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事务总结

2024-12-17

公司法律事务总结(精选11篇)

1.公司法律事务总结 篇一

2011年上海分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2011年上海分公司以做大做强、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为目标,从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着眼,结合公司实际,坚持以法制教育为基础,突出加强了合同管理和制度建设,使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今年是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第二个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收官之年,上海分公司在集团公司的指导下,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全体职工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保障公司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作出了积极贡献。通过实施第二个三年目标,上海分公司法制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一是公司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合规文化成为分公司所有职工共同的价值追求;二是公司法律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逐步建立健全了部门规章制度,;三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不断推进,法律管理工作逐步深化;四是公司法制工作领域不断拓宽,在支撑保障工作经营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显现。明年是第三个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开局之年,上海分公司将根据集团公司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第三个三年目标,为建设一流企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011年上海分公司认真学习和贯彻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文件,在法律教育、制度建设、合同管理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

1、法律组织体系基本建立

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分公司成立了法律事务部(暂设在综合办公室),配备了兼职法律管理人员(综合办公室主任),制定了部门职责,完善了规章制度,分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负责法律事务工作,至此,分公司法律事务组织体系已基本形成。

2、合同管理逐步走上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合同管理已成为预防法律事务风险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标准》(试行)正式公布实施后,分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参加了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员培训,通过这次培训使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首先根据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其次组织分公司和所属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标准和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分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合同专项管理、审查和审批制度。今年以来,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共审查和批准项目经理部上报的重大合同6个,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针对合同的每一项条款进行严格审查,仔细推敲,由于使用了集团公司合同示范文本,使分公司的利益进一步得到了法律保证;分公司还把合同管理列入到规章制度内,从上到下都严格执行,从而从源头上规避了法律风险,为企业避免了经济损失。到目前为止分公司和所属各项目经理部新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生一起纠纷案件,未出现重大合同风险,有效地规避了法律风险。

3、注重法律风险管控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加强公司依法决策与依法经营,不断提高防范法律风险能力,不仅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企、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1)加强法律法规、市场规则的学习,增强防范法律风险意识。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讲法规、讲规则”的特性尤为彰显而重要,谁不依法决策与经营管理,谁不遵守市场规则,谁就容易发生法律风险。从另一方面看,人是企业的心脏,也是风险管理的首要因素。从员工开始,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营造出良好的法律风险文化,进而才能提高员工的风险自控能力。上海分公司定期组织全体职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一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劳动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等等;二是国家机关部门发布的法规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 等等;三是国家部门或地方政府出台的强制性条文,如《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四是与建设方(业主)签订的具体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招投标文件资料等。

再次,由于工程发包方与施工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会就结算方式、款项拨付、设计变更、材料采供以及工期、质量、安全,甚至情势变更等要求作出事先的约定,施工企业在履行合同中如果不遵守或不执行这些约定与要求,就会存在诸多风险。因此,分公司还组织

相关人员学习具体工程合同及相关资料,有效地提高了防范法律风险能力。

(2)加强过程管理与监控,确保防范法律风险落实到位。

法律风险存在于管理的全过程,其中哪个环节管理有缺陷,监控不力,哪个环节就容易出风险。因此,要把防范法律风险落实到位,监控到位,应对得当,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加强全过程的管理与监控。上海分公司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全过程进行严格认真的管理与监控,使公司的管理活动合法、规范、有序,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和减少风险损失。

做好事前防范。事前防范主要是识别、分析、评估风险,并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与对策。上海分公司主要把好三关:一是把好审核关。在重大事项决策前或重要合同签订前,吃透政策法规,调查市场信息,了解合同相对人基本情况,摸清自家底细;二是把好决策关。重要规章制度建立、重大投资、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决策前或决策时,不但了解实情,而且还注重民主决策,注意倾听职代会、工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请党组织参与决策,集众人之智慧,走民主决策之路;三是把好实施准备的评审关。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合同拟签订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领导进行评审,认真识别、分析、评估具体实施方案和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调整和修正,提出防范风险控制风险的应对措施和办法,为实施方案和履行合同做好准备。

做好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主要是依据具体实施方案和合同约定,认真执行防范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与办法,随时随势监测风险情况的变化,并根据监测数据和情况,调整防范与控制风险的应对措施与办法,确保防范风险的目标实现。因此,在重大事项和合同的实施履行中,分公司主要领导和管理服务的职能部门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工地,严格管理,严格监控,检查督促所属各项目经理部认真执行防范与监控风险的措施,帮助他们解决项目经理部解决不了的难题,确保防范与控制风险的措施落实到位,实现预期目标。

做好事后补救。由于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的本质特征,因此一旦发生风险,应当采取积极的稳妥的恰当的补救措施。因此,上海分公司为了防范于未然,制定了应急预案:对公司外部而言,一是从建设和谐社会大局出发,积极地诚恳地与对方沟通倾诉,讲明风险发生的主客观原因,以求得对方宽容凉解:二是本着友好、互利、合作的原则,积极与对方协商谈判,以求公平合理化解风险;三是即使到了起诉应诉等阶段,无论是索赔的还是反索赔的都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能庭外和解的庭外和解,以减少诉讼成本,不能和解的,也要积极做好起诉应诉准备,以求得到公正判决,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对公司内部而言,要认真识别分析风险发生的原因,总结发生风险的教训,提出应对办法与整改措施,同时要按公司规章制度,分别不同情况,该批评的批评,该处分的处分,该承担经济责任的承担经济责任,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决不迁就放过,避免以后再次发生同类风险。

2011年上海分公司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一是公司职工的法律风险意识有待加强;二是法律事务基础工作还不够完善、细致;三是公司职能部门深入项目部调查、指导、协调工作有待于加强。这些都是在以后工作中亟待加以改进和完善的,针对这些不足,上海分公司将继续狠抓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制度的落实,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做好法律事务工作,继续加大合同管理的力度和深度,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公司全体职工的法律意识,深入基层加大监督检查指导力度,使各项法律事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公司法律事务总结 篇二

一、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职责和作用

(一)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职责

2011年12月,人民银行总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范围及相关要求。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法律事务部门是法律事务处或法律事务办公室,未设法律事务处或法律事务办公室的分支机构法律事务部门是办公室或综合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为本单位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对外提供金融服务、实施金融监督管理等履职行为以及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等提供法律支持。主要承担制定或参与制定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范、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活动,金融法制调查研究,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顾问及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二)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内容

从基层法律事务工作实践看:当前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有一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务公开工作;二是制定辖区人民银行各类规范性文件;三是围绕金融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四是根据上级行要求和现实工作需要,及时开展金融法制调研工作;五是结合法制央行建设、“六五”普法和保密法制宣传要求,认真开展金融法制宣传活动;六是积极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七是结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理论调研和工作实践探索,为全面推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奠定基础;八是承担本行对外合同审查、大额采购等事件法律顾问工作;九是完成上级行及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法律事务工作发挥的作用

从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成效来看,在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及本行办公室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法律事务工作各项职责,工作着眼于实际,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参谋、服务工作职能,特别是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顺利的完成了工作任务,为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保障。基层行作为中央银行派驻地方机构,在行政、民事、刑事方面涉诉的案件数量很低,有的基层行甚至从来没有发生任何法律案件。

