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共10篇)
1.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篇一
常委会议事规则
(2007年1月16日中共黄骅市委五届二次全会通过)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
(三)研究和把握全市经济运行态势,定期听取市政府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汇报,研究和谋划全市一个时期内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实施措施等重大问题。
(四)对加强全市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
(五)研究审定以市委名义向上级党委报送的请示、报告,向下级党组织发布的指示、通知、通报,其他市委重要文件和市委领导同志代表市委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讨论研究市政府提交人代会进行审议的工作报告。
(六)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和市武装部党委提请市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每年召开一次市委常委议军会议。
(七)研究决定市委有关部门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及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党组请求市委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决定市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审定全市科级(含副科级)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事项。
(九)讨论需报请沧州市委审批的人事事项。
(十)研究讨论召开全市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和全委会事项。
(十一)研究其他应由市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规程
(十二)市委常委是市委常委会的出席人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为市委常委会的固定列席人员。
(十三)讨论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工作的议题,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列席;市委常委议军会议,市武装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议题涉及市直相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可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研究讨论市委重要文件和市委领导讲话,可指定1—2名主要起草人旁听。
(十四)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宣传报道的市委常委会,有关新闻单位记者可列席会议。
(十五)市委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每次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市委书记确定,或由市委办公室主任提请市委书记确定。
(十六)市委常委会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市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市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十七)市委常委会议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提出。
党委部门和群团组织的议题,经主管市委常委初审,报市委分管副书记核审提出。
市政府党组和政府部门的议题,由市政府党组提出;或经常务副市长初审,报市长核审提出。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议题,经人大常委会主任和政协主席同意,与市委主管副书记沟通核审提出。
(十八)市委常委会议题由市委书记确定,或由受市委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市委副书记确定。
(十九)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事先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必要的协调沟通。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议题,事先要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由书记或分管副书记视工作需要确定。可以听取市人大、市政协及党外人士、人民团体的意见,可以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和评估,也可以召开有关方面协调论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二十)讨论研究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
(二十一)研究干部任免的议题,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河北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会前沟通工作。选拔任用干部未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的、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或考察时有明确反对意见未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不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
(二十二)凡人员编制、机构调整和升格、财政支出等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有关部门经过沟通协调,要提出较为一致的意见,并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初审同意,才能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
(二十三)市委常委会议题不搞临时动议,每次提交讨论的议题要适量,以保证参加会议的市委常委有足够的时间发表意见、研究讨论。
(二十四)市委常委会组织服务部门要及时将议题材料收集齐全。议题材料要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经分管常委或分管书记审定打印后,一般要在会议召开1至2天前送达与会人员,以便于提前了解情况,考虑意见。
(二十五)市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市委常委因故不能参加常委会,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对研究讨论议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二十六)市委常委对涉及分管工作的议题,要主动介绍有关情况,积极客观地发表意见,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认真思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委书记对每个议题的讨论一般要最后一个发言,科学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方案和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二十八)市委常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研究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逐个进行表决。
(二十九)市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市委常委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经常委会讨论通过,以市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三十一)市委常委会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签发一般由市委常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必要时,报请市委副书记或市委书记签发。
(三十二)市委常委会议纪要要分送市委常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党组以及议题所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涉密常委会议纪要的分发范围由市委常委、办公室主任确定。
(三十三)市委常委会议定事项的日常督办工作由市委办公室负责。
三、议事原则
(三十四)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十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照省委、沧州市委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黄骅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十六)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尊重群众意见,体现群众意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三十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三十八)坚持正确处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保持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作为决策的前提和基础。
(三十九)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
四、监督和纪律
(四十)市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的监督。各常委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四十一)市委常委会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四十二)常委会出席和列席人员对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凡是不需要向下传达的,一定要严格保密,绝不能私下传播;需要向下传达的,要按既定范围、口径和时间进行,不能私自扩大范围,不能提前渗透,不能掺杂个人意见,更不能泄露常委会讨论时的具体情况。对违反保密原则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村两委会议事规则 篇二
