但是,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同, 往往导致劳务派遣的含义也有所差别。因此, 确定我国对于劳务派遣概念的准确定义, 对于这一用工形式在中国的发展有直接和重要的意义。

2002年在《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中首次出现“劳务派遣”这一名词, 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也出现了“劳务派遣”一词。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 将这种特殊的用工模式统一定名为“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含义, 一般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由派遣单位招用并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 被派遣劳动者受用工单位指挥监督, 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 而用工单位按照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 派遣单位负责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1. 弹性用工让企业战略更加灵活。

在市场经济下, 用人单位随着自身效益的好坏或者季节的变化调整主营业务是件很平常的事, 在用人的需求方面也随时需要调整, 那么按照原来的用工方式, 在一些临时性、突然性的工作中, 很可能产生劳动力过剩或者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阻碍企业的计划, 影响企业的发展。而劳务派遣这种方式则可以为用工单位提供一种及时性的人力资源补充和弹性的用工机制, 能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用人单位在有用人需求时, 只需向派遣单位支付一定的服务费, 就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需要。反过来说, 在某批项目结束后, 将临时性员工退回派遣公司, 也可以将一些人转为正式员工, 继续为企业服务, 使企业人力资源战略更加灵活。

2. 降低成本, 让企业运营更加顺畅。

首先, 在劳务派遣模式下, 员工的招聘与培训都由第三方来进行, 用工单位只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发布需求即可, 不需要组织人力进行大规模招聘, 这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招聘与培训的成本。其次, 在劳务派遣模式下, 民营企业无需直接对被派遣员工进行管理, 只需对其工作结果进行检查, 不必考虑这些人员职务晋升等方面的计划, 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人员管理, 无论是薪酬、档案、社保, 还是员工日常疑问的解答, 这些都节省了管理成本。此外, 民营企业还可以节省职工福利、职工退休等事项的安排, 这也会促进成本的节约。

3. 专业服务让企业规避用人风险。

目前, 我国企业在用人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不断加大, 表现在用工企业可能由于在招聘过程中无法识别各类人才的真实水平, 盲目签订劳动合同, 出现很多经济纠纷、劳动争议等。统计显示, 2011年1到9月, 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机构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多达93.3万件。如果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模式, 遇到类似纠纷的情况, 则主要由劳务派遣公司同劳务人员进行协商, 而这种风险在劳务派遣模式下可以有效地防范, 将损失降到最小, 从而避免风险

三、劳务派遣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1. 劳务派遣不够规范。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用作补充形式,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是劳动法第六十六条修改后的内容。一些企业为了规避风险, 就每一年与员工签订一次派遣协议, 每两年与员工签订一次劳动合同。甚至有时为了避免麻烦, 一次与员工签订多年的协议, 为以后留存使用, 因为派遣协议不需要像劳动合同那样去劳动局鉴定。但是这些操作在新法中都是不可取的。

2. 人力资源产品服务单一。

一些劳务公司的人力资源产品过于单一, 有时无法满足客户对服务的多元化需要。长期以来, 劳务派遣产品服务一直是一些劳务公司的主营业务, 也是公司的核心业务。但是对于其他公司来说, 这种业务很容易复制, 况且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对劳务公司要求也就更高, 整个行业应该说面临着新的挑战。

3. 劳务派遣业务的全方位宣传不到位。

一些劳务公司对外宣传缺乏统筹规划和主动性。公司的业务越来越多, 却没有专门介绍公司业务产品的宣传册, 有很多业务是客户询问后才知道的, 而劳务公司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企业自身的影响力, 缺乏对企业全方位的宣传。

4. 对派遣员工的培训力度不够。

首先, 由于用工企业不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等工作, 从而难于直接了解员工的工作能力, 在人才管理中难以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 可能造成人才的浪费。此外, 在制定企业人才发展规划时也无法将这部分员工纳入其中, 从而给人才培养带来了挑战。其次, 由于用工企业与派遣员工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 派遣员工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动, 这既不利于使员工产生归属感, 也不利于企业形成一支稳定的人才队伍, 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地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实力。

四、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劳务派遣市场的对策

1. 认真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 规范劳务派遣市场。

长期以来, 我国劳务派遣用人相对灵活,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 修订重点是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及不规范的问题, 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 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随着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以及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日益关注, 劳务派遣、劳动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的兴起, 劳务派遣用工成本的提高, 都会加大市场竞争力度, 必将打破当下市场的平衡, 这将对人力资源服务业产生重大冲击。因此, 劳务派遣要根据自身的需要, 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合理地发展劳务派遣, 为最终企业合理合法用工扫清障碍, 为劳动者自由平等就业提供保障。

