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

2024-12-06

中国财政(精选8篇)

1.中国财政 篇一

论农民生计的古与今

一、前言

我们知道,国家财政史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依着经济运行和政治诗句的动荡而波动的古老的历史范畴。

国家财政的运行有时会带来国家的昌盛、人民的富庶、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有时也成为朝代更迭的导火索、人民灾难的源头、社会发展的障碍。实践证明,国家财政史任何政权组织赖以生存的经济支柱,同时对国民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是国家强弱乃至兴旺的催化剂,是国民经济发展或衰落的重要经济杠杆。

既然财政制度有着如此重要的经济地位,那么,我们就很有必要以古鉴今,汲取历史的经验,避免重蹈历史的覆辙。

与此同时,我们知道,农民,从古至今都是社会的支柱,没有农民的劳作,就没有我们的吃穿住行,就没有国家的安定,社会的进步,所以,农民是国家的坚固基石,农民的问题是最值得我们关注的。

二、问题

2006年1月1日,国家法律明令规定取消农业税以减轻农民日益增长的沉重负担,同时还针对农药、化肥以及各种作物对农民实施了相关的补贴,这些措施虽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农民肩上的负担依旧沉重。有很多农民因为无法靠种植养活自己,所以弃耕进城打工,而如今看来这种现象愈发严重,甚至为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国家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却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这里面究竟又存在着怎样的原因呢?

三、原因

国家从最基本的税收方面入手减轻农民的负担,但是,却没有为后续做太多实际而有力的保障。如,农产品不值钱,或农产品在农民手中不值钱而在市场上却短缺等情况。如今的社会不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而是一个物流四通八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会出现那些情况都是因为农民缺乏必要的信息渠道,他们不知道要做什么才可以让自己获利更多,让自己的汗水不会白白挥洒。毕竟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信息就是生命,信息就是黄金。

除此之外,我们也知道,农产品在古今地位不同:在古代,它们是生活必需品,贴的是自产自用的标签;如今,虽然它们依然是生活必需品,但是对大多数在城市生活的人们来说,它们贴的是有机食品等商品的标签。所以

四、以古鉴今

我们既然是从财政的角度来看农民生计问题,那自然,我们要从财政的两大组成部分去分析,即收入与支出两个不同的角度。

首先,让我们先看一下汉代分别是是采取了怎样的措施吧!

西汉初年,国家由于秦朝暴政以及改朝换代的战争,农民生活已经沦落到不堪想象的悲惨境地,面对这样的棘手状况,西汉君王默契的采取了休养生息的政策。在收入方面,高祖在位时,施行了赋役减免等措施。如,灾歉减免,即如果遇到重大灾害,则赋役根据情况或全免或部分减免;对平贫困户的减免,即“民貲不满三

万,勿出租赋”;恩幸减免,即国家庆典或皇帝出巡时免除沿途郡县当年租赋。

通过一系列的休养生息,就出现了我们所知道的文景之治,为后来汉武帝出征匈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当然,这是后话。

除此之外,武帝还施行均输、平准政策。均输指的是,朝廷不需要的贡品可以不再运送京城,而是由当地的均输官负责运输到行市高的地方去销售,把销售所得交给中央,而京师所需则由均输官就近购买。这样既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又可以调节物价,防止商人牟取暴利。平准,则是指平抑物价。具体措施是在长安设置平准官专管收集各地的货物,就像一个总商店,而各地设置的均输官又像分商店,全国就这样组成了一个四通发达的商业网。平准官在京城统一组织调配,物价贱时买进,贵时卖出,以调剂有无,平抑物价。我想,这一点很适合我们的商品经济社会,值得借鉴一下。

除去收入方面,再看一下支出。

西汉继秦之后,加强了水利事业的支出。武帝不仅在关中地区和关外地区相继开凿十多道用于灌溉的水渠,还整治了黄河,使日后80年间黄河未发生过大的水灾。东汉也不甘落后,将水利事业不断向东南发展。总之,水利很有力的促进了农业的进步和发展。

五、对策

从上面的剖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古今时代不同,农民地位有所变化,但是,有一点不变的是——。

六、结语

农业税取消后,解决“三农”问题任重而道远

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尽管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成为去年国家宏观调控的突出亮点,取得了令人欣慰的好成绩。但专家依然指出,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主要是得益于“好政策”和“天帮忙”。在高粮价的比较效益下,一些农村也出现了值得注意的“警号”。中国当前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还存在着耕地和淡水短缺;土地流动性不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许多问题。

李宁辉告诉《大地》,要解决我国农业存在的问题,仅靠中央的“一号文件”等惠农政策已经远远不够,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大背景下,惠农政策从“一点突击”到“多点推进”的变化,一条新的解决“三农”路线图已经出现在世人的眼前。

告别“皇粮国税”以后,中央财政将承担800亿元的缺口,同时,在减少的税收收入中,中央政府的补贴达到了80%;剩余的20%则有省、市、自治区来承担。同时,中央财政还要投入150亿元改善县乡基层单位,解决基层单位财政运转的问题。

今后在对于农业的政策上必须保持稳定性,让农民切实感觉到了减负增收的实效,增强政策的“边际效益”,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抓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护好耕地,积极引导农民理性种植粮食,积极利用期货市场,开拓国际市场,避免粮食市场出现新的大起大落,直接影响农民增收。

李宁辉的观点至深之处,还在于要解决当前的“三农”问题,就必须先着手解决城市农村“二元化”待遇的问题,让农民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这才是关键所在。参考书目:

1.《中国财政史》孙翊刚、王文素中国社科出版社2007.6版

2.《中国财政史》孙文学、齐海鹏东北财大出版社1997.9版

3.《中国财政史纲》黄天华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2.2版从

2004年起,中国政府对农民做出了一个最重要的决定——取消农业税。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皇粮国税”将于明年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这意味着中国那种“以农养政”的时代即将终结,无疑是给中国农民带来了最大的福音。

中国的城市和农村实行的是“二元制”的制度,广大农民的税负长期高于城市居民。农民生活维艰,而农村的各级村官则还要上门收“三提五统”,这可能直接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和恶化。

深刻的改革已经把这样的课题摆在了政府的面前,随着农业税的取消——这场中国农村税费改革迈出的第一步,一场涉及农村发展全局的深层攻坚改革已经开始。进入“无税时代”,农业蓄势待发

200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宣布5年内取消农业税。随后,取消农业税的进程加快,在吉林、黑龙江两个粮食主产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2004年12月,已有河南、广东、浙江、江苏等省市明确表态2005年全免农业税,取消农业税之声势如破竹。

专家称,温家宝总理一年前承诺的5年内取消农业税的目标可望提前两三年实现。这是“为亿万农民送上了一份厚重的‘新年礼物’”。

中国改革率先从农村突破,并以磅礴之势迅速推向全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随着改革的进程,“三农”问题却越来越突出。“三农”问题是在转轨时期,旧体制保留有余而新体制跟进不足所造成的,“三农”问题的核心就是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过去计划经济对农村生产是到村到组、到边到角的影响,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延伸到农村社会的各个角落。如果根除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农村中存在的问题几乎都可以迎刃而解。农产品购销政策的改革、户籍改革和“三提五统”的取消等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农业税取消,再加上中央对粮食的直补,这一减一增让农民真正得到了实惠,农民种田的积极性一下被调动起来了,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李宁辉博士说,“这对中国今后农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我国农业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将会有更多的农民进入城市,土地就会流转到一些农村的种植业大户手中,形成规模化生产。目前,政府要做的就是把取消农业税后的配套措施制定好,把刚刚调动起来的农民种粮积极性巩固一下,为农业今后的规模化生产奠定基础”。

在现实阶段,取消农业税是中央政府从大局观的高度和政策选择的角度考虑和解决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对农民权益全面长期的保护和农村市场化的进程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也是中国农业发展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

