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健康教育讲座

2025-02-07

老年人健康教育讲座(精选13篇)

1.老年人健康教育讲座 篇一

老年健康教育知识

老化情绪是老年人对各种事物变化的一种特殊的精神神经反应,这种反应因人而异,表现复杂多变,严重干扰和损害老年人的生理功能、防病能力,影响神经、免疫、内分泌及其他各系统的功能,从而加速衰老和老年性疾病的发生和发展。当代老年医学研究证实,影响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因素大致有三个方面。

衰者和疾病

人到60岁以后,体力和记力都会逐步下降,从而引起一系列生理和心理上的退行性变化。这种正常的衰老变化使老年人难免有“力不从心”的感受,并且带来一些身体不适和痛苦。尤其是高龄老人(指80岁以上的老年人),甚至担心“死亡将至”而胡乱求医用药。在衰老的基础上若再加上疾病,有些老年人就会产生忧愁、恐惧心理。当然,不同心理状态的老年人,对待衰老和疾病的态度迥然不同。

精神创伤

有调查表明,精神创伤对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健康水平和疾病的疗效有重要的影响,有些老年人因此陷入痛苦和悲伤之中不能自拔,久而久之必将有损健康。

环境变化

最多见的是周围环境的突然变化,以及社会和家庭人际关系的影响,老年人对此往往不易适应,从而加速了衰老过程。

此外,文化程度、过度疲劳、营养缺乏、经济欠佳、孤独空虚、死亡临近等引起的老化情绪,对老年人的心理健康也有一定的影响。那么,怎样才能让老年人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呢?

第一,心明豁达,知足常乐。我们在长期的老年医学考察中发展,长寿老人往往都能做到到胸怀开朗,处事热情,善解人意,他们与世无争,不易动态,感到自己生活很充实、满足。

第二,面对现实,走出误区。老年人应积极而适量地参加一些社会活动,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如书记法、音乐、戏剧、绘画、养花、集邮等),以陶冶情操,处理好各方面的人际关系(包括家庭成员、亲朋好友等),做到与众同乐,喜当“顽童”。

第三.结交知音(包括青少年朋友、异性朋友),经常谈心。老年人难免会遇到一些不愉快的事,常在知音好友中宣泄郁闷,互相安慰,交流怀古,有助于心情舒畅,对保持心理平衡起到重要的作用。

2.老年人健康教育讲座 篇二

1个体宣教中存在的不足

1.1

在患者住院期间,因个别护士对健康宣教思想上不够重视,态度不积极;工作繁忙;患者病情危重、患者及家属情绪不稳定等原因导致宣教的效果差等因素,不能达到让患者了解住院环境、医院设施、自身病情及治疗护理措施等信息,从而影响疾病康复,导致患者对医院、所在科室的满意度下降。

1.2

原因分析:一是有些护士在接待新患者后,只忙于测量生命体征、写病历、处理医嘱,怕入院宣教浪费时间,不能按时下班,所以未及时进行入院宣教,使患者入院后进入一个陌生的环境,易产生焦虑和孤独感。二是在中午、夜间值班人员较少时,护士把入院宣教当作任务,三言两语,敷衍了事。三是入院宣教时机不当,患者刚入院时都有一种陌生感,情绪不稳定,未做病情处理前,就对患者进行入院宣教,患者因疼痛、不适或长途劳累而没有精力来听入院宣教,导致宣教效果不佳。

2群体健康教育讲座

针对个体健康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从2013年起,我院以产科为试点,开展了群体健康教育讲座,到2013年11月,以点带面,逐步在外科、儿科、内科开展了住院患者群体健康教育讲座。

2.1

在坚持入院时、住院期间对患者宣教的同时,每月各临床科室组织开展本科室健康教育讲座。由所在科室护士长组织,参加人员为当班的医生、护士及住院患者及家属,讲座内容各科室经前期全面评估后自行制定,在原来对患者住院期间宣教的基础上,各临床科室护士长根据本科室特点,患者及家属的学习需要及接受能力,制定相适应的目标和健康教育内容,选择适宜的健康教育形式,实施健康教育计划,评价健康教育结果,对住院患者及家属开展群体健康教育讲座。

2.2

群体健康教育讲座首先从一个临床科室开展(产科),通过半年时间的探索、实践,总结了适合在全院科室开展的成功经验。新的方法推广,采取以下方法。

2.2.1

护理部召开全体护士长会议,让取得好的做法的科室护士长(产科)介绍经验,内容包括为什么要开展此项工作、开展期间采取的做法和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方法等。

2.2.2

护理部组织准备开展讲座的科室护士长,亲自到已开展工作的科室实地参加讲座.

2.2.3

科室在开展新的讲座形式时,护理部亲自到讲座现场,了解开展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促进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3效果评价

3.1

群体健康教育讲座从2013年11月实施以来,我院各科已开展健康教育讲座70次,医护人员参与500余人次,患者及家属参与讲座700余人次。医患双方均受益,从医院方面讲,在组织讲座的过程中,医护人员锤炼了自己的组织能力、授课能力;从患者方面看,患者了解了医院的特色,所患疾病的状况,常见病的预防及治疗等,患者对今后选择就医及防病治病的理念及行为均有提升。

3.2

3.老年人健康教育讲座 篇三

妇女绝经以后即进入绝经后期。绝经后期时卵巢尚有一些功能,但继续不断衰退以至完全丧失功能,此时即进入老年期。80岁以上为老年期。此时,人的形态与功能衰退现象较为明显;如全身肌肉松弛,皮肤失去弹性而起皱褶,毛发逐渐变白,牙齿脱落,骨质疏松,弯腰驼背,走路困难等等。女性生殖器官在进入老年期后,由于卵巢功能的停止,内外生殖器官也都发生萎缩,表现为子宫、卵巢明显地变小,阴道粘膜变薄、失去弹性,分泌物减少并呈碱性,阴阜、大小阴唇处由于皮下脂肪消失而变平,附近的肌肉的韧带也都变得比较松弛,很易发生尿道内阜膀胱炎、老年性阴道炎以及子宫脱垂、尿失禁。因此,由于老年妇女生理上的特点,年轻妇女少见的某些病症在进入老年期后,便明显地增多了。

绝经后,随着卵巢功能的衰退,生殖器官萎缩,性欲逐渐减低,一般老年妇女已没有性的要求。但男子到六十岁以后性欲才逐渐减退。而老年女性此时的阴道分泌物较少,阴道比较干涩,过性生活时往往易发生性交困难,而且容易损伤阴道上皮,引起炎症。所以。可使用一些代用品。如石蜡油、油膏等增加阴道的滑润度,一般不宜经常使用激素类药物作为滑润的代用品。

在老年期,妇女尤其要注意阴道流血。一般来说,绝经一年以上又出现阴道出血,即可诊断为绝经后出血。绝经后出血大都是某种疾病的临床表现,其中50%以上为生殖器官恶性肿瘤所致。绝经后出血是一个危险的信号,不管出血量多少,也不管出血的间隔时间长短,都应及时到医院检查。有的老年妇女发现阴道出血,尤其在量不多的情况下,由于怕羞或认为已绝经不会有妇科病了,而没有引起重视,等到出血量增多或腹部包块等其它症状出现时,往往已失去了彻底治疗的良机。故老年妇女对绝经后出血应提高警惕,及早进行妇科检查,以便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

