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探讨

2024-10-10

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探讨(精选12篇)

1.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探讨 篇一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农民工工资,拖欠

建设领域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拖欠不仅严重侵害了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也影响了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更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但是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由来己久, 并有其复杂的社会因素, 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矛盾, 是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本文结合近年来维权和清欠案例及工作经验,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 通过对当前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纠纷存在的突出问题地研究, 提出相应清欠对策。

1 近年来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清欠情况

近年来, 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和工程款清欠工作, 认真贯彻属地管理原则, 总体思路清晰、措施得力、启动及时、重点突出, 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2009年, 全市建设领域一、二级维权窗口受理投诉465起, 涉及农民工人数4214人, 工资金额2803.82万元, 工程款4.9344亿元;2010年, 全市建设领域一、二级维权窗口共受理农民工工资投诉1173起, 涉及人数22214人, 涉及金额18378万元。受理工程款纠纷及劳务工程款纠纷案件254起, 涉及金额89063.78万元;2011年, 全市建设领域一、二级维权窗口共受理农民工工资投诉1498起, 涉及人数22985人, 涉及金额28378万元。受理工程款纠纷及劳务工程款纠纷案件285起, 涉及金额89958.82万元 (所有受理的案件均已妥善处理) 。其中, 因工程款纠纷导致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占51.5%;劳务工程款纠纷导致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占25.8%。其他原因导致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占22.7%。

2 建设领域农民工讨薪与工程款纠纷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2.1 工程款拖欠是民工工资拖欠根源

工程款被拖欠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一个重要源头。建设领域存在着一条债权债务链:建设单位拖欠总包单位工程款、总包单位拖欠劳务企业劳务工程款、劳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即工程发包单位 (建设单位) —总承包建筑企业 (一包) —分包施工企业 (二包甚至多包) —施工队 (包工头) —农民工。

2.1.1 合同问题引发工程款拖欠

建筑市场主体在合同订立、履行、管理等方面不规范行为是引发工程款拖欠主要因素之一。

(1) 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无法确保履约, 必然引起工程价款纠纷和拖欠。蜀山区松芝万象城项目, 开发商与总承包单位为一家, 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因工程量、工程价款结算争议,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600余万元, 从而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 虽市、区建设、人社部门两级积极协调, 但该项目纠纷最终进入司法程序解决。就其根本原因还是合同主体不合法造成。

(2) 合同订立不规范, 缺陷和漏洞多, 工程实施和结算过程中纠纷不断引发拖欠。新站区彩虹光伏项目, 因合同对变更部分工程量、价确认及变更部分价款支付约定不明, 且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变更部分工程价款无法确认, 拖欠多家施工企业工程款5600万元。包河区兰亭公寓项目, 因结算方式疑义和消防工程是否纳入总承包范围等问题, 合同版本不一, 纠纷不断, 多次停工, 工期严重滞后, 存在不稳定因素。

(3) 合同履约率低, 有些企业不信守合同, 不履行合同义务引发拖欠。肥东县撮镇篮球学校系镇招商引资项目, 建设单位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由于资金问题, 债权抵押、转让造成未按合同履约, 拖欠工程款约4000万元。

原因分析

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缺乏依据, 合同备案管理流于形式, 缺少专业人员进行审查、把关, 致使施工合同中出现大量不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显示公平的条文, 成为工程造价纠纷产生的根源问题。对于合同订立、合同履约缺乏有效监管措施。

2.1.2 业主方无力支付工程款也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因之一

(1) 招商引资工程, 投资方资金不到位。

经开区环冠华盛生物项目和高新区赛维LDK太阳能项目均属招商引资项目, 由于资金不到位分别拖欠工程款4000万元和3亿元。

(2) 资金链断裂, 业主方“出逃”。

新站区欲安大厦、庐阳区蓝钻星苑公寓、金山湾·品宅项目, 因资金链断裂, 业主方无法联系, 项目均已停工。其中欲安大厦拖欠施工单位1800多万元。

(3) 资不抵债, 无力支付。

包河区荣利达印务科技楼项目, 因资不抵债, 拖欠工程款1200万元无力偿付, 通过司法程序, 经法院判定工程拍卖后付款。

(4) 资金短缺, 支付不及时。

新站区安徽新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新华新东方烹饪学院、万通汽修学院项目拖欠工程款约2600万元, 建设单位称暂时无力支付;瑶海区合肥港汇置业公司投资兴建的港汇购物中心项目, 由于资金问题, 仅支付施工单位200万元维持开工, 拖欠金额达7120万元。

原因分析

少数招商引资项目、工业项目盲目开工, 由于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停工、拖欠, 项目主管部门在批准开工时难以准确判断;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 部分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行业资金面紧张, 是造成地产项目缓建、停工、拖欠的主要原因。

2.2 企业自身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不足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祸根。

(1) 在现行工程招标体制中, 具有实质性的内容也就是建筑工程商务标报价, 为降低成本, 一般实行控制性报价。我市房建工程通常在控制价基础上下浮20%-25%才能中标,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通常下浮40%以上才能中标, 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能够多承揽工程, 通常会进行较大幅度地优惠, 利润大幅度减少。虽然2012年开始, 我市招标体制已根据市场有所改变, 最低报价不一定能中标, 但实际中标的仍在控制价基础有一定程度的下浮。企业利润减少, 俨然成为克扣农民工工资理由。

(2) 少数企业经营不善, 出现关门躲避现象。瑶海区博澳丽苑项目、博澳名苑及皇冠酒店装修工程发生多起农民工讨薪问题, 施工单位均为安徽南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装饰公司法人代表凌福清因多种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不善逃匿, 并通过书面材料向外界自行宣称公司破产倒闭, 致使部分参与南方装饰公司承揽的项目施工的工人工资无法结算, 讨要工资的工人涉及千人。

(3) 部分企业自身管理不善, 抗风险能力不足, 造成经营性亏损。高新区新加坡花园城项目, 总承包安徽华嘉建筑公司与分包方合肥家发劳务公司合同约定总价款为687万元, 但由于劳务公司在工程过程中管理不善, 经常返工, 造成劳务工资额增大, 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劳务工资款50多万, 劳务公司负责人想把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转嫁给总包单位, 出现群体性围堵事件。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天威家苑9#、10#楼工程其劳务作业分包给江苏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由于该公司劳务管理混乱, 用工不规范, 导致赵兵等28名农民工群体性到省信访局上访讨要工资, 造成恶劣影响。

原因分析

部分建筑业企业内部管理方面制度不健全, 对于经营成本缺少理性认识, 盲目低于成本报价, 加上项目管理混乱, 缺乏必要的防范措施和监督约束机制, 造成亏损, 负债率高, 呈现恶性循环态势。建筑业企业将亏损风险转嫁农民工, 也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因。