二、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原因

(一)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要求不够具体、明确

尽管人民银行总行、分行制定下发了法律事务工作相关规定,但就基层行如何贯彻执行规定和开展法律事务工作缺乏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有待加强,主要是工作职责和权限没有正式明确,各项工作要求过于笼统和宽泛,涉及到具体事务和业务时,因工作要求不够明确具体而影响工作主动性及工作关系的顺畅和工作手段的运用。2012年开始,法律事务工作由分行管辖和考核调整为由省会中心支行管辖,由于法律事务工作自上而下实行垂直管理,基层行必须依照上级管理行制定相关规定后,参照上级行规定制定本级规定,所以基层行的法律事务工作规定还不够成熟和明确。在中心支行一级,目前由办公室法律事务人员自行以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对口考核要求来把握,实际工作标准与要求有较大差别,县支行的要求也难以明确。因此,当前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缺乏详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给开展好法律事务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

(二)法律事务人员配备不足及素质有待加强

根据工作需要,及时配备和安排法律事务人员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前提。近年来,人民银行基层行开始招收录用大学生加入人民银行队伍,从招收专业结构和人数比例来看,法律专业人员招收人数较少,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法律事务工作需要。多数基层行没有配备专职法律事务人员,主要依靠办公室其他岗位人员兼任,兼职人员所学专业并非法律专业。因此,首先要解决法律事务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有的基层行虽配备了专职法律事务人员,但由于个人主观学习积极性不高、外出学习培训机会少、上级交流指导帮助少等客观原因,法律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法律事务工作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近年来,随着人民银行各项工作和业务的发展,法律事务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加强金融执法检查,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全面提高人民银行系统干部职工整体法律素质和水平成为法律事务工作第一要务。但随着金融改革和创新,法律事务部门肩负的责任不断增加,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律事务工作更加显得重要,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一时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四)法律事务工作方法有待突破和创新

当前,中国社会正在向法治化轨道上前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各级行政主体,各级执法机关必须遵守的原则。基层人民银行在履行各项法律授予的职责时,必须严格依法履职。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形成了具有央行特色的工作原则、方法、手段、要求。但是随着日新月异的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方法亟待调整和变化,而基层行普遍存在问题发生在前,方法调整变化在后的现象,法律事务工作反应、协调、力度、节奏跟不上现实法律事务发展的需要。在工作方法上推陈出新、调整变化显得十分有必要,特别是各基层行要因地制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角度出发,创造性地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三、对加强和完善基层法律事务工作的建议

针对目前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是更好地解决问题、寻找对策、提升法律事务工作水平关键。结合当前实际,拟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明确法律事务工作规定

“业务发展制度先行”,目前各基层行逐步开始重视和加强法律事务工作。特别是法律事务工作从分行管辖调整至分省管辖以后,更加有利于促进此项工作的发展。基层行一方面要认真领会和贯彻上级行已经制定并正在执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各项任务和工作。另一方面要着眼于基层行实际,制定具体、详尽、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事务工作制度,通过制度来推动业务工作的发展,进一步实现法律事务工作的严谨、规范。另外,要从原则、工作机制、领导小组、范围、程序、内容、主体等几个方面来加强制度建设,为法律事务工作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

(二)扩充法律事务人员队伍,加强人员指导培训

基层行普遍面临人员不足、人员老化、工休矛盾突出等问题,基层行要充分利用政策,积极争取人员指标,继续招录新员工进入央行队伍,特别是要适当扩充法律专业、法律人员的招录,吸纳更多的法律工作者进入央行队伍,为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条件,例如取得研究生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法律事务工作经历等方面的人才要优先招聘。从实际需要来看,基层行至少要配备1名法律事务专职人员,1名法律事务兼职人员。上级行要加强对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的指导和帮助,积极利用工作会、学术交流会、培训会、工作检查指导的契机,给予基层行法律事务部门或人员更多的学习、交流、培训的机会,进一步提高法律事务人员的专业素质、综合素质、办事能力。

(三)加强法律事务工作调研,不断调整变化适应形势发展

基层行做好法律事务工作,首先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和总结法律事务工作存在的困难、不足,根据问题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理清管理、认真解决工作问题。特别是要从人民银行履职实际出发,调整法律事务工作的方法,使工作能够较好、较快地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业务、新形势、新问题。

(四)积极创造条件,开创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新局面

3.浅谈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 篇三

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范畴及其特点

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范畴应该从业务范围、法律特征来界定,大体涉及如下:网络法学,具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网络法学;民法学,具体包括储蓄业务、贷款业务等;诉讼法学,具体包括资产保全、不良贷款处置等业务;商经法学,具体包括公司法人治理、票据等业务;行政法学,主要包括外部监管法律法规。纵观这些管理的范畴,结合笔者实践体会,农商行法律事务的特点如下:一是主体突出,农商行法律事务主要集中在资产保全、合同管理这些领域,由于这些是农商行不可回避的法律事务,也成了法律事务的主战场。二是新型法律领域呈现,伴随电子银行等业务的发展,其中涉及的新型法律领域逐渐显露。三是法律事务过多依赖上级的制度流程,因为农商行许多制度流程都是省联社统一制定,好处是避免农商行投入不必要的精力处理这些问题,但也造成了一些农商行对法律事务的不重视,认为制度流程有现成的模式,无法律风险,不必过多关注法律事务。

农商行面临的法律风险简析

法律事务管理的实质是控制法律风险发生,让农商行业务发展始终处于合法性环境,能对潜在法律风险进行有效控制,这里简要分析农商行法律风险类型:一是内部制度流程的适法性问题,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操作流程、产品设计不严谨导致违规性问题。二是内部管理缺位导致员工违法性操作,诸如冒名借款、虚假签字等现象。三是外部欺诈时有发生,如合同欺诈,交易对方设计繁缛的条款,其中布置欺诈陷阱,获取非法目的。四是行政不当干预阻碍农商行依法行权,如在资产保全处置时,个别行政等部门非法干预司法,阻碍农商行依法维权。五是制度滞后于法律,导致违法风险发生,广义上的法律不断变化,一旦未能及时识别外部法律法规,极有可能导致业务违规的发生。因此,如果说法律事务是张网的话,这些法律风险无疑是条条准备漏网的鱼,如何编制好网成为当然的话题。

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方式

就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方式而言,大体有如下几种:一是外包制,聘请律师全权处理法律事务;二是专职公司律师制,重金引进律师,实行全日制坐班工作制;三是专兼职结合制,一部分法律事务交由法律专业员工处理,一部分较难的部分交给外聘律师处理。这几种管理模式需客观分析:首先,对于有充足人才储备的农商行,培养自己优秀的法律人才,承担主要法律事务是比较好的,因为绝大部分农商行这些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人才储备充沛,可以谋求组建自己的法律事务团队,这可对上文所述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管控,避免外包制在管理与要求上不能做到完全为我所用的缺陷;其次,对于一些人才储备不足或是业务规模很小的农商行,一时无法组建自身的法律事务团队,宜采用专兼职相结合的模式,让自身的法律员工与外聘律师充分配合,处理法律事务;最后,对全权实行外包制的农商行,一定要注重对其的管理问题,抓好对外聘律师的管理,防止一些法律事务的缺位,如对银行业监管规定的识别,毕竟在一些县城很少有律师关注银行领域的规章规定。

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建议

一是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法律事务的重要性,这需农商行领导在战略层面充分认识法律事务的重要性,法律事务虽不直接创造效益,但是一旦发生法律风险,损失往往是惊人的,所引起的社会负面形象更是无法挽回。