4.老年人健康教育讲座 篇四

为更好的贯彻国家关于公共卫生服务精神,提高我镇老年人居民的防病知识和意识,防止危急情况的发生,提高老年人的急救措施,特开展一次针对我镇老年人常见疾病的防治、特殊心理状态的调整、良好的生活行为方式、危急生命的急救常识的健康教育讲座。一:时间 2011年10月20 二:讲课人员

健康教育工作组人员徐向辉,杨跃东(负责授课)张成军(负责会务),村级健康教育负责人协助。三:相关物品配备

1)横幅一套、相机一部、照片适量、授课资料二份 2)相关场地、桌椅物品准备 四:参加人员

每村预约60周岁人群不少于50人 五:授课内容

1)老年人群心理调整 2)老年人群的特殊生理状态

3)常见病(癌症的早期预警、骨质疏松的预防、冠心病的预防等)4)老年人急救常识

梨树村卫生室

5.老年人权益保护讲稿[法治讲座] 篇五

法治讲座――老年人权益保护(讲稿)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

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一、侵害老年人权利的现象

(一)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文章-http:///找文章,到]

专家指出:直接占有老年人的现金、房产、存折、债券、股票、抚恤金等,成为近年来侵占老年人财产的一种趋势。面对“赖账”的不肖晚辈,老年人该如何保护自己?

前不久,上海市闸北法院判处了一例侵占老人存款的案例。判决许某还其母吴老太钱款4.1万元。几年前,75岁的吴老太回安徽老家居住。临行前,女儿许某说想帮她保管其在上海的银行存折、邮政储蓄存折和身份证,以免老人不小心丢失。想想有理,老人便同意了。没想到仅过了几天,许某就取出本息挪作他用。老人去年才知道这件事,催要了近一年,女儿就是拖着不还,直到引出这场官司。(案例1、2)

在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75%以上的老年人未向子女要借据,这样就造成子女赖账有恃无恐,老年人的官司因为手中没有借条而取证艰难。

老年人对子女应该多一点戒备之心,应该增强对一些借口和欺骗行为的识别能力。借款行为发生时不打借条是老年人的致命弱点,这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信任,但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生存法则。

(二)对老年人人身权利的侵害

受长期封建思想影响,继父、继母的权利在许多人心里常被忽视。社会学家指出,这种痼疾在现代社会中已总体减少,但是因为现代社会竞争的加剧、生活压力的增加,反而在局部出现了冲突加剧的现象,老年人必须警惕。

张老先生和王女士本是南京市的一对再婚夫妻。婚后8年来,老两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生活虽不富裕却十分和谐。然而张老先生的儿女一直不接受她。去年冬天,张老先生一人去北京探望小女儿,不想却在北京突发脑溢血不幸病故。几个儿女在并未通知王女士的情况下就将张老的遗体在京火化,并将骨灰与张老先生前妻的骨灰安葬在一起。王女士得知噩耗后十分悲伤,但更让她痛楚的是张先生的子女死活不告诉她张先生骨灰的安葬地点。今年初,王女士以自己的“悼念权”被剥夺为由将张先生的子女告上法庭。

今年7月,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不赡养继父,又怕无法继承财产,儿子竟鼓动86岁的老母亲与共同生活了40余年的继父离婚”的案件——

孙老太太早年丧夫,自己独自拉扯4个孩子生活,后来组建了新家庭。新夫赵某聪明手巧,靠在外做些小生意养活了9口之家。数十年过去了,7个子女都长大成人且成家另过。劳累了一辈子的老两口在卸下了抚养重担后,本应安度晚年。可是,子女们怕将来得不到房屋财产,和媳妇们一撮合,竟威逼86岁的老母亲到法庭起诉继父,要求与已共同生活了近半个世纪的老伴儿离婚并分割财产。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对这群儿女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广州市南方社会调查事务所的调查显示:在老年人再婚时并未取得子女支持的家庭中,“外来者”的权利往往不被重视。以往的矛盾多发生在赡养问题上,近年来随着老年人再婚群体的增加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一方老人生病住院,子女们将“新老伴”挡在病房外,连起码的“探视权”都被剥夺;又如,一些子女故意将本可以调和的孩子教育、生活习惯等琐碎矛盾激化,表面上虽然“不反对”老人再婚,却使再婚老人得不到同居探望的权利;再比如上面提到的王女士连“悼念权”都被剥夺。

(三)常被遗忘的“精神赡养权”

近年来,老年人维权又出现了一种新鲜事:一些晚辈虽然付给老人一定的赡养费,但是有意孤立老人的生活环境,长期不探视老人,使老人处在一种孤独、凄凉的境地。一些老人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要为自己争取“新”的权利。

今年5月,北京市92岁的刘老太太咬破手指按下一枚血手印,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儿子告上朝阳法庭。老人伤心欲绝地说:儿子过得很好,收入很高,但是同在北京生活,却整整13年没有看望过她了。

刘太太的老伴已经过世,家住东城的儿子曾经长期拖欠老人赡养费。后来经过居委会出面调解,儿子吴某才勉强同意恢复对老人的赡养。但是,心中不快的吴某却再也没来看过老母,时有时无的赡养费也是通过邮局寄送。老人得到了微薄的赡养费,却陷入了深深的孤独中,有一次生病在家躺了7天竟没有人管。过

年的时候老人给吴某打电话,吴某却不耐烦地说:“不是给你钱了吗,还那么麻烦干什么?”

老年人已经不满足于每个月那点赡养费,要求儿女们还要尽看望自己的义务,老年人有过正常人生活的权利,也有改善自己生活质量的权利。

(四)其他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问题

有些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长期慢性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有子女把他们当作一种包袱推向社会。他们的维权之路更加艰难。

今年4月,武汉汉阳一家餐馆来了一名老婆婆和他的两个儿子。儿子给她买了一碗馄饨,却眨眼间不见了踪影,留下年约七旬的老婆婆孤身呆坐了一天。老人说话语无伦次,精神不太正常,无法与其正常交流。店主只好拨打110电话反映情况,经查,老人患有精神疾病,几年来一直没有医治好,两个儿子觉得母亲是一种拖累,竟然丧尽天良地将母亲遗弃在街头。

上海、北京、广州的一些医院都发生过送老人到医院后家属逃跑的事情。一些医生说:如果确实没有治疗必要,我们会及时告诉家属。但有些人将家里生病的老人关进最便宜的病房床位后,便不再让医生给老人打针用药,不愿为老人多花一分钱,算是“保守照顾”。

被遗弃或者被“保守照顾”的老人大多长期患病,花费较高,一些自私的年轻人便将此种经济支出视为“奢侈”,认为“早晚都是个死”、“还不如省点钱花在孩子身上”。老人有看病治疗的权利,遗弃、虐待患病老人是严重犯罪行为,但是他们的维权问题还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重视。

子女利用老年人的病情如精神疾病、老年痴呆、瘫痪在床而侵占、骗占老年人住房、存款的现象也已出现,值得警惕。

二、有关老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老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从宪法、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行政法到众多地方性法规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必须要与老年人的需求结构相对应,也可以看作是一个金字塔结构。位于塔底的法律法规是对老年人“基本需求”的保护,即对“生存性需求”的满足与实现,是老年人作为社会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权利,这已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金字塔的中部和顶部,是对老年人“高级需求”的保护,即对“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的满足,是老年人作为社会成员中的特殊群体,所享有的特殊保护。国家要保障老年人有一个幸福安康的晚年,使老年人能够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文明成果。而我国对于老年人“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的法律保障,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将会显得不够完善、不够具体,是我们未来老年立法中需要着重予以完善的环节。

