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废气排放标准

2024-06-09

辽宁省废气排放标准(共9篇)

1.辽宁省废气排放标准 篇一

废气排放管理规定 目的

为加强办公场所、工厂食堂烟气等废气排放的管理,减少和控制对大气的污染及对人体的伤害,特制定本程序。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办公区域、工厂食堂烟气等废气排放的控制。3 职责

3.1 办公室控制废(烟)气的管理工作。3.2工厂食堂烟气等废气排放的管理 4 控制要求

4.1废气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进行控制。4.2办公室装修后与有关环保监测站联系,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4.3 收到环保监测站的检测报告,应将检测结果及时登入台帐并汇报环境管理者代表。当检测结果超过排放标准时,应及时下达《纠正、预防措施处理单》,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限期整改,进行跟踪、督办并验证。

4.4公司工程计划采购原辅材料时,应在采购合同中规定:不含国家禁用物质,执行有害物质限量规定,并提供相应证书,如果达不到此规定,应退货拒付款。4.5 对废气监测形成的报告和记录,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并保存。4.6 从事有废气排放工序的操作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5 支持性文件和记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2.辽宁省废气排放标准 篇二

辽宁省危险废物排放现状与污染控制战略

结合辽宁省危险废物排放现状,提出辽宁省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战略.建立全省危险废物管理与登记交换中心,建设省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中心、危险废物焚烧中心、省级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预警系统.提出全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布局和技术路线选择方案、硼泥和铬渣处置技术路线.在大城市或经济较发达城市,可采取回转炉方法集中焚烧医疗废物,而运输半径之外偏远山区或经济欠发达城市可采用高温灭菌方法处置本辖区内的医疗废物.硼泥、铬渣则优先采用资源化技术进行处置.

作 者:李宇斌 王恩德 LI Yu-bin WANG En-de  作者单位:李宇斌,LI Yu-bin(东北大学资源与土木学院,沈阳,110004;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沈阳,110031)

王恩德,WANG En-de(东北大学资源与土木学院,沈阳,110004)

刊 名:四川环境  ISTIC英文刊名:SICHUAN ENVIRONMENT 年,卷(期):2006 25(5) 分类号:X705 关键词:危险废物   污染控制  

3.欧五排放标准 篇三

2004年7月1日全国已经实现国Ⅱ排放标准,整个实施过程比较顺利,技术成熟,难度不大。按照“三年一提升”的规划,将在今年7月1日前全国范围内实现国Ⅲ排放标准(2010年7月实施国IV),但这次面临的困难不少,目前为止,只有北京、上海、广州等几个大城市实现国Ⅲ排放标准。

据中石化最近的权威透露:满足国Ⅲ标准,必须供应含硫量小于150ppm的燃油。这需要大量投入,初步估算约300亿元,并且技术改造需要时间,要到2009年末,才能普遍供应含硫量低于150ppm的燃油,这比规定的时间整整迟了两年半。只有满足国III标准的车辆加上满足国Ⅲ标准的油品,排放出的气体才能符合国Ⅲ排放标准,缺一不可。所以,对于国Ⅲ排放能够顺利实施,不仅笔者存在疑问,据报道,政府相关部门也在郑重考虑是否推迟国Ⅲ标准的实施时间。

全球变暖趋势明显,保护环境更为紧迫,所以欧盟这次实施欧V和欧VI中间间隔的时间从先前的五年降低为三年,并且是一次比一次更严格的标准。

话说回来,欧V和欧VI虽然严格,但是它的侧重点是控制柴油轿车的排放。在欧洲,柴油轿车无论是从市场销售还是保有量都是举足轻重,近些年来,几乎每一款在欧洲投放的新车都必定配有柴油动力系统,这次通过欧V、欧VI汽车排放标准,主要对象瞄准柴油轿车,而这样的标准明显不符合我们的市场情况,虽然中国2006年汽车产销量超过500万辆,但其中柴油轿车的销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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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辽宁省废气排放标准 篇四