二是从组织架构上明确切合自身的管理方式。大型银行一般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如工商银行,农商行不必一步到位,关键要找准自身的定位、自身的需求。目前,农商行涉及法律事务的部分大体有两个:合规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合规管理部负责法律合同审查、法律知识培训、外部法律法规识别等工作,资产保全部一般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全行资产的管理,其中不良资产处置由于涉及司法诉讼等法律工作,其法律事务比较繁重。在此笔者建议有能力组建自身法律专业团队的农商行成立专门的法律合规部,吸收不良资产处置的职能,统一行使全行法律事务事务。

三是制度上理清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范围。很多农商行认为法律事务就是审审合同、打打官司,这只点出法律事务的一部分,并非全部。农商行应该充分审视自身业务,借鉴先进同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厘清本行法律事务需要做什么、相关人员的职责及分工怎么安排、工作流程是什么,这样从微观管理层面保证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有条不紊。

四是充分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农商行人才短板经过这些年的吸收、培养有较大改观,但是对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却不如业务发展亮点频出:这一是人才培养需要有一定周期,如一名法律应届本科生,功底较好,肯于钻研,毕业后就进农商行,想成为农商行法律专业人才起码需三到五年以上时间,二是个别农商行外包思想突出,认为法律事务外包省事省心,忽略了法律事务在农商行的地位、作用,导致法律人才培养日益欠缺。

4.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篇四

1、涉及公司日常业务相关的合同的起草、审核与修改;

2、公司日常函件、通知、规章制度、章程等文件的起草、审核及修改;

3、参加各业务部门例会,为公司业务部门开展业务提供法律支持、法律咨询;

4、汇总征集公司各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问题,与部门负责人商讨解决方案并上报;

5、EIP系统内合同用印审核;

6、公司注销、设立等事宜所需材料准备;

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纠纷处理,就个案为人力资源部提供法律层面的依据及解决方案,参与仲裁调解、开庭;

8、公司知识产权类事宜的处理。

5.法律事务工作总结(大全) 篇五

根据××××法律部工作部署,现将××××2009年度法律事务工作情况及2010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法律事务工作组织体系及队伍建设现状

在××××法律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及所属各单位依法经营的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在防范经营法律风险、促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公司组建、工商登记、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法律纠纷处理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绩,截至2009年底,××××及下属×××分子公司虽未设独立的法律机构,但均明确了总××××为法律工作职能部门。现专、兼职法律工作人员共有×人,其中具有相关资格的×人,为××××大力发展新能源引领企业转型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二、法律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按照××《××××》文件要求,××××对成立后制定发布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目前已废止了××项,修订了××项,并准备根据××××有关职能部门所制定、修订的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三、完成的主要法律事务工作、数据及效果

1、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是法律事务的日常性工作,也是防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几年来的实践已经使××××的合同管理走上正规化轨道。截止到2009年底,××××本部共审核×份协议,涉及金额××亿,各所属单位共审核协议×份,涉及金额×亿,审核把关率为×,目前没有发生一起重大履约纠纷,很好的控制了合同风险。

2、企业规章制度情况

为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切实提高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的操作性和执行力,××××及所属单位在全面清理规章制度的同时,加强对新制定规章的审核力度,截止2009年底,××××本部及所属单位从起草、审核、到发布,程序规范,共出台规章制度×项,使其真正发挥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法规的作用。

3、企业重要决策情况

随着法人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及所属单位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企业分立合并、增减资本金、重大投融资、并购、重组改制、产权处置、修订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及重大知识产权举措等方面对企业生产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进行审核把关,对××××三会业务程序、具体内容等进行规定。截止2009年底,××××

及所属单位共审核企业的重要决策×项,审核把关率100%。

4、投资、并购、产权处置等项目法律服务

2009年,××××以××××效益最大化为根本,紧紧围绕××××企业转型和扭亏增盈,坚持四个“有利于”的原则,全力促进外部市场开拓工作,按照××××的统一部署,在三亚建设项目、兴业公司股权转让、收购甘肃玉门电力设备公司、建设电力物流园区等项目上加大法律服务力度,为企业重要决策提供法律基础意见,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

四、普法工作开展情况

2009年,××××和所属单位按照××××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声势浩大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主题活动,××××邀请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开展防范法律风险知识讲座,××××班子领导及全体员工参加学习。在讲座中,律师以案释法,结合电力系统中真实经济纠纷案例,讲解了企业经营管理和合同签订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存在的风险,有效的帮助××××适时防范和及时化解法律风险,切实增强了法制宣传活动的感染力和实效性。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的宣传日、纪念日开展集中宣传。结合“三.八”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五.一”劳动节、“6.26”国际禁毒日、“12.1”世界预防艾滋病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开办各类法制栏目,宣传与广大员工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满足各类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所需,××××征订了通俗易懂、针对性强、实用性强的普法教材。如《××》、《××》等法制刊物放在综合管理部门,方便全体员工借阅,为业务部门人员依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为员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也增强了职工普法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

2009年,××××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不足。主要是个别单位错误的将法律事务工作看作“消防队”,轻防范,轻日常工作法律事务工作;还有个别单位混淆了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与外聘律师事务所办理某些法律事务的关系等。

六、今后工作思路与安排

在全面总结2009年的工作情况,并结合2010年××××的中心工作,我们确定2010年重点工作为:

1、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根据××××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解释与修订工作加以规范,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现代企业规章制度体系,促进××××科学发展。

2、加强经济法律问题的研究。要紧紧跟踪国家立法和地方性立法的动态,要针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其他新法律政策的出台对××××经营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及时提出针对性地措施。

3、加大对现有法律专业人才的培训力度,采取多种途径,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为××××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人才支持。

4、加强对外联系,为××××营造良好外部法律氛围。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同立法、司法和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积极与司法机关和相关执法沟通情况,争取理解,建立长期有效的沟通渠道,为××××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5、在法律风险较多的基建、营销、物资等领域要牵头处理一些法律问题,并加速构建在这些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避免一些风险频繁发生。同时要在这些领域积极探索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维权新机制。

以上是我们对于2009年法律事务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的一些初步设想。

针对当前××××面临的新形势,2010年,××××的各方面工作将非常繁重。法律事务工作也是如此。我们有信心在××××法律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领导的关

6.2011年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篇六

一、全面参与集团重大决策、经营活动,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为子公司、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拓展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防范集团运营中法律风险。

(一)、全程参与集团重大经营活动,及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法律意见。

1、参加江苏中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变更为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过程,配合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尽责调查,适时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

2、参与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对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两个组件公司并购,审查并购文件。

3、参与股份公司营销政策的制定,审查制度合法性;评估、修订变压器销售合同文本,审查修改于制度配套使用的《代理商协议》等合同文本。

4、参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南京南站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合作协议审查、修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5、参与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对通化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和业务开展情况的前期考察、调研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6、参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中电电气有限公司的工作,对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进行草拟、审查,办理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事务。

(二)、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法律风险提交评估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1、1月向相关部门提交《企业劳动管理法律指引》,对企业常见的《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适用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与指导。2、2月向集团领导提交《关于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对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3、6月向集团领导和人力资源部提交《2011年上半年劳动争议案件评估报告》,对因公司不规范行为引发的多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剖析,总结原因、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为子公司、职能部门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检查异地子公司法律工作开展情况。

1、为江苏中电输配电有限公司与福建建德三师水泥有限公司的变压器质量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拟定和解方案。