金字塔的塔尖为老年高级需求的保护,即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方面的保护。

三、老年人的基本权利

面对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却更多地选择了‘忍’字。有的老人不知如何运用法律,忍气吞声地承受着一切;有的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打官司‘丢人’;有的则是不敢向法律讨说法,惟恐事后遭到子女报复,令自己的晚年雪上加霜。这种种心理障碍,使得老人们的‘亲情防线’异常薄弱。”虽然在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在法律条文面前,“剪不断,理还乱”的亲情,成了老年人维权过程中的最大障碍。而有了亲情障碍,老年人在维权上的力度就小得多,客观上也助长了侵权事件的发生。

1、受赡养权

指老年人有受到子女赡养的权利。老年人应该老有所养。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另外,赡养人的配偶对老年人虽没有赡养义务,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3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

对老年人的赡养包括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大方面。(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包括: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2)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当老年人因患病卧床,年高行动不便或患老年痴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要照顾老年人日常的饮食起居。(3)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赡养人应尽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过得愉快、舒畅。现实生活中,对老年人精神上的赡养容易被忽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将成为主要的赡养内容。

2、社会保障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内容。

城镇老年人应该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我国从1991年起开始建立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实行个人储存与统筹互相结合的原则,为每个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

另外,国家除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外,还对城镇特困老年人给予救济。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赡养人确无赡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法律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险也作出了不少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指出:“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对于农村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人赡养的老年人,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另外,也鼓励农村中的孤寡老人与其他公民或村委会、生产队等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由遗赠人写下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房屋等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而由抚养人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义务。

在老年人医疗保障方面,国家规定:有关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时,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老年人特设家庭病床,上门诊疗。对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病老年人,提倡社会救助,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

3、婚姻自由权和居住权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的自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由此可见,离婚、丧偶之后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再婚的自由,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干涉。现在,有些子女从经济利益,或为钱财或为住房等私利考虑,干涉老年人再婚,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另外,老年人的离婚自由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当老年人与配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或其他亲属不能因为父母年老而忽视他们的感情需要,反对父母离婚。

关于老年人的“居住权”,法律规定老年人对自己所有的私房,享有房产权,可以自己居住使用,也可以依法赠与、出卖给他人;老年人对以自己名义承租的公房或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房屋租赁权。(1)对于老年人自有的房屋,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不得擅自出卖、出租或拆除,子女或其他人要出资翻造的,应征得老年人同意,并事先签订有关协议,明确约定老年人享有的房产权的份额和使用权限,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2)对于老年人承租的房屋,子女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变更承租人,不得将房屋交换或退租,亦不得强行挤占。(3)子女在单位分配住房时,包括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权,在安排住房时,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恶劣的房屋。(4)在房屋动迁过程中,子女或其他亲属未经老人同意,不得将老人承租的公房买断或将买断所得的钱款占为己有,也不得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动迁时,借口无房居住而挤占老人住房。

4、自由处分遗产权

指老人对其生前积累的财产,有根据自己心愿、子女和配偶对自己的关心与照顾情况,决定由一人或数人继承自己的遗产以及他们的继承份额,或者决定把自己生前积累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

5、继承权

指老人作为子女、配偶的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子女、配偶死亡时享受依法继承的权利。那种认为老人不能继承子女的遗产的认识是不对的。此外,女性老年人享有依法继承其男性老年配偶遗产的权利,那种认为男性老人的遗产只能由其子孙继承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救济

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寻求法律保护。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地组织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各级老龄工作机构都是老年人的“娘家”,希望老人们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反映,请求他们对实施侵害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改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对于侵犯老人权益、虐待或遗弃老人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机关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遗弃和虐待老年人应受到法律制裁

遗弃老年人,是指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的老年人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对遗弃老年人情节较轻的,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对遗弃老年人情节恶劣的,依《刑法》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法律还规定,对虐待老年人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惩。虐待老年人,是指经常性地打骂、冻饿、禁闭老人,或强迫老年人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折磨、摧残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现实生活中,虐待老年人的行为人大多是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老年人的配偶、子女、儿媳、女婿等,他们一般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的,依《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受虐待的老年人既可以采取正当的防卫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援助,对构成虐待罪的行为人,受虐待的老年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6.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材料 篇六

1991年9月4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制定并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一部保护孩子合法权益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法律,更是一部凝聚差祖国人民对你们深切关爱的法律。

一、关注成长的摇篮——家庭保护

有这样式个真实的故事。家住乡村的李某是一个9岁的女孩,因为家里穷,父母一直没有送她去上学。李某有个弟弟,今年刚好7岁,父母准时将他送进了学校。李某提出要和弟弟一起读书,父母却说,女孩子读书有什么用,家里也很困难。其实李某知道家里穷只一个借口,最根本的原因是父母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即使家里条件好了,父母也不会赞成李某去学校读书的。当地学校及教育部门发现后,多次做李某父母的工作。但李某父母认为让不让孩子上学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如何保护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问题。接受教育是公民全面发展的前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包括女童在内的未成年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是,从全国范围看,仍有一些贫困地区的女被迫失学。对此,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依法保障她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上面的案例就涉及到家庭对孩子的保护问题。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家庭保护的措施的规定是详细的、具体的,除了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外,还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文的第8条至第12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扶养和监护义务的规定。如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②关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教育义务的规定。第9条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让未成年人接受法定教育的义务。它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③关于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上面讲的李某的父亲,由于不懂法律,侵害了李某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劝告下,醒悟过来,立即将李某送进了学校。

二、给予健康的培养——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确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赞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有,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娇治工作,比如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创身体健康。

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就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有责任保护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学校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平时的监管方面,也体现在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的安全方面。

3、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让未成年人德智体全面发展,是各类学校工作的方向,也是每个受教育者的努力目标。德,是指要有正确的世界观,有高尚的品德和行为;智,是指能够比较全面地掌握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掌握建设祖国的本领;体,是指要有健的体魄,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这三方面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因此,国家教育部门对学校的课程设置做了明确的规定,学校除了进行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等文化课的教学外,还必须有思想品德课和音乐、体育、美术等课程,学校不得随意取消这些课程。多年来,我国各地学校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祖国需要的合格人才,但是,也有些地方出现了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尤其是学生的体育,往往得不到重视。

三、提供优化的环境——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保护也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为优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提供优良的服务。

有这样一个故事。涂某是中学初二学生,在班级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可在最近的几次考试中,学习成绩急剧下降;而且出现旷课现象。老师找涂某的父母谈话,希望能够查明原因。后来经父母仔细调查,发现涂某放学后就钻进离学校不远刚开的电子游戏厅打游戏,而且游戏厅二楼还设有通宵影剧放映厅,里面经常放映一些黄色影片,出售一些黄色淫秽书籍。于是涂某的父母将向有关部门反映电子游戏厅的违法行为,认为他们不应将此性质的娱乐场所工在学校附近,不但没有表明“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而且公然播放黄色影片。因此要求有关部门责成该游戏停业搬迁,并赔偿对涂某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失。