为增强村务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村两委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1、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所布置任务的具体工作措施。
2、讨论制订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村庄建设的和长远规划,以及保证规划实现的工作措施。
3、研究制订《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民奖惩的办法以及村(财)务民主管理和公开等规章制度(草案)
4、讨论决定村助理会计、调解、治保等机构组成人员人选。
5、讨论决定抵保人选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对象。
6、研究提出有关本村重大村务工作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制订具体的实施措施。
7、研究决定村集体大额资金的开支。
8、其它需要村两委会研究或做出决定、决议的事项。
二、会议制度
1、村两委会议,一般每月一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村两委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经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也可由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副书记召集主持;村两委会议,各委员均须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事先向召集人请假;村两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2、村助理会计可列席会议,如工作需要,其它人员也可列席,具体列席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3、村两委会议由村助理会计(文书)负责记录,村助理会计未列席的,由组织委员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名,存档备查。
三、议事程序和方法
1、村两委会议的议题由村两委委员召集人提出,经村党支部委员会确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2、村两委委员提出的议题,须事先由提出人组织人员研究、协调、论证,提出具体方案,供决策时选择参考。
3、村两委会议召开的曰期和议题内容,应由召集人提前告之与会人员,一般不临时动议重大问题。属通气性质的问题,可能临时提出,但须简明扼要。
4、村两委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由议题提出人作详细说明后,各委员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采用口头或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
5、村两委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要注意保密。凡会议讨论的所有问题不论意见有无分岐,也不论是否形成决议(包括已做出的决定尚未公开前),均不得外传,谁泄露谁负责。
6、村两委会形成的决议,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两委成员传达。
7、村两委会形成的决议,如有必要,可召开有关会议或张榜等形式加以公布,以保证决议的正确实施。
四、执行和反馈
1、村两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两委会集体做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后有任何反对的言行。
2、村两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必须认真抓好自己分管的工作,不得推诿、拖拉。如执行中发现新问题,须及时提交两委会讨论,不得自行改变。
3、村两委成员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会议主持人反馈。会议主持人应抓好决定、决议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决定,决议落到实处。
五、本议事规则自村两委会通过之曰起执行
白鹿村民主决策机制规范化建设
一、是制定决策制度。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使村民参与制度化、经常化。
二、是明确决策事项。对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策,村级公益事业基金和筹劳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村集体经济基础上的立项、招投标、资金安排和承包租赁方案,村级福利事业的安排,村民宅基地的使用等十项重大决策,必须按民主决策程序实施。
三、是完善决策程序。规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过受全体村民委托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明确规定了提出初步方案、征求意见、完善方案,拟订具体方案,讨论决定方案等民主决策的程序。
四、是强化决策监督。各行政村建立《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记录簿》,由专人记录,并有表决签章。建立监督奖惩措施,将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与村干部的收入报酬挂钩,促使村干部增强民主决策的观念,从源头上保证村干部廉洁自律。
白鹿村民主决策日的规定
上半年:下半年:
4月28日 9月18日
白
鹿 村 民 委 会 员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公开监督理财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陈小平
成员:陈家龙、陈传家、许端玲、房正华、王蕊
白 鹿 村 委 会
白鹿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名单
组长:陈小平
成员:陈家龙、陈传家、房正华、许端玲、白 鹿 村 委 会 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
村民主理财小组
组长:方水荣
成员:罗文根、简祖进、陈绪平、罗荣生、张秀荣
白 鹿 村 委 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白鹿村民主决策程序
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白鹿村平安、法治创建工作总结
为了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开展创建平安溧水活动,我村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地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现防范严密、发案减少、治安良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我们因地制宜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按照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的工作思路、全面组织辖区村民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就我村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平安模范社区创建活动的具体做法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村现有1111户居民,人口3216人,分为三个片区、23个小区。辖区内有学校、卫生室、集贸市场等企业事业单位8家,警务室一所,包片民警1名,社区配备一名综治专干、4名专职治安员、12名兼职治安员、15名党员义务退休人员义务巡逻员。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根据县综治委的要求和镇综治办具体部署,坚持“两排查一分析”制度,健全组织机构,不断强化综治网络建设,强化治安防范,强化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强化法制宣传法制培训。
1、加强组织机构、制度和治安防范网络建设。在镇综治办的领导下,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治保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整个村划为3个治安小区,实行队组干部包片治安制度,每个片区有一名小组长具体负责小区的治安工作,建立社区综治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队组干部、专职治安员形成的治安防范网络。
2、通过一系列的安全防范措施,扎实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尤其是对流动人口、外来人员、流动商贩进行询问登记,发现问题及时与社区民警联系解决。治安员实行每季两次例会制度,汇报各小区的巡查情况和治安防范情况,对各种矛盾纠纷进行排查,为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提供可疑的犯罪线索。村对治安的工作实行月考核,不定期进行抽查,使治安员的工作与工资直接挂钩。
3广泛开展治安模范村的创建活动。为了认真做好平安村的创建工作,上半年,我们对辖区的治安防范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摸底调查,在各个自然村开展创建活动,每个村干部负责一个片的创建工作,并定期向联系单位汇报本村的治安情况,取得了联系单位的支持。村干部与驻村民警配合,经常深入到各自然村,监督检查治安防范工作,使每个企事业单位 24小时有人值班,做到村村有人管、院落有人护、大门有人看,确保治安防范工作取得实效。
4、提高综治工作人员素质,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为了做好本村综治工作,提高工作人员和治安员的综合素质,每周抽出二个小时时间,安排学习法律法规,每周的治安例会上,驻村民警为治安员讲解治安防范的基本知识,以及识别罪犯的方法,使村综治成员和治安员的综合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我们在县司法局和镇综治办、司法所的大力支持下,采用法制宣传栏、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材料、法制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村民宣传防火、防盗、反邪教、禁止赌博、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等方面的知识,针对不同年龄和人群,组织他们进行法律培训。在综合治理安全宣传月中,我们请县司法局的干部为青少年学生进行“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律知识讲座,组织村文艺队参加税法宣传活动。通过开展这些活动,使村民的自我安全意识、家庭法律意识、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罪犯的能力有所提高。另外,我们与社区民警每季度对两劳人员进行一次回访,做好监控和帮教工作。