取消农业税:体现新的重农思想

“自从盘古开天地,不收皇粮第一回”。这是安徽省来安县60多岁的农民葛美如今年在自家门口贴的一副对联。受益于农业税的减免和“三补”,葛美如家里去年增收了近千元。

近几千年来,中国的农民一直在苛税生活的最底层。就在几年前中国农民不仅要依据耕地面积和产量缴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税种,还要缴纳用于维持村级组织运转的“三提五统”费用,此外每年还有义务劳动等负担。

在中国城市和农村,一直实行的是两套不同的税制,广大农民的税负长期高于城市居民,税率达到8.4%。农民们常把农业税称之为“公粮”,单纯就农业税而言,也许负担并不重。然而,在很多地方,向农民“搭车”收费的项目并不止这些,而是五花八门。再加之一些乡镇人员臃肿,有资料显示,我国现阶段每30名农民养活一名乡镇干部,从1996年到2000年,中国农民人均收入增幅连续五年递减。

几年来,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增收就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关注的重要议题。从2000年起,安徽省率先进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后来逐步扩大到所有省份,“三提五统”、义务劳动这一征收40多年的税种被取消。然而,人们看到取消农业税的地区多是经济发达地区,事实上经济上越贫困的地方,越需要取消农业税。

著名农业问题专家何开荫认为,此次取消农业税是“牵农税改革之一发,动农村综合改革之全身”。

“这是中国农民首次享受到的、距离最近的惠农政策。同时也是新一届中国政府‘以民为本’的‘新的重农思想’的体现”。

农业税取消后

农民增收面临的问题

中央确定取消农业税,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以便让农民尽快增收,其初衷是毋庸置疑的。告别农业税,农民确实得到了实惠,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的腰包就一定鼓起来。李宁辉说,农业发展的关键就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而这些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

在江苏镇江,去年的人均收入5372元,比上年增长了13.5%。然而从总支出就可以看出,去年农民3798元的平均支出占了七成以上,实际能够落在农民口袋里的其实并没有多少。

这些结果表明,一边是农民收入呈大幅度增长;一边是农资市场价格持续上涨,还有教育、医疗等支出加大。可以说农民拿到手的就是劳动力的体现。

“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住上一次院,一年活白干”这就是中国一些农民因为生病带来生活窘境的写照。而农民因病返贫的例子也不在少数。权威机构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农民看病难、医疗费用高是当前农村社会发展中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本次调查中,过去三年内仍有32%的婴儿是在家出生的,其中西部高达41.6%,中部为25.2%,东部为17.9%。过去三年内在家死亡的占到了78.6%,其中西部为82.1%,中部为71.9%,东部为79.6%。大病给农民的生活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在调查的1100多个农户中,共调查了402个大病户,农民一次大病的平均花费为7000多元。一次大病的医疗费就花掉了一个家庭一年多的全部收入。

李宁辉认为,当前农民面临农资涨价过快,支出增加;教育和卫生成本过高,农民中间存在着上学难、看病难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都属于公共产品,只靠县乡村的投入是不能解决这些问题。从市场经济角度来说,政府应该加大对农资市场、农村医疗、教育、保险等方面的投入就是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要搞好乡镇机构建设,减轻冗员、冗官的现象,采取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可以在短时间内消化解决,并且能够迫使基层政府削减冗余人员,“三农”问题将会迎刃而解。但这将是农村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

取消农业税后,搞好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这是政府应该做好的任务。但是,这些改革必须和粮食流通体制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相提并论。

工业理应“反哺”农业

有学者计算,从1953年实现统购统销到1978年,国家通过低价收购农产品取得了4000亿元的积累,相当于同期形成的国有工业部门固定资产原值的约90%;而从1978年以后到现在的20多年的时间里,低价拿农民的土地,价值高达2万亿元人民币。另外,低价使用农民工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同工不同酬,即便是同工同酬,城镇户口的人所有的福利待遇,农村户口的人就没有了。

同时,国家目前已经积极推进农村改革,工业反哺农业的进程已经开始。比如农村取

消农业税后,转移支付一项中央财政拿出的资金就比去年多300亿元;改革流通环节为农民的直接补贴,国家就拿出了116亿元;还有农机补贴、良种补贴等力度在不断加大。从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半个多世纪,我国农业对工业化的“有形”贡献已经超过1万亿元。正是靠农业“乳汁”的哺育,中国从“一穷二白”的起点上,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数字和事实都表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目前已经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

李宁辉告诉《大地》:“中国政府去年财政收入有2.6万亿元,国内生产总值超过了13万亿元,中国尽早取消农业税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去年一年减免农业税的省市财政收入增长仍然超过了20%,这为中国工农关系、城乡关系的转折提供了支持。”

2.中国财政 篇二

公共财政支出是一国政府为了实现其国家职能, 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将以各种形式和渠道筹集的公共资金进行有计划再分配的过程。

财政支出结构是指财政支出总额中各类支出的组合以及各类支出在支出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财政支出结构优化是指在一定时期内, 在财政支出总规模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合理的前提下, 财政支出内部各构成要素符合社会共同需要且各构成要素占财政支出总量的比例相对协调合理的状态。财政支出结构优化是财政资源优化配置的核心, 而财政支出宏观规模适度、财政资源支拨的合理比例及财政支出耗用的有效性这三方面的统一就是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

一、中国财政支出结构的现状

从政府职能角度看, 中国财政支出结构可以分为经济建设支出、社会文教支出、国防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及其他支出。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

1.经济建设支出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 但比重仍然偏高, 且内部结构不合理。根据马斯格雷夫经济发展阶段论, 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 政府投资在总投资中应占有较高的比重。所以, 中国经济建设支出比重偏高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 经济建设支出内部结构不合理, 其中基本建设支出比重呈下降趋势。中国是发展中国家, 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仍很薄弱, 而通讯、能源、交通等发展是经济增长的根本保障, 需要政府大力投入。

2.社会文教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增长。1978年该项支出所占比重为13.10%, 到2006年则达到26.83%, 超过了经济建设支出所占比重26.56%, 首次成为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最多的一项, 这说明中国对教育、文化和社会服务事业发展越来越重视。

3.国防支出比较稳定, 并有所下降。1980年国防支出曾达到15.77%, 但由于国防支出受国际、国内形势的影响较大, 从2000年以来, 一直维持在8%以下。在和平发展时期, 国防费所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相对稳定。国防支出的大幅度下降, 有力的支援了经济建设。

4.行政管理费增长迅猛。从1978年的4.71%增至2004年的19.38%, 增长了近4倍。这与中国政府机构膨胀、公共部门的行政效率低下有关。但2006年有所下降, 从2005年的19.19%降到了18.73%, 可见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略有成效。

5.其他支出比重也呈上升趋势, 尤其是90年代后期开始, 升幅明显增加。1997年用于其他支出达10.24%, 是1980比重的3倍;2002年更是从2001年的11.97%突增到2002年16.53%, 到2006年是20.51%, 增长趋势相当明显。近些年, 国家财政用于政策性补贴、科研经费等支出逐年增加。

二、财政支出结构的突出问题

1.大量的财政资金依然滞留在竞争性领域, 承担了一些应由市场、社会和个人所负担的支出, 存在着严重的“越位”。

(1) 经济建设费所占比重偏高。政府对竞争性领域的过度干预, 违背了公共财政原则。2004—2006年财政拨付挖潜改造和科技三项费用1 243.94亿元、1 494.59亿元和1 744.56亿元, 占同期财政支出的4.37%, 4.40%和4.32%。本该市场调节的资金却由公共财政负担, 造成了“越位”。

(2) 财政补贴规模大, 范围过宽, 管理乱。2004—2006年政策性补贴支出分别为795.80亿元、998.47亿元和1387.52亿元, 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79%, 2.94%和3.43%。合理与不合理的财政补贴混在一起已给国家财政造成严重负担, 阻碍财政支出结构优化, 加剧社会分配不公。

(3) 政府机构庞杂, 巨额人员经费、事业经费等, 造成政府职能的“越位”, 加大了财政支出压力, 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职能的正常履行。