2.3 分包市场不规范, 违法分包、层层转包。

不少施工企业中标后, 不是自己直接搞建设, 而是层层转包, 造成建设资金的层层盘剥, 使得真正用于施工的工程款数额在层层分包过程中逐渐减少。

蒙城县天工路桥有限公司将承揽的合肥市长江西路高架桥C标项目部分劳务作业业务违法再分包给无劳务资质的“包工头”叶招斌,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劳动用工不规范。因工资结算不够支付农民工工资, 导致该项目50余名农民工群体性上访讨要工资事件,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新站区京东方项目, 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揽的京东方项目劳务作业违法再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王胡林、叶天赐, 因用工不规范, 造成工资拖欠, 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上述两家企业因违法分包、转包, 已被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原因分析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少数企业为抢夺市场, 主动或被动的接受他人以自己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以“合作”的名义浮出水面, 甚至将其作为企业融资的渠道, 只收取管理费, 以包代管, 从而导致整个项目管理失控。少数人利用社会关系和信息资源, 以逸待劳, 坐收管理费, 层层扒皮、层层剥削, 最底层的农民工深受其苦。由于其隐蔽性强, 取证难, 往往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成为建筑市场“老大难”问题。

2.4 恶意讨薪的违法行为依然存在

高新区美的附属设施项目, 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承建。班组长卜永银带领17名民工携欠条投诉12万工资被拖欠。经核查, 该项目已将全部工资款结清, 发放到每位农民工手中, 并签字确认。投诉者工程量核对不清, 连现场位置也说不清。打欠条者在我市其他数个项目, 曾多次结账后乱打欠条并逃匿, 市公安机关已立案处理;包河区望湖城小学项目, 班组长卢丙宏在结清所有工资款后, 以经营性亏损100万元为由, 带领工人投诉。经核查, 长春建工与卢丙宏班组的分包协议已核算, 合同价为190余万, 实际支付到位201万, 并已签字确认无异议。结算后, 卢丙宏将经营亏损的60多万元转嫁到农民工工资上, 声称长春建工拖欠工程款;中建二局万达广场项目农民工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35万元。经核查, 该班组在万达广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宝连劳务公司已全部结清。由于劳务班组管理不善, 在万达广场、安医住宅楼以及含山县的工程等项目经营亏损34万余元, 故以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 将亏损额转嫁到农民工工资上;滨湖国际会展中心项目, 总承包市二建公司与分包春晖劳务公司的合同总造价142万元, 并已结算, 双方均签字认可。但春晖劳务公司以经营亏本为由, 乱打白纸条, 超出工程决算额36万元。木工班组王某带领40余人围堵徽州大道。该投诉属于恶意敲诈, 王某被公安机关拘留, 同时, 被列入黑名单, 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原因分析

建筑工地未按要求实名制发放工人工资, 而交由班组长代发工资, 班组长携款潜逃;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讨要经营性亏损的劳务工程款, 由于劳务分包企业管理不善, 引发劳务工程款及班组长结账问题。工程款已按合同约定支付, 但劳务负责人或班组长借口农民工工资问题, 继续讨要。利用建筑企业实名制管理漏洞, 少数利益熏心的人煽动农民工违法恶意讨薪, 以此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由于缺乏教育和宣传引导, 很多农民工往往不知情, 深陷其中。

3 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讨薪与工程款纠纷对策

3.1 从源头抓起, 清理拖欠工程款

(1)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实行维权维稳工作“属地管理”, “分级责任”, “守土有责”, “谁发包、谁负责”, “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继续完善三级维权管理网络体系建设;抓各级维权服务管理机构“权”“责”考核制度的深化。确保各辖区内建筑业企业按约定足额发放工资;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加大本区域建设项目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的监管力度。

(2) 拟出台《合肥市建设施工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并配套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人员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签订指导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指南》等文件和业务指导资料。按照市、县、区分级管理的模式, 抓合同订立、备案、履约和监管, 最大程度减少因合同问题引发的拖欠。整顿造价咨询市场, 规范各方主体工程计价行为;督促业主和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之后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避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3) 继续提升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网络监控的覆盖面, 全市所有在建项目实行“三级” 网络监控, 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项目及时发出预警, 项目辖区维权机构及时介入处理, 继续完善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召开维权维稳分析研判会, 应对维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典型的涉稳案件上报制度, 指导协调各级维权机构的工作。

3.2 强化管理与服务, 引导企业提升抗市场风险能力。

(1) 建立覆盖全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抓好建筑市场信息数据库建设, 提升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 确保农民工维权工作的信息及时、准确、畅通。

(2) 继续做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和纠纷的调解工作, 定期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指导价》;积极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常见纠纷问题司法解释、建筑业企业经营成本控制等知识培训, 提升建筑企业管理水平和成本控制能力, 减少因企业亏损而引发的农民工权益问题。

3.3 加强建筑市场日常监督检查, 严厉打击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1) 强化市场行为日常监督, 对本地一些基础较差、内部管理混乱的劳务企业进行整顿、整合和清出市场;培育扶持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的本地建设劳务企业树品牌、上规模, 树立市场标杆;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申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合肥市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提升建筑劳务企业整体素质, 促进全市劳务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2) 全面推进在总承包企业中建立“劳资专管员”和“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制度;各级维权机构之间、辖区维权机构与在建项目维权领导小组均应签订年度“农民工维权目标责任状”并建立通讯录, 保持信息畅通。

(3) 抓好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开展一次建筑劳务分包市场整顿和规范劳务用工行为的督察, 全面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和劳务合同管理。

(4) 及时、足额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加强对各市、县、行政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情况的巡查, 简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手续, 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差别化管理。

3.4 建立并完善实名管理制度,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联合相关部门, 重拳打击恶意讨薪行为

(1) 探索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新思路, 在建筑工地“平安卡”施行基础上, 试点开展“一卡通”实名管理工作, 将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利用远程教育, 维权手册、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做好普法宣传, 教育农民工遵纪守法、安全生产、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推广施工现场工资发放公示牌制度, 使农民工了解维权讨薪的合法途径, 畅通农民工投诉渠道。

(2) 抓好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维稳的宣传工作, 联系省市相关媒体, 定期召开新闻通气会, 坚持正面引导,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 要公开曝光;对有恶意拖欠行为的业主和建筑企业, 要反复曝光, 公开声讨, 以形成强大的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声势, 形成“拖欠失信、拖欠受罚“的良好氛围, 积极营造农民工维权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3) 坚持部门联动, 合力维权维稳。紧密联合市人社局、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 统一认识, 步调一致, 密切配合, 发挥各自职能, 齐抓共管。尤其是在打击恶意讨薪的问题上, 发现一起, 打击一起, 绝不手软。讲政治, 讲大局, 有困难相互支持, 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及时通气, 共同研究对策, 树立了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一盘棋思想。

4 结束语

2.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探讨 篇二

【关键词】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议

一、前言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随产业聚集、项目落地呈现不断攀升态势,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一是我们工业区虽建立了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制度,但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二是虽制定出台了制度,但落实不够到位,项目用工备案制度形同虚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业主单位缴纳率不到10%、施工单位也只有60%左右;三是各部门存在职能错位,监管乏力,责任不明等问题。

二、目前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

(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建筑工地长期以来形成建筑劳务或施工企业垫款施工和层层转包、班组分包现象,导致工程建设中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甚至出现失控状态,一旦出现因开发商工程款未及时到位或者未按规定结算工程款而造成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以承包合同为自己免责而不愿意或不积极出面协调处理,或者一时无法核实和及时处理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进而形成上访事件,且有时会因一个小班组民工的工资纠纷没有妥善解决而引起连锁反应,引发整个工地的群体性讨薪事件。