        2018/07/01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代替GB 3552-83 2015/07/01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2015/07/01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 2015/07/01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2015/07/01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 2014/03/01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2014/03/01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 2013/07/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13代替GB 13458-2001

 2013/07/01 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13代替 GB 19430-2004

    2013/01/01 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8-2012 2013/01/01 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7-2012 2013/01/01 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6—2012

2013/01/01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代替GB 4287-92

 2012/10/0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代替

GB16171-1996

  2012/10/01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

2012/10/01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代替GB 13456-1992

     2012/10/01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 2012/01/01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 2012/01/0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 2012/01/01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 2012/01/01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470.3—2011 代替GB 14470.3—2002

 2011/10/0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  2011/10/01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 代替 GB 15580-95

    2011/03/01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 2011/10/0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 2011/03/01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

2011/01/01 水质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的测定 碘-淀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94—2010

                   2010/10/01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 2010/10/01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 —2010 2010/10/01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 —2010 2010/10/01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 2010/10/01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 2010/10/01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3-2010 2010/10/01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 2010/10/01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 2008/08/01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

2008/08/01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 2008/08/01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 2008/08/01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 2008/08/01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2008/08/01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 2008/08/01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 2008/08/01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2008/08/01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2008/08/01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

2008/08/01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代替GB 3544-2001

  2008/07/01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 2006/10/01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 2007/01/01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6/01/01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2006/01/01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 2004/04/01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1-2002004/04/01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04

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篇五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

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

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

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 waste 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技术内容

4.1污水排放要求

4.1.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1.3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1.4 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1.5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4.1.6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粪大肠菌群数(MPN/L)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6

PH

6-9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6060 生化需氧量(BOD)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20

悬浮物(SS)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20 9

氨氮(mg/L)10

动植物油(mg/L)11

石油类(mg/L)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13

色度(稀释倍数)

14

挥发酚(mg/L)

0.5 15

总氰化物(mg/L)

0.5 16

总汞(mg/L)

0.05 17

总镉(mg/L)

0.1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总铬(mg/L)

1.六价铬(mg/L)

0.5

总砷(mg/L)

0.5

总铅(mg/L)

1.0

总银(mg/L)

0.5

总A(Bq/L)

总B(Bq/L)总余氯1)2(mg/L)(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序号

控制项目

排放标准

预处理标准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0

50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pH

6-9

6-9 5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6060

250250 6 生化需氧量(BOD)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20

100100 7 悬浮物(SS)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20

6060 8

氨氮(mg/L)

动植物油(mg/L)

石油类(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色度(稀释倍数)

挥发酚(mg/L)

0.5

1.0 总氰化物(mg/L)

0.5

0.5 总汞(mg/L)

0.05

0.05 总镉(mg/L)

0.1

0.1 总铬(mg/L)

1.5

1.5 六价铬(mg/L)

0.5

0.5 总砷(mg/L)

0.5

0.5 总铅(mg/L)

1.0

1.0

总银(mg/L)

0.5

0.5 22

总A(Bq/L)

2总B(Bq/L)24

总余氯1)2)(mg/L)

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一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4.2 废气排放要求

4.2.1 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表3要求。

4.2.2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

表3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氨(mg/m3)

1.0

硫化氢(mg/m3)

0.03 3

臭气浓度(无量纲)

4

氯气(mg/m3)

0.1 甲烷(指处理站内最高体积百分数 %)1%

4.3 污泥控制与处置

4.3.1 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4.3.2 污泥清淘前应进行监测,达到表4要求。

表4 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医疗机构类别

粪大肠菌群数(MPN/g)肠道致病菌 肠道病毒 结核杆菌 蛔虫卵死亡率(%)

传染病医疗机构

≤1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9

5结核病医疗机构

≤100

不得检出

>95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 ≤100

>95 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

5.1 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

5.2 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

5.3 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h。清掏周期为180-360d。

5.4 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5.4.1 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

5.4.2 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

5.4.3 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

5.4.4 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5.4.5 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

5.5 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

5.6 综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排放标准时,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执行预处理标准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

5.7 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通常使用的有: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液氯、紫外线和臭氧等。采用含氯消毒剂时按表