2.财政支出在市场失灵的社会公共支出领域介入不足, 政府没有完全承担应有的职能, 造成财政职能的弱化和缺位。主要表现在:

(1) 科教事业投入不足, 仍不能满足“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这些年, 虽然国家财政用于科研的支出有很大提高, 2006年科研支出占财政支出的4.18%, 但其中科研基建费和事业费约占四分之一。中国财政用于义务教育的支出也处于较低水平, 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严重不足, 制约了经济发展。

(2) 对三农产业支持力度不够, 支出结构不合理严重制约农业发展。1978—2006年财政用于农业支出虽总量上是逐年增加的, 但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农业投入不足, 造成农业发展后劲不足。而且农业支出内部结构不合理, 用于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的支出1978年占0.70%, 而到2006年却仍只有0.68%, 二十多年来没有多大变化。农业内部支出结构的不合理有碍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 社会保障覆盖面狭窄, 对社会贫困群体的救助力度不够。社会福利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增长较慢, 对城市低保户和农村贫困人口的保障程度很低, 尤其是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问题很严重。

(4) 对环保投入不足, 资源浪费和环境问题还存在。当前中国正处在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 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 资源约束不断增强, 生态环境趋于恶化, 影响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途径

(一) 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 科学界定财政支出的范围

科学界定财政的职能、规范财政支出的范围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转变政府的职能, 政府应退出竞争性投资领域, 凡是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地方, 政府就不应介入, 避免“越位”。

(二) 逐步调整财政支出规模, 适度增长

现阶段要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解决体制转轨的问题, 如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制、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扶持、住房和医疗制度改革等都要求财力的适度扩张。应逐步调整财政支出规模, 保证财政支出在接近GDP增长速度前提下适度增长。

(三) 建立科学的财政支出结构

1.在严格控制经济建设支出的前提下, 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公共性投资, 吸引民间资本投向该领域。当前财政对基础建设的投入要增加, 以缓解经济增长的瓶颈制约。

2.人力资本、科学技术能推动一国经济快速增长, 中国在科教方面的支出一直在增加, 但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 应继续加大对社会文教科方面的支出。

3.在财政支农投入中, 用于重点农业生产方面的支出要多于农业非生产性投入的支出, 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步伐, 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实现。

4.改革和整顿财政补贴制度。压缩财政补贴支出要严格区分补贴的对象和种类, 明确补贴的目标和范围。提高补贴效益, 使财政补贴真正发挥作用。

5.结合机构改革, 压缩行政管理支出。要精简机构, 裁减冗员, 如国家“大部制改革”;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政府公务员竞争机制和进入退出机制。加强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 提高行政经费使用透明度和使用效率。

6.优化社会保障支出结构, 加强对贫困群体扶持力度,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探索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福利事业, 加大财政投入。

7.加强环境保护治理,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增加环境建设投入, 促进生态环境建设, 改善生态环境, 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四) 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出预算体系

中国目前财政支出管理存在着预算约束软化, 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低的问题。因此, 要细化预算编制, 强化预算管理。加强电子政务建设, 提高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和公开化, 使公众对预算资金的支出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提高财政支出效益。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中国的财政职能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资源配置市场失灵的领域, 逐步收缩经济建设支出, 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 把投资重点转到真正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公共工程等方面, 实现公共资源配置的高效率。这迫切要求中国的财政支出结构做出适应经济发展的改革, 本文通过对各项财政支出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提出了优化中国财政支出结构的一些途径。但是要真正完善财政支出结构还需要更多改革。

参考文献

[1]刘玉平, 胡兆峰.地方财政支出与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兼论中国公共财政改革的途径[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1, (6) :7-12.

[2]刘怡.财政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3]蔡■, 林毅夫.中国经济[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3.

3.中国财政立宪史话 篇三

关键词:财政控制;立宪;《中华民国宪法》;《共同纲领》

中图分类号: D921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5)02-0054-05

一、引言

财政是将私人财产之一部分转化为国家的公共财产,表现为对私人财产的合法、强制且无偿的占有。为了防范此间可能发生的非正当侵占,“财富的个人和国家的所有权应以国内和国际的法律为根据,或者至少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风俗为根据” [1]。自前资本主义时期,“私人”就团结起来限制国家获取财政的恣意,最高级的限制方式便是立宪,亦即用高级法规范来实现。世界财政立宪肇始于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财政因素在宪政的起源过程中恰好担当了对抗和妥协的关键媒介物[2]。当英国的北美殖民地试图独立时,革命者们亦将目光投向作为财政最核心部分的“税”。殖民地的议会议员清楚:“他们所拥有的税收权不仅能保护私人财产免遭过度勒索之害,而且也是控制行政权的最强大武器。” [3]事实证明,他们选择了一条正确之路,作为全体人民或其代表合意达成的宪法是控制财政的最适宜手段。因为,在宪法的架构内,政府对人民或人民的合法代表负有责任,以更好地确保公民的权利。对于什么符合(或不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是最好的裁断者[4]。中国古代已有“宪”或“宪法”的称谓,但同近代以来特别是西方的根本法意义上所指的显然迥异。直至清末变法,宪法、宪政等词汇方夹杂着西方的意蕴在中国传播开来。无论是秉承独裁旨意制定的宪法性文件,还是由通过一定形式的选举而产生的代议机关制定的宪法,均会对财政事项进行规范,这无疑体现了财政立宪主义的精神。这些宪法文本包括: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民国时期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以及新中国时期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这些文本虽已成为历史,却恰好作为研究财政立宪的素材。历史固然没有给这些条文提供多少实施的机会和空间,但从文本借鉴和中国思维角度看其价值仍旧不小。

二、中国财政立宪的逻辑起点:清末预备立宪

清末预备立宪是中国制宪的起点,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宪法文本,在中国制宪史上具有客观的历史进步性[5]。条文既少,内容又简,可谓短小精悍,毕竟只是清王朝统治者拖延宪法制定的纲领性文件,是宪法性的法律文本。即便如此简短,对财政经费的规定均占到两个条款,可见当权者和立宪者对财政的重视,以示财政宪定。

《钦定宪法大纲》共计23条,君上大权14条,臣民权利义务9条。其第12条规定:“在议院闭会之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赞。” [6]因该宪法大纲与日本明治宪法无异,强调君权至上,且议院仅有协赞之义务或责任。从该条文看,国家所需财用原则上应以法律的形式通过,本条应当是例外之举,以诏令代之,且因议院的非常任性,只能事后追认,但这种程序或形式是必要的。接下来,第13条的规定无疑更强调了君权至上,即“皇室经费,须经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可见皇室经费不仅无须法律案的通过确认,只需君上一人裁夺,作为装饰的议院的协赞也不需要了。这一条充分印证了当时的政治力量不能相掣肘,只是以大纲的形式为皇权粉饰而已。在九条的臣民权利义务中,有两条涉及纳税,其一规定臣民按照法律的规定有义务纳税;其二规定臣民所纳税额,没有新的法律加以改变,应照旧缴纳。臣民在议院代表的广泛性如何,即便真正能代表全体臣民,仅有协赞职能的议院也只能是君上的御用工具。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过程已然坎坷,命运却依旧缺乏韧性,没及付诸实施便同清王朝一道成为历史。在全国上下倾向英国立宪模式的大势下,该文本虽尊崇皇帝,但已经将其手脚俱缚。单从对财政的规定就可看出,其已与宪法大纲明显不同。第14条规定:“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又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国会已然成为实权议会,皇帝成为虚君。未经国会通过决定,当年的年度开支就无法进行,强调了国会对预算的决定权,非常明确;后半部分的规定,也显示了财政支出和任何处分必须依据预算。关于皇室经费,不再由君上擅定,其制定与增加或减少,必须由国会讨论通过。君上没有了以诏令代法律行财用筹措的权力,连其一应人等的生活经费亦须服从国会安排,虽神圣不可侵犯,显然已被架空,于是逊位就显得顺理成章了。

