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分析

2024-10-08

新所得税分析(精选7篇)

1.新所得税分析 篇一

关于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优惠分析

论文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 政策分析

论文摘要: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的重要政策调控工具。在明确税收优惠的内容和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制订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的经济发展服务。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2.公共基础设施“三免三减半”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3 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无限供给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也不会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因此,投资形成的快慢,将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控制途径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

税收优惠有效率是指税收优惠能显著地增加经济的产出,对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利益大于由于税收优惠而导致的利益损失或机会损失。通常,直接投资给一个地区带来的利益有创造就业机会、改善基础设施、技术转移与扩散以及拓展新市场等。同时,也可能由于损害环境、耗费原材料、割裂地区经济等而导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的较大损失。只有当投资利益大于损失时,税收优惠政策才是有效率的。不能因为片面追求投资的数量而牺牲本国本地区的利益,在制定优惠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该项政策的实施对本国的环境、市场、技术等方面的影响。只有这样,税收优惠政策才能真正达到有效促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

新税法中将内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适用对象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同时取消了内外资企业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才能加计抵扣的限制条件,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规定摊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区域扩大,统一执行15%的税率。新税法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使用范围由现有的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的15%优惠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使用20%的照顾性税率。这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增强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考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当企业有闲置资产时需要对外投资时,可以选择购买股票、债券或直接进行投资,但重点应考虑购买国债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在综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相对于其他债券和股利,企业投资于免税收入项目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投资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很显然后两者不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前两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个人投资者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鉴于后两者在责任承担上要大于前两者,因此企业在权衡自身 发展 前景、发展规模、市场风险等因素后,可选择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以期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收。特别是对外商独资企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它归类于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对外资企业来说,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就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税基型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方面作了很大的调整,这将导致2007年和2008年的的税前扣除有很大区别。(1)取消计税工资标准,据实列指支工资和相应的职工福利费。企业可以将员工工资的数论文联盟整理额进行调整,力争减少今年工资和奖金的发放数,将工资和奖金转移到明年发放。(2)放宽广告费用列支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变化,在用足今年支出限额的基础上,将今年支出的广告费、捐赠和和新技术研发费用改在明年支出,就能增加更多的税前列支。(3)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规定,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对发生费用的时间进行调整,及时核销已发生的损失,增加明年的扣除数额,降低企业的总体税负。税率型的税收筹划

由于2008年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同今年相比,名义税率会下降8%,因此企业应合法降低今年的利润,力争把利润递延到以后。具体措施有:(1)递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通过销售方式的变化,销售目标的调整,力争使销售收入往以后递延;(2)重新优化投资方案,调整费用支出计划,争取使今年税前支出的费用最大化;(3)加大技术开发力度、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进度,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将利润留在以后;(4)争取适用较低的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不同档次的税率进行了整合,但仍然保留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较低的税率,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在权衡之下,可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以期适用较低的税率。对于有分支机构的企业而言,如果总分支机构都有盈利,且分支机构的盈利水平较低,可考虑将分支机构设为子公司,以争取较低的税率,降低集团总体的税负。5 税收优惠型的税收筹划

《新 企业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与现有税法相比有很大的区别。①税收优惠体系由原来的“区域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②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即采用工资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政策;③对原有老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行5年的过渡期。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企业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方面必须作出调整。(1)注重企业投资方向,淡化投资区域。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选择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或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农林牧渔业、基础

设施等。而对 经济 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投资不应过多关注。(2)对计划投资于劳服企业、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慎重,要考虑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使得述上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变得更加严格、合理和 科学。想利用对上述企业的投资进行投机取巧将会变的很困难。(3)对于可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老企业来说,应充分利用这一过渡期,在该过渡期内可加大投资力度等,扩充实力,增加积累,为将来与新企业平等的竞争中打下坚实基础,或者在不扩大规模的基础上,在五年时间的过度期内尽量做大利润,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纳税方式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分公司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当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理应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盈亏相抵,否则一个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一个单位还得等待弥补亏损,将影响企业整体利益。企论文联盟整理业可根据纳税方式的变化,利用两者的特殊关系合理安排盈亏分布,以达到整体承担较低税负的目的。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避税行为所作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由于新法采取反避税的力度明显加大,特别注重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防范,规定了一系列相关条款,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 计算 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与此同时新法增加诸如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反避税手段,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 中国 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从而使以往主要是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自然 延伸到内资企业。对此企业应提早作出安排,掌握和理解新法有关反避税的规定,防止被税务行政调查而造成损失。