1、表2要求设计。

5.7.1 采用紫外线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10 mg/L,照射剂量30-40mJ/cm2,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10s或由试验确定。

5.7.2 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 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

取样与监测

6.1 污水取样与监测

6.1.1 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并设置排放口标志。

6.1.2 表1第16-22项,表2第15-21项在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总A、总B在衰变池出口取样监测。其它污染物的采样点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6.1.2 医疗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

6.1.3 监测频率

6.1.3.1 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

6.1.3.2 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按6.1.3.3规定进行监测。结核病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

6.1.3.3 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的监测。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5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10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20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

6.1.3.4 理化指标监测频率:pH 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COD和SS每周监测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不少于1次。

6.1.3.5 采样频率:每4小时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

6.1.4 监督性监测按HJ/T91执行。

6.1.5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5和附录。

6.1.6 污染物单位排放负荷计算见附录F。

6.2 大气取样与监测

6.2.1 污水处理站大气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附录C和HJ/T55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 采样频率,每2h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每季度监测一次。

6.2.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6。

6.3污泥取样与监测

6.3.1 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清掏前监测。

6.3.2 监测分析方法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辽宁省废气排放标准 篇六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3.8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

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

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2015年9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年6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4.2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注:(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燃煤锅炉执行该限值。4.3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4重点地区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5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

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GB/T16157或HJ/T397规定执行;

5.1.4 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

法》的规定执行。

5.1.5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5.1.6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5.2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5468或GB/T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6的规定执行。

式中:

ρ――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ρˊ――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ψˊ(O2)——实测的氧含量; ψ(O2)——基准氧含量。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 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

7.辽宁省高温补贴标准 篇七

记者从辽宁沈阳、鞍山、抚顺等市的安监部门获悉,这些市的安监部门今夏将联合人社、卫生等部门,及工会组织加大检查力度,对经常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行为,将依规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辽宁省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用人单位应向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200元,最多可得到3个月的高温补贴,可能领取高温津贴的人群包括环卫工、建筑工、搬运工、保安、清洁工、焊接工、玻璃厂室内作业人员、钢铁厂室内作业人员等。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对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劳动监察人士表示,在传统观念里,凡是“津贴”都属于单位福利,发与不发全凭单位自己说了算,但高温津贴是一项法定福利,而且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对于违规不发的单位,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辽宁省高温补贴标准

又到了每年发放高温补贴的季节。如果你在35℃以上的露天场所工作,那么就可以向单位领取每月200元的高温补贴。

7月3日,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国家卫计委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辽宁省人社厅去年7月已发布了《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高温津贴每人每月200元。这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位于前列。

每年7~9月发放高温补贴

我省规定,省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均在发放范围内。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可能领取高温补贴的人群包括环卫工人、建筑工人、搬运工、保安、清洁工、焊接工、玻璃厂室内作业人员、钢铁厂室内作业人员等。

按照规定,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对从事高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补贴不得以实物代替

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用人单位应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控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8.辽宁省初中物理课堂教学评价标准 篇八

(征求意见稿)

一、指导思想

初中物理课堂教学评价应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为指导,以初中物理课程标准为依据,落实“以学生的发展为本”这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核心理念。要从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出发,注重学生的学习状态和情感体验,注重教学过程中学生主体地位的体现和主体作用的发挥。

促进三维教学目标的达成,促进每个学生的有效学习,促进教师认真研究学生的学情,创造有利于发挥教师潜能的、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习能力的灵活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通过课堂教学评价,努力促进物理教学的两个转化——将课程标准中的课程理念转化为物理课程的现实,将课程标准的要求转化为教师真实具体的教育教学行为,二、评价原则

(一)教学的系统性与素质教育要求并重的原则

课堂教学是一个准备---实施---目标达成的完整系统,评价指标要能够反映教学目标、教学要求、教学规律,必须符合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必须为更好地上课服务,更好地反映出上课的基本要求和教师的能力水平。同时,又要突出体现素质教育课堂教学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强调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鼓励发现、探究与质疑,以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评教与评学相结合的原则