2. 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植和环境营造为重点, 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创新。

鼓励差异化发展, 大力发展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需求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产品。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租赁、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 鼓励发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构建人力资源整体外包的高级人才寻访、网络招聘等新型服务业台, 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综合人力资源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机构“走出去”, 为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3. 建立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集团。

中国在未来10年中, 人力资源行业随着品牌化、规范化的发展, 人力资源开发将处于快速增长的黄金期, 必将有一场重新洗牌的过程。市场需求之大足以让人力资源行业形成巨大的发展空间。客观上要求现有劳务公司在过去企业发展的基础上, 充分发挥已形成的拥有人才、网络、经验、资源、品牌、规模的巨大优势和影响力, 成为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最具市场竞争力的服务公司之一, 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等方式建立一批实力雄厚、影响力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集团。

4. 大力发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 努力向外包行业转型。

步入“十二五”, 国家对于人力资源行业发展的总体政策方向是在规范劳务派遣市场基础上, 积极鼓励新兴人力资源向外包服务发展。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 特别是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将推动劳务公司走向更加规范的战略性道路。因此, 应该以此为契机, 利用好现在的客户资源与市场口碑, 例如提供培训外包、薪酬外包、招聘外包、流程外包等, 努力拓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 向外包行业发展, 力争成为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公司的领头羊, 筹备管理咨询方面的业务, 提高客户满意度, 增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5. 加大宣传力度, 积极拓展客户。

企业树立社会形象, 提升知名度和提高影响力, 需要有良好的对外宣传工作, 特别是随着企业规模的逐渐扩大, 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力度, 积极拓展客户是十分重要的。扎实的服务质量是基础, 良好的品牌塑造才能让大家了解公司, 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所以有效的企业宣传是很重要的。在当前契机下, 应该把工作重点放到拓展客户上来, 让自己服务的客户遍布各个领域, 利用现有的客户资源进行新业务的推广。同时, 建立健全绩效激励机制, 提高员工主动拓展客户的积极性。当然也要配合全方位的宣传网络, 而且宣传一定要注重实效性, 最大程度的宣传公司。比如设立官方微博, 公共微信账号, 建立招聘QQ群等等。

6. 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 提升他们的整体素质。

1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的通知 篇十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周一安全活动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周一安全活动,提高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干部职工安全意识的不断增强,确保全矿“****”安全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矿普字〔20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全

活动的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和矿关于安全工作的各项指示决议、各类安全会议精神、传真电文和各类通报等,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

2、全面总结上周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并根据现场存在的安全难点和职工应注意的问题,安排本周安全工作的重点。

3、采取干部职工互动的方式,变过去一人讲为众人谈,针对现场情况和职工个人安全情况,由职工自己谈危害、谈措施、谈体会、谈建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安全教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4、政工行政科室包区队人员针对当前安全形势以及所包区队实际情况进行安全宣讲,带领干部职工共同学习所包单位相关专业的安全知识,并现场进行随机提问,检查学习效果。

二、安全活动的程序

1、由主持人带领职工学习上级安全文件、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要求。

2、由主持人总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安排部署本周安全工作重点。

3、政工行政科室包区队人员进行安全宣讲,带领职工学习有关安全知识,并进行随机提问。

4、由职工个人根据现场情况和安全生产、操作情况进行互动发言。

5、由主持人对安全活动进行小结。

三、安全活动考核规定

1、党支部书记、区(科)长是安全活动的第一责任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和主持安全活动,每有一次不组织对区队正职每人罚款50元,无正职主持每有一次对区队正职罚款30元。

2、主持人要在安全活动前进行认真准备、提前备课(备课内容要在安全活动记录本中出现)。重点针对现场存在问题和职工违章操作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不能应付、凑付传达学习与安全生产工作无关的文件,不能泛泛而谈、冗长无序,更不能将班前会的有关要求放到安全活动时间来强调,否则,每次对主持人罚款30元。

3、当天出勤职工必须按时参加安全活动,职工在安全活动期间要认真听取主持人和包区队人员提出的要求,并做好学习记录,发现迟到、早退或不按要求做学习记录等情况,由区队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20元;参加安全活动职工要根据自身实际,积极发言,对发言不认真的职工,由区队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