2.新所得税分析 篇二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上市公司,所得税负担

一、对比结果的总体分析

(一) 行业的总体分析

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 由于实际所得税税负低于25%, 因此行业整体并不能享受到两税合并的好处。只有行业内实际所得税税率高于25%的部分上市公司才能受益, 如家用电器中的白色家电、汽车中的商用车龙头公司等。

根据统计, 目前食品饮料、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商业贸易、房地产等行业的实际税负均大幅高于25%, 因此两税合并之后这些行业将受益较大。特别是白酒行业的上市公司,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 不仅大多没有税收优惠, 而且由于工资成本和其它费用不能据实在税前予以扣除, 导致实际税负高于33%的所得税税率, 因此这个行业的上市公司受惠最大。交通运输行业在2006年以前实际税负并不高, 但在2006年以后由于税收优惠期满, 实际税负大大增加, 所以两税合并仍然可以受益。

(二) 地区的总体分析

区域协调发展一直是国家政策努力的目标,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政策的调整也体现了这一精神, 它鼓励外资进入西部, 鼓励东部地区产业结构。两税合并以来, 企业的所得税负下降, 税后利润普遍增加, 在东北及西部地区试点很好。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 对中部地区没有做出特殊优惠的规定, 因此中部地区的企业也会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西部地区的企业影响不大。新税法规定, 将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比结果的具体分析

新税法的实施虽然整体上降低了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 但是具体的优惠政策涉及到的项目有所不同, 所以会有着不同的影响。

(一) 税率变化的影响

旧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33%, 优惠税率27%、18%。但是新企业所得税规定基准税率为25%, 优惠税率20%、15%。可以看出新的所得税无论是在基准税率还是优惠税率都有较大的下调。新税法对名义税率的调整对上市公司整体而言是有利的, 但对不同行业的利好程度有差异, 对部分行业甚至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行业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主要看相关行业在旧税法下税负是高于还是低于现行的基准税率25%。对于原来实际税负高于25%的行业, 由于其税负在旧税法下较高, 所以两税合并的使这些行业税负下降空间较大, 并将带来税后利润的大幅增长。对于原来实际税负水平接近甚至低于25%的行业, 两税合并把税率定位在25%, 相当于这些行业的实际税负提高, 所以对这些行业的发展会有负面的影响。但是在这些行业内实际所得税税率高于25%的部分企业也会受益, 比如交通运输行业中的高速公路和汽车行业中的商用车龙头企业等。

(二) 扣除项目变化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 扣除项目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加计扣除优惠。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和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

新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 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 企业应注意分清研究开发费用的期间费用化和无形资产化, 如果构成无形资产的, 则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 要按照无形资产摊销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新税法将原来在财税主管部门通知中规定的加计扣除措施上升为法律的规定, 并对该项政策做了适当调整: (1) 将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 鼓励社会各类企业吸纳特殊人员就业, 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2)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取消了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

2、减计收入优惠。主要是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 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我国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源综合利用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 而内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 则有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规定。新税法将定期直接减免的税收优惠方式转变为减计收入这种更为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方式。

3、其他形式优惠。旧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税工资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广告可以在不超过销售收入2%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下期扣除;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 (营业) 收入5‰的范围准予扣除。新税法对计税工资广告用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都扩大了范围。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税前据扣除;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确定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符合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税收优惠变化的影响

旧企业所得税法以区域优惠为主要格局, 新企业所得税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税收优惠格局。对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农、林、牧、渔业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等方面有税收优惠政策侧重, 以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鼓励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 支持安全生产, 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为税收优惠的主要原则, 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适应了我国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新税法的实施使能享受产业优惠的行业税负下降。由于国家的大力扶持农林牧渔行业、节能环保行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等高科技行业, 这些行业享受到税收优惠, 税率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成为新税法的受惠者。国家不鼓励的甚至禁止的行业不能享受行业优惠, 因此企业税负变化较小, 并未对这些企业产生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负担的影响来自于税率、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不同行业不同地区所受到的影响不一样。

参考文献

[1]、李韬.中国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的行业特征的实证研究[J].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 (3)