三、财政立宪的民国实践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被视为近代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其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实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之所以屈从于袁氏,同南京临时政府的财政困难加剧不无关系。当时,帝国主义出动军舰在长江示威,并乘机劫夺了中国的海关税收[7]83。财政的实际困难也反映在该约法之中,在巧妙构思如何配置各种权力的时候,对财政的规定不甚详细。在“人民”一章中,规定了人民依法纳税的义务,在“参议院”章中规定其职权:“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议决全国之税法;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仅有此一条三款,这与当时的形势不无关系。“决算”第一次被写入,说明了议会不仅有事前的预算决定权,也有事后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同时,也扩充了财政的内容,在税收之外添加公债及国家的契约之债。endprint

国民党一厢情愿的约束,袁世凯“极感不便,思于宪法根本纠正之”[7]。《中华民国约法》的公布遂了袁氏心愿,责任内阁制重新回到总统制,且拥有高度集中的权力。本约法除在“立法”一章中对财政有涉及外,独设“会计”一章对财政事宜详加规定,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其一,对于“预算”,由立法院议决,并且国家的收入支出,以该议决预算为准。“预算不成立时,执行前年度预算,会计年度既开始,预算尚未议定时亦同”。同时列明诸多例外情况,如对特别事件应预定年限,并设继续费;为防备预算不足或预算以外支出情况,在预算内设预备费;为应对对外战争或戡内乱,大总统有财政紧急处分权。可见对预算内项目的丰富化,虽称为继续费或预备费,但都明确列在预算之内,即使总统的紧急处分,亦须在下次开会时得到立法院追认。其二,对于“决算”,并没有规定在立法院应议决事项中,而是归于“会计”一章,第57条规定:“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每年经审计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报告书于立法院,请求承诺。” [6]34审计院的设立,应当是一个创新,但立法院对预算的审查力度似乎没有了,审计院隶属于大总统还是立法院,抑或独立机构,不得而知。其三,关于“租税”和“税率”,现在征收的租税,约法对其是确认的,未经法律的变更,仍旧征收;新课租税、变更税率,须通过法律规定。这些对今天的中国有一定借鉴意义。

因曹锟贿选总统的行为,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虽被冠以“贿选宪法”之名,但其“继承并发展了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天坛宪草》所确立的制度和原则,体现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宪政精神,在中国法文化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125。该法延续“会计”独立成章,其财政规定却有很多新意。其一,突出众议院对“有国民负担之财政案”的“先议权”和实际决定权。第112条第1款规定:“国家岁出岁入,每年由政府编成预算案,于国会开会后十五日内,先提出于众议院。”该条款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了预算的编制主体和提交时间限制。第2款规定:“参议院对于众议院议决之预算案,修正或否定时,须请求众议院之同意。如不得同意,原议决案即成为预算。”对于“预备费”,除列明在预算案中外,其预备费被支出后,应当在下次会期得到众议院追认。其二,对国会审查预算的权限进行一端限定,即“国会对于预算案,不得为岁出之增加” [6]43。其三,规定了国务员的责任,在众议院对预算案的追认案否决时,国务员应当对其财政紧急处分行为负责。其四,对审计院详加规定。审计院由审计员组成,其资格由法律规定,并且审计员任职期间,不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减俸、停职或转职。审计院的院长,由参议院选举产生。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与众议院的权力平衡。其五,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方面,因地方自治可能发生的省际重复课税、交通费过高、地方保护课税等,国家有权纠正。当国家财政预算不足,或者财政紧急处分时,经国会同意,各省应按照各自的岁入额比例分担。相应的,当地方财力不足或遇非常之事,经国会同意,国库可予以补助。

据孙中山的标准,国民政府本一直处在“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的军法之治时期[8],但依然进行训政约法,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 [9]。因故《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就有了“训政纲要”一章,但对财政的规定寥寥无几。后者主要体现在“中央与地方之权限”一章,大部分是对税收权限的原则规定,即“以法律定之”。由于国民政府享有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五种治权,故“国家之岁入、岁出,由国民政府编定预算、决算公布之。” [6]47虽没有代议机关的单独审议,但公布于众至少是必要的。该约法还独设“国民教育”一章,中央及地方应从经费上予以“宽筹”保障,国家对私立学校和华侨教育予以奖励和补助,这些费用的支出也应归于财政的范畴,虽没有提及是否归属预算,但对教育的重视可见一斑。

1946年底,“伪国大”召开,通过了于1947年开始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该法按照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思想设置结构,有关财政的规定散布于几章。其一,对于行政院,预算案向立法院提出之前,应经过行政院会议议决。行政院应当在会计年度开始三个月前,将预算案提出于立法院;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出决算于监察院。行政院对难以执行的议决预算案有复议权。其二,对于立法院,有预算案的议决权,但不能在行政院的提案之上增加支出。对于行政院的复议请求,经出席立法委员的三分之二通过即可维持原决议。其三,对于监察院,其内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而任命。由审计长在行政院提出决算后三个月内,依法完成审核,并向立法院提出审核报告。其四,关于中央与地方权限,分中央、省、县三级基本财政。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中央财政、国税以及国税与省税、县税之划分;由省立法并执行省财政、省税、省债及省财产经营处分;由县立法并执行县财政、县税、县债及县财产经营处分。出于经济平衡发展目的,中央对贫瘠之省,省对贫瘠之县,应酌于补助。其五,关于教育文化,该法虽未将其独立设章,但纳于“基本国策”章内,且规定更加详细。对于边远及贫瘠地区教育文化经费,国库予以补助;对重要教育文化事业,中央应办理或补助。专条规定了中央、省、县应负担的教育、科学、文化经费的预算总额比例。

四、新中国财政立宪沿革

新中国成立的前夕,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带有宪法性质,是新民主主义时期全国人民的大宪章。” [10]在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其中有两个条文涉及财政,一是第八条关于国民有缴纳赋税义务的规定,一是第40条的财政条款的规定。第40条规定:“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范围,厉行精简节约,逐步平衡财政收支,积累国家生产资金。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6]72从该规定可以看出,预算决算制度国家应当建立;中央与地方应界定清楚财政范围,这意味着一定程度上的分权;财政的原则是精简节约和平衡收支,目的是积累生产资金,以应对百废待兴的局面;相应地,税收也以当时的主要任务为导向,取向合理负担原则。这些规定极具有原则性,但没有明确这些制度或政策是否以法律或法令的形式作出,与纲领的模糊地位不无关系。endprint

1954年宪法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现行宪法与其一脉相承。涉及财政事项的规定也较为简约、原则。第27条第10项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的职权,第3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委员会,第49条第7项规定国务院有执行国家预算的职权,第5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地方的预算和决算”,第102条规定公民依照法律纳税[6]83。从这几条规定看,预算的编制机关没有明确,对预算执行情况没有规定监督;虽明确在人大设立预算委员会,但并非一个常设机构,依条文应随全国人大会期而定;预算和决算划分为国家的和地方的;公民的纳税义务法定化,而不再似《共同纲领》概括地称国民有缴纳赋税的义务。

1975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后期颁布的,基于这种背景,该宪法具有极强的政治时代性,条文减少至30条,内容表述政治化、口号化。同1954年宪法相比,对财政的规定似乎变动不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列举的四项职权中,“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赫然在列;国务院的职权中,明确“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6]86。宪法全文没有规定任何税收的问题和公民纳税的义务。

1978年宪法对1975年宪法进行了部分纠正,丰富了相关国家机关的职权,对于财政内容的规定兼具1954年宪法和1975年宪法的风格。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职权表述同于1954年宪法,关于国务院编制和执行的职权表述同于1975年宪法,关于“税”,该法同1975年宪法一样没有任何提及。