游戏厅开在学校附近合法吗?是否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呢?成了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社会保护措施的规定很清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关于建设和完善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如第2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②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有益健康的作品。如第24条规定:“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的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录象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第25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的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③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优化的社会环境,如

第2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育、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活动的室内吸烟。”听了这些介绍。你们一定知道那个游戏厅的下场吧!它将难以逃避法律规定的责任。

四、实行专门的保护——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除了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还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实施一种专门性的保护,这就是司法保护,分为一般司法保护的特殊司法保护。一般司法保护是指不论未成年人受到何种侵害,只要是发球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司法机关便应行驶职责实施全面的保护。特殊司法保护仅针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如第4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第42条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

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样规定并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是无所谓的事,而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和认知能力等方面的具体特点,对于已经犯了罪的未成年人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以利于他们更好地改过自新,成为新人。

五、规定明确的措施——法律责任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中,更是规定了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向主管部门要求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等程序方面的保护措施。

7.老年人健康教育讲座 篇七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该组共236例, 男137例、女99例, 年龄18~84岁, 平均36岁, 均符合第6版内科学肺结核诊断标准[3]。其中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78例, 结核性胸膜炎22例, 血行播散型并发多器官结核4例, 浸润型肺结核132例;初诊病例108例, 复治128例;药敏试验:耐药16例, 其中原发耐药6例、继发耐药10例;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89例、初中56例、高中以上91例。将所有患者按就诊顺序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118例。

1.2 方法

所有患者入院后均接受常规抗结核药物治疗。在住院治疗期间向患者以知识讲座、发放结核病防治手册及个别咨询等方式讲解消毒隔离知识、介绍药物不良反应、指导患者正确用药。在患者病情稳定出院时, 对照组患者只给予出院后的健康教育, 并建立咨询联系电话, 以便患者有问题时及时与护士联系, 帮助患者解决存在的问题。观察组患者按照出院电话回访程序进行院外健康教育。

1.2.1 建立患者健康档案

设立电话回访登记本, 登记内容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职业、文化程度, 病情, 入院时间、出院时间等, 由一名专科知识扎实、语言表达能力强、交流技巧娴熟的护士专门承担电话回访工作。

1.2.2 发放出院患者指导手册

在患者出院前1 d, 向患者发放出院患者指导手册, 并由当班护士向患者及家属作详细的讲解。其内容主要包括: (1) 结核病的传播途径与预防知识; (2) 抗结核病化疗药物的正确用法及药物不良反应的观察; (3) 饮食习惯、饮食禁忌、活动与休息指导; (4) 门诊复查时间、复查的具体内容及复查时的安全等。

1.2.3 回访时间及内容

出院后一周内就可以对患者开始回访, 以后2周回访一次, 2个月后每月平均回访1次, 对情况特殊的患者者适当增加回访次数, 在电话回访时, 针对患者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解答与帮助。并对每次回访的内容、发现及解决的问题及时进行记录, 由护士长定期检查和督促指导。回访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医嘱服药、是否擅自停药、是否滥用抗结核药、是否正确执行消毒隔离、是否合理饮食、是否规律作息、是否能坚持控制烟酒等。

1.3 观察指标

采用自制的患者依从性调查表进行患者依从性调查。其内容按医嘱服药、不擅自停药、不滥用抗结核药、正确执行消毒隔离、控制烟酒、规律作息、合理饮食、定期复诊、定期进行痰集菌、胸部X线摄片、肝功能等辅助检查, 如出现咳嗽、咯血能及时就诊等l0项遵医行为。完全遵医:能坚持执行8项以上;不完全遵医:能坚持执行3~7项;完全不遵医:仅能完成2项及以下。记录两组患者的痰菌转阴率 (以连续2个月痰菌转阴且不再复阳为转阴) [4]及回访期间再入院率。

1.4 统计方法

所有数据均采用SPSS 12.0统计软件包进行处理, 百分率的比较采用精确概率法和χ2检验。

2 结果

观察组的完全遵医率及痰菌转阴率高于对照组, 再入院率低于对照组, 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 。见表1。

注:与对照组比较, *P<0.0 5。

3 讨论

肺结核是一种病程长、易复发的慢性传染性疾病, 其防治策略一直是国内外结防专家所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 而对结核感染者继续早期控制和治疗可大大降低结核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5]。有研究显示[6], 结核病化疗失败最主要、最普遍的原因是不规律、全程服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结核病的用药方案、督导规范及宣传等尚存在诸多经验不足的问题[7]。所以, 彻底对结核病进行根治, 不仅需要临床医生的正确诊断和合理的化疗方案, 更需要提高结核病患者从医行为, 让患者规律用药并完成足够的疗程。

从医行为是指患者求医后其饮食行为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与临床医生建议 (包括住院期间及出院后) 的符合程度[8]。该研究中通过对观察组患者进行出院电话回访式健康教育, 以电话形式及时帮助患者解决治疗中碰到的各种困难, 从而有效地填补了患者出院后健康教育这一空白, 加强并延伸了肺结核患者出院后的治疗与护理, 明显提高了患者的疾病保健知识程度和遵医行为, 其痰菌转阴率高于对照组, 再入院率低于对照组, 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 。表明出院后定期进行电话回访式健康教育, 对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心理状态, 保障患者规律用药、完成疗程、提高治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临床意义。

摘要:目的 探讨电话回访结合健康教育讲座对肺结核患者预后的影响。方法 将236例肺结核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118例, 观察组患者于出院1周后定期进行电话回访并结合健康教育讲座, 对照组给予一般性出院指导。于疗程结束后对两组患者遵医行为及临床疗效进行比较。结果 观察组的完全遵医率及痰菌转阴率高于对照组, 再入院率低于对照组, 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 。结论 出院后定期进行电话回访式健康教育, 对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心理状态, 保障患者完成疗程、规律用药、提高治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临床意义。

关键词:肺结核,电话回访,健康教育,遵医行为,预后

参考文献

[1]郭引贤.健康教育在肺结核患者中的应用[J].实用医技杂志, 2010, 17 (2) :168.

[2]尤黎明.内科护理学[M].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2:65-69.

[3]陆再英, 钟南山.主编.内科学[M].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8:43-59.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卫生部医政司.中国结核病防治规范实施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2009:10-53.

[5]Elad Z, Charles LD, Sally MB, Early Therapy for Latent Tuberculosis Infection[J].American Journal of Epidemiology, 2001, 153 (4) 381-385.

[6]董海燕, 韦秋凤.出院电话回访式健康教育对肺结核患者的遵医行为[J].中国中医药咨讯, 2012, 4 (2) :388.

[7]顾海雁, 陈峰, 葛祖恂, 等.生存分析模型在肺结核患者治愈率分析中的应用[J].江苏预防医学, 2005, 16 (2) :1-4.