5、坚持“两排查一分析”制度,确保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在“两排查一分析”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情况在一线掌握,矛盾在一线化解”。村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小组每周对辖区的矛盾纠纷排查两次,每个村民组长都是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小组成员,及时对本村组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解,一时解决不了的,有村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小组协商解决,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地排查调处,使各种矛盾纠纷排查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6%以上,无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6、切实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村成立了刑释解教人员帮教领导小组,村干部分工负责每人帮教一名刑释解教人员,并与他们签定帮教协议书,每季度对他们进行一次回访,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生活工作状况,通过回访谈心消除他们思想上的顾虑,鼓励帮助他们尽快就业,对一时无法就业生活困难的对象,村积极主动帮助他们办理低保,使他们感受到政府和社会对他们的关心。目前,我村有6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安置率均达到100%。
7、进一步强化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村安排专人负责,每月定期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一次摸底登记,并积极协助社区民警做好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办证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犯罪。
8、宣传《公民道德纲要》,弘扬中华民族美德。为了在村民中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区,我村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培训的同时,积极进行《公民道德纲要》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村民道德素质和水准,教育和引导辖区村民自学弘扬中华民族家庭各睦、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守望相助的传统美德,勇于同不良风气及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9、教育引导村民告别不文明行为,创建整洁优美居住环境。为使辖区村民有一个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村经常性地组织居民清理辖区卫生,并教育引导居民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自学维护环境卫生,爱护花草树木,积极投身到创建卫生社区活动中去。
由于领导重视,思想到位,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得力,人员报酬落实,充分调动和依靠广大村民共同参与治安防范,我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种类案件的发生,特别是盗窃案件的发生,我村基本实现了“五无”,即:无突出治安问题,无重大恶性案件,无民转刑案件,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无严重刑事犯罪,社区治安秩序良好,村民安全感普遍明显增强,确保了一方平安。
白 鹿 村 委 会
二○○七年十一月
白鹿村平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2007年白鹿村平安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建设和谐东屏,认真贯彻落实县、镇政府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创新工作思路,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深入推进平安东屏、法治东屏、和谐东屏的创建工作,为东屏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主要工作目标是努力实现“一巩固、一控制、一下降、二上升”。巩固平安创建成果,确保新一轮平安创建考核中位次前移;控制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到省、市、县上访;确保无人进京上访、侵财性、可防性案件力争下降;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率上升,综治队伍的综合素质明显上升。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党支部、村委会加强对平安、法治创建领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被告奖罚分明,提高干部的政治责任感,为平安创建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1、坚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有效处置”的总要求,落实“三包一”责任制,做到“三个确保”和“一个零指标”。
2、全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线,坚持从源头上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化解,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妥善处理群防事件,建立健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系统和预案,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三、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建立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除公安机关打击防范外,村委会将组织老党员、老干部、老同志志愿者积极参加本地区内的治安防范,深化治安承包责任制,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控严,服务好。
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深入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积极做好消防和禁毒工作,预防大的火灾事故发生,开展创建无毒村活动,努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积极推进平安方边村创建活动。
1、努力提高基层政权组织建设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通过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的活动,切实加强基层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村务和财务公开,把老百姓的利益实现好,把和谐社会建设好。
3、积极开展“五五”普法,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广泛开展送法进户活动,提升全民的法律素质,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
3、切实加强综治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建造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综治队伍,提高他们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充分发挥他们在平安创建中的聪明才智作用,把基层工作做牢做实,为我村构建和谐发展平安创建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东屏镇白鹿村委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白鹿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陈小平村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 陈家龙
村委会主任
成 员:
陈传家 易明金 罗文根 方水荣 简祖进
村治保调解主任
村委会法律顾问
村片会计
村片会计
村片会计
白 鹿 村 委 会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白鹿村民委员会第“十一五”规划安排、—在白鹿村村第八届村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
(一)综合指标
1、到2012年,村地区生产总值年均递增 20%,达1亿
元;
2、到2012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年均递增30%,达 150万元,可支配财力年均递增 35%,达100万元;
3、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递增17%,达到1.2万元。(二)农业指标
4、大力加快苗木基地培育,力争引进一家园林绿化龙头企业,新增基地面积500 亩;
5、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年均实际可利用“三资”达到
100万元;
6、加大对苗木等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力度,新增带动周边农户150户以上;
7、完成河道清淤整治8 公里,塘坝 30 座;
8、加强“生态东屏”建设,新增林地500亩。(三)工业指标
9、工业总产值实现年均递增30%,到2012年达到3.5亿
元;
10、工业增加值实现年均递增20%,到2012年达到 2.4
亿元;
11、工业销售收入实现年均递增30%,到2012年达到
3亿元;
12、工业利税总额实现年均递增30%,到2012年达1500万元;
13、工业税收对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贡献率到2012年提高 20 %;
14、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达2000万元,新建标准厂房和工业楼宇0.6 万平方米;
15、实际横联引资年均达2000 万元;
16、新增税收超100万元的企业达8家,超50万元的企业达8家;
17、到2012年实现引进项目10 个,其中投资达千万元的企业4个,500万元以上的项目4个,100万元以上的项目2 个;
18、积极打造工业销售过亿元的村级目标。(四)第三产业指标
19、完成方边村文化服务平台;
20、加快推进农业服务平台向纵深发展,构建方边村商贸服务区;
21、三产增加值年均递增20%,达到5000万元;
22、三产收入年均递增20%,达到 400万元。(五)社会事业发展目标
23、完成方边村中心村的建设及配套设施的建设;
24、完成农村道路灰色化进自然村路网工程;
25、全面完成村级改水、改厕工程,推进村级公共卫生服务站达标升级;
26、争创省级文化先进村;
27、实现有线电视用户覆盖率达98%;
28、实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保率达100%;
29、积极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村;