五、结语

从清末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至新中国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七十年的财政立宪实践已经呈现于前。清末两个宪法性文件是中国财政立宪的开端,两种截然相反的财政权配置,说明三年中对立政治力量的消长变化。当时的臣民很大程度上意识到:“君主要干涉共同体每个成员的财产,应当获得所有当事人(至少是其代表)自由的同意。未经同意即行干涉,不服从便是合法的。” [11]其条文虽简约,但表述十分恰当,特别是1911年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民国时期的财政立宪,由简到繁,由粗到细,虽然其他方面的规定可取性意义不大,但关于财政的规范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从宪法的高度对财政事项进行清晰勾画,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权力机关对财政的决定和监督权,行政机关对财政的忠实执行权,从而有助于保障权利和约束权力。对照新中国的财政立宪实践,对财政的规定偏少、偏粗,甚至不规定税收的依法取得,这些与那一时期的国家工作重心有关,或者与对政策的依赖有关,不重视从宪法或法律的角度进行制度化,有很大的随意性,将很多本应由立法机关行使的权力,被迫地委任于行政机关,使前者成为“橡皮图章”,权力本末倒置。

在财政立宪的70年中,社会情势的变迁没有给上述宪法文本留下真正的实施机会和空间。随着改革开放的启动,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中国社会有了稳定的基本生产生活秩序,公民对财政的要求越来越多,其知情权、监督权等得力于更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予以明示,予以细化。只有如此,公民才能真正成为国家权力的主体,才有利于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而这一更高位阶的法律无疑就是宪法,唯有实施宪法,对财政的控制方能奏效。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12]

参考文献:

[1]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经济学原理[M].陈瑞华,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72.

[2]李龙,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我国宪法时刻的理论基础[J].法学杂志,2004,25(3):3-8.

[3]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M].应奇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311.

[4]阿兰·S·罗森鲍姆.宪政的哲学之维[M].郑戈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1:5.

[5]卞修全.近代中国宪法文本的历史解读[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11.

[6]姜士林.世界宪法全书[M].青岛:青岛出版社,1997:28.

[7]吴宗慈.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M].北京:东大书局,1924:17.

[8]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1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297-298.

[9]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3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4:97.

[10]纪坡民.宪政与立国之本[M].香港:大风出版社,2007:52.

[11][日]芦部信喜.制宪权[M].王贵松,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5.

[12]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5(2).

The History of Chinese Financial Constitutionalism

ZHAO Xuan

(School of Law,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100871, China)

Abstract:From the “imperial constitution outline” of 1908 to the Constitution of 1978, Chinese experienced feudal society, the bureaucratic capitalist society to socialist society gradually. A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state machine, finance has always been one of the issues of constitutional norms. From late Qing Dynasty to the eve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of the New China, not every constitution have detailed provisions on the financial control, but almost all permeated with the idea of restriction of power. We comb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financial control during the seventy years, to review the past era.

Key words: financial control; constitutionalism; “Republic of China Constitution”; “Common Program”

4.宪政与中国财政转型 篇四

17、18世纪的西欧和北美,经历了资产阶级革命洗礼之后,英、美、法三国相继走上了民主宪政的道路。回首往昔,学者们在论述“宪政何以形成”时,大都将其原因归结为宗教改革、启蒙运动,或者是社会精英的推动等等。[1]也有的学者另辟蹊径,试图掀开宪政神话的面纱,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寻找原因。[2]尽管后者的结论过于直接,可能使宪政的光环略显褪色,但其揭示的事实却发人深省。观察宪政与财政之间的共生互动,有助于更好地解读西方宪政史,为宪政的良性发展提供借鉴。特别是对于中国而言,如何通过财政改革推动宪政文明,如何用宪政精神指导财政转型,这是我们必须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财政权与财产权的互动

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宪政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传统宪政理论认为,“实行宪政无不基于如下两方面的经验性认识:其一,权力及其制度设施是国家或一定规模的社会共同体存续的前提,但国家权力有扩张或被滥用的危险。其二,公民权利是对公民在一个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成员身份的正式确认,它是公民必不可少的生存条件,但公民权利易受侵害。”[3]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对立在财政领域表现为私有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对立。公民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私有财产权。如果没有财产权利,人就不能满足自己基本的生存需要;如果没有财产权利,人们也就会缺乏投资和劳动的激励。如同财产权是个体的最基本权利一样,国家财政权也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权力,是国家的“生存权”。私有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均应得到宪法的保护。

私有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是对立统一的。私有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对立的根源在于经济资源的稀缺。无论是私有财产权还是国家财政权,其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公民个人的财产利益。在一个相对静止的条件下,公民与国家所握有的财产利益此消彼长。虽然各种宪政理论一直强调国家的公共服务性质,但是,国家机器从形成之时起便成为利益集团,也就有了自己独立的利益需求。较普通公民而言,国家处于强势地位,如果不赋予公民宪法上的权利,就难以对国家形成制衡。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宣示和保护,不单纯是因为自由主义学说和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对国家权力肆意妄为、不受约束的恐惧也是原因之一,甚至是主要原因。正是基于历史的教训,宪法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提升到与国家财政权同等的地位。当然,财政也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例如由国家财政支持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就体现了对全体公民平等保护的思想。

财政权与财产权的统一体现为,没有私有财产权,国家财政权就无法存在。“物质财富首先是以公民劳动成果的形式存在的`,然后才有国家这个公共机构加以提取。也就是说,公民权利是公民劳动成果的转化或派生形式,国家权力则是国家以税收等法定形式抽取自公民社会的物质财富的转化形式。”[4]不承认私有财产权就谈不上国家向公民提取财富,谈不上为私有财产权服务,而根本就是国家直接占有,这与宪政国家的精神是相违背的。另一方面,没有国家财政权,公民财产权也无从谈起。如果没有国家机构以及法律制度的存在,公民的财产无从得到承认和保护,人类又将回到弱肉强食的丛林时代。因此,合理的财政权是公民财产权的基本保障。除此之外,在现代福利国家中,财政权的行使还可能带来公民财产的增长。例如,财政补贴和社会救济等财政支出,可以直接增加人民的财产权利,而因财政政策的促进所带来经济增长,也会使人民获得财富增值的机会,从而间接增加人民的财产权利。

我们认为,宪政体制下财政问题的实质,是公民财产权与政府财政权的互动。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之间的比例,可以通过其各自占有财富的多少来衡量。[5]在确保公民财产权的税收国家,国家不占有主要生产资料,财政收入必须仰赖公民的财产牺牲。公民的同意纳税或拒绝纳税,构成一国宪政发展的基础,公民权利也由此对国家权力形成制约。因此在宪政国家中,公民同意是财政权的合法

5.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探讨 篇五

财政转移支付法是调整上级政府为均衡财力状况,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将所掌握的一部分财力转移给下级政府支配、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中国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本文拟就财政法定主义与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作初步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主要问题

按照财政法定主义的精神,我们可以简要分析一下中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严格意义上讲,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1995年财政部颁发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问题。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办法”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不清。事权是指各级政府基于其自身的地位和职能所享有的提供公共物品、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财权是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的权力。目前,在上下级政府之间,很多事项也是难以区分清楚,许多本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支出,却由中央政府承担,而许多本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支出,却推给地方财政。上下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和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随意性很大,同样的事项,在一处由上级政府承担,在另一处则由下级政府承担,在一时由上级政府承担,在另一时则下放地方政府承担,它们之间区分的标准很模糊,或者根本没有标准可循。这种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由此导致了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中国现行的分税制主要是划分了中央和省一级的财政,但对事权界定不够明晰,财权和事权不统一。同时,对省、市、县分别有哪些财权,应对哪些事情负责,还规定不够明确,各级之间扯皮很多。

2.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不规范,缺乏合理的标准。中国地区间财政资金的横向转移是通过中央政府集中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实现的。但是,由于这种横向转移的过程是与中央政府直接增加可用财力相向而行的,因而对中央增加的财力是用于中央本身开支,还是用于补助某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在认识上难免不一致。另外,在财力转移上,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而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资金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要么根据基数法,要么就是根据主观判断,而不是依法根据一套规范的计算程序和公式来分配。