2、调查、处理江苏中电输配电有限公司与大唐漳州风电有限公司的变压器质量纠纷,提出了可行的处理方案、建议。

3、协助企管部处理临时用工陶纪明的工伤补偿事宜,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

4、对合同履行中的争议,草拟书面函件与客户协商;对客户违约,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合同,指导销售员从客户处取得违约证据,如kunye c0,limited公司推迟交货,指导销售员取得对方书面认可手续。全年共为子公司、职能部门提供各类法务服务60余次。

通过上述工作,化解纠纷,弱化矛盾,避免了诉讼案件的发生,维护了公司形象。

(四)、检查、监督江西景新公司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1、监督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务工作开展:保持与外聘驻公司律师的密切联系,定期检查工作日志,及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

2、要求江西法务对全部涉外采购合同进行梳理,对未履行完毕的每份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给予说明并给出法律意见。

3、监督合同履行,及时处理纠纷:对因付款延迟导致大量供应商不满引起的合同履行问题进行协调,提供解决方案;对于供气公司要求涨价引起的重大纠纷,适时指导、草拟函件,提出法律建议等。

4、与其它部门合作,参与公司项目的决算工作。

(五)、积极维护和拓展外部司法关系,为解决集团法律风险创造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维护与扬中公检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关系;拓展与省高院、镇江中院、江宁法院、江宁公安的联系沟通,与两地司法机关保持良好的工作联系。

二、基础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一)、清收应收账款,维护资金安全。

1、工作业绩:

⑴ 超期货款:全年共处理超期货款4253.6万元,其中2011年遗留2088.8余万元,2011年新移交2164.4万元。截至2011年11月底,共回笼超期货款2370万元,清户169户。

⑵ 离职销售员欠款清理:经过一年时间的诉讼,第一批诉讼的25件离职销售员欠款案件一审已全部结案,回笼欠款15万元。

2、工作措施:

⑴ 超期货款方面加强诉讼力度。为加快超期货款清收速度,重点通过诉讼方式清收。积极协调各方,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共诉讼案件29起,结案23起,结案率80%,另有2起案件已冻结金额73万余元。全年通过诉讼而回笼货款621万元。

⑵ 坚持出差,深入每个客户实地了解货款逾期支付情况,对客户提出质量等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回笼货款。

(二)、严格执行合同评审制度,评审全集团对外经济合同。

1、审查、草拟重大合同:参与谈判、审查与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与人民电器厂、华达物资公司、正泰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与德国海德里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的重大合同,提出法律意见;起草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地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许可、技术合作开发协议等重要合同。

2、严格按责任状要求做好日常合同评审工作:今年面对人员减少、工作量增加的问题,法务部发扬团队精神,精诚团结,加强合作,克服困难,保障合同评审日常工作按时完成。

⑴ 截止至11月底,评审变压器销售合同2800余份,重点审查客户资信,识别安装公司、皮包公司等履行能力不能保障的客户,预防法律风险。

⑵ 对非标产品库存,逐份审查合同,向运营计划中心核实履行情况,分析法律风险,对每台产品给出处理意见。

⑶ 对在评审中发现的未签订合同先发货、预付款(全款)未到先发货引起的法律风险予以汇报,指出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3、评审集团及股份公司采购合同2900余份;基建及其他合同193份。对此类合同,重点审查合同是否与招标结论一致;对采购特殊产品如危险品、劳保用品等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特殊生产许可的,严把资质关,审查供应商相关证照;对生产、质检用设备要求留质保金;根据运输公司人员协助卸货受伤事故,提示完善采购合同文本,预防将来再发生卸货人身损害风险。

4、评审光伏产业子公司各类别合同合计698份(国内销售220份,国内采购478份),着重审查对方单位资信,对合同提出了修改意见。

5、根据新公司的建设及集团各子公司发展情况,适时制定、修订标准合同范本。

⑴ 根据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建设进度,及时制定销售合同文本。

⑵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经验,重新修订劳动合同文本,使之更加完善。

(三)、规范商标与工商登记管理事务,维护公司知识产权。

1、为建立商标管理体系,在集团内实施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定《集团商标管理制度》并公布实施。

2、打击商标侵权和对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扬中市中电电工设备厂、国际中电集团、中电变压器股分有限公司等使用与我集团近似商标,利用字号相近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集团已对以上公司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和不正当竞争

诉讼,共3起案件。其中不正当竞争诉讼一审胜诉,判决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对方赔偿30万元(对方提起上诉,二审中);其余两案仍在审理中。

3、为策应变压器、组件两大产品的海外销售,保护公司知识产权,按注册方案推进海外商标注册,上半年共取得国内外17件商标权证。

4、及时办理工商年检及日常工商行政事务,确保集团及子公司各项工商登记合法、有效:办理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办理中电电气(镇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成立工商登记;办理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收购而引起的工商变更、外资注销等各项事务;办理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办理集团、各子公司各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事宜。

(四)、多形式多渠道灵活开展法律培训与宣传,努力提高集团管理层和员工的法律素质。

1、按年度培训计划,本年度共对新上岗的营销员进行合同法培训4次,培训人次120人,课时16课时。

2、为了提高集团及子公司人事管理者的法律基础知识,安排外聘顾问杨惠弟进行劳动法相关知识培训2次,重点讲解了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用,劳动关系建立、解除等法律知识和实践要求。

3、针对近年职务犯罪多发,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为教育销售员,提高法律意识,减少职务犯罪发生,在半年度营销会议上对全体与会销售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培训。

4、在《中电人》法律专栏发稿,进行法律教育宣传。共刊载《安全案例宣传之资信调查》等 篇法律宣传教育文章,为员工工作、生活中常遇法律问题给予法律指导与宣传教育。

三、运用专业技能,一方面以法律手段维护集团利益;一方面群策群力,充分发挥法律智慧,避免集团卷入重大诉讼,减少案件索赔额,维护集团形象。本年度通过妥善办理诉外、外诉经济案件共为集团挽回损失60万元;减少索赔839余万元。

1、诉外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情况:

⑴ 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高邮海光照明器材厂仲裁案:因研究院定作的太阳能草坪灯灯具和太阳能路灯灯杆质量与客户天津镇洋公司的合同要求不符,导致天津镇洋对我公司提起质量纠纷诉讼,在妥善处理天津镇洋案件后,少支付天津镇洋公司货款20万元;对高邮海光申请仲裁,根据案件需要及时联系到行业协会专家出具鉴定结论,争取到胜诉机会;4月双方达成调解:高邮海光退还货款、支付赔偿共计40万元,自行拉回有质量问题的灯具。该事件引发的两个案件通过努力共为公司挽回损失60万元。

⑵ 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南京康中科技有限公司货款返还仲裁案。1月份对康中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按协议返还货款130多万元,在仲裁过程中发现对方有到期债权,及时向玄武区法院申请保全,6月该案也达成调解:对方同意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共计150余万元,目前该案正在申请执行。

2、外诉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情况:

今年外诉经济纠纷案件发生较多,全年共处理5起案件,涉案金额达1700万元。自2011年以来金融危机造成外部市场环境恶化,同时因公司各层面员工缺乏风险意识,尤其是业务经办人缺乏足够的工作责任心,未尽谨慎义务,使本可避免的纠纷因处理不当引发了重大诉讼。法务部积极应对,精心准备,力争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具体情况如下:

⑴ 芜湖天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案:对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609594元,经协调达成调解,仅支付本金和诉讼费,对方放弃利息4万元。该案暴露公司管理上两个问题:一是在建基建项目未依法报建,设计方案修改未及时报批,造成工程无法竣工验收;二是公司项目负责人不尽责,人员交接后互相推诿。