(二)对建筑企业监控乏力。我们工业区正处于开发建设阶段,200多平方公里范围内,近百个施工项目同时施工,造成了职能部门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监控的乏力,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和项目建设中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缺乏有效的监控,未能对施工人员的合同签订、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监察,从而行成了形成“大企业出牌子,私人老板出钱,包工头雇人,农民工干活”的不正常现象。

(三)农民工维权意识增强。2008年以来,《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对劳动法律给予了高度关注,因此农民工的法制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且对自身权益保障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相当部分农民工仍然心存依靠政府解决问题的心理,加上他们都有相同或相似的利益诉求,在从众心理的促使下,相互串联起来,抱团成群,采用群体性方式来抗争,特别是相当多农民工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给领导和社会造成压力,迫使政府行政干预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纠纷演化成群体性事件,这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个不忽视的因素。

三、预防和处理群体性讨薪事件的建议

近几年来,尽管省政府颁布了《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意见》、《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意见》,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的意见》、《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工业区管委会出台了《曹妃甸工业区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实施办法》,采取各种措施和建立相关预防机制,处理群体性突发讨薪事件的发生,然而,发生在建筑领域的群体性突发讨薪事件仍时有发生,为确保全区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与舆论监督,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要以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为宣传重点,加强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劳动监察部门应会同住建、公安等部门,要求辖区内所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将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进行公开告示。加强对守法诚信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宣传和鼓励,坚持舆论导向,正确引导,避免产生推波助澜作用以及不良的效仿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和群体突发性讨薪行为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堵门堵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二)加大建筑市场项目工程资金监管,防止发生工程款拖欠。住建部门对建筑市场中垫款施工和层层转包、非法挂靠、工程假投标和围标等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建筑工程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承包、转包和分包等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杜绝建筑单位垫款施工和非法工程转包、分包等行为,有效预防因工程款纠纷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通过过激上访等讨要工程款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

(三)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建筑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规范内部承包制,是住建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从制度上减少建筑企业劳资纠纷的有效方法。做好招用工地人员的用工手续办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发生劳资纠纷时有充分的证据可调解或仲裁。规定施工企业应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单位、时间、对象、数额等支付情况,并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检查,预防和杜绝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防患欠薪于未然。主要针对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实施市场准入,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按照《曹妃甸工业区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提前预存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一旦发生欠薪情形,劳动监察部门可申请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进行工资支付。对于出现或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建筑施工企业,若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适度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缴比例,从源头上遏制欠薪引发集体上访等社会问题。

3.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探讨 篇三

随着国家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持续推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投资项目减少,拉动经济增长效应减弱,发展态势明显减缓,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拖欠工资导致的不稳定问题频发,这一问题倘若解决不好,轻则会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影响企业发展,重则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何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既是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民生问题,也是化解社会矛盾、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的课题。本文通过研究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和谐社会的危害,来探讨今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对策,从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机制,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问题

(一)地方政府公信力下降,影响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农民工辛辛苦苦付出劳动而得不到相应的工资报酬,需要政府出面为他们做主,依法追回应得报酬,但在追欠工资过程中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时,就会引起广大群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

1、农民工讨要被拖欠的工资,为引起重视,经常采取爬塔 吊、跳楼、封桥堵路等做法,扩大社会影响,引起重视。这样的做法往往会引来市民围观,同情弱者的朴素思想使群众降低了对政府的信任。

2、农民工越级上访事件频发,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程序和秩序,也增加了上级政府的工作压力,导致上级政府质疑地方政府的做法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3、通过跳楼、爬塔吊、封桥堵路等手段讨薪事件频繁,仅今年6月份,我市开发区就连续发生3起农民工爬塔吊讨薪事件,最后虽都得到有效处理,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凸显出地方政府预防机制的缺失,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影响政府机关正常的办公程序和秩序。在处理农民工讨薪案件时,有关部门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员去调查取证及查处,这不仅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办公程序,而且还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如我市锦绣澜湾工程,因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方推卸责任,将矛盾转嫁到农民工身上,怂恿农民工集体上访,封堵马路,围堵开发区政府,部分农民工情绪失控,高喊口号,冲击政府大门,与安保人员发生冲突,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办公程序和秩序。

(三)制度的缺失导致农民工讨薪上访案件恶性循环。政府在处理农民工上访事件中,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往往动用行政手段,采取召开各方协调会,甚至动用高压措施,促使企业 出面解决。事实证明,矛盾虽然得到有效化解,但同时也给农民工造成一种误解,认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找到政府上访,自己就不用再操心,政府一定会出面解决,上访的成本明显低于诉讼、仲裁成本。一些农民工通过此种方式讨到欠薪后,无形中给其他被欠薪者一种理解误区,认为上访比其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都要快,都要好,导致很多农民工不愿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而是采取闹事、上访等方式追讨工资,这样,反过来又增加了政府的维稳成本。如此往复,造成了恶性循环。

(四)引发深层次的社会信任危机。由于用人单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漠视了对劳动者权利的维护,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采取串通、欺瞒、甚至暴力手段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不但要承担经济上的压力,身体上、心理上也饱受折磨,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长此以往,就会对用人单位甚至政府、整个社会产生抵触情绪。虽然这只是极端特别的个案,但是由此引发的社会信任危机不得不让我们警醒。在贫富差距需要更进一步缩小的今天,用人单位如果为富不仁,让辛苦劳作的农民工不能得到其应有的血汗钱,社会信任危机就会步步加深,而这种思想上的危机远甚于目前所表露出来的上访难题带来的困扰。

(五)影响构建和谐社会。

1.影响民主化、法制化进程。农民工进城从事的工作往往是最苦最累最脏的,挣的可谓是真正的血汗钱。然而就是这样 的血汗钱却没有保障。在我市,一些农民工为讨薪采取过激行为,如打架伤人,囚禁包工头,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参与讨薪、妨碍交通,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等,这不得不引起政府的重视。在其他一些地方,农民工因工资被拖欠,导致偷盗、抢劫、伤人、杀人等治安、刑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个别人甚至仇视社会,采取极端手段报复社会,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引起社会的动荡,这与社会主义民主化、法制化是格格不入的。

2.拖欠农民工工资,直接影响农民的基本生活。农民工远离父母,告别妻儿,进城务工,目的就是挣钱养家,脱贫致富。而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对农民工取得报酬权利的直接侵害,造成他们收入减少,不稳定,日常生活质量下降,养老、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发生困难,甚至导致婚姻不稳定,家庭破裂。

3.拖欠农民工工资,影响到我国实现小康社会的进程。据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如果每个农民工平均每年给家里寄回20000 元钱,那么全国农民家庭每年仅外出务工收入就在 50000亿元以上,远远高于政府各类扶贫项目对农村的投入。可是,屡禁不止的拖欠工资问题,进一步拉大了贫富差距,使原本 “农业、农民、农村”的“三农”问题演化成现在的“农业、农民、农村、农民工工资”的“四农”问题。在我国,只有9亿多农民都脱离贫困,才能真正实现小康社会。

二、对策建议

(一)健全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制定新的法律法规。1.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和处罚,但是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上的可操作性还有待提高,无法有效地解决目前存在的拖欠工资现象,制定和颁布专门法律法规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因此,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工资法,加大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力度,并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工资支付报告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问题作为一个重点,使新的工资支付制度适用于农民工,具有可操作性,从而杜绝拖欠工资问题的产生。