8.“健康讲座”专套老人钱 篇八

专盯老年人

常言道,“老人的健康是子女的福气”。按理说,父母关心自己的健康,每天去听“健康讲座”,增长保健知识,子女理应为之感到欣慰和安心才是,可是何以现在的子女们对此十分烦恼呢?原来,此“健康讲座”非彼“健康讲座”,让这些大爷大妈们专注、痴迷的根本不是由正规医疗机构推出的公益性健康讲座,而是以卖保健品、医疗器械等为最终目标的商业性“健康讲座”。 其实,这些所谓的“健康讲座”就是雇几个所谓的“专家”、“教授”,打着“免费听课”、“义诊义卖”、“治病救人”的幌子,在一些社区广场、公园、宾馆、小区会所等场所进行的虚假宣传,最终目的是诱导老年人购买其产品。

老年人缘何“上钩”

首先,这些老年人缺乏基本的医疗常识,对所谓的“权威专家”深信不疑。家住北京的李大爷说:“他们挂了可多牌子,什么‘国家认证’、‘国外进口’,看起来很正规。在那儿作讲座的也是位老同志,说是从哪个大医院请来的老专家。穿着白大褂。戴副眼镜,瞅着很专业。”李大爷说,对方还给他做了体检,检查结果发现他血压高、血脂高,很适合他们的产品,便推荐他买一个疗程的产品回家试试。然而,接下来的事情却是李大爷和家人不想看到的。今年5月份,李大爷由于血压高住进了医院。原来他听信“老专家”的话,停用了医院开的降压药,只吃买回来的“保健品”,结果病情加重。这时,李大爷才恍然大悟,保健品不是药品,用保健品代替药品十分危险。

其次,这些“健康讲座”通常还会有“小礼品”,很多老年人就是奔着那些“小礼品”去的。一位姓吴的阿姨就直言不讳地向记者表示,她去听健康讲座。主要就是“瞅准”了在讲座上会免费赠送水杯、洗衣粉、洗涤灵等日用品。她不断告诫自己,只听课拿赠品,绝不花钱买保健品。可听的时间长了,不免渐渐心动,再加上专家的“忽悠”和销售人员苦口婆心的劝说,今年6月份,她最终还是花2000多元买了一套保健品。

公益性健康讲座缺失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这种“健康讲座”具有以下显著的特点:一是老年人多少都有一些身体上的不适,对健康产品非常渴求,有一定的消费能力,却普遍缺乏医学专业知识。二是欺骗性强,讲课的人披着“博士”、“专家”、“教授”等外衣,言必专业术语,使老年人觉得他们很权威。同时宣扬亲情服务,免费给老年人量血压、测脉搏、建立健康档案、赠送小礼品,用极具煽动性的语言反复向体验者灌输所谓的健康理论,进行心理暗示。三是危言耸听,夸大高血糖、高血压、高血脂等疾病的后果,虚假宣传所售药品、保健食品疗效神奇,诱导老年人购买。于是,当讲座到了尾声,一种无所不能、包治百病的保健品隆重登场时。早已丧失防线的老年听众纷纷“上钩”。

这种健康讲座危害很大:一是骗取老年人的钱财;二是易导致不合理用药,药物滥用,三是延误病情:四是影响老年人的心情,妨碍家庭和谐_五是有的老年人买了高价产品后常常后悔不已,退货无门,心理负担较重。

9.老年人健康教育讲座 篇九

时 间:2010年3月 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地 点:会议室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法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大大增强。该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我认为,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三大特点值得关注:

特点一:明确和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

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是对《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该公约规定,儿童享有生命权,受父母照料权,就影响其本人的事项发表意见权,不受虐待、剥削和忽视权,困境儿童得到国家特别保护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几十项权利。国际社会通常把儿童的这些权利概括为四大类,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作了这样的表述。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的生活条件;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基于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成长的特殊重要性,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这是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体现。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各章,从不同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特别是在总则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这是刚性条款,是十分重要的保障措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特点二: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修订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这次修订删除了第一项原则,保留了另外三项原则,并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修改为:“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同时在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四大权利”之后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强调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项总原则,是贯穿全法的一根红线,在“四大保护”各章中均有体现。比如,在家庭保护一章中,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的内容;在学校保护一章中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司法保护一章中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国际社会保护儿童先进理念在国内法中的集中体现。

特点三:着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不可能通过修改一次法律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抓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重点。

比如,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给未成年人学习和娱乐开辟了新的渠道。与此同时,腐朽落后文化和有害信息也通过网络传播,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社会各界反应强烈,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为了既发挥网络对未成年人成长的积极作用,又尽可能避免网络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堵”和“疏”两个方面作出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还作了以下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二)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四)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即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六)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还有:一些家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问题;校园安全问题;对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等等,修订后的法律都有新的规定。

10.老年人健康教育讲座 篇十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老干部局局长石松江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石松江在致辞中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近年来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进步,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全国排名大幅度前移,特别是今年上半年我省GDP增速跃居全国第二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包括广大老干部在内的全省各族干部群众艰苦奋斗的结果。当前,全省各族干部群众正以“五加二”、“白加黑”的干劲,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奋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后发赶超。随着时代的变化,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工作任务的加重,大家在身体上、心理上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有的同志因缺乏保健常识或顾不上自我保健,身体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有的甚至威胁到生命。广大老干部在贵州革命、建设和发展的伟大历程中,由于受当时革命斗争、工作条件和医疗条件限制,长期积劳成疾,严重影响了身体健康。省委、省政府十分关心干部特别是广大老干部的身体健康,省委赵克志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干部身体健康,要将干部保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把省委、省政府对老干部和在职同志身体健康的关心重视落到实处,我们结合实际,研究举办干部健康知识讲座。

石松江强调,省委老干局还将开展‘喜迎十八大、健康伴我行’全省万名老干部健康知识竞赛。目的就是希望通过举办这些活动,宣传普及老年健康和干部保健知识,帮助大家树立健康理念、增强保健意识,倡导科学、健康、快乐的生活方式,为广大老同志安度晚年、颐养天年、健康长寿提供更好的服务,为在职同志辛勤工作、推动跨越提供健康咨询,引导大家以强健的体魄、饱满的热情和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本次讲座从8月14日起至8月17日结束,讲座邀请到了全国著名的心理、中医、高血压、糖尿病等中老年常见病方面专家唐登华、徐凤芹、吴海英、向红丁为广大干部进行讲解和答疑。省级离退休干部、厅局级在职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参加了讲座。

讲座中专家们运用多媒体,结合丰富的临床经验,深入浅出地分别从病理解析、疾病的防治、心理调节、饮食的禁忌等方面进行了精彩生动、形象直观的讲解,让在座的干部真正认识健康的重要性以及多种常见病的防治知识。讲座上专家还与干部们进行现场互动,现场解答听众的疑问。

干部们纷纷表示,通过讲座,大家了解了有关健康的医学知识,对健康有了一个正确的理解,增强了预防亚健康的意识,同时在一些中老年常见病的防治上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可谓受益匪浅。

11.老年人健康教育讲座 篇十一

1“文献讨论讲座”的由来

“文献讨论讲座”是以国外医学期刊联谊会 (Journal club) 为雏形, 结合具体实情组织的集合研究生定期探讨前沿期刊和文献的讨论讲座。

医学期刊联谊会 (Journal club) 最早是由一群医学工作者发起的定期聚会, 其目的是严苛评论最新发表的有关基础研究或临床应用的科学论文。后来英国外科医生威廉·奥斯勒爵士以“给那些订阅不起的读者购买并传布医学期刊”[2]为宗旨于1875年在蒙特利尔的麦吉尔大学建立了第一个正式的“期刊联谊会”。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 “医学期刊联谊会”被定义为一种教育性质的研讨会, 即由一特定人群定期在一起组织讨论近期发表的文献。其通常是围绕一个与临床或基础试验研究相关的特定主题, 主要目标是促进某个特定领域的回顾性研究或讨论当前的研究工作在临床应用中的潜在可能性[3]。现代医学教育中, 这种方法又被改进应用于研究生教育中, 是欧美大学常用的一种学术交流和教育手段。