[2]、张彩英“.十一五”时期促进我国区域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J].税务研究, 2006 (, 2)

3.新所得税分析 篇三

关键词:主要差异对比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新旧准则衔接

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1-150-02

一、新准则与原制度所得税会计差异

1.原制度“所得税会计”:研究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 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比较的是会计利润与应税收 益间差异。

2.新准则“所得税会计”: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等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 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将该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 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所得税费用。比较的是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 础间差异。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1)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 金额,即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成本-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A、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累计折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折旧

例:某项设备原价1000万元,使用年限10年,会计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收允许加速折旧, 企业在计税时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列折旧,净残值为0。计提2年的折旧后,期末企业对该项 设备计提了8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1000-100-100-80=720万元

计税基础=1000-200-160=640万元

B、无形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累计摊销-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 摊销。账面价值=实际成本-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摊销

例:某项无形资产成本160万元,因使用寿命无法合理估计,会计上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 无形资产,未摊销,但税法规定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取得该项无形资产1年后:

账面价值=160万元

计税基础=144万元

C、交易性金融资产

账面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

计税基础:取得时成本

例:企业以800万元取得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市价为860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860万元

计税基础:800万元(税法规定:资产持有期间的利得或损失不计税)

(2)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 予抵扣的金额,即: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一般负债的确认和清偿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差异主要是因自费用中提取的负债

A、预计负债

例1: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于当期确认了100万元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有 关产品售后服务等与取得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于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列支。假定企业在 确认预计负债的当期未发生售后服务费用。

预计负债账面价值=100万元

预计负债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00万-可从未来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100万=0

例2:假如企业因债务担保确认了预计负债1000万元,但担保发生在关联方之间,担保方并 未就该项担保收取与相应责任相关的费用。

会计: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税收:与该预计负债相关的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账面价值=1000万元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000万元-可从未来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1000万元

2. 比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确定暂时性差异。

(1)暂时性差异: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根据该差额对未来期 间应税金额影响的不同,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导致未来期间应税所得和应交所得税的增加,形成递延所得税 负债。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导致未来期间应税所得和应交所得税的减少,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3.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A、基本原则: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预计将获得的应税所得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 所得税资产。估计未来期间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税所得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未来 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所得;二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

B、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

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 扣该部分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企业在2001年至2004年间每年应税上缴收益分别为:-10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5 00万元,适用税率始终为25%,假设无其他暂时性差异。

会计处理:2001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

贷:所得税—补亏减税 250

2002年

借:所得税 1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

2003年

借:所得税 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2004年

借:所得税 1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

C、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

不属于企业合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交易中产生的 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相应的递延所得 税资产不予确认。

例:如融资租赁中承租方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账面价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较低者以及相关的初始 直接费用;

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租赁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等。

对于两者之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确认其所得税影响,将直接影响至融资租入资产的入账 价值,按准则规定,该种情况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A、基本原则:对于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企业于2004年1月1日购入某项设备,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允许采用加 速折旧。取得成本200万元,使用年限10年,净残值为0,计税时按双倍余额递减法列折旧。 2004年末,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折旧额为20万元,计税时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为40万元, 则该时点上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8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160万元的差额构成应纳税暂时性 差异,如所得税税率为33%,则应确认6.6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B、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某些特殊情况: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产生商誉初始确认:假定A企业发行6000万元的股份购入B企业1000%的净资产,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改组条件,购买日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 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如下:

本例中:商誉的初始确认金额为1365万元,但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确认商誉,即商誉的计税 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果确认由商誉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365×30%),则会进一步增加商誉的价值(1365×30%),准则中规定对于该部分应纳税 暂时性差异不确认其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4.确定利润中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两个部分,其中:

当期所得税费用=应纳税所得额×当期适用税率

递延所得税费用=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 减少)

三、新旧会计准则衔接

1.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首次执行日,应首先调整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 值,然后计算确定计税基础,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同时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

2.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比较,确定应予确认的递 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冲减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借项或贷项,同时调整留存收 益。

(作者单位: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贵州分所 贵州贵阳 550002)

4.新所得税分析 篇四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频频发文规范搬迁收支的财税处理,政策变动较快,企业难以掌握。就此,笔者对企业搬迁涉及的税收财税政策进行归纳、整理,以飨读者。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企业所得税;本文中的“企业搬迁”,则专指企业政策性搬迁,即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和商业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