⑵ 安徽众安实业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质量纠纷案:对方要求我公司承担质量

赔偿的连带责任,支付500万元。该案发生后,及时调查取证,向公安报案,因调查及时、手段得当,使对方在11月份撤诉,避免了公司卷入一场高额索赔纠纷。该案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是他人为谋取不法利益私刻我公司印章伪造合同,另一方面是公司的报价、标示制作、领用等方面缺乏登记管理措施,无人进行跟踪,使他人得以利用漏洞达到不法目的,使公司卷入无谓的讼争。

⑶ 上海永续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67万余元,法院一审驳回该单位对半导体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方败诉。该案的胜诉体现出使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的意义,合同条款的完备使公司取得诉讼先机。

⑷ 常州益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对方要求我公司支付违约金900余万元,并对公司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该案发生是因经办人对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重大环节无法律意识和常识,对已解除的合同无书面手续,导致引起重大诉讼,经两次开庭,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⑸ 洛阳市坤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反映合同经办人缺乏基本的商业交易业务技能,对收货、验货、退货、发货等重要环节的处理不规范,存在重大风险漏洞。案件经两次开庭后与对方达成调解,为公司减损二百余万元。

3、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今年共发生劳动争议案件7起,数量比往年大幅降低,仲裁请求277859.4元,给付金额58348.1元,减少索赔219511.3元。具体情况如下:

四、严厉打击职务犯罪,追究犯罪人责任,挽回公司损失120万元。

1、石志斌侵占公司财产案件:该案已结案,石志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其在乐山的房产等分别进行变卖和出租,挽回损失30余万元;

2、宋如峰挪用资金案:被挪用的90万元已追回。

3、魏灿龙挪用案:已初查立案,对其已网上追捕;祝建飞、严明武挪用案作为共同犯罪已经立案,并已经网上追逃。

7.公司法律事务总结 篇七

关键词:法律事务,管理信息,设计

1. 引言

油田企业法律事务处担负着油田合同管理、公司事务、风险管理、纠纷诉讼、普法宣传的工作职能, 伴随着企业规模和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 下属经营机构数量和经营范围也日趋扩张, 企业面临的法律事务正急剧增加, 企业法律风险的级数递增。据统计, 法律风险已经成为国有企业的最大风险, 这也对加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提出了迫切要求。

为更好的防范法律风险, 做到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化、规范化、高效化, 以实现企业法律事务资源的有效整合和规范化管理, 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油田都开展了或正在开展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做好油田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首要任务是将法律事务管理流程转化成信息化流程, 做好系统的设计和规划。

2. 建设目标和内容

2.1 建设目标

通过法律事务信息化系统建设, 推动法律事务和管理流程再造, 逐步建立规章制度体系化、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化、纠纷管理实时化、合同管理流程化、实现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和信息共享, 提高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提升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2.2 建设内容

(1) 法律事务信息网

主要包括重大决策法律审核、规章制度审核、法律风险管理、公司事务管理、授权委托管理、纠纷诉讼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普法教育、法务资源、信息公告功能等10个模块开发/新增合同管理。

(2) 基于OA的法律事务审核

基于OA系统实现重大决策法律审核、规章制度审核、授权委托管理、公司事务管理、纠纷诉讼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需要法律审核的事项。

(3) 合同管理

实现油田企业机关和二级单位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结算的全过程管理。

3.技术方案

3.1 主要功能模块

目标系统所有数据来自基础数据, 从源头采集、数据审核、自动发布, 确保数据的统一、共享、同步。满足油田人员管理规范操作、信息联动、透明高效, 使决策更加科学准确。建设主要功能模块包括采集体系、存储体系、服务体系和基础保障体系建设, 以此实现对相关应用系统的全面支持。

(1) 数据采集体系。通过对数据的关联关系分析, 实现各类数据的齐全、规范采集。需要开发相应的采集软件、形成数据产生、采集、审核、应用职责明确的数据采集管理机制。

(2) 数据存储体系。将信息技术和专业应用有机结合, 完成存储体系数据模型标准建设。

(3) 数据服务体系。形成支持专业应用的数据专题和支持机制, 实现油田数据资产的综合信息查询和对专业应用的数据支持。在平台中封装业务模型和用户管理, 确保支持专业应用到位、授权机制灵活。

(4) 基础保障体系。基于现有网络、安全、设备、标准等方面的建设, 建立安全防御系统。配备高性能的防火墙和入侵防护系统, 建立保障数据安全的备份系统, 在线备份数据。同时, 建立统一的身份认证和授权共享应用安全机制。

3.2 技术方案

系统总体技术架构采用分层设计原则, 其设计和实现力求整体性、组件化、规范化, 以降低自身的功能耦合度以及与应用系统之间的耦合度, 使系统具有较强的适应性、扩展性, 为系统的后续发展和支持异构应用系统的奠定坚实基础。系统主要包括外观层、业务层、数据层构架, 外观引擎、作业调度引擎、工作流引擎、报表引擎, 可共享的基础功能组件, 以及系统支持工具等。

数据层:采用基于IBitas模型的数据访问方式, 进一步进行功能性封装, 提高易用性, 可管理性, 通过数据模型实现对应用系统数据库的管理;

业务层:业务层不具体确定应用服务器的选型, 而是基于开源的Spring框架进行设计、开发, 实现应用系统的业务逻辑承载与执行;

外观层:通过预制的交互模版, 为应用开发人员提供快速的应用交互开发支持。

3.3 关键技术

(1) 工作流管理

油田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流程化实现采用工作流平台, 其独立的流程引擎驱动事务处理, 将事务处理和流程在物理上分开, 而在逻辑上又可以有机的联系在一起;流程在初期设定完成后, 其运转主要由流程引擎来完成, 减少用户对流程的干预, 使用户更加的关注于事务的处理, 保证流程的正常运转。

合同业务办理将各种活动联系在一起, 将工作从一个传递者自动或干预的方式传递给另一工作者, 能够有效的帮助企业将计划、执行、控制和监控和谐的统一起来, 实现企业内部端到端的办公。主要优势和可行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流程可视化定制;

批量审批;

待办提醒;

运行在流程运行中撤回、改派;

支持任务接到前、后两种状态的委托办理;

办理过程跟踪;

流程可管理, 管理员可以对流程执行挂起、恢复、删除等操作。

(2) 电子签章

油田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采取加密措施是尤为重要, 电子签章技术藉由加密技术及公私金钥之技术架构, 以确认数字信息传递者之身份真实性及数字文件之真正性, 并附加高精度的显示及打印效果。主要能实现如下功能和性能:

易用性:使用电子签章通过简单的选择操作进行, 简单方便。

广泛适用性:可保护多种类型的电子文件。

安全性:使用安全散列算法 (SHA-1) 、三重DES加密算法以及PKI框架 (Public Key Interface) 的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的绑定。

可审计性:可通过签名者身份、签署日期和时间、签署历史纪录等追溯文档的用印和修改过程, 数字签章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 (草案) 设计实现, 提供可信的法律依据, 协助司法实现。

