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庄子小学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责任书

2024-10-03

何家庄子小学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责任书(共10篇)(共10篇)

1.何家庄子小学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责任书 篇一

屈家岭实验小学

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责任状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禁止一切有体罚或变相体罚性质的行为。本着“依法治教”的原则,现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湖北省公办教师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责任状》:

凡有欧打学生、罚做额外作业、罚做额外劳动、罚做清洁、罚跑步、罚留校、罚站、罚款、赶出教室、用语言文字或其它手段对学生的人格、名誉进行辱骂、嘲弄、讽刺,使学生感到爱侮辱、受伤害、自尊心受打击等行为都视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一经发现,检举并查实后,学校将不论何种原因,不论资历深浅,不论贡献大小,均予以严肃处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较轻的,责令进行书面检讨或会议公开检讨,从重减扣“师德考评分”,一年内实行评先“一票否决”。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较重的,或者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较轻但认错态度不好的,予以停职反省并且反省期间停发工资及一切经济物质待遇,一年内在评先、晋职、调资、续聘、转正、民转公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或者多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规定的管理程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留用”、“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对受到“警告”或“记过”处分的,在两年内不晋职,不调资、不续聘、不转正、不办理民转公。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教师资格。

五、凡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害引起民事诉讼的,由教师本人承担医疗费、家长误工费、伤残补助等有关赔偿责任。

六、凡党员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另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

七、凡教师明示或暗示学生体罚学生的,或者教师上课不到堂由学生组织管理课堂而体罚其他学生的,均由教师本人承担体罚学生的责任,处理办法同上述第一至六条。

本《责任状》自签订之日起执行,在未签订新的《责任状》以前有效。

校长: 教师:

2.何家庄子小学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责任书 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五严”、“十禁”、区教育局“八禁止”“十不准”的通知精神,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严肃教师纪律,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和教师形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本人郑重承诺:

1、不在课余或节假日等任何时间组织学生到校集体补课或变相上课,不在外租借场地或家里举办有偿家教班。

2、不从事有偿家教。

3、不办班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教学活动。

4、不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课。

5、不强制、暗示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6、不相互提供有偿家教生源。

7、不动员或变相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办学机构补习。

8、不打骂学生,不以抄作业、长时间站立、驱离课堂、留滞学校、劳动等形式惩罚学生,不歧视、排斥学困生、特困生和残疾生,不侮辱学生人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本人将本着对学校、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自觉严格履行承诺,以良好的职业形象做一个人民满意的老师。

学校校长(园长):

承诺人(签字):

利国镇××小学(公章)

3.何家庄子小学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责任书 篇三

培养、教育、爱护学生是每位教职工的职责,教职工必须加强自身师德修养,真正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以爱促教。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坚决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特作 出如下规定:

一、教师要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特别是行为偏差的学生,对学生的教育过程要耐心疏导,以理服人,并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尊重学生的人格。

二、上课不与学生发生正面冲突,一般采用暗示、提醒,严重者点名提醒或批评,有问题课后解决。一般违纪现象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停课或由家长领回家,如确需领回家反省教育,必须经领导同意。

三、要尊重学生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尊重学生的生命健康权,维护学生的尊严。如完不成作业,要查清原因,及时批评教育,使之补上或下次改正即可,不能让其重复完成几次或让其回家等现象,严禁体罚学生,禁止殴打,如打撕嘴脸、打手心、打屁股、鞭笞、拳打脚踢等)不许罚站、罚跪、罚面壁、罚抄过量的作业、罚钱、罚跑步、罚晒太阳、罚教室外受冻、罚过量的劳动、罚饿饭等种种不正确的变相体罚教育手段教育学生,更不允许殴打学生。

四、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损伤学生的自尊心,禁止辱骂、讽刺、挖苦学生,不得对学生讲有损学生人格的话,不得侮辱学生家长。

五、学生在校时间,不准随意让学生离开学校,学生回家须经学生提出申请,班主任审验核实签假条,级部主任同意,并通知家长领回,不得让学生自行回家。凡随意让学生离开教育场所而造成的后果由教师负责。大门口放行要凭请假条并存放好。