30、计划生育率年均达98%以上,争创市县级计划生育示范村;
31、继续开展“平安东屏”、“法治合格村”的创建工作,完成群防群治网络;
32、继续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工程,到2012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达标率达 90%。
东屏镇白鹿村委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白鹿村“村民代表联户制度”
“村民代表联户制度”是实行层层的联系制度,由村民小组长联系所在生产队的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在选举产生其的生产队内确定6-8户村民作为其联系的户。
联户的主要职责为:定期走访联系户;宣传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对村民代表会议将要讨论的事项及时收集所联各农户的意见和建议;对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村民重大事项做好传达、解释工作,动员他们认真执行;收集各类社情民意;协助村干部做好外来人口协管;关注农户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及时反映;热心为所联农户服务,经常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等。
白 鹿 村
委 会
3.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篇三
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按照县委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党委议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党委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决议,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党委的决策。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当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委报告,在下一次党委会上通报情况。
三、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参加人员:书记、副书记,人大主席和纪委副书记列席,党政办主任负责记录。讨论人事安排时,组织委员应参加。书记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四、党委会。议事范围:主要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意见;研究和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和确定党委工作计划。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题一般首先由党委民员根据分管工作实际,提出需提交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由党委书记根据总体安排,提出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书记办公会讨论确定,并提前将议题通知参会人员,不允许临时动议。参会人员:党委成员,人大主席列席。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参加方可召开。党委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1、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星期左右提出议题,让每位成员知情。
2、由分管或主管负责人指导有关人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重大问题应该提出两个以上可供参考比较的方案。
3、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还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科学的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4、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方可形成决议。
5、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委会议决定,主要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安排的工作,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有计划安排,有工作督查,有工作结果的报告,在下一次党委会上相关负责人必须简要汇报上次会议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党委扩大会。议事范围: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决议、指示和会议精神,通报党委会议的决定、党委工作的情况,讨论研究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党委扩大会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4.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篇四
为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核心领导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的办事效率,特制订本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一、议事基本原则
(一)贯彻上级规定。领导班子议事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高度,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集思广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策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对少数不同意见也要认真考虑,如一时难以形成共识,在时间允许的前提下,可放到以后再议。会上研究问题,要充分展开讨论,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尤其是遇到影响面广的敏感疑难问题套要议深议透,一事多议。真正做到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领导班子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要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畅所欲言。
(四)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领导班子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五)领导班子议事要维护全体职权的严肃性,维护全体干部职工的根本利益,体现全体干部职工的意愿并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
二、议事内容
1、制定和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
2、本乡工作制度的健全、修改和废除,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
3、本乡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工作计划。
4、研究组织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5、本乡干部职工的考评、表彰及惩罚的审批。
6、重大突发性事件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
7、其他需要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程序
1、确定议题。书记负责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并与有关方面通气和协商,征求意见,调查研究,确定议题。
2、准备材料。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并准备规范性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论证材料。
3、提前通知。提交会议研究和议题及材料由办公室汇总、打印,在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参会人员。
4、充分讨论。会议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的其他班了成员主持,应安排充足的时间讨论问题。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议上转达。
5、逐项表决。会议由书记视讨论议题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表决或暂缓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表决。会议必须逐项表决。
6、做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7、会议记录,重大事项形成纪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要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由书记审定后印发。
8、执行。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根据会议决议和领导分工,应抓紧贯彻落实,书记负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9、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和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报告。
四、议事纪律
(一)对纪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的,可向书记建议提请下次会议讨论,但在领导班子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
(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守会议纪律,保守机密。班子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三)参加班子议事会的参会和列席人员在讨论涉及本人及其家属的任免、调整、奖励等问题时应回避。
五、违规处理