企业搬迁所得税相关规定及其分析

(一)相关规定

与此前有关政策性搬迁所得税问题的几个文件比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11号公告)在“搬迁中购置资产支出是否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以搬迁收入购置资产的折旧、摊销可否税前扣除”两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11号公告下发以前,企业搬迁所得税政策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的变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7]61号)规定:(1)企业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下同)、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税[2007]61号在现行税法框架下失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118号),基本沿用财税[2007]61号的规定,其中关于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的扣除及其提取折旧、摊销的规定,基本上与财税[2007]61号的表述完全一致。

3.国家税务关于《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对财税[2007]61号和国税函[2009]118号中有关购置资产扣除作了实质性变更,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40号公告明确,国税函[2009]118号失效。

40号公告下发后,由于搬迁过程中购置土地、厂房、办公楼等是搬迁支出的大项,由原来允许从收入中扣除改为不允许从收入中扣除,使得企业搬迁所得突然大幅增加,引发搬迁企业产生强烈质疑。

11号公告对40号公告有关购置资产在收入中扣除的规定作了适度的调整。11号公告规定:(1)凡在40号公告生效前(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各类资产,应以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的余值,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2)11号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凡在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当按照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先纳税后扣除与先扣除后纳税涉及所得税的利弊分析

所谓先纳税后扣除,是指按40号公告的规定,搬迁时购置资产支出不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按照搬迁收入扣除其他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作为搬迁所得纳税,购置的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再按正常情况下的折旧费、摊销费在税前扣除。

所谓先扣除后纳税,是指按11号公告的规定:(1)搬迁中购置的各类资产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从而使被扣除的这部分收入暂不缴纳所得税;(2)对搬迁中购置的各类资产,按照剔除已扣除搬迁收入后的余值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据以计算税收上的折旧或摊销。如果购置的某项资产支出已全额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则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计税时应按会计上计提的折旧或摊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额)纳税。

比较以上两种处理方法,前一种纳税时间在搬迁清算时,后一种纳税时间是在相关资产折旧或摊销时,采用相等的扣除额,后者应支付的税款现值远低于前者应支付的税款现值。比如某公司实施政策性搬迁,重建厂房、办公楼和其他建筑物开支1 200万元,购置土地使用权开支800万元,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为50年,均不考虑净残值。假定在购置资产存续期间,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且搬迁收入扣除包括资产购置在内的搬迁支出后仍有余额。

采用先纳税后扣除方法时,应因为购置资产支出未扣除而多缴所得税500万元(2 000×25%)。

采用先扣除后纳税方法时,按年利率9%的年金计算,房产20年、土地50年所提折旧、摊销调增所得应缴税款现值为180.78万元,比先纳税后扣除时节约所得税(现值)319.22万元(500-180.78)。

企业搬迁收支会计上的相关规定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收到政策性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搬迁损失、搬迁费用补偿,以及搬迁中购置资产补贴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以后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使用后如有结余,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损益的会计处理未作规范。但该准则规定,对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该准则未作规范的,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企业收到政府补助:(1)用于已开支的费用补贴的,直接将与费用等额的补助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2)用于即将发生的费用支出的,先将收入记入递延收益,待费用实际支出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3)用于购置相关资产的,在资产处置(出售、耗用)或计提折旧、摊销时,应采用直线法将与折旧、摊销同步的应补助金额(不考虑净残值)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未作规范。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应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的规定:(1)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助款,应记入专项应付款;(2)企业发生的搬迁停工损失、搬迁费用、安置职工费用、因搬迁而被征收资产的核销、设备拆除、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损失等,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3)搬迁完成,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转入资本公积;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企业搬迁的账务处理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