六、如发生有害学生身体的突发事件(打架斗殴、自然灾害等),教师有权及时制止或自行停课、放学,并及时报级部主任或其他领导。

七、教师或和班主任对学生违纪现象要做好记录,定期进行交流,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实事求是填写学生成长记录。

八、对屡教不改或在校造成严重违纪者,有分管领导批准,才可通知家长让其协助共同教育孩子。

九、因教职工本人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需一切经费及后果全部由本人承担。对于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报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各级部主任要认真检查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情况,并做好思想工作,使广大教师既能爱护学生,又要勇于负责、敢于管理,要防止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而出现放弃管理的不良倾向。

4.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承诺书 篇四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局关于坚决杜绝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我承诺在教师工作中尊重、理解学生,宽容、接纳学生。合理调控自己的急躁情绪,坚决杜绝体罚与变相体罚,我相信教师对学生尊重、宽容,得到的将是海阔天空的喜悦,意味着自己的教育思想更加深刻,教育手段更加成熟,教育内涵更加丰富科学。我将永远以一颗充满爱的心去从事教师工作。我会全身心投入地爱学生,爱教育,只有爱才能赢得爱,才能与学生产生心灵的碰撞,才能超越人的自然属性,从而达到完美的境界。

承诺人_____

5.何家庄子小学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责任书 篇五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部分学校连续发生了多起教师体罚学生或因教师管理教育学生不当造成学生伤害的事件,在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针对此类现象,黄石市教育局下发了在全市开展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我校高度重视,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了黄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对于教师体罚学生有了深刻的认识。专门进行了研究,开展了全文传达学习,进行了师德教育大讨论,组织全校教职工进行学习反思,认真查找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加强师德建设的具体措施,坚决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等的行为。我校认真进行了认真的反思自查自纠。

一、充分认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首先,校长组织了中层以上班子开会进行表态。在会上,班子成员纷纷发表意见,大家反思了在日常教学中的工作,没有体罚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恶劣行为;并且自觉监督本校教职员工,坚决杜绝体罚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等行为。

教师体罚学生,不仅有悖职业道德,违背教育规律,而且是违法侵权行为。我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未成 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其次教师体罚学生是侵权行为,它侵犯了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权。

体罚学生要承担相关责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体罚学生造成伤害的,根据情节轻重,要分别承担三种法律责任:(1)行政法律责任,实施体罚者应受到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2)民事法律责任,实施体罚者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施体罚者不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有被追偿的义务;(3)刑事法律责任,实施体罚情节严重者应受到刑罚处罚。

二、加强教育和管理,杜绝体罚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现象的发生

其次,在全校教职工会议上,校长提出全校教师要以 “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勇于创新、奋发进取,淡泊名利、志存高远”作为职业道德准则,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条例》,针对体罚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事件认真进行讨论,增强教育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教师依法从教水平。全校要进一步加强师德教育,引导广大教师弘扬高尚师德,以言传身教感染和教育学生。全体教职工检查了自己以往的工作,全校没有体罚学生的现象,大家进一步表示,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坚决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事件发生。

学校要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严厉处理各种违规行为。要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肃奖惩,把职业道德建设做为教师培训和考评的重点内容之一,把教师职业道德表现同教育教学奖惩、职务晋升、2 职称评聘、竞争上岗等紧密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经查实,将根据情节和后果轻重以及造成的影响对当事人做出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经常违规的教师,应重点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辞退。对于严重体罚学生、摧残学生身心健康的,要依法提交司法机关给予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防范教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防范和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活动行为发生,把此项工作为创建“和谐校校”、“文明学校”和“平安校校”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实抓好。

要加强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师德规范成为教职员工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并自觉按照要求履行教师职责。要进一步开展学习先进教师事迹和师德标兵评比等活动,推广典型,激励教师全面提升师德水平,大力培育教师学术魅力和人格魅力,树立教师队伍崭新风貌。

要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和完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活动行为的处理制度,使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用制度约束学校和每一位教职员工。

6.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资料 篇六

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令法规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增强教职员工依法施教的意识,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各种违法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体罚的危害