4、政工行政科室包区队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并能熟练掌握所包单位专业的安全知识和具体操作知识,不断提高安全宣讲的质量和效果。凡宣讲内容空洞无物,存在应付、凑付现象,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所包单位安全教育效果一般,长期没有起色的,对其包区队人员罚款50元,并适时做出调整。

5、建立安全活动效果评价制度,每月由包区队人员对所包区队安全教育效果进行全面综合评价,经所包区队党支部书记签字后,于每月24日前报安全教育办公室进行汇总,出现迟报、漏报现象的,每次对包区队人员罚款20元。对效果评价一般的单位在月度考核中扣3分,较差的单位扣5分。

6、安全活动主持人要认真填写安全活动记录,做到及时、规范、认真。包区队人员要经常深入区队对安全教育的各项基础资料进行检查,并督促区队做好记录。安全教育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区队安全教育资料进行检查,对出现问题单位和包区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考核。

1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的通知 篇十四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和质量,促进公文交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加强公文交换的安全性、保密性和时效性,确保政令畅通,现就公文交换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加交换的单位、交换地点及交换时间

参加公文交换的单位为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直正县级单位(含省管企事业单位);

公文集中交换地点设在市政务中心主楼二楼房间; 公文集中交换工作自年月日起实行,公文集中交换时间为每周下午上班后一小时内。

二、高度重视,明确专人

参加公文交换的单位应充分认识公文交换工作的重要性,指定政治可靠、保密意识和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承担公文交换工作,并明确其职责。各交换单位要为公文交换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和通讯便利条件。公文交换人员要相对固定,人员变动时要及时报市委办公室文书科、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备案。

三、严格程序,规范交换

1.公文交换实行签到制度。公文交换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公文交换站参加文件交换,并履行签到手续,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代替签到、交换。本单位如果有文件需要交换给其他单位应该提 1

前10分钟抵达交换站,把需要交换的文件投入收文单位公文交换箱内。

2.交换的公文(含工作简报、信息、资料等)不得裸文交换,应装入信封密封,并在信封正面标明文号、密级、编号和收文单位名称等基本要素。

不得在公文交换站交换的有:绝密级文件资料、各交换单位反馈的领导批示件、书报杂志、私人邮件、钱币、有价证券等。

3.公文交换人员不得在交换站内阅读文件资料,不得擅自扩大密件知悉范围,不得更改文件封套上的文号、密级、编号、收文单位名称等。

4.公文交换结束时,交换人员应认真检查本单位公文交换箱,将所有文件取出后立即上锁。交换人员取得公文后,要及时返回单位,严禁携带公文出入公共场所。

5.密级文件资料的收发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交换前,发文单位应认真填写密件发文登记簿;接收时,收文单位交换人员应当面核对清点密件的文号、密级、编号、份数等,确认无误后在发文登记簿签字接收。

重要文件、会议通知及紧急公文等应当面交换,并在核对后履行签收手续。

四、严肃纪律,强化责任

1.各交换单位因不及时参加公文交换而延时误事的,由各单位承担责任。对连续2次不参加公文交换的单位,将通知该单位

2限期改正;1个月仍不改正的单位,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公文交换资格。

2.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交换站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对在公文交换中出现遗失文件和泄露国家秘密的有关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请各公文交换单位将本单位公文交换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于月日前报市委办公室文书科。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参加公文交换单位名单

中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5.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的通知 篇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在税务系统和交通运输部门原来已建立的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机制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

对船舶征收车船税,有利于加强船舶管理,促进水上运输和相关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我国船舶数量多、分布面广、流动性大,船舶车船税征管较为困难。税务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配合,共同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

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应主动争取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支持;海事管理机构要发挥船舶监督管理优势, 通过向税务机关提供船舶信息、接受委托代征和协助把关等方式, 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尤其是对此次车船税法新单列税目的游艇, 应根据其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的变化, 及时掌握相关信息资料, 扎实做好征管基础工作。

二、创造条件, 健全机制, 开展好船舶车船税代征工作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提高船舶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凡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委托当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代征。税务机关要主动沟通联系,与海事管理机构协商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的具体事宜;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共同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委托代征工作。

对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船舶,原则上也应实行委托代征。委托代征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先采取协助把关的方式,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委托代征。