2.建立机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恶意欠薪”行为的入罪通过刑法的严厉手段在很大程度上震慑了部分不法分子,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获得报酬权的实现,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由于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上也出现一些问题,因此,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移送的联动机制,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十分必要。

3.完善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监察机构交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不得减免。二是劳动监察机构及时将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三是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四是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的,可按其约定执行,但最长不可超过两个月。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两个月,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监察部门启动工资保证金,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加大劳动力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

1.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随意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拖欠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投诉、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 和不定期到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后仍不整改的应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2.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各级政府的劳动监察机构,肩负着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检查监督职责,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神”,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大力加强劳动监察机构的建设,配备足够数量和较高素质的劳动监察人员,通过他们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管理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多方面的“全程”监管和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3.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禁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防止拖欠工程款。禁止施工企业将建筑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队或个人。对进入市场的用人单位特别是施工企业的负责任人,要加强对其信用程度的审核。凡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的,要严加控制。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接受政府监管,拒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的用人单位,除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惩罚外,还应将其不良记录纳入企业信用系统,在银行贷款、建筑招投标、资质认定、年终审检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或给予制约;对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或收回生产(施工)许可证等,将其逐出市场。

4.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 设项目不予立项、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对违反规定擅自审批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提高法律意识。

1.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分配制度,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避免发放工资上的主观随意性;另一方面用人单位领导,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领导应转变观念,提高对农民工工资性质的认识。目前,建筑市场中 “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垫支成本压力大”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原因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由承包合同为载体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而施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是劳动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不能以经济法律关系掩盖劳动法律关系,不能把工程款的拖欠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理由。

2.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农民工来自农村,很多人文化水平不高,即使有一定文化的人,他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都不强。尤其现在农村收入还比较低,外出打工成为许多人谋生的手段。为了保住饭碗,他们不得不忍受被拖欠工资,加班加点,劳动环境恶劣,甚至人身侮辱等窘境。因此,政府职能部门要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唤醒他们的权利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使他们敢于、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

(四)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

政府职能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 “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如提供司法援助,法院免收或缓收诉讼费,在判决时提高用人单位的赔偿额,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特别是在处理属于劳动法律调整范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完全可以享受及时审理、先于执行、免费受理、司法援助等优惠政策。

(五)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针对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际是造就新一代的产业工人。农民工输出地要抓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前的基本技能培训,使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转移之前得到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农民工输入地要抓好转移后的农民工专业技能培训工作,特别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培训农民工的积极性,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支持。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和生存本领,更好地适应城市生活。

4.试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篇四

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而出现的一个规模庞大的群体,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志,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或在非农领域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这些年,每逢年关岁末,“农民工工资拖欠”几乎都会成为一个必然定时出现的热门话题,相关的新闻报道随处可见,一些政府部门照例也会定期地出台相应的政策通知,要求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但现实仍是“尚未得到根治”。

据调查,目前全国农民工总数约在2.1亿人左右,在工资拖欠方面,约有11.5%人在过去半年里有过一次被拖欠工资的经历,有4.3%和6.4%人有过两次或三次以上被拖欠经历。就拖欠金额来说,在最后一次被拖欠事件中,有46.15%的人被拖欠工资500元以下,31.3%的人为500-1000元,12.8%的人为1000-2000元,9.9%的人为2000元以上。其中有17.9%的人反映追讨工资是他们目前最大的困难。问题究竟出在哪儿、如何才能根本解决?

从现实案例看,拖欠民工工资日益严重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制度、体制、市场法律等宏观因素,也包括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力自身等微观因素。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监督力度不足,是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原因。一方面,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全体公民是一视同仁的,不存在差别对待问题。但由于他们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设立的,所以具有一般代表性,而对于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缺乏特殊的针对性,且并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社会工资保障体系。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制少。我国从1994年开始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它的核心是“法律扶贫、扶弱”,目 的是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与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以保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并未落到实处,农民工诉讼难已成为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再者,有些法律并未切实发挥作用,如同虚设。在劳动法中,对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工资支付和劳动者应该享有的福利待遇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法律实施方面,却形同虚设。具体表现为:首先,大多数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户或私营企业的业主不懂得相关法律或明知法律有具体规定却规避法律;其次,劳动者不懂得相关法律,或者明知法律有规定,却因为各种原因忍气吞声或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救济;再次,对政府而言,执法不严,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行业的执法人员对农民工有职业上的歧视,经常执法不公、不严,省直听之任之,或者默许违法行为的存在。

第四,监管方式滞后,执法力量薄弱。随着政府管理权的下放,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享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但新的监管力度体制并未形成,造成基层管理失控,大量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在监管范围之外。并且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劳动执法力度明显不足。另外,在执法与监督方面,还存在着政府与执法部门相互推诿、推卸责任的情况。

(二)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与国家统一决策、分级管理的体制,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体制原因。二元社会保障结构强化了二元经济结构,对城乡一体化的方向倒行逆施。按照世界工业化的发展规律,工业化总是伴随着城市人口增加与农村人口减少的基础上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而二元社会保障结构保持着农民工与城市人身份不平等特征,致使农民工成为城市中的另类,陷于边缘群体的境地。农民工进入城市原本属于推进农村人口非农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正面措施,但却由于二元社会保障结构的阻碍,诱发了农民工在城市中 的边缘化新问题,它不仅使得社会问题的解决出现此消彼长的状况,而且与城乡一体化的总目标相互抵触。

近年来,中央政府从战略高度出台了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一系列政策。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等等。2004年9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的歧视性规定

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统一决策,分级管理的体制,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承担不同的责任,从而使国家政策难以落到实处。政策上,对农民工排斥多鼓励少;实际工作中,重管理轻服务。

(三)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低、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差,是引发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自身原因。一方面,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低、掌握的专业职业技能少,使得驱利的企业有空子可钻。据调查,在目前我国近2.1亿左右的农民工中,初中文化水平的占59.1%;小学文化水平的占16.7%;高中文化水平的占14.3%;文盲半文盲占5.0%;大专文化水平的占1.8%。

另一方面,农民工整体法律素质低、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差,是企业恶意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淡保不懂得相关法律知识,更无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部分懂得用法律作为武器来对抗违法行为的农民工,无处申冤或无钱申冤。

(四)尽可能的减少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进而拖欠民工工资,是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企业受低成本高利润的驱动,再加之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易利用性,往往使得用人单位置农民工的利益不顾。当前形势下,劳动市场上个典

型的买方市场驱利动机促使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往往利用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利用农民工法律意识欠缺这一弱势地位,肆无忌惮的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他们侵权的手段之一。

以建筑行业为例,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有四点原因:

一是建设单位资金不足。建设单位新开工项目时,资金不足,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工程项目处于半停工状态,因此导致工资拖欠。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和国营单位、国有企业的工程,农民工往往认为这样的单位有保障,却往往因为工期长,资金长期不到位,产生拖欠现象。

二是施工企业管理混乱。由于施工单位搞资质挂靠、层层转包、以包代管,致使工资管理严重失控。建设单位本来就资金不足,又加之层层包转,环节增多,使劳动关系复杂化。工程完工后,民工连老板是谁都不知道。如株洲市政公司承建的株洲环线,其中有一标段竟然转包了7次,中间的小包头层层抽利,结算环节增多,造成做事的民工拿不到工资。