1、讨论决定事项不按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表决形成决定的,要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5.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党委会议事规则 篇五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中贯彻执行,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实现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集团党委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紧紧围绕集团的中心工作,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条 集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表现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本企业贯彻落实;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及职代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独立开展工作;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指导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四有”的职工队 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选拔培养符合“德才”标准和“四化”条件的领导人才;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搞好党性党风教育,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集团党委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本企业贯彻落实,主要体现在:保证和监督企业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经营;保证和监督企业各项改革发展目标和任务的完成;保证和监督广大职工享有民主权利;保证和监督企业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关系;保证和监督企业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干部人事劳资政策;保证和监督董事会、经理层依法经营。
第五条 集团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主要体现在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提交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审议决定的重大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协助董事会、经理层统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与董事会共同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向国资委负责。
第二章 集团党委议事范围
第六条 须由集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指示的主要措施;向上级党组织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保证公司生产经营任务完成,保证公司重大决策实施的主要措施;
(三)根据党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从企业创新提升发展、建设和谐企业和员工全面发展的需要出发,确定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内容、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不断探讨、总结、推广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的规律和经验;
(四)企业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执行、修改和废止;
(五)党委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
(六)向各子公司党组织发布的指示、决定、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
(七)党的工作机构的设臵、调整和撤并;
(八)听取纪委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党风、党纪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廉政建设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处理;
(九)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方案,以及党代会的工作报告;
(十)党内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和奖励;
(十一)一级子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党委及工、团组织的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主要措施;
(十二)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第七条 集团党委参与决策的事项
(一)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事项
1、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2、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3、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4、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公司经营方针、重大投资计划,以及子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
6、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7、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务院国资委要求上报的重大事项。
(二)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1、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公司经营目标;
3、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含投资设立企业、收购股权和实物资产投资方案);
4、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各类股权多元化方案和转让国有产权方案);
5、公司与其他企业重组方案;公司内部业务重组方案;
6、公司重要的改革方案(包括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分配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事项;
7、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消;
8、董事会、总经理的重要工作报告、董事会经费以及其他 需要慎重决策的重大事项;
9、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
10、董事会拟聘任或解聘的公司总经理、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拟派往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层人选,未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全资子公司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
(三)经理层提出的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人选(含公开招聘的人选)。
(四)涉及公司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第八条 集团党委讨论审定的事项
(一)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提请党委审定批准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审批工会、职代会、团代会等会议方案;
(三)审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计划、经费和重要活动方案;
(四)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重要的评选、表彰方案,以及推荐、上报的各类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方案;
(五)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机构的岗位设臵方案,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增补、调整和审批。
第九条 国务院国资委及上级组织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十条 议大事原则。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为公司的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群众路线原则。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第十二条 实事求是原则。从企业的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章》规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真正体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十四条 依法办事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
第十五条 与时俱进原则。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继承和发扬党的求真务实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董事会、经理层在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之前,要提 前征求党委意见,共同确定议题,提出预案。董事会需要党委讨论参与决策的公司重大问题,由董事长审定;经理层需要向党委通报或征求意见的重大事项,由总经理审定。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议题牵头单位要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条件基本成熟的情况下再作为议题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在会议召开之前,党政主要领导还应就拟提交会议决策的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必要时还要与其他班子成员进行沟通,以便取得一致意见。如有以下情况,暂不列入党委会讨论决定议题:未经充分准备并提交必要的论证材料的;涉及几个方面而未实现沟通协调并取得统一认识的;贯彻上级精神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的;非突发事件而临时动议的;党政主要领导意见不一致的。