便携性:电子文档一经签署和盖章, 签章即和文档绑定在一起, 并可安全地进行传输。

开放性:系统完全兼容国际标准 (x509, PKCS) 证书格式, 可以直接融入国家及国际组织的PKI体系。

4. 结束语

通过油田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使得油田企业原先垂直型的层状结构中加入了网状信息流和工作流。这种管理结构的改变, 并不削弱管理的权威性。相反, 它可以进一步增强层状结构的权威, 而且扩大了决策基础, 促进决策科学化。通过“管理制度化、制度表单化、表单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四化过程, 实现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真正意义上的“严格管理、依法维权、服务把关、防范风险”。该系统在中石化部分油田已经取得了很好的应用效果。

参考文献

[1]郭晋伟.SOA架构的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D].沈阳:中国科学院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 2006年

8.公司法律事务总结 篇八

【关键词】人民银行 法律事务 思考

一、法律事务工作管理体制的现状

1998年,为适应人民银行法制工作的实际需要,总行决定在分行、营管部和省会中支设立副处级的法律事务办公室(挂靠于办公室),在各市中心支行配备专兼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初步形成了总行条法司——分行(省会中支)法律办——地市中支办公室组成的法律事务工作管理体制,全面推动了基层金融法制工作的开展。

2003年,总行作出在分行(营业管理部)单独设立法律事务处的决定,进一步发挥了基层央行法律事务部门的作用。实践表明,分行以及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作为人民银行管理层集中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在管理辖区的法律事务中发挥着指导、监督、协调的积极作用,对保障中央银行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各级人民银行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的设置并不彻底,在地市级中心支行并没有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而是成立了挂靠办公室的法律事务办公室,一般情况下由办公室副主任兼任法律办主任。由此形成了总行条法司——分行或省会中支法律处——中心支行法律办(挂靠办公室)的法律事务工作体制。应该说,这种工作体制对于促进人民银行的金融法制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着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经济宏观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加强,金融法制工作在人民银行整体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但是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体制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

二、当前基层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

目前,在地市中心支行一级都没有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法制机构往往挂靠在办公室,法律事务工作只是办公室综合材料、政务信息、文电运转、督察督办、会议服务等相当庞杂工作的一部分。法律事务工作与办公室其他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同,法律事务工作本身既包括法律报表、总结的报送、金融普法宣传、执法监督检查等常规性工作,又包括实务性较强的法律顾问、法律诉讼工作,还包括研究性较强的金融法制调研工作。基层行在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的情况下,一般仅有一个人员负责法律事务同时还要承担其他工作。应该说,分支行法制机构设置情况、人员配置情况与分支行法律事务工作应承担的重要职责与繁重任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二)缺乏专业人才

当前各地(州、市)中心支行法律事务部门挂靠在办公室,法律事务人员为专职或兼职,由于缺乏专业的培训,法律素质得不到提高,在处理一般性法律事务还可以应付,但在遇到涉诉案件时,法律事务人员无力承担案件的直接应诉工作,需向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求援,这既增加了人民银行经济上的负担,又不利于人民银行的保密工作。部分中支的法律事务部门还无力承担法律顾问、法制调研等法律事务工作。

(三)工作不够专一

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身处全行办公枢纽部门,除了要承担法律事务工作外,一般还要承担很多政务工作如政务信息、公文审核、会议服务等,较多的工作精力都牵扯到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中,投入到法律事务上的精力有限,只能疲于应付,无暇作深度的学习和思考,履职存在一定的难度,仅仅局限于法律事务报表、总结报送、普法宣传等常规性法律事务工作,对要求较高的金融法制调研则力不从心,从而导致法律事务难以深入开展,金融法制工作创新难以突破。

三、对策建议

(一)争取设立内部相对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

针对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的现实情况,人民银行应加强法律事务组织机构建设,为法律事务工作有效开展提供组织和人员保障。在目前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不太现实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通过变通的做法,争取设立内部相对独立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不受办公室其他政务工作的影响。具体的设想是,有条件的中支可以在办公室配备一名副主任兼任法律办主任,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下属一名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法律事务工作;规模较小的中支可在办公室设立法律事务岗,严格工作分工,由一名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法律事务工作,而不承担办公室其他政务工作,以便于致力于法律事务工作。

(二)加强在职法制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招录法律工作人员的门槛

一方面是加大现有在职法制干部的在职培训力度,鼓励参加法律自学考试以及国家司法考试,争取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其法律专业素质和水平;一方面建议在每年招录法律专业工作人员时,将是否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作为一个优先考虑的因素。通过培训和引进两个途径,提高法制干部的法律专业水平,使之在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的同时,更好地肩负起法律顾问、法律诉讼、法制调研的工作,促进法治央行建设和金融法制工作的创新。

(三)在目前与办公室合署办公的情况下,力争设立专职法律工作人员

9.法制办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篇九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上半年法律事务处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按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类涉法事务的处理处置工作,办结率达到100%。上半年,我处接到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类涉法事务176件,去年的同期数为90件。我处均及时进行认真审查,从法律方面严格把关,并均按时上报或反馈相关部门,办结率达到100%。办理的涉法事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融资工作。一方面随着我市偿债高峰的到来,偿债压力巨大,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着较大的资金缺口。另一方面,却是外部融资形势严峻。为确保各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及债务资金链接,一方面全市各投融资公司及国有公司密集开展融资活动,另一方面,融资的形式越来越复杂,融资主体由银行扩大到租赁公司、信托公司、保险等机构。1—5月,我们对市公租房建设管理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回购16个商品房配建经适房和子君村经适房配建廉租房有关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对《融资租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融资事宜、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关于与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事宜、产投与华夏银行合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事宜、城投与信达资产开展融资合作有关问题、城投与五矿信托开展应收帐款收益权信托融资相关问题、滇池投资公司与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事宜、国有资产管理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企业债券发行有关问题、土投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开展融资有关事宜、《XX市人民政府与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教育信息化融资战略合作协议》、医疗资源融资租赁等事宜等进行法律审查。二是招商引资项目。参加与华润集团就设立华润昆明儿童医院有限公司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的谈判并对《关于设立华润昆明儿童医院有限公司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进行反复审查、参加与与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就昆明泛亚金融中心产业园区项目的谈判,并对《昆明泛亚金融中心产业园区招商合作协议》以及补充协议进行审查,对XX市人民政府与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书、《昆明联想科技城合作与产业引入合作协议》、乐嘟嘟幼教集团在昆投资合作有关事宜提出意见、建议。三是土地问题。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收储有关问题、云南映象片区昆明城建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问题、对草海北片区土地一级开发及安置房建设解决征地拆迁问题、收回XX区明波龙华娱乐城所属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关于收回XX区城中村1号片区(六合村)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宜、云龙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关于请求返还被第十污水处理厂占用东二环“j2007—004号”地块60亩土地损失价款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四是政府及政府部门各种涉法事务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包括彩云间花园小区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对天和大酒店复杂的债权债务进行梳理、先后拟定了五个版本的资产转让协议;对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整合重组工作中有关事宜、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滇池泊屋”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事宜。五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对昆明新机场专用高速路(南段)bot项目特许经营权项目后续问题、昆明火车南站市政配套交通设施东外环中路及其上部道路等工程项目合作bt协议、东南二环建设项目bt合同履行后续问题、昆明新机场快速公交基础设施二期工程bt项目招标有关事项等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六是涉诉、仲裁案件。对市属各部门的涉诉、仲裁案件进行协助,包括对昆明自来水集团公司关于大庆建筑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案、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双化水库管理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相关问题、对禄劝秘乐谷旅游景区停止旅游经营财产损失行政补偿案件等。