3.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不规范,各地不平衡状况难以有效解决。中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留了原有体制资金双向转移模式,即仍然存在资金由下级财政向上级流动现象,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大财政部门的工作量,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而税收返还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的,它将原有的财力不均问题带入分税制财政体制中,使得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基本未能解决,不能充分体现财政均衡的原则。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还缺乏比较规范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分配标准,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不相适应。此外,财政补助分配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虽然政府支出中属于补助性质的转移支付种类很多,补助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但各项财政补助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

4.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最大的共性就是制定具有较高层次效力的法律。而中国现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办法》,该办法属于行政规章的层次,立法层次显然太低。立法层次太低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如法律规定缺乏权威性、制度的稳定性较差、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难以保证等,这些不良后果已经严重制约着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完善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

由此可见,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不仅形式上的财政转移支付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如财政权力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法定、财政责任法定)的要求难以满足,财政转移支付法治实体价值,如正义、公正、民主、自由,也由于中国目前民主和宪政建设的滞后同样存在很大的差距。

二、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完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政府公共资金支付管理,以抑制地区发展差距的拉大,平衡地区财政收支差异,实现全国范围内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很有必要加强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针对中国目前的实现情况,按照财政法定主义的要求,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条例》,在此基础上,经过若干年实践,总结经验,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我们认为:在立法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与财政改革进程相适应。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既定目标,转变立法观念,正确解决立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做到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服务于财政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要把财政改革成果,保障财政改革的顺利进行、引导财政改革的深入作为中心任务。在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时,要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把国家利益、整体利益放在首位,避免不适当地强调局部利益。

2.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相兼顾,并提高立法质量。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既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又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法律规定既要符合客观实际,又要有适度的超前性。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正确把握社会经济和财政的运行规律及其发展趋势,避免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法规在制定颁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势发展的不良现象。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质量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内容,二是立法技术,三是立法程序。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技术包括结构技术、语言技术和延续技术等方面,立法技术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立法的质量。结构技术,就是运用科学方法,使财政转移支付法的结构形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立法的内容;语言技术,就是法律中的每个概念、每个条文都必须法律化,使之能正确表达立法者的愿意,较好地体现准确、简洁、易懂等特点;延续技术,就是充分把握法律条件的变化规律,为立法的修订、解释做准备。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提高支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避免不按立法程序的突击立法或应急立法。

3.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立足中国的国情。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之间自然条件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也很不平衡,公共服务水平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一定要立足中国国情,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同时,随着中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国际发展的趋势,而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已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普遍作法和基本准则,在国外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

,凡是国外立法中实践证明比较好且适合中国现实情况的,都应当大胆吸收。有些适合中国国情的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并在实践中充实、完善。发达国家走过的弯路我们应当避免,他们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而不断修改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法规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

4.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宗旨,依法设置专门性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机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实施就是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问题,确保中央有能力实现其宏观调控目的。一般来讲,效率问题多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而公平问题则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来承担。当效率与公平相冲突时,要全面权衡二者之间的利弊关系,在需要效率优先时,公平就让道,在需要公平优先时,效率就让道。具体而言,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宗旨应包括:(1)弥补财政缺口,解决各级政府间财政的纵向不平衡;(2)保证最低限度的公共服务标准,解决地方政府间的横向不均衡;(3)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解决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外溢性问题,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保证地区间经济差距的缩小;(4)实施中央政府稳定经济的政策,通过对经济的反周期补助,刺激需求,扩大就业,吸引地方财力建设符合全国利益的项目。

各国经验告诉我们,执行各级政府间复杂的财力转移支付政策,特别是确定和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方案,组织保证是必不可分的,故需要依法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具体负责,并以立法形式规定该机构任务、职权和职责。这一机构设置,国外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由财政部兼管其职能;二是由中央政府组建的专门机构行使其职能。为了使这一机构在中国具有相对独立性,我们比较倾向于第二种做法。

5.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定形式,在财政转移支付额度上依法选择“因素法”。中国分税制的税收返还制度,实行中央对地方划的税收按基期如数返还,并逐年递增。这种做法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发展的作用,而且还会进一步拉大地区差距。此外,在财力转移上,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可规定以下两种方式:(1)一般性的财政补助。主要用来平衡地方财政预算,满足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所需要的基本开支。这种补助可根据地方财政收支差额来确定,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不规定专门用途,不附加任何条件,无偿拨给地方政府由其统筹使用。(2)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这种补助在资金使用方向、用途及下级政府资金配套等方面都应该有明确规定,主要支持地方政府完成难以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或带有全国性的项目,鼓励那些符合国家经济政策的行业和项目的发展。重新归并现有的四种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尤其是应当尽快解决原体制补助和原体制上交当中存在的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矛盾的问题。依法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重点,以专项转移支付相配合,以特殊性转移支付为补充的复合型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体系。

我们认为,目前中国所采用的基数法确定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基数,是不合理性的。在立法时,应抛弃“基数法”,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因素法”。因素法的基本特点是,选取一些不易受到人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如人口数量、城市化程度、人均GDP、人口密度等,以此确定各地的转移支付额。“因素法”有利于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客观公正性,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程度。

6.中国财政改革路在何方 篇六

1概念 财政是一门公共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国家的收入与支出。目的是增加收入,避免财政赤字。财政从实际意义来讲,是指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经济部门,即财政部门,它是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综合性部门,通过其收支活动筹集和供给经费和资金,保证实现国家(或政府)的职能。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理解,财政是一个经济范畴,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

2财政在维护主权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功能:经济建设,加强国防建设,社会保障,调节收入与分配。增加科教文卫投入,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调节资源配置,促进经济机构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职能

经济稳定与发展

经济稳定包含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多重含义。发展是通过物质生产的不断增长来全面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基本需要。财政实现稳定和发展职能的机制和主要手段有:

(1)经济稳定的目标集中体现为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大体平衡。(2)在财政实践中,可以通过一种制度性安排,发挥某种“自动”稳定作用。(3)政府通过投资补贴和税收等多方面安排,加快公共设施的发展,消除经济增长的瓶颈,并支持第三产业的兴起,加快产业结构的转换,保证国民经济稳定与调整发展的最优结合。(4)财政就切实保证前面提到的那些非生产性的、社会的公共需要。

财政与经济

财政参与分配社会产品,必须正确处理财政与经济的关系,经济决定财政,财政来源于经济,它在一国经济发展和分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资源配置

由于市场存在失灵,市场自发形成的配置不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效应,因而需要政府介入和干预。财政的配置职能是由政府介入或干预所产生的,这的特点和作用是通过本身的收支活动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提供经费和资金,引导资源的注射,弥补市场的失灵和缺陷,最终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效率状态。财政配置的机制和手段有:(1)根据政府经济职能确定财政收入占GDP的合理比例,从而实现资源配置总体效率。(2)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压缩一般支出,提高资源配置的结构效率。(3)合理安排政府投资的规模和结构,保证国家的重点建设。(4)通过政府投资、税收政策和财政补贴等手段,带动和促进民间投资、吸引外资和对外贸易,提高经济增长率(5)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本身的效率。收入分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经济主体或个人所提供的生产要素不同、资源的稀缺程度不同以及受各种非竞争因素的干扰,各经济主体或俱获得的收入会出现较大的差距,甚至同要素及劳动投入不相对称,而过分的悬殊将涉及社会公平问题。因此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主要是确定显示公平分配的标准和财政调节收入分配的特殊机制和手段。财政实现收入分配职能的机制和主要手段有:(1)划清市场分配与财政分配的界限和范围。(2)规范工资制度。(3)加强税收调节。(4)通过转移性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救济金。补贴等,使每个社会成员得以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