现代课堂教学是教与学的双边活动,是在体现学生主体性基础上实现教学相长。教师的教学过程应是组织和引导学生进行有效学习的过程,是通过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共同实现具体发展目标的过程。因此,评价课堂教学,既要“评教”也要“评学”。不仅要建立促进教师不断提高的“教”的评价体系,更要建立促进学生有效学习的“学习状态和学习效果” 的评价体系,以此来促进教师教学观念的转变。

(三)有利于教师教学特色彰显的原则

课堂教学受制于学情、教师个性、课型、教学环境和条件,导致了不同风格、千变万化的具体教学。确定课堂教学评价指标体系,既要体现课堂教学的一般特征,又要为教学创新和发挥特色留有余地。要提倡创新,鼓励个性化教学。

(四)激励性原则

课堂教学评价指标体系要符合当前课堂教学改革的实际,评价标准既要体现当今教育思想、教学理念所期待实现的目标,但又必须是目前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下能够达到的,以利于发挥评价的激励功能。

(五)便于操作、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是实施评价的前提。评价要点必须是可观察、可感受、可测量的,便于评价者进行判断;评价办法要注重质性评价和综合判断,力求简单、易于操作。

三、评价指标

本方案从“教师教学行为”、“学生学习状态”、“教师素养”三个方面,共7个评价项目、20项指标,对初中物理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评价,并对 “教学特色和教学创新”进行加分,以体现评价标准的开放性。

(一)教师教学行为评价

1、教学目标

(1)要符合课程标准与教材要求,.特别要注重过程与方法的培养,关注学生积极良好的情感体验。(2)符合学生实际,符合学生年龄心理特征,符合学生已有知识水平,符

合学生“最近发展区”

2、教学内容

(3)内容选择科学合理,没有知识性错误。能创造性地使用教材,适当补充相关情景材料支持学生学习,充分开发和利用生成性的学习资源;提供有利于学生学习的教学情境;

(4)重点难点处理适当。教师能够恰当地处理教材,重点突出、突破难点的方法合理有效。

3、教学过程与教学策略

(5)氛围激励策略,营造有利的学习氛围。教师要为学生提供各种便利的学习条件,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

(6)兴趣激励策略,导课方式新颖,引人入胜。精心设计导入,引发和保持学生进一步学习的愿望

(7)自主性教学策略,为学生提供有效的学习指导。教师能以平等的参与者身份,给学生以心理上的安全感和精神上的鼓舞,为大多数学生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学生的学习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指

导;根据学习方式创设恰当的问题情境,教师的指导语言富有启发性,及时采用积极、多样的评价方式

(8)探究性教学策略,体现知识的形成(建构)过程。教师能够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科学的学习策略;引导学生通过自己动脑、动手去亲身经历获取知识的过程;对实验探究活动提供正确、有效的指导

(9)反馈性策略,信息反馈及时,有效地调整教学。能够帮助学生对学习过程和结果进行反思,学会对自己的学习进行评价和总结,把学生的学习困难、问题和经验作为生成性教学的起点

(10)教学环节得当,时间分配合理,媒体利用有效。能够科学设计教学环节,合理利用教学时间,教学效率高;对于媒体利用和直观教具的使用恰到好处,有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学习内容。

(二)学生学习质量(状态)评价

使学生达到和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是教学目标达成的保障;学生的学习效果,是教学目标达成的具体体现。因此,学生学习状态和学习效果评价,是新课堂教学评价的核心,既是课堂教学的出发点,也是课堂教学的归宿点。

4、学习状态学生活动的质量主要通过学生的参与度和思维水平来体现

(11)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广度,即参与的人数和参与时间、各个层面学生参与活动的比例;

(12)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深度,是指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质量、参与的是表面的问题还是深层次的问题、是主动参与还是被动地参与。

(13)学生的思维水平,主要体现在学生的注意力是否集中,是否学会倾听,是否善于交流、交谈,能不能独立思考,能不能发现问题,能不能从多角度解决问题,针对问题的不同解释能不能进行评价。