三是劳动用工不规范。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或包工头未与务工人员签订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相当一部分都只是口头约定工资,一旦发生纠纷,务工人员拿不出维护自己权益的有效依据,致使权益受到损害。这也是部分项目负责人惯用的伎俩,在工资结算的时候,常以质量不合格为理由,以降低单价为手段,达到克扣、拖欠工资的目的。

四是老板恶意拖欠。个别用工单位或包工头并非没有资金,而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故意、恶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这种势头在近几年有所收敛,主要归功于社会各界的压力和一些强硬措施的出台。但现在这种现象仍然存在,而且人数不在少数。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涉及到民生的问题,究竟用什么方法来解决呢?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我们不仅要结合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还要引荐国外的先进经验,从立法、政策、观念、监管等多方面,多管齐下采取有利措施。

(一)增强依法用工和依法维权意识,从源头上消除工资拖欠问题

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在建筑工地、企业和社区进行法制讲座,在人力资源市场对求职者发放维权手册、对用人单位发放用工须知,结合日常监察工作对企业业主和农民工进行面对面地宣传讲解。市内各主流新闻媒体要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通过这些方法和途径,一方面增强农民工的劳动法规意识,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提高自我防范、自我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增强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观念,努力实现事前预防和控制的目的。

(二)出台相关法律和规定,从制度上约束工资拖欠行为。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国家应制定相应的罪名,震慑和打击恶意欠薪人员。同时,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规范和制约建筑行业的劳动关系,预防拖欠工资行为。我市早在2004年就开始实行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让施工单位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帐户,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存入保障金,企业不按时发放工资时,由劳动部门将专户资金转作农民工的工资。这项制度对于预防工资拖欠、维护农民工权益起到了较好作用,但并未完全落实。今后,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并确保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加强部门协作,合力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做好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事关全局,必须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工作局面。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力度,坚决制止建筑企业资质挂靠、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行为;招投标部门要从严把关,对拖欠农民工资现象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取消其参与招投标资格;工会要督促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签订和严格履行用工合同;劳动部门要强化劳动执法监察,定期深入全市建筑施工单位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司法部门要降低农民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诉讼的门槛,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各类媒体对拖欠工资行为要及时依法向社会曝光,借助社会舆论力量为农民工维权;对一些严重拖欠工资的企业,政府要进行干预,令其暂停经营或限期整改。

(四)应当看到,我国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保障措施有进一步强化的必要。在不断完善立法的同时,还要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不断地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一套完善的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体系,必须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农民工权益的有效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5.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篇五

前言:

在这学期中,我尝试着做了“两课”实践的社会调查,我同过这次调查,深刻地体会到了广大农民工朋友的打工辛酸历程,在近两个月调查当中,我发现了一些深刻的问题,同时我对这些问题也有了自己的一些思考,我本文旨在介绍农民工问题的所在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最后对问卷中的一些他们所关注的问题作了一些分析。摘要:

这是一个生活在城市里,却被人们称为“民工”或“农民工”的特殊群体,他们来自农村,置身于城市的最底层,大多数从事建筑,商业,服务等劳动强度大,收入报酬低的工作,尽管所得不多,但正是这不多的“所得”问题却一直在困扰着他们。是什么样的“所得”问题呢?那就是我们长期以来大量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广泛存在,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那么这个问题到底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程上解决好呢?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探寻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实事求是的运用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公平、公正、正义的社会环境。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和公民道德理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通过这篇文章我将系统的阐述我在做了大量调查之后的观点,希望能在构建社会注意和谐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上面发挥一点微薄之力。关键词:

拖欠的原因、解决的办法、立法保障、社会关注。正文:

第一篇:追根溯源的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

其实对于农民工工资的拖欠传统的欠账并非主要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了新的原因,主要有主客观两方面。

在客观方面,我总结了一下,认为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原因:

首先,追本溯源,包含劳动者工资在内的工程款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解决起来也比较困难,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从源头上埋下伏笔。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国营单位,国企等。本身各种款项在还未到位时就急忙开工建设,而工期又较长,各方都要拖欠,而各种承包商和农民工工人都认为这样的单位有保障,却忽略了当工程款到位时又不知道流向哪里去了。其次,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由于市场管理不规范,特别是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使得农民工的劳资问题尤其突出,建设单位本来就资金等先天不足,又加之层层包转,环节增多,矛盾复杂化。我日前在家乡看到有一县级政府单位本身自己的经济发展就很差,却要动工修建新的县招待所大楼,大楼是盖起来了,也投入经营了,可盖大楼时的款项还未拨下来,其结果是民工找包工头,包工头找承包商,承包商找当地政府,政府官员却说了一串令人匪夷所思的话:上面的款拨不下来,我们正在想办法,等效益好了就解决了,放心,我们这样的单位是不会欠账不还的。是啊,是有还的一天,不过拖下去能到那一天啊,单位拖得起,包工头拖得起,民工拖得起吗?

再次,用工管理不规范: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或包工头未与务工人员签订合同,相当一部分都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务工人员拿不出维护自己权益的有效依据,致使权益受到损害。我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外出打工的人员多是经亲戚朋友介绍在某处打工,因为包工头和他们都是老乡或其他的亲戚关系,大家感觉都比较熟,没有必要做得那么复杂,可结果往往就是在这样的薄弱环节上出问题。

最后,就是道德素质问题了,个别用工单位或包工头不是没有钱,而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故意、恶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这种势头在近几年有所收敛,主要归功于社会各界的压力和一些强硬措施的出台。但现在这种现象在个别地区、个别人身上仍然存在,而且人数不在少数,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包工头为了确保下一年的工程能顺利开工,就在工薪上打主意,比如和务工人员达成一些虚假的协议,而其结果是工程结束,包工头卷钱开车,远走高飞,务工人员吃亏受骗。这就需要在采取新的方法来解决。我在一些调查中发现,一些包工头,尤其是一些私人企业主,存在这种情况比较明显,他们开着好车,住着洋房,却对等着拿工资的民工置之不理,有的甚至逃之夭夭,民工找不到人,告他又感觉数目不是太大,结果会得不偿失,目前国家相关法规只对建筑业等行业有约束,而一些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中小私人企业就不是很全面了。

相对来说,农民工欠薪问题如此严重,还有农民工自身方面的主观原因,我归纳了主要有三点:

第一,法律知识淡薄。由于受到的文化教育程度低,导致农民工在打工路上处于劣势。在农民刚刚进城受雇之前,不懂得相关的法律,使得他们在与老板达成协议时,除了在工资上的要求之外,其他的关系自己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各种待遇却涉及很少,很大程度上,他们把自己还当成农民,而不是工人,所以他们感觉与城里的工人是不同的,对于协议也只是听从雇主的安排。在受雇过程中,就更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当发生意外事故时,也只是与雇主私了,认为自己命苦。更令人担忧的是,事后不懂得用采用法律来依法讨新,还是采用农村的方法,上门去讨债、求债,有的甚至走上极端,自杀,或报复发生悲剧。