不足:预算不及时,不科学,行政部门私设小金库,购买豪车歪风不正,出过旅游人数没有下降

1.1.2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

(1)经济支出仍然偏高,财政负担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本应与市场承担的支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在财政支出上表现为经济建设支出费用的居高不下,虽然这表现为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财政负担了应有市场承担的支出,造成了财政职能的严重错位和经济建设对财政的过度依赖。

(2)行政管理支出偏高,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近些年行政管理支出费用增长速度高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财政支出和收入的增长速度,也明显高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管理费用支出的增长。过高的政府运行成本和过高的行政支出比重,加重了财政负担, 不利于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

(3)国防费用明显偏低。中国国防支出的总体水平在世界上相对较低,这不仅反映在国防费的绝对值上,也反映在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和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上。偏低的国防费用难以满足我国军队建设的需要,影响了现代化国防建设的速度。

(4)社会保障支出不足。社会保障支出近几年虽然有了进一步的增长,但是以抚恤和社会福利性支出为主的支出仍然偏低,仅占严重制约了市场和企业制度的深化改革。

(5)科教文卫事业支出虽然有一定增长,但仍然不能满足发展需要。

(6)农业支出增长缓慢。近几年来农业支出比重在低水平的情况下继续下降,不利于三农政策的有效实施,严重制约了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与我国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和发展要求相比, 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还是低水平的。

财政支出结构存在的各种问题的分析,应当从战略上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若干思路和措施。

1.2.1科学界定财政支出的范围。这是优化我国财政支出结构的前提。科学界定支出范围,合理确定支出项目,改变国家财政包揽一切的分配格局,将应由市场和社会负担的十五从财政支出中逐渐分离出来。从目前来看,我国财政支出的范围应主要集中于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经济稳定运行,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半公益事业,社会保障,非竞争性和非经营性的公共投资以及部分生产性投资等方面。

1.2.2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1)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控制行政经费的膨胀。在财政内部上级对下级财政的行政经费总量限额、行政人员编制及人均行政支出综合定额提出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考核和奖罚措施。下决心推进行政改革,精简机构,这是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和压缩行政经费的治本之策。

(2)逐步增加科教文卫、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支出比重。积极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增加科教方面支出,保证财政安排教育、科技经费的增长速度高于其他支出的增长速度。把属于社会公共需要的社会保障支出部分由财政承担起来。

(3)增加对农业和基础设施以及基础产业的支出。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支出,促进三农政策的顺利实施。增加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投入,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并带动产业结构的升级。

(4)增加国防资金投入。增加财政对国防的投入,积极推进国防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好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防卫作战的需要。

财政预算存在的问题

(1)预算编制方法上欠科学性和合理性,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没有统一政府收支,大量财2.1.2 财政预算改进的对策

(1)对人大代表进行培训,细化预算, 提高其信息掌握程度;便于监督,审计和决策。

(2)改变预算时间, 真正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来进行。

(3)政府应该加强预算监督, 鼓励纳税人监督。同时加强审计, 保证审计的公平与公正,对审计结果公开。

2.2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分税制)存在问题及对策

政性资金在预算体外循环。

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分税制)存在问题及对策财政收入

3.1存在的问题:

(1)财政缺乏对初次分配的调节手段,如何充分发挥财政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加大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2)政府收入机制不规范,税收的费化和收费的“越位”问题严重。这种税收“缺位”和收费“越位”并存的现象必将直接导致收费规模的扩张和政府收入机制的混乱,严重影响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保障来源。

3.2 解决对策。主要是逐步建立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机制,加大税制改革,调节收入分配。强调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特别要强调政府与社会之间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1)是将现有收费中一些不具有公共产品性质,不再体现政府职能的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收费方式,逐步推向市场,依法经营和纳税。

(2)是根据纯公共产品由税收提供保障的观点,取消现有收费中用于提供纯公共产品、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代之以税,即进行费改税。

(3)是保留现行收费中那些用于提供受益面确定、体现受益性原则比较明显的准公共产品的收费,并进行了合理规范。通过税收与收费的科学“归位”,不断提高公共财政的保障能力。财政监督

4.1财政监督存在问题

(1)财政监督工作认识不足,使财政监督滞后于财政管理。有些人片面地将财政监督理解为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治,忽视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之间的内在联系,造成了财政监督的客体对象对财政监督行为产生了对立和抵触情绪,导致财政监督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理解。

(2)财政监督手段过于单一,使拨付后的财政资金脱离监督、管理。我国的财政监督目前没有建立一套对财政资金分配和经济运行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的科学监督机制,财政监督的调节和保障作用远远没有得到体现。

(3)财政监督执行乏力,削弱了财政监督的威慑力。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惩治力度不够的现象,对某些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避重就轻,以罚代法,减弱了财政处罚力度。

(4)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不健全,制约性不强。目前我国现存的财经法规制度比较分散,部分财经法规政策的出台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立法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

(5)财政监督存在分工不明、职能交叉现象。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明确,监督标准不统一,缺乏科学的配合与协调,造成管理上各自为政,信息不能共享,很难从整体上发挥财政监督应有的作用。

4.2 财政监督问题的解决对策

(1)加快财政监督检查的立法工作。立法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财政监督做到有法可依,加大对财政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

(2)建立财政监督预警机制,运行机制和内部约束机制。通过预测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建立起高效规范的监督运行机制,应充分意识到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抓好内部监督,促进财政监督工作的总体水平。

(3)严格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实施重点

监督,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威慑作用和教育作用,提高全社会的遵纪守法的意识。

(4)建立良好的财政监督信息反馈系统。对财政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测和分析,从而进一步做好监督工作。财政秩序

5.1当前财政秩序存在若干问题

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财经领域的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相当严重,财经秩序比较混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相当普遍。

5.2稳定财政秩序的对策

(1)进一步健全财政法制,加大财政执法力度,做好财政法律的宣传,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继续落实中央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积极做好财政预算和财政管理工作,做到罚缴分离、票款分离。

(3)抓紧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通过法律惩治违法的中介机构人员。

(4)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财政支出尤其是重点支出,要进行全程监管,对违反法律的,要依照有关法律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财经事务及地区性经济合作,广泛开展财经双边外交活动,建立了与主要经济大国和经济体的财经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我国在国际财经舞台上的重要作用;注重学习借鉴国际经验,任何国家或地区的财政制度只要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我国都根据国情出发,注意比较和借鉴。但最主要的还在于我国能根据财政的特殊性,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来逐步解决财政面临的问题,完善财政体制,从而发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条件下我国财政的巨大优越性,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财政不断深化改革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国营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减税让利,鼓励技术进步,扩大企业、单位和地方自主权的政策;改革了税收体制,增强税收的调节作用;改进了资金管理方式,逐步完善了全民所有制内部分配关系,并有力地推动和配合了价格工资、金融和计划等体制的改革。

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在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下,财政收支平衡与否基本上决定了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状态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方针,能够保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为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提供前提条件,反之,财政发生赤字,表明财政支出形成的社会需求超过了国家集中的社会产品,必然引起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失衡,影响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

在统收统支体制下,银行信贷收支一般会出现一定的逆差,因而信贷资金的收支平衡,主要由财政通过规定银行结益留成和由预算增拨信贷基金来保证。因此,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主要由财政调控。1979年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由于预算外资金的急剧增长和人民币收入的不断增加,使银行的存贷规模以大大高于财政收支规模的速度增长,加上银行可以利用派生存款进行贷款,使得调节控制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平衡状态远比过去复杂得多。这种复杂性表现为:即便财政收支是平衡的,银行如果通过信用膨胀对国民经济投入没有物质保证的货币购买力,也会造成国民收入超分配,使总需求超过总供给。在财政有赤字的情况下,从财政角度来看,固然是一种国民收入超分配,但若银行能够相应地紧缩信贷投放规模,仍然可以保持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如若银行还是按照可动员的全部资金来源发放贷款,那么财政赤字就会直接转化为财政发行。因而,财政对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调控作用,必须通过财政信贷的统一平衡,通过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才能充分展现出来。