税务机关应主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协商,共同推进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的实施工作,切实做好车船税税收政策服务和征管业务指导工作,积极创新征管模式,建立有效的控管机制。实行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委托代征工作管理机制。税务机关应当与海事管理机构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单位的代征范围和内容、代征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船舶信息交换和协作配合方式等方面的内容,明确各方职责,规范代征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监管过程中,加强对船舶车船税缴纳情况的查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务机关。

三、依托信息手段,搭建畅通渠道,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应充分依托信息技术手段,与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搭建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实行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的地区要定期交换船舶的登记信息和纳税信息,建立船舶车船税的税源数据库,加强船舶车船税的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确保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顺利进行。

四、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另行制定。

16.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的通知 篇十六

(2013年12月17日)

为解决一些地方对村小学(不含乡镇学校)和教学点不够重视,经费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切实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运转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村小学和教学点经费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责任,保证村小学和教学点正常运转

1.高度重视。长期保留并办好一定数量的村小学和教学点,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巩固“两基”成果、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村小学和教学点是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全面保障。各地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切实落实投入责任,加强省级统筹,督促市县落实分担资金。对于特殊困难地区,应按照省拿大头的原则,由省级财政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承担地方分担部分。公用经费地方分担资金要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2.加强统筹。各地要统筹有关资金,努力改善村小学和教学点办学条件。要逐步提高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用于校舍日常维修的比例,并优先满足村小学和教学点需求。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义务教育项目资金,要优先用于解决村小学和教学点的办学困难。要同步推进村小学和教学点信息化建设,为村小学和教学点配置数字化优质课程教学资源和补充有关基本设备设施。

鼓励各地适当提高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提高部分可以由各县统筹用于提高规模较小学校保障水平。

3.足额拨付。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要求,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并切实落实。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告知中心学校(指负责组织指导乡镇区域内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及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预算安排额度,并提前拨付部分公用经费,保证村小学和教学点正常运转。

各县在编制年度预算核定学校公用经费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学校运行成本,在保证公用经费总额不减和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适度向规模较小的村小学校倾斜,提高这些学校经费保障水平,切实保证其日常需要。对办学条件已满足需要的小规模教学点,县级在安排公用经费时可按实际需求拨付,避免浪费;其余资金可以统筹用于其他规模较小的村小学,但不能滞留在县和乡镇中心学校。

4.严禁挤占。乡镇中心学校因指导本行政区域教育教学业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以及安保人员、寄宿制学校生活老师和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工资等支出,应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挤占国家确定的公用经费基准部分。中心学校不得以统筹的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克扣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

二、进一步加强对村小学和教学点的指导,切实管好用好公用经费

5.加强指导。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村小学和教学点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县级的指导和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心学校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保证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中心学校要将村小学和教学点收支情况在会计账目上分校(点)单列反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中心学校、村小学和教学点的校长和老师进行财务知识培训,给他们讲解国家政策,“手把手”教他们理财,让他们知道可以拿到什么钱、多少钱,这些钱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要多了解他们的需要,多听他们的意见,让他们参与经费的分配和管理。

6.规范使用。村小学和教学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开支,规范使用公用经费。公用经费要首先保证学校基本运转,不得因经费问题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不得出现校舍年久失修、附属设施设备不全、有门窗无窗扇和玻璃、自带课桌椅或桌椅高矮不一和长期破损、有篮球架无篮筐、有灯座无灯泡、有旗杆无国旗以及孩子喝不上开水等问题;严禁用公用经费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职工福利,以及购置礼品、旅游、偿还债务、基本建设和大规模的校舍维修等。

三、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强化监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经常化、制度化的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财务检查和绩效评价,强化内部控制制度;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行中心学校校长经济责任审计;要强化对中心学校经费使用的监管,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中心学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并将审计、检查结果对外公布。

8.及时公开。各地要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督促中心学校阳光理财,每学期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统一要求,公示中心学校本部、村小学和教学点财务收支状况,年初和年底分别公示预、决算数据,并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网页上保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长期跟踪。各地要探索建立经费监测机制,实时掌握村小学和教学点经费运转水平、支出结构等信息,为调整经费保障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的通知 篇十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保住院管理的通知