2“文献讨论讲座”的组织结构及运行流程

“文献讨论讲座”是以研究生为中心, 其目的主要是发掘研究生学习的主动性, 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并培养其语言表达及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该活动的核心是充分挖掘参与者的学习潜能, 提高其对相关研究的兴趣并加深了解。

讲座一般两周举行一次, 由所有口腔修复科导师及研究生参加, 也可有本科生、临床医师、主要研究者和实验技术人员参加。每期轮流由不同的研究生作为主题或文献报告人, 报告由教学秘书整理记录, 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最后评价并总结。主讲研究生首先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或科研兴趣选题, 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后以PPT形式与大家分享讨论, 以期达到提高研究生创新意识与语言表达能力的目的。

讲座应尽量安排在人员均可以参加的时间段和地点, 时间一般是40-80分钟;主讲研究生应将提前一周准备的讨论文献资料发放给参与人员, 以确保会议时每个参加人员都能积极参与讨论, 并同时鼓励研究生提出自己的问题和观点。下面即是讲座的基本流程:第一, 主讲人介绍 (5-10分钟) :由主讲人简单的自我介绍, 宣布本次的讨论主题, 并概要地简述所涉主题的基本内容;第二, 主讲人宣讲 (20-30分钟) :报告人首先对本次讨论主题的研究意义和角度进行阐述, 然后按照文献内容, 依次陈述文献相关背景, 讲解研究设计、实验方法, 结果及结论等;第三, 发表观点、参与讨论 (20-30分钟) :待主讲人陈述完相关内容后, 一般组织参与者就以下问题进行讨论: (1) 文献的前言或问题陈述是否清晰?所选题材是否与临床密切相关? (2) 文献所研究问题或假说是否清楚?文献回顾是否全面且具说服力?是否支持研究目的和问题? (3) 研究设计和数据收集的方式方法?研究的样本量大小和样本的特征?所用的统计方法是否合理? (4) 所得结果否真实可靠, 讨论是否全面?所得结论能否应用于各种情况或人群?当然, 参与者可对文献的结果和结论进行评价, 也可对主讲人的陈述方式方法提出个人意见, 主讲人可同时进行解释和补充。第四, 总结 (5-10分钟) :由导师或科室年资较高的医师对主讲人的报告和参与者的发言进行补充、评价和总结, 同时对本次讨论文献的知识点、关键点及疑难点作简要陈述与引导;并对报告人的逻辑思维、语言组织和PPT制作等进行全面总结。

3“文献讨论讲座”的必要性

定期组织、带领科内研究生进行“文献讨论讲座”的实践表明, 这种方法对口腔医学研究生的培养具有积极的作用, 不仅有利于口腔研究生综合科研能力的培养, 而且有助于学生尽快熟悉新的学科领域。同时对学生的理解能力、讨论技巧、批判性评价技巧的培养也是非常有帮助的[4,5]。

就宏观方面说, 医学研究生教育是一个国家最高层次的精英教育, 其担负着为社会培养高素质、高层次医疗人才和发展学科技术的双重任务。随着口腔医学的飞速发展, 对高层次、高质量口腔专业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这就需要不断完善教育、教学体制以适应口腔基础医学和口腔临床医学的发展。现行的医学教育体制导致基础研究与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之间出现了明显的脱节。基础实验的研究不能及时应用于临床, 甚至是对临床无意义的研究, 或者只是一味的照搬国外的科研思维, 毫无创新意识。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改变现行的教育模式, 搭建临床与基础的桥梁, 真正实现基础为临床服务, 临床为基础导航。现阶段大多数研究生都觉得事基础研究枯燥乏味, 不愿从事基础课题的研究, 更不用说发现和创造新的科研思维了。而“文献讨论讲座”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对于相关课题的兴趣, 督促学生对该学科邻域进行科技查新, 通过讨论不同的参与者进行对话与交流, 使不同的经验与思想交叉传递, 常形成更深层次上的认识, 从而达到科技创新的目的。

就微观方面说, 通过“文献讨论讲座”的锻炼, 参与者可通过对话和辩论, 接纳吸收不同的观点, 提炼适合自己的信息, 完善自己的观点, 同时运用自己已有的经验知识, 构建对自己有意义的、新的认知体系, 以达到共同进步, 这都符合了现代口腔医学发展和教育的要求。与此同时, 研究生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任务, 这就锻炼了学生的统筹和机变能力。在讲座中, 学生互相讨论, 向老师请教, 体现了团队交流合作、团结互助的精神。

传统单一的讲授式教育教学方式, 注重对普遍的客观知识灌输, 强调对已有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 使学习结论具有同步性和同一性, 这种传统的教育方式很可能局限学习者的知识范围和研究热情, 还可能阻碍医学科技的进步与创新[6];不能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意识, 使越来越多的医学生缺乏开拓和创新的精神, 导致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而“文献讨论讲座”的教学方式对于扩大研究生知识范围、活跃其思维方式、培养其创新能力等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也为研究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提供了锻炼的平台, 从而为其以后撰写类似学术报告和主持会议打下了基础。同时, 通过这种讲座讨论的形式, 更加有助于导师对于研究生的全面认识, 可以增加师生间的互动, 有助于研究生在研究过程中科研思路能力的提高, 对整个课题小组科研水平的提高也具有促进作用。

4 讨论

研究生教育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科技和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对口腔的要求也逐渐提高, 所以提高口腔研究生教育质量, 严格控制研究生毕业门槛, 培养全方面的口腔医学人才, 对现代口腔医学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文献阅读讲座”能够为研究生提供广阔的学习空间和专业能力培养机会, 使学生更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力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差距和不足, 从而激发其学习热情、帮助其主动地、有针对性地获取知识, 并不断调整和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 实现自身素质的进一步提高。“文献阅读讲座”可以很好地将理论学习与实践教学融为一体, 为研究生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和培养实践能力构建一个良好的平台。同时, 讲座使研究生能够身处科研情景之中, 在发现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独立的科研思维和创新意识。

研究生在校教育三年中, 培养其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精神的过程, 应远重于对研究生在某方面研究成果的重视。“文献阅读讲座”可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帮助学生充分理解和掌握知识, 激发其创新性思维, 为其将来独立、主动负责地承担一个课题提供有利条件。“文献阅读讲座”以开放性的方式锻炼学生的思维, 以研究生为主体, 以教师为主导, 变授成导、变训为启, 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 鼓励学生大胆质疑探索、推理和分析。不但提高了研究生参与的主动性, 而且在讲座的准备、报告和回答过程中, 研究生收集资料、发现问题、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都得到了提高, 学生的逻辑和科研思维能力也得到了锻炼。与此同时, 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循证医学观念和科研创新能力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知识背景, 看待问题的观点、选择信息和信息加工的方式都可能不尽相同;在工作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某一个人不可能对其进行全面深入的正确理解。这就需要我们形成一个学习共同体, 将不同人的不同看法放在一起分享、讨论, 去粗取精, 最终达到提高研究生科研思维和基础联系临床的目的。

不可否认, 无论在科研水平还是研究生培养方面, 口腔医学的发展比临床医学落后了很多。但只要我们积极改变传统的教育教学模式, 抓住机遇、着眼未来, 从人才培养入手, 就一定能在未来的口腔医学研究和实践中有所作为。我们的实践经验对临床医学发展也会起到借鉴和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汪玲, 吴海呜.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改革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J].中华医学教育杂志, 2011, 31 (4) :600-603.