第十八条 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董事会、经理层或党群部门提出的议题,需报党委书记确定后再上会。议题一经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应变更。除非紧急情况,党委会不增加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九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办公室应提前5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与会人员,同时将有关会议材料一并送达,以便与会人员准备意见。
第二十条 党内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主要采取党委会的形式。出席党委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相关部门党员负责人列席会议。在党委会讨论决策过程中,如某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列席人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也可提醒该成员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时委托副书记主持,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决定重大问题和讨论党群系统干部调整、使用及奖惩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前请假。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决策必须按程序进行。凡列入党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负责提出该议题的牵头单位或委员,事先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出可供选择的多种方案,让与会委员进行分析比较,从中选出最佳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和讨论党群系统干部调整、使用及奖惩时,党委书记应在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多数委员的意见,提出表决事项,由到会的委员逐一表决。决定干部的任免、提名或奖惩事项,应对人选逐个表决。表决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第二十五条 如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了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委员的意见决策外,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表决。第二十六条 会议结束后,党委办公室应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会议纪要、文件必须经过党委书记或授权主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定后才能印发。对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讨论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经理层提出。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对公司重大问题研究形成的意见和建议,由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委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反映,使党组织的主张在公司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党委如发现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或脱离实际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或经理层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反映。
第二十八条 每个党委委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决议,按照分工积极组织实施。决定、决议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对重大问题要召开党委会进行复议。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后,党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发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员工,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资委、集团党委、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意见,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三十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时,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委员有责任临时处臵,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五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确须提交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的重要问题,未按规定提交会议进行讨论造成损失的,或未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决定,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追究党委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落实或督办。党委委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决定、决议的情况,对执行决定事项不力或产生重大偏差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分工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要根据党委会的决议或党委书记的意见,对党委的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明确由部门负责的,分管领导或党委办公室要召集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并建立催办制度。发现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党委办公室每季度要将党委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党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党委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好《议事规则》。对不按《议事规则》办事的党委委员,视其情节,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每个参加会议的人员都要严守保密纪律,凡属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违者将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党委会形成的会议记录、纪要、决议、方案等有关文件按集团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经集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三十八条 集团全资子公司和改制后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议事规则制定本企业党委议事规则。
6.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篇六
为了保证重大问题决策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使之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特制定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一、重大问题的范围:
1、发展方针目标和管理计划;
2、经费及创收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3、工资、奖金分配和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党、政、工等人员编织和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
5、重大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6、职工培训;
7、深化改革的重大措施。
二、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
1、讨论重大问题,要本着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
2、研究重大问题,要有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落实;
3、要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集思广益;
4、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在未形成决议之前,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三、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1、领导成员,根据发展和工作需要提出的重大议题,须经党委确认;
2、各主管职能部门提出的议题,须经主管领导确认,提交党委会讨论认定;
7.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苏木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苏木乡镇党委班子决策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中央、自治区党委、盟委和旗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苏木乡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做表决。
(三)党委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作用。每位党委成员既要从党委工作的全局出发思考问题,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又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创造性地抓好分管工作。党委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爱护,加强团结协作。