(二)开展对各县(市)区、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按照《XX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为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行政部门开展好法律顾问工作,一是要求各单位应当将所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和聘用合同正式文本复印件报我办备案。我处在各单位2011年报送的基础上,梳理出2012年聘期届满,需要重新聘请法律顾问的部门名单,对聘期即将到期的部门适时督促。二是要求各单位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以前,应当报送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报表。同时,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行政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及涉法事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全市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内容。为做好年底的考核工作,我处于6月下旬下发了填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统计表》通知,目前相关统计工作已完成。14个县(市)区,经开区、高新区、度假区、阳宗海、倘甸产业园区(轿子山旅游开发区)5个管委会均按时报送了《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统计表》,报送率为100%;44家具有行政执法权,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市级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中,按时上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统计表》的为43家,报送率为97.7%。未报送的单位为:市国家安全局。根据上报的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行政部门组织聘请法律顾问在决策论证、规范性文件审查、项目谈判、起草或审查合同、行政许可论证、行政处罚论证、突发事件处置及信访接待(领导接待日)、法律培训(讲座)、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咨询等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经统计,上半年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组织聘请的法律顾问开展的工作数量为2412件(次),其中:1.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共317件,占总件(次)的13.14%;2.参与规范性文件审查、论证,共89件,占总件(次)的3.69%;3.参与项目谈判,共66件(次),占总件(次)的2.74%;4.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共931件,占总件(次)的37.85%;5.代理或参与行政诉讼案件,共70件,占总件(次)的2.90%;6.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共52件,占总件(次)的2.16%;7.参与行政许可论证,共29次,占总件(次)的1.20%;8.参与行政处罚论证,共80次,占总件(次)的3.32%;9.参与领导接待日、突发事件处置及信访接待,共237次,占总件(次)的9.83%;10.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共55次,占总件(次)的2.28%;11.进行法律培训或讲座,共78次,占总件(次)的3.23%;12.其他工作,共426次,占总件(次)的17.66%。对6个县(市)区和开发区、8个市级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的工作,已与监督处进行了对接,与监督处的抽查工作一并开展。

(三)组织全市法制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加强全市法制系统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全系统法制干部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同时,也作为市政府法制办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政府各相关部门业务指导的一项举措,今年,我们结合各项工作的需要,继续邀请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就相关法律问题,为全市法制系统干部作专题法律知识培训。培训内容的选择,力求有助于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注重内容的操作性。上半年完成了招标投标法律实务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防范相关法律问题两期专题知识培训。

(四)做好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工作。上半年,共计安排法律顾问160人(次)参与了市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重要活动、重要合同的法律审查,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工作以及其他法律事务工作。做好法律顾问工作量的统计、工作资料的整理、按照新修订的支付标准做好工作酬劳的支付工作。

(五)参与重大涉法维稳事件的处置。参加了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资产拍卖、处置、维稳,华西滨湖国际城合同诈骗案善后资产处置等工作。(六)报送信息上半年按照要求报送信息40条。(七)按要求开展所担任的议事协调机构联络员的工作。目前担任着15个议事协调机构联络员的工作,均按各领导小组的要求完成了相关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合理的工作时间。

一是由于审查时间紧迫,需要在规定的短时间内完成,深入研究问题的时间留得不够,难免影响到工作质量,这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例如各投融资公司及国有公司密集开展融资活动法律文件的审查,都是急件、特急件。与秘书处进行沟通,均表示,情况紧急,资金链即将断裂。另一种情况是合同的审查,秘书处在交办件的时候就会交代,领导已经定好了与对方的会谈时间,甚至已经直接定好了签约时间。二是急件的处理影响工作的安排,原本已作了计划,预留了工作时间,往往被收到的急件打乱工作安排。同时,为了给法律顾问尽量多留审查时间、给领导预留审查时间,承办人的时间非常有限,只能挤。三是有些工作未能与法律顾问进行有效沟通。由于时间紧迫,在对征询的问题未作分析梳理、未能就需要在哪些问题、方面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建议的情况下,便把材料直接转给法律顾问,影响了法律顾问分析问题的针对性。

(二)对有些事务的处置,或者合同、协议的审查,由于背景材料掌握的不全面、对情况缺乏全面的了解和把握,只能依据法律修改个别合同条款或者文本内容,可能会造成法律风险论证相对薄弱或者影响对分析问题的针对性、参考价值。例如市国土局上报市政府《关于收回XX区城中村1号片区(六合村)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请示》,由于所涉的问题非常复杂,时间跨度长,涉及十几年前的债权债务,且由于附件材料不全面,我们只能从其它渠道了解了一些相关背景情况,但始终对背景情况无法全面掌握。诸如此类上报市政府要求解决相关问题的报告,由于对其背景、过程无法全面了解,提出准确处理处置意见的难度大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继续做好原计划的工作和常规工作。

(二)下半年对6个县(市)区和开发区、8个市级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10.项目开发、法律事务个人工作总结 篇十

一、项目开发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1、完成项目(20MW)申报工作

根据部门工作安排,就发电项目,取得项目用地国土局选址意见及林业局选址意见,并确定项目开关站选址坐标报国土局审核调规,项目备案按时限逐级上报至县、市、省三家发改委。但因河北省光伏指标限制,该项目未能进入建设计划。

2、完成领跑者项目获取工作

作为领跑者前期工作小组成员,进行阳泉和芮城两项目标书资料筹备和编制工作,并按期限完成标书递交。最终中标项目。

项目中标后,积极与发改委沟通,完成开发协议修改、完善和签订工作;按照市发改委要求,完成首次基地公共设施首次分摊费用缴纳工作。

完成项目备案材料准备及上报工作。

完成项目地基稳定性评估、地质灾害评估、水保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的询价工作,新选地块地形测绘及其他前期专题报告询价委托工作正在开展中。

3、完成蓄能项目考察

5月份,抽水蓄能项目进行了考察。因沙河光伏资源已为其他能源企业圈占殆尽,且可用土地稀缺。进入当地光伏建设机会较小,仅抽水蓄能项目无利润赚取,故放弃该项目了后续工作。

4、其他前期工作

1)参与对收购项目的谈判,及相关合作协议修订。

2)协助风电项目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

3)开展石家庄元氏县光伏资源获取工作。

二、法律事务工作完成情况

1、合同法律审核

及时完成合同流转法律审核,审核率达100%,力争将法律风险的降到最低。根据授权,实行法人授权集中管理,先后出具授权55份。

2、专项事务法律服务

先后出具土地招拍挂法律风险提示意见书、项目解除贷款合同违约责任、总包合同履行纠纷法律解决方案等专项意见书三份。

3、法律培训

开展环保法律培训、央企法治建设培训及保密法律法规培训三次。

4、法律诉讼案件处理

1)就合同履行纠纷事宜,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积极协商、民事诉讼、行政处罚等,最终解决了项目中遗留的工程质量整改消缺工作迟滞,农民工干扰业主正常经营秩序,设备商亦不积极履行产品质保维修责任等问题。

2)诉道路侵权案件,终审判决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维护了公司合法权益。

经营权案件,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已开庭完毕,等待判决结果。

3)参与光伏场区占地的国土行政处罚听证。

4)参与诉侵权,赔偿损害案件,现正在配合鉴定机构开展因果关系鉴定。

三、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1)参与各类采购的询价工作。

2)每月按期上报科技环保部分公司环保项目完成情况。

3)按时完成了前期服务类合同管理和统计。

四、20xx年工作计划和安排

1、前期工作开展方面

鉴于,风电、光伏资源建设指标竞争越来越严峻,为我们项目获取加大了难度。除了注重自主开发风电、光伏资源指标获取外,亦要重视新能源项目的`合作并购。

除了风光资源较好地区外,亦要重视三类资源开发和获取。

建议在资源开发和获取中,与当地实际需求结合,在满足收益率基础上,适当考虑下当地政府诉讼。

河北省能源局在1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做好20xx年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和先进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建议以此为契机,密切关注其政策动向,熟悉其评价标准,做道提前谋划,有的放矢。