[2]Centeno AM, Blanco A, Arce M.A journal club devoted to educational issues[J].Academic Medicine, 1999 (74) :464.

[3]Alguire PC.A review of journal clubs in postgraduate medical education[J].Journal of General Internal Medicine, 1998 (13) :347-353

[4]Coomarasamy A, Latthe P, Papaioannou S, et a1.Critical appraisal in clinical practice:sometimes irrelevant, occasionally invalid[J].Journal of the Royal Society of Medicine, 2001 (94) :573-577.

[5]Edwards, R, White M, Gray J, et a1.Use of a journal club and letter-writing exercise to teach critical appraisal to medical undergraduates[J], Medical Education, 2001 (35) :691-694.

12.乙肝健康教育讲座小结 篇十二

2012年2月6日城关镇卫生院组织医师对辖区内群众举办乙肝健康知识讲座,具体内容总结如下: 乙型肝炎的传播途径

HBV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传播、及性接触传播。围生(产)期传播是母婴传播的主要方式,多为在分娩时接触HBV阳性母亲的血液。经皮肤粘膜传播主要发生于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器械、注射器、侵入性诊疗操作和手术,以及静脉内滥用毒品等,与HBV阳性者性接触,特别是有多个性伴侣者,其感染HBV的危险性明显增高。由于对献血员实施严格的HBsAg筛查,经输血或血液制品引起的HBV感染已较少发生。

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传染HBV.经吸血昆虫(蚊、臭虫等)传播未被证实。而且大量事实表明夫妻中一方携带、另一方多年后也并没有感染HBV.接吻已经已经表明不会传染,所以HBV并不可怕。哪些人需要接种乙肝疫苗?

接种乙肝疫苗的重点群体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新生儿,一部分是成年人。现在新生的小孩都实行计划免疫,新生儿一出生就接种乙肝疫苗,基本可以确保将来不得乙肝。成人打疫苗前需先进行化验,化验结果显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表面抗体和核心抗体均阴性,转氨酶正常才可以接种乙肝疫苗。但一般来说为保险起见,凡没有感染过乙肝病毒、自身乙肝抗体不足者都应该注射乙肝疫苗。而像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家庭接触者、从事食品服务行业者及保育工作人员等群体特别需要进行免疫。乙肝患者及乙肝病毒携带者因已经感染了乙肝病毒则没有必要打乙肝疫苗。

接种乙肝疫苗的正确方法是什么?

乙型肝炎疫苗全程接种共3针,按照0、1、6个月程序,即接种第1针疫苗后,间隔1及6个月注射第2及第3针疫苗。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的新生儿,应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注射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10μg乙型肝炎疫苗,可显著提高阻断母婴传播的效果,间隔1和6个月分别接种第2和第3针乙型肝炎疫苗;对乙肝表面抗原阴性母亲的新生儿可用5μg乙型肝炎疫苗免疫;对新生儿时期未接种乙型肝炎疫苗的儿童应进行补种;对成人建议接种20μg乙型肝炎疫苗。接种乙肝疫苗后应注意什么?

不能因为已接种乙肝疫苗就对肝炎掉以轻心,注射疫苗后产生的乙肝表面抗体滴度在10mIU/ml以上的人,才能起有效的预防作用。注射乙肝疫苗后所产生的抗体只能预防乙肝病毒感染,对诸如甲、丙、丁、戊肝等病毒性肝炎是没有预防作用的。同时,全程接种乙肝疫苗后并不是都能完全预防乙肝病毒感染,生活中仍应注意避免与乙肝病人(不是携带者)的排泄物、血及分泌物接触。注射疫苗后产生的保护性抗体也不是永久性的,应在医生指导下再加强注射。每个接种者接种乙肝疫苗后抗体水平有高有低,持续时间有长有短

13.健康教育讲座主持词 篇十三

健康教育讲座主持词1

同学们、老师们:你们好!

很高兴,这天能和在坐的各位女同学在一齐,每次在校园里看到大家,就会心生感慨:青春真好!健康真好!

在活动开始前,我想先给同学们分享个故事:

一名妇女发现三位蓄着花白胡子的老者坐在家门口。她不认识他们,就说:我不明白你们是什么人,但各位也许饿了,请进来吃些东西吧。三位老者问道:男主人在家吗她回答:不在,他出去了。老者们答到:那我们不能进去。傍晚时分,妻子在丈夫到家后向他讲述了所发生的事。丈夫说:快去告诉他们我在家,请他们进来。

妻子出去请三位老者进屋。但他们说:我们不一齐进屋。

其中一位老者指着身旁的两位解释:这位的名字是财富,那位叫成功,而我的名字是健康。

之后,他又说:此刻回去和你丈夫讨论一下,看你们愿意我们当中的哪一个进去。妻子回去将此话告诉了丈夫。

丈夫说:我们让财富进来吧,这样我们就能够黄金满屋啦!

妻子却不同意:亲爱的,我们还是请成功进来更妙!

他们的女儿在一旁倾听。她推荐:请健康进来不好吗这样一来我们一家人身体健康,就能够幸福地享受生活、享受人生了!

丈夫对妻子说:听我们女儿的吧。去请健康进屋做客。妻子出去问三位老者:敢问哪位是健康请进来做客。

健康起身向她家走去,另外两人也站起身来,紧随其后。

妻子吃惊地问财富和成功:我只邀请了健康。为什么两位也随同而来两位老者道:健康走到什么地方,我们就会陪伴他到什么地方,因为我们根本离不开他,如果你没请他进来,我们两个不论是谁进来,很快就会失去活力和生命,所以,我们在哪里都会和他在一齐的!

同学们很聪明,必须明白老师想说什么,那就是:人生的幸福之一,是持续了你的健康。

此刻故事讲完了,下面进行会议第一项议程:宣读关于在全县青少年中开展青春健康教育活动的通知。下面,进行会议第二项议程:请---宣读关于在全县青少年中开展青春健康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下面,进行会议第三项议程:请讲话,大家欢迎。下面,进行会议第四项议程:青少年代表做表态发言。

同学们,本次讲座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一次十分重要的活动,这天黎校长为我们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辅导,给大家上了生动的一课,使我们受益匪浅。黎校长的讲座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性,是指导大家加强自我保健,开启健康之门的金钥匙。透过这次讲座,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自我保健意识,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工作习惯,加强体育锻炼,从而以强健的体魄、健康的心理、充沛的精力投入到学习和生活中去,愉快地学习,幸福地生活。

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学习进步,生活幸福!