5、学生的学习效果学习效果是教学效果的具体体现,表现在三个方面

(14)教学目标是否达成。学生是否掌握了新知识并纳入到自己原有的知识结构中,学生是否经历了过程与方法的培养,是否获得了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体验;

(15)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否得到训练和提高。学生学习有困难时是否得到了帮助;学生取得成功的时候是否得到鼓励;学生的学习方法是否有变化;

(16)学生的精神状态是否饱满。是否体验到学习和成功的愉悦,是否有进一步学习的愿望,师生之间、生生之间是否能够彼此交流和分享见解。

(三)教师素养评价

6、教师素养教师素养是一堂好课的重要因素,因此评价课堂教学必须对教师素养进行评价。教师素养包括教学基本功和创新课堂教学的能力

(17)教态自然大方、语言符合教学要求。教学语言清晰流畅、严谨、生动、准确,讲解深入浅出,逻辑性强,无科学性错误

(18)板书工整简练,中心突出、概括性强。板书板画规范,条理清晰,概括性强,重点突出,字迹工整

(19)实验操作规范,能熟练使用现代教学手段和直观教具

7、教学特色

(20)教学有特色,教学设计新颖,创新性突出

四、评价量表

初中物理课堂教学评价表

授课教师:授课课题:

说明:

(1)教学常规评价总分为95分,教学特色评价总分为5分,教学特色分专为鼓励教学创新而设立

(2)评课人在阅读教案和听课基础上,根据以上项目和评价指标给出分数,并累计总分(3)得分在85分以上为A级,70~84分为B级,得分在60~69分为C级,得分在59分(含59分)以下为D级。

9.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 篇九

什么是国五标准?

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国五标准”。

在国V标准中,相比于国IV,汽油车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制严格了25%,还新增了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和对缸内直喷的汽油车的颗粒物浓度检测标准。

相比于汽油车,国V排放标准显然对柴油车要求更高,多方面指标均有较大幅度提高。其中,氮氧化物排放限制严格了28%,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总和指标严格了23%。另外,还新增了颗粒物粒子数量的标准,其中颗粒物浓度更是严格了82%。

从4月1日开始,东部11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将全面实行汽车国五排放标准(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珠三角等地已经率先实行了国五标准),从1月1日开始,全国范围内全部执行国五标准。

日常用车

首先对于日常用车来说,现在市面上销售的国四标准汽油、柴油在元旦之后都将退市,届时所有加油站将停止销售低于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90、93、97号三个标号汽油将调整为89、92、95、98三个标号。新的汽油标准也会带来油费成本的增加,相比较老标号来说新标号油价格都会贵出来一些。

买车

而对于买车的人来说,就应该注意新车到底是国四还是国五标准的问题了,在国五标准实施之后,所有不符合国五的新车不能买也不能卖,更不能上牌。在买车的时候必须询问清楚,如果在新标准实施前能够完成上牌和过户,那到没什么事,如果在政策实施后未完成上牌,可能就会比较麻烦,有可能无法上牌,很多4S店一般不会主动告诉买车的人车子的排放标准,所以需要特别询问。

首先从车子名牌查到车子的型号和发动机型号,一般在车辆发动机舱或者车门一侧都有标示。

然后在网上登录机动车环保车型查询网站,将车子的车型号和发动机型号输入,查询就可以获得车子到底是哪个排放标准了。

二手车买卖

新规实施后还有一个影响到的就是二手车买卖的问题,这个就会出现限迁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新规实施之后,国四排放标准的车辆就无法迁入实施了国五排放标准的地区,但是在本地的二手车交易暂时不会受影响。所以对于二手车来说也要搞清楚车辆排放标准的问题,防止无法上牌和过户。

油品升级和新的国五排放标准都是为了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当前我国面临严重的雾霾等大气污染问题,新的排放标准有助于减少尾气PM2.5排放和其它有害气体的排放。同时新排放标准也能促进我国汽车厂家进一步创新发展汽车新技术和能源替代的整体品质升级,虽说暂时会有所不便,但长远看确实符合事物发展规律,也是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有关2017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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