体罚是违反国家教育法令法规的行为,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目的的手段,将严重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乃至造成终身危害后果。将体罚与变相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教育者道德败坏、教育水平和教育方法粗暴低俗的表现,也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1986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这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因为这种教育手段不仅违背了教育规律,有损教育与教师的形象,而且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身心。教师体罚学生,实际上是在为学生提供简单、粗野的攻击性榜样,教学生以蛮横霸道的方式处理与同伴的关系,这将影响学生良好品质的形成,给学生的成长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师德建设,制定必要措施,提高教师的修养,杜绝一切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出现,在社会上树立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

二、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认定

1.教师对学生实施打、推、拉、踢、扭等行为或者用东西击、敲、戳学生身体等有损学生健康的行为。

2.罚学生在教室内外、操场或办公室等场所站立,罚跑、罚劳动,或不让学生休息,不让按时吃饭等行为。

3.令学生大量、机械地做作业的行为。

4.摔学生的学习用品,撕毁学生书本、作业等学习资料的行为。

5.以停止上课、停止考试或拒批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行为。

6.对学生进行心理惩罚如: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学生承受能力对学生进行不当批评、威胁恐吓、呵斥、讽刺、挖苦、影射、株连家长、冷落学生等造成学生心理与精神受到伤害的行为。

7.擅自停止学生进校上课的权利,或“遣送”回家(包括令学生回家取作业),停止学生正在进行的或即将进行的正常活动的行为。

8.唆使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以上行为的行为。

三、体罚的分类: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种情况: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了伤害,经发现或者有人举报,但学生本人或家长未到学校反映,经调查属实的。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吵闹,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教体局或其他部门上告,造成严重后果及较坏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构成了违法犯罪,影响极其恶劣。

四、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情节较轻的:先由学校给予口头警告处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学期及考核下降一个等级,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奖;责其在学校教师例会上检讨;扣除当月相关工作量津贴及绩效部分的津贴;凡受害学生所需费用全部均由本人承担。

2.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学期及考核为“不合格”,停课检讨,跟班学习,扣除当月相关工作量津贴、学期绩效津贴和绩效津贴;受害学生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取消二年的评优评奖。

3.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给予通报处分,停课检讨,学期及考核为不合格;学校上报教育局,受害学生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本人下岗待聘。

4.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学校给予通报处分,停课检讨,学期及考核为“不合格”,由学校上报区教育局,受害学生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取消其教师资格,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制度 篇七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有偿家教或有偿补课、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教师违法犯罪管理制度

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营造一个稳定详和的教学秩序;为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教职员工依法施教意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杜绝有偿家教和有偿补课现象,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师法》、《教育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体罚和变相体罚:

(一)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认定

1.教师与学生有身体的接触,或借助其它物体接触到学生身体,或因物体发生变化而没有接触到学生身体。

2.罚学生长时间站立,罚做作业、罚抄、罚跑、罚劳动,该上课停学生的课,该休息不让学生休息,该吃饭不让吃饭等。

3.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学生承受能力,对学生进行不当批评,甚至呵斥、挖苦等.4.唆使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以上行为。

(二)体罚的分类: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种情况。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了伤害,有人举报,但学生本人或家长未到学校反映,经调查属实的。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吵闹,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教务处、教育局或其他部门上告,造成严重后果及较坏的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构成了违法犯罪,影响极其恶劣。

(三)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情节较轻的,在本人年终考核中扣分;在学校教师例会上检讨。

2、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处分,并上报中心学校在全团通报批评;由本人在学校例会上检讨,年终考核中评定为基本合格。

3、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由学校给予处分通报,学校例会公开检讨,年终考核中评为不合格或不予考核。

4、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师教育局取消其教师资格,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5、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因此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费用,一律由体罚者承担。(包括家长提出的学校责任)

6、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所在年级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应负连带责任,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关处分或罚款。

7、因体罚学生而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有偿家教和有偿补课:

(一)有偿家教和有偿补课行为的认定

1、在职教师个人课外辅导学生直接或间接收费的;

2、不同学科教师组成班子在家或借场地进行补课并收费的;

3、教师个人之间相互提供生源或为退休教师、社会家教机构提供生源并获取利益的;

4、未经学校或师市教育局批准,私自在外兼课的;

5、未经学校同意,在家一次对3位以上学生进行课外辅导并收取费用的视为有偿家教;