健康教育讲座主持词2

尊敬的领导、家长、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金色九月,秋高气爽。在这收获的季节、美好的日子,我校召开青春期心理维护讲座,我们相信,通过开展本次讲座,一定会使大家受益匪浅。

教育,是社会关心的话题;学生是我们关注的焦点。今天,学校把各位家长召集在这里,目的是架起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桥梁,构建起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实现共育新人的最终目标。

“望子成龙,盼女成凤”是每个家长普遍的心态。这可以理解,也有共鸣。现在的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和判逆期。由于自我意识、独立欲望、自尊心都明显增强,学生在渴望人际交往的同时,也容易出现闭锁、自卑等交往心理问题。学生觉得与父母难以沟通,有话宁可与知心朋友讲,也不愿对父母说。无论在价值观、交友方式、生活习惯,乃至着装打扮等方面,都容易与父母产生摩擦,不断加剧与父母的心理隔阂。生活中我们也常常困惑,现在的孩子怎么越来越难管了?家长与孩子如何进行沟通,成为现实中值得探讨的话题。

今天,我们非常有幸邀请到了贾炳军老师,与家长和同学们一同探讨,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青春期心理健康问题,请大家要珍惜此次来之不易的机会。

贾炳军老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长年从事心理学研究、教学工作,在心理咨询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我市享有很高的声誉。让我们怀着期待的心情,请贾老师给我们讲心理健康专题讲座。现在把现场主角交给贾老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

二、谢谢贾老师在百忙之中给我们带来精彩的讲座!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表示对贾老师的感谢!贾老师通过深入浅出的道理、具体的案例、朴实的语言,与学生亲切的互动,为我们上了一节意味深长的心理辅导课,我想大家在讲座中也深有体会,收获颇丰。

各位家长、同学们,我非常赞同这样的一个观点:只有优异的学习成绩,却不懂得与人交流,是个寂寞的人;只有过人的智商,却不懂得控制情绪,是个危险的人;只有超人的推理,却不了解自己,是个迷惘的人;只有心理健康的人,才是真正成功的人。听了贾老师的这次心理健康讲座,相信家长朋友和同学们一定深有启发,面对生活、学习、工作的压力,同学们一定要对自己未来充满信心,增强学习动力;我相信同学们一定会与他人和谐沟通,为自己的美好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我们深信通过这次心理健康教育讲座,学校和家长的联系会更为密切,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为了孩子学习进步,为了孩子的美好明天,让我们一起努力吧!当然,孩子不一定成龙成凤,只要秉承21世纪教育产业的四大支柱,学会如何学习,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与人相处,一定会成为社会有用之人!

最后,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贾老师给我们带来的一次心理盛宴!祝愿各位家长朋友:身体健康,合家欢乐,心想事成!祝同学们:身体健康,学业有成,快乐成长,梦想成真!

今天青春期心理健康维护讲座到此结束,各班整队有序带回教室。

健康教育讲座主持词3

首先我代表中心对各位居民朋友的积极参加,表示感谢。我们中心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及医疗、康复、公共卫生服务为一体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是一家医保定点、新农合住院报销、群众满意的具有中医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5000平方米,辖区服务人口20216人。中心设有20多个科室,拥有90多名职工,设有住院病床120于张。

中心从成立到现在开展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慢性病治疗、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康复等医疗服务工作。

今天我们这次讲座主要是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的《健康教育服务规范》的工作要求。开展的一次健康知识讲座。健康教育工作只是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一项,公共卫生服务还包括居民健康档案、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特色服务、预防接种、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共12大项49小项。

在座的好多都是高血压患者,今天我们的讲座就是如何更好的预防控制高血压,很荣幸我们今天请到了我们中心医疗组李营主任为大家授课,大家鼓掌欢迎。

结束语:让我们再次对李主任的精彩授课表示感谢,同时也再次感谢各位居民朋友的积极参加。为感谢各位居民朋友的到来,中心领导还为大家准备了精美的小礼品。希望我们每月12号的讲座,您会继续参加,愿健康的路上我们继续前行。今天的讲座就结束了。谢谢大家。

健康教育讲座主持词4

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晚上好!

为了帮助新生尽快完成从高中生到大学生的角色过渡,适应全新而陌生的生活环境、人生角色、生活内容与方式上的巨大变化,使其程度的减少对陌生世界的迷茫与疑惑,给自己的大学生活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和定位;也为了帮助新生调试和排解心理上的困扰,使其拥有健康的心态;同时,在学生中推广和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使其增加心理健康意识,增加心理调控能力,促进心理健康、人生阅历和专业知识的同步成长。

今天,我们非常幸运地邀请到了我院何昭红老师,与同学一同探讨大学生应该如何应对各种心理问题。下面请允许我简单的介绍一下我们敬爱的何老师……(何老师的个人简介)

下面让我们掌声有请何老师给我们带来心理健康专题讲座

【互动提问】

谢谢何老师给我们带来精彩的演讲,相信同学们一定深有启发,也会有很多问题要向何老师请教。接下来我们就进入提问环节。由于时间关系,我们提问的机会有限,请同学们珍惜机会!

……

谢谢大家踊跃提问!

【活动结束】

同学们,只有优异的学习成绩,却不懂得与人交流,是个寂寞的人;只有过人的智商,却不懂得控制情绪,是个危险的人;只有超人的推理,却不了解自己,是个迷惘的人,只有心理健康的人,才是真正成功的人。所以,听了这次心理健康教育讲座,同学们一定要对自己的生活、学习充满信心,相信这几年的求学将会成为你们美好的回忆。最后,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何老师的精彩演讲。今天心理健康教育专题讲座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到来!顺祝大家,晚安!

健康教育讲座主持词5

各位领导,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在离期末考试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我们在这里举行“压力与情绪管理”专题讲座,为的是让同学们有一个良好的心态,能科学高效学习,正确备考,争取在期末考试乃至两年后、三年后的高考中创造佳绩,同时也为了让辛苦的老师们能幸福、快乐地工作。今天,我们荣幸地邀请到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博士生导师郑日昌教授给我们做报告。郑教授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北师大辅仁应用心理发展中心主任,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客座教授,中国心理咨询师协会理事长,国际中华应用心理学研究会名誉理事长,全国大学生心理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心理学会常务理事,教育部考试中心兼职研究员,教育部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匹兹堡大学访问学者,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客座教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客座教授,凤凰网讲堂金牌讲师。主要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与治疗、人才选拔与职业指导、测谎与反测谎等研究,是国内心理咨询和心理测评的奠基人,被誉为“中国心理学应用第一人”。他先后承担二十多个心理学相关的课题,著书20多部,在《心理学报》《心理科学》《教育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30多篇。连续十几年,每年在全国各地针对高中毕业生、教师和家长做《高考心理指导》讲座,累计200多场,听众达二十万人以上。郑教授的讲座通俗易懂,实用性强,得到广大师生和家长的普遍好评。

今天参加讲座的同学有:高一高二年级的全体同学和学校里的部分老师。期末考试乃至高考是一场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的较量,不仅是知识技能的竞争,更是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的竞争。我们将以怎样的心态投入到紧张的复习应考中去?我们又怎样带着一种必胜的信念和稳定的情绪来到考场,以发挥出我们的的考试水平?今天郑教授的讲座可以说是一场及时雨,也将会对我们同学的复习和学习进行有效的指导,同时对各位老师快乐工作、高效教学必然提供极大的帮助。

下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郑教授为我们作精彩讲座。(热烈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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