第二,不签订劳动合同。从农村走入城市,有农民变为农民工,农民工自身并没有意识到自身的变化,身上带的还是家乡农田的那种朴实厚道的气息,很多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观念或习惯。他们相当一部分人感觉自己和在家农田里劳动区别不大,而不是城里那些正式工人。而且很多人都是跟家乡的包工头一起出来,大家都认识,许多人感觉没必要签合同。我日前和一位来自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的现在一私营小工厂里打工的民工交谈发现,他们是经本村的一位老乡介绍来的,他们都很相信这位老乡。老乡说,人家老板有钱让自己来挣,要求签这签那就是不相信人家老板,况且他们所在的工厂是一私营企业,又不很正式,他们自己也就不想签什么合同,只想顺顺利利的多挣些钱。是的,大家都想顺利的打工挣钱,抱着这种心理,才使得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落实,而结果,正是在出事后才知道那合同的重要性。因为在他们向老板要工钱时除了一纸欠条,再也拿不出其他的法律依据,工钱发与不发,只能凭老板的心情了。

第三,讨薪“乱投医”。目前由于民工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得他们在欠薪解决时总是找不到正确的方法途径。以至于到欠薪时,受当前风气影响,都告官,觉得官越大越好解决问题,从熊德明大姐向温家宝总理诉说欠薪成为名人以来,笔者发现,各地迅速出现了许多像熊德明一样的人,都靠告官来解决欠薪。而且许多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也积极的来解决,利用行政命令强制性的解决个案。这样来在全国引起了很大反响。我认为,讨工钱应该找对部门找对对象,比如遇到工程款拖欠问题应直接找建委来帮助:与包工头之间的经济纠纷应直接到各地法院起诉:属于工资拖欠可直接找劳动部门解决。而现实中民工正是不知道如何来做,结果事倍功半。

第二篇:关于解决农民工欠薪的几种解决办法:

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原因有多方面。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力制裁措施、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是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要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仅在于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农民工家庭的生活。随之而来的危害是,此类纠纷易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有的甚至导致了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我们知道不少农民工在以往工资清欠中,有许多采用了直接找高级领导的办法,主要采取的是领导运用行政手段从而强行解决,但是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途径。

首先,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我国尽管通过行政手段为农民工清回数以亿计的被拖欠工资,取得了一定效果,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反思。“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在建构法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实上立法也的确一直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依据的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些个文件、规范,现有待提高立法层次。目前,应将各地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体系上来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其次,执法保障有关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拖欠农民工工作的执法效果。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从法律上讲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即使我国逐步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建委依法采取将取消恶意欠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企业经营资质、逐出建筑市场等保障措施。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再次,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 “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做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不应仅仅对本市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也应外来的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

最后,我们要注意加强社会道德情操的全民建设。胡锦涛主席在去年“两会”期间看望政协委员的时候提出的“八荣八耻”就是我们今后加强全民道德建设的一个指导性准则。在短短的112个字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其中绝大部分是一个道德的荣辱观,这也给我们解决农民工问题引出了一个思考方向。为了有效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们不能单单的从一个方面来进行制度的约束,我们还应该从加强全民的道德意识入手,以把每一个人培养为道德上高尚的公民为目标,让那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从良心上得到深刻的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是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的,虽然道德力量不能是一种由国家机器强制保障执行的准则,但是他在很大程度上是会影响一个人的为人处世的方法的!

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和全民道德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三篇:调查报告的统计分析:

在调查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出了农民工问题的各个方面,我现在从不同的方面对统计数字进行一下简单的分析,客观全面的反映农民工的心理况。

6.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探讨 篇六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表面上是农民工个人的问题, 实际上却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如果解决不好, 不仅会侵犯农民工的劳动权利, 而且会危及到建筑装饰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近些年来, 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屡禁不止的社会顽疾, 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政府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措施, 但这一问题始终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解决。

一、建筑装饰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状

近年来, 由于社会各界对农民工问题的重视和政府一系列政策的出台,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 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比例有逐渐下降的趋势。据了解, 2013年, 中华全国总工会等联合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为农民工追回了被拖欠的73.29亿元工资。但建筑装饰行业里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仍然存在着, 主要表现在:公司法人卷款逃匿, 巨额工资无处索偿;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或经营失败导致工资拖欠;以代金券、饭票等抵消工资;超时工作不给加班费;扣发工资等。为了讨回自己的血汗钱, 许多农民工被逼无奈走上了讨薪的道路, 各种讨薪手段层出不穷, 如跳楼讨薪、游行讨薪等, 甚至有些农民工因此触动了刑法。如此等等不良现象的存在, 都会给整个建筑装饰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二、建筑装饰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危害

农民工是弱势群体, 拖欠其工资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1. 农民工遭受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打击。

目前, 建筑装饰行业工资结算时普遍采用年底清算的做法, 拖欠工资对农民工而言, 最直接的损失就是辛辛苦苦干了一年甚至几年, 到头来却拿不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其次就是要为讨薪一次又一次付出代价, 包括讨薪的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而讨薪过程的艰难, 也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精神损失。

2. 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长期心理不平衡, 农民工的各种讨薪方式大多是缺乏理性的, 群体性上访讨薪行为、个人自残讨薪行为以及各种讨薪无望所引发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放任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存在, 必然为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埋下隐患。

3. 阻碍了建筑装饰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装饰行业存在着工资制度与项目层层转包、垫资接项目的行业惯例, 而事实上, 建筑装饰施工单位的层层垫资, 很大一部分垫的就是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建筑装饰行业几乎没有行业准入门槛, 农民放下手中的锄头, 就可以组织参加建筑装饰队伍, 参与分包工程的小“包工队”、小“劳务企业”和“小装饰装修队”随处可见。这种“狼多肉少”的供需关系, 在“最低价中标”而非“最合理价中标”的市场环境下, 必然导致“饿狼扑食”的不规范竞争局面。为此, 这些“包工队”和“小装饰装修队”不得不以压级压价、先行垫资、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包揽工程。而工程“中标”后, 这些“包工队”、小“劳务企业”和“小装饰装修队”又不得不通过偷工减料等不正当手段来降低成本、获取利润, 从而导致“豆腐渣”工程。这极大地阻碍了建筑装饰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筑装饰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源

建筑装饰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 是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1. 劳资关系矛盾突出。

在我国, 劳动力供过于求将是一个长期的现象。在劳动力市场中, 用人单位居于强势地位, 而个人则处于劣势地位。用人单位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 压低劳动者的工资甚至拖欠工资的做法普遍存在。劳资关系矛盾突出, 致使工资拖欠现象不可能完全消失。

2. 建筑装饰市场供求失衡, 垫资施工盛行。

建筑装饰市场供求失衡是工资拖欠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许多建设项目, 为了本身的利益, 采取低价中标的方法, 或者要求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垫资建设, 或者要求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在开工前预交一定数额的工程抵押金, 种种做法虽然转移了自身风险, 却极大削弱了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的利润。建筑装饰施工企业为了保证本企业的基本利润, 必然会变着法子克扣和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如果完工后房子销售不理想, 那么建筑装饰公司就很难及时拿回工程款, 农民工的工资就更没了着落。

3.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拖欠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另一主要原因。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以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为主, 他们拖欠应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 承包商又拖欠建筑装饰的劳务分包商、材料供应商以及农民工的工资, 形成了一个恶性的债务链。而农民工处于这条债务链的末端, 上游任何一个环节的拖欠都会造成农民工的辛苦付诸东流。