调节产业结构 财政对产业结构的安排和调整起着直接的调控作用。在统收统支体制下,由

于固定资产投资主要由财政提供,因此,预算拨付的建设投资在各产业部门的分配比例决定着产业结构的合理与否。改革以后,地方部门和企业都有了一定的投资权和资金来源,国家预算内投资占社会投资总规模的比重大大下降,财政调节产业结构的手段和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其主要内容是:

①调整财政支出中的投资结构,主要用于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等重点建设,以支持“瓶颈”产业发展;

②运用税收手段引导地方部门和企业的投资方向,如开征建筑税,提高长线产品税率等; ③运用贴息手段,支持短线产品和高科技产业发展;

④通过“加速折旧”,促进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

⑤通过建立各种周转金和运用财政性融资支持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支持老企业挖潜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⑥通过综合财政管理,把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结合起来,促进地方、部门、企业合理安排资金投向等。

调节社会各类基金的比例社会总产品分配为补偿基金、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是保证社会再生产持续进行的宏观要求。财政作为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主导环节,对各类社会基金形成及基金比例关系起着极其重要的调控作用。主要表现为:

①制约企业财务分配。企业创造的总产品通过企业财务分配形成补偿基金、职工工资基金和企业纯收入,财政通过规定成本开支范围和固定资产折旧率,制约着企业补偿基金的形成。②国家财政通过规定流转税税率所得税税率或利润缴款,以及规定企业的利润留存率、留用利润的使用范围和方向等,决定企业纯收入上缴国家的比例和企业在利润中可以留用的数量界限,并制约着企业留利的使用。

③在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中,财政通过对价格工资、利息、劳务等再分配杠杆的综合统筹,通过支出、税收、补贴等手段来完成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经济过程,并形成社会各类基金的比例关系。

7.中国地方财政支出的影响因素 篇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卫生的需求也不断提高,居民卫生医疗健康状况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重点民生问题。

二、研究方法

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分析各因素对地方财政卫生医疗支出的影响程度。

三、变量引入

Y:地方财政卫生医疗支出额

X1:人口数

X2:地方生产总值

X3:卫生医疗机构数

X4:财政收入

四、数据收集

本文源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5。

五、实证分析

1.利用Eviews软件绘制X1、X2、X3、X4与Y的相关图显示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存在线性相关关系,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Yi=β0+β1X1+β2X2+β3X3+β4X4+μi

2.最小二乘法得到的估计结果为:

3.统计检验。α=0.05(1)拟合优度检验:R2=0.9776,接近于1,拟合程度较高。(2)F检验:提出检验的原假设H0:β1=β2=β3=β4=0。由于Prob.=0<0.05,拒绝H0,即总体方程是显著的。(3)t检验:提出检验的原假设H0:β(i)=0(i=1,2,3,4)。X1、X2、X4的p值均小于0.05,表明X1、X2、X4对Y均有显著的影响。X3未通过t检验,与F检验通过相矛盾,模型可能存在多重共线性。

4.多重共线性检验。建立辅助回归模型X1=C+β2X2+β3X3+β4X4,估计结果为:X1=393.7453+0.008526X2+0.067003X3,原回归模型存在多重共线性。利用逐步删除法克服多重共线性。X3的p值最大,优先删除后由结果可知,多重共线性已消除。但β2=-0.004135,表示地区生产总值每增加1亿元,我国地方财政卫生医疗支出就减少41.35万元,不符合经济理论。故,删除X2,再进行回归。(1)拟合优度检验:R2=0.964675,接近于1,拟合优度较高。(2)F检验:P值=0<0.05,拒绝H0,总体方程显著。(3)t检验:X1、X4均通过t检验,人口数和财政收入对地方财政卫生医疗支出有显著的影响。

5.异方差检验,分别以X1、X4与Y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由怀特检验结果显示不存在异方差。

6.DW检验。DW=1.739008位于dU=1.57与4-dU=2.43之间,模型不存在自相关现象。

7.经过检验,最终确立的模型为:

这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地区人口每增加1万人,该地区财政卫生医疗支出就增加513.67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地区财政收入每增加1亿元,该地区财政卫生医疗支出就增加196.29万元。

六、结论及建议

1.结论:(1)人口数与地方财政卫生医疗支出呈正相关关系。人口数量越多的地区,政府财政医疗卫生支出越高,相应的效率也越高。(2)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卫生医疗支出呈正相关关系。财政收入越高的地区,政府财政医疗卫生支出越高。

2.建议(1)地区政府应增强自身执政能力,充分、合理地利用当地资源,大力发展地区经济,提高当地卫生医疗水平。(2)卫生医疗相关企业可以寻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进行投资,协助政府改善地方卫生医疗问题。(3)中央及相关部门应针对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加大卫生医疗扶持力度。

参考文献

[1]中国统计年鉴.2015.

[2]孙群力.地方财政卫生支出的影响因素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1.

8.美“财政悬崖”的中国思考 篇八

如果按预测情景,启动自动减税程序以及受美国国债上限约束,2013年美国赤字减少而经济萎缩,就业岗位要缩减600万人左右,失业率要攀升到12%左右,这是一个对经济形势很有威胁的假设情景。

做一个量化分析:如果是减税向新的增税转换,在下一个财年,美国政府财政收入可多收3300多亿美元。而支出,按照不做调整的情况,下一财年支出会减少1725亿美元。一增一减,便触及到就业减少等不良情景。

而如何保增长、促就业,这是美国两党之间争议的实质性问题。这些年,美国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拉大,政府财政状况趋于恶化,互联网的普及和相关信息的广泛应用又为极端政治立场推波助澜,很多原来的博弈显得更有火药味。合在一起,经济的不确定性和解决问题的难度可想而知。

2012年底前,我们曾预计,美国“财政悬崖”问题的解决,前景大致有三种。

第一种是在年底,争议双方形成框架性过渡协议。相互妥协,留待下一届政府推进解决问题;第二种是提出一个创新的思维框架,不再简单谈减赤字和扩支出,不再简单谈论过去已争议不休的问题,转而谈论在税收和福利制度方面怎样形成一轮新的配套改革。这样的前景概率是相对低的,但也不能完全排除;第三种,更极端化的假设,双方最后拒绝让步,听任刺激政策按时退出。这个概率就更低了。

现在看,事态在按第一种情形演进。美国解决“财政悬崖”问题的路径,一言以蔽之,是凭借其“美元霸权”,继续给美元掺水,让全世界买单,而美国则从容地实现金融危机之后的复苏。

那么,作为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之一,中国何以应对?

美国是发达国家的代表,中国是新兴经济体的领头雁。经过30多年“中国发展奇迹”,中美之间实际已经形成了一高一低两体间的经济大循环,形成了战略均势关系。

中国的外汇储备已高达3.1万亿美元等值,现在仍是持有美元资产为主,实际情况是一多半为美元资产,而其中又有70%甚至更高一些是美国国债。这也是种种制约条件下别无选择的格局。

既然中国已在走上坡路,美国实际上是在走下坡路,那么在这种国际竞争中,可以预见,今后15—25年,中国的总量很可能会超过美国,但这还并不代表质的转变。

中国人要强调和清醒认识:在第一阵营中走到美国前列,并不只是比总量,而是要比质量、比引领潮流的能力。物质支撑起来的核心竞争力里的软实力、巧实力、文化层面的感召力、影响力的培育,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人民币的国际化若要真正成气候,必须着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制度建设等等。

改革开放决定中国命运。我们不得不面对美国“财政悬崖”式外部问题带来的一波又一波困扰,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如能做好自己的事情,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优化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将能够对冲下行因素,形成上行因素,处理好中国势在必行的赶超。这将是另外一个大题目。

总之,十八大之后,讨论美国“财政悬崖”问题,中国必须有远见地抓住自己的历史机遇,更好地凝聚改革共识与力量,从容和自信地迎接国际竞争,在长跑中后来居上,最终实现现代化的“中国梦”。

(作者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本文只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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