2、法律工作开展方面

1)加强工程建设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方案和管理,尤其在总包方对外分包中的合同管理,避免违法转包和分包情形。

2)加强员工法律意识和素质提升培训,熟悉掌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法律知识。

11.公司法律事务总结 篇十一

A通信设备公司(下称A公司)是一家致力于通信行业的新型贸易公司。2011年9月上旬,A公司通过B贸易公司从韩国进口三票光分路器芯片货物,现场海关为某市邮局海关(下称邮局海关)。同年9月下旬,A公司通过C贸易公司从美国进口一票光分路器芯片货物,现场海关为某市机场海关(下称机场海关)。

A公司根据以往和B贸易公司及C贸易公司合作报关的习惯,将HS编码或税号申报为85177090。但是,邮局海关向B贸易公司,机场海关向C贸易公司,都通知了同样的内容:光分路器芯片符合税则税目9013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则一及六,按其他未列明的光学器具归入税则号列90138090,而不是按其他通信设备用零件的归入税则号列85177090。并要求将以前已经进口放行的光分路器芯片补交关税。否则不予放行清关。

A公司非常焦急,如果前述货物不能在2011年11月得以放行的话,会产生如下不利因素:无法拿到增值税票据向税务局抵扣税款。这笔税款抵扣金额有50万元之多。此外,A公司领导又非常愤慨,因为同为世界海关组织(WCO)成员的韩国,关于光分路器芯片HS编码的管理,将其定格在8517类别之中。

A公司再三央求B贸易公司及C贸易公司希望将货物放行、并取得增值税抵扣票据。B贸易公司经过努力,向邮局海关办理了海关事务担保,但由于没有在税款保证金申请写明办理的是全额税款保证金担保还是差额税款保证金担保,结果邮局海关为其办理了全额税款保证金担保。A公司通过B贸易公司进口的货物得以放行,但却无法拿到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票据。

C贸易公司也向机场海关申请海关事务担保(税款保证金担保申请),但机场海关当场直接拒绝了C贸易公司的申请,理由是不存在海关归类争议,并向其出示了深圳海关2011年9月刚出具的《归类指导意见》。该《归类指导意见》很明确的指出光分路器芯片符合税则税目9013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则一及六,按其他未列明的光学器具归入税则号列90138090,而不是按其他通信设备用零件的归入税则号列85177090。对于机场海关的拒绝,C贸易公司及A公司未拒绝,也未提出任何反驳意见。同时又不认可机场海关关于光分路器芯片的商品归类认定。

A公司不同意海关观点,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却遇到了对其而言前述无奈又有点残酷的不利僵局。

【法律分析】

B贸易公司已为A公司办理了海关事务担保,货物得以放行,A公司为何还不能拿到抵扣税款的增值税发票?

A公司通过B贸易公司进口的光分路器芯片,如果按其他通信设备用零件的归入税则号列85177090时,关税税率为0,邮局海关代征的增值税率为17%;如果按其他未列明的光学器具归入税则号列90138090时,关税税率为5%,邮局海关代征的增值税率为17%。

邮局海关认为光分路器芯片应当归类为其他未列明的光学器具,税则号列90138090;B贸易公司/A公司认为光分路器芯片应当归类为其他通信设备用零件,税则号列85177090。由此,邮局海关与 B贸易公司/A公司光分路器芯片的商品归类上发生了争议。根据我国《海关法》第66条规定(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B贸易公司/A公司有权利申请办理海关事务担保。

邮局海关认为光分路器芯片的税则号为90138090,则海关认定的应征税款为5%的关税和17%的增值税;B贸易公司/A公司认为光分路器芯片的税则号为85177090,则这里的已征税款为0%的关税和17%的增值税;由此,这里的应征税款和已征税款的差额部分为5%的关税。根据我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4号公告第2条规定(为方便企业尽快取得税单并实施增值税款抵扣,减少资金成本压力,应企业申请,海关可以先根据企业申报征收税款,同时按海关认定的应征税款和已征税款的差额部分收取税款担保后放行), B贸易公司/A公司有权利只需向邮局海关申请差额税款保证金担保,并有权利先行缴纳17%的增值税,可以再向税务局及时抵扣增值税款。但在现实中,B贸易公司忽视了差额税款保证金担保与全额税款保证金的区别,只是在《进出口税款保证金申请书》简单填写了申请事项为税款保证金,并没有注明是差额税款保证金担保。这使得邮局海关在模糊原则下向其要求按照全额税款保证金提供担保。而B贸易公司/A公司却不加思索的根据邮局海关的要求缴纳了全额税款保证金。这意味着,本来可以先行缴纳17%增值税款,先行拿到增值税抵扣票据的意图完全落空。

机场海关拒绝C贸易公司海关事务担保申请的理由是否成立/合法?

答案显而易见,机场海关的理由不成立、不合法。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21、第22条规定,商品归类决定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对外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货物通关的依据;没有对外公布的归类决定,只用于海关内部进行商品归类时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货物通关的依据。而归类指导意见书/归类问答书为地方海关的内部意见,不是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的归类决定,显然不能作为货物通关的法律依据。机场海关所依据的是深圳海关(为其他地方海关)所作出的归类指导意见书或归类问答书,并不是海关总署作出的商品归类决定。很显然,这些归类指导意见书或归类问答书,在对C贸易公司/A公司的光分路器芯片进行归类审核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光分路器芯片通关的依据。

此外,海关总署对外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中并没有涉及到光分路器芯片的归类;我国现行《进出口税则》中也没有具体描述光分路器芯片的归类;同为WCO组织的韩国海关,在对光分路器芯片进行归类时,HS编码前四位是8517,而不是机场海关所述的9013。

与此同时,C贸易公司/A公司对于机场海关关于光分路器芯片的HS编码或税则号应为90138090的观点有异议。既然二者的关于光分路器芯片的商品归类有争议,就表明C贸易公司/A公司的这票货物的商品归类还没有确定。这显然符合我国《海关法》第66条规定,由此,机场海关无权拒绝C贸易公司的海关事务担保申请。

天尚律所的律师在与机场海关交涉中,以此理由提出C贸易公司的海关事务担保申请应当得到支持时,机场海关当场表示同意,不再拒绝。

【风险点评】

邮局海关已经同意了B贸易公司/A公司海关事务担保申请,并为其办理了担保手续,放行了货物。根据相关法规,在正常情况下,B贸易公司/A公司可以通过海关归类磋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从容不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由于对差额税款保证金担保与全额税款保证金担保的无知,以至于申请成了全额税款保证金担保,无法拿到能够抵扣增值税款的票据。

虽然货物得以放行,如果B贸易公司/A公司奋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即便如此,但此次向税务局抵扣税款的意图却根本不会实现,并且法律是否最终会支持其权利还是个未知数。

律师提醒,申请款保证金担保时,一定要记住在《进出口税款保证金申请书》明确表明申请的是差额税款保证金担保。否则就会步A公司的后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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