4. 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

当前, 除了《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做的较宽泛规定外, 农民工的权利几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工资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法规存在可被利用的漏洞, 有些甚至相互矛盾、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法律对工资拖欠行为的约束不足。而法律成本过高, 解决程序复杂, 解决过程漫长, 导致农民工只能望“法”兴叹。

5. 农民工法律知识匮乏, 缺乏正确的自救途径。

多数农民工的文化水平较低, 法律知识匮乏, 对于劳动法了解不够, 甚至一无所知, 这从某种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在讨薪维权方面比较盲目, 缺乏正确的自救途径。

四、建筑装饰行业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对策

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从立法上确认农民工对社会的贡献, 明确农民工的弱势群体地位, 这对保护农民工在社会上的权利具有重大的意义。其次, 要提升工资债权优先效力, 尽快颁布适用于建筑装饰领域的工资债权优先受偿的法律。再次, 要简化追索工资的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使农民工不为过于繁琐的程序所累。最后, 要制定专门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 为农民工提供法律上、制度上的保护和保障, 促进农民工向非农产业转移, 维护社会稳定。

2. 建立由具备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建筑装饰企业直接对工人负责的制度。

这样做可以避免相关单位通过层层转包屏蔽对工人应尽的责任, 从而实现正常的监管。当然, 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可以委托或聘任包工头招收和管理工人, 但这些人员必须纳入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之中。值得注意的是, 把工人纳入企业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中, 并不意味着每个工人都成为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的正式工, 只是要求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必须承担起对包括临时工在内的每个工人的应尽之责, 他们的身份仍然可以是企业的合同工、临时工或季节工等。

3. 加强对建筑装饰行业里从业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提高其维权意识。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教育投入, 举办各种针对农民工的就业培训和法律普及培训, 增强农民工的法律素质, 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当出现工资拖欠情况时, 应及时寻求工会或劳动部门解决, 如不能获取应得工资, 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探讨 篇七

一、依法规范企业事涉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招用农民工人员流动频繁、签订劳动合同难度大的实际,从提高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出发,大力推行劳动合同简易文本,明确农民工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等必备条款,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不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督促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编制农民工劳动用工计酬手册,实时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出勤考勤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不得以包代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督促指导,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逐步实现农民工动态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情况。

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对未按规定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或未如实公示的,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转变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方式。针对东北地区工程建设季节性强、工期短的实际情况,培育具有我省工程建设特点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鼓励施工企业将部分技能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采取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方式,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符合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实际的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鼓励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二、建立健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制度体系

完善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对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的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开工备案,不得批准开工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行业主管部门应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资金保障制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在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扩展。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跨年工程按当年计划完成工程价款)4%的比例到政府指定的银行存储保证金。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缴清。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情况的企业实行适当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情况的企业适度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在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情况下,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返还企业。建立健全第三方担保制度,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为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供担保。探索金融机构为建筑业企业及项目承包人提供农民工工资专项贷款服务等方式,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和欠薪保障金制度,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动解决因企业欠薪造成的农民工生活困难等问题。

推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应约定人工费比例或数额,并将款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或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资金拨付情况和专用账户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应督促其限期改正。

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通过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办法。分包企业要及时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给施工总承包企业,由其委托银行通过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实时掌握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发现欠薪问题及时向所属部门报告,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共同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期限,经向行业主管部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后执行。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机制,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部门和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健全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按照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通过各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拖欠工资失信企业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实现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三、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多部门联合治理、联合检查、联合办案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率。加强地区间执法协作,健全省内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机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和衔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和法院财产保全等制度有效实施,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威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效能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 ”,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妥善处置欠薪突发事件。各地要健全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职责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积极稳妥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落实相关责任

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企业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要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责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对建设单位工程款已经及时拨付到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负总责。要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订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市(州)、县(市)农民工待遇保障工作警示制度,促进企业和政府保障农民工待遇责任的落实。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警示通报、重点督查。

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未按规定存储保证金、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和工程纠纷案件,并积极做好源头预防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接收和立案侦办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或突发事件,依法查处恶意讨薪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人民银行负责协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相关账户监管,推进银行卡支付工资工作,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办解决所辖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其予以限制,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的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受理相关违纪违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作,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管、工商、税务、工会、信访、检察院、法院、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分析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形势,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政策措施;督促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对相关任务完成情况开展定期督查;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加强维权能力建设。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机构队伍建设,提升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进一步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按照 “完善制度、理顺体制、健全机制、加强执法 ”的工作思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要求,综合考虑监管职责、辖区用人单位数量、劳动者数量、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数量以及辖区面积、交通和通信条件等因素,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科学配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编制,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性质,统一机构名称。按照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将劳动保障监察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平台建设,促进省内跨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速办结,提高案件处理效能。

从严落实责任追究。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以及拖欠工资问题比较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地区,省政府将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对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相关工作人员不尽职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8.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篇八

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体系,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近日,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8章36条,涵盖部门职责、用工管理、支付责任、应急管理、诚信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办法》不仅适用于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且延伸至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相关责任单位。

9.随州市建设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 篇九

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站制

二0一0年元月

随州市建设领域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保证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建市[2004]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签定本责任书:

1、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及建筑装饰装修、市政设施等)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各施工企业必须与该工程项目经理签定本责任书。

2、各建筑业企业及项目部经理在使用农民工或劳务分包企业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或用工合同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备案。

3、各建筑业企业及项目部经理在使用农民工或劳务分包企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并按月按时支付农民工资,不得恶意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劳务人员工资。

4、对恶意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及项目经理,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市清欠办依法办理。

施工企业: 法定代表人:

项 目 部:

鉴定单位:

10.黑龙江农民工工资拖欠明显改善 篇十

被调查的农民工群体的基本情况

以中青年为主。被调查的农民工中,年龄在18~30岁的占21.4%,31~40岁的占34.9%,41~50岁的占31.1%,而50岁以上的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为12.6%。

男性多于女性。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男性占到了66.1%,女性则占33.9%。

从事建筑业、加工制造业和住宿餐饮业者居多。从事建筑业的被访者占比最高,为30.6%;其次是加工制造业,占13.9%;住宿餐饮业位列第三,占13.5%。此外,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占比相对较高,占11.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零售业分别占9.7%和9.4%;其他行业占11.6%。

在外打工时间大多数在两年以上。在外打工时间1年及以下的占13.5%,2~5年的占60.4%,6~10年的占19.7%,11~15年的占4.5%,15年以上的占1.9%。

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调查结果

辛劳了一年的农民工,对用勤苦劳作换来的工资充满了期盼。那么,此次被调查的农民工其工资发放情况和他们自身对工资的期待又是怎样的呢?