(四)苏木乡镇党委班子决定重大事情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同群众商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条 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议大事,讲质量,重效率;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政治、讲纪律、讲团结,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保护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大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苏木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和旗委、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等,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分析研究机关作风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社会治安工作和关系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解决、处理好当地群众、干群关系的问题;
(三)研究讨论向旗委、政府报送的重要工作、重要问题、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等,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研究讨论本地区经济发展思想、奋斗目标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发展指导性计划;
(五)审定本苏木乡镇预算方案,研究决定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和重大工业、农牧业、社会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基本建设项目等;
(六)研究决定本苏木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福利待遇等问题,表彰先进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及重大事件的宣传等问题;
(七)研究本地区改革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
(八)研究制定本地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的政策措施;
(九)听取本苏木乡镇各单位、职能部门和各嘎查村党支部的专项工作和重要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十)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凡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成员必须到会。不是党委成员的苏木乡镇行政副职列席会议,讨论研究工作时涉及到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做到专本专用
第八条 党委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须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党委成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然后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材料准备。由分管党委成员组织有关部门准备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两部分,即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议案是指计划、制度、政策、规章、决定、批复、提议、建议、申请、请示、合同草案等提请会议研究的目标文件;科学论证材料是指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调研、考察、考核、测评、分析等过程所形成的说明书、论证报告、考察结论、调查报告等材料。凡只有议案,没有科学论证材料的,视为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议事程序,待补齐材料后方可集体议事。
(三)会前通知。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一般须提前3—5天通知应到会人员。除人事问题外,一般应将议题的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提前送交与会人员,让与会人员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人事问题的议题,其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上会时发给所有与会的正式成员,供其会上阅读,会后收回。会上须按通知所列议题议事,不许临时动议其他重大问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党委成员或者有关部门通报上会议题并提供相关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应首先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同意见(含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占三分之一以上时,需暂缓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形式),每位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须记录在案,以示负责。研究决定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作出决策。决策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形式。领导班子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意见或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七)形成会议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除有特殊保密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视情况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下属有关部门,还须报旗委、旗政府及旗委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表决意见须明确无误地记入会议记录。属于记名投票表决的,须记录每名成员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属于无记名表决的,须注明是无记名投票表决,并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九条 重大问题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条 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由各苏木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严重违反本规则规定,不按民主议事原则议事,独断专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对主要责任人做诫勉谈话,并要求在党委班子会议上做出检查,并制订整改措施,限欺整改。
第十一条 旗委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各苏木乡镇党委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党委成员作出处置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需要补议的问题应在下一次党委会上进行补议和修正。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8.支委会会议议事制度 篇八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局党委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支委会议议事范围
1、党中央和省、市委及局党委重要会议、重要决策和重要指示的贯彻;
2、根据局党委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工作规划及工作安排;
3、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监察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4、讨论通过以党支部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和以党支部名义所作的重要讲话及重要文章;
5、对中心中层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向局党委提出建议;
6、其他必须经支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支委会议议事程序
支委会议原则上两个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也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中心主任召集并主持。支委会议一般有以下程序:
1、确定会议议题。由支委领导提出主要内容和原则要求,指定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意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议题,通过党务岗安排支委会议研究讨论;也可由党小组或有关部门提出预案,交党务岗汇总提出建议,报会议主持人确定议题。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具体议题,由分管人事的领导提出方案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经主要领导交换看法后,提请支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支委会议的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在会上怀里动议;会议进程中临时提议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放在下次会议讨论。
2、准备会议材料。会议要讨论的问题,按职责分工,由各党小组或有关部门准备,必要时可指定领导同志组织人员准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由主管部门与协办部门协商,准备会议材料。