各科室: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和医改的全面推进,医保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参保人数越来越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者开始越来越多的占据医院门诊和住院的份额。患者对有关医保方面的知识也越来越了解,要求明明白白的消费,这是医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他们对住院费用单据上的自费部分非常关注,对此经常提出质疑,甚至可能由此引发纠纷和投诉,这就要求定点医院就在患者的医疗消费上增加透明度,以维护了医保患者的知情权、健康权。医院如何搞好医保工作且兼顾医患双方利益,这又将成为医院管理工作中的新问题。在我院如何正确执行好、应用好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是维系医院生存、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根据市、县医保局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要求,医院就进一步加强医保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已经颁布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已经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各科室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德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等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要求,以及医院制定的“四合理”管理制度,通过学习,使每位职工充分认识加强“三

保”(城镇居民、城镇职工、新农活)管理的重要意义,“三保”对医院业务发展的重要作用;明确医院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的医疗责任、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控制不合理的医疗和监管责任),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基本医疗保险病人的管理水平。

科主任、护士长和主管医生是控制医疗费用的直接责任人,自觉的遵循基本医疗的原则,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行为,严格把好入院关、出院关;禁止非基本医疗项目、疾病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制度,坚持合理用药

严格执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第六条 “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规定。坚持做到;(1)、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应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2)、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3)、严格控制限病种药物的使用:严格按照药品限定的疾病种类选用药品。

3、坚持因病施治,切实做到“四合理”。

(1)坚持遵循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优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等临床用药原则。严格控制高档、高价药品的使用,禁止使用针对性不强但又列入报销范围的辅助性药品,有效提高病人医疗费用报销比

例。(2)、坚持特殊医疗活动的审批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住院病人的转诊转院、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和特殊药物使用必须坚持备案制度,严格按照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和程序,在事前完成报批手续。急诊抢救病人在事后要及时完善审批手续。

4、坚持自费项目的签字制度。自费药品、自费治疗项目、自费检查项目及自费植入材料等应在事前明确告知患者或家属并鉴字认可后才能使用。

5、坚持依法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德市价费[2005]50号文件和江价发[2008]14号文件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依法、合理收取医疗服务费用。坚决做到医疗收费依据充分,立项准确,收费项目与病情、病历记录相符合,严禁超标准收费、自定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提前收费、分解收费和打捆收费。

6、高度重视单病种费用包干管理。单病种费用包干管理是由政府的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指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尤其是新农合单病种定额付费指标涉及面广,要求医院对指标进行公示,必须认真对待。实行单病种费用包干管理主要涉及外科手术科室,相关科室要相互协作,共同把关,严格控制检查项目、治疗项目、药品种类及自费项目。

三、监督、管理及考核措施

1、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把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管理纳入科室目标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建立起以考核 “四合理”为重点的监督、考核长效机制,形成制度,定期考核。医保办牵头,医务科组织专家严格按照各类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管理考核

标准、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和医院的管理制度进行“四合理”考核。

2、医保办负责,经管办、财务科、信息科积极配合,每月中旬前完成各科室上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为兑现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管理制度提供客观依据。

3、自费药品比例超出控制指标部分、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或协议)用药(耗材)以及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所产生的费用,全额从科室奖金中扣除,并处扣罚同等金额10﹪的奖金。

4、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药事委员会在医疗质量控制中认定的属于无指征用药、超限病种用药、违规使用抗生素、没有按照药品限定的疾病种类选用药品、联合使用同类药品、过度治疗以及超服务范围所发生的费用,经专家组认定,按照医院制定的“四合理”管理制度执行,全额从科室收入中扣除,并扣“四合理”奖。

5、人均费用超出控制指标部分从科室收入中扣除。确因疾病因素导致包干费用控制指标超出控制指标的科室,必须在每月8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医保办,由医保办组织核查,基本药物使用费用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60%以上,选用同类产品中价格低廉的高值耗材,自费药品比例在控制指标以内,科室不承担任何费用。不上报情况的,按照不合理医疗处理。

6、单病种费用包干管理的病种费用超标的,超标部分相关科室中扣除,并处扣罚同等金额10﹪的奖金(属于手术室费用超标的由手术室承担,其他的超标费用由相应科室承担)。

7、擅自把医疗保险期限病人转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引发费用纠纷,并处扣罚同等金额10﹪的奖金。

8、没有征得病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诱导病人使用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及自费植入材料等,由此导致病人不认可的费用全额由科室承担。并处扣罚同等金额10﹪的奖金。

9、护理级别、专项护理、各种治疗、各种监测、各种辅助检查等收费项目与病情、医嘱不相符或没有的病历记录所产生的费用,从科室中扣除,并处扣罚同等金额10﹪的奖金。

10、因外伤住院的患者,医生未详细询问并记载受伤情况,或篡改病历,编造外伤经过,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停止责任医生处方权。