6、自己虽未代课,但私自以办班形式对学生进行有偿授课或辅导的;

7、其它有关认定为有偿家教行为的。(二)对有偿家教和有偿补课的处理办法:

1、责令有偿家教教师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违规所得一律没收,上缴至团资助贫困生委员会指定的帐户,并扣发本人当年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该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晋级方面一票否决,所聘教师职称和职务工资降一档;

3、被查处两次以上的(含两次),上报上级相关教育部门请示停薪留职半年(半年内每月只发基本生活费),拒不改正的上报上级教育部门请示调离学校或解聘处理。

4、属于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相应的称号和经济待遇;

5、因从事有偿家教,致使受辅导学生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取消教师资格,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学校行政人员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律给予免职;

三、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

(一)、严禁有关行为的规定

1、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等。

2、严禁教师以任何借口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礼品、礼金等财物。

3、严禁教师参加学生及家长的宴请,不得参与学生及家长邀请的娱乐、休闲等活动。

4、严禁教师让学生及家长报销或支付应由教师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任何费用。

5、严禁教师其他以教谋私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1、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教师,一经查实,在当年评优、评先、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扣除当年学年绩效奖。

2、对于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4、对于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社会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鼓励群众投诉举报教师收受礼品礼金的违规行为,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学习并宣传本规定,同时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教师违规违纪行为。

四、教师违法犯罪管理制度

1、教职工发生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以下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

2、违反法律法规情节恶劣,构成犯罪事实的,上报上级部门,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文武实验学校学教师有偿家教或有偿补课、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总结

为了坚决遏制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或有偿补课、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塑教师职业道德,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三十四团中学在全校分阶段、有序的开展了一系列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专项治理活动,现总结如下。

一、宣传发动阶段:

1、成立了以王晓艳校长为组长,校领导班子骨干和教师代表为组员的《三十四团中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开展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专项治理方案,并经全体教师表决后进行实施。

3、组织召开了全校教职工参加的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

4、结合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组织教师学习了有关师德、师风、师纪的法规、制度和文件。

5、学校统一组织全体教师开展了“在职教师为什么不能参与有偿补课活动”以及“为什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大讨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了有偿补课以及体罚学生的危害性。

6、进一步完善了投诉查处机制,设立了举报箱和举报电话。

二、自查自纠阶段

1、学校组织教师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每位教师对2017年以来是否参与有偿补课等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经过调查,我校没有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活动。

2、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填写了《三十四团中学在职教师不准参与有偿补课情况承诺书》。

3、学校在校务公开栏分批分次的公示了所有教师的《公开承诺书》。

4、学校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通过家访学生和与教师座谈等形式进行调查三十四团中学教师有偿补课情况,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经调查,没有发现在职教师参与此活动。

5、通过家长课程等形式,由王晓艳校长向全体家长进行了三十四团中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家长会议,并组织家长学习了三十四团中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致家长的一封信;

我校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活动的整治,做到了有方案、有领导、有措施、有承诺,有力的推进了我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同时,也从思想上提高了教职工对开展专项治理活动重要性的认识,立足本职岗位、恪尽职守,上好每一堂课,教好每一个学生,关心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去,做崇高师德的塑造者和为人师表的践行者,自觉拒绝和抵制有偿补课行为。

全体教师纷纷表示,将禁止“有偿补课、有偿家教” 作为严格要求自己的基本要求,认真上课,严以律己,争做人民满意的教师。

三十四团中学 文武实验学校学杜绝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

生现象工作小结

按照师市教育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师德建设的实际情况,学校利用放寒暑假前这段时间,集中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德教育专项活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抓师德教育专项活动。

校长在行政会议上传达师市教育局工作要求,对学校各处师德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法律、政治、经济的高度阐述师德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召开全校会议,要求每位教师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查找师德方面的不足,反思教学行为是否存在于师德要求相反的情况,并作对照检查。

二、活动深入,效果良好。

全校教师通过学习师德文件、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每位教师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以反面教材为戒,认真查找师德方面的问题,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抵制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对照检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同时学校还将将教师的师德表现纳入教师考核,与教师队伍管理,教师个人的任用、评优树模、职称晋升、绩效发放等挂钩,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至今,我校没有出现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