超过七成的被访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工资。通过此次调查可知,在2012年,74.9%的被调查农民工反映所在企业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工资,10.7%的农民工反映所在企业能够足额但并没有按时发放工资;而反映所在企业按时但不能足额发放工资的占2.3%,反映有时正常发工资有时拖欠的占9.1%。反映2012年以来,该发工资的时候从没有发过的仅占1%。另有2%的被调查农民工因工资是年终一次性结算,表示未到结算日还不好说。

对于2012年拖欠的工资,截至调查之日(即2012年12月),在被拖欠工资的41位被调查的农民工中,39%的被访农民工反映企业已全部补齐,51.2%的被访农民工反映企业目前只补齐了一部分,只有9.8%的被访农民工反映到目前为止企业还没有补齐。

农民工对改善工资发放情况认可度较高。超过七成的被访农民工认为本地区工资拖欠情况有所改善。与前几年相比,认为工资拖欠情况有很大改善的占43.9%,认为有些改善的占31.2%,二者合计为75.1%。而认为改善不大的占6.8%,认为没有改善的占4.2%。另有13.9%的被访者表示对此并不了解。

同时,超过七成的被访农民工认为所在企业工资拖欠情况有所改善。与前几年相比,认为企业工资拖欠情况有很大改善的占42.3%,认为有些改善的占29.4%,二者合计为71.7%。而认为改善不大的占7.6%,认为没有改善的占2.6%。另有18.1%的被访者表示对此并不了解。此外,当被问及“目前在您周围是否能经常听到有拖欠工资事件”时,只有6.5%的被访农民工回答经常还能听到,50%的被访农民工回答只是偶尔会听到,31.3%回答没再听说过,另有12.2%的被访者表示对此并没有留意过。

对农民工的劳动管理趋于规范。调查显示:企业对政府制定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较好。88.1%的被访者反映企业没有向其收取过“三金”,仅16.4%的被访者反映企业没有建立考勤表。

(作者单位: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

编辑:张雪威 / 邮箱:zxw@bjstats.gov.cn

11.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探讨 篇十一

一、农民工被欠薪特点及原因分析

农民工被欠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农民工被欠薪仍居高不下。 据人社部统计, 2013 年, 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41.86 万件, 为471.21 万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268.52 亿元;2014 年为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279.4 亿元;2015 年前三季度为劳动者追发工资345.5亿元。 数据呈现逐年递增态势。 这些信息充分说明, 当下的局面是老账刚清新债又来, 边清边欠且欠薪标的越来越大。 二是建筑业欠薪仍突出, 且向其他行业蔓延。 三是工程转包引发的欠薪问题与签订合同保障成反比。 这成为欠薪讨薪难的最大隐患。

农民工遭遇欠薪及讨薪难, 追根溯源, 既有用工单位诚信缺失、违法用工成本低的原因, 又有农民工职业技能和自我维权意识低的因素;既有劳动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因素, 又有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执法保障不力因素。

1.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劳动力结构性矛盾凸显。 近年来, 由于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改革和GDP增速放缓, 一些地区和行业出现劳动力结构性过剩现象, 用工单位和企业主在劳动力市场中居于强势地位。 在生产成本不断增加的现实背景下, 压低劳动者工资甚至长期拖欠工资已成为企业主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手段之一。

2.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相对较弱。 虽然与处理农民工工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多, 但无法满足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域现实的需要。

3.相关部门监管措施不力。 尽管颁布实施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下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但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4.资金链断裂导致无力付薪或恶意欠薪。 以建设工程为例, 欠薪问题主要是工程发包方资金不足导致, 部分工程由施工方垫资建设, 施工方为转移风险只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有的是工程发包方已付足工程款, 但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 无法及时足额给付工资;有的是用工单位故意拖欠;还有的承包商将工程款欠款与农民工工资混合起来, 通过农民工讨薪借助政府的手要回工程欠款;有的是项目部经理、 包工头携农民工工资款“蒸发”。

二、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的出台实施, 为各级政府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 笔者建议, 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1.建立政府牵头的联动长效机制。 将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建立政府联席会议平台, 制定本地区拖欠工资预警监控机制、 工资保证金制度、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欠薪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等一系列完善的综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政策措施。 指导协调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在监察、治理、处置农民工讨薪问题上的领导作用, 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职责, 向企业和社会表明政府是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建设的第一责任者。

2.健全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监控制度。 全面掌握本地区劳动用工动态管理, 建立一整套严密的农民工用工备案制度, 逐步完善企业信用管理体制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公示制度。 各级人社部门要将企业涉及农民工劳动用工、 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 社会保险等情况, 建立台账。

3. 落实 “ 两金加一卡通” 的保障机制。在工资易被拖欠的建设领域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制造业企业普遍建立工资保证金; 在工资拖欠易发多发的县 (市) 区建立应急周转金。 “两金”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出一点、 涉及使用农民工企业按农民工人数比例出资一点、 建设工程单位预付工程款项存入一点。 “两金”由各级人社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统一归口管理, 由人社部门仲裁机构会同人民法院一起依法负责支出和负责清还, 每季度向政府联席会议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用工备案, 由用工单位统一办理工资卡和社保卡等,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制度。

4. 更新仲裁、 司法机构办案模式。 一是分类列表量化。 将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 按照诉求进行分类, 并将该诉求事项所涉及的证据要素、法律条文要素等分类列表量化, 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确认。 二是先行裁决。 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统一裁决“尺度”和先行裁决内容, 对于劳动关系明确或者双方权利义务十分明晰的案件, 仲裁机构可以在不开庭或简易手续、程序下先行裁决, 并送人民法院先于执行。 三是优先执行。 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送来先于执行文书, 发出支付令, 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5. 加强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不法行为。 一是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支付农民工工资监控制度的实施。 二是加强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 三是建立“承包商”信誉档案。 四是人社、法院、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形成合力出重拳。 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 依据最高法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的定罪量刑标准, 追究欠薪人的刑事责任。

12.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探讨 篇十二

者问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就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

邱小平: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得到遏制,但目前仍未得到根治,特别是受经济下行压

力增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一些地区还有所反弹,少数地区甚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由此可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明确提出,要保护劳动所得,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去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的举措,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问: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邱小平: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同时,加工制造、采矿等各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逐步增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主

要有:一是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仍大量存在,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带队伍参加施工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二是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施工企业普遍采取平时只给农民工发基本生活费,工程竣工后或春节前结清工资等做法,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捆绑在一起,一旦工程款不到位极易导致欠薪。同时,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流动性大,使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时往往缺乏证据。三是当前一些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煤炭等行业的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逐步成为新的欠薪风险源。四是保障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执行刚性不足,发挥作用不到位。企业拖欠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低,最高罚款不超过2万元,与用人单位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 的拖欠工资数额相比,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问: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主要有哪些做法?

邱小平: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不断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力度,主要做法有:一是探索实行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和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等制度、办法。二是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察执法,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岁末年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排查和监控。同时,加大涉及农民工报酬争议的处理力度。三是健全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欠薪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四是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问:《意见》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邱小平:《意见》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意见》提出,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问:《意见》针对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

邱小平:《意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既兼顾其他行业企业,又以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从用工管理、工资发放、资金拨付、保障制度、项目管理等环节予以规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一是针对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问题,进一步明确要落实各类企业包括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强调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二是针对一些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难落实问题,要求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其中,针对现实中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往往捆绑在一起的问题,为保证工程款中的人工费不被挪作他用,在总结一些地方经验基础上,特别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要求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

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数额,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针对工程款拨付不到位等导致的欠薪问题,明确了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清偿责任。三是针对企业拖欠工资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要求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四是针对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提出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等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欠工资问题。

问:《意见》将如何组织实施好,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邱小平: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

依靠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才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此,《意见》提出,一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落实属地政府监管责任。要求各地政府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健全问责制度等。二要进一步健全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在中央层面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在地方层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加快健全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立法,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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