11、协助他人冒参保人之名住院或冒参保人之名住院而不制止、或伪造事实、提供虚假病历资料的,停止责任医生处方权。

12、每月15日前汇总上报各个科室上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管理考核情况,并以简报的形式全院通报。年终根据各个科室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管理情况,按各项考核指标进行量化,管理差的科室及个人不得评先评优。

中江县人民医院医保办

18.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的通知 篇十八

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集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集镇建设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提高乡镇集镇形象,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如何规范全区乡镇集镇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更新理念,提高集镇建设管理思想认识

乡镇集镇建设管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已经成为农村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一定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加强乡镇集镇建设管理,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同时,加强乡镇集镇建设管理,有利于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村社会文明,有利于推动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规范建设,推动集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一)严格规划审批,确保规划权威。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乡镇建设和管理的法定依据。各乡镇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1

按照节约用地、集约建设的要求,坚持建设服从规划、项目服从规划,抓好规划编制,充分发挥规划在乡镇域经济发展中的调控和引导作用,使规划真正成为乡镇建设的“蓝图”。

乡镇总体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按有关法律程序报批。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乡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要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总结报告,对拟修改调整内容作出说明,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进行规划修编工作。修改涉及乡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再编制修改方案。

(二)严格土地管理,促进依法用地。盘活集镇土地,是加快集镇建设的前提,也是保障集镇建设投入、实现“以地生财、以地建镇”的根本。集镇建设必须遵循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存量和空闲土地,尽量少占耕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产业政策和地价管理政策,严格实行“一个渠道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一个市场经营”的乡镇集镇土地供应机制,严把供地“闸门”。

一要全面推行集镇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 2

按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会同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对场镇规划区内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旧城改造用地、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等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实物登记,按照补偿标准进行统一补偿后,交由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统一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储备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行为。区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乡主要对乡镇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整理、统一储备、统一拆迁、统一供应”,也是规划区内土地储备的唯

一、合法的业主,对场镇规划区内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实行“净地”出让。

对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年度出让计划分批统一征用,统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对集镇建成区内的依法统一收回或收购,对集镇土地经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整理后,坚持“熟地”出让,开发整理由土地储备中心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和财政部门编制工程预算,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开发业主。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不落实的、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解决不到位的、应由开发业主承担的基础设施未完成的和相关税费未缴清的,一律不得进入供地程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与村民签订征地协议。

二要全面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除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划拨用地外,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划拨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以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要坚决贯彻国家“三个100%”的供地政策,即城镇经营性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必须百分之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必须百分之百以拍卖方式出让。确需协议出让土地的,必须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集体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划拨用地要严格范围、严格标准、严格用地监管,按照用地分类,合理确定成本价格。

(三)严格建设行为,完善监管机制。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程序,是指市政工程、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房屋产权办证阶段应当遵循的审批、办证程序。其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设项目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完成了项目规划审批、用地审批,办理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等,具备建筑施工设计图并审查合格,委托监理的建设项目签订了《监理合同》,办理了《建设项目职业病设施设备防护设施预评价报告》,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建设项目开工竣工监管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要督促辖区建设项目业主完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依法整治取缔辖区内的违法违章建筑;区国土、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和权限,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管理工作,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国土部门要做好乡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征(用)地审批和管理工作,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要对乡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集镇总体规划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手续,依法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区房管部门依法颁发《房屋产权证书》;区监察部门对违反规划审批、开工审批和房屋产权办证的行为要做好监督工作,督促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职尽责,切实抓好建设工程日常监管。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建设手续不齐不得擅自开工,违规开工建设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拆除违法建设。

(四)严格房屋确权,规范房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预(销)售商品房,应在商品房预(销)5

售场所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交易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明确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开发企业不公示相关证照,由区房管局责令关停售楼部(包括咨询部或项目部)直至提请相关部门作出停工处理。

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及时申请进行房屋竣工综合验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对物业管理配套设施进行检查验收。且在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90日之内开发企业到当地房管所提交办证申请,开发企业不按时申请办理房屋登记,将承担违约经济责任并停止诚信担保金的解除。办证时严格实施先税后证的原则。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申请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开发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按拆迁许可预留拆迁还房房源,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展房屋预销售活动。