1.收到搬迁补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然后按照预算或追加预算的计划用款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2.开支搬迁费用、确认相关损失或结转被征收或拆除资产的账面成本:(1)按开支或应转销资产成本等,借记“营业外支出——搬迁费用支出、搬迁资产处置支出”(以下省略明细科目)、“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2)同时,按照以上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3)对于收到拨款前已开支并已确认支出的搬迁费用,则直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搬迁清算时已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购置支出的资产,应在各该资产折旧、摊销或处置时,按折旧、摊销或处置(含材料耗用、商品出售,下同)时计入损益或成本的金额,或与上述事项同步的应确认搬迁收入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搬迁完成时,“专项应付款”、“递延收益”科目如果还有余额,在贷方时,转入资本公积;在借方时,转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余额在贷方按搬迁清算所得应缴纳所得税,首先应从“专项应付款”、“递延收益”或相关资本公积中列支,不足部分则应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5.搬迁中发生资产置换时,应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借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换出资产备抵账户余额,借记“累计摊销”、“累计折旧”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支付或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搬迁时发生的经济事项,还涉及搬迁资产变卖、拆除和固定资产修理等业务,搬迁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另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还应按会计与税收的暂时性差异确认和转回递延所得税。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1.收到搬迁补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2.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损失和丧失产权资产的账面成本核销,应借记“专项应付款”、“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如果丧失产权的资产已提减值准备,则应同时转销。

3.搬迁完成,专项应付款有结余时,转入资本公积;不足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有结余应缴搬迁所得税,应从专项应付款或相关资本公积中列支;不足时,也记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4.发生资产置换,账务处理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相同。

涉及搬迁损益的纳税调整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该表正表部分分三大段:

第一段“搬迁收入”,包括7个行次:1.对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5.搬迁资产处置收入;6.其他搬迁收入;7.搬迁收入合计。

第二段“搬迁支出”,也是7个行次,分别为:8.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9.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10.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11.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12.资产处置支出;13.其他搬迁支出;14.搬迁支出合计。

第三段只有一行,即第15行“搬迁所得(或损失)”,该行应填报第7行与第14行的差额。

由于“新规”的印发,符合条件的搬迁企业购置资产这一大项支出又可以在搬迁收入中扣除,因此该表“搬迁支出”类中还应加上一行“购置资产支出”项目,可排在原12行与原13行之间,以下原行次序号再作适当调整。

(二)搬迁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原则

企业搬迁,采用先扣除后纳税方式时,应填报附表

九、附表三并应遵循如下原则:(1)凡会计上确认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或搬迁损益,均应通过纳税调整将其转回(冲回);(2)税收上涉及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所得(或损失)的事项,除《搬迁清算损益表》“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应过入附表三第19行第2、3列或第40行第2、4列外,其他项目“税收金额”皆应以0计入。

(三)附表九的填报

已在清算时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搬迁购置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应在附表九相关项目(行次)中填报:(1)第1、3、5、7列分别填报按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或计算的数额(或年限),第2、4、6列填0(如果购置资产支出在清算时没有全额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则按照剔除搬迁收入后的余值,作为计税基础填报在第2列并相应计算6、7列金额,下同);(2)将附表九第2 至6行除第3、4列外的各列金额相加,填入该表第1行各列;(3)将附表九第1行第7列金额和第15行第7列金额,分别过入附表三的第43、46行的第3列。

(四)附表三的填报

1.从搬迁开始至搬迁完成的前一年:(1)每年应将当年确认的搬迁补偿收入(指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下同),填报在附表三第11行,其中:第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2)当年发生并在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费用支出或损失,应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其中:第1、3列填报计入当期损益的该类费用支出,第2列填0。

2.搬迁完成并进行搬迁损益清算的当年:(1)附表三第11行第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2)同时,应将当年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搬迁费用支出,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第1、3列,第2列填0;(3)将《搬迁清算损益表》的“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过入在附表三:为搬迁所得时,过入第19行的第2、3列;为搬迁损失时,过入第40行的第2、4列,第1列均填0。

3.以后各年会计上确认搬迁补偿收入时,也填报在附表三第11行,其中:该行第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

以上介绍的,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搬迁损益的纳税申报规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的搬迁企业,因为会计上不确认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搬迁收入结余又不计入损益,因此这样的搬迁企业只要搬迁完成时,填报《搬迁清算损益表》,并将该表“搬迁所得(或损失)”项目金额填入附表三第19行第2、3列或第40行第2、4列即可。

(五)涉及搬迁企业资产处置损益的纳税调整

从搬迁开始至搬迁完成,每年应按照会计上计入当年损益的搬迁资产处置净损益进行纳税调整: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填报在附表三第19行第1、4列,第2列填0;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第1、3列,第2列填0。