三、加强学习,建立长效机制。

学校明确要求每位教师自觉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坚持依法施教,充分爱护学生、尊重学生,做到爱校如家、爱生如子,教书育人,切实关心学生成长,彻底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的发生。

2017年12月1日

三十四团中学教师无违法犯罪总结

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教师依法执教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由于一些教师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较为模糊,在教育教学中遇到一些实际法律问题时,往往不知所措,甚至会产生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使学生遭受了身心痛苦,使学校的声誉受到影响。为此,有必要了解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中容易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以预防。一年来,我校教师无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贯彻会议精神,树立法制教育意识。

在教师中继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学习活动,帮助广大教师正确认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树立起牢固的法制教育意识,并使教师们在日常教学中能够自觉地渗透法制教育。在学习过程中,学校还将安排教师重点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教师法》等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法制教育机构建设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法制宣传教育,我校健全了法制教育组织机构。认真落实各项文件精神,抓好每一细节,保证有领导小组,有工作计划,有辅导教师,有活动场地,有规章制度,号召全校教师统一思想,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及争做守法公民的进程,力求在全校范围内营造法制教育的良好氛围。学校组织能力强、知识扎实的政治教师担任法制辅导教师,并有组织地对其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

三、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建起普法平台

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工具:黑板报、广播、放电视录像或放碟片等对全校师生进行道德法制教育。发挥黑板报这一主要宣传作用,规定班级每月出一期内容丰富翔实的黑板报。充分发挥学校广播设施的作用,利用周一课间操国旗下讲话,每学期法制副校长都进入学校对师生进行法制专题讲座。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在平时,在教学中应起到表率作用,通过自身的师表形象,影响学生,教育学生,在全校形成全员育人,齐抓共管的氛围。

总之,我校常抓不懈,措施落实,我校教师没有违法犯罪案件发生,法制教育成绩显著。

三十四团中学

8.体罚及变相体罚 篇八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

1、罚抄: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5、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6、敲教鞭,甩东西。

7、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9.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 篇九

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现重申以下规定:

一、教师是教育者,应当关心、爱护学生、特别要厚爱后进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因难的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以自身的模范表率行为去教育、影响学生。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严禁教师采用打、骂学生,或采用罚站、罚跑、罚抄书、罚劳动、停课等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

1.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虽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后果者,除必须向学生本人和家长道歉外,取消本学期或本年度参加各项先进的评选资格,必要时须令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做公开检查。

2.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伤害或由此引发一定后果,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有关费用一律由教师本人承担。

4.对个别屡教屡犯者,除批评教育外,必须从严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罚直至停聘。

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声誉,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等妨碍儿童身心发展的现象和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的精神,自觉用师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教育行为。

二、坚持正面教育,对学生既要管教管导,严格要求,又要遵循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

三、要面向全体学生,平等、公正、博爱,对有缺点的学生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他们身上的积极因素,尊重他们的自尊心,满腔热情地做好转化工作。

四、牢固地树立素质教育的学生观和质量观,努力学习教育学、儿童心理学等教育理论,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

五、要建立民主、平等、合作的师生关系,通过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

六、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加强尊师爱生宣传教育,树立尊师爱生的良好风尚。

七、严禁对学生采取任何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学校除进行严格的批评教育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1、情节较轻,能及时认识并改正错误的(如:面壁罚站、室内罚站等),一次扣除当月工资50元。

2、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如:将学生赶出校门或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使学生在短时间内产生生理或心理障碍,在校内或社会上引起围观、吵闹、投诉、上访、曝光等负面影响),扣除工资200元,个人负担学生医疗费用及其它费用。

3、情节恶劣,造成学生身体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学校除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外,还将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4、经常体罚学生,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学校对其进行“学习待岗”处理。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贯彻国家教委以及上级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依法治校,以德治教,加强师德教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的场所,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因此,教师要加强政治学习,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牢记人民教师的神圣职责,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决不能以任何借口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二、要认真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懂法,依法执教的合格教师。