3、发出会议通知。每次会议由党务岗负责发出通知。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外,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把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到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有关干部人事调配方案等重要内容的材料,根据其秘密程度,在会前或开会时送达与会人员。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4、召开会议讨论。会议进程中,会议主持人应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组织表决,形成决议,防止议而不决或决议不明确,以便使决定正确执行。会议需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一般可采用口头方式,必要时也可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5、做好会议记录。支委会议应由党务秘书专门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保存记录本。会议讨论问题时应尽可能记录原话,对表决情况和会议决议要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记录不能随意涂改,会后如需编发会议纪要的,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三、支委会议议事原则
1、集体领导的原则。凡属议事范围的问题,必须由支部委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无权决定;凡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除复议作出调整和改变外,任何个人无权更改;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支委会议的,书记或支部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接受支部检查。
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支部委员应支持书记工作,维护民主集中制。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表明自己态度。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表决的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3、党内平等的原则。支委会议讨论的问题,书记和各支部委员都具有相等一票,都要本着对工作负责的精神,平等地讨论决定问题。个别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到会的支部委员及时向他们通报形成决议的情况。会议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部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4、慎重表决的原则。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分歧意见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5、避亲、保密的原则。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涉及支部委员和与会人员本人及规定范围的亲属,有关人员应当回避。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机密,不得泄露。
四、支委会议决定的执行
1、会议作出决定后,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并将实施的情况适时向支委会议汇报。
2、支部委员对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个人无权改变集体的决定。如果执行中发现新的问题,有新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党委领导提出,但在未经复议作出新的调整和改变前,必须按原决议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原决议相违背的行为。支部委员在检查工作或参加公务活动时,可以发表意见,但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委决定的精神,凡代表支部委员会发表重要讲话和文章的,就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
3、党支部必须检查会议房室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解决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党支部会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综合部就组织监督检查和催办,并及时向支委会报告情况。
9.村民代表议事规则 篇九
一、为了保障村民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代表村民群众办理自己的事情,健全民主与法制,促进本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经过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后的村民代表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使村民一切权利的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授予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是村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三、村民代表会议是由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组成,应邀请非村民代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村党总支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领导列席。
四、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五、村民代表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
六、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议题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书面告知会议代表,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五天前提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议题。
七、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负责,经村民会议授权,讨论下列有关村务方面的事项。
1、讨论修改决定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细则》。
2、讨论决定本村的全年发展计划及主要措施,新建、扩建项目,兴办各种公共福利事业,以及机、电、水、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3、讨论决定村长期和当年建设规划以及宅基地使用方案,各种形式的生产承包责任制。
4、审查全年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决策、重要的经济合同、提留款、集资款的收缴、安排和使用、义务劳动工的执行情况。
5、讨论其他关于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村民代表会议对各项议题应当充分讨论,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和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决议和决定才能生效。
九、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及时向村民公开、公布和宣传。
十、本议事规则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
10.“三重一大”议事决策规则制度 篇十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学校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学校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4.学校学期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5.学校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学校招生计划和工作;
9.学校党政、教学、科研、教辅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10.全校性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1.学校先进个人、集体评选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12.教职工工资福利、医疗、休养、职称、聘用合同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学校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5.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
16.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以上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任免; 2.校级、中层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校园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2.对外合作交流的重大项目的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资金款项。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务会议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出席校务会议的成员为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工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或书记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务会议,由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议予以确认。
(三)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校务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校务会议或行政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校务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校务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校务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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