三、加强领导,确保集镇建设管理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成立全区乡镇集镇规范化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吕爱国任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肖平和邓林平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6

(见附件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政府办,由李宏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二)强化措施。各乡镇要整合人、财、物等资源,多方筹资,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在保证质量、突出特色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乡镇规范化建设有新成效、新亮点。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导督促基层站所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在工作布置、力量调配、督促检查、资金投入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三)广泛宣传。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通过会议、标语、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镇集镇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同时,要及时总结深化乡镇集镇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做法、成效和经验,及时向省、市、区相关新闻媒体投稿,树立典型,宣传亮点,提升乡镇知名度。

(四)严格考核。全区乡镇集镇规范化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各乡镇集镇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依法查处,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并移送司法机关,提请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违法违纪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区乡镇集镇规范化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 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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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的通知 篇十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 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 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 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20.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的通知 篇二十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使用;问题;方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财务人员素质偏低人数偏多

经济在不断发展,但是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进程却十分堪忧,财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首先,在人员招聘时并不看重专业知识,而是可能任人唯亲。或者同一岗位设置许多闲杂人员会有多余的工资支出造成浪费,许多人没有经过系统的岗前培训任职了。所以入职后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意识不清,财务人员素质低下对如何使用资金以及使用的账目都无法清晰。对经济数据没有合理的分析,影响单位的效益。

2.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

事业单位为了更好地使用资金,尤其是专项资金,制定了一些资金管理办法,但问题是,办法太笼统太形式化,并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因此并没有达到实际的效果,问题仍然存在。所以没有一定的合理的制度的引领,只是按照平时的习惯,走一步算一步,没有规划,因而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我国的专项资金供应制度也不健全,缺乏统一的专项资金审批标准,有许多支出并没有必要而胡乱花费,造成资金浪费,而且账目管理不到位,容易发生挪用公款的作风问题。此外,一些经济项目申报管理也不规范。有些单位为了申报而申报,不分轻重缓急。还有一些资金还未获得审批就使用,目的并不明确,下发的文件不详细,没有针对性,很容易让有心人钻空子。没有详细的文件,也不利于监督部门的监督。再上报项目时,缺乏远大的目光,一些不需要启动的项目也胡乱申报。因为没有计划,本来早该提上日程的项目却积压到年底,原有的预算计划被打乱。甚至一些单位不等上级批准就开始施工,使财政部门十分被动。

3.财务管理不规范

一些领导并不重视资金使用上的问题,导致在进行政府投资建设时,行政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也不重视,对建设经费没有单独设账,而将基本建设项目的收入和支出作为行政经费进行核算。要知道,行政事业的经费支出是各级党政机关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需,为了适应各个时期的发展需要,我国政府制定了各种经费管理制度,都是为了合理分配资金。但是就现状来看,我国的行政资金使用过多、随意性较大,导致腐败现象频发。所以如何做好资金的使用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就十分重要了。

二、规范资金使用的方法

随着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逐步发展,行政事业单位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合理科学的使用社会资源,避免资金的浪费和腐败的滋生,如何更好的利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已经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了所以应做到:

1.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

财务在单位的发展中应该占据重要的地位,因此财务人员就要具备相应厉害的专业素质。针对目前部分单位财务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的问题,领导要引起重视。第一,领导者要有资金管理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第二,对财务人员要加强他们的业务水平,开阔眼界,不能一成不变,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各部门都要配合财务人员的工作,行政单位要加大对财务人员的培训,财务人员自身也要树立资金规范使用的意识,这样资金的使用才会有的放矢。

2.加强规范各项管理制度

针对目前我国存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制定符合实际的管理制度。单位的资金全部统一集中核算管理,严格按制度办事,并将其他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管理。此外,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资金的节约,科学的分配资金的支出结构,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首先,加强预算管理,规范各项收入管理。近几年,财政部门已经加强了对这方面的管理。其次,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活动的物质支持。虽然有制度但效果不容乐观,账目与实际不符,产权不清等问题。所以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分离,权力不明确导致财务核算管理问题也日益显露影响单位发展,甚至会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所以必须重视起来。要清楚各自的岗位内容,各司其职。

3.加强财务监督

随着我国现代化的不断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也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转变观念,重视财务的核心地位,把核算工作的责任细化到个人,加强监督,设置奖惩制度,调动财务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对资金收入与支出的监督和监察,保证每项财务制度坚决落实。

参考文献:

[1]张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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