三、教师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循循善诱,诲人不倦。

四、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通过生动、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五、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不偏爱一部分学生,歧视另一部分学生,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后进生身上的“闪光点”,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努力上进。对于个别经常教育无效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六、对学生教育应做到十个不准:不准让学生站着听课;不准将学生赶出教室或撵回家;不准推拉敲打学生;不准罚学生抄作业、抄试卷;不准让家长出题抄题批作业;不准辱骂讽刺挖苦学生;对家长应为人师表,不准与家长发生口角;不准罚学生干值日;不准不让学生上课或不让参加活动;不准不让学生参加考试。

七、各班要将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列入班主任工作重点,对后进生逐个排队分析。

八、学校把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作为一项制度,每个教师应严格遵守,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人员,学校一经发现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认识和纠正错误,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今后,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受到家长投诉的,取消各级评优评先资格,教师期末业绩考评师德修养为零分,情节严重的不发或少发期末奖金,对错误特别严重,丧失人民教师资格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为促进我镇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有偿家教的界定

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时间进行教学辅导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 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3.在校外办学机构中从事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4.为个人或校外辅导班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5.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自己或以亲属名义招收学生提供食宿,进行学习辅导,并收取费用的;

6.其他有关情形。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各中小学校的教室、课桌凳、器材等教学设备,不得租给或借给他人(包括本校教师),供其为学生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不得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3.禁止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三、处理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处理后继续从事有偿家教的,予以解聘。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市、县级优秀教师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荣誉称号。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监管不力,发现有偿家教行为而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校长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正副校长给予免职处理。

四、健全禁止有偿家教的工作责任制

1.广大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觉悟,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主动作出承诺,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的良好形象。

2.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树立正面典型,建立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要以“禁止有偿家教”为内容,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教师作出不从事有偿家教的书面承诺。建立“禁止有偿家教”自查制度,学校领导班子要在业余时间,不定期调查、走访学生或家长,了解教师有无从事有偿家教行为,发现苗头及时进行阻止和处理。监管和查处不力的,取消学校参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表彰奖励资格。

五、投诉和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69367996 电子邮箱:

10.何家庄子小学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责任书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校和教师良好的社会形象,避免出现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是教育者教育水平、教育方法极其低下、粗暴的表现,是教育者的失败,更是非法行为。

第三条 体罚学生是指教职员工亲自或指使他人以暴力方式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拳打、脚踢、刮脸、掌嘴、拧耳朵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长时间罚站、罚抄过量作业、烈日下暴晒、罚超量的运动等肉体惩罚及讽刺挖苦、谩骂等污辱、伤害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工作的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 预防

第五条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丰县教职工岗位责任制试条例》规定都明文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全体教职员工要加强学习,学法,懂法、守法,依法施教。

第六条 教师应关心、爱护每位学生。教育教学过程中,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持之以恒”的教育原则,并充分给予学生申辩表达的机会。对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联合家长耐心引导、以理服人,不得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第七条 成立由校长任组长,行政干部为组员的预防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专项督查小组。

第八条 督查小组定期向学生及家长开展问卷、访谈调查,定期开展有关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专项督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第三章 处罚

第九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种情况。

1、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了伤害,经人举报或经学校专项督查发现,经调查属实的。

2、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投诉或经学校专项督查发现,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3、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后果及较坏的社会影响。

4、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需到医院救治,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构成了违法犯罪,影响极其恶劣。

第十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经学校督查小组调查核实之后,将对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1、情节较轻:对责任人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0元。

2、情节较重:对责任人扣除当月绩效工资200元;责任人在教师会上来做出书面检讨;向家长当面赔礼道歉;如造成学生需检查医治的,责任人还应赔付相关全部费用。

3、情节严重:取消责任人当月全部绩效奖;责任人在教师会上作书面检讨;向家长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造成学生伤害所涉及的相关全部费用

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职参加相关培训。

4、情节特别严重:除扣本学期全部绩效奖;赔偿造成学生伤害所涉及的相关全部费用;教师则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职参加相关培训;构成犯罪的,取消教师资格,由司法部门裁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经查实有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行为人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构成第九条第三、四款,取消其当年的晋级、任用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行政体罚学生的,责令劝其引咎辞职或给予上报免职处分。

第十三条 本处罚办法若有不当之处,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及国家的司法解释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3年 9月6日由学校教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既往不咎;本办法从教代会通过之日2013年 9月6日起正式实施。

范楼镇韩庄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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