文:王庆山

5.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篇五

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自201月1日起,我国执行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一、适用范围

适用政策的企业,是指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适用政策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其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是指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为准,并随之更新。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二、如何归集研发费用

1.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其中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2.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财税〔〕119号文件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4.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三、特殊研发方式的处理

1.委托研发。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合作研发。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集中研发。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四、会计核算要求

1.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年末应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7号附件所附样式编制。

2.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分析 篇六

一、纳税人组织形式的筹划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和所属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同时明确了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显然,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 如果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 当企业获利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将税后列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双重纳税行为, 但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避免了双重纳税行为, 产生了税收筹划利益。如果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就会成为中国公民的居民纳税人, 对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境内、境外所得全部在中国纳税;如果设立为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就是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其纳税义务就会不同, 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也可就在中国所设营业机构进行税收筹划。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另行规定外, 不得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可以与企业享受盈亏互补的便利, 合并计算纳税, 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但企业如果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由于需要单独纳税, 尤其是成立初期产生的亏损不能冲减母公司的盈利, 母公司就会产生更多的应纳税所得额。显然成立分公司比子公司更能让企业产生更多的税收筹划利益。

二、企业计税依据的筹划

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企业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标准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一) 收入的筹划

1、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 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 分别对收入确认时间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旦确认收入, 不论资金是否归拢, 都需按章纳税, 所以企业应根据情况尽量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比如对于赊销产品尽量不开具发票, 待收到货款时再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并纳税。同样对于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及接受的捐赠收入等都可根据具体情况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 从而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 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2、尽量投资免税收入。

企业对外投资时应设法增加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 考虑免税国债或进行直接投资。新的企业所的说法规定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 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 这必将刺激企业直接投资的热情。同时税法规定, 符合调减的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或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及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也实行免税, 这些都将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

(二) 费用扣除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扣除范围一般包括工资薪金、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1、工资薪金及各类保险费用的税收筹划。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发生的工资薪金可全额扣除, 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 与之相应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得到了提高。其中规定企业所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因此, 企业进行工资薪金税收筹划时应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 扩大税前扣除额。比如:可提高工资总额, 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增加职工的教育培训费;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各类保险费用等。

2、广告宣传和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2%和8%,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5%都有明显的提高, 且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这样企业就可将印有企业标志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以礼物送出, 即可达到广告的目的, 又可降低企业成本。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较之以前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 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因此筹划时应控制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和比例。现实工作中, 外购礼品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 但印上企业标志就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 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可规划适当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 结合工作实际, 进行适当调整, 以增加企业的税收筹划利益。

3、合理安排费用的扣除时间。

假如企业在存续期间, 企业的总扣除额不变, 那么如何安排每个年度的扣除额, 其税收筹划效果会不同。一般而言, 当企业亏损时, 减少当期的扣除费用较为有利;当企业盈利时, 增加当期的扣除费用, 就可能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获得更多的资金时间价值, 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比如: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大大缩短, 企业在利润较高时, 就应该考虑按照条例允许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增加当期扣除, 以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 这也为发出存货的计价成本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一般来说, 在通货紧缩时, 如果企业盈利, 采用先进先出法有利于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通货膨胀时, 如企业盈利, 采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 可能更加有利于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从而获得更多的税收筹划利益。

三、降低税率的筹划

新的企业所得税率有基准税率25%和优惠税率10%、15%和20%四档, 在中国境内未设了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10%的优惠税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 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这里仅以小型微利企业为例进行纳税筹划分析。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界定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 当企业规模刚刚要超过小企业标准时, 就要注意进行筹划, 尽量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能给予的税收优惠, 尤其要注意其临界点30万元所带来的纳税标准。如果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1万元, 那么按照规定就需要按25%的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为30万元, 则可按照20%的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当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这个临界点时就必须进行详细的税收筹划, 以争取更多的税收筹划利益。很多纳税筹划专家经过测算, 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接近30万元时, 使得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最有利;如果不能为30万元, 必须使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2万元才能获得更多的税收筹划利益, 因为多得的2万元利润才能抵补多交的所得税。同样, 企业应尽量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尽可能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出现了较大的变化, 将原来以地区性优惠为主, 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

(一) 选择投资方向的纳税筹划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方向主要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和节能环保、促进公益事业、照顾弱势群体等, 企业应根据政策来调整投资和经营决策, 多上些技术创新、农林牧渔、节能环保、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优惠、技术转让所得优惠等领域的项目, 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 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节税空间。

(二) 促进技术创新的纳税筹划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鼓励自主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多而且力度大, 主要规定有: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再加计扣除50%, 不再受增长达10%的限制;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确需加速折旧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争取更多的税收筹划利益。

(三) 企业成立过渡期的税收筹划

7.新所得税分析 篇七

摘要: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财务工作,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新会计准则颁布实施之后,对纳税筹划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基于此,本文根据新会计准则的内容,对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并对企业如何作好纳税筹划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纳税筹划;影响;对策

一、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分析

会计是税收的基础,在会计实践中,某会计事项是否应该确认为收入或费用,何时被确认为收入或费用,要依据会计准则来规范,进行会计的账务处理。而企业的纳税实践是以会计账务处理为基础依据税法规定来展开。不同的账务处理会直接影响当期的损益乃至税收意义上的所得。因此,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必然对税收带来诸多的影响,研究这种影响无疑对企业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是很有意义的。

1会计政策选择空间的变化。新会计准则对某项业务提出了多种可选择的会计政策,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处理会计事项会产生不同的经济后果,而对纳税产生影响。例如,新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作了重大改革,要求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指标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当其预期使用寿命和净残值与原估计有差异时,允许调整其折旧年限与净残值。固定资产一般金额较大,若要调整任何一项指标都将对每期折旧费用以及利润带来影响,而影响税收意义的所得。

2计量基础运用的多样化。新会计准则全面引入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实现计量基础的多元化。多元化计量模式势必会影响各期的损益结果,其中公允价值的引入是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一大亮点,而且新准则中新增加的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都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3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变。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废除了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全面采用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与原方法相比要引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而且要求在每一会计期末应核定各资产、负债项目的暂时性差异,并以适应税率计量来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费用,再加上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便构成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可见,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这种方法所贯彻的是通过计算暂时性差异来全面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将每一会计期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变化确认为收益,无疑会对税收意义上的所得产生影响,而且随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企业合并,债务重组等核算业务将大大增加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当然对税收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4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新会计准则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不再限于购建固定资产的专用借款,规定指出: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应当予以资本化。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人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财务费用)。假若全国上市公司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资本化比例占3%~5%,可能会增加企业利润几十亿元,对税收的直接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二、作好纳税筹划的对策分析

1对筹划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确立税收筹划目标。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宗旨就是要在财务上谋求利益最大化,但不同的纳税人可能具体要求不相同。对不同的要求,税收筹划的具体策略也是不相同的。制定出尽可能详细的税务计划并对计划进行及时修正。

(1)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可以节税的方法,列出所依据的法律或法规。

(2)考虑税收法律和相关政策的变动。税收筹划人在进行筹划时,不仅要了解各种决策因适用己有的法律而产生的法律效果,还要随时关注税收法律和相关政策的异常变动或波动。以降低筹划的风险。

(3)税务估算。按照税收筹划设计的方案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和节税额进行具体的估算。

2全面掌握税收法律法规。这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筹划前期工作,不论作为纳税人的内部筹划人,还是作为税收筹划的外部筹划人,在着手进行税收筹划之前,首先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学习税收法律法规,掌握国家有关的政策及精神,争取政府和税务机关的帮助和作。要准确掌握税收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对不同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影响要有明确的认识;税收筹划决策不仅要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而且要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3考虑各种因素,选择最佳方案。对于每一方案,都有很多因素影响,包括企业经营中的变化,税收政策的变化,以及宏观的经济周期,政治变化等等。在考虑各种内部和外部的影响因素后,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并对制定的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选择具有独特性的最佳方案。同时注意当外界因素发生变化时,最佳方案也应随之调整。尤其是在国际税收筹划时,影响因素更多,这时更需要关注诸如政策的稳定期、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行为方式等国际因素。

4协调各部门,付诸实践,并收集反馈信息,不断修正。任何一个税收筹划方案至少涉及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办税人员和负责财会的总经理,大的策划方案可能涉及更多部门,更多人员,所以付诸实践前要在各部门之间做更多的沟通协调工作。企业还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具体协调税收筹划步骤,不拘一格。在筹划时应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既要注重个案分析。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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